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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1 17:12:54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

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国家审核认证的,在我国境内持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高新科技发展研究一年以上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以这些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为生产依据进行长期经营的经济实体。

2.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主要因素

(1)科研人员在企业的比例问题

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政策中,包括科研人员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这一项,也就是说,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取决于科研人员在全体员工中所占的比例,企业财务对科研人员所占比例的不正确评估,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出现问题。如果税务人员对企业科研人员比例核定有所出入,则会导致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影响,进而影响其税务的处理。

(2)研发经费归属问题

企业会计人员有时会将研发经费归属至管理费用或者其它费用里面,导致企业研发经费在管理费用中的比例有所偏差。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是以研发费用所占的份额为依据的,以此评定税务减免的份额。因而企业的税务处理要能合理的评定研发经费的比例,明确研发经费的归属问题,正确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3)确认收入的使用额度问题

目前,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的不健全性,导致了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与有关收入确认的政策有所出入,收入确认上没有明确的界限,税收额度也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在研发费用中的使用额度,将直接影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减免。所以说,只有对收入的使用问题进行明确的确认,才能保证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有效性。

当然,以上只是导致高新技术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比如说,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始于科学创业活动,这些科技创业活动大是由高新科技人员发起和组织的,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对金融税收也知之甚少造成税务风险;再或者说由于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以及财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性,主管部门在高新认定中,都会对研发费用的审查会更加严格,相比于一般高新企业来说,这部分企业就面对更大的税务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都会造成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合理防范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问题

1.加强企业内部自查和审计

企业要做好税收风险防范管理的内部督察,做好税务审计、税务自查和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企业合理纳税提供保障,防范税务风险。在日常工作中,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要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对与税务有关的内容进行自查和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查明原因并纠正。针对企业的高新技术申报问题,企业可以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监督,保障内部审计的顺利实施。针对专题复核复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专项审计的方式,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机构对税务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2.强化企业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要组织成立专门的部门,该部门的职责就是跟定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政策,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申报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企划部门要落实和跟踪研发活动以及研发费用,在提交审查资料前期,要对往期的备案信息进行详细的对比。当然备案信息是不可以随意调整的,假如出现必须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调整的情况,也应该在未备案时期进行调整,确保审核提交的数据资料和往年备案的数据资料一致。

其次,企划部门要针对所提交的资料,比如研发成果报告、协议、研发费用合同以及鉴定意见书等,需要设立专门的台帐进行保管和归档。而且如果企划部门在工作中出现困难,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和领导进行沟通,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出现税务风险问题。

3.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2)

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密集型与知识密集型的经济实体,目前在规模上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国家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特性如下: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多,力度较大。主要有四类: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减按15%;其次,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最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如中小型企业科创资金、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等。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和明细管理办法的把握不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并通过“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应予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就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高薪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存在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产生了涉税风险。

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

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雇用外地科技专业人员等搞研发项目,而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涉税风险。

(三)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必须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填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如果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涉税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涉税风险已经普遍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对涉税事项的不当处理会导致法律责罚和利益损失,并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涉税风险对公司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紧密联系,公司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信誉带来严重损害,这样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成本,以及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利益流出成本;然后,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和人员受损,引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给企业造成全方位的打击;最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在企业经营中税务违法的风险最大,税务风险与企业经营的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对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三、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

由于涉税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一定要加强涉税风险的管理。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合规合法来管理和防范税务风险,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一)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因此必须强化立项管理,避免随意立项的现象发生。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对自己即将研发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书;第二由专门的技术评估部门来进行评估分析,考察其创新性是否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第三,保证企业的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减少与税务部门的理解偏差,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流失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阻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非常重要,包括项目支出总预算、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各研究开发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等。加强预算管理,分析项目的实际开支和预算开支之间的差距,这样有助于核查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可以按照加计扣除的方法进行抵税。

(三)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费用专账核算,准确归集费用;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分开账务处理,便于认定及复审时的指标计算,符合有关所得税管理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项目。严格按照《扣除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八项内容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清《认定管理办法》与《扣除管理办法》中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范围及标准的区别。

(四)加强后续管理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跟踪落实高新认定标准,保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按认定要求操作,满足认定条件,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资格复审做好准备。

(五)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管理类。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前备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确保备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六)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企业涉税风险的可控性,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建立高素质的税务人才队伍进行企业纳税处理;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适时把握政策动态,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提高核算的准确性,与研发部门密切沟通,特别关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及其调整;要强化独立检查和内部审计,增强企业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总之,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只有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质量、规范化管理,才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强其创新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贡献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3)

