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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控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2 08:31:24

治安防控论文

治安防控论文篇(1)

(一)缺乏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现阶段我国的社会预防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职能预防相互脱节的现象,犯罪社会预控系统是以教育系统、组织控制、法律控制与职能控制等为主的综合控制体系。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控制的作用,离不开社会预控系统的大力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基层党组织还相对薄弱,基层的调解、保卫系统、控制体系不健全,社会教育、法治教育体系也不完善等,导致公安机关与社会预控系统脱节。

(二)警务工作效率不高由于我国的公安部门跟交通部门等相互独立,层层对应,导致执法过程中警务投入大,效率低。随着公安部门社会服务功能的多元化,“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成为公安机关的服务宗旨,但是,这种承诺导致服务无底线,更有甚者要求110专门为其个人服务的非警务活动,比如,让110为其买早餐、送其回家等现象,浪费大量警务资源。

(三)缺乏完整的运行机制报警网络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我国实行了不同需求的报警电话不同:如110报警台、119火警、120急救等报警电话,造成资源重复、浪费现象,遇到紧急情况,群众不知道打那个电话报警,有的将所有的电话都打一遍,造成警务混乱。同时,各个报警网络也是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各体系之间的信息缺乏共享性。(四)公安系统的缺乏保障机制在组织、法制以及特质等方面的保障相当缺乏,在组织保障方面各个地区都缺乏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通常都是公安部门单独行动,其他部门都是应付了事,缺乏以政府各义进行组织,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治安防控的目的。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策略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目标是在各个区域内,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进行社会整体防控模式,把内部警力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构建统一指挥调度的平台。构建一支具有专业能力、集中打击能力、侦察能力、控制以及应急能力等多元化的警务服务体系。

(一)构建统一的指挥调度体系社会防控体系的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它的运行应在统一的协调指挥下,进行高效、有机的运转。因而构建具有灵敏性、高效性的指挥中心是社会治安防控体构建的重要环节。就现阶段我国的警务发展形势分析,社会防控体系可以在110报警平台上进行深化整合,增设机构,细化职能,通过一个服务中心,完成信息汇总、研究、判断、反馈等工作,为决策提供综合性的信息与服务,为各职能部门提供警务情况、案件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的通报与反馈功能。

治安防控论文篇(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多,流动性随之加剧,社会压力不断增大,导致社会治安问题以各种新的形式不断突显出来,尤其是一些新形态的犯罪数量急剧增长,传统单一的社会治安防控手段已难以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构建立体化治安防控新格局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大数据技术因其拥有诸多优势,迅速成为支撑社会治安防控管理的一把有力武器。

对大数据背景下兰州市的治安防控管理研究,首先要了解国内外治安防控的相关理论,以及治安管理的现状和手段,其次研究大数据在参与治安防控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起到的作用,明确新形势下大数据和治安防控管理的关系,最后要研究大数据在助力治安防控管理时出现的问题,解决对策及产生的意义。

本文立足于近年来兰州市社会面治安现状,结合主城区城关区在警务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社区基础、打击犯罪、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结合转型理论、警务模式理论、立体化防控等理论和大数据相关概念,同时参考国外及国内其它省市的先进案例,探讨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如何更好的运用大数据,为兰州市今后的治安防控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对策。

治安防控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12-0050-1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对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建设全方位、全时空、多层次,集打击、防范、控制于一体的社会治安防范控制体系,这是实现社会治安良性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以公安派出所为核心的控制网络系统

加强治安防范,公安工作是基础,公安机关是骨干。按照中央要求,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中发[2003]13号文件)。积极推进警务制度改革,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切实精简机构,充实基层,使警力向一线实战部门倾斜,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摆到社会面上来,实现由被动型警务向主动型警务的转变。山东省公安机关提出,基层实战单位的警力要达到总警力的三分之二以上。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一区一警”,“一区多警”,力争把更多的警力投入到社区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工作中来,把街头巡逻和社区警务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群众见警率,增强社会控制能力。以户籍管段为基础,在派出所以下设立警务区,在警务区之下组建联防队,设立报警站,根据城市社区交通状况设立堵截点,真正把派出所建成集打击、防范、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战斗实体。在派出所统一指挥下,警务区、联防队、报警点、堵截点及其他群防组织,覆盖全社区,控制主要路口,形成围剿违法犯罪的天罗地网。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信息网,实现语音、图像、数据三网合一和110、119、122三台合一,加强110报警服务、巡警和治安卡口建设,与责任区刑警中队协作配合,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放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扩大对社会面的防控范围,提高防控效果。同时,要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在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强化管理的措施。比如,加快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实有人口管理,重点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暂住流动人口等高危人群的管理;加强特种行业、重点地区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防范,减少治安隐患。

二、充分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但在治安防范工作中,有些单位和部门还没有真正从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力量配置、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转到预防为主上来。要在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动员广大市民群众,全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构筑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网络,加强城市街道和居(家)委会建设,深入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把群防群治力量和警力有机结合起来,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民兵、青年志愿者、离退休职工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组织他们开展护厂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联户联防等各种形式的联防活动,共同维护社会治安。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群防群治工作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各单位因地制宜地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类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队伍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三、着力解决社会治安的深层次问题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有效管理,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管理机构等的责任。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做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控制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深化校园及周边治理,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因地制宜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首先,要和城市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治安防控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做到同规划、同落实。其次,要和城市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健全社区治安网络,整合社区治安资源,提高社区整体防范水平。再次,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群众的道德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形成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季发严.试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领导[J].河北法学,1988(5).

[2]曹树森.浅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J].社会,1992(6).

[3]盛世远,阎英.略论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特点[J].当代法学,1991(3).

[4]雨霖.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确保一方平安[J].望,1993(44).

[5]时光.开放城市社会治安的特点与综合治理[J].法学论坛,1987(4).

[6]综合治理常抓不懈社会治安长期稳定[J].法学论坛,1990(S1).

[7]一九九一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事记[J].社会,1992(3).

[8]安宗伟.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列报道之三[J].望,1993(20).

[9]于振河,李凤霞.营造西部大开发的良好社会氛围――抓好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0(3).

治安防控论文篇(4)

一、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的现状

社会治安防控主体涉及到的是治安防控体系力量的组成。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向来十分重视其自身力量的充实和完善,坚持走主体多元化的道路,除了发挥公安、武警等政府部门的作用外,还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治安巡防队伍、保安服务公司、武装押运企业等部门购买安防服务,形成了以治安巡防队伍、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员队伍和保安员为支撑的市场化治安防控力量;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人员、“红袖标”治安志愿者,发动出租汽车司机、公交司售人员、电梯工、保洁员、停车管理员、文明乘车监督员、社会单位保安、铁路护路人员、生态护林员等担当安全稳定的信息员,形成了多元化的治安防控主体队伍,共同维护北京的安全与稳定。截至目前,全市已经组建志愿和职业性群防群治力量140多万人,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群众动员、发动、组织、管理等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成为新时期有效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托。北京在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建设的道路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政府部门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治安服务的政府供给上,北京始终坚持专业化和综合化相结合的道路,发挥政府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服务的政府供给水平。1.在专业化方面,注重提高公安武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加大专业警力的投入,合理布局,突出公安武警等专业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主力军作用的发挥。每天全市部署数千名专业警力参加社会面巡控工作,根据警情等级决定警力的投入规模,有效开展打击犯罪、反恐防暴、突发事件处置等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同时对全市的群防群治队伍和工作进行专业指导。二是不断强化专业治安防控队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北京公安部门自2003年推行整体防控战略以来,从“四张网”的分工逐渐发展到“七张网”,以指挥中心为中枢,以巡逻、社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虚拟社会等防控网络为框架建立起完整的专业化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体系,形成了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力量,刑警、交巡警为骨干力量,社区民警为基础力量的专业队伍体系,促进了首都社会治安防控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不断提高治安防控专门队伍的专业素质。北京在实施整体防控战略过程中,十分重视各个警种专业性水平的提高。主要举措有: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实行警力下沉;加强各部门、各警种的专业化建设,掌握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主动权;开办提高优秀领导干部、优秀业务骨干和优秀民警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三优一提高”培训班,解决对整体防控理论的认识和操作问题;等等[9]。2.在综合化方面,着力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所谓综合化,就是提高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综合协调性。社会治安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某一个机关是不可能解决的,各个政府机关必须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因此,早在1991年,我们国家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战略,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工作的综合协调,由综治部门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对社会治安工作上下一致、齐抓共管。近20年来,首都综治系统通过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社会力量组织动员体系、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体系和刑事犯罪综合预防体系等六大体系,不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以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的水平。2012年,首都综治系统又成立了社会治安专项组,负责在首都综治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治安和秩序问题突出地区和突出治安秩序问题开展经常性排查,对突出问题及时组织集中整治,推动建立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二)市场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的作用初步展现

治安服务主体的市场化,不仅仅在西方国家发生,在我们国家也受到了重视。在社会治安服务上,打破政府一家生产和提供的局面,引入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机制提供治安产品,现已经初具规模。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市场化的主要做法有安保服务、治安包片、私家侦探等方面[10]。就北京而言,笔者总结为以下两方面: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市场机制是通过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方式激励市场主体为追逐利润而提品和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可以吸纳市场主体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除了技防设施的采购等安防产品的市场化之外,对于治安防控服务的政府购买,在北京主要体现为聘用治安巡防队、流动人口管理员等职业力量,发挥其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治安巡逻、流动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作用,以配合专业力量开展治安防控工作。治安巡防队、流动人口管理员都不是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向社会聘用的,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从事政府机关指定的治安防控工作。这与公安机关向专业保安公司支付费用,购买其安保、情报等服务的做法相比,前者并不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是,政府与公民个体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其为政府的治安防控工作服务,可以说是治安防控市场化的初级形态。2.通过市场交易,由市场主体为民众的私人安全需求提供服务在私人治安服务领域,通常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供给。1984年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开创了我国市场主体介入社会治安防范的先河。目前,全国保安服务公司已发展到近3000家,从业人员420万余人[11]。当前我国私人治安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大有提高,主要形式有私人保镖、私家侦探等。就北京的情况而言,大多安保公司都提供私人保镖服务,服务形式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押运服务(如银行的武装押运)、为大型文娱活动提供安保服务、为公民个人提供安保服务等。私家侦探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不确定阶段,主要原因是私家侦探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社会组织对治安防控的参与初具规模

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是社会自治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治安防控的一个重要依靠。社会组织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志愿机制组织起来的自治力量。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组织与社会团体迅速增长,据有关方面调研和估算,2008年末,全国各类社会组织的总数大约在300万家左右[12]。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社会组织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北京的情况而言,在社会治安领域涌现了一大批治安志愿者组织。北京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各区县、街乡镇相继组建了治安志愿者分会、工作站,依托社团组织的体系框架,对各层次、各领域、各方面的社会力量进行动员整合。首都群防群治队伍依托自身优势,不断延伸工作触角,主动发挥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担当“安全稳定信息员”、“社会矛盾调解员”、“城市运行监测员”、“政策法律宣传员”,实现服务功能的多元化。北京通过对这些治安志愿力量的发动,促进政府调控与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群众力量互动,共同推动首都社会治安工作。北京的社会治安志愿者工作,在志愿机制方面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公益反哺”机制。“公益反哺”的做法是对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积分记录,达到一定分值后,该志愿者可以享受所在街道提供的公益反哺服务。政府从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设立“公益反哺”基金,为“公益反哺”提供了资金保障。[13]“公益反哺”机制,是对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志愿者的有效激励,为志愿机制注入了新的驱动力,是对志愿机制的一种完善。

