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4 16:26:31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1)

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网络诈骗是当前高校学生面临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并且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通过对武汉地区高校学生遭遇网络诈骗的调研,提出了建立多位一体的防范措施。

一、大学生遭遇网络诈骗的特点

1.高校学生遭遇网络诈骗极为普遍

网络诈骗与一般性诈骗的区别在于诈骗分子都是借助网络实施犯罪,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7.31亿,与欧洲人口总量相当,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53.2%,超过半成的中国人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而高校学生使用网络的频率则更高。

网络的普及带来的是信息的无障碍传递,高校学生在享受网络便利化的同时,也深受网络诈骗的困扰。据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亲生经历过网络诈骗,有38%学生的亲朋好友遭遇过网络诈骗,仅有10%的学生没有遭遇过网络诈骗。高校学生不仅遭遇过网络诈骗,而且一年内可能遭遇多次,调查显示,经历过网络诈骗的学生中,有超过70%的同学遭遇到至少2次以上的网络诈骗,遭受5次以上的网络诈骗人数则不多。这说明学生遭遇网络诈骗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2.网络诈骗的形式多样

在大学生遭遇的网络诈骗中,形式多样,防不甚防。据调查,高校学生个人PC端、手机端都会接收到诈骗信息。大学生经常使用的网络社交软经常会接收到诈骗信息,经常浏览的网站也会弹出钓鱼网站的界面,特别是求职网站、购物网站、游戏娱乐网站等。在日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中也存在很多风险,如网上银行、企业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这些多样化的应用中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稍不留意就会导致个人信息泄漏,成为不法人员实施诈骗的工具。具体而言,针对大学生的诈骗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社交软件,中奖信息。虽然,采用中奖信息是非常低劣的诈骗方法,但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还是容易中招。调查案例中,有一位同学深信自己中了某大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4万元的奖金,向行骗人员缴纳了近3000元的手续费,后续又缴纳了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被骗总金额达到近一万元,看似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往往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对于深陷诈骗陷阱的学生而言,他们很难做出理性思考。

(2)冒充好友,实施诈骗。在网络诈骗中,因为信息的泄漏,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相关信息,假装是同学们的亲朋好友,制造各种理由,向大学生借支生活费等。有时候是直接打电话,套取信息,取得信任后再进行诈骗,有的是通过聊天软件,盗取亲朋的QQ号码,直接在网上聊天实施诈骗。大学生因为防范意识不强,往往会信以为真,这种诈骗的成功率@著较高。

(3)网络购物,篡改支付方式。大学生经常使用各种购物网站,包括美食外卖、消费性购物、电竞娱乐消费等,不法分子往往会提供一些虚假链接或是钓鱼网站诱使大学生上当,而且通过改变支付方式或是直接收取定金的形式骗取钱财。

(4)网络兼职,收取手续费。在网络诈骗中有一类特别针对大学生的诈骗手段――兼职收费。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获取经济独立的心理,往往打着提供兼职的旗号,骗大学生提供信息,并收取信息咨询费用等。实际上,缴纳相关费用后,大学生也很难找到兼职工作,缴纳的费用也是有去无回。

(5)其他诈骗手段

结合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巧立名目,设置各种诱饵,实施诈骗。比如,通过短消息发放助学金、奖学金、贫困生补助等信息。让大学生提供银行帐号等重要信息,让其汇款。还有一些是利用一些热门的程序,例如发红包、手机充值返还话费、银行返利等设置一系列操作步骤,提示大学生一步步操作,最后上当受骗。

3.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

大学生一旦遭遇网络诈骗,有可能会造成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危及其人身安全。2016年,即将入读大学的山东籍学生徐玉玉,因为被骗去近万元的学费,悲痛过度,不幸离世。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不法分子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但是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戛然而止,值得反思。

(1)网络诈骗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武汉地区高校学生的平均生活开支大约为1000元/月,而调查显示的网络诈骗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虽然总金额不高,但是对没有经济来源,依靠家庭支助的学生而言,是一笔数目巨大的损失。特别是当受骗的是家境贫寒的学生时,被骗款可能是其几个月的生活开支,一旦被骗,他们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对学生自己和其家庭而言都是无法承受的。而且,受骗金额中超过60%的损失没有追回,不能及时挽回损失也加重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也显示了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及法律维权意识不强。

(2)网络诈骗严重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当得知受骗后,大学生的心理状态会受到剧烈冲击,产生很多负面情绪。比如,否定自我,有极大的愧疚情绪。大学生虽然生理年龄已经属于成年人,但是他们没有独立生活的经验,对突然受骗没有心理准备,且一般不愿意向外人讲述受骗的经历,致使心理上承受极大的压力,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导致价值观的扭曲。

二、大学生频遭网络诈骗的原因

1.网络安全技术存在漏洞,给网络诈骗可乘之机

网络诈骗依托于互联网,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网上信息泄漏也极为普遍。一方面是,不法分子直接在网上买卖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网上注册真实信息,也可能导致自身信息的泄漏。

2.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较差

(1)大学生防范意识不强,加上社会经验不足,是导致网络诈骗存在的重要的主观原因。大学生虽然接触网络较多,但是对于使用网络存在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他们利用网络更多地是获取资讯、娱乐、交友、消费、交易等,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网络给生活带来的便利,经常忽略网络交易中可能存在风险。比如在网络购物、注册或是输入银行账户信息时,大学生可能只留意到产品信息,没有关注网页、链接的地址是否正确,是否是钓鱼网站,他们从主观上并没有这种防范意识。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学生不会留意网站是否存在网络诈骗,只有不到两成的学生会警惕是否存在网络诈骗,还有两成学生会关注,但不会过多地去思考是否真的遭遇网络诈骗。

(2)学校防范网络诈骗教育的缺失,是重要的客观原因。校园是大学生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高校应该在校园开展防范网络诈骗的教育活动,增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起到保护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作用。但是,高校在防范网络诈骗教育方面的措施比较乏力。目前,高校已经将防范网络诈骗纳入到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内容之一,围绕此类安全教育活动,主要以开展宣传教育、主题班会、公开讲座等形式为主。调查显示,29%的学生参与过此类活动,但是56%的学生有听说,但是并没有亲生参与,还有15%的学生不知道有此类活动。这说明,高校在宣传网络诈骗知识、提高防骗意识、讲解防骗技巧上取得效果并不理想。

3.相关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大学生频遭网络诈骗,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健全,是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使得网络诈骗很难找到准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公安部门的防控手段和方法也比较滞后,使得网路诈骗分子有恃无恐地进行犯罪活动。

三、建立多位一体的防范措施

所谓“多位一体”就是指以学生为中心,多方共同参与全方位多方向的协作,通过建立有效的防范与应对机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财务安全的体系。该体系得构成体现了学生的中心地位,强调多方参与共建的统一与协调。

(1)大学生即是网络诈骗过程中需要保护的对象,也是防范网络诈骗最为直接的参与者。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防骗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积极主动地与亲友、师长沟通交流。在使用网络工具时,尽量不要轻易地注册或泄露真实身份信息,而要到相关单位的官方网站或是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在接到亲友求助的电话或是短信息时,要及时地和当事人取得直接的联系,并向其他亲友求证情况的真伪。在接到中奖、发补贴、领红包等信息时,做到不轻信,不转账,要意识到这种情况大多是诈骗,要通过政府官方机构查询主办单位的真实性,或是直接到相关单位咨询,或是向公安C关求证。万一受骗,大学生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相关资料,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同时,也应该跟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得到家人的理解与帮助。

(2)高校在防范网络诈骗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学校首先要重视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比如组织开设安全知识大讲堂、开办主题班会活动、安全知识的竞赛活动、与网络诈骗相关的宣传栏展示等,学校应该将此类安全教育活动纳入到正常的教学活动中来,做到制度化、固定化。另外,学校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一些现实案例的分析与防骗技巧培训活动,使大学生对网络诈骗有更深刻的认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掌握防范技巧与方法,切实增强大学生的防骗能力。

(3)大学生的直系亲属也应该参与到防范网络诈骗的过程中来。鉴于大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经验不足,经常成为诈骗的对象。学生家长应该多关注学生在校的生活和思想状况,多跟孩子交流,主动地分析网络诈骗的方法和手段,讲解一些防骗技巧,同时增进和孩子之间的交流,万一遭遇诈骗,还可以帮助孩子正确地处理事情,避免给孩子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

(4)社会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作为,给学生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环境。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完善依法监管措施。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电信网络安全、公民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打击网络犯罪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本,有效遏制网络诈骗活动。公安部门也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网络诈骗的侦查力度,加快案件的侦破,切实保护大学生群体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姜伟军,李蔚然.大学生电信网络安全状况调查分析及防控措施研究――以15所高校大学生为例[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6(6):123-128.