二、税务机关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国税、地税合作机制不完善。目前,国税、地税两部门尚未共享税款查询功能,也未建立行之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联查配合机制,导致国税、地税协查配合不够顺畅。例如,国税部门在核查人员人工费用、实际工作时间等信息时,由于缺乏地税数据查询共享机制,无法通过查询个人所得税报表相关信息,来鉴定科技人员的有关情况。(二)外部信息采集口径不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之后,信息质量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提供的基础信息,后期的风险管理依靠的是信息的比对分析。一方面,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收入、费用等第三方信息数据口径与税务部门不一致,导致税务部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指标不够精准,风险识别和应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所偏差。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缺乏其他部门有关信息的同步采集机制,无法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企业处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等事项,导致工作较为被动。(三)风险识别体系无法推而广之。各地在实际应用上级部门统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和模型过程中,普遍存在识别度不高、效果不佳等问题。主要是由于各地经济规模、行业分布、企业类型不同,上级部门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指标和模型缺乏针对性。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的风险识别体系,又无法适用于其他地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识别。如何建立既接地气又可普遍应用的风险识别体系,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难点。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的理念,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存在的内在规律,着力破解制约优惠事项落实的突出问题,保障优惠事项有效落地。要总结提炼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风险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和长效机制建设,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借鉴国内外工作经验和做法,广泛利用大数据优势,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二)紧密国税、地税协调配合。密切国税、地税部门协作,积极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既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也要“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强化国税、地税部门的业务合作,共享企业经营情况、个人缴税信息等数据,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协同风险应对,统一扎口推送风险,实施差别化应对处理。通过税收风险管理合作,有效防范和查处偷逃税行为,使协调配合的促进作用达到预期效果。(三)充分发挥外部信息优势。完善涉税信息共享保障机制,拓展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及时采集财政、科技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搭建综合涉税信息平台,建设企业信息数据库,为建设风险指标和模型提供支持。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与工商、统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明确规定内外部接口数据口径和标准,实现第三方数据与税务机关内部数据的有效匹配。(四)做精做强优惠事项风险识别体系。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指标体系建设,风险指标建立要运用好“三个维度”:一是从所得税申报合规性上,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数据与其他表格内相关项目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监控,初筛风险。二是抓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风险分布的行业特征、企业规模特征,分类型搭建风险指标,提高风险识别有效性。三是从征管的基础数据、纳税人的财务数据到第三方信息,由易到难梳理,不断深化指标体系。构建高风险优惠事项风险模型,根据优惠事项的行业分布特征及风险点的分布,来查找风险管理的主要集中应对方向,对部分重点行业研究制定评估模型,制作优惠事项风险分布情况、风险核查方向等指南说明,为指导基层各单位开展风险识别提供参考。同时,要提升风险模型的地方应用性,各地在应用上级部门下发的模型时,应该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特征,以及优惠实际执行情况,依照上级部门下发的模型创建原理,建设符合地方特征的应用模型,使模型应用更具可操作性。(五)提升风险管理应对监控评价整体水平。一是要建立聚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的考评制度,重点抓住风险应对按期完成率、风险应对税款贡献率、风险贡献三个核心指标,综合分值来对风险应对有效性进行分级,分析其风险应对有效或无效的根本原因,不断修正风险管理前期流程,促进风险应对能力的提升。二是要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基层单位在应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落实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税务机关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归纳总结到制度的层面,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管理实体制度,推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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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小平.税收风险管理与模型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4)

党的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国经济实现新的跨越。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如何建立“发展型”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是每一个高新技术企业都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型”税收风险管理的内涵“发展型”的税收风险管理,要以政策导向为指引,以提高纳税质量为中心,以战略管理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结合企业特点,对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涉税业务或行为进行有效设计和策划。“发展型”税收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将税收风险管理纳入企业风险管理总体系中,长期动态分析并贯彻执行,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共赢国家通过推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优”惠来“优”配置,鼓励和引导产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重点优势产业发展,以实现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税收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战略性的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管理层透析政策深挖导向,将企业自身优势资源与国家政策导向相结合,依托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两者共赢发展。2.有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始终,企业投资、融资、营运等各个环节都缺少不了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型的税收风险管理能够有效抵御风险,减少资金外流,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研发和创新中,制定出有效的研发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潜力,引导企业持续性长期发展。3.有利于提高企业战略管理水平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对管理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发展型的税收风险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管理人员加深对财税和管理知识的理解,提升专业素养;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管理者树立“创新、战略、发展”的经营管理理念,以便于统筹性地分析企业现有矛盾和存在问题,补齐发展短板,提出战略性的解决途径,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激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动力。

二、HT公司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

HT企业是一家专业生产PVC刀刮篷盖涂层材料、建筑膜材等产业用新材料的股份制企业,企业成立于2014年,占地面积约10000余平方米,是一家集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的“新材料-高分子材料”领域成长迅速,位居业内领先地位。2017~2019年,HT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4%,研发费用年均增长率为180%,减免所得税年均增长率为159%,随着研发费用投入加大,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也逐步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成为撬动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杠杆,而研发费用的列支则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关键支撑点。目前,HT企业主要面临如下税收风险。

(一)税收观念风险传统的税收风险管理观念认为,企业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将防范风险、降低暂时性的税收负担作为管理和筹划目标。HT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也停留在传统阶段,没有上升到战略型管理高度,缺乏全局性和发展观,最终将偏离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筹划轨道,由此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

(二)税收环境风险目前,“金税三期”正在实行,“金税四期”也即将上线。大数据加强了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信息的互相联动,如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B207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科技部门的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政府的企业效益评价系统,都与税务部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加计扣除报表紧密相关,而且一些监察部门及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时的一票否决权,给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压力和更高要求,因此,建立统一信息系统已是迫在眉睫。

(三)税收人才风险“十四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形势出现新的突破,转型企业数量屡创新高,相关技能人才需求剧增;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业务较为复杂,知识框架体系需要动态地持续更新,懂政策、能管理、会学习的高技能复合型财税人才缺口较大。对于初创成长型的HT公司来说,人才储备明显不足,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

