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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49:51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建筑市场的相应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主要以承发包的形式体现,而招投标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招投标工作数据量庞大、程序繁冗,对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现阶段的工作方式很难满足时代的需求。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操作流程已成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

目前,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由于行政监督管理不利,招投标市场资源以及招投标单位信息未能实现透明化,从而导致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伪造证明、虚假信息等现象。而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市场中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不仅有助于规范现阶段建筑行业招投标的工作秩序,而且更能保证信息的透明化,促进行业健康、科学的发展。

1 电子招投标概述

电子招投标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工作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并采用网络技术手段保证招投标工作高效、安全、便捷的进行。电子招投标系统必须以法律为准则,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同时具备信息资源库的管理,数据查询、分析的功能。从而实现招投标活动管理的专业化,提升了招投标活动的执行效率,从本质上改变了招投标活动的交易形式。

2 电子招投标的优势

以互联网为媒介,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各业务之间的协同合作,总体来说,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有一下几大优势。

2.1 规范招投标业务流程

电子招投标基于互联网平台,能够动态的实现电子招标和投标管理的全部流程。能够严格的执行招投标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并且在第一个环节没完成的情况下不能进行下一环节的操作,从而实现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管理,更利于编制招投标档案。招标档案利用电子招标系统依据国家招标文件规定生成规范文档,便于审查人员审查、修改。另外,能够更加有效的规范招投标过程中人的行为。电子招标系统将投标企业信息资料进行统一保存,从而实现电子化资格审查,从根本上杜绝一切造假行为的出现。

2.2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电子招投标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整合管理多种资源,从而提高了投标招标单位的工作效率、降低了活动成本。电子招标的巨大优势主要体现在快捷以及对活动成本的节约,这是传统招标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在电子招标系统中无需付出标准制作费、评委费、公证费以及广告费等一些费用,这极大的降低了招标成本。然而,就投标方而言,电子投标系统能更加及时、准确的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投标方,保证投标方能够更加细致、全面的了解目标项目并做出最合适的选择,地域已不再是招投标活动进行的主要障碍,投标方将会有更大的选择范围。同时,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促使专家在短时间内完成重点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评标效率,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保证投招标工作透明公正

相比于传统的招投标工作,电子招投标系统更能保证招投标工作流程的公正透明。首先,能够及时、准确的招投标信息,杜绝投招标双方未能同时获取信息的现象发生,有效的降低不公平竞争的概率;其次,电子招投标系统能有将电子投标文件和评审标准进行统一设置,并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电子监控,防止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舞弊或倾向;同时,能够及时的将投标结果、专家意见以及评审结果公开显示,进而提出质疑,改善服务;最后,相应的管理部门能够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上进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标准,使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3 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筑市场中的应用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招投标单位能够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市场资源的共享,同时对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政府监督方式的规范化以及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化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3.1 有利于招投标市场体系的开放、统一

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继承了网络平台的开放性特点,因此它没有隶属关系,也不会受所有制、地域等因素的限制,突破投标主体,最大限度的实现市场资源的共享,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落实到位。同时,对于各地、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干预、行业垄断或地方的保护主义要严格打击。

电子招投标系统为行政主管部门搭建了一个电子政务平台,招投标单位可以通过这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渠道沟通,简化了项目的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减少了招投标项目的整体运作周期。

为行政主管部门各项政策法规的顺利执行提供保障。电子招投标系统是管理招投标政策上的创新,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将流程标准以及制度设计进行固话,规范程序的操作流程,能够有效的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从而降低招投标项目的风险。

3.2 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方式

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实时、全程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为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极大的降低的行政监管的成本,从而有效的促进了政府部门和招投标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3.3 有助于信息资源库的建立,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

完整、可共享的电子招投标数据库,为政府数据统计和数据查询提供了保障。招标机构利用电子招投标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提升招标单位的业务水平。同时,信息资源数据库也能帮助主管部门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科学管理和宏观监控,及时分析行业市场信息并做出科学决策。

3.4 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及时、准确的将公示、公告以及评审结果于互联网上,有效的杜绝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竞争;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以及社会能够实时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有效的避免了各招标单位之间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电子招投标系统是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各业务操作都会留下相应的痕迹或日志,这极大的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更加容易实现阳光交易。

4 总结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招投标系统因其高效率、低成本、透明化的特性成为现代招投标的主要模式。但由于一些主观上的不利因素造成其没能得到广泛推广。但传统的招投标模式被电子招投标系统取代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稳定性,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顺利进行,从而更加方便、有效的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冰.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市场中的应用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1).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4日

一、背景

1980年,深圳成为经济特区,加上深圳与香港接壤的天然地理优势,较方便地了解国际工程建设制度,使得深圳作为改革的先行者,在1981年率先将招标投标机制引入建设工程领域,开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践和探索。1989年深圳市又开创了国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先河,为国家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再到2004年,深圳率先改革资格预审制度。2009年9月,深圳市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经中纪委选送,作为“科技防腐”主题入选“辉煌六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并获得同志的关注。2014年6月,深圳成功申报成为全国首个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创新试点城市,掀开交易中心发展历史新的一页。

