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意外保险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不过,到手的压岁钱该怎么用呢?买玩具、买书、交给父母保管是不是太老套了?或许孩子们可以自己开一个银行账户,把到手的压岁钱存起来,并做些小小的投资,从小培养理财意识。
这不,不少银行就针对未成年人开设了儿童借记卡,有的还发行了儿童信用卡,看来真是要“理财从娃娃抓起”了。
多家银行设儿童账户
渣打银行在2010年9月推出了一款专门为青少年定制的借记卡――“天骄少年”借记卡,这也是外资银行首次发行针对青少年的借记卡。
作为“天骄少年”账户的升级服务,该借记卡为10~17周岁的青少年度身定做,是渣打银行强调“家庭共享”理念的重要体现。除了提供借记卡储蓄、提款、消费的基本功能外,更融入了运动时尚等特色。
“天骄少年”借记卡持卡人可以通过ATM取现和POS消费,为了从小培养青少年的“财商”,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消费需求及自制能力调整其月度ATM取现和POS消费限额。此外,渣打银行特别制作了男生版和女生版的酷炫防盗卡套。如果卡被抽出,防盗卡套会自动报警。拥有此卡的孩子们还能享有多家知名运动品牌优惠折扣。
要申请“天骄少年”借记卡,除了年龄要符合条件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必须是渣打“创智理财”或“优先理财”的客户,同时申请人必须开立“天骄少年”成长账户,由监护人陪同下进行申请,并提供卡户证件原件。
民生银行“小鬼当家”卡旨在培养“小鬼”们正确的金融意识,帮助儿童、少年积蓄压岁钱、零用钱。
这张卡片包括所有民生借记卡的金融功能,另外还可以选择附加产品,如“活期储蓄+赠送父母账户信息即时通”,让父母随时了解孩子的消费动态;“教育储蓄”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办理,让家长提前为孩子做好日后上大学的准备,让孩子感受父母的爱;“钱生钱B”计划,是民生银行为青少年短期大额教育资金提供的一项增值理财产品,可以实现资金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完美结合。自资金存入日起,每7天(最短一天)按照对应币种的通知存款利率自动结息,同时将上一结息日的本金和利息自动转入下一计息周期复利计息,可以随时支取。该项服务申请起点金额为5万元。
部分分行还结合地方客户需求附加服务创新。例如,捆绑“小鬼当家卡”推出“96999”银行卡呼叫业务:孩子可随时使用“96999”功能拨打市话、长话、上网,让家长和孩子沟通无极限,而且还可享受话费8折优惠。
“宝贝成长卡”是工行专为16岁以下婴幼儿、青少年、中小学生等未成年客户及其父母量身打造的主题卡。该卡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宝贝卡+父爱卡+母爱卡”的方式发行。
除了具有一般借记卡功能外,卡片还有成长基金、成长保障、成长纪念、感恩回报等特色功能。例如,父母可以定期由父爱卡、母爱卡向宝贝卡存入资金,为孩子提供零花钱、教育金等等。该卡片现在工行指定网点发行。
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是国内首套家庭系列理财卡,包含男士卡、女士卡与青春卡三大系列。不过据兴业工作人员介绍,青春卡也就是兴业小蜜蜂卡目前已经暂停,如果父母想为子女开设一个储蓄账户,可以带好家庭户口本,及家长本人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理财卡”,办卡时,可由代办人设置交易密码。卡片的功能与成人借记卡相同。
上海银行的“学生卡”则是为了方便一些学校代扣学杂费而设立的,由学校统一批量申请办理。当然,它也具有其他借记卡的金融功能,学生可以将零用钱、压岁钱存入卡中,好比一个“储蓄罐”。在年费方面,该卡也有减免优惠。
儿童可申请附属信用卡
除借记卡外,未成年人还可以申请信用卡,但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只能申办附属卡,与父母共用同一个信用额度。
光大银行的部分分支行推出了“如意三宝信用卡”,卡片分太阳卡、月亮卡和星星卡,分别针对家庭中爸爸、妈妈、孩子三个对象,诠释家的温馨、和睦与欢乐。
据光大工作人员介绍,星星卡相当于太阳卡与月亮卡的附属卡,与主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偿还欠款。为了让家长可以即时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消费情况,星星卡的信用额度可由主卡持卡人调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抵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章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施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根据《xx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规定:经开区高速环道以北,白沙大道、南站大道以南的那洪及金凯街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符合安全条件的地点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具体布设地点详见附件3;限制区域外(包含吴圩镇、明阳农场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布设数量不超过去年总数。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和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统一布设;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采取由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进行审核确定。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经开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二)设置专柜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设施。
(七)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的确定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先报名再抽签的方式确定;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审核确定。
(一)报名要求
1.本方案公示时间:2018年1月23日-1月25日在经开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3天。
2.报名时间: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
3.报名条件:
(1)经营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证书。
(3)近1年内未被列入xx市城市管理领域单位(个人)失信行为黑名单。
(4)近3年内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
4. 报名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摊点申请表1份。
