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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8:35

法务会计论文

法务会计论文篇(1)

一、前言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意为和法律、法庭事务有关的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二战期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可称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随后法务会计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至今在西方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导,使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都受到了影响,致使案件的解决效率大大降低。

二、法务会计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白领犯罪和企业争议的大量增加,法务会计在国外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2002年2月,该杂志将法务会计列为最具安全性的职业。法务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得到开展,而且在银行、保险及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也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此外,还出现了许多专门提供法务会计的中介机构。2000年法务会计的专门刊物《JournalofForensicAccounting:Auditing,Fraud&Taxation》创刊。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主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纷纷成立特别小组加强法务会计的研究,并为法务会计业务提供指导帮助。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自1998年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theIFAAlliance)以来,在国际仲裁、法务会计师应有的知识及角色、国内法律的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以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澳大利亚在2002年成立了CPA法务会计讨论组,现有会员30名,他们主要对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和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法制环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健全的会计制度等现实基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会计和审计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趋同,涉及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案件大幅增加,这些都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创造了条件和发展的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也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

(二)法务会计理论缺乏规范性、创新性与实践性

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说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一些法务会计理论,但在内容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教学及应用的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多以西方国家成形的理论为基石加以改进而成,缺乏对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未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再次,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实践指导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的确认和度量标准。

(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紧缺

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是司法、监察、律师、审计、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但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而上述人员或是法律方面或是会计方面的单一型人才,尚不具备独立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人才供给不足;二是市场需求旺盛。首先,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刚起步,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院校很少,且多以选修课为主。其次,我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国家,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也会大量出现,纠纷双方都将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对法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市场需求旺盛。

(四)法务会计开展单位少,服务内容有限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已展开,但开展此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有限,行业普及度不高,仅见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就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但从国际行业范围来看,法务会计内容很多,主要有经济犯罪调查、股东及合伙人争端解决、个人伤害认定及索赔、商业侵犯认定及索赔、企业及员工舞弊调查、离婚诉讼、企业经济损失认定、职业工作过失认定、调停和仲裁等。可见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面还很窄。

四、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结果,同时,会计的成熟和法制的健全是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现实条件。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社会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会计理论和实务逐渐成熟。这为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务会计的发展将为我国会计职业判断领域的司法介入提供技术保障。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即我国应建立一系列的法务会计准则,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对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和操作过程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指导,加强对法务会计师的培训,乃至进行资格认证,这都必将加速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拓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

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胜任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关系到法务会计的发展。在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上,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授予其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还可以在高校教师队伍中选择一些对会计理论有造诣的教授,授予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同时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增设法务会计师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和后续教育工作。(二)人才培养方面应注重培育和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使之精通会计、审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人员除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必须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证据规则,否则将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其次要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保密、自律的原则,是对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要求企业的高级主管律师、优秀律师等必须懂得会计知识,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注册会计师等必须熟知法律知识。特别是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这就更需要大量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知法律知识,并掌握专门调查与审计技术方法的复合型的“职业法务会计师”。

(三)拓宽业务方面

完整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包括三大项内容:一是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是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但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开展较晚及人们重视程度不够,目前业务主要以经济案件的诉讼调查为主。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各项制度,为行业顺畅运作提供保障。其次,要大力加强法务会计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才能发挥出法务会计的最大效用。再次,法务会计业务内容繁杂,要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地逐步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有一定基础的法务会计业务,条件成熟时再开设其它业务。

(四)制度建设方面

要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整套法规制度。如建立严格、统一的法务会计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法务会计鉴定实施的程序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鉴定的宏观监管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实现对法务会计工作全过程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结束目前法务会计活动中混乱无序的局面,规范行业服务,从而更好地解决经济案件中的会计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五)机构设立方面

建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在美国,法务会计业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开展的,美国的大多会计师事务所都设立了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实践中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加,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突出,因而有必要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尽快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为发展法务会计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有光明的发展前景,当前法务会计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首先,应当着手研究国内外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选取最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适用条款。其次,加强对会计职业人员的保护,创造交流的机会。最后,应当鼓励会计界主动与法律界配合共同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在经济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会计界和法律界都可以而且应当投入精力,研究保护本国会计专业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措施,并且有必要在专业规范的优化过程中相互合作。

(七)推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有序进行

首先,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即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最后,还应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五、结束语

法务会计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是热门行业,待遇丰厚,被公认为21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建设也倍受关注。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国的法务会计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成立相关机构并提供服务,高校陆续设立法务会计专业,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政府重视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务会计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许立兰.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探索与实践[J].企业家天地,2008,(6):189-190.

[2]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法务会计论文篇(2)

(一)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制约会计假账的存在

顺应国际潮流,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配套制度应属当务之急。在会计领域,从事会计职业必须学会做假账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这也使得其逐渐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会计假账同时也会产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因其涉及到财务、税收、金融等众多国计民生领域,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甚至会演变成全球的经济危机。日趋严重的会计假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进一步导致资本市场动荡,进而引发商业贿赂,最终表现为腐败蔓延。而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一悲剧的发生。其中的一条基础路径就是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输送到社会,而这一使命无可争议地落在了财经院校的肩上。尤其是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义不容辞,应突破传统法学会计单独作战的格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会计假账治理与财务、税收、金融、财政风险防范有所作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了会计法治需要

高校教育的现状是会计学、法学分别被授予完全不相干的学位,其学习的专业课内容也大相径庭。而在实务中,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之间几乎没有交集,能够合作的案件也极少,都是各自为战,其效果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会计人才由于没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因此根本不具备实务中所要求的既懂法律又知晓会计专业技能的能力,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会计法治的需要。会计法治所追求的客观独立、防范假账、控制风险的会计契约效果无从实现。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则有助于实现舞弊防范、加强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公司企业财产的保护。我国公司企业经常利用会计做假账从而滥用公司资产达到其违法的目的掩饰其违法行为。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技能进行公司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为此,应用型财经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生的就业前景,在借鉴和整合会计、法学专业各自的办学经验的同时,融合出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精华,将法务会计专业学生培养定位为以会计假账防范、企业财务税收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以处理解决金融经济案件为最终目的的特色复合型会计法律人才培养,减少甚至消除会计假账,实现会计法治使命。

