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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2:36

监理规划论文

监理规划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245-01

1 行政法制监督的形式

1.1 人大对行政的监督

人大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包括法律、人事以及工作上的监督这三个方面。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不仅仅是为了经常了解人民政府的情况,而且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法律不仅是一道立法程序,而且也是一道监督的程序。人大主要是通过听取、审议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来进行监督工作的。

1.2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对监狱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3 行政监察形式

行政监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三是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1.4 社会监督形式

公民个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社会各界组织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执政党监督等这五种形式的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

2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中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

2.1 城市总体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的需要,对城市总体的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调整。对城市的调整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还涉及到城市总体布局的变更。城市总体规划在法律条文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权威性上是非常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根据城市的性质以及城市的总体布局进行了重大的变更,不仅是在规划期限、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城市用地规模的变更量上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在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以及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上也发生了改变。

2.2 城市详细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一旦经过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的。对于城市编制分区规划的大小,重要详细的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审批以及调整都是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的,这些在城市规划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2.3 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情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对建设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提出了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从项目建设正常规划的审批环节角度来说,在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审批后再申请调整部分规划控制指标的管理是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的领导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对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

3 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

只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才可以使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公众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层级监督的基本原则的规划太过于笼统,并没有对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度以及结果的运用做出相应的规定,缺乏应该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的。所以,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是非常薄弱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越多义务也就越少。

3.2 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非常的多,有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几个形式的监督,而且这些监督正在不断的发挥着他们的作用。但是他们监督的性质和方式过于局限,做的只是事后的监督。由于我国监督机制的不健,合理的监督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并不存在。只有找出制度上的问题,并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才会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

4 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改革

4.1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规划决策的监督

如果没有正确的决策也就不会有正确的领导,因此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就是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地深入,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的趋势。政府管理城市建设重要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手段就包括有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者的行政决策不论是在编制城市规划,还是在实施城市规划中都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内容不仅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政府领导人应尽的责任。

4.2 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的建设

要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决策向集体智慧决策转变,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向集体智慧决策,是走向科学化的趋势。但是,如果领导者的权利太过于集中的话,决策的公平是很难实现的。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要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监督举报的机制,那么就很难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4.3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的建立

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增加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而且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并且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划编制机制,从而保证了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5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进行了改革的思考,了解到不论什么机制的完善都应该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从而保证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取得成效,最终才能够实现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在总体上得到根本改善,从而达到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监理规划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x321;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07-1723-06

lac theory base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geopark tourism

yi ping,fang shi-m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prerequisites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lac theory applied to the geopark tourism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were introduced. the application steps were analyzed emphatically. the interrelate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consisting of status quo-planning-monitoring-response for geopark tourism was established. the planning scheme of geopark recreation opportunity spectrum was design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lac planning theory as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uld be used in the field of geopark tourism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it will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geopark.

key words: lac theory; geopark;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tourist experience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地质公园(geopark)是一类特殊的旅游区,更强调科学性,是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共生的重要方式之一[1]。地质公园以稀有独特的地质遗迹景观、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主体,以区域地质环境、自然人文环境为支撑,以地质旅游项目和科学普及活动为核心吸引物,吸引了大量的游客、科考人员和地质工作者,产生了强大的旅游经济效益。通过开展地质旅游活动,寓教于游,向公众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满足游客需求,提升旅游科学品位和文化价值,促进社会进步,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2],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地质公园首次把珍稀的地质遗迹作为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全球性保护,在地球科学和旅游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地质公园规划不仅引起了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还逐步为公众所接受,前来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与科学考察的人数急剧增长,这对地质公园的景观资源保护能力、生态环境承载力以及游客体验质量和满意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3],加上很多地质公园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急于求成,沿用传统的以产品数量为基础、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模式,导致景区近距离重复建设、旅游产品同质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现象严重,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环境容量作为一种在国家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中广泛应用于解决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的模型和方法被地质公园继承了过来[4]。大量的研究表明,环境容量是一个集自然、经济、社会环境于一体的动态复杂巨系统,具有自然过程和人为过程的双重属性,环境容量的大小涉及到时间尺度、空间分异、行为方式、资源敏感度、管理水平、技术手段、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很难通过统一的计算公式得到一个准确的数值[5]。目前,学术界对地质公园旅游环境容量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开展行之有效的研究工作,在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人员常常采用“极限人数”的理念来管理公园旅游规模,使用统一的公式、统一的标准计算出公园各园区、景区的游客日容量、年容量,以此作为最终结果来控制游客规模。这种将旅游环境容量视为一个固定的阈值,用统一的量纲来研究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尺度下的环境容量,计算出的结果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lac(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理论就是在对环境承载力概念的继承和对环境容量模型方法的革命性批判中产生的[6],是美国资源保护方面的专家

进行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中环境容量规划与管理的有效工具,中文译为“可接受改变的极限”,逐渐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协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基础。目前,将lac理论运用到地质公园规划与管理中来协调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关系的文献极少,仅有的文献也只是简单地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并未结合地质公园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基于此,本文以已有的lac理论成果为基础,试图将其运用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探索详细的理论方法体系和应用步骤。  1 lac理论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框架

地质公园规划管理目标的制定应考虑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现实矛盾,对于一个游客人数超过环境承载力极限、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景区而言,将目标转向环境保护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而一个旅游市场日益萎缩的地质公园面临的更现实的目标和任务是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完善基础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lac作为一种新的旅游规划理念,其实质是寻找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平衡点,通过制定动态监测指标和可接受的变化极限标准,监测地质公园旅游发展导致资源环境的变化状况,科学制定可接受的旅游发展模式和管理行动计划,将资源环境变化维持在一个健康范围之内[7]。

1.1 lac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前提

1.1.1 具有明确的目标 地质公园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赖科学有效的管理,而管理计划需要坚持合理的发展目标。作为一种新型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地质公园肩负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三重目标。

