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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2:45

小额信贷论文

小额信贷论文篇(1)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环境建设薄弱,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差

1.小额信贷缺乏相关立法和扶持政策。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小额信贷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作为一定程度上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小额信贷,政府尚未建立起通过减免税费、贴息等政策手段加以扶持的长效机制。

2.小额信贷载体有限,资金供给渠道窄。我国小额信贷主要载体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和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外流严重,有统计资料显示,邮政的储蓄网点62%在农村,其2/3的资金来自农村,但几乎很少有资金用于农村信贷。民营小额信贷机构业务能力和资金来源有限,故小额信贷的发放主体集中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水平落后、财务自立能力弱、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加之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外流严重,致使小额信贷资金供给缺口大。

(二)制度设计不合理,小额信贷供求不匹配

1.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受制度制约(如不允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有限,加之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及小贷机构担心风险引发的“惜贷”现象等,致使小额信贷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2.农村小额信贷贷款品种少、期限短、额度低。这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及农业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回收相对较慢、规模经营及结构调整中资金额度需求较大等,存在很大程度的供求不匹配。

3.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设计不合理,贷款制度繁琐且流于形式(如贷款证制度),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人员少且贷款操作人工为主,分散放贷和贷款管理工作量大。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平均一名信贷员要负责200户左右的小额信贷管理,管理手段无法与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相适应。此外,小额贷款利率机制缺乏科学性,尚未形成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定价机制,且农村小额信贷风险保障机制缺失,难以实现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和补偿。

(三)信用文化缺失,小额信贷风险大

1.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户几乎没有接受过正式的信用教育,信用观念淡薄。故此认识上存在偏差,要么认为有贷款影响自家形象;要么认为小额信贷是政府“支农扶贫”的,还不还无所谓,进而形成不良的行为偏好。

2.农村金融市场信息极端不对称,小额信贷机构对农户的信用评定缺乏规范的制度和标准,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甚至是行政干预。加之信用信息管理手段落后,无法有效解决农村小额信贷无抵押和无担保情况下,由借款人行为产生的信贷风险。

3.由于农村小额信贷风险具有系统性特征,在缺乏外部风险补偿机制的条件下,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会波及众多分散的小额贷款对象,使信贷违约风险剧增。

三、信用文化在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信用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别是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意识形态、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及信用行为模式等非制度性约束,来节省人们为保证交易公平所付出的信息费用,从而建立起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信用关系。针对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完善立法以培养良好的金融环境、建立相关制度以创造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条件以外,本文重点剖析强化信用文化建设对加强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作用,以期从非制度角度探讨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信用文化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1.有助于培养农民信用意识,提升农民的信用层次。促使农户的信用观念和行为选择符合现代市场的运行规范,需要经历一个诱导和转变的过程。信用文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可以通过信用教育向农民传播信用知识、培养信用意识;通过产权改革,建立起遵守信用规则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信用奖惩机制;通过民间自律组织建设,形成社会监督和公众舆论等非法律约束。经济生活中,如果失信成本比较低,违约获利大于守信的利益,低层次信用者便有可能违反经济道德,选择背信弃义的违约行为。而高层次信用者认为,为使经济活动并进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持续,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应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这才是既利他又利己的双赢之策。而有意失信则是既损人又害己的双输之策。通过信用文化建设,可以提升农民的信用层次,引导其信用行为,而这种利己与利他兼顾、互惠双赢的信用行为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2.有助于形成制度约束和非制度约束相结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由于农村小额信贷所处环境、贷款对象条件及信贷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等多种因素影响,仅依靠建立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所起作用存在很大局限。而通过信用文化建设,不断向农民宣传诚信道德,讲解信用知识,强化信用意识,使农户认识到信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有很好预期的金融资源。在农村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和舆论导向,并通过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企业信用文化建设,使信贷人员成为信用的宣传者和维护者,促使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在原来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条件限制等硬约束的管理手段基础上,更多地结合信用信息管理、培养良好信用关系等非制度手段约束,从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小额信贷论文篇(2)

(1)贷款规模以相对贷款余额比率来衡量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规模。相对贷款余额比率=贷款余额/贷款总额。贷款余额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为止,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具有资信低、规模小等特点,基本上为低收入阶层,所以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总额也较小。因此在注册资本差不多的情况下,相对贷款余额比率指标越大,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规模也越大。

(2)管理效率以平均每笔贷款的运营费用来衡量小额信贷公司的管理效率。平均每笔贷款的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说、所得税和各项附加费)/贷款笔数。近年来,由于小额信贷公司缺少税收等扶持政策和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要求越来越高,融资状况不容乐观,使得公司的资金运转会愈发困难。因此,对小额信贷公司运营成本的管理就很重要。通过管理效率指标的运用,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的支出。平均每笔贷款的运营费用越高,则小额信贷公司的管理效率越低。

(3)财务持续以现金净流量这一指标来衡量小额信贷公司的营运情况。现金净流量是公司本期内净增加或净减少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数额。现金净流量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的变现能力、经济效益和现金偿还债务能力。因为运营成本高,收入相对较少,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有可能入不敷出的情况。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升又使许多小企业放弃了向小贷公司的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应控制好贷款数量与利率间的平衡,增加公司的净现金流入,做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4)逾期还款率以年平均逾期率来衡量逾期还款率。年平均逾期率=逾期还款总额/贷款总额。小额信贷公司的资产是贷款,逾期未还贷款将严重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周转。小额信贷的借款者多为资金匮乏者,借款者很可能会因为创业、投资失败而无法在限定期限内归还贷款,且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小贷公司在贷款前做好对贷款者的把关,提高贷款质量。年平均逾期率越小,说明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管理的越好,贷款质量越高。

(5)社会影响以涉农贷款比率来衡量社会影响。涉农贷款比率=涉农贷款额/贷款余额。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除要选择财务性指标外,还应考虑到非财务性指标,以全面衡量小额信贷公司的绩效。小额贷款公司对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设立小额信贷公司的目的是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小额信贷绩效评价指标中需涉及社会影响指标。涉农贷款额越高,说明小额信贷公司越大满足社会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的贷款需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小额信贷公司很好的履新了社会责任。

