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工地安全规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7-04 16:21:47

工地安全规则

工地安全规则篇(1)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工地安全规则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下列所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很多,这里举出有关的部分规章:

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宣传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规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车间(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车间(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类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三个层次。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其它综合类标准

(图示1)

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析标准

事故统计分析标准

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人机工程标准

(图示2)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标准综合体规划编制方法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职业安全卫生名词术语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安全色使用导则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识别符号

报警信号通则

紧急撤离信号

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通则

(图3)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电气安全标准

防爆安全标准

储运安全标准

爆破安全标准

燃气安全标准

建筑安全标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

压力容器与管理安全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

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

防尘标准

防毒标准

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

工地安全规则篇(3)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工地安全规则篇(4)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工地安全规则篇(5)

    近期我国桥梁垮塌事故连发,社会各界对这些事故非常为关注,各种议论彼伏此起。我作为公路桥梁建设行业的一份子,深感自己肩上的责任非常重大。我也更加认识到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进行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是修建出优质公路桥梁的前提条件之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也需要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各方人员详细讨论谋划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

首先,我们要成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小组的成员既要有行政管理者,更要有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士。汶川大地震后,四川的灾后重建工作进展神速,质量安全也做得很不错。我有一个绵阳的教师朋友,他们的学校属于整体搬迁灾后重建。学校作为业主方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并非坐以待成,而是派出了一位教师专门参与到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自己独立的记录了一套施工日志。也许学校方面的人员对于建筑施工中很多专业的东西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是一无所知。但是我相信有业主方的人员参与到具体的施工管理中,一定能够激励施工人员一丝不苟的开展工作,这样很有利于做出优质工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时也可以主动邀请业主派人参加。这样还可以展示我们的诚意,也有利于融洽与业主的关系。

其次,我们应派负责人的工程人员到即将施工的场所去实地调查研究工程实地情况并写出简明实用的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该深入工程场地采用实地勘察,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对其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人情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调查人员在调查的过程中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把与工程联系紧密的方面作为重点调查项目。

第三,安全管理小组根据以往经验,结合调查情况制定适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应该遵照实事求是,科学易行的原则,以避免装腔作势,华而不实,空而无用。公路桥梁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安全管理小组所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可能对工程中有些项目的安全要求不太完善,遇到这种情况还应该对个别项目制定一些相应的补充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后,要特别注意形成规范的安全管理施工档案资料,并用专门的文件柜保存,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同时形成电子资料施工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安全管理小组要组织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其中重点内容应是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招聘工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认真考察参聘人员是否具备做好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8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市加神公路上正在加固的太阳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伤。关于事故的原因据万宁市政府人士称初步认为是违规操作所致,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央视新闻在做这次事故的相关报道时,特别提到了其所招用的工人不少为不具备桥梁维修技能的人员。其言虽未指出这是事故的原因,但其质疑之意寓于其中。所以在我们的工作中绝对要杜绝招收不合格人员进入工程队。

以上几点内容是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准备工作,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中还应做好下面几点:

工地安全规则篇(6)

近期我国桥梁垮塌事故连发,社会各界对这些事故非常为关注,各种议论彼伏此起。我作为公路桥梁建设行业的一份子,深感自己肩上的责任非常重大。我也更加认识到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进行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是修建出优质公路桥梁的前提条件之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也需要在正式施工前组织各方人员详细讨论谋划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

首先,我们要成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小组的成员既要有行政管理者,更要有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士。汶川大地震后,四川的灾后重建工作进展神速,质量安全也做得很不错。我有一个绵阳的教师朋友,他们的学校属于整体搬迁灾后重建。学校作为业主方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并非坐以待成,而是派出了一位教师专门参与到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自己独立的记录了一套施工日志。也许学校方面的人员对于建筑施工中很多专业的东西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是一无所知。但是我相信有业主方的人员参与到具体的施工管理中,一定能够激励施工人员一丝不苟的开展工作,这样很有利于做出优质工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时也可以主动邀请业主派人参加。这样还可以展示我们的诚意,也有利于融洽与业主的关系。