纵观深圳市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一直走在我国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前头。研究深圳市招投标的发展历程,对深圳市招投标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国内其他城市招投标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深圳市招投标发展历程

自从1981年深圳市第一次以招投标的方法确定承包商和合同价以来,深圳市招投标方法已经走过34个年头。深圳作为改革的先行者和探索者,带动全国建筑市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引进学习国外及香港地区的先进招投标管理制度,推动国内招投标的发展与创新。从深圳34年的招投标发展历程中,根据招投标制度的成熟度,可以将其发展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探索发展阶段、规范化阶段、信息化阶段、深圳特色发展阶段。

(一)探索发展阶段(1981~2000)。改革开放初期,深圳市存在谁投资谁建设的问题。当时,引进大量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且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需要明确建设主体,就势必涉及工程采购问题。国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招投标制度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招投标制度在国内属于一片空白阶段。为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在国家招投标法之前已摸索前行了近20年,可将该阶段即1981~2000年设为第一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可以将深圳市招标投标制度的演进过程划分为几个时间段,以便总结出各个时间段的特色。各个时段的标志性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表1)

1、政府主导、推广期(1981.7~1984.4)。1982年7月,深圳市建委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草案,成为深圳进行工程招标的第一部指导性文件,文件规定了招标流程、招标办法和定标方法。由于处于探索学习期间,该文件内容虽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该文件对深圳市的招投标机制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深圳市主要以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了招投标制,引导承包商进行市场竞争,适当地控制了成本。经过一年的摸索与发展,为保证合同的实施与工程的施工质量,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3年7月12日批准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合同预算审计站”,负责合同审查签证、施工图预算和标底审查以及定额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还批准成立“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2、建章立制期(1984.4~1986.4)。经过近3年发展,深圳市招投标项目出现井喷式发展,深圳市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已不能承受巨大的工作量。同时,政府意识到招投标作为交易手段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政府应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与管理者,而非参与者。于是,深圳市于1985年4月颁布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程招标的组织形式、程序、方法和管理权限,首次提出了将工程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下放给项目管理单位。同时,把工程议标作为工程招标的一种补充形式列入管理办法。

实施初期,由于缺乏有效约束,部分项目管理单位为节约成本,吸收了大量缺乏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和施工队,导致工程一线作业人员的整体质量出现下降,引发出一系列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有些项目在资金未落实盲目上马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问题,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建筑市场,深圳市政府于1985年制定并颁布了《深圳市关于加强对广东省各地区驻深施工队伍管理规定》,以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为确保工程质量,出台了《深圳市基建工程地盘管理办法》,同时了《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造价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使深圳市建筑市场趋于完善,遏制了部分突出问题的泛滥。

3、法制过渡期(1986.4~1989.1)。建章立制期的规定,虽遏制了深圳市工程质量问题与安全问题的泛滥。但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深圳市政府意识到需要从法制入手,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1986年4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同年8月,深圳市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细则》,提出了对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权进行审查、招标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定。只有大型的开发商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招标班子健全,能认真执行招标法规的,才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待具备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1988年,深圳市政府为了遏制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不合理波动,公布了《关于建筑材料价差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理顺了价格关系,促进了招标工作的进展。

4、法制期(1989.1~2000.1)。1989年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新的招投方式,即一个以“谁投资谁负责招标工作”、“以工程实物量计价方式招标”的新形式诞生;同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工程招标计价办法》,开创了中国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先河。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提出了以“综合价格”计价的新模式以法规的形式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意味着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一个新的起点、新的阶段。

(二)规范化阶段(2000~2008)。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为了避免国家法律与深圳市招投标地方法规的冲突,同时结合特区的具体工作,深圳市建设局颁布了《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过修订,避免了深圳市的招投标条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该阶段主要特点如下:1、招标工作实施项目招标人(法人)负责制,使招标人评定标和选择承包商的工作中的地位更加突显;2、进一步加强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放宽了私人或外商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3、提出了集中交易制度,建立有形市场;4、招标、投标以及评定标工作更加程序化,大力推行低价中标法;5、建立评标专家制度,成立评标专家库;6、进一步明确以工程量清单、综合价格计价的投标报价制度;7、推行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

(三)信息化阶段(2008.5~2011.10)。“合理低价中标法”在21世纪初是深圳招投标所采用的主流方法,该方法在实际操作的实际结果是低价中标,导致所谓的恶性竞争,承包商的利润大幅下降。以建筑工程的住宅和市政道路工程等为例,具体数据如表2所示。(表2)可以看出,推行低价法中标的时期,建筑市场工程造价水平持续下降,建设管理得不到保障,建筑质量下降。故从2007年开始,深圳市政府调查、探索新的招投标方法,并于2008年5月颁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主要创新点如下:1、资格后审制度。改原来的“面对面”投标为“背靠背”投标,从程序上解决围标的问题;2、合理低价中标原则。进一步完善评标定标方法,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3、商务标清标制度。在评标前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作为评标的依据;4、评标质量反馈制度。招标人对评标结论进行反馈,对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将进行警告或清出专家库;5、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评价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6、串通投标的直接认定制度。一旦认定了11种围标、串标情形,即可作串通投标处理;7、工程集中交易制度。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