二、杭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评价

考虑到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年数不多及保密数据的情形,本文以杭州地区四十余家小贷公司作为我们绩效评价研究的基础,通过实地访查得到的详细数据仅仅包含了1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背景回顾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史,要追溯到2008年,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即余杭理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迈出了第一步,成为了第一位吃螃蟹的人。随后许多中小企业都得到了该公司的小额信贷资金支持。从此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资本运营笋般,陆续成立。一年后,统计表明16家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到这个市场中,两年后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了22家,数目上以百分之五十的速度平稳增加。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再局限于一个地区,而是多地区发展,具体为余杭区6家;富阳市4家;江干区、下城区、滨江区、萧山区、拱墅区各3家;上城区、西湖区、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各1家。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对于小额贷款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下文会详细分析。2008年发生了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为应对危机,我国制定的经济刺激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机遇,市场需求巨大。2010年之后,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额增长放缓,但仍稳定发展。受打击民间违法借贷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更是迎来了春天,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从注册资本来看,我们调查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为2.87亿元,其中阿里巴巴公司一家独大,注册资本为16亿元。资本最小的公司是建华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其余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1-2亿元之间。实际情形并不像快速稳定增长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那么乐观,随着市场中的参与者越来越多,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资金营运问题。另外一个方面,地区差异较为明显,经济较发达地区率先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快,并且对区内其后设立或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较强的标本作用,因此能与区内经济协同和谐发展。然而经济相对较落后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仍然存在注册资本低,发展缓慢的问题。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分析经调查,各个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数量分布不一。每家公司都至少有3款以上的产品,尤其以3-6款最多。我们发现,注册资本越高,资金实力越雄厚,产品数量越多。并且,随着小额贷款市场的不断壮大,各个公司的产品数量也在逐年增多,经预测,到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产品数量都将达到6款以上。依据我们的观察,把11家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按期限分为1个月以内、l(含)-3个月、3(含)-6个月和6个月以上的小额信贷。从发放贷款期限角度看,2014年小额贷款发放的期限在一个月之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比较少;而小额贷款发放的期限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小额贷款公司占了10%左右。小额贷款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六个月以上的公司分别占了45%左右,我们发现最后的两者仍然占据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的大头,显现了本年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周期比例结构稍有变化,从短期变为了中短期。在2008年-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的时候,小额信贷业务贷款的资金多数用于短期的资金周转。而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往中短期集中,这是由于中短期的贷款往往带来更高额度的利息利润。另经调研发现,杭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流向主要是个体户和城镇居民、从事纯农业及养殖业的农户或小企业、科技创新类企业等。值得一提的是,上文曾经论及的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是杭州市唯一的一家可跨行政区从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且在淘宝及阿里巴巴平台上可以提供上限额度为50万元的无需抵押物和担保人的贷款产品和服务。为简化研究,我们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分为贷款给中小企业的企业贷款、发放给农户及涉农小企业的涉农贷款、发放给个体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及其他贷款。研究表明,杭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对象具有杭州特色。众所周知,杭州地区经济是浙江省发展最好的城市之一,因而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将主要客户瞄准在“三农"相关的小农户和小企业上,另外越来越多的非农产业向农村地区扩张发展,因此杭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给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的比重一直在增加。详细分析可以得出,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占了很大的比重,涉农贷款虽有,但较之前者,仍有很大差距,贷款资金流向存在明显的偏好。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近两年小额贷款公司响应国家政策逐步增加涉农贷款,在调查中,各公司都表明了强烈的增加涉农贷款的意愿,超过80%的公司明确表示今后会大力增加涉农贷款,18%的公司认为应该根据即时的国家政策而定,暂时不清楚未来是否会增加涉农贷款。本文另外研究了11家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小额信贷公司在业务上发放贷款的期限、用途、额度以及贷款对象选择方面的资料。研究资料显示,11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有抵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其中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采用的担保方式,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也占了很大比重。杭州农户及微小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的还款方式有许多种,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等为主要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是一种广泛采用的还款方式,近年来按月等额换本付息和按季结息到期换本的还款方式也备受青睐。在小额贷款业务中如果产生了逾期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几乎不采用司法诉讼处理,由担保人、贷款人亲友帮忙还贷是一种主流的处理方法。本小组在调查的最后询问了各公司对于政策影响的看法,大多数公司都认为国家政策对于公司发展有影响,且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占到了72%。由此看出小额信贷公司仍是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外部环境影响大。杭州市小额贷款市场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3.小额贷款公司绩效的评价本文将调查得到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置于已经列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限于保密性要求,只获得了2009-2010年的部分数据,因此本文的绩效评价以2010年为例),全方位多角度地衡量小额贷款公司近两年来的绩效情况。

(1)相对贷款余额比率资料表明,2009年11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12.64亿元,相对贷款余额比率仅为72.05%;而2010年末杭州11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合计32.67亿元,相对贷款余额比率为95.99%。相对贷款余额比率的提高,说明2010年业务规模相对2009年更大,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中信贷资产占比得以提高,总资产使用效率更强。但是这样大规模的扩张是否存在隐患呢?答案是肯定的。调查发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未来发展目标,民间资本大量涌入,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略微跑偏,统筹规划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与引导良性发展势在必行。

(2)逾期还款率2009年11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中有142万元逾期,年末贷款余额12.64亿元;而在2010年总计发放的102.46亿元贷款中,逾期还款虽有302万元,但贷款年平均逾期率从0.114%下降到0.09%。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变高,风险控制更加合理。

(3)管理效率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良好的财务绩效,控制成本的支出、提高管理效率是必要的途径。2010年11家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余额笔数共计2513笔,计算得到平均每笔贷款余额为123万元,平均每笔贷款余额的营业费用为3.13万元,而2009年这个数字是2.86万元。同时2010年11家小贷公司的营业费用率2.52%,超过了2009年的2.44%。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我们欣喜地看到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扩大,但其管理运营效率仍有待提高。

(4)财务持续2010年杭州1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助依赖指数小于0,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整体上实现了金融的自负盈亏。同时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升又使许多小企业放弃了向小贷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与经营费用达到了一个相对均衡,从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上的可持续性。

(5)社会影响2009年农户贷款4.61亿元,涉农贷款的比率为18.47%;而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贷款增长为8.58亿元,不过涉农贷款比率17.16%略有下调。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发放的涉农贷款不仅满足了农民解决农业生产等实际问题的需求,也提高了农民收入,支持三农的发展。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在实际行动中践行着风险防控,适度回馈和积极承担社会义务的经营理念。总体上来看,涉农贷款的比例仍然不高,完全让市场来配置小额贷款的资金,并不会使得贷款资金集中到涉农的业务上。因此还需要提倡社会责任的观念,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涉农贷款重要性。

小额信贷论文篇(3)

(一)中国小额信贷的非审慎性监管

审慎性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不涉及到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也不存在所谓的挤兑效应,故不应当对其进行审慎性管制,只需要对其进行非审慎的管制。非审慎管制是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信贷业务准入、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利率限制等。我国发放小额信贷的机构除了农村信用社是依靠存款来为其融资外,其它大都为只贷不存机构。对于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目前只适用于非审慎性管制。

1.尽快出台信贷业务准入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中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登记注册成为非政府组织,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至今尚未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小额贷款项目经常需要“协商”出一个临时的法律身份,因为没有正式的程序和规章来确定谁是小额贷款机构,所以很多小额贷款项目利用捐赠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非正式的经营许可(杜晓山,2005)。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小额信贷的鼓励政策意味着政府已经对小额信贷业务的认可。因此,应尽快出台信贷业务准入的相关规章制度,赋予其经营只贷不存小额信贷业务的合法性。信贷行为的准入管理应相对简单,并确保较高的透明度,可采用工商注册制(罗平、陈颖,2005)。

2.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在这方面,小额信贷组织适用于与传统银行同样的法律法规,但不一定要由负责银行审慎监管的部门执行(罗平、陈颖,2005)。

3.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相对健全的征信系统及广泛采用的风险计量技术为低收入人群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小额信贷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征信体系,或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准确性不高,各机构在争夺客户时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罗平、陈颖,2005)。

4.取消利率上限。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本、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本。资金的成本和贷款损失的成本与贷款的数量成比例,而经营成本并不随贷款数量成比例变动。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由于每笔贷款发放的金额相比于正规的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要小,经营成本必然要高于商业银行,因此,除非小额信贷机构能够索取的利率高于正常银行利率,否则小额信贷机构很难达到财务的可持续性。我国现在的目标是建立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因此应尽快取消利率限制。

