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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30 11:28:34

治安管理论文

治安管理论文篇(1)

治安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公共场所管理属于治安管理的一部分,当然也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管理,防止治安问题在公共场所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因此,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重点放在防范那些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治安问题上,这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关键。

(一)群死群伤性事件

公共场所是人们工作、生活必然涉足的场所,场所中人员的数量众多,因此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共场所中,最严重的治安问题莫过于发生群死群伤类的事件,如,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秩序混乱导致的拥挤踩踏所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敌对势力发动恐怖袭击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等。群死群伤类事件一旦发生,不但会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民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把群死群伤类事件作为治安防范的首要问题。

(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

公共场所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人们每天都要在公共场所中活动,场所秩序的好与坏、场所环境的安与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很大。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一些暴力、血腥案件,如大庭广众之下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凶伤人、打砸损毁财物以及抢劫、、绑架、劫持等,会给现场目击群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新闻媒体对这些恶性案件的报道,也会使得知消息的民众产生不安心理,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将这些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纳入重点防范的范围。

(三)其他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秩序混乱是公共场所发生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只要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即使在秩序井然的情况下,也会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而无论发生何种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都会对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也应把防范各种治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效管理公共场所的先决条件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对公共场所的规律、特点以及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掌握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想管理好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公共场所面广、量多、情况复杂,是治安管理的难点,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是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前提。要实现对公共场所情况的全面了解,需要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

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的总体范围和每一类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两个方面,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掌握了公共场所的范围,才能保证把所有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都纳入到管理之中,避免出现漏管问题,如果做不到,公共场所就不可能管理好。

2.了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因此,每一个分管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都必须详细了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场所的类型、数量、位置、建筑结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尤其要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动态变化情况。这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具体情况的了解,管理工作就失去了依据和抓手。

(二)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归根结底是一项防范工作,而防范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管理者对公共场所治安特点的了解以及对各种治安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把握。可以说,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对治安形势的预测就越准确、越及时,对治安问题的防范就越严密、越有效。在具体内容上,不但应了解公共场所总的治安特点,还要详细了解每一类公共场所各自的治安特点,从而发现问题,掌握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防范方法,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而要想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就必须深入到各个公共场所中去,脚踏实地搞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决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情况应该如何,并轻易得出结论。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这就要求管理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必须熟练掌握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每项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都有法律依据。在掌握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详细了解法条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明确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因为,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对同一问题可能同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民警如果不能正确辨别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就可能出现不当适用甚至错误适用,导致执法错误或者影响管理效果。

(四)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基本情况、治安特点以及法律规范,是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前提,但是,要想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还必须掌握具体的管理手段并学会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这就如同参加散打比赛,选手必须首先掌握一定的格斗招数和技巧,才能在比赛中克敌制胜。治安管理的手段很多,可以用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手段有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禁止、取缔、收缴、巡逻、守望、治安耳目、宣传教育、设施防范等。以上是管理好公共场所首先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再辅之以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就不难搞好。

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般方法

针对公共场所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批备案

审批和备案是公安机关了解公共场所情况、掌握公共场所信息的一个有效手段。公安机关要想把公共场所管理好,必须首先对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批、备案,审查并登记公共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具体种类、数量、分布以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为开展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制度

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是堵塞公共场所治安漏洞、消除公共场所治安隐患、保障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有效举措。公共场所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开展管理和经营活动,可以有效减少和消除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执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中,除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少数场所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公益场所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商业经营性场所,是提供各种服务的企业。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维护者,有指导公共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又具有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使制度做到科学、严谨、准确和周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只要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就可以有效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各类公共场所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存在的治安问题而各有不同,但均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地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2.治安责任制度

治安责任制度是为了使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而制定和实施的、具有保证性质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治安责任制度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责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使安全管理制度所要求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同时还要规定对执行制度不力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

3.治安培训制度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是起指导和监督作用,治安防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他们是治安防范的真正主体。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是安全防范的专业人员,不懂得如何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治安教育和培训。培训的内容,一是要讲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使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领会、自觉遵守;二是介绍公共场所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治安问题,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自己所在场所所面临的治安形势心中有数;三是教给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防范的技能和方法,使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应用,发挥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作用。

(三)配备人员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人的身上,由人来完成,所以,人是决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由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两方面的主体,因此两方面都要有人员上的要求。

1.公安机关应当有负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门人员

公共场所范围广、数量多、情况复杂、治安问题多样,是治安管理的难点,管理的难度很大。当前,基层派出所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虽然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警力负责管理公共场所,但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杂、临时任务很多,因此分管民警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致使很多情况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大量治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的制度和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所应尽量搞好警力与工作的调配,使分管民警可以心无旁骛、不受干扰、专心致志地开展工作。

2.公共场所应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

在公共场所中,绝大多数场所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业企业,而到场所中活动的群众就是这些场所的顾客,是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有为顾客提供安全环境的义务,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担起责任。同时,公共场所安全与否,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很难想象一个连秩序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会有人敢去,而没有顾客,又何谈赚钱。因此,公共场所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有条件的场所应当成立专门的安保机构,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安保人员应当和场所的其他从业人员一样,成为场所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必备的人员。除公安机关以及场所本身的人员外,还有一种人也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不可或缺的,即治安耳目。治安耳目既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场所本身的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建立、由公安机关领导和使用的、专门用以搜集情报信息的特殊人员。他们虽不是场所职工,但却能了解和掌握很多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都无法掌握的情报信息,对于管理好公共场所,尤其是对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好的治安耳目所起的作用,是多少个普通职工和群众都无法比拟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耳目加以充分利用。

(四)完善设施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需要靠治安民警以及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人的因素是场所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不过,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人的精力、体力、注意力、感知力等都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配备一些专门的设备作为人力的补充,从而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结合,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根据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场所应当配备的安防设施主要包括监控设施、安检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等,这些设施配备得数量越多、功能越先进,治安防范的效果就越好。公安机关应督促公共场所及时安装相关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绝不能成为应付公安机关检查的摆设。

(五)强化检查

公共场所多数都是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家,而商家的根本目的就是营利。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场所的经营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防设施和安保人员,这笔设施和人员的费用无疑要由商家承担,并且无法直接给商家带来利益,因此商家多有不愿,往往想方设法搪塞和应付公安机关。为了不被商家蒙蔽,民警必须经常深入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查看场所对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场所尽快整改,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治安问题。在进行治安检查时,既要检查证、照齐备的正规场所,也要检查证、照不齐甚至没有证、照的非法营业场所,不是去查其是否有证照、是否手续齐备,而是去查其是否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否则,这样的场所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进行责任倒查时,分管民警一样难辞其咎,这是民警特别需要注意的。

(六)宣传教育

治安管理论文篇(2)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和现代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服务的。然而,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小的、供个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保守的生产技术基础和小生产方式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等,与这种封闭性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古代社会的政权都是高高地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强权政体,带有极大的专制性、野蛮性和随意性。

然而,封建社会的社会分工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对说来要简单得多,某一机构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职能。例如,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在当时来说并不奇怪。下面,追溯三国到宋朝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席的原形史略,可以见得它们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

