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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3-02-05 14:55:28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1)

看着这些,很难想象四年前,这支队伍还面临着严重的结构断层:30岁以上干警只有3人,70%以上干警检察工龄不到三年。这样青黄不接的情况,在全市侦监条线中都相当少见。

面对队伍过于年轻带来的经验匮乏、能力有限、担当欠缺的局面,侦监科将目光聚焦到了人才培养上来。刚接手这一支年轻队伍的分管检察长潘建安说:“一个优秀的团队一定是更新换代、后继有人的。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数百年。我们要重视人才培养。只有不断推陈出新,这样的团队才是良性的、健康的、永远保有鲜活生命力的团队。”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侦监科上下一心,总结出了“五类培训法”:三优一能培训法、一线培训法、拓展培训法、挂职培训法、司改培训法。人才培养持之以恒,队伍建设显露成效。

育苗子,荐英才,三优一能“大练兵”

历史上,虹口侦监科还从未获得过“三优一能”的奖项,人才的严重匮乏让侦监干警参加任何比赛都提不起劲,士气低落。为打破这一局面,2013年侦监科开展了“释法说理”全科大练兵,当年就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名入院仅四年的年轻同志在全市侦监条线释法说理比赛中获得第一名,且分数遥遥领先。受此鼓舞,2014年伊始,侦监科展开了一轮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精准化的打造侦监人才的全员实战练兵。上半年,以每两周一次的频率进行实战演练。由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从办案实务和优秀案例中挑选题目,精心设计问题,由院党组成员、市院业务处领导、专家学者亲临现场担当评委,青年干警全程参与。下半年,由各业务科室的青年骨干围绕“三优一能”进行专题讲座,将问题逐个突破,确保在比赛前没有知识疏漏。

在大练兵的过程中,王志亮脱颖而出,被推举为代表参加2014年的全市优秀侦查监督员比赛。1984年出生的他,已算是科里的“老同志”了,同事们都喜欢叫他“老王”。“书生气少,不像进院才几年的。”这是大家对他的印象。他很善于与各个部门沟通协调,但论理论功底、台风形象和专业表达却又有所欠缺。针对“老王”的这些特点,侦监科把重点放在了夯实刑法理论基础,打牢法律功底上。越是临近比赛,越是专注于知识点掌握,紧紧围绕竞赛模式和出题类型进行演练。最终,侦监科在2014年的全市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获得了骄人的成绩,引起了全市条线的关注。

经过四年打磨,王志亮成为科内的业务骨干,“大练兵”所赋予他的稳重大气、兼容谦和以及扎实的刑法理论基础,帮助他战胜一个又一个办案上的难点和挑战。他至今都对那起沪上最大案记忆犹新。

2015年1月30日凌晨,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南告水库堤坝外的枪战声宣告这场缉毒案件拉开序幕。沪粤警方兵分三路,在汕尾、陆河、陆丰三地捣毁了一个特大源头制毒工厂,抓获贩毒嫌疑人28人,缴获结晶冰毒400千克,固液态混合体冰毒2吨,成为上海有史有以来破获的最大案。案发后,引起了虹口区院的高度重视,王志亮等侦监科检察官被指派提前介入了案件侦查。

王志亮是在中午12点左右接到电话,下午4点就出发到广东。利用在途时间,他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查阅了相关规定。就是在这个时候,他注意到了公安部的规定:“制造的案件,由制毒窝点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这个规定,上海警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管辖,是后续所有行为成立的根基,必须被解决。王志亮马上联系公安承办人,提出了这个被忽视的问题,并且迅速在头脑中搜寻连接点:这个案子是由上海的一起贩毒案而牵扯出来,也就是说广东制造的部分流入了上海,从这个角度而言,上海警方可以并案处理。后来,正是依照这个思路,案件由公安部指定上海管辖。

到达案发现场后,王志亮几人马上实地察看了制毒窝点。一个废旧的制毒工厂隐藏在山林中,只有一条小路通往山顶。同时,他们汇总所有信息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通过远程指导、综合分析,提出侦查取证的方向:对裁判证据的把握应该是引导侦查的重点。因此,在沪粤两地警方召开的侦查分析会议上,结合制毒工厂的实地察看情r,王志亮提出对案发现场的勘查、对制毒工具的扣押一定要规范进行,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确定是,再对查获的枪支进行鉴定,确定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一系列的建议及措施确保了客观性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合法有效性,对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及后续司法程序地顺利展开起到了关键作用。

重实务,善归纳,一线疑惑一线解

大练兵夯实了干警们的刑法理论基础。如何运用这些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又是一项新的难题。秉持着“问题来自一线,经验出自一线,方法源自一线”的思路,分管检察长开创了“一线培训法”。从一线办案中发现问题,汇总后归纳出十个专题,然后定期以刑事检察论坛的形式召开研讨会。

每次刑事检察论坛召开前,侦监干警们都在热火朝天地讨论着。“这种论坛非常贴近我们的日常工作,讨论的专题都是我们在一线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当前最迫切需要解答的。所以我们全科干警都参加,畅所欲言,分管领导也会来,跟我们一起讨论。”侦监科的检察官如是说。从2015年4月第一期“如何提高审查批捕阶段审讯水平”,到第二十期“审查批捕阶段如何做好释法说理”,侦监干警们交流实务经验,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于会后总结讨论成果,形成《刑事检察论坛》书面材料,整理成册,每两期一册,一共十册。在虹口检察院,不光是侦监科的同志,每一位办案干警的案头都放着一套《刑事检察论坛》作为实务借鉴与指导。这套材料由于其所具有的实务性,得到了最高检的肯定。

拓视野,师人长,他人之石可攻玉

新一期的拓展培训讲座的通知已经提前公布在了院里的局域网上,侦监科的干警都在抓紧时间翻阅案卷、提审嫌疑人,尽快安排好手上的工作,为听一场讲座空出时间。这样的场面在侦监科里“司空见惯”。

为了开阔视野、拓展素质,抬起头来多视角地看问题,分管检察长组织了“换个视角看检察”系列拓展培训讲座,邀请到资深的法官、经验丰富的民警、业务熟练的律师、理论深厚的专家为侦监干警们讲课。在这个平台上,有区法院刑庭庭长,从法庭审判的角度谈以庭审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有上海市刑侦总队副总队长,结合大量真实案例阐释现代刑侦技术在破刑案中的重要作用;还有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剖析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方式以及解决问题方式上的差异。这些讲座角度新颖,专业性强却又引人入胜,观点鲜明,集思广益。每堂课吸引人数众多,除了业务部门的干警,其他部门也来旁听,座无虚席,被同志们开玩笑地说:业务讲座开成了全院大会。

这样的讲座,让侦监干警将办案视野放得更远,不仅仅局限于检察院,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处理难题更是从大局入手。2015年年初,虹口警方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本区新市北路1505号嘉麟阁酒楼销售的羊肉中含有猪肉和鸭肉成分,系假羊肉。随后11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本市浦东、闵行、宝山、虹口抓获,查获假羊肉31吨。至此,一起跨区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爆发。

