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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治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1:48

治安治理论文

治安治理论文篇(1)

1.2社会治安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现有的社会治安管理现状可以看出,尽管政府足够重视,但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以下的问题急需解决:

1.2.1对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及其下属各级组织,但是当前对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甚至根本没有建立风险评估的制度,没有专门人员对社会治安风险进行专门的管理,对相关的风险评估方法的研究比较缺乏。直接导致了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缺失,为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导致无法根据社会治安风险预测动态地安排防范措施。

1.2.2对社会治安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够在郑州市乃至河南省内当前的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中,社会治安管理系统根本没有建立起来,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及其预测预警系统也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依靠信息化建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及其预测预警体系能够快速便捷的建立社会治安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能够依靠网络快速的传递社会治安信息,利用信息系统实现的评估方法迅速地实现社会治安风险的评估、预测和预警。

1.2.3对社会治安管理的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政,阻碍了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的能力发展社会治安管理的多头管理与各自为政进一步导致了风险评估制度和体系的缺失,造成了“谁都管理,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因此应该加强统一和协调,综合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对社会治安风险进行统一的评估和管理,将政府、社会治安管理部门、社会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统一协调起来,才能为创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做出贡献。

2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2.1使用科学社会治安风险评估方法社会治安风险评估是指在社会治安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风险发生的事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建立评估指标,根据相应的评估方法,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在科学的制定评估目标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应该确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目的,主要目标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该本着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基本原则确立社会治安管理的总体目标。其次要注重评估方法的科学使用,应该根据社会治安风险的具体情况合理的选择评估指标,科学分析评估方法的原理、优缺点和使用范围。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能够科学地识别潜在危险和给出安全防范措施。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科学方法,做出科学评估,给出科学合理的措施。

2.2建立科学的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社会治安风险预警是在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预警技术、预测与决策技术等预测未来的社会治安风险等级,并给出相应的风险评估等级的技术。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社会治安风险等级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治安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相应的预测技术是核心内容。预测是对未来的情况做出预估的一种技术,风险预测就是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的技术,根据风险评估的时间序列的历史数据,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常见的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包括平均、移动平均、指数平滑、灰色预测等。这些技术往往包含时间序列数据挖掘和预测技术。对风险进行预测以后,还需要预警技术对风险进行分类和分等,不同的等级设置一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代表风险的不同严重程度,并对应设计不同风险防范措施。社会治安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在不同的地点设置不同的警力、对重点犯罪类型进行防控和对犯罪多发地区进行重点布防等。

2.3建立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包含对社会治安风险基础数据的收集、评估、预测和预警一些列技术和方法。因此,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是以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和存储为起点,以社会治安风险数据挖掘和分析处理为重点,以社会治安预测预警为终点的集成一体化信息平台。系统平台提供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的基础信息分析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信息系统支持等集成功能

2.4积极争取变革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根据基层管理人员和巡防员的反馈,现有的社会治安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不便,某些时候一定程度造成多头管理,均不负责的现象。因此应适当谋求更加积极科学有效的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治安治理论文篇(2)

社会治安,关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企业的综合治理也同样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进步,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民营企业的综合治理与社会治安一样重要。前者是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这一部分已经越来越重要了。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对外开放向更加深、纵的方向发展,这对民营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全国500强民营企业之一的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浙江轻工金属材料改制厂),是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20世纪八十年代初,只有几个人的手工作坊,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奋斗,现在已经是一个拥有近两千职工,占地面积300多亩的“全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各种规格的钢带、高频焊管、出口钢家具等系列产品。由于企业的拳头产品是钢家具,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市场的原因,企业有着十分明显的“淡季”、“旺季”之分,因此,导致了职工当中大量是临时工、季节工。而且由于本地区职工人数相对不足,大量的从安徽、四川、湖南、河南等非沿海地区赶来的民工潮,也自然而然地流进了威陵集团的大门。当然大多数的民工是纯朴、勤劳的。然而人多、来源杂,不可避免地也有良莠不齐之现象。这样也就自然引出了企业必须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的问题。

首先,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

任何一件事情,在任何一个单位,如果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是很难做出有效的成绩来的。由于国情及单位性质的原故,中国的民营企业,这种现象尤其突出。

1996年12月,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组建集团伊始,,公司董事会就对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通过了必须建立自己的安全保卫机构的决议,并聘请当地的优秀退伍军人为新组建机构的工作人员,又从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中发掘人才调入公司保卫科,成为专职的保卫工作人员。公司还成立了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亲自兼任组长的,有集团办公室、保卫科、生产科等多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公司共有专职保卫干部3人(其中2人为中共党员),专职保安人员28人,经济民警9人。试想,如果民营企业的上层领导对企业综合治理工作视而不见,对职工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听而不闻,这样的企业管理怎么能够好得起来?这样的企业怎能保证不出乱子?

其次,思想应该得到彻底的解放,有的放矢地建章立制,明确工作目标,做好综合治理的台帐工作。

由于企业上层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重视了,企业里相应的保卫工作部门也设立起来了,也就是硬件条件有了,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好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对全体职工加以约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加以规范,那也只能是乱七八糟的瞎搞。因此,作为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向老牌的国有企业学习了,将一个个管理制度建立起来,把一个个办法制订出来,也就是必须开发出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的软件。公司的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就是要为企业实现三个宏伟战略目标——争做百年老字号、争做有国际市场的规模型企业、争做现代化的企业,保驾护航,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社会治安服务。

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自保卫科设立以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已经制订出了诸如《员工守则》、《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台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厂纪厂规。

第三、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摸索多种多样的工作方法。

我们知道,实事求是是一种科学的工作态度,一种正确的工作方法。不少民营企业的产业还是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的,而本地区的人口又是相对有限的,因此,大量“外地人”纷纷从祖国的中西部地区,涌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给这些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正是这样典型的民营企业。针对这一情况,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人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尤其是保卫科,在平时的工作中十分注意分析、总结各种经验,探究出其本质。实事求是,因企制宜,是他们工作中不变的准则,并且一直努力探索好的工作方法。

将综合治理工作与党工团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通过黑板报、宣传栏,以及各种大会小会,积极给全体员工灌输一种“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思想,经常以“爱企、敬业、守法”为主要内容,坚持正面引导,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思想教育。在生活上,尽量多照顾外地职工,对一些刚到本地的人员,帮助他们寻找租住地,办理有关证件,让他们能安心地工作,有的是党员或团员,及时让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有的工作表现很好,他本人提出入党、入团申请的,公司党支部也按规定予以吸收。这样,就能使外地民工有一种在家的感觉。

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经常分析、研究、掌握职工群众队伍的思想状况,进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坚持典型示范,榜样引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作为学习的榜样;团结帮助大部分员工,进行正面引导;坚决依法、依厂纪厂规,查处违法违规分子,杀一儆百,以作警戒,教育一片。

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合作。同时开通企业“110”报警系统,建立了一支由近三十人组成的保安队伍,分管公司各个大门,及负责夜间各厂区的巡逻工作。

第四,注重提高、学习交流、不断总结,是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不竭源泉。

治安治理论文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牢牢抓住“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三个核心任务不放,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快速稳定发展。但在目前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随着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等世界性安全问题凸显,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安全。这一任务的增加,就给国家安全目标的转变提出了新要求:由维护政权稳定转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在维护政权稳定目标指引下,国家政权稳定是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护政权稳定可能牺牲其他方面安全治理。新国家安全观提出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治理内容,如果说以维护政权稳定对应“政治安全”,那么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其他几个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偏废现象。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现有仅仅重视政治安全和政权稳定的做法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当因环境污染出现云南宜良兴隆村、江苏省盐城阜宁县洋桥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丰村、广东省翁源县上坝村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广门桥村等癌症病人和癌症种类多现的“癌症村”时,如果因此导致民众上访或者,那么在维稳目标指引下,安全治理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上访和进行治理,而很少会关注环境安全治理;由于维稳目标并没有将社会安全作为重点,导致社会安全治理方面措施不健全,当出现类似“7•15”新疆暴力恐怖事件和“3•1”昆明火车站恐怖暴力事件时,我们缺乏预防和遏制暴力事件的有效手段,从而导致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员和社会财富损失的出现。很显然,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现有的安全治理目标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国家安全实践给安全治理目标的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无法想像整天生活在死亡和恐怖威胁之下的政府和民众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活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全方位安全作为基本保障。因此随着国家安全治理逻辑的转换,国家安全治理目标由维护政权稳定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势在必行。国家安全治理目标转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安全治理范围的延展,将安全治理目标对象由“影响稳定因素”扩展到领土范围内所有可能制造和分配风险的人员、机构和物体。另一个是受益群体的扩展,将安全治理的受益群体由原来的政权机构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和领土附着物。因此这一目标转换进程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进步。

2.治理取向:防止社会暴乱———维护社会安全。

“防止社会暴乱”强调维持平稳政治秩序,会将正当维权与人数聚集的大规模群体性活动都视为对社会与政治稳定的挑战;这种刚性维稳或者压力维稳取向,通过“压力体制”将维稳任务在政府间层层下压,导致政府对民众权利损害之后的二次损害的出现。同时,这不但使得政府政绩考核功能异化,也因为安全治理成本巨大造成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浪费。最为严重的是,这一安全治理取向导致政府对民众正常利益诉求的无视甚至打压,容易激发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酝酿更大政治风险,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无法自拔。因此,这种安全治理取向被看作不经济、不安全且不可持续,其向维护社会安全取向的转变势在必行。“维护社会安全”的治理取向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这一治理取向对民众正常维权行为进行重新定性,面对社会组织活动,关注其动机和行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或挑战政权稳定,就不必视其为威胁。其次,将安全保护的对象由政府机构和政党机构扩展到全社会范围,从而反过来对政府侵害民众的行为开始加以重视,国家安全治理向“社会本位”回归。再次,这一转变也使得原来政府与民众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淡化,社会全面风险的产生将所有社会成员凝聚成一个整体。可以看出,各类社会群体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的重要性慢慢凸显出来,而且国家安全治理取向从“防止社会暴乱”向保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与整个人类社会现代化大趋势具有一致性。

3.治理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强势群体。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型的另外一个过程是安全治理群体由“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群体间转变:“稳定破坏者”向“安全破坏者”转变。维稳逻辑之下,国家安全第一目标是政权稳定,所以任何影响政权稳定的社会行动群体都可能会成为重点防范的治理对象,这其中以“上访者”最受关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对上访进行一票否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和上访者之间“上访”与“”博弈不断上演,不但导致了“职业上访者”和“谋利型上访者”的产生,也使得北京安元鼎之类的“黑监狱”也层出不穷。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严重对立,上访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恨”和“怕”为主调,从而有了在上访中死亡的钱云会和维护利益未果而爆炸政府的钱明奇,有了“被精神病”的武钢职工徐武、中石化职工陈炎盛、河南漯河村民徐林东和十堰市民彭宝泉等。显然,把安全治理的对象群体选择为上访者等弱势群体,政府越是维稳,越是不稳,其效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但是在维安逻辑之下,任何团体和个人安全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对象,整个社会的安全与政府政治稳定安全变得同等重要。在恐怖事件面前,不管是新疆7•15暴力恐怖事件,还是喀什地区的多起恐怖案件以及天安门广场的金水桥爆炸恐怖事件,受害者是不分官员与群众的,甚至警察和军人都成为危害对象。各种风险事件抹平了人们之间地位差异、职业区分和性别区别,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将矛头统一指向了风险和危害的制造者。这些都迫使安全治理对象群体不得不由稳定破坏者群体向安全破坏者群体的转变。群体内转化。就风险制造与转嫁而言,弱者和强者的角色和地位可以互相变换。那些从财富占有、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标准来判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群,在风险与安全领域可能会转变为风险强势群体。比如个体性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马加爵和杨佳等,如果从财富占有角度而言,马加爵与被他杀害的学生相比,属于财富占有上的穷人和弱者,但是从暴力风险制造者角度来定义,马加爵的角色立刻转变为风险强势者;杨佳与被他杀害的警察相对比而言,在权力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当他拿起手里的屠刀进行风险制造时,就立刻变成风险强势者。可见,强与弱并非一成不变的范畴,随着风险形势的变化,强弱之间的角色变换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想方设法顺应群体间转化的趋势,抑制这种群体内转化的可能,以提高安全治理成效。

4.治理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全体社会成员。

国家安全治理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不仅仅意味着治理目标、治理取向和治理群体的转换,同样意味着治理主体的转变。在维稳的安全治理逻辑之下,各级政府部门是安全治理行为主体。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类别风险和危害不断涌现,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危害对象,面对如此繁多的风险类别,仅仅以政府一己之力,恐怕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安全治理主体由政府机构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转变体现在下面两个层面: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面对日益严峻的安全治理形势,在加强原有公共安全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功能的同时,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最高安全委员会,对社会整体安全统筹协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正式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并无法完全应对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所以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有些地区设立了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面对涉恐事件多发态势,北京和新疆等地招募大量志愿者,组成义务安全信息员队伍。在现有安全治理机构和组织之外,非正式组织正在开始分担某些安全治理职能,这无疑有利于缓解正式组织的安全治理压力和提高安全治理效率。政府机构———社会成员。风险危害的潜在性、随意性和广泛性将所有社会成员捆绑在一起,面对风险没有社会成员保证自己绝对幸免。当SARS病毒来临的时候,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都难以置身事外;当恐怖袭击爆发时,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同样都会受到伤害。也就是说风险的特性将限制风险治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而为风险来临时的一致性行动和全员参与安全治理的良好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在认识到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变具体内容之后,我们应该在实践层面作何调整以与之相适应?2011年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系教授吴鹏森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撰文对上面所提到的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问题有过探讨,但是吴文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一逻辑转换的原因是什么?现有制度安排能否适应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换的需要?针对国家安全逻辑转换的事实,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如何进一步提升?本文将逐一对上面提出的各个命题进行尝试性解答。