(四)科研项目实施风险目前HT公司科研项目立项模式粗放单一,研发项目的选择随意性较大,与企业实际研发情况匹配度较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研发项目只有在达到“创造性应用”或“实质性改进”这两点要求时,才允许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因此,遴选合适的科研项目非常重要,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五)税收政策实操矛盾导致的风险1.“重年报,轻预缴”国家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在实务中有所限制。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8〕23号规定,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不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允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这就产生了时间性的差异,导致企业在季度缴纳所得税时税负偏高,资金压力较大。2.“重实体,轻无形”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企业购置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百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并且可以叠加研发设备折旧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同样是长期资产的研发用无形资产,它的摊销却没有加速摊销之类的税收优惠政策。3.“重所得,轻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狭隘:现阶段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优惠方面,其他相关税种如增值税等优惠较少,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局限于加计扣除和税率优惠等。

三、加强HT公司税收风险管理的策略

(一)树立发展型的税收风险管理观念税收风险管理是把双刃剑,“用力不足”达不到需求的效果,“用力过度”反伤自身,故需要把握好“度”。税收风险管理应当顺应国家政策导向,以提升企业纳税质量为中心,建立统筹性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凝聚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时,要对管理思维和管理理念进行突破性创新,克服传统旧观念的束缚,树立统筹全局的新型税收风险管理观念。

(二)构建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层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立全局忧长远,对内建立起战略性的企业信息系统,以提升整体信息系统的联动性、一致性、准确性;对外保持各报表之间的动态平衡,如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税务汇算清缴报表、科技信息系统、统计研发报表,同时也不能忽视地方政府的报表,如地方效益报表等。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5)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技术企业、科研单位转制企业或研发机构等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中,会比一般企业面临更多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责任等各种各样的风险。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帮助科技企业化解这些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呢?

国家科技部与保监会于2006岁末联合《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下文简称“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并选取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城市作为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科技保险通过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用财产保险产品、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信用保险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的风险,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一、科技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科技保险的险种是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的,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采用索赔发生制承保方式,同时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长报告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物质损失一切险

针对投保标的均为研发设备的特点,物质损失险和物质损失一切险综合了传统财产险和机损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科技企业全面的转嫁风险。同时,“二合一”的模式能够简化流程,便于客户理解条款和索赔。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险

研发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资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资金使用随着项目进展是动态的,所以研发中断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了工期制设计,便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险

针对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款可以选择增值保障:境外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承包区域为世界范围,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六)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员的年龄上限(70岁)较普通意外险要高,能够满足科技企业老年科研人员的保险需求;放低了参保人数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主险条款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增值保险保障,分别是:住院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障和家庭关爱金。

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可以为高管人员和研发人员赴境外学习、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在一张保单下就可以实现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不同保险金额,能够满足科技企业不同职位员工的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且保险金额可以达到数百万。

二、科技保险优惠的财税政策

《通知》中规定:目前的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税[2006]88号) 和(保监发[2006]129号)有机地衔接起来,把(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批6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举例说明:企业投保100万的财产保险,假定选择的是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财产归于科技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业选择投保科技保险,除100万元全额在税前扣除,另外还可加计扣除50万元。

基于企业为增加职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商业保险,如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企业为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投保的科技保险之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根据相关的文件及政策,不仅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还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加计50%予以扣除。鉴于企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购买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险,大多数单位并未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要求,在汇算时予以调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险费用,而且没有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三、科技保险的前景

2007年7月,第一批试点城市与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签署了科技保险创新试点的《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该批试点城市: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苏州高新区等6个城市(区)先后出台了关于科技保险财政配套资金的具体政策办法,各地均根据情况规定了科技保险保费的补贴条件、补贴方式和补贴比。进入2008年,包括西安、上海、成都、合肥、南昌、沈阳等10多个城市已先后向保监会提出成为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区)的意向。随着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进一步延伸,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区),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所在城市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还可将支付的保费列入企业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增加净利润,切实享受到科技保险为企业带来的税收优惠。

目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对科技保险缺乏认识,积极性不高,持观望态度,2007年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约15.87亿元,风险保额超过685亿元,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1 100余家,参保企业的比例甚至未达到全国高新企业总数的3%。科技企业多属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出于严格成本控制考虑,加上保险意识不强,多数企业尚未购买任何保险产品,而部分企业虽已投保,但由于各种原因,对科技保险尚不了解,而只投保了传统的商业保险;或是因为科技保险目前的险种不能完全满足科技企业的投保需求,以及试点城市财政补贴的申请条件等原因的限制,导致部分科技企业推迟投保计划。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一些保险公司已针对高新企业的特殊需求设计出高新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险种。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身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利用外部机构的相关保险产品转移企业自身风险将会成为科技企业的首选:企业投保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分散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增强赔偿能力,减少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随着科技企业逐步成长与成熟,企业管理人的保险理念及风险转移意识日臻强化,科技保险会与普通保险一样日趋占有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

四、结论

科技保险除对企业的风险保障外,针对企业财税方面的优势,现以前面的举例说明,企业参加普通商业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100万元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同样的金额,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根据《通知》中规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15%计算,投保科技保险能使企业所得税减少流出金额7.5万元。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按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若选择投保科技保险当中的相关险种,不仅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且可以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加计扣除,企业得实惠,个人得保障。

出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在内部控制方面增收节支,而且还要开阔眼界,从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勇于接受对企业有利的新生事物,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这于国家、于企业都是发展的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文栋. 科技保险的定位与作用――基于科技创新支持手段的比较研究.

[2] 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1).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6)

【关键词】 科技保险;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技术企业、科研单位转制企业或研发机构等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中,会比一般企业面临更多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责任等各种各样的风险。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帮助科技企业化解这些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呢?

