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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被称作创业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方式向各类机构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其投入到具有高风险和高潜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所投资风险企业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获取高额预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一、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并且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一样,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而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则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投资回报。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但是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受到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限制比较大,我国目前大多数风险投资中中小企业就不符合我国公司上市的相关要求。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与国际新一轮兼并相对应,采用并购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正在逐年增加。从事风险企业并购的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公司,另一类是其他风险投资公司。
(三)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四)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例如美国就是典型的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人们普遍认为美国的风险投资之所以在全球最成功、最发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美国有着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特别是有二板市场——NASDAQ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了条件。在证券市场上,风险企业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可以重新从风险资本家手中获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对风险企业家形成激励;同时,风险资本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既可以实现收益,也可以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结合国内实际与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金融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二)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
一般来说,只有当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超过该退出方式的成本时,采用这种方式退出才是可行的。即如果风险资本家倾向于用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则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必须超过证券市场的成本才可行,否则只能采用其他退出方式。
(三)风险企业的控制权
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将使风险资本家所拥有的股份稀释控制权削弱,相应的风险企业家就获得了更多的控制权;而并购、购等退出方式则不利于风险企业家实行对企业的控制权,容易引起风险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新的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风险投资退出时,内部投资者(股权出售者)与外部投资者(新的风险资本股权购买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内部投资者拥有风险企业比较真实的信息,而新的股权购买者对风险企业信息的获取则依赖于风险企业的信息披露。因此新的股权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将影响风险资本家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于股权出售者来说,总是愿意选择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困难的退出方式。
(五)经济景气程度
风险资本家会随着经济景气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市场上资金充裕,投资者信心增强,风险资本家选择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增大,成功率也高;而处于不景气状况时,风险资本家选择其他方式退出的比例增大,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则下降。
三、如何健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从国外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和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分析来看,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风险投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通过产权交易,风险投资资本才能形成正常的资本增值和循环发展。
目前,我国首先应该建立可行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步骤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形式有分散的个别交易和市场集中交易两种形式。分散的个别交易常见于大企业对新创企业的收购及新创企业经营失败破产清算等。市场集中制交易是建立第二板块证券交易市场,将达不到主板市场上市指标要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在此进行交易。也可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产权证券化”或“金融证券化”,推进产权交易由实物的产权交易形式向证券化产权交易形式转化,以促进交易效率提高。
一般来说,风险企业发展越成功,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过程就越迅速,退出时的增值程度就越高。成功的风险企业往往大多通过IPO等增值程度较高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不太成功的风险企业则比较多地借助于回购等增值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在证券市场尚未发展到一定阶段,风险投资的退出,选择收购兼并似乎更符合实际。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主,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市场行为尚不成熟。鉴于此,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长期目标来看,应建立真正意义上二板市场,实现IPO退出,近期应完善证券市场,建立兼并与收购、买壳或借壳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清理等多种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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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从广义讲,包括对一切有意义的开拓性、创业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放。从狭义讲,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主要是新兴高科技企业)做长期股权投资,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大多数学者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采用后一种理解。如何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发展我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及意义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推进器”,对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综合国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如下:
1.我国的风险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四通、实达、联想、清华同方、海尔、宝钢、希望等公司都独自或联合其他机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2.风险投资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3.风险投资公司的分布相对集中。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投资公司多数集中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有风险投资公司52家,西部地区只有11家;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集中于高新区内,89%的风险投资公司选投了在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项目。
4.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涉足中国风险投资业务。
5.各地在风险投资发展的这么多年来,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一大群优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产生。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目前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据统计,2007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160多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 180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30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2%。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财税政策的支持不够有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积极参与和支持风险投资,但政府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资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税减免力度过小。这让好多参与风险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有个很重的包袱,也就无法刺激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了。3.政府缺乏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界定和评级标准,导致“假冒伪劣”的所谓高科技风险企业满天飞,进而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6)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风险投资中介发展令人堪忧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很薄弱。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薄弱。
2.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3.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混杂,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4.无明确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五)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而我国不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经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单一。
2.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风险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3.没有制定科学的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方法。
4.产权交易制度相对落后。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介绍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
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是我们首先要努力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金融机构
(1)将保险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2)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3)将银行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2.企业
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雄厚资金实力,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选择。从目前来看,可以利用的资金有:
(1)上市公司的资金。(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3)民营企业资金。
3.个人
引导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按公司的运行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义以资金入股风险企业。
4.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5.国外风险资本
国外风险资本大规模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政府给予支持,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
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3)制定新的《破产法》。(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四)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人力资源是任何产业比不可获取的要素,对风险投资来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就显得更加重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快对现有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
2.利用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问题,可以给予风险投资人才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和收入提成制度等,这样可以激发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五)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
1.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潜力和积极性,改造、新增一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当前主要是健全三类机构,一是标准认证机构。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三是科技项目评价机构。
2.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业信用,集体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
3.建立全国性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这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4.加强中介机构方面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市场分析、投融资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务与风险投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中介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六)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三板市场的发展,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提供灵活多样的退出通道。具体建议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
2.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使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在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中,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都属于股份转让。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应当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为风险投资股份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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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下称“CAFTA”)的五大重点合作领域之一。现代农业园区是贸易区内各方进行经济合作的突出表现形式。目前中国和东盟各国以农业示范园区为依托开展了多样的农业合作,例如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云南—暹罗友好农业科技示范园。这些高科技农业园区已经成为农业国际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和前沿阵地。但农业科技园区有其独特的弱质性和风险性,相较其他经济园区,对农业科技园区的投资将面临投资周期长,融资需求大、商业风险和投资成本高等问题。