[2]黄闰等.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认知与防范意识的调查分析――以川北医学院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6(7):137-138.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2)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以及现代的网银技术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②。在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此,有必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打击、防范、治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经过多年翻新衍生,从以前简单的中奖诈骗、电话诈骗到现在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手段不断提高,类型也多种多样。对于这类犯罪,有些文章作者提出了不少犯罪形式,也比较全面,本文不再赘述,主要对以下几种诈骗形式进行剖析。

(一)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活动,捏造虚假信息,让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电话诈骗有许多形式,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1.冒充网购客服诈骗

2015年8月24日,王某在单位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里的男子说王某在苏宁易购网上商城上购买的某件物品订单出现了问题,需要王某添加其给的售后工作人员的QQ,并点击该售后给王某的链接进行操作才能解决问题。王某挂完电话后,便加了那名售后工作人员的QQ,加完QQ后,对方给王某发了一个链接,王某登陆该链接按照网页上的指示填入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号和手机验证码,最后发现被骗了27000元。同年5月1日21时许,王某满接到号码为400836*****的号码,对方自称是苏宁易购网上商城的员工,现因王某满购买商品的信息与商家的信息弄错了,导致了苏宁公司的经济损失,需要王某满本人向对方账户汇款,后王某满按照对方电话里头的指示向对方账户汇款了2000元,当日23时,王某满电话咨询苏宁易购客服电话,发现被骗。

冒充网上商城客服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的是拨打虚假电话然后引诱受害人按照其指示来进行诈骗的。大多数受害者在网购过程中安全意识较低,这极大的提高了犯罪团伙的诈骗成功率。

2.冒充领导诈骗

2014年8月19日,周某接到自称是公司徐总的电话,称要用钱,让周某给其账号转账30000元,因对方声音像周某工作单位的徐总,周某于2014年8月19日10时左右在ATM机上向指定银行卡汇款三万元。同年8月17日,另一受害人孔某报警所称,接到一个自称是孔某单位的领导刘某要以送礼方式但自己一时半会脱不开身为由让孔某汇款。孔某先后分5次向对方指定账号汇款53400元。

网络信息覆盖广泛,内容丰富,且对外开放,故受害人手机号、单位信息甚至是自己同事、领导的信息很容易泄露,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模仿受害人同事或领导的声音,获取受害人信任,冒充受害人领导或同事称急需用钱,让受害人给其汇款进行电话诈骗,且多为重复作案。

3.冒充公安机关诈骗

2014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张某荣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邮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张某荣有一张信用卡欠费9831元,涉嫌诈骗案,后对方把电话转到“上海嘉定公安局”,后张某荣按照对方电话步骤,在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工行ATM机上将钱转入对方账号,后发现被骗,损失人民币150611元。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害怕犯罪的心理,冒充公安机关,给被害人拨打电话,称被害人涉嫌犯罪,然后要求被害人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到ATM机上操作汇款,这样才能免除犯罪,被害人很容易因此上当受骗,让作案人由此得逞。

4.冒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12月27日14时,姜某在自己经营的“蒸功夫”店里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分公司的财务职员方连荷,称公司财务系统出了问题,要求门店将营业款汇到个人账户上缴纳电费,姜某于27日、28日两次到建设银行ATM机上给对方账户汇款3900元,后发现被骗。

这类案件中作案人的针对性极强,均为全国较有名气的餐饮、服装门店,都是事先预谋,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取相关店面的前台信息,以分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通知其水电等缴费系统出现问题,需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统一缴费,并要求受害人转账至指定账户。受害人往往不加以验证对方的身份,便信以为真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二)短信诈骗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给受害人,虚造事实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③。

1.以建设银行“95533”短信积分兑换为由诈骗

2015年7月12日,报案人称其手机收到95533发来的信息,信用卡账户已满5万元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登录手机网站兑换,报案人根据网页的要求先后填写银行卡号和密码,后被骗10000元。

同日还发生类似3起该类案件,报案人到所里都称收到了95533发来的信息,并根据其指示操作,后损失钱财。报案人收到 “95533的积分兑换”信息,因为轻信诈骗短信中的“积分兑换现金的活动”,点入链接后,在网络中轻易暴露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且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下发短讯与网络黑客相结合④,作案目的明确,采用群发类似的“广泛的撒网”,然后等待防范心理不高的群众“上钩”,且有自己一套专门的“班子”,分工明确,给我们公安机P侦查破案带来了一定困难。

2.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5年9月6日,张某在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说其预定的航班因故取消,并留了一个改签专线,张某也刚好有预定这班的航空,张某便拨打了短信内的改签专线与对方联系,并按照对方的指示给对方汇了3万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过低的防范意识,编造受害人所预定的航空取消的事实,受害人由于害怕航空延误耽误自己的行程,不加以验证便信以为真,按照作案人的指示给其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3.冒充熟人实施诈骗

2013年4月28日,赵某在家收到一个老家里的朋友发的信息,短信内容里说他遇到了些事,急需用钱,希望赵某能出手相助,并留下了银行账号,由于赵某与其的关系较好,赵某遂在网上向对方账号汇款35000元,后发现被骗。

作案人往往会利用受害人的好心以及会对该类信息不加以验证的心理,虚造受害人好友有难的身份,对受害人提出需要帮助的理由,受害人相信对方便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三)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⑤。

1.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诈骗

2015年8月13日,唐某在家中收到其先生给她发的QQ消息,消息主要内容是唐某先生的朋友有事急需用钱,让唐某给其账号汇款,唐某随后在ATM机上给指定账号转账5万元。唐某后来发现被骗,原因是唐某先生的QQ号被人盗号。同日,另一受害人黄某在公司上班,有个客户的QQ被他人盗用,随后联系到黄某QQ,让黄某把之前货物的款打过去,黄某看是客户,便不做考虑,用手机银行给对方给的账户汇款2万元,后来发现被骗。

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作案目标多为喜欢上网聊天人员,年轻人居多。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盗取QQ及有关资料,然后在被盗QQ号上群发消息,如果有人回复就会选择为目标冒充熟人与事主聊天,利用事主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各种理由诱骗事主汇款给指定账户。

2.利用网络代刷信誉,骗取兼职人员本金、佣金

2014年11月19日,张某在家中上网,通过网络弹窗看到一则招聘刷信誉的广告,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为卖家刷信誉,当日下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链接支付54000元,后发现被骗。同年10月22日,王某在赶集网上求聘兼职,后一个QQ号码与其联系,承诺王某购买移动充值卡协助刷信誉并给其一定的返利,后王某按对方要求购买了42张移动充值卡,并在对方提供的网络链接转账付款4536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在网上通过一些虚假的招聘广告,对求职者没有半点学历要求,且给予的报酬颇丰,刷单流程又极其简单,受害者受其诱惑后主动与对方联系。对方要求受害人代购游戏卡、充值卡等,并承诺会在之后给与受害人本金和返利,在刷单过程中,犯罪分子会给受害人发虚假的支付链接,受害人信以为真,为犯罪分子支付钱款,最后导致被骗。

3.网络招聘实施诈骗

2015年3月2日,大学生闫某在宿舍通过网上找到兼职信息,随后和对方在社交软件上交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网站内购买联通卡卡密做任务,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共做了两次任务,共计1728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嫌疑人首先通过各类网站虚假招工信息,假借虚构招聘单位的名义,让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以刷信誉、做任务、购买点卡等方式让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又因为大部分受害人是急于找工作的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较低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诱惑,最后导致被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蔽性较强

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的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他们都不会和受害者直接见面或者直接接触,受害者被骗后对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往往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作案人的手机号、汇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一些极少的有关于作案人的信息。像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一般都是未登记姓名的电话卡或者犯罪分子批量购买的以民工等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公安机关仅凭这些信息难以查到作案人来破案,所以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种诈骗是有着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

(二)作案对象不特定,受害人分散不集中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话、互联网、银行卡等现代化通讯、金融工具,作案时只需要很简单的一些器材,就可以实现面向全国甚至国外作案,其诈骗对象不分男女老少。有打工者被骗掉了多年的积蓄;有大学老师被犯罪分子以是其在外国工作的丈夫身份骗钱的;有退休的教师或者干部被骗掉积蓄的;也有正在上大学的学生被骗的;更有甚者,有一位病患者被骗掉了自己要用来看病的钱。

(三)犯罪集团组织严谨、分工明确

在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中,大多数以团伙作案居多,团伙间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的负责提供受害人的信息,有的成员负责虚构事实,有的成员提供用来诈骗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有的成员在受害人把钱汇进用来作案的银行卡后直接把卡里的钱转走,也有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勾结境内的犯罪分子一起实施诈骗。

(四)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有着资金投入少,被警方抓获打击机会小,并几率小于其他刑事案件以及收益巨大的特点。以虚假电话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只要手里有一部手机,购买几张不登记名字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这些手机卡和银行卡都是办卡公司雇佣民工等人员,用其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大量的各类银行卡和手机卡,在黑市中以每张一定金额卖给诈骗集团,总共花费不过数千元。作案时犯罪分子利用在电信运营商内部购买的手机用户信息,给其拨打电话,只要有人上当受骗,诈骗成功后获利往往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诈骗集团运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设备费、网络线路租金、租赁房屋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但由于骗局设计精心,迷惑性强,诈骗规模大,犯罪收益更是非常的惊人。

(五)社会危害性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范围广,时间快,诈骗所得的数额大,能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针对某一特点对象,而是广泛散步诈骗信息⑥。有的受害者被骗后由于难以接受事实,采取了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今年5月9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的一名教师由于误中了陌生来电的圈套,致使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23万元被骗。5月12日,他以上吊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决然离去,带给了家人无尽的悲痛。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带来了涉案数额巨大的后果,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远远超过了传统诈骗。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对策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出现了多种新型的犯罪形态。针对这种状况,仅仅依靠行业监管、治安防控和技术防控等措施远远不能缓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态势。要在完善和指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在总结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律特点,不断创新打击方式方法,建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坚持从源头控制到现实打击相结合,有效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⑦。

(一)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机关可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作案特点以及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单位要保障好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隐私,企业事业内部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空当进行诈骗。再者,各派出所要梳理各辖区内案件高发地区,安排社区民警深入小区群众,开展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在辖区小区、街道、银行或自动提取款机旁边明显位置粘贴防诈骗警示语,还要请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骗宣传工作,对前来办业务的群众做好主动提示,接到群众涉及类似转账汇款的询问应引起重视,及时帮其辨别真伪或告知其前往派出所求助,不要在网络或者虚拟环境中暴露自身的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