1.逻辑转换的实质。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受什么样的本质规律支配?从风险政治学来看,任何风险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与人相关的有序危害结构”,这种有序结构可以被定义为一种风险(恶)势,“风险的制造过程被认为是风险强势群体利用风险权势的造势过程”,风险散布过程被认为是风险的不正义分配过程,风险的治理过程是风险分配正义过程,即风险弱势群体的对称化造(善)势过程。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全面恶化,各类风险丛生,是因为风险强势群体不断地制造和分配风险的结果。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治理逻辑之所以会实现上面的转换,究其原因在于不正义的风险制造和分配过程的存在。风险治理要实现向正义分配过程的转变,这就需要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提升。

2.国家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国家安全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所以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同样要跟随这一大趋势。国家治理本身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从治理理念特性出发,顺应国家安全治理逻辑演变趋势,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可以从安全治理手段提升入手,作出以下调整:实现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提升,“替代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提升,“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提升,“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提升。

(1)单一性方式———综合性方式。

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由“国家政府”向“社会全体”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转变。在安全治理“维稳”逻辑之下,政府安全治理实践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延伸组织,具体负责机构是各级维稳办配合以各级司法部门,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单一的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性手段,通过对威胁政治稳定者进行劝诫、拦阻,也就是,以及将其“被精神病”或者进行司法强制。这种单一化方式总体概括就是一个“堵”字。但是当全面风险来袭之时,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没办法通过“堵”这个单一方式来应对,这与风险的特征有莫大关系。前面我们提到风险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有序结构,但是其有序性需要以人类对其认知能力的有序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人类没有认识到风险的具体运行规律之前,他总是表现出无序性。除此之外,风险还具有隐秘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风险增加了困难,所以在当前人类风险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情势下,针对无法预知的风险,想要“堵住风险”却可能连对象都无法找到。具体而言,在维稳阶段,被认定为稳定破坏者的上访者可以被采取监视、跟踪、管控和限制等方式进行治理,这一阶段的治理对象是可以被确定,所以单一的治理手段可以奏效。但是在维安阶段,由于风险治理对象的扩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风险,在风险制造者没有发起风险侵害行动之前,我们是很难确定其具体危害对象并提前做出有效预警。类似乌鲁木齐和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之所以危害严重且影响巨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侵害对象都是随机的,这无疑增加此类风险治理难度。所以针对安全治理对象扩展这一现实,多种治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成为对落实“总体安全观”的重要手段。

(2)被动性方式———自主性方式。

国家安全取向由被动式的“防乱”向主动式的“保安”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被动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转变。针对稳定破坏者,往往在他们活动时政府才会出面行动,采用的是一种事后被动式治理。比如,一般只有当上访者发生上访行为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才会一路跟随,并联合驻京办工作人员等采取“”行动;当一些发生时,政府会出动相关力量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件进行平息。这种被动维稳式安全治理以一定的非程序性临时公务活动性质体现出来,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政府正常工作之外大量增加了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往往不为民众所支持。风险治理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事后被动救援和善后,显然无法满足安全治理的实际要求。随着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不断涌现,维稳逻辑下的被动式治理仅仅是应付上访者就已经耗费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如若仅仅凭政府之力来应对所有安全影响因素,肯定会力有不逮。基于安全治理水平和效率提升的考虑,一种自主性安全治理方式将被积极推崇。自主性治理方式强调人人都是风险受害者,人人也都是风险治理责任者,当然其前提是各个社会成员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必须做出相应的提升,否则这治理一方式转变会因为治理主体能力欠缺而无法落到实处。

(3)集中性方式———集成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群体由“弱势群众”向“强势群体”转换,必然意味着安全治理方式由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转变。维稳阶段的安全治理权力和治理行动往往收归于政府,其主要以一种集中性治理方式展开。但是面对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维安阶段的安全治理则需要集成各方力量以集成性方式来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变更看待问题的视角,不能仅仅从政府安全角度出发,将安全威胁对象群体看作是弱势的民众,将民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高度对立关系,或从政府自身行为习惯出发,安全治理手段仅以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为主。应将矛头指向风险制造的强势群体,将民众和社会整体安全都重视起来,并发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在维稳阶段,国家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往往是利益受损者或生活失意者等弱势群体,但是在维安阶段,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大都是精英群体,他们掌握着强大的风险制造能力和分配能力,所以安全治理的关键就成为对这些风险精英的危害行为进行制约和限制问题。这无疑比维稳阶段任务要繁重很多,仅仅以现有的安全治理部门的能力显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安全治理不妨变为一场“全面战争”和“全民战争”,因为风险面前人人自危,只要情况允许所有人都会不计成本不计精力地参与到风险治理中来。只要做好全民动员,任何社会成员都做好成为安全治理者的准备,自主自发地发现生活中隐藏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头,做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尽可能将危害减到最小,那么风险精英的安全危害行为可能会被有效治理。

(4)专业性方式———协同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由“国家政权稳定”向“社会整体安全”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转变。在维安逻辑之下,由于危害安全的对象转变为风险制造者,就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关系变成协同关系,这也适应了安全治理对象从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化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对风险制造者“人人喊打”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能终结“不稳定因素”向“危害公共安全因素”转变的可能。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安全形势恶化,政府机构中的司法权力有着扩张的趋势,特别是警察用枪权力的放大,很可能将普通民众和危害安全分子的边界模糊化,从而造成新的官民对立,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警察枪支滥用事件中看出端倪。政府主导的以专业性司法手段为主导的安全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且存在各种弊端,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安全治理现实需要来看,在安全治理中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很有必要。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合作关系,这不但打破了现有安全治理部门之间的区隔,增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的可能,同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实际时,协同性治理无疑较之专业性治理更有优势。