近几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刺痛着各方神经。因此,该事件消息一出,百姓的信任危机、舆论的压力扑面而来,工商、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该事件有一个说法,社会上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很高。案发后,虹口检察院侦监科迅速反应,将案件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侦监科两次提前介入案件侦查,从立案到侦破进行了全程指导。青年干警赖琛琛全程参与了这起案件的办理。他回忆,刚接手案件时证据基础非常薄弱,办案的起步阶段走得很艰难。他和同事们讨论后,综合考虑社会治理因素,在坚守法律底线、秉持案件质量不能突破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首先,建议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羊肉进行鉴定。经鉴定,扣押的假羊肉中检出瘦肉精成分。然后,侦监科与虹口公安就案件的定性、是否报请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证据的把握等问题进行沟通。沟通后,公安分局报请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紧接着,侦监科建议,查清涉案假羊肉的来源和去向,查清该批假羊肉在上海的销售网络,抓捕整个涉案利益链条。虹口公安按照该建议,将该批假羊肉在上海的销售网络全部摧毁。案件报捕后,分管领导带领侦监科会同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将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最终达成共识,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并全部顺利判决。谈到收获与感想,赖琛琛这样说:“参与的^程让我体会到,办案不能只局限于法律,视角不能只局限于检察机关,还要考虑怎样的处理方式对促进社会管理有积极意义。”

广合作,集众思,挂职锻炼接地气

青年干警的特点在于理论知识多,实务经验少。但是,如果对侦查工作状态不了解,甚至对监督的规律不了解,只会“背背书”,根本无法适应侦监实务需要。为了培养青年干警“接地气”的工作方式,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开阔视野,打开思路,学会站在其他区院、其他机关乃至全市的高度来看问题,院领导及时与公安机关、二分院展开合作,选派干警赴这些部门挂职锻炼。挂职的青年干警带去了诚恳求学的心态,带回了眼界、方法与工作水平。他们回院后无不有着颇多感慨,谈论着挂职时的工作内容,了解到与本岗位不同的操作模式,思考着借鉴与参考之道,将挂职经历与本职工作联系起来,将感想感受分享给科室的每一位同志,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实务化、司法化水平。

顺潮流,应挑战,司法改革确权责

王未是应司改大潮流、入额后调整到侦监科的检察官,她原先是二线业务部门社区检察科的业务骨干。谈到此,她有着颇多感慨:“刚到侦监时,我的确感觉到办案压力很大。侦监的节奏很快,需要处理的情况又很多,所以我总是很忙乱,每办一个案子都战战兢兢。”

为了尽快适应司法改革的步伐,侦监科多次召开司改学习会,学习司法改革对办案提出的新要求,学习检察官权利清单。为了使新到岗的检察官尽快适应侦监工作的需要,侦监科搭建了“检察官教检察官”的活动平台:由办案时间较长、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带教新进检察官,一堂课一个专题,并鼓励其他同志旁听授课,加强互动提问,以此提高整体工作能力。除此以外,虹口侦监科还不断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和“捕诉衔接机制”:承办员遇到疑难案件后,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召开会议,检察官列席并发表意见;遇到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捕诉衔接”与公诉部门协同配合。新举措使得新加入的成员更好地融入了侦监工作。

“应该说王未是经受住了考验,已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侦监检察官了。我们有时候开玩笑讲,她不仅是阅卷快了,办案快了,连打电话、走路的步伐都快了。”新加入的年轻力量为侦监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为司改的顺利推进增砖添瓦。

精兵出于强将,最好的带教莫过于检察长亲自带领干警办案。班子要深入一线,一线要紧跟班子,要充分发挥党组班子在一线业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以“检察长办案制”带动执法水平提升的内在要求。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2)

