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工地施工保险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6 16:07:01

工地施工保险

工地施工保险篇(1)

Abstract: The article carries on the summary to the enterprise present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pattern, discusses feasibility which and existence question the different staff insures, gives the improvement comment and the measure.

Key words: enterprise;medical insurance;management pattern;discussion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医疗保险参保群体,具有人员高度流动、分散、点多线长,分支机构及职工遍布全国各地的特点。在目前医保政策不能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参保,造成60%以上的人员是属地(本地)参保,异地(外地)就医,在基金收缴、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医疗费用结算、个人账户金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公司在属地医保中心的大力支持下,从2001年12月起,近6 000名职工统一参加属地市级医保统筹,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保障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也为同类性质的企业参保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依据。

1 现行管理模式

1.1 医疗保险工作的启动

一是调查研究和有效沟通是决定参保的关键环节。针对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质,在决定是否参保和如何参保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二是政策解释和宣传是医保运行顺畅的群众基础。参加医疗保险地方统筹,直接的受益者和参与者都是广大的职工群众,因此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非常必要。三是启动资金和基础数据是参保工作的必要准备。参保之初的启动资金包括预缴医保基金和办理证、卡、表及其他支出的工本费用。可以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由各基层单位分摊的形式给予解决,待工作运转正常后,由各基层单位和个人的上缴资金进行补充。

1.2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经过有效的沟通,争取属地医保中心最大的支持,为职工就医提供便利。具体措施是:一是施工所在地的异地定点医院对所有在职人员广泛适用。考虑到施工单位流动施工的特殊性,属地医保中心允许我们在每个施工所在地选择两所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施工所在地的定点医院,报医保中心备案。二是常住异地职工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就医。三是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对全体参保职工适用。

1.3 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分为个人和企业两部分,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单位人员流动频繁的特殊性,在基金征缴上我们内部也采取了灵活的政策和措施。

(1)区别征收个人基金。按照人事命令,定期与属地医保中心同步变更医疗保险基本数据库的内容,把在职职工分为本地与异地管理,在个人基金征收上区别对待。

(2)定期征收企业基金。与个人基金的征收周期一样,每季计算出基层单位的企业应缴纳基金额度,书面通知各基层单位按规定的时间上缴到企业的财务部门。

(3)按时上缴医保基金。按照属地医保中心下达的《缴费通知单》,财务部门将以上个人和企业应缴的基金额度进行综合,然后开据转账支票,由企业的业务主办人员按月在规定的时限内上缴到属地医保中心。

1.4 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

(1)属地定点医院就医直接结算。本地职工和异地职工都可以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医保IC卡和病例本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不涉及费用报销问题。

(2)异地定点医院就医先垫付后报销。异地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需在5日内电话报告企业的业务部门,由经办人员转报属地医保中心,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将医疗费用票据、用药明细、医嘱单及有关检查复印件等报企业的经办部门,企业的经办部门每月的月初集中申报到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审核后,将报销的款项返回企业,企业再发放给职工个人。

1.5 个人账户金管理

(1)本地职工个人账户金直接划入医保IC卡。由属地医保中心按照不同年龄、类别规定的比例,每月将本地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的医保IC卡,用于门诊就医、定点药店购买常用药品及支付住院治疗时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2)异地职工个人账户金定期以现金形式返还。属地医保中心政策规定,异地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不进入个人医保IC卡,每半年集中转账到企业账户,由企业发放给个人。在处理异地职工个人账户金的问题上,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区别对待。这种办法克服了在职职工频繁流动带来的弊病,避免了因职工去向复杂而无法征收个人基金和发放个人医保金,减少了差错的发生。

1.6 医保运行的日常管理

一是企业设专人负责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二是异地职工的医保IC卡、病例本集中管理。由于医疗保险目前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其医保IC卡仅适用于本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又不划入本人的医保IC卡,我们采取本地职工的医保IC卡和病例本发放给本人,方便职工就医。三是对职工进行及时合理的就医指导至关重要。针对异地职工占很大比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政策和规程,通过电话、书信接受职工的咨询,解答他们在就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指导所有参保职工合理就医,充分享受医保的有关待遇,最大程度地降低职工的经济负担。

2 发现的问题

2.1 职工异地就医的个人承担费用比例偏高

据统计,本公司在近几年的异地住院治疗中,职工个人人均承担费用达到医疗总费用的37.72%~44.85%,高于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出的个人总体医疗费用负担水平应控制在20%左右的总体目标。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①医保政策的地区差异使统筹项目出现差别[1] [3];②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无法对异地的医疗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存在一些过度治疗的现象;③异地职工信息相对比较闭塞,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了解不足,造成个人承担费用人为增加。

2.2 异地就医先行垫付医疗费使职工经济负担加重

铁路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职工,个人收入水平都比较有限,一旦在异地住院就医,少则几千,多则数万的医疗费用需要自己先行垫付,病情较重的职工更是负担沉重。

