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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1 10:11:19

团体保险论文

团体保险论文篇(1)

团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团体保险论文篇(2)

一、引言

任何类型的企业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集团企业从单体企业发展而来,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不仅具有单体企业均具有的投机性、综合性和分散性等特征,同时具有“牛鞭效应”、系统性和动态性等特征。因此,集团企业尤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二、研究框架设计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以系统论为理论指导,应用规范研究方法,设计相应的研究框架。

首先,确定研究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定了研究问题,即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研究。以集团企业财务风险为研究对象,研究包括全部管理层次和实施要素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丰富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理论,并为集团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实践提供借鉴作用。其次,根据系统性原则、环境分析起点原则等,构建包括目标层、管理层和基础层三层,涉及管理目标、实施主体、程序方法、保障体系和管理基础五要素的集团企业财务管理框架。最后,对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三层五要素进行了系统分析。

三、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应遵循的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系统论的思想是指导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理论。系统论强调整体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系统是由各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系统的各组成要素是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系统论强调目的性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功能的发挥而实现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而系统功能的发挥又与系统的组成及结构有很大关系;系统论强调整体优化原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系统整体性能是否最优会受到该系统组成管理要素及要素间关系变化的影响,若想发挥系统的最优性能,就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系统组成管理要素及管理要素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优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系统整体性能的目的。

(二)环境分析起点原则

环境分析起点原则从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和任务环境分析开始。按照系统理论思想,既然要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它就有边界,边界外面就是环境。任何活动的实施都是在一定环境下进行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活动具有主动适应环境并受环境影响的双重特性。

众所周知,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受集团企业战略目标统驭的,制定集团企业战略目标是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只有进行环境分析,才能知晓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所面临的迫切形势,以及所面临的优势和劣势,然后利用环境造成的机会,回避环境造成的威胁,发挥自身优势,回避自身劣势。所以,确立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时,必须以环境分析为起点。

(三)目标导向原则

目标导向原则是指我们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时,以确立的目标为导向。目标是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方向、也是评价管理效果的依据。我们应该以目标为导向确定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主体、活动和保障措施。当然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实施目标和集团企业战略目标应保持一致,这是由环境分析的结果确定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的一部分,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可能会面临不同的问题,因此需要以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为目标,保持两者目标的一致性。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是指我们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时,在确定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主体、活动和保障措施,以实现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时,要立足于我国的现状,根据我国国情,而不是一味地照抄照搬国外的做法。当然,我们构建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可以随着环境而变化、调整、优化,是适应环境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要求我们能够根据环境变化及时改变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成要素,针对环境保护目标中出现的新的问题不断完善模式。目前,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面临的环境发生着非常迅速、异常巨大的变化,这对我们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根据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层次和目标,明确主体、完善活动、健全保障体系、优化实施基础,合理保证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实现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整体目标。

四、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要遵循系统性、环境分析起点、目标导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我们构建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分为三层结构框架,即目标层、管理层和基础层,如图1所示。

五、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要素分析

(一)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是企业通过财务风险管理达到的目标,是我们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根本出发点和核心。我们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时就必须从管理目标出发。在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中管理目标属于目标层的要素。管理目标是在确定企业战略目标的基础上,考虑了企业使命和风险承受度后制定的。当然,目标应该从上向下层层分解,每一层管理主体都负有与其权责相对应的目标、指标和考核标准。

(二)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程序方法的实施者或者参与者,是指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实现目标的主体。众所周知,任何实施行为必然包括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主体、活动和控制系统。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也是一种实践活动,这种活动的主体也是有意识有能动性的人,但是人是处于不同的组织中,根据各自组织的权责实现人的意志。所以,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级组织中的人,这些组织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部门、岗位、子公司等。

责任主体是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核心力量,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站在所有者角度,通过有效管理所有者的财权,对集团企业财务风险进行管理;董事会是集团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同样是经营者财务监督体系的核心和最高层。董事会从行政者的角度,通过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有效性,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管理;监事会是公司的司法者,在财务风险管理领域,监事会应当全而了解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现状,跟踪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完善内部控制所做的相关工作,检查和研究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既定财务风险管理政策和原则的行为;总经理及其集体是公司经营管理最高执行层。从日常财务监督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看,总经理及其集体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财务风险控制政策,制定财务风险控制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及时了解财务风险水平及其控制情况,并确保集团企业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度量、控制财务风险,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价财务风险控制的效果和效率;部门主要包括财务风险控制部门、财务控制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企业所有岗位能够实施或者参与财务风险管理的人,都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通过各自职责的履行情况,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管理。企业所有岗位都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之所以把子公司单独列为一个责任主体,是因为集团企业所属的子公司往往也存在背离母公司的倾向,从 而使母公司面临失控,导致财务风险。

(三)程序方法

程序方法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责任主体所表现的行为集合,表现为责任主体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行为举动,同时也是控制系统主要监督、控制的内容,包括规范的财务风险管理基本流程。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程序方法至少应该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应对和管理评价等。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实现的效果和效率是由责任主体实施程序方法的效果和效率决定的,我们必须加强责任主体实施程序方法的引导、控制和评价,以便使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朝着有利于管理目标去组织、贯彻和实施。

(四)保障体系

保障体系是保证各责任主体按照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流程来实施管理的程序方法得以落实的制度、机制和手段。保障体系是连接责任主体和程序方法的桥梁,是责任主体和程序方法的信息传递和沟通体系,是责任主体实施程序方法的保障机制。没有健全、有效的保障体系,仅仅依靠责任主体的程序方法,很难保证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所以我们要建立、健全责任主体实施程序方法的保障体系。本文构建的保障体系包括:完善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系统、开展信息化、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等。

(五)管理基础

管理基础是企业有效实施财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管理环境,是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客观环境和经济基础。任何责任主体、程序方法和保障体系都不可能脱离实际而存在,只有立足于实际,具体分析管理基础,才能制定有效的程序方法,实现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环境的优劣和优化程度,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程度之大有时超过我们的想象,一些企业破产、失败、出现严重财务风险,表面上是风险管理不力,但部分根源在于管理基础恶劣。本文认为框架的管理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正直诚信原则和道德观、财务风险管理哲学、企业的组织结构、责任的分配和授权、员工能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人力资源政策、错弊和报告、企业文化等。

六、结语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框架分为目标层、管理层和基础层三个层次,包括管理目标、责任主体、程序方法、保障体系和管理基础等五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系统。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必须构建一个框架,通过综合治理方能取得成效。

团体保险论文篇(3)

一、引言

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WTO),在日渐开放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国内保险业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保险集团的相继组建是一个重要标志。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保险集团化运营便于发挥协同效应,能为获得规模经济优势和业务扩展优势提供有利的组织条件,隔离不同业务单元的风险,从而增强抵抗行业和集团系统风险能力,同时能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自2003年几大保险公司陆续实行集团化经营起已有9年之久,集团化经营对我国保险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从国外文献研究,Rai利用 1988-1992 年106 家保险公司的数据表明大公司存在规模经济现象。Cummins等研究表明兼并对美国寿险企业效率的提高产生了积极作用。Meador等用效率分析法对美国寿险业产品多元化的效果进行评估,认为产品多元化程度高的公司通过共享资源以及面对经营条件变化快速在各个产品类别之间调整资源投入能够获得更高的成本效率。Cummins等用数据包络分析法评估了1993年~1997年间 817家保险公司的效率分数 ,发现专业保险公司绩效更优。Fuentes等研究表明混业经营可以获得比专业经营更高的技术效率,但是没有具体针对保险集团与规模效应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文献。

从国内文献研究看,顾启圣的研究得出股权结构、高阶主管薪酬与经营效率之间的关系。候晋、朱磊的研究表明导致保险公司效率低下的原因是规模不佳,投资环节薄弱等。黄薇的研究表明集团化控股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对保险机构的成本和利润效率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肖志光用资产利润率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基本指标,回归分析得出我国保险集团不仅没有产生显著的协同效应,且对规模经济效应产生消极影响。解强、陈月、江生忠分别用DEA和Malmquist指数对欧、美、日、中国台湾18 家金融集团效率及变动趋势进行了研究,表明保险资本为主的综合经营保险公司效率最高。许莉运用DEA方法和Malmquist 生产率指数对国内4家保险集团的经营效率分别进行了静态评估和动态评估,发现其技术效率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但全要素生产率在集团化后普遍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创新水平下降。

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涉及集团化经营与保险市场经营绩效关系的研究甚少,且都存在可改进之处:黄薇从成本和利润的角度研究集团化经营对保险业的产生影响,但选取的指标未剔除资产规模的影响;肖志光以国内保险市场为研究样本,但未进行动态测度;解强等学者的研究样本分布在美、日、欧及中国台湾四处,样本选取过于分散;许莉学者的研究样本集中于国内四家保险集团,样本容量过小。为克服以上问题,本文将从实证研究角度,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和Malmquist 生产率指数,充分利用国内保险公司的样本数据,引入集团化因素,实证考察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对现有保险集团的经营效率进行评估,以期为保险市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保险市场绩效的提高提供理论依据,并为政府进一步制定和调整保险产业政策及监管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二、模型、样本、数据

1.Malmquist指数模型

本文采用基于DEA模型的Malmquist指数的方法,来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效率的动态变化特征。Malmquist指数由瑞典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Sten Malmquist于1953年提出,用来分析消费约束在不同的差异曲线上的移动。而Caves et al(1982)则首先将 Malmquist指数应用在生产率变化的测算中,提出在多投入产出条件下,基于投入的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可以用malmquist指数来表示。此后,该理论与Charnes et al(1978)建立的DEA理论相结合,在评价行业中企业效率的动态变化的研究领域被广泛采用。

Fare et al(1994)定义了一个基于产出的Malmquist生产力指数如下:

进一步,在放松式(1)和式(2)的固定规模报酬假设的情况下,Malmquist指数还可以描述变动规模报酬的情形,进一步将技术效率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变化和规模效率变化,如式(3)所示。

上式中,下标v表示的是规模报酬变动的情况,c表示的是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第一项表示在规模报酬变动情况下的纯技术效率变化,第二项表示规模效率变化,第三项与式(2)同,表示技术变化率。

本文在规模报酬变动的假设下考察样本效率的动态变化情况。

2.投入、产出变量的选择

投入产出变量的选择是DEA测算的关键所在,选择投入产出指标的首要原则是反映评价的目的和评价的内容,同时还应兼顾重要性原则和可获得性原则。目前,对于投入产出变量的选择方法主要有生产法、中间媒介法、资产法、用户成本法、价值附加值法等。

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业,其投入和产出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投入和产出难以准确计量,学术界对于保险公司投入和产出的定义也没有较为一致的看法。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来看,其作为一般企业,利用资源投入产出保险产品及服务,同时其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利用预收的保费收入补偿未来的赔付支出及保险金给付支出。基于对保险公司上述两种作用的不同理解,本文在中介法和生产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公司投入和产出特征和现有数据的可获得性,将投入指标界定为固定资产、业务及管理费用以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三个变量,上述三项投入指标包括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的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投入。其中“佣金支出”项目为保险公司支付给外勤人员的费用,为保险公司劳动力投入的一方面,而“业务及管理费用”项目则包含了保险公司内勤人员的工资给付,为保险公司劳动力投入的另一方面,两者共同作为保险公司劳动力资源投入的衡量标准;此外,“手续费”、“业务费”及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费”则构成了保险公司经营实践中的主要成本投入,因此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业务及管理费用”项目共同纳入投入指标体系;而固定资产项目则体现保险公司的资本投入,也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固定成本,与实收资本相比较更具稳定性,因此本文将“固定资产”纳入投入指标体系。上述三项指标包含了保险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在选择反映“劳动力要素投入”的变量时,国内外研究者主要使用两类指标:劳动者人数和劳动者收入。恽敏、陈璐等均将“保险企业职工人数”作为投入指标来衡量保险公司劳动力的投入,而后者则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差,故选用者相对较少。但本文通过相关分析得出,“保险企业人数”与“投资收益”、“保险业务收入”的相关性极低,因此,为了保证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构建的相对合理性,本文选取的投入指标中不包括“保险企业人数”,而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两项简介体现劳动者收入。下表是本文选取的投入产出变量Pearson相关系数列表。

表1 2005—2010年34家样本保险公司投入产出变量Pearson相关系数

承接上表1:

注:1.“**”表示相关系数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2.上表投入和产出变量数据取自2006年—2011年的《中国保险年鉴》.

由表1可知,本文选取的投入变量和产出变量间具有高度的线性正向相关性,且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显著相关,由此,本文对于投入指标与产出指标的选取具有合理性。

3.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32家保险公司作为实证样本,考察期限为2005—2010年。该样本包括5家保险集团、24家法人公司、1家外商独资子公司和2家海外集团在华分公司。其中,5家保险集团为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保集团、平安集团、阳光集团;1家外商独资子公司为皇家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家分公司为德国安联集团下属的安联保险广州分公司(于2010年10月改为独立法人机构)、美国友邦保险集团下属的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后文研究的需要,本文把样本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2个群组,一是包括人保、国寿、太保、平安、阳光的5家保险集团公司,二是包括民生人寿、华泰、泰康等27家非集团公司。

选择以上样本及样本区间的初衷在于:一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观测值以反映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现状;二是为了考察尽可能长的时间跨度以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动态变化过程;三是为了使模型检测结果更符合实际以解释保险公司实际的状况。在上述三项指导原则下,本文将2006年《中国保险年鉴》中收录的所有保险公司作为待选样本,去除缺少财务报表的公司、2005年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影响Malmquist指数输出结果的公司,最终将其中的32家保险公司作为实证样本。

本文样本数据来自《中国保险年鉴》(2005-2010)、《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0)。下表是本文所选取投入产出变量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反映样本数据的基本数据特征。

表2 2005—2010投入产出变量的数据特征描述

注:1.上述数据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2、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5-2010)、《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0)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使用Deap2.1软件进行分析,由于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出不可控而只能控制投入的多少,因此本文采用投入导向(input-orientated)的方式核算;此外由于本文考察的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本文在规模报酬可变情况下求得结果。

1.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总体变化特征

本文以32家保险公司的资料为基础数据,采用DEAP2.1软件计算得出2005-2010年度Malmquist指数及其分解,详见表3.

表3 2005-2010年度中国保险业平均Malmquist指数及其分解

由表3可知,32家样本保险公司在考察期2005-2010年平均全要素生产率为1.123,这表示2010年较2005年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改善上升了12.3%。再来看全要素生产率均值结果的分解,本文研究结果显示,全要素生产率改善的贡献来源为技术变化(techch),它在2005-2010年期间动态变化的平均值为1.133,改善上升了13.3%;而技术效率变化的动态平均值为0.991,其均值下降0.9%,其中纯技术效率变化动态均值上升了1.0%,规模效率动态平均下降1.9%。这表明我国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总体的提高主要是由于技术的改进,而不是技术效率的提高,而技术效率的退步则主要受规模效率下降的拖累。这一结论基本同于赵旭所分析的11家保险公司在2000-2004的结果。

研究期间32家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截止至2006年,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全部完成,保险公司的改制为中国保险业整体带来了经营效率的改善。(2)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基本结束了入世过渡期,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和保险产品,促进了国内保险公司的技术进步以及保险市场结构的优化,从而带动国内保险也经营效率的提升。(3)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我国保险业开始打破垄断格局,2005—2010年市场集中度指标(CR4)分别为0.54、0.60、0.52、0.32、0.44、0.33,竞争的加剧带来的资源的更优配置,带动经营效率的提升。

2.保险集团与独立公司全要素生产率变化对比分析

本文所选的32家保险公司在2005-2010年期间表现各异,上文可知我国保险业在这6年期间总体上实现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且这种增长来源主要在于技术进步。那么,保险集团与独立公司在经营效率变化上有何不同?保险集团在全要素生产率改善方面是否优于独立保险公司?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下文作了几项基本的统计分析:一是保险集团与独立公司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指标平均值对比;二是实现效率改善的保险公司中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效率的分布统计;三是未实现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效率改善的保险公司的数量统计。

从上表4家保险集团的均值表现来看,保险集团在2005年到2010年期间实现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度提升,具体上升幅度为24.8%,而其贡献来自于技术效率和技术的双重进步,其中技术效率上升幅度为5.9%,技术进步上升幅度为14.9%。27家独立保险公司在2005年到2010年期间同样实现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但增长幅度仅为保险集团公司增长幅度平均值的一半。从其分解指标来看,27家非保险集团公司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仅依赖于技术进步一方面,在技术效率上,6年期间下降幅度为33.8%,下降幅度较大。由上述结果可初步得出结论:保险集团相较于独立公司在全要素生产率的改进方面更为明显,且其改进来自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进步两方面。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保险集团还是独立公司,在规模效率上都未实现提升,其中保险集团下降4.3%,独立公司下降7.9%,可见国内保险公司虽然实现了规模的增长,但并未实现规模效率的递增。

表5 tfp改善的公司中按来源分布

从表5结果来看,5家保险集团均实现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改善。在tfp改善的26家保险公司中,其中25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技术变化指标上的改进,而仅有15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技术效率指标上的改进,其中包括3家保险集团,占比为20%,这一比例大于保险集团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值,说明在实现技术效率进步的公司数量上,保险集团公司贡献相对较大。此外,3家保险集团(人保、国寿、太保)实现了技术变化和技术效率的双重改善,占技术与技术效率双重改善公司总数的21.43%,而样本保险集团总数仅占样本总数的15.625%。另一方面,在技术效率改善的15家公司中,多数公司有着纯技术效率的改善;7家保险公司达到了规模效率的改进,其中集团公司占0家;两者都对技术效率改善作出贡献的公司有4家,其中集团占0家。可见保险集团在规模效率还有待改进。

另外,根据上文表3结果显示:5家保险集团2005-2010期间全要素生产力均值分别为1.478、1.477、1.151、1.051、1.114,大多高于34家样本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均值。再从全要素生产率的分解来看,5家保险集团的技术效率动态变化均值分别为1.223、1.194、1.028、0.914、0.936;技术变化动态均值分别为1.208、1.237、1.120、1.149、1.190。上述结果显示,除了平安集团和阳光集团,其他三家保险集团均实现了技术效率进步和技术进步双重进步。

上述结果显示,保险集团在经营效率的改善方面优于独立公司,但值得一提的是其技术效率的改善主要来自于纯技术效率的改善,5家保险集团公司均未实现规模效率的递增,仅有人保和国寿两家公司规模效率保持不变,其他均有所退步。

从表6结果来看,在32家样本保险公司中,有15家保险公司受技术效率退步的拖累,其中保险集团公司占2家,这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在技术效率方面的改善存在不足。进一步分析,在技术效率未改善的保险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保险公司受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的共同拖累。从上表统计可知,指标未达到改善的公司中,保险集团占比均小于保险集团总数占总样本数比值,可见保险集团在经营绩效的改进方面表现更好。

综合以上分析结果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保险集团在经营效率改善方面有较大的优势,5家保险集团全要素生产率的平均值为1.248,比32家样本公司总体平均值高12.5%,这表明集团公司带来了中国保险业经营效率的总体提升,由于集团公司具有更强的资金实力和资源获取渠道,在资源配置、技术创新等方面均具有优势,因此保险集团在经营上更具有效率。从上述数据也可以看出,集团化经营并不一定带来规模效益,人保、国寿、太保、平安、阳光五家集团公司在2005-2010期间均未实现规模效率的增长,其中太保、平安、阳光更是出现了规模效率的下降,但相较于独立公司而言,保险集团规模效率下降幅度相对较少。