国家科技部与保监会于2006岁末联合《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下文简称“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并选取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城市作为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科技保险通过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用财产保险产品、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信用保险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的风险,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一、科技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科技保险的险种是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的,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采用索赔发生制承保方式,同时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长报告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物质损失一切险

针对投保标的均为研发设备的特点,物质损失险和物质损失一切险综合了传统财产险和机损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科技企业全面的转嫁风险。同时,“二合一”的模式能够简化流程,便于客户理解条款和索赔。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险

研发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资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资金使用随着项目进展是动态的,所以研发中断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了工期制设计,便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险

针对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款可以选择增值保障:境外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承包区域为世界范围,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六)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员的年龄上限(70岁)较普通意外险要高,能够满足科技企业老年科研人员的保险需求;放低了参保人数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主险条款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增值保险保障,分别是:住院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障和家庭关爱金。

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可以为高管人员和研发人员赴境外学习、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在一张保单下就可以实现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不同保险金额,能够满足科技企业不同职位员工的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且保险金额可以达到数百万。

二、科技保险优惠的财税政策

《通知》中规定:目前的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税[2006]88号) 和(保监发[2006]129号)有机地衔接起来,把(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批6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举例说明:企业投保100万的财产保险,假定选择的是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财产归于科技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业选择投保科技保险,除100万元全额在税前扣除,另外还可加计扣除50万元。

基于企业为增加职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商业保险,如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企业为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投保的科技保险之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根据相关的文件及政策,不仅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还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加计50%予以扣除。鉴于企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购买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险,大多数单位并未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要求,在汇算时予以调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险费用,而且没有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三、科技保险的前景

2007年7月,第一批试点城市与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签署了科技保险创新试点的《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该批试点城市: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苏州高新区等6个城市(区)先后出台了关于科技保险财政配套资金的具体政策办法,各地均根据情况规定了科技保险保费的补贴条件、补贴方式和补贴比。进入2008年,包括西安、上海、成都、合肥、南昌、沈阳等10多个城市已先后向保监会提出成为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区)的意向。随着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进一步延伸,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区),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所在城市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还可将支付的保费列入企业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增加净利润,切实享受到科技保险为企业带来的税收优惠。

目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对科技保险缺乏认识,积极性不高,持观望态度,2007年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约15.87亿元,风险保额超过685亿元,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1 100余家,参保企业的比例甚至未达到全国高新企业总数的3%。科技企业多属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出于严格成本控制考虑,加上保险意识不强,多数企业尚未购买任何保险产品,而部分企业虽已投保,但由于各种原因,对科技保险尚不了解,而只投保了传统的商业保险;或是因为科技保险目前的险种不能完全满足科技企业的投保需求,以及试点城市财政补贴的申请条件等原因的限制,导致部分科技企业推迟投保计划。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一些保险公司已针对高新企业的特殊需求设计出高新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险种。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身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利用外部机构的相关保险产品转移企业自身风险将会成为科技企业的首选:企业投保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分散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增强赔偿能力,减少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随着科技企业逐步成长与成熟,企业管理人的保险理念及风险转移意识日臻强化,科技保险会与普通保险一样日趋占有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

四、结论

科技保险除对企业的风险保障外,针对企业财税方面的优势,现以前面的举例说明,企业参加普通商业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100万元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同样的金额,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根据《通知》中规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15%计算,投保科技保险能使企业所得税减少流出金额7.5万元。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按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若选择投保科技保险当中的相关险种,不仅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且可以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加计扣除,企业得实惠,个人得保障。

出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在内部控制方面增收节支,而且还要开阔眼界,从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勇于接受对企业有利的新生事物,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这于国家、于企业都是发展的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文栋. 科技保险的定位与作用——基于科技创新支持手段的比较研究.

[2] 刘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1).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7)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就是高风险、高收益,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说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说国家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企业的健康经营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企业利用这些优惠条件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来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2.税收体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太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法规定上面的一些税法细则还有很多不详尽缺点,无法在税收的各方面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我国税收机制的不完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3.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支持

整体来看,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和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其中强制性会计政策有会计年度的划分以及企业记账本位币的选择;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包含了一些折旧核算方法等等。企业可以通过可选择的会计政策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行业的现状来进行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选择。

4.高新技术企业的逐利性为税收筹划提供契机

企业都是趋利性的组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风险收益特点,与一般的企业相比,风险比较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一般风险偏好者居多,所以说高新技术企业会更加关注企业的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一定影响。他们常常为了企业的更多财富而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由于国家对这类企业的支持力度比较大,所以他们往往会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从而为企业获得很多的税收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

二、高新技术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1.加强企业日常财务核算

企业的日常财务核算是企业正常的经营状态。企业首先就要做到的就是企业自身财务核算机制的健全管理。正确进行会计项目的日常核算,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的管理,要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并对研发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同时,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上面对开发费用的不同规定,合理合理划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剔除各种允许的加计加计扣除的费用,完善企业的财务核算。

2.严格把控税收筹划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比较大,企业要尽可能的进行纳税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纳税筹划是比较系统而全面的工作,企业在节税的同时也有很大的风险因素,所以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要提高自身的警觉性,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加大企业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规范企业的内控体系,规范企业的纳税管理机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促进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3.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交流沟通

