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惩罚教育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03 09:49:49

惩罚教育论文

惩罚教育论文篇(1)

教育惩罚是一种教育方法,是指对学生的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之改正,并使之逐渐内化为受教育者的自觉约束力。教育惩罚的本质是一种“合理惩罚”,即教育者要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之上,结合不同学生的不同性格特征、心理承受能力以及犯错误的动机、危害程度等,按照相关的制度与规定,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操守,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处罚原则和严谨的处罚程序,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做出强制性的矫正。

(二)教育惩罚的对象

教师落实教育惩罚的对象是惩罚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因此,教育惩罚的对象不是学生本身,而是学生的违规行为。

二、教育惩罚对小学生的意义

(一)培养小学生的责任意识

站在教育意义的角度上看,实施教育惩罚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或过失承担应有的责任。惩罚的过程应当充满尊重,应当以明晰道理为理念,不仅要使学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以及错误造成的危害,给学生指出改正错误的方向,还要对学生积极承担责任、改正错误的心态给予肯定和鼓励。如一些教师在对缺乏责任心的小学生实施奇教育时,在将其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阐述之后,采取让其保管班级钥匙并要求其提前到校为同学们开门的惩罚措施,获得了很好的教育成效。因此,在小学班级管理中,科学、合理的教育惩罚是帮助小学生增强其责任心的重要手段。

(二)培养小学生的集体意识

班级管理与学校教育一样,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以对入学者的身心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直接目标活动,促进培养学生的集体意识。集体主义是我们国家学校教育的核心。学生是否具备集体主义观念及精神,决定着学校教育的成败。因此,在班级管理中,我们必须要注重教育学生培养其集体意识,促使学生养成集体认同态度。

在班级管理教育惩罚的过程中,需要以集体纪律作为保障,当个别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时,不仅会给学生自己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集体目标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教师在此时选择实施惩罚不仅能够维护集体纪律的权威性,还能使实现集体目标得到保证;同时,小学生也会产生与集体共荣辱的思想,其集体意识也会逐渐变强,能够在集体活动的参与上变得更加主动、更加积极。

(三)培养小学生的民主意识

在素质教育被大力提倡的今天,把民主意识教育提上日程是十分有必要的。教育惩罚虽然是由教师来具体实施的,但实施过程中所依靠的并不是教师的权威,而是由大多数学生的意愿所决定的,取决于其对惩罚的认可度。

因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应当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尤其是在制定班规班纪时,应当注重学生民主意识的充分发挥,有效调动起小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到班级管理当中来,并组织开展学生民主讨论会,在会上形成和完善合理的教育惩罚,制定出与教育实际更加契合的班级管理规范,以培养小学生的民主意识。当出现了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时,教师可以按照既定的班规,或者是征求班级中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实施合理的惩罚,这不仅可以使违纪学生更容易接受,而且还能在班级当中营造出平等、民主的氛围,获取更好的教育效果。

(四)增强小学生的耐挫力

科学、合理的惩戒制度能够帮助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促进学生形成责任感,能够促进学生提高抵抗并战胜诱惑的能力,还能够帮助学生锻炼其意志和尊严感。在班级管理的实践当中,我们应当注重赏识教育,要乐于表扬学生、激励学生,帮助小学生建立起自信心,形成我必卓越的信念,谨记天生我材必有用,促使孩子们充满自信、积极上进地成长。

但是,也不能一味地赏识,批评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只是赏识,时间久了就会导致孩子们无法正确认识自己,使他们形成“自己永远是对的”的错误观点,进而导致他们的内心十分脆弱,一旦有不同意见出现,就无法适当、及时地使自己的心态和想法得到良好的调整。尤其是现在许多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备受全家人的宠爱、呵护,成了家里的小皇帝,养成任性、唯我独尊、自私、不管别人等等不良习惯和倾向,容不下一点别人的批评,更无法采纳别人的建议,缺乏责任感,一遇到问题就一味抵制,不接受规矩规范,无法承受挫折,耐挫力极端低下。

三、把握惩罚程度,合理实施教育惩罚

(一)保护小学生的自尊心

在当下的小学班级管理中,有很多教师都把学习、运动、劳动作为惩罚的手段,如当学生犯了错时,就用学习来对学生进行惩罚,罚他们抄生字、做作业、背课文;或者用体育运动来惩罚,罚学生到操场上跑三圈,或就地做若干俯卧撑等;或用劳动来惩罚,罚他们扫厕所、倒垃圾、拣废纸。这些惩罚措施其实都是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学习本来是一种很好的享受,体育锻炼也能够起到强身健体的效果,劳动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件光荣而高尚的事情,但是当把其与惩罚相联系并强制学生执行时,产生负面影响就是不可避免的。做了错事或者违反了班级规定就要去学习、去进行体育锻炼、去参加劳动,时间持续久了孩子们就会把它们跟罪责感、耻辱感、厌恶感相联系,因此,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必须要正确把握惩罚程度,注重保护小学生的自尊心,促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体育锻炼的自觉意识、和劳动热情。

(二)界定教育惩罚的范围

从多年的班级管理经验来看,笔者认为需要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班级氛围,将对学生的表扬作为主要的手段去带动班级及学生的共同进步。因此,在惩罚的实施过程当中,必须要避免进行大面积的惩罚,因为对大多数学生实施共同惩罚不仅会打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导致课堂氛围死气沉沉,还会激发出学生对学习的消极对抗心理,引起学生甚至是家长的反对。中国有句俗语,即“法不责众”,当班级中没达到要求的同学的比例超过了50%时,作为教师首先要做的应当是对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要合理界定教育惩罚的范围,不能为了达到自己的要求就一味对学生进行惩罚。

(三)做好罚前教育和罚后疏导

惩罚会使学生产生痛苦的体验,而且还会把这种痛苦的体验牢记心头。虽然经历了惩罚之后学生会停止错误行为,但对其内心所造成的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有的会产生叛逆的想法,痛恨老师甚至是抵制老师;有的内心会受到很严重的打击,认为自己不再被老师喜欢,从而任由自己消极、堕落。因此,在对学生实施具体的惩罚措施前,必须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使学生对自己所犯错误的原因得到充分的认识。惩罚之后还要对学生的行为、情绪进行细致的观察,以便及时疏导,防止学生产生严重的思想包袱。

(四)与其他教育方法结合

惩罚教育论文篇(2)

惩罚是一种不得已使用的教育方法,所以必须具有教育性。惩罚教育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更好发展,在惩罚方式上必须是以教育为目的的,在惩罚时学校和老师要做到对事不对人。此外老师惩罚的方式要结合学生的性格、年龄、性别等,要在学生接受的范围内。在惩罚教育中老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惩罚不是让学生痛苦,而是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的目的。惩罚是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的管理秩序,老师在惩罚学生时必须一视同仁,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要充分的发挥其教育功能,不仅是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教育,也是对其他的学生起到预防的作用,让学生不再违反学校禁止的行为。在我国的惩罚教育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惩罚目的违背了教育原则,老师惩罚学生完全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还有部分老师将惩罚作为提升学生成绩,强迫学生学习的工具,忽视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还有的老师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犯错时可以被原谅的,对成绩差的学习惩罚力度就会很大,这些和教育为目的相违背的惩罚,都没有将学生作为教育的出发点,这些缺乏教育目的的惩罚会让学生厌恶学习,憎恨老师。小学阶段的学生正在人格形成阶段,不使用正确的教学方法,会给学生今后的发展带来影响。

1.2将爱作为基础进行教育惩罚实践

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就是要热爱自己的学生。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和伤害学生,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并在今后不会再犯。要想让学生在内心中接受老师的惩罚,老师必须要具备一颗爱学生的心,只有爱,才能在惩罚时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让学生感受到老师所做的都是为了自己好,心甘情愿的改正自己的错误。老师只有爱自己的学生才会深入到学生中间,去和学生交流沟通,认真地去倾听学生的心声,了解每位学生的特点,帮助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麻烦,由此还能够创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防止产生一些误会和隔阂,走入到学生的内心世界。同时学生也会感受到老师的温暖和关爱,尤其是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刚刚进入到新的学习环境,接触到新的同学还有很多的不适应。包含爱的惩罚教育会将惩罚圆润,让学生更容易接受。老师惩罚的出发点是为了学生,并且惩罚之后,老师也要关心被惩罚的学生,不能不理不睬,让学生感觉老师对自己已经失去信心了,甚至自己觉得自己是个坏学生,受到惩罚的学生心里会很复杂,老师要关注他们情绪的变化,发现学生有负面情绪就要及时的去沟通,用自己的情感去开导学生,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在班级上不能让其他学生嘲笑他们,还要引导全班学生多关心他们,让他们没有失落感,在惩罚中以情来感化学生,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1.3教学惩罚是德育方式而不是智育方式

