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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7:51

商品经济论文

商品经济论文篇(1)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马克思主义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商品经济论文篇(2)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来源于/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来源于/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商品经济论文篇(3)

关键词:公有制私有制商品经济相容性

改革开放之初,理论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论证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如何解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在当时被认为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所在。因为在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中,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资本主义经济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则被认为是非商品经济性质的。也就是说,公有制被认为是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在重新认识商品经济的过程中,解决所谓传统理论与现实之间这一矛盾(笔者认为这一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思路是将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解释为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在不同的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不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同一公有范围内部。另一种思路是认为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就是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从表面看,这两种思路似乎都可以解决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是否相容这一难题,得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结论,从而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当初,这种新的商品经济理论也确实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两种所谓新思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因为这里有两个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被掩盖了:一是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与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否相一致;二是社会分工是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另外,上述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的新理论或新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是所谓事实证明或实践检验,即以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说明其正确性。而这又涉及到两个有待解决的更为重要的深层次问题:一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是否能够证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二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是否只有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这一大前提之下才能加以解释或说明。

笔者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不相容的,而这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本文拟对上述的四个深层次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分别得出否定性结论,以最终说明自己的观点。

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使得他们之间只有通过等价交换才能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从而使社会经济具有商品性,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这种所谓新观点既不是什么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也不能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者之间互通有无的需要之所以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得以实现,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性。所谓商品交换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我国现阶段公有制实体之间以及公有制实体内部劳动者集体或个人之间所存在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他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所存在的差别所决定的,人们对此也没有异议。但是,这种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导致的人们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的存在,并不是公有制本质属性或基本特征的表现,而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必然包含私有制因素的表现。‚

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有人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之间是否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是区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现阶段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和集体所有制内部各经济实体之间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将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看成是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相容的一个重要依据,则是一种误解。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或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只可能体现在一个有效的公有范围之内,而不可能体现在其之外。超出一个具体的公有范围,人们之间就是一种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与各个所有者自身的所有制性质毫无关系。也就是说,不管各个所有者本身的所有制性质如何,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所表现出的只能是私有制的特征——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不可能是公有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性质又如何解释呢?国有企业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并没有所有权,改革开放之后,各个国有企业之间出现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这种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是其自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的一种表现。

私有制的因素,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虽然不可能存在于抽象的或理论上的公有制内部,但完全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具体的或现实的公有制实体内部。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经济实体的所有制性质,并非要么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要么就是百分之百的私有制。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公有制形式或实体的范围之内,劳动者个人或集体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的使用或占用的不同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否意味着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即:是否意味着这种公有制本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必然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否则所谓占有就毫无意义。单纯的生产资料使用权(如奴隶使用奴隶主的生产资料),不能给其使用者带来任何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个人或集体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事实上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特殊或直接的经济利益,那么,无论他们在形式上、名义上或法律上是否占有这些生产资料,他们对于这些生产资料所拥有的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使用权或占用权,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占有了这些生产资料,也就是说,这种公有制事实上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人们经常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还不成熟,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还不成熟本来就应理解为其本身还带有私有制的痕迹或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所以,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仍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就是由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本身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公有制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同样道理,在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内部的劳动者集体(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间、班组之间)或个人之间(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所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这些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公有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具有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即现实的公有制实体本身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总之,无论是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还是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自身的不成熟性看,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均在于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客观存在的私有制因素,而不是公有制本身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虽然既可以表现在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公有者之间及私有者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在不完全的公有者内部,但其在实质上所反映的都是私有制的特征而不是公有制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最初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原始部落或氏族公社之间(即不同的公有者之间),后来又逐渐渗透到部落或公社内部(即同一公有者内部),但马克思并没有因此而将商品经济的产生或存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联系在一起,而是将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或萌芽联系在一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将商品经济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并不存在什么失误或过时的问题。而我们仅以现实的公有制实体之间及其内部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一事实为依据,就认定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则只看到的问题的表面现象。

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谈到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时往往强调社会分工仅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在此前提下,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则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私有制(过去的说法)或生产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现在的说法),似乎有可能出现一种虽然存在着社会分工但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的状况。如果确实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也就可以认为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这种状况至今为止尚未出现过。在原始社会末期,当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时,在畜牧部落与农业部落之间产生了最早的商品交换活动。这种简单的或偶然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产生是因为两个部落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尽管最初两个部落内部由于生产资料公有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说,在两个部落之间所体现的却是私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不一致的。后来,这种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逐渐由原始公社或部落外部渗透到其内部,商品交换关系也就逐渐在原始公社或部落内部产生。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它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或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的产生和发展进程是同步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就是指社会上不同的人专门从事某一种劳动,而这种从事不同性质的社会劳动的人们之间必然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因此,在他的理论中,社会分工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而社会分工的消亡也是与私有制的消亡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私有制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充分条件之说,将两者完全分离开并非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我们对其商品经济理论的一种误解。

有人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称之为旧的社会分工,认为社会分工本身并不会消亡,旧的社会分工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之后将出现新的社会分工。这里的问题是:所谓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关关系。显然,我们不能定义旧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密切相关而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完全无关,因为,既然所谓新的社会分工被认为产生于私有制和旧的社会分工消亡之后,就不能说这种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而只能说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相容而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容。如果将旧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不一致的;将新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此前提下,所谓新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却不能解释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因为,既然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就没有必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

所以,只要承认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密切相关,就不可能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论证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

有人认为决定商品经济存在的唯一条件是社会分工,而这种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所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毫无关系。因此,只要存在着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当然既可以与私有制相容又可以与公有制相容。在此前提下,如果认定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着社会分工,就可以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如果认定社会分工将永远存在,则可以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然而,这种完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相干的社会分工为什么能够成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或原因呢?假定在这种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或者说,他们之间并不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那么,他们之间互相取得对方产品为什么还要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呢?如果人类社会已进入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在“各取所需”的按需分配的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难道还有存在的余地吗?相反,只要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不管我们如何定义社会分工,他们之间要取得对方的产品就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所以,即使我们可以定义社会分工的存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这种定义是否科学或合理这一问题与本文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在此涉及),也不可能由此而认定商品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无关,进而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是相容的。

如果认定社会分工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有关,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情况又会怎样呢?有人认为商品经济之所以永远存在,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将永远存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是否有可能永远存在,这一问题没有必要在此进行讨论。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否有可能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这个问题不是仅靠自我定义就可以解决的。如果两个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从而导致他们之间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取得对方的产品,那么,这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就不可能与他们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无关。因为,如果他们对其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没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即可以在他们之间无偿调拨生产资料,那么,他们之间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取得对方产品的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改革开放之后,正是由于否定了国有企业之间生产资料的无偿调拨,承认了各个企业对其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具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才使得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得以确立。所以,生产者之间对其产品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他们之间对其生产资料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即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社会分工又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相关,那么社会分工也就必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相关。

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是否会永远存在,这个问题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是,有人认为,通过论证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将永远存在而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这种看法却是不准确的。前面已经说到,马克思正是将商品经济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不一致性联系在一起,才提出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他所说的社会分工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密切相关的,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则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质属性的必然表现。只是他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是永恒的,它最终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被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替代,因而生产者之间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除,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密切相关的社会分工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所以,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可见,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不一致的角度论证商品经济存在原因并不能认为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真正可以称得上对马克思理论有所突破的是认定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不一致将永远存在,进而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而这种突破如其说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不如说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或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理论的突破。对于每一个彻底的商品经济万岁论者来说,都必然面对这样一个必须解释的问题:商品经济与按需分配是否相容,即,在各取所需已经实现的条件下等价交换是否还有存在的余地,或者说,在等价交换关系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各取所需是否还有可能实现。

总之,尽管我们可以定义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但仍然不可能由此证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进而得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结论。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似乎无懈可击的说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不错,我国现阶段确实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状况,但是,两种经济现象的并存并等于它们之间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并存了几千年,难道我们可以说实践证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与自然经济是相容的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这种检验是有针对性的,即作为检验标准的实践和作为检验对象的理论在逻辑上必须保持一致。例如,不少人在论证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经济时,都引用了恩格斯的这样一段话:“一旦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消亡。”并声称实践证明他的预见不符合现实。恩格斯的这段话确实是在其《反杜林论》的“社会主义”篇中说的,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社会主义一词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因此,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指的是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是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第一或低级阶段;而我们正在建设或所经历的社会主义则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显然,“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这一论断是否正确,与“社会主义”一词具体含义密切相关:如果按照马、恩的习惯社会主义社会是指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我们起码现在还不能说实践证明这一论断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并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实践。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过“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哪怕是强行实现的,我们凭什么说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设想不符合实际呢?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是否能够证明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相容性,关键在于我国现阶段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否完全成熟的公有制,或者说,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现状到底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自身的本质属性或特征所决定的,还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不成熟性即其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所决定的。当我们作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的这一判断时,所谓公有制应当是指完全成熟的公有制,而所谓相容也应当是指二者在本质上是不矛盾或不排斥的。因此,要以实践来检验或证明这一判断正确与否,实践中的公有制就必须是完全成熟的即不包含私有制因素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或第一阶段时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他所说的在经济方面的“旧社会的痕迹”,包括私有制的痕迹、社会分工(或旧的社会分工)的痕迹和商品经济的痕迹等。我们不能因为新社会的萌芽产生于旧社会就认定这些新社会的萌芽在本质上与旧社会是相容的,如,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就认定它与封建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旧社会的痕迹存在于新社会就认定这些旧社会的痕迹在本质上与新社会是相容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正在建设或经历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或第一阶段(即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或低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而它所带着的“旧社会的痕迹”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直接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所以,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带着的“旧社会的痕迹”,不仅有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而且有封建社会及自然经济的痕迹。这就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然而,这一根本区别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了。例如,有人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的论断提出异议,认为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其基本逻辑是: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目前不仅存在着商品经济而且还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之后还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就不可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是无懈可击。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正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不等于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阶段也必然要发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是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这个理论问题完全可以讨论的,但是,我们现在就断言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恐怕还为时过早。只有当我国进入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之后或当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确实仍有必要发展商品经济,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