(四)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

北京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在主体多元化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形成了以公安武警等专业力量为主导、治安巡防队等职业力量为骨干、治安志愿者和楼门院长等群众力量为基础的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多元治安防控主体队伍,为推动首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完善。

1.总体而言,三种力量发展不平衡,行政化色彩依然浓重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虽然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权力依然强大、社会治安市场化程度不充分、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等原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依然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作用依然弱小,三种力量的发展并不平衡。就市场主体来说,当前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依然有限。就社会主体而言,其主要组成是志愿者组织,面临着人财物等方面的困境,组织和发展遭遇各种困难。当前北京的社会组织力量,主要还是依赖传统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依赖政府发动和主导,未能实现真正的自治,未能形成与政府合作共治的局面。

2.专业警务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范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但从现有管理体制、警务模式看仍存在与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不相适应之处。一是过于强调警种专业性,没有发挥警力最大效能。如交警只负责交通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而对于街面治安秩序管理则由巡警负责,影响到对治安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二是巡逻警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市专职巡逻民警只占全市警力的13%,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巡逻警力比例。三是社区警务形式与内容存在脱节。有的社区民警非警务工作较多,不能保障有足够时间沉在社区;有的社区民警习惯于坐地办公,没有亲自对社区开展全面及时的治安巡查。

3.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作为重要的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在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市场主体对社会治安的参与度仍然有限,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安保企业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影响规模有限。当前北京安保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仍然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政府公安机关在遭遇警力不足时,大多数的选择是聘任自身的治安巡防队伍,而选择购买安保企业服务的情况较少。二是,私家侦探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尚不明确,影响了其自身的发展。三是,部分安保企业尚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形。近两年来发生了多起安保公司非法关押上访户的“黑监狱”事件,凸显社会治安防控市场主体管理方面的不足。

4.社会组织对治安防控的参与有待进一步激活北京在传统群防群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社会组织总体发育不良,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数量少、实力不强。除了政府扶持的治安志愿者协会之外,虽然也存在“随手拍解救流浪儿童”等草根型志愿者组织,但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社会组织非常少,且人财物等方面的实力不强。二是结构不合理。以政府性社会组织为主,草根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三是志愿者参与治安防控的方式有限,参与程度不高,体现在参与者仍然是以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退休人员为主,参与方式仍主要是巡逻、守望、提供信息等。四是社会主体参与治安防控的活动,仍然是以行政发动为主、志愿发动为辅。北京群众参与治安防控的活动,主要仍是政府借助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组织的力量通过行政命令、号召等方式发动,以志愿机制发动的仍然较少,这种方式对年轻人的吸引力较差,治安防控公众参与工作若要后继有人,仍需革新其发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建设的思考

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是社会治安工作的开展者和推进者,离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将难以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治理理论的要求,必须发挥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力量,实现多元化管理,促进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互补互利,共同承担起社会治安防控的重任,才能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成功。北京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也是如此,应该进一步完善防控主体多元化体系,发挥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合作治理的局面,共同促进首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主体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的定位

就其性质而言,根据其公益性程度的不同,社会治安服务可以作出不同分类。有些社会治安服务是纯公共物品,而另一些则属于私人物品,因此,其供给方式可以是多元的。对属于纯粹公共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应当由政府来供给;属于纯私人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则应该由市场来供给;而对于属于准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物品)范畴的社会治安服务,则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供给。从社会治安服务的收益范围来看,可以划分为私人治安服务、楼栋联防或邻里守望服务、内部单位、居民社区保安服务、地区性社会治安服务、全国性社会治安服务等不同的节点。这些范围节点,都是与人们安全需求的层次相适应的。如果一个社会治安服务只是由某个特定的人受益(如私人保镖),则属于纯私人物品,应由市场主体来供给。如果某个社会治安服务的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很小,例如小区内的安保服务,则属于准公共物品,应该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通过市场机制或志愿机制来供给,政府予以扶持和支持;如果某社会治安服务的受益主体是不特定公众,范围具有地区性甚至全国性,则应该有政府来负责供给。[14]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政府社会治安服务的范围相对较广,政府权力应当从非公共性的治安服务领域撤出,将其空间留给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我们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应当从集权走向分权、从政府走向市场、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实现社会治安服务的最佳供给。

(二)提高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的有效性

所谓有效性既包含了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效率的提高,也包含了政府对社会治安服务的选择性。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些治安服务工作,并不适宜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也不一定做得好,就应该留给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来完成。有些社会治安服务工作,虽然政府可以做市场也可以做,那么可以通过政府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来进行。例如英国有些警察服务的价格是公开的,皇家公园警卫的价格是每年100万英镑、西斯罗机场安保的费用是160万英镑。政府将这些安保项目向全社会招标,警察队伍和私人安全公司都可以参与竞标。通过引入这种竞争机制来促进政府治安服务和市场治安服务的互动与提高。这些做法可以在北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予以借鉴。提高政府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有效性,当然包括了其效率的提高。北京近年来通过整体防控战略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治安防控的效率。但是依然存在警力布局不合理、社区警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摸索和调整各警种之间的力量分布和比例搭配,引进内部竞争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拓展社会治安防控市场主体的作用空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在社会治安相关的技防、物防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高端的安检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化、信息化、集成化的各种警务设备供给中,市场主体都各显身手。与治安防控产品的百花齐放相比,治安防控服务上市场主体的表现则相对平淡。如上文所述,市场主体对社会治安防控服务的参与,主要方式是保安业务、治安包片、私家侦探等。应当进一步拓宽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空间。一是要扩大政府购买治安防控服务的范围,将更大的治安领域向市场主体开放,引进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整个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二是明确私家侦探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允许私家侦探从事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赋予相关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社会治安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通过行业协会自治和政府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打击违法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规范包括私家侦探、安保公司等主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社会治安市场主体运作的规范性,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治安防控论文篇(5)

【关键词】

海南农垦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会稳定

农垦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的组成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海南农垦特点鲜明,以橡胶、农业垦殖为主,始终秉承着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的精神面貌。在垦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过程中,毋庸置疑的会出现这样或是哪样的问题,面对垦区所出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需要国家和政府,以及各界给予关注,综合重视垦区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有效办法。面对着农垦区治安问题,社会各界同样需要给予支持和关注,通过社会的支持和关注,促使海南农垦治安问题得到解决,帮助农垦治安问题得到落实,使农垦区和谐发展。

一、海南农垦区治安防控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当今海南农垦治安的实际情况出发,垦区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在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今天,垦区的治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社会和谐稳定的进程中,更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进程。

第一,农垦治安防控体系不到位、组织不得力。治安防控体系工作需要严密的计划和详细的规划,通过对垦区治安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使垦区治安问题得到全面的解决。但是,从目前来看,海南垦区的治安防控体系在管理、组织上存在一些问题,缺乏严密的管理和精心组织,在对治安问题进行防控的过程中,没有严密的组织是无法确保治安的稳定。因此,分析垦区的治安问题,首先要解决治安防控体系管理和组织建设问题,构建符合客观实际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治安防控体系,使治安防控体系在规定的计划下进行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体现积极向上的治安防控精神面貌。

第二,垦区职工群众对治安认识不实际,同时,对于治安问题的防控意识不健全。在治安防控的工作中,离不开职工群众的密切配合,职工群众在农垦治安防控体系工作中的地位尤为重要,群防群治是治安防控的的关键所在。但是,从目前来看,垦区职工群众对于治安问题的防御能力不高,缺乏安全意识。在垦区,许多家庭的组成都离不开身体强壮的劳动力,他们在劳作的过程中是主力,在日常的防护工作中也是主力,但是,从实质上来看,他们并没有发挥主力的作用,反而在治安防控的过程中受其道德阻碍,没有发挥在治安防控中应有的作用。

第三,垦区治安防控力量薄弱。垦区许多农场都忽视了治安队伍的建设,治安队伍的组成人员社会情况复杂、政审不严,让他们去搞治安防控工作无疑是一个问题。在治安防控体系过程中,他们不但没有充当和平的护卫,反而上演了地痞的形象,将这样的人搞治安防控工作与一些社会不良行为相结合,导致治安防控不利。

最后,缺乏正确的领导机制。在垦区的治安防控体系工作中,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这是导致垦区治安问题发生的根源。垦区的政法部门在进行治安防控的指挥和部署的时候,缺乏严密的计划,只是口头阐述,在进行部署防控工作的时候,语言的力量往往大于实际行动的力量,促使安全防控问题难以落实,最终使得农垦的治安问题成为了一个难点问题。

二、加强农垦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义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经济和社会其他因素都十分复杂,各种不良因素都在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所以和谐社会显得尤为必要,更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主流思想,可以说,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必要,是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都能达到和谐进步的源泉思想,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石。因此,在新时期,要切实落实和谐社会的思想,最终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农垦治安问题作为影响农垦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需要引起广泛注意。只有通过不断的进行垦区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而服务于社会发展,立足当代,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根源上解决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农垦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和谐,也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和谐社会环境中,人们的生活才能够得到保证。在垦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显得尤为必要。从本质上来说,农垦区实质上就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处理,通过对大自然的利用去获取利益。大自然有其客观性,我们可以在遵循大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对自然加以利用,向自然进行合理的索取。同时,农垦区的治安问题也是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垦治安防控工作是促进和谐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保障。

2、农垦治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证

做好海南农垦的治安工作不仅仅能够惠及当地的职工群众,对于我国治安问题来说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既是一种借鉴,也是一种规范。在垦区,社会生活相对简单,对于自然地利用也相对简单,没有城市的复杂就意味着淳朴民风的出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农垦治安的防控体系工作做到位就能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一个和谐共进的环境,为社会和谐稳定的构建提供积极的动力和保障。

3、农垦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动力

社会和谐稳定不仅仅表现在大城市或者是各种大型单位,亦或是大型的社会活动中的和谐,和谐的氛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解决好垦区的治安问题,就是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个重要贡献。同时,农垦区人与自然的关系更是促进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的保障,使和谐社会的内涵得到充分体现,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加强农垦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措施

加强农垦治安的防控工作需要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从双重角度去进行治安防控,要在切实了解农垦地区发展现状和治安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深层的防控工作,使农垦的治安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从而满足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为农垦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提供支持和动力。

1、有针对性的解决治安问题

面对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纠纷,要切实的给予解决,从矛盾的根源着手,按照事情发展的本质规律,做好从排查到解决的全过程,做好垦区的治安防控体系工作。垦区的环境和组成部分与城市相比,比较单一,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单一的组成人员并不代表社会治安的完善,在农垦社会治安的管理和防控体系工作上,更加需要深入调查和分析。首先,从治安问题发生的根源来看,治安问题大多是由于利益而引起的,这种由于利益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往往在外化的过程中就体现为治安问题。因此,在进行治安防控的过程中,第一点就要做到解决利益冲突。面对农垦的利益问题,要从基层着手,了解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和需要解决的困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除利益之外的因素进行分析。利益问题是农垦治安问题的一个导火索,同时也是农垦地区的一个关键所在,但是,这并不代表只有利益问题才会引起纠纷,才会导致治安不和谐,除利益问题外,还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解决和面对。针对利益之外的因素分析对于农垦治安的防控问题来说也非常重要。

其次,要找到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解决问题不仅仅是需要对问题的分析,还需要有针对性的对问题进行解决,使问题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并最终促成问题的化解,简化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多元化”的问题解决机制是首要任务,由于农垦区的治安问题不是一种因素导致的,而是由多种复杂的因素导致的,这些因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面对农垦治安所需要解决的一系列复杂因素,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面对农垦的治安防控问题,要积极做好垦区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与职工群众相沟通,了解实际情况,保证农垦治安问题通过多元化的角度去解决。