风险投资是对公司设立的初创阶段的投资,包括对种子期,导入期,早期和成长期进行投资。风险投资对象一般是热衷于新产品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面临资金缺乏问题。风险投资对于分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解决农业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的融资困难问题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风险投资的最大输入国和目的国。如何促进CAFTA农业园区风险投资,是CAFTA农业园区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中国——东盟农业园区风险投资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法依据和保障
我国和东盟各国中,除老挝以外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该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文件对多变贸易与投资,争端解决、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为促进风险投资提供了多边协议基础。
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确立了双方进行农业和投资合作的重点合作领域,促进人员和科技交流,这些为农业园区的风险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就自贸区内的投资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投资促进与便利化的内容。使自贸区农业园区的风险投资有据可依。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为双方进行金融和科技、人才交流提供了基础性依据。
(二)国内法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散见于决定、通知、意见等文件中。此外,深圳市、北京市制定了有关风险投资的地方性规章。《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是首部引入风险投资内容的科技园区条例。
东盟各国中风险投资实践最为成熟的是新加坡。1985年,新加坡政府通过经济发展局建立了EDB风险投资计划并且引入税收激励机制,促进新加坡工业发展。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吸引了多个国际风险投资机构进驻新加坡。1999年,新加坡国家科学与技术局启动科技企业计划,并为此建立了一千亿美元的科技企业投资基金,用于吸引国际高端风险投资公司对新加坡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二、CAFTA农业园区风险投资促进的法律问题
(一)资金来源不足
资金来源不足主要是因为风险投资主体受限以及融资渠道有限。我国风险投资主要是政府主导,投资主体单一。这种模式导致资金严重不足,资金运作效率低下,民间资本少,投资注重规避风险,而缺乏投资高科技领域的意愿。另外,目前我国对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银行、证券、慈善基金等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均有一定的限制,
(二)行业监管和自律机制阙如
风险投资应以风险投资企业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为主,政府集中监管为辅,以此来增强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行业自律可以增强风险投资的专业化,由从业组织和人员共同制定规则约束风险投资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和约束。美国成立了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欧盟成立了欧洲风险投资联合会(EVCA),这些行业自律组织在各自的风险投资行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国虽成立了风险投资网、地方风险投资协会,但缺乏统一指导以及约束关系。
(三)风险投资法律依据不足
1.缺乏具体的国际法依据
目前对我国和东盟各国有效地全球性和区域协定、条约均未包含有关风险投资的具体规定和条款。关于CAFTA农业园区的跨国风险投资的运作还需各国进行双边和多边机制进行补充规定。
2.我国缺乏CAFTA农业园区风险投资的专门条例或规章
从我国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内容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风险投资的法律规定不足,位阶不高,更没有关于农业园区风险投资的专门性法律法规。CAFTA农业园区作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已经具备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平台和软硬件条件。并且可能成为我国西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农业产业升级。园区所在的广西、云南等省份缺乏对园区风险投资的促进方面的专门条例,法律保障的欠缺将阻滞对CAFTA农业园区的风险投资。
(四)对农业园区风险投资法律认识不清
1.农业园区的功能定位不清
目前的农业高科技项目均是由政府的农业科技部门进行研发,而企业自身很少有将农业科技发展推广为市场产品的创业精神。因此,农业园区的主要作用在于示范,而进行产品研发的作用并不明显。
2.政府主导风险投资
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公司80%的资金来自财政、科技等政府财政拨款,风险投资往往被当成了政府行为。这导致两大缺陷:第一,投资者缺乏市场风险意识,容易导致风险投资的低效率;第二,因此各地方政府在积极鼓励风险投资的同时,也把风险投资看作是服务本级政府的手段,因此容易对风险投资进行地域和产业限制。
三、CAFTA农业园区风险投资促进的法律建议
根据OECD对主要的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政策的考察和统计,在促进风险投资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放宽风险投资的来源渠道
在许多国家,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都不允许或者不鼓励进行风险投资。但是,OECD国家间在逐步放宽这一限制。美国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对于投资的立法变化对各国产生了很大影响。美国在《劳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中规定了“谨慎人规则”,这一规则允许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较有风险的投资。这一新规则规定投资应当由“谨慎,专业并且勤勉的谨慎人”进行管理。英国在其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法案修正案》中也放松了对保险公司从事投资的限制。
此外,促进海外资本进行风险投资不仅能够拓宽资金来源,更能够借此吸收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实现迅速提高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水平。
(二)健全和促进风险投资监管和自律机制
在放宽风险投资来源的同时,也需要及时建立监管措施和风险意识。例如提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投资评估,培养专业人士和风险投资文化等。
鉴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处于初始阶段,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发挥政府的扶植作用,由政府拿出部分资金,以这部分资金作为担保,吸引社会上的机构法人,如工商企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以及外资的参与,允许条件成熟的风险投资公司上市。
(三)完善区域性和国内法律制度
CAFTA农业园区的风险投资离不开各国投资法制的完善,更需要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积极进行双边和多变谈判。目前,各国法律在风险资本的市场准入、资本运作以及退出方面的规定仍不完善;争端解决、农业技术开发、转让和知识产权等问题还需要各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从而为CAFTA农业园区的风险投资提供更加细致全面的法律支撑。广西、云南等省份也可以参照北京中关村、深圳特区的立法实践,就省内的农业园区风险投资制定相关条例,规定风险投资的准入、主体、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吸引和促进对农业园区的风险投资。
(四)税收优惠
免税或者低税率是各个国家刺激企业家和投资者的有效措施。风险投资税往往针对个人或者企业投资者征收,风险资本的其它来源,例如养老金和慈善基金通常免于征税。根据OECD统计,OECD多数成员国均有针对风险投资人的广泛的税收优惠。例如美国采取了注册资本公司,英国采取了企业投资计划和风险投资信托计划。另外,这些国家也对投资所得提供税收减免。
(五)政府扶植
1 引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要发展就得使企业不断的在规模和技术上不断的扩建,然而企业的扩建并不是有简单的因素决定的,尤其是现在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全球经济萧条,对于增资扩建问题就更需要加倍的小心、认真分析,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层次分析法模型的建立,将其运用到此领域,并通过实证分析以便使企业在金融危机爆发的当下能够合理正确的对企业扩建问题作出判断。