摘要: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增强侦诉合力,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目前,司法实务部门对侦诉协作机制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为该机制的立法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通过程序设计对侦诉协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推动该机制良好地运行。关键词:侦诉协作;大控方;价值分析;实践考察;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F731文献标识码:A加拿大学者约翰•沃施指出:“侦查的技巧和检察官的法律敏锐力有助于提高侦查和的效率。”[1]其精辟之处在于简明地阐释了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基本区别,强调了侦诉协作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意义。在控、辩、裁三方组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同属于控方阵营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作为追诉职能的共同担当者,其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种诉讼职能的趋同性和内在联系的紧密性,使得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加强配合协作,形成侦诉合力,具有了可行性和必要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从而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建立“侦诉协作机制”。此后,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对如何建立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对这一创新做法,理论界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研究成果几近空白。而实务部门在侦诉协作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做法各异,一些操作方式在理论上缺乏支撑,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如何在程序设计上加强侦诉机关的协作,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故此,本文拟对侦诉协作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实践。一、为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价值分析“凡是谈到社会管理,就不能撇开价值,价值的相互制约和人的目的性。”康•维•内戈伊察.控制论的当前问题.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1.在法律语境中,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2]。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和意义。(一)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从程序推进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有所不同,侦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为公诉作准备。而公诉的目的,是启动审判程序,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诉讼目的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则是同一的,即均是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目标。因此,侦诉工作完全可以统一到如何有效地指控犯罪这一大方向上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侦诉机关对于侦诉工作基本方向的把握并不十分明确,习惯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重分工负责,轻互相配合,将侦诉工作截然割裂开来,缺乏整体的“大控方观念”,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侦诉机关相互制肘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立侦诉协作机制,通过制度设计和理念灌输,增强侦诉机关的“大控方”意识,将有利于把侦诉工作为重心统一到有效指控犯罪这一基本方向上来,从而巩固控方阵营,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推动侦诉机关紧紧围绕成功指控犯罪这一共同的诉讼目标,劲往一处使,形成强大的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有利于强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高侦诉工作质量,加强法律监督“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3]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证据,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通过侦查和审查,在交付审判之前将证据加以固定,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侦查和公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侦诉人员在法律功底、证据素养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如果侦诉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这在侦诉实践中已经表现得较为突出: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收集证据,很少主动与公诉人员进行沟通,公诉人员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公诉阶段也极少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结果有些案件侦查人员辛辛苦苦收集来的证据却达不到的要求,或被退回补充侦查,甚或被作出不决定。尤其收集证据强调迅速及时,有的案件因公诉人员认为证据不足而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时,原本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的证据却因为错失良机未及时有效地保全而灭失,最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侦诉双方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过程中有充分的沟通、协商和合作,这种现象无疑将大为减少,案件质量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此外,侦诉协作并非无原则地协作,协作并不排斥监督。在侦诉协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切实介入了侦查活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预防和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从而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效果。(三)有利于化解侦诉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减少“程序倒流”,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于公诉人员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决定不理解,认为是故意为难;而不少公诉人员则认为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低、证据素养差,侦查终结的案件达不到的要求,成为“烫手的山芋”。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诉人员之间缺乏沟通协作所致。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加强侦诉人员对案情、证据等问题的沟通协作,这些矛盾和冲突将极大地得到化解,“扯皮”现象将极大地减少,实践证明,“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交流各自的工作体会和经验,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增进了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4]。同时,建立侦诉协作机制以后,公诉人员可以从公诉角度及时就证据收集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和要求,指明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可以就证据收集的情况及时向公诉人员进行通报和沟通,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从而将侦查方向与公诉方向统一起来。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少走弯路,减少案件到了审查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这种“程序倒流”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四)有利于实现侦诉人员的优势互补,促进侦诉人员素质的提高由于分工不同,侦诉人员的专业优势自然也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指出,司法警察本于组织及专业侦查技术上之优势,在第一线犯罪对抗之处理上,较能掌握犯罪现场、缉捕犯罪嫌疑人及搜集证据。而检察官则因受有严格之法律训练,善于证据之法律评价与逻辑思维[5]。如果侦诉人员在工作中不配合协作,则彼此的专业优势未必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反之,如果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则有利于侦诉人员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推动彼此工作的开展,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约翰•沃施教授就指出:“警察在侦查期间更多地求助于检察官的一些法律意见,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关联?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使侦查活动变得更有效,而且保证了行为的合法性”[1]。协作配合的过程,也是侦诉人员相互学习的过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听取公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自己提高证据素养;公诉人员也可以通过对侦查的介入,促使自己提高侦查素养,以便更好地协助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避免外行指导内行的尴尬。实践证明,“通过侦诉人员共同分析研讨案件、总结经验、互相指正等方式,不但使干警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办案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二、如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实践考察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已经对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该机制的立法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侦诉协作机制上升到立法层面。(一)侦诉协作的基本形式1.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侦诉内部协作。由于机构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人员同属于检察官序列,且合署办公,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更容易进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更能够得到及时沟通和解决,因此,这种内部协作目前是侦诉协作的最主要形式。2.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批捕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扩大了的侦诉内部协作,一般称之为“侦、捕、诉协作”,有部分检察机关建立了自侦案件的“侦、捕、诉协作”机制,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制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侦、捕、诉协作办案机制试行规则》、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查办职务犯罪侦捕诉协作机制的意见》。“侦、捕、诉协作”与侦诉协作最大的区别是增加了自侦部门与批捕部门、批捕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进行协作的内容。3.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这种协作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协作,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有关文件,对公安机关所有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进行协作。如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侦诉协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规定》;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即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部门之间联合制定文件,就某一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进行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分别与该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出管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4.人民检察院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这可以称之为扩大了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与该市海关缉私局、该市国家安全局签订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二)侦诉协作的内容1.侦诉协作的原则有的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诉协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如2007年3月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就规定侦诉协作应当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和保守秘密、严守纪律的原则。2.侦诉协作的核心从有关侦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看,侦诉协作的核心内容是证据问题,主要围绕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来展开,这集中体现在侦查阶段通过公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侦诉协作机制中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的需要,积极推行侦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动因。3.侦诉协作的案件范围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未对具体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而是笼统地要求侦诉机关在所有刑事案件的侦诉过程中都应当进行协作。这多出现在机关与机关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二是对哪些案件应当进行侦诉协作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有的部门与部门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有所体现。4.侦诉协作的职责分工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基本上都对侦诉协作过程中侦诉人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5.侦诉协作的工作机制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大多规定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如检察机关在何种条件下介入侦查、检察官如何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补充侦查、审查阶段如何协作、在协作过程中产生分歧如何解决、在协作过程中违法违纪如何处理等。6.侦诉协作的法律监督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均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协作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如前述《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2条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之一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三)侦诉协作的实践效果1.加大了犯罪打击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从实践情况来看,试行侦诉协作机制的机关在取证方面通常能够做到紧密配合,协作明显加强。由于证据收集、固定工作较为扎实,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机率降低,从而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邓某某贪污一案,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后某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以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某检察分院主诉检察官应邀及时介入侦查,发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向侦查人员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的建议,最终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建立侦诉协作,加强诉审沟通———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提高职务犯罪公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做法》。]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1年至2003年职务犯罪案件不率分别为10.81%、2.33%和3.57%,其检控率分别为:89%、97.7%和96.4%。在加强侦诉协作后,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不率为零,即检控率为100%。[注:同上。]2.降低了退侦率,提高了办案效率。实践证明,通过加强侦诉协作,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等现象,提高了办案效率。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3年办理的职务犯罪大要案的退侦率高达80%以上,2004年在加强侦诉协作后,退侦率降低到48%,2005年降低到45%。办案周期2003年平均办案天数为89天,2004年下降到81.8天,2005年又下降到54.7天,平均办案周期由两年前的3个月,降低到了1个多月,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注:同上。]3.增强了侦诉人员之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通过侦诉人员之间的协作、沟通和交流,相互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都得到了增强。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4-2006年期间,公诉部门先后5次派人参与侦查机关的业务培训,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等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流;同时侦查机关也先后派出9批20人到该院公诉部门进行了为期2-3个月的学习交流,加强了侦诉双方的信任和配合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促进大控方格局形成———我院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做法》。](四)侦诉协作的现存问题1.法律支撑力度不够侦诉协作机制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的有关解释性规定中也语焉不详。目前实践中推行该机制的主要依据是一些地方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制定的内部规章,多表现为“试行规定”、“试行规则”以及“会议纪要”等形式,效力层次都较低,基本上只有内部约束力,其贯彻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诉机关的协作意识。缺乏法律规定作为有力支撑,是目前侦诉协作机制推行中面临的最大障碍。2.侦诉人员专业素养不足侦诉协作机制实践运行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侦诉人员的专业素养问题,尤其侦诉人员在参与对方的工作环节时往往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专业局限性。如有的侦查人员的证据素养、法律素养较差,在侦查阶段不能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在阶段不能发表适当的意见;有的公诉人员缺乏必要的侦查知识和侦查技巧,在侦查阶段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一些意见与侦查实践脱节,难以贯彻,甚至提出错误的意见等。由于侦诉协作是主要由公诉机关倡导推行的机制,后一种现象甚至影响到了公诉人员的权威问题,对该机制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3.协作方式不够规范在实践中,一些侦诉人员的协作方式较为随意,不够规范。如一些侦诉人员习惯于口头陈述案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容易造成彼此在基本案情、基本证据以及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认识等方面出现差异甚至误解。[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小组年度工作总结》。]4.协作意识有待增强在实践中,一些侦诉人员对侦诉协作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协作配合持消极态度,协作意识有待增强。部分侦诉人员有“本位主义”思想,如有的侦查人员习惯于以“公安是老大”自居,对公诉人员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有的公诉人员强调监督者的地位,而不是从合作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等。实践中甚至存在有的侦诉人员因担心过于主动,会引起非议而懈于就对方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现象。[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小组年度工作总结》。三、如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制度构建刑事司法改革在很多时候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力。侦诉协作机制能够得到实务部门的积极推行,充分证明了其诉讼价值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对侦诉协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推动该机制良好地运行。(一)侦诉协作机制的立法构建1.应当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修改,确立“侦诉协作原则”。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长期以来学界颇有微词。笔者认为,该规定的根本缺陷在于要求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院与处于控方地位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配合,这极易导致法院丧失应有的中立立场,但是该规定要求同属于控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笔者主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对该原则作如下修改:取消“人民法院”作为该原则的适用主体,并对相关措词进行必要修正,可规定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指控犯罪。法条主旨也不再称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而改为“侦诉协作原则”。2.应当明确规定控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增强侦诉机关的控方意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规定。对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普遍认为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6]。笔者认为,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控方即侦诉机关共同承担的,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公诉机关的举证行为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如下明确控方证明责任的分配: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承担。侦查人员负有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人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此明确侦诉机关共同作为控方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有利于增强侦诉机关的控方意识,成为侦诉双方展开充分协作的法律动因。3.应当对“提前介入”具体化,“检察引导侦查”立法化,加强侦诉机关在取证环节的协作。《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近两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行“检察引导侦查”,强调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7]。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引导侦查等做法,具有一定的侦诉协作色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吸收其合理成份,在侦诉程序的设计中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引导侦查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尤其应加强侦诉机关在取证环节如何协作的立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于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如何引导取证立法可作如下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认真听取案情介绍,查阅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侦查方向和侦点提出意见;参加案件的讨论,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参加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并提出建议;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办理;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以书面形式建议撤销案件;对案件的管辖、认定的事实、涉嫌的罪名、是否提请批准逮捕提出意见;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等。4.应当对“诉前”和“诉后”侦诉协作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对于在审查中退回补充侦查时,侦诉机关如何有效协作,解决分歧,保证侦诉质量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应当听取公诉部门意见,检察机关拟对案件作出不处理的,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于庭审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案件侦诉机关如何进行协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一定期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建议依法成立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二)侦诉协作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1.应当建立侦诉协作组织机构由于侦诉协作机制需要在不同的机关或部门之间运作,彼此的工作性质毕竟有一定差异,为了更好地处理协作事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侦诉协作组织机构。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推行自侦案件侦诉协作机制过程中,建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在反贪局设立了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8];吉林省靖宇县在自侦案件侦诉协作过程中采取了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立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的方式[9];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在推行经济犯罪侦诉协作机制的过程中,建立了专门的工作联系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检察长和主管公安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公诉科和经侦大队负责人组成。[注: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侦诉协作长效工作机制的总结》。]笔者认为,自侦案件侦诉协作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协作,可以设立院级领导为首的协作组织机构,但在自侦部门设立主诉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太大必要。对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侦诉协作,则设立以双方一定级别的领导为首的协作组织机构较为适宜。2.应当建立必要的交流沟通机制在侦诉协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或产生分歧,侦诉双方应当建立一定的交流沟通机制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在侦诉协作过程中均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做法是: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确定主题后,定期或不定期轮流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会议由提出问题单位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双方共同作好记录备查。3.应当建立案件讨论总结制度在协作过程中,侦诉双方应当建立针对个案的案件讨论、总结制度,以集思广益,齐心协力保证案件质量,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更好地开展。在侦查阶段,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公诉部门应派员参加案情讨论会,及时提出侦查建议,协助确立侦查方向,引导侦查部门围绕标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邀请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参加案件讨论会,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侦诉机关就侦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总结会,吸取教训,总结经验。4.应当建立侦查人员观摹庭审制度司法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认为庭审与自己无关,对侦查取证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为了促使侦查人员自觉树立侦查为公诉服务、为指控服务的意识,强化其证据意识,应当建立侦查人员观摹庭审的制度。尤其在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庭审时,公诉人更应当邀请案件的主办侦查人员到庭观摹。通过侦查人员亲历庭审,使他们了解控辩双方如何围绕证据举证、质证,法庭如何采信证据,进一步增强侦查人员取证是为了实现控诉目标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侦诉理念、证据意识和协作意识。5.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交流学习制度司法实践中,侦诉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诉双方对彼此的工作性质、工作要求等不了解,因而互不理解,互不信任,也就导致互不配合。因此,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交流学习制度,互派业务骨干到对方交流学习,从而形成“换位”意识,增强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有利于相互协作配合。6.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针对目前实践中侦诉人员在协作中暴露出来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对方工作领域的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侦诉机关应当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侦诉人员进行培训。对于侦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现代公诉制度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理解审查,能够换位思考;对于公诉人应当重点加强侦查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理解侦查,能够真正发挥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作用。只有实现侦诉人员某种意义上的“同质化”,才能在协作过程中更容易达成共识,共同推动侦诉协作机制的良性运行。参考文献:[1]约翰•沃施.简论加拿大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角色定位[J].张婧,译.刑辩之苑,2006(5).[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2.[3]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4]胡发军,于振东.谈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J].中国检察官,2006(12).[5]蔡碧玉.检警关系实务之研究[J].法令月刊.1997(1).[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3.[7]郑发.与时俱进创新机制——检察机关推行“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概述[N].法制日报,2002-07-16(7).[8]李曦.建立查办职务犯罪侦捕诉协作机制工作取得实效[EB/OL].(2007-03-26)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3)