第三,做好治安排查工作。治安的排查是解决治安问题的一个关键所在,排查治安是垦区治安防控体系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不断分析治安问题的基础上,要有重点的进行治安的排查工作,使治安排查成为一种规范和制度工作,将治安问题的解决与治安问题的发现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治安问题。

2、切实做好职工群众工作

农垦治安防控工作是垦区领导应该关心的问题,更是群众应该重视的问题,因为治安不稳定和治安问题的发生最直接的受影响者就是群众,因此,要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做好职工群众工作。从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角度来说,职工群众要有分析安全问题和解决安全问题的意识,面对安全隐患要及时的进行防范,在面对安全问题的时候,要有根据的进行解决。群众的安全意识在治安防控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同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协助治安管理人员进行治安的管理和监控。垦区的治安问题一直是一个关注的重点,治安防控工作紧紧依靠数量有限的治安人员去维持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职工群众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扩大安全防控的范围,增强安全防控的力度。第三,加强职工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面对治安问题所导致的安全隐患需要职工群众主动积极的进行自我保护,当安全问题发生的时候,人民群众要具有保护群众利益和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将群众的利益和自身安全问题作为一项责任,使治安防控成为每一个人所必备的能力,增强安全防控意识。

3、全面落实领导责任

在农垦安全防控工作中,领导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加强领导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领导指挥安全防控的能力是农垦区安全防控问题的一个重要保证。在垦区,领导要有责任感,有视安全防控和保护职工群众的财产和安全为己任的责任感,使这种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有所落实,保证领导能够从责任角度出发,去解决问题,切实从职工群众的利益出发。同时,提升领导进行安全防控问题的指挥和辨别能力。安全问题无大小,无论是怎样的安全隐患对于领导来说都需要理性对待,不能对职工群众的安全问题置之不理,有所取舍。因此,提升领导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显得尤为必要,在治安问题发生的时候,需要领导保持冷静的思维,进行问题的分析,并集中力量进行解决,使社会治安良好,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

总之,在当今社会,农垦的重要性地位不言而喻,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农垦治安问题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不断的挑战困难,从实际出发,切实了解垦区的安全和防控问题,使农垦治安的维护和防控与社会和谐稳定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最终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构建。

【参考文献】

治安防控论文篇(6)

另一方面,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研究,一般是承接着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的成果,即在多角度、多层次地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展开对犯罪防控的探讨。关于犯罪防控的研究结论往往与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结论可以作相关的对应,即有犯罪的社会原因就有犯罪的社会防控,有犯罪的心理原因就有犯罪的心理防控,有犯罪的治安原因就有犯罪的治安防控,等等。也有的将犯罪防控与犯罪的类型相对应。如,我国台湾学者许金春、马传镇、陈伟平等撰著的《犯罪学》的第三篇即为“犯罪类型与犯罪防治”。[2] 不论是将犯罪防控与犯罪原因对应还是将其与犯罪类型对应,都是很具有研究价值的。但本文中,笔者想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犯罪防控问题,即对应于犯罪构成来探究犯罪防控。

一、 关于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尽管贝氏理论受到了后来的新构成要件论者、目的行为论者等的批判,但“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是得到广泛承认的犯罪概念,“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三段论体系是最普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关于犯罪构成,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是纯客观的,记述性的,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麦耶尔原则上赞同贝林格的观点,同时又认为,“实际上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当中,可以发现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构成要件有外部的(客观的)构成要件和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但是他又认为,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是属于责任的问题,应把它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中排除出去,而把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为法律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符合性。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赞同贝林格和麦耶尔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及以此为基础构成的犯罪概念,但他认为,仅把构成要件的实体看成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是不够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行为、行为客体、行为的情况、行为的结果等因素。他又认为,行为,作为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动态过程,所以,应作为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整体来把握,可以把行为分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①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之外,美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由各具特点的要件构成。带有普遍性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情节和刑罚。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实体意义上的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条件和政策性危害则是诉讼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3]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皆不相同,苏联刑法理论中有具有自己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20世纪20年代中期,苏联开始形成犯罪构成理论。特拉依宁提出,“有一条基本原则始终是不可动摇的,即行为只有符合分则罪状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受刑事惩罚。”[4]皮昂特科夫斯基把犯罪构成分为:“(1)一定的犯罪主体;(2)一定的犯罪客体;(3)犯罪主体行为的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4)犯罪主体行为的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5]从3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中期,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得到确立。1938年出版的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全面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这四个要件。1946年,特拉依宁出版《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内部体系结构。1954年和1955年,《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又组织了一次全国范围的关于犯罪构成问题的讨论。至此,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定型为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行为(犯罪)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2)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分为一般客体(一切犯罪都侵害的客体)、同类客体(一定种类的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和直接客体(每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此外,还有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4)犯罪主体,即达到一定年龄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危害社会的行为中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此外,还有目的、动机等。(6)每一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的统一。②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初是移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50年代后期犯罪构成理论遭到全面否定,直到1978年以后刑法学界才重新开始讨论犯罪构成的理论问题。虽然一些学者提出要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研究也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但时至今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架构与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架构仍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的理论性发展是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是这一有机整体的四个基本的子系统,其中每个子系统又有各自的复杂结构,自成系统。[6]

二、 犯罪学理论对犯罪构成的避弃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但是,犯罪学理论界一直有意避开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如,“我国犯罪学教科书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系,有两种样式:一种是没有对具体类罪进行分析而仅从宏观视角对犯罪作纵向研究:面对犯罪现象,追索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惩治罪犯和/或预防犯罪)。另一种是将上述内容作为总论,并增加对具体类罪的分析作为分论(特论)。”[7] 仅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不仅教科书如此,其它犯罪学著作也大都不涉及犯罪构成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犯罪学家一直强调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两种定义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是否内含‘刑事违法’要素。这是由学科本身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在法治社会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依据,罪和刑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刑事违法性这一刑法学上的犯罪 特征对犯罪学并不重要,因为犯罪学并不为处罚犯罪人提供法律论证。犯罪学不研究如何依法处罚犯罪,只专注为什么会实施犯罪以及如何防止犯罪,这两项内容都不必也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就是否内含刑事违法要素这一区别在逻辑上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在外延(表现为时、空两维)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8]这样的理论区分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犯罪学与刑法学在犯罪概念定义上的不一致,不应该成为犯罪学研究中丢弃犯罪构成问题的理由。并且,从犯罪原因研究进到犯罪防控研究虽是一条顺理成章的路径,但从犯罪构成的分析进到对犯罪防控的探讨,也应该是一条可行之路。

在我国,关于犯罪防控的研究,可以说是与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同时兴盛起来的,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我国犯罪防控理论,最初是针对1980年前后青少年犯罪极为严重的状况提出来的。1979年6月,、教育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向中共中央呈递《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提出:“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来进行教育。全党都来关心、重视做好青少年的工作,把它作为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这个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肯定。同年8月,中共中央以当年第52号文件形式批转这个报告,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当时青少年犯罪状况的严重性,并提出了五项对策性措施。这些综合性的犯罪对策措施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最初内容。1981年5月,中共中央主持召开了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社会治安座谈会。其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的标题是“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正式提出了综合治理这一我国犯罪防控的基本模式。其后,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1983年中共中央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中政委报告,1985年中共中央下达第20号文件,1986年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都强调要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遂将综合治理的有关问题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至此,综合治理作为我国防控犯罪的基本模式被正式确定下来。③我国的综合治理模式的建构,应该是立基于对犯罪原因的多原因分析。犯罪的多原因和犯罪防控的多途径,是早期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就认识到并加以倡导的内容。贝卡尔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即既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分析对犯罪的预防,又从传播知识保障自由、发展科学追求真理、司法公正、奖励美德以及完善教育等多个角度,分析讨论对犯罪的预防。[9] 以菲利为代表的犯罪社会学派更是主张研究“现时社会中影响犯罪产生与变化的各种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进行实际的改良”。菲利宣称:“今后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科学,都必须在人类和社会生活本身之中去探索社会预防犯罪的科学的基本因素。” ④ 他认为,刑罚并不是简单的犯罪万灵药, “犯罪社会学家自然应当在对犯罪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去寻找其他社会防卫手段”。他称刑罚以外的“这些间接的防卫手段为刑罚的替代措施”,并在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中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教育领域等多方面系统讨论了“刑罚的替代措施”。[10] 这方面的例外可能应该是加罗法洛。与菲利不同,加罗法洛强调的是犯罪的刑事遏制。他的《犯罪学》的第三篇“犯罪遏制”所论的主要是刑法及其执行(刑罚)对犯罪的遏制。加氏说:“如果我们说保卫社会使其免受犯罪的侵害,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确定是否存在能够消除犯罪的刑罚,并决定用什么方式使用这些刑罚。”[11] 加罗法洛之所以仅从刑罚的角度来研究对犯罪的遏制,是因为他认为犯罪者是“天然犯罪者”,犯罪者之所以犯罪,根源在其自身,并不在于社会,所以,他就不从社会的广泛领域中去探讨遏制犯罪的途径。“天然犯罪”理论已不被其后的大多数犯罪学家所接受,犯罪者之所以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原因,已经成为犯罪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所以,加氏之后,犯罪学界已很少有人仅从刑罚的角度研究犯罪防控问题。但由于犯罪原因理论本身一直存有诸多分歧,在对犯罪原因的认识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犯罪防控理论也同样存有诸多分歧。在20世纪的前半期,各犯罪学派的犯罪防控理论是彼此分离的。如,在美国,“早期的犯罪预防理论可以分为三种:法律预防理论、心理预防理论和社会预防理论。”这几种理论彼此分离。但是,“随着对犯罪原因认识的深入,以1984年《联邦综合犯罪防止法》的通过为标志,美国犯罪学家对犯罪预防取得了基本的共识,那就是预防犯罪必须是综合性的,这种犯罪预防的综合理论如今已为美国各界所接受。”[12] 正是在美国的犯罪预防综合理论得到官方肯定的这一时期,我国防控犯罪的综合治理理论逐步确立起来,并得到党和政府的采纳和实行。不论是美国的“综合犯罪防止法”还是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都是根据对犯罪的多原因的分析探讨的理论认识,针对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寻求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多种途径和方法,并将多种途径和方法作综合的安排和运用。

不论是综合防止犯罪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中的关键性因素都应该是“综合”。综合,就应该尽可能囊括可认知到的所有的因素。既要在实施犯罪防控时综合运用所有已知的预防和控制手段,也要在作犯罪分析( 原因分析、预测分析和/或防控理论分析)时全面充分地考虑到可知的所有各个方面的因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尽管现有的各种犯罪防控理论都是很为可取的,但是,避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探讨犯罪防控,至少是不够全面的。正是因此,本文打算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犯罪防控问题作些新的探讨。

三、 犯罪构成与犯罪防控

犯罪防控中所指的被防控的犯罪,应该是已经被刑法规定了的犯罪。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根据犯罪学的研究可以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应该是社会现实中犯罪防控的对象。不然,犯罪防控不仅不合法,而且会因对象过泛和目标不明而收不到预期的功效。从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犯罪防控中所指向的犯罪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犯罪防控就是对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加以防控。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探讨犯罪防控,有一个犯罪构成理论的选择问题。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中普遍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源自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⑤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有的学者另有看法:“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排列: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即社会主义的某种社会关系。”[13] 有的学者则认为,前一种排序方式具有“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且是“按照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顺序、途径排列的,即首先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最后查行为人在什么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行为”。[14] 应该说,两种排序方式都有现实的和理论上的积极意义,只是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这一排序方式更符合防控犯罪的现实要求。所以,本文采用这一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方式。据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探讨对犯罪防控,犯罪防控就可以分为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防控、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防控和针对犯罪客体的防控。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是指通过一定的防控措施,使有关法律主体不致成为犯罪主体;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防控是指通过对有关法律主体的主观方面的有效作用,使有关法律主体不产生或消除掉可能支配其去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防控是指通过一定的有效工作使主观上欲行犯罪的法律主体难以实施其犯罪行为,使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不能形成;针对犯罪客体的防控是指通过一定的防控措施使有关法律客体不致成为被犯罪主体侵害的客体。