(2)报名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3)拟报经营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收原件,抽签结束后未取得经营权的退还原件)。
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垄断经营,每个申请人只能报名一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
5.报名受理:限制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在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xx市洪胜路5号丽汇办公区710办公室)统一受理;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在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地址:吴圩镇政府旧计生楼二楼203室)统一受理。
(二)抽签办法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按照“公开规划经营点、公开接受报名申请、公开抽签确定经营者”原则,通过两轮抽签确定,具体抽签办法详见附件2。
(三)抽签时间和地点
1.抽签时间:2018年1月27日上午9时。
2.抽签地点:xx市洪胜路5号丽汇办公区710办公室。
抽签时间和地点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需在2018年2月9日(星期五、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前完成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否则视为放弃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如已确定经营权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因市政施工占用,有效申请者需无条件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局协调变更经营地点。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批
(一)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应先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在城市管理局办理,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由吴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负责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零售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各1份。
5.占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配送协议复印件1份。
8.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只发放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2018年3月2日;限制区域外符合安全条件的摊点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临时经营点需统一使用红色帐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周边10米范围内进行清扫,确保经营摊点符合xx市市容管理相关要求。
五、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销售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辖区各派出所、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个网点必须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二)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能一证多摊或搭摊,不能经营超许可范围的品种。经营者必须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如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经开区实际,设置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明阳工业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驻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各村(居)委会、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和疏导;综治办、辖区各派出所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在以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1.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二)经开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高速环道以内快速环道以外),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中图分类号:G8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识号:1004-4590(2006)06-0041-05
Abstract:Make use of the management theories of the insurance risk, adopt cultural heritage data and logic to analyze an etc. method, to set up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 supervision risk a management system to carry on initial of study, put forward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 supervision risk of management thought, and try to set up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 supervision risk management system, Then to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whole distances supervise and control a risk management theories and realistic foundation, evaluation object and contents of the system in 2008, evaluation of standard, evaluation tool and means and evaluation result of the feedback did concrete elucidation.
