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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设标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6 16:01:31

商品房建设标准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1)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一、引 言

就目前的建筑业发展趋势来看,住宅建筑是建筑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与趋势,而为了更好的迎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建筑厂商就会主打设计迥异的这张营销牌,所以就住宅区的建筑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建筑设计的不同。商品住宅与非商品住宅的差异随着时代的变迁差异也是越来越明显,就其设计方面来说最主要的是这两种住宅建筑的设计标准就存在许多差异,商品住宅有其自由无限制性,而非商品住宅就有各方面的约束限制。

二、商品与非商品住宅建筑设计上的差异

1 建筑形式上的不同

在目前住宅设计发展形式上来看,非商品住宅的设计基本是按照统一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建造的,因此非商品住宅都是设计规模相似、标准相同的建筑。而商品住宅则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在设计上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变化,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建筑形式。

1.1 政府推出的经济适用房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的住房政策也开始越来越为民众考虑,于是政府就出台了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从原则上来说,是给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提供住房的一项政策,经济适用房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不从中赢利,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各方面设计标准都是以最低标准为标准。

2 、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

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过去的非商品房建设中,有着明确的标准。国家制定住宅设计标准,各单位套用后制定不同级别的分配标准,设计单位据此设计。在过去的标准中,不仅针对不同职务级别的单套住房面积,而且针对卧室、卫生间、厨房的单间面积都作了最上限的规定。除住房户型总面积不可超标外,每个

独立功能的房间面积也不允许突破。即使是在有较大进步的,只规定了各功能房间面积下限的95住宅标准,仍然没有在大幅度提高居住空间的舒适度方面起到推动的作用。

商品住宅的指标控制则完全不同,除对每户的总建筑面积的控制,以控制销售总价外,对户内的各功能房间的面积都有较高的下限要求。而这种要求会根据不同地段、不同项目类型、不同销售策略等开发理念的不同而不同。设计工作是在国家现有规范及规定等强制性条文作为前提,来控制建筑设计的主要方面,而

其它的细部指标与面积标准完全由面向市场的开发商研究制定,建筑面积标准、设备选型标准、室内外装修标准、门窗选型标准等等,都在以销售为核心的前提下,达到了空前开放的程度。

3 、一般的商品住宅

就目前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及人均GDP来看,一般的商品住宅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此就所有的住宅建筑来说,一般的商品住宅是销售量最大的一部分。而一般的商品住宅建设设计则是要满足一般消费者的要求,基本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两厅为主。

4 、高级的商品住宅

高级的商品住宅就其名称而言就知道是相对于一般以及经济适用房来说的,所以高级的商品住宅就是占地面积较大且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和园林设计要求高的一种住宅。这种住宅的建筑设计一般都以别墅型或公寓型为主,内部的设计则是保证了消费者的享受层面需求。

5、获得产权以及使用权的方式不同

1 商品房的获得方式

商品房是相当于商品进行货物交换的商品之一,所以获得商品房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货币获得商品房的特定年限的产权。购房者主要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对不同地段以及不同大小面积的商品房进行选择购买,这样就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竞争,使得房地产商只有通过改变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这样也就使得商品住宅的建筑设计风格各不相同,户型面积也有了各式各样的发展。

2 非商品房的获得方式

非商品房主要由两种构成,一类是政府突出的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的使用权是由房屋租赁者所有,而产权则是由国家的相关单位所有。而另一类就是相关单位的职工住宅,这是国家根据特定的计划对不同单位的不同职位的员工划分不同大小的住宅区域,而且部分单位为员工提供一定过的经济补贴,这类住房的使用权在员工手中,而产权仍在国家的相关部门。

6、物业管理的形式与对象不同

物业管理的不同带来如计量、维修、保洁等服务内容与形式的变化,设计也不可避免的随之改变。非商品住宅中由于住房体制上的特点,在水电费的收取、计量;设备与房屋的维修;公共区域的绿化、保洁等物业管理方面,基本上依靠单位或房管部门。定期统一查表,自行缴费或单位代扣;维修费用与维修质量均维持在一种基本要求的层面;定期统一缴纳很低的绿化费及公共卫生费。商品住宅中出现了诸多的变化,首先,要统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公共部位的保洁、保安、绿化等支出;水、电、燃气的计量与收费基本上都采用卡表式,即住户自行购买各种卡中的用量,自行控制用量,或通过弱电信号将用电、用水量远传至物业管理的中心机房,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相应费用。