三国至隋的基层治安组织概况

公元220年,(黄初元年),到公元581年(开皇元年),中国历史继东汉末年激烈的兼并战争之后,进入了封建割据对峙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各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立法、行政、司法都进行了编集工作。

当时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如户籍管理的机构往往同时兼有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因而,三国时代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而设置了基层户籍治安机构。其概况是这样的: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均沿袭汉制为乡、亭、里三级机构。

所谓乡,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设有三老,掌教化,地位最尊,固定人员。设有秩,只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事务较繁之乡设置,乡户五千户置之,为不固定人员,由郡委任,其地位较高。设有夫,由县委任,地位较低。与有秩职任相同,即听讼、收赋税。游徼,系在乡里捕盗贼,为治安工作人员。所谓亭,不是行政组织。是在县尉的指挥下专管治安的机构,设亭长或亭侯以禁盗贼。所谓里,其组织是:百家为里,里有里魁,掌理百家事务,里以下为什伍。

史至晋代,268年(泰始四年),县以下乡的基层组织为里。五百户以上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那么宋制,以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士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有乡佐、三老、有秩、有夫、游徼各一人。史至齐、梁、陈各代,并沿宋制。所以终南朝之世,其基层组织,皆如秦汉。到了隋代,公元581年(开皇元年),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令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为族,置保正、闾正、族正等职。

唐代户口登记与核查制度

唐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随末法滥刑酷,是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法制。

《大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它所确认的规范完备周详,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两个方面,将秦、汉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更切合于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成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律典。

唐朝的户口登记与户籍核查制度也达到了顶峰。汉末以来。州、郡、县三级制,地方机构庞大,州郡体制混乱,出现“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数不满干,二郡分领”,以致“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开皇三年(583),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一些州郡,取消郡一级建制,改为州县二级制。

唐代为了不断完善户籍治安基层组织,把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改为乡、里两级。所谓乡一级是虚设的组织。所谓里一级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唐代规定: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所谓五里官,指的是五个里正。他们是乡中实际掌权者。所以,被看作是一乡中的贵重人物。担任里正者须具备一定条件。唐政府规定,里正系选勋官六品以下和富户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当。此后才为人们不愿干的一种差役。里正的职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所谓按批户口,就是查核户口,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密。因为户籍不仅关系到治安,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均田制下居民的受田数额和国家的赋役征发。唐《户令》规定:“诸户籍三年一制。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三通,其缝皆注州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日内讫,并装璜。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释:户令中明确规定户籍编造的时间是每三年一次,负责编定的衙门是州,户籍的编排是以乡为单位,编好以后,缮写一式三份,州、县各留一份,报送尚书省一份。

那么,州衙门是依据什么来编定户籍呢?依据就是令所属各县报送手实和计帐。手实和计帐是编造户籍的依据。而里正在编造户籍工作中的职责就是收手实,造籍书。《新唐书·食货志》:“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手实是牒状一类的文书,用于下上。《户令》中所指的手实,是民户申报户口的文书。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状》中把民户申报手实,称之为“自通手实状”。

而申报户口手实有如此规定:1、民户在申报手实时要注明户主,并且都要以户主的名义呈报。确定民户的户主,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准当户主,关系到受田数额与课役的征免。2、手实的主要内容为家口、年龄、田地。唐代的户籍特别重视人口和年状,在编造计帐之前,还要对手实中的人口年状“团貌”核实。田地是受还土地的依据,也得开列清楚。至于居宅等资料,不在户籍上登载,只是作为评定户等的依据。3、户主在手实上要保证内容属实。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的手实,末尾大都写有保证词:“若后虚妄,求受重罪”,“如后有人纠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之类。这反映唐政府有允许纠告手实不实者的规定。

所谓计帐,每年底,里正根据手实中居民自报的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计帐。计帐每年一造,造时要进行“团貌”。其办法如延载元年(694)敕文所说:“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时貌定,以付手实”。

户的评定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工作。编造户籍,还在户籍中注明户等。唐代户等分九等:上上等、上中等、上下等、中上等、中中等、中下等、下上等、下中等和下下等。唐代户等评定的标准,是根据财产、丁口两项标准来谱写的。由县令与城乡父老一起评定,再由县司制成九等定簿。上报于州,经州司复核认可,注明在翌年编造的一式三份的户籍簿上。评定户等时间,据《唐六典‘尚书户部》规定:“每定户以促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与编造户籍的时间一样,也是三年一次。不过,评定户等要比编造户籍早一年。

所谓课户,户籍簿中还要注明是否课户。《通典·食货志》中的“丁中”条,引武德七年(624年)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担负课役的丁口为课丁。凡户内有课口者,称为课户。

所以户籍薄就是根据手实、计帐、户等定簿而制成的。其内容首列户主姓名,次列男女人口,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各男口下,注明是丁,还是中、小、黄。各女口下,注明是丁妻,还是寡妻妾。在户主名下注明户等,是否课户,及现时是否在负担课役。丁口项目之下,还载明应受田若干。在实行均田制期间,更详细载明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其中口分、永业、院宅各若干。

里正,有调查了解本里户口变动情况并向上级申报的责任。在户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首先是严禁漏报户口。凡漏报户口(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产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的,徒一至三年。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以笞刑到三年徒刑。如,里正和主管官吏妄自脱漏户口以牟取私利的,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其次是禁止“相冒合户”。应该负担课役的丁口,如果利用疏远的亲属关系,把户口报入免役户中云,以逃避课役,犯者处徒刑二年。没有课役负担的人,为了“资荫赎罪”而相冒合户的,其情况比逃避课役为轻,但也要减二等论罪。里正以上的主管官吏知情不报者与同罪。三是限制析户分居。由于财产和丁口的多少,是决定户等高低的标准,人们就用分户异居的办法来分散财产和丁口,以降低户等,减轻课役的负担。

其次唐政府对分户有所限制:一是凡是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三年。但对于要求分户而自愿不降低户等的,政府可以允许,因为这样不影响国家税收。二是政府对于遵守法令不分户的则给予一些优待:天宝元年(742),唐玄宗敕令州县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允许免除两丁徭役,五丁以上允许免一丁徭役。

第三是唐代临时户口和外出人员报告制度:一是唐代在里中推行邻保制度。规定“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平常有远客来止宿,以及保内有人外出,必须告诉保长。二是里正对于要求离开本乡外出的人,有责任根据民司的规定进行调查。按规定离乡外出,必须申请过所(通行凭证),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须要通过里正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里正,调查的内容包括外出人的户等。奴婢是否有籍,本人外出后何人代承其户,驴马及奴婢的来源等几个方面。关键在于户口的阅实和赋税是否有人代为承担。调查清楚之后,就调查的内容开具证明申报上级官司,官司再根据调查证明的情况进行审批,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过所。

宋代户籍治安的保甲制度

唐末黄巢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唐王朝的统治。各地藩镇势力趁机扩张地盘,攻伐称雄,在黄河流域相继出现了“五代”;在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的地区,先后建立了10个封建割据政权。公元960年,掌握后周军政大权的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而建立了宋王朝——北宋。北宋王朝的统治者,凭借军事实力,对各割据政权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经过20年的战争,基本上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经济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中央的对策。