治安治理论文篇(4)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治国的理想,又是治国的实践;既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又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我们要构建和谐广东的基础,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的环境。而目前广东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是治安形势的严峻。前段时间,广州警方开展了“剑兰行动”、“夜鹰行动”,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有一定积极意义,暂时性地威慑了近乎猖狂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是,从长远来看 ,求得广东治安的稳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当结合当前治安现状,逐渐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 [关键词]和谐广东 治安治理 稳定 和谐社会有一个基本的含义,就是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这种发展又是效益、效率、稳定的统一。其中,效益是目的,效率是途径,稳定则是基础和保障。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其他一切发展因素的根基都会被颠覆性地动摇。治安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最基本要求,是社会生产的保障。一旦治安出现问题,社会生产的成果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样势必影响到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对社会生产的阻碍,抑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如何维持广东社会治安的稳定,是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课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探讨。 一、广东目前治安形势的现状 在广东经济持续20年高速增长的时期,面对2100万外来流动人员给治安带来的压力,面对捉襟见肘的警力配备,面对社会巨大的人财物大流动,面对境内外各种犯罪势力的影响和渗透,面对社会正在进行的剧烈转型,广东的治安状况时下正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一)“两抢”等多发性犯罪活动猖獗 抢劫、 抢夺犯罪问题是近年来广东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截至2009年2月,自2009年以来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86125件,办结723694件,同比分别增长了10.66%和9.94%。其中,全年共办结各类刑事案件67519件,判处犯罪分子87946人。其中,抢劫、抢夺分子32465人,占判处犯罪分子总数的36.9%1. 在警方的打击下,自2009年始,“两抢”发案率有所下降,但总数仍达8万宗。2009年以来,全国侵财犯罪案件立案106.4万起,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5%。2在广东,以广州为例,截至2009年7月“两抢”、 “两盗”占全广州5万余宗刑事立案的三分之二,在治安案件中,抢夺案平均增加了两成。3另一方面,“两抢”的作案手法亦有越来越恶劣之势,其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给社会生活的稳定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城中村”治安问题日渐堪忧 随着城市用地的扩展,越来越多原在郊区的村庄被纳入城区范围。这些被城市用地所包围的村庄随着城市的扩展,在经济上由以农业为主转变到以非农业为主,在空间上与城市用地互相交错、边界模糊。目前,仅广州市这类“城中村”就有45个,例如天河区的杨箕村、石牌村、冼村、登峰村和白云区的三元里村、瑶台、棠溪等4.这些“城中村”中布局零乱、建筑密集、基础设施极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为治安治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因为城中村生活成本较城市区域要低许多,大量外来流动人员选择住进“城中村”内的出租屋。由于目前我省对出租屋的登记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空白地带,很难获得出租屋租赁人员的信息并加以控制,“城中村”内人口结构复杂,打架斗殴事件不断,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出租屋更是成为滋生犯罪违法活动的温床。 (三)“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一直以来严重威胁着广东治安的稳定,为人民的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其中广州、深圳、东莞是受到“黑恶势力”侵袭的重点城市,三地的案发数量居全省总数一半以上1.2009年5月,罗干同志在湖北调研时强调:一些黑恶势力组帮结伙,称霸一方,鱼肉百姓,心狠手黑,作恶多端,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2截至2009年6月18日,广东警方共出动警力71734人次,清查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963处,其中涉嫌有黑社会背景的场所637处,抓获犯罪嫌疑人778名,缴获枪支39支,并且收缴了汽车26辆及管制刀具等一大批犯罪工具3. (四)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仍有发生 > 进入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125.1万起。在全部刑事案件中,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等几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立案数较2009年同期明显下降,杀人案件下降了17.7%、爆炸案件下降11.2%、放火案件下降22.6%、强奸案件下降了5.2%。4 在广东省,2009年1月期间,全省共立刑事案件36942起,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786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发案率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如杀人、涉枪、爆炸、放火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均有下降,其中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案件降幅接近四成。5但是在另一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明显增多,其中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的案件,2009年比2009年上升22.7%。1同时,严重暴力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纵然发案率较以前有所下降,仍然为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稳定因素。 (五)“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泛滥 2009年时,在广东省公安厅的指挥下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珠三角八个城市,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中山、惠州、江门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扫除“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过严厉打击,“黄赌毒”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贩卖“摇头丸”和“K粉”、路边招嫖、派卡招嫖等“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在广东社会尚大量存在。以广州市为例,2009年9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针对辖区内的“黄赌毒”案件开展了“剑锋”行动。至11月21日,共清查涉嫌“黄赌毒”的发廊、娱乐服务场所、出租屋等3905间次,查封了扣押物品216件,取缔了其中的188间,限期整改196间。在涉案人员中,处理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21人,其中刑事拘留83人,行政拘留186人,罚款190人,警告240人,强制戒毒85人2.在违法犯罪方面,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河源等城市都存在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1月11日至31日,广东警方共查处各类案件1876宗,抓获涉赌人员6879人,查处团伙46个,缴获赌资人民币938.2万元、港币118.2万元,查封涉案赌资441.6万元3.但是,由于高额的经济回报和管理真空,广东治安仍然面临着“黄赌毒”有所抬头的严峻形势,虽然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但“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六)非规范化娱乐服务场所孳生犯罪隐患 广东由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和改革开放前沿的特殊环境,受到西方享乐主义的影响较大,向来以城市“夜生活”的繁华与丰富著称,娱乐服务场所应运而生,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存在不少欠缺规范化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这是造成刑事案件、各类治安案件特别是打架斗殴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广州市为例,2009年1至7月份,在广州市娱乐服务场所共发生刑事案件20宗,查处各类治安案件125宗(其中仅打架斗殴就占了48.8%)1.若对娱乐服务场所继续采取放任的态度,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化治理,这必将成为社会治安的顽疾。 (七)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 近年来,广东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普遍呈上升趋势 .2000至2009年,全省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案件判决总人数的6.85%。其中2009年为7.6%,2009年为8.83%2.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率依然呈上升的趋势,其中珠三角地区的情况更为突出。2009年,珠三角地区的新收押未成年犯各占了同期全省新收押未成年犯总人数71.17%。而在过去三年里,珠三角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同样也在全省范围内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2009年、2009年、2009年来自珠三角地区的新收押未成年犯各占当年新收押未成年犯的总人数分别为64.96%、69.23%、71.17%3. 在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方面,对金钱的诱惑成了不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调查,广东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主,其中又以抢劫、盗窃、抢夺犯罪尤为突出。这三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在2009年、2009年、2009年分别为78.84%、80.35%和84.21%4. (八)经济犯罪形势严峻 历年来,广东亦是全国经济犯罪高发之地。根据统计,每年广东立案打击经济类的犯罪案件是5000到6000多起,占了全国的十分之一。从1998年到2009年初,广东省公安部门一共查破经济类的案件21000多起,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29000多人, 挽回经济损失180多亿元。5据2009年初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009年广东经济犯罪案件共立案6669起,较2009年上升27.3%,在所有犯罪案件类型中增长最快。此外,经济犯罪案件的组织化、集团化程度较以前明显提高,预谋性、计划性、隐蔽性越来越强。6在对经济犯罪分子的惩处上,2009年至2009年广东省共判处经济犯罪分子870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的占32%。1在个案方面,广东发生的经济案件的案值普遍较高,有的达到数亿元,高的还达到数十亿元,在案值方面广东占了全国的五分之一。 二、对广东现行治安治理工作的反思 通过对中外社会治安法律制度的比较,我们能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东虽然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无论经济、政治、文化的先进程度都属全国前列,但就目前来看,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一)立法上的欠缺不利于治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旧有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社会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加以修订与完善。首先,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配套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进,目前尚缺乏专门处理外来流动人员的具体法律规范。其次,有关出租屋管理、长途客运站和火车站流动人员登记管理以及治安联防制度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权威性较弱。再次,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方面,我国新刑法有了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定,但仍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例如,仅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而没有规定黑社会犯罪,缺乏法律的前瞻性。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规定亦不完备。例如,对于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国境内从事的黑社会犯罪活动,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均未被认定为犯罪或犯罪行为。而且,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规定过轻,缺乏针对性与严惩性。此外,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目前广东亦缺乏专项的地方性法规,从而给实施青少年权益的特别保护与控制青少年犯罪带来了诸多不利。 (二)陈旧的执法模式制约治安管理的有效开展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势下,我们往往十分重视执法观念的更新,推崇民主决策、实行依法行政。但仍有不少执法者在实际的治安工作中沿用传统的执法模式。目前广东正经历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社会治安管理模式的转型时期,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尚缺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社会治安治理、良好地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同时,执法人员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治安管理工作呈现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最后,监督机制不力,执法人员及其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约束,越权执法和违法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从而导致“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保护”1执法风格的形成,不仅不利于治安工作的有效运行,而且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三)警力匮乏促使治安防范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功能 目前广东省多数地区警力不足,而警种繁多、任务繁杂,既要维持全面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又要进行侦察、缉毒等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公安机关在实际防范工作中,普遍存在基础建设不好,防范工作做得不到位的情况,只注重“打”而忽视 “防”,只注重治“标”而忽视治“本”, 虽然加大了打击投入,然而取得的效果却并不明显。此外,公安机关需要支付高额的破案费用,导致治理成本不断增加,进一步缩减了构建防控机制建设的投入,从而削弱了治安防控力量。面对治安状况的复杂、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的情况,公安部门不得不采取发一起案件查处一起的无奈之举,有时费了很多警力、财力,也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结果往往是打击效率低下,工作显得被动。再者,有限的人力、财力都投向了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基层工作往往被忽视,各项工作无法开展,防范工作无法抓起,特别是一些群防群治的自治组织更为脆弱,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三、完善广东社会治安治理的几点思考 在目前形势下,广东如何加快立法步伐,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来规范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以及如何使治安执法活动更加科学、高效,逐步规范和完善广东社会治安治理制度,已成为继续推动广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认为,广东社会治安问题从本质上而言需要从立法与执法层面入手,从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深层次上来解决。 (一)全面促进治安治理立法的完善 在广东的社会治安治 理工作中,一方面我们依靠政策机制调整治理结构层次;另一方面,从长远角度考虑,我们必须把广东治安治理机制提高到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以规范、科学的立法保证社会治安治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这才是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1.制定权威性的《广东省外来流动人口条例》 在2009年,由于轰动全国的大学生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站一案,我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本来收容遣送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最初是用来对拥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救急措施,但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不断博弈后,收容遣送制度逐渐在实践中变样变质,沦为一项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在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人权保障的新形势下,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该制度废止后所留下的流动人口管理巨大真空亦需及时填补。因此,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认真研究收容遣送措施取消后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外来流动人员管理的有效办法,维护城市治安秩序,尽快通过立法出台专门性的“外来流动人口条例”,并且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其明确化、公开化。 同时,除了将外来流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列为立法重点,还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切实建立起专门的给外来流动人员服务的制度体系,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为外来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在外来人口聚居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针对性地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并可尝试专门针对外来人口建立法律服务站的做法,运用法律、公证等手段,促使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促进其依法经营。(2)建立外来人口救济基金,使得外来人口一旦失去经济来源或因伤残、疾病等意外情况丧失劳动能力,能得到有效的救助,从而不致为了生存,导致一些人沦为乞丐或铤而走险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3)明确有关部门为外来人口创造就业渠道的职责。一方面通过创建外来人口学校,切实提高外来人口的生活技能和文化水平,增强其就业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对劳务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来实现为外来人口增加就业机会。(4)切实维护外来人口合法权益。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对流动人员没有做到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有的部门甚至从狭隘的地域观念出发,不能公正处理流动人员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 .由此引发的报复性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大量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有职责对雇用外来人口的单位要进行严格管理,比如对超时工作、克扣工资等现象要严肃批评,严重的科以处罚。 2.完善出租屋登记管理立法 出租屋曾经为广东经济的快速腾飞立下汗马功劳,没有大量拥入的外来人员就没有广东今天的成就。但另一方面,出租屋如果管理出现混乱,也会成为治安隐患的源头。要实现出租屋的规范管理,突击检查虽在短时间内可以奏一时之效,但从长远考虑,必须建立出租屋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面对诸多难题(比如外来流动人口极为复杂的结构层次),要做好外来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困难,但这是必须妥善处理的治安治理基础性问题。因为“城中村”的治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租屋管理的不科学、不规范等原因直接造成的。当前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提升出租屋管理的水平,构成了社会治安长效治理机制的基础,同时也是解决“城中村”治安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已有体现出租屋规范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可供借鉴和参考。比如2009年初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1,该条例部分内容对出租屋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出租屋登记管理方面,其规定应由房管部门实施登记备案;房屋租用过程中的治安安全防范责任方面,如果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租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房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治理责任书。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与承租人解除或中止租赁合同的,于解除或中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报告。违反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与此同时,《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还指出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明确了房屋出租人的管理责任和承租人的承租义务。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核实承租人的租房用途,对发生在出租 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责任,承租人也不得在租用的房屋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广东外来流动人口的显著特点就是其人口结构层次极为复杂,容易造成出租屋使用者相关信息不易取得,承租人的更替有时也难以发现,各部门对出租屋信息的管理与控制会相对较难,以致出租屋滋生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广东在出租屋立法中应充分强调出租屋信息的采集和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具体为:(1)明确出租屋租赁者治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这些条款所规定之义务的处罚办法;(2)明确外来人口在社会治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加重违反这些条款所规定义务的相应处罚;(3)加强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要求工商部门应定时对中介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在政府的协调下,与工商、房产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并主动与租赁中介机构联系,收集有关房屋租赁信息,掌握出租屋的租赁动态变化,以更有效地防止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此外,还可以通过立法责令公民出租自己住房时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并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否则即构成非法经营并加之相应行政处罚。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出租屋管理,而且可以遏制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社会监管。 3.通过立法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随着广东治安治理工作的跟进与深入,要求构筑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是广东今后社会治安治理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应当针对广东治安形势的特点,开展有效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规制“城中村”、繁华商业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治安问题复杂地区的治安治理。其次,应加强社区治安立法,制定“社区警务公开条例”以推进社区警务,促进社区治安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再者,还应通过制定“治安治理队伍人员任用制度”,在机关内部实行竞争上岗机制,以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法律水平和责任感。最后,应通过立法鼓励积极发展保安服务业,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广东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有效地分步实施,落实各部门的治安治理责任,全面规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违法犯罪防控机制,以增强治安防范效果,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4.积极开展治安立法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对社会治安的要求日益提高。我们不仅应该从务实的角度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和对策性,而且也应该全面地思考如何深入地开展治安立法理论的研究。深入开展治安法律制度在立法理论上的研究,对于广东治安治理与确保广东的长治久安是十分重要的。任何影响公民个人权利的政府行为都需要法律来规范,都必须符合立法机关的立法的意图、立法的原则以及法定的程序。我国正在进行法治改革,不断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其行为的规范化,这就要求地方性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法律的完备和法制观念的彻底转变。在如此情形下,治安治理法律制度在立法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更是必要了。 治安法是有关治安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其内容包括治安治理权、治安治理组织以及治安治理与公民的关系。就全国看来,当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自成体系的治安法典,而是散见于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法规中,故范围极其广泛,内容错综复杂。我们认为,治安治理法可分为治安治理组织法、治安治理行为法和治安治理程序法。治安治理组织法规定治安治理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编制及各部门的责任;治安治理行为法规定治安治理行政机关在治安治理执行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治安治理程序法则主要规定治安治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广东地方有权立法机关在制定治安法律规范时应充分考虑到立法的合宪性、可行性,注意在法律规范执行过程中的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行为权限合法性以及执法行为内容合法性。在制定治安管理程序法律规范时,应包括到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及时告知管理相对人相关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等)、证据收集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与审理合议制度等。由此不难看出,在广东治安治理立法的完善进程中,立法理论的研究与运用之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全面 促进治安执法的改革与创新 计划经济时代,广东治安管理及相关行政措施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从而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广东社会治安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处于逐渐的转变中,行政行为更具规范性、公开性和民主性。大量事实表明,实现执法模式及相关行政措施的现代化、科学化的改革与创新,对广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强调治安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展,法律对“刑事犯罪”的定罪,将更加严格。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宁愿“放纵犯罪”,这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因为一旦“冤枉了好人”,那就无可挽回了。但是在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在研究法律,钻法律空子,在客观上会造成起诉相对困难,从而给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上增加了难度。何况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事罪责的认定不可以随需要任意改变,所以只有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才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践证明,目前我们行政手段的效果并不好,对于目前一些犭昌獗的轻微犯罪分子,拘留数十日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对此,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在法定权限以内,追究治安违法者的的行政责任。比如 “飞车抢夺”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抢夺数额不足500元者可以免于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违法者不需要负任何违法责任,执法机关可以对违法分子处以严厉的行政处罚。例如,国际上较为广泛采用的“特殊预防劳教制度”1,就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惩处和威慑作用。 2.对“危险倾向人员”实行重点监控2 危险倾向人员, 是现代犯罪学在近代社会防卫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个概念, 相关的理论与保安处分理论具有血缘上的联系但又有所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保安处分是对具有现实的人身危险性的人或物采取的使之隔离于社会的司法上的防卫措施,有学者称之为非刑罚处罚。而“危险倾向人员”理论针对的对象,则是可能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员,它没有定型化的措施,更没有使之隔离于社会的强制手段,属于行政上的监控和预防措施。我们认为, 可以把它视为保安处分理论的延伸或者说保安处分制度的前置。“9·11”以后,美国对来自中东的某些人采取的限制签证、重点调查的做法即为适例。目前,欧洲大陆和日本基于中国年轻而学历不高的女性**情况增多的现实,把来自中国大陆的年轻而学历不高的暂住女性列为“危险倾向人员”。俄罗斯、库尔斯坦、吉尔吉斯坦等国基于中国中小商人贩卖伪劣商品、巧取豪夺的现实,把来自中国大陆的中小商人列为“危险倾向人员”,从办理签证到入境管理予以严格审查和重点监控。在这里,我们不谈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民族歧视,但感到类似做法有利于现代社区防范。1当然,我国大陆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制度,但相关的理论已经存在近十年时间,引入“危险倾向人员”理论应当说是可行的。不过,我们不主张在社会建立这种认识,因为这样做,会产生大面积的消极影响,会造成社会普遍的危机感和对特定地区公民的歧视,而仅仅建议把它作为警方管理的一项内部的技术性工作。这一工作要求对出租屋和社区管理实行电脑网络管理,一旦发现某一类“危险倾向人员”多人居住, 即可实施重点监控,着重了解他们赖以生存的手段、消费、交际、出行情况,以便及早发现“苗头”和线索,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 随着近几年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正在逐渐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件极其重要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单靠某一个部门的少量工作是难以奏效的。需要整个社会的齐抓共管,各部门均要承担对青少年的保护、教育、管理的责任,不断地向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宣传,用事例引导他们,从而避免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在治安管理方面,政府需要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抓紧建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法制教育阵地,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严禁在学校附近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且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协调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内部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在社会协作方面,家庭之中父母须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学校之中校方应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率不注重法制教育。1最后,我们还认为在广东现有司法审理体制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的审理程序及工作规制,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少年法院,以便全面地保护青少年利益。 4.重视科技、情报,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要有效地打击发生在广东的经济犯罪,必须充分考虑广东的特殊环境,广东省拥有全国最长的大陆海岸线,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有着密切的经济关系,经济犯罪跨区域、团伙式的特点突出。2正因如此,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应注重科技的运用与情报的掌握。但是现实情况证明,金融诈骗、洗黑钱等经济犯罪活动在广东省境内仍然大量存在,惟有灵活准确的科技、情报等综合手段,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做到互相尊重、相互协调,提倡合作精神,以形成良好的经济犯罪防控体系。对跨区域犯罪的调查与侦破,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察机构联络,请求支持。如果涉及港澳地区,应当联合粤港澳三地警力协同调查取证,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为广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5.继续加大对警力的投入,提高警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目前省内各个主要城市均加大了对公安工作的投入,警力吃紧情况暂时得到缓解。但面对复杂的人口分布层次和严峻的治安环境,警力仍然显得严重不足。只有继续加大警力投入的力度,加强人员与警务科技建设,才是解决时下严峻治安环境的关键。同时,政府应当加强警务及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警务、执法机关公正廉洁的形象,坚持抓好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增强警务、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其执法正气,更好地威慑犯罪违法分子。 同时通过组织警务、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治安治理执法机制正常运转。 6.认真落实治安执法机关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职权不同于民法上的权利,其与责任、职责是相统一的。一方面,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治安治理机关法定的职权,即治安治理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治安治理机关是基于公权力(国家)的授权而享有职权,对该职权全面、认真的执行是治安治理机关的职责所在,因为这种基于公权力的授权是不允许放弃或是怠于行使的。作为这种公权力最终承担者的治安治理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治安治理权的行使必须全面、积极、充分、适当。孙志刚事件发生以后,国家在取消收容制度的同时,强调了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坚持依法行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某些执法者对惩处犯罪开始产生了一些畏惧心理,错误地理解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职权)与依法保护社会治安稳定(职责)之间的关系,抱着宁愿少做也不要犯错的心态,怠于对治安治理权的行使。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破坏了治安治理机关职权与职责的统一,纵容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而且更是有损于政府与治安治理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良好形象。因此,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怠于行使管理权、忽视职责的治安治理工作人员,无论其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多么大的压力,都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严惩不贷。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书记兼副院长、财经法研究所主任,教授。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TO与广东依法治省的新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 ** 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1 引自新浪网新闻中心时评:《广东高院报告称被判犯罪分子超三成是两抢分子》,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5/15418301370s.shtml,2009年2月25日。 2 引自人民网法治时评:《第三季度:全国严重暴力犯罪立案明显下降》,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3867335.html,2009年11月18日。 3 引自王文政:《群防群治,打击“两抢两盗”犯罪》,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ews/dishi/heyuan/ttxw/200407220573.htm,2009年6月18日。 4 引自黄影霞:《广州计划大力改造“城中村”》,南方网,2000年8月1日,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sz/hxgd/default .htm. 1 徐艳琼:《全省公检法联手行动12万警员同时出击:粤掀“打黑除恶”狂飚》,中国窗,http://pdf.sznews.com/hkcd/sbjj/sbjjfile.asp?id=82 ,2009年4月11日。 2 卫东:《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黑恶势力》,广州金盾网,http://www.gzjd.gov.cn/jindun/da02/db01/dc03/200205080041.htm,2009年11月19日。 3 栾春晖:《粤港澳联合出击 36个涉黑犯罪团伙“骄阳”下覆灭》,《南方日报》,2009年6月20日。 4 引自人民网时评:《第三季度:全国严重暴力犯罪立案明显下降》,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gader/da2005/. 5 引自《新快报讯》时评,金羊网,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2/08/content_847979.htm,2009年2月8日。 1 徐艳琼:《全省公检法联手行动12万警员同时出击:粤掀“打黑除恶”狂飚》,中国窗,http://pdf.sznews.com/hkcd/sbjj/sbjjfile.asp?id=82 ,2009年4月11日。 2 张毅涛,刘艳,毛翔,田继刚:《剑锋出鞘横扫“黄赌毒”(广州)》,南粤警察网, http://www.gdga.gov.cn/ztbd/zxdj/shce/t20051124_65226.htm,2009年11月。 3 徐静:《严重暴力犯罪同比均有下降》,金羊网,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2/08/content_847979.htm,2009年2月8日。 1 熊红祥:《广州富士山夜总会“涉毒”被取缔》,《广州日报》, 2009年9月6日。 2 石磊:《广东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南方都市报》,2009年12月13日。 3 同上,石磊:《广东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 4 王还江:《广东拟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南方网,http://gd.news.sina.com.cn /1213/16/24S7ECPR0001124T.html/,2009年12月13日。 5 何静文:《广东省公安厅厅长梁国聚:打击经济犯罪是重中之重》,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rw/200503170431.htm,2009年3月17日。 6 隽霏:《经济大案频发,广东拟加大罚金刑力度》,《第一财经日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128/08341329723.shtml,2009年1月28日。 1 徐艳琼:《全省公检法联手行动12万警员同时出击:粤掀“打黑除恶”狂飚》,中国窗,http://pdf.sznews.com/hkcd/sbjj/sbjjfile.asp?id=82 ,2009年4月11日。 1 杨悦新:《革除执法陋习》,《法制日报》,2009年6月9日。 1 昆明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8日通过。 2 参见《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昆明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8日通过。 1 治安处罚包括劳教并非单纯地剥夺人身自由,其还有矫治、感化、治疗的功能,这种建立在“特殊预防”上的立法在国外是得到相当重视的。参见甘正培,答《南方日报》记者问,2009年。 2 赵琛:《刑法分则实用》(下),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2月,第798页。 1 参见涂春金:《刑法概要》,台湾三民书局, 1999年,413页。 1 李娟:《浅析青少年犯罪特点及预防》,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617,2009年5月。 2 何静文:《广东省委常委、公安厅厅长梁国聚的专访》,南方网,http://south.funmtv.com.cn/news/gdnews/rw/200503170431.htm,2009年7月1 1日。