1985年8月,我从北京市司法学校毕业来院参加工作,自1985年8月至1993年在法纪检察科从事法纪案件侦查工作,1994年至1997年在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1997年至1999年在起诉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99年至2000年在反贪局犯罪预防处从事犯罪预防工作(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工作),2000年至今在反贪局侦查二处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1989年经过考试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目前正在攻读法律专业研究生。

工作18年来,我从事了近15年的侦查工作和3年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我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这其中有各级领导的帮助教育,老同志的言传身教,也是自己不懈努力的结果。1988年我办理了原宣武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德强、刑警队侦查员史为众徇私舞弊、受贿案,在近8个月的侦查工作中,我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为了获取证据,在分局刑警队的配合下,我先后抓获了16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从他们的口中获得了认定李德强、史为众犯罪的重要证据,成功侦破了此案。当年,我院法纪科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先进集体称号。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我学习和积累了宝贵的侦查经验,这成为我以后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巨大财富。

1994年我来到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在3年多的时间中,我侦结案件20多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在工作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对证据的取得、在逃人犯的抓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对财务帐目审计等方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1997年10月,新刑诉法开始生效,以抗辩式取代纠问式的新庭审模式开始实施。我被调到新成立的起诉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在这里我重新学习了相关法律,同时运用自己在反贪侦查工作期间积累的讯问经验,成功完成了数十件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得到了院、科领导和法院审判人员的肯定和赞扬。在起诉二处的3年,我最大的收获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作用和运用有了更深的理解,什么样的证据更有利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怎样使证据形成锁链做到滴水不漏,怎样在讯问被告人时使现有证据发挥作用达到极至。所有这些对我以后再次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我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办理各省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在借调期间,我共办理案件10余件,分赴6个省对案件证据进行复核,向高检检委会汇报案件5次,我的工作态度和办案水平得到了高检同志们的肯定。虽然在高检仅工作了10余个月,但却对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通过每天和法学博士、专家研究探讨法律问题,我的法学理论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亦感觉自己理论水平的匮乏,也坚定了我继续学习的决心。回院后,我通过考试开始了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学习。

2000年我又回到了反贪局继续从事我最热爱的侦查工作,这时候的我比几年前更成熟了,专业知识更加丰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这一切让我在侦查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工作中,我利用我的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以严谨的作风、负责的态度,侦结了10余件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2001年我办理了犯罪嫌疑人张健伪造于魁智(党的十五、十六大代表)、孟广禄(全国政协委员)等人签字,贪污预发演出费4万元的案件。该案数额不大,但影响很严重,于魁智、孟广禄等非常气愤,要求我们迅速查办此案。接案后,我赶赴南京、郑州等地对张健实施抓捕,从其前女友处诱出张的电话,确定具体方位后,一举将潜逃数月的张健抓获,前后仅用2天时间。归案后,张健一言不发。这个案件是为数不多的零口供案件,据此情况,我把工作重点放在搜集、完善证据上,经过细致、耐心的侦查工作,搜集了大量足以证实其有罪的证据,使该案顺利侦结,后张健被判有期徒刑4年。该案判决后,发案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我院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2年5月份,我立案侦查了原建设银行北京铁道支行白纸坊办事处副主任蒋小春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的案件。此案案情复杂,事过已近7年,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难以取证,且蒋小春已知悉检察机关将介入,极可能逃跑或串供。针对此情况,经请示领导,决定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再展开调查取证。我们经过长时间的蹲守,将蒋小春抓获归案。早有心理准备的蒋小春自认为很多知情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行为指证,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该案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蒋小春在任副主任期间,掌握着多个帐号,因为没有口供,我凭借着自己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将可能涉及被挪用的存款资料及银行凭证全部调取筛查,共向银行发出查询函数十份,复印各类银行凭证200余份;调取了十余家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多次到平谷、怀柔等远郊区县调查取证;经多方查找,将当年涉案的多名当事人全部找到,取得了至关重要的证人证言。经过5个月的工作,不仅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蒋小春挪用储户400万元的事实,而且发现了举报线索之外的其挪用77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公诉后蒋小春被判有期徒刑13年。

2001年中政委、高检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追逃工作,在这次专项工作中,我局共抓捕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5名,我在同志们的配合下,先后抓获了4名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2名系公安部上网通缉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通过抓捕工作,为我院在北京市检察系统专项追逃工作总结中跻身前列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4)

办案组的干警,大都有这样相同的经历:半夜三、四点钟,经常从被窝中被叫醒开案情分析会,每逢这个时候,大伙明白了,局长想案子又一夜没睡,肯定有突破案件的新思路、新点子了。会一开完,刚好亮天,刘笑竹又毫不留情将大伙“赶”出门,各自领命干活。