(二)网监部门加强网络监督

公安机关应加强协同互联网监督部门,对网络上的“钓鱼网站”,“钓鱼网页”以及暗藏木马病毒的链接进行查处并清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同时,要注意网络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行为,并顺藤摸瓜,查明受害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堵塞安全漏洞,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案件侦办

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团伙性、典型性,且都会重复作案,手段典型单一,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就会变本加厉,故抓住一人往往带出一伙、破获一案往往带出一串,所以我们公安机关要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对诈骗案件涉及的银行账号、电话、手机等信息进一步分析、应用,对涉及账户的取款记录、监控进行证据调取、固定,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分析作案手段、特点和规律,从而发现有效线索。

(四)强化预警研判

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其管辖的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要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信息采集,对接报的相关警情、案件要第一时间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填写诈骗手段、交易信息等主要情况;刑侦部门要对每日警情及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诈骗新手段、新途径,在此基础上进行解剖研判,形成预警指令向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推送,指导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工作。

(五)加大科技强警力度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快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⑧。比如,公安机关可以研发关于防伪基站的设备来配合我们公安巡逻队伍,公安巡逻队伍在巡逻时,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在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信息,公安巡逻队伍可根据设备查询到的定位信息,第一时间赶往定位地点对犯罪分子进行查处,遏制犯罪的发生。

(六)加大与有关部门协作力度

一是要建立公安C关与银行业深度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与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所需时间往往形成“赛跑”,这是能否第一时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制止犯罪的关键。因此,深度协作机制建立的重点就在于银行业能否为公安机关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实现联动反应,提供先行冻结、深度查询等业务。二是要建立监管责任倒查制度。要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和实施监管责任倒查制度,对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尤其是未严格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出现用户未登记、预警滞后、协作迟缓等问题,导致发生电信诈骗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其单位承担经济赔偿⑨。

参考文献:

[1]贺海辰.浅议以网络聊天工具为媒介的网络犯罪防治[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5,5.

[2]杨帆.浅谈诈骗罪[J].大江周刊(科学教育),2013,1.

[3]任延忠.关于网络诈骗犯罪[J].信息网络安全,2003,6.

[4]李建军.电信诈骗打防对策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4,6.

[5]邱超.论我国电信诈骗的特点及打击防范措施[J].电子世界,2014,22.

[6]王娟.电信业务系统安全监测平台设计与实现[D],北京市:北京邮电大学,2012.

[7]杨燕.论远程操控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D],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8]陈欢.诈骗罪探究[D],广西南宁市:广西民族大学,2009.

作者简介:

梁晟1995.01,男,汉族,江苏无锡人,从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习与研究,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系。

注释:

①梁晟,男,1995年1月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1302区队学生。

②顾伟.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J].政法学刊,2010,111.

③白红杰,韩自源.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思考[J].投资与合作,2011,196.

④郭德香.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措施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8.

⑤李轩.网络诈骗犯罪浅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6, 19.

⑥邝军坤.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36.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3)

(一)社会工程学原理

社会工程学的概念最早是由著名黑客凯文 米特尼克在《欺骗的艺术》中提出的。目前,对于社会工程学并没有一个规范化的定义。根据《欺骗的艺术》中的描述,可以将其总结为:社会工程学就是通过自然的、社会的和制度上的途径,利用人的心理弱点(如人的本能反应、好奇心、信任、贪婪) 以及规则制度上的漏洞,在攻击者和被攻击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最终以欺骗和攻击目标。总体上说,社会工程学就是使人们顺从你的意愿、满足你的欲望的一门学问,它是一种与普通欺骗和诈骗不同层次的手法,当攻击者确定攻击目标之后,首先要针对目标搜集相关信息,然后利用相关受害者的心理弱点构建陷阱,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采取攻击行为。

(二)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工程学视角

目前,公民的安全意识在不断增强,且手机安全软件不断更新与升级,对于一些简单的中奖、推销、冒充等诈骗已经免疫,而通信网络诈骗依然非常猖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与社会工程学方法的深度融合。攻击目标更有确定性,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对人心理的运用,通过连环攻击击破人们的心理防线。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随后租住房屋设立诈骗窝点,通过QQ搜索高考数据群、学生资料数据等聊天群,在群内个人信息购买需求后,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了1800条今年高中毕业学生资料。同时,雇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徐玉玉前一天刚接到政府部门的教育救助金电话,第二天就接到了骗子相同的电话,犯罪分子对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让人咋舌,此时再冒充政府人员进行诈骗,受害人的防御心理极度降低,各个环节配合天衣无缝,在心理上两个人建立牢固的信任关系,诈骗顺利完成。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同时,传统单一手法的通信网路诈骗已无法满足犯罪分子谋财的野心,他们策划各种新的方案,充分利用受害人的心理,将受害人一步步引入圈套。可以说,基本上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每一次新的花样都是社会工程学方法在犯罪行为中的新的运用。

(三)攻击心理分析

在犯罪分子对心理利用越来越密切和娴熟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在此笔者将犯罪分子的攻击心理进行了大致分类。

1.天降馅饼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的贪利、见财起意心理。例如中奖类诈骗。犯罪分子采取短信、邮箱、网页等方式,称受害人的号码获得相应奖项。为增加被害人的信任度,犯罪分子会事先收集公民的信息,同时公布所谓官方网站、客服热钱等。目前还出现微信点赞的诈骗形式,打着集赞有奖的幌子。以保证金、公正费、税费等名义骗取钱财。

2.感情欺骗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的爱心、亲情、友情等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进行诈骗。例如微信交友诈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等功能,伪装成白富美、高富帅,骗取感情和信任后进行诈骗;利用网民拨打所留联系方式进行诈骗,以爱心募捐,以无钱看病、抗震救灾等理由,以家属、红十字会等名义进行网上募捐诈骗。

3.投机钻营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投机取巧、托关系、走后门等庸俗心理。例如预测股票走势诈骗;办理信用卡诈骗:骗子发送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通过手段取得事主信任后,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4.急性应激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恐慌、服从权威、急于求助等心理和氛围感染效应,氛围感染效应,即我们在接触到焦急恐慌的人的时候,由于被那种氛围所感染,自己也会变得恐慌起来。例如冒充类诈骗,编造各种谎言理由,利用无辜事主的惶恐,面对专家失去冷静判断等作案条件取得受害人信任并进行诈骗。可以说这类急性应激式的犯罪是应用最广的犯罪,且覆盖范围大,实施手段日新月异,成功率较高,社会影响大。

5.急功近利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欲望,急切,爱慕虚荣、等心理。例如网络投资诈骗:这类诈骗以天天返利、保本收益等为诱饵,放长线钓大鱼,待受害者大量投资后就关闭网站,销声匿迹;高薪招聘,诈骗团伙利用大学生急于实现自我、人们寻求高薪职业等心理,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以各种名义进行收费诈骗。

二、控制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面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愈演愈烈及其与社会工程学方法紧密结合的大环境下,结合通信网络犯罪的特点,我们应依据情境预防的控制手段提出以下策略:

(一)增加犯罪的实施难度

1.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对当前诈骗手段、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价值观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让群众对社会工程学方法的心理攻击从容应对,提高防范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2.严格落实实名制。犯罪分子利用实名制审查不严的漏洞,轻松获得犯罪的工具和条件。手机卡、银行卡开户时必须采用真实姓名,相关部门也必须严格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用多重验证手段。目前手机作为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也成为了身份验证的核心。我们需要降低对手机验证码的依懒性,增加其他验证程序,减少风险。例如在相关业务中不仅进行手机验证,还要有密码验证,指纹验证等。

4.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管理不规范和泄露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巨大的机遇,犯罪分子利用轻松获得的个人信息、爱好、需求、生活方式等设置各种诈骗陷阱,威胁很大,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

(二)增加犯罪的风险

1.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成立指挥中心,联合公安、电信、金融、互联网运营商等部门协调指挥各种资源,发案后快速查询提供开户资料、资金流向、通话记录、IP定位等线索,从资金流和信息流两条路线在案发后的黄金期内进行及时的破案和挽回受害者的损失。

2.立法支持。应该将通信网络诈骗犯罪从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明确一个犯罪罪名。在对犯罪进行惩处方面,应该适度的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定刑,增加犯罪的代价。在程序法方面,应该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的管辖制度,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效率。

3.健全证据保存制度。由于通信网络的虚拟化和数字化,案件中设计大量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相比是极易销毁和篡改的,因此对相关记录我们要及时进行保存和备份,为破案和证据链的形成提供条件。

4.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大数据的发展为打击通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可量化的预测和新的侦查模式。利用云计算技术一方面进行信息过滤,及时拦截、预警,预测犯罪人的行为、位置等,另一方面能够进行研究犯罪形势,判断犯罪趋势,把握犯罪规律。实现在微观和宏观上的控制。

(三)减少犯罪的收益

1.成立紧急止付绿色通道。当前银行止付的审批手续还相对繁琐,有时即使赃款还未被取走,银行也会以手续不全等理由拒绝冻结账户。应进一步简化对涉案可疑账号的监控、查询、冻结等手续,深化警银办案合作和跨区域银行合作机制,建立紧急止付绿色通道。

2.建立大额转账等级延时制度。一方面在数额上进行等级划分。根据数额的不同进行适当延时,在金额设置上还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通信网络诈骗发生情况、年龄结构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在危险程度上进行等级划分。受害者对犯罪分子的信任程度是不同的,很多是在半信半疑的状态下,在转账过程中设置等级划分,可以最大程度挽回受害者损失。