2 研究现状
现代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败的德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管理论文,提出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较早的建立了风险管理的理论体系。后来美国于1929-1933年卷入20世纪最严重的世界经济危机,更使风险管理问题成为许多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1931年,美国管理协会首先倡导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问题得到了理论探讨和在一些大企业的初步实践,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促使高层决策者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风险管理理论研究逐步趋向系统化、专业化,使风险管理成为管理领域中一门独立学科专业,专门处理那些因未发生的事而带来可能性的负面影响。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美国主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都开设了风险管理课程,风险管理日渐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
目前对风险分析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市场分析、工程运行、网络安全、企业财务状况分析、投资分析、灾害规避、信息安全与动植物贸易安全等方面。风险分析评价过程实际是探索系统未来运行轨迹的系统运行过程,要提高风险分析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必须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做指导并贯穿于风险分析评价的始终论文的格式。
有关投资风险评价的研究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己经开始,其起点是Marquis和Myers做的大规模实证研究。Moriarty和Kosnik认为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Souder和Bethay认为应分为技术、资金、设计、支撑体系、成本与进度和外部因素等六类。
钱水土(2002)研究投资风险因素分析,在对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环境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引入了成长风险和道德风险分析。
高斯林和巴格(1986)研究表明,在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评价中,管理质量和水平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是企业家组建了经营管理小组管理论文,既然是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公司建立了风险企业合同,因此企业家必须具有挑战性素质。
关于企业扩建的研究方法,许多专家运用权重和概率相结合的方法,对风险投资项目投资风险评价模型的指标进行量化,将数学中的定量分析方法用于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价中,目前主要有:模糊综合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灰色模型法、数据包络分析法、蒙特卡罗经济风险分析法、期权定价模型以及人工神经性网络的应用等方法。本文将以层次分析法为主建立模型。
3 建立模型
3.1 层次分析法的原理
AHP把复杂的问题分解成各个组成因素.又将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分组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诸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然后综合决策者的判断.确定决策方案相对重要性的排序[2]。整个过程体现了人的决策思维的基本特征,即分解、判断、综合。
3.2 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运用AHP进行决策时,可以分为4个步骤:
3.2.1 建立递阶层次结构
递阶层次结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支配关系所形成的层次结构。其构造原则是:将复杂的问题分解为元素。然后按照其属性将元素分成若干组。形成不同的层次同一层次的元素作为准则对下一层次的某些元素起支配作用。同时它又受上一层次元素的支配这些层次大体可以分为[3]:目标层、准则层和方案层。
3.2.2 构造两两判断矩阵
①确定比例标度:就每一个上层元素对与其有逻辑关系的下层元素进行一对一的成对比较。 即通过分析、判断确定下层次元素就上层某一元素而言的相对重要性。判断结果显示在判断矩阵中采用1-9之间的整数及其倒数作为比例标[4]论文的格式。如表1所示
表1 标度的含义
标度
含义
1
3
5
7
9
2、4、6、8
倒数
表示两因素相比.具有同样重要性
表示两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冈素稍微重要
表示两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明显重要
表示两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强烈重要
表示两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极端重要
上述两相邻判断中值.如2为属于同样重要和稍微重要之间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募集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作为退出机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先进的投资模式,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而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发行的重要融资手段。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代名词。在改革开放初期,私募股权投资的雏形是政府发行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建立创立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接下来又成立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科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早期创业投资公司的特点主要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设立的。1995年我国通过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国进行风险投资。1996年,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DG)投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公司成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引起国内各界的密切关注,也吸引了众多外资股权基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各类机构将近5000家退出机制,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诸多方面。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中国己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进入2010年以来,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接连暴发,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全球经济依旧震荡前行,尽管中国经济也存在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但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发展股权投资的政策措施,强有力地保障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1. 募资情况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述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投资家只有明晰地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风险投资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次公开上市。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资本转换为公共股权资本?在交易市场取得认可而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的方式。?2?企业并购。包括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这主要是当风险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时?风险企业被风险投资机构包装成一个项目?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3?企业回购。回购是风险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员工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购回已经发行在外的风险企业股份?从而使得风险资本退出风险企业的行为。?4?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解散或破产?进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与处置?风险投资不得不中途退出。
