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9 16:03:00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1)

0引言

1982年6月4日,英国著名的物流咨询专家KeithOlive在金融时报采访中第一次公开提出供应链管理这个概念。他认为:供应链管理(SCM)是规划,实施和控制供应链运作的过程,目的是尽可能高效地满足客户需求。供应链管理涵盖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和成品从运动点到消费点的所有流动和储存。自此,供应链管理理论教学研究和实施在大学和大中型生产企业大规模展开。到1990年代后期,经济学家们发现供应链管理不仅有微观管理效益,而且也有宏观经济效益。即供应链管理不仅在微观层面能够提高管理水平,而且在宏观层面能够降低经济波动。

1供应链管理概念

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供应链管理最初是来源于生产营运管理,属于管理学概念。1990年代后期,经济学家们发现供应链管理不仅具有提高微观经济效益的功能,而且也有促进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故应该赋予供应链管理以经济学定义。

1.1供应链管理的管理学概念

供应链管理就是协调及控制供应链所有节点企业内外资源以共同满足消费者需求。将供应链上各环节的企业看作为一个企业同盟,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成本达到最小而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来进行的产品制造、转运、分销及销售的管理方法。供应链同盟的内部管理就是动态的满足市场需要的企业联盟管理。

1.2供应链管理的经济学概念

研究美国宏观经济的、尤其是美联储系统的经济学家发现:第一自1980年代初起,美国经济进入大缓和时代,市场供给和需求越来越均衡,市场出清水平越来越高,经济波动趋于微波化。第二,这种前所未见长期的经济波动微波化的宏观经济现象恰与供应链管理和信息技术革命同期兴起。由此,经济学家们开始研究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动性。研究供应链管理是否能够促进经济波动微波化。也就是供应链管理不仅有微观管理效应,而且也有宏观经济效应。为此,赋予供应链管理以经济学概念就成为必要:供应链管理是基于弱化供应链的牛鞭效应,协调控制供应链的供给和需求均衡,并基于供应链管理网络的外部性,将供给和需求均衡特性扩散到更大范围的其他相关行业,进而达成市场出清的经济稳定化。

2经济稳定作用

经济学界认为,在1980年代之前,促进经济稳定化一般有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失灵现象,尤其在1930年代的大萧条期间,市场机制作为经济稳定化功能出现了明显失灵。故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政府应该出面实施宏观调控,由政府采取行政、财政和货币手段创造需求以带动生产和供给,恢复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但1970年代的经济滞涨现象打破凯恩斯经济学的神话,加上现代化大规模生产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1980年代初,孕育和推动新型经济管理方式的诞生——供应链管理作为企业的替代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超越了市场机制的经济稳定功能的缺陷。

2.1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市场供求的变化,调节经济运行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机体内的供求、竞争、价格等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其功能。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供求与竞争风险作用机制使得经济活动趋于稳定化。

2.2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应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基础。宏观调控是为纠正和避免单纯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宏观调控不能也无法替代市场机制作为经济稳定机制的基础作用。宏观调控调控经济的方法是逆经济周期,即当经济过热,需求过旺时,压制市场需求;当经济衰退,需求低迷时,创造需求,以烫平经济周期与缓和经济波动。宏观调控的手段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和措施包括行政、财政和金融政策及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主要运用投资、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

2.3供应链管理信息技术突飞猛进

使得供应链管理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得以有效的实施,使得供应链节点企业的采购流程合理化,在满足生产和需求的前提下降低库存水平,弱化了牛鞭效应,并基于供应链管理网络的显著外部性,使得牛鞭效应弱化扩散传导至更大范围相关行业,促进市场出清水平的提高,使得经济波动微波化和稳定化。

3供应链管理在耐用品行业中的显著经济稳定作用

1980年代初期,基于信息技术的供应链管理和生产运营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供应链管理理念在大规模耐用品行业中快速转播(尤其是汽车工业),加上大规模耐用品行业的产品特性(价格高、功能重要、生产复杂)以及消费行为改变,使得这个行业中的超大型核心企业迅速全面地实施“maketoorder”、“backorder”和“JIT”等基于供应链管理理念的生产方式,以优化生产模式将大波动幅度的不可控需求(订单)转变成小波动幅度的可控需求(销售)。由于信息技术革命使得这种可控需求在供应链中的传导透明化和即时化,而且大规模耐用品行业基于其长供应链和复杂物料清单结构叠加美国的高消费(采购)边际倾向所产生的高乘数效应(物料清单越复杂,供应链越长,乘数效应越高,传导性越强),从而具有更强的供应链管理活动传导性,能够将可控需求波动收敛特性基于强大的信息技术通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供应链有效传导到更多、更大范围的其他相关行业,进而影响带动经济波动微波化和稳定化。

4小结

在协调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方面,以现代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管理作为看得见的手正日益取代看不见手的市场机制,并且改变了整个经济的基本结构。经济结构变化的本质是供应链结构发生变化。基于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的供应链管理作为新型经济组织形式不仅日益主宰市场的供应方,而且使得需求方日益规范化和组织化,并基于供应链管理网络的外部效应,将供需均衡扩展到整个经济活动中,提高市场出清水平,使得供应链管理网络具备一定的经济稳定功能,最终实现经济波动的微波化。

参考文献:

[1]曹永福.美国经济周期稳定化研究评述[J].经济研究,2007(7).

[2]范剑勇.产业外部性、企业竞争环境与劳动生产率[J].管理世界,2009(8).

[3]高阳.现代经济周期理论评述与批判[J].南开经济研究,2015(1).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2)

创新管理体制管理方面的一个经济概念

管理内容的创新经济概念。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的主线是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的输入和输出,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的天然资源及采矿,国家的物力,国家的货币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以及股票存款总量和结构的全国流动和资本市场的存量,主要是集中在如何调动物力以及如何进行货币的流通。对于管理的人力资源一般是在货币基金和货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的输入和输出,劳动和物质资源的配置。经济管理的概念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调动和配置。然而,在一个以知识和信息的输入输出的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时代,主要的生产要素不再是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当今时代人类的知识和创新已经成为获取财富的主要来源。符合人力资本的输入输出的系统主要是围绕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配置,将货币资本的潜力转化为现实的能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经济管理是以人力资本作为主线的。经济管理首先应要考虑的就是我国的人力资源有多少,创新的潜在的知识资源有多少,知识和管理业务的创新构成国民经济的核心,人力资本的潜力的开发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线。因此,看一个行业是否存在主导产业,已经不再是简单地看放入材料和金额的多少,而且还要看寻找到的知识有多少,人力资本投资有多少,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才能成为主导产业。人力资本的投资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国民经济中主导产业的排行。