2.3 报销程序复杂增加了就医职工的畏难情绪[2]

由于异地就医职工的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需要待医疗终结后办理一系列的手续,然后报属地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再予报销,手续的繁杂对于没有医学知识的职工来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再加上某些异地医疗机构在提供这些手续上不能积极配合,设置人为的障碍,往往需要反复多次才能达到上报医保中心的要求,这增加了职工的畏难情绪,影响到有关待遇的落实。

3 建议和对策

3.1 企业内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企业的医保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以更加耐心周到的服务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使参保职工能够充分掌握涉及到个人具体医疗行为的医保政策,做到合理就医,力争能保则保,避免过度就医。

3.2 促进医疗制度改革更加全面,实现更大范围内的统筹

期盼国家继续加大医疗制度的改革力度,主管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医保政策,努力实现参保人员在更大范围内的统筹,而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地市的狭小区域。同时规范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争取使全国各地的政策具有更多的统一性和可执行性。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总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工地施工保险篇(2)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农民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采取项目参保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不是在本统筹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暂定为: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06%,房屋建筑工程为总造价的0.12%;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相应补缴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会商建设行政部门适时调整费率。采用实名制参保的,缴费额低于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的,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征收;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总额超过依法应缴额的,在社会保险年审时申请核减。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我市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该项目按安全生产措施不合格处理。

四、项目参保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参保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工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知〉的知》(劳社医〔〕6号)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工地施工保险篇(3)

一、地铁与轻轨车站的施工方法

1.明挖法

我国部分地区土层较为坚固,且土地承载程度较强,因此在该地区进行地铁车站进行施工时,可采用直接明挖的方式。这种施工方式不仅不需要较高成本,同时也具有施工技术简单、工程质量容易控制以及施工作业灵活性较强等特c,因此在符合明挖法施工的地区,许多施工单位常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建设地铁与轻轨车站。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方式极易影响到周边居民及建筑的征程生活与使用,同时也会对周边交通畅通性产生影响,因此在使用该方法时必须对这些方面全面考虑,并结合该方法的可行性进行工程项目。

2.盖挖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在进行地铁或轻轨施工时,需要通过在地下跨越公路、建筑等方式保证地铁的畅通性,因此在这种环境下需要采用盖挖法进行施工。所谓盖挖法,就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地面向下挖一段距离后,先将这部分顶部封闭,随后在地下想其他部分进行挖掘的施工方法。而由于各个地区地理环境不同,交通状况及建筑现状也存在差异性,因此在使用该方法进行施工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下合理选择顺作法及逆作法,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及地上交通的安全性。

二、对地铁与轻轨工程车站施工风险的分析

1.地铁与轻轨基坑工程中存在的风险

作为地铁和轻轨工程施工中的基础部分,基坑的挖掘工作是保证地铁与轻轨整体质量的先决条件。而由于受到地理环境、涂层特点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程度不断增加,为地铁及轻轨在日后的使用中埋下安全隐患。而通过对我国过去基坑安全问题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基坑工程中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以下两点:

(1)基坑设计环节存在的风险

首先,由于受到工程设计人员自身水平的限制,在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设计时,由于设计人员经验不足或对现场环境了解程度不够,导致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泛化、统一化等特点,而设计具体内容并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导致基坑工程风险增大;其次,由于设计方在对基坑设计时存在失误,例如荷载数值误差较大、锚固结构参数错误、土体强度指标未达到施工条件以及排水防水设计存在疏漏等,使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进一步将工程风险扩大。

(2)基坑施工过程存在的风险

防水和排水的措施不合理、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信息化的施工没有得到重视、出现设计问题时随意的修改设计、施工单位施工经验不足、施工技术水平差以及违规承包基坑工程和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因素也会导致地铁基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2.地铁车站结构工程的风险因素分析

(1)原材料因素

首先,部分施工方为了进一步节省材料成本,因此并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格进行材料采购,结果导致施工方在施工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其次,施工中所选用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是很多材料在超出了使用期限后仍在继续使用,而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不达标,其承载力无法达到施工水平,导致整体结构工程出现严重问题。

(2)各工程方面的因素

钢筋的加固和布置不合理、测量的精度不高、模板的刚度和强度不足、混凝土浇筑方法选择不当、混凝土的配比和合理以及构件安装的位置错误等。

三、如何做好地铁与轻轨工程保险与索赔工作

1.提高对工程自身特点的认识,预测工程施工风险

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要认真分析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特别是要认真阅读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要对区域地质构造、地质条件、特殊地质和不良地质及岩性有充分的认识;要对地面建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建筑物结构形式、基本情况、建筑年代等,并委托第三方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要对地下管线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工程影响范围内的交通道路在城市交通中的重要性,是主干道还是次干道,与周围交通网的相互关系;对工程结构的复杂性也要有清醒的认识。根据对工程的这些认识和工程特点来预测工程施工中的风险所在,为最终做出购买或是不购买工程保险的正确抉择提供依据和参考。