同样道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本文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在我国现阶段,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所有者之间所体现的私有制特征,即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从现实公有制形式或实体自身的不成熟性看,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实体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即在一具体的公有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对其所使用的或占用的公有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具有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

因此,我国现阶段不完全和不成熟的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不仅不能证明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而且为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观点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事实依据,从而进一步说明马、恩关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之间关系的论断是正确的。除非真正实现了“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之后商品经济依然存在,我们才能说实践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关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之间关系的论断是错误的或已经过时。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实践检验或事实证明作用只能是单向的而不能是双向的,即:当我们以实践中某一客观存在的现象对相应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进行检验时,不能同时又将被检验的对象作为说明或解释实践中这一客观现象存在原因的理论依据。例如,一方面以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来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可以相容这一理论观点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又以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可以相容的这一理论观点来说明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够并存的原因。这在逻辑上叫做循环论证。

有人认为,只有彻底否定或转变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传统观念,才能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从而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观点,并非就无法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要正确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关键在于必须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而不能从抽象的社会主义概念出发。中共十五大强调:“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从“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就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现阶段并不是完全成熟的公有制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存,而是不成熟的公有制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存。这就是说,我们需要说明的并不是马克思所预见的、建立在商品经济已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将继续存在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和还需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而是我们正在实践中的、建立在尚未经历商品经济充分发展阶段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否定马、恩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论断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当然这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可能还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实践并没有提出这一要求。相反,在我国现阶段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并将其运用于说明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进而说明坚持改革开放的必要性,才是真正具有现实意义的。

改革开放前,“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等观点确实曾被当作消灭商品经济、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依据。但是,当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建立在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从而将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进而将马、恩有关理论或观点当作教条照搬。正如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所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出现失误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提出的一些任务和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显然,只有在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这一大前提之下,“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等理论观点才有可能成为消灭商品经济、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依据。

改革开放之初,尽管建立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基础之上的所谓新的商品经济理论曾经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这一理论自身的缺陷及其对于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阻碍作用就暴露得越来越充分。我们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生产力,如果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我们就没有必要打破公有制形式的“一统天下”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没有必要放弃“一大二公”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必要打破国有企业的“大锅”将其改造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我国现阶段并存的是完全成熟的公有制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或者说,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经济是比资本主义更发达的商品经济,我们也没有必要重新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早已完成的历史任务,没有必要屈尊去与什么国际惯例接轨,没有必要主动要求加入WTO去受落后者制订的规则的制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真正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的,并不是以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为基础的所谓新的商品经济理论,而是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与我国现阶段实际的结合。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现实公有制自身的不成熟性,以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或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而不是“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和旧的社会分工已经消亡;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没有经历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这就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对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的运用和发展。

事实上,我们真正应当彻底抛弃的传统观念就是那种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改革开放前这种思维方式的表现是将马、恩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因而对马、恩的相关理论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改革开放后这种思维方式则表现为将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当作马、恩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因而轻率地以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为依据否定马、恩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和社会发展总趋势的论断,如前面所提到的那些所谓“实践证明”。正因为这种脱离我国现阶段实际的传统观念及其影响依然存在,中共十五大强调:“面对改革攻坚和开创新局面的艰巨任务,我们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认识为什么必须实行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路线和政策,关键还在于对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统一认识和准确把握。”

对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问题的认识,关键也正在于对我国现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认识和把握。

总而言之,从理论推导看,马克思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论断是符合逻辑的;从实践检验看,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是不矛盾的;从现实意义看,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论断对于正确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是有重要意义的,从而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相反,如果继续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也越来越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相脱离,并将阻碍我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

2.见拙文:《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再认识》,《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商品经济论文篇(4)

二、家庭伦理道德的动摇和传统家庭组织的裂变

中国传统的家庭内部比较普遍家庭形式是社会学家称之为“扩大家庭”的形态,其特征是:一对老年夫妇与他们已婚孙子们及媳、孙辈同居公财,构成家族内部的财产、劳动和生活单元或细胞,与此相应,就有强调父家长权威,和子女对父母孝敬及家庭成员之间悌睦相处的伦理规定,而其中心则是所谓“孝道”这一旨在维护父系大家族和家族组织的意识形态成为保其稳定不变的重要社会约束。这种状态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太发达、贫富差距不太悬殊的情况下,尚能相对稳固存在。但当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较高发展时,商品与货币就成了瓦解传统共同体观念及其组织的强有力的腐蚀剂。这一现象在明中后期表现得非常突出。我国传统封建伦常秩序最重视孝行。“人之行莫大于孝”,而晚明时竟有儿孙焚祖坟,焚祖尸,“鬻其他,利其藏中之物”。而人们对此竟“视为故然”,“未有以为不义而众诛之者”[14],为了一个“利”字,对“长辈”尚且如此残害,兄弟之间相残更不言而喻。鄢陵人戴廷栻在其《先稿存遗》卷3里说:该县“盖至天启以后,而邑之风气大变矣,即明允(苏明元)之论一覆,按之骨肉之恩薄;其由所谓为逐兄之遗孤而不恤,与孝弟之行缺;其由所谓多取先人赀用欺其诸孤子,与礼让之节废;其由所谓为其诸孤所讼,与嫡庶之别混;其由所谓以妾加其妻,与闺门之训哀;其由所谓笃于声色欢哗而小严,与廉耻之路塞;其由所谓黩财无厌,惟富为贤”。这里,不仅论述天启以后该县兄弟家室中的变化,还分析产生骨肉之恩薄的原因。这种互相凌夺、骨肉相残的现象,我们还可在族谱对族人的劝导获悉。安徽祁门《方氏族谱•凡例》中列有“有兄弟”和“一代父职”,二则:“兄弟犹手足也,母得份情失谊以贻父母之忧。然阋墙之变有二:非听信手枕也,即溺情于财产。夫争财之心生,只致败亡之祸;枕边之言入,顿起离间之端,家门之大不幸也。嗣后余族兄弟当念同气连枝之重恩。古人推梨让枣之义,勿启争端为外人笑”;“凡代父职掌务者,无论冢子、庶子,择其贤能者,使之每日钱谷出入都要至公至慎。登载账簿切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不宜大秤小头并用,以伤阴骘。若有犯者,一经败露,举家责罚。纵不败露,天地鬼神讵能瞒昧乎”。这二则《凡例》说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兄弟阋于墙是普遍现象,古人的推梨让枣之义已难得见到。兄弟之间“争财之心生”,各自“存私利己”,已使二代以上共居共财的扩大家庭已难于维持,家庭结构处于不断裂变之中。诚然,晚明不乏资本雄厚的富商巨贾,所谓下贾二三十万,中贾四五十万,上贾有“藏强百万者”,他们并非没有能力维持一个扩大家庭,但是,在“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世风下,难免会有“溺情于财产”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争财之心”,以至招来“败亡之祸”。俞樾《右台仙馆笔记》中有汗翁散财一则,讲的便是大家庭败亡的事情。许翁是歙县汗氏尚义门四房的家长,“家故巨富,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江浙间多有之,至翁犹然”,“其子家弟中,则有三四辈,以豪伤自喜,浆酒霍肉,奉养逾王候。家僮百数十人,马数十匹,……炫耀于乡间。一日忽郡吏文书来,太守以其豪横欲逮问之,乃凶惧,上下行贿求免,所费无算,始寝不问”。这些子弟于是出游江浙,“凡其家没肆之处,无远不至。至则日以片纸至肆中,取银钱无厌足。主者或勒之,辄怒曰:‘此故吾家物,何预公事’,使所善娼家,自至肆中,恣所取”。许翁自度不能约束其子弟,决定把所有典铺关闭,发给上下伙计二千余人遣散费。结果,许翁之钱罄矣。十数世之积,数百万之赀,一朝而尽,亦可骇也。”有鉴于此,巨商在兄弟长成或家庭人口增多时,使亟亟乎析财分居。关于兄弟析财的记载很多,如大盐商汪应亭,“父令析著,先诸兄弟后其身”[15]。又如婺源汪方锡,“业渐鹾,时父老弟幼,经营十年,积巨赀,与弟分之,不有私财”[16]。因析财不均而兄弟构讼者也时有之。如万历时,盐业巨贾养春兄弟析家分财时,为争夺黄山地二千四百亩而构讼。天启时,魏忠贤利用黄山旧案兴起大狱,勒索巨款助工,吴养春兄弟父子三人俱死狱中。析财不均尚且构诉,可知兄弟同居“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难做到了。析财分居不仅可减缓家庭内部的矛盾,而且也利于商业经营。兄弟析财分居时,各自独立经营,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各人的积极性。也有兄弟分家后又合资经营的。如婺源人董桂照,“后析居,与兄合赀,业本姑苏”[17]。兄弟成了合作的股东,利权分明,各司其责。这样兄弟关系就成了商业伙伴关系,从而避免了大家庭中劳逸不均和利益不均所造成的矛盾。可见,家庭规模的缩小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品经济论文篇(5)

