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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市场的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5 18:13:07

利基市场的定义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1)

经济学研究起源于道德哲学,经济活动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因而天然地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道德作为人类高尚追求的意义向度,内含着“完善的成就”的价值底蕴,这注定赋予经济合理发展的伦理可能。作为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最有效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为其自身的发展创设了可靠的伦理支撑,并在其道德生成中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有机整合与良性互动。

“基本道德”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的“利己型道德”。基本道德的实质是在满足自己需要、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侵害别人的利益,而不提倡个体的“自我牺牲”。“基本道德”的基本特点是对主体的要求不高,主体能做到的往往不被视为“道德”,做不到的则被谴责为“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基本道德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的伦理要求的最低容忍界限。

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由于“原罪”的存在,人类害怕上帝的惩罚,在人格深处萌生的敬畏意识与忏悔意识时刻警醒人们避恶从善。“基本道德”也存在于这种宗教道德之中,宗教道德首先是一种“罪感”道德,人们因为背负不起心灵的十字架而不敢亵渎基本的伦理规约的价值,否则就会恐惧并且有深深的负罪感。这种被逼无奈而不越轨的行为逐渐形成主体的道德意识:保全自己要做到自我“免而”,即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完成“权利主体意识”的逐步觉醒。但基督教道德对人的要求更强调的是“克己”而不是“利己”。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运动,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价值主导逐渐由等级共同体转向平等的个体——人的价值的普遍提高。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更为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这就意味着“基本道德”成为“主体性”道德,为了实现个人的生存权利、生活追求,人要对自我行为做某些必要的限制,因此形成了在人与人之间普遍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同理,人的经济生活是人类为达到一种合目的的价值生活的基本方式,不可能存在某种纯粹的经济行为。

“基本道德”的要素必然内蕴在经济生活中,如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能靠欺骗、偷盗、抢劫随心所欲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易。经济行为本身也不能脱离基本道德,假设没有普遍的道德规范的束缚,任何人的经济活动只是短期行为,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和经济的停滞不前。

作为目前得以公认的人的利益实现最合理、最有效的经济样态,市场经济是一种十分重视规则约束的经济。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规则体系,它通过“看不见的手”指导市场主体在“可做”与“不可做”之间做出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道德追求就蕴涵在市场规则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合作的规则蕴涵着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首先,虽然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是“经济人”,市场主体作为“利己”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权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市场规则在客观上对追求利益的行为是有约束的,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无序,正常的市场活动无法展开,个人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正如“囚徒博弈”给人们的重要启示:合作比不合作好。要彼此尊重、自由交易、平等互利,在“利己”时不能够妨碍他人“利己”,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一约束下实现自利最大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其次,“基本道德”是以“公正”为基本内容的。“基本道德”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不高,只要行为的后果是“利己不损人”或“损己不损人”,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就是道德的。可见,“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伦理支持。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基本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制度道德”。

“理想道德”指的是要求市场主体利己行为的价值目标不能锁定在“利己不损人”的底线伦理水准上,而是要以“利己利他”为其利益行为的价值目标。当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经济体系整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市场主体应当以“损己利人”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自觉去努力地“克己”。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想道德”是一种“律己型道德”。“理想道德”以“利他”为重要特征,主要是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而不是自利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指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利益行为主体既承担谋取经济利益的全部成本支付,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总收益,同时又增加了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总收益,这种利益行为就是高水准的“理想道德”行为。“理想道德”主体生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更高尚的道德理想去奋斗。所以,这种道德要求不具有“强制的”普世性,做到了是“高尚的”,做不到一般不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理想道德”绝不仅仅是人们市场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也不仅仅是人的基本生存之需要,而是与人的经济生活的质量紧密相关。人的经济生活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能够生存,并在生存的同时,使自身的生活过得更好。所以,经济活动作为追求物质“善”的目的的基本方式,具有符合人类目的的价值意义。但是,人类不单纯如动物一样为了维持其肉体的存在而奔波,不但追求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实现“生活好”的基本目标;而且还有追求体现人生更高的价值,实现“好生活”、让生活更有“意义”的价值目标。由此看来,“理想道德”不再仅仅是外在于人的消极的规范,而是人们希冀“好生活”的一种内在的要求,有道德地活着才是人生意义的根本内容之一。人类对于这种更高境界的人生意义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超越”性的,而人类的经济行为也是在“超越”一个又一个目标,促使人类的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同时不断实现并提升着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和意义。所以,“理想道德”不是悬空无着的精神幻觉,本身体现和扎根于人类正当的经济生活之中;作为经济生活中较高的价值层次,同时也是主体“在路上”尽可能完善地“超越”自我的表达。

“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在市场经济的生成、完善和发展中同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主体不仅要遵守自利行走于社会中不伤害他者的规则,还要在经济发展中道德地为他者的发展设置合作的可能。“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之间的区分统一和互动,对于充分、正确地发挥社会主义道德作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将市场经济道德区分为“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既有利于区别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又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否定个人利益的道德合理性,否定人性中自利的一面,进而否定了人的独立性、平等性,自然也谈不上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把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放在首位,把尊重人、关心人、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的根本目的。从而人格的独立和平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人格基础,恢复了人的独立、平等和尊严以应有的地位。人们通过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自利行为及其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护与道德上的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文明之花,已经结出也必将结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果。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市场经济道德中的“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经济主体道德人格的完善。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提供价值支持。承认人的自利性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人性基础,同时它也拒斥极端利己主义,拒斥那种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人。因为,市场等价交换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交换双方有一定的互信度,也就是每一方在想自己获利的同时必须顾及到对方的利益,至少要做到“利己不损人”,最好做到“利己又利人”。从而通过市场交换行为实现“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符合经济必然性又具有道德合理性。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是经济主体道德人格养成的价值保证。

“经济人”和“道德人”反映的是健全人格的两个方面,从市场经济道德的两个层次来看,“基本道德”反映市场主体的自利属性,“理想道德”则主要揭示市场主体的利他属性。因此,“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是健全人格的伦理表达。正如马克思所说:“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善。”〔2〕“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在经济主体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呈现为“底线”和“目标”的价值视域。

3.“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互动是社会主义经济道德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着“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统一与互动的价值意蕴,内涵着“经济人”(利己)与“道德人”(利他)的有机整合。“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是人性的内在矛盾的反映。正如人在利己与利他的矛盾运动中走向完善和崇高一样,“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不断进步。总之,市场经济道德体现为人性价值的外在化。遵从市场经济道德可以使人们在“双赢”或“共赢”的合作中,获得在激励中前进的力量,并在诚信的价值追求中靠近经济活动的更高目的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为己利他”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永恒的“发动机”,它不断地推动“经济人”获得实现自我的价值源泉。“经济人”的“善行”说明,人类不论怎样都要完成有利于自身的幸福的实现,而这种幸福本身就是与永恒的“善”密切相关的人生价值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己利他”即把市场中的合作者看成是具有平等价值的主体。“利他”为“利己”指明了道德的方向,在关注自我发展的同时,为他者提供发展的契机和可能,理应成为市场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的道德准则。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道德的生成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仅就二者的根源关系而言,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道德的制度之源,市场经济道德依附于、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道德的进步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经济的深度发展总是以人的幸福的获得为价值依托;道德的形上提升也必然在“完善的成就”获得中得以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互动与进步提供了广阔的现实空间,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要以“理想道德”为指导,以“基本道德”为基础,使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伦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本文从市场经济的主体和道德主体的统一和重叠、市场经济的特征和道德精神的相容一致、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道德进步的互动平衡等三方面,对二者的这种关联进行梳理和论证,旨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道德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加深认识。

一、市场经济的主体和道德主体的统一、重叠

众所周知,亚当·斯密在其伦理学名著《道德情操论》中提出了“道德人”的假设,认为源于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情操是人类社会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与动机。在其后来出版的经济学巨著《国富论》中,斯密又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作为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斯密认为,在经济行为中,人们是从利己心出发的,因此应该从人们的利己心的角度来考察经济世界。由此,“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区别与对立亦称为“亚当·斯密问题”。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人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发现了市场经济的人性根据,如此建构了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经济人”的假设,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又是行不通的。“经济人”从自利出发予以行为,面对有限的经济资源和市场机会,按照利益最大化的逻辑,“经济人”随时都会置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于不顾,其经济行为不可能对经济主体带来最佳的结果;相反,由于各主体间的绝对排斥和冲突,则会导致市场体系的瓦解、市场功能的瘫痪,其结果不但扰乱了经济交易的规则,还破坏了整个社会秩序,最终也会影响到经济主体的利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否认人的求利本性,经济活动就会受到压抑,市场经济的优势就难以发挥。

“经济人”假设的这种局限性,亚当·斯密也是清楚的。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的“道德人”假设,就主张人性既不是完全利他也不是完全利己,而利己心和利他心都是人性中自然存在的不同侧面。众所周知,《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是斯密交替创作、修订再版的两部著作,前者属于伦理学,后者属于经济学,但二者都“属于‘道德哲学’这一门学科”①。这说明斯密的这两部著作中的思想是相互关涉、互相补充的。所以,所谓“亚当·斯密问题”并不是斯密的本意,“经济人”和“道德人”之间有其对立的一面,但“经济人”基于“自利”②本性的利益的实现,也离不开“经济人”的利他行为。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斯密主张人性包括利他和利己两个方面。当然,这种利他行为与完全的基于“怜悯或同情”③本性的品行有所不同,但在客观需要和实际效果上,利己的“经济人”与利他的“道德人”是一致的。

在此认识的基础上,笔者所探讨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关系问题。毫无疑问,“经济人”和“道德人”是统一的,经济主体和道德主体是交叉、重叠的。