1、建筑形式上的不同

非商品住宅在形式上是单一的,几乎是清一色的相同标准,且标准较低的普通住宅,而商品住宅的形式也同样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有些我们甚至很难定义全面或定义准确。

2、标准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最低的应该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而正在大力推行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这类住房是为解决居者有其屋,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的一类商品住宅,原则上开发建设方不从中赢利。因此,其无论是面积指标、建造标准,还是物业管理、园林环境水平都比较低。销售价格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与监管,购买人群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方可被允许购买。

2.1一般商品住宅

一般商品住宅,应该是目前最普及的,建设及销售量最大的一部份商品住宅。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分析,确定各项目的销售策略及产品定位,进行开发建设与销售。

2.2高级住宅

高级住宅,是指户型面积较大、居住功能的设置丰富多样、社区的建筑密度较小、居住人口较少、配备的各种材料及设备设施标准较高、物业管理水平较高的集合式住宅或别墅。

2.3新型居住形式的商品住宅

随着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的不断进步,在旅游风景区、度假区等自然山水秀丽的地区,近年来逐渐开始兴起一种分时度假酒店、产权式酒店或酒店服务式公寓。这种项目以商品住宅销售形式出售房屋的产权,平时由管理公司代管代租,为使用者提供酒店式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使度假型居住的生活品质得以保障及提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2)

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

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为了有效地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从1987年开始,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建设均纳入国家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由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两部分组成。

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包括计划期建设总规模、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

商品房屋销售计划,包括计划期预计竣工面积、销售面积、购房单位、购房资金来源等指标。

商品房屋建设,要搞好综合平衡,贯彻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计划所需资金、材料必须自行落实。销售计划必须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衔接。

商品房屋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并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全国的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作为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在计划执行中,各地区根据资金、物资的落实情况以及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自行调整商品房屋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指标,但要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同时,销售计划中出售的商品房屋必须纳入购买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屋要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集体单位购买要纳入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计划。

二、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

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商品房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如征地、搬迁、安置劳动力等项工作由各该地区政府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对已成立的各类商品房屋开发公司进行一次认真的资格审查。开发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今后,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不准从事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

三、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资金来源

商品房屋建设资金可以用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发挥住宅建设债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及预收一定数额的购房款等方式解决。

为了促使开发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商品房屋建设开发周转资金中应有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随着开发公司自我积累的增加,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应逐步提高。

向购房单位预收购房款,在商品房屋开工建设前,不得超过全部售价的50%

四、关于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

目前,各地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普遍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房屋的建设和发展。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按相同口径比较,一般不应高于同类标准的统建、自建房屋的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要会同同级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商品房屋价格管理办法。

五、关于商品房屋的统计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3)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  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第八条  城镇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成本测算按《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测算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构成,包括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利息。

(二)税费

(三)利润

第十条  水、电、气、邮电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不得以任何借口重复计费。

第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定期的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报送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按第九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制定销售价格,并按本办法第五章具体要求履行申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销售价格在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的,备案后可自行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的,须经市物价局审批后销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次性定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合同中,标明房屋的最终销售价格;如按合同销售后,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有权机关另有规定而需加收费用的,应报市物价局核批。

第三章  价格的标示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标示的应是市物价局审定的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标示的应不超过市物价局备案后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标示的不得超过当年同类房屋政府指导价格或市物价局核准的价格。

第十八条  未经市物价局批准,商品房销售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

第十九条  商品房广告标示涉及到价格标示的,必须做到价格与销售单元对应,同时标明房屋的屋位、朝向及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等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

商品房广告标示涉及到价格标示的,不得使用最低(平)价、特(惠)价、超(值)价等极限性词语,不得使用起价、底价、平价、保本价等含义不确定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

商品房广告标示中的价格标示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的品名和数量或免费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以售房价格说明书的形式向购房者明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型简图、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构、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的品名、型号、数量、等级,以及售价、付款方式;

(二)符合规定的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三)经市物价局预先核准的开发商暂时自行管理或由其委托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章  价格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即商品销售合同价格或预售合同价格均不得超过明码标示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先向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具体执行中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中不得超过当年政府同类房屋指导价格(情况特殊且经市物价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销售价格在合同中签定后,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的除外,不得擅自以重新签定合同或补充合同形式提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暂测面积应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相符。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售房合同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合同。取消合同的,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计息时限,参照退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前款所称的实测面积,是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前款所称的暂测面积,是指房屋未竣工前,经营单位或委托房管部门测量机构依施工图及规定的计算办法所测算的面积。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使用,因故延期交付使用的另加三个月的宽限期(售房合同中约定理赔时限的除外),超过宽限期的,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为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证明、预售房屋转让证明,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售房价格说明书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约定文书应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物业管理约定文书内容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五章  备案与劝告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本单位即将制定或调整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按要求填入商品房价格申报表(具体格式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附售房价格说明书,报市物价局备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报送备案的申请表及说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开发、经营单位留用,一份由物价局存档。

