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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类职称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6:46

政工类职称论文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120-02

建设高素质的高校师资队伍要求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指导思想,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单位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人为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人是能动的,与环境是一种交互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人的发展和单位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教师管理体制体现在能充分发展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教师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才可以培养出好的学生。因此,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中心指导思想对高校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评价办法,有利于激励教师的积极性,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础。

一、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观念落后

高校教师管理属于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管理主要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岗位设置管理明确了学校具体岗位和岗位职责,为学校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管“人”到管“岗”的转变,但是由于对具体岗位设定比例,导致很多教师不能正常晋升,挫伤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岗位聘任上必须取得相应的职称,而职称的评审权在政府,评审权和管理权的不一致导致校内岗位聘任和管理考核不能有机融合。这种管理体制还是遵循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思想,把教师管得很死,限制了教师的积极性发挥。

(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明确教师的岗位职责,实现了管“人”到管“岗位”的转变,为高校进一步分类管理提供了基础。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层面缺少进一步细化的指导,导致目前高校教师管理还是停留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层面,缺少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类。在岗位聘任上还是以“工龄、获得职称先后”等论资排辈方式进行聘任,没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考核评价重科研轻教学

目前,高校教师的评价还是依据事业单位管理的评价系统,事业单位考评系统由职称评定和年度考核组成。职称评定涉及岗位聘任资格,评上职称可以聘到高一级岗位,工资提升幅度大,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提升幅度小。当前,高校职称评定评审中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能评审通过的都是依靠论文和课题来支撑,如果论文和课题数量不到一定的数量,职称评定是很难通过的。这种评审模式导致很多教师要花很多时间写论文和从事科研,导致在教学上有所忽视,有的甚至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论文和科研数量。而真正教学好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却无法得以通过,导致教学积极性严重受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涉及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量、工作效率等宏观指标,是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由于一年一度的年度考核是在年尾进行,且评价的内容过于统一和宏观,加上和评职称没有必然的联系,导致考核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只能起到管理作用。

(四)岗位设置和岗位考核不匹配

高校涉及不同的学科,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有国家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具有博士授予权单位与一般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并存。尽管高校已经按政府部署,设置了不同的岗位,并且编制了岗位说明书,但是在岗位如何考核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形成细分的考核。具体的聘任考核从职责上是由高校人事处组织完成的,但是由于没有政府的指导和督促,目前高校基本都是在观望。

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构建

“以人为本”体现人是核心,尊重人的成长成才规律。教师管理要“以人为本”,就是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新型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不尽完善,作为专业技术岗位涉及绝大部分教职工,没有进一步进行分类管理,难以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对教师的导向不好,应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才符合实际。

根据高校培养人和参与国家科学研究主要任务功能定位,培养人主要依靠抓教学来提升,需要高素质的教学型教师,从事国家科学研究需要高水平的研究型教师。笔者认为,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进行分类如下五个类别的岗位: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从而构建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具体见图1。然后,针对不同的类型的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才可以体现出工作的差异性,才能有效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图1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

教学型岗位以大学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为职业生涯的主要内容,是大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任何一名大学生、研究生的成长都离不开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需要教学型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

科研型岗位是以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为基础的岗位,这些岗位肩负着国家科研项目,是学校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岗位,肩负学校开拓创新的艰巨任务。

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是具体工作岗位,需要从事科研也需要实践教师的岗位,如设计等。具体看偏重于哪方面,如果偏重于教学即为教学为主型岗位,如果偏重于科研,即为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学和科研同等重要的岗位,是高校的主要岗位,这是由高校最根本的职能――人才培养所决定的。因为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科研是人才培养的升华。

三、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实施策略

(一)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评上了职称,而由于岗位比例的原因没有办法聘任,人为制造矛盾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政府控制一定的比例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比例应该通过政府评职称的通过率来调节,职称评审的通过率由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来确定,政府评审职称通过的,政府应给予聘任。针对当前取得职称没有办法聘任的问题政府应通过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来解决,确保教师晋升涨工资的渠道畅通,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改革职称评审导向

高校职能主要有培养社会接班人和承担国家科研。培养人和承担科研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在培养学生立德树人方面需要教师在教学和思想教育上花很多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在要求教师在科研上有很大的建树是不科学的。同样,承担科研的教师要想花很多精力来教育学生也不是现实的。而当前政府在评职称中存在过于注重论文和课题,导致很多教师过于重视论文和课题,忽视了教学提升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评职称部门应该改变全部只重视论文和科研到分类同步重视论文科研和教学,让重视科研和重视教学的教师都能脱颖而出。这就要求政府在设置评职称条件时在如何衡量教师教学水平上有所明确,不能在职称评审中只从科研和论文数量上来衡量,应更多看教师培养学生的业绩,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教师参与到“立德树人”的教育教学中去,只有这样才可以培养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合格大学生。从长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逐步下放评审权,让学校真正掌握考核权,这样才可以更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三)完善校内管理体制,强化内部聘任

针对高校教师管理还停留在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层面,笔者认为国家政策导向已经很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政府对岗位设置只是宏观管理,更多是要求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在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方面实现管理的精细化。作为高校,应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推进为契机,在岗位设置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进行细化分类管理,在全校范围内实现竞聘上岗,形成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和完善分类考核制度

考核是管理的核心环节,没有考核就相当于没有管理,高校不能只停留在政府的宏观考核上,应根据科学和以人为本原则研究学校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五个类别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细则,特别是根据不同的学科类型,明确各学科必须完成的任务,由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校内考核体系,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汤爱荣.以人为本与企业员工的快乐工作[J].山东社会科学,2011(S2)

[2]史保东,等.积极探索高校岗位设置后教师分类管理的新途径[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1)

[3]吴凌尧.基于职称―岗位分级设置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4)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64-01

“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中用生命和鲜血凝结成的科学理论。同志最近强调:“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决不是可有可无,无所作为,而是必不可少,大有可为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也是生产力,是生产力诸要素中“人的要素”的保证和基础,是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活跃、最有潜力的生力军。然而,在现实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或偏见,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和“生命线”作用感到怀疑,政工人员潜能劳动得不到认可或接受,政工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无法与经济管理人员一视同仁,

职称激励,政策扶助。政工专业职称的评聘虽是“迟到的春天”,但仍给政工人员温暖感和吸引力,使思想政治工作兼职化、业余化的现象减少,但“弃政从技、弃政从商”以及专业技术干部不愿向政工部门流动的倾向仍较严重,缩小政工系列与工程系列职称差异是稳定和发展政工队伍的重要举措。

一、填平职称评定差别

一是要严格规定评审范围,特别要对兼职政工人员参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出现该评的人员不能参评,而不该评的人员却可参评等不良现象发生,造成评审工作有失公平;二是让事业和科研单位的政工人员享受与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相同的待遇。这不仅是事业和科研单位政工干部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企、事业、科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已开展了13年,在实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人员评聘职称也已实施了8-9年,而一般事业和科研单位政工人员的职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政工人员的评聘范围应与工程及其他系列相对应,以便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和改善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二、缩小职称档次差距

一要应尽快推行政工系列评聘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制度,在全国评审一批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对其别优秀者,给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专家待遇,使他们在工资、补贴、住房、医疗等面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和提高。二要缩短晋升时间上的差异。在晋升、评聘各级职称的时间上,政工系列应与工程和其他系列相对应,解决目前晋升时间较长的问题;同时,自1993年始,工程系列评聘职称已转入正常化,每年评审1次,政工系列应与之相对应,改目前每两年评审1次为1年1次。再则,在职称评审条件方面,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衡量政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既非单纯注重学历、资历、职务,也不应把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作为唯一的衡量尺度,而是将“软、硬”件和业绩、能力有机结合,以适应政工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避免造成人为的过失和差异。

三、调整职称业绩范围

在业绩上,应体现实际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一要注重德、能、勤、绩和工作质量、数量、责任及专业工作时间,特别应考虑“知与会”、“说与干”的差别,权衡“干与混”、“专与兼”的份量,对直接在基层“摸爬滚打”的政工骨干和中坚力量应给予重点认可;二是应制定一个与工程系列相对应的政工人员分档次的荣誉性奖项,如政工人员获省、部级专项荣誉奖,可比照工程系列奖项等级列人业绩范围,作为资历破格的条件;三是对一些真正有影响,有价值的论文、文章,可酌情评定“社会科学成果奖”或“社会促进发展奖”,并与自然科学的奖项相对应,以此提高政工奖励的含金量,增强政工系列与工程系列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促使政工人员深入探讨、研究本专业知识,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和改善有实质性的内容。

四、理顺职称评审条件

一是在论文方面应与工程系列同等看待,对正常晋升的政工人员,可对其代表作提出要求,但不应对所发表的论文增加额外的规定;对学历破格的政工人员,也不应增加他们的负担;二是在论文或代表作的评价上,应充分考虑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心理学的特殊性。“花开花落”、“涨潮退潮’,等自然现象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和规律性,但人们的思想德行、心理行为却因人而异,其理解角度各不相同。因此,应慎重、公正地评价各种政工系列论文;三是应正视现实情况,并考虑历史原因。在现实政工队伍中,有相当比例的专职政工人员来自70年代参加工作的干部,这些人在学历方面有一定的差距,要求他们取得更高的学历较为困难,然而他们在知、会、说、干、写方面有相当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丰富经验,因此,对此类政工人员要给予理解和体谅有条件地增加评审条件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3)