3.个人网上转账取消功能。网上转账结束后,对个人而言基本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我们可以在银行之外设置一个资金中转站,在转账后一定时间先进行中转,同时建立双方身份验证机制,取款方身份验证通过方可取款。而个人在发现被骗的情况下可以在中转的时间里取消转账。

(四)减少犯罪的机会

1.媒体对破案宣传。对于我们在打击通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行动和破案成果要及时、多途径进行宣传,一方面展现打击通信网络诈骗的决心和能力,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另一方面持续性、梯队式地宣传攻势,可以达到振奋民心、震慑不法分子的效果。

2.唤醒良心。在犯罪人实施特定犯罪的那一时刻通过改变其面临的环境而改变犯罪的决定,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利用在自动取款机张贴嫌疑人图像、犯罪后果等告示,或在交易过程中弹出提醒警告窗口等方式通过营造特定的环境让其取消犯罪的念头。

3.诈骗电话转接服务。成立一个专门诈骗电话转接服务中心,设置专门号码。当受害者接到诈骗电话时可直接人工转接到诈骗电话服务中心,或相关安全软件检测到诈骗电话自动转接到诈骗电话服务中心,通过服务中心的统一调度,可以快速对诈骗分子进行线索收集,定位打击。这样诈骗分子也对攻击对象真假难辨,心生胆怯,不敢轻易进行电话诈骗。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4)

2015年,网络诈骗大案、要案增多。整体呈高发态势,中部、东部、南部是全国网络诈骗的高发区域,其中广东省是受网络诈骗影响最严重的省份,占全国受影响人数总量的18.53%。在全国恶意电话分布中,固话和常用手机号码段骚扰电话情况最为严重。而网络诈骗则主要分布以在400、17*开头的虚拟运营商号段上。

在网络诈骗中,仿冒公检法工作人员行骗手段的欺骗性最高,涉及案件也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38.22%。而诈骗危害性最高的则是“网上购物诈骗”,其损失金额占总金额的21.12%。从作案时间上看,作案者通常选择事主独处或者正在忙于工作时行骗。从全年的分布来看,网络诈骗在各类法定假日、寒暑假,还有双11、双12等大型促销活动日异常活跃。此外,年底银行公司结账、年终奖发放时节,也是网络诈骗的高发时段。40岁以上中老年男性防范意识较弱,成为最容易中招的人群,占受骗总人数的62%。尤其是在损失超过5万元的诈骗案件中,中老年人所占比例更是高达75%。从受害人职业来看,网络诈骗最容易发生在事业单位职工、无业和离退休人员三大群体当中,所占比例高达总数的90%。而在损失超过5万元的诈骗案件中,他们仍然是主要的受害群体,其中离退休人员受骗的情况相对更加严重一些。

1月7日新华网的文章《网络诈骗呈高发态势》指出,公安部的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公安机关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17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万人。在众多的网络犯罪案件类型中。19.2%为网络诈骗,11.9%为电信诈骗,此外,还有网络(8.7%)、网络贩毒(5.9%)、网络敲诈(5.5%)等类型。网络犯罪分子掌握网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冒充熟人博取同情。以精准场景设置实施的诈骗、敲诈。比如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和微博等社交工具伪装成社交工具用户本人,向其好友、家属发送汇款、充值等诈骗信息。

2015年11月6日人民网的文章《网络诈骗每年敛财或超千亿,从业者至少160万人》称,2015年1至9月,我国第一个网络诈骗全民举报平台――猎网平台共接到全国网民举报网络诈骗案件20,086起,涉案金额高达8901万元,人均损失4431元。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产业”的从业人数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骗子与受害者往往不在一个城市,公安机关异地侦破比较困难:且网络诈骗绝大多数都低于3000元,单一诈骗案例很难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很多犯罪分子尽管骗了几百人、几千人,但由于单笔诈骗金额都很小,所以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犯罪分子在网络诈骗过程中使用的往往是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甚至是身份证。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中国用户上网最大的威胁之一。

花样翻新

2015年7月19日《中国青年报》刊文《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诈骗发生重要原因》认为,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的背后是互联网上日趋严重的病毒木马、钓鱼网站、网络攻击、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恶意行为以及频繁发生的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人为因素,即掌握了信息的公司、机构的员工非法倒卖信息:二是电脑感染了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三是攻击者利用网站漏洞,入侵了保存信息的数据库。目前,网站攻击与漏洞利用正在向批量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黑客通过入侵有价值的网络站点,盗走用户数据库,这个过程在地下产业术语里被称为“拖库”。在取得大量的用户数据之后,黑客会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清洗数据,并在黑市上将有价值的用户数据变现交易,通常被称作“洗库”。黑客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进行尝试登录,叫做“撞库”。最后。黑客还会把多个不同类型的数据库整合成“社工库”。随着社工库的日益完善,大量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上网行为以及与个人金融财产安全相关的数据被重新整合,多维度的海量信息让有针对性的精准式诈骗场景频现。

2015年5月12日《检察日报》刊文《网络诈骗认定“三难”亟待破解》指出,网络诈骗具有案件数量多、作案手段新颖、组织性强、易诱发关联犯罪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增大了打击网络诈骗的难度。一是主观故意难认定。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花样翻新,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认定的难题也浮出水面。在网络诈骗中,有的行为人不直接参与实施,而是为实行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有的专门从事生产、销售电话改号软件:有的提供伪基站设备等,这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尚难以认定。此外,在其他主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部分在案行为人往往表示被欺骗参与团伙工作,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较为困难。二是主犯与从犯难区分。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一个团伙实施网络诈骗基本上是一条龙服务。团伙的一线人员。先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等拨打电话,被害人把电话转到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通知被害人涉嫌洗钱等,骗取对方的账户信息:再将电话转到三线人员,通知被害人办理银行转账,四线人员安排转账。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后介入者对先行者的行为是否承担共同责任,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网络诈骗管辖难确定。在传统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一般与被害人所在地一致,因此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不会出现管辖上的争议。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会出现被害人所在地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特别是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公安机关如果要求被害人到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报案,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筑牢防线

1月21日《人民公安报》的文章《加大网络反诈骗力度刻不容缓》建议,面对严峻的形势,加大网络反诈骗力度刻不容缓。其一,要加大网络反诈骗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预防诈骗的重要性和预防诈骗的基本常识。并通过解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手段和方法,让广大网民切实增强防诈骗意识,提高防范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能力。其二,要加大对诈骗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诈骗信息的收集,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给广大网民发送预警信息,让全国用户能够及时查询和举报诈骗信息,最大限度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其三,要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与互联网管理部门联手,一方面加强网络管理,对诈骗网络及诈骗人员认真进行排查,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工作,彻底铲除网络诈骗滋生的土壤。

2015年12月2日《检察日报》的文章《遏制网络诈骗,需堵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法律漏洞》认为,竞价排名可谓网络诈骗的必要环节和关键步骤。虽然媒体多次曝光一些假机票网站、假药网站通过竞价排名使其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首位,严重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究其根本,一方面,在行业自律上,尽管大多搜索引擎公司要求对申请竞价排名的企业和内容进行审核。但由于审核数量大、关键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引擎商逐利等因素,搜索引擎公司还是会放松审核要求,积极促成竞价排名以赚取利润,导致虚假网站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蒙混过关。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新兴的和高速发展的行业,我国对网络搜索引擎行业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竞价排名沦为一些诈骗网站的“帮凶”。此外,大部分消费者不了解竞价排名的规则,也为网络诈骗打开了方便之门。遏制愈演愈烈的网络诈骗,当务之急是堵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漏洞,明晰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竞价排名的性质、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以及网民知情权的保障方式:督促网络服务商出台行业自律规范,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从根本上推动搜索结果客观中立。

2015年12月24日新华网刊发评论《谨防“惊心”骗局需完善网络“安全网”》称,网络交易平台在带给网络消费者全新的购物体验的同时,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商品交易也不断凸现出譬如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因此搭建好网络安全“防护网”已经迫在眉睫。目前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些重要作用,但仍不完善,与网络管理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健全互联网法规体系,实行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我们要加快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完善最亟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网络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壮大执法队伍,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网络管理新格局,形成“以合力管网”。

2015年5月15日人民网《遏制网络诈骗唯有源头治理》一文提到,在打击和防范网络诈骗犯罪上必须加强源头治理。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强修法工作。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改,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犯罪规定的条文,虽然有几个条文涉及计算机犯罪,但是远远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司法解释涉及网络犯罪的更是寥寥无几,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几个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虽在应对现实时起到一定作用,但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形势。另一个方面是要强化网络运营商等方面的职责。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突出,跟网络运营商没有尽到应有职责不无关系。倘若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和部门都能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监管、依法规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序、有信用的网络空间定将继续良性发展。

链接:防范网络诈骗小贴士

1,给自己的电脑和手机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2,进行网银、支付宝操作时,要确保使用安全的浏览器和登录正确的网址;

3,在网上购物时,要选择正规、大型的电商。设置复杂支付密码,并定期更换,最好选择“密码+校验码”双重验证;

4,在网站注册账号时。只填带*号的必填项,尽量提供最少的个人信息;

5,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尤其是带附件的邮件或者声称中大奖的邮件;

6,尽量别“蹭网”,公共场所的未知WiFi一定不要链接;

7,如今,在微信上测性格、运势等链接泛滥。这些链接通常会要求你提供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后台还会直接获取你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8,不要把个人敏感照片、数据上传到云端;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5)