Key words: Beijing Olympic Games; premium; risk management; risk control
积极面对“奥运”带来的保险商机,展开对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降低北京奥运保险风险,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北京奥运会风险管理行动纲要”,加强各种保险金的合理利用,建立完善的北京奥运会保险金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奥运会保险商机无限
作为一项全球规模的最大体育赛事,奥运会在取得巨大商业效益的同时也必然面临着诸多的风险,特别是自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后,奥运风险也更进一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奥运保险作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奥运风险的重要手段,自然成为保证奥运会正常运转的最后一道屏障。有人形容,没有保险的奥运就像一片飘零的树叶,没有依靠[1]。有关专家根据《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估算,北京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会带来近3000亿元的保险需求,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将达3亿元[2]。所以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形成一个巨大的保险市场,蕴藏着无限的商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整体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准备工作,将进行奥运会的场馆建设、基础设施和环保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计将达到2800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1)体育场馆:共37个新建改建体育场馆,其中北京地区32个,京外地区5个。在北京32个比赛场馆中,新建19个(含6个临时赛场),改扩建13个。此外还要改造59个训练场馆及配套建设和残奥会专用设施。京外地区5个场馆项目中,青岛国际帆船中心、天津体育场、秦皇岛体育场为新建项目;沈阳五里河体育场、上海体育场为改造项目[3],投资额约200亿元。(2)多功能项目:包括奥林匹克公园、世界贸易中心、国展中心、新闻中心、运动员村、记者村等,预计投资约200亿元。(3) 配套设施:主要有地铁4号线、5号线,城市铁路(轻轨)、快速路、五环路、通讯、环保工程(包括污染治理)、首都国际机场扩建、10所医疗设施的改扩建等项目,预计投资2400亿元。
这一阶段保险公司的奥运保险业务主要是安装工程险和第三责任险。
第二个阶段是举办工作,即17天的奥运赛事。在此期间大批官员、记者、观众、游客等各类人员集聚北京,在比赛、观摩、观光中将会遇到诸如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此外,历届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均同国际电视转播公司签订有转播权合同,悉尼奥运会因电视转播权获得的经济收入高达13.32亿美元,电视转播收入已成为奥运会的主要经济来源。奥运会比赛如因故推迟或取消,在电视转播等方面引起的一系列经济连环责任将是保险公司大显身手的地方。
2 北京奥运会涉及的保险金种类
奥运保险金是指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而形成的一种基金,当被保险人遇到不幸或遭到损失时,即可用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奥运保险资金是现代奥运保险的核心,奥运保险资金是奥运保险发展的“血液”。奥运保险资金被喻为奥运保险的“助推器”。[4]它是奥运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体育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奥运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北京奥会因其特有的比赛、规模宏大的奥运场馆、各种先进的比赛设施、包括电视转播权和门票、赞助、商品销售的预期收入,以及奥运会所必需的其它各种风险管理,都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无比巨大的商业机会。就北京奥运而言,组织者可能涉及的保险金越来越多。
北京奥运组织者在赛事准备阶段和赛事期间,需要涉及的保险金类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奥运会收入损失保险金风险
奥运会收入损失保险金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而造成的退费损失保险金风险。这种保险金风险是北京奥运会组织者最大的保险金风险,因为整个奥运会运作的目的是确保最终的赛事能够顺利进行,一旦赛事部分或全部取消,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重大损失。
2.2 财产损失保险金风险
财产损失保险金风险主要包括奥运会建筑损坏;组委会财产的丢失,火灾、爆炸、故意破坏,设备损坏(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比赛器械、电视电话、办公室、医学设备等等)及相关财务保险金风险:盗窃、欺诈、挪用;运输风险与汽车风险财产损失保险金风险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人保已经为国家游泳中心、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篮球馆等项目提供了该保险金的险种。
2.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风险
主要是指下列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风险:与组委会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奥运会的参赛人员、媒体人员、中介人员、观众,等等。其中与组委会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长期或临时受雇于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和长期或临时为奥运会服务的志愿者。例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1550万欧元的保险金预算主要用于15000运动员、20000名官员、150万观众等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近年来,随着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的日益增多,各国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本国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的保险金费用。2004年第28届雅典奥运会,韩国奥委会与韩国“绿色火灾保险”公司为本国376名运动员和韩国奥委会委员等共386人鉴定了保险合同,支付保险保险金费用共计1595万韩元。