王安石创立保甲法制度的用意,就替代了北宋前期乡、里的基层户籍治安组织。

保甲之名,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王安石的保甲法有其特殊的内涵,它既有连坐相保的检察作用,也包括兵农结合的抽丁、训练的军事职能。而后世统治者所实行的保甲制度,往往只有“连坐相保”的作用。这样的保甲,并不始于王安石,实始于商鞅的什伍连坐,只是当没有保甲之名罢了。

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保甲法推行之后,保甲制度就替代了北宋前期的乡里组织。王安石之所以要以保甲制度来取代乡里组织,其用意是:

一是以职役管理乡里行政的制度,以至于整个役政有很大的弊病,须要改进。北宋规定,九等民户中,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但大地主、官僚都有免役特权,考中进士的人家,在衙门中有职务的人家,就连太常寺的乐工之类也都有免役特权。此外、僧、道、女户、单丁以及城市中的市民和商贾都可以免役。这样一来,各种差役部落在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比较富裕的白农身上了。在各种名目的差役中,负担最重的衙役,他所押送的官物或看守的仓库,遇有丧耗损失,必须照数赔偿,常因此破产。其次是里正,如遇乡里有无力纳税的,或税户逃亡,他们都得选垫付或代为交纳,常因此倾家荡产。这个役法上的弊病,王安石另用免役法来纠正。一年轮换一次。应役期内,免纳役钱十五贯。壮丁由不纳役钱的下等户充当。

二是为了强化治安巩固封建秩序的需要。为了镇压盗贼,巩固封建秩序,王安石的对策是把民户编组起来,使之连坐相保。他认为,“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也,则奸究固宜少”。

三是打算通过保甲的教练,把募兵制过渡到征兵制。他的理想是恢复前代实行过的兵民不分离的征兵制度。不论是民兵还是此后应征入伍的的士兵,完全不该再在他们的脸面或手臂上刺字,而应用礼仪来教育他们,使他们知道自重,以革除长期以来募兵的“无赖奸滑”的积习,以提高军队的素质。

四是征兵制到募兵制的逐步过渡,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军费开支。

治安管理论文篇(3)

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上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称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一种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身而言笔者没有异议,但是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应如何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正是笔者要提出来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涉及赔偿部分常常久调不结,也不宣告调解终结,或者没有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造成法院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助议,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这就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起算时间,既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终止时间的规定,就相当含糊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后,从该规定上看,无法确定调处达不成协议具体时间。因而,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给法院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带来因难。实践中,不易于操作。由于《治安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调处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无从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时间问题。从适应审判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对此应早日作为规定,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对治安赔偿案件进行调处。即公安机关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在规定结案期内做出裁决或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诉讼期限。这样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计算和确认问题,不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关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条件问题。

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进行处罚,尚能容易做到。但对损失或伤害赔偿部分常有久调不结现象,表现在人为地将案子长时间搁浅一边,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的权利,或者虽有告知,也不规范,而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又不愿向法院,这就造成了给当事人认为,案件已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只有找公安机关解决的假象。实践中,受害人欲寻求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较难打赢官司。所以,当事人只好长时间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直至最后向法院为止,才获新的认识。同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这就造成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出现了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产生该弊端其实质原因在于:

1、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不规范,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不完备。公安机关对治安、赔偿双重性质案件的调处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着程序上差别,前者程序上不规范,没有统一规定,执法随意性较强,其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也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久调不结,不受期限限制,没有宣告调解终结或者宣告调解终结不规范,不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权利等。后者在执法程序上已经形成规范,履行法律手续也较完备,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

2、立案管辖界限不明确,导致法院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在尽了调处努力后,一般都将该类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又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又将之推回给公安机关,造成相互推诿现象。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在案件发案后,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要求受害人先作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对于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难予调处时,便将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便借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做法不规范弊端,又推回公安。双方就立案管辖界限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失去有利的取证条件,使本来可以顺利解决的案件变得复杂化起来。

3、该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事发民间纠纷,处理不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和致害人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很大,在司法机关处理时,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找关系,托人情,甚至出伪证,为处理案件设置障碍,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大多不愿受理此类案件,更不愿意承担错案的责任。

因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进行调处。首先对打架斗殴或即损害他人财物现场进行处理,然后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治安处罚,最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在立案之后45日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限。只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调处比照交警调处程序做法,才能给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事实依据,避免错案发生。因此,当事人就该类案件向人民法院,除提供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无法认定该纠纷为哪一方过错责任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应予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法院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从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了错案发生。因此,法院限制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是必要的、确实的、可行的。

三、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认定问题。

在解决和规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伤害案件调处程序做法时,法院就不难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责任进行认定,其主要依据是以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为前提,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原因。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它可以不受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限制。

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们可以把责任认定,划分为四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的因果关系,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负赔偿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造成对方损失或伤害,给损害结果造成严重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结果相同,作用相当,两方负同等责任。

在遵守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同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或伤害作用大小、损害结果,来划分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打架斗殴造成损失或伤害现场,毁灭证据,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治安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教材建设;治安学;问题;对策

Abstract: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spects of courses constructing, basing on its stable teaching order, increase teaching quantity, guarantee the talented person culture assignment. The current public order administer cours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s very fast, but there are some lacks still: the total frame disfigurement, not enough to the teaching material level of structure distinction degree, not enough to the realistic problems research, intersect and repetition to the teaching material contents. We can intensify the public order administer course teaching material through many ways : classifying the teaching material, delaminating the teaching material, enhancing the cas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s and creating the integral teaching material mode.

Key words: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The public order subject;Problem; Strategy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像治安学这种新兴的学科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治安学出版的教材入手,加以系统归纳和评述,以期比较全面地反映治安学科教材的出版现状,希望就此抛砖引玉,以推进治安学科整体的完善和发展。

一、治安学科教材建设的阶段性回顾

(一)新中国建立之前——治安学科教材与著述的启蒙

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学习西方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开始筹办警察教育,当时清政府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治安管理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西方各国的治安管理制度和警政理论。其中不少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例如,作新社编译的《警察学》、汤化龙的《大清违警律释义》、汪有龄的《大清违警律论》、郑宗楷的《警察法总论》、钱定宇的《中国违警罚总论》、李士珍的《警察行政理论与实际》等均是具有较高水准的治安学学术著作[1]。

(二)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启动

20世纪50年代治安管理理论研究有个小高潮,出了一些教材,主要是关于户口管理方面的,如《户籍管理常识》、《户口管理工作教材》、《户口登记工作教材》,或是关于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的,如《派出所工作教材》、《民警治安工作概要》、《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消防》、《消防工作教材》等等。随后六七十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治安学业务教学和研究一度空白,特别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禁锢甚多,导致治安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以及教材建设的滞后[2]。

(三)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发展

1979年,在全国省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随后,1980年8月,全国公安院校工作座谈会决定,编写公安业务统一教材,分公安工作概述、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预审、劳改和劳教等八门教材。之后,又有几本治安管理的教材相继问世,如,1984年6月原西南政法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编写了《社会治安管理学》,这是第一次赋予治安管理以“学”的称呼,成为治安管理从经验总结、单纯阐述业务知识向系统化理论研究转变[3]。