其次,我们应派负责人的工程人员到即将施工的场所去实地调查研究工程实地情况并写出简明实用的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该深入工程场地采用实地勘察,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对其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人情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调查人员在调查的过程中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把与工程联系紧密的方面作为重点调查项目。

第三,安全管理小组根据以往经验,结合调查情况制定适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应该遵照实事求是,科学易行的原则,以避免装腔作势,华而不实,空而无用。公路桥梁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安全管理小组所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可能对工程中有些项目的安全要求不太完善,遇到这种情况还应该对个别项目制定一些相应的补充细则。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后,要特别注意形成规范的安全管理施工档案资料,并用专门的文件柜保存,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同时形成电子资料施工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安全管理小组要组织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其中重点内容应是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招聘工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认真考察参聘人员是否具备做好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8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市加神公路上正在加固的太阳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伤。关于事故的原因据万宁市政府人士称初步认为是违规操作所致,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央视新闻在做这次事故的相关报道时,特别提到了其所招用的工人不少为不具备桥梁维修技能的人员。其言虽未指出这是事故的原因,但其质疑之意寓于其中。所以在我们的工作中绝对要杜绝招收不合格人员进入工程队。

以上几点内容是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准备工作,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中还应做好下面几点:

第一,严格按照所制定得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做好相应的标志标牌,标志标牌要规范醒目。要随时检查标志标牌是否被风雨或认为损毁,一旦发现标志标牌被损毁要立刻进行维修更换。

第二,安全管理小组的成员要采用集体巡查与个人轮流执勤巡视的方式对施工现场作业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每一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操作。安全管理人员在巡视中要本着预防提醒的原则,防微杜渐,争取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公路桥梁施工的环境多在野外开展,不少地方环境恶劣,冬季苦寒,夏日炎热,蚊虫奇多,特别在隧道施工,桥梁架设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这就需要我们的安全管理巡视员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厌其烦地去督促巡视现场施工的每一个地方。安全管理巡视员也要有爱心,对待操作工人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融洽和谐的关系更有利于施工安全工作的开展,工人也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去遵守安全管理施工细则。

第三,安全管理人员要详细做好安全施工日志记录,并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由德国人承建的兰州黄河铁桥,建成于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历经百余年沧桑,仍横亘于黄河之上,在当地,跨越黄河必经此桥。直到2004年,黄河铁桥才结束通车历史,永久改为步行桥。1989年铁桥80年保固期满后,德方致函兰州市政府,通知保固到期,并提醒检查、维修铁桥。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反思,德国企业能将客户工程资料保存这么长的时间也非常值得我们这些同行学习。国外有许多企业都是百年老店,现在我们国家很多企业借助改革开放的机遇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也提出了做百年老店的口号。我想我们不仅仅是提口号,更应该有实实在在的行动。

工地安全规则篇(7)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安全施工问题是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幸福和经济效益,还涉及到许多社会问题,从实践表明,对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应当采取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考虑的原则。从施工开始就把人力、物力综合加以考虑,防患于未然,着眼于事先控制,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安全工作,要相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2)安全管理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原则。事前要充分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不安全因素加以认真分析,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对策措施。(3)全员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整个安全管理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在整个安全管理中,使全体参与施工的人员自觉地共同遵守,保证安全施工。

一、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实施

对于施工安全实行来说,关键是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因此笔者认为落实每个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是相当关键。

(1)实行由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任,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以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岗们责任制,并检查执行情况。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日常工作首位,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实行项目副经理总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由项目副经理认真执行本项目的领导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规定,对本项目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健康负全面直接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经常检查生产现场和建筑物、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钢管架、工具夹、成品、工作地点以及生活设施等是否安全达卫生要求。按时提出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对措施项目的实施。制定和修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安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企业主管领导或安委会批准后负责执行。