(二)中国小额信贷的审慎性监管

小额信贷政策的出台,各方有不同的考虑。政府的考虑是通过培育小额信贷组织,拓宽农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县域弱势融资群体融资难问题,促进农村资金回流,使取之于农村的资金用于农村;央行从行业角度出发,更多希望它能与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同时规范和引导地下金融走向阳光地带;而作为发起人的老板们看重的则是投资的前景,真正打动他们的是,由小额信贷公司发展到“民间银行”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各方博弈的结果是未来小额信贷机构必然要吸收储蓄。国际经验也表明,为了扩大小额信贷服务于穷人和微型企业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储蓄。而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需要对吸收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性管制。

1.审慎性管制的时机。在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储蓄之前,必须评估其管理水平和贷款业务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必须检查小额贷款机构的会计和贷款追溯系统是否足够健全,以便提供可信的信息。另外,在决定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性管制之前,通常需要大量的分析、研讨和协商,这需要支付大量的成本,因此除非有相当数量的合格的小额信贷机构存在,否则不需要考虑对其进行审慎性管制(RobertPeckChristenandRichardRosenberg,2003)。

2.审慎性管制手段。针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管制通常不完全适用于小额信贷,需要针对小额信贷的特征进行调整。(1)最小资本要求:在确定小额信贷的最小资本数量时,必须考虑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因为最小资本要求设得低的话,需要监督的机构数量可能过多,而监督机构又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需要在新机构的数量和监督的有效性之间进行权衡。我国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对小额信贷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缺少监管小额信贷的相关经验,因此在最初最小资本的要求要足够高,以使监管当局有足够的能力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当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之后,可以调整最小资本要求的数额(RobertPeckChristenandRichardRosenberg,2003)。(2)资本充足率:小额信贷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与商业银行相同,都定为8%。由于小额信贷的资产风险性比较高,因此在决定其资本数额时,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较高的风险加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3)无抵押贷款的限制:应该取消无抵押贷款的限制,小额信贷交易

的特点是人格化的交易,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通常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无抵押贷款的限制阻碍了小额信贷机构向穷人和微型企业服务的拓展。(4)贷款文件备案:由于小额信贷每次贷款的数额小、期限短,而且,客户通常是重复借款,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要求与商业银行相同的贷款文件会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沉重的负担。因此,对于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文件备案的要求应尽量简单。(5)安全性设施和分支机构的要求:不应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安全性设施有过高的要求。可以考虑小额信贷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以存放客户的存款。分支机构的设置也同样要考虑到运营成本。(6)报告的频率和程度:农村地区的交通和通讯状况可能使得每天报告金融头寸不可能。而且对于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机构来说,向监督者报告其每天的金融头寸增加它的管理成本。因此,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报告要求应该比商业银行的简单一些(RobertPeckChristenandRichardRosenberg,2003)。

二、传统的监管手段及其限制

国际经验表明,存在低估监督难度的情况,当管制不能被有效实施时,它造成的后果比没有管制更严重。在进行管制之前,应该对监督能力、监督的成本和收益、监督的后果作充分的考察。因为政府发放金融许可证时,实际上是进行了一个承诺,公众会认为金融许可证的发放意味着政府将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存款。因此,在发放金融许可证之前,政府必须清楚地知道承诺的性质和其履行承诺的能力。

1.资产组合监督手段:传统的监督银行资产组合的手段,如贷款文件备案,并不适合于小额信贷机构。监督者必须依靠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制度和历史表现来制定资产组合监督手段,而这要求监督者有小额信贷营运方面的知识。因此,除非监督者受过专门的训练,否则不可能有效地监督小额信贷机构。

2.停止发放贷款的命令:对于有问题的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可以有效地阻止银行进一步承担信贷风险。商业银行贷款都有抵押,银行的大多数客户并不期望在它们还款之后自动地继续获得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在没有损害其现有贷款能力的前提下,停止贷款。而这并不适用于小额信贷机构,获得未来的贷款通常是对小额贷款借款人还款的激励。如果小额信贷机构长时间停止发放贷款,客户通常不会还款,这时反到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更大的坏账率。

3.资产拍卖或合并:小额信贷是基于人格化关系的贷款,即客户与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紧密的关系。因此,把一个小额信贷的资产合并到另一个小额信贷机构,其资产的价值通常会降低。

小额信贷论文篇(4)

1、自然风险

对于以农业贷款为主的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其主要投向是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都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大量客户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这可能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比如,孟加拉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自然灾害,就曾经导致乡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大量违约,这一度使该国乡村小额信贷机构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自然风险也是我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课题组的研究(1999年)表明,小额信贷农户所遭受的经济风险中有10%源于自然风险,而我国尚未普遍开设农业保险,自然风险发生后,农户除能获得极少量救灾款外,没有其他的补偿途径。因此,农户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拖欠贷款也就成为必然。

2、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从宏观经济环境而言,国家的宏观经济条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等都会形成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源泉。例如,宏观经济中的通货膨胀的高低以及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管理、利率水平及其各项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宏观经济政策会对各个行业具有巨大影响,小额信贷机构投放的产业也不例外,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在引起相关产业变动的同时,也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了风险;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与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可能并不一致,相关监管政策也可能成为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一个来源。

从微观经济环境而言,市场风险及法律条文的变更等都是小额信贷机构另一类风险的源头。小额信贷机构目标客户产品往往具有显著的趋同性,这会导致激烈的行业竞争,降低客户的盈利能力及自身风险抵抗能力。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的类似及农民多年形成的耕作习惯,农民在种养殖业的结构上高度趋同,并且绝大部分农户在品种的选择上缺乏主见,往往“跟风走”,这必然导致同种产品供给过多,价格下跌,出现“谷贱伤农”的情形。另外,与工业品的生产不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并且有极强的季节性,农业结构调整的难度较大,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农户不可能随时改变种植结构,收成的好坏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由市场行情左右,这也是农业生产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条文的变更或政府违规背弃承诺也可能会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资金状况发生变化,使小额信贷的经营受到严重制约。

3、员工素质的影响

小额信贷机构员工的素质对小额信贷的效率、成本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都有重要影响。员工应该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和专业培训,最好是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同时,还要求员工有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小额信贷机构的员工应该具有良好的品德,其自身必须是值得信任的,诚实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为客户树立良好信用的榜样。同时,员工对工作和客户的责任感尤为重要,这不仅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小额信贷的效率,还影响着贷款的风险和成本乃至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小额信贷面对的是城市低收入者和较贫困的农户,其受教育程度有限,因此员工的沟通能力也十分重要,这样才能及时为客户解答疑问、克服困难并传授技能,一方面帮助客户脱贫致富,另一方面提高还款率,降低资金风险。对于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而言,以上这些员工素质要求难以完全实现。

4、制度性设计缺陷带来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的一些制度性设计缺陷,也会给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行带来风险。例如,小额信贷机构普遍采用小组联保机制,虽然它能较好地防范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但小组某一成员违约之后,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既然别人已经违约了,我为什么还要还贷呢?而且,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协变风险”,可能会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又例如,现存的小额信贷机构大多凭借捐助资金建立,机构的经营者和控制者并非是最终的产权所有人,机构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产权关系的缺陷比较严重,这可能导致管理层面的低效率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当这些机构能够吸收公众存款时,存款人将面临严重的风险。

