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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2 16:34:39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1)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050-03

异地就医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异地工作、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等原因在参保地之外的统筹地区就医的行为[1]。随着人口流动现象的加剧,以及统筹城乡发展的持续深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之间的矛盾也因碎片化的问题而日益尖锐。由各省、市(县)制定的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筹资标准、补偿水平、经办运营、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使得不同地区之间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变得异常困难,医保信息的统筹管理更是难以实现,导致审核与报销的周期延长,异地就医的患者仍面临较重的个人负担。

一、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管理现状

(一)城镇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管理现状

我国大多数地区对异地就医的办理方法是:全额垫付、回参保地报销。随着异地就医人员的增多,这种报销方式存在着诸多不便。如何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享受到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同时,又能确保提供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其就医行为得到有效监管,亦是异地就医管理的一种考验。目前,为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问题,各省(市)都在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下表列出了部分省(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实践。但各地也都面临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缓慢、受惠范围小等问题,急需进一步的发展。

(二)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管理现状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学生,从异地就医范围看,省内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省外异地就医主要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海南等优质医疗资源聚集的省市;从报销比例看,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在统筹区就医要降低5%~10%,这给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增加了个人负担,尤其对于异地转诊的疑难重症患者;从经办监管看,各地经办运营、管理监督及信息系统建设存在差异,尤其是信息系统的实现形式不统一,严重制约了异地就医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新农合异地就医管理现状

由于新农合实行的是县(市)级统筹,各地区在医保制度、缴费标准、报销比例、药品和诊疗目录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这就给异地报销带来了很大麻烦。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办能力的提高,各地积极尝试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来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题。

1.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情况。2013年全国已经有26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90%的统筹地区实现了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内异地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61%的统筹地区实现了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的“一卡通”,这极大地方便了农民在省内的异地就医,费用的即时报销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2.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情况。2013年,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已与9个(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省级平台和部分大型医疗机构互联互通,跨省医药费用的核查功能在部分地区初步实现。2014年,与部级平通的省份已增加到15个,探索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工作。

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模式

目前,异地就医主要采取的是垫付报销,异地就医患者往往为准备报销材料多次往返于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之间,这无形中增加了患者的间接疾病经济负担。有些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形成以下几种结算模式:

(一)海南模式

海南省已实现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居民医保则分为海口、三亚、其他市县3个统筹区。省内跨市县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借助“金保工程”正在逐步推进,目前省内20个市(区)县经办机构、51家医疗机构互签了经办及服务协议,建立起了互信互认的异地就医结算协作机制。为推动省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开展,目前已经与全国14个省份23个统筹地区签订了异地就医结算经办合作协议,结算采取三种模式[2]:(1)就医地结算模式:采用就医地“三项目录”,根据参保地医保的待遇标准,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2)参保地结算模式: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采用参保地经办机构的结算结果与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3)点对点结算模式: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签订定服务协议,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平台直接结算。

海南模式与传统的全额垫付、回参保地报销的异地就医结算模式相比,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就医经济负担,而且简化了报销程序,缩短了报销周期。海南省开发使用的技术平台,信息查询快捷可靠,能有效监督参保人异地就医行为,保障了基金的安全。

(二)长三角医疗保险合作模式

(1)联网实时结算模式。又称江苏模式,是在8个江苏省辖市(南京、扬州、苏州、镇江、泰州、无锡、南通、常州)之间率先开展的。(2)委托结算模式。异地医保部门通过委托代办的方式实现跨市以至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7个浙江省辖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台州、绍兴、舟山)之间以及上海与苏浙15个城市之间实行的是此种模式。近期,安徽马鞍山也与上海签订协议,建立了委托结算关系。此外,合肥、淮安、盐城,金华、衢州5个城市的医保机构也正在积极寻求通过委托的结算模式和上海实现医保互通。

(三)省级联网结算模式

(1)制定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基准政策,简化就医费用测算,河南省新农合信息平台就通过这一方式率先开通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直补”。(2)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医疗费用与报销政策的双向传输,仍以统筹地区内的医保政策为准,北京市利用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医院机构实现门诊和住院费用的实时结算;安徽省通过建立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了省市级医院出院参合患者医疗费用的网络即时结报。

三、当前制约异地就医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规定有差异,对接困难

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单元较多,不仅涉及报销目录、报销标准、报销比例、分段原则、起付线和封顶线的不同,同时还存在不同地区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存在差异的问题。这给医疗费用补偿测算和基金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进而影响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运行。

(二)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国卫生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软件系统来自不同公司,各个系统遵循的信息标准尤其是数据标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医保系统之间,以及医保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之间整合困难,难以实现参合人员的身份核实和医疗费用的在线审核结算,加大了异地就医的监管难度。

(三)经办机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滞后

由于医保经办机构对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缺乏监管手段,过度医疗、冒名顶替等道德风险行为成本降低,导致基金安全面临风险[3]。异常费用由异地就医病审核人员提出稽核申请后,稽核人员才对异常费用进行审核,事后监督造成稽核工作被动,且证据资料不易取证。

(四)医保基金超支风险大

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为参保人免去了垫付医药费用的负担,因此患者会更多地流向城市及大型医院,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超支风险,不利于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异地就医管理的建议

(一)加快提升统筹层次,促进医保制度整合

异地就医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由于统筹层次低,各地存在政策对接困境,因此需适度地提升统筹层次,减少各地政策差异产生,简化异地就医结算渠道。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提(下转73页)(上接51页)高居民就医的公平性。