(四)20世纪90年代至今——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繁荣

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打破原有治安管理与保卫工作之间的界限,使所设课程更具有科学性与综合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大学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同时,在治安学本科专业下面设立了涉外警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四个柔性专业方向,以此为契机,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编写和修订了一批教材,如李健和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总论》、张惟诚教授主编的《安全防范技术》、熊一新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郭太生教授主编的《事故对策学》、陈鸿彝教授主编的《中国治安系》等,在质量与体系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与发展[4]。

二、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教材建设总体构架缺陷明显,未确立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

从我国治安学科建设的发展历史来看,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种理论构架为公安业务部门所欢迎,但这种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先天的缺陷,将治安学学科体系混同于治安管理的业务体系,使得治安学教材体系无法形成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体系,造成的后果就是教材理论性不强,更像是法律法规的罗列或是工作指导手册,起不到教材应有的前瞻性和启示性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预示性。

(二)教材层次区分度不够

虽然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教材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不同职务或者衔级的培训而编写的,但实际上所编写出来的教材在内容上的层次要求是不明显的。就学历教育的教材而言,大专、本科各层次所使用的教材(作为公共基础课用的教材)从章节结构到内容基本相同,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主要是某章或者某节在选择的内容多少有所差别,上下一般粗,本科教材讲什么,大专教材也讲什么。现在治安学专业已经开设硕士研究生教育,但是相关教材还没有。

(三)操作性研究受业务局限,对很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公安院校治安业务教学现行的通用教材,基本上是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公安部组织有关公安院校编写的。往往是采取松散式或者是自由组合的方式,由某所学校牵头,自由组织一所或几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参编,参加教材编写的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治安管理学科理论研究或者教学的理论型人员,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很少参编。故编写出来的教材难免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

(四)教材理论性不强,操作性也不强,出现两头弱化现象

或许是因为治安管理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的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所编的教材的理论深度也不够。现在的治安管理教材中的原理的理论阐述比较简单,显得比较单薄,明显过于浅易;同时治安管理教材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也是客观事实,虽然也讲到一些相关的方法、技术,但大多是原则性地介绍,缺少对问题解决的方法、步骤、要求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具体介绍,故学生学习后往往只是知道内容的大致轮廓和解决问题的大致思路。[5]

(五)内容交叉重复

现行的治安学教材存在着教材名称彼此相互涵盖或交叉,基本概念的内涵定义不确定,分支学科的内容划分周延性不足,研究范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理论判断大多为经验性,缺乏理论基础。例如以《治安秩序管理》命名的课程及其教材,在整个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中是作为一门主干课程设置的,但教材却没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治安管理学、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案事件查处等教材是交叉重复的,使人感觉就是一些治安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的堆集。并且在概念体系上与治安学其他学科相矛盾和冲突[6]。

三、加强我国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的设想与建议

(一)分类编写教材

治安学教材结构直接由治安学课程体系所决定,目前各个学校开设的有关治安学的专业课程多达十几种,并且划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涉及到治安管理具体业务的教学,包括治安管理基础理论、社区警务、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治安案件查处等,这些教材我们称之为“专业核心教材”,应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可根据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校的具体特点而开设,主要是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同时可以克服公安部统编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和缺少地方针对性的问题。

(二)分层次编写教材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安学历教育以由大专教育为主体,发展成为了以本、专科为齐头并进的办学格局。本、专科生其培养的目标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是有明显差异的,概括起来说,本科教育比较注重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专科教育更注重的是理论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创建治安学的特色教材

进行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的了解深度,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案例教材可以使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很强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贴近实战的案例教材和教学。适合案例教学的课程有《治安案件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等。

参考文献:

[1]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J].公安大学学报,2002,(4).

[2]高婧.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1,(11).

[3]李健和.论治安学科建设[J].公安教育,2001,(3).

治安管理论文篇(5)

一、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涵及其意义

因为党建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纪律建设等,具有鲜明的党性和实践性,指导党在不同时代、不同情况下的工作与活动。思想政治工作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简称,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核心,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人生观教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等。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历史的担当,是时代的需要,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紧迫。大力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水平,为早日建成安全高效的企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美好国家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要提高认识,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办企方向,周密部署,深入学习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内容,将其贯彻到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之中,贯彻到安全生产过程之中。

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意义

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企业正常管理和运转的理论保证。对煤矿企业而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不仅对企业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

(一)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前提

任何企业的生产活动都是在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而不是盲目的,纯利益驱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教育对象是企业中的每一个人,通过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一个人具备安全生产的意识,提升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度。企业是由很多个来自不同阶层不同环境的员工共同组成的大家庭,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很好地对人进行管理,促进每个个人的进步和企业的经营发展。只有通过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很多员工才能形成一致的意识概念,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提升企业的向心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度。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最重要的目标和生产标准,而安全的环境,是由每个员工共同努力打造的。因此,通过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将安全生产的意识牢牢地灌输到员工心理,提高他们每一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对安全生产的把握能力,是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意识前提。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煤矿企业才能秉持安全至上的原则,在每一个生产的细小环节做到少出差错、不出差错,将人为可能造成的安全生产问题降到最低,从而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人心中的至高标准。

(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对煤矿企业而言,安全文化建设无疑是重中之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安全文化的建设可以有效地控制事故,它是一项长效工程。我们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出全面的、系统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所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以促进树立正确的安全发展观、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才能够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使得安全文化也成为一种生产力。而这一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就是先进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安全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是企业开展具体安全文化建设的标杆和基本原则。在企业管理中加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将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层次,使其切实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三)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指导

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得以保证的基础,也是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事关煤矿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持续发展,事关矿区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要从根本上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许多煤矿企业不得不面对许多安全生产问题,包括国家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不断发展的要求、国际职业安全健康规则以及企业自身工艺技术、生产方式和管理制度的变革、职工素质的变化,这些都需要企业不断地进步学习才能适应。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由于其理论的先进性和完善性,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具有指导效用的完善的理论体系。通过党建思想政治的贯彻和实行,将会将煤矿企业的生活活动纳于理论原则的指导和管理之下,纳于党建思想政治原则的约束之下,使得企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安全生产,减少安全隐患,尽可能按照相应的标准和体系提高生产的安全度。因此,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理论指导,它是贯彻煤矿企业生产活动始终的理论体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大力加强和改进煤矿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升煤矿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水平,为早日建成安全高效的企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幸福国家的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前提,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指导,它是贯彻煤矿企业生产活动始终的理论体系。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不仅必要而且还将大大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性,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促进煤矿企业经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治安管理论文篇(6)

本文立足于近年来兰州市社会面治安现状,结合主城区城关区在警务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社区基础、打击犯罪、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结合转型理论、警务模式理论、立体化防控等理论和大数据相关概念,同时参考国外及国内其它省市的先进案例,探讨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如何更好的运用大数据,为兰州市今后的治安防控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对策。

Abstract .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目的、内容及意义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二、治安防控管理与大数据概念 .

(一)社会治安防控管理概念

(二)警务大数据相关概念

三、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中大数据的应用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现状.

(二)警务大数据在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中应用现状.

(三)兰州市城关区警务大数据在治安防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兰州市城关区警务大数据在治安防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大数据在国内外社会治安防控管理中的运用及启示

(一)大数据在国外治安防控管理的运用.