5、经营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不规范经营,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是小额信贷机构经营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它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风险隐患。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而对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一般是以农户信用等级的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就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由于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准确性和真实性往往无法保障。这样,尽管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是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发放的,但由于信用评级情况不准确、不真实,贷款质量和回收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为例,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普遍缺乏对农户的真正了解,而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户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甚至有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对有关亲友的信用评级进行干预,弄虚作假,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2)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

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的主流模式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团体贷款机制、以借款额度为主要标的的动态激励机制、整借零还的分期还款制度、不同形式的担保替代安排等。许多国家的小额信贷机构都仿效了这些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不规范运行使得这些制度安排名存实亡,机制难以发挥预期作用。下面,以我国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是从国外直接移植过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效仿孟加拉国的GB模式,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以上的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小额信贷的还款方式基本采取了到期一次性还清制度,小组联保的制度也大都没有得到执行。这主要是由于小额信贷的推广主要是政策驱动的,而小额信贷机构并未明文规定小额信贷须采取小组联保制,小额信贷机构其自身缺乏内在动力。由于管理水平低下,动态激励机制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般情况下借款额度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表现,而往往取决于借款人及其亲友在当地的影响力。担保替代安排的执行也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而担保替代的真实性也存在问题。由于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以上各种风险防范机制都不能发挥作用,这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小额信贷机构信贷风险的类别

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业务既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与产业变化和调整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信贷活动的内部操作环节的影响。这是因为授信要经过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环节出现的纰漏都会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因此,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同时,信贷风险可分为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则由内部因素(主要指内控机制存在问题)引起。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应付到期的资金偿还需求和未能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或其他即付的现金需求,而使其自身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该风险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出现财务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虽然小额信贷机构并不吸收公众储蓄,但是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这里提到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分支机构现金流不足而带来的风险。我们所观察到的是,总部目前并非分支机构可靠的资金来源,原因一是总部自身的资金并不一定充足;二是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性不强,因而分支机构自身和总部都难以预料现金流;三是分支机构和总部问的现金传递往往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所以总部可能无法及时满足分支机构的资金需求。伴随着流动性风险而来的便是信誉风险。目前在一些分支机构已经出现没钱而关门的情况。

满足小额信贷机构的流动性需求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小额信贷机构对内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储备”流动性,即持有一定量的现金性资产;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对外短期“借人”流动性。

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获得能力对其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自有资本;国际多边机构和双边合作机构的捐赠资金或转贷款;财政资金和中央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支持;小额信贷机构或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批发机构提供的转贷资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发生违约或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无力按照与小额信贷机构所签的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造成贷款逾期、呆滞、呆账等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小额信贷的投放要求小额信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但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而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贷款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是小额信贷经营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风险,是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亏损甚至倒闭的主要原因。只要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实际或默许的契约协议,将其资金借出、承诺借出或以其他形式放出,均产生信用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组织,还具有与传统小额信贷机构不同的信贷风险特征。它既有因个体借款人拖欠甚至违约带来的信贷风险,又存在着特殊的信贷风险机制,即单个借款人的拖欠或违约可能导致大面积拖欠或违约的发生。这是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协变风险”,可能会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情况。小额信贷机构的老客户损失也可能会导致损失,这在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中表现尤为突出。这是因为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开发新客户需要支付庞大的交易费用、信息费用以及技术培训费用等,而维持老客户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老客户的流失就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为其付出的所有费用随之消失。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信贷资产价格等)的不利波动而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信贷资产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持有资产的资本损失和对其收益产生影响的金融风险。该风险因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而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盈利或内在价值与预期值不一致。小额信贷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约时,一般是按照即时利息率签订固定利息率的合约,但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市场利率会随着资金需求状况不断地变化,一旦贷款利率上升超过信贷合约利率,无疑会提高信贷资产的机会成本,造成信贷资金的相对损失。另外,利率风险对小额信贷机构借入资金的偿还具有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借入资金一般是长期的,而资金运用则大都是期限较短的小额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存在期限错配现象。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通过开发浮动利率贷款产品来规避这种风险。(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在汇率变动时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一种损失的可能性。许多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营资金来自于国外捐赠、国际机构优惠贷款等国际渠道,由于接受的资金不是本国货币,其部分硬通货贷款组合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因汇率波动而面临损失的风险。根据一个CGAP/小额信贷信息交换(MIX)的调查,216家小额信贷机构中至少有一半存在硬通货贷款(美元或欧元),而这些机构中又至少有一半没有采取措施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汇率风险会随着政治、社会或者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如果其中一种货币受到严格的外汇管制,或者汇率剧烈波动,后果将十分不利。小额信贷机构一般可以通过货币互换、远期合约等金融工程技术来规避汇率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信贷管理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诈骗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操作风险直接与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有关,一旦发生,引起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

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信贷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骗、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信贷资产受到损失。

操作风险还包括由于诈骗和技术问题而导致的风险。诈骗风险是指信贷人员与贷款企业“合谋”,故意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授信决策失误。技术风险是指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台账电子管理系统出现错误或小额信贷机构电子计算机信用评级系统出现错误,引起小额信贷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失误并导致信贷资产损失。

小额信贷论文篇(5)

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较大发展。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贷款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但农信社小额信贷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存在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加深对该问题的研究。

一、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的产品。农信社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通过部分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宜春市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成效显著。2006年,全市小额信贷累计投向渔业4000多万元,蔬菜1400多万元,蘑菇700多万元,蛋鸡680万元,鸡场420万元,木业220万元。仅大埠水产养殖区投放贷款达850万元,接近40%农户得到了贷款支持,新增精养渔池400hm2,新增黄颡鱼套养面积333.3hm2,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调查,在当地通过贷款发展渔业的农户,户平收入增加2000元,人平纯收入达到了3400元,比上年增加400元。

二、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

1.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已有19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2.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3.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它既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我曾对宜春市某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6年的3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6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

三、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1.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与商业保险不同。

3.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西方国家社会实践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小额信贷论文篇(6)

摘要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成功运行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但是,仍存在三大主要矛盾阻碍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壮大。本文认为解决这些矛盾的出路在于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矛盾出路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治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治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心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心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据中心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1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1。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假如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2589亿元,各项贷款增加19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7个百分点,实现增盈减亏33。86亿元。通过对湖北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与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是证实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假如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1。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其次,实践证实,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山西省临汾市农户自2001年以来,在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通过“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办起了几十个333。3~2000hm2大小不等的蔬菜基地、特色水果基地和药材基地,建成了果蔬保鲜中心,组建了销售中心。通过企业建基地、小额信用贷款扶植农户进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方式,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得以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武汉新洲区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成效显著。2002年,全区小额信贷累计投向渔业4000多万元,蔬菜1400多万元,蘑菇700多万元,蛋鸡680万元,鸡汤420万元,木业220万元。仅大埠水产养殖区投放贷款达850万元,接近40%农户得到了贷款支持,新增精养渔池400hm2,新增黄颡鱼套养面积333。3hm2,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调查,在当地通过贷款发展渔业的农户,户平收入增加2000元,人平纯收入达到了3400元,比上年增加400元。2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2。1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已由19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究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2。2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假如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假如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2。3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非凡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笔者曾对浙江省某市的一家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4年的3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4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3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3。1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果断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反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3。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难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实,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3。3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给中低收入人口非凡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假如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给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答应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参考文献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2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04(9)3何广文。以金融创新促进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2)4闫永夫。中国农村金融业——现象剖析与走向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2004