为了避免评标过程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评标过程繁琐复杂,深圳市2009年2月开始推广计算机评标系统,具有如下创新点:1、提高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水平,降低了评标人的主观臆断,排除人为干扰,提高评标效率;2、通过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报价数据的深入分析、计算和比较,综合评标专家的经验,最终形成评标结果,大大地减轻了评委的工作量;3、有利于监督,评标内容全程数字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评标结果能够长期保存,随时查询,既方便又快捷准确;4、有利于建立高水平的专家队伍,评标专家的各次评标结果集中保存在数据库中,这样可以加强对专家的考核。

(四)深圳特色发展阶段(2011.10至今)。随着改革的深入,深圳市有形建筑市场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问题,即作为项目业主的招标人在招标中的权力缺失与其承担的项目责任不对等,以及评标专家代替业主行使定标决策权所造成的评标行为失控等。于是,深圳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确定了定性评审法作为主要评审方法的发展方向,实现了责权统一,回归了市场本质。其主要创新点如下:(1)实现招标权责统一;(2)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3)推行评标“三公开”(公开专家库、公示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公开评审结果),实现公正阳光评标。

2015年深圳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取消了投标最低限价,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回归市场不断竞争发展的本质。

三、发展历程分析

从上文的分析中,把深圳市招投标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如图1所示。(图1)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变革是一次经典的制度变迁历程。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的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强制性变迁的特点有:(1)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2)程序是自上而下的;(3)激进性质;(4)具有存量革命性质。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1)改革主体来自基层;(2)程序为自下而上;(3)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4)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向后推移;(5)在改革的顺序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和从向核心突破相结合;(6)改革的路径是渐进的。

从1982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到1985年4月出台《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再到1994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从出现质量问题成立“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从出现合同纠纷成立“深圳市合同预算审计站”;从按图招投标到引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从最低价中标法到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再到定性评审法等招投标制度的演进过程。

从演绎过程来看,深圳市招投标制度虽融入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因素,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导特征较为明显,即以政府为主要推动者。深圳市住建局和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从上而下主导推动深圳市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发展,深圳市招投标项目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探索实践,自下而上创新驱动。在这样的机制下深圳市招投标制度稳步前进,已经形成与国际接轨、国内一流的具有深圳市鲜明特色的招投标制度。

四、结论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改革,深圳市招投标制度在不断摸索和改革中前进,途中虽遇到了很多挫折,但一直走在祖国改革发展的前头。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招投标制度,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定性评标标准的问题,需开展定性评审标准化研究,探索引入清标、专业机构评标。可以看出,深圳的招投标制度的制定,是学习国内外先进招投标管理模式并与深圳建筑市场自身发展规律相结合的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厉以宁,林毅夫,周其仁.读懂中国改革:新一轮改革的战略和路线图[M].中信出版社,2014.

[2]王卓甫,杨高升,洪伟民.建设工程交易理论与交易模式[M].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3]郑边江.建筑工程招标机制设计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5.8.

[5]申立银,徐崇禄,陈汉云主编.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天津大学出版社,1999.1.

[6]王卓甫,杨高升,洪伟民.建设工程交易理论与交易模式[M].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3)

一、严格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政府特许经营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它情况。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省以上项目报省政府、其余项目报市政府),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省政府《**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林业等行政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以上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概算投资额的评审或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五)市招监办职责。

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是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六)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依法严格招标程序和条件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招标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加强工程项目勘查、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查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不少于合同金额的80%支付。

(二)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按照《**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三)不得设置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投标条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大、中型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中标的条件。

(四)加强项目开标管理。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委托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实物工程量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物工程量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3%-5%)。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此风险,不管投标文件是否单独计算、是否明确说明,视同投标报价总价中已经包含风险包干系数在内,施工中凡工程量增减在此范围以内的,结算时工程总价均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上限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和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因存在过错造成流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价款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控制上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如果超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后,才能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七)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进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开工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其余工程款以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八)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如要收取的,应按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中标价大于或等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当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最多不超过3倍,以备案为准)。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不在此列)。

(九)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

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招标人的损失。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除由招标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不诚信履约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人进行调查处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市开标评标中心进行。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中心要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开标评标中心所需经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按照只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按占用开标、评标场所时间及监控、水电消耗等核定收费标准,收入统一上缴财政。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二)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评标专家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乱评、错评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开展和给工程建设带来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借牌投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项目业主要将其企业、建造师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违规投标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十四)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十五)实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以上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投标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视为违规违约。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明确违约责任。

(十六)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缴纳外,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采用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供保函的担保公司必须是经**省建设厅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十七)防止围标和串标。

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应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能力自由选择投标标段和所投标段数量。原则上允许投标的标段数量就是允许中标承建的标段数量。招标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如果违规泄露保密资料,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严格执行《**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