二、评审办法

各地评审办法适用于高职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及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评审体系包括4个部分:资格资历条件、教育教学条件、科研条件与破格条件。资格资历条件参照普通本科的标准制定,包括学历、资历、教师资格、职称计算机、英语、继续教育等;教育教学、科研与破格条件体现了职业教育特点。(一)教育教学条件。教育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体现了对教师“教书育人”的要求。1、课堂教学条件。课堂教学包括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效果。授课课程、课时数要求,专业课与基础课教师不同:专业课教师要求授课2门课程,其中有1门实践课程或指导过实训,课时数最低要求为120课时/年,最高为300课时/年;基础课教师课时数最低要求为150学时/年,最高为320学时/年。为改变以往“重科研轻教学”局面,教学效果和质量也成为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包括督导专家听课评议、学生评教和院系考察推荐等,内蒙古自治区自2015年增加了“说课评价”环节。学生评教作为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者须合格,湖南、山东、江苏、天津等地的申报者须有优秀等级1-3次。2、实践教学条件。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要求,专业课程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申报者需达到任现职期间行(企)业工作(顶岗、兼职、咨询、调研或技术服务、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等)的累计时间要求(5-6个月);或取得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3、育人工作条件。教师不仅是“授业者”,同时也是“教育者”。首先申报者需有承担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或指导社团、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经历。同时申报者还应在工作中承担“传帮带”的角色,包括指导青年教师、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等。(二)业绩条件。业绩条件包括教学业绩、科研业绩与社会服务。1、教学业绩条件。教学业绩的衡量指标包括:教书育人奖励、指导学生获奖及教学改革与研究情况。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等)、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奖励等。2、科研业绩条件。科研业绩的衡量指标包括论文论著、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强调的是论文的质量和主持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数量要求副教授3-5篇、教授5-10篇;质量要求各地标准不同,常用方式是规定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数量(副教授2-4篇、教授2-5篇)。科研业绩条件各地均有考虑学科差别,常见方式是分文理科设定,其中艺术类(音乐与美术)与体育类的条件另设。重庆细分为9类学科(包括政治与法律类、思想政治教育类、财经类、管理综合类、文化教育类、体育学、农医综合类、理学综合类、工学综合类)设定条件;江西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年均课时>200、<100<=200、<60<=100)设定条件。3、社会服务条件。高职教师肩负着教学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双重任务。社会服务工作包括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咨询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申报者需具备承担重大横向项目、授权实施的发明专利、技术推广、被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等条件,强调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破格条件。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取得高质量、标志性成果的突出拔尖人才,可打破评价指标标准化,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综合各地的条件:破格教授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部级政府奖励或部级政府荣誉称号;破格副教授则需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或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奖励等级要求与排名要求各地有所不同。(四)评审方法。职称评审一般都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的方法。适合定量评价的指标,如教学工作数量、科研成果数量等;适合定性评价的指标,如教学工作质量、科研成果质量、思想道德表现等。申报者先要通过学校内部学科组对其德、能、勤、绩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情况进行评议,然后推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临时专家评委会进行最终评审。

三、问题与思考

各地高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均力求体现对教师的要求,但在职业教育要求不断提高的时代,仍有几点亟待思考。(一)需重视师德考核。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概括为“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各地评审办法中的思想政治条件根据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弄虚作假者进行延期申报处理,未将师德考核要求放在首要地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将对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同时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将“红七条”的师德禁行行为作为考核指标,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应优先考虑。师德应为职称评审的首要考核指标。(二)需单独评审专职辅导员。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主体为专职辅导员,《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将专职辅导员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各地多将辅导员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直接纳入教师职务系列评审条件,除课时要求外,均与思政教师统一标准;内蒙古、上海、河北、江苏等地出台了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评审指标仍围绕着教学科研,均不利于考核出辅导员的真实水平。《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指出高级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具备有影响力的成果,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与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辅导员的职业能力考核确立了详细指标,可为职称评审参考。(三)需科学合理地评审。各地高职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对教学能力、业绩与实践教学都提出了要求,但评委会由教育主管部门临时委托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方式侧重看论文、审科研项目,评审结果偏学术化,具有高技术水平,爱岗敬业、服务一线的人才不能突显出来。为了激励“把论文写在讲台上,写在车间里,写在流水线上”的将研究与技术相结合的教师,2015年黑龙江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实行直接聘任制度;2014年浙江省宣布逐步下放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权限,淡化资格,强化聘任,解决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的现象。2017年《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让真正的人才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

作者:唐鸿铃 单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4)

 

不可否认,我国实施职称制度以来,在发展和稳定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尊敬知识、尊敬人才,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激励各行业人才成长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职称评审制度暴露出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如行业评审标准不统一导致评审结果不公平;有些行业论资排辈之风盛行,只要年限够、资料齐全,一般就能评上个工程师、助教。职称评定体现不了个人水平和业绩能力,有时连庸才也能评上个高级职称,造成职称贬值的怪象出现。

 

由于职称具有一种“品牌效应”,“含金量”褒贬不一,在某些专业成为人才追求的“终极目标”,比如教师、医师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后一旦被聘用,就可以相应地晋升工资,在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退休年龄延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有些人却嗤之以鼻,比如在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即使评上工程师、研究员的职称也享受不了加薪、住房、医疗等优厚待遇。正因如此,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得到相应的职称资格,削尖脑袋花费了不少心思,使本来非常严肃的评审工作也变了味,走了样。

 

一项科学评价人才的职称制度,在正常的工作中却变了“异类”,剖析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职称评价缺乏科学性。现有职称评审办法不能与被评审者的岗位能力、业绩、实际贡献和敬业精神完全挂钩。职称评审不严密,缺乏科学性,论资排辈现象严重,这就给一些投机分子在评审材料中掺假创造了“良机”。

 

二是职称评价缺乏公平性。被评审对象的职数限制,使许多参评对象蒙受了不公平待遇。在某些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报评定职称,而在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的单位由于受到岗位职数额度的限制,造成一些优秀人才长期难以“露头”的尴尬状况。

 

三是职称评定抽象单一。目前采用的资格评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内外因素的困扰与影响,涉及能力和业绩的标准条件又比较简单和抽象,评委们面对一大堆申报材料无法量化考察,只好将评审注意力侧重在学历、资历、论文、计算机等硬件上,这无疑淡化了人才的真实水平和贡献。

 

四是职称评判标准不一。国家虽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里,由于评委对评审条件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致,结果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使同一层次、同一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相差甚远。

 

在今后的职称制度改革中,职称评价不良现象必须得到有效的遏止。

一是推行专业资格结构评价。在职称评价体系中,按照“模块化”运作模式,将评价条件分解为品德、学历、资历、学识、技术、能力、业绩等若干要素,分别实行量化评价。其中为了充分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业绩,学识、技术、能力和业绩在整个评价过程中要占总分的60%-70%,并且将取代学历、资历、论文等成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对在职称评价中业绩平平、能力低下、达不到规定条件和分数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是调整与完善职称评价制度。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应实行科学的社会化的评价机制。要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称工作,逐步过渡到由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避免或减少官方干预。政府人事职能部门要从微观的职称评价工作中脱离出来,着力发展和规范社会评价中介组织,指导制定或调整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等宏观管理工作。同时,改革传统、封闭的评价方式。针对不同职称系列或专业,分门别类,采用切合实际的评价方式区别对待。如对职业性强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制定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规定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具体标准,经相应组织形式,直接竞聘上岗,把职称评审所引发的连带矛盾和问题适度化解。在修订评审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取资料演示、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现场“说课”、实地考核、调查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和手段,分类量化,综合评定,评价结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三是实行特殊评审政策。将职称评价向企业或特殊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调动有突出贡献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且专利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职称评审一步到位;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对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可提供能反映其能力和贡献的科技改造、技术创造、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替代,进一步突出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评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执行人,或获得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主要持有人及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等称号者,可组织专家评委团,以面试答辩的方式,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是相关职称制度的配套政策。科学制定职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将研究型与应用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类,收入分配机制分轨,统筹兼顾相关利益主体,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创造和谐共享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更好地提高和促进我国社会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5)

由于职称具有一种“品牌效应”,“含金量”褒贬不一,在某些专业成为人才追求的“终极目标”,比如教师、医师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后一旦被聘用,就可以相应地晋升工资,在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退休年龄延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有些人却嗤之以鼻,比如在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即使评上工程师、研究员的职称也享受不了加薪、住房、医疗等优厚待遇。正因如此,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得到相应的职称资格,削尖脑袋花费了不少心思,使本来非常严肃的评审工作也变了味,走了样。

一项科学评价人才的职称制度,在正常的工作中却变了“异类”,剖析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职称评价缺乏科学性。现有职称评审办法不能与被评审者的岗位能力、业绩、实际贡献和敬业精神完全挂钩。职称评审不严密,缺乏科学性,论资排辈现象严重,这就给一些投机分子在评审材料中掺假创造了“良机”。

二是职称评价缺乏公平性。被评审对象的职数限制,使许多参评对象蒙受了不公平待遇。在某些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报评定职称,而在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的单位由于受到岗位职数额度的限制,造成一些优秀人才长期难以“露头”的尴尬状况。