小额信贷论文篇(7)

小额信贷于1976年在孟加拉国首先推行,近年来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诸多国际组织认可,并向发展中国家推荐。上世纪9o年代初,自河北易县建立第一家小额信贷机构以来,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方式的金融创新,在中国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并先后在云南、陕西等十多个省、区进行试点。“孟加拉模式”小额信贷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毕竟国情不同、地区差异大。再好的经验也不能全盘照搬。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必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小额信贷之路。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小额信贷最早是源于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扶贫或者农村发展项目中包含有d、额信贷的内容。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事业.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多元化发展的局面。既包括非正规的小额信贷,也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既有有组织的小额信贷,也有以无组织方式存在的小额信贷。

非正规的小额信贷。包括国际机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国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扶贫为目的和以项目方式推进的小额信贷。还包括我国民间自我金融创新的产物.如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通常是有组织性的推进的;非正规小额信贷还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之间而发生的非组织化方式提供的小额信贷。非正规小额信贷没有纳入政府金融监管框架。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是指纳入政府金融监管框架内的小额信贷。主要包括我国城乡信用社、中小银行等提供的小额信贷。从量上来看,中小金融机构是中国小额信贷的主要提供者。2000年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借助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支持.在加强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活动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并推广。从2002年开始,借鉴农村信用社的经验.政府开始针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放自主创业贷款。据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8239亿元,占农业贷款的80%。农户贷款中,小额农户信用贷款1767亿元,联保贷款6472亿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其数额估计在1O亿元左右。

尽管如此,我国的d、额信贷,其原始基础是孟加拉模式。不过,由于我国文化背景与经济基础、人口分布及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孟加拉有区别.所以,在我国对孟加拉模式的某些构成要素有一定的改进或创新,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就可以称为孟加拉模式在中国正规金融领域实施的一种创新模式。

二、政府对发展小额信贷的支持

发展小额信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是毋庸置疑的。孟加拉模式的成功也包含有政府推动的作用。我国政府一直在寻求扶贫到户的机制.而孟加拉模式正好是一种金融扶贫到户峨枫制,因此,我国政府有足够的热情或有必要更积极地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并且,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在推动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试验、倡导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允许民间自发创新的金融组织如社区发展基金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的存在、推动“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验等等。在2004-2006年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中,还提出“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等等,也均表明了政府对小额信贷事业的支持和推动。

三、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为什么在孟加拉国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却尚未显现出相应的效果?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有不少项目小额信贷是政府部门在操作,农户信贷资金的概念没有树立起来,总认为是政府扶贫资金,进而还款意识较差;二是较多项目资金的所有权不明晰,存在较高的委托成本;三是较多项目的执行者是临时性的机构。项目执行期结束,机构解散,缺乏对项目资金持续良性运转的制度安排。

很显然。由于我国的国情与孟加拉国有较大不同,在孟加拉国能够成功,在我国不一定能够成功。不过,孟加拉国d、额贷款的机制有很多方面是值得借鉴的。笔者认为,其中对“五个注重”的运用是较为成功的:一是注重客户群体的教育培训,教育好客户就等于拥有了市场;二是注重信贷决策过程和信贷资金使用的农户参与,强调的是农户的参与式发展;三是注重在农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客户信用升级和给予重复贷款的机会来激励客户、培育和启动客户的还款意识;四是注重利用邻里之间的信用筛选机制和信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小组和联保机制来实现;五是注重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的建设

这些方面,也是我国小额信贷产业发展过程中需-Jt-~'''']用和建立的机制,并且,实际上不论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还是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其发放过程中,对这些要素的利用是比较充分的。

2.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和小额信贷的提供方式,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第一,虽然正规金融部门是我国小额信贷市场的主要部分,但并不是所有正规金融机构均注重小额信贷的提供。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下移严重不足;并且,在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农户d、额信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贫困群体的关注严重不足。第二。虽然民间执法金融创新的金融组织小额信贷最接近农户、最贴近需求、最能满足农户的需求,具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但是,没有法律地位。第三,基于民间资本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构成重要的创新,是我国农村金融真正市场化的开端,但是定位不明确。第四,小额信贷,更多的是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由于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约束,因此,针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的小额信贷。还应该有一种配套的防范这种风险的机制,而目前这种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上述几方面问题表明。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方式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

从国际范围来看,小额信货的发展已有3O年历史。但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I)的统计,全球范围内小额信贷成功的不到10%,能够实现自负盈亏的不到1%。虽然尤努斯在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货活动现在看来是成功的,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货还并不能作为一个一般性命题来推广,其可复制性仍然有待一些理论和技术障碍的解决和克服。国际上,目前主要有四种比较有影响的小额信贷模式,分别是村银行模式,指的是d、额信贷机构以一个村的整体信用为支撑,在村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小组贷款模式,指的是以d、组联保的形式发放d、额贷款。个人贷款模式,指的是直接对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混合型模式是同时兼顾上述三种形式来发放d、额贷款。我国主要借鉴和引入了三种:小组贷款模式、村银行模式和个人贷款模式,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和社会条件及贫困人口的需求特征进行了改进。由于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在现阶段。我国选择“只贷不存”这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显然是极为明智的。在当前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只贷不存”的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以中国目前的现状,“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可以说是一个历史的选择。总体而言,与国际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状况相比,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小额信贷机构的政策和法规环境。现在试点成立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由当地政府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但这个小组又是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体,其监管职责也不明确。事实上,设立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各路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由于法律障碍,目前只能允许贷款,不能存款,这是国情使然。目前,银监会正在制定小额信贷组织的相关法规,社会各界也正期待着该法规的早日出台。

“只贷不存”的信贷组织,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其较大的优越性,即经营风险不会转移到存款者身上。由民间资本发起的“只贷不存”的微型金融组织,不仅是解决农村经济和微小企业融资难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一次突破与创新。在这种小额信贷组织试点过程中,尽管在监管、出资、破产清算等方面都需要做出探索,但由于其“只贷不存”,不吸收公众存款.一旦出现危机只会波及到很小的范围,因此完全值得尝试;同时,也为引导民间资金为地区经济发展开辟了一奈渠道.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说:“我们之所以鼓励只贷不存的机构,就是因为如果吸收公众的存款去贷款,一旦贷款失败了,那么就会酿成社会风险。如果拿自己的股本金去贷款的话,即使是贷款失败了,也不会酿成大的社会风险。”

小额信贷论文篇(8)

市场经济是小额信贷运作机制的载体,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才有可能摆脱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建立起缓解贫困的目标体系;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才可能打破部门垄断,农户的经营行为才有可能完全独立自主,才有可能获得除去资金以外,更多相应资源的能力;此外,也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小额信贷机构本身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发育更为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如贷款到达农户手中后,在其它生产要素当地欠缺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这些生产要素就是一个大问题。目前市场化改革的不配套,已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包括过去片面采取“西化”发展战略造成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既得利益部门的抵制等。

其次,我国小额信贷溶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深,国外的小额信贷完全依靠市场来建立和发展,而我国的小额信贷则很少采用市场法则。这种状况一方面由于客观因素制约,如贫困地区市场化程度低,中央政府对金融行业一向严加管制。另一方面也与我们思想和操作上的不足有关。小额信贷本身就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一个向贫困人口提供市场帮助的机制,一个向市场化程度低的贫困地区灌输市场意识的通道。