1.市场经济下“经济人”利益的实现需要“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和丁具,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规律的经济运行形态和经济组织形式。市场经济要求有明确的经济主体;鼓励主体的求利本性;注重成本效率比,主张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祟尚竞争和开拓创新。也就是说,以求利为基本目的和主要动机的“经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当然主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主体条件。但在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要完成经济行为、实现经济利益,必须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为前提。换而言之,“经济人”的利益实现必须以利他、利社会为前提。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上的利己与道德上的利他是同一过程中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固然有极端利己的经济主体,在经济行为中,惟利是图,不择手段,坑蒙拐骗,不讲信用,这种绝对的利己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从长远上看,这种经济主体必然被市场经济体系所淘汰,经济主体的利益也自然无法实现。因此,市场经济下“经济人”利益的实现,需要利己与利他、“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

2.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决定了经济主体和道德主体的一致。市场经济不是抽象的,它被哪个国家、社会采用,必定具有这一国家、社会的特征,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社会主义最大的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绝大多数人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民既是参政议政的“政治人”,也是参与市场、获取利益的“经济人”,同时还是进行着道德实践的“道德人”。人民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有者。这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经济主体和道德主体的一致。从宏观的层面看.社会应强调整体利益,倡导互助、利他的奉献精神,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终旨归。从微观的角度看,经济主体不仅应该守法经营,还应该做到道德经营。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和道德精神的相容一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具有市场经济的个性。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共性还是市场经济的个性都具有道德的意蕴。

1.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蕴涵着基本的道德精神。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平等、公平。首先,市场经济蕴涵了市场主体的自由自主性。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市场经济主体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资源占有等个性条件和市场的需要,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和交易,具有意志的自觉权。市场经济主体的这种生产、管理的自主性和交易的自由性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前提。离开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就会改变市场经济的本性。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不是干预、限制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自由.而是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弱点,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从根本上说是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有利的条件。因此,这并不妨碍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更不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由本性。其次,市场经济蕴涵了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市场经济不仅内涵了市场主体具有展开独立决策和行动的自由,也预设了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包括地位、人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的平等……也就是说,市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大舞台,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特点及优势参与竞争、抢占市场,排除了等级、身份、特权对人们的禁钢。再次,市场经济蕴涵了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其内生的规则要求是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这使得交易活动具有公平的属性。

自由、平等、公平,既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定性,同时也是人们处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涵蕴着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其中,自由、平等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所论证的“自然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自然权利首先是反映人类理性正当要求的某些基本权利。格劳秀斯说:“自然权利是正当的理性命令,它根据行为是否和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④关于公正,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指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⑤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性特征体现着终极的道德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表达了一种价值指向,即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建设社会主义。这就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顺应社会主义的价值导向。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其表现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手段;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因此,经济发展具有手段性和工具性,人们的平等、共同富裕才是目的,是最终的价值追求。这充分体现出经济发展是为人的幸福生活服务的伦理精神。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来看,就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把“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作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的重要环节。这也同样凸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性特征。其中,“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地围绕着两条基础性的主线,一是把握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共存;二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包括代际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公正。由此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对市场经济在操作层面的把握也同样具有鲜明的伦理意蕴,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与道德精神相容一致的方向保证。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道德进步的互动平衡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讲,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但这是从道德的本质和起源意义上来讲的,离开这一前提泛泛来谈经济决定道德,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片面、机械的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的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但不能由此陷于经济决定论。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关系的辩证互动。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道德进步的物质前提。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⑥

还指出:“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⑦这说明道德的产生、发展以及道德的层次、水平等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道德的内容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道德的进步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战胜并代替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最为有效的配置资源的手段,这种手段和先进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相结合,必定产生出先进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关系,马克思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道德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道德对经济又具有反作用的功能:一是道德的工具理。工具理主要是指道德是经济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伦理保障和精神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社会关系和社会途径才能实现。“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⑨。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道德的工具理是以经济的发展为目的,而道德为工具.是一种功利性的观点。二是道德的价值理。道德的价值理是指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价值导向功能,是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价值超越。伦理道德是人类的本质需要和价值期待,是使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和历史主体超越个人狭隘性与功利性的局限,从而不断完善人性、提升人之境界、落实人性终极价值的人文精神。因此,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工具,还具有导向。从这一意义上讲,发展市场经济是手段,伦理道德的提升是目的。因此,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而言,绝不仅仅是为市场行为提供基本的道德规范,还必须对市场主体进行高层次的伦理导向,是经济主体应然的价值期待。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的平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道德进步之间是平衡互动的关系。质而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进步的平衡发展,只有在市场经济和道德体系相匹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在这一问题上.樊浩教授的“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生态相适应’”一文⑩的观点非常有价值。他指出,这种相适应“是整体有机、辨证互动、以整个计会文明的合理性为最高价值取向的相适应”11。单就市场经济和道德的关系而言,笔者理解这种“生态相适应”的核心价值是“平衡发展”。这就关涉到丹尼尔.贝尔所说的“经济冲动力”和“道德冲动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经济冲动力过于强大,道德冲动力式微,就会出现道德对经济、道德冲动力对经济冲动力的互动无力。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贝尔指出,20世纪以来,韦伯所说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合理性之所以受到削弱,根本原因在于以“贪婪攫取性”为特征的经济冲动力压抑了道德冲动力,形成了深刻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如果道德冲动力过于强大.经济冲动力式傲,则会出现经济对道德、经济冲动力对道德冲动力的互动无力。其结果是经济活力处于道德的压抑之下,韦伯曾经分析,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之所以没有在东方尤其是中国出现,就是因为它的经济冲动力受到强大的伦理尤其是儒教伦理的窒息。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把握好道德建设的“度”,既防止完全实用的功利主义,又要克服空中楼阁的道德理想主义。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平衡互动、和谐发展。

注释:

①③[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译者序言第11、1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②[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14页,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

④转引自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第269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94页,苗力田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⑥⑦《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134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3)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性;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精神

改革开放已历三十余年,在此过程中,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上述成绩的取得,从根本上而言是突破了传统关于计划与市场两极对立的认知误区,成功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诸如,两极差距未呈现明显缩小趋势,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爆发趋势严峻等。正如邓小平晚年所言:“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①缘何在经济取得如此巨大发展的同时,却会产生如此严峻的问题?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从本质上关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当下,改革进入深水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启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倘若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三位一体”格局必将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正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历史复兴的“中国梦”显得尤为紧迫与重要。笔者以为,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经济发展与社会问题凸显的二元悖论,其关键原因在于过去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主要停留于市场经济机制层面———并且对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理解也存在着片面性,对市场经济精神及其消极作用未能加以足够的警惕、重视与限制。区分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精神,理性认识市场经济精神的双刃效应,才是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整内涵。

一、贯彻市场经济机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而非“取代”

从直接字面上而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作为一对矛盾而存在的,二者在根本上相互对立、相互排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是赋予了二者截然不同的社会属性与阶级属性,并将二者划入截然不同社会存在状态之中。其中,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与运行方式的体现,只能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并且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截然对立的。当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做出上述理论判断,有其特定的合理性与历史性。众所周知,马克思生活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面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不可调和的矛盾及其所呈现出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关于市场经济内在弊病的批判不可避免构成了马克思的主要理论论域。因此,在他关于未来理想社会存在状态的理论预设中①,社会主义必然是根据资本主义的对立面而设定的,计划经济也必然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对偶”而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大厦之中。列宁在1906年写作的《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中明确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不同社会属性与二者对立问题,他认为:“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一切土地、工厂、工具都转归工人阶级所有,才可能消灭一切剥削。”②基于上述理论预设,后人在此问题上产生了如下两种逻辑延伸:一种逻辑认为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面,其经济运行方式只能是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另一种逻辑认为社会主义在“”失败的历史实践表明,实行计划经济前景暗淡,因此必须根据所谓西方的市场原则来构建当代经济发展模式,这一种观点在当下中国理论界颇为流行,鼓吹全面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的理论逻辑根基便可溯源于此。

在市场与计划二者关系上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性观点,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片面理解与严重误读。这种观点在思维上受绝对主义思维范式制约,因而无法领会市场与计划之间本应存在的辩证关系。在这一点上,邓小平突破了计划与市场“二元相分”的思维惯性与绝对主义思维范式的限制,明确将计划与市场经济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中抽离出来,并将二者都视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即具有客观中立性的经济运行方式。因而社会主义搞市场经济仅仅是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而存在的,本质上并不影响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从而使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具备了理论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来源并非诉诸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本”或“教条”,而是源于现实实践的检验。当然,必须要指出的是,邓小平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面对濒临崩溃的国民经济与纯之又纯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内在弊端,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生产积极性、盘活经济发展局面、推动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为贫穷在邓小平看来并非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③,因此市场经济是服从于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本质属性而被引入的。从根本上而言,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嫁接,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言,计划与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④。上述“市场运用的不好”的“缺点”,是直接针对改革开放前30年经济运行状况而言。当然建国后由于主客观原因的限制———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对“理论缺场”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准备不足,使得学习“苏联模式”成为具有某种内在必然性的选择。尽管从某种程度而言,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也意识到“苏联模式”的内在弊端,也开始尝试走有中国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但事实求是而言,改革开放前30年未能从根本突破“苏联模式”的窠臼。改革开放前30年的实践证明,在所有制上追求单纯的公有制、在经济运行方式上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对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其结果只能是束缚生产力的解放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市场机制较之于计划有其内在独特的优势———更能调动主体生产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原因在于,在市场条件下个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公平的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在竞争与物质利益刺激的作用下,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诸如,在竞争的压力下,生产主体更注重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在促进主体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缘何在现阶段条件下,市场在提高主体积极性与创造性方面更具优势?笔者以为,其关键原因在于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尚未达到高度发达水平,主体的共产主义、集体主义觉悟不够。因此,适当鼓励个人利益的追求,从根本上有助于提高主体能动性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众所周知,传统计划经济主张资源的配置只能由国家的宏观计划加以处理,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资源分布相对不均、人口众多等复杂条件,使得计划的制定者不可能将所有信息都纳入到计划的制定之中,使得计划在资源配方面可能不利于发挥最大效用①。然而,倘若计划的制定能够建立在对具体实际情况科学、充分而全面的把握基础之上,并且计划在实行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计划也能成为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并且,较之于市场,计划在合理化配置资源方面也有其独具的特点。市场在配置资源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利益最大化,但公共服务领域因为利益非最大化存在,则必然导致资源的相对缺失,其只能依据政府的计划手段加以调控。再者市场的调节作用往往会具有特定的滞后性,因而必然会造成生产的相对过程与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发生。所以,历史发展的具体实际表明,市场并非是配置资源的最优化形式,市场的自发性、投机性弊病从宏观上需要计划优势加以弥补。尽管市场调节存在诸如放任自流、盲目投机等弊端,但不能依此以计划否定市场,走重返传统计划经济年代的老路。因为当前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趋势的不断增强,经济活动的活力更多地依赖于对市场信息的敏锐、全面把握与及时反馈之上,由于计划更多地是从国家宏观整体性层面布局角度加以设定的,因此计划在面对瞬息万变的经济情势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市场在这一点上恰恰具有较强的活力与反应力。正如美国学者约翰•奈斯比特在《中国大趋势》一书中所言:“经济的集权化和管制程度越高,就会越僵化、无法适应变化的市场。”②因此,当下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实践过程中加以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与此同时,也必须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穿市场经济机制,并非是以市场取代计划,而是实现市场与计划的结合。