2.4 其他意外保险金风险
其他意外保险金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电视信号失控)、气候风险 (下雨、刮风、地震)、工程延误、自然灾害风险、收入不能实现风险 (电视转播权、观看票、赞助、商品)、额外花费(意外支出导致机动费用严重不足),等等。
2.5 财产险的责任风险和意外责任风险保险金
一般从第一张合同开始就进入风险期,风险管理者的责任一直到奥运会最后有关的话题结束之后,很多时候,问题在奥运会结束之后才出现。从组委会的成立到组委会的解散,甚至到组委会的解散之后的一个时期内,存在着很多与奥运会相关的责任风险。包括组织者管理层个人决策失误导致的组委会损失,但更多的是非决策失误而由于诸多必然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的损失。责任风险主要与下列机构或人员的责任有关:体育竞赛的组织者、旅游、员工、市场销售(包括产品责任)、设备专家、医务设施组织者、汽车所有者和志愿者等等。
2.6 财务保险金风险
财务保险金风险是指与组委会达成协议的客户、供应商或赞助商因破产、违约或不履行义务等原因使协议被取消,组委会收入不能实现的保险金风险(包括因利率、汇率风险导致的损失)以及电视转播、广告收益的取消、利率或汇率的变动等。例如,在奥运会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一些赞助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协议,则可能给组织者造成财务保险金风险。因为,赞助商在奥运会的举办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举办资金也越来越多地来自它们。例如,奥运会组委会选定的官方赞助商在全球范围电视转播中的广告份额,在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期间是10%,而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这一份额是75%。此外,悉尼奥运会共有106家企业成为各类赞助商,其中TOP赞助商24家(其中澳大利亚公司13家),支持商18家,一般产品供应商40家,体育产品供应商24家。1988年汉城奥运会组委会与作为正式供应商的23家公司、57家商社和作为领取许可证的62家商社签订了赞助合同。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与美国奥委会合作进行赞助活动的收入为5.374亿美元。 北京2008年奥运会作为一项重大国际比赛,其涉及的财务保险方面的内容是极其复杂和广泛的,加强北京奥运会财务保险金风险的监控与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
2.7 环境保险金风险
在筹备和举办期间,因建筑物的建设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的保护,以及对考古遗址、历史古迹等造成的破坏。
此外,由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比赛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在交通、基础设施、气候、赛事时间表、安全、抵制恐怖行动、战争等方面还会有一些程度不同的保险金风险。
3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就是以监控奥运保险金的持续成长为目标,运用科学的监控手段和标准化的监控指标,反映奥运保险金运作过程中所有相关活动产生的风险状况,并以直观的形式反映出来,形成可供管理参考的建议性策略。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的结构,见下页图1。
3.1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基础
3.1.1 COSO理论
COSO理论是由COSO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 Way Commission)在1992年的报告中提出的。在COSO理论中,内部控制被定义为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5]。
3.1.2 组织目标
作为一个商业机构,保险机构追求持续的业务增长,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执业准则,切实维护保险金持有人利益,为保险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以促进北京2008年奥运保险金的健康规范发展为目标。
3.1.3 法制法规
国内监控机构对保险业务提出了相关的内控制度的要求。《保险法》对保险金的内控制度建设也有相应的规定。
3.1.4 客户与市场需求
随着北京奥运会保险业务的开展,投资人的个性化需求也越来越少多,他们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奥委会对雅典奥运的保单上载明,如果奥运取消的话,国际奥委会可以得到1.7亿美元的保险金。建立全面、高效、科学和标准化的业务监控体系不仅是保险业务正常开展的要求,也是北京奥运会保险机构优化自身市场形象不可或缺的平台和手段。
3.2 核心思想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的核心思想以奥运保险金持续成长为目标,发动全体员工共同参与风险防范,对2008年北京奥运保险金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进行监控,使北京奥运保险机构成为一个健全的有机体。(1)以北京奥运保险业务的持续成长为目标。要以整个北京奥运保险金持续成长为目标,而不是仅仅针对奥运保险机构的某一项活动而开展的稽核和监控。这样就避免了局部监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传统的监控仅仅是针对某个环节来进行的,不能给保险机构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支持,也无法保障保险机构所有活动的操作都符合管理要求。(2)全员参与。在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管的体系下特别强调全员参与,因为风险防范,业务稽核不是某位领导的事,也不是几个稽核监察员的事,而是整个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员工对自己的工作岗位远比领导和几个稽核人员熟悉,对于业务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也比较清楚;另外,员工自觉地合规操作也非常重要,因为稽核人员查出问题已为时晚矣,所以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全员自我稽核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3)全过程控制。现在很多保险机构缺乏过程控制,无法把保险机构的可操作控制性提高到一个合适的程度,往往会造成信息不畅和沟通脱节。原因是内控部门不了解全局,没有参与到全局中去。全过程控制可以做到动态反映出2008年北京奥运保险机构的管理方法和运作方式。
3.3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形式和工作流程