三是职称评定抽象单一。目前采用的资格评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内外因素的困扰与影响,涉及能力和业绩的标准条件又比较简单和抽象,评委们面对一大堆申报材料无法量化考察,只好将评审注意力侧重在学历、资历、论文、计算机等硬件上,这无疑淡化了人才的真实水平和贡献。

四是职称评判标准不一。国家虽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里,由于评委对评审条件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致,结果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使同一层次、同一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相差甚远。

在今后的职称制度改革中,职称评价不良现象必须得到有效的遏止。

一是推行专业资格结构评价。在职称评价体系中,按照“模块化”运作模式,将评价条件分解为品德、学历、资历、学识、技术、能力、业绩等若干要素,分别实行量化评价。其中为了充分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业绩,学识、技术、能力和业绩在整个评价过程中要占总分的60%-70%,并且将取代学历、资历、论文等成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对在职称评价中业绩平平、能力低下、达不到规定条件和分数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是调整与完善职称评价制度。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应实行科学的社会化的评价机制。要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称工作,逐步过渡到由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避免或减少官方干预。政府人事职能部门要从微观的职称评价工作中脱离出来,着力发展和规范社会评价中介组织,指导制定或调整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等宏观管理工作。同时,改革传统、封闭的评价方式。针对不同职称系列或专业,分门别类,采用切合实际的评价方式区别对待。如对职业性强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制定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规定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具体标准,经相应组织形式,直接竞聘上岗,把职称评审所引发的连带矛盾和问题适度化解。在修订评审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取资料演示、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现场“说课”、实地考核、调查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和手段,分类量化,综合评定,评价结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三是实行特殊评审政策。将职称评价向企业或特殊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调动有突出贡献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且专利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职称评审一步到位;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对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可提供能反映其能力和贡献的科技改造、技术创造、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替代,进一步突出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评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执行人,或获得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主要持有人及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等称号者,可组织专家评委团,以面试答辩的方式,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6)

教师职称不仅关系到教师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绩水平和工资待遇,而且关系到学生素质提升、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的长远发展。笔者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状,对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探讨。

一、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总体情况

1.技工院校教师分类情况

据广东省技工院校综合情况统计,截止2016年年底,全省166所技工院校共有在职教职工29 249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教师19 905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13 515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8 109人,一体化教师8 871人。

在职教职工中,具有职称的教师共有14 944人,其中,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11 255人(含高级讲师

2 123人、讲师5 126人、助理讲师4 006人),占有职称教师总数的75.3%;生产实习指导教师3 689人(含高级实习指导教师433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1 520人,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1 736人),占有职称教师总数的24.7%。

2.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情况

近三年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 2014―2016年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结果

年份 高级申报人数 受理

人数 通过

人数 通过率 中级申

报人数 受理

人数 通过

人数 通过率

2014 336 332 173 52.1% 320 315 181 57.5%

2015 337 335 182 54.3% 297 296 178 60.1%

2016 393 378 199 52.6% 434 427 276 64.6%

(1)申报和评审通过人数明显增多。2016年,因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申报人数激增,评审通过人数也相应增加。尤其是申报中级职称的人数,从2015年的297人上升至2016年的434人,且评审通过人数从178人增加到276人,通过率从60.1%提高到64.6%。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数,从2015年的52人增至2016年的83人,评审通过人数从31人增至44人,通过率从17.0%提升至22.1%。

(2)申报的专业性不断增强。根据《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一览表》,教师申报的专业名称和资格与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应一致,所提交的课程教案、业绩成果、论文内容与申报专业总体相符。从数量上看,申报专业以机械类、电子电工类、计算机技术类专业居多。

(3)申报材料不断规范。申报人按照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认真填写,分类整理材料,制作送审材料目录清单。申报材料经过学校审核、签名、盖章、公示后,材料提交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按时报送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评审办公室审核。

(4)严把材料审核关。学校对教师职称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认真把关。省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要求送审人对受理的材料签字确认并封上封条,杜绝材料事后补充、变更等情况的发生。职称申报、推荐环节严格实行审核签名管理责任制,对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不符合评审条件,不符合填写规范,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以及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对以上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初审结束后,将通过初审的材料送交评委会审阅、鉴定。在鉴定材料的过程中,各评委对照职称条件认真把关,注意保密,未出现违规情况。

(5)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程序。

一是做好评委的抽取和保密工作。评审办公室认真制订评审工作计划,根据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指定专人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委,不泄露评委名单,严守工作纪律,保证严密评审。

二是认真组织召开评审会。给每位评委印发评审议程、评委评审工作纪律,并与之签订评委工作责任书;将制定的工作人员须知发给每位工作人员,营造组织严密、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为每位评委提供一个U盘,内含电子投票表、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等,实现电子投票,减少纸质材料的浪费,提高评审效率。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做好会议记录,及时解答评委提出的政策问题;各评委严格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同一学校不同申报者与纵向不同学校申报同专业者比较相结合,逐一讨论、全面审阅评议申报材料,客观、准确地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保证评审质量,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

三是做好评后公示。按照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评审办公室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在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网站公示。

(6)及时处理投诉信件。公示结束后,由学校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公示情况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审办公室。办公室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按条例受理和核查。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7)建立评委会委员评价制度。为规范评审工作,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在评审工作中的行为等进行总体评价,评价不合格者,按程序及时将其调整出评委库。

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问题分析

1.教师申报材料造假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是多方面的,存在教师制作虚假材料申报职称的现象,主要在公开课、班主任工作年限、教学课时数等方面造假,发表的论文抄袭严重。学校有关部门对教师申报的材料没把关就送审。材料造假的主要原因是教师自身不努力,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没有达到要求;学校没有创造平台和条件培养教师。

学校经办人员对职称评审条件不熟悉,没有对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也未能将评审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准确地反馈给教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职称资格条件,有的学校为了鼓励教职工招生,竟然将招生工作等同于班主任工作或教学工作,或者将中层干部担任班主任的,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学校没有形成有效的教师职称申报工作机制,没有把握好职称评审基本要求和具体政策。

3.专业评审组设置不科学

技工院校教师评委会一直只设专业课学科和基础课学科两个专业评审组。随着技校教师申报评审人数和申报专业种类的逐年增多,现有评审分组已不能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专业组设置较少,对有的教师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论文等方面未能给予准确客观的评价。

4.职称评审办法单一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一直采用专家鉴定评审材料、专业学科组评审、评委会投票的办法,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学校的教师采取材料集中评审的办法,不够科学合理,缺乏改革创新,影响了评审的准确性、公正性。

5.评审技术手段落后

教师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较多,至今未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网络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材料送评、在线评审、审批发证。

6.不能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当前,技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沿用1998年的47号文件,难以体现新时期对技校教师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的要求。对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技能水平要求较低,缺乏对教师在企业实践工作经历的要求,教学、教研评审条件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三、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议

国家出台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目前未设置正高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并向基层一线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据此,结合广东省技工教育发展实际,按照“健全层级体系、完善评价机制、实行分类评聘”的总体思路,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由高至低,逐步推行,分类指导,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业内和社会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1.评聘结合,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

广东省综合考虑技工教育发展情况,制定了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以及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将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试点院校,试点院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行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职称证书,并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试点院校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和摸查工作,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荐方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竞争推荐。推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正高级岗位空岗数的50%。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报、择优推荐、评委会评审、评后公示等程序进行。学校从技工学校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试点院校采取同行评议、校内评议、面试答辩、说课评课、现场操作方式,全面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水平。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正高评聘办法和标准,扩大试点范围,在全省技工院校开展正高职称改革工作。

2.完善技工院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要求和技工教育发展实际,结合技能人才培养的特点,着眼于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修改完善《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新条件》),《新条件》体现技工教育教师的工作特点,要求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进行调研,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教师要有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经历。提高对教师技能水平要求,专业课教师要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指导课教师要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建设一体化教师队伍。注重业绩成绩和教科研成果的转化。新增项目研究、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内容,调动教师参与各类教学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增加了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研发教学仪器、设备或装置,以及教科研成果转化替代业绩成果和论文要求等内容,建立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的评审导向。新《条件》注重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赋予学校更多的人才评价自。新的资格条件充分考虑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推动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等方面,将起到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

3.不同技工院校实行分类评聘,并与技工院校人事制度衔接

广东省技工院校数量多、类型多,按办学主体分有地方人社部门办学、行业办学、企业办学、民间办学;按办学层次分有国家重点技工院校、省重点技工院校、省一类和合格技工学校。不同类别的技工院校,政府投入力度不同,学校对职称制度重视程度不同,因此在师资力量、人才培养质量、教研水平等方面存在差距。偏远山区技工学校教师文凭低、教学成绩不突出、少,高级职称教师较少。根据不同类别和层次的技工院校进行职称分类评聘改革,充分发挥职称的激励作用,探索不同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改革措施,鼓励民办技工学校重视人才建设,适当向偏远地区技工学校倾斜,推进职称服务均衡化。

逐步推开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评聘结合试点工作,综合考虑教师队伍、学科建设、综合实力和管理制度等因素,将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技工院校,探索自主评价机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政府职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调动技工院校教师的积极性,突出职业特点,科学评价。