1.1.2 维持区域资源的独特性、稀有性和多样性 地质公园内分布着记载区域地质历史、事件和演化过程的大量地质遗迹资源,是地质公园的资源载体和核心景观,其规模及价值大小直接决定了地质公园的性质及品位[8]。公园内类型丰富的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综合反映了区域的自然概况和历史文化背景,一旦遭到损毁和破坏,就会永久失去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物质载体,必须维持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的独特性、稀有性和多样性。

1.1.3 旅游对资源环境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只要有旅游活动,就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必须承认即便是较少数量的游客和较小的活动量也会对公园生态环境带来冲击。

1.1.4 管理资源环境的变化 管理旅游活动引起的资源环境的变化,确定这些变化的类型和范围,并识别多大的变化是可接受的,管理不再局限于对游客数量的控制,而是对游客行为、活动区间、开放时间、基础设施、政策执行、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调控。

1.1.5 实施监测 lac监测的对象包括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两部分。监测游客体验,主要是对游客体验质量和满意度大小进行调查,资源环境监测主要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制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和变化标准,一旦超出了“可接受改变的极限”时,便采取管理调控措施。

1.2 lac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的适用条件

1.2.1 必须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 随着地质公园旅游人数的增加,必然面临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两大矛盾目标,lac理论就是解决矛盾、协调平衡的过程。

1.2.2 矛盾目标必须有所退让和折中 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是地质公园规划管理必须协调的两大矛盾目标,限制其中一方,另一方必然受损,惟有双方有所退让和妥协才能实现地质公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同提升和最优化发展。

1.2.3 明确一个亟待解决的主导目标 地质公园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其建立的主导性目标首先是保护区域地质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然后才是适度开发景观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开发的原则应坚持科学性、知识性、文化性、高品位、高起点和低介入[9]。

1.2.4 制定矛盾目标的监测极限标准 监测标准是对“可接受改变的极限”的定量描述和评判,极限标准的确定应该建立在两个矛盾目标折中平衡的基础上,而不是某一个目标利益的最大化[10]。

2 lac理论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步骤

lac 理论不同于传统规划中确定的游客数量

控制标准,而是一个科学完整的规划管理过程和方法体系,在规划管理方案批准实施后,通过对方案执行效果进行监测,形成一个由现状—规划—监测—响应构成的相互关联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体系。具体过程分为如下九个步骤[11,12]:

2.1 明确旅游规划管理的重点与方向

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重点和方向主要有:明确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的数量、等级和价值,明确地质遗迹景观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明确地质公园各园区、景区的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地质公园功能区的划分和建设情况以及能否满足旅游活动的需求,明确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状况,确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与措施,明确地质公园旅游产品的开发现状和目标,明确地质公园旅游客源市场和影响力范围,明确地质公园游客满意度大小和重游意愿,明确地质公园解说系统是否科学完善,明确地质公园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公众对地质公园规划和建设的参与情况等,上述项目有利于使规划管理者认识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和改进方向。

2.2 识别潜在的游憩机会

游憩机会(recreation opportunity)有助于识别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条件和管理政策是否有利于旅游开发和开发成何种类型的旅游产品[13],不同的游憩机会描述不同分区的旅游景观、游憩环境、游憩活动、游憩体验和管制措施。根据地质公园规划管理的目标和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游憩活动的需要,可将地质公园在空间上划分出观光游览区、科普教育区、游客服务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公园管理区等功能分区,探索不同分区内的游憩机会类别,如在游览区内,可以考虑培育观光、休闲、探险、登山、摄影、娱乐、购物等游憩机会,在科普教育区内挖掘科研、科考、教学、实习等游憩机会类别。

2.3 构建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集

监测指标的选取要遵循系统性、独立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指标必须全面反映区域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的健康状况以及每个游憩机会对其可能的影响程度,强调社区居民与游客的共同参与。根据地质公园的两大矛盾目标,采取向专家、管理人员、游客和社区居民发放征询意见表的形式收集监测指标,最终选取以下因子作为评判地质公园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表1)。 2.4 清查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的现状

对上述确定的监测指标现状值进行清查,资源状况可以通过专家和仪器分析等实地考察比对确认,环境状况可以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手段和分析方法开展现状测量,游客体验现状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进行分析,指标现状值的获取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标准,也为评估游憩机会类别方案提供依据。

2.5 确定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变化的极限值标准

极限值是每一个游憩机会引起地质公园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变化的可接受的安全警戒线,即每个监测指标值允许动态变化的健康范围(表1、表2),当指标监测值在极限范围内变化时,则表明地质公园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旅游业处于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反之,则为不可接受的危险状态。lac理论确定的监测极限值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地质公园发展的阶段适时调整[14]。

2.6 规划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方案

ros(recreation opportunity spectrum)即游憩机会谱,是lac理论的延伸扩展,游憩机会谱主要由环境(settings)、活动(activities)和体验(experiences)3个部分组成,它将旅游规划的目标方案转化为提供游憩机会,通过综合权衡地质公园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制定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提供相应的游憩活动和基础服务设施以及管理行动,为游憩者提供特定的游憩体验。运用ros的活动(activities)、氛围(settings)、机会(opportunity)和体验(experiences)四种管理要素,根据步骤2划分的地质公园功能分区和识别的游憩机会,综合规划旅游活动机会类别方案,在公园游览区根据地质公园功能分区要求、资源特色和游客需求合理规划观光体验、科普教育、科考探险、登山康体、休闲度假、健身娱乐、民俗文化体验、宗教朝拜、购物等游憩机会类别方案(表3)。

2.7 评估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的成本

代价

针对各种规划方案制定不同的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社会成本分析和环境代价风险评估。例如,某个规划方案拟将地质公园某一自然生态区域规划开发为休闲度假区,但通过专家、管理者和公众共同参与评估方案可能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果这一区域开发难度大,需要巨大的资金且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或是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相冲突,这种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就不具有可行性了。