(3)实行专职安全督导员生产职责。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要求,掌握安全动态,并经常向项目经理汇报工作。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定时,应坚持原则,立即制止,并按规定停止施工,向项目经理汇报。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所管工程的防火治安工作,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排山架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与安全防护装置,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实行施工组长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工程的班组安全生产负责,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对班组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对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协助工地负责人,对本工程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负责,但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领导班组搞好安全活动,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执行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注意防火工作,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5)实行材料员的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规定,对所购买的材料的安全性能负责。按规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如:安全网、安全帽等。按规定做好材料保管,防止失窃、防止失火。对易燃易爆的物品要规定隔离存放。

(6)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法令,根据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组织搞好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会。组织本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对新调入的工人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同时办好安全教育交底卡的签证工作。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上报。

(7)操作工人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蛮干乱干,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不得在施工现场玩耍,儿戏和打闹,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到工作区域外的地方去。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工作时思想要集中,坚守岗位,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三宝”爱护各种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语,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爬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落.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凡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并迅速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按“四不标准”原则处理。

二、安全施工防护技术措施

为搞好本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我公司将成立专门安全领导小组,工地设立安全监督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一个健全的三级安全保证体系。负责工地日常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明确各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对施工人员实行强化安全教育,坚持“三级安全教育”,规范“三级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中坚持“班组安全活动”制度。采取改善施工劳动条件,积极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环境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危险因素。对施工人员实行人身安全保险,所有施工人员工均参与人身安全保险。加强施工安全监控,采用数码相机,照下安全生产过程,确保施工安全(包括地面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安全)。完善现场急救措施,对工地内将常驻兼职急救员,在出现紧急情况做好现场急救措施。同时与附近大医院保持联系,一有特殊情况打电话可立即到。

三、结语

随着安全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首先必须落实每个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同结合在施工中加强施工安全防护,强化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工地安全规则篇(8)

1、引言

安全施工问题是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幸福和经济效益,还涉及到许多社会问题,从实践表明,对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应当采取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考虑的原则。从施工开始就把人力、物力综合加以考虑,防患于未然,着眼于事先控制,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安全工作,要相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2)安全管理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原则。事前要充分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不安全因素加以认真分析,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对策措施。(3)全员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整个安全管理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在整个安全管理中,使全体参与施工的人员自觉地共同遵守,保证安全施工。

2、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实施

对于施工安全实行来说,关键是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因此笔者认为落实每个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是相当关键。

(1)实行由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任,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以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岗们责任制,并检查执行情况。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日常工作首位,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实行项目副经理总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由项目副经理认真执行本项目的领导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规定,对本项目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健康负全面直接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经常检查生产现场和建筑物、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钢管架、工具夹、成品、工作地点以及生活设施等是否安全达卫生要求。

按时提出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对措施项目的实施。制定和修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安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企业主管领导或安委会批准后负责执行。经常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和技术教育,对新调入项目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对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严格训练,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司领导和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登记和分析处理工作。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向公司质安部门填报季度报告书。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3)实行专职安全督导员生产职责。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要求,掌握安全动态,并经常向项目经理汇报工作。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定时,应坚持原则,立即制止,并按规定停止施工,向项目经理汇报。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所管工程的防火治安工作,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排山架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与安全防护装置,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实行施工组长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工程的班组安全生产负责,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对班组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对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协助工地负责人,对本工程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负责,但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领导班组搞好安全活动,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执行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注意防火工作,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5)实行材料员的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规定,对所购买的材料的安全性能负责。按规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如:安全网、安全帽等。按规定做好材料保管,防止失窃、防止失火。对易燃易爆的物品要规定隔离存放。

(6)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法令,根据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组织搞好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会。组织本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对新调入的工人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同时办好安全教育交底卡的签证工作。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上报。

