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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的防治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1 15:57:04

地震灾害的防治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1)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直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工作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启动、分级负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由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伊人民、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成员: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外经贸局、广电局、水利局、粮食局、交通局、外事(侨务)办、安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河流域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处,**军分区、兵团四师、武警8660部队、新疆矿冶局、天西林业局、武警**州支队、武警**州边防支队、武警**州消防局、武警**州森林支队,红十字会,民航、铁路、海关、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长担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自治州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与地震监测信息上报。州地震局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州各类地震观测信息实时接收、监控、存贮、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如国家、自治区决策临震预报,宣布**州进入临震应急期,自治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含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国务院领导同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4.2.1Ⅰ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1)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同时向当地和武警部队通报;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军分区和驻伊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派自治州地震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灾区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家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第四,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六,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4.2.2Ⅱ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同时向当地和武警部队通报;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军分区和驻伊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指挥自治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家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第四,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交通保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灾情报送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和速报与续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兵团四师、公安、安全生产、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4.3.2震情灾情公告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4通讯

通讯部门迅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及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了解地震灾区通讯状况,派出人员维护和抢修;保持灾害现场与自治州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环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状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其他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武警**州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军分区、驻伊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州公安局组织指挥公安队伍赶赴灾区,维持治安和交通管制。

州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通讯、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建筑物损坏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州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9次生灾害防御

州消防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州水利局、建设局、通讯部门、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河流域管理局、国电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铁路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州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州发改委、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自治州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和州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州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12信息

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信息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州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

5.4调查和总结

州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自治州和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和完善通信网络,存贮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己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州地震救援队、武警**州消防局、**军分区、武警驻伊各部队、自治区地震救援队、国家地震救援队以及社会志愿者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消防、通信、建设、交通、电力等行业专业抢险队。

医疗救护队伍:自治州急救医疗队、后备医疗队、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州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州地震局和州建设局、自治区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2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和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州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乡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州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对灾区疾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进行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驻伊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州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州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州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州石油公司调配汽(柴)油、天然气,保障灾区的油(气)供应。

6.2.8经费保障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自给准备和拨付。

州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款的发放。

州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应急救灾款及物资发放的审计和监督。

6.2.9社会动员保障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1呼吁与接受外援

州民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州地震局、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6.2.12技术保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利用通讯、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地震局应急专家队伍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预测、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快速评估。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自治州地震局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州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自治州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地震局要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造成自治州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或地区边民大量进入**州直境内避难的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质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州地震局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的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地震局承担。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部门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2)

所谓知识共享是指通过单向的、双向的或多向的知识传递,实现个体、群体、组织等不同的知识需求主体之间各种形式的知识交流与互动,以此促进知识所有人、拥有人、占有人与其他主体分享知识以及知识被共知、共用乃至整合使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在社会知识化发展中由于客观存在的知识不对称和知识鸿沟仍在深化。具体到地震灾害的治理,由于防震救灾中受难群众的巨大的多方面知识需求和政府决策的巨大的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需求,加之,防震救灾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社会发展知识化、社会建设科学化、知识受益大众化的今天,防震救灾无疑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知识工程,而实施和完成这项高度知识化的工程必然有赖于有效的知识共享制度与机制。知识共享因此成了各国地震灾害治理必然选择的重要制度。

5.12发生在四川汶川等地的特大地震灾害,破坏之严重、人员伤亡之多、救灾难度之大为历史罕见,抗震救灾工作也由此面临着诸多困难。有效克服和战胜这些困难必然要求实现各方智慧的有机结合,实现知识共享。事实上,在四川汶川等地的特大地震灾害的防治中,各类知识共享的平台和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如,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中地震专家现场解说防震救灾的知识使人们从中学到了有效防震救灾常识,一定程度增强了人们科学防震救灾的能力;又如,一些专业性的网站第一时间了“地震灾害救灾防病知识”,既普及了地震灾害中科学的防病知识,增强了人们的在地震灾害面前自救能力,又实现了灾害防病知识的社会共享;中国心理学会于5月15日发出致全国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咨询、治疗专业人员的倡议书,承诺中国心理学会将重点支援四川的心理专业人员在灾区成立心理救援站,并对有关工作人员做专业培训,内容包括了解灾民心理、PTSD、干预策略和方法(包括各种可能的治疗)、对救援人员,如军人、医护人员、社会救援人士和大众进行心理教育,预防可能产生的替代性创伤。

这不仅是中国心理学会的在地震灾害治理中的专业承诺,更是中国心理学会作为专业学会以其特有的专业集体智慧向社会在地震灾害治理中所作的知识共享承诺。四川汶川等地的特大地震灾害治理中类似的知识共享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本文拟从历史的知识共享实例和现实公共政策制度的梳理中,着力探讨我国地震灾害治理中知识共享的制度,以期能对我国地震灾害的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有所助益。

1 历史经验表明:规范化、制度化的知识共享有助于防治地震灾害

在我国防震减灾的历史上,“群防群测”式的知识共享创造了大地震防震减灾的奇迹。1975年2月4日19点36分发生在辽宁海城的大地震被准确预报,这使得辽宁省南部的100多万人及时撤离了他们的住宅和工作地点——仅仅在撤离两个半小时之后,海城就被7. 3级的强烈地震击中。在6市10县的震区范围内,城镇房屋毁坏508万平方米,农村民房毁坏86. 7万间,却仅有1328死亡,占全地区人口0. 16‰,有效的地震预报大大降低了这次地震的灾害损失。在世界历史上,成功地预报7级以上的大震,这还是第一次。震后,美国、新西兰、日本、罗马尼亚、西德等十多个国家的地震科学专家和国际学术组织的成员纷纷到海城考察。他们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成功是由于能够及时地收集大量地震前兆的异常情况,并且及时归纳、分析、总结的结果[1]。这其实就是震前的知识共享的威力,更确切地说是“群防群测”式的知识共享机制的威力。

海城地震能够被成功预报,专业的地震工作者功不可没,但当时实行“群防群测”的方针,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海城的这次预报来说,正是密布在辽南的群测群防网点收集到了大量的地震前兆现象,如蛇、鼠、鸡、青蛙等动物异常,以及水异常等,并且及时汇总到了地震专家面前,地震专家在汇集各方信息与知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专业做出了果断的判断,才使得当时的辽宁省地震办公室和国家地震局能够作出大地震就在眼前的判断,敢于发出临震预报,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正是群众的智慧和地震专家团队的防震减灾集体智慧的共享实现了这次地震灾害的有效治理。