北京奥运保险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因此,全程监控的组织形式是一个自上而下多层次,跨部门的星形结构,它是以内部控制部门为核心,发动和利用领导层和其他部门的力量组成一个全面的散型结构体。北京2008年奥运保险资金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顾问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稽核执行小组等。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1)顾问委员会。由保险机构总经理牵头,法律事务专家和保险金业务专家组成。提供保险金发展信息,保险金发展方向、保险金发展策略宏观和外部环境信息,为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咨询和策略要求。(2)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主管领导负责,内部控制部门经理主持日常工作,保险机构其他部门经理参加,审核由内控部门提供的各种文档和向托管机构信息。负责制定奥运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等。执行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奥运会保险资金发展的内在规律、公司自身状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决策。(3)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2008年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的核心组织。负责整个监控体系的建立,积极地利用其他部门的力量,全面推行全程监控,形成稽核报告和管理层建议。根据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奥运保险金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规定;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质量比例;审查交易对象和资产受托人的信用情况;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选择新的奥运保险资金投资品种和工具规定、相应制度及操作程序;选定奥运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及职员;制定对奥运保险资金投资运营的审计、检查办法等。(4)稽核执行小组。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和执行委员会的指令,开展稽核监控工作,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奥运保险金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风险管理部门和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决策策略和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工作流程主要由3个流程组成。
3.3.1 全程监控体系建立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内控部门讨论更新监控体系,并将新的监控体系提纲提交给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递交管理层进行可行性分析;组建全程监控顾问委员会,组建全程监控执行委员会和确定全程监控执行小组;全程监控小组结合各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分析、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制定;执行委员会接受内控部门的内控体系建立方案,进行审核并形成基本思路。顾问委员会提供信息,公司策略,发展方向和监控期望;内控部门收集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分析初稿,结合全程监控方案形成全程监控标准库。全程监控执行委员会审核监控稽核标准文档,监控稽核标准文档,对全体员工进行全程监控体系的培训。
3.3.2 全程监控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内控部门提交稽核计划;全程监控执行委员会审查;全程监控执行小组执行内控部门的稽核计划;分析稽核结果,汇总出现的问题;根据内控部门专职稽核人员意见形成稽核报告;形成业务部门稽核文档,内控部门收集风险管理部门汇总稽核文档;全程监控执行委员会审核并稽核报告;确定稽核报告是否,面向公众稽核报告。
3.3.3 问题响应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全程监控稽核执行小组发现问题,形成部门稽核初稿和整改建议;根据危急程度高低决定报告主体;执行委员会稽核报告、复查指令;内控部门制定整改的复查稽核计划,并提交业务稽核计划书;报告主管总经理问题解决情况,需要什么支持;内控部门根据问题情况,编写控制措施更新文档,内控部门提交全程监控执行委员会控制措施更新文档情况;内控部门和执行委员会联合递交主管总经理事故情况说明,并提交公共说明文档。
3.4 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3.4.1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的内容和对象
北京2008年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的内容和对象是保险金管理机构整体的经营活动,包括保险金管理机构所有运作环节是否符合保险金机构运营自身风险防范、相关法律制度、管理目标和客户要求的具体体现。监控的内容和对象一般依据保险金监管机构的“机构和岗位职责设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分析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全面监控体系的要求做适当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奥运保险金的综合管理、奥运保险金市场和客户管理、奥运保险金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业务运作以及稽核监察管理等。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机构职责、岗位设置和风险管理要求详细规定监控的内容。
3.4.2 建立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的评价标准
全程监控的评价标准是衡量保险业务部门是否稳定运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尺度。在制订标准的过程中,需要保险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业务进行分析,找出了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针对管理目标、法律要求、客户要求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全程监控体系中可以采用风险分析卡、风险管理卡和风险评估卡来分析、管理和评价在保险金服务中的每一个环节中的风险。其中,风险分析卡详细分析了每个岗位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卡详细说明了业务运作过程中每一个操作环节的风险如何评价管理;风险评估卡说明了风险控制措施的评价结果。这些风险管理卡详细定义了保险金服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产品开发、客户管理和内部管理各个环节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3.4.3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的工具和手段