(7)操作工人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蛮干乱干,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不得在施工现场玩耍,儿戏和打闹,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到工作区域外的地方去。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工作时思想要集中,坚守岗位,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三宝”爱护各种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语,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爬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落.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凡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并迅速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按“四不标准”原则处理。

3、安全施工防护技术措施

为搞好本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我公司将成立专门安全领导小组,工地设立安全监督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一个健全的三级安全保证体系。负责工地日常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明确各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对施工人员实行强化安全教育,坚持“三级安全教育”,规范“三级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中坚持“班组安全活动”制度。采取改善施工劳动条件,积极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环境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危险因素。对施工人员实行人身安全保险,所有施工人员工均参与人身安全保险。加强施工安全监控,采用数码相机,照下安全生产过程,确保施工安全(包括地面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安全)。完善现场急救措施,对工地内将常驻兼职急救员,在出现紧急情况做好现场急救措施。同时与附近大医院保持联系,一有特殊情况打电话可立即到。

4、结语

随着安全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首先必须落实每个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同结合在施工中加强施工安全防护,强化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工地安全规则篇(9)

第一、从定位看。综合监管是一种处于较高层次、较为宏观的监管,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上。它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它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虽然不是一种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带有某种性质的指导与被指导、协调与被协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

第二、从性质看。综合监管是一种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它的工作对象更多表现为下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门,也就是说,综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代表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但这种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决策、总体部署与重大举措能正常地推进、有效地落实。

第三。从职责内容看。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与总体部署的落实,重点在于对各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与检查,是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再监管,而不只是对众多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检查,也不是要代替、包办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及行业管理的部门的具体工作或简单地做一些部门不愿意做的具体工作。更不是要与有关部门“争权夺利”。

第四。从工作手段看,综合监管所拥有的手段主要不是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或行政处罚权等之类带有“硬”约束性质的。而主要是一种劝导、指导、建议等带有“柔性”的手段,即使是在行使监督检查方面的职权时也是更多地体现出劝导和协调的色彩。

第五、从工作的切入角度看。综合监管工作更多地是站在一种较为中立、超脱或较高的层次、较为全面地介入工作,如综合、深入地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的协调,以体现出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所在”。

第六、从运行规则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所依据的规则是一种基本的、基础的规则,它是规范与调整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规则或总规则,解决的是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关键、方向和基本的问题,是管规则的规则。

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及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看。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充分体现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能力、水平与影响。一般来说,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方向的把握表现在:一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地位的把握,充分体现及现实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中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中处于基础、前提、保障和支撑的地位。事关大局、事关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应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以重视的工作,安全生产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及执政形象,安全生产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以强化的职能之一,是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也是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总体情况及走向的把握,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情况要心中有数,善于从复杂的工作中研究并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与特点,善于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关键性、普遍性及苗头性的问题,发挥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参谋者的作用;三是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及重大部署的把握:四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划目标的把握。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目标、阶段性目标,长期与近期工作重点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逐步好转;五是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规律与特点的研究与把握。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定的规律,它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内外部因素与安全生产工作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普遍、内在和必然的联系,研究、揭示并把握这种规律性。是制定安全生产工作长远战略的基本依据,是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对策的基本依据,也是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的基本前提。

2、安全生产工作科学理念的倡导者。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方针。体现并代表一个社会或社会的个体单位所提倡、认同、弘扬的一种价值取向、价值观念及价值导向。对于安全生产理念的创新与倡导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正确导向的基本前提。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来说,必须紧紧围绕两个层面来倡导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理念的实施。第一个层面。确立安全生产工作科学理念的理论依据,也就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与本质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体现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客观要求,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将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发展的保障,凡是不安全的发展都是不可靠的发展、不稳定的发展、不持续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只有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才有可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个层面,将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理念具体化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正确导向,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大力弘扬并坚持以下的导向:①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正常运行和发展壮大、确保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②搞好安全生产是每个安全生产相关者、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好的责任。③搞好安全生产是吸引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④搞好安全生产可为生产经营单位甚至为一个地区相对地增加经济收益、增强发展的实力与潜力,具有明显的“效益”。⑤搞好安全生产是一种政绩(或业绩),是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考评内容之一,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或业绩起到相应的“加分”作用。