(二)大数据在国内治安防控管理的运用.

(三)大数据在社会治安防控管理中的优势.

(四)社会治安防控管理应用大数据的重要意义.

(五)对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的启示.

五、兰州市城关区治安防控管理中大数据应用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大数据共享.

(二)提升智慧化程度.

(三)提高智慧化水平.

(四)推进警务实战应用.

(五)做实基础信息化.

治安管理论文篇(7)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

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治安管理论文篇(8)

一、治安学范畴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范畴(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2]。概念和范畴同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区别在于“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将范畴形象地称为“概念中的概念”。列宁把客观世界比作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4]。范畴如同一个个结子,把我们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范畴是任何一门学科的重大理论形态,学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畴而形成的一张认识之网。范畴是人们对该学科领域问题研究进入理性阶段的产物,是该学科之所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治安学范畴的共同特征

所谓治安学范畴,是指人们思维对治安现象普遍的或本质的概括反映。治安学范畴作为范畴中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作为人类思维的结晶和思维形式,是思维主体对治安现象的一种思维成果。也就是说,治安学范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同时,治安学范畴所概括的内容即治安现象是客观的,不受主体所制约。治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如若没有长期的丰富的治安实践,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同样,没有古今中外人们的思维活动,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

2.治安学范畴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抽象性是指对各种具体治安现象的理论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种具体事物基础上抽象出来的能够反映治安现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思维成果。治安学范畴的具体性是指范畴的内容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从感性的具体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畴;同时,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体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畴。

3.治安学范畴是稳定性与变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稳定性是指治安学范畴与所反映的对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在范畴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治安学范畴的变易性是指作为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产物,治安学范畴必将随着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人类的整个实践过程来看,范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运动性是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所有范畴的一个重要特点。治安学范畴如同其他科学范畴一样,既与现实相适应,又不与现实绝对符合。

(二)治安学范畴的内在特征

治安学范畴作为反映治安学内在本质、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又具有以下两个内在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关于治安现象的普遍或本质的概括反映。这种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个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务。其他任何与治安现象无关的概括反映均不属治安学范畴,这是治安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安全学、警察学等相近学科区别的关键所在。例如,安全学的范畴是对安全现象的反映,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等;警察学的范畴是对警察行为这一现象的反映。尽管治安学中的有些范畴是从其他学科引用、借鉴而来,但一旦应用在治安学中,即赋予该范畴特有的内涵。与其他学科相比,该范畴有不同的研究和应用侧重点。例如,“安全”在治安学范畴中主要侧重于个人及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民利的维护和保障,与“安全学”中的“安全”有明显的不同。

2.治安学范畴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治安学范畴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治安现象的内容十分丰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体体现。治安学的范畴与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借助治安现象(秩序)而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所有治安学范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可以归结到治安现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这个范畴是破坏治安秩序的一种法律形式;“巡逻”这个范畴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的关系

术语是指“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5]。治安专业术语是指治安学中的专门用语。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1.术语和范畴都是人类思维抽象的结晶,代表了人类在思维形式层面对某种治安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2.术语是范畴的“物质载体”或语言用料,是范畴形成的重要因素,参与范畴形成的全过程。例如,术语“管片”就是范畴“辖区”的雏形。

3.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术语也有可能转化成为通用的范畴。例如,随着术语“可防性案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逐步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所认同,有可能成为通用的治安学范畴。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术语简言之就是“行话”,治安专业术语与治安学范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术语”只属于本“行”,超出该领域往往不为人所知。例如,作为专业术语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会上往往不太明确其确切的涵义。而范畴则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范畴承担了学科之间相互交流和借鉴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学科所认知和理解。

2.两者逻辑思维的程度不同。治安学范畴是经过严格的逻辑思维方式推演的结果,而治安专业术语不完全是逻辑思辨的结果,甚至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如“三防”、“管片”、“片警”等。

#p#分页标题#e# 3.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不同。治安专业术语在相当程度上是对治安现象某一方面、某一局部的简单概括,而治安学范畴则不同,其重点是对治安现象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甚至是整体的高度抽象。因此,从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来说,“术语”到“范畴”是一个从小到大、从窄到广、由低到高的过程[6]。

三、治安学范畴的层次

从治安学范畴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不同,即各个范畴反映治安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核心范畴三个不同层次。①

(一)普通范畴普通范畴属于初级概念,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一过程、某一步骤、某一环节、某个侧面比较简单的抽象。从治安的主体看,普通范畴有政府、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治安志愿者等;从“人、地、物、事”等治安要素看,普通范畴有重点人口、治安耳目、公共复杂场所、要害部门、户口、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大型群体活动、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等;从治安的手段和措施看,普通范畴有巡逻、盘查、守望、堵截、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

(二)基本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治安现象的全部或总体为背景,对治安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的抽象。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本范畴是以普通范畴为基础,对某学科的本质所作出的高层次的思维概括。两者的区别可用一个例子说明:巡逻、安全检查、守望、堵截等都属于普通范畴,是对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分类概括、初级抽象;“治安勤务”是一个基本范畴,是对这些手段和措施的共同概括、高级抽象。在众多的治安学范畴中,基本范畴有治安价值、治安本质、治安意识、治安问题、治安需求、治安供给、治安主体、治安客体、治安治理、治安勤务、治安预警、治安评价、治安文化、治安效益等。

(三)核心范畴核心范畴又称为基石范畴,在治安学研究中具有认识“总纽结”的作用,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一般规律、普遍联系、普遍本质的高度抽象。“任何一种理论要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为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学派)的标记。”[7]在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核心范畴规定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如无核心范畴,那么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就将变成一个个孤立的概念,成为空洞无物的抽象,范畴体系也就无从构成。核心范畴也离不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8]。本文认为,治安秩序②是治安学的核心范畴。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治安秩序具有“辐射力,能统帅、凝聚、吸引”[9]其他基本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的联结点,治安秩序具有强大的范畴结构功能;其次,治安秩序能集中体现治安行为的价值理念,它既是认识研究治安学科的起点,也是认识研究的终点。“在治安学所有范畴中,也只有治安秩序能把治安行为中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完美的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出治安行为的价值所在,因此它必然成为人们思考治安问题的出发点”[10];再次,治安秩序能贯穿于治安现象、原因、对策的全过程,从而保证治安学研究的全面性。而其他范畴要么是一种治安现象,要么是治安主体,要么是治安目的、方法,仅仅体现治安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最后,治安秩序能以思维形式进入学术领域,不同时代和社会赋予该范畴不同的内容,显示该概念强大的包容力。

四、治安学的范畴体系

治安学范畴体系是一系列个别范畴的有机集合。个别范畴是对治安现象的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是对治安现象的总体反映,是认识治安现象成果的总结和总计。从治安学范畴所反映治安现象的各个要素来看,治安学范畴体系可以划分为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五类。①