四、 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

在现实社会中, 一个主体不成为正常的法律主体,而是成为不正常的犯罪主体,或者说一个原本正常的法律主体变化成为不正常的犯罪主体,都是有着种种原因的。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犯罪人是人种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15] 龙氏的追随者加罗法洛同样认为,“天然犯罪者”是某种人类学类型,是一名无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一种低劣发展状态中的人。这种不是简单地基于社会和心理因素,而是必须归因于一种生物体的基础。真正的犯罪分子如暴力犯、惯犯、职业窃贼患有道德失常症,因而不能适应环境,而必须通过死刑加以消灭,或通过终生监禁或无期徒刑使他不可能危害社会。[16]龙氏和加氏视犯罪者为天生的犯罪人,不可改造,只应消灭或监禁。这种观点已被后来的犯罪学家们所扬弃。人成为犯罪者,犯罪者实施犯罪,都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其中有人自身的因素,但影响人成为犯罪者的自身因素也不是天生的或遗传的,而主要应该是人的成长和社会化过程的不太正常。心理分析法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现象-除例外情况-不是“天生的缺陷”,而是教育的缺陷,驯化的缺陷。按照心理分析法犯罪理论,人是作为犯罪的,就是说不适应社会的生物来到世上的。“正常人”成功地压抑住一部分犯罪的本能冲动,将另一部分在社会意义上改造(升华),而对犯罪分子来说,就是这种适应过程失败。今天,犯罪的心理预防,成为我国犯罪防控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所谓的犯罪心理预防实质上正是针对犯罪主体心理的预防。可以说,犯罪的心理预防正是对犯罪主体的防控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储槐植、许章润等撰著的《犯罪学》所阐述的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有:(一)社会化-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塑造,包括(1)不断完善社会,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全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2)传授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社会习俗行为模式和科学文化知识,传授方式则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劳动集体教育、人际互动和文化传播媒介;(3)大力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和心理健康咨询活动。(二)自我修养-人格的自我养成和完善,包括(1)加强自我修养;(2)善于自我调节。此外,这有对变态人格的矫治,其方法有(1)物理疗法(理疗),(2)精神分析疗法,(3)行为疗法,(4)人本主义疗法,(5)生物反馈疗法,(6)认识领悟心理疗法(中国心理分析)。[17] 这中间,不论是外在的社会化的教育和影响、内在的自我修养,还是对变态人格的矫治,其目的都是要使得人(可能的犯罪主体)不致成为犯罪主体,不去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使得已经成为犯罪主体、已经犯罪的人消除进一步犯罪的动机,不致再度成为犯罪主体。

对犯罪主体的防控,除了上述心理防控之外,还有其它的途径和方式。

实证主义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强调对暴力犯、惯犯、职业窃贼等实施死刑或终生监禁,也是一种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措施。他们的问题出在把这种措施当成唯一可行的措施。实际上,以刑罚来震慑和控制犯罪,正是针对犯罪主体的系统的防控措施。或者可以说,整个刑罚体系就是用以对付犯罪主体,以达到控制犯罪之目的。“刑罚作为一种最具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罪犯,而不能以任何借口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但是,刑罚预防的对象绝不仅仅局限于已经犯了罪的人。……对于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必然会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冲动或受到犯罪诱惑的人产生影响,会对一般公民遵守刑法规范的意识产生影响。”[18] 这样,通过适用刑罚,已然的犯罪主体得到控制,不能再去犯罪;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人受到震慑,不敢成为犯罪主体。此外,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包含着对犯罪人的矫治,具体包括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犯罪心理矫治可以改善犯罪人的生活态度,帮助犯罪人消除思想障碍,培养健全的意识结构;犯罪习性矫治是帮助犯罪人克服犯罪习性,即克服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惯的动力定型和性格特征。[19] 这样的犯罪矫治,无疑是针对犯罪主体的极为有效的犯罪防控措施。

刑罚体系之外的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措施还有有关的治安行政措施。其中包括治安工作中对社会重点人员的教育和控制,对社会流动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社会重点人员是指那些有严重越轨行为、违法行为、严重违背公德行为和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悖德—越轨—违法—犯罪,这种链式关系往往会在一些人的身上体现出来。因此,对悖德的人进行及时的教育,对越轨的人及时加以控制,对违法的人及时进行处罚,都是防控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一般又称为“两劳释解人员”或“两劳人员”,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如何防止“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治安工作部门有过许多实践性探索,理论界也进行了一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包括:(1)安置“两劳人员”就业,(2)对“两劳人员”生活上关心,思想上帮助,(3)对“两 劳人员”作适当的考察督促,了解其生活状况、思想状况和社会交际,督促其遵纪守法。治安行政方面的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措施还有对社会服刑人员的考察监督。社会服刑人员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宣告缓刑的犯罪者、假释的犯罪者、监外执行的犯罪者等。社会服刑人员既在服刑的过程之中,又没有脱离其犯罪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不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考察监督,其中的一些人遇有合适的时机很可能会再次犯罪。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考察监督是治安行政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法活动。这一执法活动正是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控制工作。另外,对社会流动人员加以管理以防止他们可能的犯罪,这方面,近年来有不少的研究成果,我在此不作赘述。

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还需要解决一些理论问题:一是无责任能力主体犯罪防控问题,二是特殊主体的犯罪防控问题,三是法人主体的犯罪防控问题。

无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包括少年儿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21世纪的后数十年中受到世界各国社会的普遍重视。前文所述的我国防控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理论和方略最早就是针对青少年(未成年人占很大一部分)犯罪的严重状况而提出和确立的。我国犯罪学界对于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防控有相当深入和广泛的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则在防控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作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实践性探索。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应该说是上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的法定化。

“在中国,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中,已满14岁而不满18岁的人犯罪,称之为少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20] 据此,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但是,在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年龄起止的问题上也有另外一些看法。有人主张从10岁起始,更多人主张从7岁起始。有人主张自27岁终止,有人主张29岁,还有人主张将30岁以下的人都看作青少年。终止年龄该如何本文不作探讨,但起始问题关系到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不得不涉及。

已满14周岁不足18周岁的成为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是因为依据《刑法》,这一年龄段的人具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即根据刑法规定,他们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⑥ 而不满14周岁的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因此,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和防控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都是没有意义和不能成立的。美国的一个6岁的小男孩开枪打死了一个他的同龄人。这只是这个未成年人(儿童)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并不能认为他是犯了罪。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虽然可能会有对于社会的危险行为、危害行为或越轨行为,但不可能施行犯罪行为。同样道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只会有对于社会的危险行为或危害行为,而不可能施行犯罪行为。因此,针对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包括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就不存在犯罪防控的问题,而是有危险行为防控、危害行为防控、越轨行为防控等问题。

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某些犯罪的主体是由具有一定特定身份的人员构成。“所谓特定身份,是指一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或者某些生理、病理特征。”[21] 一般是指从事特定的职业(如国家行政工作、司法工作、军役、交通运输业、工矿业、医药工作)、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如在刑事诉讼中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如对年老、年幼、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负有瞻养、扶养义务)、具有特定生理、病理特征(如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以及处于其它特殊地位或状态(如正在服刑、接受劳教、被逮捕或拘押)的人。针对具体特定的犯罪主体,应该有一些具体特定的防控措施。例如,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有的研究者就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即(1)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堵塞漏洞;(2)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4)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道德、生活水平。[22] 这其中的第三条正是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措施。

法人(单位)犯罪的成立已经被我国刑法所确认。对于法人(单位)犯罪及其防控,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有较多的研究成果。如,谢勇在对法人犯罪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分析考察之后,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法人违法犯罪问题,还必须从刑罚之外着眼。首先必须做的就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3] 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控制法人犯罪,正是通过对法人主体的改造以防控法人犯罪。

五、 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防控

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防控与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的主要区别,在于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护控是针对整体的人(或法人)或人(或代表法人的责任人)的整体的心理,在防控犯罪的范围之内具有泛目的性;而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防控是针对人的具体心理,针对犯罪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内容,是在犯罪主体具有了实施犯罪意愿之后,针对其心理、意志等施以有效的影响,促其不实施犯罪,故有极强的具体针对性。30年代,南京燕子矶江岸悬崖边经常有人跳江自杀。于是,陶行知先生于悬崖边题写了几个大字:“请三思而后跳”。后来,有许多到这悬崖边欲行自尽的人,见此几个大字,往往徘徊而回。自杀虽不是犯罪(有一些社会将自杀视为犯罪),但陶先生的防自杀措施正是针对着自杀主体的主观心理(主观方面)。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防控正是类似的一种防控。

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这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最主要的因素。[24] 可以说,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防控主要应该包括针对犯罪故意的防控和针对犯罪的过失的防控。

针对犯罪故意的犯罪防控主要应该就是防止有关法律主体产生(形成)犯罪故意,这包括使之不产生犯罪意识,不形成犯罪动机,不追求必须犯罪才能达到之目的(非法目的),并且还应不使之陷于为达一定目的(合法目的)非犯罪不可之境地。这里仅谈几点。

1、 消除贫困

恩格斯曾经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穷困让工人在几条道路中选择:慢慢地饿死,立刻自杀,或者随便在什么地方见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只要可能被拿走,干脆说,就是偷。如果大多数的人宁愿偷东西而不愿饿死或自杀,那我们是不应该奇怪的。”[25] 这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贫困。”[26] 正是贫困逼迫工人产生犯罪的意识和动机,产生犯罪故意。美国学者谢莉认为,“许多最穷苦的少年之所以盗窃是由于极端贫困。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或不执行童工法,少年-特别是城区的少年-经常处于一种严重被剥夺和极端贫困的状况 。生活在这种状况下的少年儿童,没有在其他国家那种童年所特有的闲暇,他们深受的剥削推动他们走上犯罪以减轻他们的困难处境。”[27] 贫困是个世界性问题。近年来,我国的扶贫工作已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我国仍有数量不小的贫困人口,扶贫工作还必须进一步深入。

绝对贫困导致人产生犯罪意识,相对贫困也可能导致人产生犯罪意识。正是因此,缩小以至消灭社会中的贫富差距,对于这方面的犯罪防控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 减少可欲

老子说:“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在今天这样一种崇尚竞争的时代,老子这种不尚不争、无欲无为的小国寡民思想自然是不合适的。但是,老子关于防盗防乱的话语多少能够给予我们的犯罪防控以一些启示。我这里所谈的减少可欲,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减少令民众所渴求获得的物质利益,而是从防控犯罪的意义上说,尽可能减少能引发有关主体产生犯罪欲念的物质存在状态。明处摆放的钱款容易被人偷走,不仅因为无保护措施偷窃者易于得手,更主要的可能是摆在明处的钱款最容易引发人的偷窃欲念。因此,妥善保管钱款以及贵重物品可以说就是一种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防控措施。

3、适时教育

在反腐败斗争中,针对可能腐败的官员,适时进行廉政教育,可以说是一种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腐败性犯罪的防控措施。这里的关键是要适时。一是要针对一些官员可能产生贪污受贿等欲念,及时教育,使他们不致产生这些欲念;二是要针对一些官员已产生的贪污受贿等欲念,及时教育,使他们克服已产生的这些欲念。