职称评聘实现与技工院校人事制度的有效衔接,参照《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已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技工院校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试点工作;未参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技工院校,结合《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等文件精神出台教师职称评聘指导政策,民办院校参照其开展试点,统筹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4.加强职称评审组织管理,提升评审质量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的人数和专业种类越来越多,要加强评委库建设,优化评委库专业结构,增补正高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定期在全省技校、职校和高校范围内遴选,按专业、学科分类管理,不断补充稀缺的专家,提供强有力的专家队伍。要加强对新入库评委的系统培训,使其掌握职称评审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及要求,提高u审工作质量。要根据专业评审量合理设置专业评审组,应适当增加专业组,有效提高评审质量。要选派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程序、有组织能力、细致严格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对申报人材料造假、论文抄袭等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

职称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应予以高度重视,根据不同投诉情况分类处理。情况简单的可以向学校去函,要求学校做出答复;如情况复杂的或学校回函有问题的,应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相关情况。调查工作的步骤是:第一,与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见面,说明意图。第二,找教务科长、学生科长等中层管理人员,查找教学管理和班主任工作等资料,核对投诉事项。第三,找有关人员谈话,调查情况。第四,将核查情况反馈给校长。第五,逐一与被投诉人谈话,反馈核查情况,听其意见。向被投诉人说明可以申诉和补充证明材料。第六,与实名投诉人沟通,说明核实的情况。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有关职称政策,做出撤销或保留经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

5.创新职称评审方法,完善职称评价机制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7)

职业院校作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培养和输送单位,为国家现代化的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各类专门人才,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就职业教育发展的内部环境来说,“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问题依然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而“双师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则是摆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职教教师职称评定的要求、根据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办学定位及其对师资素质的相应要求,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职业教育职称评定制度的演变

“职称”一词,在我国最早被人们称为“学衔”,从语义上可以理解为“职务的名称”。1960年国务院颁发《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职称与学衔和学术称号联系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职称的概念逐渐演变为包含“资格”、“称号”、“学衔”、“职位”等含义的专用名词。但是,实际上职称并不等同于“职务”,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称,即学衔,只是专业技术或学识水平、业务能力或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和标志,不应与工资待遇挂钩,也不应有名额数量等的限制,而职务则是指与工资待遇挂钩,有数额限制,并有着明确职责与义务的工作岗位。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全国各高校试点职称改革,统一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不再实行“职称”制,如1986年颁发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但由于人们习惯于使用“职称”一词,便沿袭下来。因此,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职称”,其涵义实质上是指专业技术职务,是与工资待遇等有着直接关系,且有着名额限制的。

改革开放以前,职业院校基本没有职称,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职业院校职称的评定与改革才开始展开。经历了从1979年开始的“建立职称评审制度阶段”和从1986年开始的“职称改革阶段”。在第一阶段,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正式发出《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将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1981年,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的批复》的意见(试行)中,决定将生产实习课教师按照《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执行,定为工程师或技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称呼。在第二阶段,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职位名称、职责、评审与聘任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这一时期的改革在1989年底基本完成,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高职院校较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起步晚,又长期划归普通高等教育一类管辖,因此,高职院校的职称评定一直和普通高校执行同一标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在全国迅速铺开,特别是1986年,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在全国各高校全面开展。这些举措不仅有效地激发了广大教师献身于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促进了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但是由于我国的职称评定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现行的高校职称评定制度仍然遗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例如各校职务评定标准不统一,指标分配现象严重,导致不同学校、相同职称人员含金量却各不相同,甚至有较大差距。

二、现行职业教育职称评定制度的陈弊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无论在师资要求上,还是在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都有着明显区别。职业教育对师资的要求是既要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又要有过硬的实际操作水平的以“双能力”为内涵的“双师型”教师。职业院校要培养的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显然,让职业教育院校教师与普通教育学校教师执行同一职称评定标准对职业院校教师有失公允,既不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职业发展,也不利于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更不利于职业院校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区别于普通教育的职教特色。

第一,不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有着自身的教育特点和教育规律。“双师型”教师概念正是在以往职业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和知识应用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强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纠正以往对师资队伍的评价偏重理论水平的不当做法,促使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正确定位,适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职教理念。但是人们虽然意识到了职业教育师资和普通教育师资的实际工作相异性,也提出了职业教育要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但是对其职称的评审标准却相同于普通教育教师,不仅模糊了实际工作中“双师型”教师界定标准,也容易误导“双师型”教师的专业发展方向。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之一就是科研成果,主要是学术论文的数量及其刊发期刊的等级。但目前职业院校师资普遍紧缺,每位教师基本上都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这无疑增加了职教师资的负担,迫使他们占用大量本该用来钻研专业技能,提高教学水平的时间,去搞科研,难以形成自己的个性。有些教师在教学方面成绩突出,而学术研究水平有限,却囿于没有学术论文,或者论文数量不够,的刊物等级不高,最终不能评到相应职称,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不利于技能型、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职业教育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目的究其根本还是要努力改变不适应职业教育要求、不适应培养行业企业一线需要的应用性人才的教师队伍的现状,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职业院校技能型、应用性人才的培养不同于普通学生的培养方式,对他们的培养不仅要有一定基本理论的要求,更要有实际生产经验的强化,教育教学工作要与时俱进,紧跟行业的发展。而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双师型”教师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不断积累大量一线生产实践经验,真正提高自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但是,现行不完善的“双师型”教师职称评价机制导致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形式、轻实质”,只满足“双师型”教师建设的表面成就,片面追求职业资格证书、科研成果的数量。对“双师型”教师和非“双师型”教师评定标准区分不够,忽视了对“双师型”教师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在观念和做法上产生双偏差,最终导致技能型、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够充分实现。

第三,不利于职业教育形成区别于普通教育的办学特色。职业教育教师职称评定标准靠拢普通教育教师标准带来的突出弊端就是容易使职业院校放弃自身特色,模仿普通高校办学。教学是职业院校的中心工作,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它的办学应注重教学和实践两大块。近年来,职业院校之所以能够呈现蓬勃之势,也是由于在如今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就业困难的情况下,职业院校能够区别于普通高校,办出自己的特色,培养大批动手能力强、上手快的生产一线人员,满足了当前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但是由于教师职称评定要参考学历、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数量等硬性标准,职业院校为了能够“优化”自身的教师队伍,增加师资队伍中教授、副教授的比例,不得不强化教师在科研上的要求,从而渐渐忽视职业教育本身应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特点,逐渐丢掉了自身办学特色,慢慢地失掉了原有的吸引力。

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2009年9月10日,在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其中一条就是要“调整功能定位,改革以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为基础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面向全社会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已经开始意识到根据不同类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制定与其特点和成长规律相符合的制度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大胆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特点的职称评定制度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转贴于

第一,适当下放评审权,改革职业教育职称评审机制和管理机构。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审和聘任制度还或多或少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干预痕迹明显。主管部门控制着岗位结构和职数比例,政府部门掌握各职称系列评审机构的设置,甚至许多地方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大多由行政领导组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也逐步落实,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社会用人转变,身份管理也逐步向岗位管理转变。因此,继续沿用这种方法,势必不能妥善解决国家用人与单位用人、岗位用人之间的矛盾。虽然经过几次职称改革,目前我国已经有不少高校获得了职称(主要指高级职称)的评审自主权,但是职业院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基本都是由行政部门通过社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的。职业院校所设专业有较大的灵活性、针对性,培养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人才。因此,如果要进一步凸显这些学校服务于地方经济的鲜明特征,保持个性化发展,必须避免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行政意志、长官意志,适当地下放评审权限。因为只有用人单位最清楚本单位的人才状况和岗位需求。所以,怎么评、聘任谁应该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为了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避免因下放权限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改革职业教育职称评审机制和管理机构,严肃职业教育职称评审评委制。评委会既要有专家学者,又要有相关行业里的资深专家和技术能手共同组织评审。对评委会组成人员的入选,严格把关,真正选拔出思想作风好、政策观念强、学术、技术水平高的专家。同时,还要建立地区性的专家资源库,以便需要时可按专业、年龄等随机抽选组成评委会,并保证评审公平、公正,杜绝关系职称、人情职称。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8)

诸州执刀、州县典狱、问事、白直,总名“杂职”。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史、佐、计(帐)史、仓史、里正、市史,折冲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

 

令文对唐代前期在京诸司非长上流外官、众多没有品阶的职位和州县、折冲府等地方官府的非品官职位分别以“番官”、“庶士”、“内给使”、“散使”、“杂任”、“杂职”称谓进行统括。已有学者刊文考释已上数种群体的构成、特点及在唐代官僚制度中的意义②。至于“典吏”,正如黄正建所言,以往研究涉及不多,令文的规定是我们深入研究的基础[2](P504-505)。刘后滨指出《天圣令》在“传世的编纂史料和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档案文献之间架起了会通相关史料的津梁”3]。本文正是在此论点的指引下,会通上述几种史料,从唐令关于唐代前期官府职员分类规定与官文书处理程式的关系及其变化角度,对典吏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典吏”称谓渊源:四等官制下的主典群体

 

遍检史籍,“典吏”称谓,前代罕见,至唐代开始广泛使用。《隋书刑法志》中对州县佐史等群体以“典吏”代称,“(开皇)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诸州县佐史,三年_代,经任者不得重居之。”M(P7W《隋书儒林传刘炫传》对此事的记载略异:“炀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高祖之世,以刀笔吏类多小人,年久长奸,势使然也。又以风俗陵迟,妇人无节。于是立格,州县佐史,三年而代之,九品妻无得再醮。炫著论以为不可,弘竟从之。”[4](P1721)比对以上两条材料,“州县佐史”三年代换,应是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后所立制度,后被牛弘在大业年间修律令时废除。