正是这样一支队伍组成了中国反渎职侵权一支优秀团队——人均立案数、案件侦结率、移送率、有罪判决率等主要办案数据连续五年全国第一;“全国十佳反渎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优秀反渎职侵权局”;先后参与查办了四川省原副省长、上海市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吉林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国君、吉林省公安厅原纪委副书记王子桐、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长赵全洲等一大批省内外有影响的渎职侵权大要案;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3278件4835人,县处级干部143余人,厅局级领导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损失180亿余元……这支队伍的“领头人”就是刘笑竹,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领导的话讲,“从侦查员到侦查处副处长,从侦查处处长再到省院反渎局副局长、局长,刘笑竹是侦查战线自身培养成长起来为数不多的反渎局长。”

这段话勾勒出了刘笑竹的职业角色,而他扮演这些角色无疑是成功的:被荣记个人一等功三次,荣立集体一等功两次;“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反渎职侵权侦查组织指挥业务标兵”;率队参与并配合国务院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对吉林省八宝矿难、和龙庆兴煤矿瓦斯爆炸、德惠市宝源丰火灾等重特大责任事故依法开展调查,立案查处事故背后相关人员渎职犯罪37人……

“把握机遇”、“更新理念”

《方圆》:都说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四难一大”,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按常理,吉林是个人口、地域相对较小的省份,但办案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有什么诀窍?

刘笑竹:这个问题问得很“大”,我简单回答几点。当今社会,提起贪污受贿,老百姓都非常痛恨,都知道检察院查“贪官”。其实,查“昏官”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很重要的职责,但这项工作并非家喻户晓。与反贪工作相比,社会对反渎工作认知度、影响力明显不同。所以,要做好反渎工作,首先要善于“把握机遇”。

200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各地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一道被纳入反腐败的总格局中。借此机遇,吉林各地反渎部门早行动、早部署,机构逐步健全,充实了一批骨干人员,体现在业务工作中,就是办案规模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2009年的人均办案数已经达到了全国人均办案数的1.9倍。

“反渎工作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吉林反渎工作中绝不是一句空话。2010年底,中央明确要求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这在检察机关历史上是不多见的,其重要性十分巨大,我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抓好这个文件出台的历史机遇,积极协调汇报,引起了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后来省委和省政府制定了明确的贯彻意见,提出了14项加大工作力度的要求,既有长远安排,也有短期目标,方向性强,操作性实而具体。

比如,吉林省各级检察院反渎局的规格和内设机构比照反贪局设置,反渎局长参照反贪局长进行配置和管理。在省院,还设立了重大责任事故检察专员两名,为实职副厅长级,在市、州院设立重大责任事故检察专员一名,为实职副处级。检察专员在反渎局长领导下工作,专门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重大危害国土资源和重大工程建设等事故、事件、案件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的调查,负责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专案调查工作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反渎展览上,我们邀请了省委书记、省长等主要省领导出席参观,在全省各地巡展中,不少党政领导对渎职侵权的危害有了很深的认识,对我们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视,支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我们还向社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5万余份,广泛宣传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执法环境必然得到很大的改善,这是做好反渎工作的前提。试问,领导如果不重视,社会如果不认可,反渎部门去哪找线索?办案阻力能不大?

《方圆》:你们今年查办了1038人,一个省就占到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数量的近十分之一,是不是在内部下达了任务量规定?

刘笑竹:恰恰相反!众所周知,反渎工作起步较晚,有的地方,是“为了追求案件数量而办案”,这种思想在吉林已被杜绝。面对新的形势,2009年,我们及时调整思路,果断取消了下达办案任务数的做法,提出了要“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结果当年立案规模不仅没有萎缩,同比还上升了10%。

这得益于反渎理念的更新。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这既是责任和压力,也意味着新的发展机遇。在这种形势下,近年来省院明确提出了要把反渎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作为检验一个院全面建设水平的重要参数”等新的理念,引导各级院认清形势,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摆上更重要位置,在领导精力、人员及物质保障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倾斜,从而为开展和推进反渎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也是为什么吉林省反渎部门和反渎工作比较“有地位”、“有所为”的原因之一。

“一地开花,多地结果”

《方圆》:破解制约反渎工作的“瓶颈”,吉林还有哪些经验和“特色”举措?

刘笑竹:近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专项工作”的部署,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专项”,结合吉林实际,我们在若干领域分解成34个“小专项”实施战略,比如“农机补贴专项”、“普九化债专项”、“违法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专项”、“涉林、毁林犯罪背后渎职犯罪专项”,“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很明确,针对的是老百姓身边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渎职犯罪,容易赢得老百姓的支持,线索来得快、来源广、来得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依靠群众反腐败”。

在开展专项工作中,我们注意从摸索办案规律、提高侦查能力入手破解难题,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在办理护照审批、水资源费征收、农机补贴发放等特殊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上,摸索出了“针对特殊领域同类案件共性特点,采取同类有效的侦查手段,举一反三,提高侦查效率”的规律;在办理同一行业涉及多个层面的案件中,又总结出了“步步紧逼,深挖细查,通过个案侦查带出窝案、串案”的经验等。

我们的办案模式是“个案突破、专案拓展、类案复制”。每个院开展的专项工作领域不尽相同,可以说各俱特色、亮点纷呈,如果某个院或者某个地区的做法特别有效果,省院就会及时总结梳理,并要求其他地区、其他院“按图索骥”。

《方圆》:“类案复制”、“按图索骥”这些词汇,听上去还真形象,具体说说。

刘笑竹:相同行业、相同领域的渎职犯罪,其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往往具有相似性,我们要求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在侦查过程中要不断摸索发案特点和办案规律,对于某个院或者某个地区探索出的办案成型经验,省院反渎局会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在全省统一指挥铺开,实现“一地开花,多地结果”的局面。

比如,去年3月,辽源地区查办农机补贴发放领域中的渎职犯罪案件,省院反渎局及时派员介入,在协助辽源地区成功查办案件的同时,帮助他们总结了查办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渎职犯罪的工作经验,并把农机补贴发放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犯罪方式、手段概括为四个阶段,总结出六点侦破方法,及时召开办案调度会,在全省部署了查办农机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各地区按照辽源的侦查经验,对本地区的农机补贴发放情况“过筛子”,很快取得了成果,先后立案129人,遏制了内外勾结、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的犯罪风潮。

原创“一体化侦查”机制

《方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和渎检厅最近在全国转发推广了吉林的一项侦查经验,也就是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机制,据了解这项机制最早的雏形来自于省院反渎局,什么是“一体化侦查”机制,“一体化侦查”与“侦查一体化”又有什么不同?

刘笑竹:“一体化侦查”机制是继2005年我省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经验在全国推广后的又一重大成果。所谓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是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以提升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保障人权为核心,在检察长直接领导或经授权的副检察长领导下,集中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技术和信息等业务部门力量,统一指挥侦查行动、统一调配内部资源,一体联动的侦查系统化工作机制。

“一体化侦查”与“侦查一体化”有着明显区别。“侦查一体化”强调的是在侦查机关内部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强调的是上下一体,注重强化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本辖区内统一调度侦查资源,通过提办、督办、参办、领办等方式,统一组织指挥开展侦查工作。而“一体化侦查”打破了受侦查部门自身的局限,强调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所有业务部门以突破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提高质量、规范行为为核心,以专案组为组织形式,联合开展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既包括上下立面一体,也包括业务平面一体,是检察一体化理论在侦查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方圆》: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一体化侦查”机制有哪些具体内容?