2 我国防震减灾公共政策中知识共享的制度

所谓公共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主的社会公共机构根据一定时期特定的社会发展目标,以政策成本和政策效果的比较为依据,对一定的公、私行为采取约束和指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计划、规则、项目等[2]。美国政策科学的著名学者厄尔逊有一个经典的表述,他说:所谓的公共政策也就是政治家及立法者所制定的,由行政管理机关所执行的法律和法现行的防震救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规划等,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06)、《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 -2020年)》(2007)等。可见,我国防震救灾的公共政策体系初步形成。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等规定,下面着力对我国防震救灾公共政策中知识共享的制度作简要分析。

2.1 会商制度

会商制度在我国是伴随地震预报的出现而产生的,早在1966年邢台地震后,提出:“地震是有前兆的,地震是可以预报的”[4]。当时地震预报的专门机构尚未组成,由中国科学院、地质部、石油部有关机构兼管地震工作,发生震情,由几个部门的有关地震监测人员,一起商讨地震趋势,便产生震情会商会的形式。70年代初,国家地震局建立,地震预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了组织保证,在当时的《地震预报条例》上即明确规定地震监测部门“一般每周会商一次,特殊情况下,要紧急会商,会商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5]。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震情会商也由此成为我国执行地震预报任务的根本制度。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各级地震部门已经形成完整的震情会商体系。实践表明,建立地震灾害治理的会商制度,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的智慧,在执行某一灾害治理方案前,对该方案所能达到的目标与实施手段进行多方位、多视角研究、探讨,并经过充分会商后抉择,达到用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的目的。可见,会商制度是运用多种监测成果和发挥科技人员群体智慧的好形式,由会商制度形成知识共享成果——会商提供的预报意见是政府地震减灾决策的科学依据。定期和不定期震情、灾情会商会、自下而上,层层上报会商意见,已经成为我国地震监测预报法定制度。1998年国务院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第40条对会商制度也有明确的规定。

2.2 资源共享制度

一般说来,资源共享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如一个国家、若干区域或相关组织)的所有或部分资源在整合的基础上,提供给特定的组织成员、特定的服务机构、用户或社会公众来分享利用。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于使相关的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效整合的资源,其实质在于资源在一定空间和地域内的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主体的资源使用需求,进而使得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地震灾害治理,尤其是特大地震发生后的灾害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其调动社会资源之广泛、配置社会资源之迅速、利用社会资源之迫切、资源使用惠及对象在一定区域之普遍、资源使用对民生和灾区社会稳定影响之深刻远非社会常态运行时所能比,更为重要的是这时的资源利用带有很强应急性、集成性和公共性,因而对资源共享的深度和广度要求更高也是必然的。也只有这种更高层次和水平的资源共享,才能实现地震灾害治理中的知识共享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试想想如果没有高水平的物质技术资源共享高水平的知识共享何以有物质技术支撑;如果没有高水平的各类专业人才资源的共享高水平的知识共享何以产生;如果没有高水平的组织管理资源共享高水平的知识共享何以运行和实施。正是基于此,在总结我国以往地震灾害治理资源配置与利用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地震灾害治理建立了相应的资源共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第33条明确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06)更为明确的规定了资源共享制度,根据该预案,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3 信息公开制度

在社会信息化、知识化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当代,实现知识共享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是信息公开。由此,当代政府治理变革中公开、透明的理念十分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及相应的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其深刻的意蕴在于: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构筑政府与公众的信任与良性互动,使公众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获得持续信息支持和知识支撑,进而对政府治理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如果政府权力的运作规则、方式乃至程序不为公众所知,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种政策都是在神秘的氛围中出台的,那么政府与公众之间必将产生距离和隔膜,同时这种“暗箱操作”还将带来腐败问题。因而,在现代政府行政改革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中心主题就是建立阳光政府。随着社会信息化、知识化,信息、知识传播的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是依靠个人和个人、个人与传媒、个人与组织、个人与政府、个人与社会的自觉表达和信息获知来维系与建构的,离开了对信息自由的选择和知悉,离开了畅通的信息交流和传播,人、组织、政府就丧失了自身同社会互动、联结的纽带,就会失去自立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起码资源基础。依法知悉、获取、交流、传播信息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中的纽结本质上应享有并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5]。为此,国家在宪法上或在法律上确定公民的该项权利,并以法律保证实现该权利。人们将此权利称为“知的权利”、“了解权”、或“知情权”等。在当代社会信息化、知识化的发展中,知情权深刻意义就在于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的认同,表达了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诉求和权利意识,从而为当代国家的公民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认识主题。

回应上述时代要求,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生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的安排实际上是提供了“双引擎”的动力装置:一是规定政府应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是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披露特定信息。从这种制度安排看,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申请本身就可以构成直接推进信息公开的社会性力量。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看,政府向公众开放信息,不是恩赐,不是“自我革命”,而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回应。

具体到地震灾害的治理来说,及时、准确的地震预报信息可以提高政府和全社会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效率,安定人心,减少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但是,由于地震灾害信息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信息,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活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加之,实践中出现的虚假信息和多渠道信息给社会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良后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立了地震预报统一制度,并对地震预报的程序进一步予以明确,对不符合地震预报程序要求的地震预测意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6条、第31条的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2006年颁布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更进一步明确了地震灾害治理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细化了地震灾害治理中信息及时公开的具体要求。根据该预案,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2.4 地震灾害治理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制度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指出: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他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这是对科学素质内涵作出的定性表述。将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概括为“四科,一能力”,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2条关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的要求。在界定公民科学素质基础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主要方式、途径是科学技术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学校科学教育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起着根本性的基础作用。大众传媒开展的科学技术传播,已成为公众获取科技信息、知识的重要渠道,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公众开展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对提高全民特别是没有系统接受基础教育的劳动者的科学素质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可见,公众科学素质的提高离不开科学技术知识教育、普及与传播。

对地震灾害的治理来说,由于地震知识、防震救灾的知识常常是人们生活中难以接触到的更为专业的科学知识,因而更需要相应的普及、教育培训及传播制度。实际上,这种普及、教育培训及传播的过程,也就是地震灾害治理公共知识的共享过程,也是地震灾害治理中公民科学素质的提高过程,更是地震灾害治理中知识共享水平提升的过程。基于地震灾害治理中公众对科学知识的迫切需求和国家在地震灾害治理中对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的迫切要求,我国的地震灾害治理的各类公共政策均对地震灾害治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和传播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这就从激励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的研究成果推广的角度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提供了制度保障;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依据该规定,防震减灾知识的教育、培训和传播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就使防震减灾知识的教育、培训和传播有了政府责任机制的保障。