素质教育已经倡导了数年,但是现在学校和家长还是将成绩作为学生能力的衡量标准。在教育中学校重视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发展。为了提升学生的成绩,老师会采用各种教育手段,惩罚当然也就包含在其中,成为了逼迫学生学习的工具。在智育方面学生受到的惩罚非常常见,比如,学生回答不出问题就会被罚站;一个字听写错误就会要求写上一百篇。惩罚是对集体或者是个体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更正,目的是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为德育教育采取的一种方式。小学生的智育程度由于各种环境的不同本身就是存在差异的,小学生的思想还没有发展成熟,如果由于学生成绩不好就一直受到惩罚,学生会不自觉的产生自卑感,并在学习上丧失积极性,对学生才生畏难情绪。在小学教学时老师要尊重学生智育上的差异,不能发现问题就用惩罚去打击学生。学生是因为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上出现的问题导致成绩一直不好,老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惩罚教育。

惩罚教育论文篇(3)

2.符合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社会化的需要社会化是社会学的名词,不同的研究学者对社会化有着多种解释。布卢姆认为:“个人为了以一个多少有效的成员的身份,参与某个集团和社会而对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倾向进行学习的过程就叫社会化。”《社会心理学》认为“社会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该社会与文化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根据这两种解释,总结地说:“社会化就是一个人学会适应社会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是帮助学生塑造良好品德和教会学生如何做人的教育,这些都是学生走出校园,走上社会所必须的良好品质。换言之,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促进学生社会化的教育。

二、思想政治教育正确使用惩罚教育

1.抓住时机,一击即中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时机一直是一个研究的话题。在什么时候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是最好的时机,我们认为,这主要取决于运用哪种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不同的方法就必须在不同的时间使用,犹如病人用药,不同的症状在不同的时间就必须使用不同的药。惩罚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使用时,选择好时机非常重要,时机选的好事半功倍,时机选的的不好事倍功半。

2.明确目的,教育为重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育人的工程,它进行的并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而是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使用惩罚教育法亦是如此,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不是为了惩罚学生本身,而是惩罚学生身上发生的不良行为。

惩罚教育论文篇(4)

一、教育惩罚的概述

(一)教育惩罚的概念

惩罚在古汉语中是分开使用的,《诗经・周颂・小毖》中有“予其惩而毖后患”,其中“惩”的意义与现代语中的“惩罚”相似,指因受打击而引起警戒或不再犯类似错误;“罚”也同样有处分责罚之意。惩罚指对个人或集团的处罚,旨在制止某些行为或鼓励其他行为。

有学者认为,“目前对于惩罚本质内涵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报应,我们称之为报应性惩罚观;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警戒,我们称之为功利性惩罚观。”

由此可知,不论是惩罚或者惩戒,都是指对某种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惩处,并制止该行为再次发生。教育惩罚就是教师对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的惩处。

(二)教育惩罚的研究现状

学界对于教育惩罚一直存有非常大的争议,不同的学者对于教育惩罚的地位功能持有不同的观点。目前,对于该不该使用惩罚争论较少,学者们基本认可教育教学之中需运用教育惩罚,但是,对于教育教学之中教师该如何使用惩罚争议较大,不少学者认为,使用教育惩罚需公开、公平、公正,惩罚措施需征得大部分学生甚至学生本人同意之后才能使用。

我国不少的学者与专家也积极探讨教育教学之中教师使用惩罚的原则与方法。教育教学之中可以使用惩罚得到大家的赞同,然而,细究发现,此种赞同只流于表面,教育界对惩罚,在深层次是极其排斥的,通过一些学者对于惩罚使用的各种原则可见一斑,尤其是集体性原则,征得学生同意原则,惩罚之前的说教原则,这些原则的潜台词即认为惩罚不好,需要找其他的方式方法来代替惩罚。集体性原则与说教的目的在于处理某些犯错误学生时,可以将该学生所受到的惩罚传递给其他学生,让其他学生充分认识该行为的错误,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以期避免再次使用惩罚,简而言之,此种原则即是集体说教的原则。此外,还有一种个人说教原则,这两种原则表面上是在惩罚某学生,实质在于说教,期望以说教的方式达到影响学生行为的目的。

二、“软权力”与“硬权力”思想

(一)软权力”与“硬权力”提出的经过

“软权力”与“硬权力”思想最先由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代表约瑟夫・奈于1990年提出。事情起因于20世纪80年代关于美国衰落论与复兴论的一场争论。

当时,不少学者对美国的前景执悲观态度,其中以历史学家保罗・肯尼迪为代表,他们认为美国已经陷入了困境,并且日益走下坡路。然而,作为复兴论代表的约瑟夫・奈则对美国未来的发展持乐观的态度,他不仅对衰落论的观点予以坚决的驳斥,还首次提出“软权力”的概念。他指出美国不仅没有衰落,反而正处于复兴之中,不仅美国的军事和经济在世界上仍处于领先,而且,美国在“软权力”上的表现更是无人可及。“软权力”与“硬权力”思想由此而来,此后,约瑟夫・奈不断对其“软权力”与“硬权力”思想进行补充与修正。

(二)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定义

“权力是指那种让别人做他们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在此基础之上,约瑟夫・奈认为“权力是指影响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能力”。影响别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被动的命令式的促使别人行事,另一种是别人主动跟着自己行事。这两种方式就是划分“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关键。

(三)“软权力”与“硬权力”各自的特点

首先,“软权力”是相对于“硬权力”而言,两者各自的特点也是相对而言。如果说“硬权力”主要是一种物质性的权力,那么“软权力”就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权力。“硬权力”主要来源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势力、军事势力、人口、领土面积,这些资源所组成的“硬权力”是可见的,也是可以直接运用的。所以,物质性是“硬权力”的直接特点,非物质性是“软权力”的直接特点。

其次,“硬权力”与“软权力”具有各自核心的特点。“软权力”以同化顺应的方式影响他国,即他国顺从自己的意志,跟从自己的方式行事,他国表现出完全是出于一种自愿,是一种主动的顺从,是在他国认可本国文化与价值观的基础上,对于本国的行动主动的认可并跟从。恰恰相反,“硬权力”则是以命令式或者指令式的方式强迫他国顺从自己的意志,这是一种被动的顺从。他国并不想跟从本国的意志,他们之所以屈从完全是因为本国强大的经济与军事势力的威胁,他国表现出不情愿但是又不得不顺从的情况。同化顺从与命令顺从是“软权力”与“硬权力”各自最显著的特征。

(四)“软权力”与“硬权力”的关系

约瑟夫・奈并没有具体谈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软权力”与“硬权力”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双方谁都离不开谁,而“软权力”的发挥更需要有“硬权力”的支持。总而言之,“硬权力”与“软权力”两者相辅相成,谁都离不开谁。两者相互配合才能达成最好的效果。

三、教育惩罚“软化”

本文之所以选择约瑟夫・奈的“软权力”与“硬权力”思想为基础来探讨教育惩罚“软化”倾向,主要是由于教师与学生之间也存有一种权力的交往,好比国际政治关系学之中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虽然不全是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但是,约瑟夫・奈的“软权力”与“硬权力”思想在教师处理与学生的交往活动中仍值得借鉴。师生交往过程中,教育惩罚无疑是一种硬性的权力。当前,不少学者及专家倾向于将教育惩罚这种硬性的权力“软化”,将惩罚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行为规范或者规章。直接目的是为减少教育教学过程中惩罚的使用,最终的目的是使学生自觉遵守,用不着惩罚之后强迫其遵守,基本过程是让学生在观察其他同学受惩罚及集体讨论是否对某学生进行惩罚的过程中,使其将学校的行为规范内化。从而在教师不使用惩罚这种命令式的方式使学生遵守行为规范情况下,使学生主动地遵从教师的行为规

范,主动不犯错误。

四、结语

教育惩罚作为一种硬性的权力应该得到保持,如果只是为使学生主动遵守行为规范,将教育惩罚这种硬性的权力转化为软性的权力,不仅不能达到增强“软权力”的目的,反而会使“硬权力”丧失,同时,“软权力”也跟着受损。学生主动遵守行为规范是每个教师及家长的要求,但是,这种所求切不可在损失教育惩罚这种硬性权力的基础之上获取。教育惩罚作为一种硬性的权力与学生主动遵守这样的“软权力”本来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强行将硬币变为只有学生主动遵守的一面,硬币将不再是硬币。

参考文献:

[1]刘德林.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J].中小学管理,2004(2).