(一)本体论范畴本体论范畴是对治安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的构成要素、结构形式、存在形式等。诸如:治安、社会治安、治安现象、治安秩序、治安本质、治安要素、治安环境、治安意识、治安文化等。本体论范畴最基本的是“治安”这个范畴,即什么是“治安”。关于“治安”的含义和本质,目前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既有“古代治安”与“现代治安”之分,也有“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之别。对“治安”的含义,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跳出了“治安”在现实中多样性用法的局限,深入到“治安”的本质研究中,②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为治安学在更深更广层次上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二)主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反映的是谁在从事治安活动、谁是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它是对治安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诸如:政府、治安管理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治保会、治安志愿者等。长期以来,“政府”作为治安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公安机关)包打天下“治安”局面的形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第三部门”的兴起,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现象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忽视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现象必然影响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也必然影响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治安对策”。[11]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广泛吸纳民间力量,组建全社会性的治安体系或网络。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将治安主体划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三类。其中,后两者又被称为“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执行公权力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目前在我国不仅有公安机关,还有工商、城管、环保、质量管理等部门。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市场手段提供治安产品的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等。社会主体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与政府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不借助公权力,而是依靠契约自治和自觉。与市场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非赢利。如治保会、治安志愿者以及民间反扒组织等,成为治安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战部门的积极回应。#p#分页标题#e#

(三)客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是对治安行为的调整对象以及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的认识和反映。治安客体主要指人、地、物、事、时空、信息等方面。诸如:重点人口、户口、居民身份证、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危险物品、特种行业、道路等。在新的社会和治安形势下,治安客体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应引起治安学界和实战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客体的数量在增多、范围在扩展、内涵在丰富。例如,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发生的重大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需要纳入管理的“人”的类型和数量都在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兴行业、新兴场所和新兴组织的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场所管理和阵地控制工作受到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的管理、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人权(特别是隐私)的保护等需求也在不断地涌现。这些新鲜事物不断地丰富着治安客体的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和治安实践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凸显了治安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的旺盛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

(四)运行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对治安活动的运行和操作的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管理法律及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操作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机制。诸如:治安立法、治安教育、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治安合作、治安评估、治安预警等。在运行论各范畴中,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三个重要范畴。治安行政管理是早期治安学界经常提及的概念,反映了传统“管理”理念在当时我国警察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是一种警察机构的专业垄断、包揽社会治安事务的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治安管理逐渐取代了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警察部门的官僚统治模式,也有社会政治动员模式,还有社区自治模式等。随着公共管理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在治安学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外警务实践的引进,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将中性的“治理”代替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管理”,在治安运行中更加强调参与、合作,建立“治安多中心治理”模式。从治安行政管理到治安管理再到治安治理,体现了治安学范畴的与时俱进性。

(五)价值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对主体的意义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和概括。治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反映了一定阶级的政治主张、立场态度和利益观念。诸如:稳定、秩序、正义、自由、安全(感)、治安效益等。治安价值是治安学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古至今,治安实践的不断发展,源于人类对治安价值的不懈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价值源于具体的治安警务实践,是人们不断探索和创新治安实践的内在动力。治安价值存在正负两个方面。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治安,社会就有可能解体。负价值在于它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制约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12]。目前对治安价值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进一步强化。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紧密相连、互为依存,形成互相关联的范畴树,从而构成了治安学的范畴体系。其中,本体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根基,相当于范畴树的种子,其他范畴都从该类范畴生根发芽;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顶部,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冠,是其他范畴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主干,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干,其中运行论范畴将主体论范畴和客体论范畴有效连接起来,是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的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三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循环系统。

五、结语

目前,治安学尚未建立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一方面,治安学作为一门学科还非常年轻,在国际上缺少可比性,在国内较为重视应用研究(业务教学),对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另一方面,治安学范畴涉及一系列重大而尖锐的理论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论。因此,在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治安管理论文篇(9)

安全生产是煤矿管理上的“天”字号工程。多年来的管理实践,让煤矿企业管理者普遍感到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事故难以得到有效杜绝。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严格要求和整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煤矿企业的管理者认为应当在人、机、环、管几大环节中,重点处理好人的因素,要着力加强煤矿的安全文化建设凝练安全文化灵魂、塑造安全文化形象、打造安全文化品牌。在实际工作中,煤矿思想政治工作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处于什么地位?如何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有重要的意义。

一、煤矿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作用和服务于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一)我国煤炭行业的特点

煤炭行业属于能源产业,煤炭的不可再生性、开采复杂性和高危性,决定了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矿开采的特点决定了在国家安全生产的管理中,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和高危性。因此,在研究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时,有必要对煤炭行业的特点进行了解和分析。

煤炭行业安全工作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煤矿一般远离城市,相对比较封闭,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比较单一。煤矿职工井下作业,工作生活环境艰苦,工作条件恶劣;2,煤矿生产工艺复杂,工人作业活动方式相对分散;3,煤炭生产具有连续性。煤矿生产连续性很强,实行的是“三八”制二十四小时连续作业,井下作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4,五大自然灾害威胁。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灾害时时威胁着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5,煤矿用工结构多元化,队伍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针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在吸纳国内外煤矿安全管理的经验,反思总结煤矿各类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理念。本质安全这一概念最初用于区别煤矿电气、仪器设备的隔爆构造设计。将其内涵扩大,将人、装备、作业环境上升到本质安全范畴内,就形成了全新的本质安全理念。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人的本质安全,它是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核心。二是装备、设施、原材料等的本质安全。三是系统工作环境的本质安全。四是管理体系的本质安全。

(二)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是解决人的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

煤矿安全文化是指在矿区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煤矿特色的安全思想意识、安全作风、安全工作态度、行为规范、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物质技术条件的总称。它主要由以安全奋斗目标、安全进取精神、安全价值观等为主构成的安全理念体系;以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为主构成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护职工身心安全与健康为主而创造的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企业安全风貌等安全物质因素构成的安全物质体系构成。

煤矿安全文化脱胎于企业文化,是在企业文化这一大的框架内构建而成的亚文化系统,具有更加鲜明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煤矿企业的安全文化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创造一种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和协调的人、机、环境关系,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形成从无形到有形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形成自主的安全习惯,最终达到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自发控制作用,起到减少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的效果。

“制度管人管一阵,文化管人管灵魂”,生动地反映了安全文化对于职工的无形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安全文化是安全管理的内在基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境界,帮助职工识别和处理“物的不安全状态”,自觉地约束自身的不安全行为,“人的本质安全”问题解决了,矿井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安全状况会得到根本的转变。

(三)煤矿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功能上的同质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煤矿的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安全生产。在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主要体现为为安全生产这一根本点服务,要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在本企业的落实,运用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规律和基本原理做好从管理人员到井下操作员工安全思想意识的转化,为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护航开路。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煤矿文化建设的子系统,作为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解决人的本质安全,主要也是要解决人的安全意识安全理念问题。显而易见,作为上层建筑—文化—的安全文化建设服务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功能,反作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与思想政治工作在功能和作用上具有同质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建设的关系

思想政治工作是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开展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党性。在我国,作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指企业的党组织和管理人员针对员工在思想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通过宣传科学的理论,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员工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工作和生活,促进企业全面发展的思想疏导实践活动。安全文化建设是煤矿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煤矿文化建设的重头,作为两门独立的科学它们有着独特的工作内涵、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有各自的各自的侧重、特点和目的追求。

1、从性质上看,思想政治工作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行有组织、有意识的教育,使企业员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它具有鲜明的党性、群众性,本质上属于政治工作范畴。安全文化建设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必然要求,是企业管理理论的一种新的延伸,属于管理学范畴。