刘笑竹: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我们杨克勤检察长就敏锐地感到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瓶颈”问题,要求我们探索研究如何破解既有效突破案件、又严格规范执法、更能保证案件质量这样一个综合课题。我们结合查办的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杨青松渎职系列案、省发改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赵全洲渎职案等案件,根据侦查所需人才类型,抽调侦监、公诉、民行检察、检察技术、检察信息等部门人员参与到专案侦查工作中,形成了侦查所需专业知识的强大支撑,极大提高了突破能力、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当前,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一些职务犯罪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往往一起案件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犯罪手段;职务犯罪信息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QQ、微信犯罪等新特征,依托传统的侦查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探索实践中,我们借鉴“侦查一体化”模式的科学要素,运用改革创新的思维,积极创新侦查模式,大胆整合检察资源,经过总结提升,创造性提出了“一体化侦查”模式。

《方圆》:“一体化侦查”机制效果如何,实施过程中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

刘笑竹:今年以来,共一体化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7件,侦查终结、审查逮捕、审查时限大大缩短,有罪判决率100%,办案效果较传统方式有明显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推行一体化侦查,使诉讼监督重心前置,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更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参与一体化侦查的非自侦部门人员在案件其他诉讼环节,要实行相关回避制度,不得担任案件其他诉讼环节的主要办案人。

侦查资源需有效整合形成“反腐合力”

《方圆》:能否讲一个运用“一体化侦查”机制成功侦办的案例。

刘笑竹:好的。 2011年6月,省院反渎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是某个工程的被转包者,被举报人系工程的转包人,叫董凤杰(女),举报信称董凤杰在中标后,将某造价5000万的工程以1500万的低价转包给举报人,举报人认为挣不到钱,干不下来,双方遂发生经济纠纷。举报信中,还透露了转包人与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杨青松关系特殊。

根据举报,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发现两条线索,一是杨青松的个人财产状况有异常,二是杨青松与董凤杰联系来往非常密切,男女关系不正常。在掌握一定证据后,省院反渎局正式立案侦查。后来查明的犯罪事实令人震惊,杨青松身为吉林省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受国家委托行使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行政职权,违法、违规、违反程序,先后为不具备土地整理资格的董凤杰等人非法获得25个土地整理工程。

为了帮助其情妇董凤杰获利,杨青松采取诸多违法手段,如“违规告知招标项目”,“指使董凤杰围标”,“违规帮助董凤杰确定高利润的标段”,“阻止其他人参与董凤杰所投标段”等等,性质恶劣。

随着侦查的深入,案情开始急剧“膨胀”,由杨青松又牵出了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调研员王野等另外37名涉案人员,、、贪污、受贿、介绍贿赂、串通围标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涉案地区遍布全省。

在此背景下,仅靠省院反渎局一个部门,根本无法完成系列案件的侦办工作。在向院党组汇报后,省院运用“一体化侦查”机制,从各级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抽调办案精英,成立了120人的专案组,历时8个月成功查办了吉林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仅杨、王二人控制的项目就达108个,涉案金额5、7亿元;涉案地域最广,覆盖9个市州30个市县;涉案人员最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共计500余人;犯罪手段最杂,涉及到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的系列贪腐案件。案件终结后,我们的工作并未结束,组织专人对这一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对一体化侦查机制的运用情况进行反思总结,及时对土地整理领域的渎职犯罪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了《关于从杨青松案件看我省土地整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的报告》报省委,省委书记王儒林、常务副省长马俊清等多位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省国土厅依据我们的建议,完善24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整理,规范我省土地整理工作。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5)

引导语

就我国国内而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较早的应用了技术侦查,手段也较多;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在2013年1月1日才被赋予了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技术侦查的权力,起步较晚,缺少实践经验。本文旨在通过对有关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笔者本人的工作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以期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适用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技术侦查包括监听跟踪监视,监听通讯,电子监控,心理测试,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适用技术侦查的原则有:

1、依法使用、慎重使用

运用技术侦查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能擅自发挥,恣意使用,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由于使用技术侦查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做到慎重、正确使用,新刑诉法就可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犯罪范围做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何谓“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二是在县级以上检察院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重大影响力可从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影响力综合评析;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性身份的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从事多年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不及时侦破又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这类案件,虽然从刑期上可能不到10年以上,也不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此外,在运用技术侦查时还应做到程序合法。技术侦查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实事求是、忠于结论

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和忠于技术侦查结论。

当然,对技术侦查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结合事实,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3、严格保密,保障人权

技术侦查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保守机密是技术侦查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将使技术侦查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技术侦查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保密。二是应用技术侦查的过程保密。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结论,但不能将技术侦查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技术侦查过程。三是技术侦查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1]

二、 当前技术侦查面临的困境

虽然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力,尽管大部分检察机关认识到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各个检察机关都设有检察技术处(科),也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并在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宏观上看,整个检察技术队伍和设备对职务犯罪侦查还没有形成有战斗力的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技术力量相对分散。省、市、县区院的技术部门基本上各自为阵,缺乏统筹,未建立有效的统筹机制,远达不到办案一体化的要求,在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不能形成合力,为侦查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力帮助。

2、专业人才缺失。大部分检察机关虽设有技术处(科),但技术干警往往配不到位,一般都是一个处(科)长,带一到两个副处(科)长,人员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就处(科)长光杆一个。此外,大部分技术处(科)干警业务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3、技术使用定位不清。目前技术部门的工作基本还处在为办公自动化服务、为检察机关日常运行服务的层次,除同步录音录像外真正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较少。

4、技术职能混淆不明。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基本上没有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去参与办理案件,大多数技术部门的干警都是从办案一线部门走出来的,为了办案需要,经常会被临时抽到办案一线去从事办案工作,技术干警放松对自身技术业务发展的要求,把在技术部门工作,当做换个办公室继续干自侦,阻碍了技术部门职能的发挥。

5、设备购置匹配欠佳。主要是目前没有专门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挥平台和高端专用侦查设备,电话监听定位设备和测谎仪等设备缺乏。

三、技术侦查未来的发展前景

虽然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面临着多多少少的困难,但是笔者相信技术侦查的运用一定有着无比的潜力,甚至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侦查手段,取代传统的“一支笔、一张口、一份材料”侦查方式。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然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显得较为被动,使用该项技术并不能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彻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2]因而,为了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另寻出路,积极寻找新的技术侦查手段。笔者以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外,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结合国外和国内兄弟单位的有效经验,现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

1、测谎技术。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美国的诺曼·安斯利收集了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的测谎结论,并把此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进行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即便有细微的争执也认为是测谎的差错,得到的准确率为98%。美国测谎学会对6 个国家的3030起案件结果经过侦察、审讯核实,准确率也是98%。正是由于测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3]

笔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是很有必要,是和当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水平相适应的。笔者在上文中也提到过,当前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水平很低下,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较差,目前测谎技术比较成熟,对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要求不高,只需进行简单的培训,经过实践,就能熟练掌握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测谎技术不仅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性指导,确保侦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给审讯对象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审讯的进行,还能进行证据排除、书证核对等。当前,许多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中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2004年7 月开始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到2007年上半年,共参与办理了46起案件,对110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测试,除4名被测人由于生理原因没有完成测试外,成功判定了106 名被测者说谎与否,排除说谎概率达到了100 %。[4]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是非常有效的,不仅可以排除无辜,认定犯罪,而且可以为侦查提供方向,减少无用功,提高办案效率。

2、通讯监听技术。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当今社会通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通讯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监听也随着通讯方式的发展成为了常用技术侦查手段之一,国外已有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在犯罪侦查方面运用通讯监听技术,如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证据部分第100 条a 则规定:“如果有根据怀疑某人作为主犯、共凶犯有下述之一罪行,或者实施了具有可罪性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并且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搜索被指控人居所,可以采取监听和录音的反和平罪等五款罪名。”日本制定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对通讯监听作了专门规定。