(二)推进信息系统整合

异地就医管理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和帮助,医保部门可以参考商业保险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在数据层、功能层、业务层的互操作,推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异地就医费用预警机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异地就医总费用、检查费用、药品剂量设定为预警参数,一旦患者就医上传数据超过预警值,系统就会自动提示该患者费用出现异常,及时提醒医疗保险监管部门及时介入,采取措施实时监控。

(三)提升经办机构监管能力

目前尚没有国家层面的医疗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跨部门的异地就医管理框架和协调机制,只能靠部门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监督,建议构建全国性的异地就医协调机制,在中央一级政府设立专门的跨部委异地就医协调机构,各省在省级层面设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全国异地就医的基准政策,在各统筹区域之间实现异地就医报销的统一标准,利用互联网络的核查功能,确保异地就医人员提供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其就医行为得到有效监管。

(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目前,各地主要解决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管理,尚未与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参保人员仍需奔波于不同部门,不同统筹区完成报销工作。因此,需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报销。

参考文献: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现在已经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种模式及经费保障

我国现在已经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三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种形式由于保障程度不同,资金来源也不同,还处于初级阶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这种保险制度经费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这里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费用因纳入财政预算,一般不存在问题,主要是企业单位可能存在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这部分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没有法定标准,政府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每年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三)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总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有简称为“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这种医疗保险经费政府部分还是一种补质,也要看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所以没有固定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我国目前公益性质的医疗保险有三种形式,而除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府承担了大部责任外,其它两种形式政府只是补质,报销比例有一定的差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对每个人的保险都是一样的,这才叫基本医疗保险。

经费筹集没有法律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支出、企业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城镇职工缴纳、农村集体筹集和农民个人缴纳。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府承担的部分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府筹集的部分没有法律保障,要靠政府财政收入情况决定。企业缴纳的部分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负责人对职工的态度。企业经营不好,可能不能按时给职工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根本不愿意给职工上缴医疗保险。所以,将来可能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的短缺。

管理人与使用人严重分离。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人政府部门对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不到位,并且按目前的模式也不好管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往往全面检查、开大处方、虚开药物等现象,小病大治,无病也收院治疗,大大增加了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

三、基本医疗费用法制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作为管理,一般是采用法律的、政策的、制度的等管理方式。几种管理方式中,只有法律方式具有强制性,并且没有变通性。所以,只要条件成熟,就应该采用法律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事务。经过多年的试行后,现在通过立法来管理基本医疗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基本医疗的法律体系,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基本医疗费用的筹集、使用、报销程序。通过法律来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的问题,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基本医疗费用筹集可靠,使用得当。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将企业应该缴纳的部分纳入税收,增设医疗保险税目,按照企业的增值部分上缴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税,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居民、新农合方面,法律应该规定政府从上年税收中提取多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使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固定化。

(二)依法建立基本医疗管理体系。作为管理,首先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管理体系,要责任、权利明细,管得住、放得开。而我国现得的管理制度是分离的,政府无法对使用费用的医院具体管理,因些造成医疗费用的滥用。要管理好基本医疗费用的筹集、使用,可以建立以政府为主,药品生产厂家、医院的股份制集团公司,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通过企业集团化管理,可以合理配置资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才能使各方利益得利平衡。

(三)依法建立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单位。药品生产厂属于企业性质,现在的医院通过改制后基本属于经济实体,那么它的经营理念就是利益最大化。而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是服务性质的,不是追求利润的,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建立适应基本医疗保险性质的社会公益的药品生产厂和医院。现在药品的利润太高,有的销价是成本的几十倍、上百倍,大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就这样流入利益集团手里。国家应该考虑建立国有的基本药物生产厂家,限定利润空间,向公益医院提供药品。建立公益性质的医院,首先从社区入手,建立国有性质的服务于基本医疗的医疗单位。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医生,可以纳入公务员的管理范畴,属于服务性质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建立社会服务的公务机构,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以药养医。

(四)改革现在的报销制度,实行基本包干的法定制度。现在的报销制度是住院报销制,没有住院的不能报销,这种方法存在严重的问题。一个小病,为了报销,也得去住院,而一住院往往上全部检查,检查费用高达上千元到数千元,加上床位费等,无形中扩大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幅度。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可以实行一个幅度,一年之类,在一定幅度内报销。这些不但能减少住院所产生的增加费用,还能使受保人自觉节约,监督医院用药。如果实行现在的报销制度,那么,受保险人就不管用了多少钱,往往叫医生开好药,开新药。对于特殊情况,有的长期生病的和重大疾病的,可以另行参加其它医疗保险,这部分保险,采取本人、国家、社会等共同筹集,以解决特殊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医疗制度改革是世界难题,但我们只要不照搬外国的,按照中国国情,走自己的路,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全民平等共享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就能够找到解决这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加上法律的管理,我国的基本医疗制度必将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S].

