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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大全11篇

时间:2023-07-31 16:52:06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1)

税收是政府经济能力的主要来源。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的迅速开展,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和快捷性等特征,使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面临挑战。在Internet上,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审计痕迹。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1997年7月1日,美国对外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国内跨地区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该构架被誉为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引起各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97年7月8日,由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资助民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Internet商业竞争,扩大了Internet的商业应用,不再增加额外税收。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Internet上,通过网络把世界各地的信息串联起来,跨越时间、空间,迅速将全球所有的客户和企业联接到一个统一市场,是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实质上是一种业务转型,是相对于工商企业而言。事实上,由于政府当中也有一些相关部门因为其职能需要(如对某些企业或商品进行调配、管理、监督企业行为等),必须作为贸易的一个环节加入到电子商务当中来,政府部门在这个加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业务转型问题。另外,由于Internet是完全开放的,要实行电子商务,发展中国家就得向富国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护其弱小的国有经济。一旦同意实行电子商务,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相当于使其经济命脉被富国的财团所控制,国外大公司可以挟其技术、资金优势,全面占领国内市场,政府将失去对其国内经济的控制权,其国内经济将面临着随时崩溃的危险。因此,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式持观望态度。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能力。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部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着手考虑如何面临这场挑战。

国际上讨论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零关税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Internet商务会议上,美国极力主张,132个WTO成员国贸易部长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Internet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所谓“零”关税协议。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认为,经济繁荣依赖国际网络的“全面发展”,“不能让公平税务拖垮和干扰数十年来最有前途的这种新经济的机会”。一些分析家认为,延期征税是迈向电子商务成熟阶段的积极一步,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进口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也是有利的。现阶段,发达国家(如美国)正是实行此税收政策,比如Amazon网站,其正版图书折扣可打至3折,不得不说跟其国内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比特税

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别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如能很好地区分不同的比特流,这将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征税方案。

中性税收

为了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防止偷税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也未坐视手中大笔税款的流失。电子商务应与传统贸易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应再对电子商务制定新的或带歧视性的税种。各国政府要通力合作,对电子商务实行合理、适当、集中的税收政策。这是目前世界各国能普遍接受的所谓“中性税收”观点。但它对无形商品的税收征管很难监控,但也需征税。我国现目前主要实行此税收政策,与传统贸易一样由卖方纳税,当然其正版图书售价打不到3折了。

亟待解决的问题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的许多事宜及费用的支付都可由网络完成,甚至有些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传输,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如同电子商务影响全球企业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处理上难以区分,传统税收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Internet用户所在国按什么标准对Internet用户征税,“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于跨国公司的征税等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和Internet推广,甚至一国财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保守预测,2003年,电子商务将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这种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给税收提出了新课题,商务、劳务的有形转为无形,“公司只要移动一台电脑再联入互联网就可改变营业地点”,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

税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

面对国际信息化大潮,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三金工程”、金税工程,1997年8月首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1998年4月上海国际电子商务论坛,1998年6月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市场研讨会,1999年“政府上网年”,同年3月举行了第三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等一系列活动,掀起我国电子商务的热潮。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江主席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支持、热情扶植,并对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指出:“在现代化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应该说,对于一个实行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税务管理信息化、开展电子政务工程,已不是一种“原则”,而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已确定信息产业部作为我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且已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明确写进了信息产业部的职责。

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如果作为为国聚财,实施宏观调控的税务部门仍抱残守缺,不及时推进信息化,就无法与国际接轨,无法实现税务管理的现代化,甚至无法开展税收征管。这其中最典型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传输。例如,工商管理部门需对下属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就必须介入到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被管理对象已经集成到电子商务中去了,业务过程变成完全无纸化,管理部门无法像从前一样通过纸面单据来监督企业活动,必须加入到企业的现有贸易活动中,才能完成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管理者加入电子商务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信息,更严密地监督企业活动,并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执法,从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政府威信。税务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实现部分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通过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办公室,纳税人就能办理一般涉税事务,如申报、缴税等,也可查询税收信息和了解税收政策,从而有效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使税收工作高效、规范、互动和廉洁,降低税收运作成本与监督成本,加速社会信息化进程,使纳税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优化。