市物价局接到备案材料后,所备案的销售价格如符合国家、省有关商品房售价规定和本办法的,应当在申报表加盖市物价局商品房价格备案专用章。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履行备案签章手续后生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备案后的价格标准,须调整价格标准时,应当按照以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物价局在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发现其所制定的销售价格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符的,应当劝其修改。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制定的销售价格标准需要进行劝告的,由市物价局提出,并以签有备案专用章的“劝告书”形式实施劝告。市物价局实施劝告,应当在接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下达“劝告书”。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劝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听劝告的,不予以履行备案手续。

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备案与劝告期间,不影响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成本项目或价格构成,随意或重复摊提成本的;

(三)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的;

(四)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的;

(六)短给面积或隐瞒要害条款,欺骗对方接受不实价格的;

(七)不履行合同,降低质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八)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又不给消费者合理补偿的;

(九)采取其他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十)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

(十一)其它违反本办法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价格(收费)资料。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4)

Abstract: compare of the past not commercially available housing and now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mmodity residential house, and looking for both before and after in the desig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differences and main change point. Again according to these 10 one content classification, launches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commodity residential; Not commercially available residential; Architectural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获得使用权与获得产权的不同

过去的非商品住宅基本上分成两类,一类是各国有单位建设的职工住宅,由单位据国家的计划任务建成之后,根据职工职务等级所划分的各级面积标准分给职工。同时单位向职工个人提供房屋的租金、供暖费、维修费等经济补贴。职工在调离本单位之前,几乎是象征性地缴纳所住房屋的各种费用。因此,这种形式的非商品住宅也被称之为“福利分房”。另一类是以极低的租金租赁由政府统一建设,国有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住房,并按照当时的价格缴纳水、电等费用。相比上一种“福利分房”的形式,此种形式居住者个人的房屋使用费用相对较高。这两种类型的住房形式中,个人都只是获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

产权由国营单位及国家的房屋管理部门所有。

当时的建筑结构形式也基本上以砖混结构,预制梁板、大板体系为主,后期发展为内浇外砌、内浇外挂等结构形式。由于结构形式的单一与限制,使得建筑设计也无发挥应有的设计创意。外立面也只是变化一种外墙涂料的颜色或者是层数与开间数的不同;门窗同样是标准的构件,唯一可变得只有将窗框涂成绿色还是铁红色。正是由于标准化的体制下的种种制约,使住宅设计在当时几乎成了不用设计的设计,或不需要设计的设计。

而商品住宅则完全不同。首先,个人通过有偿(用货币购买)的方式获得房屋在一定年限内的产权。没有了职务级别的制约,完全按购房者的需求及购房能力来选择户型的大小及各种与住房有关的房屋配置,这一点从根本上改变了非商品住宅的各种内容及形式。既然是商品就要符合市场的需求,而任何商品的市场需求都一定是多样化的,住宅市场更是如此。因此,商品住宅无论从户型面积、居住空间的多样性方面,还是结构形式、立面造型的多种变化方面,都对建筑设计提出了更多、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

2、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

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过去的非商品房建设中,有着明确的标准。国家制定住宅设计标准,各单位套用后制定不同级别的分配标准,设计单位据此设计。在过去的标准中,不仅针对不同职务级别的单套住房面积,而且针对卧室、卫生间、厨房的单间面积都作了最上限的规定。除住房户型总面积不可超标外,每个独立功能的房间面积也不允许突破。即使是在有较大进步的,只规定了各功能房间面积下限的95住宅标准,仍然没有在大幅度提高居住空间的舒适度方面起到推动的作用。

商品住宅的指标控制则完全不同,除对每户的总建筑面积的控制,以控制销售总价外,对户内的各功能房间的面积都有较高的下限要求。而这种要求会根据不同地段、不同项目类型、不同销售策略等开发理念的不同而不同。设计工作是在国家现有规范及规定等强制性条文作为前提,来控制建筑设计的主要方面,而其它的细部指标与面积标准完全由面向市场的开发商研究制定,建筑面积标准、设备选型标准、室内外装修标准、门窗选型标准等等,都在以销售为核心的前提下,达到了空前开放的程度。