(三)法务会计人才就业市场广阔

一直以来,司法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被誉为天下第一第二考,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就业率极低,甚至教育部已经不再审批新建本科法学专业,虽然会计专业就业相较于法学要好,但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在社会找工作也并非易事。一方面是毕业的法学会计专业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另一方面是企业、金融机构和部分事业、行政单位急需既通识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处理法律风险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这种对防范会计与法律风险的岗位需求就更加紧迫。不仅仅是上述部门,就连专业分工较强的会计师实务所、律师实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慢慢发现其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已经不是单一实务所可以完成的,需要跨行业跨事务所合作解决,而仅仅是简单的1+1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急需通晓会计、法律等多门专业知识的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对实务中所涉及的会计法律和税务的综合性难题进行处理和解决。而这类问题是靠单一专业人才所解决不了的。放眼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比较重要的业务之一就是法务会计业务。例如近几年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就增加了一倍的法务会计人员。再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绝大部分业务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验资,这类传统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弱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税务筹划等竞争力较大的鉴定咨询业务的涉猎却比较少,更别说是法务会计业务了。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拓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而能够处理这些新增业务的人才主要来源于需求法务会计,因为其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且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未来在我国法务会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其就业前景尤其乐观。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务会计的未来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而近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原高职高专学校由于层次较低、竞争力较弱因此更加注重结合本校以前的学科优势和学科品牌来培养应用型人才。这类学校中的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以其品牌的会计专业而闻名,如何充分地整合利用这类院校的会计专业优势,将人才培养定位于重点面向公司、各种事务所培养能够从事会计假账的防范,有能力就涉及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类案件风险防控问题的处理的综合性会计法学人才。另外从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的角度来看,在高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培养具有法律、审计、财税、会计等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构想,正符合教育部最新人才培养的精神,即未来将有600多所新转型的本科院校要立足社会需求进行职业教育,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实际工作中某一职业的需要来培养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既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变革,又形成了与国内研究型高校法学教育的平行与补充的关系,有利于优化法学教育布局,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因此,应用型财经类院校开设具备法律、会计等跨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综合性人才将填补国内空白,同时也将拓宽就业市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在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危机,同时提高毕业学生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解决高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实现教育公平。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总体构想

要想真正建立起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创建法务会计专业,国内的高校就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科学设置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简单地将法学、会计学课程1+1叠加,这样的效果只能是1+1<2。应当以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设置的专业基础课为基本构架,将法学实务理论与会计学实践知识相融合,在教育部规定的硬性课程完成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一般性通识课程的学时数,再将节省出来的课时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特色课程,来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汇贯通。因而,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注册会计师、中级财务会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具有实践性的专业特色课程,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证明理论基础,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能够更好地胜任法务会计方向的需求。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及其认证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明确指要求在各级检察院不包括区级检察院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岗位,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工作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也曾招收司法会计人员,这类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但这种考试不同于注册舞弊查核师,缺乏对法务会计需要掌握的专门知识进行考察。如前文所述,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仅靠司法机关的人员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其特殊的公职人员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独立性。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在全国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如美国的注册舞弊核查师),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综合性技能。其考试科目有待于学者及实务工作者针对法务会计所处理的业务领域和内容进行确定,而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设想其考试科目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几大板块:即财务会计学板块、审计学板块、民商法学板块、三大诉讼法学板块、犯罪心理学板块等。而法务会计人员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即不应当具有公职,主要防止其缺乏独立性,当然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也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这样法务会计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才会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在法律和会计准则制约下服务客户。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缺乏基本的实务经验,国内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国外法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理念和实务中积累的法务会计从业经验,共同拓展法务会计业务。同时,我国的立法应当明确法务会计执业的法律责任,对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有关证据收集、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等程序要进行法律规制,并制定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应制定相应的部门法规定法务会计人员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由于法务会计人才要求较高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传统的跨学科理论教育无法解决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用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接触实践项目的同时更好地运用书本知识,并能切身体验这种来自社会实践中的真实项目中需要的法务会计技能,从而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加入诊所式教育模式,从而达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效果要求。

法务会计论文篇(3)

司法会计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也在司法部门中设立,“”期间曾经中断,后随着经济案件的需要又重新启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彻底消灭了“自审自鉴”的局面。司法会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而产生。而法务会计是在英美法系体制下,为了解决法官、律师关于会计方面知识的不足,创设专家证人的基础上设立的。法务会计人员是具有会计方面知识的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可以追溯到1817年的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的需要。直到1900年,英、美国家理论界掀起了研究法务会计的高潮。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一词。而现代法务会计则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在美国,随着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美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我国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引进的,其研究多数是会计界人士。从其历史发展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初都是为了法庭审理需要,为法官、律师提供专业知识的帮助。

(二)适用范围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适用范围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在我国,司法会计目前的主要适用范围是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而法务会计在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规定了其服务的6大领域,分别是赔偿金、反托拉斯分析、会计业务、评估、普通咨询与分析。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全部展开,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加以区别,只是在理论研究中,法律界与会计界人士对其称谓不同。从适用范围来看,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不同的国家其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拓宽。

(三)主体方面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司法会计的主体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会计主体一般分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鉴定主体。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由司法机关的不同部门组成;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则是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侦查部门承担,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对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其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与其诉讼制度有关。

(四)适用的诉讼程序和启动程序

司法会计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务会计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支配权,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配合地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表现在实体法领域强调国家干预,赋予相关国家机关公平公正处理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职责,着重强调相关国家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案情真相,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利的当事人;在证据法领域实行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明事实的证据;在程序法领域实行由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实行职权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司法会计的启动程序一般由法官享有。某项会计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由谁来鉴定都由法官决定。例如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提交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任及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法院应对鉴定人的工作给予指导并可对鉴定人工作的种类和范围给予指示。”与职权主义对应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有权决定诉讼进程,同时也承担着调查取证的主要责任,法官仅起到消极管理和指导作用。在此种诉讼模式下,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律将法务会计人员定位于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为专家证人。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聘请谁作为其法务会计专家以及具体的鉴定事项。该法务会计人员是由当事人聘请,也是为当事人服务的。针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在历史渊源、主体要求、适用范围、适用的诉讼模式及启动程序方面的比较。笔者认为。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学科,只不过在不同的法系下,其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有所区别而已。尤其体现在不同诉讼模式下的鉴定启动程序上和作为证据的效力上。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大诉讼模式各自所固有缺陷日益明显,逐渐借鉴对方的优点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且有不断融合之势。