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更是对突发事件(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培训与传播做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1)政府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2)专业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培训与演练制度。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军队、武警和民兵的应急救援专门训练制度。根据规定,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4)公众的应急知识普及、传播和必要的演练制度。根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学生应急知识的教育制度。根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06)从宣传、培训和演习三个方面重申上述制度。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更是着眼于未来,提出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努力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素质。其一,强化各级政府的防震减灾责任意识,建立地震、宣传和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团体的协作机制,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网络;其二,建设国家防灾科普教育支撑网络平台,通过远程教育网络系统,实现交互式远程防震减灾专业技术教育;其三,将防震减灾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知识受教育程度;其四,建设以虚拟现实技术等高新技术为主体的科普教育基地。

3 结 语

地震灾害的发生,尤其是破坏性的地震灾害的发生,对政府的应急管理、社会动员与灾害治理能力是个综合的、严峻的考验。由于地震灾害的治理关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关乎灾区的经济重建、社会和谐与安定,更关乎民众对政府的信心、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与良好信任关系的建立,因而地震灾害的治理应当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应急管理体系之中。中外地震灾害治理的历史经验表明,随着社会发展的信息化、知识化,社会建设的人本化、科学化,治国之道的民生化、法治化,地震灾害的治理也在步入人本化、科学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在我国地震灾害治理的制度建设中,知识共享制度的建设已经初步在地震灾害治理的公共政策体系得以确立,其中会商制度有机地实现了多种监测成果和科技人员群体智慧的结合;资源共享制度有机地实现了地震灾害治理中物质技术资源与人力资源的有机结合;信息公开制度有机地实现了地震灾害治理信息的共享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结合;地震灾害治理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制度有机地实现了地震灾害治理中知识共享与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素质的提高的结合。

参考文献:

[ 1 ] 常梦飞,防震.请借鉴历史经验[N].检察日报, 2008-05-14.

[ 2 ] 吴鸣.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3)

1.地质灾害的种类及分析

1.1平原地区地质灾害及分析

地震、地面沉降、岩溶坍塌、地裂缝等是平原地区多发的地质灾害,主要的是地震。地震是由于板块与板块的碰撞挤压或地壳的剧烈运动而引发的,它多发生于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处,全国有两大地震带,分别是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地中海-喜马拉雅火山地震带,而在我国的平原地区正好是地震多发区,它具有分布广、频率高、震源浅、强度大、破坏性大的特点,严重危及附近地区人们的生命安全,主要多发城市有北京、天津、呼市、太原、兰州等,这些城市都有可能是未来的震中位置,而且这些城市中不乏北京这样的发达城市,它不仅人口建筑众多而且是我国的经济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不堪设想。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地表垂直下降现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地面沉降,人为因素主要是我们过度开采地下水,自然因素主要是地下的升降运动和地震的影响。岩溶坍塌是指岩洞上方的岩土体发生形变而向下陷落的现象。地裂缝顾名思义就是指地面产生开裂而形成裂缝的现象。它包括地震地裂缝、构造或非构造地裂缝、混合成因的地裂缝。

1.2沿海地区的地质灾害及分析

我国沿海地区正好处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所以平原区多发的地质灾害如地震等,在沿海地区发生的频率也比较大。再加上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城市建设好以及对环境的改造力度大,所以这里不仅是地质灾害的高发区而且毁坏程度也是最高的,所以此地区的灾害防治工作刻不容缓。沿海地区导致灾害发生的因素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就是海水作用对城市的影响,这也是其发生的地址灾害的主要成因之一。主要灾害有土地盐渍化、海水入侵、风暴潮灾害、海岸蚀退等。土地盐渍化是由于海水入侵或海水倒灌导致的,因为海水中含有大量的盐分,所以当海水渗入到陆地的土壤中时,会使土壤的含盐量大大增加。风暴潮主要是发生在春末或初秋时由于飓风或台风所导致的地质灾害。海岸蚀退主要是海水对地面的侵蚀作用引起的,海水不断侵蚀陆地,使得陆地面积减小,海岸后退,海平面不断上升,这已经使得一些沿海国家面临着被淹没的危险,如马来西亚等。另外还有一些河流的不断淤积使三角洲的面积扩大、地下水的运动使得地面沉降等现象发生。

1.3山区地区地质灾害及分析

山区的地址构造比较复杂,所以在这里发生的地质灾害比较多,危害程度也比较大,发生频率最高的为泥石流、滑坡、崩塌。泥石流主要发生在降水多的季节, 山地地区植被常年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土质疏松,在加上连绵的雨水不断冲刷,就容易爆发泥石流。泥石流发生时会对沿途的村庄和农田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它的预防和治理是十分急迫和重要的。崩塌的发生也跟植被破坏有很大的关系,再加上山地地势陡峭,夏天一遇到大雨就易引发崩塌。虽说崩塌和泥石流的成因比较类似,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泥石流是连绵的小雨引起的,泥土石子混着水一同从山顶上滑落下来。崩塌是暴雨的巨大冲击力导致的,整块山体的脱落,俗称“塌方”。另外在高纬度高海拔的山地地区还经常发生冻土灾害,使得此地区寸草不生。山地地区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影响灾害发生的因素也比较复杂,有人类工程活动的强度和频度、地貌、地质构造、气候、沟谷发育程度、植被覆盖程度等,这些也都是我们对山地地区灾害治理所要考虑的因素。

2.地质灾害的防治

2.1地震灾害的防治

地震灾害的主要成因是自然原因,这通常是人力所不能避免的,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地震灾害的预报,提高预测地震的技术手段,提前做好准备,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和避免伤亡,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利用先进的预测工具及时观测,避免在发生像汶川地震这样的惨剧。我们在做好地震监测、预报的同时,更要投入很多精力在做好抗震工作、加强工程抗震能力上,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提高新建工程的抗震能力,在工程开始建设之前,应该做好该地区的地震烈度评定工作,以此确定此项工程的抗震标准,建筑材料也最好选用轻便不易坍塌的,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日本的技术,日本最为一个地震多发的岛国,抗震的技术水平可以说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其建筑所用的材料也十分轻便,对此我们可以引进使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经常宣传地震逃生方面的知识,经常在各大学校和单位组织较正规的逃生演习,帮助人们掌握此方面的知识,当真正发生地震时,有利于人们快速撤离,减少伤亡。