2.学习相关知识和案例,提高工程保险索赔意识

购买工程保险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工程部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合同与计量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领导)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及工程保险案例,邀请保险公司或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授课或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工程保险与索赔意识,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时能够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索赔,充分利用工程保险索赔来减少企业损失,追求正当的利益。

3.学习工程保险合同,掌握工程保险与索赔的内容

熟悉工程保险与索赔的方法和程序工程保险合同签定后,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保险合同,使主要人员了解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熟悉工程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方法,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收集索赔必须的资料和凭证,以便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保险公司派人员勘察现场前,保护好现场,最终获得理想的索赔。

4.加强索赔管理

在建立其它现场管理组织与机构的同时,被保险人要建立相应的索赔管理组织,明确索赔管理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奖罚制度,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索赔工作的连贯性。施工过程中责任人要经常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现场的施工情况与险情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保险人要求补充的资料,避免出现因责任不清、人员不固定、工作不连贯造成的出险后不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到现场勘察,不能提供合同要求向保险人提供的各种支持材料等,而最终不能获得索赔或理想索赔。

工地施工保险篇(4)

目前,随着各地加大轨道交通工程的投资力度,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纷纷采取了BT模式参与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BT模式的含义: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BT模式下施工企业承担了投资建设的全部管理职能,蕴含了巨大风险,此前承揽-施工简单经营模式下的仅限于理赔的保险观念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加强BT模式下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保险研究与管理,对于控制投资建设风险,保证工程顺利建设,确保项目收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轨道交通BT项目工程保险概述

在BT模式下,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涉及两类,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通常是由业主投保,BT模式下,由施工企业组建的负责投资管理的项目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本体发生损失的风险,含设计、监理、施工、供应商等各参与方;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赔偿风险;雇主责任险主要保障公司员工履职过程的风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投保,主要保障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伤亡事件的风险。

二、轨道交通BT项目保险方案的设计

1、保险方案的设计主体

轨道交通BT项目工程保险方案的设计主体主要有:地铁公司、施工单位、项目公司。

地铁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往往深度介入轨道交通BT项目的管理,对投保方案有着巨大影响。地铁公司对工程保险着眼点是保险的全面覆盖,追求较高的赔付率,保险方案比较保守,投保成本较高。因此由地铁公司主导的保险方案,加大了施工企业的投资成本,影响了BT项目的整体效益。

施工企业和项目BT公司主导保险方案的优点是,施工企业建设和防控风险经验丰富,能够结合施工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工程保险处于一个较为适宜的水平;同时也便于和保险公司的沟通交流,有利于控制保险成本,有利于调动施工企业参与轨道交通工程BT项目的积极性,促进轨道交通项目的持续快速发展。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工程保险方案设计的基础。保险风险评估是指从保险的角度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其目的是为了认识风险的内容和性质、确定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并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和施工因素。自然因素包括风、雨、雪、寒潮等给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的地质、水流等自然危害和材料设备及各种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投承保双方在进行保险谈判之前都会对投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但因两者出发点不同,评估的结果会有差异。

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方应结合保险公司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做好补充完善,最大程度地确保风险评估工作全面、深入和准确,给保险方案的设计工作打好基础,即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对应的风险管理方案,进而确定具体保险方案――决定投保方式、保险费率、免赔额等保险核心问题。

3、工程保险方案设计的主要内容

(1)轨道交通工程的投保方式。投保方式主要是在项目整体投保和分项(或分标段)投保之间做好组合权衡,争取实现保险成本的最优化。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整体投保的优点是覆盖面较广,能够实现工程的全面覆盖,缺点是因地下区段保险费率较高造成保费总额较大;单项工程(或分标段)投保的优点是能够依据不同的单项工程(或工程标段)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甚至对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或工程标段)不投保,争取项目总体保险费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但是保险的覆盖不如整体投保全面。

(2)保险免赔额与保费。保险免赔额和保费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免赔额高保险费率低,免赔额低保险费率就高,设置过低的免赔额,保费总额就过高,实际上是保险业务的不经济。但免赔额过高,则大量的小额损失将得不到赔偿,达不到保险的目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统筹小额损失发生的概率和保险费率因素,合理设置免赔额。

(3)重视第三者责任险。除去极端的本体受损的保险事故,大部分保险事故都属于施工造成地面开裂沉降、管线破损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范围。因此,应依据项目的地理位置、施工工艺和对相邻人财产和人身造成伤害的概率,合理设置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免赔额、赔偿限额,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既能得到足额赔偿,又不因不合理的设置增加额外保费。

4、保险承保公司的选择

选用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第一,保险公司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对项目进行深入的风险评估,以确定完善的承保条款,制定有效的保险方案;第二,保险公司能及时进行项目再保险,合理安排和有效转移风险;第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定期到工地察看,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帮助投保单位规避风险;第四,在项目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及时开展合理的理赔定损工作,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保障,补偿项目损失。