2.8 选择最佳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

根据地质公园不同区域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和要求以及成本代价评估结果,分析出各个方案的优势和劣势,综合比较,反复权衡,最终选择一个或几个最佳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并向公众公布每一方案评估的结果。

2.9 实施优选方案并监测管理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变化

管理者将选定的方案以政策的形式实施,加强监测、细化行动,成本核对、时间安排和责任分配等都需要及时调整。如果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日益恶化,超过了可接受的监测极限标准,必须立即采取新的管制措施,比如,在地质公园旅游旺季,游客数量极多,景区内拥挤不堪,严重超过了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的极限标准,管理者应该及时采取调控票价和开放时间,规划合理的游览线路,有效引导游客分流,平衡游客在各景区的合理分配,达到既保护资源环境又提高游客体验质量的双赢目标。

3 结论和讨论

1)基于lac 理论的旅游规划管理是一个动态实时调整的行为过程。lac 理论中的旅游监测指标和标准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的系统,尤其是指标选择的过程应该是专家、管理人员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过程。本文在系统阐述lac理论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框架、前提和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lac理论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应用的步骤,确立了一个由现状—规划—监测—响应构成的相互关联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体系,首次提出了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和标准,制定了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文中构建的规划管理体系、监测指标、标准和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仅是一个概略的框架,针对某一特定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监测指标和标准的选取、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的制定因公园特色和规划目标的不同应有所差异。

2)lac理论用于旅游规划的最大优点就是引入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划制定中融入了公众的诉求和愿望,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强调既要保护旅游资源与环境,又要考虑游客以及子孙后代可以从同一旅游资源中获得较高的旅游体验,这一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完全吻合的:既满足当代人的利益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研究结果表明lac规划理念可以看作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应用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领域的一个缩影[15],为地质公园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3)lac理论作为一种资源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工具,其理论框架和实施方法都有待于在实践中去检验和完善,如何量化分析以使该理论框架更具有操作性和普适性,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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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许 涛,陈 龙,田明中. 地质公园旅游者的参与动力与受益模式研究——以内蒙古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阿斯哈图石林园区为例[j].资源与产业,2011,13(2):12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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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一飞. 地质公园旅游环境容量规划及其实证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9.  [5] 武 艺,吴小根. 试论lac理论在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管理中的应用[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8(6):544-548.

[6] 杨 锐. 从游客环境容量到lac理论——环境容量概念的新发展[j].旅游学刊,2003,18(5):62-65.

[7] 陈 涛. lac理念下利川旅游发展模式及对策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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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后立胜,许学工. 国家地质公园及其旅游开发[j].地域研究与开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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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杜 颖,蔡 君,王 冰.刍议lac系统中指标及标准的确定[j].河北林业科技,2008(2):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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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论文篇(3)

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推行以项目法人负责制为中心的招标承包制、项目监理制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实践证明,采用“三制”可以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投资。

然而,勘测设计项目实行上述“三制”相对滞后,特别是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还远未普遍推行,水利工程项目移民规划设计的设计监理也是如此。本文结合水库移民工程自身的特点,从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概念、工作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探讨设计监理在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1.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概念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移民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功能、投资效益以及安全运行,对移民规划设计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完善工程设计管理、实施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的一项有效措施。目前多数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公司缺乏移民专业人员,远不能对移民规划设计的工作过程及成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移民规划设计监理就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的委托,对设计单位移民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的工作过程及其成果进行质量、进度以及工作费用的控制和管理,以使设计单位提交满足合同需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较优的勘测规划设计成果,并提供满意的技术服务。

2.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工作范围

在工程项目批准立项的前提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工作范围如下:

(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各阶段勘测规划设计合同(协议)。(2)督促和检查设计合同(协议)的执行,进行规划设计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全程控制,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按合同(协议)的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测设计文件。(3)协助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就设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代表项目法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及优化设计方案。(4)协助项目法人会同勘测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优化设计方案。(5)代表及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审核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规定。(6)协助项目法人签署移民补偿资金包干协议。(7)完善合同管理。进行合同分析,对项目法人委托管理的合同进行分类分析,形成合同档案;进行合同监督,督促合同各方履约,减少合同纠纷;严格控制合同变更。

3.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程序

3.1资料收集及分析

收集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有关资料,并分析其完整性和可用性,资料包括:①枢纽工程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库区淹没范围和坝区施工征地范围图,征地区斑块图、地形图;②水库干、支流设计洪水资料和回水计算成果;③库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安置区居民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防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④库(坝)区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方案,城镇和主要专项复建方案,防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相关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方案以及上级审查意见;⑤库(坝)区及移民安置区各项社会经济调查资料;⑥项目法人与当地政府达成的协议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件;⑦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3.2移民规划设计监理工作

3.2.1设计方案招投标阶段的工作

根据工程立项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文,协助项目法人审查各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大纲;组织设计方案招投标,评定设计方案;协助项目法人选择勘测设计单位,委托勘测规划设计任务,签订各阶段勘测规划设计合同(协议)。

3.2.2实物指标调查阶段的工作

实物指标调查是移民安置规划的基础工作,在此阶段,设计监理人员代表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1)参与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工作、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有关调查表格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监理意见;(2)对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他淹没对象的淹没处理范围进行审核;(3)对库区浸没和坍岸区范围进行审核;(4)对库区和坝区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及复核外业工作进行监控,敦促设计人员严格按调查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对外业成果进行抽查和验收。

3.2.3淹没(征地)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在移民工程的各项规划设计中,设计监理人员代表项目法人参与征地移民规划大纲的讨论与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政策法规的要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规划原则、规划依据和规划标准的科学性、完整性、经济性等作出评价和论证,提出监理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的全面控制。具体工作包括:

(1)对规划外业工作进行监控,协助项目法人对外业成果进行抽查和验收;(2)对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各项关键数据作出评价,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审核;(3)对城集镇淹没影响处理规划、工矿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的复建规划、文物处理规划、库底清理规划作出评价和审核;(4)对防护工程及其他专项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输入及输出文件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协助项目法人对相关文件组织审查;(5)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进行审核;(6)对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度投资规划进行审核。

3.2.4后期工作

协助项目法人签署移民补偿资金包干协议等。

4.结论

监理规划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的必修课,也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课程。这类课程的教学环节应包括课堂讲授、课外作业、案例分析、现场参观和顶岗实习等,但目前该课程的教学方法还基本是“一张嘴、一本书”的课堂讲授模式,这样的教学模式往往是照本宣科,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缺乏独立思考空间,难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笔者结合教学实践,就教学过程中发现的这些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教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将如何上好该课程的心得体会写出来,抛砖引玉,以期达到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课程教学效果的目的。

1 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的定位,精选课程内容

根据目前监理行业的组织分工,分为决策层、执行层和作业层。高职高专院校主要是培养作业层的监理员和资料员。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应该使学生具备在监理员岗位上进行监理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处理监理工作中各种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处理监理工作中进度偏差及工程索赔的能力,进行监理过程中资料收集、归类、整理及竣工资料整理的能力。

目前, 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大多从事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所以本课程定位是重点培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员,毕业生应具备的专业核心能力是能够胜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员的工作。因此,我们在课程内容上重点介绍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旁站监理、材料验收、见证取样、监理资料管理、编制与执行《监理规划》及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等知识,而对监理企业的设立及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制度等知识仅作简单介绍。

2 选好教材,配以合适的工程实例,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教材选择是教师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由于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概论教材多是基本理论的泛泛介绍,缺乏深度和广度,尤其缺少工程案例,其共同特点是概念性、理论性、叙述性文字过多,这与本课程是运用型、与工程实际结合紧密的课程特点相违背,同时也缺乏对学生今后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我们首先选定一本比较简明扼要,又包括课程基本内容的“十一五”规划教材,作为教学的主线,这样就保证了教学要求;然后,针对多个具体工程项目(如选择市政、水利、公路及桥梁等不同类型的工程),收集这些工程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若能同时收集到与该《监理规划》配套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则更好),给予重点解剖和对比分析;再配以适量案例重点讲解合同管理和索赔的处理;最后指定一些监理工作手册、监理表格、监理资料汇编和监理工程师网站作为参考资料,以便有兴趣的同学进一步学习。

这样进行教学的优点是既紧扣教学要求,又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更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弥补了现有教材缺乏工程实例的缺陷。实践证明课堂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注意力明显集中、能积极与老师进行互动,课后作业也不仅仅是简单摘抄教科书的文字,还能添加一些具体操作措施方面的内容,达到了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3 贯通已学知识,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主要培养学生运用前期所学的各种专业知识,结合本课程教授的监理知识和手段,开展具体监理工作的能力。同时,从工程监理行业的岗位来看, 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工程监督管理的实际能力, 包括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结合学生已经学过的课程知识(如:施工技术、房屋建筑学、建筑材料、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经济与造价、建设工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等),介绍这些知识在监理工作中的运用,如:结合材料验收、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复习建筑材料知识;结合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复习建筑结构种类及选型;结合旁站及隐蔽工程验收复习土力学及地基基础知识;结合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质量控制复习钢筋混凝土结构原理及施工技术知识等等。根据该课程实践性强、与实际工程联系紧密的特点,在讲授基本理论的应用时,我们会用较多的时间介绍当前的工程实际案例,而不是仅仅讲授这些基本理论的“意义”、“作用”等文字性的东西。我们还结合最新的工程实际,不断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如:介绍了自流平混凝土施工技术及阻尼器抗震结构等新工艺新技术。通过贯通已学知识和与时俱进的授课内容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这样就能把课程讲得既深刻又生动,还形成了自己的授课特色;并且能使学生意识到通过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的学习不仅学到了工程监理知识和手段,而且能够综合多学科交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自己培养成为工程监理及施工生产两用的高智能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

4 重视第一节课,提升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动力

第一节课上得好与坏、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和亲近,进而影响今后对教师所教课程的喜爱程度、听课兴趣和效率。内容丰富,表达生动的第一节课,学生不仅可以体会到所学知识的必要性,培养对这门课程的兴趣,还可以体会到所学知识的应用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提升学习本课程的动力。

4.1 重视“首因效应”,做好自我介绍

教学实践表明,学生对教师的第一印象,容易使学生产生“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教育心理学也十分强调: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对教师的威信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第一节课上要注重自己的形象塑造,在形象、语言、动作和教学态度等方面力求给学生一个好的印象,让学生觉得老师是认真、负责的,跟这位老师认真学习,定会学到有用的知识。

另外,自我介绍也很重要,要介绍自己的姓名和求学经历、研究方向、联系方式、办公室地址等,这些是最吸引学生的,有助于学生了解教师的过去,促进师生友谊的建立。

4.2 高屋建瓴,将学生引入课程

第一节课要高屋建瓴,重点介绍课程概况、学习目的和方法,最好不要讲太多课程的具体内容,可以借助多媒体演示和观看一些工程案例,形象地将学生引入课程。第一节课还可以介绍教师自己当前的科研工作以及该学科的发展方向,让学生体会到将要学习的知识的应用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激发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学生的兴趣有了,教师的第一节课就成功了。

4.3 开放互动,活跃课堂气氛

教师在第一节课上也不要满堂灌,不要以为学生对本课程还是一片空白、一无所知。当代学生知识面广,思维活跃,应该留出时间和学生共同讨论,并鼓励学生参与,多听听他们对课程以及教师的要求和想法,以树立学生的自信心、增强学生学习本课程的自觉性。