法务会计论文篇(4)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作为我国新兴的会计学科,其业务飞速拓展与执业能力的矛盾,充分反映出对相关理论的迫切需求。本文以现有法务会计理论文献为依据,通过分析与论证,对法务会计的属性、主体、目标、内容、方法、证据等基本性内容进行了定位,以期为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法务会计 理论 要素 研究 一、法务会计属性定位 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指吸收会计学与法学原理、运用审计和调查技术,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工作者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赵红英,2006)。对于法务会计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中外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来研究和揭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接连出现,此后类似案件频频发生,美国政府大量聘用法务会计人员参与案件诉讼,并获得成功。由于法务会计人员具备一系列有效进行财务调查的技能,包括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过程意识,在诉讼中为虚假信息的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认定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弥合了长久以来会计界和司法界各自存在的不足和相互之间的分歧。我国也一直面临着虚假会计信息的诉讼,审计舞弊、损失计算、法律责任分担等案件都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了法官的相关专业能力范畴。在类似案件审理中,最终多以庭外和解或股东撤诉的方式了结诉讼。其原因是法官缺乏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会计问题形成正确结论。这种不公平的裁定、无法定性和定量的法规不仅影响我国经济领域的完善与发展,还在政治上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建立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鉴定等制度,使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能在理性的层面上进行。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资源,也为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展开、争端的公正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务会计主体资格定位 法务会计在我国是新兴行业,尚处于百事待兴、规范建设的关键时期。目前法务会计主体主要存在于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部门,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公、检、法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使得机构设置分散,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二是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制、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等规范尚未启动,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和执业能力差距很大,执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三是法务会计人员办理同一案件时自侦、自鉴情况严重。按照法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若参与讯问、调查、查账、查物工作,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侦查人员了,其所进行的活动应是会计侦查。如果案件还需要进行会计鉴定,该法务会计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四是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目前主要存在于司法部门,多由司法机关指派,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增加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理顺各执业主体的业务关系,为突出法务会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将我国司法会计的侦查和鉴定业务进行剥离,法务会计侦查业务由司法部门承办,将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划归社会中介机构。其次,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负责对法务 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资格认定制度的作法,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执业要求,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为业务的开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最后还应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虽然民事与行政证据司法解释已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出庭进行说明,但其身份和说明的法律性质应予明确,否则必然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质证权。法务会计人员除了提供专家证言、接受询问、质疑外,还必须具有向对方专家证人、鉴定人询问与质证的权利,如此方能在交叉询问与辩论中充分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官的“兼听则明”;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选任方式。除法院指派、聘请外,应允许当事人自主委托,同时应鼓励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当事人达成的选任鉴定人协议来指定法务会计人员;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许多情况下结论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相关法规制度中的一大缺陷。 三、法务会计目标定位 (一)会计调查及舞弊诊断目标是应法制化社会需求而出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摩擦、或因贪污受贿形成的案件与日俱增,需会计解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社会需要,近年来,世界各国为强化对经济活动监管,通过颁布大量的会计规则,力求使会计尽可能地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法务会计作为司法与会计的桥梁和纽带,已经成为新的、不可或缺的行业,这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这种需求来自于社会的很多方面:首先,为了改善经济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政府需要对经济事件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的账簿及相关凭证就成为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线索,而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专业、直接、有效地判断和追索的责任必然由法务会计人员承担。其次,公检法、律师等执法机构和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舞弊案件的发生,由于其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迫切需要熟知企业管理、精通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加入。再者,保险理赔、海损事故中损失的分割、税收理算等新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逐渐细化,从而使社会亟需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会计调查及舞弊诊断目标是应审计的发展需求而出现查错防弊是审计最为基本的目标,审计人员的技术能力、审计效果与期望差距始终与查错揭弊责任相伴随,其地位也随着社会需求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起伏。面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会计造假丑闻屡屡暴出,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市场迫切需要由独立的专业人员从会计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专业鉴定,以保证其客观与公正。如果审计职业界不能从根本上创新思路、方法及技术,提高发现舞弊的能力与效果,审计作为二种职业就会逐渐走向萎缩。为了应对这些尖锐问题并寻求新的出路克服传统审计缺陷,美国审计界近年来致力于发展舞弊审计业务,并且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进行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进行专业人员素质培训和行为准则的制订,这不仅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舞弊审计业务的发展,也为法务会计提供了许多理论基础,并进一步促进了法务会计的快速发展。 四、法务会计方法模式定位 任何行业 的职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受不完善的法律环境、行业自身的发展缺陷、缺乏职业道德约束 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务会计行业风险相对较大。首先,面对舞弊和腐败愈演愈烈的现象,会计信息的解释往往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特别是牵涉到法律责任时,正确划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最终将决定承担责任方。对于法律纠纷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不论是政府单位、还是企业法人代表,在没有作出审判之前,都作无罪推定,即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因而,都不能由案件关系人作出结论,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由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专业鉴定。正因为舞弊判断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一些人的自由、财务获得或损失,责任重大。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远高于一般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报表审计面临的风险。其次,法务会计作为新兴行业,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刚开始起步,对其业务尚无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中的很多基本问题尚无“法”可依,各地区、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相同的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这无疑增加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风险。再次,司法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务会计、法院等多个参与方,一旦出现冤案或错判,必然会发生责任追究问题。从法理上看,法律责任的设置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般都应从责任主体动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多方面把握。任何主体责任的承担都要有限度,责任承担的多寡、大小及形式应从行为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判断并各负其责,但直至现在,诉讼案件失败形成的法律责任的分割和追究制度尚不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民事赔偿能力几乎为零,现实风险较小,但从行业整体发展来看,未来风险很大。基于上述原因,法务会计应牢固树立职业谨慎和执业怀疑理念,合理选择风险导向的方法模式办理相关业务,这才是认真防范职业风险的根本。该模式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采取了解程序、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和侦破舞弊程序等措施,规避职业风险。 五、法务会计内容定位 (一)法务会计存在的领域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领域,将法务会计内容划分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其所反映和监督的具体内容应与财务会计相同,但当某些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有关法律相矛盾时,应按现行法律调整;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侦查,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将法务会计内容分为:一是舞弊诊断。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的核心业务,是法务会计人员从会计资料入手,进行舞弊调查、判断和鉴定,收集证据,以此作为司法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就业务实质而言,财务审计和舞弊诊断都离不开账、证、表等会计资料,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财务审计主要关注各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意见,其鉴证结果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人员倾向于积极地预防和调查某一公司的法律环境,识别和利用会计资料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存在与否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并需对引起刑事事务的控告和质询作出反应,其调查的结果将影响某个人或某家公司的自由、财务赔款或损失。财务审计只是审计活动业务的一种类型,不直接参与司法案件;舞弊诊断司法案件紧密相连。二是诉讼支持。诉讼支持指对相关诉讼事件中确定存在或悬而未决的涉及会计问题提供帮助。诉讼支持业务与独立审计业务在工作程序与专业技能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其所面对的会计事实基本相同,一般都是在现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并最终提出专家意见,因此,实务中的法务会计服务多由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提供。 六、法务会计证据定位 法务会计证据,是指经法务会计 人员对特定单位会计资料进行查证,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该种证据具有法定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性。即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法务会计证据有其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证据证明案情。其二,法务会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因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是没有证据效力的。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全面审查,不能任意取舍,否则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并且证据反映的事实要充分、明晰。(2)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收集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二是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三是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这样的证据就可能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四是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3)法律性。是指证据是由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评判标准包括:一是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二是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具备法定形式。我国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采纳其他形式。证据的收集、鉴定和分析是法务会计工作的核心。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充分关注会计信息在案件中作为法律证据的独特地位,采取审慎的职业操守,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法务会计论文篇(5)