治安治理论文篇(5)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和现代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服务的。然而,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小的、供个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保守的生产技术基础和小生产方式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等,与这种封闭性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古代社会的政权都是高高地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强权政体,带有极大的专制性、野蛮性和随意性。

然而,封建社会的社会分工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对说来要简单得多,某一机构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职能。例如,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在当时来说并不奇怪。下面,追溯三国到宋朝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席的原形史略,可以见得它们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

三国至隋的基层治安组织概况

公元220年,(黄初元年),到公元581年(开皇元年),中国历史继东汉末年激烈的兼并战争之后,进入了封建割据对峙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各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立法、行政、司法都进行了编集工作。

当时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如户籍管理的机构往往同时兼有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因而,三国时代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而设置了基层户籍治安机构。其概况是这样的: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均沿袭汉制为乡、亭、里三级机构。

所谓乡,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设有三老,掌教化,地位最尊,固定人员。设有秩,只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事务较繁之乡设置,乡户五千户置之,为不固定人员,由郡委任,其地位较高。设有夫,由县委任,地位较低。与有秩职任相同,即听讼、收赋税。游徼,系在乡里捕盗贼,为治安工作人员。所谓亭,不是行政组织。是在县尉的指挥下专管治安的机构,设亭长或亭侯以禁盗贼。所谓里,其组织是:百家为里,里有里魁,掌理百家事务,里以下为什伍。

史至晋代,268年(泰始四年),县以下乡的基层组织为里。五百户以上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那么宋制,以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士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有乡佐、三老、有秩、有夫、游徼各一人。史至齐、梁、陈各代,并沿宋制。所以终南朝之世,其基层组织,皆如秦汉。到了隋代,公元581年(开皇元年),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令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为族,置保正、闾正、族正等职。

唐代户口登记与核查制度

唐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随末法滥刑酷,是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法制。

《大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它所确认的规范完备周详,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两个方面,将秦、汉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更切合于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成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律典。

唐朝的户口登记与户籍核查制度也达到了顶峰。汉末以来。州、郡、县三级制,地方机构庞大,州郡体制混乱,出现“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数不满干,二郡分领”,以致“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开皇三年(583),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一些州郡,取消郡一级建制,改为州县二级制。

唐代为了不断完善户籍治安基层组织,把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改为乡、里两级。所谓乡一级是虚设的组织。所谓里一级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唐代规定: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所谓五里官,指的是五个里正。他们是乡中实际掌权者。所以,被看作是一乡中的贵重人物。担任里正者须具备一定条件。唐政府规定,里正系选勋官六品以下和富户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当。此后才为人们不愿干的一种差役。里正的职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所谓按批户口,就是查核户口,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密。因为户籍不仅关系到治安,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均田制下居民的受田数额和国家的赋役征发。唐《户令》规定:“诸户籍三年一制。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三通,其缝皆注州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日内讫,并装璜。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释:户令中明确规定户籍编造的时间是每三年一次,负责编定的衙门是州,户籍的编排是以乡为单位,编好以后,缮写一式三份,州、县各留一份,报送尚书省一份。

那么,州衙门是依据什么来编定户籍呢?依据就是令所属各县报送手实和计帐。手实和计帐是编造户籍的依据。而里正在编造户籍工作中的职责就是收手实,造籍书。《新唐书·食货志》:“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手实是牒状一类的文书,用于下上。《户令》中所指的手实,是民户申报户口的文书。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状》中把民户申报手实,称之为“自通手实状”。

而申报户口手实有如此规定:1、民户在申报手实时要注明户主,并且都要以户主的名义呈报。确定民户的户主,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准当户主,关系到受田数额与课役的征免。2、手实的主要内容为家口、年龄、田地。唐代的户籍特别重视人口和年状,在编造计帐之前,还要对手实中的人口年状“团貌”核实。田地是受还土地的依据,也得开列清楚。至于居宅等资料,不在户籍上登载,只是作为评定户等的依据。3、户主在手实上要保证内容属实。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的手实,末尾大都写有保证词:“若后虚妄,求受重罪”,“如后有人纠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之类。这反映唐政府有允许纠告手实不实者的规定。

所谓计帐,每年底,里正根据手实中居民自报的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计帐。计帐每年一造,造时要进行“团貌”。其办法如延载元年(694)敕文所说:“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时貌定,以付手实”。

户的评定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工作。编造户籍,还在户籍中注明户等。唐代户等分九等:上上等、上中等、上下等、中上等、中中等、中下等、下上等、下中等和下下等。唐代户等评定的标准,是根据财产、丁口两项标准来谱写的。由县令与城乡父老一起评定,再由县司制成九等定簿。上报于州,经州司复核认可,注明在翌年编造的一式三份的户籍簿上。评定户等时间,据《唐六典‘尚书户部》规定:“每定户以促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与编造户籍的时间一样,也是三年一次。不过,评定户等要比编造户籍早一年。

所谓课户,户籍簿中还要注明是否课户。《通典·食货志》中的“丁中”条,引武德七年(624年)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担负课役的丁口为课丁。凡户内有课口者,称为课户。

所以户籍薄就是根据手实、计帐、户等定簿而制成的。其内容首列户主姓名,次列男女人口,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各男口下,注明是丁,还是中、小、黄。各女口下,注明是丁妻,还是寡妻妾。在户主名下注明户等,是否课户,及现时是否在负担课役。丁口项目之下,还载明应受田若干。在实行均田制期间,更详细载明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其中口分、永业、院宅各若干。

里正,有调查了解本里户口变动情况并向上级申报的责任。在户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首先是严禁漏报户口。凡漏报户口(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产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的,徒一至三年。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以笞刑到三年徒刑。如,里正和主管官吏妄自脱漏户口以牟取私利的,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其次是禁止“相冒合户”。应该负担课役的丁口,如果利用疏远的亲属关系,把户口报入免役户中云,以逃避课役,犯者处徒刑二年。没有课役负担的人,为了“资荫赎罪”而相冒合户的,其情况比逃避课役为轻,但也要减二等论罪。里正以上的主管官吏知情不报者与同罪。三是限制析户分居。由于财产和丁口的多少,是决定户等高低的标准,人们就用分户异居的办法来分散财产和丁口,以降低户等,减轻课役的负担。

其次唐政府对分户有所限制:一是凡是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三年。但对于要求分户而自愿不降低户等的,政府可以允许,因为这样不影响国家税收。二是政府对于遵守法令不分户的则给予一些优待:天宝元年(742),唐玄宗敕令州县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允许免除两丁徭役,五丁以上允许免一丁徭役。

第三是唐代临时户口和外出人员报告制度:一是唐代在里中推行邻保制度。规定“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平常有远客来止宿,以及保内有人外出,必须告诉保长。二是里正对于要求离开本乡外出的人,有责任根据民司的规定进行调查。按规定离乡外出,必须申请过所(通行凭证),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须要通过里正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里正,调查的内容包括外出人的户等。奴婢是否有籍,本人外出后何人代承其户,驴马及奴婢的来源等几个方面。关键在于户口的阅实和赋税是否有人代为承担。调查清楚之后,就调查的内容开具证明申报上级官司,官司再根据调查证明的情况进行审批,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过所。

宋代户籍治安的保甲制度

唐末黄巢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唐王朝的统治。各地藩镇势力趁机扩张地盘,攻伐称雄,在黄河流域相继出现了“五代”;在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的地区,先后建立了10个封建割据政权。公元960年,掌握后周军政大权的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而建立了宋王朝——北宋。北宋王朝的统治者,凭借军事实力,对各割据政权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经过20年的战争,基本上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经济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中央的对策。

王安石创立保甲法制度的用意,就替代了北宋前期乡、里的基层户籍治安组织。

保甲之名,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王安石的保甲法有其特殊的内涵,它既有连坐相保的检察作用,也包括兵农结合的抽丁、训练的军事职能。而后世统治者所实行的保甲制度,往往只有“连坐相保”的作用。这样的保甲,并不始于王安石,实始于商鞅的什伍连坐,只是当没有保甲之名罢了。

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保甲法推行之后,保甲制度就替代了北宋前期的乡里组织。王安石之所以要以保甲制度来取代乡里组织,其用意是:

一是以职役管理乡里行政的制度,以至于整个役政有很大的弊病,须要改进。北宋规定,九等民户中,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但大地主、官僚都有免役特权,考中进士的人家,在衙门中有职务的人家,就连太常寺的乐工之类也都有免役特权。此外、僧、道、女户、单丁以及城市中的市民和商贾都可以免役。这样一来,各种差役部落在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比较富裕的白农身上了。在各种名目的差役中,负担最重的衙役,他所押送的官物或看守的仓库,遇有丧耗损失,必须照数赔偿,常因此破产。其次是里正,如遇乡里有无力纳税的,或税户逃亡,他们都得选垫付或代为交纳,常因此倾家荡产。这个役法上的弊病,王安石另用免役法来纠正。一年轮换一次。应役期内,免纳役钱十五贯。壮丁由不纳役钱的下等户充当。