3、安全生产先进文化的推进者。安全文化主要是指为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所确立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的各种安全生产精神财富的总和。安全文化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它贯穿、融合并影响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及各方面。安全文化的有效传播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与安全素质、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重视安全的良好气候与氛围,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之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将推进安全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贵:一是加强对安全文化内涵、特点、体系及传播机制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实现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准确定位。将安全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组织部分加以推动并切实抓好;二是研究制定安全文化的发展与推进战略,研究制定促进安全文化传播的相关保障政策;三是推进安全文化产品的发展,通过组织发动各种力量,创作、开发出适合、贴近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深受群众欢迎的各种安全文化产品。如电影、电视、小说、小品、相声、歌曲、诗歌等,传播正确的安全生产工作理念,强化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四是不断拓宽安全文化的传播渠道与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传播活动,如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宣传部门重要的宣传内容、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作为中小学生必读内容、在国家及各省市级的主流、强势媒体播放安全生产公共广告和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以案说法等、编印安全生产知识读本、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五是在总结、提炼、升华本国安全文化的同时,对发达国家安全文化中一切合理、先进、科学的内容加以移植、吸收、消化并实现再创新,推进我国安全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4、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的设计者。规则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各种主体的地位作用、权责划分、运行程序及相关的保障重要条件,是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正常顺畅运行的“软件”,规则不清、规则不对、规则不顺、规则冲突、规则空白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一状况直接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有些方面无章可循、无头绪、相互冲突打乱仗,相关部门在出现矛盾时相互推诿、遇到问题时则相互“踢球”、扯皮。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同时。这也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经常感到体制机制不顺、工作力不从心、无所适从、难以作为、难以有效作为、难以正确作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正业”不是要从各相关部门监管的职责范围中划定一块属于自己的“势力范围”。也不是对属于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加以干预或包办代替,而是要以自身所具有的相对中立、超脱的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运行规则进行了通盘的考虑、研究与设计,具体说有以下方面: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总体工作格局与基本框架;二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综合、基本、公共、共同内容的立法、立规;三是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的地位、相互关系、职责权限、工作条件、工作要求及应负责任的确定;四是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事前防范、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等的规则、程序等的设定;五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包括责任的设定、责任的内容、责任的分解落实、责任的考评、问责制度的设计等;六是安全监管队伍规范监管、执法的规则等。

5、安全生产各种资源的整合者。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作,需要投入各方面、各种资源、要素加以保障,从这些资源及要素所涉及的主体看,,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党政各相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的参与监督部门、社会大众等都拥有、掌握一定的资源、要素或力量。如何使这些资源、要素、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并直接或间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该加以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多层次整合:一是通过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总体趋势,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可供决策参考的建议意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这些部门对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机制、健全队伍、增加投入、出台政策、行政执法、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强化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三是从搞好服务人手,加强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调,全面推进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源头管理、过程管理与监管、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各项措施及责任的落实,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合力;四是加强监管与执法。特别是逐步研究、推进标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使生产经营单位真正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五是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建立机制,统一协调、组织全社会拥有的可用于应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况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资源;六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发挥全社会各种群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配合、参与与监督作用。

6、安全生产综合政策的制定者。研究制定政策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的法定职责之一,从大的层面说,安全生产的综合政策虽然也可以归为安全生产“规则”的范畴,但政策更加侧重于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本身所包含的业务、技术、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的安全生产格局下,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及时根据需要、从自己的职责范围出发制定了不少的专项政策,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少政策之间不衔接、不对应、不一致、标准不一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属于安全生产公共、基础、综

工地安全规则篇(10)