法务会计的概念1998年开始出现。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解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作了简单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本文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受诉讼当事人的要求,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经济纠纷中的问题进行会计分析,并从与之相关的资料中获取证据,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公正地处理经济纠纷提供重要财务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法务会计的对象

研究法务会计的对象,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开展法务会计工作,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作用。每一类经济纠纷的出现,都是因为资金在经济活动中发生了非正常的变动,而这些资金的变动也必然在相应的会计资料中得到反映,因此,通过对这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调查与分析,就能为度量经济纠纷涉及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并运用会计专门方法综合鉴定、评判经济纠纷涉及的财务事实真相,从而使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纠纷中需鉴别的与经济纠纷相关的反映纠纷资金运动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财会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如非财会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的记录、经济合同或协议、业务往来函件和法务会计人员的分析记录等)。

三、法务会计的职能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指法务会计所具备的功能和作用。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涉及的经济关系的多样性,法务会计在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具体分析起来,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就是分析会计资料,为经济纠纷的处理提供会计证据。任何经济事项的发生都会通过会计资料反映出来,但由于司法人员或裁决人员是法律专家,对会计知识不太熟悉,因此法务会计的职能就是运用会计的专门知识和方法,查验相关会计资料,对可疑线索跟踪调查,明辨是非,为经济纠纷的审判和裁决提供有效的会计证据。

四、法务会计的原则

因法务会计既涉及到会计知识,又涉及到法律知识,所以在进行法务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循法律活动和会计工作的相应原则。

一般来说,在获取会计证据时,应主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对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时,应重点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除此以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

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时,要遵循法律的规定。

2.客观性

法务会计在提供会计证据时,要遵循经济事项中资金的正常运动规律。

3.重点性

法务会计在对与经济纠纷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分析时,应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不能超越范围审查与纠纷无关的问题。

4.专业性

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且,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务会计报告也只是从会计角度作出的科学结论,并不决定法律的适用。

五、法务会计的方法

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组成部分:法律支持和舞弊审计。因此法务会计的许多方法借鉴了审计的方法,尤其是对会计资料进行查验时,审计中的许多方法都可以采用。常见的方法有:

1.审阅查验法

即审阅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合法性。

2.关联核对法

即对与被审查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之间的关系审查核对。

3.座谈询问法

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召开座谈会,确定重点和范围

4.实物勘察法

即对涉及有形资产的经济纠纷,进行实地观察。

当然,还有分析比较法、综合计算法、科学实验法等等,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发挥法务会计人员的判断和分析能力,以提出可靠的证据。

六、法务会计的内容

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整程度和各种法规对经济或财产问题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均有所不同。就我国当前法制建设进程而言,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

即企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对涉税的经济事项进行处理,包括准确划分税种,严格界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准确调整计算税基,选用正确的税率,确认应纳税额,并编制报送有关纳税报表。通过税务会计,企业能合法履行纳税义务和充分享受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即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方面的规定,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赔偿金额等,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货款结算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常会引起经济法律纠纷。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企业的法务会计人员就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根据有关国际法律公约、各国国内法律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适用条款、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海损理算仅限于计算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损失额,由肇事方予以赔偿。至于事故各方与投保公司之间的索赔问题,则属于上述保险赔偿理算会计的处理范畴。

5.社会公证会计

在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等经济中介机构中,那些具有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上市公司证券评价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们所从事的大部分受托业务,都属于法务会计的内容。

6.司法会计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经济案件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组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它包括侦查阶段的司法会计检验和、审判阶段的司法会计鉴定两个层次。

7.物价会计

根据物价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规规定和有关会计资料,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这对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非常必要。

8.基金会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国将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福利政策都将初步出台和实施,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要有相应的会计记录。开展这方面的法务会计工作是当务之急。

法务会计论文篇(6)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行业发展情况

(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研究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尽管起步较晚但是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张苏彤先生编写的《法务会计高级教程》就体现了行业里的一定的研究水平。此外,王卫国先生也编写了一步《法务会计基础教程》。这两本书以教材的形式面世,但是却充分反映了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获得了业界很高的评价。我国会计环境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资本市场的壮大经济全球化、企业规模扩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等众多经济因素,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严重滞后于经济、会计环境发展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等文化、社会因素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问题,相互影响,最终都对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二)我国的法务会计教育自2004年以来,以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一系列国内顶尖高校为中心的大学纷纷开始开设法务会计的相关专业。除此之外,一系列涉及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点、博士点也在逐步建立。在市场需求下,我国各高校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不断加强。