2.2地面沉降及地裂缝灾害的防治

对于地面沉降灾害的防治我们首先要明白,这种灾害是不可能根除的,因为它是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而造成的,但就现在的水资源状况来看,我们不可能不去开采地下水,所以我们只能尽力采取措施减少地面沉降的发生或控制其危害程度。

对于地下水的开采我们可以适当减少,在开采之前做一些相关调查,使开采量和沉降量之间的比值适合当地的环境,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研究区域内地面沉降的形成机制,确定合理的开采层次和井位布局。相关工作人员还有继续探索控制此灾害的新技术、新方法,使得开采量引起的地面沉降尽可能的小。地裂缝大多是由于其它的地质灾害所引起的,所以只要我们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其它灾害的发生,这种情况也就会相应的减少。

2.3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防治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4)

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认真贯彻学习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自然灾害防治重要讲话精神,牢记树立震情第一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扎实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和应急准备各项工作,切实提升灾害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二、加强震情跟踪研判

按照省市震情短临跟踪和会商研判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汇总上报观测资料变化情况、核实分析异常、会商研判震情,提升震情跟踪研判规划水平。进一步落实震情会商制度,加大会商力度,持续提升震情会商科学水平。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及时向县政府报送震情信息,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和特殊时段地震安保工作。

发现重大异常或突发震情事件,要立即报告、及时核实、及时会商。(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全力做好重大活动、特殊地震事件和特殊时段的地震安全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进一步健全防震减灾网络体系,完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实时更新充实“三网一员”数据库,确保群测群防工作在减轻地震灾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和各乡镇及相关村屯)

三、加强应急响应准备

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县地震应急响应预案,理顺应急处置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应急值守,预置应急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检查和演练,做好快速派出现场工作队的各项准备。

(一)完善预案和联动机制

修订县地震应急响应预案,落实岗位职责,理顺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和技术装备专项训练。认真做好人员、装备、技术系统等应急准备各项工作。加强与龙岗火山监测站等部门沟通联系,完善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应急联动等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及各乡镇,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二)强化系统内部地震应急准备

强化地震应急现场防护装备储备。做好地震应急设备的检查和准备,定期开展系统巡查和联调测试,保障震情跟踪工作物资装备需求。做好应急指挥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三)强化应急值守

严格执行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全体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重要时段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局各科室人员及各乡镇,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四、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扎实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调查与重点隐患排查工程。配合省地震局做好基于遥感影像和经验估计的区域房屋抗震能力初判工作,建立地震灾害防治业务数据库,夯实灾害风险防范工作基础。

强化县政府履行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主体责任,将县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县地震灾害防治工作指导。(责任单位:局相关科室、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工作,配合省地震局做好地震构造图、地震灾害风险区划图和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区划图的编制。(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基于遥感影像和经验估计的区域房屋抗震能力初判工作,建立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业务数据库。(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6月31日)

五、加强新闻宣传与地震科普

(一)健全落实信息审核制度,及时准确地震信息,科学引导社会舆情,积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局相关科室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二)加强对地震谣言的跟踪监控,有地震谣言发生时,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地震谣言,消除地震谣言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全局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三)不断加大地震科普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活动,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节点时段广泛普及地震科普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防范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部分科室、各乡镇及相关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

2021年度县震情监视跟踪和应急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5)

城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但是,随着人类大规模的进行城市建设,破坏了城市原有的生态平衡。据统计,在城市所遭受的各种灾害损失中,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人类对城市地质灾害认识的不断深入,赋予了现代城市地质灾害以新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灾害范围全球化。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地质灾害,尤以发展中国家为甚。二、灾害成因多样化。几乎所有的地质灾害都不是单一因素所致,而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三、灾害损失扩大化。城市地质灾害一旦形成将会损失巨大。2008年汶川大地震,死亡6.9万多人,失踪1.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

1 我国城市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我国城市所存在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一般有:地震灾害,地面变形灾害,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城市垃圾灾害,水文地质环境污染灾害等。

1.1 地震

地震是城市面临的第一大地质灾害。我国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震带之间,是一个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我国地震活动的特点是:分布广、频率高、强度大、震源浅、危害大。我国地震烈度Ⅶ度以上地区面积达312万km2,约占国土总面积的32,5%,我国有1/3的大城市和2/5的中等城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地震及地震诱发的次生灾害如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电力和通讯中断、煤气泄露、水灾、瘟疫等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是巨大的 。

1.2 地面变形灾害

地面变形灾害包括地面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广泛分布于城镇,矿区,铁路沿线。我国目前发生地面沉降活动的城市达70余个,明显成灾30余个,最大沉降量已达2.73m,这些沉降城市有的孤立存在,有的密集成群或连续相连,形成广阔的地面沉降区或沉降带。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还会引起次生灾害,如天津市地面标高降低,导致海水上岸。加重沼泽化、盐渍化,海河泄洪能力降低,市区有淹没的危险。

1.3 滑坡、崩塌、泥石流

作为城市地质灾害的主要灾种之一,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具有突发性强、分布范围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等特点, 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这类地质灾害常发生在雨季。如1981年雨季发生在香港的数十起大滑坡,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深圳特区在建设初期由于忽视了对建筑和道路周围的边坡治理,现已造成近15 亿元的经济损失。

2010年8月7日22时,甘肃省舟曲县,突降雨,持续近40min,引发了县城北面的罗家峪沟和三眼峪沟山体滑坡,形成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泥石流由北向南冲进县城,阻断白龙江,形成堰塞湖,回水使全县三分之二区域被淹,造成上千人死亡,大量房屋和基础设施被彻底摧毁,损失惨重,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泥石流灾难。

1.4 城市垃圾灾害

建筑施工和工业生产及生活的废弃物(如建筑碎料、旧建筑物拆毁残渣、工业灰渣、矿渣废石、生活垃圾等)被人为堆积而引起的地质作用危害性更大。人类生活垃圾堆积土中含有许多有机物质,分解后产生甲烷气体,可能构成易爆炸的危险环境。另外,未经地质评价而倾倒或填埋的废物极易被雨水淋滤下渗污染地下水,或呈地表径流排入地表水体造成新的污染。

1.5 水文地质环境污染灾害

由于城市“三废”处理不当,污水肆意排放,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据统计,全国有90%的地下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是严重污染。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这意味着我们的生命之源正在遭受着史无前例的巨大破坏。如若继续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势必会引起一场巨大的灾难。