要做到科学管理、税务管理信息化,将税务管理由手工向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迈进,需“四个转变”:即从静态的事后处理转变为实时动态的、参与征管过程的处理;从内部的、独立的职能管理转变为开放的、“三流合一”(信息流、人流、资金流)的集成管理;从传统的收入目标转变为征管效率和质量目标;从单机、封闭式的数据处理方式转变为联网的、集成化的数据处理方式。

我们说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开放,因为一切商务活动均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共网络之上,开放的网络必然带来贸易环境的开放,因此,国家在贸易政策上要想全面加入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中,必然坚持并继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开放政策。而其中一些关于保护民族工业等问题与之又有一定的矛盾,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掌握国家财政大权的税务部门需根据国际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大量引进和培养计算机专业人才。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电子政务与税务信息化,为税收事业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和技术手段,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的构建也需要税收发挥积极的杠杆作用。信息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新的税源。而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或阻滞作用。可以说税务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互相促进。税务管理必然要紧跟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税务部门要从多方位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服务。税务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2)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3)

税收是政府经济能力的主要来源。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的迅速开展,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和快捷性等特征,使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面临挑战。在Internet上,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审计痕迹。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1997年7月1日,美国对外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国内跨地区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该构架被誉为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引起各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97年7月8日,由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资助民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Internet商业竞争,扩大了Internet的商业应用,不再增加额外税收。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Internet上,通过网络把世界各地的信息串联起来,跨越时间、空间,迅速将全球所有的客户和企业联接到一个统一市场,是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实质上是一种业务转型,是相对于工商企业而言。事实上,由于政府当中也有一些相关部门因为其职能需要(如对某些企业或商品进行调配、管理、监督企业行为等),必须作为贸易的一个环节加入到电子商务当中来,政府部门在这个加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业务转型问题。另外,由于Internet是完全开放的,要实行电子商务,发展中国家就得向富国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护其弱小的国有经济。一旦同意实行电子商务,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相当于使其经济命脉被富国的财团所控制,国外大公司可以挟其技术、资金优势,全面占领国内市场,政府将失去对其国内经济的控制权,其国内经济将面临着随时崩溃的危险。因此,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式持观望态度。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能力。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部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着手考虑如何面临这场挑战。

国际上讨论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零关税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Internet商务会议上,美国极力主张,132个WTO成员国贸易部长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Internet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所谓“零”关税协议。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认为,经济繁荣依赖国际网络的“全面发展”,“不能让公平税务拖垮和干扰数十年来最有前途的这种新经济的机会”。一些分析家认为,延期征税是迈向电子商务成熟阶段的积极一步,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进口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也是有利的。现阶段,发达国家(如美国)正是实行此税收政策,比如Amazon网站,其正版图书折扣可打至3折,不得不说跟其国内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比特税

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别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如能很好地区分不同的比特流,这将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征税方案。

中性税收

为了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防止偷税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也未坐视手中大笔税款的流失。电子商务应与传统贸易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应再对电子商务制定新的或带歧视性的税种。各国政府要通力合作,对电子商务实行合理、适当、集中的税收政策。这是目前世界各国能普遍接受的所谓“中性税收”观点。但它对无形商品的税收征管很难监控,但也需征税。我国现目前主要实行此税收政策,与传统贸易一样由卖方纳税,当然其正版图书售价打不到3折了。

亟待解决的问题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的许多事宜及费用的支付都可由网络完成,甚至有些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传输,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如同电子商务影响全球企业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处理上难以区分,传统税收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Internet用户所在国按什么标准对Internet用户征税,“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于跨国公司的征税等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和Internet推广,甚至一国财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保守预测,2003年,电子商务将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这种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给税收提出了新课题,商务、劳务的有形转为无形,“公司只要移动一台电脑再联入互联网就可改变营业地点”,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