(二)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政策

政府对于缓解贫困的政治承诺以及各种缓贫计划的干预与介入程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强或弱化小额信贷的缓贫效果。纵观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更像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

1.政府行为对小额信贷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债务豁免的直接干预。这些出于良好愿望来帮助农民的贷款减免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的信用,使贫困目标群体对信贷产成了豁免预期,严重影响小额信贷款项的到期回收率。长此以往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尤其是贫困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这将更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发展。

2.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导致强迫命令。

3.政府还有很多其它的职能,尤其是地方政府,它不可能一直对小额信贷保持同样的关注,所以在运行环境没有得到规范的条件下,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时冷时热,对小额信贷的长期发展也是很不利的。

4.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素质和企业家精神,尤其是在目前这些政府的小额信贷管理组织都具有一定临时性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要求他们对小额信贷有很大的积极性了。

5.因为我们很多扶贫贷款所采取的低息政策,某些政府官员还有可能利用小额信贷。

(三)法律法规的问题

目前,尽管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些甚至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试验的批件,但所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也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融资资格。这种状况不仅使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地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民间机构的定位也使得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受到严重束缚。

二、额信贷内部机制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1.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试验项目

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由于中国特殊的体制问题,许多小额信贷机构依赖于政府组织建立起来,缺乏职能上的独立性,管理人员不能专职化和专业化,表现出明显的机构缺位。

2.政府主导型项目

严格地说,这类项目不能称为规范或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项目,而将其称为扶贫项目可能更合适。从这类项目的体制多变和不适应发展的形式、缺乏专职队伍建设、强调补贴利率政策等方面看,也说明其不具备持续性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与农业银行业务部门之间存在“两张皮”现象,两者的责、权、利关系模糊不清或不对称,且难以监控,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造成贷款的回收率大幅下降,造成国家资财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3.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活动

目前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主要是在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强力推动和支持下开展的,农信社本身并没有多大积极性。农信社不情愿的理由很简单,除去央行的补贴,小额贷款的成本很高,在利率不能同等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农信社肯定要亏本。而央行的大规模的补贴能持续多久也值得考虑。

(二)资金来源问题

对于非政府小额信贷项目来说,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资金在来源上就受到严格的限制。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目前唯一被默许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然而,只靠国外的捐赠和贷款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

政府主导型的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扶贫信贷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农行管理的,而农行要先自筹资金,再由财政贴息。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如在本地无法通过吸储解决,下级农行要向上级农行拆借。因为贫困地区的贫困县吸储量很小,常规贷款尚嫌不足,所以扶贫贴息贷款需要拆借,而拆借款要付3.75‰的月息,可是发放给农户的利率则为年息3%,农行的借贷利率倒挂。再加上运作小额信贷的高成本,农行发得越多,亏得越大。所以这种资金运行方式的可持续性也是可以打上个大问号的。

(三)低利率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大多实行低于商业银行利率。如陕西、广西等省区由政府出钱资助的小额信贷,年利率为2.88%[3]。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是依据我国中央政府确定并执行的扶贫开发贴息贷款的利率。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不违反金融纪律;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扶贫的原则,减轻贫困贷款者的利息负担。但事与愿违,低利率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

1.低利率不能补偿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

国家严格管制的利率政策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没有根据每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贷款利率的权限,就如同在市场上购物,销售者没有根据市场产品供求情况进行定价的权利一样。如果把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个理性经纪人来看待,他不会长久地经营亏本的生意,在无利可图或预期亏损没有可能扭转的情况下,他自然而然的会选择退出这个市场。

2.低利率往往导致高违约率。

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和放贷者都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白送”的礼品,可以不按期归还甚至根本不必归还,或者说可以赖帐,从而造成低还贷率。

3.低利率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里。

因为利率低,借贷者有利可图,一些手中握有权势的人便积极钻营,设法将贷款转移给他人,从中渔利。结果国家的优惠政策,被贫困地区强势的“先富裕起来的”人群所霸占,真正的贫困者反倒难以沾边。

4.低利率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

这是因为,较低的利率将给借款者一个错觉,即小额信贷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商业交易,既然压力不大,就容易产生松懈情绪,认为用好用坏无所谓,经营上马马虎虎,有收入就还钱,没收入就欠着,说不定拖一拖也像以前的扶贫贴息贷款一样可以不还了呢。借钱态度如此,更不会在选择经营项目上慎之又慎了。

(四)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问题

从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各类机构来看,都存在项目运行和财务两方面管理水平低的瓶颈制约。农信社是目前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比较,农信社无论是自身的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都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面对金融市场化进程,识别与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明显不足。从实践中来看,其管理成本也相对偏高。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在内部管理上,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信贷质量管理能力弱,信贷质量比较差,表现为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比较高。

(五)小额信贷监测与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中央银行没有制定任何专门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而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长远目标,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资金安全当然也就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1.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或者没有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机构;已设立的不少流于形式,不能正常发挥作用[4]。

2.小额信贷项目的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在中国的小额信贷扶贫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基层机构提出项目并组织实施。而这些政府机构并不承担贷款使用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就容易造成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或者个人主观意志,甚至成为地方行政官员树立个人形象的工具。

3.小额贷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的额度虽小,但面向的是千家万户,发放和管理中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无论农行,还是还是非政府组织及其它小额信贷机构,在机构网点上都难以满足小额信贷管理的需要。甚至乡村机构最多的农信社,也感到管理力量不足。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户对利用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缺乏信心和途径,甚至错误地将小额信贷款视同无偿扶贫救济款,因此容易出现小额贷款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等情况。主客体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在小额贷款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妨碍了小额信贷扶贫效用的发挥。

4.小额信贷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中国的小额信贷大部分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贷款无需抵押,因此贷款能否按时收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贷农户的现金流状况以及个人信用

5.小额信贷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小额贷款在运作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失是必然的。正常的商业贷款,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来弥补这部分损失。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国的小额信贷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而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又比一般商业贷款要高得多。况且,众所周知,在自然条件恶劣的那些地区,坏帐损失还要更高,小额信贷机构要以低利率对应高呆帐比例,难以建立有效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当然,我们可以说还有捐赠和政府补贴,但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越高,小额信贷的自我发展就越受限制。何况,贫困地区的政府又拿得出多少钱来补贴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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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论文篇(9)

农业小额信贷指的是农村信用社为了加大支农信贷投入力度,简化信贷办理手续,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自身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而进行开办的核定期限及额度内、建立在农户信誉度基础上、不需要担保和抵押的小额贷款,主要适用于从事农村土地作种或者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业主等人群。农业小额信贷应该遵循偿还性、信用性、投向性、方便性、自主性、“三公性”以及量力性等基本原则。

1.2农业小额信贷风险内涵和特点

农业小额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交易对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其信用水平发生变化,导致影响金融产品的价值,从而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具有地区风险集聚性、道德风险显著、风险协变性、风险数据“软信息”性、贷款对象特殊性以及风险评估难度大等特点。