2 城市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对城市地质灾害的防治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心脏,同时也是地质灾害频发区和重灾区,在同样强度下,损失明显高于非城市地区。另外,城市地质灾害伴随着次生灾害、人为灾害,又叠加形成二次、三次灾害,将会造成更大损失。因此,采取有力措施,防治城市地质灾害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2.1 加强对城市地质灾害的综合研究

城市地质灾害的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抗灾救灾预案的制定,城市地质灾害的评估,人员素质的提高,减灾措施论证,城市最佳位置的选择,灾害应急反应计划等方面,要从自然性与社会性更广泛的内容上去研究。从实践中看,汶川地震后,全国地质灾害多发区已进行了数轮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这对迅速了解地质灾害发生的概况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舟曲泥石流的爆发证明了只通过简单的排查来剔除灾害隐患点可信度是很低的,因此必须动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三维城市地质调查,才能全面把握城市地质灾害现状,降低地质灾害的隐蔽性,为城市规划、建设、防灾减灾建议和制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5]。

2.2 加大城市环境治理力度,减少灾害诱发因素

加强防灾工程建设,开展包括城市绿化,水土流失治理,防泥石流和入海口防潮工程,病库、危坝的加固工程,防洪、防震等城市防灾工程,以及小流域治理。同时还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治理“三废”污染,推行垃圾无公害处理,加快完善排水网络,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发展城市煤气化和集中供热,改善道路交通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防灾保护能力。

2.3 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城市规划的核心问题是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而预防地质灾害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选择,城市规划时应当遵守自然、主动避灾。为防止地震、崩滑流、岩溶塌陷、地面变形等各类地质灾害,城市规划首先应从根本上重视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工作,应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水资源和气候条件,避开活断层、采空区、软弱地基区等地质灾害可能发生地带[6]。

参考文献:

[1]袁炳麟.浅谈城市地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1996.

[2]刘传正.论地质环境变化与地质灾害减轻战略.地质通报,2005,24(7)

[3]张旺锋,张风霖.从舟曲泥石流反思城市地质灾害防治.甘肃科技, 20115(3).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6)

近日,中国科学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数字山地与遥感应用中心利用高空间分辨率航拍数据对4・20 芦山地震核心区受灾较为严重的太平镇、宝盛乡、龙门乡等三个乡镇的受灾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影像解译结果统计表明:此次地震对震中核心区房屋损坏较为严重,房屋受损所占比重相当高;由地震引起的地面滑坡、崩塌现象较为突出。

而在此前的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有震害分析表明,地震中出现的山体崩塌、滚石、滑坡、泥石流 、堰塞湖等地质灾害是这次地震中最为严重的次生灾害, 对灾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事实说明, 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比地震本身造成的损失大。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发生在平原地区, 而近年来频发的地震主要发生在山区, 因此, 崩塌、滚石、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要比唐山地震严重得多。此外, 山体崩塌、滑坡等形成的堰塞湖也是唐山地震所没有的。

类型及诱因:滑坡、崩塌、堰塞湖、泥石流四个“恶魔”

何谓地震的次生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震引起的继发性崩塌、滑坡、塌陷、地裂缝。由于地震震动造成山体岩土体松散,特别是伴随降雨极有可能引发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多种次生地质灾害。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 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 在重力作用下, 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 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产生滑坡的基本条件是斜坡体前有滑动空间, 两侧有切割面。汶川及芦山地震灾区, 地处西南丘陵山区, 地形地貌特征是山体众多, 山势陡峻, 沟谷河流遍布于山体之中, 与之相互切割, 具有众多滑动斜坡体和切割面。地震的强烈作用使斜坡土石的内部结构发生破坏和变化,原有的结构面张裂、松弛, 加上地下水也有较大变化, 特别是地下水位的突然升高或降低对斜坡稳定很不利。

另外, 地震还伴随着上千次余震, 在地震力的反复振动冲击下, 斜坡土石体就更容易发生变形, 最后就会发展成滑坡。不利的地形条件造成这些地区持续不断的山体滑坡。

崩塌――是从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 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崩塌、滚石和落石是芦山地震诱发的最主要的次生灾害,分布范围广、数量之多、危害严重均在国内外较为罕见。这些灾害以阻断交通、砸毁车辆、掩埋村庄、阻塞河流等成灾方式危害灾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阻碍了救援队伍和工程机械进入灾区,延缓救援进度。

堰塞湖――较大规模崩塌滑坡堆积体进入河道,往往会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规模较大的堰塞湖可能淹没上游的道路、村庄、城镇和农田等,一旦快速溃决将引发洪水,威胁下游的城镇、村庄和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堰塞湖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表现尤为突出,成为当时最为严重的次生灾害。

泥石流――地震灾区本身就是泥石流多发区。泥石流是山区沟谷中, 由暴雨、水雪融水等水源激发的, 含有大量的泥砂、石块的特殊洪流。其特征往往突然暴发, 浑浊的流体沿着陡峻的山沟前推后拥, 奔腾咆哮而下。在很短时间内将大量泥砂、石块冲出沟外, 在宽阔的堆积区漫流堆积。

由于大量崩塌、滑坡直接为泥石流活动提供丰富的松散固体物质,并且地震造成大量坡体失稳和岩体破坏,使这些泥石流沟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活跃期,泥石流爆发规模和频率将显著增加,危害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城镇、村庄、道路、水利水电工程和农田。

防治措施:震前预防和震后救治相结合

总体思路:震前预防重点是工程设防、抗震加固、次生灾害监测等;震后救治重点是制止次生灾害的蔓延, 迅速抢救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 并有效地治理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滑坡的防治

排水: 排水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除。排除地表水,可在滑坡体的集汇水部位修建排水沟,在滑坡体后缘及两侧修环形截水沟, 在滑坡体上修排水沟, 或顺坡向修排水沟。排除地下潜水,可采用钻孔(打垂向孔、斜向孔、水平孔等) 排水。通过排除滑坡体上的地表水及地下水,可使斜坡土体保持干燥状态, 增大抗滑力, 减小下滑力。

削坡减载护坡: 对于那些因坡角太陡, 而形成重力卸荷型的土体滑坡可采用此方法, 将滑坡体后缘土体削去一部分,使斜坡的坡角变缓, 同时使上部重量减轻。斜坡的坡面可采用浆砌骨架或三维网(如: 土工格栅等)进行防护, 这样可保持斜坡稳定。