在职务犯罪中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作案的也越来越多,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都是事先用通讯工具联系好作案的时间、地点后才进行的。行动非常隐秘,检察机关很难发现,使用通讯监听就能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受贿双方的动态,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减少审讯突破难度。还有在常见的查办窝、串案时,通讯监听能使办案人员及时了解未到案人员的动态和串供内容,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通讯监听技术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职务犯罪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通讯监听是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通过监听通讯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结束语

技术侦查措施是把“双刃剑”,用之恰当则造福于民,反之,将严重侵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运用技术侦查,使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单面刀”。

参考文献:

[1]检察日报,赵东平、凌耀波,《运用科技侦查职务犯罪应把握五项原则》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6)

首先,我熟悉并热爱反贪侦查工作。我自1992年起在反贪侦查一线工作,十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及帮助下,我先后查办了各类贪污贿赂案件50余件,特别是近几年,我独立承办调查案件线索30余件,立案侦查11件,其中大要案件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并严格做到依法办案,无任何差错。在办案过程中我增长了阅历,积累了一定的侦查经验。

其次,十年的反贪一线工作,使我对反贪局侦查处有了深入和细致的了解,侦查处是反贪工作的前沿阵地,主要承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十二种职务犯罪的初查、侦查工作。实践证明,反贪侦查工作不仅是国家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外宣传、联系、沟通的窗口。其成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反贪局乃至全院工作的大局。

第三,反贪侦查工作是一门综合知识性很强的社会学科,十年的工作实践,我不仅积累了办案经验,增长了法律知识,而且在社会交往,语言表达,分析判断事物能力等诸多方面也有很大的提高。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我考取了北京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习班,通过学习,我的法律知识功底更加深厚,对工作实践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当然,无论是担任领导还是一名普通干警,政治过硬、为人正派是第一位的。我从迈进检察院的大门,就时刻告诫自己,在办案中不能做有损于检察官形象的事,要严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经得起任何考验。

以上是我竞争反贪局侦查二处副处长职务,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自己从事十年反贪侦查工作的一些体会及自身的一些特点。这次我如果落选了,我会把这次竞争当成财富,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进一步努力,在原来工作岗位上一如既往的勤奋工作,如果同志们信任我,给我一次展现自己的机会,我对任职后的工作有如下设想:

第一、是要树立团结和协作精神。首先要配合好处长的工作,在日常工作和管理中要当好处长的参谋和助手,最大限度的发挥岗位能动性。虚心向同志们学习,遇事多和大家商量,尊重同志们的意见,加强与局处领导和同志们的沟通。其次在办案实践中,要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全力配合参与全处办案组侦查工作,力争在办案数量和质量上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侦查二处全体同志争创一流成绩。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7)

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初查环节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发现线索办法单一,致使初查的针对性不强。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专人管理、筛选,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就是初查环节的随意性表现。初查一定要注意细节,这是一切后续办案的基石,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草率立案处理,或者干脆不立案,以及打草惊蛇,泄露了案件信息等等都会造成案件线索的浪费以及日后案件质量问题的隐患。

2.侦查环节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侦查意识不强,获证、固证存在瑕疵。首先是侦查的主动进攻意识欠缺。长期以来许多检察人员片面理解反贪案件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的调查方法即可获取证据,主动进攻型侦查能力明显处于弱势;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立案就是成功,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只重口供、轻视其他证据,致使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深入。其次是未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积极作用,由于怕错、怕赔的思想顾虑,不敢大胆、果断、灵活地采用强制措施,过于片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得强制措施在获取证据中的强大威力没有得到发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反贪侦查人员的队伍整体素养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分析能力不强,案件深入侦查能力较差,致使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出现各种瓶颈。反贪部门查办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些人员的反侦查能力比较强,本身就对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要求就提出了相当的挑战。因此,反贪部门的办案人员除了应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外,还要懂得工商、土地管理和税务等多领域的各种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所在。二是侦查意识和侦查能力不能适应反贪工作新形势下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侦查主动性不够、进攻性不强,尤其是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规律性研究不深,综合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手段、侦查技术的实战经验不足。

2.与内部各相关部门缺乏沟通。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沟通不够,就很容易造成反贪案件率低、结案率低。片面强调保密而忽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重要性;在移送审查阶段存在“一送了事”的思想,没有及时跟踪了解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审查意见,掌握整个案件线索的进展情况,如果固持自己的想法,不互助互动协调办案,就很难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拳,达不到法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对策

(一)注重舆论宣传,创造良好执法氛围

检察机关要加强反贪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新闻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为反腐倡廉创造强大声势和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注重队伍建设,把知识层面拓宽拓深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所以每一位反贪干警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从而增强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因此建议加大教育投入,丰富培训方式。聘请资深讲师,举办高水平的培训班;邀请工商、税务和海关等专业人员为干警讲解各个领域专业知识;此外还要多下功夫提高侦查理论素养,丰富实战经验,提倡国家司法考试和高学历学习,创造良好地学习氛围。

(三)注重调研,总结梳理线索资源

自侦案件相对比较复杂,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就可以分析梳理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借此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案件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从而总结撰写出质量较高的论文和调研文章,可在日后更好地指导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四)注重规范建设机制,科学化管理办案流程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8)

(一)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 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将现有的协调工作规范起来,改变过去主要靠人联系的方式,向机制化、制度化转变,从而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由于技侦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与公安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是在强制措施的执行、羁押、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追逃工作中的通缉、边控、上网追逃等方面,双方的协调配合已有了较好的基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公安机关在追逃、侦查手段上的优势,就有关特殊案件简化程序、加强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协商规范,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搞好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是好的,但不要产生依赖纪检办案的思想。在与纪检监察协调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处理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日常工作交流有序,办案中协同配合有力,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在协调配合中要重视纪委的协调作用,听取意见,做到尽责不越倦,恪尽职守不失职,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规”、“两指”手段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研究分析案情,为受理案件做好准备。对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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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亦将自侦部门由反贪和渎侦两部分组成,似乎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这样的设置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自侦部门虽然形式上反贪、渎侦分设,但实际上职能交叉重叠,同时导致对职务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都成了两张皮,分工不科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查办贿赂案件往往成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突破口,如将反贪与渎侦分开不利于侦查和犯罪的控防;第三,反贪、渎侦自成体系,会造成机构重设、官多兵少及后勤保障、统计档案、文秘等非实际办案人员增加,管理和办案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且彼此之间各自为战,不符合“效能”原则。因此,为了有利于统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调配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可以考虑改革现有自侦机构,将两者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虽然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但侦查工作的程序、手段以及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加强侦查指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从名称上来看,原来的反贪局和渎侦局都不科学、不完整。反贪局查办的案件除贪污、贿赂七类犯罪外,还包含挪用、私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渎侦局查办的案件实际上包含了渎职、舞弊和侵权三大类的犯罪,只有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名称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性质和功能。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重庆市检察院以及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都已率先在系统内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为实践侦查机构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新的尝试。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9)

随着检察事业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在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开展中起到了独特、不可代替的作用。富锦市院党组已形成重视调研工作的共识,树立调研工作与业务工作并重的观念,并把调研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党组成员要经常调度分管部门的调研工作进展情况,并要亲自参与撰写,为干警做出表率,极大地激发干警的调研工作热情。其次,树立起调研工作是整体性的全局工作的工作意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教育干警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干警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来深入展开调查研究,以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此外为使调查研究工作顺利开展,该院积极主动的联系上级院,求得帮助与支持,从上级院及时了解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最新成果和难点、热点问题,从而确定攻关目标,做到有的放矢。