对犯罪主现方面的防控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治安纠纷调解。在目前的社会现实生活中,由治安纠纷酿成的刑事案件是很多的。如何妥善处理治安纠纷,改善治安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不良的主现心理状态,是防止治安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的重要措施和步骤。对此,我国一些公安部门不仅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如,江苏省公安厅严格要求省内各级公安部门大力压降可防性刑事案件。这可防性刑事之中就包括由治安纠纷转化而成的刑事案件。由治安纠纷转化成的刑事案件之所以是可防的,是因为只要在治安纠纷阶段充分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使纠纷当事人双方皆不因纠纷得不到调处,矛盾得不到化解,进而产生犯罪动机。将有关当事人的主现方面的工作做妥贴,其中的关键还应该是适时的教育。只有适时做好有关的教育说服工作,才能成功调解治安纠纷,防止治安纠纷转化成刑事犯罪。

针对犯罪过失的防控。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中所具体规定的过失犯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犯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电力设备等的犯罪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过失损毁文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犯罪:“渎职罪”中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环境监管失职、传染病防治失职、商检失职、动植物检疫失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等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犯罪。防控后四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努力克服有关人员的过失性心态,即通过强化职业道德、落实岗位责任、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布置警示标志等措施,使有关人员增强责任心和警惕性,从而减少甚至消除有关过失犯罪的发生。对于前两类罪的过失犯罪,其防控措施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是通过对有关知识的全社会的普及性宣传教育,使民众真正对水火、炸药、毒物等可能招致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对哪些行为可能造成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的损坏有足够的知识,从而克服有关过失性心态,减少以至消除有关过失犯罪的发生。我国犯罪学界对于过失犯罪的预防已有一些探讨,认为对过失犯罪的预防可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措施包括完善立法、普及教育、完善技术等三个方面,而特殊预防是指对过失犯罪人的改造和再教育。⑦这其中的一些内容可以看作是针对犯罪过失的预防。

六、 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防控

使具有犯罪意识、动机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实施犯罪,形成不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就是针对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请记住我站域名/罪防控。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及其方式、犯罪对象、犯罪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⑧,因此,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就应该是严格人、财、物控制,使之不能成为犯罪的对象,并做好有关时间、地点的防控工作,从而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防止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

当某一法律主体产生行成了犯罪动机,有了某种犯罪的欲望,如何使这种动机难以找到达到目的的客体,如何使这种欲望不能具体实现,就是一种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的具体内容。当然,法律主体的具体犯罪动机不同,其所欲行的犯罪行为的种类不同,防控工作也就会有具体的不同内容。如,持有型犯罪,针对具体主体的持有的欲望(持有之后有否其它犯罪动机,其它的犯罪动机的具体内容如何,不属持有罪的内容范围),具体的犯罪防控措施就应该是禁绝的来源,包括严格有关药品管理制度,断绝境外非法流入渠道⑨和禁绝国内的非法种植和生产;针对具体主体欲持有枪支弹药的动机,具体的犯罪防控措施就应该是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禁绝境外枪支弹药流入和国内非法生产枪支弹药。再如,腐败型犯罪,针对官员可能的贪污欲望,比较好的犯罪防控措施是严格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严格官员收入申报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等;针对可能的 警察腐败,防控措施中就必须重视警务公开,以防止有关犯罪的客观方面内容的形成。

对于危害环境的犯罪,犯罪防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阻止犯罪客观方面内容的形成。危害环境的犯罪有所谓举动犯和结果犯。举动犯指具体法律主体实施了危害环境的某种具体行为,如《刑法》第339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结果犯指具体法律主体不仅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且造成了危害环境的结果,如《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针对结果犯的危害环境犯罪的防控,应该是既重视防止危害环境行为的发生,又重视危害环境行为发生之后的防止形成危害结果的办法和措施。针对举动犯的危害环境犯罪的防控,则应该是对于具体危害环境行为的防止。不论是防止危害环境行为的发生,还是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形成,都应该说是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防控。

在现实社会中,人、财、物是犯罪侵害的对象。使人、财、物不致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是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现实社会治安工作中的所谓以技术设施来预防犯罪,以环境设计来预防犯罪,都是针对犯罪对象的犯罪防控措施。防盗门、铁窗栅、保险柜等的安设,都是为了使人、财、物不致成为犯罪的对象。旅馆、商场、车辆船只上张贴的警方关于防盗的告示,也是提醒人们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不使之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的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于犯罪被害人如何预防被犯罪侵害的研究。被害人学就是通过对被害人及其被害原因的研究,寻找如何有效地防止被害的途径和方法,而被害人学之中又专门研究被害预防。研究者的结论是,被害预防是强化自我防范体系的犯罪预防,其直接目的是防止自身被害,被害预防的举措主要是消除被害人自身的不良状态。对于普通刑事犯罪,被害人往往存在的不良状态有疏忽状态、脆弱状态、诱惑状态、易感状态和被迫服从状态。对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被害预防教育,使有关人员克服这些不良状态,从而避免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对于经济犯罪,被害个人或单位往往具有贪心、轻信、急躁等毛病。对此,一方面要克服这些毛病,另一方面要严格经济制度,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并保持清醒头脑,树立风险意识。⑩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还包括防止轻微犯罪变化成为严重犯罪。如,由公路交通肇事犯罪转化为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就是典型的轻犯罪转变成重犯罪。这样一种犯罪转化往往会给犯罪的受害人带来非常严重的灾难。如何防止这种转化,防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进一步恶化,虽然一些犯罪学研究者和公安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已经作过一些探索,但这方面的真正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并没有找到,需要我们做的研究探索工作还很多。

七、 针对犯罪客体的防控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按照一般通行的分类方法,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⑾ 此外,犯罪客体还可以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等。刘生荣博士则认为,犯罪客体应分为“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单位的犯罪客体”和“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28]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合法权益。一切犯罪,无论其直接客体或同类客体是何种利益,从根本上说,都是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侵害。这是一切犯罪的共性,也揭示了犯罪客体的本质所在。刑法的意义正在于对犯罪者施以刑罚以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施行(刑法的实施)正是针对犯罪客体(一般客体)的犯罪防控措施。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按大类分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公职规范,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国家军事利益。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分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市场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又分为:公共秩序,司法秩序,国边境管理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对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社会生活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文化市场秩序。按犯罪同类客体划类的犯罪防控工作是经常开展的。如,举国行动的扫毒工作、扫黄工作、反走私工作、反贪反腐败、打击经济犯罪,就都是以犯罪同类客体划类的打击犯罪、防控犯罪的工作。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合法权益。直接客体是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直接客体,或者说,使有关的合法权益不致成为犯罪的直接客体,那么,犯罪就不能构成。这就是说,通过有效防止有关律主体成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就可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如,杀人犯罪的直接是他人的生命(权),有效保护好有关人员的生命,便可防止杀人犯罪。保镖之所以能成为一项职业,警卫工作之所以重要,其根本性的原因正在于此。

再从把犯罪客体分为自然人、单位、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的角度作些分析。

刘生荣认为,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可以再分为人身被害客体、财产被害客体、其他权利和利益被害客体。[29] 防止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权以及居住权、受教育权、人格权、名誉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人身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人身权利成为被害客体,应该是暴力犯罪防控、性犯罪防控等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防止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财产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财产权利成为被害客体,应该是侵财型犯罪(包括盗窃、诈骗、侵占等类犯罪)防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防控等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防止其他权利或利益(包括民利、权利、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利、通讯自由权利、婚姻自利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其他权利和利益的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这些权利成为被害客体,也是有关的犯罪防控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单位的犯罪客体可分为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和非经济权益被害客体。防止单位的经济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经济权益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单位的经济权益成为被害 客体,应该是经济犯罪防控必须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防止单位的非经济权益(包括工作安全、正常工作秩序、公文、印章、证件等的专用权、行政执行权、司法权等)成为被害客体,应该就是针对非经济权益被害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单位的非经济利益成为被害客体,则应该是职务犯罪防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防控等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中的国家与社会包括本国的国家与社会和外国的国家与社会,其中以本国的国家与社会为这类犯罪客体的主要类型。防止本国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的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法律、司法秩序等)以及防止外国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由有关国际公约、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国际惯例确定的各项外国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成为犯罪客体,应该就是针对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的犯罪防控。如何防止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成为被害客体,应该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防控、危害国防利益犯罪防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防控、走私犯罪防控等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治安防控论文篇(7)