四.本文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2005-2010年国内5家保险集团及27家独立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考察两种类型的公司在经营效率变化上的不同,从而探究集团化经营对中国保险业经营绩效的影响情况,主要获得结论如下:一是在考察期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呈增长态势,且主要来源于技术进步的贡献。二是无论从均值角度考察,还是从数量统计角度考察,保险集团在经营绩效改善上均优于独立保险公司。三是保险集团虽然在效率改善上更为明显,但在规模效率上并未实现增长,但相较于独立公司而言,保险集团在规模效率下降幅度上相对较小。根据以上结论建议:一是国内保险市场长期以来施行粗放经营、独立经营和分业经营,导致一定的效率损失,应该向综合经营模式转换,适度的扩张规模和多元化经营。二是保持技术上的革新,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和业务经营方式创新,在生产效率方面更应该合理资源配置、科学管理等。三是改善保险市场结构,向垄断竞争模式转变,打破保险市场进入退出壁垒,竞争的加剧带来的资源的更优配置,带动经营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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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篇(4)

财务风险存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中,经济形势时刻变化,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财务风险无论是在重要性还是在危险性上都相对较为突出,重视财务风险是企业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因此如何控制财务风险被学者广泛论述和研究。集团企业的规模大,层级体系多,财务风险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大。二十世纪初,世界著名集团公司相继破产,如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日本八百半公司、美国投行贝尔斯登,集团企业内部和外部因素都有放大财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同时,美国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及中国德隆集团的破产也足以让我们认识到集团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健康的财务框架增加企业提高其面对风险处理的能力,财务风险框架的建设应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财务管理强调其整体性,其组成要素共同支撑其财务系统运行,各组成要素是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影响企业财务的各组成要素互相关联、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二)环境分析起点原则

首先要阐明什么是环境,前面提到要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那么既然是框架它就存在边界,边界之外的因素就是环境。环境分析是每个集团企业制定其战略目标前的必须课,战略目标的的基础就是环境分析。本文所谈到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服从集团企业战略目标,两者具有一致性。

(三)目标导向原则

目标导向原则是指我们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时,以确立的目标为导向。我们应该以目标为导向确定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主体、活动和保障措施。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的一部分。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成要素依据企业环境变化而变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要求企业根据环境变化对框架构成要素进行重新评估、分析,要求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要立足于国家现状,依据国情,而不是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实施措施或框架结构,并且有针对性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目标中出现问题。

二、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本文的框架是具有内在一致性、按照一定逻辑组成的一系列要素的集合,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参照蓝图。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理论框架的落地需要实施框架来切实解决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实施问题。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三层结构:

(一)目标层。目标是指导实施层依靠目标层进行指导,也是其参考的的重要依据,最终也是企业实践活动的最终归宿。集团企业的行动方向就是既定的目标,对其行动成效的考评依据也是其目标是否实现,无具体目标的行动没有任何实施价值,没有目标的实施活动也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实际效果和提升多少效率。企业按照环境分析起点原则进行分析、制定目标,选择其中切实可行的目标,这就是目标层构成的要素。目标包括具体目标和战略目标,不同结构层级责任主体的目标为具体目标,战略目标则是企业层的整体、长期的目标。

(二)管理层。程序方法、责任主体以及保障体系等是管理层的组成要素,目标层进行的实践活动具体体现在管理层。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核心部分就是管理层。基础层的支持和保障是管理层存在基石。目标层是管理层方向,受制于目标层,但其存在对目标层层级目标的实现起决定性作用。管理层是基础层和目标层之间连接的桥梁,是基础层的现实表现和目标层的具体实践。

(三)基础层。基础层是整个过程的基准点,即企业所开展的所有管理活动都是为了从目标的建立到目标的完成,从实际出发所建立的基础层,是构建整个框架的基础,基础层体现了企业目前面临的显示情况和实际状态。管理层为基础层提供保障和支持,同时基础层也限制和制约管理主体、保障体系和管理活动。

三、结语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无处不在,财务管理复杂多变,我们必须构建一个框架,完善整个系统进而通过规范的体系进行综合治理。企业要达到有效、高效管理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的效率和效果紧紧靠责任主体落实财务风险管理流程和实施程序方法很难完成,我们通过构建目标层、管理层和基础层三个管理层次,这其中又包括五个要素,分别是责任主体、管理目标、保障体系、程序方法和管理基础。三个层次与五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从而预防企业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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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5-0113-03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渐放开,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8年我国保费收入超过韩国,成为亚洲第二大保险市场。但是中国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过低,保险业发展依然不够充分。特别是保险业营销团队大多只注重短期行为,极大地损坏了保险业及其营销团队的形象。保险业的营销团队担负着为企业直接创造效益的责任,建设好一支高效、忠诚、团结和专业的营销团队,是保险业开拓和占领市场的基石和利剑,也是保险公司获得持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随着营销团队在保险营销业务运作中发挥的作用越发重要,关于营销团队管理的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二、保险营销渠道团队管理理论研究

阿尔钦与德姆塞茨(1972)第一次把研究单个营销员转为研究团队,并提出赋予监督人剩余索取权将有利于解决团队成员中“搭便车”的问题。霍姆斯特姆(1982)指出,委托人在团队当中起到打破预算平衡的约束范围而不是监督作用。麦克阿斐与麦克米伦(1991)着重对团队在生产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的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Hambrick(1995)认为,复杂环境下的管理者在作决策时要面对大量的信息,需要具备多种技能和大量的精力。并指出群体决策明显要优于单独决策,成立管理团队已成为当今保险企业高效运作的不二选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关于市场营销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尤其在渠道管理研究方面取得不少成果。刘志平等(2004)指出,营销渠道与供应链管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该并重。周筱莲(2004)对渠道冲突的内涵和产生的根源做了详尽描述。华如兴(2005)指出,在营销团队内部也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指导小组”,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老销售人员负责对新入公司成员进行传、帮、带。待新人完全熟悉业务流程后,使其成员则完全融入团队之中,指导小组即完成任务,史亚楠(2010)指出,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营销团队的作用不容忽视。如何依靠人才激励机制来激发营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更大的潜能,增强营销团队的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已成为企业管理者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王弢(2010)指出,销售团队的管理,归根到底是对销售团队成员的管理。成功的销售团队管理取决于团队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对管理方式的适当应用,以及管理者对公司整体目标的把握和其与各部门配合的密切程度。肖康(2011)指出,企业营销成败的关键是企业营销渠道团队管理。在营销过程中团队成员间应有效沟通、分工、合作和共同进步,形成一个目标明确且有战斗力的团队。

许多学者同样对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解少锋(2005)指出,保险公司抛出丰厚的佣金,推出“血缘”和“1+1”增员法,使保险营销人员只经过简单的培训便上岗。邓旭东,徐蓓(2004)深入探讨了在寿险营销团队管理实践中,如何建立结构多元化、形式多样的复合激励机制,科学和艺术地实施有效且持续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创造出营销团队整体的优秀业绩,从而有效实现营销团队的整体目标和员工的个人目标。张桥云(2004)指出,营销团队现存的激励依赖症令我国保险业陷入发展困境。目前,保险营销团队中存在着一个严重“人人要激励、事事要激励”的“怪圈”,尤为严重的是,营销团队管理者也在助长这种不良风气。

三、我国保险营销渠道团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且日趋严重,损坏了保险行业信誉,破坏了保险市场环境。保险营销团队的管理亟待完善和规范。保险营销渠道团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销色彩浓重

由于规范保险市场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由于很多保险公司给出丰厚的佣金,并推出所谓的“血缘”和“1+1”增员法等传销色彩浓重的营销手段,业务员所承揽的保险业务大多来自于亲戚和朋友,营销过程往往夸大保险项目的功能,而投保者对投保细则不甚了解。保险公司盲目追求市场占有率,在增员中采取不限量、不求质,不考虑销售人员工作效率的人海战术,使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受到极大的干扰。

(二)管理模式粗放

我国保险营销团队管理模式过于粗放,主要表现为:1.佣金的支付形式不合理,其单纯按保费收入为基准发放佣金的形式,使保险的团队营销人员疯狂追求业绩。2.保险质量低。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业务中实行“宽进严出”的策略。“宽进”是指承保时虚夸产品功能,不考虑消费者利益,保费越多越好;“严出”则指在赔付时把赔付金额压到最低水平,赔付金越少越好。粗放型的保险营销团队管理模式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不信任,进而致使保险公司的声誉日渐下降。

(三)无证从业人员数量居高不下,专业人员流失严重

保险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保险营销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但据保监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9月3日,全国保险营销员超过300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持证人数仅占七成,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只经过简单培训或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保险营销人员大多是非正式员工,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的保险营销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欠缺保险知识,责任心不强。虽然人才流动代表了市场的活跃程度,但企业的发展需要一支稳定、团结和高效团队的支撑。国际经验认为,当企业的人才流动率在5%~15%时是正常水平,而高于20%时则可能危害企业的正常运营。我国保险机构在不断增多,保险营销渠道不断扩大,但高素质营销人员却逐渐减少,形成奇怪倒挂现象。

谢利人博士曾指出,2010年,仅中国人寿对本、专科学历人才的需求总量就达到34万左右。而中国只有约50所全日制高校设立保险本科专业,毕业生每年约4000人左右。就保险从业人员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国不到美国的1/10。保险人才供给不足,造成保险公司之间激烈地争夺人才,导致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加剧。保险营销人员不稳定性增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对保险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使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难度增大。因此,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成为保险公司营销渠道团队管理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四)营销渠道不畅,营销效率低下