二、围绕检察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

反贪工作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检察工作重点。几年来,该院结合反贪工作开展调研工作,先后总结出《严把案件质量关,贪贿案件有罪判决连续三年保持百分之百》、《强化办案管理,实现“千日百案”无事故目标》、《以“三个确保”为统领,反贪工作获新突破》等作法,被省、市院转发。该院借鉴已总结出的经验指导反贪工作,使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又有新的进展,跃入全市先进行列。积极坚持从重从快、提前介入方针、强化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使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检察工作连续多年居于省、市先进行列。一是针对刑检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年,针对富锦市农村犯罪突出,影响新农村建设这一实际,刑检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写出了题为《对我市农村犯罪调查》一文,对当前农民犯罪的基本情况、特点、原因及遏制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简报发出后引起市委政法委重视,转发各乡镇。二是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年,公诉部门在办案中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突出的实际,从关心青少年成长,遏制青少年犯罪目的出发,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写出题为《网络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调查》一文,以信息形式报送后被省院采用,并引起院党组高度重视,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纳入重要日程,特邀请了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专程从长春市来富锦为八所中学万名学生以案讲法八场次,市委政法委、政协、司法局有关领导亲临现场听课,并一致赞扬说:“检察院为青少年成长、为社会做了一件大好事”。刑检部门结合办案实际总结出了《主张亲情会见,促进人犯思想转化,改过自新》的作法,被高检院简报采用。自*年以来,该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先后写出了《对我市诈骗犯罪透视》、《全社会行动起来遏制“两抢一盗”犯罪上升势头》等调研文章,均被上级院采用。

三、围绕检察工作的难点开展调查研究

民行检察工作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难点。该院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实现民行工作和案件质量新突破。*年,结合办案,民行部门总结出了题为《依法开展民行息诉工作,维护审判权威》的经验。同年,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写出了《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一文被省院采用。今年,针对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题为《对民事抗诉案件质量的分析》一文,引起上级院主管部门的重视。案件质量问题一直摆在检察工作生命的线的位置。几年来,在如何确保案件质量上采取边实践边总结,将保证案件质量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进行升华,先后总结出了题为《摆正严格执法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错捕、错诉案件发生》、《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枉不纵打击犯罪》等作法。*年该院总结出《富锦市院推行公诉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的经验被高检院转发。由于运用调研成果指导公诉工作,使公诉工作连续多年实现无错诉、无无罪判决、无法院改变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退卷目标。

四、围绕检察工作热点开展调查研究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10)

我此次竞争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职位,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通过参加“三个代表”的学教活动,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更加坚立了自已的政治思想立场,无论在思想上、行动上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有一定的刑侦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刑事侦察工作就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要求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熟悉社会方方面面情况。几年的刑侦工作不但使我学有所用,而且在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参与、协助、指导督办多起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成功抓获持枪杀人犯罪嫌疑人XXX,荣立三等功一次。

三、热爱刑侦工作。刑侦工作的挑战性、危险性以及长期的出差办案、熬夜加班,都没有让我胆怯退缩和有丝毫怨言,却更加激发了我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苦练擒敌本领的热情,不断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勤于思考、擅于总结工作经验,以适应今后更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需要。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28岁的我,既年青好胜,又不乏沉着稳重。纷繁复杂的刑侦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而且更要有清醒的头脑、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脑筋灵活、体魄健壮、勇敢果断更是我竞争刑侦支队侦察科副科长的优势。

如果这次我能竞争上刑侦支队侦查科副科长的职位,我将珍惜这个难得的锻炼机会,不辜负局党委和各位同志的厚望,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在政治思想上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个人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业务学习上,针对我X办案质量批捕率低、准诉率低、退查率高的实际,找出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协助科长研究制定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和对策,结合办案实际,组织学习执法办案业务和办案技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二、摆正位置,当好副手,协助科长完成各项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工作中勇挑重担,真正发挥自已的主观能动性。

三、抓好侦查破案工作,力争多破案、快破案、破大案。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侦察破案,只要案件破得快,打击犯罪拳头重,人民群众有安全感,公安机关的威信就高。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日益突出,高智能、高科技犯罪层出不穷,给我们公安刑侦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特别是针对我X近期带地方特点的涉暴案件、恶性杀人案、撬盗保险柜案件尤为突出的现状,找出特点、规律,不断研究和改进加强刑侦工作的新举措,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力争做到及时打击、有效防范。

四、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观念。刑侦支队侦查科作为全X刑侦工作的龙头单位,直接代表着全X刑警的整体形象,在办案执法中,一定要带好头、起表率作用。首先要守法,加强自身教育,坚决杜绝耍特权、刑迅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的现象发生,努力树立一个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指导能力。要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多下基层、多调查研究,掌握我X刑事犯罪的新动态、新特点,加大指导、督办案件力度。彻底扭转长期以来基层反映的工作作风不扎实、指导能力低的工作局面。

六、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积极配合科领导、支队领导处理好与各部门、各县市、各警种以及检、法机关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打击刑事犯罪的整体作战优势,有效打击跨区域、跳跃式、流窜性犯罪。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篇(11)

一、我国现行检、侦关系之不足

从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和改进司法的角度看,我国的检、侦关系尚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调整检、侦关系的规范不完备,势必影响国家对犯罪追诉权的有效行使。例如,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如果侦查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的通知后拒不接受建议或者表面上勉强接受建议却消极侦查,对此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立案权,并且立案后发现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可以撤销案件,如果其不予追究的决定错误,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纠正手段。这就很可能造成很多本应及时追究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追究,甚至根本得不到追究。因为虽然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不予追究的错误决定可以由被害人等予以纠正,但由于被害人在收集证据和能力方面的局限性,许多案件实际上只能不了了之。

2.侦查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如无明显证据,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权行为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已难以挽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侦查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的案件,而且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3.检察机关与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相脱离,难以从的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不利于保证公诉质量。侦查的任务之一是为作准备,为了保证侦查质量,为正确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接受作为公诉人的引导或建议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由于公诉人一般不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其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此外,侦查权力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由于审查活动的滞后性,检察机关只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受害人的意见等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侦查活动的情况,这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判断的准确性,影响公诉质量。

二、我国未来检、侦关系之完善

完善我国的检、侦关系,应强化这种关系中的制约因素。在英美等国家,侦查权的行使虽不受检察官的控制和指挥,但却受到来自法官及辩护人的制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下,侦查不会受到法院的直接制约,受律师的制约作用也微乎其微。因此,在现阶段,由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予以监督、制约,是最为适宜的。强化检、侦关系中的制约机制,应具体解决以下问题:

1.从程序上制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及撤销案件的监督与制约措施。对此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问题上,如果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后拒不立案,而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应当立案追究的,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79刑诉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以往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本应立案追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照本条规定将其作为“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予以立案追究,社会效果是很好的。96刑诉法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使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这类案件失去了法律根据。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侦查上赋予其一定的机动权,以适应某些难以预测的特殊情况,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更利于国家追诉权的有效行使。因此,在法律上重新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机动侦查权,应是将来修改立法时应予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在释放被逮捕人时,才需要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对某些案件而言,对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同检察机关的认识可能并不一致,对该类案件一律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撤销是否妥当,很值得研究。一个案件最终应否向法院,应由行使公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倘若案件未移送到检察院之前就已撤销,就 会使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丧失了对该案件进行判断的权力。考虑到某些案件在侦查阶段终止诉讼更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及检察机关处于公诉机关的地位这两方面因素,对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设置程序上的制约是十分必要的。在具体做法上,宜由侦查机关就拟撤销案件的事宜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并附上有关材料。检察机关应在一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决定及理由通知该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