税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

面对国际信息化大潮,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三金工程”、金税工程,1997年8月首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1998年4月上海国际电子商务论坛,1998年6月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市场研讨会,1999年“政府上网年”,同年3月举行了第三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等一系列活动,掀起我国电子商务的热潮。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江主席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支持、热情扶植,并对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指出:“在现代化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应该说,对于一个实行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税务管理信息化、开展电子政务工程,已不是一种“原则”,而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已确定信息产业部作为我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且已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明确写进了信息产业部的职责。

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如果作为为国聚财,实施宏观调控的税务部门仍抱残守缺,不及时推进信息化,就无法与国际接轨,无法实现税务管理的现代化,甚至无法开展税收征管。这其中最典型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传输。例如,工商管理部门需对下属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就必须介入到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被管理对象已经集成到电子商务中去了,业务过程变成完全无纸化,管理部门无法像从前一样通过纸面单据来监督企业活动,必须加入到企业的现有贸易活动中,才能完成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管理者加入电子商务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信息,更严密地监督企业活动,并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执法,从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政府威信。税务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实现部分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通过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办公室,纳税人就能办理一般涉税事务,如申报、缴税等,也可查询税收信息和了解税收政策,从而有效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使税收工作高效、规范、互动和廉洁,降低税收运作成本与监督成本,加速社会信息化进程,使纳税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优化。

要做到科学管理、税务管理信息化,将税务管理由手工向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迈进,需“四个转变”:即从静态的事后处理转变为实时动态的、参与征管过程的处理;从内部的、独立的职能管理转变为开放的、“三流合一”(信息流、人流、资金流)的集成管理;从传统的收入目标转变为征管效率和质量目标;从单机、封闭式的数据处理方式转变为联网的、集成化的数据处理方式。

我们说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开放,因为一切商务活动均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共网络之上,开放的网络必然带来贸易环境的开放,因此,国家在贸易政策上要想全面加入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中,必然坚持并继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开放政策。而其中一些关于保护民族工业等问题与之又有一定的矛盾,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掌握国家财政大权的税务部门需根据国际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大量引进和培养计算机专业人才。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电子政务与税务信息化,为税收事业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和技术手段,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的构建也需要税收发挥积极的杠杆作用。信息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新的税源。而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或阻滞作用。可以说税务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互相促进。税务管理必然要紧跟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税务部门要从多方位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服务。税务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4)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二)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交流。为减除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加强与银行、海关、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企业的信息交流可以有效地强化治理。

(三)利用信息化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建立基于网络中介的 “信息报告制度”,借助征管机构 “纵向”和 “横向”的内部信息共享降低征管、稽查成本; 其次,通过专业协会组织、多个专业期刊和内部报告、学术交流活动介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验,通过强化 “经验共享”降低 “分散征管”的初始成本; 最后,通过建立一个基于网络中介信息的电子商务税收遵从模式,通过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加强税务机关对特定类型纳税人的稽查率和处罚率,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

参考文献:

[1]聂林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4(6).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5)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易=常设机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和服务器是具有流动性的,在以网站和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关于限制网站或服务器进行流动或者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规定。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目前国际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存在差异,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使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网站和服务器转移至他国。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杨江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相关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7(7).

[2] 戴弦:税收管理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J].辽宁经济,2007(11).