1.ISM规则概述

1.1 ISM规则的形成

自从有了船舶,海事就相应的发生了。在技术还不发达的年代,海事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技术缺陷所造成。但随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在航海中的广泛应用,设备的可靠性得到很大提高,但海难事故的艘数却未有效地降低,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明显上升,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据海事统计资料表明,造成船舶严重海滩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原因,80%以上是人为因素所致。为了加强对船公司岸上人员和船上人员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促进自觉、全面地履行国际公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海事发生率,实行安全管理方式从“重机主义”向“重人主义”的根本性转变势在必行。ISM规则正是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

1.2 ISM规则简介

I S M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于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A.741(18)号决议及其附件,该附件的全称为《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4年6月写进《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的第IX章,规定为强制性执行。

2.ISM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到2012年,ISM规则已经全面实施了十年,一方面,ISM 规则对航运业还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展10 年来,安全过失已经大幅减少,快速的补救措施更使得事故很少发生。巴黎备忘录报告显示,2010 年共执行2.4058 万次检查,确认缺陷数为6.4698 万个,与2009 年的7.1911 万个缺陷和2008 年8.3751 万个缺陷相比有了很大改善。2.1船舶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分离问题

在实施ISM规则的过程中,拥有船舶较少的公司尤其是单船公司,有的没有条件或能力建立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有的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不打算自己管理船舶,因而不想搞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这就出现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可能分离的情况。ISM规则1.1.2节规定,“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己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按照上述定义,公司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不是船舶所有人(如管理人、光船承租人)。如果不是船舶所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第二,同意承担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由于两者是“或者”关系,对于同一船舶而言,负责其管理的公司要么是船舶所有人,要么是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非船舶所有人,而不能两者同时负责管理这艘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非船舶所有人承担ISM规则所指的“公司”的责任,要满足上述两项条件,这就意味着必须与船舶所有人订立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否则,非船舶所有人无法说明自己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2.2 ISM规则国内化问题

按照ISM规则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要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保证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其他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ISM规则经过国内化而成为NSM规则以后,也要有自己的保证目标,从而使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保证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其他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只有这样,实施NSM规则才会有实际意义。

2.3 ISM规则实施运行问题

ISM规则已经运行了好多年了,到今天我们还处在一个初级熟悉的水平上。有的人把ISM规则看作是一种负担, 形式,对待ISM规则大检查也是一种被动应付的态度。ISM规则提供的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原则和方法。可以说,当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大多数问题都可以纳入ISM规则, 而在船舶管理中产生的大部分问题都可以归咎于ISM规则或体系的不适当运行。ISM规则体系的运行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上,也不能光靠船员的自觉性。如果没有具体、有效、可行的措施,ISM规则的实行就可能落空。所以,如果ISM规则体系的认识和运行问题不能解决,船舶管理工作将困难重重。

2.4对ISM规则缺乏理解和认识

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正确适用是推进ISM 的基础。只有把规则的要求琢磨透了, 才能在推进实施的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国内很多航运公司对ISM规则没有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对船员也没有进行系统的ISM规则课程培训。ISM规则对船员素质要求很高。船员任何不符合规则的行为都可能被港口国官员(P SC O ) 认为是不符合ISM 规则, 从而面临被滞留的风险。然而,一些航运公司为了降低营运成本,采取低工资雇佣船员或减少配员,而这些船员往往又缺乏专业培训,导致船员的劳动强度因裁员和船舶周转加快而大大提高,不仅使在航维修保养受到影响,也给船舶靠离码头和在港作业增加了难度。由于船员过度疲劳而引起的海损事故时有发生。从船舶安全检查实际情况看, 由于船长在体系运行中的特殊地位, 其出现的问题少, 无缺陷通过率很高。关键是其他船员, 尤其是普通船员, 对ISM 规则的理解存在问题较多, 难以把握。主要原因有: 船员流动性大, 培训难以连续; 在船时间长短不一, 培训内容难以统一;主管机关没有具体强制性规定措施;各公司对员工也没有统一要求。