二、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1998年美国风险企业的并购数目达到202家?募集到的资金79亿美元?同期的公开发行上市却只有75家?募集的资金有38亿美元。到2001年风险企业并购的数目达到305家?比IPO数目高了近10倍。近年来由于IPO深受美国二板市场的影响?并购退出在整个风险投资退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下表能够更直观的反应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二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相比美国的风险投资经历了50多年的风雨?我国的风险投资只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发展迅速?但从下表的一些数据能够看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相比美国仍有一些差距?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为15%?主要原因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兼并收购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对最高?截至2003年的累计数为37?4%?而2003年新增退出中?收购的比例达到了40?4%?可见采取收购方式退出的项目比例正逐年增多?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购通过现金方式而非股权置换?这就增大了交易难度。退出方式的单一也就使得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比例相比国际偏高。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分析。
1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安排。主板市场门槛过高?难以形成为风险资本主要的退出渠道。由于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考虑到短期资金回报的压力和分散化持有降低风险的要求?不太可能将绝大多数的资金都投入一个风险企业?一般风险企业将很难仅靠风险投资达到主板上市的要求。我国目前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各省、市产权交易中心?造成交易成本过高?交易过程漫长?容易错过最佳退出时机?并且产权交易中非证券化的实物交易占极大比重?不允许非上市公司交易?监管落后。
2缺乏有效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缺乏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特殊服务的中介机构?已有的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尽人意。更令人担心的是一些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淡薄?这就加大了退出过程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运营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也增加了退出过程的潜在道德风险。
3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与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退出方式如公开上市、企业出售、股份回购、公司清算等方式相比?我国由于受到各种限制和制约?实际可以运用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极少。以美国为例?由于其相对完善的市场?使得其在证券市场萎缩的情况下由过去的IPO为主转为收购兼并为主?而我国的市场环境由于限制较多、国内风险企业实力有限使得收购兼并不能成为完全的主导方式。并且这一方式也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只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并且多以现金方式交易?这就大大减少了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利得?同时增加了转让的难度。
三、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我国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应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易体系。从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两个角度考虑?建立和完善这一交易体系的工作重点包括两项:第一?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方式创造条件。虽然我国近期设立创业板的条件尚不具备?但从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长期目标出发?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势在必行。实际上?我国创立二板市场的条件正在成熟之中。
一是有美国、香港等地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二是我国中小企业板的设立及平稳运行?正在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三是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这项改革的完成能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资本建立灵活多样的退出机制创造条件。在西方国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灵活多样的交易体系?除了IPO之外?借壳上市、股权转让(出售)、兼并、收购、企业回购、管理层收购、清算等方式?也是风险资本常用的撤出渠道。但是?风险资本多样化的退出机制要以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基础。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有选择性地建立数个区域证券交易中心。二是试行创投企业股份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三是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风险投资企业的股份流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二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
一、风险投资的内涵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二)风险投资的特征
1.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而不是借贷资本。风险投资为风险企业投入的权益资本一般占该企业资本总额的30%以上。对于高科技创新企业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昂贵的资金来源,但是它也许是唯一可行的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虽然说相对比较便宜,但是银行贷款回避风险,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创新企业无法得到它。
2.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性。一方面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风险投资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高技术产品作为投资对象。由于这些高科技企业或高技术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缺少资金支持,导致风险投资的目标往往是处于起步设计阶段的“种子”技术,可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但在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中有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使风险投资承担了高于一般投资。
二、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
(一)投资方向主要为具有高成长性或高科技性领域
风险投资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并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高技术产品作为投资对象。根据资料显示,在我国29.27%的风险投资机构关注高成长性;16.75%的风险投资机构关注高科技领域;仅有4.23%的风险投资机构关注新农业。这就说明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高成长性及高科技性领域。
(二)主要出资方为政府