二、理性审视:市场经济精神的双刃效应与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却出现了各类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是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的重大思想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局限于市场经济体制层面,而对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未能加以足够的重视与警惕。所谓市场经济精神,就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展现出的基本的伦理精神,诸如自由、平等、竞争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主要侧重于市场经济的物质层面,即制度、机制层面,而市场经济精神则侧重于市场经济的精神伦理层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同,市场经济精神也具有双重作用。市场经济精神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平、平等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使得主体能够摆脱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每个经济主体都是自由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之中,并且都是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商品交换是在等价原则基础之上,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处于平等地位。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支配下,资源能够实现自由流动。“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平等等权利得以明确确立和切实保障的基础上的,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基础,个人才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功利原则才能有效地实施。因此,市场化的推进,既有利于提高效率,又有利于创设自由。而自由平等即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是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依据和核心内容”①。其次是市场经济的竞争精神有助于提高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主体追求物质利益,实现自身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增加社会财富。最后市场机制有利于对瞬息万变的经济信息及时把握和迅速反馈,提高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正如邓小平所言:“计划和市场都得要。不搞市场,连世界上的信息都不知道,是自甘落后。”②但是,较之于市场经济精神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在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表现得也比较充分,其不良影响也愈发增强。何谓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影响?在我们看来,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作为“原子化”生存方式与其作为资本人格化身份的限定,共同决定了由资本无限追求自我增殖本质所形塑的经济人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构成了“市场人”的本质属性。在无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传统民族精神、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开始消解,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盛行,并有取代集体主义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之趋势。在物质利益驱动之下,追求个人利益成为经济人的唯一目的,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不择手段,甚至会产生违法乱纪、损害集体利益的错误行为。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不少甚至是超过同时期全年GDP增长率③。经济快速发展和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问题凸显这一悖论,突出彰显了主体价值观念的问题症候。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精神支配之下,“经济人”的所有活动都围绕最大化地实现个人利益这一中心而转动。在这种极端利己主义心理驱使下,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与其他“经济人”进行竞争。不可否认,竞争虽有助于推动个人的发展与效率的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心理支配下的竞争,不可能是完全平等、公平的理性竞争。因为一方想战胜另一方,往往会不择手段,甚至是会冒着不惜触犯法律的危险。中国现阶段商业贿赂、商业诈骗高发的事实,就是市场经济精神消极影响的集中体现。片面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各方相互竞争,因此也就无从谈及合作。竞争究其本质来说,是通过矛盾双方的斗争、决战方式来寻求矛盾的解决。诚然,竞争作为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过分强调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资源的大量浪费与各种非道德恶意竞争的产生。因此,当前在强调竞争的同时,还应当更加注重合作,强调通过同一性、通过矛盾双方的合作解决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进步、共同发展,从而实现“共赢”目标。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正是基于合作而非排他性竞争基础上提出的战略考量。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精神,就其实质而言是极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的表现,是市场拜物教的彰显,即主体的价值与意义被异化为追求资本增殖、维护市场逻辑的无止境自我分裂过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扮演着独立的“经济人”角色。在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时期,“经济人”(资本家)对财富和个人利益的追求达到了极致。因为,资本的本性是无止境地追求剩余价值,而资本家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④。上述一切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精神更确切地说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精神使然。其实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对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进行了批判与解构,即拜物教理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世界是头足颠倒的世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产生了三大拜物教:商品、货币和资本拜物教,通过三大拜物教理论揭示了隐藏在资本背后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在作为关系的资本中———即使撇开资本的流通过程来考察这种关系———实质上具有特征的是,这种关系被神秘化了,被歪曲了,在其中主客体是颠倒过来的,就象在货币上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由于这种被歪曲的关系,必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出相应的被歪曲的观念,颠倒的意识”①。

在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价值观支配下,经济主体疲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以金钱为中心。这种畸形价值观必然会催生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以自我为中心与人的本质从根基上是相违背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科学指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只有基于社会利益基础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一切固守个人利益、为实现个人利益忽视甚至是损害集体利益的极端个人主义,从长远上与个人利益的真正实现是背道而驰。其原因在于,社会是由繁多个体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其所在生产基础上所具有的社会性。社会一旦不复存在或受到损害,必将最终会阻碍个人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以金钱为中心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本质上也是相违背的。有学者认为,市场精神有助于提高主体素质、促进主体意识升华、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改善主体生存环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笔者对此存疑。不可否认,市场精神在一定条件下具备上述积极意义。但是,上述这种观点存在的最大不足之处就是将市场精神视为效益至上的精神,并将效益定义为使人、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而未积极正视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以金钱为中心使得个人的主要时间与精力都诉诸于物质利益无止境的追求之中,但物质利益只能构成维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人的最基本需要而非最高需要。以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而言,精神层面的需要较之于物质层面需要更为高级。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主要特征,在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过程之中并不能得到全面涵盖与真正实现。因为在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支配下,主体疲于追求金钱、物质利益,在此过程中人的发展只能被限定在极其有限狭小的范围之中并以绝对畸形化方式加以进行,因而根本无从谈及所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其实这也就是马克思早年所极力批判的“金钱异化”问题。金钱、物质利益由人创造,尽管它们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性基础,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即本文所谈及的市场经济精神的支配下)却发生了异化,它将一切神都变成了商品,并将人的本质异化为这种对象性存在,从而使货币成为统治人的工具③。以金钱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从根基上无从实现共产主义所预设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

与市场经济机制消极作用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不同,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会弥漫到经济和政治、文化等全方位。市场经济精神对经济领域的消极作用毋庸讳言。在政治上,市场经济精神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促使主体攫取政治权力,参与政治活动、破坏政治民主和健康政治秩序。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的基层选举贿选、权力寻租、等不良现象,都是市场经济精神侵入政治领域的表现。在思想文化领域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精神作用的显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也开始泛滥,信仰的缺失与思想的贫困在当前中国消费社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愈发严重。中国成为全球最大奢侈品消费市场便是最好的例证。笔者以为,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最为危险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人们价值观念的形塑与腐蚀之上。价值观体现在主体对社会存在与主体价值的基本判断、态度,决定主体的行为方式。畸形价值观必定会产生畸形行为活动,当下频发的各类社会矛盾,在很大长度上不外是市场经济精神对个人价值观畸形塑形的结果。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未在中国形成预想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取而代之的是“金字塔型”社会结构。社会底层民众占据大多数人口,但社会财富却被极少数人占有。底层民众在强大利益集团面前,缺少必要的经济话语权和利益诉求的表达管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和个人利益不能实现的矛盾,导致价值观的扭曲和畸形,各种行为等暴力现象也随之产生。

“如果说社会阶层的顶端是极少数人的财富集中,那么在社会的底层则是无政府状态。……把社会顶端的财富高度集中和社会底层的无政府状态放置在一起考量的话,那么中国社会的高度不稳定就会凸显出来”④。极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的市场经济精神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三位一体”产生了严重挑战。当下,马克思主义魅力锐减的最主要原因不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过时,而恰恰在于市场经济精神深入每个经济主体的机体甚至是灵魂深处,市场逻辑、市场拜物教形塑主体的价值导向与现实实践活动。当前,党内腐败问题严重、某些案件甚至引起了普通群众的公愤,在深入推进惩治腐败、全面深化党的建设的伟大历史斗争中,必须要对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影响保持高度警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重要思想前提,就是解决部分党员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的问题,而动摇的重要原因便在于市场经济精神的腐蚀作用。在物质利益面前、在个人主义价值观的驱使下,为人民服务理念在部分党员干部那里成为口号,为自己服务、为金钱服务异化为根本宗旨。可见,市场经济精神的作用领域是全方位的,其消极影响的后果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市场经济精神加以驾驭,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限制。

三、从理论到实践:科学规避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双重维度

也许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即西方也实行市场经济,为何没有受到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腐蚀?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西方社会并非能够跳出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定律,2008年爆发于西方并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资本家(甚至包括普通民众)的贪婪与投机正是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集中体现。只不过较之于中国,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所表现的程度有所不同。那么,问题是缘何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实现程度较之于中国更小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市场经济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历史,对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保持着足够警惕,已形成一整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体系,因而能够较好地规避市场经济精神消极影响。从理论层面而言,西方社会在强调市场作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对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保持了高度警惕。作为西方市场经济鼻祖的亚当•斯密在撰写《国富论》,阐释市场经济精神之后,便对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保持了高度的警惕与理论焦虑。因而,在此之后的《道德情操论》,便构成了规避市场经济精神消极影响的理论“圣经”。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在完善的法律、制度面前,经济主体很难寻找漏洞以实施“合法不合理”的个人主义活动,加之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触犯法律行为的成本大大增加。以美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它是由《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障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法》)和《公众卫生服务法》七部法律所组成一个完整体系,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①。另外,美国对食品安全犯罪处理力度严厉。