全程监控主要是利用监控计划、全程监控和执行申请书、监控授权书、监控通知书、监控执行方案和全程监控系统平台来完成。(1)监控平台。根据评价的工作机制,全程监控可以借助一个信息系统为运作平台来实现持续性的运作评价,主要用做分析评价结果、保证评价记录、监控经营活动,检验管理行为,建模和模型实现。(2)监控计划。通过制定监控计划来进行常规的稽核监察,监控计划主要包括计划总体陈述、监控重点、监控内容和监控时间安排。(3)监控方法。在稽核检查人员进行业务的稽核监察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如业务跟踪、档案抽查、人员问询、客户调查、部门陈述、录音与录像、重大事件记录表和系统维护情况记录表等。(4)监控流程。一般情况下,稽核监察可以通过全程监控执行申请书的提出、监控授权书的回复、监控通知书的下发以及监控执行方案的执行等流程来完成。
3.4.4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的结果和反馈
全程监控的结果可以通过全程监控执行报告、保险金经营评价报告和全程监控运行报告等来反映,根据以上报告结果调整保险业务应急计划和全程监控体系本身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或评价方法。(1)全程监控执行报告包括保险业务部门和全程监控执行报告和监管机构监控执行报告;部门全程监控执行报告是保险业务部门对监控体系的理解和执行情况说明;监管机构对监控执行报告是整个监管机构对监控体系的理解和执行情况说明。(2)保险金经营评价报告包括可控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经营评价和管理行为评估报告。其中可控性报告是员工、业务、管理及其他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相关规定的情况评价;风险评估报告是员工、业务、管理及其他所附风险的评价。经营评价是保险金经营效果的评价;管理行为评估报告是管理行为执行状况、操作状况及其效果评估报告说明。(3)全程控制运行报告包括体系建设和体系运行报告;体系建设是指全程监控体系自身建设情况、评价标准的更新、评价内容的更新、评价方法物质基础变化以及取得成果等说明;体系运行报告是指全程监控体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效率、客观性和效果分析说明。(4)保险业务应急计划是根据评估报告和监控中高风险环节制作业务应急计划和系统恢复计划。
3.4.5 北京奥运保险金全程监控体系更新
根据评估报告和全程监控运行报告更新全程监控体系。更新内容包括保险金监控新业务的加入,保险金监控机构新职责的加入和职能调整、保险金监控的制度建设、保险金全程监控的项目风险系数修正和全程监控的相关人员培训等。
4 结论与建议
4.1 北京为举办奥运会将形成一个巨大的保险市场。如筹备奥运会所修建的大批奥运场馆;比赛期间包括运动员、体育官员、记者、观众和游客等各类人员将涌入北京,他们在京所遇到的诸如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奥运会比赛如因故推迟或取消,在电视转播等方面所引起的一系列经济连环责任等,都将是保险公司大显身手的地方。保险在中国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领域,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举办,一方面为我国保险带来了非常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又给我国保险带来严峻的挑战。
4.2 北京2008年奥运保险给我国的保险行业带来巨大商机,相应地也会带动保险业整体的发展。特别是可以促进保险金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应该说奥运保险不仅仅是某一个险种,而是一系列与奥运有关的保险金业务。在今后几年中,保险公司将重点开发的险种包括各种责任保险金、后果损失保险金、会展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运动员伤残保险金及同奥运相关的特殊保险金品种。
4.3 目前国外许多著名保险公司纷纷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准备到中国寻求发展,而这些著名的保险公司拥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有雄厚的资金及先进的市场经验,这是我国保险公司无法比拟的。面临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加之我国尚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保险业发展还很不成熟,奥运保险金的风险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4 自从奥运保险产生以来,奥运保金的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奥运会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奥运保险金的保险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奥运保险风险产品时,切不可忘记自身的风险管理。我国保险公司一直采用过高的保险利率来经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析一直不受重视。奥运保险经营经验不足,以及对奥运保险经营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缺乏研究,已使我国奥运保险经营经营的风险初露端倪,保险业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正在日益增大。目前,国际大趋势是:奥运保险金的新产品是核心竞争力,而奥运保险金的风险管理更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许多决策和经营行为不符合奥运保险金风险管理的思想,必将成为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严重隐患。为此,这就要求我国的保险机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业务运作体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逐步与国际保险业接轨;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建立完善的奥运保险金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奥运保险资金的有效使用,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使保险业稳定经营,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何伟. 2008年北京奥运保险风险管理的思考[J].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4, 30(6):12-14.
[2] 姜同仁.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与我国保险产品开发问题研究[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21(2):147-150.