在西方国家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四条途径:独立民间基金、各类金融机构风险资金、大公司的风险资金以及政府出资。但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由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创办的,虽然它们采取了提供无息贷款、贴息贷款、信用担保、直接投资等多种运作形式,但却都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投入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使得投资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目前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是以政府为主要出资方,属于政府主导型。
(三)投入资金时机为企业成长期
一般而言,企业发展经历四个阶段,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金融风险企业将风险资本投向迅速成长的并具有竞争力的未上市的高科技公司,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资本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的一种投资方式。据统计,我国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额不足全部股权投资的10%,且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中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的风险资金来源于政府和国有企业,主要是借助财政拨款和银行开发贷款,还没有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组合的资金供给渠道。使得我国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控股权主要掌握在国有企业中,民间借贷资金虽然增长较快,但普遍规模较小,管理风险大,无法与国有企业进行抗衡。因此,由于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致使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小,无法承担较大风险的资金支持和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只能支撑一些风险小,投资少的短期项目,无法体现风险投资真正的意义,从而影响了风险投资机构的良性运作。
(二)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风险投资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我国缺少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2.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对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一政策存在两个缺陷,其一,刚投产的风险企业基本上没有盈利,这时免税为之过早;其二,风险投资一般需经4~7年才能通过退资取得收益,这一政策对中小型企业的帮助效果不明显。
3.缺乏风险投资专业型人才。
风险投资人才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风险投资横跨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是一项风险极大的特殊的投资活动,风险投资的发展涉及到金融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既懂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并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人才,是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重要加速器。由于我国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不仅影响了风险投资优势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而且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绝大多数是由政府设立,公司实际操作的往往是非专业人才,真正具备风险投资知识的风险投资家难以发挥才能。四、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对策
(一)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在我国,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的科技开发贷款和国家财政拨款。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政府支持的重心不应在于政府大量投入资金,而在于政策的导向。因此,要解决风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问题就必须通过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加大对民间资金的吸引力,实现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的融资。所以,我国一方面可以制定和实施各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的政策制度,发挥民间投资的主体作用,弥补我国风险投资来源的单一和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城乡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培养,吸收更多的民间投资,让个人、机构、公共投资都愿意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将资本投向风险企业,使我国投资者结构呈现多元化,从而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二)强化政府对风险投资提供优惠税收政策力度
税收政策能够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支持,能够有效的促进风险投资规范发展。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税法调节对风险投资的管理,并通过完善的立法减少对风险投资企业和资金提供者的征税额度,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风险投资收益,提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扩大减免税范围等形式加大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还以制定灵活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以便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中来。
一、收益法及其原理
收益法是国际上公认的房地产估价基本方法之一。其适用条件要求是:评估对象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连续性,能在未来相当年内取得一定收益;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和评估对象的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来衡量。它与另外两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比,收益法相对较难,但它却以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收益性或有潜在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中,在实际操作中,收益法集中的难点是未来纯收益和资本化率的确定,特别是资本化率,对资本化率的确定准确与否,将极大地影响到采用该方法所得出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造成房地产估价师轻易不敢使用该方法,使其常被束之高阁。在估价中仅用市场法和成本法,长此已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
收益法是运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待估房地产末来各期(通常为年)的正常纯收益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求其之和得出待估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论文参考网。收益法的理论依据基于预期原理,即未来收益权利的现在价值。它又分为直接还原法(direct capitalization approach)和折现分析法(yieldcapitalization approach)。直接还原法是将某一年的净经营收入除以还原利率(资本化率)或乘以一定的收益乘数来求解房地产价值的方法。折现分析法是将投资期内各年预期的收益以一定的折现率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之和得出估价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二、传统资本化理论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房地产资本化主流理论认为,若待估房地产的未来纯收益、资本化率都已知,收益资本化法的基本原理可用下式表示:
对于前两种情况即①式和②式,收益法是一种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必然隐含着几个假设:1)房地产投资者必须将房地产纯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再投资。这与市场经济的自由投资原则是相悖的,因为原投资与再投资两个投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的联系,投资者可以自由安排其投资。2)再投资收益率必须等于原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见资本重获率的分析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再投资不一定投资于房地产,即使投资于房地产,由于区域因素、房地产类型、房地产位置、物业的新旧程度等影响投资风险的因素的影响,再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也不会与原投资的房地产收益资本化率相同甚至相近。3)所谓资本化率实际上是折现率。而折现率与实际资本化率无论在含义还是数值上都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折现率若按资本化率确定,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差。既然传统资本化理论的这几个假设都是错误的,应用传统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三、问题的解决