目前国内保险业盛行的个人营销已成为保险业的营销主渠道,个人业务已占整个保险规模的80%。但这种保险人弊端逐渐显现,最大的问题是保险公司招揽业务时采用“人海战术”,很少注重营销人均生产力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改善,造成保险营销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陷入到“大量增员—强化培训—急促上岗—迅速流失—大量增员”的恶性循环之中。例如:2005年寿险公司退保金额同比增长56.18%,退保率为3.78%;截至2010年末,寿险公司退保率为2.31%,虽有所降低,但其中中资寿险公司退保率为3.51%,外资寿险公司退保率为1.79%,国内保险公司的退保率仍居高不下。这种营销方式带来了内部治理困难、经营成本激增、展业效率较低等一系列的问题。

(五)营销团队文化建设落后

团队文化是指团队成员在长期互相协作、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工作方式和行为准则的集合体。团队文化建设是企业营销团队建设的基石,完善的团队文化是营销团队取得较高业绩的基础。优秀的团队文化具有号召力,能够将团队成员有效统一起来,为共同的目标奋斗。我国保险营销团队普遍存在“团队文化模糊”的现象,导致营销人员对市场的把握、营销方式的应用都难以满足保险营销实际工作的要求。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保险营销团队的文化建设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所以必然影响到团队的营销业绩。

(六)销售团队竞争激励机制不健全

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励员工,使之保持高涨的工作积极性。只有激发保险营销团队人员的内在动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险营销团队才能够不断创造佳绩。除了在佣金收入、各种福利等物质方面激励团队员工外,精神层面的激励也极为重要,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个人发展和对成功的需要上。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营销团队尚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严重影响了团队人员聪明才智的发挥。

四、完善保险营销渠道团队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稳定营销团队

保险人才流动频繁、流失严重一直是困扰我国保险业的难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须加快保险业的规范性建设,引进和完善人才管理机制,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着手,稳定保险营销团队。

1.加快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我国现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造成了保险营销团队成员社会地位不平等,不利于个人发展。首先应把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纳入公司的正式员工中进行管理,给销售人员以归属感;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如实行股权激励等使保险营销人员拥有主人翁精神,建立其与公司同生存、共荣辱的使命感。

2.实行竞业禁止。由于保险业的范围较窄,销售人员行业内部的流动性较大,并且这些流动的人员手中掌握着大量商业信息,他们可能给原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竞业禁止规则,规定保险销售员工的离任条件,尽量避免员工的恶意跳槽,保证员工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

3.完善保险业营销管理制度。加强营销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力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准入条件,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制度落实到营销增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加强对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确保团队人员的素质与时俱进。

4.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稳定营销队伍。绩效考核是体现营销团队能力的指标体系,也是衡量业绩盈亏的重要手段之一。绩效考核的指标是否合理与营销团队的稳定、团队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度紧密相连。所以要制订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注重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的统一,调动团队所有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5.优化团队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险公司不断增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和管理操作,优化团队的人才结构,减少保险公司营销团队由于人员过度流动而耗费较大的投资成本。

(二)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提高营销团队绩效的不竭动力。激励的形式一般包括动机激励、目标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危机激励和自我发展激励等。管理中应多种方式并用,起到提高团队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1.物质激励。物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人类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是每个组织发展的原始动力。因此,保险营销团队要常常根据保险组织目标与工作计划设计各种物质奖励方案以激发团队人员斗志,提高业绩。

2.精神激励。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们对物质的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后,对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名誉地位和个人成就等精神需要就会凸现出来。保险公司若不能适时地满足营销团队员工的这些需要,就会造成激励机制的结构性缺陷,打击团队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精神激励通常包括尊重激励、荣誉激励、感情激励和文化激励等各种方式。

3.危机激励。在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向团队人员灌输危机意识,让其在潜意识中存在一种危机感。使所有团队成员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始终保持这种危机感,不断追求新的目标,有一种永不满足的饥饿精神。不进则退的危机感会使保险营销团队的个人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保持拼搏精神,从而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4.自我发展激励。实现自我价值是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的高层需求。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良好的团队环境,使“英雄有用武之地”;也要积极保护团队成员的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树立保险营销的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对营销人员实行激励机制时,也要同步进行严格的管理。高素质的营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三)建设团队文化

团队文化是一种深层次的价值认同。由于保险营销团队各具特殊性,往往很难找到可以遵循的规则。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建立的团队文化必定会引导团队走向成功。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性企业,其营销团队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通过对企业的文化认同,确立团队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四)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人力资本价值

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指对团队人员进行普通教育和培训等旨在提高人力资本存量的资本性支出行为。其中,核心内容应针对保险公司团队营销人员的职业生涯和发展路径进行常态的和大量的教育投资和培训投资,这对现代保险公司营销团队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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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篇(6)

李成林同志一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之后,他在局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积极参加局里的集体学习,而且还坚持个人自学。在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上下功夫,联系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实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在工作中敢于创新,探讨新时期社会保险工作的新路子,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助手。

李成林同志学习“三个代表”不满足于认识理解,而且还认真钻研,进行理论探索,撰写学习“三个代表”的心得体会和论文。××年,他积极参加地委宣传部举办的“三个代表”理论研讨活动,他根据局党支部的安排,执笔撰写的《实践“三个代表”,加快劳动保障体系建设》的论文在评选中获优秀论文奖。他结合社会保险工作改革的实践撰写的《浅谈非公有制经济参保的难点与对策》,在自治区劳动学会研讨会上交流,并入编年度论文集,中国劳动保障报在重要位置刊登,既交流了社会保险工作改革的经验,又为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赢得了荣誉。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先教育的有关文件、资料,提高参加保先教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按照保先教育的要求,认真做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增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增强党的宗旨观念,认真写党性分析材料,查找自己的不足,切实进行整改,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在任团支部书记期间,在局党支部的领导支持下,他结合新时期团的工作任务和本局工作的实际,带动青年团员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当好助手,发挥团的生力军作用。积极开展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通过外塑形象,内强素质,增强了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既提高了团员青年的服务奉献意识,又促进了青年团员的成才。由于工作出色,他所带领的团支部中有一名维吾尔族青年团员被命名为优秀团员,受到地区团委表彰;一名女团员受到地区妇联表彰,被命名为巾帼标兵。在创建市级、地区级文明单位工作中,李成林同志加班加点整理创建工作资料,并走访有关单位,学习创建工作经验,为创建文明单位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特别是在××年月,局办公室主任被地委组织部门选派上海学习以来,在主任不在岗的情况下,李成林同志勇挑重担,负责局办公室工作。虽然是临时负责,为了搞好办公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促使他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论是日常工作,还是维稳值班,他都能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办公室作为机关的枢纽,既要承办政务,办理事务、搞好会务、还要做好服务,工作千头万绪。××年是地区实行目标量化管理考核的第一年,又适逢地区劳动保障系统机构改革。地区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处在机构改革中被撤消,新组建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由原来的差额管理事业单位改革为依照公务员管理局,这无形中又加大了办公室的工作量。无论是将全局目标量化管理目标细化到科室、个人;还是全局二十多号人的公务员职位说明书撰稿、打印、送审、报批、装订等工作都压到了办公室。领导的信任、支持是干好工作的动力,李成林同志忘我工作,不懂就问,向领导、同志请教……。为干好工作,他组织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健康发展。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年年底干部年度考核时,他本人也被考核定等为优秀。

李成林同志勇于改革,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投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参与竞聘上岗。××年月,李成林同志参加了地区统一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他一边做好本职工作,一边积极进行复习,通过笔试、面试、均取得好成绩。经上级组织部门选拔任命他为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他不计个人得失,一头投入工作中。组织任命的局办公室主任由于工作需要,被选派到乌什县阿合雅乡托万克库曲麦村下乡驻村。李成林同志顾全大局,毅然肩负起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三个文明”建设的任务相当繁重,在办公室严重缺员的情况下,李成林同志与办公室其他同志一道,负重加压,与时俱进,共同做好办公室各项管理工作。在××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他所负责的办公室荣获分的好成绩。

为监督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及时正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成立了社会保险稽核科。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李成林负责该科室工作,他一边潜心研究稽核工作业务,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专(兼)职稽核工作队员走街入巷,深入厂矿、企业、市场进行实地稽核,推动了实地稽核工作全面开展。××年,完成社会保险书面稽核,实地稽核面达,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进一步巩固了“两个确保”。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管理稽核中,他对两笔上万元的无印鉴的医疗费用报销发票问题进行查实;××年月,供销学校一名退休人员举报某药店在她的医疗保险手册中多划走元医疗费。李成林和稽核队员经过大量的取证,终于查了个水落石出,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为一名青年干部,李成林同志注重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自觉地做一个学习型的干部。通过函授学习,在取得党校行政管理大专学历的同时,他又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新疆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证。通过长年坚持学习,使他在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上得到了不断提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他积极为党报、党刊撰稿,弘扬先进文化,歌颂新人新事新风尚,为地区“三个文明”建设鼓与呼。××年月,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他的散文作品集《望天山》,该书在××年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十个一”评比中获“一本好书”奖。××年月,新疆作家协会吸收李成林同志为新疆作家会会员。

团体保险论文篇(7)

【关键词】

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原则;方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成长速度不断加快,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尤其在险种创新、精算定价、保险运作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合理的定价不仅是提升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投保人利益,同时使保险公司实现预期效益的有效方法,因而针对险种特征和实际情况进行精算定价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成效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以小额团体寿险为例,对精算定价的原则与方法作如下探讨。

1 小额团体寿险概述

小额保险主要面向低收入人群,是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所收取的小额保费。目前国际上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说法较多,其侧重点与表述方法也有所差别,但绝大多数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均主要包含这几个要点:一是,小额保险面向低收入人群;二是,小额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产品;三是小额保险的保费与成本、期限、承保范围等因素有关。团体寿险指的是以团体为对象,由保险公司为向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所签发的一张总保单。其特点是免体检、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且投保团体需为依法成立的组织,一般不少于50人。综合以上,小额团体寿险即以低收入团体为对象,低保费、低费率的保险品种。