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

五、加强招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

(一)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参照中标人投标报价原则核定其价格。

(二)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

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变更,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工程变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对于超过风险包干系数,10%以内的变更,还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10%以上的变更,经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强认质、认价项目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

(四)加强工程决算管理。

工程决算原则上设置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两道闸门,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直接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凡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竣工决算,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注明同意送审字样。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纳入当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送审。

(五)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

对在招投标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该记录在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利用市场准入的法则予以约束,以保证招投标市场的纯洁性。

六、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中共党员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4)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工程量清单的主要编制依据是国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改变了以往定额计价的特点,因此在计价工作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清单计价模式的区别: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国家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编码的原则下,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但不是计价的主体,在具体的计价过程中,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计价规范为投标人提供工程实物量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结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综合实力自主报价。

(二)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采用由政府统一定价、统一以价格指数的形式来进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难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因素自主定价。工程建设的特点之一就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是由工程设计决定的,但施工方法、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打破了过去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的静态管理模式,在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实体消耗与措施性消耗分开,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能够依据企业定额消耗量或参照国家预算定额消耗量、市场价格信息等各种要素,结台企业的具体实力、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情况自主定价。

(三)《价格法》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论文格式,招投标。。在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改革没在到位,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标底(控制价)及投标报价都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投标过程中,标底(控制价)成为一个基准价,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有效性的标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定额模式下投标报价套用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计算的计价办法,而成为由投标企业根据竞争需要、自身实力和特定的需求目标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通过竞争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工程造价的定价方式。论文格式,招投标。。论文格式,招投标。。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优越性:

(一)充分引人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论文格式,招投标。。

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使得原本想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在施工承发包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的作用。论文格式,招投标。。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和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而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就是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淡化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

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错、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二)实现量价为分离、强调风险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提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投标人则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的施工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投标报价,因此,投标人必须承担价的风险。

(三)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淡化标底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行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统一而引起的在标价上的误差,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报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评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通过淡化标底的作用,使标底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因素,并取消标底审审这一环节,将标底做为控制价,并在开标时公开。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运作: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作为承包商计算投标报价的依据,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用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共同参与竞争的投标和作为工程合同价款签订的基础;另一方面可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或处理索赔时确定新项目的价格时可选用或参照的基础。

(二)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一般由各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行情和自身企业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的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的计划及其他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同此投标单位的各种投标实力、投标策略都能相应地体现在报价上,从而真实地反映出工程的实际成本。所以各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体系,建立可靠的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和比价渠道。

(三)评标、定标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5)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条件性。上述假定2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很好。

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有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条件不满足。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道理负面效果。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最优基准确性招标模型和刘晓君(1999)提出的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模型,两者都从理论上证明了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2的条件。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法。这项业务国内早已开展、但仍不普及。因此对一些基本的险种要用立法手段强制执行,如工人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4的条件:投标者是对称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与此相对等,必须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6)

1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20多年来,在这过程中我国的招标从无到有发展起来,招标制度作为招标投标的一部分也是随之发展起来,总得来说,在招标出现的初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主要在政府采购中采用。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招标制度的发展,以及加入WTO要求与国际接轨等要求,我国的招标业逐渐加快发展,并开始逐步走向成熟。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面临着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部门已由实施招标投标的行政主体转向对招标行为的政策制定和行政监督。实践证明,招标机构作为建设工程中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及组织者,在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招标质量,提高资金的效益,使招标工作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中外招标的发展与异同

2.1国外招标(采购咨询业)的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的招标采购业,作为一种规范的采购方式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的监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特别是从美国的崛起之后,在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却定了公开开标与招标程序,澳大利亚在1901年在有关法律中对政府的采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依此制订了《联邦采购导则》等法规,并对招标行为做出规定。国外各国的对招标投标行为达成共识也只是在近几十年的事情,世界银行于1985年颁布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4年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都是各国共同磋商的结果。

2.2 中国招标的发展

在中国招标投标行为只是在改革开放时才被应用的,大体上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八十年代招标投标的初步建立。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也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在八十年代我国招标制度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的历程。

第二阶段:招标制度的逐步发展规范阶段。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进一步的市场化,招标投标也不断完善和规范,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管和规范,因此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规,这时期是我国招标投标的重要发展阶段,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招标制度的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3 我国建筑市场招标的现状与问题

3.1 我国建筑市场招标的现状。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的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即招标机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在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以委托的当事人的名义同他人独立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由此产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的当事人的一种制度[2]。在这里代替他人行使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服务中介机构被称为人;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当事人被称为被人(又称委托人);与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当事人被称为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招标关系包含着洒某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委托人与人(这里专指招标机构)之间的基于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一方在授权范围内以他方的名义进招标事务,他方承担其行为效果的关系;二是人与第三人(这里指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之间做出或接受有关招标事务的意思表示的关系;三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招标行为法律效果的关系,其中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因招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是建设工程招标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3.2基于SWOT方法分析我国建筑市场招标