其《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规定:涉及任何假冒或掺假食品的个人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下的监禁或根据《美国法典》18条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同时执行(刑事处罚);在民事处罚中区分违反和故意违反第301节相关规定,并且其处罚力度也不尽相同,前者个人20000美元罚款,法人或组织250000美元罚款,而后者个人50000美元罚款,组织或法人500000美元罚款。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将违法行为的赔偿金额仅仅限定在商品价值的10倍,其处罚力度之小客观上也为极端个人主义犯罪行为降低了风险和成本。二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程度较高,宗教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作用。尽管马克思曾以“精神鸦片”的方式对宗教的麻痹作用进行了深刻批判,但在一定意义上正是这种精神的麻痹作用部分消解了市场经济精神的不利影响。以基督教为例,基督教中的原罪、灵魂与永生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实现。基督教认为,每个人都是带着原罪来到世界,凡是信奉上帝的人都可以免除原罪。基督教相信人是有灵魂的,并且会依据其在生前的行为在死后受到审判。因此,每个人在身前的行为与死后审判直接相关,这一点极大地限制了因为极端个人主义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基督教教义中所明确规定的教义,对于信徒的价值和行为规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助于抵制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实现。

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动摇的同时,必须对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保持高度警惕与自觉。为此,不妨批判地借鉴西方限制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做法,汲取有益之处为我所用。一方面,限制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影响,必须重建社会主义中国的当代信仰。必须在全社会弘扬集体主义价值观,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通过与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等市场经济精神消极作用的较量证明集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真理性,让集体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时代的价值观,用马克思主义引领社会思潮,起到在国家、人民中维系信仰、规范行为的作用。以集体主体精神抵制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就其理论基础而言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并且就现阶段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而言,有其紧迫性与必要性。很明显这里面临的一个挑战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集体主义精神导向如何消弭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原子化存在个人的极端利己主义之弊病?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视差”究竟应当如何缝合?对此需要从两个维度加以把握:一是必须高度肯定对个人利益的合法、合理追求,摒弃虚幻集体主义的抽象统治。中国传统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经在此问题上步入误区,过分强调集体主义精神而抹杀合理的个体诉求,其结果便是压制个体的积极主动性与创造性,从根本上制约了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最大创新便是对于个体自由的重塑、对于个体精神的高度弘扬;二是必须以真实的集体主义精神统筹、形塑个体的发展。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预设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从根基上是建立在个体之间相互依赖、个体诉诸集体的真实关系状态之中,集体与个体之间非但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反而呈现出相互补充、协调并进的辩证关系①。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当代中国集体主义精神的形塑,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之下加以推进,而只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方能承担此重任。另一方面,限制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影响单纯依赖理论信仰教育维度的“顶层设计”并不能完全消弥,资本逻辑的充斥与物欲横行的现实逻辑,造成了原则在与利益的较量中往往使自己难堪的窘境。因此,除了理想信念维度的建构之外,限制市场经济精神的消极影响仍需要超脱单纯的理论逻辑,从而实现向现实实践维度的拓展,即在充实、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下,使得市场经济消极影响缺失作用场域,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进一步加强惩治力度,增加市场经济违法活动的犯罪成本,使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风险和代价增加到最大程度,让其最终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我国道德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重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文化,是当前需要我们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文化建构的基本要求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文化体系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为此,我们首先必须讨论这一道德文化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体现市场经济的“共性”。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受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支配,因而就有许多相应的运作规则。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那种只满足计划经济需要却忽视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道德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体系,显然已经无法起到规范、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之下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文化体系,应该与市场经济内在需要结合在一起,否则,道德的调节作用就无法显示出来。现代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进步的基本规范,这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不反映特定的社会制度属性,它具有普适性,是同质文化。如产权明晰、自由择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契约观念、法治意识、效率意识、宏观调控、协调发展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化建构,必须汲取、借鉴全人类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

2·必须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性”。任何社会的道德文化体系,都是由该社会的本质制度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我们所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建构这一道德文化体系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它必然要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和价值理想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价值理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思想文化。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文化,应该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的高度统一。这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主旋律是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支柱。其中社会主义是这一精神支柱的最高层次,集体主义是基本价值取向,爱国主义是普遍要求。

3·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经济主体的经济生活实践,是我们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文化体系不可忽视的现实“基点”。这就要求我们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新认识,其意义在于道德文化建设不再局限于对“法治”建设的补充、辅助,而是“德法并举”。“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同样重要的治国之策、安邦之本。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迫切需要我们从新的角度认识现阶段道德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要求,概括、提炼、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使之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1]

4·必须把单边求利意识转变为人己互利意识。经济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换。这种交换应当遵守平等竞争和人己互利的原则。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人认为只有损人才能利己,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产生了种种经济不正义行为,即“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行为,它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经济正义则要求人们“图利+合理合法经营”。当前,我们必须积极培养经济正义精神,努力提高经济主体的道德品质。

5·必须追求“超越性”的道德价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利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应该形成一种“超越性”的价值追求。(1)把单纯谋利的动机升华为一种社会成就感和责任感。众所周知,经济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但是一旦物质冲动成为经济行为的唯一诱因,经济活动就容易失去理性,人们往往只想从市场捞取什么,不想为市场贡献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大众利益放在首位,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具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共同富裕而奋斗的高尚动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经济主体的文化品位,形成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把贪图享乐意识转变为一种追求生活价值的崇高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走出享乐主义的泥坑,树立起“节俭才是美德”的崇高意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展现出崭新的精神风貌。

二、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文化需要处理好若干关系

1·正确处理市场原则与道德原则的关系。市场所通行的基本原则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恪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因此,这就有一个怎样处理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与遵守道德规范的关系问题。我们是处在初级阶段上的社会主义,是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竞争中,鼓励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发展的高效益,谋求最丰硕的物质利益。但是,市场竞争的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给我们的道德文化建设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与道德并非“二律背反”。“自由市场经济中,‘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以其道德为保证的,市场主体应该在人格上、法律上是平等自由的,离开了对他人利益的关心,市场主体自身的利益是难以实现的”。[2]

2·正确处理主导道德与多元道德的关系。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经济形式并存的多元化经济,这就决定了经济发展的多极状态,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等,决定了道德主体层次的多样性、思想状况的多极化,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道德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道德状况与我们所提倡的主导道德的关系,也是在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文化体系时所必须关注的。我们在倡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和“五爱”规范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同时,还要承认多元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凡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反映时代精神和丰富多彩的现实社会生活,有利于改善道德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有存在的价值。以“为人民服务”在职业生活中的要求为例,克己为人、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勤实肯干、保质保量干好分内工作是为人民服务;以谋利为目的行为,只要手段合理合法,同样是以自己的劳动为人类创造财富而为人民服务。[3]

3·正确处理经济自由与奉法精神的关系。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们既要提倡经济民主与自由,又要提倡奉法精神。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经济主体自由进入市场,并在公正原则引导下自由竞争。经济自由包括自由择业、自由流动以及生产经营管理上的各种自主权。但是,经济自由不等于推行“极端利己主义”。经济自由在本质上是理性的,因为经济自由必须由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来调控,没有奉法精神的监护,道德文化建设就会失去保障,经济自由将走向贪婪、无序的境地。

4·正确处理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任何道德文化体系的构建都应体现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文化体系更是如此。黑格尔说过:“真实的理想并非应该是现实的,而乃是现实的,并且是唯一现实的东西。如果一个理想太美妙了,以至于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么这个理想本身必定有缺陷。”[4]在现阶段的道德文化体系的建构中,我们必须彻底摈弃“左”的做法,一定要立足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道德的实际水平,要将先进性的要求与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对不同层次的社会成员提出不同的标准,而且就目前而言,最为紧要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抓好最基本的具体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实行,使之真正变为市场主体可以接受和履行的东西,从而发挥引导、规范、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5]

5·正确处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关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经济人”与“道德人”既存在分裂性,又存在统一性:(1)“经济人”是“道德人”实现完善的物质基础。从道德发展规律来看,经济是道德的基础,道德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经济人”作为市场经济关系的体现,必然要成为作为道德关系承担者的“道德人”的物质基础。人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就必须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而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就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从而产生道德需要。没有“经济人”的利益需要,“道德人”很难得以形成和完善。(2)“道德人”是“经济人”获利最大化的伦理保障。“经济人”要获得最大利益必须在有效运行的市场经济秩序中进行,维持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主要包括:市场制度、法律、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道德。如果把市场运行比作一辆高速运行的汽车,那么上述四种调节就好比汽车上的四个轮子。“经济人”好比驾驶员,离开了道德规范也许能跑出一段路程,但为此付出的风险成本将随之增大。缺少伦理道德的支撑,缺乏“道德人”的伦理要求,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也就失去了公平和效率。反之,如果所有的“经济人”都讲道德,市场交易成本就会降低。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行为调控体系

1·建立规则系统。规则系统是道德行为调控体系的基础构件或指令部分,其作用是为人的行为选择明示方向,从“可为”和“不可为”这两个方面来规范人的行为。建构规则系统应该注重五个方面:(1)要有价值一律性。即各类规则均应以“自由、平等、公正”等市场经济社会价值原则为核心来建立,在规则系统内,上下规则之间,不同种类规则之间,相互不应存在矛盾。(2)要有全方位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人”的基本动机,因而这套规则系统要覆盖整个市场经济社会。(3)要有周密性。即规则系统对各种不正当谋利行为的认定与限制应尽可能地全面而细致,使之无规则上的空隙可钻。(4)要有及时性。随着社会体制或经济政策的调整变化,不正当谋利行为有可能获得一些新的规则空隙和机会,因此,禁止规则应“因时而化”,尽快予以弥补或完整。(5)要有可操作性。规则的制定应语义明确,标准清晰,可以量化,切合实际,便于施行。

2·建立传释系统。传释系统是道德行为调控体系的传导部分,其作用是将规则系统的内容向市场主体传达,使之普遍知晓。不仅要让他们知道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而且要让他们知道为什么不能这样做的道理,从而自觉地遵守规则。市场经济社会,是规则空前繁多的社会,仅基本规则和常见规则就为数不少,在此情况下,如果想让市场主体普遍记住并理解各种规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在规则传释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行多样化的原则,即实现传释者、传播媒体和传释方式的多样化。传释者的多样化可增加传释力量,传释媒体的多样化可扩大传释面,传释方式的多样化则在传释者、传播媒体的多样化的基础上提高传释效果。