现在购房者在购房时除了重视功能,越来越注重居住环境,选择住宅就是选择一种生活的理念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

3、非商品住宅与商品住宅体现出生活方式上的不同

非商品住宅与商品住宅不仅是形式上的不同,时代上的不同,更主要的体现在生活方式上的不同。并不仅仅是因为住宅成为了一种商品,更是因为社会的变化,生活内容、生活节奏、生活空间一一都产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最剧烈的阶段正与商品住宅兴起的时段相差不多。人们越来越多地从国营的单位走出来,在不同体制的公司、集体当中工作,没有了福利分配的住房,同时也没有了种种的限制与约束。生活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各种希望都在萌芽、各种冲动在激励着人们努力工作,创造属于自己的天地。于是,社会渐渐的开始活跃了起来,各种新的思潮、流派、社会趋向变得极为多元化了。人们不再只是两点一线式的生活轨迹;不在只是在家里庆祝节日;社会组成也不再只是以家庭为单位了;在家里的生活也不再是“吃饭―睡觉―看电视―做家务”这麽简单的行为了。住宅的内部与外部空间都因此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上越来越多的有海外生活经历的人士参与置业行为,又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变得更加丰富。

4、通用标准田已在商品住宅的设计中消失了

前面所提到的“77板住1”、“80住2”等通用图,非商品住宅的建设几乎是各项目引用不同或相同的通用标准图,谈不上或用不着设计。而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当中,每一个项目都是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差异化”与设计创新几乎是每一个开发项目共同的重要要求。不仅整个项目要与其它的项目拉开差距,项目自身的每一栋楼也要求各不相同,从一点一滴的人性化细节进行研讨,做出各不相同的个性化设计。因此,住宅通用标准图已在商品住宅的设计中消失了。

5、物业管理的形式与对象不同

物业管理的不同带来如计量、维修、保洁等服务内容与形式的变化,设计也不可避免的随之改变。非商品住宅中由于住房体制上的特点,在水电费的收取、计量;设备与房屋的维修;公共区域的绿化、保洁等物业管理方面,基本上依靠单位或房管部门。定期统一查表,自行缴费或单位代扣;维修费用与维修质量均维持在一种基本要求的层面;定期统一缴纳很低的绿化费及公共卫生费。商品住宅中出现了诸多的变化,首先,要统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公共部位的保洁、保安、绿化等支出;水、电、燃气的计量与收费基本上都采用卡表式,即住户自行购买各种卡中的用量,自行控制用量,或通过弱电信号将用电、用水量远传至物业管理的中心机房,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相应费用。

6、建筑形式上的不同

非商品住宅在形式上是单一的,几乎是清一色的相同标准,且标准较低的普通住宅,而商品住宅的形式也同样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有些我们甚至很难定义全面或定义准确。

6.1标准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最低的应该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而正在大力推行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这类住房是为解决居者有其屋,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的一类商品住宅,原则上开发建设方不从中赢利。因此,其无论是面积指标、建造标准,还是物业管理、园林环境水平都比较低。销售价格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与监管,购买人群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方可被允许购买。

6.2一般商品住宅

一般商品住宅,应该是目前最普及的,建设及销售量最大的一部份商品住宅。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分析,确定各项目的销售策略及产品定位,进行开发建设与销售。

6.3高级住宅

高级住宅,是指户型面积较大、居住功能的设置丰富多样、社区的建筑密度较小、居住人口较少、配备的各种材料及设备设施标准较高、物业管理水平较高的集合式住宅或别墅。

6.4新型居住形式的商品住宅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5)

建设配套商品房,向建设拆迁单位提供符合“四高”要求的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对于顺利开展动迁安置工作,促进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配套商品房的顺利实施,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控制总量,实现动态平衡。

1、配套商品房建设,要根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口制订年度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对配套商品房安置和可以货币安置的比例进行分析,逐年确定建设的总量。

2、要按“轻、重、缓、急”制订年度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实现动态平衡。要突出重点,确保重点项目的动迁需要。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制订建设计划。

3、配套商品房基地要在比较成熟的住宅开发基地选址,布局要相对集中,并具备一定的建设容量。

此项工作由区计委总负责,有关乡、镇政府和工业园区配合。涉及规划由区规划局负责。

(二)规范供地程序,严格供地手续。

1、对批准确认配套商品房建设的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应向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设责任承诺,承诺中应包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用地中待拆迁房屋情况,配套商品房建设的计划及需求量和开竣工时间节点等内容。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要通过项目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参加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少于三家,通过综合评价后,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项目招标要对最高销售价作出规定。综合成本中的地价部分要根据地域差别分类确定。销售价以综合成本为基础,按微利原则确定。