二是为了强化治安巩固封建秩序的需要。为了镇压盗贼,巩固封建秩序,王安石的对策是把民户编组起来,使之连坐相保。他认为,“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也,则奸究固宜少”。

三是打算通过保甲的教练,把募兵制过渡到征兵制。他的理想是恢复前代实行过的兵民不分离的征兵制度。不论是民兵还是此后应征入伍的的士兵,完全不该再在他们的脸面或手臂上刺字,而应用礼仪来教育他们,使他们知道自重,以革除长期以来募兵的“无赖奸滑”的积习,以提高军队的素质。

四是征兵制到募兵制的逐步过渡,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军费开支。

治安治理论文篇(6)

第二,监管机构责任划分不清,体制运转不畅,多方管理,职能交叉。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监管本格局中,国家监察限于自身力量薄弱和执法权限的不完整性,需要政府政府及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需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需要矿工强有力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煤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统计,70%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开采历史,大都进入深部开采,普遍存在着井深已延深至300米以上,部分煤矿甚至达到千米以上,瓦斯、地温、冲击地压时刻危及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在621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98个,占48%;低瓦斯矿井323个,占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555个,占88.1%。据对45处国有重点煤矿和125处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中国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的欠账就约505亿元,而大多数小型煤矿则根本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差距较大。使得全国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在客观上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第四,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具体体现在:(1)工会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作为安全生产中独立个体的职工,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一直处于极弱势的地位。(2)新闻媒体机构舆论监督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安全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舆论监督也应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强化舆论监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事故隐患无处遁形,使违法乱纪暴露于光天华日之下,是搞好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策

(一)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完善相配套的法规、标准,尤其是各种操作规程、设备的安全标准、工作环境安全条件的具体要求要上升到法律角度;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时修改《安全生产法》、《煤炭法》中有关事故罚款的条款,提高量刑标准和罚款金额,制定有关法律,把真正的业主和矿长同罪并罚,让藏在幕后的隐形“杀手”与在前台替罪的煤矿法人代表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2.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在我国处罚措施太轻是造成许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有的矿主重复犯一种错误,或者一个重大隐患经多次指出就是不改,直到酿成重大事故。但是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使得有的业主感到违法成本很低。

3.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预防装备

要想获得安全的产出必须确保足够的安全投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到位,这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尤其对于事故高发的煤矿企业而言,先进设备设施的采用可大大提升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4.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事实证明完善的培训不仅可以大大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伤亡事故,而且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煤矿培训的重视力度,但仍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对此,一是需要国家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国家政策补贴以及煤矿筹集资金的办法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培训,培训后统一向煤矿劳务输出,建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机制,督促企业农民工缴纳三金,稳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人员的素质,这是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根本出路。二是建立通过政策的倾斜和引导,加快对于煤矿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增加生源供给;三是企业自身应注重对于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通过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和素养,确保严格知章、守章,避免三违。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1.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治安治理论文篇(7)

作为全球网络技术的发源地和集大成地,美国拥有一套异常发达和完善的网络信息治理机制。美国政府对网络信息的治理,隶属于整体层面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同时,美国也基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单独设计了战略政策和法律制度,并发展出诸多对应性的组织体系和审查原则(审查标准)。总结美国网络信息治理经验,可以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战略政策、法律制度、组织体系和审查原则。其中,战略政策体现着美国政府治理网络信息的宏观构想,包含对内控制、对外扩张的国家意志;法律制度和组织体系分别是网络信息治理的中观“软环境”和“硬基础”;审查原则则是限缩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操作准则。

全面了解和客观解读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既有助于我国政府有效整合国内既有规制资源,制定更精细和科学的网络信息治理规则,全面提升防范、应对网络信息安全威胁的整体实力,也有利于我国政府积极应对并有力反驳美国政府针对我国政府正常网络信息监管行为的种种无端指责,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社会秩序和政局稳定。

一、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宏观战略

一般认为,网络信息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空间安全,主要指对网络基础设施等的安全维护,关注的重点是防止病毒攻击、基础设施破坏、网络加密与破解等技术攻防问题;二是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主要指对网络泄密、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诽谤、网络煽动、网络恐怖主义等信息传输、流动、利用等行为的控制,关注的是网络传播资讯本身的安全问题。美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战略涵盖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网络空间安全既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基础和前提。美国是全球网络应用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首个制定网络安全战略并将之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组成部分的国家。

美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制定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1)发端期:20世纪40年代至90年代初。这一阶段,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指令。在这约50年的时间内,美国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稳步推进,并为网络信息安全战略的成型奠定了基础。(2)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1年“9·11事件”发生前。该阶段,美国政府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总统令,开始明确将国家信息安全政策作为国家安全整体战略框架的构成部分。但由于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理念分歧和对国际环境的认识差异,对如何管理网络并未取得共识。(3)转型期:“9·11事件”后至今。美国政府在危机出现后立即启动了严格的网络管制方案,使得美国网络空间治理战略导向急剧转型,立即强化了对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的投入和监管,开始奉行网络信息对抗主义。创建于20世纪70年代的网络监控系统——“肉食动物系统”,得到了更多的资金支持,部署范围也进一步扩张。美国政府还于2003年2月颁布《保障信息空间安全的国家战略》,这是美国历史上首份专门针对信息安全推出的国家安全战略文件。

(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战略

美国政府对网络信息内容本身的规制虽然从形式看有相对宽松的一面,但也不乏谨慎和钳制的另一面。就整体而言,美国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战略可具体归结为对内倡导的“网络中立”和对外推行的“互联网自由”战略两大方面,体现出两面性。

1.对内战略:网络中立。网络中立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应控制消费者合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也无权歧视其他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美国的网络中立战略发端于2000年前后,后经过小布什政府以及奥巴马政府执政时期的多次发展补充,最终在2009年被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总结为“开放网络六原则”。显然,网络中立的具体含义是网络用户和服务商有平等接入互联网的权利,政府则有义务通过规制确保这一目的之实现。但在美国学术界,对于是否应坚持网络中立却存在支持和反对的两种不同观点。支持派认为,政府有权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言论自由权和平等原则的行为进行立法规制;而反对派则认为,政府应坚持“管得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的政府”之立场,制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符合网络中立政策的法规并无必要。从该争论中,我们可以体会到美国社会对政府干预网络自由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这也体现了美国一贯重视言论自由的法治传统和社会共识。

2.对外战略:互联网自由。“互联网自由”由奥巴马政府近年推行的系列价值观和具体政策组成,主旨是通过宣扬和强化互联网世界的“公开、透明和人权”等普世价值观,推广美国政府秉承的社会理念和标准,试图重塑网络世界的新秩序。该战略虽然也针对美国国内社会,但其更重要的价值则表现为对外的外交战略功能。美国互联网自由战略的核心内容和本质,集中体现于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的两次互联网自由演说之中。

2010年1月21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发表第一次互联网自由演讲,演讲在罗列互联网自由的种种内涵及可能面临的各类威胁之后,着重提到美国的网络自由战略立场。在这篇演讲中,网络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权、政府公开等核心概念被屡屡提及,体现着美国政府意图通过宣扬自由笼络民心,并通过网络政策掌控外交、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主动权的战略思维。2011年2月15日,希拉里·克林顿发表了题为《网络正确与错误:互联网世界的选择与挑战》的第二次互联网自由演说。在演讲中,希拉里·克林顿继续阐释网络自由概念及实体内容,强调了网络自由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更重要的是,她结合从突尼斯开始席卷北非中东诸国的政治动荡,继续延续了对其他国家的抨击与指责,并比较明确地将网络自由战略纳入美国外交政策框架。

不过,美国政府虽然表面高唱互联网自由的曲调,但在实际行动方面却依据亲疏区别内外,对互联网自由奉行双重标准。例如,希拉里·克林顿在第二次互联网自由演说中,一方面鼓吹网络自由,另一方面却毫不犹豫地将维基揭秘披露机密电报这类被自由主义者和美国民权组织看作是实践监督政府和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界定为“错误”。冷观美国的“网络自由”政策本质及其实践,有评论家深刻地指出:“(美国的)互联网自由主义,并不在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自由’,其核心实质是透过推动‘互联网自由’来强化网络世界的美国主导,进而在网络世界拓展美国的国家利益……是一种网络信息空间的‘圈地运动’”。换言之,希拉里·克林顿的网络自由演说只不过是践行和推广本国意识形态外交战略的一种具体体现。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正视并客观评价美国所宣扬的这一战略在民主、法治层面的积极价值以及在顺应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方面的客观效果。

二、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体系

(一)法律制度

美国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法律制度数量较多,尤其是“9·11事件”之后,相关立法明显呈“井喷”态势。除宪法修正案中的表达自由条款外,美国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联邦成文法可大致区分为两大类:(1)防止侵入计算机系统、打击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恶意软件、保护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法律规范,(2)限制和规范网络信息、传播、利用等活动的法律规范。虽然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有部分交叉与重复,但完整覆盖了针对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网络泄密与数据保密、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系列网络信息及行为的规制问题。

1.网络基础设施保护。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规定了政府在提高联邦计算机系统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方面可采取的措施和行为,同时对国家标准局为联邦计算机系统制定标准、原则、方法和技术等作了明确规定。1996年《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对计算机犯罪、破坏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等问题做出规定。2000年《网络安全信息法》规定的内容较为综合,既指出了网络信息安全的潜在风险,也较全面地规定了采用数据保护等技术手段维护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问题。2002年《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法》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计划、信息共享和分析组织、保护系统等基本概念作了规定,并指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计划由总统或国家安全部部长制订,同时对自愿共享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的规则、私人诉讼权利的创设等问题作了规定。

2.网络泄密与数据保密。2007年《信息自由法》规定,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除9种例外情况,政府其余文件都应公开。该法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程序、公开方式、法律救济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但信息公开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也不得涉及例外的保密信息。对此,1974年《隐私权法》明文规定了处理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间矛盾的原则与规则。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还对访问电子通信记录文档、政府拦截通信信号的范围与标准作了规定。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儿童信息,违反者应接受监禁、罚款等处罚。1999年《网络电子安全法案》对访问和使用存储的恢复信息、机密信息保护、获取联邦调查局技术支持、信息拦截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还签发了包含有“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案”内容的一份政府报告,明确规定应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进行更大控制,要在有关第三方分享信息上寻求提供更大透明度,并强调给予用户拒绝分享个人信息的能力,对不遵守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处以罚金。

3.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是美国网络信息治理的重中之重。在“9·11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半月,美国迅速通过《爱国者法案》。该法案开宗明义地指出自身立法目是整合和加强美国拦截和阻止恐怖行为之适当手段。该法案首先对建立反恐基金、增加联邦调查局技术支持中心的资金预算等问题作了规定。同时着重在“强化监察程序”章中对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政府采取各种行为之权限、条件和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此外,还对情报人员针对监听和披露有线、口头以及电子通讯限制的免责情形、“受保护计算机”的范围、网络攻击所造成“损失”的计算范围、贸易制裁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2002年美国国会还以多数票通过了《国土安全法》,其中规定了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的机构设置、组织体系、管理职责、行动权限等问题。

4.网络色情治理。美国在打击网络色情方面还没有专门针对成人的立法,色情信息往往被视为成年人之间彼此同意的无直接损害行为,属于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范畴。?瑏瑢但当网络色情信息涉及儿童时,则受到严格打击与限制。对此,1996年《通信净化法案》规定,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上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内容的,构成犯罪,违反者将处罚金或徒刑。但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里诺诉美国民权同盟案”中裁定:由于条款的模糊性和其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侵犯,《通信净化法案》违宪。在《通信净化法案》被否决之后不久,美国国会又相继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案,对针对儿童的网络色情问题进行规制。

5.惩治网络信息滥用与欺诈。美国惩治网络信息滥用与欺诈的法律条款集中规定于《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中。该法将故意非法或超出合法权限进入计算机系统,借此窃取美国政府基于国防和外交原因而禁止公开的信息、金融机构的金融档案信息、信用卡发行者之金融档案信息以及故意进入美国政府特定部门或机构的专用计算机等行为界定为犯罪。

6.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美国规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版权法》、《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补偿法》等。其中,最为著名和系统的规范文本当属《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因应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对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上传、下载、链接、平台提供、数字出版发行、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程序、合理使用等问题作了概念界定和行为规范。在“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这一核心章节,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免责制度,确立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从信息安全治理的角度看,《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希望能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不至于过分打击网络服务提供商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运作,因而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妥协的产物。

除上述问题外,美国网络规制的法律制度还涉及与网络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签名、反垃圾邮件等各领域事项。名目繁多的各类法律制度相互交织构成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极具操作性的规范系统。

(二)组织机构体系

虽然美国并没有专司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内阁部门,但承担网络信息管理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却数量众多,且可分为两层:直属委员会和各级行政机构。直属委员会由政府设立,成员来自各内阁部门,主要承担咨询、协调职能,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是典型代表;相关行政主管机构则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国防部(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局承担)、商务部(具体工作主要由国家电信及信息管理局、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承担)、国土安全部(具体工作由信息分析与基础设施保护分部承担)等。

1.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是美国就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成立的早期机构,由政府各主要部门的内阁成员构成,其主要职能是为总统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状况、制定相应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负责组织、协调各项信息安全计划的执行实施活动。

“9·11事件”后,为更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小布什总统第13231号总统令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这一协调机构改为行政实体——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办公室,直接纳入总统办公厅的领导之下。重组后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办公室成员包括各相关主管部门的首长及总统的相关助理官员。重组后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协调促进私营部门、州政府、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在保护信息关键基础设施方面的交流与合作;(2)信息共享: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行业组织和相关执行机构间的信息分享、分析中心,并与联邦计算机应急中心等机构开展合作;(3)事故协调和危机应对:与司法部等机构及负责人开展合作,协调应对危及信息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事件;(4)招聘、保留、培训行政部门安全专业人员;(5)与企业、大学、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心和国家实验室间进行研究、发展、交互合作;(6)协调与国家安全机构间的法律实施活动,推动打击网络犯罪方案的实施;(7)支持保护信息关键基础设施的国际活动;(8)为保护信息关键基础设施的立法活动提供咨询建议;(9)与国土安全办公室(2002年7月升格为国土安全部)进行协调,保护信息关键基础设施,并修复对之攻击所造成的破坏。?