5 利用《监理规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对照教学,加深学生对《监理规划》的认识

《监理规划》是监理三大文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最重要的一个文件。我们在建设工程监理概论教学中尝试采用《监理规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对照讲解的教学方法,即:首先选择几个大中型的典型工程项目,分别介绍这些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然后将《施工组织设计》中各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施工过程,对照《监理规划》中是如何对其进行相应控制的。使学生充分体会到,《施工组织设计》是解决工程该“怎么做”;而《监理规划》是解决工程该“怎样去监督和管理”。

进行这样对照教学,就能使学生深刻认识到作为现场监控方的监理机构必须要根据项目的特点、施工工艺的特点以及监理机构的实际能力水平去编制一套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案,其监控思想、方法、手段等均要在这个方案(即:《监理规划》)中有所体现,而不是泛泛而谈、空洞无物。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还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合理运用板书、电子教案和录像等多种媒体,取长补短、优化组合,重视批改作业和课外答疑等辅助环节,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提问式和比较式等多种教学方法,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转为主动获取知识。实践表明,教学效果比按教材逐条讲解好很多。我们调查还发现,学生在图书馆专业资料翻阅程度和建筑专业网站的使用频度均有了明显提高。

6 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课程理论性强,操作性强和叙述性内容较多,不适当的授课方式极易导致照本宣科,并表现为“老师费尽力,学生一头雾水”的现象,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的情绪和积极性。实践表明,采取对照教学法,选用合适的教材,推荐适宜的教学参考书和网站,授课中再多补充一些工程案例,都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很好地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课程的教学效果。总之,教师应该要根据教学要求和自己的实践经验,创造性地设计出适合于特定内容和特定学生的特定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还应体现“重组基础、反映现代、融入前沿、综合交叉”的现代课程建设思想。

参考文献

[1] 孟韬,李海南.“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09(29):134-135.

[2] 张迪.高职高专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方法与建议[J].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7-9.

[3] 陈静茹.“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教学的改革[J].中国冶金教育,2007(2):23-25.

监理规划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210-02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我国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农民经收益。

土地开发整理自实施以来已经有近十个年头,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以土地开发整理的程序为主线,全面具体的论述了当前土地整开发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1 土地整理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土地整理的程序一般如图1所示。

2 土地开发整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1 立项阶段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极不规范,表现在:(1)土地开发整理区域选址缺乏战略性、全局性,未统筹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先后次序和重难点,不是根据对本县市耕地保护的贡献、重要性来确定项目地址,而是领导意志随意选址,东立一块,西立一块,或立下游,不立上游,经常下游立项施工后田间设施整好了,而上游水不通达,缺乏整体考虑难以发挥其整体综合效益。更有甚者,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列入项目,如道路难以通达、土壤地质条件差的区域,导致施工阶段中无法实现,部分耕作层熟土被翻入深层整好了无人愿意耕种。(2)项目规模过大,导致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协调工作不够细致,没有调动民众的参与意识,导致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群众支持力度不够,存在阻力。

2.2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经立项,便进入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要求通过现场踏勘,明确项目区规划工程布局,做出详细的设计,规划设计关系以后的施工可操作性和资金流向,是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这一阶段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

(1)规划设计前期资料不完备、不详细。

规划设计主要在实测1∶1000~1∶5000地形图上进行,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测量成果达不到施工设计的要求,对重点需要规划的水利、道路等线状、泵站等面状地类的测量深度不够,同时对测量成果的审查关缺失,导致测量图无法进行科学的施工设计,从而影响后期施工。

(2)规划设计缺乏详实的前期调查和多次的公众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往往缺乏详实的实地勘测,设计出的规划与实际脱节,规划设计为“理想主义”、“书本主义”,只起到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作用,在施工中难以应用。另外规划设计初步成果应提交到项目所在地乡各村,与其进行耐心的沟通,论证其可行性,并提交交通、水利等专家论证其科学性,确定后再进行投资预算。

(3)设计单位整体技术力量薄弱。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面状区域的综合整治,设计工作量大面广,需要设计单位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但是对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要求偏低,很多地方对土地开发整理设计单位资格多是行政审批,对其业务考核缺乏重视,对规划设计也未引进市场竞争淘汰制,导致设计单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长期低下的状况得不到改善。

2.3 项目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对象是土地,而我国农村的土地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承包到户,因此土地整理直接干系到当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国家开展土地整理也并不是为了追求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希望通过这一行为造福农民,更注重的是农民利益的满足以及宏观的社会效益。因此在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农民的利益。可是在现阶段的土地开发整理招投标当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招投标中照顾的是当地企业,而不是当地农民。土地开发整理的招投标迫切需要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2.4 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立刻生效,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在这一阶段同样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外域中标公司与当地群众的矛盾难以化解;土地使用权调整中质量差异导致群众抵触情绪及上访;原材料涨价与预算的差异造成新的资金缺口;电力配套工程预算与当地电力公司垄断价格相差1-2倍,资金缺口太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总体质量;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特别是和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关系衔接协调上,部门之间互相扯皮;项目工程数量是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但质量无法保证;项目实施工期过长,缺乏一个制约机制等。

2.5 项目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尚未出台。在项目实施中,多数是参照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监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进行监理,难免存在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技术文件(如监理日志、月报等)的形成和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制等缺乏统一要求。

(2)目前,执行监理制仅局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几乎没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理的项目。即使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也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很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缺乏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的意识;二是混淆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

(3)一些项目监理单位、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实际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有的项目实际监理人员只是当地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根本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更谈不上土地开发整理监理资格。在实际过程中,不具备规范、科学、有效地监理能力,形成的监理日志、月报等监理技术资料不规范,无法反映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情况。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普遍存在内容简单、数据模糊、结论含糊等问题。

2.6 工程管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已经进行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践来看,电力设备、水利设施丢失的现象比较严重,树木成活率较底,工程后期管护费用解决困难,面对这一现状,主要是未与村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管护方案,后期管护费用未在预算中得到落实。