挡土墙: 对于某些规模小,因切蚀斜坡前缘而形成的滑坡体,可采取修建挡墙的方法, 并在斜坡上修排水沟。

抗滑桩: 对某些规模较大的土质斜坡, 在挡土墙难以抵挡的情况下,可在滑坡体的前缘或其他适当部位设置桩,或采用桩墙结合,实现挡土效果。

其他支护形式: 对于比较重要的边坡, 可采用土钉墙喷锚或预应力锚索支护。山体滑坡的防治可以采用上述的一种方法, 或几种方法并用, 以达到使滑坡体稳定的目的。此外, 还应禁止在滑体上建设建筑物。对于某些治理不经济, 或其他原因不能实施治理的滑坡点, 可进行搬迁, 将居民异地安置。总之, 倘若处理难度较大, 且治理费用高, 一时难以治理的, 应加强监测预报, 一旦出现险情, 再予以迅速搬迁撤离。

崩塌的防治

由于崩塌跟滑坡在形成及破坏机理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此防治滑坡的措施也可以用作防治崩塌的措施。 除了滑坡的防治措施外, 崩塌还可以有以下几种防治措施:

遮挡: 即遮挡斜坡上部的崩塌物。这种措施常用于中、小型崩塌或人工边坡崩塌的防治中, 通常采用修建明硐、棚硐等, 在铁路工程中较为常用。

镶补沟缝: 对坡体中的裂隙、缝、空洞, 可用片石填补空洞, 水泥沙浆沟缝等以防止裂隙、缝、洞的进一步发展。

清除危岩: 较陡斜坡上的危岩从裂缝变形到发生崩塌,需要较长的时间, 在这个期间对危岩的变形进行观测, 并对观测资料进行分析, 就可做出中短期发生崩塌可能性的预测。若在近期有可能发生崩塌, 则应实施危岩清除。

堰塞湖的处理

堰塞湖由于山谷范围广, 形状复杂, 防治重点在事后处理,而不在事前预防。堰塞湖有三种溃决: 瞬时全溃、瞬时部分溃、逐步溃决。 逐步溃决危险性不大, 瞬时全溃危险性最大。堰塞湖的处理, 岩土性质的判断非常重要。堆积体以灰岩为主则相对比较稳定, 而以松散土为主则相对容易溃决。对于岩土较为稳定的堰塞湖, 最好的处理办法是逐步降低水位, 形成控制性泻洪, 并且以人工爆破的方法拓开溢流口, 增大泻流量。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7)

一、转变观念思路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防灾减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社会财富的相对丰裕,广大人民群众对防灾减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树立新的防灾减灾理念,以先进理念引领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防灾减灾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自然灾害是对人类生存发展的严重威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在防治与减轻自然灾害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效能,已经成为评价其施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来说,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我们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做到防灾减灾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

树立变被动救灾为主动减灾的思想。自然灾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但也有一定的发展变化规律,且常伴有一定的预兆。面对自然灾害,有意识和无意识大不一样,有准备和无准备大不一样,准备好和准备差大不一样。灾害防治的基本对策是预防、避让和治理。其中,预防是上策,避让和治理都要付出较高代价。我们要打破传统的救灾思维模式,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被动应对自然灾害变为主动防灾减灾,把更多的资金投到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树立科学防灾减灾的思想。无论是灾前的预防还是灾后的抢险,都必须坚持依靠科学、尊重科学。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发挥科技的力量,通过科技发展来提升防灾减灾水平,充分应用先进科研成果和技术装备,确保各项工程、各项措施、各项工作都经得起重大自然灾害的考验;始终坚持尊重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开展防灾减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自觉把握自然规律,努力减少工作的主观性、盲目性。

树立系统防灾减灾的思想。防灾减灾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生态各个领域并影响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通力合作。我们应当坚持综合防治、系统防治、全面防治,积极推进并确保监测、预报、评估、防灾、抗灾、救灾等工作协调一致。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最广泛地动员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加强防灾减灾力量资源整合和协调配合;做好预案制订、专业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健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重视研究不同类型自然灾害之间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防灾减灾措施的综合效用,开展灾害及其防治知识教育、宣传、培训。

二、抓住重点要害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抓住要害,重点突破,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必然选择。当前,应突出抓好四种灾害的防治。

地震灾害防治。地震是地球上经常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最严重和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全球每年发生地震500多万次。20世纪以来,我国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800多次,以占世界7%的国土承受了全球33%的大陆强震。在全国因各类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口中,地震死亡人数占54%。作为我国地震最多的省份之一,云南省从开始,累计投入资金100多亿元,实施了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十大能力建设,即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能力、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抢通保通能力、水利设施抗震能力、救灾物资保障能力、专业队伍应急能力、全民防范能力以及紧急救援能力建设。经过努力,以来云南省地震速报时间比以前减少了一半,改造、建成的中小学校校舍和农村民居经受住了多次地震考验,救灾工作反应也更为迅速、有序。

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有关的灾害。我国有65%的国土面积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受威胁人口近3500万人。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是我们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作为我国受地质灾害危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云南省对地质灾害防治进行了大胆探索,确立了“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以及“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去年,又研究部署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10项重大举措,力争用时间,投入100亿 元,解决好68个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治理问题。自以来,云南省已成功预报地质灾害730多起,避免人员伤亡近4万人,避免经济损失5亿元左右。

气象灾害防治。气象灾害是指大气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大雾、沙尘暴等7大类20多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1%—3%。云南省气象灾害频繁、危害严重,最为突出的是旱涝灾害。近年来,云南省采取三类措施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一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时期水利投资达到“十五”时期的3倍,全省蓄水库容新增12亿立方米,解决了1000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二是加强防汛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国家规划内541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先后投资8亿多元对南盘江、大盈江、瑞丽江、澜沧江等10条重要江河或国界河流进行综合防洪治理,大大提升了江河的防洪能力。三是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着力提高公共气象服务能力、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和综合气象观测能力,全面增强应对气象灾害综合能力。

生物灾害防治。生物灾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不当、破坏生物链或在自然条件下某种生物过多过快繁殖(生长)而引起的灾害事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生物灾害跨区域、跨国界传播的风险增加。云南省边境线长达4000多公里,与3个国家山水相连,容易遭受外来生物入侵。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云南省一直坚持把做好生物灾害防治作为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个重点。一是加大生物多样性的系统保护。实施滇西北、滇西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工程,把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拓展到全省50%的州(市)和34%的县(市)。二是建立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队伍。大力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乡、村五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系统,建成中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云南分中心。三是针对不同情况的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态势,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四是加大对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可持续控制关键技术研究,编制云南口岸入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名录。