内容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社会犯罪不断出现新手段和新形式,其中社区犯罪就是社会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加强社区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提上了维护社会治安的日程。要建立健全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与警民联防并重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就必须认真审视现行的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从而确定可行的指导思想,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论文关键词:社区犯罪 防控体系 社区法制建设 社区警务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社会的矛盾和犯罪率也随之向社区蔓延,社区犯罪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稳定的重大因素。怎样防控社区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试图探讨在我国多元化社会正在形成、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社会大背景下,建立以社区支持为基础的违法犯罪防控系统。一、我国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走向成熟的历史转型时期,随着整个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城市管理体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旧的犯罪防控体系也已经不适应城市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需要: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社区犯罪率提高的一大因素,不但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和稳定,也给社区建设提出了迫在眉睫的新课题——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一)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和谐社区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而社区法制化建设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还滞后于社区建设的发展,落后于法治社会的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 目前,对社区概念的认识不一,共有76种说法。正因为社区本身概念的不明确,各省市、各地区对于社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当前社区管理和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以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对于构建有效地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社区的各种关系难以理顺,影响了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有效性。居民委员会与居委会党支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城市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制约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的瓶颈。在一些新的小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一般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上级指派的,代表官方立场;居委会党支部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业主委员会却是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利益;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业主是它的客户。可见,它们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独立,但其职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职责具有不确定性,只有通过立法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促进社区法制建设,推动社区犯罪防范建设。(二)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社区警务兴起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发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现在已成为主流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改革的基本模式。社区警务思想是对单纯强调警务工作职业化、警务装备现代化、控制犯罪被动反应式的近现代警务观念和做法的反思,以及对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古老警务传统的继承与发展。现代社区警务思想认为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它不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还要求警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式、机关化的传统警务管理运行机制、领导指挥方式、工作方式方法和习惯,从而逐步探索形成一整套以社区警务哲学为指导,适应推行社区警务战略的开发式、社会化的新的警务管理运行机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社区警务工作在我国处于初创阶段,社区民警的配置、社区警务室的建设、社区警务工作的全面开展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差距仍然很大,尤其是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上还存在着偏差,对社区警务的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社会参预也不够,群众参与维护治安的积极性并未全面调动起来。社区警察多沿袭过去管片民警的工作方法,对本身角色还不太适应。总之,社 区警务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对此,人们无不期待在预防上多下功夫,发挥出社区警务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我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决定因素之一。由于社区的社会化功能,社区的组织机构、各种社会团体、社区人群、家庭、学校等正式或者非正式组织,是社会化的重要基础,所以社区的稳定、和谐和安宁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发展主题的今天,和谐社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和谐社区建设已成为是基层执政能力的新目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切入点就是社区公共安全,社区公共安全既是社区居民的需求,也是全社会的需求,而保证社区公共安全的核心就是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中、小城市居民居住的社区化,以及犯罪手段和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当前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加强人防和技防、利用高科技技术防控社区犯罪成为该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三、如何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社区是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其社会性和控制功能以及地域性、规模性决定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社区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区别性,但从整个体系出发进行思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概括(一)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促进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不但可以维护社区治安,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还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良好氛围的形成,对防范、控制和打击社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强社区法制建设,要在加快有关社区立法和明确界定社区内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做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1、明确社区治安的目标,并加以实现对社区进行明确的目标规划并指导社区制定实现目标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对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社区治安管理者,都应当利用多种手段宣传社区建设及社区警务的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区警务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和帮助社区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整合社区的资源和力量,积极维护社区治安,防范、打击社区犯罪,从而减少社区治安问题,避免或尽量避免案件的发生,降低社区犯罪率。 2、开展各种“社区共建”活动,着力发展各类“志愿者”,建立各种形式的社工队。社区治安管理者要主动与社区居民联系,为防止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事件与案件的发生,共同发展各类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和社区和谐的社会活动,如:开展社区普法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帮助社区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制定和实施本社区发展规划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年度工作计划等;开展“法律走进社区生活(或学校课堂)”活动,为青少年和广大居民提供学习法律、参与社区治安的机会等;制定和实施《社区资源共享公约》或《社区资源共享承诺书》,优化整合社区建设项目和资源,循序渐进地办好与居民利益和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社区服务、资信、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和宗族观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另外,社区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建设志愿者活动,发动居民以适当形式在节假日、周末参与社区建设;等等。这样既可以为社区治安建设融入新力量和新思维,又可以为居民提供参与和了解社区治安的窗口,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3、开设社区法制教育业余课堂,帮助居民解决内部摩擦,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青少年犯罪日益猖獗、社区犯罪成为社会犯罪重点的今天,社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设法制教育学校,聘请学校教师、社会公益人士等,针对家长如何教育子女、社区居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邻里之间如何相处等,指导家长建立科学的子女教育观,引导居民形成宽松、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对具体的家庭个案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他们维护社区稳定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快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加强社区公众治安意识的培育和提高,并通过社区治安成果的积累逐步推动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才能确保社区治安文化的丰富和健全。在社区公共生活中,一方面要真正实现立法、司法与用法相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有效地引导社区公众自觉地学法 、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敢于、乐于、善于运用法律解决涉及权利、义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的长期的公共选择,可使社区公众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社区治安文化(实质是法治文化),并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社区治安行为。 (二)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中,警察根植于社区又超越于社区,拥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其基本责任是管理社区治安事务,所以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是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之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的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也是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支撑。 2009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派出所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国公安机关应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力争到2009年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现今随着“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社区警务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各级政府及主管领导应对社区警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把社区警务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改革措施来抓。要在财政上保证社区警务资金的安排,在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上作出相应调整,在人力投入上予以最大的支持,以保证各市各区有合理的警力。同时,要对公安机关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证警务改革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避免失误。其次,要做好社区警务规划,合理配置社区警力。在当前社区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地做好警务人员的合理配置,注重警务工作的科技投入和信息化的建设。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改变社区犯罪防控要素的组合形式,提高社区犯罪防控的效率及社区治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提高社区公众对本社区内违法犯罪的免疫力和对本社区所遭受的“外侵”性违法犯罪的抵御力(预防、发现、警示、对抗、处置等能力),使社区形成犯罪防控的技术网络。再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收集国内外社区警务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结合不同社区的情况推广使用。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自身经验,加强内部交流和培训,以保证社区警务人员知识够用,素质过硬。 (三)建立健全社区犯罪警民联防体系,共同建设和谐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是建成警民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此,我们要尽快形成五个体系,构建四个网络,完善三个机制,强化两项管理,使社区警务能够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所谓“五个体系”是真正形成并科学运行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创新体系--公安高等学校治安创新体系--社会科研机构公共安全创新体系--社区治安创新体系”一体化的社会治安创新体系。“四个网络”是指社区治安防控网络、社会面治安控制网络、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临界地区的治安防控网络。 “三个机制”是指信息共享机制、高效、权威的指挥调度机制、以及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两项管理”是指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上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是维护社区治安、防控社区犯罪的关键。因此,要做到以下基础工作:1、依托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工作。街道办事处具有辖区管理的法定资格,具有政府派出机关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最为接近社区组织机构的特点,所以它可以起到协调、管理等基层政府的作用,可以调动区内不同级别、不同规模、不同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力量参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 2、根据社区科技防范不足的特点,鼓励社区及社区成员配备技防设施,构建技术防范网络,充分借助科学技术来防范违法犯罪。3、对一些特别问题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研究,比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警务的关系,出租屋治安问题的业主责任,复杂治安场所 的控制等。4、加强警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比如:社区民警根据收集掌握的信息,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社区治安管理;强化社区民警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与社区公众建立亲密伙伴关系和警民鱼水关系,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入的“十一五”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和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系统将是今后我国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长期任务。只有加强社区法治建设,才能实现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的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促进社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从而面对新形势形成新的犯罪防控思路,构建出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推动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

治安防控论文篇(8)

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一如有鼠就有猫、有矛就有盾、有阴就有阳,有犯罪就当有犯罪的应对―即治安防控。如同犯罪研究的多视角一样,治安防控的研究自然也可以是多视角的。在此,我们同样以经济学为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一、理性的治安防控者

同“理性的犯罪人”所暗含的意义相同,“理性的治安防控者”这一表述本身就预示着,“理性人”的假设仍然是我们展开分析的前提;因为既然“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而治安防控行为并没能逃脱“人类行为”这一范畴. 单位、社会和自然人一样,都会趋利避害。那么,作为治安防控的主体――个人或是单位、社会――被假设为“理性的”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治安防控者是理性的,其寓意如同对“理性的犯罪人”对“人是理性最大化者”的假设所暗示的意义――“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的借鉴一样,当我们把“人们”理解或界定为“治安防控者”的时候,就会得出另一个推论,即:治安防控者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如果他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防控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去防控。

因此,在经济学的意义上,“理性的治安防控者”与“理性的犯罪人”有实质性区别,二者都不过是“理性人”这个“总纲”下具有相对意义的“子目”,表象不同,实质统一;治安防控行为与犯罪行为也没有实质性差别,本质上都是一种经济行为,虽然二者的目的是针锋相对的。

二、防控成本与防控收益

治安防控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这决定了其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成本与收益是两个决定性因素。

1.治安防控成本。治安防控成本指社会为预防犯罪而投入的成本。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治安防控的物质性成本。就像犯罪并不总是“空手套白狼”的活一样,治安防控也不是只说不练的“假把式”,所有的防控措施,即使按照目前公安机关所提的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建设――一定数量的现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有的还可能是巨额资金的投入。这些为预防犯罪所作的物质上的准备,都归入治安防控的物质性成本。

其次,治安防控的精神性成本。治安防控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投入,人们为防控所做的比如思考、规划、计算甚至有些情况下所受的煎熬等等精神性的工作都是一种投入,这些精力、心智等的精神损失当计入治安防控的成本。

再次,治安防控的机会成本。与犯罪的机会成本的寓意相同,治安防控的机会成本意味着人们将资源用于防控而丧失了用于其他方面可能得到的收益。换句话说,治安防控的机会成本的确定“参考”于拥有同样资源投入的另一个经济行为的价值。

最后,治安防控的预期投入成本(也称预期防控成本)。预期防控成本是防控者打算投入的成本或者是能投入的成本,也就是现有资源与被侵害概率的乘积。由于防控者的理性决定了防控者会尽可能的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而,对预期损失的测度将决定防控成本投入的多少。

2.治安防控收益。治安防控收益是指由于防控成本的投入而避免的损失。这种被避免的损失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包括精神性的。相对于物质性收益的容易测度,精神性收益是一笔不容易计量的收入,因此,为分析的简便,仅将治安防控收益限定为物质性收益,而将精神性收益忽略不计,尽管它使社会总福利增加了。

治安防控收益的多寡取决于防控成本避免的损失,而防控成本避免的损失的大小取决于人们的预期损失,也就是现有资源与被侵害概率的乘积。

治安防控所要避免的是未来的损失,也即损失尚未发生;同理,治安防控所要取得的收益也是未来的收益,也即收益尚未得到,因而治安防控的收益实质上是一种预期收益,将防控收益称为预期防控收益似更恰当。

三、防控成本与防控收益之比较分析

由于犯罪者与防控者的“理性”统一性和犯罪行为与防控行为的“经济”统一性,犯罪模型完全可以套用过来用以解释治安防控行为,即:治安防控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为了在使用情境上与犯罪模型区别开来,我们姑且称之为治安防控模型。

治安防控模型对防控行为条件的概括意味着,在治安防控者的“理性”中,当既得利益大于既付代价时防控者才会积极作为。这寓意着:首先,当防控者认为其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时,防控者将会采取防控措施以阻止不法侵害;并且随着预期收益越大,防控者投入防控资本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其次,当防控者认为其预期收益小于其预期成本时,其投入防控资本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而且预期收益越小越不可能进行投资。再次,当犯罪人认为其预期收益相当于其预期成本时,防控者可能对犯罪防控抱无所谓的态度。

由于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都取决于预期损失,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预期损失又取决于侵害发生的概率,因而,侵害几率会对防控者产生激励,也就是说,侵害――比如说被盗――的次数的多少会较价值的多少更能对防控者产生影响,这一点同“概率的改变比刑罚的改变,对于违法行为的数量有更大的影响”是一致的,因为这是“一个人类行为共同的一般性特征”。

治安防控模型还隐示了一个与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及其相关的变量:时限,也就是在多长的时段内去计算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防控措施并不是一次性消费产品,防控者更不会去追求一次性消费,在防控者看来,防控资源发挥作用越长久越好,时间越长,收益越高,成本则相对越低。在同样的防控效果和同样的价格下,一套能正常使用5年的技防产品肯定要比使用3年的销路好,而在同样使用年限的情况下,防控效果和价格是决定防控者是否为此付钱的关键性因素。

治安防控论文篇(9)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不仅是重要的社会需求。更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而促进社会和谐,必须以公共安全为必要的前提。因此,深入研究建设治安防控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新世纪社会公共安全的必然选择

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安全限定于维护治安稳定的狭义范围,是指严密防控违法犯罪,有效应对并解决各种社会治安问题。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构建并完善行政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社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整合各种社会防控资源的治安防控体系,可谓治本之策,也是必然选择。

(一)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的转型推进公共安全体制的转型

从新中国建立到“文革”前的一段时期里,党和政府沿袭了革命战争年代的经验,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同行政化、政治化高度耦合,封闭型与大一统式的公共安全体制;其特点是同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层级型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保证其运行,同时淡化法律Ⅲ。这一时期的公共安全体制属于单纯的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将公共安全的所有事务均纳入行政管理中,保障公共安全的工作也主要依靠公安政法机关以及各级保卫部门等来完成。这种体制由于能够适应当时的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从而得以发挥其职能与效率,基本上实现了社会由乱到治、人民安居乐业的稳定局面。

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生活已由原来的封闭半封闭状态转变为对内对外的开放状态,传统的公共安全体制受到了严重冲击。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治安防控的盲区与漏洞,从而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犯罪率居高不下,也正是防控功能缺位或减损的集中反映。可见,传统的公共安全体制显然已经难以为继;因为传统体制所依托的高度统一且封闭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是同质和单一的,并且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管理序列;利益主体的行为过程也比较单纯,劳动者被牢牢束缚在经济组织内。而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城乡经济实体和市场利益主体呈现为多元化格局,劳动者也得以在市场中自由流动,致使以往行政层级型的治安防控职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公众在经济生活多样化的同时,也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必然要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总之,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的转型呼唤着公共安全体制的创新,推动着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体现为公共安全的体制创新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严重刑事犯罪急剧增长的态势。面对犯罪的恶性膨胀,公安机关强调通过“严打”来遏制犯罪激增的势头。而实践证明,“严打”是特殊时期维护公共安全的特殊手段,其边际威慑效应也会呈曲线型递减,因而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在“严打”中形成的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执法也是一种被动型警务模式。通过对现阶段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实践经验的总结,国家的政法决策层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原因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与综合性,必然要求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因而公共安全开始寻求体制上的创新,逐渐产生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并发展为治安工作的总方针,为公共安全体制的转型提供了划时代的创新思路。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开放性,其难点在于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于建立起治安防控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形成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从而将综合治理的制度、规划等“激活”,推动其落实。可见,治安防控体系是在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的过程中产生并为之服务的。体系的构建是在总结以往治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管理科学来设计治安防控网络和警务模式,具有鲜明的指导性与操作性。