三、轨道交通BT项目工程保险的索赔

1、加强工程保险合同的索赔意识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受关注度较高,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面对保险事故,担心事故因保险理赔暴露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往往采取不申请保险理赔,这实际上是失去了投保的意义。事实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降低风险、保证工程的顺利推进,保险公司除理赔外还能依据其专业能力和经验提供专业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在后续建设中降低风险。

2、加强轨道交通BT项目工程保险索赔的组织

保险的索赔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环环相扣、逐步推进的过程,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索赔不能最终实现。同时,保险理赔工作中诸如责任划分、定损、赔付等都是非常专业的具有较大难度的工作,因此在轨道交通BT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岗位,专职负责管理和索赔工作,争取保险业务发挥实际效用。

3、重视事故原因的证明与说明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尤其是地下区段由于地质复杂,情况不明,工程事故的原因也是复杂多样,一般都是多因一果。因此事故原因的分析既要做到客观、真实,又要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避免因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不妥造成拒赔的不利局面。

【参考文献】

[1] 陈津生.建筑工程保险实务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

工地施工保险篇(5)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从风险分类的角度,有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和施工质量、疏忽与过失风险;从建设项目工程分类的角度,有基础工程、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以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为例,在事先了解大量项目资料的基础上,实地勘察拟建航站楼、站坪、跑道和工作区等全部施工区域,对主要风险点进行了专业询问和探讨,对项目主要风险情况进行了风险描述、风险分类。

根据表1可以看出,对于工程整体有影响的有地震、暴雨水灾、冰雹、雷击等自然灾害,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施工质量、疏忽与过失风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风险也贯穿整个工期。另外,不良地质对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候机楼及其它建筑物工程影响很大,而火灾爆炸主要会影响到土方、道面、候机楼及其它建筑物工程,对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搬运与存储、安装调试运行也有一定的影响。

2 风险点对应解决措施

在风险识别及分析工作后,提出具体对应的解决措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十八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规定对应投保。通用工程风险解决对应措施见表3。

针对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特点,以及项目所处位置、气象和环境因素,对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点采取了如下措施(注: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主险条款简称主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简称附加条款。):

(1)地震、暴雨水灾、冰雹、雷击等造成工程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是主险条款的保障风险,列明的自然灾害种类中包括地震、暴雨水灾、冰雹、雷击等,因此上述灾害得以通过主险条款予以保障。除保险转嫁外,业主也可通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转移,或在设计上采用相应技术措施的手段,对灾害进行控制。同时业主可以完善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渠道,在可能生成自然灾害的气象条件下,及时通知施工企业注意其人员、在建工程及施工机具防护。

(2)偷盗、抢劫

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属于主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无法通过主险条款得到保障。但通过承保全部盗窃附加条款可以应对工地范围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非暴力进出工地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业主也可通过强化安全监控及严格工地封闭等措施对偷盗行为予以控制。抢劫由于触犯刑法,需业主与当地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从而确保工地周边的治安状况处于可接受的水平。由于项目历时长、投资高,涉及众多有价材料、设备、现金等,需要采用非保险转嫁手段对本风险予以有效控制,辅以保险转嫁手段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

(3)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无论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都可在主险条款的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获得保障。对于因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业主不仅应与具体实施的承包商在施工的控制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以爆破施工为例),通过采用交叉责任附加条款,还可以将不同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割出来,从而实现了对每一单独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保障。

(4)不良地质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是属于主险条款的保障风险,列明的自然灾害种类中包括某些不良地质,诸如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等,上述不良地质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主要可通过主险条款予以保障。但未在主险下投保的施工机具以及施工人员除外。由于不良地质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风险使建筑工程损毁及工期延误,而保险转嫁解决的是后果损失,因此此类风险还需业主与设计方、地质勘察方及承包商密切协作,尽量规避存在不良地质的区域,采用谨慎的施工工艺等等技术手段规避并控制此类损失发生的可能。

(5)火灾爆炸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

意外事故是主险条款明确保障的风险,其中就包括火灾及爆炸,火灾或爆炸所导致的工程项目损失可以通过主险条款予以保障。但未在主险下投保的施工机具以及施工人员除外。火灾爆炸是比较严重的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仅在于财务损失,而且还有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保险转嫁只能作为控制此类风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此同时,完善的消防控制措施以及安全的生产管理流程及监控,可以有效地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6)疏忽与过失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

对于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疏忽与过失,很多都与承包商的管理及其所要完成的项目直接挂钩,对于那些归因于工艺不善的行为,直接作用于施工项目是无法通过保险转嫁予以保障的,只能通过业主对承包商项目资质、过程监督等工程质量控制行为予以解决。若工艺不善引发了意外事故,并造成了其他工程项目财产的损失,则其他工程项目财产的损失可通过设计师风险附加条款得到保障。

3 保险投保人

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1)业主(2)承包商(3)分承包商(4)技术顾问(5)其他关系方。工程保险可以是由业主统一安排投保,也可以是由承包商各自单独投保,或业主和承包商联合投保。