三、完善体制机制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球气候剧烈变化的大背景下,防灾减灾工作面临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双重压力,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防灾减灾工作从侧重技术管理向侧重社会管理、从侧重微观管理向侧重宏观管理转变,全面提升灾害防治水平。

完善灾害应急能力建设机制。加强专业抢险队伍、专家队伍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推进“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构筑应急管理后勤保障体系,加强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增强群众灾害防治应急能力,广泛推广“三小措施”,也就是发放“一个小本本”,宣传防灾减灾知识;配备“一个小包包”,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一个小演习”,提高群众临灾条件下的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8)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的特征及其灾害防治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的主要特征

1.村镇建筑工程的特征。由于经济文化水平较为落后,我国村镇的建筑工程总体的灾害防治能力较差。就我国村镇房屋建筑的结构特点来讲,村镇的房屋建筑多为木结构、石材结构、生土(木)结构以及砌砖体结构等,房屋建筑容易受到暴风雪灾害、白蚁灾害的侵袭,防震能力较差。村镇房屋建筑的结构限制了村镇建筑工程的抗灾害性能。另外,我国村镇地区经济水平较低,房屋建筑多数都是请当地的建筑工匠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所建。建筑工匠由于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房屋建造过程中抗震防灾技术都鲜少使用,导致了多数的村镇建筑造价都比较低廉、结构比较简单,且防灾害水平低。

2.影响村镇建筑工程防灾的因素。我国村镇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受地域分布情况以及村镇的经济建设水平、各聚居区的建筑形式与风俗习惯的影响,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的灾害防治能力差异显著。同时,不同的村镇地区,各类灾害的类型与特点,以及灾害产生的影响与效应都存在的较大差异,使各村镇建筑工程所使用的防灾技术措施也存在差异。村镇的规模较小,各种可利用的防灾资源有限,因此,在村镇的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以及防灾管理。此外,在村镇的建筑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缺乏防灾减灾意识,且村镇中专门从事建筑工程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与管理的企业严重缺乏,从而导致村镇建筑工程的灾害防治水平低下。

(二)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面临的难题

首先,我国农村城镇的建筑工程在规划建设时,科学的防灾减灾指导严重缺乏。村镇房屋建筑在建设时缺乏合理的功能布局以及建筑用地选择。多数村镇的房屋建筑受风俗习惯影响,直接选在比较危险的地段建造房屋,使房屋建筑在建设的前期,忽略了必须的建筑土地的安全评价,从而使房屋建筑长期受到各种灾害的威胁。例如,在三峡移民区村镇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村镇大批的建筑工程都选建在滑坡堆积体或泥石流危害比较严重的地区,使这些建筑工程长期受到各种地质灾害的威胁。因此,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前期的土地评价必不可少。其次,相较于城镇而言,村镇的民房与旧房的数量庞大,这些建筑普遍都忽视了防灾水平的提高,且建筑的质量非常差,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相当差。再次,村镇的建筑缺乏统筹安排,且安全重视程度不高,从而导致村镇建筑工程在灾害面前更显脆弱。

二、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标准体系的构建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考虑,构建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的标准体系,要立足于建筑工程的综合防灾规划以及防灾减灾技术的要求,从规划建筑设计、合理选择建筑用地等方面提升村镇建筑工程的综合灾害防治技术,并有效结合其他灾害防治技术,构建一套适合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特征的灾害防治标准体系。

(一)村镇房屋建筑工程标准体系的构成

为了减少在发生暴风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火灾以洪水灾害等各类灾害的时候产生的建筑工程的损坏,而导致的重大损失,小城镇与农村地区在土地利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以及城镇规划等一系列建筑活动中采取各种措施防治灾害的活动被称为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而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的标准体系主要是指按照村镇建筑工程涉及的各种灾害防治标准的内在逻辑联系,将各类建筑工程的灾害防治标准进行梳理、归类、配套,从而形成一套科学的灾害防治标准体系,建立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的科学秩序。一套比较完整的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体系,主要包括了通用标准、基础标准、专用标准以及综合标准四个层次。为满足以后的村镇建筑工程的灾害防治的需求,可根据建筑工程的防灾规划、建筑工程用地规划以及工程设施防灾等多各方面,构建村镇建筑工程的灾害防治标准体系,其具体框架图如图一所示。

图一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

(二)村镇房屋建筑工程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

1.通用标准。适用的领域:对村镇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扩建中所利用的土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领域、村镇建筑工程建设选址领域、城镇规划领域、村镇建筑工程供排水系统以及燃气热力系统的抗灾设计、抗震设防区抗震鉴定与加固设计领域等。主要内容:明确村镇建筑工程的空间布局方法、防灾规划的具体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相应区域之内建筑工程防灾的基础设施布局。同时仔细勘察建筑工程用地潜在的危害以及用地的稳定性,并针对建筑用地特点制定相应的防灾策略。此外,还对城乡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人为灾害等各种灾害类型进行具体的灾害防治分类、村镇建筑工程建设要求以及土地利用要求进行具体规划。结合村镇建筑工程的特点,对其给排水系统、燃气系统、供电系统以及热力管网工程进行科学的防灾规划,综合评估建筑工程的抗震能力,并制定有效的抗震策略。

2.基础标准。适用领域:对可能发生的人为与自然灾害的村镇综合防灾减灾领域、基础设施防震减灾领域、建筑工程结构抗灾设计与管理等领域。主要内容:比较全面地规定抗洪抗火灾害、抗震灾害、抗地质灾害与抗风雪灾害等门类的灾害的程度与防御规划的基本术语。(如灾害分级术语、灾害程度术语等)。同时,全面规定了各种基础设施抵抗各类灾害的基本术语与防灾符号,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的图例等。

3.专用标准。适用领域:村镇各类建筑工程的选址用地的安全性评估领域、工业用地规划领域、活动断层的探测领域以及可能发生人为与自然灾害的城镇规划、防灾规划设计。主要内容:进行建筑工程的用地的安全性评价以及规定防灾技术要求与方法、规定工业区用地与选址的防灾技术。同时,还综合评价了易发灾害的规模效应以及破坏范围,规定了村镇的长期疏散场地与避灾路径等。

4.综合标准。适用领域:村镇地区防灾勘察与管理等领域、村镇地区建筑工程结构防灾减灾设计与施工等领域以及村镇地区灾害规划、种类划分以及预防目标管理等领域。主要内容: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事故灾害、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安全事件的安全强制目标及其所需技术管理要求等。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面临的主要难题,并在此基础上大致构建了我国村镇建筑工程灾害防治标准体系。但在标准体系的构建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在各标准层内容分析上还不够全面,望各位同行积极指出并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卜长明.村镇建筑简易消能减震技术抗震性能研究[D].重庆大学,2012.