小额团体寿险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小额团体寿险符合基本的保险原理。首先,小额团体寿险通过收集的保费以及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赔偿,以此来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也就是低收入人群所承担的风险,从这一角度来看,小额团体寿险是一种风险管理与控制手段,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途径。此外,小额保险在降低风险事件所带来的损失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一种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手段,而与其他社会福利或援助手段不同的是,小额团体寿险的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资金不是来源于税收,而是来源于投保人所交付的保费,且给付金额也是依照风险补偿原理和保险基本原理而确定和进行的。由此可见,小额团体保险在风险管理角度与经济学角度上都是符合基本保险特征和原理的。

(2)小额团体保险面向低收入人群。

在我国,以农业人口为主的社会低收入人群常常是被商业保险领域所忽视的,许多保险企业都偏向于服务高收入者,而造成小额保险市场开发不足。低收入人群通常对保险的购买能力较低,且往往工作于非正规的经济环境中,因而不但常常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还难以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社会福利与保障,从而造成没有保险可购买,没有社会福利和保障可享受的局面,在风险防范方面严重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措施。小额团体寿险保费低、保障范围广,这种保险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低收入人群只需交付低额的保费就可有效分散和转移自身所承担的风险。

无论从新农村建设、“三农”发展需要来看,还是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来看,强化对小额团体寿险的研究与实践均有着极强的必要性。而精算定价方法是小额团体寿险研究的重要内容,掌握其计算原则、理论、方法是确保小额团体寿险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2 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的原则

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团体寿险和小额保险定价原则,主要需符合以下几点:

2.1 充足性原则

充足性原则是指寿险费率充足,以至于能够补偿可能发生的一切给付及其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由此可见,充足性原则是保险经济关系确定要求的首要原则。如果保险费率不够,会造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缺乏,进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保障寿险费率充足,必须以能够抵补投保人一切可能发生的的给付以及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开支和应得利润为保险费率的最低限额。其中,给付率是指包括保险金和相关理赔费用在内的给付的成本在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实际给付率比预定的给付率大,则说明费率偏低,保险公司必须在其他费用上节省并足以弥补费率偏低带来的损失,才能保证公司的运营,否则将导致公司预期利润降低,严重时导致公司亏损或是破产。寿险公司的预期给付率主要是参考寿险业经验生命表按照预定利率计算的,不同寿险公司的同种寿险产品大致相同,但是实际的给付率则不尽相同,一般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率、管理水平以及承保能力来给付的。因此,即使是险种和费率相同。对于一些公司来说是充足的,对别的寿险公司来说则不具备充足性。

2.2 合理性原则

如果实际给付率比预定的给付率小的多,则说明保险费率偏高,保险人从中获得一定的非正常经营性的额外利润,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监管部门经过查证之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降低费率,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3 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针对被保险人的,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和投保人的保费对等。保险公司要根据不同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例如,不同工作岗位的人的死亡率不同,不同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不同,男女的死亡率不同等,因此公平性原则很难做到精准,是相对而言的。

2.4 可行性原则

制定寿险费率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投保人的交纳保费的经济能力,给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行销的可行性,确保制定的保费合理,既能促进保险公司的经济发展,又能够提高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

2.5 稳定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一定的期限内是相对稳定,保险费率的稳定性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客户,获得投保人续保。在交费期内费率降低,投保人会为了获得新费率下的经济利益而退保选择重新投保;若是费率在交费期内不断的上涨,则导致投保人将保险视为一种投机,保单的数量不断的增加,给保险公司带去风险,违背保险的宗旨。

2.6 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是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日渐提高,寿命得到延长,投资保险的收益会随着实际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应增加风险或是多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来维持费率的稳定,为了保证其合理性、充足性,必然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 小额团体寿险定价一般方法

小额团体寿险定价的方法包含经验费率定价法、期望值原理法、资产份额定价法等,这些方法各自存在一定的优缺点,具体如下:采用经验费率制由于去年的团体费率对今年的赔付有着显著的影响,因而被保险人会尽量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最终降低赔付;期望值原理法计算过程相对简便,对于较为简单的小额团体寿险产品是十分适用的,但这两种方法存在十分明显的不足,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性有限,主要表现在:1)计算过程缺乏与利润的联系;2)小额团体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十分复杂,运用以上两种方法进行定价计算式需根据利率变或费用附加等因素进行多次计算,过程较为复杂繁琐;3)灵活性较差,对于创新的险种不适用。

资产份额定价法是指综合总保费的几个基本构成要素,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试验性保费,对其进行利润测试,检验其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利润要求,如果测试的结果和保险公司的利润指标相去甚远,则需要更换保费并重新计算,以确保测试结果能够尽可能的接近公司的利润指标。此外,可以通过计算保费变化和利润变化直接的关系,以便对实验保费进行一次计算之后即可得到与期望利润接近的最终保费。资产份额定价法的命名是因为这种计算方法和资产份额关系密切,资产份额相当于一个收支账户,每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作为收入贷记账户,死亡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和费用作为支出借记账户,然后利用年末账户余额和年末有效保单数相除,得出每一张有效保单的账户余额,记为资产份额。其中保单的积累盈余是指资产份额减去该保单提存的准备金,然后利用当年的积累盈余扣去前一年年末的积累盈余,就是该保单在这一年的获得的利润。

相对于其他几种定价计算方法资产份额法的优点如下:

(1)不同保单年度的保费、利率以及给付额、贴现率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保险人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2)保险费和利润直接关联,便于保险人进行相关的管理;

(3)资产份额定价法可以进行利润测试,提高了保费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4)可以实现模式化,保险人可以根据相关的数据编制计算机程序,自动计算总保费和保单测试;

(5)资产份额定价法需要为每一份保单创立单独的账户,这种做法能够满足变额寿险以及投资接连险等为满足社会需求而产生的新型险种的需求。资产份额定价法的高度灵活性使得其对保险人的要求更加的严格,保险人必须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和精算能力;其中的独立账户管理还要求保险人具有明晰的财务账户管理素质,和较高的财务核算能力。

4 资产份额定价法的应用

实际中的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是一个十分复杂而系统的过程,本文谨以期初费用、期末费用和保单给付这三项最基本的计算为例对其计算思路和计算方法进行介绍。

运用资产份额定价法进行计算时,以单位保额有效保单为基础,单位保额指的是每千元死亡保险给付。

以下公式中t表示保单年度,x表示投保年龄,Px,t表示x岁的投保人在保单年度t年初缴的纯保费NPx,t表示每单位保额有效保单在年度t不含保单费用的费率,PE表示保单费附加到每个保单年保费的统一额度。

(1)期初费用:

设EPx,t为保单年度t的单位保额有效保单费用,AZx为平均保额,假设担保费用、每单位保费费用、每千元死亡给付费用均发生在保单年度初期;以上费用均变为每单位保额有效保单费用,即:

5 总结

综上所述,小额团体寿险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国内关于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方法的研究也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在我国不断强化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小额团体保险作为一种面向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农业人口的重要金融工具,在农业金融体系改革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可见强化对小额团体寿险理论的研究势在必行。真正的小额团体寿险定价精算是一项十分精细且与实际紧密联系的工作,不但要将市场供需、目标利润等因素考虑在内,同时需满足信度理论、平衡原理等。本文谨以抛砖引玉,期望在实际操作中对小额团体寿险精算定价理论与方法进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牛播坤,刘蕾蕾.利率市场化和寿险定价利率改革互动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3(8):85-102

[2]王和.寿险定价利率改革应坚持“三不原则”[J].中国金融,2013(19):45-46

[3]刘坤坤,杨娉,尹江鳌.人寿保险产品定价对策[J].中国金融,2013(15):86-88

团体保险论文篇(8)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早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常见法律概念,但是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身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其组织模式,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界,都还没有一个系统化的结论。在立法方面,从最早的《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再到2001年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一直到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是从其实际所享有的职能角度进行描述性定义,而没有明确其法律性质或组织模式。例如,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但是,这个“工作机构”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即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或从组织模式出发,是以社员为基础的社团法人,还是以财团管理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抑或是公营造物法人?现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国内学界虽不乏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但大多数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现有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描述,或单纯地套用行政法上的行政法人或特殊类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抑或借用有独立权利能力的保险人等概念,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做出概括性的回答。换言之,这些研究缺乏以社会保险的制度原则为依托,从公法人组织模式的角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研究。

如此,立法上的疏漏和理论上的不足,造成实践中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究竟如何组织、其与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关系、与社会保险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本身的职责范围等问题亦莫衷一是。因此,结合境内外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熟理论成果,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出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模式予以研究,并进而确定其法律性质,应不单在理论上,亦在实践上,都会对解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的法律问题有相当大之助益。

二、作为自治共同体的社会保险

理论上,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原则上需以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方式实现,因而不单社会法律关系须基于公法规定方能得以变更,而且作为社会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应作为公法人予以组织,然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具体的组织模式上应选择何种公法人类型予以组织,则是另一个问题。根据组织模式的不同,公法人通常可分为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或称公法上的基金会)和公营造物法人。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选择何种具体的组织模式予以组织之,要取决于社会保险本身的制度原则。以下笔者就从社会保险的制度原则出发,从组织模式的角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一)公法人的组织模式