国家经济管理视觉观念的创新。从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的空间视野,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国家管理的时间跨度。从空间国家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传统的观点认为主要是国内范围,从时间的角度来看,目前的主要表现是视野比较窄。从的空间状态来看,在传统的工业结构运作中虽然也存在有进出口,但在未加入WTO之前,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仍然大多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国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的外国企业和大批的外国公民进入中国,而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始大量的进行边境贸易。经过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实力显著提高,开始具备了参与国际贸易,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中国开始完全融入到全球经济网络体系之中,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较量主要集中在从事经济创新,在信息经济中,国家的经济管理和知识管理越来越受重视,经济的管理必须从一个纯粹的国内角度转向国际化的视野,在全球范围内对国民经济进行综合的规划,目标是提高国民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从国际创新的高度出发。

从时间的状态进行分析,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是工业结构的传统管理的运作,传统产业结构所具有的技术条件都比较落后,传统产业的经营效率和体制结构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对于经济管理或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主要是对材料的货币流通,或在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模仿,总是处于跟进状态,未打破时空格局,主要是引进跟进。经济管理不只是专注于技术的现状,资源的当前状态以及现在的制度状态,当前的系统状态质量,而应该是注重对所引进技术的发展,了解未来的技术状态,进行原始创新,力争再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寻找更多的未来的资源,不单纯是着眼于现有的天然资源,物质资源,对于人力资本也要通过创新活动,重新生成更多的新经济资源,发挥知识和人力资本等主要经济资源的生产潜力,从而创造在传统的模式下令人难以置信的生产力,创造未来质量的状态,改变为外国品牌服务的状态、OEM的地位,努力创造中国品牌创造知识产权,用自己的品牌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国际竞争,注重从世界强国着眼,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并进行创新探索,寻求未来的系统状态,将不利于创新转化的体系变为有利于创新的体系,提供激励机制,打破传统,鼓励创新,将经济管理系统的创新作为主要宏观管理的中心任务,坚持创新导向,而不是简单的坚持传统的类型。微观主体的创新可以继续被认可,宏观体系机构将给与更多的支持,宏观本身主要包括创新预知,鼓励创新,宏观能够在微观主体战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创新,创新的预见规划方案是一个新的国家的经济管理功能。

国家的概念,创新管理体制运行链接

政府组织的变化。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治和经济的分开。政府组织和商业组织,经济组织合理的分离,经济管理的组织结构应该退位,正位,到位。退位就是政府组织退出对直接的经济活动的管理,使民营企业进入该领域的经济活动自由化,最大限度地鼓励公众创业,为组织创新消除障碍。特别是政府组织领导人可以通过组织结构革新从经济中退出,打破行政垄断的现象。国民经济管理结构改革要求政府的其他组织能够到位。若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过多,就会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阻碍人性化功能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人们可以自由退出竞逐的经济部门,进入政府支持的经济部门,这样就直接创建了政府的社会公共经济组织,如对公共机构的支持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公共业务平台支持公共组织的生产和创新,例如,创建中小企业支持基金,基础设施用于公共消费投资指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启动投资。

社会自组织系统建立。社会自我组织的兴起是国民经济管理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这也成为了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组织模型是系统的行政组织,从企业到各级政府出现了行政层次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便于中央政府发出的行政指令从上到下的执行,这种组织的基本形成在传统工业经济的粗放型发展时期是比较适合。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要求行政组织结构类型的人力资本的集中,向自横向合作发展。管理层致力于对国民经济和国家组织之间建立了大量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律师协会、文化组织和其他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都是自组织网络,其主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建立经济的法律和经济秩序。这样政府的宏观责任可以由非政府的第三部门承担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同时也扩大了经济和政治的民主,法治,是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形成。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社会自组织系统。企业和国家机构之间存在的社会自组织,是国家的经济管理的组织保证。新的国家管理机构的重点不仅仅是对下级领导,更注重创新的活力,微观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不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棋子,组织结构不仅要对上级的意图进行执行,而且也是聚合微观和宏观的主体使其能量达到最大化。

权利和权利部门协调制衡的组织结构。在自组织网络的基础上,设立的国家经济管理机构,主要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都是权利制衡和平衡协调的组织结构。政府是从事行政组织的主体,但在国民经济中的政府职能转变后,也有一个新的组织功能。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管理任务,但它不能由行政部门完成,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共同完成的。因此,在新的国家经济管理机构中,权力指向应该更加明确。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本质上是创新管理体系的概念链接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3)

一、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基本概念以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在合理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这个概念之前,必须首先搞清楚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要素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其所需要的商品,则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经济效率就越低。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多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

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联系表现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的提高是建立在企业讲究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的,这是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根本联系。如果企业是理性的,即企业以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则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为了实现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就会不断提高生产与经营技术水平以及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使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一个经济社会并不讲究经济效益,那么企业就会缺乏改进生产与经营技术的动力,也不会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不会追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也就谈不上提高经济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就是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过程。企业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会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同时在技术外溢的作用下,就会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促进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又会使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又迫使企业不断地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往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会在市场竞争的均衡中不断变化;市场竞争的结果会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波动变化,而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则总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之中。总的来说,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要使得所有企业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而是要使得企业在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形成并具有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

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率是整个经济社会的根本目标,而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根本目标,这是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的一个根本区别。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消费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用,则经济社会的生产就能够节约经济资源,减少资源耗费和浪费,从而提高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产品的销售价格越高而成本支出越少,则其经济效益就会越好。现代微观经济学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假设为基础来研究如何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影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存在较多的差别:(1)从市场结构来看,在市场的长期均衡中,相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来说,完全竞争市场具有最高的经济效率,但完全竞争厂商的利润或经济效益是最低的;随着市场垄断程度的不断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会下降,但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2)从同一个时点的单个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来看,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生产或经营技术水平较高或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显然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3)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未必能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以中国彩电行业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水平明显低于当前的水平,那时彩电行业的经济效率明显低于当前的经济效率,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大多数彩’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于当前的经济效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较为简单,20世纪90年代虽然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落后,但那时市场供小于求,因此,那时彩电企业普遍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当前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先进,但市场供大于求,因此,当前的彩电企业难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由这一点来看,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而市场供求关系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重新合理界定