企业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很多情况下不对称,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取得依赖于税务部门的审批,所以企业的一些工作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仔细研读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及时掌握这些税收优惠信息,及时的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为企业更好的纳税筹划贡献一份力量。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8)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税务监管新体系由“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涉税数据的汇聚联通和共享。在税收现代化进程中,企业面临的税务监控全面升级,如何有效的防范和管控企业的税务风险变得十分重要。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公司”)是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的指导意见和精神成立的高校独资的国有企业,行使对高校投资企业的校有股权管理权。高校资产公司不同于市场上的其他国有企业,其独特的性质和背景使得高校资产公司所管理的高校产业集团容易暴露在税务风险之下。在新时期税务机关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防范和管控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积极适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可能承担的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保障高校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特殊的高校产业管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行政色彩浓郁

高校资产公司大多由学校原有的产业管理机构改制而来,扮演着学校职能部门和校属股权管理公司的双重角色,沿袭行政事业单位的传统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不完全是市场竞争企业,缺乏负亏条件和负亏机制,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企业管理人员税收风险管理意识较低,对涉税风险的预警和管理经验不足。

(二)高校资产公司兼有社会服务组织和盈利组织的双重属性

高校产业是为高校服务的,高校资产公司是为高校产学研服务的公益性平台,肩负着促进学校科技发展、推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特殊使命,其经营目标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并实现高校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上,高校资产公司的主动性较低,对于税收最新优惠政策的适用也相对滞后。

(三)在高校资产公司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

高校科研人员在学校财务处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不受年度纳税节点的限制,科研合同常常跨期、跨年进行,对年底未能及时报销完的项目经费所产生的利润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意识。另外,科研人员平日忙于教学与科研工作,对国家税收方面的最新知识和政策缺乏了解,纳税意识较为薄弱,常态化的滞后报账也影响了公司纳税工作的推进。

(四)高校资产公司缺乏专业的财税人才队伍

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大多为原高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到企业会计制度的转化,要求财税人员不仅要学习与企业相关的财税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大数据时代的智能办税方法。随着税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给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的税务局“审批备案”变成了企业“自行判断”享受即可。如果财税人员对政策不熟悉、解读不透彻而导致判断错误,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加强防范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的相关措施

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纳税行为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纳税而未纳、少纳税。比如高校资产公司接受高校划转的经营性资产账面增加了资本公积,发生了纳税义务,而财税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纳税申报、未按时缴纳划转业务产生的印花税,延迟缴纳税款的行为将面临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另外,如果没有按税收相关规定操作,或未及时提供支持材料,造成事实上的违规,也将给企业带来税务处罚。这类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对自身经营行为适用的税法不够准确,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导致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又或是企业财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确,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就可能适用不当而导致企业暴露在税务风险之下,影响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2019年以来,税务机关大力推行“减税降费”,2020年至今疫情相关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在此税收利好的大背景下,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支出,有效管理税收风险,实现自身和高校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一)高校资产公司管理层重视税务风险,规范纳税行为,加强纳税意识

高校资产公司的税务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高校管理层、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重视与统筹。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法人,应当加强纳税意识,重视税务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层应当关心国家税法改革、税制变化,积极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排查企业纳税管理中的风险点,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涉税事项要及时处理并改正,保证涉税资料真实、科学、合法,规避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提升税务筹划水平,结合自身情况适用最优惠的税收政策

高校资产公司所管理的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行业跨度大,业务范围广,税收条件差异大。作为高校产业集团的管理者,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积极学习、研究最新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税务筹划水平,降低高校产业集团整体税负水平,实现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维护高校出资人的权益,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

1.找准企业定位,根据税务认定标准适用优惠政策

以X大学资产公司为例,集团和下属四家全资子公司都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其中三家全资子公司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即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报告提出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执行新政策优惠后实际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低于300万元的部分,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实际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X大学资产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K公司拥有技术资源优势,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把握校办产业不同行业特色,充分适用阶段性优惠政策

高校出版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文件),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享受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16号文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高校宾馆属于生活服务业,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国家对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宾馆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作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3.强化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的资源互动,降低整体税负高校向高校资产公司技术转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即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资产公司依托高校优质智力资源研究开发的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依据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三)建立高素质的财税人才队伍,加强税务知识的推广与普及

高素质的财税人才队伍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随着税收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发展,高校资产公司的财税人员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掌握智能办税,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关注最新政策变化,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负。另外,财税人员应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如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增值税发票报账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及时向公司科研人员传达最新税收政策,提升科研人员纳税意识,高效推进纳税工作,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四)构建科学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高校资产公司对内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预警管理,把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定期自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对外要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对税务专管员推送的税务风险要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和说明,大力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工作,积极处理风险事项。由于高校资产公司的特殊性质,自2018年8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后,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专门划由分管高校业务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对高校资产公司相关业务的反馈和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实践中,税务平台推送的税务风险送达后,高校资产公司总是第一时间与对口人员取得沟通并及时处理问题,防止主观办税埋下的税务风险隐患。[2]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深入分析,结合实践工作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管控措施来防范高校资产公司的税务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9)

发达国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除了国家在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以及健全的法律、机制等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

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发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更好的发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有很强的技术创新欲望和一定的能力,但内部缺乏持续的技术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出现下降趋势,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的科技创新能力。采取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较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力度过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国内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很少,更多只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虽然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入手,着重探讨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策略。

2.实践意义

2010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总额约4.5万亿元。与此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长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逐步彰显,不仅为孵化新兴产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主体,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

但是,相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总体规模、技术创新能力,还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观点总结