就国内建筑市场而言,业主、承包商以及设计、监理等专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例如,从业主角度看,业主更注重如何节约投资,对风险考虑较少,缺乏系统的工程风险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工程保险这一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认识不足,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大都想方设法的利用免责条款以及其他苛刻条件转移给承包商,因而业主不愿为投保而多支付费用。从承包商角度出发,我国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承包商为了能承揽到工程,往往压低报价,如果报价中包含了保险费用,势必影响到中标,所以承包商一般不愿投保工程保险。

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业主是工程的所有人,对保险工程有着直接的保险利益,而承包商则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对工程有看护的义务,对工程承担合同责任,所以承包商对工程也有保险利益,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不同而且也不会重复。工程保险无论是年度保险单还是工期保险单,保险责任都是按工期确定的,工程保险的工期包括施工期限、试车期和往往需要扩展承保的缺陷责任期即保证期。在整个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进行,物料与人工的不断投入而使风险程度不断增加,但同时随着工程的部分完工或被接收,承包商逐渐将其承担的保险利益转移给业主,进入保证期后,承包商对工程的保险利益仅限于履行保证期义务和完工前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在保证期内的损坏。在不同的期间内,工程各关系方对工程的保险利益就会发生变化。因此,业主主动将承包商等关系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制定了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保险条款,涉及到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均作了约定,保险费也不列为投标时的竞争费用。

4 保险投保方式

对于大型工程来说,投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项目保险单,一是开口保单。

4.1 单一项目保险单

单一项目保险单指的向某一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单,这也是工程保险中最为常见的保险单类型。采用该种承保方式手续简便、保障充分、便于取得优惠的保险费率和统一的保险服务,但是因为国内保险公司一般在此方式下都要求保险费首付比例在50%,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

4.2 开口保单

开口保单是指应投保人的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提供的一种统一条件的预约保险单。在项目开发前,预估金额做统一投保,在以后的开发建设中,投保人一旦签订了工程合同,或者开工建设一个项目时,需将项目向保险公司进行开工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全部保险费后就可将工程合同纳入开口保单范畴,即可获得统一的风险保障。这种方式可以缓解保险费首付的压力,也可获得优惠的保险费率和统一的保险服务,但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逆选择,都有全部投保的要求,所以在信息申报等方面需特别注意。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是开口保单。

工地施工保险篇(6)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自1997年我部《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研讨纪要〉的通知》(建监安[1997]17号)以来,特别是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上海、浙江、山东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积极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此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2003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九、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工地施工保险篇(7)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工地施工保险篇(8)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进行工程施工风险识别意义重大,只有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才能制定出规避风险的措施,推动工程安全施工,保证人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风险识别的现实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是一门涉及多专业、多工种的综合性建设工程。从一般意义上分类,轨道交通系统是由线路、车辆与车辆段、限界、轨道、车站建筑、结构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环控系统、给排水等组成。因此,要建设一条轨道交通线路,必须有上述所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专业间的协调工作就显得十分复杂和必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剧,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和数量不断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承载着城市一半左右的交通量,对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专业比较多,是一种涉及多专业多工种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只有各个专业间能够协调工作才能完成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极大的安全事故,另外,建设工程的时期较长,一般工程都需要五六年的时间才能完工,在这段时间内,出现任何监督不到位的情况,都可能造成危险,最重要的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点都是在建筑密集区域,周围的交通清况复杂,各种低下管线密集,建设设备机械体型庞大,工程多见于地表以下,地质条件相当复杂,不可预知的情况很容易发展,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的风险系数非常大,在这样的作业环境下规避各种工程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应该成为建设者的管理重点,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门只有经过细致的的专业化的研究,全面分析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加强管理,加强技术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完工,才能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因此,城市轨道工程建设施工的刚金识别意义重大。

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的风险识别分类

(一)工程建设前的风险点识别

在工程建设前就要对施工地点及其施工周围的风险点进行识,这样才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工程建设前的风险点识别的内容很多,如果拆迁工作没做好,就不能施工,各种市政及公用管线的改移是否完工,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以及申请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工程是否到位,三证是否办理,拆迁单位许可证问题等等,都需要在施工前做好风险识别,只有工程施工前进行风险点识别,把一切安全隐患排除,才能为安全施工创造可能,否则,不同于施工前的风险识别,工程还未开工就出现问题极大的影响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二) 工程建设施工机械风险点识别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需要用到许多建筑工程的机械设备,这些设备有挖掘机、起重机、吊机、婚礼土搅拌机、连续墙成槽机等等,在施工前都要对这些机械的安全隐患做好评估,保证机械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施工。在这一项中进行的风险点识别主要有机械的运输安全,尤其是大型机械要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到达施工现场;起重机的工作安全,包括大量的细节工作,起重机的违反变幅限位,力矩限位,起重量限位规定、盾构机的吊装等等;只有把所用的机械风险识别工作做好,才能保证在施下过程中他们正常工作,不出现安全隐患。