[3] 杨京钟:基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电子商务,2008(1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6)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工信部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交易额突破3.4万亿,较2008年增长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可见电子商务时代即将到来。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税务机关以此确定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监管。而我国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交易主体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2 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审查企业的各种票证和账册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信息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电子数据具有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就使得税务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实物性凭据,税务部门难以利用传统的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真实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进行审核,而电子商务方式下,没有发票、账簿等作为检查依据,以网页形式存在的财务信息可以轻易变动,这就为交易价格的认证带来困难,特别是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不要发票的共识,以降低各自成本,这种无账可查的状况,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网络交易无法追踪,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另外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减少,很多中间环节被省略,这就使得传统的交易方之间代扣代缴更为困难,代扣代缴所发挥的避免偷逃税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为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改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传统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订,比如“居民”、“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等要素,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所得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主要税法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切实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最后,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如对电子商务以字节数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等,否则势必造成对某些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或漏征的情况,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不能得到体现。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使税收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循,减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与矛盾,使得税收工作规范化,也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条款。联合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为以后的交易纳税活动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网银账号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对填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也要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设计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保障纳税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遗漏,最大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管理中。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7)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存在一定差别,进而对原有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正是由于税收征管体系存在漏洞,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情况十分严重。点阶段,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发展建设过程中首先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和常规企业相比较,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并未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公众舆论内,并不存在电商征税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建设的媒介,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上面所产生的收入,都必须按照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进行有关税款加纳。即便是这样,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税收疑难情况。

二、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遵循税收政策及税收职责指标标准,同时也是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的主要思想。从现代经济学理论层面来说,笔者暂时将税收原则划分为两种类别,分别为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电子商务由于处于虚拟状态下开展,具有较强流动性,这就造成消费者在网上效益过程中基本上采取匿名方式。与此同时,生产者位置非常容易隐蔽,税务当局无法对电子商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会出现大面积税收真空内容,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传统计征体系和计征手段的不适应

其一,原有税收征收方式无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全面跟踪,了解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产品信息进行远程监控,并且采取传统登记方式在税务部门进行记录,后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税收征收难度较高,非常容易出现漏税或者是漏征情况。

其二,税款在征收过程中,需要有关凭证及账册进行核对。为了能够对纳税人收入及费用进行申报了解,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财务部门需要保留有关会计记录,进而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纳税人传统会计记录上,主要采取书面记录方式。但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在互联网大体背景之下,产品交付、订购等流程都可以借助网络开展,无纸化水平显著提升,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及销售凭证,全部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储存。电子凭证内容修改十分容易,同时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交易内容及性质分辨难度显著提升。

2.利用网上银行与国际避税地逃税

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有效推动电子支付系统成熟,数字现金及网上银行在推出,跨国交易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大幅度降低,和我国所能够承受的成本水平基本相似,大部分商业银行逐渐开通了网上银行,并且网上银行设立在国际避税地。正常情况下,国际避税地主要表示地区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外来资本,引进最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外来企业并不需要缴纳部分税款,或者是缴纳税率减低,进而造成投资者并不需要承担有关税负。网上银行已经成为税收征收者获取税收主要途径。

3.利用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逃税

纳税人在交易信息隐藏过程中,可以采取授权或者是加密方式。加密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虽然有效提高了信息安全性能,但是同样也为税务工作人员了解交易信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需要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采集纳税人交易信息内容,工作难度较高。在这种背景之下,原有征管及检查方法就陷入困境之中。

互联网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电子商务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可以突破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原有贸易行业所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体系之下,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国内贸易发展和跨国贸易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很多跨国贸易在落实过程中,甚至并不需要接受海关部门的专门检查,贸易开展灵活程度较高。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突破了传统贸易地域上的划分,同时也为躲避关税提供了一定机会。

三、参考国际电商税收政策,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上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下:

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非法竞争。

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⑺敖鸺迫胂?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在澳大利亚网上购物之后,买家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

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

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面所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完善。我国电子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准则:

1.保证国家税收主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必须对我国税收主权进行维护。

2.税收公平公正。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必须采取和常规商务贸易相同的政策,严禁由于电子商务贸易具有虚拟特征,为电子商务制定特殊征税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让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压力和自身经济收入相平衡,降低纳税对纳税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在借助互联网优势情况下,加速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现代化发展,最大程度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并且对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成本进行考虑,保证税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