2.5一些船长没有切实负起运行ISM规则的责任以及一些船长权利受限

ISM 规则和体系都明确规定了船长运行体系的责任和权力, 船长在船上既是体系运行的责任者,又是船上类似于公司指定人员的监控人, 因此船长是规则中规定的唯一的要求完全熟悉公司体系文件的人。但一些公司的船长没有认清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切实负起ISM规则运行的责任,甚至对ISM规则没有进行认真、全面系统深入的学习和培训。即使参加了ISM规则课程的培训和学习,很多也只是停留在背诵,表面形式化的理解上,并没有深层次的理解并运用到实际的问题解决和管理上。体系的运行决不是船长一个人的事, 要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船员的熟悉、培训。

3.解决对策

3.1允许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分离

只有允许分离,才可以发展管理公司,从而使没有条件和能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将拥有的船舶委托给有条件和能力的管理公司来管理。船舶管理人的出现是解决小公司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有效办法。对没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小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协议而把船舶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这样做的结果是,小公司可以省去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时间,把精力更多地放在营运上,而管理公司则运用其丰富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经验更好地管理好船舶。这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就分离开来。这种专业分工既有利于船舶营运,又有利于提高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水平,改善我国船舶安全状况。

3.2完善我国强制性法规和规范体系建设

首先,抓紧采取措施,尽快完善适用于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强制性法规和规范体系;其次,鼓励有关公司尽可能地去直接引用由国际行业组织制定的建议性规则、标准和指南,并由有关机构对这些建议性规则、标准和指南做系统评估和必要修改后推荐使用。

3.3切实解决ISM规则体系的认识和运行问题

从ISM 规则生效以来的检查情况看, 管理方面缺陷的增加远远超过了船况和设备方面的缺陷。任何一设备上的缺陷, 其原因都不可能是单一和孤立的, 所有与此相关的管理因素都可能被查, 同时也表明对IS M 规则的学习, 不应仅仅作为一个任务, 而应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南、对安全意识的升华, 要鼓励大家积极、真实地反馈迎检问题和情况, 进行全面总结和报告, 因为问题的积累是会从量变到质变的。对ISM 规则的大检查的最终目标是船公司。检查的是船舶, 追究的却是公司的管理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对船舶工作的检查, 实际上也是对公司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 因此,检查的方法和切入角度和心态应有个改变, 要从岸基支持的角度, 应以体系运行为切入点, 船舶的所有缺陷,都与船上的体系运行联系起来。3.4将ISM 规则纳入船员评估体系

高级船员和岸上管理人员应全面掌握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全体人员都要熟悉安全管理手册,特别是与本人职责有关的程序和须知;对骨干成员进行专门培训,对全体人员进行基础培训,尤其是对外聘船员,务必抓好上船前培训、上船后考核。随着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的不断提高,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也自然会得到不断完善。只有全面提高船员和岸上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技能,才能真正达到船岸人员职责分明和联系渠道畅通,工作协调配合,才能保证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

此外,我们应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引导和规范船员对规则和体系的理解。将IS M 规则有关课程增加为单科考证课程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但在目前可能难以实施。而现在应该做的,也是可行的方法, 就是将ISM规则尽快纳入船员评估体系中, 采用笔试或口试等多种考核形式, 以体现出主管机关对规则的强制要求, 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船员对ISM 规则的重视程度。

工地安全规则篇(11)

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以下简称“97规则”或“旧规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以下简称“09规则”或“新规则”)取代,船舶安检这项重要的海事执法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局面。新规则的实施,大大方便了船舶管理相对人,使海事执法更加人性化,促进了水运秩序健康发展,进一步体现了高效、诚信、便民的原则,有力地提升船舶安全检查水平。实施一年多来,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形势喜人,一般船舶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下降趋势,达到了法规实施的预期目标和要取得的社会效果。但也由于新的安检规则实施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出现的问题,正在或将要对我们的安检工作造成影响,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采取积极的应对之策,以加强船舶安检这项海事执法的核心工作。