1.公法上的社团法人。所谓公法上的社团法人系指为履行公法上之任务而成立的以人为组成基础的法人,即其组织上之特征为“以人为基础单位,为人之结合”。其在具体的组织模式上以存在成员资格(Mitgliedschaft)及作为其实现形式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为特征,其中最典型者莫过于各种级别的代议制机构。此外,公法上的社团法人由于是以人为基本组成单位,即是以独立自主的人的集合为其基本的组织原则,因而其组成成员全体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其对外一切行为的唯一合法性基础。这具体表现在,公法上的社团法人的管理机关组成成员直接或间接都得由其成员经过选举而产生。反过来说,立法者之所以在某些领域运用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在于,其认为就某领域向市民社会让渡一定程度的统治权,即人事权和财政权,是完成相关行政任务的必要条件,并可借此规避某些政治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法上的社团法人,亦是自治原则在行政组织法上的集中表现。

2.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所谓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是指基于公法而成立的并被法律赋予权利能力的财产上的集合体。公法上的财团法人的突出特点在于,特定人群有权就其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特定的权利。在具体的组织模式上,由于公法上的财团法人不是以人为基础,因而无须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机关;相反,其机关往往是由相关主管机关任命的职业文官或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在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并不能如公法上的社团法人那样,通过成员大会对法人的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可见,相对于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公法上的财团法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人事上的独立性,而唯独保留一定程度的财政上的独立性。这亦体现了财团法人的管理机关,是向具有独立性的目的性财产集合(财团),亦即财团的设立目的负责,而非如社团法人在本质上是向具有独立法律上人格的组成成员负责。由此可见,当立法者认为某些行政任务的实现在本质上不需要相关国民的参与决定时,即不需要自治原则时,往往会选择设立公法上的财团法人这种行政组织来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

3.公法上的营造物法人。传统上,所谓公法上的营造物法人是指“公共行政主体为完成特定公共目的,所继续性设置的人与物的结合体。”其最主要的特色在于强调相关行政财产(技术设备、建筑物、公物等)与运营该设施的职业文官的有机结合,以及该设施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利用关系。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所能掌握的财产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并考虑到行政财产的利用往往是设立公法上的财团法人的主要目的,因而公法上的营造物法人逐渐有取代公法上的财团法人的趋势,从而造成两者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晰。然而无论如何,与公法上财团法人一样,公法上的营造物在组织模式上亦不存在成员大会,而只存在由相关主管机关任命的职业文官或专业人士所组成的管理机关。营造物使用人对于营造物亦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综上所述,立法者选择公法上的社团法人还是公法上的财团法人或营造物以作为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是否将自治原则视为社会保险的本质要件。

(二)团结原则与补充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遵从自治原则

1.团结原则要求共同体的运营须以被保险人和雇主的意思表示为根本的依托。现代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的,即团结原则与补充性原则。团结原则认为:“人与人之间相互团结是人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同时,团结乃是基于共同的价值导向性,并表现了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的感觉,并且群体中的个体与其他群体成员之间存在一种互负责任关系。”总之,个体是无法独自生存下去的,必须通过结成共同体才能繁衍生息,这是人类本性所要求的。对此,早在两千年前的古罗马,当时著名的哲学家兼诗人塞内卡(Seneca)就曾言道:“人类社会如同拱顶,若作为拱顶组成部分的个别石头之间无法相互支撑,则拱顶必然轰然倒塌。”历史上,人类以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目的为基石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共同体,这其中小到家庭,大到各种宗教组织、企业集团乃至国家本身。同时,我们亦可以发现任何种类的共同体,不论其存在的价值基础为何,却都具备一定程度的风险分担的功能,其中最典型者莫过于以分担特定人群的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共同体,即保险。此种作为风险分担共同体的保险在法律上既可以私法的形式组织之,即民法上的保险合同制度,亦可以公法的形式组织之,即社会保险制度。可见,保险在本质上是指由个个活着的人所组成的集合,而非单纯的客体。

当然,个体要想结成特定的共同体,必须要牺牲其一部分的自由。这正如上文塞内卡所描述的那种作为拱顶组成部分石头的状态:若各个石头之间不能保持其固定的位置(这犹如共同体的成员不能脱离共同体的意志恣意而为),则相互的支撑状态必然无法实现,从而拱顶本身必然倒塌。然而,团结原则下的共同体不单强调此种为了团结而做出的个人自由的牺牲,更强调这种牺牲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其组成成员的个人自由,即共同体是其成员个人自由实现的手段,而其本身非目的。这意味着共同体必须以其成员利益的实现,而不能以成员利益以外的目的的实现而存续。因此,团结原则下的共同体必须要与其他共同体或非属其成员的个体保持相当的距离。这集中体现在“为共同体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共同体成立目的以外的领域,在社会保险领域则尤其表现为,缴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普通国家任务的开支。”而被保险人参与社会保险的运营是避免社会保险嗣后偏离其制度目的最有效的手段。

此外,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因应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而诞生的,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往往可归因于雇主所掌握的现代生产方式,以及伴随于其的雇主指令权的滥用。历史上工业化的社会问题往往以工人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为了避免过度的工人运动对社会可能的破坏性作用,现代国家普遍承认社会上的强势群体有义务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程度的帮助,即社会补偿原则,并且从社会共同体存续维护的角度看,社会补偿原则可视为团结原则在现代工业化社会背景下的一种具体表现之一。从这一背景出发,社会补偿原则下的保险分担共同体的组成成员不仅应包括作为被保险人的从属性劳动者,而且亦应将雇主纳入其中。而雇主在取得成员资格的同时,亦应向共同体履行相当的缴费义务,从而完成其社会补偿的责任,进而促进社会和解和国家团结。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团结原则的要求,雇主应与从属性劳动者一样,在取得成员资格的同时,亦应享有参与保险分担共同体运营决策的权利。否则,很难避免雇主所参加的风险分担共同体,即社会保险不会偏离其本来的制度目的。

综上所述,团结原则要求,作为社会风险分担共同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其运营原则上须以雇主和包括从属性劳动者在内的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本的依托,并排斥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他主体对其行为的干涉。

2.补充性原则要求在社会风险的分配中国家须处于补充性地位。国家作为迄今人类所能结成的最有权力的共同体,是否应当作为社会风险的分担共同体,则需要补充性原则予以回答。根据补充性原则的要求,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尊重和考量到个人自由,尤其要遵从“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规则。由此,补充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在选择政策工具的时候,要考虑到只有市民社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才能通过限制个人自由予以解决。毫无疑问,在给付国家的背景下,社会风险的分担和解决已然成为现代国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但是补充性原则要求,国家在承揽此种社会风险分担任务之前,必须要证明除国家以外其他次级主体是不能解决此类社会风险的分担问题。工业化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个体尤其是从属性劳动者在面对工业化所产生的诸多风险时,如年老、疾病、失业、劳动事故等,是多么的无助。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个体对于社会风险的无法承担性是可以通过结成非国家的次级共同体即保险予以解决的。由此,基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补充险原则要求国家在直接参与社会风险分担之前,需首先通过允许相关主体结合成作为次级主体的“社会保险”。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险能够保证其次级主体地位的前提是国家本身没有将其予以“国有化”。或者说,当一国实行普及全民的“全民保险”(或称国家保险或国民保险)时,由于该保险的组成成员与国家的组成成员高度的重合,从而这种“全民保险”将不再具有团结原则所要求的独立性,因而其很难被称作还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反而其更应该被视为一种国家供给制(staagliche Versorgung)。但是,这种国家供给制度如果没有高效且独立的代议机构作为其支撑,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的意思自治、选择自由,乃至市场竞争本身的崩溃。因为缺乏代议机构有效制约的“有权人士”很有可能将此种“全民保险”合法地转化为自己的私产,并借此形成合法的金融垄断。借助此种垄断地位,“有权人士”有足够的实力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庄家”合法地操纵国民财富的分配,从而市场经济秩序会因此而名存实亡。因此,为了保障市民社会的存续和市场经济的运转,特别是对于那些历史上代议机构不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立法者有必要将社会保险事务从国家一般任务中予以剥离,而尽量委由作为市民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予以解决之,即贯彻补充性原则。总之,补充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险需要与国家保持相当的距离。尤其是那些历史上代议制度不甚发达的国家更需要严格贯彻前述原则,以避免那些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价值被“全民保险”予以合法的颠覆。然而,补充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不以强制性为必要的民法上的保险合同制度或私人本身,能够完成社会风险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个人对于其本身所会面临的风险常持低估的态度,并基于此,往往将其他事务,例如到马略卡岛(该岛是位于西地中海的一座属于西班牙的岛屿,是著名的旅游地点)去旅游,视为比预防风险更重要的事务。”从而,如果没有强制性共同体,大多数人很难有真正的动力对风险预防进行投资。而对此,德国联邦甚至认为,私人无法通过自身的资本运作实现社会风险分担这一结论是不需要详细证明的。

我国作为历史上饱受专制主义之害的国家,更应该通过贯彻补充性原则来避免“全民保险”可能带来的对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致命性摧毁作用。同时,我们又要认识到个体是无法独立承担社会风险分配的。因此,遵从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双重要求,选择以特定的有保障必要的部分国民为被保险人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才能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道路。

3.自治原则。所谓自治原则(das Prinzip der Selbstverwaltung)是指行政领域中的相关主体“自己管理,自己责任”的原则,尤其是有选举其管理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最初自治原则只是国民有权就其地方共同体的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原则,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早已突破了地方自治的领域。由前文可知,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下的社会保险,必须在外部独立于其他权利主体,并在内部保证其行为是以其组成成员的意思表示为根本依托。这就要求社会保险必须在其组织法上准用自治原则。从权利内容上看,自治原则下的社会保险需要实现其人事和财政两方面的独立:一方面,人事上的独立要求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组成需由其组成成员,即雇主和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决定之,而不能受制于他人;另一方面,在财政上,社会保险应作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享有独立掌管和运营保险资金的权利。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经其组成成员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委由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运营。