本文认为,应该将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作重新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高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从企业、产业和国家层次来说,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又可以分外三个层次,(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益;(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如纺织服装或机械电子或化工等等行业)内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也是不同的,但是,无论如何,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影响三个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水平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理解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本文同时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概念:对外贸易经济效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产出越多而投入越少则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低。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论类似,对外贸易经济效率也具有三个层次的内涵:(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

动的产出与所投入主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率。例如,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可以一方面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降低产品的废品率,在不需要增加较多投入的情况下便可能获得较多的产出,于是,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就提高了经济效率。(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内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开放经济中,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重要内容;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率是提高单个行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基础,而这两者又是提高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基础。当然,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不同的。提高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率,就是要以较少的经济资源投入通过国际交换来获得较多的产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通过发展对外贸易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的问题。

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经济社会所关注的是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通过市场竞争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外贸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反复,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外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理性动机就会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如果缺乏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外贸企业就缺乏通过实现技术创新来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或者通过“寻租”之类的非公平竞争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对外贸易的发展就不可能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体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要形成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环境,并促使外贸企业具有追求较好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

三、当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局限性以及对该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的重要意义

以上分析表明,当前有关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实际上混淆了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的概念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人们对于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认识出现一定的偏差,也难以根据当前的概念来分析如何提高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率。笔者认为,当前的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概念基本上就是本文的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概念:然而,根据本文的概念界定,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文通过重新合理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4)

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为标志,全球金融危机随之爆发,且呈现不同以往的特点:既不是因为高企的通货膨胀,也不是单个金融机构问题,而是源于经济增长长期依赖信贷和资产价格高企背景下隐藏的的系统性风险暴露,并通过金融体系的传染而以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场金融危机的影响之深为我们重新审视系统性风险、重新认识金融危机、重新构建管理方式提出了预警。

一、系统风险与金融行业的脆弱性

一般来说,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但经济理论中的风险又不同于不确定性,“如果一个行为者所面临的随机性能用具体的数值概率来表述(这些概率可以像拿到一样客观地确定;也可以反映自己的主观信念),那么就可以说这种情况涉及风险。另一方面,要是该经济行为者对不同的可能事件不能(或没有)指定具体的概率值,就说这种情况涉及不确定性)”,概念属于微观范畴;系统性风险首先由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 ,1964年)使用用来描述一项投资总风险的一个部分,指“即使将这项投资与一个多样化证券组合中的其他投资结合在一起,也不可能避免的这部分风险”,在时间维度、行业维度、集体维度分别呈现顺周期性、拥挤交易、羊群效应,概念属于宏观范畴。

货币和信用的结合产生金融,风险因信用而产生,金融机构是风险的主动承担者,其经营对象是信用。而金融行业又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具备形成系统性风险的现实条件:

第一,金融业中回受机制缺乏效率。一般行业中,供求定律通过价格实现市场出清,商品供给的增加带来价格的下调,从而压缩商品的持有利润空间,抑制向该行业的投资,反之亦然。金融行业中,金融资源供给的增加体现为利率(价格)的下降,利率的下降将推高资产价格,金融资源需求者的资产负债状况表现得更为稳健,无疑将进一步鼓励其提高杠杆比率,增强对金融资源的需求,而金融资源供给者也具有继续向其提供资源的动力;当情况反转时,市场将表现为反向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加强。

第二,金融产品的内在价值极难确定。理论中,金融产品的即期价值等于未来的现金流在当前的贴现现值;但是这种定义的操作性极差,因为未来的现金流和贴现率均难以准确界定。现实中,市场情绪在金融产品的价格决定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即使没有成交,汇率、证券市场也可能大幅波动的原因。

第三,金融机构对时段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在时点风险的衡量、评估方面积累了充足经验,但对一个时段风险的演化和积累趋势的掌握能力相对较差。金融运行中的不平衡因素在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乐观情绪下积累起来,当风险因素累计超过一个临界点时,金融危机就不可避免的爆发了。

二、金融危机及其内生的传染性

金融危机是社会的金融体系中爆发的危机,它集中表现为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急剧、短暂和超周期地恶化,这些恶化的金融指标包括短期利率、证券、房地产和土地等资产的价格、企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

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支付结算系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金融危机模型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金融危机通过资产市场通道、银行通道和货币通道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传染蔓延,即通过各种经济部门间与各经济体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单纯的金融部门传播到其他经济部门,发展为系统性危机;从单一的经济体传播到其他经济体,升级为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无论是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微观监管都无法有效监测、规避系统性风险,由此造成传染性较大的金融危机不仅破换了市场的效率,还会对健康部门或经济体表现出过度惩罚,同时也说明了需要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以此来激活市场并充分维护市场公正。

三、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内在一致性

1979年6月28~29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 Committee)在一次关于国际银行贷款期限转换的讨论会中首次提到“宏观审慎”一词。此后宏观审慎概念逐步得到重视并开始大规模使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整个金融体系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相互作用的关系有了重新的认识,对宏观审慎概念的理解也更加深入,宏观审慎管理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同属于审慎管理。在管理目标上,宏观审慎主要专注于维护市场公正和金融体系稳定,微观审慎主要专注于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缺乏整体上的掌控;在风险模式上,宏观审慎认为系统风险内生,金融机构的集体行动形成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形成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双向反作用,微观审慎认为风险外生,单个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不存在根本影响;在管理模式上,宏观审慎强调自上而下管理,微观审慎强调自下而上管理。

虽然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在管理目标、风险模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并不意外这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着根本上的对立。相反,宏观审慎建立在微观审慎基础上,作为风险管理的两种理念共同致力于金融体系安全,维护市场公正,促进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由于各种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较强的同质性、金融机构顺周期性的扩张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微观审慎难以单独管理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必要性才表现的较为突出。

四、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主要内容

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包括其政策框架、内容框架、组织框架、立法框架等几个方面。

(一)政策框架。宏观审慎管理包括宏观审慎分析和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分析是指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测,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可以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宏观审慎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为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经济波动给金融该体系带来的损失,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金融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以此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公正和效率。

(二)内容框架。宏观审慎管理涵盖了系统性风险的时间和空间概念,赋予了系统性风险来源的时间和空间两种维度,因此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框架也应该涵盖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

时间维度上,宏观审慎分析应建立早期预警模型、优化预警指标、强调宏观压力测试,集中关注金融机构顺周期活动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强调延长风险评估的时间跨度,实现对系统性风险变化衡量的期限覆盖;宏观审慎监管核心在于校准审慎工具使各项预留缓冲在经济上行时期得到积累而在经济下行时期可以动用,起到实现“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作用,主要工具有:逆周期资本缓冲、前瞻性拨备制度、对流动性和期限错配的监管、杠杆率限制等。