关键词:跨海通道;商品贸易;积极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海底隧道和跨海大桥为代表的跨海通道逐渐展现在世人面前,也将跨海通道的建设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其中大连到烟台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引人注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将使得东北、华北、华东等地区以及东北亚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流动更加迅速和庞大,为我国商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对商品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缩短了区域的时空距离,拉近了人们的心理距离,对形成环渤海地区统一生产要素市场创造了条件

1.环渤海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尽管环渤海地区被称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成为中国北方经济发展的“引擎”,由于渤海海峡的天然屏障,环渤海经济圈被分为京津冀、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三大板块”,三大板块以各自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为依托,逐步发展为“三足鼎立”的“诸侯经济”态势。目前,在行政分割的五个省市之间区域合作机制缺乏,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接不足等原因,相互之间竞争多而合作少。

从环渤海各个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分工结构来看,该区域在项目安排上呈现雷同现象,各省市在产业政策上追求大而全,导致产业结构明显趋同。也正是这种区域经济的重复建设,区际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不明显,相互间的贸易需求较弱,使得地区保护主义盛行,地区行政壁垒较多,市场分割严重,最终结果是相互之间争资源、争项目、争投资等现象严重,商品等生产要素流动不畅,造成了资源、效率的巨大浪费,导致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造成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2.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将推动环渤海区域一体化进程,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跨海通道的建成打破了原有的区域限制,通过“点效应”将原先两个联系很少的区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和产业的整合,便利了资源共享,促进了区域产业整体效能和综合效益提升。

(1)“点”效应的形成。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接连接隔海相望的大连和烟台,使得同三高速实现全线贯通,通道继续向北延伸贯通营口、鞍山和沈阳,向南延伸联通威海和青岛,这些“点”形成新一轮的发展极,表现出极强的集聚效应,吸引资本、人员、技术、产业等进入这些区域。

(2)“轴”效应的形成。随着“点”效应辐射范围的逐步扩大,“点”之间逐步形成组合倍数效应的以这条通道为主轴线的“轴”,这个轴线的交通量逐步增大,经济效率逐步提高,大大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时间价值。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形成了以沈阳-大连-烟台-青岛为轴线的交通大动脉,同时实现了沿海交通大动脉与内陆地区的衔接,使众多的内陆区域有了一个更加便捷、畅通的出海口,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物流、客流,这样就要求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的支撑,从而拉动和创造交通需求,诱导新的交通网络的发展,形成依托此轴线的新的交通轴。

(3)“点-轴-圈”综合集成效应的形成。即为多个“点-轴”型系统的组合所形成的综合效应。表现为在辽宁省以沈阳为“点”向西南发展,以京哈铁路、京沈铁路为依托,形成沈阳-锦州-葫芦岛-秦皇岛的轴线,在西边与京津冀相接;在山东省以黄烟铁路、胶济铁路、威乌高速、青岛-银川高速为依托,以烟台、青岛为“点”横向发展,形成烟台-青岛-潍坊-淄博-济南-聊城的发展轴线,向北与京津冀相通。这两个轴线继续纵向、横向的集聚、辐射、发展,与沈阳-大连-烟台-青岛轴线一起形成一个有多个发展极协同作用的“交通圈”。逐步形成的四通八达的一体化交通网络,使得交通运输更加便捷、快速、高效,物流、人流更加自由、加速运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加突出。随着“交通圈”的逐步发展,最终达到一种产业互补、分工协作的产业一体化的环渤海“经济圈”,逐步消除地区间的行政壁垒,实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配置在整个区域逐渐发展为由市场来主导,在区域内部更加自由、合理的流动,逐步形成统一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市场。

(二)实现南北贯通,缓冲了南北运输压力,使南北商品流通更加快速便捷

目前,就全国范围的铁路网来看,交通运输线都是超负荷运载,运输能力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的制约着物流、人流的快捷运转,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就渤海海峡两岸的铁路交通网来看,进出关交通运输“瓶颈”问题突出。虽然东北是我国铁路运输最发达、路网最密集的地区,渤海海峡北岸布有京沈线、京锦线、京通线和哈大线,但直接进出东北的铁路通道只有一个出口-山海关。由于山海关是连接关内和关外的唯一陆上铁路通道,通过能力十分有限。这样的地理位置和封闭的环境,直接阻碍了信息、资金、技术、产品、资源等市场要素的南北流动,对东北经济的发展的制约是不争的事实。渤海南岸只有一条蓝烟线——胶济线,运能只有1000-2000万吨左右,使得山海关的南北运输线成“葫芦”状,“瓶颈”制约明显,这种局面使得南北运输不堪重负,致使更多的物流、人流分流到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上来。

为了缓解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带来的运输需求,我国加大了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出了“五纵七横”等国家干线建设规划。然而,全国公路建设仍然满足不了需求的增长。从水路运输来看,这些年来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呈负增长,而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分别增长了251%和454%。由于铁路、公路的“瓶颈”制约,沿海各大城市货运要走水路,内地相当多的货运量也改走水路。更为重要的是沿海港口吞吐量从2000年至今翻了一番,但港口能力明显不足。流通成本是制约商品流通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输可以扩大流通商品的种类和延展商品流通的范围。目前,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之间无论是陆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都是既要途径更多的路程,而且耗时较多。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成后,真正实现了环渤海经济圈人流、物流的闭合环状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环渤海南北的铁路和公路运输路线,大大节省运费及时间,使得南北农产品、其他商品等加速流转。

第一,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快速通道。东北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土质肥沃,粮食生产的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是我国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基地。东北经济区每年都有大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要运往关内,但是面临“出关难”的巨大运输瓶颈。处于渤海南岸的山东省农产品资源丰富,同样面临难以快捷北上的困境。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线取道海上捷径,绕过山海关这处“瓶颈”,开辟了东北地区至山东省及东部沿海地区的最短运输通道,缩短沿线地区这些农产品储运的时间,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业信息的交流,改变农产品的市场环境和需求状况,扩大了市场空间,加快了粮食产销区的衔接,有力的推动了农贸市场的发展。

第二,南北互补品流通更快,种类更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与东北地区在经济结构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大东北经济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种比较齐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以冶金、石油化工为主体的原材料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共同构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国比较活跃的增长极,原材料的短缺、高级技术人才的缺乏,以及所需设备对国外市场较高的依赖度,已经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长三角、珠三角可以加强与东北地区在轻工、食品、电子等方面的交流。这种经济结构的互补性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助推下,可以构建一条互通有无、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南北经济纽带。

(三)加强环渤海地区与经济腹地的良性互动,推动新一轮人流物流运转,为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网络的密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沿海省份的交通便利程度,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建设明显超过中西部地区。在我国中西部的大多地区,基础设施的短缺仍是困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交通网络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才能促进区域商品的快捷流通。

1.环渤海地区加强了与其经济腹地的经济联系。对于处于环渤海南岸的山东省来说,在极力拓展与经济腹地的联系,加速建设山东省与内陆省份完整的高速公路运输网络,新的省际大通道建成后,山东将形成与京津塘都市圈、长三角经济区、中原经济区和西北地区之间的便捷通道。对于处于环渤海中心位置的河北省来说,近年来在积极以加快港口、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为重点,基本建成以港口为龙头的“东出西联”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以强化沿海与腹地互动。“东出”就是利用河北省港口群和沿海综合物流体系,为华北、西北等地区提供便捷的出海大通道,提高河北省及这些地区的开放水平;“西联”就是加强与京津、山西、陕西、内蒙古、鲁北、豫北等地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双赢共进。辽宁提出“五点一线”的一项关于全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与其经济腹地内蒙古东部地区、吉林和黑龙江的联系。这些涉及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的交汇点即是环渤海地区,交汇点的焦点即是贯通南北的交通大动脉的纽带作用,而纽带的中心则是实现同三高速的南北对接,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对连接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渤海通道使得各经济腹地互相覆盖,加强了全国市场一体化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成贯通了属于国家规划建设的“五纵七横”12条主干线中最长的同三高速公路,同三高速在胶东地区、苏北地区向西与新欧亚大陆桥、青岛-银川高速、霍尔果斯-连云港高速相接,加强了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贸联系和合作。向南与京沪高速铁路、京福高速公路、京九铁路等国家重点布局带相通,与长三角、珠三角东部沿海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加强了联系。向北与哈大、京沈铁路、沈大高速相接,贯通了整个东北地区,使得东北、华北、西北等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成为东西、南北方向上的物质、信息、资金、技术、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联系的纽带。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是这条纽带得以畅通的结点,是一个以点、轴带面最终使得这些地区形成互动的网络式发展格局,为逐步形成人流、物流、交通流、信息流等自由流动的区域共同市场,为国内商品贸易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四)加强我国与东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推动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多极化发展,环渤海经济面临快速发展的极好良机,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中国公路、铁路、水路综合运输网络中最发达、最灵活、最重要的枢纽,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投资的热点,为加快制造业的转移奠定了物质基础,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东北亚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一,东北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桥头堡。我国的东北地区的北部和西部与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蒙古国接壤,南面与朝鲜半岛相连,东部与日本隔海相望,具有国内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目前,东北地区具有与东北亚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经贸往来的相对较完善的交通网络,有12条公路同朝鲜、俄罗斯、蒙古相连,有5条铁路分别与俄罗斯和朝鲜接轨,其中以大连为桥头堡,以哈大线和滨州线为通道的第一欧亚大陆桥是重要的国际大通道。这些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完善为我国加强与东北亚地区的经贸合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环渤海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环渤海地区是位于太平洋西岸的日益活跃的东北亚经济地区的中心部分,也是中国欧亚大陆桥东部起点之一,居我国与亚太地区东来西往、南联北开的枢纽地位。随着区域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环渤海地区逐渐成为我国与东北亚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