4、取得开发权的建设单位要同区房地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基地土地出让合同。

地价、售价和供地手续由区房地局负责,项目招标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

(三)封闭运作,对口供房。

1、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以后,须与区住宅发展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建设协议,就开发量、房源使用方向、最高限价、开竣工时间节点以及未销售房源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2、配套商品房应根据协议确定的供应范围销售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取得配套商品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销售。

3、项目基地动迁工作结束以后,有关乡、镇政府和工业园区要对动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详细说明居民安置的去向和对口配套商品房使用情况。配套商品房基地建设完成以后,建设单位要对房源情况进行总结和清理,未经销售的房源要列出清单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配套商品房建设的管理和房源的清理工作,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配合。涉及配套商品房的销售和办证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

四、关于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配套商品房

凡经批准的乡、镇配套商品房基地应提供部分房源用于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动迁安置。

区住宅发展局根据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动迁需要,就配套商品房基地选择、所需配套商品房面积及户型,会同建设单位、有关拆迁单位共同确定。原则上按幢切块安排,零星安置的配套商品住宅必须确定房号。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书》后,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五、加强对配套商品房建设的领导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6)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______ 】,证号: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____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___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_____层,其中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___】____单元____层____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____,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米,有____个阳台,其中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

抵押登记机构:_____,抵押登记日期:______,

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种)____ 元,总价款为____(币种)____ 元(大写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 (___币种) ____元,总价款为_____(币种) ____元(大写 _______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_____ 元(大写______元整)。

4、按照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币种)____元(大写_____),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_______】时【抵作】【_______】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币种) 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应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____】。买受人应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_(币种) _____元(大写______整),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余款____(币种)_____ 元(大写_____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账号为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4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_________;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_____________;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_____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6、幼儿园: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7、学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8、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_____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_____________。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_____。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_____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 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_____________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____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____份,【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7)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上述四个条件是发展商预售商品房最起码的要求,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以上海为例,1997年6月1日实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 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③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 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⑥ 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⑦ 已经与上海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8)

放宽商品房预售标准为引导开发商多开发适合动迁居民购买的商品住宅,市房地局降低上市预售标准,即按完成建筑安装工程量25%的标准即可上市预售。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9)

关键词:

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高周转

21世纪是一个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竞争性特征促使房地产企业之间不断竞争。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一套商业用房或者住宅用地时,需要完成一系列工序。比如制作标书、拿地、房屋设计、房屋装修(精装房)、建设、销售、验收等,最后将商业建筑交给业主。从制作标书到完成交房的整个过程是漫长的,因此开发商要想在同行业中提升综合竞争力,就需要在室内设计方面多下工夫,建立标准化和产品化的地产,从而实现高周转的目的。

1建立设计标准化的重要性

1.1市场形势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脚步的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商获取的利润率随之增加。但是在面临其他行业以及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我国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获取的利润额逐渐降低。根据相关行业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平均利润率逐年下降。除此之外,201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数量相较于2012年降低了45%,究其原因是随着其他新兴行业的不断崛起,房地产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其中,微小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占据比例较大。根据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利润率的标准规定看,10%是房地产行业利润率的警戒线。因此我国房地产行业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现象。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利润目标,改变战略方法,提升市场竞争力。小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将会自动退出市场竞争的角逐中。由此可见,加快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是实现房地产高周转的最佳途径[1]。

1.2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商业地产市场竞争力需要房地产企业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企业产品。就商业地产的专业性而言,可以将商业地产分为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景观设计专业标准化产品;依据商业客户群而言,可以将商业用地分为豪华奢侈型、改进型、刚需型标准化产品;就房地产自身而言,可以将商业用地分为多层用地、高层用地标准化产品;就开发商完成交房程序来看,可以将商业用地分为毛坯房、精装房标准化产品。由此可见,商业用地的产品类型具有多样性。另外,商业用地的多样性特点可以促使开发商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建筑设计师可以根据方案设计使客户满意的建筑。房地产开发商还要根据自身企业文化、市场规模比例、综合优势建立标准化、系列化、产品化的房屋,从而提升市场占有率。如果商业房屋在室内设计时没有达到产品标准化,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1)房屋在定位过程中会偷换概念,导致建筑施工技术人员在修建房屋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反复修改室内专修设计图、总图规划、成本预算、室内专修风格定位以及建筑户型修改,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2]。2)商业用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人员与建筑设计人员之间会产生许多矛盾。比如施工技术人员在装修过程中会因为材料价格、采购成本预算、工程施工等方面与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出现延缓工期、降低建筑工程的质量的问题。3)商业用地室内设计不能达到标准化会造成实际成本费用远远超过预期费用,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内部成本管理体系不能发挥其作用。4)商业用地室内设计不能达到标准化不仅会导致企业管理成本、成本预算控制难度增大,还会使产品参差不齐,一旦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就会大大降低房地产企业市场信誉度。总之,商用地产要加快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脚步,确保产品质量。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还要加快前期项目的准确定位以及成本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促使提升商业房屋建筑质量的实现。