空间维度上,宏观审慎分析应加强系统关联度的测量和系统重要性的衡量,将有系统关联和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纳入系统性风险评估,减少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同质性导致的市场失衡和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导致的道德风险,灵活地对金融创新和金融体系结构性变化做出反应;宏观审慎监管核心在于根据系统重要性校准审慎性监管工具为金融机构内部化溢出成本提供额外激励,主要工具有:对影响系统关联的重要性工具监管、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解决外部性的税收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等。

(三)组织框架。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有效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外在载体,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理应由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来主导完成。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对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中央银行具有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不可比拟的内在条件:第一,宏观审慎管理是对系统性风险防范方式的创新,中央银行具有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传统功能及最后贷款人职责;第二,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这与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目标相一致;第三,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不仅是一国金融体系的运行中枢,也是系统性风险扩散的重要渠道,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途径,中央银行理应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第四,宏观审慎管理建立在社会融资总量、经济金融顺周期程度和系统性风险累积情况等信息基础之上,中央银行具有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信息优势。

(四)立法框架。虽然中央银行具有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先天基础,但现实中,一国若干经济部门会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工作产生盘根错节的桎梏影响(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中国情况更是如此),需要从立法角度为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树立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绝对权威,其他任何部门均需配合或服从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操作,确保防范系统性风险目标的实现,这与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

需要强调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并不意味着可以充分消除系统性风险、完全规避金融危机,但至少可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累积、最大程度缩短金融危机的爆发周期;宏观审慎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替代或包含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而是与之一起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创新管理方式;从立法层面赋予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并不意外着中央银行凌驾于其他部门而不受制衡,恰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只可能是相对独立性,这也是下文将要论述的重点。

五、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讨论较多,但对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却鲜有论述或论述不深。世界上大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均是政府的内阁成员,独立只能是性对独立,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独立,就连向来以保持高度独立性自称的美联储也概莫能外。

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在于:理论上,在信用体系下,纸币和国债(特别是我国的央票)都是政府负债,离开了政府的信用支撑,根本不可能流通,中央银行不可能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实务上,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可以促进其稳重行事争取更大的公众支持,防止金融机构为逃避责任而将系统性风险完全归咎于中央银行;政治上,为防止政党(政治)选举干预经济决策、人为制造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需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财政上,中央银行具有支付结算系统和公开市场业务,各项业务收入为其保持相对独立性提供了一定的财政预算条件。

总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制衡机制是对立统一关系,独立性建立在完善的制衡机制基础上,制衡机制为确保中央银行独立性而设。本文旨在论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央银行承担此项职能的现实可行性及为确保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实施而赋予其相对对立性的必要性,至于如何建立中央银行的完善制衡机制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笔者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对这一课题继续跟踪研究。

参考文献:

[1]彼得・纽曼默里・米尔盖特约翰・伊特韦尔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 [M]第二卷、第三卷 2000年

[2]赵静梅《金融危机救济论》[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3]王力伟《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最新进展:从理论基础到政策工具》[M]国际金融研究2010.11

[4]沈谦《基于资本监管角度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考》[J]武汉金融 2010年第8期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5)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面临严峻挑战。在危机冲击下,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和政策得到了各国的广泛重视。在我国,虽然经济发展总体运营形势良好,但也面临着经济发展矛盾和困境,自2010年下半年我国的CPI增长率超过4%以来,至2011年7月CPI同比上涨已达到6.5%这一历史新高,加之房地产和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使资产值上升幅度超过工资的上涨幅度,引起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下降,造成了社会上的较大反响(王庆东,2011),控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必须在保持宏观经济运转相对稳定的同时,在相关经济领域积极推行宏观调控政策改革,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稳定经济增长、抑制恶性通胀,理顺经济体制结构(倪斐,2011)。

本文以对宏观调控相关概念的梳理和界定为出发点,通过回顾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发展历程和我国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的分析,进而探讨我国宏观调控定位与政策取向问题。

宏观调控的相关概念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已成为国内外经济学术研究领域和实际工作部门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相关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张勇,2011)。

(一)宏观调控的含义和发展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干预,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张勇,2011)。宏观调控作为宏观经济理论的一部分,源于西方经济学理论,其中的一些理论和观点早在17世纪中期就已经出现。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标志着宏观经济理论框架的基本确立(张勇,2011;王址道,2011)。此后,宏观调控在宏观经济学的大框架下进入西方经济学主流的研究视野,尽管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文献和经济学辞典中没有出现过“宏观调控”这个概念,但是经济学家们却使用宏观调控的理念来描述政府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实践,宏观调控理论中的“杠杆工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逐渐成为西方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张勇,2011;王婧,2011) 。

在我国,随着经济模式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宏观调控模式也经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发展历程。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最早提出了宏观调节的概念(王婧,2011)。到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宏观调控的理论体系在经济管理领域的初步确立(朱宁,2011;钮红选,2011)。

(二)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与政策取向

宏观调控的实质就是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它是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前提下进行的,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林红斌、聂良,2011),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宏观政策的定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常,政策定位明确而集中将提高调控效能,而笼统泛化、缺乏重点定位则将导致调控效能的耗散,调控效果也不会好(王址道,2011)。一般来说,宏观调控的政策定位可以分为调控层面和调控重心两个方面。

调控的层面。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宏观调控的目标是追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其层面是属于总量范畴,不涉及经济领域中中观及微观层面的相关问题(韦东等,2011)。这种观点对于现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可以得到满意的调控效果。然而,对于我国这样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增长的总量问题,而且面临着一系列的结构性问题,城乡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如果调控层面仅仅定位于总量范畴,则很难保证宏观调控的效果,这样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在宏观调控中,总量与中观和微观层面相结合的调控层面可以提高宏观调控的精准度与效能。

调控的重心。传统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调控政策应当确保宏观经济均衡,这种均衡包括适度增长、物价平稳、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冯梅,2010)。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经常会出现两个或多个矛盾交织的非均衡状态。在这种纷繁复杂的矛盾中,宏观政策定位就应当是选择最为主要的问题作为调控工作的重心,这样才能集中人财物力提高调控的效能。通常,宏观调控重心的把握和选择是反映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指标,它关系到宏观政策定位的科学性、及时性与准确性,并最终影响到宏观调控效能。

我国宏观调控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总共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由直接调控到间接调控的过程,实现了由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的调控到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转变,宏观调控取得有益成绩,最终迎来了我国经济在全球的率先复苏(王址道,2011;朱宁,2011)。然而,在宏观调控政策定位和取向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定位的市场化经济环境前提不足