东北亚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丰富,我国与这些资源富有国家开展资源贸易前景非常广阔。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煤炭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近50%,远东地区的铁矿石储量占全俄储量的10%左右,石油储量超过150亿吨,俄罗斯每年通过铁路向中国输送1000万吨左右的石油。我国与蒙古国也建立了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其矿石资源开发。日本经过十余年的经济结构调整,仍未完全摆脱困境。当前日本更加注重把国内结构调整与中国华北结合,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把开发西海岸的列为本国21世纪的战略目标。韩国提出重大经济举措之一就是把中国作为它的第二内需市场,同时重点开发与中国邻近的西海岸地区。中国、日本、韩国新的开发计划同时集中于该环渤海地区,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又使三国的相近城市在经济上存在着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交叉的依存关系。因此,可以预见,中、日、韩之间在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合作将呈加速趋势。

第三,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架起了我国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发达的交通网络是区域合作的基础,交通运输是实现地区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商品贸易交流的物质手段,完善、配套的交通运输体系使得地区间的物流通畅,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如同一座跨越渤海的桥梁,打通了东北亚西部的贸易通道。它接通了与东北亚合作的“桥头堡”和中心地区,并进一步向南贯通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联通了我国的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向西与第二欧亚大陆桥相接,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形成了良性互动,搭建了一条我国中西部地区、华东地区等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同时也打开了俄罗斯远东地区资源南下的陆上通道,使第一欧亚大陆桥与第二亚欧大路桥实现了对接和联网,扩大了我国东北地区及俄罗斯重工、木材、化肥、粮食等物资与内地的交流,扩大华东地区轻工、食品、电子等物资与东北及俄罗斯的交流,加强了我国与韩国、日本的信息、科技、人才、商品交流,对推动区域经贸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结束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不仅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构建环渤海区域一体化交通体系的重要载体,对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将发挥重大作用;对完善全国交通网络体系、对拓展环渤海地区的经济腹地、进一步加强东北、华北、华东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将发挥重要的功能。它联通了第一亚欧大陆桥、第二亚欧大陆桥,贯通了我国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对推动东北亚地区商品贸易的交流以及东亚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礼群.世界跨海通道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魏礼群,柳新华,刘良忠.渤海海峡跨海通道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渤海海峡跨海通道》课题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商品经济论文篇(6)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我国民法学界认为,这种经济关系或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就是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而这种商品经济关系则反映为社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乃商品经济社会基本法,因此要正确认识民商法的性质和品格特征,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法所要反映和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但对市场经济的特质和民商法应当具有的品格,学术界并无系统之探究。20 世纪80 年代,我国着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在其所着的《资本主义民商法概论》中曾有关于资本主义经济是证券经济的观点;至90 年代后半期,我国理论界逐步有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信用经济的说法;但系统探究市场经济特质和民商法品格的文章尚未见到。本文的学术价值就在于首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市场经济的特质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民商法的品格作了全面论说,以期就民商立法的目标和理论思路提供整体的把握与参考。

直到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后,才比较普遍地称之为市场经济。接着曾经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又说是信用经济。那么,还应当说市场经济是什么经济呢?

市场经济还有哪些特性呢? 我们不禁设想: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究竟具有何种特性? 市场经济又究竟具有哪些特质? 如果对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我们都没有认真讨论并取得比较全面清楚的认识的话,肯定难以构建出科学的民商法法律体系,我们将难以把握由市场经济决定的民商法的应有品格,民商法将难以体现其应当具有的精神和生命力,也将难以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科学调整作用。本文着意探讨的即是由市场经济特质所决定的民商法所应当具有的品格。推荐阅读:如何写好教育硕士毕业论文的方法

商品经济论文篇(7)

秦统一后,恢复了工商官营的政策,即“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同时对东方六国的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打击。但由于秦祚短暂,秦政在利用暴力专制、繁苛赋役困顿私营工商业者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适宜统一政权控制国民经济的系统理论与经济结构。秦暴政的短促成为西汉初期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清简无为政策的经验总结。汉初为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实行重农抑商措施,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采取贱商措施,但实际在经济上并无多大限制。到惠帝、吕后时期,经济有所恢复,于是“驰商贾之律”,商人和商业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社会秩序稳定,商品流通范围扩大,商品经济繁荣,是为史家所说自战国至西汉中期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阶段,此时期国家对工商业发展的放任趋向是其总体特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了基础,而汉武帝时期的社会发展矛盾又为政府实行国家干预主义措施提供了政策环境。

与前期统治者“无为”而治不同,年轻有为的汉武帝在经济日益发展、国势日趋强盛的背景下决心褪去“无为”的政策外衣,干一番名垂青史的政治业绩。政治工程的大有作为必然需要庞大的财力支持,长期内外兴作使国家财政耗费巨大,而这些仅凭农业经济收入是难以支撑的,好大喜功所需的巨大开支要求汉武帝必须开辟新的财源。此时私营工商业者虽然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但并不支持中央政权,在武帝因长期对外用兵而出现财政困境时,他们却袖手旁观,如“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此外,商人还与地方诸侯相勾结,图谋不轨,“因其富厚,交通王侯”,造成严重的国内局势。在此情况下,汉初黄老“无为”之统治策略无法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武帝提拔桑弘羊主管国家财政,实行铸币专营、盐铁官营等新的财政措施,加强了对工商业领域的管制,国家统治策略向“有为”转变。在经济思想领域,随着国家一系列“有为”政策的实践,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干预经济发展的“轻重论”亦逐步走向成熟,《管子•轻重》诸篇的形成就是典型代表。《管子》一书托名春秋时期的管仲所作,实际上并非一人一时之作,其记事时限大约从春秋至西汉,是有关国家治理的经验总结,由西汉末期的刘向编集而成。《管子》记载内容广泛,其中尤以经济思想见长,“轻重”诸篇比较集中地论述了封建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因此形成了典型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汇萃,是古代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及对商品经济进行干预的思想根源。“轻重”一词始见于春秋时期,是古代经济思想中一个特有的范畴,其本意是指货币实际分量的轻重,如单旗反对周景王铸大钱,曰:“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在《管子•轻重》篇中“轻重”被引申为物价的贵贱、商品和货币的比价关系,当货币交换商品的比例升高时,即形成“币重物轻”,相反则是“币轻物重”,如“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从指代货币分量的物理概念到表明商品价格与货币的相对关系,“轻重”词义的扩展说明了古代国家对商品货币流通规律的认识与重视。在对商品、货币相互关系的认识基础上,国家有意识地将这种认识与政府的经济活动相结合,轻重学说亦逐渐成为封建政权操纵市场、调控国民经济的理论指导。

二、《管子》“轻重论”中政府干预商品经济的政策措施

“轻重论”所倡导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适应,主张封建国家通过经济集权管理和控制社会经济,在维护农业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国家直接参与流通经济,管理和调控市场。持“轻重论”者认为,作为君主专制的统治应该运用好流通领域的统治之术,做到“善为国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即政府应该摈弃政治上的暴力强制,通过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民众不得不依赖政府,从而造成“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的状态。该理论正是应对西汉前期地方诸侯实力膨胀、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之时弊而提出。此时期,由于诸侯掌握了地方的盐铁、山泽之利及工商税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如吴王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淮南王“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轻重论”者认为“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封建统治,“轻重论”者强调通过经济上的予夺来控制臣民,提出了“以轻重御天下”的政策主张。要实现以“轻重御天下”的目标,政府首先要懂得流通领域轻重关系的变化规律,“轻重论”者通过对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规律性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基础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原理,作为政府参与和调控市场的理论武器。首先,“轻重论”者把货币与谷物框定为整个流通经济的两个基本工具,认为“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