4.税收中性原则。原有贸易和电子商务之间在本质上面并不存在任何显著差别,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到一视同仁。电子商务在征税过程中,并不需要制定全新税种完成征税任务,只需要对原有贸易税种内容进行修改,保证其与电子商务相适应,进而保证电子商务征税对市场发展及资源分配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财政收入原则。税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需要保证收入稳定并且合理,让税收和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相一致。电子商务在发展建设过程中,自动增加税收收入,并且以此作为基础条件,采取从轻征税方式。

6.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国境,难征难管,因此,国际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另外,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冲击原有的国际税收原则,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发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设想

1.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其一,完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是互联网快速发展之下的产物,所以有关网络交易部门需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门手续登记途径,税务机关为电子商务颁布数字身份证明之后,电子商务在运营过程中,全部交易流程都依托数字式身份证明开展。只有做到这样,税务部门才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信息进行了解,掌握税务征收有关资料,从网络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进行掌控。电子商务企业要是同时进行实体店铺运营,可以按照一个纳税数字式身份合并缴纳税款。

其二,提高电子网上申报工作质量。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为税务部门提供劳务、服务等方面的电子申报,同时为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保证电子申报内容真实性,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对相关账目内容进行审核。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对接,?κ?据传输格式、传输频率及传输控制多方面内容进行调整,构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传输机制。在涉及到税收电子申报数据上面,需要对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合理的时机,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控制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器的方式,获取税务连接及银行连接,进而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进行全面动态监控。

其三,推动银税工程落实,增加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税务机关需要与银行深入合作,为企业提供网上税关业务。电子商务企业全部资金周转,都需要经过网上税关业务审核,在这种情况之下,税务部门就可以通过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监控的方式,了解企业交易信息。税务部门需要定期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开展深入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在税务工作内的作用,严禁出现税收流失情况。

其四,提高税务工作团队素质。税务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增加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并且了解税收工作内容,能够完成税务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工作,提高自身技术人员数量。与此同时,税务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商务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税务团队素质,为电子商务征税工作提供高水准税务团队,保证征税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中新型纳税依据的法律地位

(1)确保统一的电子发票的使用。第一,承认电子发票等票据的法律地位。第二,统一电子发票的格式,明确电子发票的签发与认证。第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保电子发票在交易环节中的应用。

(2)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数字签名,一方面是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交易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来证明电子纳税依据等材料的合法性,从而作为纳税的依据。

(3)对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作出统一的要求。譬如要求保留交易中一些关键环节的电子信息,如网页截图等,留下审计追踪线索。要求对发生的网上交易在网下正常记账,对电子发票、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定期打印保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8)

中图分类号:F724.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便捷实惠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根据《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仅对传统贸易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从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说明的是谁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问题,主要包括课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等三大要素。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打破了传统的有关于税收要素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现在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销售商的注册、登记的强制要求,也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记,隐匿姓名。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无法查证纳税人到底为何人,身份无法确定。

2.纳税对象不明确。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很多虚拟的商品,例如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收费软件等虚拟产品,并且这些产品都很容易互相传递,产品无形化,适用税种不明,税务部门对商品的本质难以确定,不易为其划分分类,分类都无法进行,更别说考虑其应该征收哪个税种。

3.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无法确定。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前提条件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只要按照网站要求进行了注册,就可以在网上从事商品交易,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在网上进行税务登记、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应税行为。

2-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纸质凭证(如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单据等)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和保存。电子凭证因为可以轻易修改变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便于利用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有关纳税人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凭证,导致税收征管没有确切可靠的凭证。

3.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然而,电子商务“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的特点无疑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无纸化”增加了税收稽查的检查难度;“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确认标准难以适用;“无形化”使稽查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我们要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

(一)美国

美国始终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陕、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主张电子商务无国界、无限制,并且提倡对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免税的优惠政策。美国电子商务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实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欧盟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美国恰恰相反,支持电子商务的征税,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税收公平原则,认为凡是属于税收范围内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新兴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差别不应该成为其免税的理由。电子商务只是新型贸易,但是也是贸易活动的范畴,理应征税。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以及其他技术层面的支持。