惩罚教育论文篇(5)

随着新课改的推进,赏识教育、无批评式教育随之风起云涌,社会舆论、学生家长大声疾呼“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等理念使得对学生的惩罚成了不敢轻易触碰的高压线。另外,人们习惯地在批评惩罚时存在一些抽象的人道主义的认识,这种过激反应又完全否定了惩罚的教育意义。学生受到惩罚后出格行为的阴影、而后的对教育主体跟进的严肃处理,老师们左右为难,如履薄冰,不敢背上摧残“爱迪生”或“瓦特”的罪名,纵然有一系列的疑问,但目前教育立法不太明确、惩罚学生后的事实后果,惩罚究竟要怎样用,这又成为了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大困惑。

著名教育家玛莉琳、古特曼说:那些小时侯过多地受到师长表扬的孩子,在他们步入生活后很可能会遭到更多的失望。“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这些理论都说明了学生教育中需要惩罚,事实上我们也对惩罚教育必须实施也是深信不疑,因为只有这样,犯错误的学生才能吃一堑、长一智,形成对事物的不断理解和正确认识,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才能相互促进并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格,个人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要解决这一困惑,教育工作者就得正确理解惩罚的含义,也要对惩罚的度和原则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一,惩罚应与学生的具体实际联系。现在社会中,惩罚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说明很多人不明白惩罚作为一种重要的行为矫正方法的重要意义。事实上,

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惩罚较少;学生心理的问题越来越多;对具有特质问题的学生怎样实施处罚或者因为其特殊而研究与执行惩罚不一致;对教育的实际经验与法理的角度探讨惩罚的研究较多而对学生的整体分析、对现代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的深入探讨得较少等等,而这正是教育研究的一个巨大的缺口。很明显,对家庭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心理疾病学生包括转专业、大龄学生等等在他们犯错误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第二,惩罚应与学生的自省相结合。孩子犯错误时,内心有一种接受惩罚的准备,这种孩子的自省与教师的斥责必须要配合起来,联系起来,这样犯错误的孩子才可能从内心深处意识到问题所在并以此为鉴。诺贝尔奖获得者麦克劳得曾经因偷杀校长爱犬而被罚绘制狗的血液循环图和骨骼图,里根曾因踢碎邻居玻璃而被父亲罚做零工来赔偿,这些惩罚顾及孩子的感受,孩子在受惩罚的过程中不断自省,惩罚的效果才能由内至外,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虚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笔者完全赞同,但一味强调外在的惩罚更是一种非人文的、不负责任的教育、失败的教育,受损的的不仅是一个人、一所学校,而是一种信任、一个民族。

第三,硬性教育和柔性教育要结合应用。有些人把目前惩罚教育的失败仅仅归结为对行为主义的实验研究有关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行为主义的实验研究,其研究对象大多为没有语言、没有理解能力的、是在个体受到惩罚时不知道如何反应的动物,这也正是行为主义研究方法论上的局限性。但把行为的失败仅仅归结为某种理论的不完整本身是值得重新思考的。斯金纳的行为学习理论认为:行为随其后的及时的结果而变化,愉快的结果加强行为,不愉快的结果减弱行为,愉快的结果被称为强化物;不愉快的结果被称为惩罚物;惩罚就是通过对学生施以惩罚物以减弱其不良行为而予遏止。很多人对此一知半解:他们对于强化物和惩罚物的应用上忽略了不同的教育情景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仅从理论上知晓或不懂得要把以惩罚、禁令为代表的硬性教育和以理解、关心为基础的柔性教育要结合运用。

第四,惩罚是多方面全员参与的活动。“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人作为社会有机体是生活在社会中,社会有机体又形成于人的实践和交往活动中,那么我们谈惩罚或者谈有艺术的惩罚更是一个学生、老师、家庭、社会等各个因素共同努力的社会化工程,是一个渐进的多层次的复杂体系。也只有科学地认识这种复杂性,才能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正确认识、运用惩罚教育。

另外,惩罚中还要懂得“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的准则,做到事前精细检查、事中把关、事后总结改进,时刻做到防微杜渐;要做到象夸美纽斯讲的那样像上帝一样尊重孩子都必须得了解每个学生都是一个完整特殊、独一无二的精神世界;教师要根据学生成长中的不同阶段和具体状况,集体组织学习、研究各种现象,克服那种“发然后禁”、“时过然后学”、“独学无友”的情况,自我评价评价他人合情合理;在处理事情方式做到人文性和艺术性的统一,适时给学生沉默的权力;注意时机、度、方法;达到批评、诱导、修正、创新的境界,这无疑也是教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梁华村.赏识惩罚有共性[J].探索与争鸣,2003.

[2] 龚群.生命与实践理性[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叶澜.教育理论与学校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惩罚教育论文篇(6)

关键词 主体性;学生主体性;教育惩罚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05-0009-03

作者简介:罗静,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人在社会关系中存在并通过社会实践认识和改造世界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是活动的主体。主体性是人的特性,主体性的发挥是人的本质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的主体性是社会的历史的,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发展与实现的。

学生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受教育是学生主体性养成的必要途径。发展、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既是教育的目的本身,又是教育目的达成的关键,一事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激发学生在本阶段的主体性就是养成学生的完备主体性的抓手。

激发学生的主体性需要丰富多样精湛的教育手段,惩罚是其中的一种。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教育手段,与积极的主体性培养之间不是直接的逻辑对应关系,它着力纠正偏差,对于主体性的培养起着一种别样的保障。特别是基于间接惩罚理论来看,每一个学生(即使是理论意义上最完满的个体)都是在惩罚中成长的,即接受惩罚是完善主体人格的必由之路。

一、中国教育惩罚的尴尬

今天中国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教育界对于鼓励、示范等正面强化方式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倡导与推行。同时,在信息化条件下,媒体也时常披露教师体罚、辱骂学生等非常态处罚行为,还有学生逆反、离家出走、甚至寻短见等。这些使得“惩罚”被妖魔化,公众闻“惩”色变,学校涉“罚”则难。出现这种局面,从理论上来看,是对于受教育者主体地位的认识与教育惩罚之间的关系没有科学地把握。换而言之,以某种逻辑看来,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则是让其自己管理自己,惩罚是对受教育者自主性的侵犯。因而,出现大量“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等绝对化“真知”,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从实践上来看,一是由于对于惩罚与体罚的混淆。很多家长、学生甚至教师将“惩罚”与“体罚”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使得教育者对有过失的学生不敢惩戒。再者,由于缺少惩罚可操作性的依据,教育者缺乏正确的培训,往往依据个人理解来实施,导致惩罚的偏差。因而,在实际教育工作中,要么乱罚伤害学生,要么不罚放纵学生,使得教育结果出现缺陷。

二、教育惩罚的功能源于其合理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合理性是必然性,也可以理解为合规律性。那么,惩罚这种手段对于教育来说是否是合其规律的呢?