国内经济学文献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方面的研究,更多是把焦点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上,主要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环境,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等问题。专门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献资料很少,更多是在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中涉及,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1)对于税收优惠介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学者们普遍达成共识,认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主体之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以科技为源动力,规模明显小轻型化的特征,其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带来巨大的风险性等特点,税收优惠的介入以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必要。

(2)关于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激励效应。部分学者侧重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方面的研究。

第一类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与工业化国家相比,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程度的不同。如曾国祥(2001),石林芬、何榕、刘莹(2008)较为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国家制定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梳理和归纳,同时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做出分析。张桂玲和左浩泓(2010)阐述了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按税种的分布情况及其已取得的成效,并对优惠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得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生产投入环节,研发环节相对薄弱,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结论。

第二类研究是运用统计回归的方法,在“创新”生产函数的模型里分析税收政策对自主研发影响的显著性。如陈晓和方保荣(2001)利用一个简单线性回归方程探讨了我国增值税与研究开发(R&D)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并未发现增值税对R&D投入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吴秀波(2008)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对于R&D税收激励效果的评价方法,并进一步对我国R&D支出税收激励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于研发支出刺激强度有限的结论。黄鲁成、张红彩、王彤(2010)对我国R&D活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技术引进经费对于我国R&D支出存在显著的替代作用。两类研究思路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作用有限。

(3)许雄奇、杜鹃(2010)通过经济学分析,说明税收优惠从人力资本、研究开发以及风险投资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经济影响,并指出我国目前科技税收优惠激励在制度上还存在缺陷,应该予以矫正。

2.国外观点总结

国外经济学文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是建立在对高技术产业研究的基础之上,认为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1)在技术创新和政府的介入方面。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由于技术创新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美国的经济学家纳尔森(1959)和阿罗(1962)最早将市场失灵理论运用于技术创新研究。他们指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之所以存在市场失灵,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三个重要特征:创新收益的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

(2)在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研究方面,学者们关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优势上的比较。Acs et al(1990)将美国34个创新最多的行业中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创新数进行了比较。结果是:在一些新兴行业如计算机行业,中小企业显示出更大的优势。他们的研究还有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发现中小企业可以在自身投入较少的情况下,主要借助大学、大公司的R&D投入所产生的知识和创新成果的扩散,来进行创新活动。

(3)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是国外相关文献主要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其中一种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考察税收优惠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是否起到激励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争论。David et al(2000)、Hall(2008)认为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企业R&D支出水平较低,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支付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企业的研发行为。但是,David(2010)认为税收优惠只会刺激企业R&D投资的短期行为,并不能使企业承担高社会回报、低私人收益的项目,直接的财政支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还有一种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税收政策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探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是否起到激励作用。

(3)Jorgenson(2010)对税负高低与科技进步增长率做了相关分析。结果说明,对资本课征的税率与科技进步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资本的低税负将会导致较高的科技进步率,资本的高税负则会引起较低的科技进步率。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强烈的创新冲动和专业化技术,不仅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激活区域经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且还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力量。配合科技改革,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一直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因此本文研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本文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分析指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论文格式并针对这些问题初步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税收优惠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探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寻找异同点,以期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借鉴意义。

二、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即定期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直接优惠

(1)对设在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2)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间接优惠

(1)设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

1.直接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优惠

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用于开发新产品等的研发费用,个体工商户研发新产品等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发新产品等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流转税优惠政策

1.进出口环节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可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4)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移动通讯基地站、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等,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

2.增值税

(1)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3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税收优惠政策所针对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并在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从行业发展的统计数据来看,部分优惠政策已经表现出了很好的效果:软件业销售额从2003年420亿元增长到2010年4800亿元,出口从2003年2.5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40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3%和43%;集成电路行业快速发展,销售额从2003年的36亿元增加到2009年约800亿元,同比增长约为42%.与此同时,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在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增强了科研机构自身发展的能力,同时也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服务科研机构共出让技术合同金额44.48亿元。2004年增加到190.43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比重从46.91%下降到14.27%.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不公平现象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产业性优惠为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地处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公平和健康发展。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以地域为标准,对开发区内外性质相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而模糊进入开发区企业的规模、产业以及风险、利润等因素,导致一些企业进入开发区后改变经营方向,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科技产业的合理布局。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不一样,新办企业和老企业不一样,新产品和老产品不一样。有些区内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税收优惠,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钻政策的空子。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性差,同样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地制定的具体科技税收优惠办法和措施不一样,政策规定散且乱,导致科技型企业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所有制的歧视。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而对设在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则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存在着在对高新技术实行增值税优惠上的认识偏差。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获得增值税优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软件企业,实际上把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等同起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增值税优惠。

(二)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主要表现在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作,包括发明、开发、设计、产业化、商业化等环节,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和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和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对那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特别是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支持力度不够,并不能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压力,也不能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需要科研投入和人力资本的保证,而现行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科研投入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

a.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经费超过上年10%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加扣50%的费用。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视和支持,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有不合理之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特点,并有相关部门粗略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在孵化期较高,从成长期开始就呈下降趋势,而企业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由于研发费用的减少,将不能享受研发经费抵扣的税收优惠。此外,现行税收优惠也没有涉及科技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b.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无形磨损快,允许软件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没有涵盖所有科技型企业。对应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设备,没有建立一套真正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现行的加速折旧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相当有限。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上并未起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且由于限制条件过多,“相关优惠措施在实施中被人为地大打折扣”.