(三) 工程建设用水用电风险点识别

在施工之前要对工程用水用电进行风险点识别,遇到问题及时解决,才能保证施工安全。尤其是用电风险点的识别,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如果这个风险点识别工作没做好,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问题。电的风险点识别主要由以下几点,外接电源的安全可靠性;漏电保护开关状态是否安好;用电操作是否规范;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装置工作状态等等,这些部位都要做好风险点识别,保证安全,才能保证施工,保证生命。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点识别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更要注重各种风险点的识别,通过识别加强管理有利进行,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识别的风险点很多,涉及的面很广,主要包括: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的风险点识别,要通过这个风险点识别把各种不利的地质条件都挖掘出来,用于施工分析,减少危害等级;施工环境保护风险,探讨该个风险识别需要把一些公用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临近交通防护工作做好;基坑工程风险识别,探讨该个风险识别把基坑挖掘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出来;盾构工程施工风险;高架工程施工风险,轨道工程施工风险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识别,为制定有效措施规避风险发生创造条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风险点识别

在工程竣工之后,要交付使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点识别以保证运营畅通"这部的风险点识别主要包括这些内容:交付使用前的产品保护,对各种手续进行验收,对交接条件进行风险识别,产权移交风险识别等等,在各种风险点识别完后,工程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总之,城市轨道交涌下程建设施工风险识别工作十分重要,对于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各方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在现在城市轨道建设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的状态下,只有进行科学全面的工程风险识别,才能为制定各类风险预案提供参照,才能有效加强风险管理,促进施工安全推进。

[参考文献]

工地施工保险篇(9)

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并自担风险。企业法和企业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破产法在部分地区的试行,促使我国的企业管理者不得不面对风险管理,例如许多承包经营的企业,已开始建立风险基金或利用各种保险,以保障企业安全经营。这说明,风险管理在我国已开始起步,但这种起步尚无系统的理论指导,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创造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模式,以解决企业的风险管理职能、如何识别和衡量损失风险、风险管理的对策、对策的选择、如何分析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人的活动如何等等。

工程项目的施工具有野外、露天、高空作业多,流动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工程建设期间所承受的风险也比较大,一旦出现意外风险,往往超出工程承包人的承受能力,就要求进行保险。在国际工程承包时几乎所有的工程都被强制要求进行各种保险,这种强制性保险既保障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又减少了承包商的风险。保险是施工企业转移和减轻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保险的种类很多,对施工企业而言,最主要的有四种: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工人工伤事故险以及设备损坏险等。

以上所提到的保险业务,基本上属于比较成熟的国际惯例,而对于重大项目,保险方、施工方、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如何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约束机制、运转模式以及保险费率等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工伤事故的人身保险更为复杂。我国的社会制度与欧美西方国家不同,尽管保险可以从经济上部分解决受害者的损失,但却不能把受害者的生命与保险费简单地等同起来。因此就需要加强保险后的风险管理。例如安全监理就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它不仅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兼顾了政府行为的延伸,使被保险者的施工安全伤害风险大大降低,控制风险的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保护了各方面的利益,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通过对沪杭高速公路实践风险管理和保险的研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有关专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风险管理的应用

沪杭高速公路部分投资利用了世行贷款,根据国际惯例,工程的各项管理等都应符合国际上的要求,例如实施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等措施。经验表明,这样大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的风险性是很大的。作为业主或施工方一般说来要承受较大的损失风险,这些已引起人们的思考。

沪杭高速公路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险主要是结合施工现场,提出和建立了一种新的施工安全控制模式,促使施工单位与指挥部定期沟通、交流,使得安全事故大幅度地下降,施工单位普遍认为若不采取这一特殊的方式,沪杭高速公路的施工所出现的伤害事故决不是今天这个数字。按照研究预测,本工程在施工期间,死亡事故两人(不含第三者的责任伤害),重伤一人,但由于加强了风险控制后,目前死亡一人,即避免了一死、一重伤事故的发生,按国家标准(GB6721-86)计算,企业减少了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间接损失为30万元以上(按死一折算),重伤一人约20万元,另外还有一些无法计算的损失等等。尽管经济损失的计算可能有一定的出入,很难准确计算,但实施风险管理后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一)风险分析

沪杭高速公路无论从工程量还是从施工条件来分析,在控制施工安全方面都存在着共同的困难点,这些难点似乎是该项目本身所固有的,只有正视这些困难,科学地分析和承认这些困难所导致的风险,并有效地利用保险这一机制恰当地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才能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和求生存的能力。任何回避风险或不承认风险的做法都被视为冒险行为 三个标段所蕴含的共同的施工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施工环境差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所处地段为稻田和茭白田,河道纵横,水网密布,地表含水量大,工期偏紧,施工期一般受气候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较大,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三八月份水量较大,给路基的施工带来很大困难。