由于投资购置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房地产,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因此与其说是买房地产本身,还不如说是购买该收益性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这是收益法的理论基点。但这种收益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却不仅仅是投资收益,还包括投资回收,因为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将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每年取得利息,到期取回本金,进行投资与存入银行相比,区别仅仅在于后者基本无风险但利息率低,前者有风险但收益率高,高收益是对高风险的补偿,而投资却必须回收,否则投资者便宁愿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而不进行投资。所以任何投资者都需要在投资期限结束前收回全部投资,以便继续投资或存入银行。国外收益法的资本化率就是由资本收益率和资本重获率(Capitalization Rate)组成,前者体现投资的报酬,后者体现投资的回收,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下面我们看一下引入资本重获率后资本化率的计算方法。
四、资本收益率的确定
资本收益率是从房地产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收益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其数值的确定是求取资本化率的关键。传统资本化理论的资本化率实际是资本收益率,因此资本收益率可按传统收益法确定资本化率的方法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1)市场提取法(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3) 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4)投资复合收益率法。这四种方法的关键都是确定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在这里暂不论述。
五、资本重获率的分析
资本重获率是从房地产未来各年的纯收益中提取作为资本回收的部分与房地产价格的比率。要理解资本重获率的涵义从而正确的计算其数值,必须先讨论下面两个问题。
1)投资与风险:资金有两种获取收益的方法:一般投资和无风险投资。无风险投资是指将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其收益是存款或债券利息,收益率较低,但基本没有投资风险,可获得稳定的收益并按期收回投资;一般投资是指无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即有风险投资,其平均收益率较高,但存在投资风险,收益率可能比无风险投资还要低,甚至不能收回投资。论文参考网。任何投资都要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是对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投资风险高则投资收益率高,投资风险低则投资收益率低。
2)投资与再投资:再投资是指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在全部投资收回之前进行有风险投资的行为。如前所述,原投资与再投资两个投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原投资收益是对原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再投资收益是对再投资所承担风险的回报,两者都应归房地产投资者所有,而传统资本化理论实际将再投资收益归房地产出售者所有,这必然使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增大(详见下面分析),影响估价的准确性。
下面看资本重获率的两种计算方法。
1、偿债基金法
由于上述原因,虽然实践中房地产投资者几乎总是将房地产纯收益的投资回收部分进行再投资,但在求取资本重获率时却不能按再投资计算。不进行再投资时房地产投资者必然将该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于是,房地产收益年限结束时其未来各年的资本重获与该资本重获的存款或债券利息之和应等于房地产价值。论文参考网。即:
上式与传统资本化理论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②完全相同。因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率或国家债券利息率肯定小于资本收益率,所以用传统资本化理论计算的房地产价格要高于其实际价值。
2、直线法
由前述讨论可知,用上式计算资本重获率时所得房地产价格要低于其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艾建国、吴群主编:《不动产估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2、张协奎主编:《房地产估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1、AI学术研究论文激增9倍以上
自1996年以来,每年发表的计算机科学的学术论文和研究的数量猛增了9倍以上。学术论文和研究通常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整个Scopus数据库中,含有“Artificial Intelligence”这个关键词的计算机科学领域的论文有超过200,000(200237)篇。Scopus数据库中“计算机科学”领域的论文总共有近500万(4868421)篇。
2、AI风险投资激增6倍
自2000年以来,在美国,风险投资者(VC)每年投入AI创业公司的投资额增加了6倍。Crunchbase,VentureSource和Sand Hill Econometrics被用于确定VC每年投给初创公司的资金额,这些初创公司在某些关键领域起着重要作用。上图显示了VC在美国所有融资阶段对AI创业公司年度投资总额。
3、AI创业公司激增14倍
自2000年以来,在美国,有资本支持的AI创业公司数量增加了14倍。Crunchbase,VentureSource和Sand Hill Econometrics也用于这一分析。这个数字包括VentureSource数据库中Crunchbase列表中的任何有VC支持的公司。
4、要求AI技能岗位激增4.5倍
自2013年以来,要求有AI技能的工作岗位增长了4.5倍。在Indeed.com平台上,需要AI技能的工作岗位所占份额的计算方法是通过职业描述中的标题和关键字来确定是否与人工智能相关。AI Index研究还计算了在Indeed.com平台上,要求人工智能技术的工作岗位份额在不同国家的增长情况。尽管加拿大和英国增长迅速,但对于人才招聘市场,Indeed.com的报告显示加拿大和英国分别只占美国AI招聘市场绝对规模的5%和27%。
5、机器学习、深度学习以及NLP成为核心技能
在线求职平台Monster.com上数据显示,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NLP)是最重要的三项技能。两年前NLP已经被预测会成为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创建新的AI应用程序最需要的技能。除了创建AI应用程序,最受欢迎的技能还包括机器学习技术,Python,Java,C++,开源开发环境的经验,Spark,MATLAB和Hadoop。根据对Monster.com的分析,在美国,数据科学家,高级数据科学家,人工智能顾问和机器学习主管的薪水中位数为$127000。
6、图像标注错误率巨幅下滑至2.5%以下
自2010年以来,图像标注的错误率从28.5%下降到2.5%以下。大规模视觉识别挑战赛(LSVRC)的对象检测任务的AI拐点发生在2014年。在这项特定任务中,AI已经表现得比人类更准确。这些发现来自于ImageNet网站上LSVRC竞赛排行榜的竞赛数据。
7、机器人进口量激增至25万
21世纪是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科学技术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正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综合国力较量的焦点。然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却不尽人意。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转化资金,这是因为成果转化阶段资金投入的风险很高,一般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因此难以得到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分析国外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除企业自筹之外,风险资本起了很大的作用。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资本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1]。风险资本通行的做法就是,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正快速成长的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未上市的新兴公司,并为融资公司提供长期的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以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从而取得高额回报[2]。高风险、高回报是风险投资最典型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企业自筹占很大一部分,此外,很重要的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专项资金。其中,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的科学成果转化基金最具代表性。虽然各类基金在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上有所区别,但它们的性质及目的基本相同,有许多共性的地方。本文在此所讨论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是指政府设立的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以促进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产业化,提高我国的科技竞争力,推进我国生产力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为目的的专项资金[3]。