(三)我国的相关职业组织2006年我国建立了首个法务会计相关组织: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从此我国法务会计的相关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修一定的课程并参加相关资格考试,最后得到行业承认的资格证书,取得国际层次上的业务认可。

三、我国法务会计行业中的不足之处

通过上一节的对比介绍,可以看出当下我国法务会计行业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教育规模上,或者是在专业组织规模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当然不能过于追求发展速度,不能用在国内新兴的法务会计专业与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在国外产生的学科做比较。但是也必须借鉴国外法务会计行业迅速发展的经验,把优秀的经验和教训内化为自身发展的动力,以促进自身的健康、迅速发展。首先,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会计方向的基本理论还比较少,尽管已经有部分成型的著作面世,但是这些著作还只是停留在教材的层面上,深入研究型著作还是比较少的。这对于行业发展来说是不健康的一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理论和实践是脱节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一种没有头绪的实践。在法务会计行业中则表现为只盲目地沿着国外一些成功经验的路线,用国外的理论解释国内产生的现象。但是由于法律标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利用国外优秀的案例作为借鉴,利用国外的基本理论解释国内当前存在的现象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条件下出现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此外,国内对于法务会计行业研究方面不够全面。现有的研究只集中在几个点上,而并没有从一点出发涉及全专业。这对行业发展来说也是不健康的。第二,从法务会计教育开展方面来看。国内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还不够合理,和国外相比,我国的课程设置并没有很好地结合自身的社会特点和时代背景。在生源的选择上,也不是像国外那样大量接受社会在职人员,更多的是在会计专业下分出一部分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学习相关知识。这样的做法有益处却也有一定的弊端。益处是保证了学生经过一定的、系统的学习,在会计基础和基本功上比较扎实。但是弊端也很明显,即学生的积极性不够,缺乏实践技能。相比之下,国外的教学模式和生源选择则会使得整个班级基本素质更高,学生学习更有积极性。而且学生的会计基础经过实践的磨合可能会更优于我们的学生的基础。但是这样大量吸收在职人员作为学生的弊端也显现了出来———学生培训课时不够,学生基础并不统一,使得教学效果稂莠不齐。在这方面上,我们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时也要再三权衡,取其精华部分吸收而避免全盘照搬的情况。最后,在职业组织方面。国外职业组织健全而成熟,且数量众多。某一个组织的不足之处可以由其他组织来弥补。但是在国内,这方面的成果还很少,尽管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已经成立了一段时间,但是无论是在职能功用上还是在法务会计相关人员的职业培训上较之其他发达国家都还有一定的不足。这就要求职业组织建设方面多下功夫,丰富自己的经验,扩大管理范围,适当增加相关组织数量,弥补现有的缺陷和不足。除此之外,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不同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务会计行业究竟应该如何发展,还应该再三权衡。

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发展方向

经过第二部分的分析不难看出,当下中国的法务会计行业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那么应该如何发展行业,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诸多困难,在这一章里将重点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法务会计理论建设方面首先要推进理论的建设,就要先清楚自己现有的理论基础,先清楚自己和西方国家之间到底有怎样的不同之处。在深入了解这些区别之后,要把握哪些理论是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那些理论是不适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行的。了解了这些之后,将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理论部分进一步本土化,使之更好地为我们所使用。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的理论研究。从我国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实践中抽象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和方法,使行业内部的成功更具有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二)法务会计人才输送方面根据上一章的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务会计教育模式是有着一定的弊端的。从市场需求的角度上看,这些弊端则更加明显。但针对现有的时代条件和教学资源的限制,又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模式。因此我们应该吸收西方发达国家优秀的办学经验,同时也保留自身的一定优势,这样兼收双方优势开展办学。这其中要强调的是继续发展现有的本科教育模式。强调本科教育的重要性,是在为行业提供能够在岗位上通过实践迅速提升自己技能的人才。同时也为在职专业硕士教育提供一定基础。以有会计理论基础的生源作为进修对象,在职教育中面临的一系列例如基础不扎实、学习时间都用来补理论基础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在在职教育方面,要扩大这方面的招生,让学生更多地在实践中体会理论,在实践中发展自己的能力。这样就大大弥补了国内外教育模式的不足,为法务会计行业提供了人才输送方面的保障。

(三)法务会计组织发展方面在法务会计组织方面的发展也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一方面要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能力和频率,考察人才的标准要向国际接轨,保证考察出的人才是有国际水平的职业人员。另一方面也要提升自己组织的数量和水平。在实践中弥补当下现有组织的不足之处。考虑到我国法律、社会环境方面与国外有诸多差距,法务会计组织也应该最大限度得发挥自己的作用,呼吁严格立法、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为法务会计行业规范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务会计论文篇(7)

一、法务会计研究背景

近几年来,财务舞弊案件层出不穷。财务舞弊已成为企业、政府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中国,曾轰动一时的银广夏事件更是被公认为是中国版的安然。1998-2001年近四年间,银广夏伪造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亿多元,虚增利润7.7亿多元,造假金额之大,涉及面之广,使银广夏一度成为大陆财务舞弊公司的代名词。事隔几年,现如今的财务舞弊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收敛,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ST托普这个年销售收入不到10亿元的公司,竟出现40亿元的窟窿。经调查,截止2004年6月30日,托普及其子公司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109笔,总金额为232868万元。但是对这些担保事项,托普仅对其中一笔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进行了临时公告,其它108笔担保均未及时披露。

以上这些关系复杂的财务舞弊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而法务会计的出现正弥补了这一不足。法务会计人员既具备会计学、审计学等专业知识,又掌握相关的法律原理,他们在解决复杂的经济案件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二、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学向其他领域渗透产生的新分支,是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其目的是通过分析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从相关会计资料中收集证据,以便证明经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肩负着对经济损失客观量度的重任,为司法机关追问损失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法务会计主要包括诉讼支持(LitigationSupport)和调查会计(InvestigativeAccounting)两大业务。

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迄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在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等法务会计职业组织也为法务会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导,使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都受到了影响,致使案件的解决效率大大降低。此外,从国际惯例看,法务会计工作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但我国法务会计师奇缺,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法务会计工作。由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不熟悉法律法规,致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也成为制约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可见,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我们要积极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大力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体系。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1.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对外贸易将更加频繁,在大量对内对外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经济纠纷,如某公司在上市后,形成了一个由证券部、财务部和销售部分工合作组成的“造假小组”,多次仿造合同和发票,掩盖资金真实来源,并对外报送虚假财务报表,事实暴露后,多位股东向法院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解释,法院无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得不将此案驳回,使股东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诸如此类的法律会计问题就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从专业和法律的角度予以妥善解决,从而使我国经济更广泛地融入世界经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步伐。