马克思指出“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建构主义心理学也认为事物的感觉刺激(信息)本身意义不是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它不仅决定于事物本身,也决定于我们已有的知识经验。换而言之,个体本身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对对象信息的知觉选择。根据主体性理论,由时空的横向维度来看,按照主—客体相关律,受教育者在处理教育内容的时候,由于其现存知识结构、理性能力、非理性力量的缺陷,而不能对教育内容产生应有的理想的反映,甚至表现反常的差异。针对这种缺陷,为了达到既定的教育目的,需要教育者发挥主导性采取与之相适合的方式,来校正这种偏差。

从纵向维度来看,个体主体性的发展是渐进的过程。个体从出生到进入社会,其生理与心理成长发展规律决定其主体性呈现由弱到强的过程性。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提出3种水平、6个阶段的道德发展理论,指出儿童的道德发展的先后次序是固定不变的,是一个由他人道德标准到自我选择道德标准的过程。换而言之,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开始就意识到自我的主体性或完全的主体性,其主体性是一个逐渐变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外在环境的影响对主体性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教育是其中之一。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主体的肯定,表现为对受教育者主体地位的尊重及对其成长过程中差异性的辩证把握,而不能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与其在受教育过程中的非主导性对立起来,否则是违背主体性规律的。要发展、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达到培养目标,并非不能实施惩罚,惩罚只是手段,与主体地位不相悖,是相辅相成的统一,看不到这一点,就等于放任自流。

联结主义“刺激—反应”理论认为,学习就是在刺激与反应之间建立联结的过程,直接惩罚作为一种强烈的、直接的令人厌恶的刺激能够起到立即制止相应行为的作用,并通过其反复或持续达成强化效果。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强调个体的观察学习,认为个体的大多数行为是在社会中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后果而习得的,其中就包括通过观察他人由于某种行为而获得的惩罚去避免自己出现同样的行为。作为与奖励相对应的另一方,惩罚能够有效地直接或间接降低相关行为的出现频率,已在很多相关实验与实践中予以了证明,与奖励的作用异曲同工。

另外,教育惩罚作为一种在较短时间内造成重大心理冲击而产生教育效果的基本功能又延伸出其他的社会化功能,如适度的惩罚还具有一种塑造学生完备品格的重要作用。学生跳楼等悲剧近年来并不少见,小学、中学、大学各个教育层次都有涉及,除了对当事教师的教育方式等需要做出反思外,当下学生脆弱的抗挫折的心理承受力也值得我们深思。今天的“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做法似乎脱离了初衷,转变为不顾一切的以孩子为中心,在实践中表明实有被滥用之嫌。温室的小苗成长为大树却中空了主干,一遇风雨则折枝凋零,甚至毙命。学生不可能没有缺点、不犯错,教师及时的、适度的批评、纠正以及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它激励受教育者学会思考,从根本上反省错误,正确面对、接受教育,在挫折、奋起的往复中成长起来。拥有这样人生财富的人,才有足够的承受力来应对人生旅途上必不可少的挫败,赢得崇高主体的价值。

三、有效的教育惩罚有赖于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

有效的教育惩罚的实现有赖于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承认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重视发挥其主体性。

1.教育者要树立受教育者的主体身份思维。此种思维首先体现为榜样示范。“学高而师,德高而范”,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首先要做到。不然,就得不到尊重与爱戴,学生对其授业也会打折扣。其次,以爱之名是惩罚能否有效的前提。爱不是抽象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要建立积极的交往互动关系。惩罚是一种损坏性行为,既可以是剥夺学生的愉快体验,也能是对其施加不愉快的刺激,总之是使个体产生不快。在痛苦的体验下,受惩罚者会暂时丧失控制感,产生愤怒或羞愧。找回控制感,就要归因,有两种可能,归因为外部或归因为内部。只有当学生体会到教师真心实意地热爱他,才会在惩罚中自我反思。同时,在学生挫折当口,既要惩又要导,要给予受罚者更亲切的关怀,适时引导并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其走出低谷,重拾信心,改正错误。

2.教育惩罚要尊重受教育者主体性的阶段性规律来实践。教育结果的最终表现是要达成受教育者将教育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社会心理学认为,个体的态度达成一般要通过依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即由以期获得奖励,避免惩罚的外控,逐步达到将思想纳入自己的态度体系的内控。那么,在外控阶段,由于受教育者主体认知是在成长的过程中由弱变强的发展,在某些特殊的状况下,需要实施教育惩罚来实现外控,特别是在中、小学阶段,教育惩罚的外控效果可能更为明显。

有效的教育惩罚是主体—主体的交往互动,本质上并不是强制、压服关系。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通过惩罚,可使受教育者依从社会规范、社会期待或他人意志,在外显行为方面表现与他人一致,此时行为受外因控制,依从是表面现象,是暂时的权宜之计。从外在表现上来看,这是强制、压服,是教育惩罚的直接后果,却是必然要经过的第一阶段,但不是全部。要使受教育者进入到第二阶段认同与第三阶段内化,教育者要按照受教育者的具体特点帮助其把握方向,激发主体意识,达到认同自我教育,并逐步内化完备主体性。

3.自觉运用科学的技术。实施有效惩罚,需要将规律性与目的性统一起来自觉地运用科学的技术。

首先要进行充分、准确的调查研究,既要研究当前对象的个体性,还要研究当前对象所处群体的共同主体性,防止去个性化带来的消极后果,如某种惩罚的获得是一种群体认同的光荣。

其次,教育者需控制好影响惩罚效果的各项干扰因素。控制好内容、时间、适用范围等客观方面,还要注意教育者自我克制等主观方面。

再次,正确运用教育理论来保障效果,如运用刺激—反应的联结理论支持进行直接惩罚,但要注意不要将强化对象作为惩罚对象,如罚抄作业等。

最后,及时负强化。负强化是指通过中止某种讨厌的、不愉快的刺激来增强反应概率。对于已经受到处罚的学生,在学生改正错误的情况下,应该秉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根据相关制度撤销学生处分,使惩罚真正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时,受罚学生改过后得到原谅与肯定,也强化了正确思想、行为的教育结果,对其他学生产生示范效应。

4.教育惩罚要控制社会环境。教育惩罚不仅对学生造成冲击,同时的直接感受者还有学生家长。当家长对于惩罚的重要性认知缺乏,不明确惩罚的诱因、内容、冲击以及预后时,会出现与学生同样的愤怒等应激反应,可能造成“学校教育一天毁于回家一分钟”的现象。因而,做好家长的教育与沟通极其重要。事前通报,事后沟通,共同关注,纠正偏差,积极鼓励,才能达到好的效果。此外,其他的社会环境,如网络媒体,因其及时、无处不在,发挥着积极监督等作用,然而,也确有因失实或暴露个人隐私而造成额外过激效果等消极之处,需要更多关注与精心处置。

5.教育惩罚需要体系的保障。现实生活中,对于惩罚的滥用或不用其原因除了对于惩罚的合理性认知的偏差外,还与其规范缺失相关。而最大的矛盾焦点就是在体罚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在我国,体罚或变相体罚是明令禁止的,但教育惩罚并无明文规定。到底怎样的惩罚是合乎教育法的,怎样的教育惩罚不是体罚,模糊不清。要解决教育惩罚有效性的问题,必须弥补这个不足。国外有些经验可予参考。英国人认为,对儿童不能溺爱,否则影响其独立性格形成,若儿童故意犯错和欺负弱小,则必须要接受惩罚,英国法律认同家长可以体罚孩子,当前还有不少学校保留着体罚的校规。“鞭笞”是新加坡的教育惩罚形式。美国也有“特殊教育惩罚”,如体罚、停课、开除等。这些国家都有比较完备的惩罚体系,条律定得细,方便学生与教师按律行事,能够有效地防止教育惩罚的滥用与不用。因而,要解决滥罚与不敢罚的问题,必须制定和完善与学生这个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权利、义务及其主体成长相一致的法规规范,保障有效惩罚的运用。

6.提升教师修养。实施有效惩罚对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个别教师对学生简单粗暴、讽刺挖苦的现象。其原因并非是缺乏作为专业教师的职业知识,而是其深层次的自我人格素养问题,使其没法爱学生,或者不会爱学生。例如,教师用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和价值取向看待教师职业,将教育当作谋利的手段,怕学生的不佳表现影响其业绩和待遇,从而厌恶学生的过错;有的缺乏师者高尚的胸怀与风范,容不了学生的过错;有的缺乏尊重学生主体人格的修养,鄙视学生的过错等。高屋建瓴,自己站得低了,不可能有高超的教育艺术。提高教师修养是非常必要的、需要常抓不懈的。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学相长,目标是提高双方素质,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惩罚既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我们就应当认真对待它,正确理解它,科学运用它,以践行教育的神圣使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合格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也为全面实现教育的崇高价值开创坦途。

参考文献:

[1]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

[2]刘华山,程刚.高等教育心理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

[3]冷余生,解飞厚.高等教育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

[4]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杨顺忠.德育工作中的惩罚教育之管见[J].课程教育研究,2014,(24).