2.材料的运输难度大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的路基施工,需要耗用大量的土方和粉煤灰,施工场地狭长,材料的运输量大,沿线大部分为乡间道路,等级较差,需要花大精力进行重新修建和养护管理工作。同时也对车辆的性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也显得十分重要。

3.桥涵工程量大

在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中,桥涵工程因结构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难度大,往往成为全线的卡脖子工程。

4.作业现场狭长,外包施工队伍多

由于工程量总体很大,施工点多和面广,容易出现人员多而散,施工层层转包的局面,各分包队伍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各不相同,管理上难度大,随时都可能出现事故。

5.施工临时用电量大,机构设备类型多

沪杭高速公路的施工项目多而分散,人员多而杂,施工临时用电频繁;施工机构(包括运输车辆)品牌,型号之多是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所无法比拟的,加之施工道路泥泞,尘土飞扬,机电设备的损伤严重,设备的使用管理难度相当大。

(二)风险评价

沪杭高速公路施工的危险性评价,采用了预测和系统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现有的工艺过程、设备、环境、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从历史、现状、直到未来,进行安全评价,采用了列表由现场管理人员打分的方法。为了估算危险状态的概率分布,假定每月最不利状态都遵从极值!型分布,而将整个施工期(约32个月)内的月最不利状态,可抽象为一个平稳过程,并将该过程近似处于为平稳二项随机过程,最后测算出伤亡事故的概率。

(三)危险控制

危险控制的目的,一是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二是减少事故的严重程度。危险控制的技术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一般以整个系统为对象,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对危险进行控制,其手段主要有法制(政策、法令、规章)、经济(奖、罚、惩、补)和教育等手段(长期、短期、这校和社会的):而微观则是以具体的危险源为对象,以系统工程的原理为指导,对危险进行控制,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沪杭高速公路施工的风险控制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安全监理模式,实践证明,该模式对现场的安全起到了相当好的控制作用。

(四)关于工程保险的评述

1. 建筑工程一切险

沪杭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另外还有1998年要进一步施工的第四标段(交通工程)。前三个标段的工程保险都有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对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单内容分析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评述如下:

(1)物质损失中,保险的项目较少,其保险费率很低,与一般工程一切险的保费率(合同价的0.18-0.5%)相比是很低的,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大为增加。

(2)地处上海松江县境内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施工中遭受地震、海啸损坏的概率极低,而洪水、暴雨、风暴等引起的损失风险,相对概率较高,因而赔偿限额应与前者不同,险种应当描述的更加详细。

(3)第三者的责任险(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中的内容比较模糊,尤其是人身伤亡险,应当将死亡、重伤、轻伤表达的更细一些。

(4)保险公司以无赔款退费反馈给投保方,作为减少保险公司损失的经济手段,对投保方的施工中的不规行为进行控制目前还不太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施工总包方将项目包给分包方时,往往不能和分包方的利益挂勾,对分包方起不到约束的作用,实际上最后没有实现保险的真正目的。

另外,国外也有采用这一经济手段的,例如德国采用行业保险,无赔款退费率最多为净保费的30%,这与我国相差甚远。退费率过低,起不到控制投保人(单位)行为的作用。

2. 职工(或雇员)人身伤害事故险

沪杭工程参与施工的单位较多,几乎所有的施工队(包括部分总包单位)都不太熟悉保险的真正意义和如何利用保险转移企业的风险,表现在施工安全主要靠上级行政手段加以控制,造成安全管理时好时坏,面对市场经济的现状,仍然实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FIDIC条款明确规定,凡参加施工项目投标的承包单位(或雇主),必须先为自己的雇员买人身伤害故保险,并被确认后,方可获得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目前我国还未完全做到。

三、结论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大型施工项目必须依据工程的施工难度、施工环境、人员以及施工设施条件,对施工安全作出客观的风险分析、识别与评介,并寻找控制的合理手段。

2.大型施工项目的安全状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基表现可以用平稳二项随机过程来近似描述,安全事故的概率分布近似服从极值分布。

3.风险控制的可行办法,利用跟踪安全监理的手段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行之有效。

4.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是如何利用保险这一机制增加对安全管理的制约性,而不是施工总包方利用合同向分包方转移施工安全风险的方法,这种转移不太适合我国的国情,其责任不易追查,安全管理易失控。

工地施工保险篇(10)

一、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概述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以下施工现场,如土木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线路管理、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时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后,一旦发生不幸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赔付给伤者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由此可见,实施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对建筑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有助于建立职工自我保护屏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得到合理的补偿,不仅增强了建筑业的基础稳定,而且转移了施工企业的风险,同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其次,它有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发育,同时能进一步拓展保险业务的空间。实施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能够健全缺少风险防范及风险损失补偿功能的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室外市场化道路。最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建筑业的安全管理,不仅能够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也使得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得以完善。