(三)小结:公法上的社团法人是最符合社会保险制度目的的组织模式

从上文可知,相比于其他两种公法人组织模式,公法上的社团法人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在组织上设立有成员大会,以作为其根本的意思表示机关。从而公法上的社团法人是在组织法上贯彻自治原则的当然选择。同时,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又要求社会保险必须从外部到内部都实现自治。因此,立法者只有选择以公法上的社团法人作为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才能实现自治原则,并由此贯彻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具体来说,自治原则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仿造现代公司法人的治理模式,通过建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董事会,以实现其自身的独立运营。

三、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改进

正如笔者在国内研究现状中所揭示的那样,由于我国学界和立法者长期以来对于社会保险的本质缺乏深刻的理解,造成立法上缺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性质的明确规定。而实践当中,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体上不论从人员还是经费上都是依附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甚或内部组成机构。从而不论从人事上和财政上都未能为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的参与管理留下必要的空间。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知道社会保险在本质上系指独立的个人为了分担其社会风险而结成的共同体,只不过这种共同体的结成犹如国家一样基于强制,而非基于完全的意思自治,因而作为社会保险运营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公法上的社团法人予以组织。此外,补充性原则指出,真正的社会保险应当与国家保持距离,这种距离不单应体现在人事任免的自主上,也要体现在其财政自主上,即社会保险享有自治的权利,社会保险亦是凭借着这种自治权而被其制度发明者冠以社会保险,而非“国家保险”。总之,社会保险是为其组成成员而非为整个国家服务的、以社会风险分担为目的的、自主管理的共同体。由此,为了建立真正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三者关系的重新认识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界长期忽视从社会风险分担共同体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这三个概念。这集中表现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分别设立专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但在总则一章中回避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从团结原则出发,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在本质上就应是一种共同体。因而,社会保险如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一样,并非指称某种客体,相反其指代的应是一种权利主体,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不过是这种由人所组成的独立的共同体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而已。同时,社会保险的自治性,要求作为其法律上表现形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以社团法人的形式予以组织,而由社会保险组成成员的缴费和国家补助金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本身是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存在的,因为这和社会保险的自治共同体属性存在根本冲突,相反,它只能成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犹如法人财产之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应有足够的权利对其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独立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而不需要其他主体的审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治理的公司化重构

团体保险论文篇(9)

二、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控制与投资者保护研究现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非金融机构,对于多个企业联合成集团公司其能够强化集团财务管理,提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在资本运作上进行资金的统一协调,分析和把握投资机会,建立良好的融资关系。将企业集团架构与以及财务公司的关系用图表示为图1所示。

当前针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等方面。严李浩(2011)在集团财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中指出,集团财务公司是产业和资本管理结合的产物,外部约束相对较弱是其重要特点,因此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升财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均具有现实意义。廖家生(2011)在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研究中认为,集团企业以掌控多种复杂的资源为基础,与单一企业相比较,财务公司需要从企业的整体角度出发,梳理企业的战略结构与管理能力的相互依赖关系。资金集中后虽然对企业集团一体化管理和集成化运作起到了助力作用,但在风险控制方面,廖家生认为财务公司掌控着企业集团的资金走向,在企业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整个企业总体的金融机构,资金集中到财务公司也意味着也聚集了更多风险,所以相应的需要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对资金的监管力度,相应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考虑到财务公司掌控资金具有集中性,所以企业集团公司需要开拓财务公司资金来源的平台,使之具有更畅通的流动性。在操作层面,国内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要不断对业务进行梳理和发展创新,根据集团企业和分公司的种种需求来施行差异性地策略,进一步地完善监管制度。根据当前情况来看,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从整体水平来看,发展规模及进程失衡;从投资来看,呈现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从资金流动方面来看,主要为集团内部流入;从操作方面来看,财务公司的业务主要还停留在存贷和结算业务上。种种问题使得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普遍受到制约,因而引起更深层面的问题,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政策制定上与监管政策没有衔接,集团公司资金受到政策影响因而发展遇到阻碍,资金来源受限引起的管理问题,业务单一、经营范围受限等。袁琳和张宏亮(2011)通过详细调查10家集团公司结构式,分析了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问题,将风险控制与董事会治理关联考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管问题。由于董事会治理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中的执行力问题,会使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管理责任和功能弱化,所以结算中心对财务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相对于治理结构来说并不健全,但责任指向性和功能性更强。对比几种情况后,研究发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地优化,来尽可能地健全该机制,实现对风险控制的监管能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执行能力,同时避免由于结构较复杂而带来冗繁的流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也需要完备的机构设置,增强整个管理流程的执行能力。尚不能将风险管理嵌入流程,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履职及效果情况堪忧,同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针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局限于伴随股权集中度、会计信息质量、资金持有等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研究中,甚少有考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控制的相关探讨。以往国内外大量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程度同股权集中度呈负相关关系,但他们都无法避免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对研究结果的影响。而本文利用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控制权转移事件作为研究样本,克服了内生性问题,并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与股权集中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再检验。实证结果与LLSV(1998)截然相反。笔者认为,这一结果与之前理论并不矛盾,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投资者保护和股权集中度也可能会存在正向的相关关系。研究结果意味着提高投资者保护程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是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

整体上学术界普遍认为投资者保护制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集团的投资冲动、降低财务公司风险,但没有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次研究以十家大型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索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控制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三、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控制与投资者保护关系建模

(一)投资者保护变量 根据以往国内外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研究可以发现,投资者保护亟需改善,而金融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地待完善,信息不对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与投资者保护息息相关。考虑到上述问题,本次研究主要从信息披露质量、股权结构和市场化指数三个方面来研究投资者保护同企业集团管理方面的关联及其地区性差异。

信息披露质量(MQ)的水平高低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结果,作为信息的“提供者”,上市企业集团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高低不仅关系到短期内自身市场形象的好坏和企业信誉资本的长期积累,还会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可能造成多米诺骨牌的连带效应、影响市场秩序。因为信息不对称极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质量不但可以左右投资者的决策和收益,还能呈现投资者保护情况。

市场化指数(MI)也是体现投资者保护情况的主要参考内容,MI能够清晰地呈现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化程度以及相应地区的规章制度间的关联程度。本文以樊纲、王小鲁编制的市场化指数反映当地的投资者保护情况。

股权结构(OS)通过也是展现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信息。由于目前国内市场化处于完善阶段,OS能够体现企业股权的集中度和股权制衡程度。本文用OC来表示股权集中度,用OB来代表股权的制衡杜,来探讨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强弱程度与股权集中程度和股权制衡程度的关系。

(二)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内部平台提供资金管理,拓展财务管理而设立资金结算,投融资、投行咨询,投资理财为一体内部金融服务平台。财务公司能够把资源集中在一起,相应配置时间空间也更大,但风险也相应越大,风险主要有信息风险、融资风险、政策风险、过度投资风险、存款准备风险等几种。本次研究主要考察企业集团资金风险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因此选取融资风险、过度投资风险、存款准备风险等方面的指标作为研究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ALR)、库存现金率(TCR)、信贷额度变化率(CR)、投资率(IR)等作为研究指标。

(三)基于贝叶斯统计理论建模 贝叶斯统计理论是由英国学者T.贝叶斯提出,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贝叶斯学派的重要分支。根据贝叶斯统计理论,关于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的任何统计推断过程,必然存在一个结果构成样本,当风险产生时必然会存在结果构成样本中的一个或多个。本次研究引入融资风险、过度投资风险、存款准备风险等建立结果构成样本。假设参数?鄣为判断变量,当企业集团风险失控时?鄣=1,当企业集团风险可控时?鄣=0。由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FR的分布就取决于?鄣的大小,进而可以借助于FR的分布判断?鄣是否为0,即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是否可控。

假设p作为风险失控?鄣=1的先验概率,则p代表了风险问题的先验分布,且可解释为风险FR的发生概率。根据样本FR的分布和?鄣,可以得到FR=fr的条件的?鄣的条件分布?仔(?鄣|fr)。由p(?鄣=1)和?仔(?鄣|fr)综合得到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发生概率。

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建立使投资者保护程度最大的目标函数,具体如下:

即投资者保护应当是企业集团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指数应当最大化,而约束条件就应当是信息披露质量最优化、股权结构最优化和市场化程度最高。建立集团财务风险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变量的衡量模型后,就应当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公式如下:

通过以上模型,可以得到在一定时期内集团财务风险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变量的关系,进一步验证不同宏观经济环境下的风险控制和投资者保护间的相互作用。

四、研究结论

本次研究以十家大型上市集团公司财务公司的相关数据为来源,将根据数据进行相应的计算来得出风险概率,通过这十家大型上市公司的数据可先计算得到风险曲线,如图2所示。

图2 财务集团公司的风险曲线

由图2可以看出,参数?鄣的条件分布曲线和结构构成样本发生概率曲线之间村存在一个交点,即可以由?鄣的分布确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FR的分布,验证了本次研究估计集团财务公司风险发生概率计算方法的可行性。根据关系模型计算出的研究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的结果可以看出,α2和α4回归结果在5%的置信区间内可信,并且回归系数相对较大,说明企业过度投资风险和资金链风险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最为明显。α3的回归结果虽然相对较小,但是负数结果表明融资风险会提高投资者保护程度。企业集团应当从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的视角处理投资冲动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监管部门也应当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

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目前缺少财务公司的金融创新经验,不具有良好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集团财务公司应当从以下方面改善风险管理:

第一,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至关重要。企业集团公司与财务公司关系紧密,财务公司的流动性危机会波及整个企业集团的实体经济,流动性管理必须适度,过高的流动性会使财务公司因为持有太多的短期资产而丧失盈利机会,甚至出现亏损,过低的流动性则会使财务公司面临信用危机,甚至导致清算破产或被迫重组。