3·建立评价系统。评价系统是市场主体行为调整体系的反馈部分。其作用是注视市场主体行为选择动向,监察个人特别是市场管理者的行为方式,及时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公开的或隐蔽的违规行为及其危害反映或揭露出来。所谓道德评价,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根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对自身或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以及其他道德现象所作的善恶性质及价值判定。它通过赞扬和谴责、鼓励和批评,示范劝阻,以肯定或否定的办法,使人们的行为纳入社会准则所需求的轨道。它被人们比喻为“道德法度”的审判。这里关键要形成的是强大的社会舆论,我们的宣传媒体是其中的主要力量。道德评价的标准要一致,不能在此处表扬的人物换一个场合成了嘲笑的对象;不能片面解释道德标准,或者为了引人注目,故意嘲弄甚至羞辱主流道德标准。如果这样,这种舆论不仅不能担负起道德评价的责任,反而会成为社会道德缺失的原因。建立道德文化评价体系,还要体现“道德有用”的观点。只有“道德有用论”得到充分体现,道德的内化方可进入良性轨道。

4·建立保障系统。要搞好道德文化建设除需要健全道德内部诸要素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外部支撑——道德文化建设的保障系统。这就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保障系统是市场主体行为调控的运作部分,其作用是保证各种社会规则的实施,维护规则的尊严和权威性,仲裁各种行为争端,主持社会公正,并对各种违规行为迅速做出相应的惩罚。必要的惩罚有利于道德约束的“硬化”,有利于个体的道德意志上升到群体道德意志,有利于人们在遵守制度中实现从他律到自律、从必然到自由的超越。建立保障系统,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

有效的惩罚具有两个特征:(1)及时。必须予以惩处的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就应立即惩处,以免其继续发生而危害他人或社会。(2)严惩。对不正当谋利行为的所罚要大于其所得,令其得不偿失。这样,才能把不正当谋利行为变成一种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为选择,使人们不敢轻易染指。另外,保障系统在结构上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要有科学的运作依据或处罚条款。二要有严格执行者或惩罚人。通过严格执法,保护道德建设的良好秩序。三要有多种惩罚手段,包括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等,从而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行为给予恰当的、有效的惩罚。[6]

参考文献

[1]、[3]、[5]陈延斌·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论要[J]·道德与文明,2002,(2)·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5)

诚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原因和规律,法也不例外。劳动发展史是马克思探求社会发展史的钥匙和途径,对于法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也应该借助于这把钥匙。“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并制约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影响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影响人们的意识,在经济基础变更的基础上,社会所有的上层建筑也会随之慢慢地发生变更。”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上,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及所决定的社会和生产关系中追溯法的产生和发展,这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基本立足点。国家和法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了一定阶段,随着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经济的兴起,为了适应阶级统治和社会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氏族社会的领导人开始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由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转化,脱离了惯有的社会体系,权力的承接也由推举制转为世袭制,氏族机关也开始向奴隶制国进行转化,在社会道德和宗教文化中,也加入了类似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条款。私有阶级就随之产生了,并且制定了新的社会规范,如习惯法等,这就是法的萌芽。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与占大多数人口的被剥削阶级在政治经济利益和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从根本上是对立的,为了维护其不合理的剥削制度,仅仅靠原始社会的手段和方式显然无法满足,于是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这一暴力机关便产生了,以国家的强制力和惩戒力为后盾的法也就满足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需要而随之产生了。法的产生满足了奴隶主阶级统治镇压奴隶和维护奴隶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需要,这是法产生的阶级基础。同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经济关系、社会文化、宗教道德等社会全方面深刻的变革,从而使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私有阶级为了进行社会强力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阶级利益,常需要借助于暴力手段,国家和法适应和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法也是为了适应阶级社会强有力的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法与经济基础

我们探讨法与经济基础的理论依据应该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在联系及其辩证关系的基本观念之上,上层建筑要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基本观点。不能离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这个重要的物质基础进行孤立的分析,不然无法说明法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法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性质。也无法指出,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既要保护自己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允许其他生产关系形式的存在和一定程度内的发展,肯定他??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集中体现在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内容、变化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处于统治地位和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为了其所依赖的生产关系以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制定法律。由此决定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法律与其相适应,为其服务。一定条件的物质生产条件就是一定法律的现实基础,这就是法律的物质条件和阶级性质所在。历史上的法,从本质上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主制定的法、资产阶级的法和无产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制定的法。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确定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并用规范的语言来肯定人们在一定生产关系中的义务、权利关系及其界限,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历史阶段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剥削阶级通过占有所有权利,被剥削阶级占有所有义务。这是社会生产关系对抗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法律的阶级性的一个突出的表现,也是剥削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特点。再次,法律内容要随一定时期经济基础的变化所决定的。法律变化发展的动力源泉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经济基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矛盾的尖锐化,基于发展巩固自身利益的需要,统治阶级需要进行不涉及社会根本制度的社会改革,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用来调整相应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利益。如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最后,经济基础决定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性质。在不同历史时期,凡是统治阶级所维护的生产关系反映生产关系客观要求的,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在其之上的法律对这种生产关系的保护、巩固和发展,就会对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统治阶级所维护的生产关系是违反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利于社会进步发展的,那么立于其上的法律就将是落后的、反动的,妨害社会发展的。

总之,研究法与经济基础关系时,不能简单地把两者的关系固定化、公式化,我们应该立足于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立足于当时整个社会物质精神文明所能达到的情况上,立足于一定历史阶段阶级力量的对比状况来分析,对此要全面、历史、具体地揭示它们的内在联系和关系。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法,一定经济基础是一定法律的现实基础。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我国法律的制定要自觉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根据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反映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调整、推动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和使命。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矛盾的主次方面唯物辩证关系,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市场既通过自身的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去驱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又具有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过于强调本位利益的反作用力,影响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需要进行适当的计划调控和行政管理,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那么,如何做到将计划调控、行政管理与市场经济相耦合,保证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这就需要法治。因此,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保障和推动。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6)

一 、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

关于市场社会主义的研究近年来很流行。人们对市场社会主义的起源作了各种各样的推论。 1多数人认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开端是20世纪30年代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但在兰格的著作中却从未提出“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并对它进行定义。

明确提出“市场社会主义”概念的是英国经济学家戴维·米勒。1983年6月英国工党在大选中失利。使英国工党受到震动的不仅是连续两次败在撒切尔夫人领导的保守党手下,更重要的是这次的得票率创1918年来的最低记录。当时,撒切尔夫人的政府推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大行其道,在英国掀起了私有化的高潮,并波及到其它欧洲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工党固守传统的国有化理论已十分困难。为了扭转颓势,工党领袖金诺克引导全党就关系工党基本纲领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工党智囊机构费边社特邀同情工党的社会知名学者和大学教授,组成“社会主义哲学”研究班,定期集会,希望通过理论上的突破重新赢得民心。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剑桥大学教授戴维·米勒提出“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成为工党经济纲领的核心思想,并赢得了大家的赞同。

经过持续几年广泛而深入的讨论,逐渐形成了英国工党较为完整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在他们的理论中,市场社会主义是指“用市场来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市场”是指市场经济,它是一种特定的经济组织形式,是配置经济资源,分配经济权力和协调经济决策的手段,是调节商品生产和服务的工具,也是人们据以做出有关消费和就业抉择的方式。“社会主义的目的”,指消除剥削,实现人与人之间在收入、福利、地位和权利方面的较大的平等,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等。 2

市场社会主义的理念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欧国家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人们认为这个概念不仅可以表述英国工党的新理论,而且可以包容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各种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及其经济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奥斯卡·兰格提出的“竞争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到9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的各种将社会主义经济原则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理论,都被人们归入“市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前南斯拉夫和匈牙利在50、60年代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后形成的经济体制则被称为“市场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

经济学家们对市场社会主义有各种各样的概括,具有代表性的解释有: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 3中,对市场社会主义的解释为“市场社会主义也称自由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使社会主义的计划与自由的企业相协调的经济制度。企业属于公有,但生产和消费不受政府计划的控制,而是受市场力量的支配。20世纪60年代南斯拉夫实行了有别于苏联中央计划经济模式的市场社会主义。60年代末70年代初匈牙利也有类似的发展。”

著名的美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4(1987年版)对市场社会主义作了权威性的说明:“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经济体制的理论模式(或概念),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公有或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规律。对于现有的种种社会主义经济来说,这一名词往往更广地用于概括这样两种体制:在严格意义上趋于这一定义的那种体制(像南斯拉夫在1965年后所形成的体制),以金融调节和种种刺激作为中央计划的手段来替代命令和对生产商品进行实物分配的那种体制(即受调节的市场,像匈牙利1968年改革后的新经济体制)”。

著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E·斯蒂格利兹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 5(1994年)中指出:“市场社会主义是指生产资料归政府所有(任何社会主义制度下都是如此)但像市场经济一样利用价格配置资源的经济组织形式。”

美国经济学家罗默和巴德汉在其主编的论文集《市场社会主义:当前辩论》 6(1993)中指出:“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经济制度,它在许多方面是资本主义和已被付诸实践的社会主义的混合物。”

美国经济学家格雷戈里和斯图尔特在其《比较经济体制学》 7(1985)一书中,按照决策结构、信息和调节机制、财产所有权和激励机制四个标准把市场社会主义界定为:“市场社会主义——以生产要素的公共所有制为特征的经济体制;决策采取分权制,并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兼用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来推动参与者实现这一体制的目标。”

法国经济学家 M·拉文在1990 年回答匈牙利《经济学学报》所提问题时指出:“市场社会主义应当既保护社会主义免受市场资本主义所固有的不良的再分配效果的影响,又保留了社会主义的一些‘社会主义价值观’。” 8

英国经济学家克里斯托弗·皮尔森指出:“总的来看,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家既关注通过运用市场提高经济效率,也关注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扩展。” 9