2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要点

2.1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标准化要点商业地产应根据室内外温度作为衡量夏季、冬季室内办公室温度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商业地产夏季室内办公室温度应该控制在25℃左右,相对湿度参数应该确保在55%左右;商业地产冬季室内办公室温度应该控制在20℃左右,相对湿度参数应该确保在40%左右。另外,关乎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稳定与安全重要因素之一的新风量,应该将新风量参数控制在30m2(人-h)。就商业地产室内会议室而言,商业地产夏季室内会议室温度与办公室的温度应该保持一致,最好控制在25℃左右。但是相对湿度参数应该高于办公室湿度参数,最好控制在60%左右。冬季室内会议室温度与办公室温度一样,应该控制在20℃左右,相对湿度参数也是保持在40%左右[3]。就国家对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的相关规定而言,国家对商业地产外立面的要求比较高,并且商业地产外立面容易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新风无法直接输送至商业地产空间区域范围之内,因此设计人员要根据商业地产实际情况设置塔楼避难层,在商业地产避难层区域处理建筑外立面通风情况。与此同时,由于商业地产门窗的封闭性相比普通建筑门窗的封闭性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设计人员要确保商业地产门窗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集中处理。就商业地产门窗粉缝隙而言,新风直达商业地产门窗缝隙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设计人员需要在商业地产室内区域安装排风新系统,并根据商业地产内部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排风系统,避免出现室内新风参数无法达标的现象。小空间区域应该选择综合系统作为空调系统,并依托于风机盘管空调系统,将新空气与水系统做到有机结合。商业地产小空间区域主要包括办公室以及包厢,商业地产小空间区域和大空间区域主要采用VRF多联空调,有些商业地产空气调节系统则需要安装新风空气的处理系统,从而确保商业地产空调系统安全、稳定运行[4]。

2.2装修界面基本单元的定位设计目前,国际通用商业地产板材的标准规格为1220mm×2440mm,零数是考虑了板材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会损耗或者工作人员在计量板材尺寸时由于误差导致房屋地产在装修中出现差错。因此板材材质和尺寸的不同会严重影响房屋装修效果,就商业地产装修界面而言,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在房屋图纸上界定一个装修单元,并合理规划板材尺寸。就板材规格来看,1200mm可以划分为900mm与300mm之和。其目的是确定单元的宽度和高度,一般情况下,900mm为单元的宽度。办公室室内高度一般控制在2700mm。其次,工作人员确定部件规格标准。一位2700mm大于2440mm的高度,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对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确保基本单元的高度达到国际标准范围之内,如图1所示。基本单元可以分为900mm×900mm或者900mm×1800mm两部分;与此同时也可将900mm×1800mm分为两块900mm×900mm的板材,进而形成标准化部件。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压力随之增加。因此加快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建设脚步是提升房地产行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房地产开发商平均利润率和实现高周转的策略之一。

参考文献:

[1]陈立政.商业地产室内设计标准化与高周转初探[J].现代装饰(理论),2014(06):28-29.

[2]王超.基于多目标平衡的商业综合体营建体系及实证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10)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价格,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型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政府规费及住宅差价组成。

第六条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实行招投标或拍卖项目应当以中标书中载明的成本为合理成本;未全部完工项目的成本应当以规划设计书(图)和正确的预算金额为合理成本。

含有住宅用房的综合楼,其住宅用房与非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考虑相关因素合理分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一般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成本之和的2%;普通住宅商品房一般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成本之和的4%。

财务费用即利息,其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1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利润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成本之和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8%。

税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缴纳的税额。

政府规费是指经省及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环境差价等住宅差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但增减差价额代数和必须分别为零。