3 问题存在的原因

3.1 相应的政策、标准、规范不够完善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199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土地整理的热潮。2003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前几年土地整理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土地整理的目标和发展方向,为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从若干意见到一部完善的法律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我国有关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土地开发整理的进程:《土地整理法》尚未颁布,《土地整理招投标法》、《土地整理产权调整办法》、《土地整理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和办法也尚未出台,土地整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协调、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程序、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标准、项目概算定额、土地整理后的土地产权调整与利益平衡、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整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划分、各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3.2 从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涉及水利、水电、环保、土建、林业、道桥、测绘制图等多个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国土部门的工程管理人员普遍技术薄弱,不通晓相应技术规范和要求。应强化业务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的骨干队伍。

3.3 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项目资金的管理方法是行政式的。土地整理虽然需要政府的规划、计划和指导,但它仍然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行动,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到底谁是资金管理主体尚未明确。而目前资金拨付渠道还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省-市-县-业主-施工单位。

4 结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省每年涉及上10亿的政府资金,工作开展从无到有仅10年时间,取得了社会的认同。把农民从过去的肩扛,人挑,车拉的劳动模式中解脱出来,节省了劳动生产力,而且为机械化作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土地开发整理也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但是还很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各环节出现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制定各环节管理制度,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运作效率的关键,为此应重点完善以下方面:(1)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全局性规划,确定优先次序和重点区域,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年度计划、5年计划和长期计划。(2)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中介机构管理,对规划设计单位的成果、实施效果进行核查,人员定期培训,实行淘汰制;对招标单位、监理单位的素质进行核查,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淘汰制。(3)提高国土部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人员素质,公开招聘选拨有业务素质的人才,提高管理能力。(4)加强施工的审计和监督,将政府资金落到实处。

监理规划论文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的需要,对城市总体的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调整。对城市的调整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还涉及到城市总体布局的变更。城市总体规划在法律条文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权威性上是非常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根据城市的性质以及城市的总体布局进行了重大的变更,不仅是在规划期限、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城市用地规模的变更量上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在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以及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上也发生了改变。

2.城市详细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一旦经过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的。对于城市编制分区规划的大小,重要详细的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审批以及调整都是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的,这些在城市规划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3.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情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对建设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提出了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从项目建设正常规划的审批环节角度来说,在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审批后再申请调整部分规划控制指标的管理是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的领导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对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

二、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

只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才可以使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公众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层级监督的基本原则的规划太过于笼统,并没有对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度以及结果的运用做出相应的规定,缺乏应该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的。所以,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是非常薄弱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越多义务也就越少。

2.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非常的多,有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几个形式的监督,而且这些监督正在不断的发挥着他们的作用。但是他们监督的性质和方式过于局限,做的只是事后的监督。由于我国监督机制的不健,合理的监督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并不存在。只有找出制度上的问题,并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才会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

三、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改革

1.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规划决策的监督

如果没有正确的决策也就不会有正确的领导,因此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就是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地深入,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的趋势。政府管理城市建设重要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手段就包括有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者的行政决策不论是在编制城市规划,还是在实施城市规划中都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内容不仅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政府领导人应尽的责任。

2.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的建设

要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决策向集体智慧决策转变,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向集体智慧决策,是走向科学化的趋势。但是,如果领导者的权利太过于集中的话,决策的公平是很难实现的。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要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监督举报的机制,那么就很难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3.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的建立

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增加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而且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并且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划编制机制,从而保证了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监理规划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274-02

新形势下,司法部根据现实情况提出监狱生产退出煤矿等高危领域已成定局。关于监狱企业转型发展的未来指向,司法部大致确立为劳动密集型的劳务加工项目。由此引发一系列企业转型所面临的当紧要务。这样,山西省煤矿监狱面临建矿60余年来的第一次大转型,这是监狱企业生产和监狱劳动改造模式的大转型。我们一定要把可能的困难想得全面一些,准备工作力求充分一些,起步争取更早一些。确保顺利实现这次监狱企业生产模式的大转型。将从企业转型的当紧要务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劳务加工场地的用地规划与审批问题

多年以来,由于煤矿监狱的劳动改造现场基本上是以井下为主,忽视了地面劳动活动场所的建立和备留,使得今天劳务加工场所的选址问题成为这次监狱生产转型首先遇到的困难。以山西太原西峪煤矿为例,所辖数平方公里的山地闲置多年,没有积极加以开发利用,结果被生态园建设项目无条件征用。当马上面临生产转型和缺地状态,才发现我们已没有伸展空间。而从目前的形势分析,下一步,内地监狱的罪犯容量势必增加,不会减少。而健全规范的劳动改造场所和稳定合理的劳动改造项目是文明监狱追求的必然标准。有鉴于此,煤矿监狱要借助这次生产劳动形式的转型,早动手、早规划、早报批、早建设,促进监狱的法制化、科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要解决好劳务加工场地的用地规划与审批问题,首先是我们监狱企业要有自己成熟可行的发展建设规划,而可行的发展建设规划绝不是纸上谈兵,而要有实实在在的调查论证和可靠数据才行,至少要包含以下诸多内容的规划审批:

1.必要的监管安全设施基础用地。

2.必需的劳动和教育改造场地。

3.完善的警务用地和帮教场所。

4.科学合理的社区配置用地等等。

而做好这些都需要有相当的精力投入的。显然,劳务加工场地的用地规划与审批问题是监狱企业转型发展首当其冲的大事,没有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或者如果得不到及时审批的话,监狱企业和整个监狱事业将面临难以预见的困境。

二、市场调研和劳务加工项目的选择与论证形成常态

监狱企业生产模式转型以后,市场调研和劳务加工项目的选择与论证将上升为监狱决策层和市场部的常态化运行内容,否则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目前必然失败。