[2]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S].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3)

一、分化到整合:城乡基本医保政策的变迁及并轨进程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较为曲折的过程,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分期分批逐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险体系,随着三项保险建立而分别形成的管理体制也呈现出二元化与碎片化的特点,并因此饱受学者诟病,理顺其管理体制成为推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整合的当务之急。1.两项保险制度“碎片化运行”对比。受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了对应各自政策群体的不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两者既有共性又存在不同。首先,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机制上虽然都是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但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中,依据不同群体有不同的补助标准,而新农合的政府补贴则对同一区域内群众一视同仁,不同区域间标准不一。其次,对于管理体制而言,两项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机构、统筹层次均不相同。城居保实行地市级统筹,而新农合一般实行县(县级市)统筹。在具体管理部门上也存在不同,劳动与社会保险局下设的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营,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管理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隶属不同的管理部门让两项制度在整合与统一中存在一定的制度困境。2.两项保险制度“碎片化运行”困境。两项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政策初衷都是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提供制度保险安排,但是因其分割构建、碎片运行的特征,导致政策运行背离政策初衷。从微观的角度看,虽然其在所辖范围内为各自群体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是宏观的角度看,两项政策在法理层面、管理效率等方面仍饱受各方诟病。3.两项保险制度“一体化并轨”进程。任何一项社会政策的从政策动议到政策出台直至最终政策施行都需要一个政策周期和适应过程,这就为我们研究该政策过程以及评估提供了窗口期,国务院三号文件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各地紧密结合实情制定市级统筹条件下的城乡基本医保整合方案。2017年实质成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接过渡之年,2018年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元年。

二、分化到整合:城乡基本医保政策变迁的制度性难题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4)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1

[中图分类号]F842.684;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在突飞猛进,人们的个人修养和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关注健康,减少疾病也成为了人们经常关注的话题,而医保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更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是医保顺利实施的基础,所以,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医保管理中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医保管理措施。

1 异地就医

1.1 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

异地就医结算困难,就诊困难。异地就医一般都是患者先自己现金垫付,再回到当地结算。而结算要经过医院、医保部门、职工单位等部门,流程繁琐,且整个过程时间也很漫长,有些地区最少要几个月甚至更长。个别地区职工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相关的待遇并不是可以在不同的地区都可以使用,除了定点医院,其他医院都是全费医疗。

1.2 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省内异地就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平台,根据省内异地就医人员的个人信息、病例内容和费用结算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药品、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要有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完善异地就医相关的结算办法,简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从而实现省内医保的就地结算,设立异地就医办理机构,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的经办和监管工作。

1.3 加强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服务

加强对异地就诊人员的管理,把患者根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实行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服务。特别是对于退休人员,其在异地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享有和当地参加医保人员同样的医疗服务和管理,跨省的异地就医退休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应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跨省直接结算。

1.4 提高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水平

不断提升异地就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医保信息系统的省级集中,统一规范信息系统的接口、操作程序、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传输的有关规则等,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完善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异地就医结算的数据传输和问题协调,逐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数据交换等功能。

1.5 进一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的政策

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财政部门要结合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不断完善有关的会计核算办法,根据经办机构的具体用款计划,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全额划拨异地就医的结算费用。加大医疗保险费用的资金投入,提高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确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费的有效落实。

2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2.1 存在的问题

2.1.1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够完善

一些门诊的慢性病网络信息系统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管理技术水平落后,甚至有些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根本没有计算机,药品的进出库账目完全依靠手工操作,门诊发票的打印都是脱机进行,有些数据甚至可以通过后台进行人为更改。计算机的发票打印系统经常与购药系统脱离,发票所记录的内容和实际购药的情况根本不符。定点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进行网络连接,缺乏系统的管理,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

2.1.2 门诊慢性病支付方式存在弊端

门诊慢性病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是先自己付费,结算后再报销医保部分,这种情况下,医疗所用的费用越高,按相应的比例报销回来的金额就会越多。这种支付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医院为患者提供更高价的服务,还有一些人为了牟取私利,甚至会出现医患双方联手合谋套取医保费用的违规行为。

2.1.3 定点单位的违规行为

在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的发票打印系统和药品进、销、存系统根本没有连接,发票上的金额、收款的药物名称、收费的日期可随意进行更改。通过提供虚假发票,诱导门诊慢性患者购买其销售的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甚至虚开发票、倒卖药品,骗取医保费用。还有些医疗机构为了营业额等私利,擅自使用门诊慢性病的定点资质。

2.2 提升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2.2.1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监管机构

建立健全独立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营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核查的专业性和自主性,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比较客观的处理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政策缺陷,随时发现监管漏洞,督促定点医疗单位或经办机构及时进行修正,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

2.2.2 完善支付方式

规定门诊慢性病不同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做到用药合理,有效控制门诊慢性病患者存在的有病乱投医,乱用药现象,为医保费用审核提供费用支付的可靠依据。门诊慢性病付费的结算方式可采取按病种付费,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测算,确定门诊慢性病不同种类疾病患者的医保统筹基金全年应付费用的支付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可以通过参保患者的情况说明和专家会诊结果,确定是否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具体的补助标准。

2.2.3 加监管力度

完善慢性病医保管理体制,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使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的使用,对于各种违规行为要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从而充分发挥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3 三甲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3.1 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个别患者为了套取医保资金,通过关系住进医院,占着床位,不顾及真正需要住院的患者需求,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且无形中增加了三甲医院患者的数量,同时,由于三甲医院是地方最先进的医院,信誉和知名度也导致前来看病的患者增多,而医保管理部门拨付给医院的经费达不到患者需求增加的水平,且由于医保费用的控制比较严格,致使三甲级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既要面对参保患者健康需求的高要求,又要考虑到本单位医保费的具体支付能力,同时还要顾及医院的增收问题,因此,经济压力大,管理困难重重。

3.2 提升三甲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与完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做好相关病例的审核工作,不定期对自付比例和次均费用增长较快的科室进行抽查,抽查病例为当月出院的市医保和新农合患者。随时监督过度使用抗菌素药物、辅助药物、中药注射剂等不合理用药行为、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或滥检查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按规定做必要的处分和惩罚。严格执行自费药品患者家属签字制度,降低个人自付比和次均住院费用。严格掌握自费药品和自付比例较高药品的使用指征,当病情确实需要使用时,必须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在诊疗和服务过程中,大力加强和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现象,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不得私自巧设项目擅自收费,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对各种违章行为严惩不贷。

4 结 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基本医疗保险是健康的前提保障和有力后盾,因此,加强和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在新医改背景下,只有紧跟时展的步伐,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为患者解决后顾之忧,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程.统筹城乡视阈下重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重庆:重庆工商大学,2016.