2、内涵上看,思想政治工作遵循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着重对人的思想政治观念、世界观、工作态度和生活态度施加影响,以便调动积极性,服务于生产建设。而安全文化建设主要是在煤矿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全体成员共识共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价值理念。

3、从内容上看,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及艰苦奋斗的教育,培养“四有”职工队伍;同时,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思想问题、情绪问题和行为问题进行疏导、解决。从方式上看,思想政治工作的活动,其运行方式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主要是进行系统教育、正面灌输,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文化建设是由企业领导人倡导,员工参与,依靠全体员工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体验,逐步养成,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养成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安全生产氛围。

工作实践中,煤矿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文化建设在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中的有机融合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二者在功能上的同质性所决定的。二者的有机结合无疑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课题,也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开辟了新的道路。在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的平台上,思想政治工作者积极投身安全文化建设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有利于把煤矿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但毫无疑义,由于二者内涵及内容的不同,二者是不能代替,不可缺一的。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在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是由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以及安全文化建设的需要所决定的。

1、思想政治工作决定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方向

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是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要求。煤矿的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一个基本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落实。如何来保证落实?就是要让煤矿的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并且落实到煤矿的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企业办企的安全生产方向,就是要确保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方向。而安全文化建设作为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正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2、安全文化建设要借鉴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

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都是以人为本的科学。长期以来,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发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基本理论和自身规律。职工思想产生形成的基本规律,思想与行为活动变化的规律,教育和管理的规律等是指导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理论。安全文化理念的形成是煤矿总结传统安全管理的得失基础上形成,安全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传统的安全管理靠重奖重罚思想的否定,这正是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在煤矿的彰显。

3、安全文化建设要依赖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种优势

作为安全管理部门由于传统管理的原因,在机构设置、资愿配置上安全技术力量比较充实,但在文化建设上处于劣势。与煤矿具体的技术管理、经营运作管理只是参与不同,思想政治工作应该从组织保证、工作机构、人力资源、传统阵地和方法优势上主导煤矿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煤矿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也应有这个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三)消除两个误区

作为煤矿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应该主动研究和部署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但在工作实践中,要防止两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一是认为安全文化建设仅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这也有两个方面的偏向,一个方面政工部门认为是安管部门的事,在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上无所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另一方面安管部门认为与政工部门无关,不主动与政工部门沟通研究。两种偏向形成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这对煤矿的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开展都是不利的。要解决这两方面的思想倾向主要靠煤矿党委或支部班子统一对安全文化建设的认识,统筹安排和考虑。二是把安全文化等同于宣传文体活动。这种认识偏差主要存在于政工部门。认为搞点横幅标语、宣传报导、文体活动就是安全文化建设,这种认识仅停留在安全文化的浅表层。

三、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在实践中促二者的有机融合

作为煤矿政工部门应当勇于担承,加强研究,发挥党组织和专业队伍的优势,努力实践,在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平台上努力作为。从调研情况来看,一些单位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上,实行党组织书记担纲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和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政工和安全业务部门、其他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这种设置有利于煤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集中精力抓安全基础设施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至于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设政工部门或安管部门都不显得那么重要了。从安全文化建设的主体工作和发挥煤矿业务部门作用来看,笔者倾向于设置在政工部门更适合。

(二)在工作机制上,实行定期专题联席会议制度。总体来说,作为煤矿的安全文化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工作主题、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方法,仍需进行研究,特别是在安全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分工部署和工作融合上更需探讨。定期的安全文化建设联席会议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碰撞,有利于整体工作的协同。

(三)政工部门抓规划进行总体设计,抓总体协调和考核督查,安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抓工作落实。实质上这种模式就是政工部门主导。由于安全文化建设自身的特性,这种模式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总体推进。这种模式比起安全部门主导有如下优点:一是可以使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在总体设计和规划上更具全局性更具深度;二是有利于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煤矿文化建设总系统中;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工部门在资源上、营造气氛上、发挥党组织作用上的优势。

治安管理论文篇(10)

正式提出治安学概念的时间并不长,它可以追朔到20世纪初。笔者将治安学发展的历程分为建国前、建国后及改革开放后三个阶段。

(一)建国前这时候的关于治安学发展的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个时期关于治安学已有相关的书籍,如《乡镇保甲怎样处理警察业务》、《乡镇维持地方治安须知》。

(二)建国后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恢复以及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有关方面根据实践需要编写了《户籍工作常识》、《民警工作概要》、《户口工作教材》等书籍。

(三)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教育也随之恢复和提升,治安学也有了较快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时期治安学的发展主要有三个阶段性的标志。

第一,1984年以来为适应本科专业教学的需要,在公安部的统一规划下,比较系统地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套公安院校治安与保卫本科专业的教材,在全国起到了学科与专业建设奠基的作用,也初步形成了治安学学科体系的框架结构。

第二,对专业名称的进一步规范。1992年原国家教委进行本科专业论证时将原保卫专业的名称更名为安全防范专业,将原治安专业更名为治安管理专业。同时,根据专业建设、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在原有教材的基础之上又编写了相关教材。

第三,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主要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并重新编写了相关教材。从治安学的明确提出到现在近二十年间,这门学科伴随着我国公安教育的成长,通过广大专业教学人员和许多治安民警以及一些社会人士,特别是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名流的努力、实践、参与,现在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研究的范围比较广泛,形成了一支比较稳定的研究队伍,有相当数量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并从不同学科的视角,以新的思维方式研究治安学的有关问题,为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与其他学科相比,治安学的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二、制约治安学发展的因素分析

从纵向来看,治安学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治安学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但从横向来看,治安学有其发展的瓶颈,笔者试图分析这些制约治安学发展的因素,以对找到治安学的发展出路有所启发。

(一)研究对象不够明确

研究对象的确定直接影响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的划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治安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必要条件,是治安学建立的根基,它控制着治安学的内外结构关系,决定着治安学的学科位置和发展方向,同时,对治安学的应用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许多学者对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论述,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提升了治安学的层次和水平。然而,关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还未能在学者中达成共识,有些表述相互差异还比较大。目前主要的观点有:1.治安现象、治安主体、治安行为和治安制度说;2.治安问题研究、治安状况研究和治安工作研究说;3.治安现象、治安原因和治安对策说;4.治安防范说;5.公共安全说;6.治安规律、治安现象和治安对策说等。这些不同的表述不仅是文字上的差异,而且其内涵也有较大的区别。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能使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明确化,并可能导致如下一些问题:一是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二是难以科学地划分出治安学的具体学科或分支学科,难以科学地设置专业课程;三是难以准确地找到治安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同时,由于不能发挥整体的作用,各个学者只按着自己的观点或自己认同的观点进行研究,势必会发生内耗,阻碍治安学的发展。

(二)学科性质模糊不清,归属不明确

对于治安学属于什么学科,是否可以相对独立,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目前学术界关于治安学的学科性质和归属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治安学属于行政管理学;2.治安学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学;3.治安学属于社会法学;4.治安学属于具有多学科属性的综合性学科;5.治安学属于公安学;6.治安学属于社会学。客观说,这些观点都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都有解不开的矛盾。事实上,根据我国现有的学科分类体系和图书分类体系,要想给治安学的学科归属下一个不存在矛盾的结论是很难的。同时,长期以来治安学和治安管理学的区别和联系不分,也使得学科性质模糊不清,这也给治安学的学科定位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三)基本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缺乏抽象化,亟待理论化