 

唐前期交通组织中馆驿、长行坊设置职典。大谷2841北馆文书见有“北馆厨典”28](第1册,P111)。大谷2842号文书第5、10行又见“北馆厨典周建智”[8](第1册,P111-112)。可见,同一馆内职典不止一名。馆厨典掌管帐目、呈报公文。北馆位于高昌城内,从出土文书看西州各县和西州与其他州之间交通要道上的“馆”很多[9]。馆驿是唐代全国通行的交通组织,由此推知,馆厨典是唐前期人数较多的一类职典。馆驿之外,西州等边州还设置长行坊,饲养为迎送使者和运送货物使用的长行马驴,长行坊中也存在职典。孔祥星对有邻馆所藏罗振玉《贞松堂藏西陲秘籍丛残》收录的长行坊文书研究中指出,“典是长行坊及所属机构的具体办事人员,负责文书等工作”[30],孙晓林亦持相似观点[31]。长行坊广泛存在于边地都督府、州、县,可知这一机构中存在着大量的职典。

 

概言之,唐代前期军政和财政系统等使职与管理籍帐、交通等基层官府中存在着数量较多的名为“典”的职员群体。这一群体承担着文案起草、检覆和勾检职能。职典本身并无流内、流外品阶,不是官人身份,®很少能为传世史籍所详载,故而很少进入

 

官僚制度研究者的视野之中。结合前文对“典吏”、“主典”“典”关系的考证,我们可以作出推论,《天圣令杂令》附唐令15条的“典吏”规定是针对内外官府中的职典特别作出的。

 

唐15条依次规定了“番官”“庶士”、“内给使”“散使”“杂职”“杂任”和“典吏”。令文以“诸司”起头,接下来依次是对“内侍省、内坊”“亲王府”、“诸州”“州县”和“折冲府”的有关职员归类,是按照在京官府和在地方的官府顺序来排列的。除“番官”是流外官,“庶士”、“内给使”、“散使”、“杂职”、“杂任”均是无流外品的职位。因此,可以说本条令文主要是对唐代官府众多无品阶职名的归类。而归类采用的形式或者说类属定义不尽相同,“内给使”、“散使”的定义是限定式的,即无官品阉人。“庶士”、“杂职”的定义是采用一一罗列职名的方式。“杂任”的定义也是如此。只不过“杂任”的“州县录事、市令……两京坊正等”的表述,似乎昭示其未能一一列举。结合前文的论述,唐代前期内外官府中尚有为数众多的职典,它们与杂任工作性质相似,也同样未有品阶。“典”、“典吏”,内涵一致。唐前期内外官府流内和流外职事官的品阶有专门的《官品令》对其加以规定[32](P11-12)。唐代《杂令》作为规定无法进入其他令篇条文的篇目[33](P254),该令篇第15条即是将不能进入《官品令》的官府职员进行定位。因此,当其他官府职员已得到定位后,本条令文“典吏”对职典进行归类和定位。“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这里“其称……者”是一个用于解释的句式。《唐律疏议》卷5《名例律》“共犯罪有逃亡条”“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课役。若枉三年,通折六年课役。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亦除一年者……其称折一年、二年者,皆以三百六十日为断”[9](P119-120),就是对一年、两年如何计算的解释。与此类似,“其称‘典吏’者”就是对“典吏”的解释。根据前文,杂任类属所包含职位已较为清晰,这些职位的权责在整部令文中是较为明确的,因此,令文此处用“杂任”来解释“典吏”,即那些被称为典吏的,和杂任是一致的。“典吏”即“职典”,这一群体与令文所列的“杂任”性质一致,职权和经济待遇亦应相似。之。

 

唐高宗龙朔年间的《恤刑诏》提到:“其囚疾患及轻罪并笞杖等,虽法有恒规,恐典吏妄生威福,官人不存检校,或颜面嘱请,触类以之,若仍旧不悛,当加重罪,布告天下,知朕意焉。”[34](卷82,P471)对囚犯以严刑威逼的“典吏”,可能不止是刑狱官府负责文书的主典职员。唐玄宗开元二年的《诫励尚书省官敕》提到:尚书礼阁,国之政本,郎官之选,实藉良才。如闻诸司郎中、员外,怠于理烦,业惟养望。凡厥案牍,每多停壅;容纵典吏,仍有受财。欲使四方,何以取则,事资先令,义贵能改。宜令当司长官殷勤示语,并委左右丞勾当,其有与夺不当及稽滞稍多者,各以状闻。”34](卷100,P507)这里的“典吏”是指尚书省各司郎中、员外郎之下的负责文书的职员主事、令史、书令史和掌固等。这些职位虽有低级流内品或流外品,但仍可以“典吏”代称。同是开元时期的《更定两畿县令考满诏》说:比来两畿县令,经一两考即改。其行苟且,罕在政要。百姓弊于迎送,典吏因而隐欺。自今以后,皆令四考满,满曰听依京官例选,仍不得辄续于前劳。”[35](卷630,P7551)县司的“典吏”大致就是指除县令和作为佐官县丞、簿、尉之外的杂任群体。

 

归纳以上“典吏”一词用例,我们可将之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况。狭义的“典吏”就是对官府职典—种称谓;广义的“典吏”,则是对包括主典群体在内的广大官府低级职员的统称。“典吏”作为官府职员类属称谓的形成,_方面与唐代前期文书运作高度程序化有着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又是在官、吏分途曰益明朗的背景下发生的[5KP253-256)。叶炜指出,“隋唐以后,胥吏已逐渐成为一个工作性质明确、与

 

官员并立的职业群体,胥吏与官员之间的边界业已清晰”[5](P174)。叶文所论的“胥吏”是文书行政系统的低级职员,这与本文所讨论的广义的典吏群体基本一致。

 

广义的典吏,即众多官府中负责文书工作的低级职员,虽有职名之区别、品阶之高下,但承担的工作性质相似,官府对其的管理,如薪俸、考核、升迁等方面有较多的一致性[5](P134-197),因此,这些职员会被以“典吏”统称。如果说品阶在某些场合仍然显示其区别身份高下的功能,台省寺监的众多低品职员会被较为清晰地区别,那么对于供职于州县的无品杂任来说,则更为普遍地被以“典吏”“州典”、“县典”相称。广义典吏称谓的流行,使得以官人、吏职成为分辨清晰的两个群体,出土唐代墓志有这方面的反映。

 

唐人墓志写作中,称誉作为官长的志主时,有意区分“僚属”、“典吏”不同官场人际圈。高宗弘道年间的《唐故太常寺太乐令畅(昉)府君墓志铭并序》称赞曾为县令的志主“官僚资其懿范,典吏仰其成规”

 

[36](P708),玄宗先天年间的《唐故青州司仓参军上柱国天水赵府君墓志铭并序》亦誉墓主人“僚友竞竞钦其矩,典吏肃肃惧其明”。墓志的这种写法,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官场和社会对官吏类属的分辨。唐代书仪中也有对典吏和僚属的区分。敦煌文书郑庆余《大唐新定吉凶书仪》残卷有《典吏起居启》,列在《僚属起居[启]》之后®。根据前辈学者的研究,该书仪修撰于元和六年、七年间写本类书《籯金》残卷,叙述东汉时循吏刘宠事迹,其文称:“刘宠为太守清正,只务养人,典吏惧威,不敢取受,人无返夜,犬故不夜吠,是也”②。而此事更为原本的记载保留在范晔《后汉书循吏传》,刘宠离任时,“人赍百钱以送宠。宠劳之曰:父老何自苦?对曰: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前代史籍中地方官府“吏”被唐人以“典吏”替代相称。转述东汉贾琮的事迹也有同样改动情形。《后汉书》载:“乃以琮为冀州刺史。旧典,传车骖驾,垂赤帷裳,迎于州界。及琮之部,升车言曰:刺史当远视广听,纠察美恶,何有反垂帷裳以自掩塞乎?乃命御者褰之。”®敦煌唐代类书《语对》谓“贾琮为冀州刺史,典史(吏)以骖驾赤帷迎于州界,令褰之,百姓闻之,自然悚震。②唐人添加“典(史)吏”使得贾琮的故事变得更加生动。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9)

教师职称是教师的任职资格与能力的凭证,是教师的综合素质、实际水平的凭证及物化体现。客观地说,教师职称的晋升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师积极性提高的源动力之一,这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职称晋升制度凸显出很多弊端和不足。

一、现行职称晋升制度的弊端

1.高职称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导致职业怠倦现象加剧

近几年,我国高校高职称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其间年轻的高职称教师也迅速增加,出现了副教授、教授数量膨胀现象。然而,高校的综合科研能力和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没有因此而增长。究其本质原因不是政策制定的疏忽,也不是控制监督的主要问题,而是高校的定位。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高校招生规模扩大,高职称人员紧缺,高等院校的师资矛盾是供给不足。而高职称教师的供给不足又是由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学术科研水平有限造成的。[1]不少教师进行科研只是为了晋级,这就容易与生产实际脱钩,研究出一些无用的成果,或者评上职称后就将论文成果束之高阁,不去推广转化为生产力。高校教师一评上教授,就会终身受益,主观上不必为晋升而奋斗,物质生活和精神需求都达到了满足。很多人四十多岁就丧失了前进的动力,倚老卖老,反正终身享用国家的教授待遇。这种不合理的职称评审制度扼杀了知识分子的创造力,束缚了一大批本可以成为发明家、创造家人士的手脚,造成了人才的普遍平庸化、功利化,严重阻碍了教师专业队伍的发展与建设。