[2]仇雨临,吴伟.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发展:现状、问题与展望[J].东岳论丛,2016(10).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5)

扩面工作进展较快,参保人数由2007年的15890人增加到2008年的16225人(其中农民工380人、灵活就业人员194人),净增了1065人,增长10.7%。主要原因有:

(一)医疗保险被纳入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参保问题的重视;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意识增强;

(四)加大了扩面宣传力度;

(五)劳动监察执法劳动力度的加大;

(六)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参保结构分析

2008年实际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为12787人,退休人数为3438人,分别占参保总人数的78.8%和21.2%,在职、退休之比为3.7:1。与2007年同期相比参保人数增加1065人,其中在职职工增加了1046人、退休人员增加19人。

从中看出:参保人员比去年递增快,对基金抗风险能力增强的同时,给管理工作也大大增加工作量和难度;退休人员的增加对基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三、参保统筹单位性质分析

2008年全县参保人数为16225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0420人、企业5370人、其他灵活就业人员435人,比2007年参保总人数14591人新增1274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新增471、588、215人,分别占参保人数的64%、33%、3%。

从中看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参保主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空间仍然很大。

四、年龄结构分析

全县共有参保人数16225人,其中60岁以上的3428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558人、企业1870人)、45岁至60岁1200人、45岁以下11955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9%、7%、74%。

从中看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财政不缴费,但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平均都在1250元以上、达200万元。企业退休人员虽然有1101人作了一次性清算,但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平均都在650元、达80万元,其一次性清算的医保费最多够划7年。并且随着退休待遇和医疗需求逐年递增,而加大了基金的风险承受力。

五、基金收支情况分析

(一)基金收入

2008年基金收入方面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2871.6万元、实收3107万元(其中当年收入2871.6万元、利息收入91万元、上级补助39.67万元收回欠费104.73万元)。总收入比2007年的2805万元增了302万元。其主要原因有:

1、加大了清欠力度;

2、扩面取得成效;

3、上级对破产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

4、基金存款实现了保值增值;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明显增多。

(二)支出方面

基金支出压力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大增加,2008年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671.4万元,比2007年的1818万元,增加了853.4万元。其主要原因:

1、重病、癌症患者明显增加,其中住院费超过43700元的患者就有45人,比2007年增加了12人;

2、医疗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定点医院药价居高不下,以药养医现象仍很严重,次均住院费4850元,比上年明显增长;

3、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患者比上年增加了92人,统筹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费比上年增加了20万元。

(三)基金收支积累方面

2008年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107万元,比上年收入2805万元增收了302万元,增长10.7%,划入统筹基金的收入为53%比上年减少1%,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7%、比上年增加1%。2008年基金总支出2671.4万元、其中统筹金支出1286万元,比上年的974.5万元增了32%,个人帐户支出1385.4万元、比上年的843.5万元增了64%。2008年收支相抵,当期共结余436万元,其中统筹金收入1659万元、支出1286万元、结余373万元;个人账户收入1448万元、支出1385.4万元、结余63万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资产滚存结余3478万元,其中统筹金结余1786万元、个人账户基金1692万元。从中看出:

1、收入增幅不大,并且增收部分主要是利息收入91万元、上级补助39.67万元、回收欠费104.7万元;缴费收入66.63万元,只增了0.02%,基本为零。

2、支出增幅较大,个人账户增幅正好是统筹金增幅的2倍,主要原因:一是对“两定”机构的稽核力度不够;二是参保人的医疗保健意识及消费水平显著提高;三是“两定”机构,特别是零售药店会以促销手段刺激个人账户消费。

六、特殊慢性病管理情况分析

特殊慢性病患者人数迅猛增加,2008年共有387人享受特殊慢性待遇,比2007年284增加103人,统筹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费74.72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0万元。特殊病以癌症(80人)为主,慢性病患者以糖尿病为主(205人)、其次是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63人)、其它39人,。从中看出:

1、特殊慢性病患者人数逐年迅猛增加;

2、糖尿病和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患者呈年轻化和广泛性方向发展;

3、自然减少的特慢人员,除了年均5人左右死亡和肺结核患者治愈外,其他都要享受长达10年、20年、30年以上特慢待遇;

七、医疗服务设施利用及费用情况分析

全县共有“两定”机构34家,其中定点零售药店10个、定点医疗机构24个(10个门诊),平均每个定点药店承担1622.5人参保人员的药品供应、每个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76人的住院医疗服务。从中看出:

1、“两定”机构数量明显饱和,超过了曲劳社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药店与参保人的布局比例1:2000和医院与参保人的比例1:1000要求。

2、“两定”机构数量多,固然给参保人带来就医方便,但给医保管理和防范基金风险增加了很大难度。

八、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收支情况

今年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122人,其中县级财政供养102人、驻县单位20人,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67.8万元,其中县财政拨付130.8万元,企业缴纳37万元,利息收入0.2万元,支付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186.3万元,其中医疗费用支出157.3万元,健康奖为29万元(上年),收支结余-18.3万元,加上上年结余基金73.6万元,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结余55.3万元。但是,本年还欠县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近百万元。