监狱煤矿企业原先产业结构单一,替代产业发展不足,就目前全省监狱系统各企业的劳务加工情况来看,基本上是资方的市场,我们加工方多数处于被动状态。至于加工的项目是否有利于改造罪犯工作,乃至赢利的大小,其实很难顾及。甚至更为现实的情况是,能有个活干,再有点微利就很不错了。我们退出原有的利润空间较大的高危生产领域,选择较为安全的简单劳务加工项目,在回避了生产事故风险的同时,也出现了利润的困境问题。拿目前的劳务加工试点情况看,8小时劳动,甚至加班劳动仍不能有起码的可接受的获益,看不到劳动的成果和收获,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进行学习和其它类型的活动,还见不到生产的利润。这样势必影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效能。

所以,在劳务加工项目的论证和选择上,监狱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追求和底线。充分体现劳动改造的价值功用是我们组织监狱生产的第一追求,再有一定的效益也是不可或缺的要求。同时,基于监狱生产的双重性质,监狱生产必须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监狱生产除了其一定的经济属性外,它还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它的社会属性主要指其是社会安防体系的一部分,是为社会再造健康因素的修复系统;它的法律属性主要指罪犯的劳动是刑罚明确规定的义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其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必然要求监狱生产必须由政府主导其规范执行。长期以来,有人可能已经淡忘了这一属性,将监狱生产等同于一般生产领域,由监狱自身单打独斗,显然是蜗牛犁地难以胜任。如果将监狱生产重新回归到政府的职能中,对监狱生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规划、监管组织,监狱生产才能真正担当起其改造罪犯的使命。

可见,监狱企业转型发展中,要立足自己的法律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只有把市场调研和劳务加工项目的选择与论证形成常态,做到定位准确,规划合理,监管到位,才不至于丢失本分,才能避免出现市场困境,或者类似的转型困局。

三、提升经济管理效能和提高品牌创新能力更加刻不容缓

经济管理效能和品牌创新能力是企业的生命线。任何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其经济管理效能和品牌创新能力是最为关键的因素。监狱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样不能仅仅依赖于监狱企业的体制转型,认为体制转型了就一切迎刃而解了,那是幼稚可笑的。监狱企业转型以后,必然存在转型期经济效益不理想阶段,制定经济目标时一定要切合实际,不能好高骛远,必须把提升经济管理效能和提高品牌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的生命线来抓,也就是说提升经济管理效能和提高品牌创新能力更加刻不容缓。

提升监狱企业的经济管理效能和品牌创新能力必须引入现代企业的经济考核奖惩机制和管理机制。并且,这种引入不是简单的生搬硬套,而是要把现代企业管理与经济考核奖惩机制化为适合我们监狱生产管理运行的劳动生产机制和行刑改造机制。企业的竞争意识薄弱,经营方式不灵活,企业职工观念普遍陈旧。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考核机制的建立,才能使得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更加紧密衔接、更加有效。在实现监狱的行刑目标、社会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能优势。如果管理考核机制建立的不科学合理,很可能使优势难以实现,反而成为劣势制约监狱整体工作的发展。

监狱企业提升自己的品牌创新能力不仅需要提升自身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而且要有相应的企业制度、企业文化的建设做支撑。如果没有较强的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的支撑,很难设想有真正的品牌创新力出现。而较强的企业制度、企业文化的产生需要有先进理念的引导,需要全体企业员工的共识和认同。而所有这些绝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有历史的凝结和沉淀。

在全省整个煤炭行业已经做出转型的前提下,监狱煤矿企业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监狱企业要在实实在在的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和可靠数据的支撑下,出台可行的发展建设规划。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坚定不移地去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 刘长青.对煤矿基建企业转型发展问题的探究.科技创业家,2013(4)

监理规划论文篇(8)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监理规划论文篇(9)

二是修订《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互联网、标语、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形式,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各界关心、重视和支持规划事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是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执行情况;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程序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容积率、土地性质等强制性指标的调整执行情况;住房建设规划情况;历史文化名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情况;市级以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和许可工作情况;拆除违法建设情况;规划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政效率、廉洁从政情况。

四是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搞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违法建设的行为;查处擅自调整规划增大容积率的行为;查处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查处、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等。

五是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监管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制定、审批、调整城乡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城乡规划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肢解、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督察。认真履行规委会办公室职责。进一步完善区县目标考核机制。

六是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巩固2007年清理工作成果,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反弹,结合实际,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七是严格控制和规范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

监理规划论文篇(10)

一、概论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的纲领,其实施关系到城市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也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各方面的根本利益。因此,保障城市规划的正常实施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事情。城市规划实施的根本目的是对城市空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及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持续地进行。

任何一项项目无论规划的多么完美,都需要准确的实施才有意义,规划批后管理是规划审批后的管理过程,是动态规划的重要环节。正确、灵敏、有力地反馈城市规划执行的结果,能够保证城市规划正确的实施,并对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数据依据与管理经验。

二、批后管理现状

在目前高昂的房价驱使下,部分开发商在建设阶段自行加建、扩建,若在建设过程中无实时监督手段,一旦违章建筑成事实,而且无法拆除的情况下,采用轻微的处罚手段显然不能真正实现规划的目的。随着城市的扩大,城市周边许多乡镇逐步划为城市控制区,村民转为市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储备用地,私搭乱建现象非常严重。

目前南宁市批后管理的主要步骤是根据《南宁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监察跟踪卡》中所列“批后管理监察过程”规定项目在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监察(如下图):

此模式存在以下不足:(1)规划监察大队人手不足,监察项目众多,项目建设分阶段监察跟踪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一些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不能及时发现查处,规划实施不能落实到实处;(2)所涉及的各组织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从而缺乏协调;(3)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

三、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法

针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可从以下几点进行控制:

①完善制度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中急需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以此来规范日常建设行为,强化城市管理调控功能。向社会宣传《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布有关技术规范。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经常化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认真了解规划、自觉执行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的良好氛围。