2.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对一些复杂经济案件的调查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解释,使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从而大大影响了案件的解决进程。这就迫切需要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同时具备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出现。他们不仅能使此类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也为解决相同或相似问题提供了依据。

3.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如今,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加快了会计电算化的进程,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会计人员有时难以从大量的财务资料、数据中提取关键证据,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综合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这样既大大节省了时间,也减少了对利益相关人造成的损害。

4.增强我国会计中介机构竞争力的需要。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较少,业务领域单一,执业质量也不高。一些注册会计师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往往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感到束手无策。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早已将法务会计作为一项重要业务。随着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涌入我国市场,他们必然会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先进的业务技术和较高的服务质量抢占我国会计机构的市场份额,为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大力发展法务会计已成为国内会计师事务长足发展的当务之急。

四、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几点国际借鉴

1.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法务会计理论是法务会计实践的基础,它为法务会计实践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严重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发展。因此,会计理论工作者应积极引进国外法务会计的研究成果,了解法务会计的最新动态,结合我国国情,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行业,需要更高层次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它要求会计人员具备将法律知识与会计、审计知识相结合的能力,而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比较匮乏,这就制约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因此,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已迫在眉睫。当前可在一些学校增设法务会计专业,在教学过程中,既讲授会计、审计等相关财务知识,又传授法学、证据学等法学原理。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资深法务会计专家定期到校为学生讲授法务会计案例,使学生将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分析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现阶段,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一般拥有较强的会计、审计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从业经验,但法律知识相对欠缺,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定期对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法务会计的最新动态,提高解决复杂法律会计问题的能力。

3.逐步推广法务会计业务

近些年来,法务会计已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拓展法务会计业务领域,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在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由于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拥有更多信息的上市公司往往利用所占的有利位置运用伪造现金流、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为自己牟利。这些虚假的会计信息往往导致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法务会计人员则可以运用专业特长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做出判断,尽可能地为投资人追回损失。又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可以在法庭上为客户提供有利的证词并保持基本的客观性,为客户胜诉提供有利的保障。此外,在政府合同、保险争议、知识产权等方面也可以积极开展法务会计服务。超级秘书网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务会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务会计必将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国泓.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法务会计论文篇(8)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必要性

在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法务会计也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与舞弊案件的出现应运而生,并在各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健全完善,法务会计作用不可替代。首先,法务会计在促使本企业的财务行为、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务会计人才可以熟练地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本企业的正当权益。其次,法务会计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企业内外部环境中的舞弊行为,以使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营。由此可见,企业中的法务会计应是既通晓财务知识,又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纯粹的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是不能胜任的。缓解大学生就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刻不容缓。近年来,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大学生就业困难愈发严重,似乎“大学生毕业就等于失业”的情形即将发生。然而,独立于会计师和律师的另外一门行业的法务会计却为大学生就业开辟了另一条道路。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U.S.NewsandWorldReport)杂志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显示,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同时,“四大”也相继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美国前100家会计公司也有近60%开展了法务和舞弊调查服务。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外贸,巩固国际地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加入WTO,愈发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挑战也迎面而来,同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国际贸易往来也在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案,经济犯罪案也越来越多。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经济案件,国内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束手无策,而占据该领域的则是国外的法务会计师。因此,为了巩固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加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权利,我国没有理由不培养出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以为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服务。

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由于我国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引入时间尚短,因此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仍不能满足目前社会的多方面需求。

1法务会计教育与培训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仅有云南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渤海大学等几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相关方向的专业。但由于学科属性暂未明确,专业未正规化,以使法务会计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课程设置并不统一。因此,在该种教育体制下并不能培养出完全符合要求的专业法务会计师。同时,我国在2006年8月19才初步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与早在1988年便成立了“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并开始进行注册舞弊核查师(CFE)资格认证考试的美国相比,在专业培训方面是遥不可及的。

2法务会计人才素质参差不齐

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既要运用会计领域知识,也要涉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法务会计师较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应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然而,目前在国内只能依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这两股分散的力量来解决经济纠纷与舞弊等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处理相关业务时,由于没有较强、较清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概念,其仅关注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信息,以至忽视了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举证信息。同样,律师只能站在法律法规角度看待相关问题,并不能透彻分析案件中的经济问题,所以律师也并不能十分完满地解决相关问题。由此看来,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将阻碍法务会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尚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并拥有一定的人才储备,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行业的“首要任务”。

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相关措施

面对我国目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为了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法务会计学历教育

为了培养出专业素质更高的法务会计人才,促进我国法务会计的进步与完善,国内各高校应相继开展法务会计教育。首先,各高校应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以培养具有逻辑推理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法庭会计证据收集和鉴定能力的基础型法务会计人才。其次,各高校应在开展好本科教育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法务会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次的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应重点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并在毕业后或从事该方面的教育工作,或考取法务会计师,抑或出国继续深造,进而弥补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不足。

2建立科学、统一、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

我国应根据法务会计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强理论方面的研究,并鉴国外学者的观点,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一方面我国学者应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职能、工作程序等问题加强研究,并达成一致的观点,以排除因观点不一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要明确法务会计的具体构架,以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我国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设置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课程,进而培养出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人才。如: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理赔会计”,与海损事件有关的“海损事故理赔会计”等。

3健全法务会计在职人员继续教育

除通过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外,也可通过对在职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进行继续教育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首先,通过开设法律知识培训班对会计事务所在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继续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对司法部门的律师、法官等进行财务方面的继续教育,以增强其对财务知识的认识,处理财务事项的能力,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均已具备法务会计要素之一,所以仅需将另一要素以继续教育予以完善,便可在短时间内培养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

4大力开展法务会计的宣传工作

对于法务会计这一新兴的边缘学科,很多人并非十分了解。在对法务会计根本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下,如何发展法务会计,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变成为无稽之谈。所以中我国相关部门以及高校应以各种信息渠道宣传法务会计的定义、职能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完成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5完善法务会计领域的资格认证