欠费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离休人员年纪的逐年增大与医疗费用支出成正比;二是县级财政困难,未按人均2万元规定预算划拨;三是人均2万元的统筹费本来就难以保证122人的正常需求,加上未足额预算划拨,更是造成前非得必然

九、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收支情况

今年伤残军人26人,由民政移交到医保中心,收入22万元,其中财政拨入20万元,企业缴纳2万元,支出20.3万元,基金结余1.6万元。但是还有10万元左右要转2009年财政预算才能支付。

十、附加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收支情况

今年大病保险收入6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0.4万元),支付保险公司88.9万元,上年结余30.8万元,今年累计结余7万元。从中看出:

1、参保单位本年欠费23.9万元,将在2009年度中缴清;

2、本年保险公司将赔回医疗费92万元,赔付比例103%,均超过往年。主要原因是重特病比去年增加了12人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今年工伤保险财政拨付6万元,经与财政协商将工伤保险费调10万元到生育保险费,支出7.3万元,上年基金结余22.6万元,减去调出的10万元,基金结余11.3万元。

十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今年生育保险基金财政拨付3.9万元,利息收入0.1万元,支付生育保险基金19.4万元。上年结余基金5.4万元,加上调进的10万元,基金结余0.1万元。

十三、城镇居民医保保险收支情况

今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29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2.8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6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06万元,市级财政补助12.1万元,县财政补助40.2万元,基金支出41.1万元,基金结余188.3万元。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缴费及支出分析

(一)收入分析

在2008年的3002万元当期收入中,行政事业单位参保人10420人(其中在职8970人,退休1450人),占总参保人的64%,完成缴费1591万元(财政缴了1297万、个人缴了294万),占总收入的53%、人均缴费1526元;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5805人,占总参保人的36%,完成缴费1320万元,占总收入的47%、人均缴费2274元。从人均缴费上看,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均缴费只有企业和灵活就有人员人均缴费的67%,还不及全县人均缴费1794元,其主要因素有:

1、财政未将退休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2、财政在计提缴费基数确定中只按工资内容的前8项总和为基数计提;

3、企业单位全部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计缴或一次性清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缴费及个人帐户分析

1、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6%计入:

年总额(229万元×12月)×6%﹦165万元

2、在职人员个人帐户计入:

年总额(1360万元×12月)×2.2%(平均计入比率)=359万元

3、在行政事业单位所缴的1591万元中,除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2%外,财政实际只缴纳了1297万元,其中划入个人帐户524万元,实际可用于住院报销和特慢待遇的统筹金就只剩下774万元

(三)统筹基金支出分析

本年住院总人次4950人,比2007年的4400人增了550人。全年统筹基金总收入1659万元(企业885万元、行政事业单位774万元),支出1286万元,其中企业参保人住院支出570.3万元、行政事业参保人住院支出715.7万元。从统筹金收支分析中可以看出:全年的统筹金支出1286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支出715.7万元、企业支出570.3万元。可见,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基本以满足实际支出,只结余58.7万元,而企业却结余314.7万元。

十五、经验及对策

(一)医保中心在业务运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二)专人专车加大对定点医院医保业务的监管力度,是有效减少和杜绝了假住院、虚开发票、虚做明细清单、小病大医等违规行为的必须手段;专项经费养“线人”和聘用编外监管人员是加强“两定”管理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特殊慢性病待遇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有了特殊慢性病待遇后就以慢性病门诊为主,客观上减少了住院统筹金支出;

(四)积极宣传和引导参保人“小病进药店,大病再住院”、科学使用个人账户基金,对缓解统筹金压力大有好处;

(五)企业单位能按时足额缴费,并且所有企业全部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缴纳了退休人员医保费,其中2002年以来的企业改制和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中,一次性缴纳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511万元,而财政预算缴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预算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六)如果把企业和财政供养的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分开运行,财政供养的县乡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早就无法运行了,只能靠占用企业缴费的调节,才能保证正常运行,如果政府财政再不按规定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支出预算,两年内,所积累的老本必然用尽,整个医疗保险基金将无法运行;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6)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7)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库。

第五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应持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三)《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部署。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聘(用)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或失业后重新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入人员,应及时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自每年4月份起,用人单位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补办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手续后,从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1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月职工信息库的时点信息,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有补缴或退费的,其应补缴或退费的数额与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补扣计算后,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数额。

第九条 自每月2日起,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或现金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

(一)按有关规定招聘(用)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或失业后重新就业人员的;

(二)接收本区(县)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入人员的;

(三)接收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人员的;

(四)其他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四)军队后勤财务部门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五)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一)职工参军(含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入伍及考入军队院校)的;

(二)职工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

(三)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内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出的;

(四)参保人员失业、被判刑、劳动教养、死亡、下落不明、出国定居、加入外国籍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二)《基本医疗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二)《退休人员审批表》;

(三)《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补缴: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应参加之月起补缴。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其后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 基数高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补缴。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少缴、漏缴的,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补缴。

(四)用人单位招聘(用)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或职工在本区(县)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出调入,因办理相关手续延误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支付工资之月起算一次性补缴。

(五)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按其停止缴费前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一次性补缴。

(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补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退费: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出、加入外国籍的,其停止缴费前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将欠费期间本人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划入其个人账户部分退还给本人。退费的具体数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并从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中扣除。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其后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退还。职工个人缴费中多缴纳的部分和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予退还。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退费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所或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在迁址前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持迁出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和恢复缴费手续。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迁址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由迁入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继续征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分立的,应自决定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关于分立的批件或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四)分立双方的补缴协议(原件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分立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分立的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继续征缴。

因分立而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自决定被合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和停止缴费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被合并的批件或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从被合并之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被合并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由合并的用人单位补缴。