传统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宏观调控政策的定位,其前提是市场化的经济环境。然而,我国由于自身的国情,其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人为的行政手段创建的, 而不是通过市场自身的演化发育成熟而形成。政府在这种特殊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为了实现某一经济目标,过多地通过行政命令来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涉,实现了一种国家动员机制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在我国古代,汉代的《盐铁论》就已经讲述了国家动员机制,文中所举的理由都和国家动员有关,主要包括国防军事、应对危机、基础设施建设和“平准市场”。而在西方,著名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论述到了政府的行政手段功能,包括提供公共秩序(尤其是法治)、基础设施和国防等。应当指出,这种政府采用的基于国家动员机制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的环境下的确能发挥出巨大的优势来,即:国家有能力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办一些大事情或者应付大危机。不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如果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活动,国家宏观政策忽视市场化经济环境前提,就会使市场缺乏弹性,活动性僵化,最终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不足

宏观调控政策是一门科学,是关于宏观调控的系统性知识和学问,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而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经常是短期政策,并且通常变化比较剧烈。例如,2008年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其目标和政策均在短时间内发生了较为频繁的变动。通常,由于政策实施具有时滞性,经过调控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实行效果是一个不断加强的过程,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后期效果显著,而对当期的影响并不显著,甚至,在政策执行前期,各项经济指标可能在短期内不降反升。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宏观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变更如此频繁,效果又如此有限,反映出宏观调控存在着缺乏前瞻性、连续性等问题。宏观调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大,使宏观调控工作无法做到“发现及时、时机准确、措施得当、力度合适、效果显著”的目标。有鉴于此,中央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三)宏观调控政策取向过宽以宏观调控来代替市场的调节作用

宏观调控作为现代经济管理的一个必要手段,其目的是在市场自发行为不存在最优解的前提下,由政府从全局的角度制定政策,为纠正市场弊病所做出的一种行动安排。这种宏观政策制定的取向是在对市场经济规律尊重的基础上,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一种补充。然而,我国某些宏观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不足,在政策取向上还是以“市场从属于政府”的计划经济惯性思维为导向,就造成了政府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过强,市场规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所代替,使得政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个“全能型”政府,而非“服务型”政府,其结果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结构失调和运行紊乱。这些年来困扰我国经济的“产能过剩”现象就是这种问题的集中体现。

调整宏观调控定位和政策取向的建议

宏观调控政策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技术和工具,如果有着正确的取向和定位,则可能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工具。因此,合理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的定位和取向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一,逐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制度、法律和法规,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宏观调控政策的正常实行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这种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政府在把握和市场的关系时,需要把握一个均衡点,即明确政府尽管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但依然是市场的一部分。政府和市场之间仍然有明确的边界,两者不能互相取代。

第二,加强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的科学性,准确选择调控政策重点和取向,确保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宏观调控政策的取向不应该是随意的,而是应当受到科学理论的指导,使其成为具有科学性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也就是说,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宏观调控才能做到“发现及时,措施得当,效果良好”。由于政策效应时滞的存在决定了事前和事中的宏观调控显然比事后调控更有效率,但是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事前和事中把握宏观调控定位的能力是考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三,加强市场规律与宏观调控的密切配合,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和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宏观经济理论认为:反波动调控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实施者,其职能是服务于市场,而非以宏观调控政策代替市场规律。也就是说,政府在宏观调控的作用就是对市场经济的规则及其秩序进行维护,对市场上的微观主体行为确立一种制度性的规范和制约。这就要求政府职能随之发生转变,即由传统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进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和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使得宏观政策效果得以充分发挥。

结论

总之,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经济本身缺陷的一种修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而宏观政策必须与市场经济本身相适应,任何与市场经济规律的脱节和错位都会导致宏观调控的失灵。因此,国家从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就必须合理调整宏观政策的定位和取向,采取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才能合理利用和分配资源,承担市场机制无法完成的诸如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社会公共产品(医疗、教育等)等职能,从而保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庆东.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宏观调控路径的选择[J].财经界(学术版),2011(5)

2.倪斐.风险社会中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律规制[J].江海学刊,2011(2)

3.张勇.宏观调控:经济转型中的概念认知[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29(3)

4.王址道.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探讨[J].宏观经济研究,2011(2)

5.朱宁.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探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15(1)

6.王婧.金融危机下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J].法制与经济,2011(2)

7.钮红选.试论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J] .法制与社会,2011(5)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6)

目前,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正在迅速蔓延,全球金融秩序被打乱,世界经济出现衰退,我国经济也受到了较大冲击。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体系还处于成长过程中,国际资本流动、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都会给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带来巨大影响。由此,宏观金融风险管理则成为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使用宏观金融工程理论和方法来解决金融安全问题,同时指导金融资源分配,促进经济增长。

宏观金融工程是我们率先提出的概念。在国外,金融工程发端于微观,主要研究金融资产定价。Black和Scholes在1973年提出了期权定价理论,Merton在公司金融背景下讨论了期权定价的适用性问题。Leland和Rubinstein提出了动态套期保值策略,是较早讨论“金融工程”概念的学者。Finnerty在1988年首次对金融工程进行定义,认为金融工程包括创新型金融工具与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在后续研究中,学术界开始考虑运用微观金融工程的方法来解决宏观金融问题。2007年,我们系统地阐述了宏观金融工程的概念,构建了一个成形的理论框架,并将这种框架运用到国内外宏观金融的系统分析中。宏观金融工程是指通过金融工具与手段的创新设计与重新组合、金融结构的调整和金融制度的变革来解决宏观金融问题。我们研究宏观金融工程的目的,是要告诉世人金融工程不仅可以应用于微观,而且可以应用于宏观。我们将金融工程理解为一般金融工程,包括微观金融工程和宏观金融工程两个方面。

关于宏观金融工程的相关理论和应用问题,我们进行了近5年的研究。首先,在查阅国内外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探讨了宏观金融工程的概念和基本框架。然后,运用资产负债表的方法,研究和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将国家从整体上看作一个企业,将各个行业和区域看作子公司。从结构和整体上编制出公共部门、金融部门、企业部门和家户部门资产负债表。该表的编制,使宏观金融研究具备了微观分析基础。接下来,我们运用期权定价理论和或有权益的分析方法研究和编制宏观或有权益资产负债表。该表的编制,使宏观资产负债表从历史数据变成了反映当前市场变化的数据,使宏观金融的静态分析变成了动态分析。运用宏观资产负债表和宏观或有权益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我们构建了宏观金融风险的指标体系,并在宏观压力测试和蒙特卡罗模拟的基础上,确定宏观金融风险的安全区域。或有权益资产负债表的构建,使我们能够较为客观、科学地测度出宏观资产的风险值(VaR),为我们构建宏观经济资本体系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我们不仅构建了该体系,而且还构建了包含宏观风险指标的宏观经济考核体系,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与落实奠定了一个更为科学客观的基础。