一、电信诈骗的现状

(一)发案率高,社会危害性大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据统计G地的电信诈骗案件由2013年的四万三千多宗,上升到2014年的五万四千多宗。2013年涉及金额10亿元,2014年增加到15亿元,2015年1~9月份已达11亿元。[2]就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相关的案件共有55件,涉案金额除最少的1件为8000元以外,其他均在5万元到150万元不等。

(二)范围广泛,受害人群大

从裁判文书中可见,范围广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地区范围广泛,除1件针对江西新余地区,其它54件都波及到全国不同的省市;二是成员分布范围广,成分散在全国各地,其中3起案件诈骗的负责人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台湾三地。同时受害人群大,除1件针对新生儿父母,1件针对韩国人的以外,其他53件都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广泛的撒网式诈骗使受害人数量多,且由往年的以自然人受害群体转变为自然人与单位并存。

(三)手法多样,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在55个案件中公布电信诈骗具体作案信息的共有51件,作案手法多样,其中通过“猜猜我是谁”等冒充熟人诈骗的有20件,冒充公检法等单位的有12件,冒充邮政等快递公司、银行的有10件,以中等中奖名义的有4件,以网络相亲,借子等名义的有2件。技术含量不断提高,2013年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智能回芟低场薄⑷悍⑵鞯确绞浇行诈骗,2014年使用改号软件将许多机关电话进行修改并加以冒用,电话虚报中奖或者短信群发引诱被害人点开诈骗网站的较多;2015年使用网络投资虚假交易软件的案件多发。

(四)普遍年轻,学历层次普遍较低

55个案件中共有207个被告(包括二审上诉人员),公开年龄信息的共有69人其中20-35岁的56人占总人数的81.2%,多数为1990年以后出生的人员,且年轻化态势日趋明显。公开学历信息的有146人,初中及以下的有130人占总数的89.04%。公开职业的有58人其中无业53人占总数的91.38%。由此,电信诈骗犯罪的人普遍年轻,且学历层次普遍较低处无业状态。

(五)团伙作案,隐蔽性强

除仅有5个为单独作案,其为团伙作案,且有密切分工,简单的分为实施诈骗行为与提取钱款的两部分,其中8起有更为详细的分工,彼此以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系,例如其中有14个案件的被告人为“上线”提款转账甚至都不知道“上线”是谁,隐蔽性极强。

二、电信诈骗高发的原因

(一)成本低,诱惑力大

主要表现在:一、低成本,高收益。电信诈骗投入成本低,简单易学,只要借助手机、网络等设施即可,一旦诈骗成功获利少则千元多则千万元;案发率高,打击难度大,犯罪成本低。二、参与电信诈骗的人多年轻无业,对金钱的追求欲望强烈,而较低的文化素质及法律意识使得他们抵御诱惑力差。

(二)被害人未尽到谨慎义务

多数被害人对诈骗消息缺乏理性分析能力,不辨真伪。对冒充性信息不经核实轻易相信,对中奖性信息侥幸贪婪,从而按照诈骗行为人的要求进行操作,进而将自己陷入被害的境地。

(三)侦查部门破案率低

公安部门缺乏专门打击电信炸诈骗的专业队伍,面对隐蔽性较强的诈骗活动,往往显得乏力,加上涉案范围广,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数据及信息,破案难度大。此外,侦查部门与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及国内外侦查部门的合作机制缺失,独立办案,收效甚微。

(四)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的责任意识欠缺

此前电话用户实名制的贯彻执行不力,加上运营商对于电信运营商对信息源的监控疏漏纵容了犯罪。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体系及核查机制的缺失为电信诈骗犯罪的泛滥提供了条件。

三、电信诈骗的防控策略

(一)降低人们的诈骗欲望

提高犯罪成本,严惩协助者。从功利主义角度,使犯罪成本远大于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直接打击行为人的犯罪欲望。同时严厉打击为诈骗团伙招募员工、为提供网络改号平台,销售和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器材的辅助者以间接控制电信诈骗的发案率。

(二)完善教育制度,落实就业政策

上文分析可知犯罪人多为初中以下辍学人员,年轻,无业,对此应该反思教育制度,找出学生辍学的症结,完善义务教育与技术教育制度,提高青年人的劳动技能,并落实好青年人就业政策,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防止其通过非法途径来维持生计。

(三)被害人需要履行谨慎义务

首先要加强保密意识,不要随意泄露个人及家庭信息。其次,对于亲朋好友借钱或者出事急救,政府机关通知等讯息要通过电话或者其他人进行核实。再次,切记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禁忌贪图小利。

(四)提高侦查部门的破案率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6)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

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是处分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是秘密窃取行为,则认定为盗窃罪。

三、处分行为的认定

(一)处分行为的主体

受骗者应当具有对于处分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例如,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成为受骗对象,欺骗他们只能构成盗窃罪。但对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的处分行为时,也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因此,不是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另一方面,诈骗罪的受骗者应当是处于正常状态,如果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处于严重醉酒、吸毒后意识不清的状态下取得财物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二)处分行为的意思

诈骗中的处分行为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对其处分财物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这种认识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被害人对于财物的数量、质量、颜色、体积等因素的认识,即对于财物主要外观形态的认识,被害人在这一层面产生了认识错误,心甘情愿的处分了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诈骗型盗窃应定性为诈骗罪。例如,董某在超市将装有20袋牛奶的箱子打开,私自加入5袋牛奶,又将箱子封好,随后拿着本应装20袋但实际装了25袋的牛奶箱到收银台结账,收银员小贾扫过条形码后只收了董某20袋牛奶的钱。此时收银员小贾对25袋牛奶的出卖行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由于董某的欺诈行为而使小贾对于牛奶的数量产生了错误认识,即产生了第一层面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对25袋牛奶作出了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系小贾自愿作出,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第二个层面的认识是对于财物的种类及价值的认识。如果被害人对于财物的本质产生了错误认识,就可以理解为被害人处分的是不同种类的财物,违背了其真实意愿,此种诈骗型盗窃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将上述案例假设成董某在超市里将一箱牛奶拆开拿出其中几袋,放入一瓶价值两千元的红酒,再将箱子封好,到收银台结账,收银员小贾不知道董某将牛奶换成红酒的行为,只是单纯的扫描条形码,收了董某一箱牛奶的钱。此案例与上述案例看似雷同,但仔细分析却大有不同。收银员小贾只具有出卖牛奶的意思表示,而不具有将红酒卖给董某的意思表示,只是受了董某欺诈行为的蒙蔽,而产生了第二层面的错误认识,因此,小贾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董某构成盗窃罪。

(三)处分行为的内容

诈骗中的处分行为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自动自愿地将财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处分行为的有无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也是认定诈骗型盗窃行为的核心。例如韩某在饭店吃饭时,邻桌的汪某称自己电话没电了,想借韩某电话一用,愿意支付电话费,韩某便将电话借与汪某,但汪某称信号不好,要到饭店外面打电话,趁机逃跑,将手机据为己有。此案例中韩某虽然将电话借给了汪某,但其将电话借给汪某的行为只具有借与的意思而不具有处分的意思,也没有作出处分手机的行为,汪某的欺诈行为只是秘密窃取的手段,只是为了使韩某产生借与的错误认识而已,因此董某的诈骗型盗窃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成立盗窃罪。

同时,该处分行为须是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内容,被害人是基于自身的错误认识,才自愿转移了财产的占有,也就是说,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欺骗手段被识破,被害人基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同情而给予一定钱财的处分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处分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上述借手机案例中韩某由于汪某的欺诈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就是其借手机的行为,而不是处分手机的行为,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此种错误认识包括:被害人认为自己应当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给他人;或者自己占有的财物本身就是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或者自己将财物转移给他人之后会获得更大的回报;或者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返还。

(四)处分行为的权限

1.被骗人与受害人为不同人

随着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受骗人与被害人分离的三角诈骗行为越来越多见。在这一诈骗形式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界限略显模糊。

案例一:王某得知同事李某新买了一部手机,便生歹心,趁王某上班之际,到王某家对其保姆刘某说,李某上班匆忙忘带了手机,让他顺路带去,刘某知道平日王某与李某关系较好,便信以为真,将手机交给王某,王某随后将手机卖出,将手机款据为己有。

案例二:一日,开小卖店的小张见停在自己小卖店门前的电动车又新性能又好,就趁车主离开之际,让小卖店的收银员小谢将电动车推到自家后院,告诉小谢说这是自己新买的电动车。

以上两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采取欺诈的手段,但是欺诈的对象却有所不同。案例一中,王某欺骗的是与李某关系密切的保姆刘某,因刘某的工作性质,其对李某的财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限的,由于王某的欺骗,使刘某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是李某让王某帮其把手机带到工作单位,而自愿将手机交付给王某,对手机进行了处分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案例二中,小张欺骗的是自己的雇员小谢,小谢对于电动车是没有处分权限的,小谢错误的认为电动车是小张新买的才实施了将电动车推到后院的盗窃行为,实际上小张的行为是利用了小谢的不知情,因此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也就是说诈骗型盗窃的对象为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时,应定性为诈骗罪,诈骗型盗窃的对象为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时,应定性为盗窃罪。

因此,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重要依据。对于处分权限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法律上的规定来判断,还应考虑事实情况,即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受骗人是否得到了受害人的概括授权,包括受骗者是否属于被害人阵营、是否为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得到社会的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代替受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进行判断。 即不能以民法上的处分权限来评价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权限。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7)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Cause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ampus Fraud

CHEN Daijie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Security Department, Guilin, Guangxi 541004)

Abstract Campus security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areas of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current 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s, but also pay close attent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ensure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center, and the campus fraud is high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of accidents in cases become seriously disrupt the campus teachers and teaching order and harm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adverse factors. By analyzing the causes of campus fraud, propose that "anti - governance" fraud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and provide quality protection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campus.