[7]刘涛.好孩子真是夸出来的吗[J]. 黑龙江教育(小学),2014,(10).

[8]张琴.“问题学生”的教育离不开惩罚手段[J].新课程研究(下旬),2014,(9).

[9]刘金林.论道德视角下的教育惩罚[J].现代教育科学(中学教师),2014,(5).

[10]马胜波.浅谈“惩罚教育”之必要性[J].学周刊,2014,(30).

[11]曹峰.正确认识和行使教育惩戒权[J].学校管理,2014,(10).

[12]陈万栋.中西方小学教育惩戒的比较与分析[J].课程教育研究,2014,(23).

[13]于忠海,赵玮芳.基于教育独立性的教育惩罚[J].教育发展研究,2011,(10).

[14]张文卿.哲学视野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反思——评介《解析与建构:当代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哲学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1,(3).

[15]张永平.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域——评李合亮《解析与建构:当代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哲学反思》[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0).

[16]孟俊红.教育惩罚的合法性问题分析[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17]宋秀彦.惩罚教育的必要性[J].河北教育(教学版),2009,(Z2).

[18]徐玉斌.教育惩戒在国外[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19]郭湛.从主体性到公共性——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走向[J].中国社会科学,2008,(4).

[20]张喜军,蒋龙祥.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解析——一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视野下的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07,(3).

[21]郭湛.从主体性到交互主体性[J].理论前沿,2002,(12).

[22]万美容.论主体道德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1,(10).

[23]郭湛.论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3).

惩罚教育论文篇(7)

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不断深入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个性差异,表扬和激励学生,成为教育者的共识。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等正面激励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在经历了多次的“春风化雨”、“和颜悦色”、“润物细无声”之后,教育的功能却似乎并没有完全实现,这就不能不使人反思其中的“赏识”内核。在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观中,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作为发展的人,也就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人。从教育角度讲,它意味着学生是在教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在教师指导下成长起来的。当学生存在各种各样的缺点和错误时,如果一味地继续进行正面激励,往往会使学生难以正确地给自己定位,也难以有效地促使他们反思和改过。那么,此时此刻,教师何为?是继续进行单纯的赏识,还是结合必要的惩戒,促其猛醒?近年来,在正面激励教育倍受推崇的情况下,由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提倡和社会舆论对教师的监督,教师极少用惩罚性手段来教育学生,这就使得教师的正常管理工作陷入僵局。在这样的情况下,惩罚教育作为一种弥补正面激励教育不足的手段很有必要。

关于惩罚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中“奖励和惩罚”辞条是这样表述的:“德育方法之一。奖励是对学生或学生集体优良的思想品行给予肯定和表扬;惩罚是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处分。奖励和惩罚都是思想品德教育的手段,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和羞耻心,有助于他们分清是非,明确努力方向,发扬优点,改正错误,也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1]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将惩罚教育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校规校纪”[2]。综上,可以这样认为:惩罚是对违纪者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它与“奖励”相对,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惩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使其受到警示,以控制不良的思想行为。

马卡连柯曾指出:“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也是一种义务。”[3]法国社会学家和教育学家涂尔干认为,某种程度上的惩罚尤其是对惩罚的恐惧,客观上会对人们的某些不良行为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端行为。[4]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对正值人生观、世界观形成关键阶段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必要的惩罚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

(一)矫正不良行为

心理学上认为,一定程度的紧张、焦虑和畏惧是人内驱力的一个源泉,而内驱力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动力,不可或缺。当学生有错误、缺点时,教育者应该抓住这个教育时机,使学生受到合理的惩罚。有时,青少年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顽固地存在着,柔性的、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罚却能奏效,这时教育者就应该合理地使用惩罚教育的方式。惩罚可以让受教育者更为明确地了解行为界限、树立是非观念并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规则意识。惩罚还是一种维护集体纪律的有效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对个人的不良行为起到矫正作用。

(二)小惩大戒,替代强化

我国古代教育思想主张“小惩大戒”,即通过一点惩罚可以让人引以为戒,也可以理解为合理地惩罚小范围的犯错误者,不仅使他们认识到规则的存在,而且能够促进整个教育单位中的个体(小组、全班乃至全校学生)树立明确的是非观念。学生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学生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观察学习可以起到替代强化的作用。虽然惩罚指向的只是违规者本人,但对一个人的惩罚可以对其他同伴起到间接强化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对犯错误学生进行合理的惩罚教育可以使其他学生也对相关的规范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起到警示作用。

(三)增强耐挫力

夸赞、赏识等正面激励教育能够让学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产生强有力的积极作用。但是倘若失去了应有的限度往往会导致学生养成骄傲自满、惟我独尊、不负责任、自私自利的

不良品质。一旦受到批评和惩罚,就不知所措,缺少耐挫力。所以,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批评、自我批评、行为纠偏、磨难训练等惩罚教育,让青少年学生经受挫折和失败,使之深刻反省,增强心理承受力,促进良好品质的养成。

(四)培养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即一个人对自己的言论、行为、承诺等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态度而产生的情绪体验,是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在平时我们可以看到,有的青少年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毫不犹豫地强调个人,以个人利益为重,重索取而轻奉献,责任意识非常淡薄。有的青少年公德意识薄弱,随手乱扔果皮纸屑、吐痰、闯红灯等。对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榜样示范等方式进行教育,但不可否认惩罚也是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合理的惩罚有助于青少年形成良好的责任感。只有承认做错了事并接受惩罚,才有助于他们了解哪些事情是应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通过恰当的惩罚,可以使青少年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形成道德责任感并付诸实践。

(五)促进个体的社会化

学校教育是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打基础、做准备的,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一致性。可以说,既然社会存在着惩罚规则,那么学校就应当有惩罚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使受教育者逐渐适应社会的要求。学校中合理的惩罚其实是从一个侧面告诫学生,学校中有规章制度的存在,社会和国家有法律的存在,校纪校规、道德和法律是个人自由及集体与国家利益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违反了道德和法律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不断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这样就使学生树立了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可以说,合理的教育惩罚,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内化成学生的观念是个长期、反复的过程,既要靠说服教育,也要靠适当的、合理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个体的社会化。

当然,教育惩罚是一把双刃剑,教师在运用时必须要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高超的教育艺术,要懂得教育心理学,要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做后盾。因此,在运用教育惩罚时,必须要掌握一定的技巧,这样才能使得教育惩罚真正成为促进学生成熟和发展的一种教育手段。

(一)惩罚的对象要准确

教师实施惩罚之前,一定要充分调查了解情况,以保证惩罚对象的准确性:惩罚应该指向学生的不良品行,而不能指向学生的正当行为和学生本人;惩罚要就事论事,不搞扩大化,不牵连无辜者。如果的确是大家都很容易犯的共同错误,可采用以个别典型教育集体的预防性惩罚或惩戒性惩罚,以达到惩一警百的教育目的。此外,教师在实施惩罚时一定要给学生指明错误所在,使学生明确不良行为与受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及所违反的集体规则的内容。

(二)惩罚的时机要恰当

在无法进行正面教育,或进行正面教育无效,而只有实施惩罚才能获取最大教育效果时,方可运用惩罚手段。如果学生因长期受罚而出现心理和行为问题,或已经认错自责并主动将功补过,或成为自己的过错行为的受害者,或生了病,或遇到困难,或正在进餐、睡眠、学习,或教师未查明事实真相、未经理智考虑,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教师则不能惩罚学生。此外,教师还要合理把握及时惩罚和延迟惩罚。对学生的某些过错行为如暴力攻击行为要及时施罚,“秋后算账”则会贻误“病情”。对年龄小、时间观念差的学生也不宜过久地延迟惩罚,以免他们形成错误的因果关系。但某些情况教师则可延迟惩罚,只即时进行“冷处理”,以便让自己进一步调查和思考,让学生进行自我反省,并减少对当前活动的干扰。