我们关于宏观金融工程的研究得到了“教育部200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07JHQ0003)”的支持,目前已经完成了包括宏观金融工程基本理论、国别风险分析、区域风险分析和产业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应《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之约,我们选取了部分宏观金融工程研究的成果出版。《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若干思考》运用宏观金融工程思想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理论分析,认为监管部门作为公共部门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主要是控制金融部门通过隐性担保向公共部门传递的风险。《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企业风险问题研究》、《中国西部宏观金融风险研究》、《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中国通信设备制造业金融风险研究》和《基于或有权益资产负债表的中国上市商业银行风险分析》等4篇论文,将宏观金融工程理论分别应用到国别、区域、产业和企业4个层面的风险分析中。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了资产负债表方法、期权定价方法、蒙特卡罗模拟、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现代金融分析技术,将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结合起来,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宏观金融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体系。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7)

近年来,“质量监管”成为一个在中国的质量词典里频繁出现的词汇,成为体现社会对质量安全期望值的基本概念。但“质量监管”没有严格的理论和技术解释。对质量监管内涵的认识,可以从质量监管的社会期望去把握。

“质量监管”的社会期望主要包括三方面内涵:一是对产品质量特别是对食品等密切关系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要把好市场关,决不放过任何可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安全的产品进入消费领域:二是这项工作是政府公共行政的一部分,因为政府有责任和能力承担这一职责:三是相关部门要负起责任来做好这件事情,失职渎职要追究相应责任。因此,“质量把关”、“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就成为社会公众和政府对“质量安全监管”提出的要求。

相对有着清晰的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概念是“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措施和制度,但是“质量监督”并不同于“质量监管”。国际标准Oualitv Management andQuality assurance-――Vocabulary ISO/DIS 8402:1994对质量监督(OualitvSurveillance)定义为:“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这一概念也被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 6583―1994等同采用。在美国,一般也把质量监督(quality surveillance)解释为:“对条件、方法、程序、产品的状况进行监测、验证,以及对相关的记录进行分析。以确保既定的要求得到满足。”

质量监督实际也是一种合格监督形式。国家标准提出“合格监督”的定义是:确定持续满足合格要求的合格评价。2002年的国家标准规定合格监督的定义是:确定是否按规定的要求持续合格的合格评价。

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看,对质量监督主要功能表面上的解释不外乎监视、验证、分析、评价等内容,尽管质量监督的内涵和职责不断发展,其概念始终没有脱离这个基本范畴。因此,无论从标准的定义还是从国内外惯常的解释看,“质量监督”的理论概念都与“质量把关”的社会期望有明显距离。

实践中,行政部门提出质量监督的概念是:质量监督是根据政府法令或规定,对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的活动。进一步解释为:质量监督是为了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视、验证和分析,并对不满足要求的产品及其责任者进行处理的活动。这里把“对不满足要求的产品及其责任者的处理”纳入了质量监督范畴,但是依此概念而实施的行政活动仍然不能满足质量监管的期望值。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产品和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不能代替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的工作。

实现质量把关,必须在质量形成过程的监视、验证、分析和评价基础上,提出纠正质量差误的根本方法、方案,并组织实施,以防止再次产生类似质量问题。“质量监督”的概念在过程的描述中没有明确这一点,这就必须寻找新的理论阐述,为“质量监管”提供思路的支持。

二、质量监管与质量控制

“质量监管”与“质量监督”仅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有很大不同。因此,有必要从管理学的角度研究质量监督。根据管理学概念,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计划、协调、控制、监督等,监督仅是管理的职能之一。为了更好的“管”,必须落实“控制”等其他各项具体职能,特别需要用“质量控制”的概念去研究“质量监管”。

美国质量管理大师朱兰博士提出质量管理的三部曲: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因此,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项职能。

什么叫质量控制?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3-1994中,“质量控制”的定义是:“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该标准作废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标准又对“质量控制”做出定义:“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该解释与“质量把关”的内涵一致,而且跟“质量监督”定义中关于“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的表述也相吻合。也就是说,质量控制应是质量监督概念中本来之意,问题在于“满足规定的要求”是一个较原则的表述,定义没有解析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和过程。所以,需要从控制理论的角度对“质量控制”的内涵深入讨论,同时解决对“质量监督”概念的不完全认识问题。

标准提出:控制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的计划目标而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视并纠偏矫正,确保组织计划与实际运行状况动态适应的行为。所以,控制包括三项主要活动:一是制定计划目标,提出控制的目的和依据:二是实施监视,对照目标的要求检查计划的实际运行状况:三是对发现的实际运行与计划目标的偏差进行纠正,使之符合计划目标的要求。简言之,控制:目标+监视+纠正,质量控制的过程则应当是制定质量目标、监视质量运行情况和检查质量绩效、对发现的质量偏差进行纠正,这一过程正体现了GB/T19000-2000标准定义提出的“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本义,

质量监督之所以不能满足质量把关的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质量监督”从概念上没有强调、从职能上没有落实系统纠偏和质量改进的工作。因此。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完善,是提高质量监督实效性的需要,

以质量安全为目标的质量把关,就是宏观层次的质量控制。宏观质量控制就是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思路的理论解释。当前,亟需从宏观控制角度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研究。

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思路

(一)宏观质量控制

宏观质量控制实际上是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实现拟控制社会物质产品的总体质量以及保证这些产品质量的相关要素满足质量要求的控制活动。同通常控制活动一样,宏观质量控制的过程:一是制定宏观质量目标:二是对目标的实现实施监视:三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其中,最需要讨论的是目标和质量差误纠正的问题。

1 宏观质量控制目标的系统思考。宏观质量控制系统思考的问题基本有三个层次:微观层面问题,系统

层面问题和宏观层面问题,三个层次的相关要素:一是产品,二是企业生产经营系统条件:三是影响产品生产及其生产经营条件的所有环境因素。三方面要素的集合构成宏观质量控制的目标体系,因此也就形成宏观质量控制的三种情况,即:关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对产品质量的直接监督管制:关于质量系统的控制――对形成产品的主要要素和环节组成的系统实施的控制,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条件特别是涉及行业性普遍问题的控制:关于质量环境的控制――主要是针对影响产品质量、影响产品质量控制及影响质量系统控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因素实施的控制。