法务会计论文篇(9)

根据我国目前法务会计在实践应用中的具体情况,法务会计的社会需求主要表现在提供证据信息和司法诉讼中,这些需求主体一般包括:

1.政府机关。

为了在经济案件的调查中查明真相、确认相关人员责任,政府各机关部门需要收集关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与职务犯罪的证据信息,法务会计人员成为政府的需求。

2.司法机关。

国家的公、检、法等政府部门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安全、保证市场经济合法运行的过程中需要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司法鉴定者和专家证人服务。

3.律师事务所。

诉讼或法庭辩护时,一般的律师往往对专业的财务审计术语、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舞弊的手段、方式都不太理解和熟悉,如果有法务会计师参与提供专业性的诉讼支持,则有利于增加经济案件的审理效率和速度。

4.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表述和财务报表形式的合法性检验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查错防弊的审计功能需要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

5.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在寻求法律咨询服务、应对公司内部欺诈舞弊方面具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

6.社会公众。

随着我国经济秩序的优化和各项法规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民事赔偿、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鉴定责任认定都离不开对法务会计的需求。

(二)法务会计供给主体

按照市场经济供需理论,社会供给提供法务会计服务来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提供法务会计方面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但这些机构单独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能力还不够,通常都是合作完成任务。

1.会计师事务所。

国际“四大”和许多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具有了法务会计业务,很多专业人员提供企业重组、反洗钱等法务会计服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组织机构。经验证明,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特别需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承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培养和认证工作,为市场培养和提供专门化人才。

3.需求方自身的供给。

需要法务会计服务的部门,如果自身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则不仅能满足本单位开展工作需要,还能向外部提供专业人员的服务。我国公检法机关、国家审计部门、事务所等机构对法务会计服务有大量的需求,因此,这些部门选择自身配备或培养专职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实现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重效益。

4.国内高校。

通过高等教育培养法学与会计学相融合的法务会计复合人才,以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目前我国高校已有法务会计本科、硕士层次的人才培养。

(三)法务会计市场供需关系

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现象和法律问题,社会组织及公众个人对法务会计产生了许多直接或间接的需求。为了解法务会计市场供需现状及其关系,笔者对广西区法务会计的现状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分别从调查对象的情况、法务会i日人知度、公众法律意识、广西区法务会计市场需求、市场供给状况等方面设计了20个问题,通过发放和回收问卷,进行问卷数据统计,获得了较为有用的参考数据。根据问卷统计结果,广西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潜力很大,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供给资源,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但很明显,其市场的供给能力却非常有限,因此,法务会计供需市场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失衡现象。

(四)供需失衡的调查结果检验

根据问卷统计数据,取市场供需双方的重要因素进行交叉分析,以检验法务会计市场供需之间关系的失衡状况。检验结果表2的p值等于a455,大于a05,检验结果不显著,表明公司遇到法务会计有关业务的需求与公司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人员供给之间关系不显著,市场供需关系被检验为失衡状况;检验结果表4的p值等于住709,大于a05,检验结果不显著,表明公司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人员供给与有进行法律诉讼的需求之间不相关,市场供需关系也被检验为失衡状况。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非常宽泛,至少需要掌握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律、侦查技术等知识,这给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带来巨大的挑战。根据上述法务会计行业市场供需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通过学历学位教育和在职教育双管齐下的培养式方式,加快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

(一)推进法务会计学历学位教育模式

法务会计的学历学位教育可以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分别进行培养。首先从本科教育阶段开始夯实基础,重视实用型人才的培养。高校的本科阶段学历学位教育既可采用四年制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的培养模式,也可采用双学位培养模式。由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要求较高,本科层次培养往往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所以,高校在本科层次培养日趋成熟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层次教育,研究生阶段更要注重培养更多的法务会计师资力量,为其他高校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提供人才。到目前为止,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通过高校示范教学和学术研词会等交流方式逐步推广人才培养经验。

(二)建立法务会计在职教育模式

虽然学历和学位教育是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途径,但需要的时间较长,毕业时学生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长期的训练才能达到一定的专业能力。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业务实践中,当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业务涉及很复杂的法律知识或侦查技术时,律师事务所或司法鉴定机构就派人参与进来,一起研究解决问题,大大节约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反之亦然。这种相关职业人员通过后续在职教育,并参加法务会计师从业资格认证的培养模式,能够缩短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时间,快速缓解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匾乏状况。

法务会计论文篇(10)

19世纪美国首先提出了合作教育模式,即cooperativeeducation,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技术素质要求。到了20世纪中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革新不断出现,高等教育学校单一的文字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对毕业应招人员的素质要求,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诸如英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家催生了以高校、科研单位、企业三方合作的合作办学教育模式。此举为保守、单一的大学教育模式注入了新的血液,切合时机的创新教育模式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政府有力的政策及经济支持。更有人将其作为21世纪以后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而产学研办学模式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充满活力的时期。

2.产学研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产学研办学模式在我国内的发展情况可以概况为两个时期,一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国产学研办学模式主要是以技术转让为主要形式,即高校和科研单位研发的新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转让给企业生产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企业单位为高校科研部门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技术人员的实习场地,高校科研单位又为企业提供了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专利权,为企业的发展的经济效益做出贡献。这种合作方式为企业的生存,高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科研成果转换为生产力提供了长期稳定的途径。将人才的培养,经济效益的产生等有机结合了起来。另一个时期是合作开发时期,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合作开发是我国存在的主要产学研办学模式,这是由于我国基础建设工程的大力进行,对各行业高精尖技术的需求强烈,学科日益高度分化,企业不可能在任一领域都保持领先的地位,这是,企业与各高校进行紧密的合作,由企业提供研发资金和必要的试验设备,由高校科研单位提供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得到人才培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湖南地方本科院校产学研教育模式应用研究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在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通过“四型合一”的合作教育模式,对学生择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有明显的成效。