第二十一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应自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和停止缴费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有关上级部门的批件(原件与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从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之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照本办法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按月申报缴纳。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应先补缴欠费。待补足后,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8)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库。

    第五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应持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三)《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部署。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聘(用)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或失业后重新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入人员,应及时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自每年4月份起,用人单位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补办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手续后,从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1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月职工信息库的时点信息,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有补缴或退费的,其应补缴或退费的数额与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补扣计算后,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数额。

    第九条  自每月2日起,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或现金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

    (一)按有关规定招聘(用)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或失业后重新就业人员的;

    (二)接收本区(县)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入人员的;

    (三)接收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人员的;

    (四)其他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四)军队后勤财务部门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五)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一)职工参军(含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入伍及考入军队院校)的;

    (二)职工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

    (三)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内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出的;

    (四)参保人员失业、被判刑、劳动教养、死亡、下落不明、出国定居、加入外国籍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二)《基本医疗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二)《退休人员审批表》;

    (三)《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补缴: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应参加之月起补缴。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其后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补缴。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少缴、漏缴的,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补缴。

    (四)用人单位招聘(用)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或职工在本区(县)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出调入,因办理相关手续延误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支付工资之月起算一次性补缴。

    (五)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按其停止缴费前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一次性补缴。

    (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补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退费: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出、加入外国籍的,其停止缴费前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将欠费期间本人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划入其个人账户部分退还给本人。退费的具体数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并从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中扣除。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其后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退还。职工个人缴费中多缴纳的部分和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予退还。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退费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所或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在迁址前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持迁出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和恢复缴费手续。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迁址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由迁入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继续征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分立的,应自决定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关于分立的批件或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四)分立双方的补缴协议(原件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分立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分立的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继续征缴。

    因分立而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自决定被合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和停止缴费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被合并的批件或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从被合并之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被合并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由合并的用人单位补缴。

    第二十一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应自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和停止缴费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有关上级部门的批件(原件与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从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之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照本办法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按月申报缴纳。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应先补缴欠费。待补足后,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9)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809-0057-03

铁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展以来,历经5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无论是从完善法规政策、创新管理制度上,还是从扩大覆盖范围、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都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铁路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铁路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在管理上呈现出更多这样那样的新问题,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职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笔者针对成都铁路局在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金额、消费明细、余额查询不方便,职工心中无数,不踏实

成都铁路局在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是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按照参保人员的工作状态、年龄特征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划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划入部分标准为:职工: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35~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路局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应缴医疗保险费划入指定账户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注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是解决参保人员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实现个人的自我保障。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对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医保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医保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参保职工询问个人医疗账户有多少钱,每月什么时侯划钱,划多少钱,是否按时、准确划入应划款项,甚至怀疑个人账户余额出错等等。目前,铁路在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开通了电话查询余额业务,明细无法查询,因此,铁路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职工明白这些医疗保险常识,同时提高相应的配套便民服务。例如: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设置电子触摸屏或账户查询机,方便参保职工查询个人医疗账户,对当月发生过医疗消费的参保职工发放对账单,缴费基数变动后,必须通知参保职工,内容包括缴费基数、工资代扣金额、每月应划入金额等,让职工随时掌握自己账户的信息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覆盖范围窄,不适应铁路职工点多线长,分布广、散的局面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医院是指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书,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和医院。在定点医院住院可以报销,在定点药店买药可以凭医疗卡冲销卡中的个人账户,无需现金支付,医疗卡不能提取现金。目前,地方其他企业医保卡可以在任何药店刷卡购药,定点医院也比比皆是,他们对药店和医院的选择范围很大。相比之下,铁路定点医院和药店不但很少而且大都分布在大、中型城市,离职工工作地点很远,定点药店规模小,药品品种少,经常是消费者想去买自己熟知的药,而药店却给推荐不知名的新药,价格无法比较而且总感觉偏贵,服务质量较差。铁路行业管辖里程长,跨越省份较多,仅成都铁路局就跨越渝、贵、黔、云三省一市,管辖几十个站段单位,站段职工大都工作在环境、生活条件差的偏远小站上,小站周围连卫生所都没有,更谈不上什么定点医院,医疗卡在那里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只能装在包里当摆设,职工抱怨情绪很大,思想不稳定,影响铁路的运输生产与和谐稳定。建议铁路企业的定点药店适当多考虑“桐君阁”、“和平”、“万和”等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药店,定点医院尽量延伸进偏远的小站周边,将医疗机构、药店的布局尽量合理化,以适应铁路生产力结构布局的实际特点。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的管理,对定点药店的场地配置、经营范围作明确规定,加强定点医院、药店的检查,严格考核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药品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等,确保其为职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零售药品和医疗服务,切实保障职工看病就医,让职工切切实实感到医疗保险就在身边,企业的关怀就在身边,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三、定点医院联网率低,联网医院级别低,不能满足铁路职工看病的需要

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可直接通过网络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院与个人结清。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将有关资料交单位,由单位汇总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汇单位再转本人。因联网医院出院时资金即时结账,出院时自付现金较少,程序简化,受到广大职工的青睐。但是,目前铁路上联网的定点医院不仅级别低,基本上都是二级医院(原铁路医院),这些医院的设备多数较落后,而且联网的定点医院数量屈指可数,职工如果病情严重,就必须到级别高的大医院治疗,就必须先垫付大额现金。铁路职工的收入普遍不高,太高的现金垫付,给职工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铁路相关部门应积极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开发新的网络连接形式,积极与医院协商,争取开放更多更好的级别较高的联网定点医院满足职工的需要。