2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风险内控文化缺失

信贷风险内控文化作为银行业的一种行业文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的理念和认同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现如今,农村信用社的农业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较快,员工的收入不断增长,便滋生了其自满自大的心理,以致于对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懈怠放松。同时,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农业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时间较短,内部管理层缺乏建立风险内控文化的意识,对于信贷风险的管理不够重视,未能形成健康的、良好的信贷风险内控文化,便导致农村信用社没有形成健全的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结构和理念,不能做到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业小额信贷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自然较差。

2.2小额信贷业务流程不规范

首先,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农业小额信贷业务办理人员法律知识较浅薄,没有准确审查相关质押物、抵押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容易造成抵押行为的无效;其次,对于农业小额信贷的审贷分离制度执行不到位,审贷分离机构设置滞后,且部分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再次,在农村信用社的农业小额信贷管理制度上存在着漏洞,缺少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某些管理人员权力过大、、乱批贷款等行为时有发生,甚至部分农业小额信贷责任缺乏落实,导致最后找不到相关负责人;最后,对于贷款人取得农业小额信贷之后使用情况的调查跟踪浮于表面,忽视了贷款人的资信情况、抵押物及质押物的变化情况。

2.3对小额信贷责任人约束不力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农业小额信贷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合理的、严谨的信贷项目责任机制,未能将信贷风险管理的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个人,容易出现在农业小额信贷风险发生时互相推诿现象,造成信贷项目的失败。目前农业小额信贷网点数量、人员数量及素质均难以达到要求,在无形当中便增加了农业小额信贷的风险发生机率,而且,在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小额信贷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中,没有构建高标准的风险防控机制,仅顾贷款发放数量,对于贷款质量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贷款结构不合理的同时,对于贷款风险的防控不力。同时,在信贷审查审批的关键环节上,审批人员只检查信贷资料的数量齐全与否,缺少对于信贷风险的深入分析,在贷后管理环节上,跟踪检查力度不够,对于潜在的风险未能做到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管理效果不佳。

3改善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3.1重视风险内控文化建设

首先,农村信用社在从事农业小额信贷业务的过程中,要树立统一的科学的信贷风险内控文化,并且认真贯彻执行,从整体出发,构建多层次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以风险内控文化为依据,重视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量化,以便较快地吸纳各种先进风险管理理念,真正对敏感的信贷风险分析模型和系统加以运用;其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原则设置合理有效的农业小额信贷管理组织,构筑垂直化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使其能够准确地执行上级的信贷风险防控指示,加强上下级对信贷风险识别和防范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同时,为防范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的发生,在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主体多元化、产权明晰的发展格局,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引入前沿的信贷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完善内部评级体系,使贷前、贷中及贷后的各项操作进一步规范化,针对信贷风险能够做出切实的预测和防范,从而加强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提高应对信贷风险的能力。

3.2优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冒名贷款、骗贷现象的频繁发生,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难度和要求也在提高,农村信用社为保障在新形势下科学有效地进行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就必须改变过去陈旧的信贷风险防范措施,优化农业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重视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及时发现信贷业务操作和信贷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隐患和漏洞,进而提高农业小额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有效衡量信贷风险管理成果。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信贷风险分析的软件、硬件系统建设,软件系统建设指的是充分运用各种高级的信贷分析软件实现实时数据分析,硬件系统建设则指其内部要构建信贷风险量化部门,并且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来完成数据分析工作;另一方面,加快数据库建设步伐,为农业小额信贷风险评级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源,同时,要完善贷款人信用档案,详细记录每个贷款人的贷款时间、还款时间、贷款金额及还款金额等信用历史情况,并且对违约贷款人的数量、违约次数、违约金额等相关数据给予统计,进而计算出一系列衡量信贷风险的指标,对于农业小额信贷而言,只有做好最基本的数据统计工作,才能为信贷风险量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3构建小额信贷责任人的约束机制

首先,农村信用社要注重对于农业小额信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确认其风险水平合理后才予以发放;其次,明确农业小额信贷发放、使用及回收过程的相关负责人,将信贷风险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从而加强相关责任人对于农业小额信贷的管理与关注;再次,强化对信贷申报、审批、执行等每个步骤的监督,在整个流程中,要把风险防范作为工作重点;最后,构建严格的农业小额信贷责任人约束机制和考核体系,合理考评其工作业绩,采取恰当的规范条例,并对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人给予奖励,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以期有效地约束责任人积极参与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可能引发的各种信贷风险。

小额信贷论文篇(10)

一、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GB)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河北省易县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启小额信贷在中国的试验之路。199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全国17个省的48个县(市)推行小额信贷项目,开始了以下岗职工为对象的城市小额信贷。

2000年,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全面试行和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以自由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开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地提出了小额信贷,引发了关于小额信贷理论和实践的论证。2005年为“小额信贷年”,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到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区)开始倡导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试点,这些地区成立了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陕西户县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共计7家试点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提出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政府鼓励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相关政策的出台。中国各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相继成立并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良好局面。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现存不足

1.小额信贷资金供给存在较大缺口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小额信贷买方市场过大。“三农”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加之中国部分小额信贷项目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外部资金注入,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加剧了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的供求失衡,形成需求大于供给的局面。以小额信贷发放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信社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明显弱于其他金融机构。首先,受到农信社自身软硬件制约,金融产品与服务水平落后于商业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致使闲散资金不能流入农村信用社;其次,伴随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曾在农信社短暂停留过的部分存款,逐步流入城市。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自立能力弱

国内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政府主导的带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及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目前,尽管小额信贷机构在短期内对于提高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所帮助,但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自立能力较弱,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首先,政府主导型机构,多为实现政府扶贫任务服务,没有考虑确立项目和机构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其次,在现有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中,能达到可持续性运营的机构(即剔除补贴后,利息和其他收入可以补偿操作成本、呆账损失和带有补贴性质的资金成本)为数不多;最后,金融监管部门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发展也都面临资金制约,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困难。

3.行政干预造成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一是由于对小额信贷的认识还停留在扶贫手段的层面上,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小额信贷染上行政色彩。而这种色彩一旦形成,便出现了重资金发放,轻资金的管理和回收现象。二是由于以前项目的失败,农户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在政府组织的新项目推广以后,更容易使农民贷款风险重叠。三是在一些村组为转移农村的部分经济矛盾,利用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户贷款,由村组干部向农户借贷款证套取贷款,而村组最终又无偿还能力,致使农村信用社与借款户的矛盾激化,已成为小额信贷管理中遇到的新漏洞。

4.支农措施与农户需求不匹配

目前,农村信用社办理小额信贷方法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期限设置的不合理。农信社在投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仍多沿袭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做法,贷款周期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经济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及对策活动周期长的特点不相适应。二是贷款限额的制约。农户小额贷款的金额按一级二级三级划分,分别能够按贷款等级贷款5000元、3000元、1000元,主要适合以小规模家庭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但目前,大部分农户小规模生产资金可通过自筹解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农民加大了对新兴种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甚至基础设施的投入,他们对大额贷款的需求越来越高,急需多元化的大额信贷品种与之相匹配。三是利率上浮较高。辖内农信社小额信贷利率一般上浮80%,年利率普遍在9%左右,造成农户贷款成本较高,付息压力较大。

三、未来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方向

1.不断强化小额信贷资金的供给能力

第一,发展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利用多样化的资金供给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在利用原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整合本区域的民间资本,增大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第二,应在明确小额信贷机构吸收资金有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家扶贫开发基金等机构,形成有效的小额信贷的资金批发机制。同时应建立非吸收存款类小额信贷机构向吸收存款类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政策通道,拓宽可持续的资金供给来源。