3.2.1我国建筑市场推行招标的优势所在(Strengths)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机构具有专业招标运作水平

2.规范建筑市场,减少资源浪费

3.建设市场招标机构能够搜集足够的信息和人力资源的优化使用

3.2.2我国招标建筑市场招标的机会分析(Opportunities) 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市场规范的建立

2.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政府)的职能转变

3.工程机构的资质认定办法的出台

3.2.3建筑市场招标的威胁分析(Threats)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市场招标仍然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

2.招标活动还不完善

3.社会对建设工程招标缺乏认识

4.建筑市场招标的配套改革滞后

4 建筑市场招标出现的问题的解决

4.1加强招标机构的自身发展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抓起

要提高招标机构要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从业者的素质。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

4.2加强招标的法规建设、加大监管力度,使招标业更加市场

即加强建筑市场招标的法规建设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力度,使招标业更加市场化。

4.3基于博弈论理论对建筑市场招标的信息不对称的分析

虽然建设工程招标有很多的问题,但是这其中最为重要、最能影响到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的就是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的委托关系的设定,以及他们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分配以及费用的支付。因此要用到委托-进行解决此问题,委托-模型主要解决如下问题: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观测到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够观测到的只是一些相关的变量,这些变量由人行动和其它的外生随机变量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3]。建筑市场招标就属于该种情况,其中他门间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委托人如何运用观测到的信息激励和惩罚人,降低成本,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与此同时,人在过程中也会设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4.4基于“第二低价中标”理论选择最佳招标机构

当参与的招标机构很多时,在运用委托—该模型工作量会变得相当大。因此需要另外的方法选择招标机构。在这里采用第二价格密封招标的方法选择招标机构。所谓的第二低价格中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各参加投标的招标机构将自己的投标书密封交给开标人,投标人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招标机构为中标者,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却不是中标者提供的投标报价,而是在所有投标报价中的第二低报价作为中标者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招标方式。可以证明采用这种招标方式,可以使招标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按照自己真实价格(又称保留价格)进行投标,从而使委托人能够选择一个合适的机构。

参考文献: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7)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招投标突出的优点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将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和中介机构统一纳入市场,逐步形成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定价的新格局,把工程计价的权利真正交给企业、交给市场。现就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由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性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然后由投标人在国家定额指导下,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标投标方式。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招标投标发展到一定水平,为推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改进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标投标向市场经济过渡,进而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比较科学、合理的招标投标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彻底铲除现行招标投标工作中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优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改革措施,实行建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上的招投标制度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施工企业要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施工成本。,招投标经济效益。,招投标经济效益。构建适合本企业投标报价系统,促使施工企业自主制定企业定额,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便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析和编制适应市场变化的造价信息,更加有力的推动政府工程造价信息制度的快速发展。

第二,有利于将工程的“质”与“量”紧密结合起来。质量、造价、工期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报价当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工期和质量因素,这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和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投标单位通过报价的调整来反映质量、工期、成本三者之间的科学关系。

第三,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建筑工程本身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变更多,因而工程建设的风险比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后,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则应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第四,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招标方、审核部门、投标单位的重复做预算,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同时缩短时间,提高了功效,特别是社会功效。克服由于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水平差次,素质各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所报价的工程量相差甚远,不便于评标与定标,从而也不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建商。而此计价法则提供投标者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符合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第五,有利于廉政建设,规范招标运作。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人不需要编制标底,淡化了标底的作用,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运作,减少工程腐败现象。

第六,有利于节约工程投资。,招投标经济效益。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特别是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方式,有利于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降低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以最少的投资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工程量招投标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

1、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阻碍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展。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客观上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还有一定差距,一旦实施,问题必将会暴露出来,不利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顺利进行。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投标人的报价,进而影响招标的顺利进行。清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清单项目划分不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清单漏项等。

3、市场准备不足,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市场准备不充分不仅反映在施工企业、业主身上,很多施工企业在管理上还不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要求,平时疏于资料的积累,没有建立内部定额,因此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成本,投标报价变成无的放矢。

4、急需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比较困难。工程量清单招标对于工期紧且必须马上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很难在短时间内编制出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甚至图纸不齐,无法编制,或是建设过程中变更过多,失去了用此办法招标的实际意义。,招投标经济效益。

针对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是积极引导,搞好宏观调控。,招投标经济效益。作为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自觉为企业提供服务,及时测算、权威性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企业要针对市场的变化应制定出既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又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内部定额,并根据市场行情不断调整优化内部结构,来适应市场,发展自己。

三是积极稳妥,分段实施。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上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稳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且切实可行的清单招标办法,并在其它投资项目上逐步推行。防止投标企业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损害招标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投标企业报价过低而引起恶性竞争,造成企业自身经营上的困难。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8)

20*年至20*年,全县累计完成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核准88个,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53个,招标率100%,节约资金2571.1832万元,节约11%;各项国有资源使用权(土地、河砂、矿产、林地、水库等)出让44宗,涉及金额6245.173万元。政府采购865(批)次,节约资金1596.05万元,节约12.8%。国有产权交易56宗,起始价3*9.74万元,成交价3929.20万元,累计增加859.46万元,增收28%。总的来看,这两年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突破:

(一)强化常规管理,机制创立取得新突破

在制度设计方面,制定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执法责任手册》、《招投标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12个制度、《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也即将出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时抓,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的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制定了有力的工作措施,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制度上,一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引导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把招投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自觉规范行为,严格招标程序;另一方面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一把尺子的工作标准;第三是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坚持做到每个招标项目都能事前有交待,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总结,全过程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管理,使我县招投标工作既坚持了勤政廉政,又营造了良好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效能建设取得新突破

第一,强化三个监督。强化事前监督,各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把关。强化事中监督,各监督部门都积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要求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强化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所有项目的招投标都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并跟踪过问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第二,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对招标机构的管理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取招标业务,而且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活动,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办理招标事宜,严格依法组织招标,严格资质审查,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在全县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秩序。

第三,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为解决招标人请专家难、不方便、成本高的问题,县发改委经多方争取,与市发改委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建库,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服务体系,并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运行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已批准我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达到61人,为我县各类项目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认真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国土房管局、农综办、财政局、卫生局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每次招投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工作人员,对项目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三)注重方法创新,招标方式取得新突破

一是严把招标核准关。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二是严把公告关。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人严格按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三是严把资格审查关。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同时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效的预防了围标、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的发生。四是严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关。进一步提高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当前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上还有偏差。少数部门或领导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项目实施招投标不理解,认识不到位,认为公开招投标成本高、手续复杂,个别项目该招标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以抢时间、赶工期或没资金等理由随意分解工程、省略招投标活动中应有的法定程序。二是“三边三超”现象仍然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事后监督不得力。招标后的监管往往被弱化,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订立合同,设计变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价格结算不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造成工程质量差,投资增加。四是“串标”、“围标”时有发生。五是规模标准以下项目的监管不到位。六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地勘、可研、设计等未完全纳入招标范围。

二、狠抓落实,开创全县招投标工作新局面

对于20*年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认为要解决五大问题:

(一)认识问题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全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不足的问题,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招投标制度落实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决不允许漏位、越位、错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职能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文件,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受理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重大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县建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较大型医疗器械采购和卫生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土地、采矿权交易活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经委负责对全县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核准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等行为。

(三)监督管理问题

第一,对招标人的管理。为了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发生,招标人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出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办理。招标机构的确定必须采取比选的方式通过竞争确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业主招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提请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对标投标专家库、招标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由县发改委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继续从县内外各行各业中择优征集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推荐进入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的从业教育、培训及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凡进入我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资格;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对招标机构的招标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建立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从业信誉档案,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原则,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招标业务,不得私下与招标人洽谈业务。

第三,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规违法事实通报其资格认定部门,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

(四)规范操作程序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做到“六个严格”。

1、严格申报和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前,项目业主必须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的申报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和采购的范围、招标和采购的方式、招标和采购的组织形式,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属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2、严格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制度。必须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规定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重庆时报》或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同时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全县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信息必须同时在县政府信息网上。拟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送指定媒体刊登。

3、严格资格审查。招标人可按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设备、诚信度及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业绩,或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技术要求、施工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设置投标报名必备条件和要求,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廉洁准入和安全准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确定的标准或申请人必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严禁业主直接推荐投标人,严禁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凡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4、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写,从今年5月开始要统一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以及评标程序和办法,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修改,允许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原文相抵触,为了减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量,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实行集中会审制,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县招标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在没有研究出新的评标办法之前,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预算额。

5、严格开标、评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主持,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会指导、监督。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200万以上的项目在市级部门专家库内抽取,200万以下的项目在县招标办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6、严格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机制创新问题

一要改革薄弱环节。要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审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不限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二要完善公正评标机制。探索实行“三个淡化”:即淡化评委作用,推进电子化评标;淡化技术标评价,对一般性工程实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重点注重经济标评分;进一步淡化标底,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三要创新服务机制。实行招标“一站式”服务的办法。即从招标、挂牌、出让等信息的到开标、评标的所有工作全部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出台《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文件统一审查、招标信息统一、招标文件统一发放、投标保证金统一缴退、中标结果统一公示等监管工作制度。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确保程序公正。

四要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监督。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严明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严明领导干部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操纵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c)-0156-01

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投标中,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用相应的措施,争取市政工程投标中标率。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中,不仅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还需要注意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对于相关计价规范的遵守,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性。总之,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的投标是一项较为系统并且复杂的工程。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不仅需要施工企业对于工程量的清单报价技术有一定的掌握,还需要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过程中注意一定的投标策略的应用,以保证市政工程的投标中标率。