2 质量差误纠正的核心问题。实践证明,质量安全管理实效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质量差误和质量违法行为纠正乏力。因此,“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就要高度重视纠正质量差误的工作,切实落实纠正质量差误的实际措施。

任何质量问题都是生产经营组织――企业行为的结果。因此纠正差误的工作也必须通过企业直接落实。行政组织的行政产品影响和改造企业经营环境,发挥着间接控制社会产品质量的作用。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影响企业?这是研究宏观质量控制中纠正质量差误工作的核心。

(二)宏观质量控制措施

宏观质量控制的措施实际就是直接和间接影响企业的方法和手段。宏观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有:

1 思想意识措施。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质量法制教育、质量知识与技能教育等途径提高管理者、从业者的思想道德观念水平和相关知识水平,促使其自觉遵守有关质量安全的道德准则,自觉纠正违反质量安全规则的行为,

2 公共政策与质量机制控制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市场竞争政策、安全生产政策、质量奖励政策等公共政策建立导向机制与制约机制,促使提高企业素质,实现结构优化,从而达到宏观质量控制目的。

3 行政管制措施。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依法进行的行政措施规范企业的质量行为,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

4 技术标准规范措施。主要是通过技术进步、技术服务、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等技术性措施为企业提高质量水平、纠正质量差误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达到控制产品总体质量达到和保持期望水平的目的。

这些控制措施都是通过影响质量系统、质量环境,从而促使企业采取具体措施建立质量目标,纠正质量差误,保证质量水平。质量差误的直接纠正行为基本是通过企业实现的,所以,宏观质量控制原则上属于间接控制。

(三)宏观质量控制类型

遵循控制理论规律,宏观质量控制主要类型是:

1 前馈控制。前馈控制能够避免预期出现的问题,是最期望的控制。对食品安全监管来说,所有的预防性控制都是前馈控制。前馈控制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在总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标准、教育培训以及市场准入等行政措施和工作制度等为手段,从环境和系统完善角度建立避免发生重大质量差误的宏观条件:二是在质量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快速预警系统,其控制活动关注的焦点是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质量事件,用已知的有准备的措施防止未知事故的发生或蔓延,一些国家建立主动监测网络对微生物等造成的食源性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就是实现前馈控制的有效工作。

2 同期控制。同期控制(又称现场控制),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为依据,通过所有可能的手段获取有效信息,及时纠正质量差误,以防止质量缺陷产生不良后果。同期控制的特点是发现问题后的纠正周期短,其滞后时间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宏观控制主要是针对系统性问题,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的周期较长,真正做到宏观的同期控制难度较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食品质量同期控制实现的可能性在增大。

3 反馈控制。反馈控制是最常见的控制形式,尽管反馈控制质量损失难以避免,但是由于其适用于一切活动过程,可直观的了解工作效果,针对性强。所以,事先控制和同期控制虽然是实现质量把关的理想措施,但是现在的质量宏观控制仍是反馈控制为主。由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发现质量缺陷的信息传递速度加快,反馈过程的时间滞后影响将明显减小,反馈控制的有效性相对提高。通过提高反馈效率加强反馈控制,是当前经常采取的办法。反馈控制之所以有效,在于质量差误反馈后,行为主体着力纠正质量差误及其发生的原由。纠正质量差误,是宏观质量控制的关键,

(四)宏观质量控制的预防和纠正

关于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经济和科技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基础上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很多先进经验。但是,学习和应用这些经验,还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在美国,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一般都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企业管理相对规范,从流通领域追溯源头也较容易。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中国则不同:食品生产链长,食品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管理水平参差不一。仅在山东省就有食品生产企业8700多家,其中大中型企业仅占10%。因此,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则成为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前提。

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质量控制过程中的纠正环节。“纠正”是实现控制的要害,也是最薄弱的环节。纠正力度弱,则违法成本低,导致质量失控。当前对纠正力影响较大的主要因素是: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8)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9)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10)

到了90年代末期,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使宏观审慎备受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8年1月份的报告——“健全的金融体系框架”指出了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建立更完善的统计指标,来度量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即“宏观审慎指标”。这套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包括加总的微观审慎指标和宏观经济指标两个部分。其中微观审慎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和流动性指标等单个机构稳健的金融指标;而宏观经济指标则包括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通货膨胀率等影响金融失衡的重要指标。这被纳入到了后来的金融部门评价计划。

另一项关于宏观审慎的重要事件是,2000年时任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安浩德(Andrew Crockett)在银行监管者国际会议上所做的演讲。演讲报告中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这两种监管方法做了对比,认为金融稳定可以分为微观层面的和宏观层面的,而相对应的是保证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为目标的微观审慎监管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报告指出最主要的挑战是如何在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管理之间达到平衡,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此之后的BIS的工作文件和出版物中,这一概念界定也多次被重复使用。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IMF和BIS也对宏观审慎这个概念做出了官方界定,认为它主要为了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说这个系统范围的风险,主要元素包括:第一,其目的是降低系统性风险或者说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风险;第二,分析对象的范畴是整个金融体系以及它与实体经济的联系;第三,工具组合为审慎管理的工具和指定宏观审慎当局采取的工具。

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对于中国的意义重大

每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都预示着金融监管理论将发生重大的变革。此次金融危机,使得金融监管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源来自监管的不利,而应该采取宏观审慎政策来支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实体经济的稳定,而现代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随着其高度发达而大大增加,仅仅依靠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能够完成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一是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商业银行负债方式的改变,使得私人货币的使用范围大大的扩展了,从而造成存款保险制度不能完全避免挤兑的发生。二是资产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持有了更有流动性的证券资产,在按市值计价的情况下,与未证券化的长期资产相比,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有可能加剧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平衡,造成金融系统的不稳定。三是随着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依赖性的日益加深,传统的货币传导机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甚至出现了“失灵”,货币政策的效能因此大大降低。经济金融体系的新变化给金融稳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复杂的金融体系下,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难以独立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不仅如此,它还产生了顺周期性等问题,从而使得自己本身成为了影响金融稳定的一个因素。为此,各国包括美国、欧盟等相继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为核心内容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