90年代以后匈牙利的经济学著作及其教科书中,也将匈牙利和南斯拉夫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称作市场社会主义。他们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这样一种经济体制——其日常的经济管理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以奥斯卡·兰格在30年代提出的设想为代表。社会生产中基础性的资源配置由中央以及发达的中央计划体系决定,而其余的经济活动是由市场的力量决定。 10

综上所述,市场社会主义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在公有制基础上尽量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二是实行经济民主,赋予劳动者参与企业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权力。市场社会主义的概念在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主张或赞同在公有制经济中引入市场机制的观点,或主张劳动者民主参与经济管理的观点,都被纳入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7)

作者简介:周新城(1934-),男,江苏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13001-03 收稿日期:2006-11-01

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结合、如何结合的问题,学术界一直议论纷纷。在我国一度颇为流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强调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他们实际上是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邓小平提出,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没有根本的矛盾。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不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而是经济运行机制。这一论断使人们从思想上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观点束缚下解放了出来,从而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如何结合,对于这个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人们经常是采用“拼装”法,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当作两个独立的零件拼在一起。例如,当人们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时,往往只是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把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结合起来。这实际上仅仅指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而没有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有什么区别,仿佛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仿佛不管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都没有什么区别,也不会有区别。有的经济学家则明确指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国家里搞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搬过来。他们从来不研究、也不想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发生什么变化,即市场经济是如何适应和服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的。然而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长此以往,是会慢慢地销蚀社会主义制度的。例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方法,慢慢地就会把工人当作雇佣劳动者,削弱以至否定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进而根本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认为,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是一个社会经济体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它们都具有自己的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如果丧失了这种规定性,也就不成其为这个事物本身。但是,无论是社会基本制度还是经济运行机制,也都有自己本质的具体实现形式。一种事物的表现形式,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当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相结合时,这两个层面的质的内容并不会改变,但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不能不适应对方的需要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没有这种适应对方需要的变化,他们就不可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机结合。在这个整体中,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机制的本质内容并没有变化,但两者在结合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市场经济机制,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为一个整体。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公有制、按劳分配,是不会改变的,改变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了,就变成别的什么制度了;但这些本质特征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它是与计划经济相结合还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而发生变化,没有这种变化两者就不可能相结合。同样,市场经济也有它自身的质的内容,例如,市场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自行做出经营决策,商品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等等,这些内容是不能改变的,否定了这些内容,就不成为市场经济了,即变成别的什么运行机制了;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这些质的内容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受到基本制度的影响并适应基本制度的要求而显示出不同的特点。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机制各自在坚持自身的本质特征的情况下,在具体实现形式方面相互适应对方的需要做出调整,才能形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经济上说,最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是不会变化的。但是。社会主义这些本质特征的具体实现形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会有一定的差别。在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实现形式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企业仅仅是计划执行单位,而没有经营自,也没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不可能成为市场的主体。当经济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时,这种具体实现形式显然就不适应了,需要进行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这种实现形式下,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成为进入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有人看到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同市场经济的矛盾,就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抛弃公有制,实行私有化,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就是把公有制本身与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了。其实,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它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具体实现形式。只要把公有制的具体实行形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可以与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相适应了。这正是我们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市场经济制过程中,对公有制进行改革的任务所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是由公有制的性质以及目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规律性。但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

形式,会由于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国民经济好像一个大工厂,各个企业只是它的下属车间,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国家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所有企业的工人统一规定每个行业、每个工种的工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性,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按劳分配是分两阶段进行的。首先,企业以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社会通过市场将收入分配给企业。各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不一样,这反映了企业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程度不一样,因而各个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总收入也会有差别。然后再由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将获得的总收入(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分配给个人。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样的,但在随着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显然是有差别的。

如果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无法同这种运行机制相结合的话,那么,同一运行机制在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应该、而且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要知道在社会经济关系体系中,社会基本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经济运行机制是第二位的、从属的。经济运行机制必须反映和体现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为巩固和发展社会基本制度服务。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即必须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需要的、与资本主义条件下不相同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有找到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市场经济具体实现形式,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真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同一个经济运行机制,当它与不同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时候,适应基本制度的需要,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发生一定的变化。打一个比方。商品经济是几个社会制度共有的经济形式,它可以与不同生产方式相结合。但当商品经济与不同生产方式结合时,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要根据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发生一定的变化,否则两者不能融合在一起。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按价值进行交换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时商品就不能简单地按价值交换了,价值必须转换成生产价格,在市场上商品只能按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是一样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简单商品经济而发生变化。与此相类似,市场经济固有的本质内容(如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等)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相同的,但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却会随着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同也应该而且必然发生变化,否则它不能实现与社会基本制度的结合。

应该承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现形式,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它的实现形式应该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才能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对这个问题,在学术界还没有认真开展研究,更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在某些人的头脑里甚至不承认这个课题。但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是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作为两个互不影响的独立零件组装在一起,而不是一个有机整体。坦率地说,我对这个问题也缺乏研究。下面我只就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思考。

1.关于竞争问题。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无论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之间都必然是竞争关系。但是,私有制企业之间与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是有区别的。在私有制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你死我活的,资本的本性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资本家绝不会顾及其他资本家的利益。公有制企业之间,情况应该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是一个具有自己经济利益的独立实体,企业之间当然是竞争关系,但是由于都是国家所有,所有者是同一的,企业经营都是为全体人民谋利益,因而企业之间除了竞争关系外,还有合作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建立一种机制,保证公有制企业之间实现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2.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市场经济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否则会影响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阻碍技术进步。资本家唯利是图,占领技术上游的企业必然严格封锁先进技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以便获得最大限度利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也应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它们还面临一项共同的任务:尽快推广新技术,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不允许借口保护知识产权,妨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建立既能保护知识产权又能积极推广新技术这样的机制,才能反映公有制的特点和要求。

3.关于劳动力流动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按市场原则配置的,可以自由流动。但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力流动机制应该与私有制基础上有所区别。私有制企业里,人们只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应该统筹兼顾,而且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这是由公有制经济基础决定的新型利益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应该按照这种利益原则建立劳动力流动机制,而不能简单照搬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劳动力流动机制。

4.关于分配机制问题。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设想不同,目前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仍起调节作用,因此分配要通过市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分配的具体形式即具体的工资制度、奖励制度等等,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分配方式的性质是由生产方式(首先是由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因而在公有制企业里和私有制企业里分配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私有制企业实行按要素分配。这不能不对分配的具体形式产生影响。我们需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而不能照抄照搬资本主义企业里的工资制度。

5.关于投资机制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市场是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配置的基础性机制。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配置方式与资本主义条件下是有原则区别的。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私人企业的投资决策完全由资本家根据自己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做出,因而就全社会来说,资本的配置完全是由市场自发地、盲目地调节的,处于无政府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则不同。由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全民的财产,国家作为所有者必须对所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因而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不能完全听任由市场自发地摆布,国家应该根据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资本的配置进行宏观调控。国有企业不仅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来决定投资的方向,使各个部门的比例关系保持平衡,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防止盲目的无政府状态。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8)

中图分类号:F0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1-0022-05

收稿日期:2011-05-06

作者简介:易文彬(1969-),男,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三条研究进路

纯市场研究是经济学,纯国家研究是政治学,然而国家与市场是内在统一而不可能分割的。“现代世界‘国家’与‘市场’的共存及其相互作用产生了政治经济学,没有国家与市场,就不可能有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上对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研究主要沿着三条路径展开:第一条路线从14世纪-15世纪的早期重商主义开始,以英国的海尔斯、马林,法国的博丹、孟克列钦为代表;经过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中叶的晚期重商主义,以英国的托马斯・孟,法国的柯尔培尔为代表;再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新重商主义,以美国的汉米尔顿和德国的李斯特为代表;最后演变到20世纪30年代的国家干预主义和新贸易保护主义。1924年11月,凯恩斯提出“自由放任的终结”,认为只有通过扩大政府职能,增加政府投资,才能促进社会的正义和稳定。这条研究路线的基本观点是国家利益高于经济利益,国家干预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可称之为“国家倾向的国家与市场关系论”。用赫尔舍的话说,即“将一切经济活动都从属于国家对权力的追求”。第二条路线从古典政治经济学亚当・斯密、李嘉图的自由主义开始,经由19世纪初萨伊庸俗经济学和20世纪末马歇尔新古典经济的过渡,发展到当代以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布坎南的公共选择学派等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从“守夜人”理论到“最小政府”理论,其基本主张是限制政府干预经济,认为市场自身能实现均衡发展。我们称之为“市场倾向的国家与市场关系论”。第三条路线从马克思开始,经列宁的发展,到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和保罗・巴兰的依附论,学术界称之为马克思主义学派。这条思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内在统一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市场与国家关系辩证统一论”。当然,西方的有识之士,比如萨缪尔森1948年出版的《经济学》也综合了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建立了调和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二者关系的“新古典综合派”。

国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国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展开的,改革开放前对市场基本上采取完全排斥和否定的态度。除了介绍和引进西方相关理论外,与西方的研究路径相似,我国也是沿着三条路线研究下来的:第一条路线是坚持经典马克思主义原则,对市场或市场主义进行彻底否定,认为市场就是背离社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这在1992年以前表现为“姓资”与“姓社”的争论,现在这种论调还不时发出声音,我们称之为市场排斥论。第二条路线我们称之为自由市场论,它否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认为经济发展的一切失败和挫折都是政府干预之过,要通过市场化实现经济的私有化和自由化。第三条路线也就是居主流地位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论。它主张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②我国的国家与市场关系问题研究,基本上都是沿着以上三条路径展开的,在此不再赘述。

新制度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判断;国家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经济衰败的根源。其关键在于国家如何处理自身与市场的关系,界定好自己的行为边界。自由主义强调市场的作用,重商主义重视国家的作用,它们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占据主导地位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国家的逻辑是权力,市场的逻辑是财富,财富本身又是权力的重要来源。从历史上看,国家与市场经历了一个合作、竞争,既合作又竞争的演进过程。本文拟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国家与市场相互关系的视角,跨越国内与国外政治经济的传统分界,通过历史的回顾与梳理,总结和剖析二者互动的内在规律,为我国改革开放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国家与市场的合作阶段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现代民族国家与现代市场是相伴而生的。国家与市场处于合作互利关系的时期有两个:

(一)从地方市场过渡到民族市场阶段,民族国家诞生。波拉尼说:“西欧的国内贸易实际上是由国家的干预而被创造出来的。”“随着商业、农业和工业的发展,从而随着资产阶级社会势力的增长,民族意识也就到处发扬”,这就要求突破地方市场的封锁,建立统一、独立的民族国家。小市场小交换小公司,大市场大交换大公司,新兴的商业资本为了开拓和扩大市场,积极参与世俗君主封建神权的统治,而国家也需要市场及其人的力量,同时商业资本家也需要封建统治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和统一的民族市场。15世纪,欧洲处于从领地制、分封制国家向中央集权国家转变,商业资本与君主相互联盟的阶段。“君主们拥有的力量,源自于他们与新兴的商人阶级所结成的非正式联盟,商人的利益与君主们的利益是一致的”。“英国实现中央集权政府比较早,它是第一个成功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市场的国家i在这个统一的市场中,地方性的贸易限制相对来说是极少的”。而且,“英国是一个四面环海的海洋国家,而且国内河流密布,运输便利,有利于国内市场的形成”。“16世纪,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显露出不同的特色,各地区通过贸易,互通有无,使各地区的地方市场逐步向统一的民族市场发展”。

这个时期市场与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经济思想武器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自由平等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美国一位开国元勋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两个祖国,一个是法国,一个是美国。其道理在于,“美国宪法(1789年)还是一个经济,它规定整个国家是一个共同市场,对各州之间的贸易不得征收关税,并制定了有关专利与版权的条例等,为美国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与稳定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历史证明,没有统一的民族市场就没有现代民族国家的崛起。

(二)从国家市场过渡到国际市场阶段,世界市场形成。这个时期资本主义处于垄断竞争阶段,国

内市场已近饱和,生产过剩,资本必须跨出国界寻求出路。但是,要打开外国的市场,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国家用殖民战争开拓世界市场。从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国家始终是推手和后盾,用马克思的话讲,就是资本主义用廉价的商品和炮舰打开了世界市场,把一切国家的生产消费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中。中国的两次鸦片战争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与市场合作的实例。对落后民族和国家来说,面对共同的敌人,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也是同舟共济共同御敌。但是,由于资本主义过于强大而殖民地过于落后,整个世界形成了一个世界体系,用沃勒斯坦的理论说,就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的“中心一”的依附体系。这种建立在国际市场垂直分工基础之上的世界经济体系,是以剥削落后国家为基础的殖民体系。“市场必然成为取得并行使权力的一种手段,而国家则能够被用来并且正在被用来获取财富。国家与市场的相互作用影响着国际关系中权力与财富的分配。”

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竞争经济理论是其主要理论工具。它有利于工业化强国凭借廉价的商品摧毁一切落后国家的民族工业,并使后者依附于前者,形成一种控制与反控制和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客观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是一种强者的经济学说。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一个国家要想改变或改善自己的权力地位,就只有掠夺别国的财富。而商业资产阶级要开拓世界市场,实施对外扩张,也必须借助国家的强大力量。国家基本的对外经济政策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目的是谋求国家利益,谋求权力与安全。所以说,重商主义或经济民族主义也有为其国家服务的一面。

三、国家与市场的竞争阶段

“市场的逻辑是将经济活动集中在便于发展生产并获得高额利润的地方;而国家的逻辑则是获取并控制经济增长及资本积累的进程。”市场的私人经济原则与国家经济原则是极其不同的。“有些在私人经济中也许愚蠢的事,但在国家经济中却变成了聪明的事,反过来也是一样。理由极为简单,缝衣匠并不是一个国家,国家也并不是缝衣匠,一个家族与数以百万家族计的一个社会是大不相同的,一所屋子与一片广大的国家疆土在性质上是有极大区别的。一个个人知道得最清楚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它所竭力促进的也就是这一点,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它自行设法,他一定总会促进社会的利益。”正是因为国家与市场的利益差异,国家与市场不仅有合作,更有竞争。在历史上,国家与市场明显处于竞争的历史阶段有三个:

(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市场占优势阶段。当国家统一市场建立后,市场就会极力排斥国家的约束,追求价值增值。市场是天生的自由派,而国家要维护其正常运转需要市场的配合和支持,不能放弃对市场的控制和索取,因此,国家与市场处于竞争之中。客观地讲,古典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对世界经济来说是不合适的,因为国家间的经济与生产差异极大而又没有补偿机制,这会导致国家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但它对一个国家的内部市场来说,则是极为适用和有利的。建立统一的民族市场和社会分工体系,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个国家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国家要获得持久的发展也必须首先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国内市场,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与国际市场不同,国家拥有一个权威中心,它可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弥补市场的不足。正因为如此,英、美两个国家一直没有放弃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与实践,但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分裂和生态的破坏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占优势阶段。当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时,自由竞争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和限制。特别是,当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出现时,国家不再是过去的“守夜人”,它不仅在宏观上强化了对经济的调节和控制,而且直接投资建立国有垄断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从现象上看,国家几乎渗透到市场的各个方面,无所不能。但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这时的国家权力完全由金融寡头及其人所控制,国家为垄断资本服务,国家行为实质上是背后金融寡头的经济行为。但不管怎样,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竞争的基础没有变,还有若干的中小企业在市场大潮中竞争图存,所以,这个阶段可以认为是国家占优势的市场经济阶段。

(三)20世纪30-40年代的法西斯主义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一种政府统制经济,国家占绝对优势。这是一种特例。国家消灭了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高度计划的指令性经济体制。企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都由政府计划,国家统购统销,几乎完全取缔了市场。这种体制短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由于知识和信息问题,政府包揽大小经济事务的成本高昂,最终导致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停滞和失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最后被迫改革,放弃这种政府统制经济,逐渐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优势和作用。

四、国家与市场合作竞争阶段

分别经历了市场占主导的完全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和政府占主导的统制经济失败的教训,人们对于市场与国家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出现了把市场优势与国家优势相结合的新阶段,即国家与市场优势互补的合作竞争阶段。一是二战后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协调市场经济,它充分发挥市场与国家的双重优势,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从而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一)市场之于国家,权力之源。市场之于国家,犹如经济基础之于上层建筑,是权力之源。第一,市场是生产财富的机制和场域,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之本。第二,财富可以转换为国家权力,它是国家立足于世界并影响世界之基。基欧汉指出:“潜在的权力也可能源于某国出口市场的规模。切断某一特定国家进入自己的市场,而允许其他国家继续进入,是一种‘有力的、在历史上的确是重要的经济权力武器’。相反,为了换取对方的妥协或顺从,向其开放自己国内巨大的市场,也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影响手段。某国内部的市场越大,该国政府对关闭或开放其市场的自由度越广,那么其潜在的经济权力就越强。”

换言之,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关系”在他国获取实力地位和影响。经济政治化或经济权力转变为政治权力,反映了全球化时代政治与经济互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克林顿时期,美国将对华最惠国待遇同人权挂钩就是一个例子。不过,一个国家国内市场规模大,经济自主性强,其受外界影响就小。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潜在市场,拥有相对优势。亚当・斯密指出:“中国幅员是那么广大,居民是那么多,气候是各种各样,因此各地方有各种各样的产物,各省间的水运交通,大部分又是极其便利,所以单单这个广大国内市场,就能够支持很大的制造业,并且容许很可观的分工程度。就面积而言,中国的

国内市场,也许并不小于全欧洲各国的市场。假如能在国内市场之外,再加上世界其余各地的国外市场,那么更广大的国外贸易,必能大大增加中国制造品,大大改进其制造业的生产能力。”正因为如此,西方的多次经济制裁,中国都能挺过去。今天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相信我们也能挺过去。

(二)国家之于市场,财富守护者。国家之于市场有如下的作用和意义:第一,国家是民族利益或整体利益的合法代表,它必须保护这种公共利益的安全。当市场私人行为对公共利益构成伤害时,国家有权对市场加以管制,使分散的市场行为符合或不违背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为了民族的最高利益,不但有理由而且有责任对商业(它本身是无害的)也加以某种约束和限制。”当这种利益受到他国侵害时,国家必须予以制止,甚至不惜诉诸战争。第二,国家必须保护有效的财产制度,保护个人财产自由和身份自由。“国家所提供的基本服务,是一些根本性的竞赛规则……在第一次经济革命以后的一千年间创造出的国家,仍是以后一切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国家的强制力才能保护个人合法所得的财产和宏观经济的均衡稳定发展。对于工业化国家而言,政府也是弥补市场缺陷,调节分配和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第三,国家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创造一个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是财富的真正守护神。

(三)国家与市场,携手前行。市场的真正优势在于,它的相对价格机制灵活,能起到资源优化配置和刺激经济竞争的作用。国家的优势在于拥有强制力,能集中资源办大事。自由主义偏好市场,对国家或政府的作用持否定的态度;现实主义或重商主义则强调国家的作用,认为它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国家利益;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会导致剥削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应该摒弃市场而采取国家统制经济。历史证明,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但同时它的扩张性如果没有很好地驾驭,就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破坏。所以,国家始终面临一个能否很好地驾驭市场的问题。历史上,大部分时间是国家力量占据主导地位。不过,如果一个国家能拥有巨大的市场,同时又能驾驭好这个市场,那么,这个国家就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更好地施加影响和发挥作用,并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由于历史的惯性,当前中国还处于一个政府强势而市场弱势的状态,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的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五、结语:国家逻辑与市场逻辑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9)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标准

1.市场经济内在的道德要求

二战以后,经济发展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关心的核心议题。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发展中国家一直在经济发展大潮中寻求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经过不断淘汰和试验,市场经济逐渐脱颖而出,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发展模式。无论一个国家和民族选择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制度,都面临着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群众物质财富的任务。市场经济倡导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追求效率达到实现增加人类物质财富的目标。所以,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效的资源方式,它深度追求的价值取向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作为经济配置的优势不言而喻,已被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市场机制通过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激励经济主体充分发挥能动性,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进步性成为提倡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伦理依据和道德基础。