在传统社会,农业是最基本的生产部门,粮食是人们的生存之本;在商品流通中,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居于比其他商品更重要的地位。货币与谷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它们成为轻重调节政策的两个主要杠杆。国家通过掌握这两种商品,就可以调控好社会经济的运行。其次,通过权衡实际流通中货币、谷物与万物的供需与相对的贵贱形势,“轻重论”者提出了三者之间存在的比价关系:(1)“谷重而币轻,谷轻而币重”,将“轻重论”运用于货币与谷物价格的相对关系,指出市场上货币购买力与粮食价格成反比。(2)“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指出了货币购买力与商品贵贱相反的原理。(3)“谷物重而万物轻,谷物轻而万物重”,谷物与万物的比价有如货币与万物的比价,在价格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管子•乘马数》载:“谷独贵独贱”,即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谷物通常作为交换的一般等价物出现,其他商品的价格的高低通常表现在谷物比价关系的变化上,因而在轻重关系上与万物的比价呈反比。再次,“轻重论”者还将商品供需与价格涨落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如《国蓄》有“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轻重甲》有“章(障)之以物则物重,不章(障)以物则物轻;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说明商品供需的多少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一般情况下,价格随着供需的变化而变化。知悉流通经济中货币与商品的轻重关系与轻重变化,在具体政策方面,本着控制市场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轻重论”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措施,涉及国家直接参与和管理流通经济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主张国家控制货币和谷物的政策。

《管子•国蓄》中说:“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轻重论”者认为百姓依赖粮食而生存,通过货币进行物质交换,粮食与货币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统治者应该善于运用货币控制粮食价格,通过对两者的垄断来控制经济大局,即“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此守天下之数也”。国家要控制货币,首先就要垄断货币币材的来源,即“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管子•国蓄》载:“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即铸币的权利应该掌握在国君的手中,国民只有使用货币的权利。相对于铸币,谷物乃民间自产,国家对于谷物的控制只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货币去影响其价格,即国家对粮食产品进行市场经营。“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以币据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其政策手段大致是在丰年谷贱之时低价购进粮食,大量投放货币,形成“币轻谷重”之形势;国家掌握充足的粮食储备,待市场上粮食缺乏而谷价上涨之时,再大量出售粮食,形成“币重谷轻”之势。如此循环,国家不仅于粮食买卖中获得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对民间经济进行了合理的调控。其二,主张国家利用商品价格波动以操纵市场的政策。流通中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上同类商品过多,产生供过于求的情况,商品价格就会降低;如同类商品供给缺乏,商品价格就会提高。对此,《管子》中有较明确的阐述,如《国蓄》所说:“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或如《揆度》所述:“物藏则重,发则轻,聚则寡,散则多”。“轻重论”者认为,国家可以根据供求导致价格变化的规律,利用手中掌握的货币、谷物或者其他商品,“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在物价十分低廉的时候,国家采取收购措施,使商品价格回升;当物价高昂时,国家抛售物资,使商品价格回归正常水平。以上对商品价格波动而采取的准平政策,其实只是国家谷物政策的延续和扩大。国家因其掌握的大量货币和物资储备,在市场控制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或聚,或散,或藏,或发,使市场物资的多少,价格的高低,听凭统治者操纵。另外,统治者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利用政令的缓急来左右市场物价,如“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当然,尽管“轻重论”者认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人为地操纵市场价格,但他们也知晓流通中价值规律的作用还是存在的,况且政府于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中实行准平的措施,也是基于对客观价值规律的认识而实施的,《管子》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如《国蓄》中有云:“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万物之满虚随时,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轻重乙》中也有:“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有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此处所论之“衡”,就是指商品价格围绕一个中心上下波动的规律性运动。商品价格不可能绝对固定在一个点上,须在一高一下中求其准平,这与《管子》倡导政府利用供求变化稳定价格的实践相一致。其三,主张官营盐铁的专卖政策。轻重理论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利用货币和谷物与其他商品的轻重比价关系对失常的市场现象进行调控,这是国家对经济进行控制的一方面。除此之外,“轻重论”者还认为国家应该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进行垄断,实行官营政策。“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即国家通过控制盐铁经营以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轻重甲》中甚至说:“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农业社会,小农家庭内部的耕织结合可以解决大部分日常生活所需,只有食盐和铁器作为生产和生活必需品需要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因此,国家凭借对此两项产品进行垄断经营,就可以在控制国民经济生活的同时获取财政厚利。轻重论者指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又说:“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成事者天下无有”。盐铁官营,从表面上看,国家并没有加税于民,但实际上国家已通过寓税于价这一隐蔽的掠夺方式提高了财政收入,即做到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三、古代政府在轻重理论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干预措施

商品经济论文篇(8)

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课题组认为,中国流通业面临的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1)有利于流通产业的重组整合,为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提供机遇;(2)有利于国内新兴物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我国流通业的现代化进程;(3)有利于流通企业,特别是国有流通企业的改组、改造,为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提供机遇;(4)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为加快新型宏观流通管理体制建设提供机遇;(5)有利于扩大国家调控商品市场的空间,为我国产品结构的调整创造条件。

加入WTO后,我国流通业面临的主要挑战及不利因素有:(1)由于我国商品流通业发展的整体竞争力不强,必然会丧失一部分国内市场;(2)商品流通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流通企业将可能被外资并购;(3)对我国商品流通管理体制、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对于应对战略,他们认为:(1)实施“以全面提高商品流通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国流通业的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中期战略;(2)实施国有流通资本有进有退战略;(3)实施流通企业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战略。

对于应对措施,他们认为:(1)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有组织地采取应对各种挑战的措施;(2)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同时不失时机地加大走出去的步伐;(3)加快流通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4)树立全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积极推进流通企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重组,深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我国流通企业生力军。

对外商进入中国零售市场走势分析,有人认为,“重点对峙、三分天下、立足中小、稳住农村”。所谓重点对峙,即从外资与内资的关系来看,今后的竞争,主要集中在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和重点业态。所谓三分天下,即国内连锁超市将形成外资连锁、国企连锁、民营连锁三足鼎立、互相制衡的基本局面。所谓立足中小,即从中国零售业发展前景和自身具备的得天独厚的优势来看,本土商业总体上应立足于中小城市,占领中小城市市场。所谓稳住农村,即农村市场外资难以占领,国内商业能够站稳,并有发展空间。

有人认为,入世后我国市场竞争将发生十大变化:(1)市场竞争由国内的局部的,不完整的竞争转向国际化的,全方位的竞争,将由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变为国际市场的国内化;(2)市场竞争将由单体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向群体企业之间的竞争;(3)市场竞争将由生产能力的竞争转向生产能力×流通能力的竞争;(4)市场竞争将由产品竞争转向品牌的竞争;(5)市场竞争将由行业存在形式的竞争转向商业存在模式的竞争;(6)市场竞争将由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的竞争转向对市场快速响应能力的竞争;(7)市场竞争将由直接争夺客户的竞争转向争夺销售终端、创造客户价值的竞争;(8)市场竞争将由价格战、广告战等单一形式的竞争转向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高层次的竞争;(9)市场竞争将由对货币资本投资的竞争转向对人力资本获取的竞争;(10)市场竞争将由完全决定于企业效率的竞争转向政府行政效率的竞争和政府管理经济能力的竞争。

商业文化

商业文化是一种古老的经济文化现象,但对商业文化的研究和商业文化的创建,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被提出来、重视,90年代初得到迅速发展,并曾一度形成“商业文化热”。

1988年有人首倡商业文化,“商业文化是指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商品流通领域各行各业、各个过程、各类商品所创造、反映、传播的具有商业特质的文化现象。”分为商品文化、营销文化、商业伦理文化、商业环境文化4个组成部分。

商品文化是指商品的设计、生产、装潢及其发展过程中显示出来的文化价值,它侧重于研究商品的文化特色、审美功能、时代感和适应性、市场形象和社会功能等;

营销文化是指以文化观念为前提,以切近人的心理需要、精神气质、审美趣味为原则的营销哲理、营销艺术。它侧重于研究具有文化品格的营销手段,以消费者、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营销原则,以竞争意识相统一为核心的营销力等;

商业伦理文化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调节商业从业人员之间,商业从业人员与社会各消费领域、消费层次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首先原则和惯例,它侧重于研究商业经济活动中的伦理价值取向、商业活动中的规范、商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等;

商业环境文化是与指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并直接或间接地赋予商业主体以感染力、驱逐力、约束力的各种文化背景的总和,它侧重研究商业建筑的文化意蕴、经商的社会心理环境、城市环境文化,以及商业活动中的人的文化素质等。

这一时期以商业文化、商业道德为主题的学术讨论会有:1989年、1991年首届和第二届商业文化研讨会,以及96’商业道德国际研讨会,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商业经济学科建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下,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氛围,许多商科院所先后建立了商学(贸易经济学)本科专业、博士生和硕士生专业,进行了商业经济(产业)学、流通经济(产业)学、贸易经济学、商学等教材建设,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贸易经济这一学科,并不断地完善她。

(一)从未停顿的学科建设

从学科建设角度而言,贸易思想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经济学科在中国也有半个世纪了,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科建设处于一种持续低迷疲软状态,研究队伍、水平和情趣不断处于跌势,这里有教育部调整学科专业目录的客观影响,也有对该学科的主观认识的原因。全国高校商经教学研究会主持《关于贸易经济学科建设的思考》课题报告认为:(1)西方理论缺少对交换问题的专门研究;(2)马克思流通理论的一般性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报告提出了构建贸易经济学科的3点设想:

(1)贸易经济学科学化。贸易经济学所以发展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经济学科,是因为具备特定的其它学科无法取代的研究对象,即它是一门研究商品流通领域交换关系及其规律的科学,也可以将其概括为“关系论”、“规律论”。“关系论”认为,缘于交换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中介地位,贸易经济学一方面要研究流通与生产、分配、消费的外部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研究商品流通领域内的商业内部关系。“规律论”认为社会商品交换过程既受普遍经济规律的影响,同时更受交换过程特有的经济规律的作用。贸易经济学的任务是揭示商品流通活动中的这些特殊规律。