2.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实现持续经营

从目前国内情况看,由于利率市场化并未完全形成,小额信贷项目的利息收入尚不足以覆盖成本,这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可尝试令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农户的财富状况、信用记录以及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第一,建议放开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第二,根据风险水平确定市场利率。第三,全额解决最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由于最贫困的20%农户生产自立能力很低,其所需的生活资金,可以由民政部门提供救济;所需的生产性资金,可考虑由财政提供全额贴息贷款,否则,小额信贷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作为扶住贫困群体脱贫,缩短社会贫富差距的金融产品创新,小额信贷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的性质。通过立法以及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不仅可以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还可以达成一系列意义深远的社会目标。目前,中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而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与发展的前提,小额信贷机构需要法律来证明它的合法性。当小额信贷机构还处于初级阶段时,基本上还不能实现资金自足,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减免各种税费、贴息等政策鼓励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鼓励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资助以建立更多的小额信贷机构。在监管方面,应不断完善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借鉴玻利维亚等国的经验,由商业银行吸收兼并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允许条件成熟的机构及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而运作失败的小额信贷项目或机构,要引导其平稳退出市场。此外,应采用灵活运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手段。对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吸收借款人强制性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采取不同等级的监管措施。

4.创新小额信贷模式满足农户的各类需求

开展小额信贷要重点促进农户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优化农户联保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信贷产品,不断提升小额信贷的生命力。首先,“小额信贷+公司+农户”模式。这个模式由农业公司作为纽带,将资金投向加入组织、恪守合同、有创收能力的农户。其次,“小额信贷+农户合作基金组织”的模式。这一模式是联保贷款方式的进一步扩展,即农户在完全自愿和合约的基础上组建自己的小组和中心,小额贷款发放给小组或管理中心,由小组成员联保。这个方式也是培育农村合作组织的一种新的尝试,它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把成员的权、责、利紧紧结合在一起,培养其责任感与合作精神;同时它不仅但给农户小组提供资金,而且利用项目的选择组织经营、提供技能培训等。最后,创新信贷产品。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针对农村不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不同类型的小额信贷产品,以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晓静.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策略研究.改革与战略,2009,(11).

小额信贷论文篇(11)

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小额贷款(Micro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5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经过各个国家多种模式的不断探索,小额信贷逐渐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专为穷人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机制,并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形成了小额信贷产业(microfinanceindustry)。自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小额信贷(孟加拉模式)以来,小额信贷在我国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但小额信贷还没有成为一个制度化、规模化的产业,并未真正发挥对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回顾和反思自己的不足。通过借鉴与反思,走出一条适合我们自己发展民间经济、消除乡村贫困的道路。

一、亚洲国家推进小额贷款的金融体系改革措施

为了实现金融体系对发展民间经济和消除乡村贫困的全面支持,亚洲国家走上新的改革之路,改革政策主要围绕三个方向推进,其具体做法主要是:

1.1改革传统银行体系,发展和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建设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额信贷主要分为福利性和商业性两大模式。福利性模式更注重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比如,以孟加拉BKB、BAKUB为代表的福利性模式,采取的措施包括:实行彻底的公司治理,使其免除外部行政干预;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进行资本重组,剥离历史呆坏帐;健全公司内部运营机制。以印尼的BRI、BKD和玻利维亚的BancoSol为代表的商业性模式采取的措施是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核心是政府不再对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实行政企分开,银行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存贷款利率,同时,政府继续为银行提供旨在提高其运行效率的技术支持。

1.2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建设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

亚洲国家在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这项改革时,积极推动建立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孟加拉政府首先承认了非政府组织在乡镇地区开展金融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其次是鼓励有规模的民间小型金融机构在乡镇建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印度政府是将银行改造的重点放在提高银行体系的开放性,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上,比如允许银行与邮局、非政府机构、合作组织、盈利性公司等专业小型金融机构建立零售关系,鼓励国有及私有银行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菲律宾政府主要采取将民营金融组织引入银行体系,使银行结构多元化的政策。柬埔寨实行的是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私人及外国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政策。

1.3转变政府职责,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亚洲国家政府在为民间资本的进入铺平道路方面,其改革主要聚焦于三个方向:

第一,消除金融体系垄断监管制度。亚洲国家政府主要围绕两个方向推进。一个是改造传统金融体系,通过政企彻底分开、商业化改造,充分发挥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各个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向民间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另一个是塑造新的金融体系,废除造成金融体系封闭、垄断的规章及监管制度,为民间资本进入、发展及其相关创新活动开辟制度空间。

第二,为民间资本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条件。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提高小型金融机构的盈利环境,保证这些小机构在提供实惠的金融服务的同时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帮助小金融机构适应乡村地区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在服务模式及产品创新上提供资金支持。比如,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第三,完善金融领域法制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如孟加拉建立并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政府政策支持,公司商业运作;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二、我国完善小额信贷产业制度性建设的对策

2.1积极完善小额信贷产业的制度性建设,把握好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的切入点,应该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挥其集合效应。

我国小额信贷客户点多面广的特殊性决定了小额信贷不可能由单一的、小型化的机构来开展。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将小额信贷当作一个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其集合效应。小额信贷产业的参与主体应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内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整个金融机构体系。这种多元化的经营不仅有利于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壮大,而且有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竞争与效率。

2.2明确小额信贷法律地位,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使小额信贷有明确的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和监管法规的完善,也有利于小额信贷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应将小额信贷定性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归银监会监管。从其它国家的发展实践和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小额信贷吸收公众存款以保持其可持续发展是大势所趋。银监会作为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对信贷市场的管理比较有经验,也有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法规。因此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小额信贷,相对而言驾轻就熟,也会为下一步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管理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银监会作为监管者,要尽快完善小额信贷监管制度,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小额信贷机构在法人治理、资本充足率、内控机制等方面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2.3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产业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专为“穷人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小额信贷产业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额信贷是否能够源源不断的为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切实地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关键所在。我们必须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瓶颈难题;创新小额信贷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性的关键;完善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小额信贷金融创新机制等。

2.4积极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对于小额信贷是要利润还是要社会效益的争议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从国际小额信贷产业实践来看,二者并不矛盾。即使是福利性小额信贷,只要运营得当也是足以覆盖其成本。更何况我国目前强大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储备,适当的给予小额信贷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还利于民,是完全可以应付的。构建福利性和商业性并存的、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新模式,是小额信贷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在我国无论中小企业还是个人,其资金需求度和贫困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因此福利性模式和商业性模式在我国都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制度设计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福利性小额信贷,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主兼顾福利性小额信贷(主要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涉及不到的地区)。对于生产性资金非常匮乏的个人和微型企业,只要生产项目具有经济可运行性,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属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型项目或自主创业项目或满足福利性信贷救助的其它要求,就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福利性模式办理贷款;对于其他小额信贷客户,只要满足小额信贷正常的管理要求,就由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模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小额信贷客户的多样化贷款需求,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2.5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任何产业的振兴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不光是国家的政策性号召,必须要将各种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关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金融政策方面,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中央银行要积极给与其再贷款的优惠政策,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符合监管要求的小额信贷组织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并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同业拆借平台。银监会可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规定一个小额信贷占贷款总量的最低比率来促使其开展小额信贷;中央银行可以将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规模与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挂钩,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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