2.市场经济道德的体现

作为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在组织生产方式上、在物质产品交换和分配上,我们都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的道德合理性。市场经济在组织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平等要求以及自由竞争提供了可行的空间,解放了人类自由行动的束缚,有利于实现人类的自由发展。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律设定了经济主体选择的标准,驱使经济主体根据自身特点自由参与专业化社会大生产,最大可能地发挥经济主体的潜在能动性,增加全人类的物质财富。尽管单个经济主体是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进行选择,但在“看不见手”的指引下,个人的选择最终能实现“利己为他”。正如斯密所论述的那样,“在这场合,像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①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道德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党的十四大把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我国在所有制、分配制度、资源配置方式、政府职能、企业发展战略、对外经济交往等方面都要作出相应调整,并不断走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基本的特点是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它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在分配制度上它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它是以市场为主,以计划为辅;在运行基础上它兼重法制和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提倡效率优先,又要保证兼顾公平;既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又要消除两极分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上体现了其道德要求,无论是就其本质、最终目的,还是运行方式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需要道德力量的规范和校正。作为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道德也总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通过伦理关系的力量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一方面,现行经济制度的维护和经济行为的调节都离不开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道德在现行制度尚未细化和涉及的领域充分展示其巨大作用和潜能(董德刚等,2003,第272页)。更重要的是,道德不但是正式制度能得以实施的保障,它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不断转化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或修正正式制度。随着全世界政府越来越关心经济发展,经济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系中最主要的力量,而道德的约束力和协调力正在被不断削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很多艰巨的任务和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凸现。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表明,完成这些任务和解决这些矛盾不单单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力所能及的。例如,市场经济交往中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弄虚作假、诚信缺失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是道德的经济。市场经济要求资源能在各地区、各部门自由流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无形中增加了经济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一次易所占比重,引起交易成本的上升。假如大家都不讲道德、每个人都不可信任,则每一笔交易达成之前相关交易方都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确认不被对方欺骗,即使在法制完善情况下也如此。因此,道德的缺失会使市场交易减少,甚至很多交易根本无法进行。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制度尚不完善的国度里,更应该重视道德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文明的沉淀和积累,因而道德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和时代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不但继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其自身也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应该发挥调节功能,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蕴含着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既包括一般化了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又包括社会主义特有的道德价值。

1.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提升经济效率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近40年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都是围绕提高效率展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是在提高效率基调下进行的。从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经济中解放出来,国民普遍享受到了效率提高的好处,因此,效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念已深入人心。市场经济中,效率观念重要到了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地步,它成了统筹指导社会经济一切的总方针。我们有必要强调效率的内涵。在西方市场主义者那里,帕累托效率是得到最广泛公认的效率概念。我们不否认帕累托效率的合理性,因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追求帕累托效率所包含的生产效率、交换效率和分配效率。但要重视自由竞争带来的客观效率,还要通过政府调控和调节,实现全社会效率提高,通过全面发展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效率一致地提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过去我们对效率的理解有所偏颇。毋庸置疑,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有些成就是在牺牲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部分国民利益基础上取得的。当然这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制定的特定战略。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时,曾经得益于政策倾斜而提高效率的行业、地区和群体应该认真考虑如何提高整个群体效率。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效率概念应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框架中理解,确保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的效率都有所提高。

2.公正

正义是个非常古老的话题,古今中外大思想家、大哲学家们提出过许多独到见解。但我们只讨论经济正义、经济体制正义以及经济活动的正义。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从来没有哪个阶段像当今这样地渴求经济正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莱斯特•瑟罗曾经说过,“我们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这一步,即只要求其有所发展,首先就必须作出明确的、公正的抉择。”②经济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何建华,2004)。市场经济崇尚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具公平性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经济正义不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市场经济的经济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我们的道德培养、制度保障和经济活动的自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必须高举经济正义大旗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不但体现在制度设置上,还要贯彻到现实生活中。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正义必须深入人心,政府要正义,个人交往也要正义。生产与分工要正义,交换与分配更要正义。在特定时期和环境中,可能无法到达绝对、永恒的正义,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起点上、过程中和结果上要保证正义。正义不等同于完全的平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不平等,以促进经济活动效率。

3.诚信

诚信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意味着各种经济关系都建立在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在信用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发扬传统的诚信美德,认真履行契约,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果不讲诚信,或者诚信不是出于道德而是完全受契约和法律的约束,即使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发达,也常会有失信或违约的现象发生。归根到底,契约必须建立在信用可靠的基础上,缺乏信用而光有法律保障的契约,其作用即使不等于零,也要大打折扣(茅于轼,2003)。,与诚信联系密切的是产权。“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信誉……破坏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搅乱预期、从而毁灭道德的行为。”(张维迎,2001)。财产权利得以确认和保护既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也是维持市场秩序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法人财产,也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我们不但要在主观上,而且要在实际行动中尊重别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并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为诚信创造良好的环境。

4.自由追求

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终极目标之一。被称为“经济学的良心”。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尽管我们关于自由的定义与森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我们完全同意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就此而言,社会主义经济自由有其特有的内涵和要求。市场经济自由首先应该包括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签约、自由创业、自由竞争等等。尊重自由选择权利是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前提,因为只有单个经济主体自己才能最清楚自己的比较优势之所在,只有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才是最可靠的选择。正因为这个原因,经济学家非常重视人们自由行动的权利。例如,张维迎(2001)就曾经在不同场合强调人们的自由签约权的重要性,“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东西就是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自由签约权。只要有了这个产权,至于产权以什么样的方式交易是当事人自己的问题。”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还应该包括经济主体自由行动的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不是指“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的自由,不是贫困条件下的自由,而是要包括劳动者在经济上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社会主义经济自由也不是放任自由的自由,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③,而是在确保国家发展总体目标、并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下的自由。对于个人来说,是充分享受由法制权利保证的、受最少限制的个人自由。所以,个人可以在遵纪守法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为自己的利益而自由地选择行动。换言之,我们提倡先人后己的精神,但我们也把从自身利益出发的选择看成是道德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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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市场的定义篇(10)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现状来看,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通过市场可以有效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并且可以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因此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的形式。但真正实现繁荣经济目标的,都是建立起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由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构成的有机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历史形式,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是在宏观调控上,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因而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具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又有牢固的政治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发挥计划与市场两个手段的长处,把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具备以下特征: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健全的法治基础。

二、宏观调控目标及手段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第一,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既体现经济总量的增加,也体现人均收入增长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同时也建立在比例协调、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的基础之上。第二,增加就业。在我国,存在着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但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这个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要把增加就业作为长期的战略和政策。第三,稳定物价。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是经济健康、平衡发展的保证。价格的紊乱,必然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中出现顺差和逆差都需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它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削弱国家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甚至可能会导致经济危机。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的汇率政策和资本流动管理等手段,保持国际收支的健康和平衡。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必须借助一定的调控手段。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计划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首次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市场经济两手并用的运行模式,明确地展现出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特点。这个经济理论观点,使我们深入认识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干预,是当今时代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存在的。市场机制虽具有巨大的活力,但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失灵的缺陷,必须需要国家予以干预,使国家制定的计划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 当代,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并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与市场作用同时并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强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大波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这就决定了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必须深刻明确这一点,而且还要认识到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巨大作用。把计划与市场、干预与自由共融一体,两手并用运作的新特点,转变传统的市场经济观念,是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应予以深化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国家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社会化大生产又称生产的社会化,是指同小生产相对立的组织化、规模化生产。其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的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来保持各企业、各部门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协调发展,为经济发展创造各种基础条件,如交通、通讯、能源、基础设施等。随着社会化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协作关系日益密切,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以及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从而使整个国民经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此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分工协作关系不断扩大,世界经济的依存度越来越高,这些都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调节各种经济关系,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并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需要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在于:私有制使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单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劳而获地取得一份收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劳动者群体,劳动者个人无权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索取不劳而获的收益。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使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把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很好地联系和组织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协调和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分配是以效率为原则进行的,但由于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本、天赋、才能和技能等是不均等的,以此为分配依据的分配结果是不平等的。收入不公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富裕阶层中财富的浪费、社会冲突、低收入者得不到发展和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等。因此,进行收入再分配是必要的,而且这一任务只能交由政府来对市场调节的结果进行再一次高层次的调节。就我国收入分配情况来看,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二是区域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三是行业和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四是阶层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收入差距过大,就可能引起不同阶层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就是所有人能够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就要求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在社会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缩小这种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里,一要完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调节收入过高者的收入,同时取缔非法收入。二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使分配倾向贫困地区,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实现城乡、区域之间协调发展。三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这些措施,达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宏观调控是弥补市场调节局限性的客观要求,是减少市场调节成本、弥补市场失灵、修复市场残缺的需要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市场机制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它本身还有许多功能性缺陷。例如,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难以避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具有一定的自发性,难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妨碍重大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分化性,难以避免贫富分化,等等。因此,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然要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的核心是竞争与价格机制。竞争与价格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和框架条件,而这些基础性的条件必须通过政府的协助才能充分建立起来。这些基础性的条件包括: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完备的市场竞争制度和相对独立灵活的银行体系。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转轨经济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由于我国历史和经济地位的原因,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国家计划的调节功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充分结合,利用市场与计划二者之长,弥补二者自身固有缺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进行,企业只有在国家正确的宏观干预下进入市场,才能充满活力,创造盈利,国民经济才能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11)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

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

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尽管民法作了上述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可能突破其基本理念的束缚,致使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和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强调社会利益也不能动摇其个人主义的哲学根基,所以修正后的民法仍然无法消除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

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就必须通过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

注释:

[1] 林晓镍. 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J] . 河北法学,1997 , (2) .  

[2] 冯彦君. 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 . 社会科学战线,2001 ,(3) .  

[3] 李功国. 民法本论[M] . 兰州大学出版社.  

[4]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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