Key words college; college students; scams; strategies and measures

随着国家全面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一些矛盾日益尖锐和凸显,高校在密切联系社会的同时,也遭受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和不良因素的影响及侵害,校园成为社会上不法分子频繁作案的区域,致使高校师生惨遭严重的损失,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据统计,盗窃及校园诈骗已成为当前校园发生频繁且概率高的治安类或犯罪类校园安全案件,给广大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而且诈骗在高校校园还越演越烈,势头凶猛,让人防不胜防,可见针对校园诈骗成因进行分析还具有现实的意义。

1 高校校园诈骗的概述

1.1 校园诈骗的定义及手段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校园诈骗是指高校师生员工在校园内遭受别人通过不法手段欺诈造成直接或间接财物损失的现象。诈骗主要手段包括: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情感诈骗、现场诈骗及利诱诈骗等,不法分子不管采用哪一种手段进行违法活动,都会采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让人解除戒备心理,在他们逐步诱引下不知不觉上当受骗,给当事人造成财产和情感的伤害。

1.2 诈骗的特点

手段多样,作案隐秘。目前国内的高校都属于开放性的校园,给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在进出校园作案提供了便利,不法分子酿造的诈骗题材及手段多来源于生活中日常生活,虚构情节“真实”逼真,采用的道具及设备多为高科技的产品,作案非常隐秘,手段多式多样,防不胜防。

危害深远,损失惨重。被诈骗的师生员工直接遭受经济上的惨重损失和情感上的自责及煎熬,更为严重的可能引起家庭的纷争和心理障碍疾病的发生,可见,诈骗案件对高校师生员工造成的伤害之严重,影响之深远。

1.3 诈骗的法律法规释义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应给予立案查办。若未构成犯罪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2 高校校园诈骗的成因分析

2.1 思想相对单纯,较易轻信偏信

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群体,长期在家庭严密的保护下成长,独立接触社会较少,导致社会经验较欠缺,思想较为单纯,并常怀“同情心”、“慈悲心”及“善良心”。缺乏防备心理,对于社会上善恶是非的辨别能力薄弱,遇到问题时候的思考层面仅局限于表象, 未经深入思考和探究就轻信偏信,不法分子经常利用大学生这些弱点进行相应的诈骗活动。如:2013年10月,桂林某高校的女生被自称“来自香港的交换生”男子拦住搭讪,以该女生带他一边熟悉校园为借口,再以借该女生银行卡转账和住在香格里拉酒店已经欠下住宿费为由,骗走了该女生5000元(案例来源:XX大学校园治安通报)。

2.2 校园治安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大部分高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上面都会采用监控视频、定期巡逻等方式,在思想教育方面会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及提醒,但是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及校园面积的扩张,校园安保工作中的监控及管理还存在着盲区、存在着漏洞,在一些关键的区域监控视频布控不到位,致使安保人员调动不及时,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3 诈骗环节严密,虚构逼真隐秘

在目前校园诈骗案例当中用“来源生活而高于生活”也不为过,大部分不法分子设计的诈骗环节严密,虚构的“事实”逼真,取用的题材大多源于我们的生活当中,并且都没有脱离现实的生活及违背生活中的常理,使人较易消除防范戒备心理,通过层层深入诱骗,让广大师生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案例:桂林某高校2013级新生在网购时,对方称其淘宝账号被锁住,需要验证码,该学生将验证码发给对方后,被骗走4000元(案例来源:XX大学校园治安通报)。

2.4 贪慕虚荣,急功近利

有的大学生享受心理较为严重,好面子、图安逸,受功利心和虚荣心的驱使,一心想傍所谓的“大款”“高干子弟”“海归”或“华人”等过上安逸、奢靡的生活;一心想着通过一些具有显赫身份的人物提高自己的身价。在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显赫”的身份开展诈骗犯罪活动时候,这一类的学生毫无还手之力,最后不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遭受身心的伤害。

2.5 安全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薄弱

当代大学生较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最基本的“怀疑心”,对于平时老师进行的安全教育知识不重视,针对一些诈骗类的安全事件缺乏正确的自我保护和应对处理方法。如:桂林某高校学生李某接到“邮政快递”电话通知,其从南宁邮寄来的包裹内因夹带有违禁物品,已经被桂林市缉毒大队调查,必须尽快联系处置。此后该学生在恐吓和威胁下,一步一步听从指挥,最终通过邮政储蓄的ATM机上给对方指定账号转账4700元(案例来源:XX大学校园治安通报)。

3 预防校园诈骗滋生的应对措施及策略

3.1 牢固安全教育地位,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事件无小事,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充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高校校园安全教育及师生的是有效预防校园诈骗案件发生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能有效促进师生们深入对诈骗案件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强化他们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但是校园安全教育的方法方式应做到与时俱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邀请校内外专业的专家人士担任主讲,采用通俗易懂且贴近师生生活的案例作为教育题材,深入剖析当前校园诈骗案件的惯用手段及方法,指出诈骗现象中应注意的细节及预防措施。引导师生们对不良现象养成必要的“怀疑心”,学习“察言观色”的本领,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为预防诈骗打下坚实的先决条件。

3.2 强化法制观念,拓展自保能力

强化法制观念。通过专题安全教育及各种宣传等途径,让广大师生员工学习、了解和熟悉一些相关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如学习《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自身学习、生活相关的条款。

拓展自我保护能力。高校应长期与家庭、社区及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充分利用他们的力量加大对大学生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的拓展教育及训练,牢固自我保护意识及技能,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打造高校独特的校园安全文化品牌,发挥校园安全文化对师生安全教育及引导的作用。

3.3 健全校园治安管理系统,充分调动师生防治的积极性

健全校园治安管理系统应做到以下几点:(1)完善校园治安管理制度,强调责任的层层落实及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问责”力度。(2)加大对校园治安监控硬件设施的建设、维护,减少视频监控盲区点。(3)铸建高素质校园安保队伍。定期组织安保人员的进行专业的业务水平学习、培训及训练,提高安保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对盲区的巡逻盘查力度和外来人员的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必要时候可以驱逐出校外。(4)设立校内流动治安岗,及时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安保支持和帮助。(5)完善“保卫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校园安全信息平台的组建,对于典型的校园安全案例及相关的警戒信息,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和宣传,做到信息的及时公开,起到教育学习作用。(6)充分各种宣传媒介,加大诈骗等校园治安案件的宣传力度,积极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到校园安全防范及治理的主观能动性。(7)校保卫处与校团委联合领导,组织成立校园安全联盟的学生社团,通过社团的运作,引导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校园治安管理过程当中,通过实践提升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3.4 建立“校―公安”联防模式

校园内诈骗从法律角度划分最基本也为治安类的案件,甚至为犯罪类刑事案件,最终都应交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高校应当密切联系所在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校―公安”联防模式,完善联防系统或信息平台,健全防治的功能,确保信息的畅通及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所在辖区的警备力量进行校园诈骗案件的法治。同时,高校辖区的公安机关应加大队校园内诈骗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对该类案件治理的震慑力。高校还可以充分利用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的力量,举办相应的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图片展。

参考文献

[1] 钟玉彬.浅析当前高校诈骗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预防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六条.

[3] 杨中英,李敏.高校诈骗的特点与原因分析――来自某高校抽样调查的发现[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

[4] 古志华.新形势下高职安全教育改革探索[J].广西教育,2013(35).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8)

    一、“短信诈骗”概述

    (一)“短信诈骗” 概念的界定1.“短信诈骗”的概念短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型诈骗犯罪。国内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所有以手机发送短信的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有学者则界定为以向不特定或多数人发送短信为手段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以上两种说法里我们可以看出,手机短信诈骗不包括以手机为对象的犯罪,如盗窃、抢夺等,也不包括利用手机短信针对特定对象而实施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绑架等。

    笔者认为,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使用短信发送设备将虚假信息发送至他人手机,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短信诈骗”的特征犯罪主体地域性、流动性和团伙性。短信诈骗犯罪作案人群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东南沿海福建、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等省的某些特定县市是此类犯罪较为集中的地区。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活动多使用异地号码,分为多地,分布区域广泛。由于犯罪各环节分布区域的广泛性,也就需要大量的人来完成这些工作,从而就产生了“家族式”、“团伙式”的作案手法。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分散性。犯罪分子通过电脑或其他工具选定一定的手机号码区域,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短信息的发送具有随机性,这种随机性便决定了短信诈骗多数对象是不特定的,也使得短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具有分布分散性、地域分布广等特征。

    犯罪方式的高科技性、隐蔽性强、反侦察手段突出。短信诈骗是一种新型智能犯罪,犯罪人要依赖高科技工具和设备才能完成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犯罪手法的隐蔽性成为短信诈骗犯罪的共性。分散作案,借助金融机构的管理漏洞A地办卡、B地遥控、C地诈骗、D地取款,跨地区作案,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

    犯罪本身的低成本性和极大的危害性。进行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几张手机入网卡,购买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最少几十元,最多不过三百多元,再下载一些软件,一般在销售改装手机时,商家都会附赠几本全国电话号码资料书,这样犯罪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只不过千元成本。然后诈骗分子开始进行漫天撒网,如此大面积的轮番轰炸,哪怕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人上当,也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巨额利润。