(三)惩罚的场合要适宜

对不同性格的学生要选择不同的场合实施惩罚,如对性格敏感、内向的学生要尽量避免当众惩罚,以免挫伤其自尊心;对学生不同性质的错误要选择不同的场合实施惩罚,如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过失行为要尽量避免公开惩罚,以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教师可以采用私下惩罚,或通过家长执行惩罚,如需公开惩罚,则采用暗示、匿名批评等方式。当然,如果学生所犯错误已经公开且影响恶劣,就要考虑公开惩罚以起到教育集体的效果。如果学生干扰课堂教学、影响课堂秩序,教师可以采取暗示提醒、布置特殊任务、严肃制止或罚站、暂时隔离等措施,而不要对学生进行粗暴的惩罚。

(四)惩罚的强度要适中

首先,教师确定惩罚强度的依据要合理。有观点认为,惩罚的强度要与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应该把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与行为的动机性质、动机强度及认错态度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决定惩罚的强度。其次,惩罚的强度能够引起学生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教育、能制止其错误行为即可,切不可随意升级,以防止教师使用惩罚上瘾、学生产生“心理耐药性”。如果惩罚无效,教师要自我反省并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可尝试其他教育方法或暂时冷处理。此外,教师原则上对于不同学生的同样过错行为要一视同仁,采取相同的惩罚强度,但实际执行时则要充分考虑是否初犯、过错轻重、动机好坏、认错态度如何,以及学生的年龄、性别、个性、感受性和承受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五)惩罚持续的时间和频率要适度

使学生产生愧疚心理和自我教育的动机的惩罚才是有效的。实施惩罚时,持续时间要适可而止,一次惩罚持续时间不可过长,要见好就收,以免学生心理产生超限效应;同时,又不要轻易地过早撤销惩罚,否则可能前功尽弃。惩罚的频率也要适度。过于频繁的惩罚既可能失去应有的威慑力,使学生变得麻木不仁,也可能使学生会陷入惶恐、焦躁等不良情绪中,不利于对学生的转化教育;尤其是在课堂上频繁地惩罚还会影响教学效果。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间歇性惩罚的效果要优于连续性惩罚。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惩罚的安排不能出现任何遗漏,不能让行为过失者钻空子。笔者认为,对于学生常犯的过错可以采用按比例惩罚与按比例奖赏相互结合,教育效果会更好。

(六)惩罚的方式要恰当

首先,不同类型的过失要采用不同的惩罚方式。如对学业不良行为和道德品行问题要区分对待。其次,对初犯与屡犯、轻错与重错以及动机的善与恶、认错态度的好与坏也要分别采取不同的惩罚方式。再次,因人而异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教师要善于根据学生年龄、性别、个性特点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如对低年级学生重在预防和引导,不用行政处分严厉惩罚;要考虑到男女有别,有些惩罚方式对男生适合,对女生则不宜;对胆小敏感的学生要采用温和含蓄的惩罚方式,不要威胁恐吓或冷嘲热讽;对急躁冲动的学生不可采用激烈的惩罚手段,而要采用委婉幽默的口头批评,或通过书面评语及赠言等方式进行谴责感化、以柔克刚,以减少师生冲突。最后,还要善于把不同惩罚方式与其他教育方式很好地结合起来。如把批评与剥夺权益的惩罚方式相结合,把补偿性惩罚、引导性惩罚和惩戒性惩罚相结合。同时,要把惩罚与说服教育、关心感化等正面教育手段相结合,或与心理辅导法及行为矫正法相结合,而不能仅仅一罚了之。

总之,在正面激励教育为主的今天,作为一种教育的手段,惩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因此,在实施惩罚教育时,只要教育者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定会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帮助他们成熟,成功。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143.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上)[S].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76.

[3]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9.

[4]转引自王夫艳.涂尔干的惩罚观及其教育启示[J].天津教科院学报,2007.2.

惩罚教育论文篇(8)

一、教育惩罚存在于中职教育的必要性

当今,中国经济正处于后危机时代的拐点期――增长缓慢,来自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国际间经济竞争的双重压力不断加大,再加上受到中国外交寒流期的影响,可谓面临着改革开放35年以来的重大考验。此时的中国绝不需要唯唯诺诺、脆弱不堪的懦夫,反倒需要胸怀远大、意志坚定、吃苦耐劳、技术过硬的建设者,也唯有这样的人才能迎风破浪,肩负起建设祖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使命。而中职类学校是青少年进入社会、参加国家建设最快最近的教育平台,它的教育质量和成果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增长和后劲。作为多年研究和从事职业教育的工作者,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要想培育出合格或优秀的建设者,恰当的教育惩罚不可或缺,所以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呼唤合理的教育惩罚。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赏识教育早已凸显弊端:赏识教育下的学生性格往往虚荣浮躁、骄傲自私,而面对挫折困难时又容易患软骨病――脆弱易折,耐挫性极差,这样的学生怎能担当大任?所以,赏识教育的先天不足早已引起了社会和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此外,企业希望聘用吃苦耐劳、踏踏实实、爱岗敬业、技术过硬的劳动者来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和财富。所以,中职教育需要教育惩罚来锻造出合格的建设者,这是教育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双重选择。

二、什么是合理的教育惩罚

由于教育惩罚观念一直是教育界的“高压线”,加之操作上无章可循,容易导致教师认识上混乱,行动上出现偏差,所以有必要对合理的教育惩罚进行诠释。

教育惩罚是指教育者在一定的权利范围内,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包括违反纪律行为和错误品行,施加给学生的一种适当的强制性纠正措施,旨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的发展和进步。

1.教育惩罚是对学生错误品德的否定

教育惩罚在本质上是一种评价,是对学生错误品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不适用在学习等智育问题上,否则会引起学生求知欲下降、厌学等负面效应。

2.教育惩罚的强制性会让学生感到痛苦

作为一种对违规学生的一定权利利益剥夺的教育手段,它的强制性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痛苦体验,至少在感情意义上是令人不快的。但是从“真正的惩罚导致幸福”这个角度来看,无论对违规学生本人还是对教育秩序,合理的教育惩罚在本质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3.惩罚后学生的错误行为减少

判断教育惩罚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看学生的不良外在行为是否减少或消失。 而恰当合理的惩罚教育往往比赏识教育更深刻、更震撼人心,甚至更加行之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合理的教育惩罚并非体罚。二者虽然都是强制性措施,但在许多方面有着重大的区别。从性质上说,前者是尊重学生人格体现了师生人格平等的一种教育手段,而后者则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侵权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从目的上看,前者在于“育”而后者在于“罚”; 从方式和结果来看,前者是通过唤醒学生的心灵,让学生自觉识恶,所以易为学生所理解接受,也能增进师生感情,最终达到维护大多数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后者则是通过对学生身体施加痛苦,伤害学生身心,往往导致学生人格的扭曲,形成“以暴制暴”的行为模式,师生关系极易陷入紧张对立状态。

还有人认为,“心罚”和“剥夺性处罚”不伤害学生身体,谈不上体罚,不应该被禁止。这种理解是荒谬的,因为无论是辱骂或漠视的“心罚”,还是不打也不骂直接剥夺你权利的“剥夺性处罚”,都是违背青少年教育规律的,都是对学生心理的摧残,都能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厌学情绪,甚至诱发社会问题。其实对身体的伤害往往是短暂的,而对心灵的伤害却是长久的,危害性更大。这些都是非教育性的、不合理的惩罚,其隐蔽性更应该引起警惕和充分注意。

综上所述,惩罚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因为它的实质是对学生博大深沉的热爱,其目的是预防错误行为再次发生以及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其手段以震撼学生的心灵为主,其立足点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教育原理。这些观点源于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教育惩罚的精髓,也是提高教育惩罚实效性的理论基础。

三、教育惩罚的实效性

从中职教育的德育和班主任工作经验出发,教育惩罚欲收到较好的成效必须从如下几点做起。

1.罚之有爱

教育的秘诀是真爱,教育惩罚必须要以博大深厚的爱为出发点,以尊重为前提,用爱来震撼学生的心灵,达到净化其灵魂的教育目的。否则教育惩罚会成为教师情绪的发泄口,学生受难的罪恶之源。所以教育惩罚的最高境界是:用真爱来惩罚学生――一个眼神或一个表情就可能是对学生的惩罚。即:通过对学生深入观察了解,适时抓住时机,用自己的巧妙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化学生,使他们在教师的深切期望和真诚的爱面前反观自身,情绪被感染,羞愧心萌生,使学生的情感或良知受到“惩罚”,最终弃恶扬善。