(三)维护公共安全必须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的防控功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之一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一原则要求将打击和防控有机地结合、协调起来;既要严厉惩处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更要注重减少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社会致罪因素。强调“重在治本”,即注重从“病因”、“源头”入手治理犯罪,因此应强调系统的防控功能,尤其是事前的防控。西方有关学者早已在注重防控上形成了共识,以美国学者纽曼的著作《防卫空间》为代表而开创的环境犯罪学,经过不断发展,对治安防控的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一理论认为,无法判断茫茫人海中谁存有犯罪企图,并且即便知晓谁萌生了犯罪动机,而在其付诸实施之前也不能限制其行动。那么,则应当从犯罪的目标与条件上去限制犯罪,设置犯罪的障碍,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使其想犯罪却无法实现,或者即便一时得逞,也难以得到非法利益以及难于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提高犯罪的成本。已然萌发歹念的主体则可能因为犯罪的难度与风险过大,机会与风险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犯罪的企图,由此则大幅度减少罪案的发生。

因此,治安防控主体特别是公安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打击”与“防控”的关系,扭转忽视防控的倾向。因为这是公安实践中极易产生的一种倾向,即防控说起来很重要,然而由于成绩不突出,且难以量化,常被视为“软任务”,而没有真正投入精力来抓。因此,必须强调将治安防控业务摆在重要的优先的位置,制定工作规范,纳入绩效考核,切实抓出成效。而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使得注重治安防控的理念具有实际操作性与绩效检验性,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四)发展社区警务成为公共安全体制创新的支撑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改变。相当比例的公众由过去的单位所属过渡到社区所属。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各种“社会人”活跃在社区里,社区成为公众聚居的生活共同体;以往通过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管理措施,必须变换方式转移至社区。因此,发展社区警务成为公共安全体制创新的支撑点,成为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

所谓社区警务,是指警方与社区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互动机制,共同开发社区治安资源,强化自治互助,形成主动反应型警务模式。发展社区警务是公安工作与时俱进,并同国际接轨的实践。应当看 到,欧美国家的社区警务,一是产生于“快速反应、刚性打击”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警务革命之后,有其物质基础条件与训练水平;二是欧美国家的社区明显具有民主自治的文化氛围,公众积极响应、参与公共安全治理。尽管在这两方面我国尚有欠缺,但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发扬公安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警务战略。

发展社区警务,必须转变观念,将公共行政管理转变为公众参与的公共安全治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呼唤着包括治安防控在内的新型公共治理模式;“公共治理”较之“公共管理”,是理念的提升,是公众参与度和广泛性的拓展。社区公众及其组织既有对公共安全的迫切需求。也蕴涵着维护公共安全的巨大能量和参与积极性。社区警务应当整合、释放这种能量和积极性,警民共同构建治安防控网络。

(五)引进市场化防控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治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应当引入市场化的运行与竞争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治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因为防控工作如果沿用过去那种政府包揽、行政命令等手段,往往行不通。必须走市场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之路;只有遵循市场规律的治安防控才具有生命力。市场经济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深层次地引导并且决定着人们行为的方向和力度;这在公共安全治理中也不例外。构建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以市场规则来调节治安防控的供求与资源配置,使其具有公众广泛参与的稳固动力,成为自我最佳调节与配置的不竭的动力源。建立以市场为依托、产业为载体、安全服务为核心的防控网络,至少能够预期发挥如下作用:

(1)有利于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的多样化需求。以市场机制调节治安防控的供求关系,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能满足公众“花钱买平安”的愿望,达到“双赢”的目的。

(2)有利于缓解国家防控投入有限,特别是警力不足的压力。走市场化调节之路,能够整合并引领民营防控资源。依据防控需求来拓宽其职能。使之成为社区警务的补充,体现了“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既可为国家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又能促进公共行政职能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3)有利于提高民间闲置资本与人力的利用率。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导致闲散人员增多,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通过市场化调节与疏导,将这些闲置资本与人力吸纳到防控企业中,既可增加防控力量。又能优化社会结构,促进体制转型。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概述

随着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如何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新世纪的社会公共安全,成为摆在公安机关乃至综合治理工作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内涵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内涵可界定为: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合理配置警力并且整合社会防控资源,以社区警务为基础,以巡逻防控为主要勤务,以刑侦防控为重点环节,以群防群治为依托,以技术防控为支持,形成统一指挥、信息共享、反应灵活、协调有序的“打防管控一体化”的工作系统和运行机制。

构建治安防控体系,是在总结长期治安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既然“严打”不是动态治安的根本对策,而静态防控模式又已经不合时宜,建设治安防控体系则理应成为维护新世纪社会公共安全的必然选择,成为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逻辑性创新。鉴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9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重申“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的任务。200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应当说,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党中央总结长期的治安防控经验,针对严峻复杂的治安形势,对公安工作乃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作出的新的部署。 转贴于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特征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对以往的治安整治模式的扬弃,只有把握其基本特征,才能提高构建这一体系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1、长期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往垂直贯通的行政层级序列逐渐被横向发展的社会亚系统所排挤,社会出现价值多元化的趋向。这必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旧有的平衡,经历大幅度的调整和相对无序的阶段,再达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的平衡。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转型在时间上的延续性,决定了比较严峻的治安情势会长期存在。建立并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另一方面,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也不会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当依时而变,即根据社会生活的变迁、违法犯罪的规律、治安热点的转换等而有所调整与充实,使治安防控体系更趋完善而高效。

2、整体性。治安防控体系是由多元化的防控途径、主体、目标等构成的统一整体。“在防控体系中,防控主体不是各种防控力量机械地简单迭加,而是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公安机关与群防群治力量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按照一定关系和一定规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是公安机关内部警力资源和社会治安资源的整合与重组。”治安防空体系的目标在于将防控资源组合成集约、协同、灵活、高效的系统,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优势,以提高整体防控功能。实现这一目标,有赖于正确划分层次并且不断优化系统,达到职责和权利的平衡与统一,以体现整体效益。

3、协同性。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打防管控一体化”的协同优势,实现防控结构与效益的最佳化。治安防控的复杂性决定了防控主体及其职能的多样性,各警种以及社会防控资源理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否则,就丧失了主动性与创造性。但决不是各自为战、政出多门;否则。就失去了协同优势。协同性最直接的体现是快捷、高效的信息和指挥调度机制,要求防控系统贯彻信息驾驭型防控的思想,注重科技防控网络建设,广泛收集、分析治安信息,建立检测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调整决策与部署,形成协同配合、信息灵敏、指挥有力、处置得当的快速反应机制。

4、开放性。治安防控体系强调开放性,是由于其本身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应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防控资源的支持与配合。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犯罪严重化带来的压力等,公安群众路线有所削弱,导致基础工作薄弱、重打轻防轻建、打防管控脱节等现象。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并且强调其开放性,为发挥公安群众路线的传统优势,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有效载体。是发掘社会防控资源,促进公共安全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契机。

5、规范性。制定规范进行引领和约束,系统才有其稳定性,才能形成治安防控的长效机制。系统的各项规范一经确定,必须保持其权威性、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规范性的外在形式是一整套严密规制、耦合联动的规章制度;当然,系统的规范性也是相对的,当治安形势出现变化,而原有体系的结构、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系统则应根据需要而调整。但无论是继续完善,还是自我更新,均必须是系统权威性的变更,是规范性的一种提升,而不是对规范性的减损。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关系国家政治安定和社会公共安全。应当瞄准体系建设的目标,完成下述五个方面的转变:

(一)由静态防控转变为动态防控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通过高度集中的组织化管理,实现了对静态社会的严密控制,违法犯罪既没有社会空间,也没有个人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财物的广泛流动,违法犯罪不仅数量激增,而且犯罪方法、手段等不断翻新。流窜作案增多,再延续以往的静态防控模式显然是难以适应了。构建治安防控体系,要求由静态防控转变为动态防控,由单纯的人员防控转变为全方位的整体防控。防控主体上,公安各警种要改革现有体制,克服机关化倾向,要警力下沉、充实基层、立足实战;同时指导社会防控力量的建设,实现市场化、企业化经营。防控模式上,实行警务联勤、治安联管、信息联通,形成动态防控合力,共同对违法犯罪作出动态反应。

(二)由阶段性防控转变为规范性防控

建国以后,国家通过一次次的群众运动来激发社会的活力,公安机关主导的治安防控工作也围绕这些运动而开展。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防控能力受到极大的冲击,公安机关为遏制违法犯罪的膨胀之势,一次次地开展“严打”以及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了对运动的依赖性。这种阶段性防控模式弊端明显,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治安状况却末见根本性好转;而反映在人为设计的执法风格上,也难免是“一阵风”,治安防控时紧时松、时急时缓,搞“花架子”。不法分子也学会“听风声、看风头”,犯罪率时起时伏,治安防控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怪圈。此种防控模式确实应当改变,因而提出了“打防管控一体化”的思路,探索规范性的整体防控。防控职能与规范确定后,管理规制、责任细化、失职究责,力求防控体系规范化、常态化地运行起来。

(三)由粗放型防控转变为集约型防控

传统的治安防控往往以集中警力投入、组织专项整治的方式展开,这种“大轰大嗡”的运动式、单纯打击型的工作模式,比较看重声势,而不注重实效,更不考虑效益,属于粗放型的防控。公安警力以及社会防控资源也是有限的,尤其是以警员体力、警用装备、科技手段等综合形成的“警力”,不会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而包括严打整治在内的治安防控,必须讲求实效。必须考虑投入产出比。构建治安防控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旨在科学地整合、运用防控资源,避免由于重复布警、滥用警力而导致的警力不足;避免由于多头指挥、推诿扯皮而导致的效率低下。力求通过防控资源的最佳配置,而实现其充分的开发利用,走集约化防控之路。这就要求加大科技防控建设的投入,以技防网拓展监测,引导合理处警,警情主导警务。使有限的警力用得其所。

(四)由封闭式防控转变为开放式防控

治安防控论文篇(10)

引言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其中提到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方面,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这其中对公民参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公民参与概述

(一)相关理论概述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城市公安机关依据系统论,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整合内部警力资源与社会资源,以社区警务为基础,以全时空巡逻防控为基本勤务模式,以刑侦防控为首要环节,形成统一指挥、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运转,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对城市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控制的一套警务工作系统。

2、公民参与。关于公众参与,我国学者给出的定义有很多。我国学者王光佐、王松指出,公众参与指的是公民依法通过具体途径,在国家制定、实施政策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表达个人、集体政治诉求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政治活动;杨光斌将公众参与概念解释为“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对政府决策行为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政治活动”。

(二)丰台区老旧社区概况。丰台区共有16个街道,286个老旧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老旧小区有20个。由于建成年代早,建设标准和配套指标普遍偏低,房屋老化、基础配套不全、绿化面积小、停车位不足等问题突出,不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小区内部存在着违章建筑、配套设施被占、老化基础设施无人修理等严重问题。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公民参与度测评设计

从当前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际出发,结合公民参与度的基本定义和内涵,我们设定了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中公民参与度测评体系的测评指标。

(一)公民参与的广度。公民参与的广度是指公民参与的数量问题。从信息的可获取性角度考虑,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第一,公民关注治安防控活动的比例;第二、公民参与治安防控活动的比例;第三,公民对参与治安防控活动渠道的满意度。

(二)公民参与的深度。公民参与的深度公民在参与过程中对该政治过程是否有清楚的认识,自己的意见、要求和愿望能否完整而且准确地表达出来,对这一指标的衡量,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察:第一,公民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情况。第二,公民对参与社区治安防控体系的信息的了解程度。第三,负责治安防控工作的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对于治安防控工作的信息公开程度。