1 新的安检规则实施后船舶安检面临的问题

不可否认新规则作为海事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百密亦有一疏,再好的法规实施的主体是人,执法效果靠人,人的因素是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的关键。笔者从事船舶安检工作多年,仅2010年至今,已进行船旗国检查和港口国检查120多艘次,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和管理相对人的接触了解,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船舶管理相对人对新的安检规则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存在认识误区。

由于新规则充分体现了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使部分船舶管理相对人误认为新的安检规则放松了对船舶管理的约束力,对船舶存在的缺陷或者已查出的缺陷,纠正不力,或未按安全检查报告书对具体缺陷的要求限期纠正。由于新规则相比97规则,部分条款有比较明显的改变,特别是关于安检缺陷的处理,新老规则要求差别较大(例如新规则对于船舶缺陷在开航前纠正的项目要求与97规则要求就不一致),对于船舶需开航前纠正的项目的约束力有所降低,使得船方主动申请安全复查的行为明显减少。以汕头海事局为例,如图所示:

由上可以看出新规则实施后安检复查次数明显下降。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仅凭船员的职业操守去纠正缺陷,难免造成船舶缺陷应纠正未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彻底,船舶带病航行,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2)海事管理机构对安检缺陷跟踪检查工作主动性不够,投入不足。

虽然新规则对安检复查这项工作做出改变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量,方便行政相对人,体现诚信管理的理念,着力提高船员管理船舶的能动性和自觉性,但由于各个地方、部门、人员对安检复查这项工作认识不一,相关条款对安检复查的规定比较暧昧(如新规则第十八条),也缺少安检复查方面的统一做法或者程序,造成安检复查主动介入不足,失察失管,监督不力。

(3)部分船公司安全管理不力,监督检查不够,对船舶出现的缺陷未按体系文件要求进行整改,造成安全隐患。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针对船舶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文件化、程序化的安全管理措施,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使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降到最低。现实是一些船公司管理人、经营人、船东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船方所提改正缺陷的诉求不够重视,抱着侥幸心理,听之任之,使得缺陷得不到改进。

(4)市场经济对船员履职的影响明显突出,部分船员素质下降,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缺陷呈上升趋势。

由于船员流动比较频繁,少数船员敬业精神不足,职业道德差强人意,个别船公司对船员交接班工作不够重视,由此所产生的遗留项目交接不清,责任不明,致使安检缺陷该纠未纠,增多安全隐患。

(5)新规则个别条款的约束力不够,具体操作细则亟需完善。

如船舶安检复查、船舶跟踪检查还缺少可参照的做法或者程序,造成实际工作随意性较大。

2 针对新的安检规则实施后船舶安检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对于上述存在问题,如果听之任之,将使船舶安检工作的监督职能大打折扣,因此需要我们决策部门高度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笔者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新规则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能被海事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所熟悉、掌握,特别是关于船舶安检复查方面的要求,要让船方真正意识到纠正缺陷对船舶安全的重要性,变成主动的整改行动,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主动申请复查或自我纠正后在航海日志中做好记录。

(2)海事执法机构在开展安全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检查规定,按照程序对已查出的缺陷采取特别的关注。特别是安全状况不良的船舶,要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采取跟踪检查、现场执法抽查等形式完成对船舶所存缺陷的监督检查,并适时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未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的船舶实施行政处罚,以加强法规的威慑力。

(3)加大对船舶管理公司的审核力度,特别是关注船舶发生的缺陷的报告纠正程序是否完善,船岸双方的信息交流是否通畅,管理公司是否定期到船实施安全督导和检查等。

(4)加强船上人员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船舶交接班方面出现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船员交接班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许多缺陷是特定的岗位造成的,具有反复性,而把各自职责范围的事情交代清楚,一方面是职责熟悉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需要,这件事情抓好了,就会少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