今年37岁的鞠迎萦18岁时进入长城饭店工作,辞职前担任餐饮部培训经理。2006年9月,鞠迎萦因一个偶然的经历接触到百年职校,了解到该校是给农民工子女免费进行职业培训的公益学校,就加入了学校的“义工”队伍,给孩子们教授“西餐服务和酒吧知识”这门课。从当年11月到今年4月,她每周一下午都到学校去给孩子们上课,总共4课时。
5月11日,长城饭店高层发现了此事之后,要求鞠迎萦辞职。据鞠迎萦的叙述,她是被迫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的。事后鞠迎萦一直在向饭店高层申诉,要求重新安排她上班。“我觉得在这件事上我没有任何错误。”鞠迎萦坚持认为。
但长城饭店对鞠迎萦的“义工”行为有不同的看法。6月10日,长城饭店召开新闻会“澄清”此事。饭店方坚持认为,鞠迎萦在百年职校任职不是做“义工”,而是变相的兼职行为,根据饭店方拿到的课程表和交通补贴单显示,鞠迎萦每一课时百年职校支付交通补贴100元,这已经高出中学、大学、中高的在职教师的课时费。
饭店市场传讯总监季燕说,公司是支持员工做义工的,她本人也经常从事公益活动,但从没有拿过一分报酬。
但鞠迎萦并不认可这些说法。她告诉记者,自己不是冲着钱去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鞠迎萦拿出了自己工商银行的两张金卡说,这样的金卡要有30万的存款才能办,她手上的表价值8000块,开着一辆价值近20万的花冠轿车,丈夫又是一家千人公司的负责人,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去给人讲课?“他们太可怜了,看了你就会明白我为什么要去讲课。”
百年职校:鞠老师就是义工
“我认为,鞠迎萦的行为就是义工。”学校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地说。百年职校是中国希望工程的定点资助学校,完全是一所公益学校,靠社会各界的捐助维持运转。授课教师有50多人,聘用教师和义工教师各占一半。聘用的教师,学校每月支付给他们报酬。义工教师没有报酬,每课时发放100元的交通补贴。除教师外,还有一些校外辅导员,他们没有任何报酬。
学校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鞠迎萦的“义工声明书”,上面显示双方非雇佣关系,义工提供志愿服务。协议的第6条规定:“甲方从事的是慈善事业,乙方从事的是义工服务,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保险和福利。乙方在从事义工工作中发生的任何意外,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协议中,没有提及交通补贴一事。
校方表示,交通补贴是理事会定的,算作教学费用,审计报告上有。主要是考虑不能让这些志愿者花费太多,如果只是讲一次课是决不会给钱的。“我们是要建立一个让人坚持做好事的制度,不能让人次次都自己贴钱。”
记者注意到,审计报告上的教学费用总计为74万余元,其中工资及津贴43.8万余元。学校有20多名志愿者教师,如果每人每月有1000元的补贴,一年就有20多万元,和在职教师的工资水平不相上下。
“我上课的时候并不知道有这笔钱。”鞠迎萦也告诉记者,她2006年11月开始上课,两个月之后才收到补贴单,这才知道有补贴这件事。她总共收到两三次单子。
1个课时100块要算是报酬的话,简直是开玩笑,志愿者清华大学教授季如进认为这种补贴不能算是报酬。从学校成立之初即2005年9月,季教授就在该校讲授物业管理课程,但去年才拿到第一笔钱。
6月14日,百年职校发表了一份关于鞠迎萦事件的声明,重申了他们对“义工”的看法。学校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志愿者不计报酬,组织者也不承担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志愿者一定要自掏腰包,自负费用。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补贴既是国际志愿者活动的惯例,也是我国和各地慈善主管部门和慈善机构所支持的。如《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明确提出,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提倡奉献精神,但也不排斥由组织者提供必要的补贴和酬劳。
团中央志愿者服务部:志愿者服务是有成本的
团中央志愿者服务部副部长侯宝森介绍说,志愿者和志愿者管理组织、被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商业关系和行政司法关系。商业关系讲究的是等价有偿,行政司法关系的特点是强制性,志愿服务关系的特点有三个:自愿、非盈利性、无偿。
这几年,中国志愿者服务蓬勃发展,共青团组织的志愿者和民政部门组织的社区志愿者是目前我们国内最大的两支志愿队伍。除此之外,一些民间团体也自行组织招募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据团中央的数据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国注册志愿者数量已达到1700万人。
社会上对志愿服务有两个误解。一是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一些企业以招募志愿者为名,行商业活动之实,本来这项活动应该支付100元报酬给劳动者,却给劳动者一个志愿者的名义,只支付10元的津贴。