(三)公民参与的效度。公民参与的效度主要是指对参与过程和其效果的评价。这一层面主要从公民对治安防控工作的满意度方面进行考察,公民对参与过程和结果越满意,参与者的效能感则越高,公民参与的效度就越强。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公民参与度测评的实施与结果。

(一)测评的具体方法。课题组通过座谈的形式对丰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领导人员进行沟通,并实地走访了蒲安里第一社区、蒲黄榆第一社区以及万年花城第一社区等丰台区的老旧社区,在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丰台区社会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情况调查问卷》。本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自填法,当场发放,并当场收回。

(二)测评结果

1、公民参与整体情况分析。调查显示,有24%的社区居民非常了解社区治安防控活动,27%的社区居民基本了解社区治安防控活动,30%的社区居民对社区治安防控活动了解一点,仍有19%的社区居民对社区治安防控活动完全不了解。在对受访居民进行社区治安防控活动参与与否的调查中,从未参加过的人数远高于参加过的居民。参与治安防控的人群中,每年参加六次以上的占比最大。关于如何加入治安防控队伍的问题,经居委会动员参加的样本数量最多,其次依次是看到别人活动自己加入,经过朋友介绍加入,和通过媒体宣传加入。由此可见,居委会动员仍是居民参与治安防控活动的重要原因。在具体参与了哪些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调查中,有99人参与过社区“巡逻队”工作,94人参与过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参与法制普及活动的有62人,参与开办加强社区防控意识系列讲座的有57人。从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目前社区巡逻队和安全防范宣传活动仍是居民参与最为广泛的治安防控工作。

2、参与影响因素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影响因素是多样的。关于参加社区治安防控的原因,77%的参与者都表示社区居民身份的认同感是其参加社区治安防控的主要动机。另外有11%的参与者是因为时间充裕,希望处于集体的大环境中;9%的参与者是处于自己兴趣考虑。仅有3%的受访者是考虑到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因此在已经参加社区治安防控的居民里,社区居民身份的认同感是起到最大作用的动因,其余居民多数也是出于自己精神层面需求而参与相关工作,因为物质回报参与进来的居民寥寥无几。

在调查中有设计关于参与治安防控活动收获的题目,这道题主要询问社区公民参加治安防控活动后,有哪些收获,从获得的数据来看,共有42人认为能够开阔视野增长见识;57人选择能够扩大自己的交往范围;67人选择能够让自己生活更快乐;有96人认为通过大家巡逻,小区更安全了。

另外,在对从没参与过社区内治安防控活动的受访者进行的原因调查中,接近四成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时间参加,同时与之数量相仿的受访者是因为不知道怎么参加;约一成的受访者表示对这类事情不感兴趣。

3、措施与建议。社区居民对于社区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的满意度情况的调查中,近九成的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情况表示满意,其中近四成的社区居民表示非常满意,1位被调查的参与过社区治安防控活动的居民选择不满意,仅占比约1%。可见社区居民对于社区治安防控中公民参与的满意度较高。在公民参与存在不足方面,近五成受访者认为目前存在公民参与热情不高,参加人数太少的问题;仅不到一成受访者认为存在工作了太多的问题。认为获取参与活动信息的途径太少的受访者占比28%;认为参与后没有相应物质回报的占比12%。在如何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方面,约一成受访者认为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回报,建立奖励机制;认为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参与防控意识的受访者数量与认为需要多活动,提高凝聚力的受访者数量相近;认为居委会等组织应主动与居民联系动员的占比24%。

四、结语

通过问卷的分析发现,在丰台老旧小区中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公民参与度并不尽如人意。构建立体化综合治理体系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只有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才能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和谐发展。但是同样可以看到的是,公民对于此项建设的热情还是很高的,在未来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民意,广开渠道,将群众的力量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中来。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治安防控论文篇(1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社会的矛盾和犯罪率也随之向社区蔓延,社区犯罪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稳定的重大因素。怎样防控社区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探讨在我国多元化社会正在形成、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社会大背景下,建立以社区支持为基础的违法犯罪防控系统。

一、我国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走向成熟的历史转型时期,随着整个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城市管理体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旧的犯罪防控体系也已经不适应城市社区犯罪防控系统的需要: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成为社区犯罪率提高的一大因素,不但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和稳定,也给社区建设提出了迫在眉睫的新课题——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

(一)社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和谐社区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而社区法制化建设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还滞后于社区建设的发展,落后于法治社会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

立法滞后。目前,对社区概念的认识不一,共有76种说法。正因为社区本身概念的不明确,各省市、各地区对于社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当前社区管理和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以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对于构建有效地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社区的各种关系难以理顺,影响了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有效性。居民委员会与居委会党支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城市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制约社区法制建设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的瓶颈。在一些新的小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一般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上级指派的,代表官方立场;居委会党支部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业主委员会却是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利益;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业主是它的客户。可见,它们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独立,但其职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职责具有不确定性,只有通过立法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促进社区法制建设,推动社区犯罪防范建设。

(二)社区警务建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社区警务兴起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发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现在已成为主流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改革的基本模式。社区警务思想是对单纯强调警务工作职业化、警务装备现代化、控制犯罪被动反应式的近现代警务观念和做法的反思,以及对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古老警务传统的继承与发展。现代社区警务思想认为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它不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还要求警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式、机关化的传统警务管理运行机制、领导指挥方式、工作方式方法和习惯,从而逐步探索形成一整套以社区警务哲学为指导,适应推行社区警务战略的开发式、社会化的新的警务管理运行机制。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社区警务工作在我国处于初创阶段,社区民警的配置、社区警务室的建设、社区警务工作的全面开展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差距仍然很大,尤其是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上还存在着偏差,对社区警务的财政投入明显不足,社会参预也不够,群众参与维护治安的积极性并未全面调动起来。社区警察多沿袭过去管片民警的工作方法,对本身角色还不太适应。总之,社区警务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对此,人们无不期待在预防上多下功夫,发挥出社区警务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我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决定因素之一。由于社区的社会化功能,社区的组织机构、各种社会团体、社区人群、家庭、学校等正式或者非正式组织,是社会化的重要基础,所以社区的稳定、和谐和安宁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发展主题的今天,和谐社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部分,和谐社区建设已成为是基层执政能力的新目标。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切入点就是社区公共安全,社区公共安全既是社区居民的需求,也是全社会的需求,而保证社区公共安全的核心就是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中、小城市居民居住的社区化,以及犯罪手段和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当前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加强人防和技防、利用高科技技术防控社区犯罪成为该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

三、如何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社区是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其社会性和控制功能以及地域性、规模性决定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社区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区别性,但从整个体系出发进行思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概括

(一)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促进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

加强社区法制建设不但可以维护社区治安,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还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良好氛围的形成,对防范、控制和打击社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加强社区法制建设,要在加快有关社区立法和明确界定社区内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做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

1、明确社区治安的目标,并加以实现

对社区进行明确的目标规划并指导社区制定实现目标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对构建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社区治安管理者,都应当利用多种手段宣传社区建设及社区警务的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区警务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和帮助社区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整合社区的资源和力量,积极维护社区治安,防范、打击社区犯罪,从而减少社区治安问题,避免或尽量避免案件的发生,降低社区犯罪率。

2、开展各种“社区共建”活动,着力发展各类“志愿者”,建立各种形式的社工队。社区治安管理者要主动与社区居民联系,为防止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事件与案件的发生,共同发展各类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和社区和谐的社会活动,如:开展社区普法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帮助社区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制定和实施本社区发展规划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年度工作计划等;开展“法律走进社区生活(或学校课堂)”活动,为青少年和广大居民提供学习法律、参与社区治安的机会等;制定和实施《社区资源共享公约》或《社区资源共享承诺书》,优化整合社区建设项目和资源,循序渐进地办好与居民利益和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社区服务、资信、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和宗族观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另外,社区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建设志愿者活动,发动居民以适当形式在节假日、周末参与社区建设;等等。这样既可以为社区治安建设融入新力量和新思维,又可以为居民提供参与和了解社区治安的窗口,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3、开设社区法制教育业余课堂,帮助居民解决内部摩擦,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青少年犯罪日益猖獗、社区犯罪成为社会犯罪重点的今天,社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设法制教育学校,聘请学校教师、社会公益人士等,针对家长如何教育子女、社区居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邻里之间如何相处等,指导家长建立科学的子女教育观,引导居民形成宽松、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对具体的家庭个案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他们维护社区稳定的法律意识。

不断加快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加强社区公众治安意识的培育和提高,并通过社区治安成果的积累逐步推动犯罪防控社区化的进程,才能确保社区治安文化的丰富和健全。在社区公共生活中,一方面要真正实现立法、司法与用法相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有效地引导社区公众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敢于、乐于、善于运用法律解决涉及权利、义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的长期的公共选择,可使社区公众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社区治安文化(实质是法治文化),并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社区治安行为。

(二)加强社区警务建设,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

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中,警察根植于社区又超越于社区,拥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其基本责任是管理社区治安事务,所以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是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之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的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也是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支撑。2002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派出所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国公安机关应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力争到2004年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现今随着“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社区警务和社区犯罪防范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警务工作的战略性转移。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及主管领导应对社区警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把社区警务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改革措施来抓。要在财政上保证社区警务资金的安排,在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上作出相应调整,在人力投入上予以最大的支持,以保证各市各区有合理的警力。同时,要对公安机关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证警务改革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避免失误。

其次,要做好社区警务规划,合理配置社区警力。在当前社区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地做好警务人员的合理配置,注重警务工作的科技投入和信息化的建设。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改变社区犯罪防控要素的组合形式,提高社区犯罪防控的效率及社区治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提高社区公众对本社区内违法犯罪的免疫力和对本社区所遭受的“外侵”性违法犯罪的抵御力(预防、发现、警示、对抗、处置等能力),使社区形成犯罪防控的技术网络。

再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收集国内外社区警务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结合不同社区的情况推广使用。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自身经验,加强内部交流和培训,以保证社区警务人员知识够用,素质过硬。

(三)建立健全社区犯罪警民联防体系,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是建成警民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此,我们要尽快形成五个体系,构建四个网络,完善三个机制,强化两项管理,使社区警务能够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所谓“五个体系”是真正形成并科学运行“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创新体系--公安高等学校治安创新体系--社会科研机构公共安全创新体系--社区治安创新体系”一体化的社会治安创新体系。“四个网络”是指社区治安防控网络、社会面治安控制网络、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临界地区的治安防控网络。“三个机制”是指信息共享机制、高效、权威的指挥调度机制、以及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两项管理”是指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上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是维护社区治安、防控社区犯罪的关键。因此,要做到以下基础工作:

1、依托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工作。街道办事处具有辖区管理的法定资格,具有政府派出机关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最为接近社区组织机构的特点,所以它可以起到协调、管理等基层政府的作用,可以调动区内不同级别、不同规模、不同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力量参与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建设。

2、根据社区科技防范不足的特点,鼓励社区及社区成员配备技防设施,构建技术防范网络,充分借助科学技术来防范违法犯罪。

3、对一些特别问题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研究,比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社区警务的关系,出租屋治安问题的业主责任,复杂治安场所的控制等。

4、加强警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比如:社区民警根据收集掌握的信息,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对实有人口的管理和社区治安管理;强化社区民警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与社区公众建立亲密伙伴关系和警民鱼水关系,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入的“十一五”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和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系统将是今后我国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长期任务。只有加强社区法治建设,才能实现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的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促进社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从而面对新形势形成新的犯罪防控思路,构建出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犯罪防控系统,推动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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