2.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主要系总统实施政府财政计划控制的机构,但也肩负着重要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通告》第9条第8项具体规定了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应承担的12项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3.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和国防部下属的国家安全局。在行政管理与预算局的统一领导下,美国的信息安全工作主要由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和国防部下属的国家安全局具体负责。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主要负责非保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安全管理;国防部下属的国家安全局则主要负责保密信息的安全管理。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成立于1901年,原名国家标准局,1988年8月经总统批准改为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受商务部长主管。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下设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制定和开发联邦信息处理标准,协助政府和产业界进行安全设计、风险控制、应急规划、信息加密、身份认证等安全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及病毒检测与技术咨询、防治、安全教育等工。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则是美国政府机构中最大的情报部门,创建于1952年,专门负责收集和分析外国通讯资料,也是负责国家信息保障事务的关键机构。

4.国土安全部下设的信息分析与基础设施保护分部。“9·11事件”后,为更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小布什总统下令建立“国土安全办公室”,并于2002年7月将其升格为国土安全部。国土安全部一经成立,便成为美国政府维护包括网络安全在内安全事务的中枢部门,其可指挥、支持其他政府部门应对网络攻击的应急反应,并统筹领导全国范围内网络信息来保障公、私部门及研究机构、技术中心等的具体工作。国土安全部包括四大业务分部,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工作主要由信息分析与基础设施保护分部负责。该分部成立后,大幅改变了美国原有的网络信息行政治理主体格局。其不仅将上文提及的关键基础设施保障办公室纳入麾下,还吸收了原属联邦调查局的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原属国防部的国家通信系统局、原属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计算机安全分会、原属能源部的国家基础设施建模与分析中心及原属总务管理局的联邦计算机事故反应中心。同时,为协调国土安全部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权责关系,《国土安全法》将国土安全部四大分部管辖领域所涉及的国土安全管理职能划归为国土安全部统一负责,仅通过例外条款保留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权力。简言之,除军事性的全面网络攻防事务由国防部专项负责外,其他网络信息安全事务,除《国土安全法》明确作除外保留的外,国土安全部均可统一办理或协调处理。

综上,美国在成立国土安全部以前,司职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行政主体数量相对较多,其职责一定程度上有交叉和重合。国土安全部成立后,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行政权力已相对统一地集中于国土安全部之手。国土安全部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协调领导下,通过与国防部、商务部、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等机构的相互合作,业已编织一张几乎完整涵盖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各个方面问题的庞大网络。

三、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审查原则

网络信息浩如烟海,政府可审查和限制的只是其中极其有限的部分。在美国,法院通过系列判决逐渐形成一种对待网络信息限制的基本态度:尽量避免通过立法方式对政府限制言论的标准与范围等作统一规定,而倡导通过“个案权衡”方式逐案判断政府是否有权限制该案件中的网络信息内容,并且尤其倚重技术措施和用户控制的方式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治理。?瑏瑨美国还提出审查言论的“双轨制”理论,并总结出系列审查原则,如恶劣倾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事后审查、表达内容中立、法律保留、优先地位、利益衡量、保障为主限制为辅的审查原则等。其中,有些原则因操作性不强而逐渐被修正或废止。但如下几项原则,不仅立基于美国独特的法治传统,而且还在全球其他国家被广泛讨论甚至引入。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该原则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于1919年在“申克诉合众国案”?瑐瑠中创立。霍姆斯大法官指出,言论受限的判断标准是“言论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并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而言论作为一种行动,只有当其具备某种倾向及意图,且“行动和其倾向及行动的意图相一致”并“成功实现”时,才能认定行动犯法。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大法官进一步指出,除非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要立即干涉法律的合法和迫切目的,以致需要立即钳制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不得对言论进行刑事惩罚。

根据该原则,政府如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已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那么就无法对言论的表达者进行惩罚。换言之,“只有政府证明明显而即刻的具体言论可能导致骚乱或其他严重的颠覆性犯罪,而这些都为政府所禁止,你才能受到惩罚”。这也表明,言论表达的保护强度由“表达内容是否导致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来决定。适用该原则时,需关注危险信息的两个特征:一是“明显性”。只有当威胁达到相当的程度,才构成“明显”。这种明显标准的达致应由政府根据经验判断。二是“即刻性”。若不具备时间上的紧迫性,也同样不得进行限制。显然,由于“明显而即刻”的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因此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需要政府结合行政经验来确定。

需指出的是,也有学者对这种审查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例如,美国著名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曾就美国在冷战时期对所谓“危险性言论”(主要是指宣传“共产主义”的言论)的镇压举动尖锐地指出,这种压制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正当性是因为该原则所蕴含的另一层意蕴,即言论自由是一种可以削减的权利,只要其会引起“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批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背离了美国宪法,混淆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给予不同言论两种不同的保护力度,并认为给予公共性或政治性言论绝对的保护才是美国宪法的真实含义。

虽然美国学者对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进行了批评,但在世界范围内,该原则却被广泛讨论乃至认可。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政府审查网络信息内容触角的有限性深深植根于美国固有的民主传统,也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由此延伸出的诸多权威解释立场密不可分。但与其他原则相比,在正确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可以较好地保护表达自由,又不至于置其他利益于无可保护之地。因此,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更加重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和地区,该原则备受推崇。

(二)事后限制原则

事后限制是相对于事前限制而言的,后者易落于主观臆测的窠臼,容易导致对言论限制的专断和蛮横,故受到的批评较多。事后限制则强调仅可通过事后追惩的方式对不当言论进行限制,且这种限制还应恪守如下原则:第一,事后惩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第二,对事后惩罚的条件和范围必须进行严格精确的界定,规范性语言不能“过度宽泛”和“含糊笼统”,有关法规必须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在美国,禁止通过事前限制的方式审查表达信息(包括网络信息)的原则也是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出来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尼尔诉明尼苏达案”和“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的判例。在1925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休斯法官代表法院的多数人指出,出版自由的要旨在于:不是对出版后产生的刑事问题豁免审查,而是不对任何出版物进行事先限制(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这种限制)。随着政府职能越来越复杂,其腐败无能的机会成倍增长。由新闻界出面告诫并揭露政府的腐败无能,实为必需。担心出版自由可能被新闻界滥用而成为诽谤,丝毫不能减少新闻界在揭露政府官员劣迹时应免受的事先限制。而在1971年“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捍卫了禁止对言论予以事先限制之立场,并明确指出:对表达事先限制的任何制度都应强烈地推定其违宪。

通过上述判例,美国司法逐渐确立了对于表达信息禁止事先限制的原则。对媒体和个人的不当言论,政府只能采用事后的方式加以追惩。政府若意图以事先的方式加以提前禁止,则应承担极重的举证责任,并将处于巨大的违宪风险之中。

(三)表达内容中立原则

表达内容中立原则指不对表达的内容本身进行限制,而仅对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形式方面的审查与限制。

表达内容中立原则最早出现于“合众国诉奥布里恩案”中,后在“廷克诉得梅因独立社区学区案”中得以确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后一判例中论证了表达内容中立原则的内容,认为该原则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1)表达自由的第一方面限制可针对言论内容展开,但这种言论主要限于社会价值较低的淫秽言论、侮辱诽谤言论、好斗言论甚至商业言论;(2)大多数表达适用内容中立原则,即限制或者禁止表达自由不是针对表达内容本身,而是针对表达对公共秩序、私人财产等利益的破坏展开。权衡是否需要限制的判断标准是时间、地点、方式等形式标准。至于何种时间、地点、方式符合限制标准,则需要通过个案权衡的方式加以确立。例如,法院在“马丁诉斯特拉瑟斯案”中全面禁止到住宅游说、散发传单和拉顾客的行为;在“格瑞讷德诉罗克福德市案”中则禁止在学生上课期间在校园周边游行示威;在“贝瑟尔学区403号诉弗雷泽案”中确定学区可惩戒在学校会议上发表猥亵言论的学生。显然,表达内容中立原则淡化了根据言论内容确定是否对表达进行限制的传统作法,而强调言论是否应被限制,主要取决于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等形式要素。

综上,美国社会各界对政府限制网络言论的行为保持着高度警惕的态度。美国法律界虽然发展出系列针对言论自由限制的审查原则,但这些原则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随案变动特点。从总体上看,美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是由法官在个案中基于“利益衡量”灵活作出,呈明显的开放态势,但上述多项原则则是法官作个案权衡的思想基础。

四、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治理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无论是外在的挑衅、批判、暗中破坏,还是内在的利益冲突、舆情盲动、权力(利)滥用等,均为当今的网络治理工作制造了无数麻烦。近年来,在我国也出现了人肉搜索、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的3Q大战、谷歌“出走”政治化、自杀直播、金山软件泄密、艾滋病针刺事件造谣、网络“钓鱼”等网络信息安全热点事件。在现实任务之下,比较考察作为全球网络技术发源地及网络治理手段最为发达国度之美国的各项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对我国目前及未来的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工作颇具启发意义。

1.我国应在权衡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反思构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交互性、发散性、无国界性、用户身份匿名性等特点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为此,政府对传统媒体正从严格管制逐渐走向放宽管制;而网络媒体规范环境的发展趋势恰好相反——正从无人管制日益走向增强管制。显然,网络媒体应受政府相当程度的规制是基于国情作出的现实权衡,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基础,这一点业已被包括一再宣称“互联网自由”的美国政府所认可并实践。不过,无论是网络自由的保卫者还是威权治理的强硬派,都应理智地看待政府干预网络媒体的正当性与可能存在的滥权风险。在此基础上,更应努力探索实现言论自由保障与政府规制和谐共生、有序竞争的“临界点”和均衡之策。

2.由于网络信息治理头绪繁多、路径复杂、覆盖面广,因此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战略规划。美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实践表明,网络信息安全既关涉网络虚拟疆域的安全问题,也极易延伸抑或反作用于现实的真实社会。网络空间的基础设施安全与现实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社会稳定甚至国土安全密切相关;网络中传播的资讯本身,则可能直接导致网络侵权、网络犯罪事件。同时,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领域、多系统的协同配合问题,也离不开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等后勤服务。因此,由充分掌握着各类社会资源、最具机动性、灵活性并能够主动采取各类行动措施的政府统筹制定牵涉全局的战略规划是最为适宜、必要且卓有成效的。须注意的是,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工作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政策制定也应充分预计到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潜在风险,应体现防控结合。基于此,政府应在传统的国土安全战略规划中体现对网络虚拟空间安全问题的充分关注,并应针对网络空间的独有特点,单列专用问题的规制模式、政策制度、发展规划等。这些战略政策还应实现远近结合、防控并重、宽严适中、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等目标。

3.政府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导力量,但政府规制网络信息应首先建立“权责统一、层级分明、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有赖于政府主导、机构协作、网民参与等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在所有调整手段中,政府规制无论是从有效性还是从便捷性角度看,均是主导力量。但由于网络信息安全事务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因此在给各部门配置监管职权时极易出现交叉和重复。美国在“9·11事件”前,司职网络信息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体过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但“9·11事件”之后,尤其是在国土安全部成立以后,美国已基本建立一个由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办公室统筹协调、以国土安全部为中心、以国防部、商务部、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等机构为补充的相对清晰的网络管理组织体系。反观我国,目前仅中央一级的网络监管机关就至少包括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与信息化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安全部、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在具体的业务管理领域,执掌监管职权的主体更多也更复杂。主体多元与职责不清既可能导致部门“夺权”,也可能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出现监管漏洞。为此,有必要客观评估网络监管现实需求,有效整合既有行政规制资源,以重构一套层级更为分明、权责更为统一的行政组织体系,全面提升我国政府防范、应对网络信息安全威胁的整体实力。

4.由于网络信息规制权极易被滥用,因此应构建一套完整、系统涵盖网络规制模式、规制范围、组织体系、操作程序、审查原则等的法律制度,以作为权力运行的行动指南和基本依据。在美国,国会、政府和法院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及司法判例的方式,逐渐构筑起一个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全局问题的完整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制度既明确了权力主体规制网络信息的种种权力,也对权力运行的程序与边界等作了严格的限缩规定。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针对网络新兴领域的治理活动本应制定更为严格、完善的法律规范,但直至目前我国在网络方面的立法仍然严重不足:一方面立法位阶较低、体系分散;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的科学性、合理化、完整度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欠缺。尤其是对网络信息规制的原则、网络信息规制的程序、当事人对政府规制行为不服的救济机制等问题之规定严重缺失。因此,我国有必要结合本土实践并参考他国成熟作法首先修订、完善既有各类规范的核心条款,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唯有如此,才能适应现实需要,并妥善解决网络发展可能引发的各类信息安全问题。

5.限制网络信息是法治框架内的例外之举,应当接受严格的法律原则与标准制约。在网络无处不在的现代社会对网络信息完全不管,无异于放纵和渎职,也将使互联网陷入混乱,最终影响并破坏我们生存的真实世界的各项秩序;而举起监管大旗,弥足珍贵的言论自由、来之不易的民意表达与监督渠道又将时刻处于公权践踏的巨大阴影之下。在这块错综复杂、乱象丛生但又满载希望的网络热土上,权力机关该如何既发挥作用、践行职责又保持克制、监管有度,将是考验一国法治水平及政府执政智慧的系统工程。美国业经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各项审查原则,为我国网络信息审查原则体系之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资源。但是,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美国的这类审查标准是建立在美国高度重视表达自由的法治传统及“9·11事件”的双重影响基础之上的,其能否普适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仍有待于作进一步的讨论与甄别。现阶段,我国应当做的是系统梳理我国既有的相关立法文本,将其中涉及网络信息限制的法律条款加以归纳、分析,以提炼出符合我国法治传统并能够适应现实需要的网络信息审查一般性原则。同时,我国还应对业已出现的各类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案件加以实证分析,并结合考虑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规制的心理预期、舆情反应等修正、补强实然立法中的审查原则。待条件成熟时,我国立法机关可通过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的方式,将兼备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新的审查原则明确写入立法。

注释:

[1]SeePresidentialDecisionDirective/NSC-63,Subject:CriticalInfrastructureProtection,1998,http://ftp.fas.org/rp/offdocs/pdd/pdd-63.htm,2012—05—08.