    (二)“短信诈骗”问题的成因分析1.“短信诈骗”产生的管理制度因素立法缺失使得短信诈骗这种新型犯罪的处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规范短信传播的方面来看,我国没有明确的短信业规范法规,运营商不能预知消费者是守法公民还是犯罪分子,同时,运营商不是执法部门,无法认定某个信息是否合法,只要消费者愿意继续消费,运营商就无权单方停止服务,也无权屏蔽某个信息或者停机、注销号码的处理。从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种案件方面说,由于无法可依,其对社会的监管也有被动的一面。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泛滥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安机关管理打击的力度不大,案件破案率低。从推行新型防伪身份证来看,原有身份证因为缺乏有效的防伪技术,以至于假证泛滥,新型的身份证却有比较好的防伪功能,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新型身份证强力的推行起来,废除一代身份证。从打击防范短信诈骗案件来看,由于不法分子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和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再加上公安机关受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得到了处理,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执法机关对短信诈骗的打击不力,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2.“短信诈骗”产生的市场因素通讯运营商对短信业务监管的缺失是短信诈骗产生的市场因素之一。这种监管的缺失体现在运营商只是开发支持短信业务,为了抢占市场、巩固阵地,无暇顾及短信内容管理,导致大量的色情、诈骗泛滥,而消费者成为了直接的受害者。因为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赋予其对短信业务监管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感缺乏,通讯工具实名登记制不能充分落实,短信群发器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从而导致短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另外,金融部门对银行卡的管理缺失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银行业务中储蓄实名制没有落实,交易只认密码不认签字,假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卡无人管理等,所有这些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短信诈骗”产生的社会因素诈骗者在采取这种诈骗时进行了充分的考虑,结合以上各种分析,短信诈骗是一种风险小,收益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的工具购买程序简单,成本低廉,而且重复利用率很高。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远程遥控指挥,匿名作案,加上手机卡、银行卡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可供案件侦破的证据和线索很少,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所以便有越来越多的诈骗者妄想一夜暴富的童话而加入到其中。受害者之所以被骗有的是因为自我防范能力不强,有的则是因为贪婪心理作怪。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往往不是心地单纯一不小心相信了他人,便是受到手机短信内容的误导,没有仔细考虑就上了圈套,还有一部分则是贪念作怪,导致上当受骗。而在上当受骗后有些因为面子而不报案,有的则觉得数额不大不了了之,却往往使得诈骗者更加猖狂。

    二、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的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类型有一般诈骗罪、诈骗金融机构、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处罚范围在有期徒刑6个月到死刑之间。但截至到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为止,仍然没有出现关于短信诈骗的规定。目前,大多数的短信诈骗案件都以一般诈骗罪进行认定。例如,杭州判决的首起以杭州为“基地”的短信诈骗案件,最终是以一般的诈骗罪来进行的处罚。尽管我国手机拥有量和短信发送量居世界第一,但是至今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管理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历史、统计资料和对犯罪现象的直接观察都表明,刑法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最小,而经济、政治、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最大。”目前,我国对手机短信的管理规定有国务院2000年9月20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号颁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另外在《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中,规定“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从以上状况来看,我国的短信诈骗立法刻不容缓,也是正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到位,短信诈骗才能发展的如此猖狂,并且迅速蔓延。

    (二)国外相关法律规则日本在2002年出台的《正确发送特定电子邮件法》基础上,又予以修订,将手机短信也列入“特定电子邮件”。从而从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信息发送业者规范以及电信公司技术措施三方面减少、消除了非法手机短信。该法规定通讯信息发送业者有义务在所发信息中明确标注“未承诺广告”字样、发信人名称、住址和专门用来接收拒收信息的电子邮箱;并且禁止向表示拒收的用户再次发信息;禁止使用利用电脑制作的虚假电子邮箱发送信息等。一旦违反规定,日本总务省有权命令立即改正,直至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而在韩国,从2001年起,便开始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也就是说在韩国买手机必须出示身份证,然后将身份信息输入通信营运商的中心数据库,当出现违法短信时,可以根据买手机录入的身份信息追究法律责任。并且规定广告商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和发送者单位、电话以及手机号。韩国情报通信部还规定,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

    另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资格刑规定的都比较详细,常见的有禁止驾驶、禁止从事某种商业、营业活动、禁止从事某种职业以及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瑞士联邦刑法典》和《法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较为详细。相比起来,我国目前的资格刑只有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而缺少“剥夺犯罪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的刑罚”,这样必然会导致对于手机短信诈骗这类的诈骗型经济犯罪预防不利。

    参考以上各国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引进外国先进的经验,完善关于管理、预防“短信诈骗”的各项制度和立法是必要的。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手机实名制,并且明确短信内容提供商、服务商、信息使用者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短信诈骗”的发展趋势及解决途径

    (一)“短信诈骗”的发展趋势侵害对象转移化。由于短信诈骗手法创新速度较慢,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因此,短信诈骗的侵害主体已经出现由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转变的趋势。犯罪分子利用这两种社会弱势群体思想不成熟或与社会接触少的特点,进行诈骗,而且成功率极高。另外一种就是侵害境外公民,即使案发也容易逃脱制裁。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9)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概况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学意义上的诈骗罪是指在对方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笔者认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向他人手机等短信接收设备发送虚假信息的方式,使接收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将财物转移给作案人的犯罪案件。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与现代科技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它与传统诈骗案件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采用非暴力手段,用欺骗的方法骗取钱财;两者的区别在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是利用先进的现代通信手段,短时间内可以将谎言发送给无数个具有现代通讯工具的人,而传统诈骗案件无法做到这一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有如下特点:

1、手段新颖、智能化、犯罪成本低廉。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现代高科技产物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以发送虚假短信的方式向广大手机使用者传递具有欺骗性的言语,设置诱人的陷阱,诱使受害人上当。因此,体现出新颖性、智能型的特点。由于其所需的犯罪工具主要也是手机卡、短信群发器、电脑或者手机,故而成本很低,由此也不断驱使他人以身试法。

2、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主体具有隐蔽性和团伙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为避免暴露个人信息,他们一般利用手机、电脑或短信群发器等工具来发送短信息,不亲自与被害人接触。同时,犯罪分子在选择作案工具时大多会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如用假的身份证明开设银行帐户,或者选择不用登记身份证明的手机卡。另外,手机短信诈骗的实施,需要不同的人分工合作。从目前破获的案件来看,利用手机短信息进行的诈骗案件大多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

3、被害人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向不特定的目标发送大量的虚假短信息,设置陷阱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或短信群发器选定一定的手机号码段,短短的一两分钟就可以将成千上万条信息发出。而在我国,手机用户接收短信具有被动性和无选择性,所以手机用户就可能被迫接收诈骗短信。因此,受骗的人可能遍及全国,而且,每起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只要成功,往往会造成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由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1、骗取手机话费或服务费型

此种类型一般而言是利用被害人贪小便宜、好奇的心理诱人上当,或是让人以为是自己的好友而不疑有他,从而掉入陷阱。其中又可细分为:(1)以赠送话费的名义骗取话费;(2)以听朋友点歌或接收彩信的名义骗取话费;(3)以冒充老友的方式骗取话费;(4)以听取心里话的方式诈骗话费;(5)网站上手机注册暗藏陷阱;(6)强制用户订制信息服务。

2、骗取转账或汇款型

此种类型一般而言是利用被害人对自身财产安全关心的心理,或是贪小便宜、走捷径的心理,诱人上当,自愿转账给犯罪嫌疑人。其中又可细分为:(1)中奖诈骗;(2)销售廉价违法物品诈骗;(3)透码诈骗;(4)信用卡消费诈骗;(5)退税退费诈骗;(6)假事故真诈财;(7)冒充老友的方式骗取转账诈骗。除了以上几种较为典型的诈骗形式外,还有返还电话费、水电费,制造谣言搞促销以及虚假征友求婚、生意合作、招聘广告、色情迷信信息等多种形式的诈骗。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法律定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虽然有多样性、高科技性、隐蔽性、低成本性等行为特征,与传统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来看,它还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1、犯罪媒介虽不同,但均是服务于同一犯罪目的

一般诈骗犯罪的媒介是犯罪分子凭借其自身的言词来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不过这实施起来需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凭借的是手机短信这一高科技媒介来完成其诈骗行为的,而不必要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见面也可以完成。虽然两者借助的犯罪媒介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凭借其自身的言词行为还是手机短信等方法,都是服务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目的,从这一点上而言,两者又是统一的。

2、犯罪客体均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在这一点上同一般诈骗犯罪是完全相同的。不过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凭借的犯罪媒介、表现形式等同一般诈骗犯罪有所区别。如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一般须借助于手机短信这一特定媒介进行诈骗活动,而犯罪分子以手机为犯罪媒介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手机本身便捷性等高科技因素带来犯罪成本的降低,其以手机为犯罪媒介进行诈骗活动的最终目的也往往是要骗取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均是使用欺骗手段

一般诈骗犯罪是要求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非法骗取公私财物,这是诈骗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根本标志和主要特征。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手机为犯罪媒介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受害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如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手机短信谎称被害人中奖骗取各种费用、销售违禁物品等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设置各种陷阱,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4、受害人均是因被蒙蔽而自愿做出财产处分

一般诈骗犯罪的受害人是基于犯罪分子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产生错觉,即在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行为与受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自愿、主动”地将自身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受害人也是被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短信媒介散布的虚假信息所欺骗,产生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对自身财物作出了处理。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的新类型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手机为犯罪媒介,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近年来频频发生,却又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手机短信犯罪极为隐蔽,取证困难;二是其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手机短信进行管理。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在对手机诈骗短信犯罪的管理上也没有形成合力。

1、直接原因——利益驱使

骗取钱财是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直接原因。手机短息诈骗犯罪作案成本低,而回报率却高,这也是越来越多人以身试法的原因所在。犯罪分子以电脑、手机及手机卡、短信群发器等为媒介,随机群发诈骗短信给被害人,一次就可发送上万条,运作起来十分方便。在大范围的短信围攻下只要有那么极小一部分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就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利益回收是诱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2、内在原因——被害人贪图小利、轻信他人的心理