虽然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并未产生重大冲击,但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不成熟、不完善的特点,以及新兴经济体所固有的发展阶段特性,顺周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是存在的,所以加强宏观审慎政策研究,以及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对于我国和发达国家一样是亟待解决的。加强对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研究,也将有助于推动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与突破。

中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特殊性

宏观审慎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时间维度,这一维度主要关注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也就是整个金融系统层面的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金融体系的内部和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相互作用下被放大。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包括资本、拨备和杠杆率等。二是跨行业维度,指的是在某一给定时点上,由于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关联和共同的风险暴露,单个或一组金融机构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的分布。所使用的工具包括对监管范围的扩大,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采取更审慎的监管,对交易对手的风险计量进行改进和控制,以及更有效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

跨行业维度的宏观审慎管理主要是解决如何对待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共同或者相互关联的风险暴露,以避免金融机构的同时倒闭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对于中国来讲,金融体系的内在顺周期性,以及风险计量模型的发展和资本监管,会计准则等外部规则对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进一步强化,是近年来中国的金融体系比较严重的问题。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深刻的说明了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并对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达成共识。引入逆周期的工具,如逆周期的资本要求、前瞻性的拨备计提规则和杠杆指标等,特别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逆周期机制对我国当前防范系统性风险十分重要。如何设计金融业的逆周期机制以及相应的逆周期政策工具,是我国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面临的重大挑战。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篇(11)

一、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1、基于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提出

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宏观审慎的理念就已经出现,但有关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具体执行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这涉及到不同领域政策制定者特别是金融监管者和货币政策制定者的理念问题。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的脆弱性不断增强,广泛的混业经营使金融机构融为一体,无限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同质性和顺周期性;再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表外业务和高杠杆率,使金融业务的高回报率与高风险长期并存。随着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国际社会和主要国家越来越认识到,不能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个行业的稳健合规,还必须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加强风险防范,而基于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则恰恰是以整个系统性稳定为目标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2、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意义

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理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有了更深一步的发展,其中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是宏观审慎金融调控的主要组成部分。2009年以来,各国政府总结金融危机教训,启动了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线的金融监管改革。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问题。这个概念开始并不是太流行,但后来慢慢为大家所接受,并逐步被二十国集团(G20)及其他国际组织采用。

构建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也就是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用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在G20首尔峰会上,进一步形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包括最主要的监管以及宏观政策方面的内容,并已经得到了G20峰会的批准,要求G20各成员国落实执行。我国金融体系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小,但经济金融体系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可忽视。因此,中共中央“17届五中全会”正式文件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建立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列入其中。而且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提升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有关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研究动态

1、国外相关研究

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最主要的就是实施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BIS的经济学家Claudio Borio(2003)从监管目标与最终目标两个层面比较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特点。他认为,在监管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在最终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产出下降也就是实体经济下滑;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White(2004)进一步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其中除了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还包括对货币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的综合使用。他认为,这样一个广泛的政策框架可以提供金融稳定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如金融体系的风险分布和风险传递导致的系统脆弱性等信息。

很多学者特别强调了中央银行在实施宏观审慎金融调控中所应发挥的作用。Michel Aglietta and Laurence Scialom(2009)认为中央银行应该以货币和金融的双重稳定为目标并且需要担负广大的责任权限。William A.Ryback(2006)提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责任需要重新定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对于支付和清算系统标准化的监督,关于金融稳定报告的,压力测试和方案分析,对于非银行金融中介的金融状况和公司以及家庭收支健康的关注。亚洲开发银行官员河合正弘和世界银行顾问Michael Pomerleano(2010)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在金融危机出现后所应采取的措施。他们认为,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就要采取综合的政策手段抑制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政策安排包括:(1)中央银行向金融市场和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防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2)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通过压力测试。(3)通过担保、转移不良贷款、再资本化等手段支持有问题但尚能生存的金融机构。(4)采取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消除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负反馈循环,以反映特定时期的真实经济情况。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指出,作为微观审慎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此次峰会还宣布将原来的世界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世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评估全球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性风险。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决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业的风险并负责金融体系的稳定。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个法案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2、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关于叙述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相关内容的文献较多。成家军(2009)认为,构建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逆周期的银行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还有及时有效的宏观信息共享机制与预警机制。周小川(2010)认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等。刘锋(2011)从宏观审慎监管提出的背景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包括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主体、客体机制以及明确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等。

针对我国实施宏观审慎性的监管体系,有一些学者指出了我国主要监管机构所发挥的地位和作用。梁敏(2010)提出,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尤其在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监管职能是最佳选择。尹继志(2011)在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指出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明显加强。还指出实际上,中央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货币政策、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运行中都扮演着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因此,强化中央银行监管权限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在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管地位,赋予其应有的监管权限。

对于我国应该构建怎样的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张晓慧(2010)从中央银行政策框架的演进以及对传统政策框架的反思,提出构建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性框架。宋家生(2010)则判断中国现阶段不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审慎监管的机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运用各自的专长和信息优势,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时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内学者刘仁伍(2010)等建议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新体系:第一,要注重宏观金融风险识别和预警建立完备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第二,要注重宏观金融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制度。第三,要注重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第四,要注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协调,建立完备的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第五。要注重宏观政策对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作用,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政策协调机制。第六,要注重监管部门的内部沟通和跨国协调合作,建立充分协作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总结

从上述国内外研究可以看出,对于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讲述宏观审慎的提出背景,以及对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内容的叙述。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上。大部分理论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在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并指出了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体系的方法和相关建议。但是最终还是没有确定的一个明确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还有就是我国应该怎样设定中央银行的职责,明确限定各主要监管机构责任以及制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关法规。随着各国经济发展,金融开放程度的不同,应构建适合我国在“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防化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具体到现阶段中国的研究成果,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可能存在一定得差距,但我国各大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已将宏观审慎监管研究提上了议事日程。相信随着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经济的不断开放,基于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水平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futur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Jean-Charles Rochet Pierr-Franc,Webef,Vox EU[J]. (2009).

[2]The 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Macro-prudential instruments and frameworks:a stocktaking of issues and experience[R].BIS Working paper,2010.

[3]Borio and Shim.What can(macro-)prudential policy do to support monetary policy?[R].BIS Working Papers,2007.

[4]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2010,April,October.

[5]周小川.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J].十七届五中全会规划建议辅导读本.2010.

[6]李文汉.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7).

[7]徐明东、刘晓星.金融系统稳定性评估:基于宏观压力测试方法的国际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2008(2).

[8]巴曙松,王爆怡,杜倩.从微观审慎看国际金融监管改革[J].金融研究.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