[2]SeeFBIReporttoCongressonUseofCarnivore/DCS1000,http://WWW.epic.org/privacy/carnivore/2003_report.pdf,2012-05-08.

[3]SeeNationalStrategytoSecureCyberspace,2003,http://WWW.us-cert.gov/reading_room/cyberspace_strategy.pdf,2012-06.

[4]SeeAngeleA.Gilroy,AccesstoBroadbandNetworks:TheNetNeutralityDebate,2009,http://assets.opencrs.com/rpts/R40616_20090601.pdf,2012-06-15.

[5]SeeJuliusGenachowski,TheOpenInternet:PreservingtheFreedomtoInnovate,2009,http://blog.broadband.gov/?entryId=10646,2012-06-15.

[6]参见董媛媛:《论美国“网络中立”及其立法价值》,《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

[7][美]希拉里克林顿:《互联网自由》,http://wenku.baidu.com/view/8fc1a1bbfd0a79563c1e7207.html,2013-01-14。

[8]在演讲中,希拉里克林顿10次提到埃及、7次提到伊朗、4次提到中国。除第一次承认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外,其他都是对中国进行指责。参见杨丽明:《希拉里妄议“网络自由”连番指责中国》,《中国青年报》2011年2月17日。

[9]参见辛田:《“希拉里式自由”的用心》,http://guancha.gmw.cn/2011-03/07/content_1685435.htm,2012-07-25。

[10]星岛环球网评论员:《互联网自由:希拉里式的单边主义》,http://news.stnn.cc/singtao_ed/201103/t20110313_1525949.html,2012-07-25。

[11]SeeConsumerDataPrivacyinaNetworkedWorld:AFrameworkforProtectingPrivacyandPromotingInnovationintheGlobalDigital Economy,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privacy-final.pdf,2012-08-01.

[12]但淫秽信息属于法律严格禁止制作、传播的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7年的罗斯诉合众国案中,首次确立了“淫秽”信息的判断标准。SeeRothv.UnitedStates,521U.S.844(1997).

[13]SeeRenov.AmericanCivilLibertiesUnion(ACLU),521U.S.844(1977).

[14]SeeExecutiveOrder13231ofOctober16,2001,CriticalInfrastructureProtectionintheInformationAge,Section4,http://WWW.fas.org/irp/offdocs/eo/eo-13231.htm,2012-08-10.

[15]SeeThe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CircularNo.A-130,http://WWW.whitehouse.gov/omb/Circulars_a130_a130trans4,2012-08-10.

[16]SeeSafeguardandSecureCyberspace,http://WWW.dhs.gov/xabout/gc_1240609042614.shtm,2012-08-15.

[17]SeeU.S.DepartmentofHomelandSecurity,http://WWW.dhs.gov/index.shtm,2012-08-15.

[18]参见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下),《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5期。

[19]美国社会具有较明显的抵制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法治传统。参见杨君佐:《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模式》,《法学家》2009年第4期。

[20]SeeSchenckv.UnitedStates,249U.S.47(1919).

[21]SeeAbramsv.UnitedStates,250U.S.616(1919).

[22]SeeJamesMacgregorBurns,etc.,GovernmentbythePeople,4edition,London:Pearson,2002,pp.136-137.

[23]参见杨福忠:《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24]参见[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第81页。

[25]参见侯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26]SeeNearv.StateofMinnesotaExRel.Olson,283U.S.697(1931).

[27]SeeNewYorkTimesCo.v.UnitedStates,403U.S.713(1971).

[28]SeeUnitedStatesv.O'Brien,391U.S.367(1968).

[29]SeeTinkerv.DesMoinesIndependentCommunitySchoolDistrict,393U.S.503(1969).

[30]SeeMartinv.Struthers,319U.S.141(1943).

[31]SeeGraynedv.CityofRockford,408U.S.104(1972).

[32]SeeBethelSchoolDistrictNo.403v.Fraser,478U.S.675(1986).

治安治理论文篇(8)

【关键词】病险水闸;安全隐患;除险加固

1.淮河流域病险水闸现状。

淮河流域共有大中型水闸600多座,这些水闸对淮河流域的水资源调控、防洪调度、保障流域的防洪安全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水闸大部分建于六、七十年代,由于当时技术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工程设计标准较低,施工质量差,有很多是“三边”工程,同时建成后运行管理制度不完善,工程正常维修养护经费无正常渠道投入,工程更新改造、除险加固费用投入不足,在运行过程中逐渐产生老化病害,导致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下降,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甚至产生安全隐患。为此,调查分析病险水闸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建议,尤为重要。

2.病险水闸主要成因。

2.1设计标准偏低由于这些水闸建设年代久远,防洪标准、结构强度、主要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消能防冲等设计标准均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

2.2主要建筑物施工质量差由于这些水闸很多都是建于六、七十年代,由于当时建设管理程序不完善,加上当时经济实力、施工技术条件、施工水平和国民经济发展所限,以及对洪水认识上的不足,致使很多建筑物混凝土强度、浆砌石砂浆强度等均偏低,建筑物内配置钢筋很多均为圆钢,甚至有用竹竿代替钢筋的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3建筑物老化破损严重这些水闸经过多年运行,随着河床演变,部分建筑物下游消力设施不能适应现状河床,导致消力池消力不力,产生水流冲刷,引起海漫及防冲槽破损,甚至引起河床下切;经过多年运行,建筑物表面碳化及裂纹、裂缝严重,甚至产生露筋现象;止水及观测设施老化损害严重;启闭设备老化,缺乏防护装置,钢丝绳老化,闸门锈蚀严重,启闭时甚至有卡阻现象,电气设备老化严重,绝缘差,损耗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尤其在汛期,由于闸门不能正常启闭,给工程度汛带来极大压力。

3.处理措施建议。

3.1增强抗滑稳定性对于闸室抗滑稳定不满足要求的,可采取增加上部结构重量、加长或者加厚底板、增设阻滑板、增设抗滑桩或预应力锚固等措施来提高闸室抗滑能力;对于挡土墙抗滑不稳定的,可采取墙后增设排水设施、墙后换填摩擦角较大、重度较小的回填料,或者降低墙后填土高程等措施,减小墙后土压力;或者在底板下增设阻滑桩、墙后增设锚杆等措施增强挡土墙抗滑能力。

3.2改善消能防冲性能对于消力池、海漫及防冲槽不满足要求的,可采取加深或延长消力池、增设消力坎或二级消力池、延长海漫长度、增加防冲槽深度、在消力池或海漫末端增设板桩墙等工程措施来解决。

3.3裂缝碳化修补对结构强度没有影响的裂缝,将裂缝内杂质碎片等清除干净后,可采取压力灌浆法对裂缝进行化学灌浆,也可根据裂缝情况凿成V字型或倒梯形,并清洗干净后,槽内用水泥砂浆、丙乳砂浆及环氧砂浆等嵌补。

对因结构强度不够而产生裂缝,应认真对结构进行受力分析计算,根据实际荷载情况,采取锚贴钢板法、加大截面法、粘贴玻璃钢法、增设杆件法等,这些加固方法在很多工程中均有应用,不再赘述。

3.4渗漏处理水闸常见渗漏问题主要有点渗漏、线渗漏及面渗漏。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先降低渗漏水位,减小渗漏水压力,然后再进行渗漏处理。对于点渗漏,当渗漏压力比较小时,可采快凝止水灰浆或化学浆液直接堵漏;当压力较大时,可先用塑料导管插入孔中,使水顺管导出,然后用快凝止水灰浆沿导管四周封堵。对于面渗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表面涂抹防水材料、表面浇筑钢筋混凝土护面等方式进行处理。线渗漏包括变形缝渗漏和裂缝渗漏,处理时应先清除缝内的杂物,对于变形缝,可采用嵌填膨胀橡胶或其他密封材料法,也可沿缝凿一条宽20cm、深4cm左右的规则平槽,粘贴橡胶止水板的方法进行加固。

3.5机电及金属结构更换对于六、七十年代的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均已达到报废标准,且自动化程度低,应考虑全部更换较为合适。

但更换时应注意与原水工结构的协调问题。

3.6更新观测设施,加强工程管理由于这些水闸的观测设施陈旧,设备老化,缺少自动化监测系统,观测设施不完善,不能准确掌握水闸运行情况,对水闸调度、控制运行极其不利,因此,必须对观测设施进行彻底更新改造,使之满足现代水利管理的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现代水利管理观念,科学主动的去发现问题,建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管理体系。

4.结论

对水闸的加固处理要结合水闸自身问题综合考虑,通常几种措施结合起来,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加固方案。截至目前,淮河流域这些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大部分均未开始,因此,要特别注意这些病险水闸的管理工作,除加强安全监测、完善应急预案外,还需要在调度运用等方面做相应调整,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参考文献】

[1]贾华民。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初见成效[J].治淮,2001年10期。

治安治理论文篇(9)

首先在小区选址上,注重小区周围公共设施如超市、学校的布点,切实增强为安置房居民的公共服务能力;其次按照“一步到位”的要求,对小区的户型设计、配套设施等进行精心设计,使建筑结构紧凑、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着力提高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最后在建设过程中,可让物业管理公司前期介入,在规划设计阶段,站在专业服务的角度,提出汽车停车位设置方式等,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先天不足而带来的后续工作难点。通过对美好蓝图的深入宣传,充分唤起安置房居民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新期待。

2.算好管理利益账,坚定物业公司管好小区的决心

可以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聘用社会上有资质、有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或努力提高物业自我“造血”功能,继续由原物业公司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政策和资产的扶持,加大物业公司自我“造血”功能,财务上保持现在状况不变,由所属街道(镇政府)负责监管、审批,促使物业管理正常运转。就是要通过对物业公司管理成本算细账、算好账,才能消除物业公司“接管安置房小区必亏”的心理,让物业公司看到能够实现合理经营的现实可能性,进一步坚定物业公司管好安置房小区的信心和决心,加大工作责任感。

二、倾注真情,为顺利推进安置房小区管理凝聚人心

1.深入宣传,主动引导,帮助业主正确树立物业管理意识,筑牢业主安居乐业的思想基础

一方面针对业主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单、黑板报、宣传栏、横幅、讲座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居民群众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认识,让广大安置房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通过培养安置房业主正确的消费观念、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让业主逐步接受“有偿服务”的现代生活理念,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另一方面由街道组织、社区实施、多方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主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致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和学习氛围,产生强大的社区凝聚力,让安置房的居民“依靠社区、依赖社区”,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小区业主的素质,增强他们的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

2.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管理模式,牢固干群情感纽带

为适应现实情况,创新探索社居委管理道路成为必要,由社区政工干部率先将思想政治工作阵线延伸到安置房小区。随着城市化步伐的推进,“村改居”社居委的居民越来越多地进入安置房,成为业主,原社居委管理的规模也越来越小,负担也越来越轻,这就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适应这种变化,由社居委直接接管小区,物业管理成为社居委职能的一部分,物业公司可以作为管理的平台,为社居委直接管理提供方便。所谓治理先交心,交心先交情,社区政工干部可以借以下工作便利进一步筑牢思想政治工作阵线:一是业主更容易与社居委沟通。由于业主原来就是本社居委的居民,社居委干部与业主基本都是几十年的老邻居,社居委对每家每户的情况比较了解,相互沟通比较容易,也能进一步牢固干群关系;二是社居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业主提供服务比较可行,也能不通过层层申报,及时直接解决业主的实际困难,如此能拉近物业与业主的距离,也能为街道财政减轻一定经济压力;三是社居委对于安排本村视野人员有自己成熟的管理模式,能更合理安置小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将他们安排成为小区的保安、保洁、绿化等工作人员,唤起大家对“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参与意识,使安置房小区内的居民人心稳定,对解决安置房物业管理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用安置房小区业主更喜欢、更易接受的方式管理小区,基层政工干部更要以真心帮助和真情关爱赢得业主的信任,架起政府和群众沟通的桥梁。同时,由“村改居”社居委直接管理,现实也是可行的。以黄巷街道为例,五河苑、新桥花园等农民安置房小区中多数是黄巷街道本地的村民,在组建新的社居委班子时,可有目的以一个村或多个村的工作人员为班底,切实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注重工作细节,加强管理,以优化服务换得业主的积极配合