第二,财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财务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多数空有制度保证,却无现实行为控制约束。监控风险监管指标,防范流动性风险。财务公司使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作为日常监测重要手段,每月对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进行测算预警,对流动性比例实时测算。

第三,财务公司应提高投资者保护意识。财务公司是为了支持现代企业集团国际化、集约化、信息化战略发展而构建集聚资源,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风险管理平台,作为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大多主业比较集中,受行业波动的影响较大。所以财务公司需要积极接受外部监管,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管道,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出现。

第四,银监会金融监管以及企业集团管理层应当以出资人监管作为监管思路和政策导向。近年来陆续出台的风险管理多项规章,有助于监管,但目前处于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三至五年内多数财务公司所属集团经营业绩预计将出现下滑,可能导致存款减少同时贷款增加的情况,对于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财务公司,必将形成巨大的流动性冲击。所以明确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刻不容缓。

团体保险论文篇(10)

一、专业中介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专业保险中介依托其贴近市场、机制灵活等优势逐渐发挥了其作为保险产业链中的优势,但是在资本实力、经营管理、后援支持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销售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大进步。专业保险中介公司身处市场一线,市场化程度高、更加贴近客户,了解各行业对保险的需求,信息灵活、反应迅速,具有“船小好调头、经营转型快”的特点。自2002年实行市场化准入标准以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态势迅猛。2005年至2010年这6年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增长了41%,保费增长了362%,2008年行业实现了整体盈利。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以市场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以专业化为发展方向的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体系已初具规模。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专业中介行业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在2011年8月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了“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集团化改革”。同年11月保监会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可以说为推动整个中介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集团化方向的发展。

二、发展战略选择

从资源组织形态与资源集约形态来看,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中介的集团化有三种发展战略模式:集团裂变模式、全领域规模化模式、专业内部大中介模式。

(一)集团裂变模式

集团裂变模式打破了寿险、财险的分业经营界限,按照寿险、意外险、医疗健康险、车险等板块成立专业业务经营部门,实现了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专业中介集团可以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客户的需求设计多元化发展战略,实现保险业务的交叉销售,发挥信息优势,增强信息资源的深度与广度。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个较大的弊端。由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没有设立风险防火墙,一旦风险积累容易造成损失的扩散与蔓延。

(二)全领域规模化模式

该模式是在一个专业中介母公司的统领下,下设若干子公司、经纪子公司、公估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经营集团业务。母子公司在结构上相互联系但是在法律上却有不同的限制,如图1所示。在全领域模式下,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都拥有各自不同的法人主体,这就为不同子公司之间设立的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传递的可能性,便于母公司对整体中介集团的风险控制,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的隐患在于,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务有全面的控制权,造成一些公司盲目投资新设的子公司成为母公司填补内部亏损的工具,其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能健康发展。

图1 全领域规模化模式

(三)专业内部大中介模式

专业大中介模式是以中介集团为中心,下设多个公司、经济公司、公估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们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共同置于中介集团之下,形成金字塔形的结构。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各个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业务渗透的方式实现交叉控股,但是经营的业务上是彼此分离的。风险管理以及投资决策方面都需要以集团公司为中心,这样的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在客观上降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减少内部风险的传递。

三、创新经营途径

(一)股权结构多元化

相对于大多数小型专业保险中介公司而言,专业中介集团公司的发展模式无论是在规模化还是差异化,无论是渠道建设还是平台建设,无论是信息处理还是风险管控,都能依靠自身积累实现规模化效应,但资本的扩张必然导致原始股权结构的变化。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是促使专业中介公司由弱转强走向现代化集团企业的必然趋势。、

(二)行业分工深入化

在推动行业分工的深入化的当下,不再是单纯地销售产品获取佣金,而是全面承接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服务外包职能,凸显产业链专业分工的价值。保监会2010年的《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已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专属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通过专业保险中介渠道逐步分流销售职能,集中力量加强产品服务创新、风险管理、资金运用,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公司。”、

(三)销售渠道专业化

营销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保险中介的一项历史包袱,操作难度较大。保险中介集团化建设,将提高专业中介渠道保险销售的承接能力,促进专业化销售网络的建立,为营销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创新平台。对于专业保险中介集团来说,选择正确合适发展的领域是取得成功的关键,通常有以下几种渠道:第一,贷款类业务。第二,类业务。第三,电子商务类业务。

(四)产品服务差异化

由于保险专业中介有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拥有技术专长等优势,中介集团可以依据产业组织理论中关于提升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差异化的方式,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以下有三种措施可以借鉴:其一,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设计开发新型产品。其二,在服务提上方面,除了传统的保险中介业务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咨询、损失评估和分析、索赔处理等服务。其三,不断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团体保险论文篇(11)

上海租界成为“孤岛”以后,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根据当时的情况,决定抽调程恩树、林震峰两位党员组成保险业党支部,筹备建立上海市保险业业余联谊会(简称“保联”),开展组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广泛发动群众的工作。

1938年7月1日,“保联”成立大会在宁波同乡会召开。在胡咏骐(保险同业公会主席、宁绍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谢寿天(天一保险公司经理)等中上层人士的号召下,参加的会员有三百余人。通过章程,并选举胡咏骐、谢寿天、朱懋仁、郭雨东、李言苓、关可贵、程恩树、林震峰等为保联会第一届理监事。下设会员部、总务部、娱乐部、学术部,另外组成出版、图书、福利等委员会。会址设在爱多亚路(今延安东路)160号保险业同业公会隔壁。历届保联会,虽经历了不同时期保险公司有增有减的变化,会员一直保持在一千人左右,最高时曾达一千五六百人,占保险界全部职工的百分之八十左右。

保联会历届的理监事均由上中下各阶层人士担任,理事会的主多由各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宁绍人寿保险公司的胡咏骐、陈巳生、龚渭沅,中国保险公司的过福云、孙广志,永安保险公司的容受之,宁绍保险公司的方椒伯、李言苓,太平保险公司的王伯衡、朱懋仁,天一保险公司的谢志方、谢寿天,外商保险公司的朱孔嘉、邱菊夫、过杰庆、曹骏白、胡树白、林绳佑等,均担任过征求委员、征求队长或理事会主席、常务理事等职务,这样在开展会务活动的同时,也开展了统一战线工作。

上海市保险业业余联谊会,是中共上海地下党领导下的团结保险职工和中上层人士的群众团体,以“联络感情,交换知识,调剂业余生活,促进保险业之发展”为宗旨。它的成立标志着上海保险业的职工运动在广度和深度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保联”在抗日战争时期,利用公开合法团体的地位,根据不同形势和保险业的特点开展工作。通过政治经济时事形势的宣传教育,激发保险业职工的爱国热情,积极投入抗日救亡活动,有的转入大后方,有的进入解放区,奔赴抗日前线。同时,通过保险讲座和学术研究班的形式,培训了一批保险业务技术人员,不但满足了广大青年职工学习保险技术的需求,而且还适应了保险公司大量发展业务的需要。通过各项活动,广泛而又密切地联系保险业职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保联”日益发展壮大,在上海保险业职工运动史上留下了光辉一页。

二、创办《保联月刊》(后改为《保险月刊》)

“保联”成立后,为扩大影响,加强与会员和广大职工的联系,1938年11月创办出版了关可贵、林振峰主编的《保联月刊》。1940年1月改为《保险月刊》,成为纯学术性刊物。主要刊载有关保险学术及保险实务方面的论文,辟有“保险论坛”、“保险浅说”、“保险杂谈”、“保险信箱”、“保险问题研究”、“保险判例”等专栏。发表保险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文章,为广大保险职工提供学术研究和实务方面的学习资料。同时结合形势,宣传抗战的意义,报道演唱救亡歌曲、排演抗日内容的进步话剧和举办青年知识讲座等活动情况,刊载动员保险业资金转移到大后方,宣扬坚持长期抗战的舆论。其中《保联月刊》共出版了14期,《保险月刊》共出版了12期。

《保联月刊》和《保险月刊》作为我党地下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办起来的刊物,虽仅出版了2卷26期,但对于宣传党的政策,团结教育保险业广大职员群众,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提高保险理论水平,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成立大安产物保险公司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上海租界,原控制上海保险市场的英美商保险公司被迫停业,在沪的日商保险公司因实力薄弱,一时难以取代英美各公司的地位。这是一个发展民族保险事业的大好时机。当时谢寿天向上海地下党职员运动委员会(简称“职委”)书记陆志仁提出创办保险公司的建议,经过地下党领导同意,由谢寿天出面,邀请郭雨东、陈巳生、关可贵、董国盾、龚渭清、全家瑜等为发起人,定名为大安产物保险公司。自1941年10月19日开始筹备,分头负责,筹集股金,注册资金50万元,实收25万元,于1941年11月28日举行创立会,选举董监事,孙瑞璜(新华银行副总经理)当选为董事长。公司地址设在广东路51号大莱大楼内(后迁至北京路356号四楼宁绍人寿保险公司原址)。1942年5月正式开业,经理郭雨东,副经理董国清、李晴斋,总稽核谢寿天。开业后,在天津、南京、广州、青岛、烟台、北平设有分公司,并在武汉、无锡、苏州等地设有处。

大安产物保险公司是一个不满30人的企业,它的高中级职员,多属中共各系统的地下党员,如谢寿天、陈巳生、蒋学杰、赵帛、孙文敏、蔡同华、吴福荣、施月珍等。他们都在大安保险公司的职业掩护下,从事革命工作,做出了各自的贡献。谢寿天、陈巳生经常参加上海金融界、工商界和知名人士组织的座谈会、聚餐会,开展统战工作,联系和团结爱国民主人士。大安保险公司在大力发展业务的同时,遵照上海地下党的意图,为掩护地下党员从事革命活动,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支持上海保险界群众团体――上海市保险业业余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做出了显著贡献。

四、发起、推动建立大上海分保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