治安学在理论体系的构建上仍处于描述、记叙历史的浅层阶段,而没有转换到科学构建治安学理论模型的路子上来。同时,知识储量不够,使其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缺乏抽象化。我们所要研究的治安学必定是一种宏观的治安学理论,它必须是社会治安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这样才能不仅展示社会治安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也能体现学科的再生能力,对未来的趋势做客观的预测。这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治安的相关基本概念及含义、治安制度史、治安思想史缺少学术理论层面的研究和阐述;第二,对治安主体、治安结构和治安功能研究不够;第三,缺乏对治安客体及各个要素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第四,不能将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治安学理论相融合,并将其理论化、系统化;第五,没有固定的“同一认定理论”作为自己的基本理论。这样的结果就是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一门学科要称其为学科,理论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治安学要发展,就必须把治安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提到重要日程上来。

(四)教材建设存在问题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基础之一,它对新兴的治安学的发展来说更是意义重大,它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目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治安学的教材建设受到治安管理学的学科体系的严重影响,使得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治安学的研究缺乏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的结构体系。加之,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肤浅,操作性研究又受到业务的局限,教材的理论性和操作性都受到了很大限制,出现两头弱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了治安学科的教材建设,从而抑制了治安学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五)教师队伍不够专业

从事治安学教学与研究的大部分教师是转行过来的,缺乏系统、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再加上对治安实际工作不熟悉,对问题的研究比较浅薄、零散,师资队伍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大部门治安学方面的专家只是在公安研究领域的专家,这种地位不能在公安领域外得到相应的认可,在公安领域外这些专家没有话语权,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造成了一种被外行人牵着鼻子走、鸠占鹊巢的局面,这势必对学科的建设、学科的定位及学科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六)缺乏专门的治安学术组织和刊物,缺乏相对独立的理论研究团队和阵地

长期以来,全国没有相应的治安学学会或组织(中国警察学会中就没有治安专业委员会),治安学理论研究工作处于一种松散的、各自为政的甚至是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盲目性的状态,这就使治安学的理论研究力量缺乏组织、规划,形成不了合力和团队,谈不上集体合作攻关,在社会上也缺乏影响。全国至今没有治安学理论研究的专业刊物,因此,治安学理论研究交流少、论文分散,缺少争论和交锋,以至于许多研究只是在同一层次上的低水平的重复。这也是治安学在理论深度、广度和操作的规范化研究上至今不如许多其他学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难以从国外获得相应的启迪和借鉴

治安管理论文篇(11)

基于现阶段国内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计划经济色彩浓烈化,以及长期以身份制为运作基础等实况,提出了社会转型的建议。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探索性是极为显著的,加剧了多样化社会问题与矛盾形成的概率。治安模式的建设与实施,是降低与防治犯罪出现的有效对策。本文以转型社会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为论点,展开相关论述。

一、基层社会治安特征

一是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的问题,加大了治安管理的难度;二是失地人口数目增加,失业率逐日攀升,使治安管理存在诸多隐患;三是犯罪主体年轻化特征显著,基层社会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四是犯罪方式多样性问题,此时基层治安工作应该践行科技化发展路线;五是群众民主、自主理念不断加强,、调和工作质量被削弱。

二、影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因素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现出系统化特征,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影影响其运行效率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归根到底是做好个体教育与引导的工作[1]。只有在个体道德素质提升的情况下,其才会知法懂法,此时犯罪率才会被压缩。现阶段,影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因素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法制观念不健全;二是防治体系缺乏完善性;三是素质教育工作力度不足。

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

(一)市场化

综合性始终被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征与优势所在。在社会转型不断提速的进程中,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取代,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性”目标的实现绝非是计划经济手段作用的结果,而是主动践行市场化路线,将社会治安工作的市场吸引力彰显出来,借助不断运行的市场机制,去达到建设现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目标,这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的有效措施。

通常情况下综合治理工作的市场化可以做出以下的诠释:一是资金来源途径务必体现出明确性,无论是企业还是纳税人均应该拥有支配治安服务的权利,政府机关应将自体职责发挥出来,将辅社会资金供应给治安项目,宗旨在于减缓社会群体的经济负担。若有群众需要私人保镖这类特殊治安服务,其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2]。二是政府可以借助招投标的形式,将资质深厚的保安公司择选出来,使其具备对某区域管理的责任,政府机关只负责投入资金采购某保安公司服务。欧美等发达国家推行的私人保安公司、监狱机制所取得的治理效果是极为可观的;三是政府机关借用扶植、栽培、引导等方式,以市场运转为为媒介,达到对额外治安服务管理的目标,此时基层大众不仅仅获得最基础的治安服务,也能够以市场为媒介获取到高质量治安服务内容。

(二)法制化

从很大程度上讲,法制化程度可以被视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转型发展的标识。总结长期的工作经验,可以发现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线路的开通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其也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目标的实现,仅仅依靠党中央实施的政策体制所取得的成果是差强人意的,但是各基层机构积极学习由全国人大编制与发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是不可忽视的工作环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目标的实现初期,各省市应先率先落实地方综合治理土作法规体系的工作任务。只有在立法机制优化的情况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够被整合进法制轨道中,践行依法管治的路线。与此同时,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该体现出严格、紧凑特征,其主要是受治安管理工作性质所影响。此外,在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不同地域文化间的差异性,以亲近的方式方法达到强化群众自律性的目标,使其主动的进行自我思想道德教育,为“十大平安”建设目标的实现注入活力。

(三)社会化

社会化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转型的一类可行途径之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程中政府机关的职责给予高度重视,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权利赋予给政府,政府机关权职目标的实现对社会化方式表示出强烈的依赖性[3]。可以被笼统的理解为政府机关将自体基础型治安服务的一些权责移交给某些社会组织,以此途径构建出由国家政府组织引导、社会防治、个体预防以及有偿治安服务体系的多元性防控机制。本文所提及的社会组织,可以是政治国家,也可以是由市民社会构建出的多样化组织,但通常为企业与社团,常见的有社工组织、保安公司、私家侦探社等。

应该重点做出强调的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化与分解、平摊政府社会治安工作责任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性。比如过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每一时段均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规则等,可以片面的认为其将治安责任平摊,寻常企业与个体好像被强制性的施加一定的责。所以上述管理方式的应用是值得推敲的,但是绝非不是怀疑“谁主管,谁负责”规则实施的可行性,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其均可以被看作是“目标管理”模式,发挥的作用还是正向的。伴随着社会转型速率的不断提升,原属于“计划经济”模式的成果应该转型到社会化、市场化进程,这是对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追随。

四、结束语

总之,国内社会转型阶段,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将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转型为法度体制,以及构建长效型管理运转体制,这均是值得研讨的问题。务必要以建设和谐社会需求为基点,从实践与理论层面出发,践行市场化、法制化、社会化管理路线,从根本上处理上述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