2.高校各学科间职称晋升标准无专业区别

评定标准的不一致更多地反映在高校学科间。不同的院系,因为设立标准不同,评审的结果千差万别。理工与艺术专业,重在实际操作与表演,它也是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尽管它不同于理论体系的研究与建树。两者体系不同,并无高低之分,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实际操作的要求不应被贬低。顺应市场经济变革,重点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如果没有一支动手能力强、技艺精湛的教师队伍,是不可能实现的。盲目追求学术,轻视技能,不仅会挫伤许多优秀教师进取的心,埋没人才,而且会影响学生的发展。当前在评定高级职称时,要制定合理的标准,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专业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结合其各自情况制定分类的任职标准,而不能笼而统之。

3.职称评审重科研轻教学现象严重

教师最本职的工作是教书育人,是把先进的教育理论运用于学生教育的实际操作者,把学生培养成国家的有用之才。但现行职称评定的导向,却不可避免地使得教师认为教学无所谓,只搞科研,坦率地说就是写论文,通行的做法是把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或出版的学术专著作为一个“硬指标”。如果论文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无论这名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得如何好,无论其论文质量多么高,都无法得以晋升。尤其对于搞科研的教师来说,认真踏实地搞科研也许几年完不成一个成果,完不成成果怎能评职称?而相同的时间东拼西凑几篇论文却可以评上最高的职称。于是很多人无奈地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捷径上去,也使得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用的精力非常有限。教师摆不正自身工作的重点,教学的质量工程就不可能落到实处。仅仅依靠“评聘分离”并不能彻底解决高校教师的价值取向和职业追求问题,唯有在职称评定这个源头纠正高校教师的定位,方能使教师回归教育工作的本质。

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近几年我国高校职称改革的经验和今后的改革方向谈几点个人建议。

1.建立多元化的高校教师职称晋升体系

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职称晋升体系,即要符合教育的规律、科学的规律、人才的规律。高等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是综合性的,既要有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业绩的定量考核,又要有对教师综合素质的定性分析。应该把教学与科研、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系统、客观地评价教授真实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晋升体系;在晋级中要兼顾短期与长期、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鼓励教师通过较长时期的艰苦劳动创造出高质量、高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成果;对人才的成长要有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要为教授们的继续发展创造条件。

2.提高高校教师的学术权威和学术自由

大学的管理中存在着国家权力、市场力量和学术权威三种力量,三股力量相互作用表现为一个三角形的协调模式。[2]在我国的大学管理中国家的行政权力一直占主导作用,市场力量和学术权威的作用总体上微不足道,尤其表现为学术权威和行政力严重失衡。然而,实践证明大学的行政主导模式不利于学术自由,国家权力应为大学的自由创造保障条件,而不是让学术直接服从于国家短暂的眼前需求。就整体而言,国家绝不能要求大学直接和完全地为国家服务;而应该确信,只要大学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最高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带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3]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以学术自由为支撑的大学自治和教授治学,以学术指导模式管理大学有利于学术自由和学术发展。因此,学术事务应尽可能地交给学术人员处理,学术管理权力应尽可能赋予教师群体。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一个制度的实施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撑,面对市场化教师职称晋升问题上的诸多矛盾,应尽快出台《教师职称晋升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该制度的权威性,为教师的法律武器,能够维护教师自身的权益,也为教师职称晋升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高校教师职称晋升是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着重研究、发现其特有的规律,在学习、借鉴别国的成果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条件比较,不可盲从。我们要及时研究解决工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职称晋升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政工类职称论文篇(10)

中日两国都是使用汉字的国家,因此,汉日语中有很多同形词。在古代,主要是中国汉字流向日本;在近现代,主要是日本汉字流向中国。汉字在传播过程中从一种语言的词汇体系进入另一种语言的词汇体系后,其音、义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等现象;因此,如果对同形词的含义不甚了解,二语习得者会产生母语的负迁移现象。

近年来,中日两国各行各业交往不断,在跨文化交际中,如何正确解读对方的职务名称关系到接待的规格、礼仪和交际的成败;译员即使了解职务内涵,但如何准确地向不了解对象国文化的第三者传达亦是复杂的翻译工作。本文基于上述问题意识,从功能主义目的论的视角探讨职务名称的归化、异化翻译问题。

一、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归化翻译和异化翻译

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由弗米尔于1978年提出,认为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翻译目的来自翻译活动的发起者规定的翻译纲要,他详细阐述了翻译目的,目标的读者对象,使用的时间、地点、场景和交际媒介,并说明文本的预期功能。弗米尔还指出译者应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采取相应的翻译策略。

美国翻译学者劳伦斯・韦努蒂在《译者的隐身》(1995)中提出了“归化”和“异化”两个概念。归化翻译是把源语本土化,以目标语或译文读者为归宿,采取目标语读者所习惯的表达方式来传达原文的内容,它要求译者向目标语的读者靠拢。异化翻译指译者尽可能让读者向作者靠拢,迁就外来文化的语言特点,吸纳外语表达方式,要求译者向作者靠拢,采取与作者所使用的源语相应的表达方式,来传达原文的内容。

下面根据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理论和归化、异化的翻译策略,探讨汉日语中作为同形词的职务名称翻译。

二、学校中的职务名称翻译

中日两国的教育体制大致相同,实行“6334”制,即小学6年、初中和高中各3年,大学本科4年,而日本的研究生学制是2年。日本的初中称「中学校,高中称「高等学校,简称「高校,研究生院称「大学院。日本的「校指小学、初中、高中的校长,大学的校长称「学(有的称「)。下面以“主任”和“代表”两个同形词为例作说明。

(一)主任

“主任”在日本指具体办事人员的负责人,但并没有实权,相当于中国的科长、股长。在中国,“主任”指一个单位、部门、机关的领导,属于行政职务。学校里也设置“主任”一职,有:办公室主任、系主任、食堂主任等。但在日本的学校,主任的职务并不常见,而且与中国的相比,差异较大。

中国的“教研室主任”,相当于日本的「教室代表;大学里的“系主任”,相当于日本的「学部;“实验室主任”对应日本的「室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在日语中的表达是「学室。当然,日本的学校中也设有和中国一样的“主任”职务,如中文的“教务主任、教导主任”在日语中亦称作「教主任;“年级主任、年级组长”对应的日语是「学年主任。

我们可以发现,在学校中,汉语的“主任”大都对应日语的「~、「~代表。在翻译过程中,依据功能主义目的论原则,为了达到汉日语言对等翻译,我们认为汉语中的“主任”应归化翻译成对应的日本职务名称。这既实现了语言的沟通,又克服了语言文化障碍。

(二)代表

与“主任”类似,日本的学校也不常使用“代表”一词,如日语的「クラスの代表相当于汉语的“班代表、班长”;而在班级里帮助老师收发作业的“科代表”,在日语中没有对应表达,这种情况下可以异化翻译成日语的「~代表。例如:语文科代表即「国代表;数学科代表即「数学代表。

在翻译中,我们经常会说到“日方代表”,可把它对应翻译为「日本代表。但是,日语中的「日本代表往往指代表日本参加国际比赛的人,如参加奥运会、世界杯赛的日本运动员称为「日本代表「日本代表手,「日本代表的主教练称「代表督。

综合上述“主任”和“代表”的含义,因为日本的学校中较少使用复杂的职务名称,而多用「~来命名职务,所以,我们在翻译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宜采用异化或者归化翻译的策略。

三、公司中的职务名称翻译

中日两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日本虽有少数政府控股公司,但都在1980年代实行股份制或民营化改革,因此两国企业中设置的职务名称也有差异,既有某国企业有的职务,也有同形异义的职务名称。如日语的「理指财务出纳人员,中文的“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译成日语的「社「支配人「マネジャ等。再如日语的「工不等于汉语的“厂长”,大致相当于“车间主任”“工段长”。下面对翻译时容易混淆的职务名称作具体分析。

(一)顾问、参与、参事、相谈役

汉语“顾问”泛指在某件事情的认知上达到专家程度的人,他们可以提供咨询服务。例如品牌顾问、法律顾问、国家安全顾问等。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在中国还是日本企业中,顾问是由资深职员,或者从其他公司邀请的有经验者来担任,一般没有决定权。但是,日本企业中除了“顾问”外,还有与其类似的「参与、「参事、「相役等职务。

「参与的职责是提出议案,权力比顾问大,一般由原副会长、资深职员等有经验者担任。「参事拥有参与事务、提出意见的权利,他不同于「和「参与,拥有某些行政权,一般表示日本企业中部长级别里的最高者。但与其说「参与、「参事是一种职务名称,不如说是一种阶层的象征,因此在日本企业中常存在拥有「参事或者「参与资格的部长。「相役一般由原董事、高层领导担任,为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策划提出意见。

另外,「参与是日本特有的职务名称,在汉语中“参与”是动词,不是职务名。而「参事出现在中国的政界。中文里的“参事”是指国家干部,由同级政府领导聘任,一般安排无党派人士或派人士任职。“参事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是具有统战性和咨询性的工作部门。