被害人对手机短信诈骗的手法不熟悉,对于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息,警惕性不高,导致轻信他人,从而上当受骗。也因此,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防范意识薄弱者便按照犯罪人的要求一步步走进其设下的圈套,且从被害人的地域分布来看,贫困地区的人更容易上当受骗。另外,被害人被骗之后往往碍于“面子”或认为损失的数额小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在客观上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客观原因——法制建设不健全

现代社会是超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以手机短信为标志的手机网络正在成为继计算机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介”,也被称为“拇指产业”。由于短信息的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比较特殊,其领域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独特,一部主要以产品消费为对象的消费者保护法是很难完全涵盖的。

4、外部原因——政府相关部门对手机诈骗短信犯罪的管理没有形成统一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方便群众而简化了有关业务手续,这着实有利于加快市场化的进程,但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方面是手机实名制未严格落实,这使得人们可以轻易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他人身份证件购买手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电信部门对手机短信监管的缺失,由于成本太高,电信部门未过滤掉不法短信。

5、重要原因——案件管辖不明、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手机诈骗犯罪的实施并不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为必要,这样一来,加害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很难被查到,这给办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即使被害人向自身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手机短信息诈骗个案案值较小,且破案难度大,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会认为对这样的小案件,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远赴外地办案,也会拒绝立案,从而发生互相推诿的现象,从而形成案件管辖上的漏洞。由于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犯案范围广以及有关群众报案率低等因素,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因此,导致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防控与治理

针对导致该类犯罪的多重原因,有效治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必须依靠司法与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从多方面去防范。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手机诈骗犯罪的防控与治理。

1、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现行的相关法规大多笼统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互联网传播行为,不能完全的覆盖短信息领域,而调整电信服务活动的《电信条例》也不能对短信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范和调整,相应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为了更好的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一方面,必须加快立法工作,规范相关部门的服务行为。另一方面应该加快立法进程,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 增加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另外,手机短信服务商对用户发送的短信应尽监管责任,对不良短信的发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做好取证工作,明确案件管辖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主要的证据有作案工具、诈骗短信的内容、作案人提供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汇款地址、受害人的汇款单以及作案人取款的有关录像资料等。侦查部门在接到此类案件时, 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和记录。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好案件的管辖问题,而且也有助于更快的破案,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3、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统一管理

电信行业的本质是服务行业且是第三产业中的中坚力量,已形成了普遍共识,但是决不能只着眼于加快市场化的进程而一味的简化有关业务手续,却不顾社会安全以及公民自身信息的安全。所以应当建立各方协调机制,针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不断严重的情况,公安部、信息产业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等部门应相互协调沟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手机卡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以遏制手机短信诈骗的泛滥。

4、建立社会监察体系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短信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监管通道,从严查处不良短信的传播者。政府通信管理部门要对运营商加大监管的力度,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监管。对不良短信的传播者,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在当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制该项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手机短信加以规范。

5、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要加强行业自律

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应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规范自己的行为。手机运营商要认真管好源头,认真规范短信活动参加者的发送行为,加强对移动用户、移动通信公司、短信服务单位的信息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此外,服务提供商作为短信息业务价值链的核心,要尽快提升跨企业边界的管理能力,加强对产业链上相关主体的管理,保证整个产业链的协调运转。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实践中,公众由于不了解手机诈骗的手段,或是在贪图小利心理驱使下,很容易掉入手机诈骗犯罪分子的陷阱里,使自身财产损失。所以,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与公安部门积极沟通,对于经常性发生的典型短信诈骗案件向群众报导,打好预防针。唯有依靠大众的力量才能将短信诈骗犯罪扼杀在摇篮里。

结语

手机短信诈骗涉及的领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原因也是比较复杂的,有国家制度的问题,有法制上的问题,也有利益的驱使,使有些不法分子为赚取高额利润而不顾国家法律铤而走险。所以,对手机短信诈骗进行法律规制和防控,以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10)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一

为了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我们上当受骗。学院邀请倪辉警官为我们展开了一场防范诈骗的专题讲座。倪辉警官以幽默的话语向我们讲解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种套路,用打油诗的形式提醒着同学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谨防骗子有机可乘。

听了倪辉警官的讲解,我们学到了很多防骗知识。在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很多的骗局,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精明的侦探,仔细地观察,有防范意识,以防自己被骗,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是多亲近的朋友,或者是看起来很可怜的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

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注册不知名网站账号,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购逐渐成为大学生最重要的购物方式,我们要警惕退货、换货、退款、理赔诈骗。要洁身自好,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远离“校园贷”、“套路贷”、网络传销。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二

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快速发展,骗子们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骗术让人眼花缭乱。参加了防范诈骗安全教育大会,我受益匪浅,了解了很多关于常见的诈骗方式,也懂得了很多防范诈骗的方法。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大部分同学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经历还不够丰富,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单纯,遇到问题不够冷静,容易相信他人。在防范诈骗安全教育大会上,倪警官列举了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被骗的例子,很多例子都是我们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骗子利用了大众的心理弱点,比如碰到事情不够沉着冷静,听到一些情况就下意识的相信骗子,还有就是大众的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被骗。但是结果却是不尽人意。被骗的人当中大部分都是损失了钱财,但是也有一部分因此受不了压力和打击,草草了结了宝贵的生命,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因此,防范诈骗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虽然不能保证接受过防诈骗有关的教育的人都不被骗,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敲警钟。俗话说,一分预防胜似十分治疗。所以,这样的教育大会是非常必要的事情。听了防范诈骗教育大会,让我想起了我身边的例子,让我更加明白天上不可能掉馅饼这个道理。我们要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关于转账等等的敏感问题要加以提防,也要脚踏实地的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不要贪图小便宜,也不要对任何人或任何事抱有侥幸心理。多和身边的同学、朋友分析问题,有些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寻求家长、老师等可信赖的人的帮助。当身边朋友或同学疑似上当受骗时,也应该及时提醒。防范诈骗不仅仅需要依靠警方的力量,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本身的力量。

处在大学环境中的我们,介于学校和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阶段里,我们的意识观念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扰。我们应该保持谨慎,选择正确渠道去实现自己的目标。要用科学的知识武装头脑,对“诈骗”说不,全民防诈,从你我做起!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三

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电信诈骗已成为诈骗团伙谋取他人财产最主要、常见的手段,其方法各式各异。现今,许多人莫名深陷电信诈骗的泥沼,深信刷单、领补贴、领奖、零利率网贷等表面看似美滋滋的事情,或是冒充客服退款、特岗来电,假冒熟人借款等横飞而来的急事,熟不知早已成为“局中人”。而校园是发生电信诈骗最为频繁的地方之一,诈骗团伙抓住学生心理观念意识的薄弱以及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等,有针对性的设置各种圈套,我们身边被骗的人已不是少数。在防诈骗安全学习教育讲座中,倪辉警官为我们系统的教授了几种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和套路,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我认为对防范诈骗知识的学习不应仅限于专题讲座,还必须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时刻保持“防范之心”。电信诈骗可以形象地比喻成“顽疾”,只要被它缠住,将是无尽的痛苦与挣扎。它最大的特点就是难以管控,大部分的诈骗案件一般最终的结果都是石沉大海。所以,防范诈骗的学习也应该作为大学生发展自我的必修课。我们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升自我认知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警戒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总之,越完美的谎言,就越漏洞百出。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诈骗团伙的手段和方式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作案情境也会愈加复杂化,我们只有随机应变,提前做好相关的预警准备,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四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近期部分高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的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院邀请了吴家营派出所的倪辉警官进行了名为《以案释法》的防范诈骗专题讲座,让我们明白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11)

某日下午4点左右,临近下班,客户应女士神色慌张,急急忙忙地跑到慈溪农商行胜山支行新区分理处1号柜台,要求柜员将我行卡内的16万元全部汇入位于北京的一个账户。笔者见客户慌张汇款又是大额,还时不时的接听电话,便提高了警惕,再三询问资金用途,是否认识对方,提醒其不要给陌生人汇钱,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应女士表示收款人是其姑姑,在北京做生意急需用钱,今天一定要将16万汇到其账号上。笔者见客户坚持要汇款,便建议客户向其姑姑确认一下账号是否正确,乘应女士打电话的间隙,通过查其言,观其色,发觉越来越不对劲,便希望与其姑姑通话确定一下收款方的细节,以确保汇款无误,应女士拒绝了这一要求,再次强烈要求马上进行汇款,如汇不到,就要进行投诉。笔者再次提醒其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并说明一旦钱汇出就追不回来了,应女士好像查觉到了什么,打着电话离开了营业场。半小时后应女士敲开了刚关的营业大门,表示其遇到了电信诈骗,就在二个小时前,她已不幸通过邮政银行将另一张卡里的2万元汇了出去。应女士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其个人信息被冒充公安的诈骗电话说的一清二楚,使得她非常相信对方,对方让其将钱汇入安全账户以免被扣划,这才有了上述被骗的一幕。最后应女士选择了报警,同时她十分感谢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提醒,让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二、案件分析

现如今,各类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多样,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也被泄露无疑。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受害者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让其信以为真。笔者的及时提醒和制止,成功堵截了一起电信诈骗,不仅使客户避免了更进一步的损失,也进一步维护了和美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三、预防措施

(一)充分认识。首先,银行作为高风险行业,储户的资金安全涉及银行的声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近来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借助电话、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大危害,银行网点对当前案件防范应有充分认识,明白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