四、异地就医限制过死,住院费用报销冗长烦锁

铁路职工在国内出差、出乘、进修、学习、考察、国家规定的休假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就医时;异地安置、异地居住以及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就医时,就产生了异地就医问题。成都铁路局在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异地就医只能选择异地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仅限1家,这对异地参保人员生病就医限制太死,使他们失去了选择更多更好医院的权利。另外,异地住院看病时,全部医疗费用要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回参保地报销,很不方便。如一位重庆参保职工到珠海出差,一旦生病,他就需要把医疗费全部带齐,如果医疗费是5万元,那么他就要带5万元,出院后,要拿着5万元的医疗费发票回到重庆参保地报销,如果能够报销4万元钱,那么他要等到重庆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下来,钱汇到他的单位,然后由原单位把钱再汇到他本人账上,他才能拿到这4万元的报销费,常常要经历一二个月的时间,这期间病人因未拿到报销款心里不踏实,同时要承担在异地住院备付大额现金的压力。如果实现异地就医结算后,这位参保职工只需要带1万元钱在身上就足够了,该医保基金支付的那4万元直接由医院和医保中心进行结算,节省了参保职工的时间和精力,参保职工看病就医也就更加方便。随着社会的发展,异地就业、异地居住等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离退休人员要在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也会日益增多,因他们年龄通常偏大,一旦生病,病情严重,应尽快启动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办法,放开对异地医院等级的过死限制,保证异地人员就医的方便。

五、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数据信息库分离,维护和查询费时费力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是医疗保险政策的体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医保业务需求的不断变化,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也需要不断地得到完善,成都铁路局这几年在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系统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将以前单机版的医疗保险程序网络化了,可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数据仍各自运行不同的程序模块,使用不同的数据库,站段保险经办人员经常在查询、维护职工保险数据信息时,频繁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个模块程序之间来回切换,费时费力,很不方便,还极易出错。每年年初站段保险经办人员要花大量时间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按职工上年人均收入进行一次调整,到了年中,又要花大量时间对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再进行一次调整,其实这两个基数是使用同一个基数,就因数据库未共用,使经办人员徒增了很多工作量。建议应尽快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几项保险数据整合成同一个数据库,实现各项保险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信息化保险管理系统,基层站段保险经办人员在调整养老保险基数时,就可以同时把其它保险基数一次性调整到位,维护查询职工保险信息时就可以一次查询和维护到职工的各项保险数据,轻松便捷,一目了然,能大大提高基层站段保险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更好、更快、更优质地为奋斗在铁路沿线的广大基层职工服好务。

总之,铁路企业医疗保险管理的不断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它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不浪费医保基金,才能真正为参保职工就医提供经济支持,才能取得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10)

面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医疗市场的复杂多变,医疗保险管理者必须紧跟新医改形式的发展,及时调整管理思路,才能确保医院医保工作的开展顺利进行。在此背景下,医院应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对新政策的研究,促使医保管理更上台阶:一是医生逐步增强医保政策的了解、贯彻;二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医保制度逐步统一融合;三是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成形,框架确立,体制理顺,流程简化;四是构建“以病人为本”的医疗服务理念,促进医、保、患三方关系和谐。

一、新医改背景下医院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医保报销政策倾斜导致大量患者流向基层。由于国家不断对基层医疗机构加大投入,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医疗水平提高,同时新农合和医保报销政策为分流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小病进社区”,按照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低、自负比例高的原则,进行医保政策的制定,最终导致大量患者流向基层。[1]实施分级诊疗后,新农合患者需先经过基层医疗机构确认是否需要转至上级医院进行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农合基金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支付。

2.竞争主体的多元化促使医疗竞争更加激烈。新医改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要求:“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医疗保险将符合条件的医院均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自主选择方便、服务优质、报销比例高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受竞争主体多元化及病人分流影响,三级医院围绕医疗服务、医疗质量、收费、技术水平、社会声誉等多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以保证病人数量的稳步增加,得到更高的市场份额。[2]

3.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分散,政策缺乏整体性及统一性。由于我国各地收入水平、政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大多还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层次,各地区医疗保险的管理比较分散,缺乏统一性,这使得不同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看病、报销时出现各种困难和利益的损失或不公平,使医院医疗保险的管理陷入瓶颈。[3]新农合和居民、职工报销分属卫生厅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不利于城乡人口流动,阻碍人才和劳动力无障碍流入,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已在就业单位购买了职工保险,而因农业户籍身份,需同时在户口所在地购买新农合,易出现重复参保或者漏参保情况。

4.医保、新农合基金拨付不足导致医院管理难度增大。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健康需求水平也不断增加,而医保管理部门拨付给医院的经费往往赶不上需求增加水平,严格的医保费用控制指标使得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既要面对参保患者的高需求,又要考虑医保费用有限的支付能力,同时还要保证医院收入增加,其经营管理难度加大。[4]

5.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制度失灵。医疗改革推行多年,而公立医院的逐利行为并没有随着财政补助的增加而改变。财政补助在维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公立医院公益性持续淡化。财政补助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使得公立医院运行主要依赖向患者收费,机制上出现了市场化导向,进而造成医疗资源严重浪费,加重患者负担。药品零加成政策的推行后,医院目前赖以弥补亏损的药品加成日益压缩,同时某些营利性较好的项目价格可能逐渐调低,导致医院的运营压力越来越大,医院将会加剧与管理部门的博弈,寻找新的途径增加收入、弥补亏损。药品差价带来的盈余已经不足以弥补医疗业务导致的亏损。[5]