c.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上比其他一般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现有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得出教育经费支出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另外,人才是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纳税的优惠上来。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无力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他们给予员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全部体现在工资上。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实际上造成科技型企业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在全国,几乎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都由企业代缴。由于计税工资总额过低,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过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实际利润率下降。

2.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特点,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往往比较精良,价值较高,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快,资金投入大。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制约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科技型企业发展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在产品研发成功后又要投入广告宣传费用等,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所含税款无法抵扣,造成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导致目前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科技产品的加工厂和中转站。

在陆立军(2010)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经费投入情况的调查中发现,有占37.84%的企业在购买技术与机器设备环节投入经费最多,这势必造成企业在技术消化吸收方面的投入不足。

(三)风险投资未能得到实际税收优惠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处于成长阶段中的孵化期和衰退期中的二次创业阶段,极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涉及风险资本供给方、风险资本运作方、风险资本需求方以及风险退出过程中的收购者等。由于每个参与方都涉及一定的税收问题,因此,风险投资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一般来说,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企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投资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而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对投资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规,缺乏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至今仍是空白。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风险投资可能形成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3种法律形式。根据现行税法,信托基金对投资者所获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风险投资基金尚无立法;有限合伙目前也不具备法律资格,按照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仅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采用公司制,不仅设立困难,企业获得的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无论用作转增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这样的现实,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仅享受不到任何所得税上特别的优惠,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所得的收益还要双重征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风险大,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无法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无法保护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无法引导和促进风险投资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税收政策是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调控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和扩大再生产,这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当前,面临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规范和完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加强民族科技创新精神,进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

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节,可以说没有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改革和完善,在指导思想上首先应该突出对技术创新的鼓励和扶持,并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其次,应明确被扶持的技术创新的内涵,是以狭义技术创新为核心,融合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在内的广义技术创新,而不过多干预企业内部的制度、文化创新。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和走向是:从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实行税收优惠为主,转向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性优惠与区域性优惠相结合,以产业性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现行税收政策。

1.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体现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支持。新的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要经历实验、中试、产业化、市场推广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都会导致创新失败。因此,税收优惠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不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在科研开发和中试阶段也要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税收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和延迟支付等手段,并准许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或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2.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改变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歧视,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高新技术项目,不管地域如何,均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以确保科技型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开发区内一些非科技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状况的产生。同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于那些过去是而现在不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税率征税,以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从而真正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地域的歧视,实现税收优惠按项目获得。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应尽快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给予内外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公平的竞争环境。

2.所得税优惠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综合运用,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即税基式优惠。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弥补技术开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同时,将软件行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在折旧时不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的是要考虑经济折旧,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

3.将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规定,扩大到所有高科技企业,以保证中小科技企业留住人才。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先提高到2000-3000元。

4.完善再投资退税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对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

5.加强对高科技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跟踪调查,加大对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力度,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三)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1.为切实减轻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笔者建议,在东北地区的某些行业优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中,可同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实际操作问题,可以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进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税收优惠应从以返还为主转变为以增加进项税额的基本扣除为主。对专有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如外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允许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以降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风险成本。同时,可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作为解决科研开发环节“链条”衔接问题的过度性措施。

3.对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6%和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高科技行业也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四)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的主力军,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鼓励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去服务,就应当让科技人员做出的贡献与他们所得到的报酬相匹配。因此,在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科技人员的切实利益,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稳定本地科技资源,吸收外地、外国的科技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具体建议包括:

1.对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

2.在税收上鼓励科技型企业采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使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如对企业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一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从企业分得的奖金、分红,再投资于科技企业用于科技开发与研究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的工资薪金,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来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外国专家,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五)制订鼓励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在看到它对高科技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后才开始研究运用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政府应起主导作用。为使风险投资规范运作,并使风险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有法可依,政府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从税法方面对风险投资加以扶持。在保持目前主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到鼓励对高科技投资和降低对高科技的投资风险上来。比如让投资于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享受特别的税收优惠,对资本利得实行减免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发生亏损实行税收抵扣等。具体建议如下:

1.税收减免

(1)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那些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2)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亏损冲抵其他应税所得,以降低投资风险。(3)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同时,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而在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以消除对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4)对风险投资企业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

2.再投资退税。对投资者将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

3.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即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政府直接承担风险。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为8-10年。

4.对风险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为鼓励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进入风险投资企业,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可以允许风险企业的就职者适用一个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结束语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0)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分析

(一)对企业所处的环境考虑不周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现阶段国家极扶持的一类企业,能够得到较多的税收政策支持,在很多方面都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相关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些都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企业对于自身的运营工作和相关利润较为重视,所以税收工作只是简单地开展而没有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经历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变化会对企业各个方面的运营活动都造成较大 的影响,而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没有对税改的具体的变化作出及时应对。整体来说高新技术企业对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了解不足,税收筹划对税收制度的变化应对能力较弱。

(二)税收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需要配备拥有涉税专业知识的财经人士才能完成,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普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较多,而专门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不仅数量不足,同时自身专业知识及职业素养也相对较弱。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对各类税法的了解程度不全面、不完整,对于企业工作涉及税收政策以及具体纳税工作不能够合理把握。税收筹划人员整体存在业务知识更新不及时、工作经验不足的问题,存在具体从事相关工作后才真正接触税务工作的情况,缺乏针对税收筹划的学习能力和敏感性,不能够及时发现与企业有关的纳税政策变化并引导企业做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三)税收筹划风险较多