1.技术服务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

技术服务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是通过整合高校企业技术顾问、农村科技服务站点等政府科技服务组织和学校的科研力量,带领学生亲身实践,开展有偿或无偿的科学技术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和农村合作社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发展瓶颈,从服务中获得研发项目并推广转化技术成果,从服务中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以实现研究成果的快速转化,发挥学校在地方和企业中的作用,共同培养新一代创新人才,发展新一种合作教育模式。近三年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先后向娄底市部分乡镇和企业派遣相关科技人员30余人,成立了三支对口服务企业的科技小分队,与双峰县杂交水稻统防统治科技合作社和双峰县中药材科技合作社合作密切,培养具有相关技术能力的学生200余人,为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研究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2.项目研发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

项目研发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是指以项目为依托,一方面,提升教师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带动鼓励学生参与到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将实际生产经验在学校课堂上教授给学生。通过这一路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创新应用技术研究氛围日益浓厚,带领学生下乡实践,深入企业调研担任顾问的教师多了,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的项目也多了。自2007年以来,带动培养了近200名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2008年和2009年,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获得省教育厅研究性学习项目6项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10项。

3.基地依托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

基地依托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基于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学校与当地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学生创业基地、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平台,实现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产学研教育模式。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设计和建设了一批与地方龙头企业合作的产学研基地。2008年以来,该校获批两个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通过基地建设,获得研发项目8个,申请国家发明专利3项,制定产品标准3个,安排学生实习实践30人次。2008年该校与湖南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合作共建了食品加工研究中心;2010年,与湖南大乘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着手筹建农药新产品药性改进实验室。4.自主创业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自主创业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相结合,以学校科研团体的科研成果为基础,充分发挥学校人才优势和科研实力优势,采取股份制合作方式,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平台的一种产学研教育模式。湖南振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即为一个典型范例,该公司是以“娄农牌”除草剂科技成果作为软资产入股,与单位员工出资入股共同组建;在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中,该校有16份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获得部级和省级奖项,25份创业计划书共获得2金5银8铜的优异成绩。

三、产学研合作模式下的人才培养成果

综观湖南省各高校与地方企业合作教育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把产学研合作模式的特征概括为:学校和企业在达成产学研合作的共识后以学生为主体,将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一个主要的合作目的来考虑,主要包括:学生、学校、社会三个要素,学校、社会两个课堂。通过产学研办学模式下人才培养使学生、学校、社会都获得了利于自身发展的条件,教学资源和人力资源都得到了重组和优化。

1.学生获得了生存技能,提高了自身素质

产学研办学模式的施行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思想、技能教育环境,提高了学生在毕业时选择工作时的话语权,不仅让学生学到了高等教育应该给予的理论知识,并且因为与企业的合作,学生还提高了实践动手能力,提前使学生适应了社会,提高了他们在以后工作当中的生存能力,使之真正成为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产学研办学模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把学生由原来的被动灌溉式学习方式变为主动探求式学习方式,学习内容由原来枯燥的书本理论知识变化为实地勘察,亲自动手。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将在学校课堂上学习到的书本知识加以立体化,激发了学生的想象力,通过具体实践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不断提高完善自己,适应社会,成为基于产学研办学模式下的创新应用型人才。学生通过产学研办学模式提高了择业竞争能力,培养了对自己将来要从事职业的情感,知道自己将来要做什么、怎么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不断地完善自己,争取成为在产学研办学模式下成长的创新应用型人才。

2.学校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应用型人才

增进师生在产学研办学模式下学校利用科研单位和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既完成了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为社会培养了具有优秀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同时参与教学的教师可以担任生产技术顾问深入生产一线,与企业、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共同探讨基于产学研办学模式下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借此,学校可以培养一批具有此丰富培训经验的教师,不但能在学校课堂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在课外还可以与学生在具体实践生产方面进行技术层面的探讨交流,更能促进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

3.借助产学研办学模式推动社会长足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企业的发展已经不可能仅仅靠资金和资源,更主要的是创新应用型人才的引进和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高等学校是高科技人才和资源集中的地方,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不仅仅促进了企业的长足发展,更能培养大量的应用型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由此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期盼的,而科研单位因为高校人才的加入,为科研单位注入了新的活力,加快了科研速度,提高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因此,产学研模式的发展不仅对学校、学生有利,更是促进了社会的长足发展。

四、发展产学研办学模式的策略

1.加强对产学研办学模式的宣传推广力度

任何对社会发展有利的办学教育模式如果不加以宣传,仅仅局限于个别院校试验性运行,那么这种办学模式本身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进一步宣传开展产学研办学模式的必要性是迫在眉睫的。今后应借鉴国内外在产学研办学模式推广成功的经验,结合国内院校采用产学研办学模式后取得的成果,大胆地开展产学研办学模式,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

法务会计论文篇(11)

2.非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非学历教育仅有中国政法大学面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以及与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力不足,很难适应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中,理论研究举足轻重,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而且可以给法务会计的实践做出理论指引,推动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成立研究组织。就全国范围而言,可以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学会,积极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形成相对固定和不断扩大的法务会计学术研究队伍,提高法务会计的影响力。在高校或科研机构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组,增加法务会计研究的人力、物力投入。第二,深化研究内容。在法务会计的研究内容上,必须改变目前大量研究浮于表面的情况,全面深入地对法务会计的内涵、外延及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

(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

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是推动法务会计发展的基本途径。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应当从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方面入手。

1.学历教育。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给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话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借鉴国际法务会计教育的经验,瞄准国际法务会计的前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多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

(1)本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法务会计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他们将成为法务会计的生力军。科学可行的本科生教育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目前,法务会计专业并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这一方面会让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也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模式。因此,囿于法学和会计学的单纯学科局限性,亟待开辟由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的专业来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乃大势所趋。二是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目前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学生往往在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涉猎,但都只学到皮毛,难以深入掌握法务会计的精髓,不能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未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背景下,较为可行的是开设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法务会计创新实验班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和特色教育的重要途径,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试点,开发法务会计特色课程,加强师资力量及教材、实践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务会计人才。三是双学位教育。学生主修法学或者会计学专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会计学或法学),毕业时授予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位。

(2)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当本科教育达到一定规模,法务会计学科体系、课程设置等较为完善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

2.在职教育。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靠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可以大力开展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职人员的法务会计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现有知识结构的特点,选取其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领域作为培训重点,以形成符合法务会计职业需求的知识结构和技能,提高他们法务会计方面的职业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国目前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审计准则》等,但是有关法务会计的专门制度仍是空白。为了促进法务会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如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制度、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的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