2.罚之有据

我国虽然对教育惩罚没能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依据,但作为国家公民,学生理应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要遵循《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公正评价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同时惩罚程序要合法、力度要适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会适得其反,使教育走到极端的反面。

3.罚中有智

教育既是科学又是艺术,既有其规律性又有其灵活性,它需要十八般武艺样样具备。表扬、批评、奖励、惩罚都是教育手段,无所谓优劣高下,结合使用“组合拳” 教育功效更大。所以,视不同的情况、人物、时机,灵活恰当地选择教育方法和手段,追求最好的教育效果,是一种教育智慧。

4.罚之育人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必须服从于育人的最终目的,必须始终把学生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如果背离了这一目的,惩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小原国芳对教育惩罚目的的看法是:“惩罚不是杀人,而必须是救人,使人新生,使人复活。所以惩罚的真正目的在于自我惩罚、自我开拓和自我表白。”

中职校学生是一群即将踏入社会的可塑性极强的青春期少男少女,而中职教育又必须是适应社会服务于社会的与时俱进的教育,所以如何使学生早日成人成才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建设者一直是它面临的最大课题。教师决不能等学生进入社会后才明白责任与义务,摔得鼻青脸肿时才学会坚强理智,这是教育的悲哀和滞后!所以不论教育惩罚是否温情脉脉,是否完美无缺,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教师有责任深入的研究、正确认识并善加利用。为了培育合格的建设者,为了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也为了国家和民族的繁荣,中职教育需要并呼唤合理的教育惩罚!

参考文献:

[1]爱弥尔・涂尔干,陈光金等译.道德教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惩罚教育论文篇(9)

1.1从教育理论的层面

有许多的教育理论都曾对教育惩罚的意义和作用有明确的阐释。例如《易经》认为在儿童的启蒙时期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任其放任自流不加约束反倒不利,适度的“小惩”可以收到“大戒”的效果。在西方,教育家夸美纽斯强烈要求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要顺应儿童的天性,但是他也并不排除惩罚的使用。他曾在他的教育名著《大教学论》中以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认为犯了错就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要受到惩罚决不是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让他们认识到他们的错误,使其以后不再重蹈覆辙。杜威是以尊重儿童的天性而著称的代表人物,但他也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1.2从社会现实的层面

教育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我国现阶段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创造能力和独立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人。社会赋予了教师多种角色,他们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引导学生提升思想,全面发展,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这一社会化过程非常复杂而持久。因为教师所面对的是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 他们年龄小, 知识经验不足,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 既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我国的教育传统主张“师道尊严”,仅次于“天地君亲”,社会普遍对教师的惩戒权持认同态度。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也无法全然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在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经途径之一。

1.3教育法律法规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由此可以说,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职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提出“禁止体罚学生”;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将其扩充为“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法律虽然明文禁止体罚学生,但并未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

2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1明确教师惩戒的原则问题

在综合了众多教育专家学者的观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教育惩戒应坚持的原则和尺度如下:(1)教育性原则。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教育的权力,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在于更好地教育学生。(2)尊重性原则。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当遵循尊重性原则,教师惩戒不是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3)象征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在一定意义上说不是一种实质性惩戒,而是一种带有价值导向的惩戒。这也是教育惩戒区别于行政惩戒的根本所在。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所采取的惩戒方式、手段等应当是象征性的,而不应是为了惩戒而惩戒,甚至采用一些极端的惩戒方式。

2.2细化教师惩戒的形式方法

惩罚教育论文篇(10)

一、引言

惩罚是指当机体做出某种反应以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或不愉快刺激,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例如,小孩打碎了邻居家的玻璃,父母打孩子,为了让孩子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负强化则指通过消除或中止厌恶、不愉快刺激来增强反应发生的频率。如当孩子表现不好,受到学校或家长的处罚,一旦处罚解除,这时会对孩子产生一种刺激,这种刺激就是负强化。目前,国外对负强化的研究已将其从一种学习理论转变成一种外在行为的改变理论。而国内关于惩罚和强化理论的研究在许多领域存在着误解,尤其是一些学者将负强化与惩罚混为一谈。因此,本文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产生该现象的原因。

二、分析一些文献中对惩罚与负强化概念理解错误的原因

如张洪杰(2012)认为,“负强化就是不需要或不兼容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削弱或者减少这种行为。如批评、处分等,有时剥夺奖励或减少奖励也是一种负强化。”很显然,上面的论述混淆了惩罚与负强化的概念。之所以产生上述现象是因为:一他们没有找到惩罚的替代。二惩罚与负强化是相伴而生的,负强化中的强化物与惩罚中的惩罚物都是使个体厌恶的刺激。如果对这二者的概念没有清晰的认识,那么很容易导致将它们混为一体。

三、惩罚与负强化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陈琦、刘儒德(2007)对惩罚与负强化之间的区别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凡是能增强反应概率的刺激和事件都叫强化物。反之,在反应之后紧跟一个讨厌的刺激,从而导致反应概率下降,则是惩罚。”笔者将二者之间的区别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惩罚是呈现厌恶刺激而负强化是消除厌恶刺激。第二,惩罚与负强化的实施目的不同。惩罚使用厌恶刺激的目的只是阻止不良行为的出现,不一定要形成良好行为。负强化则是通过消除厌恶刺激抑制不良行为并达到建立良好行为的目的。

虽然惩罚和负强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又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惩罚是负强化发生的前提,没有惩罚,就没有负强化。因为惩罚是向学习者呈现一个厌恶刺激以抑制其不良行为,而负强化则是当学习者表现良好时,消除厌恶刺激以鼓励他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只有呈现一个厌恶刺激之后,才能有效地消除厌恶刺激。第二,惩罚与负强化结合使用才能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

四、惩罚与负强化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及其产生的效果

实际教学中应当区分惩罚和负强化,不能将二者等同。惩罚往往作用于学生的不当行为发生以后,目的在于否定这一不当行为,制止他继续表现该类不当行为。如,上课时甲同学抽掉前座乙同学的椅子使乙同学摔了一跤,老师当即严肃批评了甲同学并令其放学后到老师办公室写检查。在上述事例中,教师运用惩罚的教育手段来教育甲同学。在教育过程中仅仅使用惩罚不但不会收到预想的教育效果,而且会适得其反。因为惩罚只能使学生知道什么不能做,而不知道应该如何做。如果小孩的行为不符合家长和老师的要求就取消他的某些权利的话,那么这些方法只会使得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从而不愿与家长和老师进行交流。研究发现,运用惩罚时还要考虑到孩子的性格差异。还有研究表明,过多的惩罚只会引起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强烈对立情绪,起不到任何教育作用。因此,不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一定要慎用惩罚。

负强化往往发生在惩罚之后,目的在于让学生在自我反省过程中巩固良好的行为,提高良好行为发生的概率。例如,在英语课上,某同学上课没有认真听讲,老师为了改变他的行为,当即令他回家后把本单元英语单词抄写三遍。但是过了几分钟当该同学表现良好时,老师通过减少该同学的家庭作业量以表示满意或信任,从而激发学生为了不辜负教师信任而认真听讲。在上述事例中,教师运用了负强化的教育手段来管理学生。实际教学中,教师科学地运用负强化可以增强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加强教师人格魅力对学生的影响和渗透,有利于促进师生间情感的交流。老师在对学生行为进行负强化的过程中将行为的评价标准传递给学生,学生逐渐掌握并形成自我强化。

五、结论

清晰地界定惩罚与负强化的概念和熟悉地掌握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运用它们的前提。单一地使用惩罚不但收不到我们预想的教育效果,而且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在日常英语教学中,教师应该熟知惩罚与负强化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且适当地、科学地将二者结合使用以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张洪杰.基于斯金纳强化理论的辅导员激励机制研究[D].西北大学,2012:9.

[3]刘煦.惩罚与负强化在大学生违规行为教育管理中的应用[J].科学管理,2013(38).