国际风险资本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运作的较为成功。而在我国,风险资本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显示出其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促进作用。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企业财力不足以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两者进行了较全面的比较,以期能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所借鉴。
(1)资金来源不同。风险资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长期效益类机构投资者和少数富有家庭。根据美国1997年的统计,风险资本中有54%来自退休基金和养老基金,30%来自各种基金和保险公司等,7%来自私人投资者。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
(2)资金性质不同。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高度商业性的投资活动,需要风险资本投资完全按商业原则运作,其性质完全是一种逐利的商业资本。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则是为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目标服务的。
(3)资金设立、管理方式不同。国际风险资本的设立、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有限合伙制,即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资金管理者(一般合伙人)合伙组成独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二是公司制,即风险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这两种方式中以有限合伙制企业运作得较为成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的方式则是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直接归相关部门管理,采用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的组织管理方式。
(4)资金使用条件不同。国际风险资本就个体来说,通常只在各自擅长的专业领域内投资,寻找各自专长领域内最具增长潜力的风险企业。同时,风险资本注重的是风险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而不强调风险企业的自有配套资金。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的领域则较广,其重点是政府扶持的各个领域,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与环保等,其次是其他产业化项目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替代进口、出口导向等项目。另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不具有国际性,支持的是中国境内、中方控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时,多数基金要求被扶持的企业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
(5)投资对象不同。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追逐高利,使风险资本更注重投入可获得高利润的行业而不一定是高新技术行业。我国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则明确定位于,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我国的科技竞争力,从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对象必然只能是创立或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6)投资方式不同。国际风险资本采用股权投资,投入融资企业后形成的是该企业的权益资本。风险投资一般是多阶段的长期投资,其投资周期大多在3~7年之间,并且通常根据所投资公司的成长情况,不断追加扩张所需的资金。同时,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利益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例子也较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提供资金的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投资形成既有融资公司的权益又有融资公司的债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通常是一次性的,由于资金数量及来源所限,其较少对融资公司追加扩张所需的资金。各基金联手共同投资、扶持某项目的情况比较少见。
(7)投资阶段不同。风险资本大多投资于企业的扩张期(天使投资人除外)。而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则主要投资于产业化初期(即种子期和创业期)的项目及技术创新型初创企业,但目前为降低风险,基金投资有向产业化后续阶段转移的趋势。
(8)决策方式不同。在风险资本运作中,一般是风险资本家(有限合伙公司资金管理者)根据企业家提供的商业计划及自身丰富的经验和直觉单独做出决策。这就要求风险资本家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在项目选择上做到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序化,尽可能锁定风险。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运作中,一般是申请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基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的技术及财务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该企业及转化项目进行评估。基金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决定是否投资。
(9)投资者作用不同。在风险投资运作中,风险资本家积极主动地参与融资公司的管理监督工作,他们不仅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而且还投入大量精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帮助企业运作发展,直到公司上市或购并、风险资本退出为止。而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运作中,作为投资者的政府部门则由于管理体制及管理人员数量、能力所限,对所投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较少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也较少。
(10)投资收益方式不同。风险投资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在退出时以股权增值作为报酬。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包括企业上市、兼并、出售、回购及破产清算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收益则主要是资本金获利。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承担的投资风险很高,而资本金获利较低,造成了资金回收再循环的困难。
(11)发展趋势不同。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高科技风险企业的大量涌现以及风险投资理念的成熟和风险投资评估技术的完善,风险资本将会进一步发展壮大,资金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范围更广。风险资本将会从目前的主要投资于转化后期演变为囊括转化全过程,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则会随着我国风险资本的发展而逐渐退居次要地位。基金资助的范围也将会从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逐渐集中于转化的早期。然而,即使如此,在我国经济还不发达,企业财力还不雄厚的情况下,基金所特有的引导、培育作用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依然是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