第二种误解就是以为志愿服务没有一点成本,志愿者一分钱不能要,什么要求也不能提。其实志愿服务更强调的是提供自己的时间、技能,不以赚钱赢利、养家糊口为目的。有的志愿服务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有的成本相当高。比如团中央实施了5年的西部计划,招募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扶贫支教,就需要志愿者组织向大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西部计划志愿者每月有600元的生活费,另外还有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志愿者探亲的旅费也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这部分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
侯宝森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志愿服务意愿的人越来越多,这是好事,但是由于没有有关志愿服务的立法,各界对志愿者的定义、志愿服务的范围、哪些组织能够直接招募志愿者还有待于形成权威的做法。
近年来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会员提交议案、提案,呼吁对志愿者服务进行立法。
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市进行立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也已经提交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北大志愿者服务中心:是否拿补贴不是关键
北京大学志愿者服务与福利研究中心主任丁元竹认为,判定一个人是不是义工要看两点:一看是不是自愿,二看参加的活动是不是公益活动。拿不拿补贴并不是关键,取决于志愿者项目有没有钱,愿不愿意给。
“志愿者拿补贴是没有问题的。”据他了解,像联合国派到中国来的国际义工,一年有4万美元的补贴,还包括住宿、生活补贴;招募中国的志愿者,每月补贴也有3000元人民币。欧盟派到周边国家的志愿者,也有补贴。像他们曾经用过的一位英国志愿者,一个月也有3000元人民币的补贴。这笔钱比普通中国人的收入高多了,但并不能改变他志愿者的性质。他在英国年收入在6万至8万英镑,他来中国时出于从事公益活动的目的,并没有商业利益在里面。所获得的补贴也是维持基本的生活和福利保障。
但是志愿者不拿补贴的情况也很常见。丁主任介绍说,美国的一些志愿者在柬埔寨干了两年,一分钱也没有拿。同时很多国际大组织、跨国公司也有一定的企业文化,他们在华的员工参加公益活动,主办方通常会发放交通费,他们都会拒绝,如果接受了也会上交。
从这个角度来看,志愿者和本单位的协调很重要。鞠迎萦事件中,从双方对100元补贴的争议来看,真假义工之争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际上志愿服务和企业制度发生了冲突。
深圳市团委:义工不是社工
和丁元竹的看法不同,共青团深圳市委权益部部长欧阳卫国认为,义工决不能和金钱沾边。2005年全国首部义工法《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出台》,义工管理深圳走在全国前列。
欧阳卫国说,“义工”的定义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义工的底线有三点:志愿性、无偿性、业余性,突破了这三点就不能叫“义工”。而志愿者的定义要宽泛得多。
深圳市根据这样的原则,一是强调义工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允许被服务对象给予义工补贴的。认为一旦出现补贴,那就使义工服务变了味。二是强调由义工组织对义工进行管理,通过良好的组织和管理杜绝一些不符合义工精神的行为。
当然,义工在提供服务时,交通、食物保障还是要提供的,但是这是由义工管理部门即义工联来提供,而不是被服务对象。比如大型活动的统一乘车、中午提供盒饭、一瓶矿泉水等;定期小组活动中,会把这笔保障经费发放给项目义工。深圳市政府也给义工联拨款,但不能拿这个钱来给义工发津贴。“义工不能和被服务对象发生任何经济上的关系。”
欧阳部长谈到,像这种慈善机构给志愿者发补贴的情况深圳也有,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某位企业家发起一项“志愿者扶贫支教”活动,每月给予志愿者有上千元的补贴,能不能称得上义工?社会各界有两种意见。他倾向于叫做好事、做公益事业,但不能叫义工。
他还说,就算是公益事业,这样的补贴也应有个限度。在他们以前组织的扶贫支教活动中,给志愿者的补贴也就是基本的生活费。“补贴不能高于当地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否则那就是变相的给予报酬。”著名的义工从飞在深圳也是很有争议的,就是因为从飞将公益和商业利益结合起来。而且,他们现在很少组织扶贫支教活动了,原因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