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市场推行出现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保险意识薄弱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有着充足的劳动资源,然而人的生命价值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受害者发生事故后所得到的经济赔偿太低,导致了部分企业忽视人们的生命,缺乏必要的保险意识。这些施工企业只图利润,不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地位,更不会去想受害者的家人缺少了经济来源后生活要陷入怎样的困境,也不考虑让受害者家属享受应得的意外伤害保险带来的保障,只是一味地追求施工的进度和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推广。

(二)建筑企业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

首先,建筑企业对《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错误认识,条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有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为工人办理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也有权支配工人出险时所获得的费用补偿,常出现以下现象,有些办理了意外险却并未告知工人理赔的条件和标准。还有些企业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并没有主动告诉受害者家属所得的抚恤金中是否包含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费用。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缺乏严格的检查管理,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也很松散。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企业是否办理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重要审核项目之一,再发放施工许可证。然而是否投保已经不重要了,一些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监督的机构也成了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业务,只要同安全监管机构达成按比例分成收益的约定即可共同收获利益。

综上分析,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方面的缺陷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其市场推广。

(三)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缺乏熟悉建筑业务的人才资源,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由于建筑工程的生产过程复杂且特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的复杂性等特点,那么开展建筑工程保险业务就需要一个复合型人才,既要懂得保险知识和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还需具备建筑工程技术和建筑工程造价等相应的知识。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保险市场上,缺乏既懂得保险知识又具备风险控制的人才。保险公司在缺乏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风险评估方面和对如何编制意外风险管理方面都会比较困难。这同样制约着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推广。

三、促进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市场推广的措施

(一)提高施工企业的保险意识、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施工企业的保险意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广播,从而加强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力度,总结经验和教训,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保险氛围,增强施工企业的保险意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能以极小的投资换取最大的保障,对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还能加快工程项目的完成时间,减少建筑企业的成本,带来相应的丰厚利润,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增强企业的保险意识,有效地调动施工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工程风险管理部门,为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政府不仅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还要在施工企业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组织赔偿处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企业投保的热情,使施工人员多一份保障。

(二)加强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政府应该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一些有条件投保而不愿意投保,只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的建筑企业实施严格监管,依法对这些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根本上规范建筑企业的投保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政府委托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时不得参与保险活动中的利益分成,应该确保经费开支的公平合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推广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推广建筑业安全稳定的发展。

(三)培养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的实力,吸引一些既懂得保险知识又懂得工程技术知识的人才到保险行业中来。工程技术专业设计多种学科并且专业性较强,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技术集约和思维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现阶段,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尚且缺少即懂得保险知识又懂得工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健全工程意外伤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制,促进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推广。

为了推进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发展,我国可以建立一个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协会。协会可以开设季度研讨会和年度总结会。协会的保险人可以在此分享经验,研究最新出现的建筑意外险的热点问题,共同探讨并分享心得,实现建筑意外险产品的市场创新,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工地施工保险篇(11)

2.提高城市隧道施工环境风险评估效益的途径

2.1技术交底

隧道施工是城市隧道施工的核心阶段,只有做好隧道施工,施工IQ也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然而,隧道施工也是安全事故易发阶段,隧道的长度、深度等都是隧道施工中的风险因素。为了确保隧道施工安全,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在城市隧道施工前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非常重要。首先,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各项工作安排,全面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其次,施工企业要将施工要求、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交代清楚,就隧道施工环境进行综合考量,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施工行为,进而保障工程施工进步和安全。

2.2加强施工环境风险的勘察

在隧道工程施工中,受地形、环境、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会给工程施工安全及进度造成巨大威胁,为了更好地保障路基及隧道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施工进度,加大地质勘探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要。地质勘探技术的应用可以很好的掌握工程施工场地的地形结构、地貌特征。在铁路地基及隧道工程施工前,首先,要对施工地点的地势、地形以及地基基础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利用地质勘探技术来确定施工方案,通过工程测量确定地基基础的地形环境,从而为施工设计以及作业提供科学、合理的数据资料。

2.3土方开挖的风险评估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城市隧道工程建设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在城市隧道工程中,土方开挖是隧道基础工程开工后首道工序,土方开挖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然而在土方开发工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土方塌方问题,进而引发系列安全事故。为了确保隧道施工安全,施工企业就必须做好土方开发的风险评估工作,要对地基基础工程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后,确定土方开挖方案,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根据工程图纸设计要求,有序的进行土方开挖。

2.4层次分析

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目标分析方法,这种评估方法改变了传统中最优化技术只能处理定量分析问题的观念,提出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城市隧道施工中,隧道工程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其施工中存在风险因素不断加大,利用多层次分析法可以有效的针对隧道施工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将风险因素控制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5风险因素分析法

在城市隧道施工中,为了降低城市隧道施工环境风险,就必须对可能导致隧道施工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降低施工风险概率的一种方法。在城市隧道施工中,存在的风险有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利用风险因素分析方法就是对城市隧道施工环境中存在的一些风险进行分析,例如隧道的选址,施工方案设计等,在隧道施工中,必须考虑到环境带来的影响,只有做好了风险评估工作,才能为企业带来更好地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