惩罚教育论文篇(11)

教育的本身是教和育的双面结合,教是教学生认知,获取知识;育是培育学生,引导学生走向正途,矫正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在教和育的过程中会用到多种策略和方法。当下教育中流行着一些悖论,认为教育就是赏识教育、无批评教育。尊重学生,善待学生,无可厚非,但过分表扬真能应对所有学生?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本文认为学生管理中应该需要有必要的惩罚教育才能更好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有效性。

一、学生管理的现状及困惑

学生管理是教学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教学管理的有效性。传统的教育思想认为,教学管理主要是管理教师的教学、教学能力及教学实施过程。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教学管理者管理教师,教师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学生,所以学生管理水平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教学管理的有效性的发挥。当前学校管理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一种情况是,过分偏重教师管理而忽视学生管理,导致教学管理有效性难以得到发挥;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意识到学生管理对教学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缺少必要手段,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各部门之间、学校与班级之间、班级与班级之间、班主任与教师之间、学科教师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管理混乱,或者“踢皮球”式管理,导致教学管理秩序有效性得不到发挥。

当然,学生管理本身难度较大,管理得恰到好处,学校能得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管理不好,学校将面临来自政府、社会、家庭的多重压力,甚至面临司法诉讼。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一定的外在和内在因素。

(一)教师面临家庭的压力

未成年W生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很多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家长溺爱导致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养成性都较差,在学校里不能适应学校管理,逆反心理较强,使得教师和学校很难管理。

(二)家庭管理的缺失

一是家长因忙于生活而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导致孩子养成不好的习惯,二是家长的溺爱导致孩子形成了心中只有自己缺少别人的观念,养成了自私自利的性格;三是家庭文化教育背景差异,父母不能为孩子树立较好榜样,导致孩子缺少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这三类情况都导致教师很难凭一己之力管理好学生。

(三)教师管理的缺失

教师及学校面临较大的社会压力。1992 年1 月1 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近年来不少媒体报道教师因教育方法“不当”,而引起舆论对教师的指责,教师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学校成为一个弱势环境。因而现在的教师心里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对“刺头”学生变得不敢管,导致教师管理缺失。

(四)学校管理的缺位

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学校扮演着主要角色。学校应该充当教师管理的后盾和与家长沟通的主角。但是一些学校在学生管理上有名无实,不能有效处理违规学生,教师管理学生得不到应有效果;还有一些学校在学生管理中推卸责任,使得教师成为学生管理的受害者,导致教师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些都导致学生管理见不到应有效果。

在当前的社会、家庭、学校环境中,学生应该如何管理?能不能惩罚学生?这些是教育主管部门、教学工作者、家长、社会不得不深思的问题,关系到孩子的未来。

二、学生管理中惩罚认识的误区

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 “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可以看出,惩罚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对学生管理应有的权利。

但是在现实之中,教师对学生的惩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认识误区一:惩罚的模糊性。认为惩罚不符合未成年教育法的规定,对违规和犯错的学生应该用柔性批评代替惩罚。例如,过分表扬或批评,滥用奖励,过分民主,从来不惩罚学生,对正在做错事的孩子讲话过于温和等,用这些教育方法“教育”反常的学生,反而不利于学生的成长。这种做法忽略了学生的个体差异性。

美国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道: “许多人犯罪,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而且这些学生一部分也正是出自娇生惯养的家庭。” 所以教育者不是用柔性批评就能化解学生的不良行为,必要的惩罚可以矫正学生在家庭和社会教育形成的不良习惯。

认识误区二:惩罚的极端性。一些教师认为,犯错的学生就是“刺头”,就是和自己对着干,使自己难堪,伤害自己尊严的行为。教师为了树威信必须“杀一儆百”。这种认识忽略了学生群体的特殊性。由于学生生理心理发育的特点,以及家庭环境的影响,学生在学校里经常犯点错误是难免的。惩戒的目的并不是使学生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 其实质是“使违纪学生重新树立起对纪律的敬畏感,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规范”。鼓励是一种教育,惩罚也是一种教育。惩罚主要应对那些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对于能够说教的学生,可以通过说服和感化教育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认识误区三:惩罚的社会化。虽然关于惩罚的社会化问题在现在的教育环境下有所减少,但是依然存在。惩罚学生的目的就是让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且矫正不良行为,这才是教育本身的目的。教育本身就是育人,让学生将来成为有用之人。但一些教育者认为,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应该开除,让家长去教育自己的孩子。这种做法就是把适用于社会管理的成人管理模式运用于未成年学生。这淡化了学校具有的对未成年问题学生进行教育矫正的功能。

总之,惩罚教育不是教师的“发泄教育”,也不是“暴力教育”,更不是“拳脚教育”。它是教育工作者以“矫正”为目的,以“惩”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一种学生能接受的教育手段,来达到教育学生目的的教育方式。惩罚教育和体罚、变相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爱心体现,能真正带给学生的是教育而不是伤害,让学生受益匪浅,让学生的监护人除了感激之外而无它话可说。当然,教育惩罚学生也不能流于形式,回避教师的责任。那么作为教育者如何运用好惩罚的方式呢?

三、学生管理中的惩罚教育艺术

在学生管理中,由于学生成长过程的差异性,教育工作者在教学管理中会遇到不同类型的学生。教育者能否科学合理地应用好惩罚手段,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有效性。单纯的惩罚教育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也不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但缺少惩罚的“愉快教育”“赏识教育”在今天的家庭、社会环境之下也不见得能收到成效。那么素质教育下的教育者如何应用好教育学家提倡的惩罚教育呢?

首先,明确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那什么属于体罚呢?义务教育法指出体罚是指那些用武力或语言方式来损伤学生肉体、摧残学生心灵、侮辱学生人格,使学生遭受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的做法。我们很多人主观地把惩罚和体罚等同于一个概念。作为教育管理者,首先我们要意识到惩罚是为了教育学生、矫正学生行为,把学生引导回正轨。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教师关心学生尊严,才能使学生通过学习而受到教育。”体罚是为了维护自己尊严而使受体罚者受到身体和心理创伤,这样达不到矫正作用。反而使学生产生恐惧甚至逆反心理。

其次,惩罚要有针对性且及时。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学生因为犯与学习相关的错误时,教师的惩罚措施应该与矫正学生学习行为相关,以期达到学生养成良好学习行为的目的。如果学生因为思想等行为产生错误时,教师应该主要从感化教育等方面纠正学生不良心理。“恶不积不足以灭身”,作为教育者惩罚学生还应该及时。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的不安、内疚等体验更深,能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延迟的惩罚处理会因事过境迁而使学生忘记、淡化错误行为,惩罚意义也不大。

第三,惩罚要得法有度。惩罚要得法,在学生管理中教师要找到正确的惩罚方法,这个第二点中论到的要与针对性相衔接。不得法就不得要领,不能达到惩罚目的,那就是体罚了。惩罚要有度,要求教育者控制好惩罚的尺度才能达到良好效果。初中人教版思想品德教材中一则关于“教育家陶行知三块糖果”的故事,陶行知通过三块糖果处理犯错学生,犯错学生被感化教育。这就是要求惩罚要有度。尊重学生,体会学生内心世界。惩罚的目的是出于对学生的爱,也只有让学生得到被爱的体验时,他才能从心里真正接受教育,进而改正错误。

第四,惩罚要有联动机制。在学校教学管理中,学生管理不只是教师个人行为。为了确保学生管理的有效性,教育者在运用惩罚手段时,不能单靠自身行为。对问题学生,学校要建立问题学生档案,记录学生成长过程;教师要充分关注了解问题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上关注问题学生,让学生感受爱的存在;家长要多与教师、学校沟通,了解子女学习、生活习惯;班主任要通过科任教师建立沟通机制掌握学生现状。因此,为了保证惩罚有效性,教育者要建立学校、班主任、教师、家长的联动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问题学生的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发生,才能达到教育的真正目的。

总之,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回避或否认教育中惩戒的现实存在和必要作用都是不明智的,只能导致教育的偏颇和方法的盲目,造成广大教师育人工作的茫然和无奈。但是惩罚不是教育的目的,惩罚是为了矫正学生不良行为。学生管理中,惩罚具有合理性,但惩罚必须是学与教的结合,即惩罚要通过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以期问题学生在认识中矫正自己的行为,这才是惩罚教育的艺术。

【参考文献】

[1]孙云晓,弓立新.无批评的教育是伪教育[J].中国教师,2006(9):3-4.

推荐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