由于税收工作会与企业的运营工作以及相应的纳税支出有关,所以税收筹划工作整体存在较多的风险。现在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关注点还在相关高新技术开发和盈利工作上,还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相应风险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企业整体风险意识淡薄同时没有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来发现企业相关工作中不足之处。企业的税收工作没有得到合理的监督检查,对其中各项税务数据的核算、核查工作开展不足,所以企业中传递的各类税收信息存在真实度不高的问题而且没有相应的方法进行控制。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更新速度较慢,由于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税收工作要求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与高新技术研发结合程度不高

高新技术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g、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最终实现企业盈利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现在只是单一地进行相关纳税工作,没有充分地将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与税收筹划联系起来,现出企业的整体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不强,不能够充分研究和利用税收筹划工作相关结果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和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没有充分与企业的发展规划联系起来,所以筹划工作没有相关发展方向的约束而较为散乱 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对于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不能 动态及时把握,也不能快速应对国家经济发展变化,这也是企业后续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提升方法

(一)提高对税收环境的适应性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国家多项的发展优惠政策,可以说企业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时期,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拓展对税收环境和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和应用深度。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相关税收工作时需要对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来构建税收筹划工作制度,将相关的税收优惠和其他发展扶持政策结合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保证企业能够利用相关政策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活力。由于企业处于营改增的特殊时期,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完善工作时需要对营改增带来的具体变化以及企业需要进行的纳税工作进行研究,根据增值税的特点以及企业在营改增时期的纳税工作特点来合理地开展企业税收筹划的提升工作,注重相关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二)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一般企业开展不足的一个原因是相关人才缺乏,企业需要在后续工作中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工作来完善税收筹划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人员整体数量较少,企业需要通过不断强化税务人员的培养工作,组织高质量的培养工作来全面系统地进行税务人员能力提升,使税务人员能够熟悉各类税务法律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发展政策,能够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来选择合理的税务方案。企业还需要注重提升税务 人员的敏锐性和积极性, 通过合理的激励措施使税务人员能够主动参与到税收筹划工作中并能够主动发现相应的变化,推

动企业及时应对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复杂的税收工作。企业需要多为税务人员提供实践机会,税收筹划工作需要通过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才能有效实施,而企业培养工作的关键点就是为税务人员提供丰富而有效的税务管理经验。

(三)构建税收筹划风险防控体系

现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同时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到企业的运营和相关资金的使用,这些方面都会为企业的运营产生相应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相对不够完善,企业需要通过加强人才引进来组建风险预警部门,同时根据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和企业的工作计划来开展风险预警工作。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需要充分利用最新的科学技术来搭建信息化风险管理平台,快速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分析和评判,一旦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税收工作的风险就及时处理,协调企业各个部门进行风险应对工作,这也是帮助企业减少各类风险造成企业损失的重要方法。

(四)增强税收筹划与企业运营的联系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1)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第一次被法律界认可,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此后,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定义不尽一致。

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亚萨恩威在《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税务专家盖地教授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的要点大致相同,即税务筹划是在遵守、尊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通过合法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显著特点,也是与偷税、逃税等其他税务行为的最根本区别。

2.超前性

税务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出的计划、安排。

3.时效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筹划人员针对企业的有关财务活动,在一定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范围、方式的变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也需要把握时机,不断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使企业持续获得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

4.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从税收的视角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5.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一门集税收、财务、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它的理论研究也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等有利条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原因,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二)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引起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管理活动,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都需要既懂得税收、财务、会计,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限制,其财务人员素质往往不高,对国家法律、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选择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标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中小企业若将税务筹划目标定在税负最小化上,会使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生误区。例如,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资利润较高的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远见的决定,而且它也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中小企业如果将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是对税负最小化目标的一种完善与发展,主张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依然没有考虑到企业风险问题,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克服了以上两种目标的缺点,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四)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规定相冲突、运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致使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的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和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受专业、素质限制,对相关税务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运用不当,可能引发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技术转让税务筹划时,将技术转让及配套设备收入等都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税务筹划人员不能把技术转让所含的配套设备收入等计入所得税减免范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及时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特别是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由于税务筹划方案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策划并实施的,而需要一个过程,这期间就可能遇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如果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对税务筹划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由原来的合法变成不合法,引起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优化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环境

税务筹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给予足够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层人员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及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把这种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者、实施者等都要具备风险意识。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熟知国家的法律、税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机之心,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调动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风险的因素,以便及时控制风险,将税务筹划风险降至最低。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筹划需要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税法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其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使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组建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

1.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一方面,聘请税务筹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加强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将税务筹划人员分批送到一些财经类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为中小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工作储备人才。

2.中小企业要建立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税务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由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当作奖励发给税务筹划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有能力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职位晋升,进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好、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因此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984年,费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此,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的任何计划、目标都要考虑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税务筹划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是在协调了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股东的利益,同时它也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有关税务筹划政策学习,及时更新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信息

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是依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更新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库。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内部开展学习班,解读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中小企业也可以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国家的税务政策。尤其当新旧税法变更时,更要针对变更的条款,详加讨论、学习,及时更新税法信息,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六)加强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务机关与企业是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降低风险成本,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与企业内部税务筹划方案有关的税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两可的税收政策的处理,避免由于双方对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税务筹划的风险、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正确运用税务筹划,不仅能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理念、财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存在风险。若税务筹划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成本及名誉损失。中小企业需要深入理解税务筹划的内涵,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