(2)贸易经济学经济学化。一门学科独立存在的条件除研究对象清楚外,还应有属于本学科的一整套概念、术语和理论体系。贸易经济学的研究框架是由本学科所特有的一些核心范畴来支撑的,它们是该学科的理论基石,应始终不渝地重视对这些基本范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一般性理论框架,来对流通实践进行描述、分析、解释。该学科的核心范畴应由下列内容组成:①交换;②市场;③流通;④贸易;⑤商业。

(3)贸易经济学的中国化。贸易经济学是不能引进的,因为西方经济体系中没有这样一门独立的学科,贸易经济学发展要始终强调中国特色,使之成为一门本土化的应用经济学。其中国化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继承原来的;二是要借鉴西方的;三是要吸收实践的。贸易经济学还就应注意研究“过渡”问题,对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一系列流通实践问题有一定的解释能力和预言能力。

在中国商品流通论坛第30次会议上,会议一致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等专家向国务院学位办提出的建议:(1)将一级学科中的“应用经济学”改为“商学”或“商科学”;(2)将二级学科中的“国际贸易”改为“贸易经济学”;(3)一级学科为“商学”在二级学科中设立“贸易经济学(含内贸与外贸)、服务经济学、旅游经济学、市场管理学(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消费经济学,并建议将此建议提交国家教育部。

(二)商学研究的取向

有人认为,当前商业经济领域应当特别关注的难题有5个方面:(1)对多主体参与的商品流通过程的系统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造企业大量介入流通,当前商品流通过程多主体参与(生产企业、商业企业、消费群体)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应当对商品脱离生产领域到进入消费领域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正确认识商业“生产”的全过程及各参与者在其中的作用、价值和相互关系。(2)对商业活动服务性质和服务价值的研究。商业生产的直接产品是为商品交换所提供的服务,而服务的价值一方面是商业劳动创造的,另一方面又要得到市场的认同,对商业服务的性质及其市场价值的认定是商业经济研究中的重要问题。(3)对商业生产力组织和效益问题的研究。(4)重视高科技发展对商业组织和流通方式的影响;(5)重视对流通产业竞争与规制的研究。有人认为,应把流通理论研究纳入主流经济学的研究体系中去。有人认为,商贸院校应保留贸易经济专业。

(三)商科教育的比较研究

1998年《国际商科教育比较研究》、2002年7月《国际商科教育比较研究(续)――21世纪高等商科人才培养的研究》先后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这是中国第一次有组织(有14所院校参加)、比较系统的中外商科教育比较研究。

20多年是我国商业改革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理论成果最丰盛的时期,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又有一部分商业理论新著问世,仅举例说明:

――2002年出版的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理论创新丛书》,第一批主要有:《交换经济论》、《商业制度创新论》、《国家经济安全与流通》、《物流系统论》、《商品分销体系建立与创新》、《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流通》、《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商业产业组织创新》、《网络营销》、《市场失败与企业失败》。有三个特点:

(1)适应商业社会的发展需要,填补了社会对商业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商业通则和国际惯例为指导,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探索在新的形势下商品流通的特点、规律和存在形式,针对我国商品流通、商业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新的见解、设想和对策;

(2)在观点、体系和结构上有所突破,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商业现象做出了一些新解释;

(3)丛书的作者都是经济学博士,甚至是同学科全国学术带头人,即使个别刚走出校门的博士,也是研究生的姣姣者,学术研究颇丰,他们各有所长,形成本书丛书的作者群体,使丛书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读性,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2000年、2001年先后出版的《中国商业理论前沿》、《中国商业理论前沿Ⅱ》,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组织许多专家学者撰写,涉及加入WTO与中国商品流通业发展、电子商务与流通革命、商业模式及其价值评估、商业增长问题研究、商业制度创新研究、特许连锁经营研究、零售业态问题研究、可持续旅游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公共物品定价理论、信用消费问题研究、商品市场反垄断理论研究。专著具有几个特点:一是“专”都是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二是“新”,许多问题都是近两年来商业理论界与实际部门讨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热门话题;三是增加了有关价格、旅游、消费方面的内容;四是以阐明作者的看法和观点为主。

――2001年7月丁孝智《五四以来中国商业经济思想的发展》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研究了自1919年至1992年以来70年跨越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中国商业经济思想和理论,特别是1919年至1949年这一时期的商业经济思想和理论,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填补了学术界的一个空白。

――2001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城市商业发展的规模、规划、规范》,分别论述了城市商业发展的规模、规划与规范问题,各部分既独立成文,又浑然一体,较好地体现了由“三规”构成的城市商业数量、形态、形象三足支撑的关系。

总之,20多年来,许多专家学者还对商业劳动的性质、商誉、商业运行模式、社会主义市场模式、粮食等农产品流通、民族贸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旅游餐饮服务经济、消费和消费经济、会展经济、期货市场、租赁、消费信贷、假日消费、旅游与餐饮、电子商务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20多年来,中国商业经济研究领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硕果累累,但由于篇幅有限,许多成果没有介绍。由于时间跨度较大,许多在当时属于新颖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流逝,又被新的观点所覆盖。同时,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即使已综述的观点也难免挂一漏万,恳请学界商界同行予以修正和补充。

展望21世纪的商业理论研究,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国流通产业正面临着进入WTO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商业理论还有许多难点、热点问题需要去探索,如商业基础理论研究、商业现代化、业态结构调整与创新、现代物流与配送、电子商务、流通产业贡献率、商业企业改革与创新、商业行业协会及制度、西方商业理论、贸易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中国商业领域重大对策等。在最近几年,流通理论界应重点研究以下十大问题:

(1)国有控股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深入改革;

(2)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性,现状和规律;

(3)商品流通企业的信息化;

(4)评估城市流通渠道合理化的指标体系;

(5)商品分销渠道现代化的指标体系;

(6)中小商业企业现状评价及其发展对策;

(7)农工、工商、商商一体化以及农村流通与城市流通互动;

(8)流通领域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制度建设;

商品经济论文篇(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大陆,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要探索中国改革开放路径的选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立的淵源,不能不回溯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曲折道路,以及其间对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理论探索的。

(一)改革开放以前

从20世纪50年代中叶到1978年底,我国的经济体制采用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反映到经济理论上,就是以“苏联范式”为基础。这种经济理论的生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逐步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它只注重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忽视了对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其二,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和设想作为唯一的理论来源,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排斥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经济范畴、机制和。其三,它排斥和否定社会经济运动的一般性,把一些本来是现代市场经济共有的东西归结为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进而在时间和空间上,割断了社会经济运动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这一点对近现代经济史研究有直接。其四,它从生产关系出发研究生产关系,使研究概念化和抽象化。理论体系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推出社会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且引伸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而这些推论和引伸,又都是为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这个宗旨服务的。这样,在客观上,它就难以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有益的和有效的指导作用。 [1]

在改革开放以前,对于商品流通与市场,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一种商品经济?对此,理论界曾进行两次大讨论。第一次是1956年和1957年在党的八大前后在毛泽东“以苏为鉴”的思想指导下展开的;第二次是1959年在“大跃进”历史教训的背景下,围绕对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等问题再次展开的。在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进行了第三次大讨论。

前两次讨论中形成的主要观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1.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

由于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交换关系,在认识上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商品形式说。如王思华认为:“调拨物资是国营内部的产品分配,它们是由国家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分配,它们既不改变所有者,又不是自由买卖的对象,……但是为了估价,为了进行经济核算,它们还不能不保存着价值形式,也就是不能不保存着商品形式。如果把这种新的产品分配关系,仍然看作是旧的商品关系,那就是只从形式上看问题,而不是从本质上看问题”。 [2](2)产品交换说。如骆耕漠认为:“可以把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这个非商品交换称为‘产品交换’,这就是社会产品可以不再特殊地作为商品来交换,而只作为单纯的产品(回到本来面目)来交换。这种产品交换是不同于商品交换的更高一级的交换,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在劳动直接社会化的基础上,直接遵照按劳分配和按劳换算的关系,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的”。 [3](3)内部周转说。论者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交换,是生产条件的交换,是属于生产内部周转的性质,它们之间的交换关系,既不是两个各自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者在进行交换,而且也根本不发生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实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骆耕漠在1959年就比较系统地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观点。 [4](4)统一支配说。如雍文远说:“有一些人,力图使国营企业有权转让或出卖这些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否认物质技术计划供应的任何必要性,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供应统统纳入一般商业轨道,以便让他们自由买卖。如果这种意图得逞,那么,不仅统一的生产计划,由于没有生产资料计划供应的相应保证,而必然要受到破坏,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将因此而失去生产资料的统一支配权,为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打开大门”。 [5]

2.社会主义经济是从商品向非商品过渡的经济。如张翼飞说:“商品量的方面的发展过程是和商品质的方面的消亡过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商品的质将随着每一步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改变,随着国民经济计划化的不断加强,而不断地改变着。“到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时,商品也就最后趋于消亡了。” [6]薛暮桥也认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和逐步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在数量上仍将继续增长,但这时候,在质量上则正从商品过渡到非商品,商品所包含正在逐步消失。” [7]