1 工程量清单计价特征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市政工程的招标是由市政工程的施工方进行编制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不仅有利于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总投资进行控制,降低施工成本,还有利于施工项目的管理,对于市政工程的招标公平也有一定的保证。这对于市政工程的投标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在工程的结算阶段,清单计价进行工程结算过程中不能对工程各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改变,这样一来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控制以及降低工程造价成本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并可以实现最少投资下的最大经济效益回收。其次,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投标建设的应用,是工程建设计价制度以及技术的进步与提升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工程建设中投竟标双方的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再次,工程建设中计价清单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的降低以及施工效率的提升都有着一定的作用,而且计价清单还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的有效管理,有利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升。最后,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对于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都十分的有利,对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的管理和应用也十分的方便。总之,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应用,尤其是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市政工程自身的特殊性质,在市政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对于市政工程的造价一般难以进行控制。

2 工程投标中应进行注意的投标环节

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的有关探析其实就是对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分析论述。

2.1 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内涵的理解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础上的市政工程计价方式有一定的不同之处。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进行工程项目的计价中计价的规范标准以及内容有一定的不同,比如基础土方工程中对于挖基础土方的标准数据的计价实施。其次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计价定额与市政工程中其它的计价方式有一定的不同。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的,对于工程施工的具体方法和施工技术有一定的限制,但是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指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施工技术以及施工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工程投标价格的制定中已经包含有相关施工风险费用,对于工程施工建设以及造价成本的控制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2 对工程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理解

施工招标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对于施工企业进行选择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进行工程项目投标中就要求施工投标企业进行项目施工投标的标书应当对于工程项目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的预算报价有一个相当好的理解。因此施工投标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阅读时,尤其应当注意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清单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其中包括工程招标中对于定额选择、费用、施工使用材料等的要求以及规定。施工投标企业在进行投标书的编制过程中,对于工程的预算造价等一定要与招标要求相符合,避免对投标造成影响。进行投标的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阅读中应注意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在工程招标开始前期向相关单位求解。

2.3 投标工程施工现场调查

在进行工程项目的投标前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相关调查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环节。进行工程项目投标前期施工现场的调查主要就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相关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相关施工要求,对于施工工程地区的施工材料的价格、标准以及运输路线、距离等进行了解;对于施工现场周围的施工垃圾、废土、石的堆放场地以及距离进行掌握;对于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水电的走向以及距离等进行调查掌握;对于工程施工通道以及临时便道等进行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程施工场地调查过程中,对于施工材料的价格以及质量、来源等应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施工材料;对于施工路线以及施工方案等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多方面的比较与选择,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投标顺利和成功。

2.4 计价策略的科学制定

在进行工程项目的投标计价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并注意对于施工组织的设计和编制,最终在对于工程项目的基础计价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最终报价的确定。进行工程量的复核就是在进行投标前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计数并复核,以能够根据工程量进行准确的工程量计价标准。对于工程施工组织的设计和编制应根据工程施工要求,并考虑工程施工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施工实施方案的确定,以能够完成对于工程施工的基础计价,在对工程施工的基本计价的人工、材料以及工艺、技术等的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对于工程施工的最终的计价的确定,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投标顺利。

3 结语

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不仅对于市政工程投标计价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在后期工程项目造价资料的管理应用上也具一定便利。而且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对于投标顺利也有一定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柏国箭.如何运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市政工程投标[J].市政技术,2007(6).

[2]潘珂.工程量清单环境下的市政公用工程投标方法与技巧[J].技术与市场,2011(8).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10)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system as a standard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of an effective means, in our country a wide range of applications. However, in China's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s not sound factors, the bidding market still remain in the nonstandard practice, serious impact on the bidding fun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bidding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has a pivotal rol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bidding for some beneficial discussion.

Keywords: building project bidding standardize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业主方面的问题

部分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把工程通过被“保护”单位转给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行贿人等。

1.2承包商的问题

(1)承包商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有的承包商为获取工程的承包权,不去调查了解业主。许多业主仗着手中的权势,蛮不讲理,长期拖欠工程款,以至承包商不仅不能获利,而且连成本可能无法收回。

(2)挂靠围标现象严重

联络同行“友情”陪标,有些投标人联络同行陪标,抬高报价,中标后,给陪标单位一定的好处费,多面挂靠,全面围标。围标基本上都是采取多头挂靠的方式实现的,一般是投标单位尚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得到某个招标消息后,同时挂靠到几个公司,以几家公司的名义同时投标,不管那家公司中标,最终的投标单位都是一样的。

1.3招投标机构的问题

招标机构在实际运行当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各招标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不等,知识结构不合理。

(2) 一些招标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范观念,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甚至个别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串通一气,扮演“双重”角色,暗箱操作,与投标人合作,牟取不当利益,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招标的信誉,败坏了招标的形象。

1.4其他方面的问题

(1)社会监督管理体制的缺陷

当前招投标活动,省、市、县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这就形成了条块分割、多头监管的局面,体制上就带来了混乱。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各行其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招投标等),难以做到有效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了体制混乱,多头管理的体制。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一些地区或部门为了保护本地区、本系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标,采取种种措施来对外限制其他企业的投标。例如,某省对外省投标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本地企业的16倍,同时还规定只有省内企业满足不了招标要求时,才允许省外企业参加投标。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改进措施