[2]杜建良.坡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D].浙江工业大学,2011.

[3]侯晓斌,陈凯.试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方案选择及工程布置[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0):46-47.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9)

5月8日至5月14日(宣传周),5月12日(宣传日)。

二、活动内容

围绕“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安全发展基础”开展宣传。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知识、三防(防汛、防早、防风)知识,气象灾害知识、森林灾害知识、抗震知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家庭电、气、水事故、危险品事故及自然灾害灾后助等。规范灾害应急处置、应急预案编写、应急演练规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三、组织领导

各社区、村要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做好风险源头管控和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深入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精心实施防灾减灾救灾抗震“十四五“规划,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教灾抗震等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突出“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充分利用自媒体、微信群、公众号等资源切实做好宣传。

四、活动安排

各社区、村根据实际实施宣传,围绕主题开展创新的防灾减灾抗震宣传活动形式。

1.主题:“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

2.时间:5月8日至5月14日(宣传周)

3.内容:各社区、村要结合各自特点,在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面向社会公众普及洪涝、台风、地震风、地质、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生态环境等各类灾害知识和防范应对基本技能,通过自有电子屏幕、广播站等播放防灾减灾标语或图片,举办网络直播公开课宣讲关于防灾减灾救灾、自然灾害防治等重要论述精神,讲授防灾减灾抗震救灾、安全知识和实用技能等形式,切实将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并开展一次防灾减灾抗震灾应急演练及创作文章、图书、视频、挂图、折页、图解等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

4.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多媒体设备资源,在5月12日集中开展城市与农村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组织悬挂防灾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条幅,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防灾减灾标语或图片、发放防灾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手册、社区和家庭应急手册,视情组织应急演练、现场宣传视频播放等,部级和省级减灾示范社区(金华社区、建国社区、松江社区)要切实发挥示范社区引领作用,制定简便易懂的应急指南,明确撇离路线、安置场所、物资保障,提高居民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转移遵险能力。引导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等积极参与灾害风险网络化管理,把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科普宣传教育、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到人、落实到人,有条件的社区可针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医疗护、应急搜救、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开展培训等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划,严密组织。各社区、村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活动,指派专人负责,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制订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职责,提前准备好宣传资料等内容。紧紧围绕主题加强宣传,科学分析和研究防灾减灾重点工作任务,开展防灾减灾公众现场或线上体验活动,拓宽公众接受防灾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教育的途径,加大防灾减灾抗震救灾科学知识普及力度,提升综合减灾能力,普及防灾减灾法律知识,有力提升防灾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立足本职,注重实效。各社区、村要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根据辖区特点,认真研究所在区域主要的灾害风险,做好风险源头管控和行业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重点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薄弱环节,总结灾害应对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把宣传教育作为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丰富内容,创新活动形式,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各类灾害事故知识和防范应对基本技能,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群众身边的安全风险,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务工人员、企业职工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教技能,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筑牢防灾减灾抗震救灾的人民防线。切实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10)

防震减灾,利国利民

汲取教训,依靠法治,积极防御,共促和谐

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

普及防震知识,提高减灾意识

大力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社会抵御灾害能力

进社区,减灾意识入人心

提高防震意识,落实减灾措施

防震宣传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唤起全民防灾意识,共建和谐平安

防灾减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加强防灾减灾,共建平安山西

加强地震灾害防治,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城市防灾减灾,建设和谐美好家园

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强化交通运输管理,构筑平安和谐交通

灾害之前早预防灾害来了少伤亡

尊重规律讲科学防灾减灾重行动

传播减灾文化共创人类文明

全面推进防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

牢记汶川、唐山地震教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减少灾害利国利民

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提高震害防御水平

防灾减灾靠大家和谐平安你我他

防震减灾,造福人民

有备无患平安相伴

全民携手防灾减灾

安全属于你我他防灾减灾靠大家

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减轻灾害共创和谐

群策群力防灾减灾同心同德共建和谐

学习减灾知识营造安全家园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

防灾减灾从我做起

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法制保障能力

落实减灾责任,加强减灾教育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防灾减灾,平安常在。

普及防灾知识,弘扬减灾文化。

防灾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生命无价,平安是福。

全民动员防灾,人人参与减灾。

参与防灾减灾,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家事国事天下事,防灾减灾是大事。

和谐中华,共同的`家园;防灾减灾,共同的心愿。

防灾减灾须抓好,社会安定最重要。

爱护地球,减少灾害,保护环境,共享和谐。

防灾减灾重如山,全民携手保平安。

灾难可以预防,生命不可逆转。

灾难面前人人平等,注重预防个个有责。

珍惜生命,爱护环境,科学预防,减少灾难。

防灾减灾须从青少年抓起。

治病于无病之日,防灾于无灾之时。

人生路漫漫,防灾莫怠慢。

常思灾难之害,常修防灾之功,常积救灾之德。

国家要科学发展,防灾要谋划先行。

防灾减灾不落空,关注民生便有功。

生命生存非同小可,防灾减灾刻不容缓。

科学防灾减少损失,轻视防灾罪责难逃。

灾害伤人又损财,防灾到位少麻烦。

平安幸福从防灾减灾开始。

知险之心长有,防灾之事首行,心中不忘灾祸,重在排除隐情。

灾难需要永记,防患始于未燃。

预防灾害从头抓,大难临头不用怕。

未雨绸缪防灾害,国安家宁人开颜。

防灾从源头抓起,减灾重过程控制。

拒绝灾害,远离伤痛。

天灾无情人有情,大爱无疆传真情。

防灾,未雨绸缪;减灾,莫失良机。

爱心减少灾难,和谐拯救危机。

防灾必须科学,减灾也是发展。

防灾依靠科学,减灾依靠大家。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防灾减灾效果必现。

灾害无情人有情,有灾就要人帮人。

居安当思危,防灾人为先。

灾前的预防比灾后的救援更人道。

早防灾,减大灾,早治灾,少受灾。

尽管我们无法避免灾害,至少我们能够提早防灾。

天灾人祸时常有,防灾之心不可无。

防灾减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防灾重在教育,减灾重在保障。

人人提高防灾意识,处处化解灾害危机。

防灾减灾人人参与,和谐社会家家收益。

地震灾害的防治篇(11)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部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