二、医院适应医疗保险改革,逐步深化措施与成效

1.成立监督管理专业委员会。为提高新农合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建立与完善新农合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做好相关病历的审核工作,成立医院监督管理专业委员会。由医务部和医保办组织院内专家不定期对自付比例和次均费用增长较快的科室进行抽查,抽查病历为当月出院的市医保和新农合患者。对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抗菌素药物、辅助药物、中药注射剂等不合理用药行为;是否存在不合理或过度使用医用技术/材料行为;是否存在过度检查或滥检查(以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为基本判定标准)等不合理行为进行检查。

2.建立科室联系人制度,负责新农合和医保相关事宜。为保障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以及医保总额预算等事宜的顺利进行,医保办与各科室建立联系人制度,科室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指定科室联系人具体负责医保和新农合文件、通知、指标数据的传达,核减项目的反馈,按病种付费的结算以及配合科室主任在科室例会或大交班通报医保、新农合数据等事宜。并定期召开联系人沟通会,通报有关督查信息,就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等。

3.成立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家组。一是实行临床科室医保和新农合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医保和新农合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严格控制各科室医保和新农合相关指标上限,研究讨论各科室医保和新农合总额预算的分配,考核指标的制定。二是根据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研究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三是定期组织考核各科室医保和新农合指标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评价改进效果。四是根据各临床科室上年度收治医保和新农合患者比例、次均住院费用和自付比例情况,将医院当年总量预算按比例分解到各临床科室(院内转科患者的费用分别按照临床治疗科室实际发生费用计入科室预算),年度总量预算由医院统筹调剂。五是将当年医保和新农合主管部门对医院的考核指标,分解到各临床科室,规定各科室每月指标上限,并纳入医保年度考核管理(各医保种类分开执行)。六是为加强对医技科室的管理,规定各医技科室年度费用比例上限(费用比例=医技科室总费用/患者出院费用总额)。七是医保办定期将各科室基金使用情况和指标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各科室主任及联系人。科室因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规模扩大以及特殊情况造成统筹超支和相关指标超过规定比例的,书面材料报医保办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从调剂基金中补差,特殊病例将不纳入统计范围。八是定期进行一次医保和新农合项目决算,项目包含各科室医保、新农合统筹支出总额和相关指标执行情况等。统筹超支无合理原因的,超支部分按比例从科室奖金中扣除;相关指标无合理原因超过上限的,按比例从奖金中扣除。

4.加强新农合重大疾病和新农合常见病按病种付费的管理。相关诊治科室应合理收治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患者,努力控制新农合重大疾病和新农合常见病按病种付费患者医疗费用,降低新农合基金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与用药,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首选价格相对较低的国产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诊治与结算等工作。每季度依结算日期,将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结余金额与科室奖金挂钩,结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由科室支配(院内转科患者的费用分别按照临床治疗科室实际发生费用统计)。对于新农合重大疾病和常见病超支的病例,由医保办定期组织临床专家进行核查,对于产生的不合理费用,由责任医师、治疗组长、科室主任按比例共同承担,属于医技科室或护理单元的不合理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比例;合理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

5.严格执行自费药品签字制度,降低个人自付比和次均住院费用。一是各科室应本着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收治医保和新农合患者,严格执行医保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及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减少辅药品的使用,有针对性的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掌握自费药品和自付比例较高药品的使用指征,因病情确需使用时,须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因未履行签字手续,患者拒绝支付的,由处方医师、治疗组长、科室主任共同承担药品金额。二是各科室在诊疗和服务过程中,须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乱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因不合理收费而被医保中心或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减的,由扣费责任人、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共同承担核减金额。三是各科室因诊疗需要必须使用医用材料时,应首选国产材料,如需使用进口耗材的,应选用价格相对较低的进口材料。因不合理使用医用耗材而被医保中心或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减的,由管床医师、治疗组长、科室主任共同承担核减金额。四是根据相关政策及要求,由医保管理委员会组织院内专家对出院的医保和新农合患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相应控制,具体如下:(1)若科室对某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不规范,合格率低于70%,将暂停或限制该科室对此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1个月;合格率低于60%的,暂停或限制该科室对此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3个月;合格率低于50%的,暂停或限制该科室对此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6个月。(2)若全院对某药品或医用材料使用不规范,合格率低于70%,将全院范围暂停或限制使用此药品或医用材料1个月;合格率低于60%的,全院范围暂停或限制使用此药品或医用材料3个月;合格率低于50%的,全院范围暂停或限制使用此药品或医用材料6个月。(3)若全院对某药品或医用材料的使用年度3次合格率低于50%的,将报请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停购或限购该药品或医用材料。

6.严格医保限制性药品的审批。对于有明确适用范围的医保药品,在医院管理系统中对适用范围进行提示,医生录入时弹出对话框,如患者的实际情况在该药品适用范围之外的,须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后按自费药品使用。医院经过不断的制度建设,从医疗服务流程上、服务环节上精细化设置、规范管理,医院综合管理得到不断提升。医院规范管理才能实现稳健发展,而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带动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医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减少诱导需求的发生、用较低廉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不断寻找医院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医院未来的整体管理中一定会收到显著成效,从而真正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作者:吴雪枫 周典 单位:安徽医科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承志.新医改对改善当前医患关系有哪些积极影响[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6):56-57.

[2]程伟,刘雅芳,田旭升.医疗改革:效率与公平能否对等[J].医学与哲学,2006,27(300):28-30.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篇(11)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逐步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就医人员的证卡;要审核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认可并符合医疗文书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的帐表卡册,同时使用统一制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方法,按月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的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