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已故经济学家卓炯和顾准,是中国老一辈经济学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重要代表。卓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初创于60年代初,形成于70年代末期,成熟于80年代中期。1957—1964年,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等一系列范畴,奠定了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框架。他在1961年11月18日写道:“商品经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市场,而市场是人类经济生活一种进步的表现,从市场的大小和规模,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我觉得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消灭市场,而是要把无政府状态的市场(也就是自由市场)改变成为有计划的市场。” [8]在1957—1964年期间,他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计划市场、自由市场、国内市场、农贸市场、生产价格、市场价格、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规律、资金循环等属于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范畴。 [9] 顾准早在1956年就已经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进行了研究;1957年撰写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 [10],同时孙冶方也发表了著名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于光远也于1959年对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也是商品关系,加入这种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有一定意义的所有权的转移,……各个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你我界限,在各企业之间进行交换时的条件对各个企业的职工还发生物质上的利害关系”。 [11]樊弘也认为:“物质的鼓励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仍不失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为了贯彻鼓励,……,在国营企业内部的物质调拨的关系上也要继续保存商品的关系。” [12]

在高层决策圈内,历史上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方面最富创造性的思路,是陈云1956年在党的八大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模式。

尽管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的看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内理论界不仅长期不是主流,而且时时处于受批判的地位 [13]。这种状态桎梏了经济制度的改革与中国经济学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逐步解放,对于传统理论的认识,有所发展并有所突破。总的来说是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再到市场经济的认识过程。

从1979年到1980’前半期为第一阶段。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11届3中全会对人们的思想解放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经济理论研究也趋于活跃。在这个时期,经济学界先后开展了有关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以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大讨论,澄清了一些被颠倒的理论是非,出现了改革国家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主张。但在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还占统治地位,经济理论的整体突破还没有完成。

其中的观点包括:(1)计划经济说。如李震中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应该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经济‘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 [14]姚耐则批评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落脚点应放在计划经济上,而不应放在商品经济上。 [15](2)商品经济子虚乌有说。张理智认为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什么商品经济。他说,“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与产品不同的商品。而产品,并且唯有产品,才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在我国现阶段,所谓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其本意不过是指: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分工来大力发,展用于各行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各种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以便提高劳动生产力,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 [16] (3)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产品—商品”经济的统一体。如80年代初期,张仁德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形态应当是“产品—商品”,而不是商品或产品。“产品—商品”范畴可以把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和商品性两个方面的属性都包容进来,从而比较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般特性。他认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权的统一性,利益的一致性,使劳动产品具有了‘产品性’,而生产资料归企业占有的分散性,利益的差别性,则又使它具有了‘商品性’。这二种互相对立的属性是由同一经济条件,同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产生的。它们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结成不可分离的伴侣。 [17]袁恩桢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完全的商品经济,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能够直接地表现出来,而不需要通过商品的媒介;社会主义经济也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因为商品生产还存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还必须通过物的媒介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非商品经济、既是产品经济又是非产品经济的“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 [18]

从19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初为第二阶段。党的12届3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就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大禁区。在这个阶段,理论界的争鸣与交锋异常激烈,理论上的每一个重大进展也都要冲破重重阻力,并且伴有反复。经济理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对经济理论的“苏联范式”开始了反思和批判;2、对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宏观经济管理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这样“三位一体”的改革任务;3、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4、深入讨论了改革过程中出现股份制、资本市场、产权改革和市场经济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观点。

从1992年开始,我国经济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经济理论发展的主要特点是:1、以1992年年初“南方讲话“为标志,“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使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党的14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宣告计划经济及其理论在我国的终结,为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道路。在这一理论指引下,资本及其机制被引入经济运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发展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出标志。3、随着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继展开对过剩经济、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的研究。这一切,都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界开始从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研究市场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规律。 [19]

理论上的突破为中国经济的实证研究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二、关于流通在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是经济体制方面的演变,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对经济运行的理论认识和,即流通理论的演变。

(一)市场流通概念

首先,学术界从马克思流通理论到前苏联和新的理论与实践的演变历程,探讨了什么是流通、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流通以及如何实践等。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与流通进行了精辟阐述。一般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是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社会,因而不存在商品流通,只有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生活资料的按需分配,分配过程就是流通过程。而杨承训、余大章在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中认为,新经济政策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列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奠基人”,“新经济政策的理论,标志着列宁对社会主义与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折,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史上的重大转折” [20]。不过,列宁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仅看作是暂时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但只承认商品市场,而否认要素市场的存在,将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原因解释为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种公有制形式,存在国营经济之间的物资调拨,集体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以及消费者同国营商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以苏联《经济学教科书》为基础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流通,至多存在消费品的商品交换,把交换等同于流通。苏联的经济理论对新中国商品流通关系和商业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很大。

新中国商业的计划管理和计划体制的初建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始,1953年以后逐步确立。夏春玉等认为,新中国的流通理论和商业体制基本上是以《苏维埃贸易经济》一书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50年代根据苏联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编写的《贸易经济学讲义》、《商业政策》等书,基本上是政策解释学,颠倒了理论和政策的关系,这种学术传统在改革后的很长时间里还在产生影响,阻碍了我国流通理论研究的更快发展 [22]。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解放思想,1984、1985连续二年召开了孙冶方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第二次全国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会上就马克思的流通理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流通、流通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如张卓元说,长期以来,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片面认识,由于经济论、“无流通论”和产品经济论的深重影响,致使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这块园地,显得既荒芜又贫乏,即使有一些,也把它的范围局限在狭义的商业部门的活动和商品流通方面,他提出应当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出发来考察流通过程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提出市场范围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市场,也包括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外汇市场等。 [23]董辅礽在为《社会主义流通过程研究》 [24]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说,社会主义流通问题,在几年以前还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因为那时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是一种自然经济,整个经济就是一个“大工厂”。80年代后期关于社会主义流通理论的研究增多,但这些研究还受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局限。

90年代以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流通理论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流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80年代改革初期提出的只是解决“三多一少”(即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问题,到90年代前期提出了“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的概念。“大商业”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不动产等,“大流通”包括商流、物流、劳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大市场”包括国内城乡市场、国际市场等。人们认为,如今应当比马克思对化初期的生产和流通的认识更进一步。如胡平说:“无论从马克思流通的理论,还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的现实出发,都迫切需要重新评价流通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把流通作为一项产业,像重视抓生产那样重视抓流通。” [25]柳随年提出:“流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对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某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6]刘国光提出:“要认真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的流通理论。”,要下功夫研究社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大流通理论,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27]。

(二)流通与生产的关系

与流通的地位作用密切相关的是流通与生产的关系。传统的商品流通理论在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方面是重生产轻流通。胡平指出,其重要原因,“是不少同志认为流通不创造价值”。 [29]80年代后期关于生产和流通关系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分歧。1986年召开的全国首届中青年流通经济理论讨论会上提出了“生产流通相互决定论”、“生产流通相互转化论”、“生产流通并重论”、“流通中心论”等不同看法 [30]。当时多数人持生产决定流通的传统观点。但也有人提出了“流通决定论”。如冒天启认为,流通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说法含混不清,就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来说,“流通决定论”也没有什么错误 [31]。陈学工提出了“流通决定生产论” [32]。吴承明的《试论交换经济史》则从经济发展史的视角,论述了交换对生产的促进和决定作用。他指出,在传统政治经济学里,常是重生产而轻交换,或把交换从属于生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社会职能都有自己的特殊的,但另一方面,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流通方面的问题,使人们感到,以往对恩格斯的见解研究不够,还应当扩大视野,不仅研究商品交换,还应研究劳动交换、“智能”交换,及其相互关系,即从广义上来研究交换这个“坐标”对发展国民经济的作用,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史的实际,找到一两个交换的“自己的特殊的规律”。 [33]

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得到充实,并进一步提出了把流通业从末端行业转向先导行业的观点。蔡宁林提出:“流通对生产、分配、消费不仅起被动的‘联结作用’,更重要的是起能动的‘调节作用’”,“需要把流通作为一个先导性、主导性、支柱性的产业,并需要使流通产业超前发展。” [34]贾履让等指出,随着“市场开始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手段,流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5]刘国光提出,我国商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还不到10%,商业劳动力份额在整体劳动力中只占7%左右,这些指标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说明我国经济商品化、货币化、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必须深刻认识到流通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程度的一个窗口,是观察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是不断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不断升位的一个助推器”,“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经济运行的起点,将会转化为周而复始的经济增长的新起点。……商品流通业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末端行业,升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先导行业。” [36]

近年来我国引入了“物流”概念,主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储运、保管、处置等许多环节的相关活动所形成的集成的、一体化的系统。“物流”的组织状况影响流通费用,对于生产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盈利,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利润的“第三源泉”。建立近年来物流产业已列入日程。 [37]

传统的流通理论使以往经济史研究不敢强调流通的决定作用,对其的重要作用总是要加上“在一定条件下”的帽子。流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突破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基础。

2001年来出版的由中国社会院经济研究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不仅引用了陈云关于城乡交流,“是目前活跃中国经济的关键”的论述,而且以大量篇幅实证阐述了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以扩大市场流通为先导,以流通作为推动生产、活跃经济的关键的经历。