2.1 成熟的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是由政府、业主、承包商和招标机构组成的。招标投标工作是以这几方面为主相互配合共同进行的,所以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搞好招标投标的首要条件。

(1)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首先做到政企分开,把所有施工企业都放到平等的位置上。例如,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政府)和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应分开,政府应用法律手段调控招标投标活动,政府各级干部不能随意干涉招标投标工作。

(2)对业主资格的审查应尽快做出有量化指标的详细规定。要授权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业主资格。凡不具备发包工程资格的一律要求由政府批准的招标机构招标。

(3)要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把没有资质、挂靠和素质差的承包商清理出建筑市场。对工程项目层层转手倒包的现象,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4)发展招标机构是培育建筑市场的需要。通过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的自律机制,由招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标活动的秩序。

2.2加快法制、监督机制的建设

2.2.1严格控制地方保护主义

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而且也影响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2.2.2全面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

市政工程招投标论文篇(11)

一、我国政府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招投标法规不完善

当前社会招投标竞争激烈,各个单位投标技术部分得分拉不开差距,法律法规的弹性空间不多,致使评标的结果受到影响。不论是社会招标还是政府招标,都要谨遵规章制度,营造公平的招标环境。但是招投标不是完全的,对一些招标项目并没有明确规范,需要不断地扩大招投标的领域和范围,并且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操作干预性强

虽然市场在进步,但是有些政策却止步不前,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方法,和当前的招投标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表面上秉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实则上存在好多暗箱操作,受到政府的制约,使得使招标流于形式,出现了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一些招标单位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标准,存在排斥个别投标人的不良现象,并以特定奖项、业绩作为投标条件,最终使事先内定好的投标人中标。

(三)标底编制审核不严谨

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工作也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就是编制标底,它从始至终影响着招投标双方。招投标要想体现公平公正,科学的评标方法必不可少。由于标底是由建设单位的一些专业人员或者社会上的有相应资质造价公司编制的,他们的工程实践经验不足,很容易造成标底漏项或者缺项,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废标等。而目前针对图纸上未尽事宜如何处理和定额套价都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标底的准确度便不能保证。

(四)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评标定标的问题,现实中政府工程的招投标形式具有灵活性。评标的方法不科学,仅仅依据施工方案的投入和可行性,决定因素也就是看报价的多少,导致报价成了招投标的主导方向,缺乏规范性,同时失去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标底一直是评标的界限,超出标底的投标报价一般被认为是无效的,使报价竞争变成了计算准确性的比赛,而不是投标方案充分合理、最接近标底者中标。而企业的报价并不代表企业的竞争实力和技术水平以及企业的资质优势等等,给评标带来了影响。

二、政府工程招投标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各项规章制度越来越规范,建筑市场逐渐走向规范的道路,对于各类进入市场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准备相关的手续条件,满足审查的资格和要求,满足资质的审核,只有竞争的公平性提升了,市场才能更公平和规范。参照西方国家的运用强制性的规范程序进行招标项目,针对类似于国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严格规定招标的方式,并且必须强制执行,才能有效地杜绝受贿的行为出现,保证国家资源不浪费。因此,要制定完备的实施流程,在法律的基础上开展招投标工作,统一各类项目的招标详细细则和工程计价标准,逐步完善建筑市场。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系

由于法律不健全,章法不可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建筑市场的规范速度止步不前。目前市场上的豆腐渣工程随处可见,不良行为比比皆是,执法部门必须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完善监督体系。监察和检察机关可以联合行使权力,并且可以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工作,积极举报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暗箱操作,并且给予一定的物质回报作为奖励,充分调动群众的作用。开展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各个执法行政机关和企业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暴露营私舞弊的现象,从而规范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创新体制,统一管理招投标活动

为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现有法律、体制的缺陷,应完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废除不合理、不规范的法规,使每个人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和主体。重新整合招标投标的各个主管部门,管理其职能,并将其统一规划到新组建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中,有机统一招标投标的职能,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全面的协调、管理、服务和指导。

(四)严格资格预审,规范标底管理

资格预审是招标的关键环节,必不可少,一方面为了了解投标法人和单位履行合同的能力;另一方面查看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业绩和投标单位之间的相关联系。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对编制标底的审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招投标工作合理进行,同时提高审定标底的高效系数。另外,标的组价保密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和监督的力度,严惩泄露标底组价的人员,保证标底成为一个客观的评判依据。

(五)提高评标方法,推行电子评招标

为了杜绝在报名环节上为防止出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串标、围标的行为以及个人信息泄密的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提供了有序、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以及有效方便的相关服务。建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引进先进的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并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方法。评标时综合考虑技术标和商务标,不能一味追求低价,而不考虑方案的可行性,大大提高了评标的速度和质量,切实有效地维护招标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对开评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使开评标的具体情况透明化,大大减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问题的产生。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可依赖性,明确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

三、结语

针对政府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问题,我们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切实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让招投标活动能够合理规范的进行。

(作者单位为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永团.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中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科技风,2014 (2):178.

[2] 杨盛堂,陈宥君.浅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