由此可知,「参与「参事「相役三者皆为“顾问”,但要达到对等翻译,我们认为「参与「相役可以采用异化翻译,直译为“参与”和“相谈役”;为了跟中国政界的“参事”相区分,日本的「参事可以采用归化翻译,译成“顾问”。

(二)主任

在商务活动中,我们如果遇到对方的职务是主任时,需要特别注意,当“主任”作为名词单独使用时,日语中的「主任和汉语的“主任”意义相差巨大。在中国,企业里的“主任”是部门领导,而日本企业的「主任是非管理职务,一般在实行「年功序列(论资排辈)的日本企业里,一个员工在工作5至10年后就可升至「主任职务,这个职务仅比普通职员高一点,日本企业有时会设置「上席主任用以区分“主任”的大小。

日本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职位从上至下分为「部主任平社。「意译成中文是“股长”,也可异化翻译成“长”。日本企业中的「是进行各项业务的最小单位,而「,顾名思义就是「里的管理职系,一般次于「,「平社即普通职工。

中国的企业中也有“主任”的职务,但是和日本企业中的主任相比,中国的“主任”显然职位比较高,如:车间主任、厂办主任。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根据企业的不同,“主任”职务的大小也有区别,主要可以分为以下4类。

1.和「(科长)同级。日本土木作业现场设有「工事主任的职务,其中“主任”表示现场暂时的负责人,相当于「等级。当然根据工程的大小和重要性还会有所不同,甚至会出现「主任的职务。

2.其职务比「稍微高一点,但在「之下。有些日本大型药品公司在「和「之间设置「主任的职务。

3.和「同级。日本某些企业将「下任称作“主任”,主任需要接受「的工作,进行「研修。

4.比「平社稍微高一点,但在「之下。在日本企业的人事安排中,「平社凭借年资可成为比一般职员高一等级的主任。

(三)专务、常务

在日本企业中,「、常是仅次于「社(总裁、总经理)的职务。「是经过董事会决议选任的职位,一般掌管着公司业务的整体管理,辅佐社长的工作,但不一定有代表权。日本的《旧商法》规定「就算没有代表权,也有可能被贸易对方追究公司责任,但是,新《公司法》明文规定「不会被追究公司责任。「常也是通过董事会决议选任的职位,一般是由部长晋升上来的,职责是辅助社长,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职位在「之下。「、常是日语特有的表达方式,体现着日本的企业文化,我们认为采用异化翻译,直译成“专务、常务”更为合适。

(四)役员、干部

日语中的「役员、「部都有表达“组织中的干部”之意。但是两者所包含的具体含义有区别。日语中,比起「役员这一表达,「部的用途更加广泛,因为「部有一种组织较大,手握较大权力的感觉,同时它和大众有距离感,有时候被用作贬义词。广义上的「部表示科长、部长等领导的总称;狭义上则表示处在董事等重量级的领导者。他们一般是政府机关、团体、企业、黑社会的中心人物,具有决策权,相当于我国的中层领导,有时专指高干。相对于「部的暧昧性,「役员清楚表明了自己的职务的高低,一般指理事、监事、董事等企业的高层领导。

汉语中的“干部”是日语「部的借词,「部是日本人根据法语“cadre”一词意译而成,后传入中国,用来指在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中起骨干作用的公职人员、领导、管理人员,如:班干部、村干部、机关干部、国家干部。汉语中的“干部”的指称范围广泛,是高频词,而日语中「部的指称范围相对较窄,使用频率不高。

由以上资料可知,日语「部从一开始就被异化翻译成“干部”。「役员是日本特有的职务名称,但它也是一种职务等级的统称。例如日本商工会议所的介绍中有「役一栏,下设「会「副会「理事「常理事「理事等职务。由此可见,仅「役二字难以断定是哪种职务,采用异化翻译,直译为“役员”较为合适。汉语中的“干部”不能简单地翻译成日语「部,能被看作「部的日本人的地位较高,在交际中要引起重视。

(五)辅佐、、待遇等副职的翻译

表达副职时,汉语一般加个“副”字了事,而日语中存在许多表达,例如:「助役、次、、佐、格、付等,且各地使用不统一,如大阪府设有「知事、副知事;大阪市政府设有「助役,他不是小小的助理,而是“副市长”。

虽然日语中表示副职的名称很多,但我们不能统一翻译成“副~”。下面先了解一下普通日本公司的职务设置。

社>>常>部>部>副部>次 >>、佐、待遇>>、佐>主任>平社

日本企业一般在部长下面设置一名「部,目的是辅助部长,在部长缺席或者有要事的情况下代替部长行使权力,一般认为处在副部长之上。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情况下,「部是为了对外交流时提高接待者的等级,方便业务交流,在内部并不能取代部长。

有时候公司会存在多名「部,还存在副部长高于部长的情况。「、「等职务下面有时候会同时设置「、「佐、「待遇,三者的差别不大。比如:「理、「理。

汉语中虽然存在“、待遇、代行”等词汇,但并不当作职务名称,所以日语的这些副职在汉语里没有对应词,因此当遇到这些职务名称时,采用异化翻译比较合适。

四、政府部门中职务名称的翻译

中日两国社会制度不同,政府部门的名称不同,其职务名称也就不同。日本的内阁相当于中国的国务院,内阁的「××省相当于国务院的“××部”,「××相当于中国的“××省”,其行政首脑「知事相当于中国的“省长”。中国政党的一把手称“总书记”或“主席”,而日本政党的一把手有的称「裁,有的称「代表。这些名称属于专用名词,翻译时习惯上采用异化翻译策略。下面以“主任”“书记”为例加以说明。

(一)主任

在中国政府机关里,“主任”是单位、部门的最高领导,如:发改委主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而日本政府中的“主任”仅指具体办事人员的负责人,日本公务员的职阶是:

此外,日语中的「管理主任者、「宅地建物取引主任者、「旅行取主任者等职务名称,表示某方面专家的资格认定,需要通过日本的国家考试才能获得。

因为汉、日语中“主任”的词义毫不相关,日本政府中的「主任是专有名词,其前面有限定词,我们认为采用异化翻译才更恰当。

(二)书记

汉语中的“书记”一词来源于日语。日语中的「义为“记录”,「官指记录会议内容的秘书,做一些文秘工作的人,是政党和工会书记局中的事务员,或者是地方公共团体议会事务局中的总务和会计人员。该词传入中国后,其含义发生了演变,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执政党的领导人一般称作“书记、总书记”,这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专有的职务名称。因此,我们在翻译「一词时,为了和政治用语的“书记”加以区分,应当根据情况归化翻译成“秘书、记录员”。

五、结语

职务名称代表一个人在组织中的身份地位和职责。职务名称的种类随着文化的发展逐渐丰富起来。中日两国的文化相通又存在差异,这也表现在职位的名称上,翻译时我们发现中日两国中既存在名称相似,意思相近的职务名,又存在某个国家特有的名称。想要将中日职务名称进行对等翻译,首先需要深入了解中日两国的名称文化,才能在功能主义目的论下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归化、异化翻译。

参考文献:

[1]何高大,杨建军.“主任”职务名称翻译初探[J].湘潭师范学院

学报,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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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类职称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 G64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9-0026-03

一、问题的提出

钱学森老先生关于人才培养的世纪之问由来已久,而我们现在的教育似乎并不能给钱老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什么我们现在的高校培养不出大师呢?笔者结合盛产大师的西南联大,并比照当下教师的评价制度,对原因略析一二。

尽管处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中,但西南联大能够在短短的八年时间,为社会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在各个领域都有建树的人才,这和当时联大的师生们秉承着将自己的命运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术精神分不开的。在联大的校园,这种浓烈的爱国情感使得联大的知识分子深刻意识到,只要文化不灭亡,那么我们的民族就是有希望的。他们以文化的创造和传播来维系中华民族的血脉,坚定地投入用学术救国的行列中,以自己的知识和才华报效祖国。然而,这种纯粹的学术精神恰恰是当下高等教育所缺乏的,尽管现在环境远远好过抗战时期,但我们的教育成就却无法超越西南联大。

广东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与京沪是可以分庭抗礼的,但是在文化和学术上却没有这种抗衡的资本。学界有京派和海派之说,但学界并没有岭南学派,倘若广东要在学术风气和治学风格上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打造学术界独树一帜的岭南学派,那么广东的高等教育改革应该重点考虑如何重新构建健全的制度来保障学术的纯粹性。

二、西南联大的学术概况

(一)宽松的晋升制度

联大的教师职称评定并不注重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物的数量,其规定:“国内大学毕业助教。助教三年,可升教员。国内研究院毕业得有硕士学位者,为教员。教员三年得升专任讲师。讲师三年得升副教授。副教授三年升得教授”。[1]同时,教师职称升任一级所需的三年也包括不在同一所学校的教龄。这表明教师的学术评价和职称评定方面,主要偏重于职业操守和授课能力。联大的助教和教员在评讲师职称时必须开出两门以上的课程,且授课受到学生的欢迎,效果良好,这是主要的条件。同时还要具有能够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发表过著作或多篇论文,但这只是次要的条件。讲师,在教学中取得突出成绩,被全院或全系师生公认,并在科研方面有学术专著或创造发明,都可提升为副教授。同等道理,副教授可提升为教授,且手续简便公开,准备好所需的材料,上报校常务委员会,经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可。[2]教授或副教授的评审,没有名额限制,为一切优秀的人才敞开大门。