(三)流通在经济体制转换中的作用

吴承明《在“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讨论会上的发言》 [38]中指出:马克思是十分强调生产的。但在传统社会向近代化的转变上,人类受个人能力和环境的限制,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获得经济上的增益。亚当,斯密的交换导致分工、分工增进社会生产力的观点,至今有效。但古典学派都是强调生产的,“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深入人心。新古典学派马歇尔首创需求论,但认为短期内是需求起作用,长期间仍是生产决定市场。直到凯恩斯主义,需求变成第一位了,生产的发展要看市场,也就是有效需求的大小。那是始于16世纪“商人阶级”的出现,然后经过二百多年社会、阶级的演变,最后导致大机器工业的建立。因此,他认为,要重视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中的作用。三、资料整理的进展 [39]

主义市场的及其地位的上升,使得经济史对商品、市场的迅速加强。首先,作为研究基础的资料整理工作逐渐受到重视,陆续整理出版了一批档案资料。其中主要有:由社会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央档案馆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其中1949-1952年共12卷;1953-1957年共9卷;总计约2000万字,绝大部分为首次公开的。这些资料涉及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体制、投资、流通、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对于研究中国的商品经济与市场流通提供了翔实系统的资料。还有《当代中国商业》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三卷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1990);商业部编各年《物价文件汇编》,专题组编《新中国若干物价专题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中国供销合作社大事记与发展概况(1949-1985)》(中国财经出版社,1988);商业部编《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81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文件选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国家统计局编纂出版的《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以及有关商业贸易的各种年鉴等等。

对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探讨已有诸多成果。但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相对较少,许多是在讨论当前改革时回溯历史,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就专题史的研究看,1980年代以来出版的著作主要有: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著《新中国商业史稿(1949-1982)》(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赵玉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史》(黑龙江出版社,1991),苏志平主编《中国商业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万典武主编《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价格方面的较多,如严瑞珍等著《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李子超等著《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商业出版社,1990),叶善蓬编著《新中国价格简史(1949-1978)》(中国物价出版社,1993),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50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供销社史有迟孝先著《中国供销合作社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此外还有当代中国丛书中的《当代中国的商业》、《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当代中国的物价》、《当代中国的供销合作事业》、《当代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等各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1988-1997)。近年来出版了数种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其中都有关于商业的考察。有关商业和市场史的专题论文更加丰富。上述著述中有一些看来属于商业工作史或教科书体裁。总体上看,专就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显薄弱,有待更多的研究,并进一步拓展深入。

注释

[1]了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载光明日报1999.10.01。

[2]王思华:《我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的几个问题的一些看法》,《经济研究》1959年第l期。

[3]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4]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5]雍文远:《社会主义经济学有关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61年第6期。

[6]张翼飞:《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的发展和消亡问题》,《经济研究》,1959年第1期。

[7]薛暮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红旗》1959年第10期。

[8]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

[9]李炳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9-41页。

[10] 载《经济研究》1957年第3期。

[11]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经济研究》1959年第7期。

[12]樊弘:《关于社会主义下商品生产问题》。《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18—419页。

[13] 如1964—1978年,卓炯被当作“广东孙冶方”而遭批判(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顾准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1965年再次被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1964年下半年开始,孙冶方与顾准、张闻天一起在经济研究所的四清运动中被批判,文化大革命中接着被批斗(见邢小群:《我与顾准的交往――吴敬琏访谈录》,载《百年潮》1997年第4期;罗银胜编:《顾准-民主与“终极目的”》,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第64-65页。我们应该感激顾准等一批经济学家和陈云等领导人,他们凭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良心和信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羁绊。这是难能可贵的精神。

[14]李震中:《也谈计划和市场问题》,1981年12月26日 《光明日报》。

[15]姚耐:《也谈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1982年7月18日《光明日报》。

[16]张理智:《“商品”和“商品学”质疑》,《天府新论》1988年第8期。

[17]张仁德:《现论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沦问题》,《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18]袁恩桢:《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学术月刊》1982年第11期。

[19]参见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载1999年10月01日光明日报。

[20] 杨承训、余大章:《新经济政策理论体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22] 夏春玉:《流通经济学的贫困与构建设想》,《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1期。

[23] 《财贸经济》编辑部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探索》,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前述《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

[24]高涤陈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25] 《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

[26] 《人民日报》1992年4月13日。

[27] 刘国光:《推进流通改革,加快流通业从末端行业向先导性行业转化》,《商业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29]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0]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1] 冒天启:《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探讨》,中国社科出版社,1982。

[32] 载《商业经济文荟》1989年第1期。

[33]吴承明:《试论交换经济史》,《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34] 《经济日报》1992年5月26日。

[35] 贾履让等:《中国流通产业及其运行》,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6]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有关讨论还可参见:杨昌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和流通》(《商业经济文荟》1987年第3期);肖灼基:《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商业经济研究资料》,1988年第15期);梁世锡:《应明确提出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观点》(《广西商业经济》1997年第1期);丁俊发:《商品流通热点探索》(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张光忠:《21世纪――复合商业》(《商业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商品经济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前言

任何一种商业经济的理论都必须企业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要求在生产力不断变化当中不断的对商业经济的理论进行修正。我国的商业经济理论长期知道农业社会的经济发展,近代以来,西方的经济学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目前世界经济已经发生显著的变化,急需要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商业经济理论的分析和研究。

一、中外商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一)中国商业经济理论发展历程

中国很早就有了商业市场,商王朝的开创者成汤的祖先被认为是中国商人的鼻祖。春秋时代诸子百家都对商业经济的发展有自己的理论和看法。法家认为国家应当主动干预经济,在奴隶制时代开创了齐国的霸业,而道家则主张与民无争,清静无为,倡导政府减少对经济的干预。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成为了重要的经济思想,为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

(二)西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现实窘境

西方的经济学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传统的经济学本奉行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随后由于大范围的经济危机开始转向凯恩斯主义。但到了上世纪七十年,凯恩斯主义遇到了巨大的困难,经济学界逐渐开始转向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缓解了西方的经济困境,却在全球进一步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最终全球化的经济导致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紧随其后的一系列危机。人们被迫开始重新审视新自由主义[1]。

(三)新经济形势呼唤新经济理论

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商业经济思想还是西方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每一种经济学的理论只适用于其当前所在的社会情况,要让经济理论思想不断的跟上经济现实,就要不断的对经济理论进行研究。目前我国以至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都面临中新情况,原有的理论都无法完全贴合经济现实的发展。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对于商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有这种重要的意义,新的经济形势呼唤着新经济理论的出现。

二、宏观经济新常态的特点与商业经济发展

(一)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出现了新的变化。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快速展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在不断进行扩大内需的同时,也在稳定外需,谋求更多的发展空间。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恢复到了一个稳定的水平,以“一带一路”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发展战略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引进来”和“走出去”同步发展,企业渐快经济转型[2]。

(二)中国商业经济发展的实践成就

我国的商业经济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消费品零售总额不断上升,在现代电子商务、商品批发、农产品批发已经零售和餐饮业上都有着不错的表现。

1.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

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零售业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形态。电子商务网购零售额在社会总零售额中的比例不断攀升,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速度远超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影响到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网购的普及,我国的物流行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实体经济与信息技术的结合爆发出了强大的力量。更多的新技术仍然在被不断的研发出来,云计算和大数据将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2.商品批发市场的转型

我国的商品批发市场是社会主要的商品销售中转站,尽管今年批发市场的总体数量有略微的下降,但是交易总额稳步上升,这说明商品批发市场正在经历重要的转型期。比如义务的小商品交易市场就开始打破传统的藩篱,在优势基础上开始创办实业,拜托对原本市场的依赖,推进商品批发销售的改革。在对内不断扩大市场需求的同时,还在不断的向海外开拓市场。越来越多的商品走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商品批发市场郑经理着新的发展高峰[2]。

3.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农产品是由农民生产的,相对而言农民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在商品市场上需要政策性的扶持。农产品是全民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的生产有公益性。如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逐渐收到了重视。各级政府在农产品批发上积极参与、妥善部署,建设了众多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同时兼顾农产品市场的调节功能。

4.零售业的新时代

零售业收到了电子商务的巨大冲击,市场份额被不断蚕食,这使得越来越多的零售实体店被市场淘汰。上场、超市和购物中心的销售额增长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在应对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零售业的零售总额仍然保持着高于10%每年的增长率。这说明网购尚不能完全取代零售业的地位,而零售业也在借鉴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力图走出一条适合于零售业的道路,比如智慧零售概念的提出。商品销售的内容并不仅仅是商品,还包括了服务质量等其他因素,这是零售业与电子商务相比之下的优势[4]。

5.餐饮业向精品化发展

我国的餐饮业开始逐渐从大众化方向想高端精品化发展,越来越多的餐饮业完成了行业定位的转型,促成了中国餐饮业零售总额不断上涨,在高端化的领域继续开拓未知的发展空间。在管理和服务上,餐饮业也在始终向精品化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商业经济的理论创新知道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在新的商业经济理论指导下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宏观经济加快转型,电子商务、商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业和餐饮业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参与到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大潮中来。

参考文献:

[1]郭梅君.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

商品经济论文篇(11)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着《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着作《读资本论》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