第九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已经减免及其它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销售价格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普通住宅商品房上浮幅度不超过5%。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为:

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政府规费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基准销售价格x(1浮动幅度)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预售价格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

不按规定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案价格应当与实际预售价格一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应在销售、交付使用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确认的合理成本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成本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报核定基准销售价格。

已销售的普通住宅商品房,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实际建设成本低于定价时的测算成本的,由于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差额部分解缴该住宅小区的维修基金帐户,作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住宅维修基金;由于弄虚作假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其差额部分视为价格违法所得,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商品房一般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住宅商品房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别墅型高档住宅可以按套计价销售。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同类型房屋的计价方式必须一致,预售、销售和营销广告中使用的计价方式也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可售车库、阁楼的价格由开发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销售总金额抵减核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自行车库价格不得高于住宅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80%,阁楼价格不得高于住宅商品房的建安成本。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摊入价格成本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于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的3个月内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共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获取利润。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或平调投资者资金。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不得强迫购房人接受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

在商品房价格以外收取费用的,应严格执行商品房价费结算清单制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费用,应由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第十九条购房人预付订金或房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率计算利息,并抵算购房款;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建设标准篇(11)

Abstract:The residential house with well down finishing is the developmental direction of housing industry in China. In what way to this well is the concerning problem by developer, designer and future consumer. This article has made some research work in the confirmation of product level, the way of design, cost control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finished house; the confirmation of product level; the way of design; cost contro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几年前,商品房带全套装修销售还只是在一些城市的个别楼盘试探性地进行。近来开发商在向客户交楼时提供全套住房装修的比例不断提高,这也是建设部大力倡导的发展方向。由于全国各地城市的情况不同,精装修房占市场供应商品房的比例也大不一样。根据近期统计的数字,北京、上海所占的比例大概为40~50%,广州占70%以上,深圳还不到30%,其他二、三线城市所占的比例就更低了。随着住宅建设科学技术含量不断地提高,特别是住宅产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预计未来三年商品住宅含精装修的比例将迅速增大。

比较专业的开发商,例如万科地产,他们早就有专人研究住宅精装修的标准化体系。这种住宅精装修的研究,不是简单研究在毛坯房的基础上如何怎么再装修一下,而是全面地提供整套家居解决方案。全面家居解决方案是从建筑设计方案开始,对户型、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厨房卫生间设计、水电气设计、收纳及储藏系统等多个细节统一研究,并注重系统的集成。这种做法比以往简单地在毛坯房上做装修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和进步。

如何做好住宅的精装修,是开发商及设计师们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住宅精装修问题进行探讨。

1关于住宅产品的设计定位

精装修房设计的定位首先取决于楼盘的市场定位。装修设计标准要根据项目类别、户型特点、楼盘规模、销售价格来确定。一般来说,中高挡、户型面积和规模较大的楼盘,装修设计的标准就相对会高些;中小户型楼盘,装修设计则应该简洁、实用、经济。为了让客户有更多的选择性,开发商可提供2~3个装修方案供客户选择(特别是建设规模较大、户型较多的楼盘)。对于别墅类的高档楼盘,开发商可先制作几套全装修样板房,作为指引,让客户可以选择含精装修的房屋,也可以选择毛坯房,不宜一刀切的全部做到精装修标准。

2全装修住宅的设计方法及设计范围

与传统的,在毛坯房基础上进行再装修设计不同,我们所提倡的全装修住宅设计,应该由建筑师、室内设计师在住宅的方案设计阶段就要共同开展相关的设计。当完成施工图的时候,施工图中应该包含精装修设计的内容。具体做法建议如下,当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室内设计师应全面介入精装修设计工作。精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及建筑师确认后,再提交给建筑结构专业、设备专业进行施工图设计。这样一来,避免了已往装修设计与原施工图设计的脱节。

住宅精装修可划分为装修与装饰两部分。装修部分一般是实际的交楼标准;装饰部分一般是非交楼标准的内容,包括移动家具、部分家用电器、室内陈设、室内绿化、室内各种生活用品等。精装修房交楼标准部分的设计主要是厨房、卫生间的全部设计、客厅卧房的地面、墙面及固定家具的设计。交楼标准中一般含厨房电器(炉灶、油烟机、消毒柜等);卫生间含洁具、梳妆镜、排气扇、灯具等。这里需要重点提出的是橱柜的设计。橱柜是固定的家具,应该属于精装修房交楼标准的内容。很多建筑师往往忽视了这方面的设计,把它丢给室内设计师去处理。实际上,厨房、卫生间的布置如果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考虑不周,室内设计师或者橱柜供应商的水平再高也无法做出理想的布置。对于门庭入口玄关的鞋柜、卧室的固定壁橱、卫生间的步入式衣橱也应该由建筑师事先做好预留或者给出设计指引,否则后期的室内装修设计很难顺利地进行。