让业主群众在新的小区住的好、住的稳,是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在物业管理上下硬功夫,在人才队伍建设上花大力气,着力解决业主群众实际遇到的思想障碍和实际物业管理问题,有力地推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完善管理机制

成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进一步完善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网络、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切实有效的小区管理办法,特别是对小区的门岗执勤、治安巡逻、停车管理、卫生保洁、设施维修和便民措施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小区安全整洁、秩序井然、和谐共处。

治安治理论文篇(10)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的安全问题及治安管理水平不仅制约了社区的安全稳定发展,阻碍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对社区治安的研究及具体实践要早于国内的研究,西方国家对社区治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治安理论和警务改革的研究。

1.治安理论:①以色列裔美国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特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来研究现代化,指出现代化进程将会对社会结构造成巨大的影响,对已有的社会秩序形成冲击,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混乱、层出不穷的犯罪。理论指出社会结构性的变更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演变,增加了犯罪的概率,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②1982年,詹姆斯・威尔逊和乔治・凯林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首次提出了“破窗”理论,他们认为如果任由一些微小的犯罪现象出现而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严重的犯罪。他们主张对于社区犯罪必须采取防微杜渐的态度,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从小抓起,杜绝隐患。③澳大利亚的“邻里守望”政策,1990年,澳大利亚实施了所谓的“邻里守望”政策,通过一些措施加强邻居间的合作联系,强调了群防群治的核心理念,起到了减少犯罪的良好反映。

2.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对西方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1829年,罗伯特・皮尔爵士在建立伦敦都市警察时提出了著名的“皮尔原则”,指出“警察就是公众,而公众就是警察”的理论。他认为警察的职责应与社区群众紧密联系,警察应组织社区群众共同采取措施来维持社区的治安,其实也就是社区警务的雏形。

(二)国内学者研究综述

据《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在位时设立了司空、司徒、士等管理机构。其中,“司徒”和“士”是具有治安管理职能的机构。陈智勇所著的《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一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我国古代从夏商周到清代的治安管理主要方式是: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消费管理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最后都具体到街道的治安管理。因此,在中国的历史上,治安问题是国家统治者维持政权最棘手的问题,涉及到每个街道的治理,紧密联系百姓生活才是解决国家治安问题的核心手段。

在现代,国内学者对于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的书籍不多,相关的主要有夏菲主编的《治安管理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本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为治安管理制度研究作出了新的贡献: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强调治安管理的法治原则和研究新问题、热点问题,例如社区警务比较研究提供的大量英文原始资料等。另外王冶英、卢浪秋等著的《社区治安与社会稳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主要是从社区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当前社区治安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任务、社区治安和综合治理、社区保安的保障机制、社区治安的法律适用及理性思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中文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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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思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探说》[M].群众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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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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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袁方.《多中心治理下城市边缘社区治安管理模式探析――基于北京市B村的调查》[J].中州学刊,2011(03).

[17]于丽娜.《从北京奥运安保看社区治安管理方略》[J].法制与社会,2010(05).

治安治理论文篇(11)

一、治安学范畴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范畴(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2]。概念和范畴同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区别在于“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将范畴形象地称为“概念中的概念”。列宁把客观世界比作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4]。范畴如同一个个结子,把我们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范畴是任何一门学科的重大理论形态,学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畴而形成的一张认识之网。范畴是人们对该学科领域问题研究进入理性阶段的产物,是该学科之所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治安学范畴的共同特征

所谓治安学范畴,是指人们思维对治安现象普遍的或本质的概括反映。治安学范畴作为范畴中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作为人类思维的结晶和思维形式,是思维主体对治安现象的一种思维成果。也就是说,治安学范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同时,治安学范畴所概括的内容即治安现象是客观的,不受主体所制约。治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如若没有长期的丰富的治安实践,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同样,没有古今中外人们的思维活动,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

2.治安学范畴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抽象性是指对各种具体治安现象的理论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种具体事物基础上抽象出来的能够反映治安现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思维成果。治安学范畴的具体性是指范畴的内容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从感性的具体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畴;同时,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体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畴。

3.治安学范畴是稳定性与变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稳定性是指治安学范畴与所反映的对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在范畴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治安学范畴的变易性是指作为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产物,治安学范畴必将随着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人类的整个实践过程来看,范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运动性是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所有范畴的一个重要特点。治安学范畴如同其他科学范畴一样,既与现实相适应,又不与现实绝对符合。

(二)治安学范畴的内在特征

治安学范畴作为反映治安学内在本质、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又具有以下两个内在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关于治安现象的普遍或本质的概括反映。这种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个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务。其他任何与治安现象无关的概括反映均不属治安学范畴,这是治安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安全学、警察学等相近学科区别的关键所在。例如,安全学的范畴是对安全现象的反映,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等;警察学的范畴是对警察行为这一现象的反映。尽管治安学中的有些范畴是从其他学科引用、借鉴而来,但一旦应用在治安学中,即赋予该范畴特有的内涵。与其他学科相比,该范畴有不同的研究和应用侧重点。例如,“安全”在治安学范畴中主要侧重于个人及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民利的维护和保障,与“安全学”中的“安全”有明显的不同。

2.治安学范畴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治安学范畴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治安现象的内容十分丰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体体现。治安学的范畴与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借助治安现象(秩序)而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所有治安学范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可以归结到治安现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这个范畴是破坏治安秩序的一种法律形式;“巡逻”这个范畴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的关系

术语是指“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5]。治安专业术语是指治安学中的专门用语。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1.术语和范畴都是人类思维抽象的结晶,代表了人类在思维形式层面对某种治安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2.术语是范畴的“物质载体”或语言用料,是范畴形成的重要因素,参与范畴形成的全过程。例如,术语“管片”就是范畴“辖区”的雏形。

3.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术语也有可能转化成为通用的范畴。例如,随着术语“可防性案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逐步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所认同,有可能成为通用的治安学范畴。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术语简言之就是“行话”,治安专业术语与治安学范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术语”只属于本“行”,超出该领域往往不为人所知。例如,作为专业术语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会上往往不太明确其确切的涵义。而范畴则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范畴承担了学科之间相互交流和借鉴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学科所认知和理解。

2.两者逻辑思维的程度不同。治安学范畴是经过严格的逻辑思维方式推演的结果,而治安专业术语不完全是逻辑思辨的结果,甚至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如“三防”、“管片”、“片警”等。

#p#分页标题#e# 3.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不同。治安专业术语在相当程度上是对治安现象某一方面、某一局部的简单概括,而治安学范畴则不同,其重点是对治安现象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甚至是整体的高度抽象。因此,从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来说,“术语”到“范畴”是一个从小到大、从窄到广、由低到高的过程[6]。

三、治安学范畴的层次

从治安学范畴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不同,即各个范畴反映治安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核心范畴三个不同层次。①

(一)普通范畴普通范畴属于初级概念,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一过程、某一步骤、某一环节、某个侧面比较简单的抽象。从治安的主体看,普通范畴有政府、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治安志愿者等;从“人、地、物、事”等治安要素看,普通范畴有重点人口、治安耳目、公共复杂场所、要害部门、户口、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大型群体活动、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等;从治安的手段和措施看,普通范畴有巡逻、盘查、守望、堵截、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

(二)基本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治安现象的全部或总体为背景,对治安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的抽象。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本范畴是以普通范畴为基础,对某学科的本质所作出的高层次的思维概括。两者的区别可用一个例子说明:巡逻、安全检查、守望、堵截等都属于普通范畴,是对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分类概括、初级抽象;“治安勤务”是一个基本范畴,是对这些手段和措施的共同概括、高级抽象。在众多的治安学范畴中,基本范畴有治安价值、治安本质、治安意识、治安问题、治安需求、治安供给、治安主体、治安客体、治安治理、治安勤务、治安预警、治安评价、治安文化、治安效益等。

(三)核心范畴核心范畴又称为基石范畴,在治安学研究中具有认识“总纽结”的作用,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一般规律、普遍联系、普遍本质的高度抽象。“任何一种理论要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为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学派)的标记。”[7]在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核心范畴规定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如无核心范畴,那么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就将变成一个个孤立的概念,成为空洞无物的抽象,范畴体系也就无从构成。核心范畴也离不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8]。本文认为,治安秩序②是治安学的核心范畴。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治安秩序具有“辐射力,能统帅、凝聚、吸引”[9]其他基本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的联结点,治安秩序具有强大的范畴结构功能;其次,治安秩序能集中体现治安行为的价值理念,它既是认识研究治安学科的起点,也是认识研究的终点。“在治安学所有范畴中,也只有治安秩序能把治安行为中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完美的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出治安行为的价值所在,因此它必然成为人们思考治安问题的出发点”[10];再次,治安秩序能贯穿于治安现象、原因、对策的全过程,从而保证治安学研究的全面性。而其他范畴要么是一种治安现象,要么是治安主体,要么是治安目的、方法,仅仅体现治安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最后,治安秩序能以思维形式进入学术领域,不同时代和社会赋予该范畴不同的内容,显示该概念强大的包容力。

四、治安学的范畴体系

治安学范畴体系是一系列个别范畴的有机集合。个别范畴是对治安现象的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是对治安现象的总体反映,是认识治安现象成果的总结和总计。从治安学范畴所反映治安现象的各个要素来看,治安学范畴体系可以划分为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五类。①

(一)本体论范畴本体论范畴是对治安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的构成要素、结构形式、存在形式等。诸如:治安、社会治安、治安现象、治安秩序、治安本质、治安要素、治安环境、治安意识、治安文化等。本体论范畴最基本的是“治安”这个范畴,即什么是“治安”。关于“治安”的含义和本质,目前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既有“古代治安”与“现代治安”之分,也有“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之别。对“治安”的含义,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跳出了“治安”在现实中多样性用法的局限,深入到“治安”的本质研究中,②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为治安学在更深更广层次上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二)主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反映的是谁在从事治安活动、谁是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它是对治安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诸如:政府、治安管理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治保会、治安志愿者等。长期以来,“政府”作为治安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公安机关)包打天下“治安”局面的形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第三部门”的兴起,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现象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忽视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现象必然影响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也必然影响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治安对策”。[11]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广泛吸纳民间力量,组建全社会性的治安体系或网络。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将治安主体划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三类。其中,后两者又被称为“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执行公权力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目前在我国不仅有公安机关,还有工商、城管、环保、质量管理等部门。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市场手段提供治安产品的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等。社会主体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与政府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不借助公权力,而是依靠契约自治和自觉。与市场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非赢利。如治保会、治安志愿者以及民间反扒组织等,成为治安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战部门的积极回应。#p#分页标题#e#

(三)客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是对治安行为的调整对象以及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的认识和反映。治安客体主要指人、地、物、事、时空、信息等方面。诸如:重点人口、户口、居民身份证、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危险物品、特种行业、道路等。在新的社会和治安形势下,治安客体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应引起治安学界和实战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客体的数量在增多、范围在扩展、内涵在丰富。例如,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发生的重大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需要纳入管理的“人”的类型和数量都在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兴行业、新兴场所和新兴组织的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场所管理和阵地控制工作受到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的管理、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人权(特别是隐私)的保护等需求也在不断地涌现。这些新鲜事物不断地丰富着治安客体的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和治安实践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凸显了治安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的旺盛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

(四)运行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对治安活动的运行和操作的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管理法律及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操作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机制。诸如:治安立法、治安教育、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治安合作、治安评估、治安预警等。在运行论各范畴中,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三个重要范畴。治安行政管理是早期治安学界经常提及的概念,反映了传统“管理”理念在当时我国警察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是一种警察机构的专业垄断、包揽社会治安事务的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治安管理逐渐取代了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警察部门的官僚统治模式,也有社会政治动员模式,还有社区自治模式等。随着公共管理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在治安学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外警务实践的引进,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将中性的“治理”代替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管理”,在治安运行中更加强调参与、合作,建立“治安多中心治理”模式。从治安行政管理到治安管理再到治安治理,体现了治安学范畴的与时俱进性。

(五)价值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对主体的意义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和概括。治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反映了一定阶级的政治主张、立场态度和利益观念。诸如:稳定、秩序、正义、自由、安全(感)、治安效益等。治安价值是治安学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古至今,治安实践的不断发展,源于人类对治安价值的不懈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价值源于具体的治安警务实践,是人们不断探索和创新治安实践的内在动力。治安价值存在正负两个方面。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治安,社会就有可能解体。负价值在于它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制约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12]。目前对治安价值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进一步强化。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紧密相连、互为依存,形成互相关联的范畴树,从而构成了治安学的范畴体系。其中,本体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根基,相当于范畴树的种子,其他范畴都从该类范畴生根发芽;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顶部,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冠,是其他范畴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主干,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干,其中运行论范畴将主体论范畴和客体论范畴有效连接起来,是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的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三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循环系统。

五、结语

目前,治安学尚未建立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一方面,治安学作为一门学科还非常年轻,在国际上缺少可比性,在国内较为重视应用研究(业务教学),对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另一方面,治安学范畴涉及一系列重大而尖锐的理论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论。因此,在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