可见,联大教师的晋升制度主要以任教的时间长短和授课效果为参考标准,不会因为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数量上的硬性指标而对其职称和待遇做相应的调整。众所周知,学术并非一蹴而就,很多学科都需要十年、二十年,甚至是几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

(二)官员兼任制

联大纯粹学术氛围的形成,除了在聘任和晋升制度上赋予教师极大的自由外,其学科官员兼任制的实行也是重要原因。学校官员不会有特权,更不会因此增加薪资,而使教师获得额外的收益。(见表1)

表1:西南联大改定教职员俸给标准(1944年8月9日)

资料来源: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四)第485页

以上是联大规定的不同职位最低薪资和最高薪资,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和教师之间的差距非常大。不同层次的教师又有差别,教授最高可以拿到每月600元,但普通教员最高也只有240元。全校薪资最高的是三位常委:梅贻琦、蒋梦麟和张伯苓均,他们的薪资为每月710元。[3]而联大的其他行政官员都属于兼职,虽然有官职在,但并不增加薪酬。如算学系教授兼主任杨武之的薪额是590元,而教授姜立夫是600元,教授江泽涵是590元。从统计数据来看,600元是最高的薪酬,做官不一定拿得到,不做官能拿最高薪酬的大有人在。

1942年10月,联大的教授们集体拒绝了一笔特别办公费,这放在今天,等同于行政津贴,理应得到,但他们却拒绝了。“……盖同人等献身教育,原以研究学术,启迪后进为天职,于教课之外兼负一部分行政责任,亦视为当然之义务,并不希冀任何权利……”[4]这封拒绝信后附上了冯友兰、张奚若、陈岱孙等25位兼职行政教师的签名。实际上,在抗战后期,由于通货膨胀,很多教授的生活举步维艰,他们典当衣物及书籍,卖稿卖文,停止子女教育,实属不易,很多老师都要申请其他补助,但是他们却拒绝了理所当然的行政费补贴。可见当时的教授将学术研究和学生教育视为教师的天职,并不追逐行政职务,反而将其作为一种义务。

三、广东高等教育存在问题

(一)过于量化的学术评价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除了达到基本的学历要求、外语要求,专业技术工作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都已经量化。教授或研究员的评审,其论文或著作应该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要求: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2)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要求: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3)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要求: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4)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要求: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2]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得出,教授的评定主要看课时量和论文的完成,并且没有详细的分类,而是笼统规定理工类和文科类。但实际情况是,学科之间的差别很大,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科目,单纯的论文数量并不足以说明学者们学术功底的深厚。高校的教师本来是学术自由的主体,现在他们不仅要授课,还要进行科研,因而教师们是十分疲惫的。短期内,为了达到所规定论文的数量,可能会导致大量的文字垃圾出现,从而造成虚假的学术繁荣。

(二)“以刊论文”负面影响加剧

广东高校在教师职称论文的评定中,除了上述的授课量和论文数量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对所发表的论文刊物作出了限定。“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3]

以刊论文,其目的是促使高校教师们努力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的期刊,并不是某一学科的专业平台,而是多种学科交杂在一起,学科边界并不清晰,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在CSSCI1998-2006年的600余种来源期刊中,刊登单一学科论文的期刊只有4种,刊登1到3个学科论文的期刊只有29种,刊登10个或10个以上学科论文的期刊占总数的72.3%。[5]这些数据表明,大多数学术期刊不是专业期刊而是综合期刊,在审核投稿者的论文时,可能无法区分学者的真正研究水平。此外,为了评价方便,在高校教师的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和项目申报等方面,行政部门常常依据学者们所发表的论文进行评定,这直接导致了恶性循环。实际上,广东各高校都对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实施不同的奖励,如广东商学院规定核心刊物的科研计分为4-5分,非核心的一般期刊则为2分,然而深圳大学则只奖励核心期刊,对于非核心期刊的论文无奖励。[6]如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高校教师为了在核心期刊上,量体裁衣,只注重发表在哪里,而忽视了他们真正应该写什么。

(三)官本位现象愈演愈烈

现在的高校,越来越多的学者热衷于做官,因为做官带来的效益显而易见。不同级别的官员在学校的地位、待遇和话语权不尽相同。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方面,有行政级别的教师比普通教授更具有优势。行政级别将高校教师分成三六九等,在某些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的工资比一线教职员工要高很多。更何况,教师成为官员后,要忙于事务性工作,忙于上级领导的考核,忙于各种应酬,他们哪有时间去做研究?而现实的情况下,高校的官员不仅仅是官员,他们还要继续当教授,做科研,带研究生,其结果可想而知。人的精力毕竟有限,但科研成果含金量少却不会给他们的职位晋升带来不利。高校的校长一般都是任命制,很少进行公开选拔,31所副部级大学校长职务由中央直接任命,这也是因为行政级别的存在而导致的直接结果。并且,不同学校的校长的行政级别不同,中山大学是985高校,校长的行政级别为副部级。普通本科一般为正厅级,与地级市的书记、市长级别相当。试想,当高校的教师都热衷于做官时,又有多少人可以在这种风气中保持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学术精神?有多少可以拒绝成为行政的附庸呢?又有多少教员可以几十年如一日地坚守自己的一片净土,以期若干年后将自己打造成大师呢?

四、广东高等教育改革的对策

高等教育培养不出大师,不在于硬件条件。想当年,联大的师生们,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外部环境是何等恶劣。现在各方面硬件要比过去好很多,而教师们都忙于,评职称,上课念课件,内容人云亦云,少有创新。行政化现象愈演愈烈,高校官本位主义导致许多学者无法安心教学,却争着竞争各种行政岗位,以寻求相关利益的实现。这些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还在于我们的评价考核标准不恰当,直接导致了学术纯粹性的缺失。主要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尊重学科差异,合理设置考核标准

高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授课和科研,因此应该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考核。授课部分,应该积极推动学生评价。在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授课的好坏,理应由学生进行打分,促使教师努力提高授课水平。对于不同年龄的和不同职称的教师设定相应的授课量,如青年学者主要是完成授课任务,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科研中;而中年学者由于其拥有长期的教学经验,则可以重点进行授课,传播知识,减少科研任务。科研考核方面,由于学科之间的巨大差异,各个学科应该采用适合本学科评价的标准,分二级学科甚至三级学科,重点是学科内的比较,不同的学科应该有符合其学科特性的指标体系和评价重点。对于人文学科,由于其研究成果的现实价值存在潜在性,更应该采用和自然科学不同的方法,例如可以采用论著代表制度。如果该学者的论著是其学科内最具有代表性的成果,那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免除量化考核,也许在这一时期没有发表其他论文,但他相应的待遇不应该有变动。应依据不同学校的学科特色,制订更加详细和更具可行性的考核标准,逐步降低对论文数量的要求。

(二)推动同行评审,营造宽松学术氛围

同行评审是利用同行专家在其擅长的学科,对某一成果的价值做出判断。由于专业的类似性,使得同行的专家们对相似的问题,在评审过程中更客观,能够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因此同行评审的效果是直接的。对于高校的教师来说,同行评审形成的舆论压力对其工作更具有约束力。同行评审的质量主要取决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因此,选择合适的评审员非常关键。而成为评审员的首要标准是在其研究领域内具有十足的公信力,选择的成员也可以包括国外的同行,以增加评审的宽度。评审员的选取和评审规则应该透明化,对外界公布评审的流程和结果。此外,应当采用双向匿名制,对于利益相关者,要进行回避,采取不记名投票制,定期更换专家库,建立专家信誉档案等。

(三)学术回归原点,去除行政化

为了让高校的教师单纯地追求学术,行政化现象势必要得以纠正。去行政化,并不是单纯地去行政,行政是必要的,对于日益庞大的高校来说,行政工作人员不仅是为学生服务,也应该是为忙于授课和科研的教师们服务的。去行政化只是去除行政权力在教育氛围内的过度作用,有能力的教授可以成为学校的行政官员,但不能将各种利益和官职挂钩。因此,不仅仅要淡化学校的官本位色彩,而更要加强学校在科研和教学方面的管理。要加强大学内部建设,保障教师的地位和权益,强调学术的价值要高于行政权力,让学术主导高校的运转。应从实行校长遴选制度开始,取消行政级别,改变以往的政府任命制,真正由教授选出职业化的校长。如此程序产生的校长能够首先实现高校的独立,让校长根据学校的特色,组建行政工作团队,在校长的带领下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得教师们真正有时间和精力去做纯粹的学问。

五、结束语

在大学做学问的教师们,不缺乏对其学科真正有兴趣者,但由于现行的各种考核制度,扭曲了他们的本意,疲于奔波各种不恰当的考核,浪费了很多时间。一个国家的强大,需要一批真正做学问的人淡泊名利,潜心治学,这样才会培养出独立精神的人才来为社会服务。广东省应改革当下不合适的评价制度,维护学术的纯粹性,赋予教师学术自由的权利,让教师醉心于授课和研究,还校园一片宁静。

[ 参 考 文 献 ]

[1] 西南联大改定教职员俸给标准.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四)[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485.

[2] 黄晓通.大学贵在有大师——回望西南联大教师聘任[J].文化学刊,2010(2):48-53.

[3]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三十四年四月份俸薪表.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四)[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