1.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明确用户、商家等交易主体只有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才能向服务商申请域名、开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不但要作为用户、商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平台,还将与税务、海关、工商、财政部门、国际互联网、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及网上商业用户的网络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系统

(1)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登记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9)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从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给原有的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了新问题与挑战。例如: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各税种在电子商务中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出现问题,电子商务使避税问题日益严峻,针对以上的种种税收问题我们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坚持的原则

1.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相结合

税收中性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电子商务贸易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税收效率原则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便利和节约,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因为, 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两者应保持相同的税率。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采取的措施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实现增值税的转型,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 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2.解决“常设机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这些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概念,但是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3.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原则,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应通过坚持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使用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的无法征税的情况。两者相结合可以完善公司网站或是个人网站提供的商务服务,以及国内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4.避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10)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wWw.133229.COM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11)

3.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其实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态度还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的政府在2000年之前不得向通过Internet达成的商业交易征收新的税收,并且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还主张商品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带来的积极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有利于实现由“点的稽查”向“面的稽查”的转换,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逐步走向现代化;电子商务的使用有效地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并且促进了税务部门的廉洁建设。

(二)电子商务的收入特征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指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匿性。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通过国际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便可进入国际互联网参与电子商务。广义上讲,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互联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讯或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或劳务。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担任的角色实际上是无异于传统的电话、电传等通讯工具,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并不影响传统的税制原则的运用。第二种情况,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计算程序、书籍、音像或图象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完成,购买方式也可通过信用或电子货币形式很轻易地完成支付行为。正是这种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的基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的这两种收入特征为传统的税收概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税收缺位,税收大量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以致电子商务越来越被跨国公司所采用。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国际互联网,营业额达到40亿美元之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意识到电子商务税款流失的严重性,并在税率上对网络贸易和传统贸易区别对待,采取畸轻畸重的作法。显然,这种作法是对电子商务的歧视和遏制,同时又表明新的税负不公随之而生。

2.传统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十分被动。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从长远看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制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而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手段,用电子化的税务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如通过开发和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从而达到有效征收税款的目的。

3.对传统税收基础的影响和挑战

第一,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又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和难于区分。此外,作为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增值税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对电子版本的书刊作商品还是劳务处理,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大一样;对其他软件产品也存在类似划分不清的问题,从而使增值税遇到界定不清的麻烦。

第二,难以确定客户身份。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以及课税的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的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讲,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买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第三,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NET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INTERNET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会形同虚设。

第四,常设机构难以确定。根据大多数税收协定,一国对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1992年的《OECD范本》第五条将常设机构定义为“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办事处和分设机构。显然,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是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大量居民能够利用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产生关于该服务器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OECD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利用非独立人在一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该人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则可认定该居民在国内有常设机构。这样看来,似乎如果该居民的所有合同都是通过服务器(ISF)协商和签定的,就可以认定ISP的非独立人身份,从而确认该居民在国内设有常设机构。然而,在现行税收体系下,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都将非独立人指为“人”,若将1SP视为人则与此概念产生了矛盾。

第五,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现。可见,国际避税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三、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当前可采取的若干对策

(一)税务登记环节

1.对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管理。因为目前上网的三种方式(拨号、虚拟主机、专线)都必须经过1SP的中介,通过对其进行登记,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用户注册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关情况。抓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以便实行税源监控。

2.对网站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一些综合网站,像中国的四大门户网站,其业务很大一部分是从事网络服务。掌握其从事电子商务的详细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3.对用户进行管理。现在网上交易主要集中在BtoB、BtoC之间,CtoC交易量还很少。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用户将不只是网络资源的消费者,也必然成为网络资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应收入,对这些收入也应纳入税务管理之中。

(二)税收征收环节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1)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人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帐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2)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帐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帐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网站考虑到各方面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使像漯河税案这样的例子不再重演。

(3)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