精装修房屋的设计要求是能给未来住户一个先进居家生活方式的指引,并没有限制住户的个性化需求。在交楼标准装修的基础上,住户可通过装饰设计实现不同风格的居家布置,体现不同的生活情调。

3与住宅部品制造商共同完善产品设计

住宅精装修的部品主要是厨房橱柜、洁具、壁橱等。随着住宅产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建筑部品制造商有着更专业、更接近市场需求的设计和制造。比如厨房橱柜的设计,除了满足传统的洗、切、炒流程和物料收纳功能外,还要满足新型厨房电器的布置。厨房系统的整合,目前主要还是由橱柜制造商的设计师根据已经成型的厨房尺寸来安排、布置。因此让住宅部品制造商的设计师提前介入住宅的精装修设计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产品设计总的统筹还是由开发商来组织。开发商需要同时组织建筑师、室内设计师、部品制造商共同完善精装修住宅产品的设计。

如果说卫生洁具在完成采购后,可以直接让装修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安装的话,那么固定衣橱、室内门及门套等部品的安装就不能简单地让普通的装修施工单位来施工、制作了。这同样应该由专业的家具制造商来完成设计和施工安装。因为一个楼盘,少则几百套房子,多则几千套房子,一种住宅装修部品的数量可能就成千上万,只有由专业的部品制造商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并达到设计要求。

4成本控制与采购招标

精装修住宅的设计完成之后,接下来就是要做好成本控制工作。精装修住宅的成本控制一般按以下工作步骤来进行。

4.1根据楼盘市场定位确定交楼标准的装修范围和单位造价。一般室内装修成本标准可在300~1000元/m2范围选择和确定。

4.2按所确定的装修造价进行精装修住宅的设计深化、调整及完善,编制符合市场定位的精装修预算。

4.3按确定的装修设计进行主要部品的采购招标工作。主要部品包括:入户门、铺地材料、卫生洁具、厨房卫生间用品、橱柜、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墙面磁砖、涂料等。

很多开发商没有严格按上述工作程序进行精装修住宅的技术准备工作。一些开发商仅有一个样板房的设计,然后就交给施工队去参照施工了。很多住宅部品、装修材料的标准和品牌的确定是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这样就很难控制精装修住宅的成本和施工质量。

5精装修住宅的施工管理

对于建设规模比较大的楼盘,建议在进行大规模精装修之前,先进行样板房的施工。因为样板房不仅是楼盘销售工作的需要,而且还要通过样板房的施工,发现产品设计、主体结构施工中出现的缺陷,并及时进行修正。如果所装修的样板房是交楼标准,那么任何同一类型的缺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改正,将会对未来大面积的装修带来巨大的遗憾,甚至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精装修住宅的施工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5.1做好精装修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建议选择有专业资质的装修队伍参与投标,并做好标段的划分。一般家居装修队伍的人数是有限的,很少有装修公司一次能够派出几百人在同一个工地施工。如果能派出足够工人的话,那也是一帮临时招募的散兵游勇,很难保证未来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因此,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施工队伍是未来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5.2做好原施工图与装修设计的技术对接。目前大部分建筑设计院的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装修是进一步深化和修正施工图设计的重要环节。

5.3协调好主体施工单位和装修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在楼盘建设期间,装修施工单位一般会与主体施工单位产生交叉作业。建设单位如果不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会对整个工程带来不利影响。有时主体施工单位没有给装修单位提供足够的工作面和施工条件,影响了装修单位的施工进度;有时装修施工单位进场会对主体施工产生干扰,从而影响主体施工的进度。因此,必须详细做好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

5.4明确主体施工单位与装修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在施工中,如果施工工序交接不清楚,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施工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

5.5要做好主体施工单位与装修施工单位各自的成品保护工作。

6精装修住宅的产品售后服务

开发商向客户提供精装修商品房之后,如何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是体现开发商诚信与否的关键。要做好装修房的售后服务,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6.1在建筑材料、住房部品采购、施工安装之前,开发商要与供应商、施工单位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在明确这些责任的前提下,开发商才能明确向客户承担责任。开发商承担责任的期限、范围,应与供应商或者施工单位所承诺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