②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完善的规划批后管理需要先进的空间数据获取方法与手段,以GIS为基础平台,将GPS、RS与野外实地全数字测量等多种方式集成在一起,在“图文一体化管理系统”平台基础上,建立批后管理子系统,其功能模块如下图。

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查询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资料与档案,以及相关业务的档案信息,红线检验,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的动态跟踪管理,违章项目的登记、录入、查询、检索,政策法规等各类文件图件等资料的查询检索,空间量算功能。批后管理技术保障体系还需要具备决策支持功能,为规划管理者提供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对违法违章项目的预警,对规划反馈意见的综合与模拟仿真。

③加大违法违章惩处力度

建设单位进行违法违章建设,是因为有利可图,加大违章违法惩处力度(如提高罚款额度、没收违法所得等),提高其违章违法建设成本,甚至使其无利可图,可以在一定程度从源头上遏制其违章违法建设。建立建设单位“建设信誉档案”,在土地拍卖过程中,优先考虑信誉度高的单位。在工程审批过程中,需重点审核信誉度低的单位。

④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为实现规划公众参与意识,增强批后管理信息反馈的广度与力度,进而提高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公众服务系统是相当重要的,它也是规划批后管理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众可以参与以下形式:I网上购房:建立三维模型网上社区,购房群众在网上认购房屋,关注购买房屋建设进度和办证过程。这样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II网上调查:规划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可以进行市民意愿调查、城市规划初步设计草案;III网上评审:在互联网上召开公众展示会或公众听证会、规划方案及成果的公众评议会,公众可以通过可视化技术展现的虚拟城市景观提出自己的感受,更多地参与城市规划;IV网上监督:公众通过互联网反映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背城市规划的现象和问题,对规划存在的问题予以质疑。公众服务系统将促进城市规划宣传、管理方式与公众监督机制的转变,达到引导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之目的。

总之 我们在城市的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五种意识”即以人为本意识、特色意识、精品意识、生态意识、超前意识,以科学的、人性化的措施管理城市,就一定能建设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和谐、美好城市。

参考文献

监理规划论文篇(11)

 

一、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活动中,征地移民监理单位接受业主或有关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移民文件、法律法规及有关合同、协议、责任等合法文件而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旨在实现移民活动的目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既可以是全方位、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阶段性的监理,还可以是具有某种特殊目的的专项监理。免费论文参考网。

二、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补偿费的按时足额兑现、土地补偿费的有效使用;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和生产项目的实施;集镇搬迁建设;专业项目的恢复建设;移民按计划搬迁安置;附着物清除进度;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包括音像)收集;参与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制定;配合审计和检查;临时用地复垦实施;参加征地移民各阶段验收等。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实施进度控制方面

1)根据工程进度的总体要求,审核实施方案提交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计划和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实施计划,督促实施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2)对实施方编制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和有关问题提出审核意见。

3)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实施计划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方案,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重点控制农村移民村庄和散迁户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房进度;农村移民生产用地拨付和生产开发的实施进度;移民安置区专业项目建设实施进度;集镇迁建实施进度。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征地移民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勘测定界单位征地界桩埋设进度进行控制。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质量控制方面

1)协助发包人审查实施方提交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2)按照移民安置的综合质量目标控制移民安置实施质量;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工作;综合检测移民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并做出总体评价。

3)对移民安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和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提交专题报告。

4)对征地界桩埋设质量数量进行控制,向发包人提交专题报告。

5)参与各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交各相应阶段的监理报告,移民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征地移民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水利工程征地移民投资控制方面

1)监督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分项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及资金分配公告情况;定点抽查移民个人补偿费的兑现。

2)协助发包人审查征地移民超出概算部分项目内容。

3)督促征地移民补偿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实施方按审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

4)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审核以及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等审查,提出监理意见。免费论文参考网。

(4)监理信息管理制度

对水利工程征地移民专业项目和移民安置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免费论文参考网。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征地移民监理实施细则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5)合同的管理

协助发包人组织各项移民工程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会议管理、支付款项、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及风险分担、合同争议协调等。

(6)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建设

全面管理集镇和专业项目承建合同,就实施方选择的分包商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协助或代表发包人答复实施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宏观控制各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实施进度、质量和造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各方协调工作;参与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

三、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外部协调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项目系统与外部的关系,主要是发包人与外部单位的合同关系,因此,水利工程征地移民与外部关系的协调内容,主要是相互配合,界定各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共同保证工程移民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与外部关系的协调过程中,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协调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在不同的阶段也各不相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介入主要是在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过程中。

1、进度问题的协调

进度问题的协调内容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面附着物清除进度的协调,另一个方面是征地移民资金发放进度协调。对地面附着物清除进度的协调,实践证明,有两项协调工作很有效:一是与发包人共同商定以及网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作为衡量工程进度的依据;二是设立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或工程办事机构工作的积极性。

2、合同争议的协调

在水利征地移民监理协调中,合同争议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单项移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单项移民工程诸如专项迁建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复垦合同纠纷等,首先应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才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诉请人民法院审判决定。

3、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

在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影响人口和实物等指标的认定、区域环境容量的分析和移民规划的编制等一系列工作。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是十分必要的。协调好与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能够为征地移民实施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在征地移民实施中能够对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前提、环境容量制约因素、规划所使用的政策、规范标准等依据和规划的目标等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能够在移民安置中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和少走不必要的弯路。协调的方法有进行设计交底、召开工作例会和文件往来等。

4、其他关系的协调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资金收支一般都需要依靠各级银行及其业务网点进行,移民资金按进度拨付需要银行的配合。因此,有必要在征地移民实施初期对资金的拨付条件、标准和方式与银行进行协调;在外业调查开始时间和进行过程中以及界桩埋设的时间,需要与勘测定界单位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1、左平,苏青,龚银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与检测评估〔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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