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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经营范围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3 16:19:24

水产品经营范围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1)

2.美的

3.亚都

4.小熊

5.奔腾

6.德尔玛

7.格力

8.戴森

9.博瑞客

10.艾美特

1.飞利浦 成立时间:1891年

经营范围:家庭电器、医疗系统

年营业额:280.7亿美元(2018)

推荐产品:飞利浦HU4803

主要生产照明、家庭电器、医疗系统方面产品的飞利浦公司,世界500强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品牌之一,在欧洲名列榜首。在十大空调净化器品牌排行榜中,以市场占有率最高排名第一。在十大usb加湿器排行榜中热仍然排名第一。其加湿器采用的纳米云技术,自然蒸发方式将水转变成纳米水分子保湿,不散播水滴,不会携带细菌散播空气当中。能够智能控温,便于维护,能够60度全屋加湿,适用于25平方米。

2.美的 成立时间:1968年

经营范围:暖通空调、消费电器、机器人、物流等

年营业额:357亿美元(2017年)

推荐产品:美的SC-3G40A

是一家集消费电器、暖通空调、机器人与自动化系统、智能供应链的科技集团,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在2019《财富》杂志公布世界五百强企业排行榜,美的位列第312位。其加湿器受到了众多人的好评,智能恒温,4L的大容量19h持续加湿,360度环绕出雾,皎洁白色便于家具配色,清新雅致。

3.亚都 成立时间:1987 年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

推荐产品:亚都SC-S040

是国内空气品质领域著名企业,专业从事室内环保29年,提供室内空气品质整体解决方案,其空气净化器、加湿器、除湿机、吸尘器、足浴盆及新风换气设备,已通过自身营销网络覆盖全国,世界第二加湿器生产企业。便捷容易加水,大口径清洗十分方便,晶莹剔透、纯净滋润的外观使用了全新的复合材料,达到了水箱高抛光、高透光的效果。

4.小熊 成立时间:2006年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

推荐产品:小熊JSQ-C50Q1

凭借精致、创新、健康的小家电产品享誉千万家庭,成为中国创意小家电领导品牌,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小熊加湿器能够多种水质净化,银离子抑菌率99%,大口径操作更加方便,下加水及上加水设计十分便携,净水滤芯效果极佳,一体式机身更加好看,耐腐蚀水箱材质更加耐用。

5.奔腾 成立时间:1987年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

推荐产品:奔腾PW113

是一家致力于改善人们生活的厨房电器及净水电器的品牌运营商,主要产品有电饭煲、电磁炉、加湿器等小家电产品。加湿器采用缺水关机保护,安全设计,让使用更放心,活性炭净化,高频振荡,让水雾更加清新保湿效果更好。4.5L的大水箱,360度出雾口能够持久加湿。透明水箱,更加方便。

6.德尔玛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

推荐产品:德尔玛DEM-F59

德尔玛是一家主营加湿器、吸尘器、挂烫机、电热水壶等家用电器的品牌。能够使用手机只能加湿,app遥控保湿,多种方式控制,水润随叫随到。是十分方便的一款加湿器。大雾量让空气更新鲜,微米细雾也能够不打湿家具。

7.格力 成立时间:1991年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

年营业额:2000.24亿元(2018年)

推荐产品:格力 SC-40X66

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主营家用空调、中央空调、空气能热水器、手机、生活电器、冰箱等产品,在2019《财富》世界500强中格力排名414位。格力 SC-40X66这款加湿器出雾细腻,保湿度高,上加水的设计,提盖就可加水,便捷省力,双重防漏能够防止溢水、减少噪音。

8.戴森 成立时间:1993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

推荐产品:戴森 AM10

为吸尘器,洗衣机,自动吸尘器以及手持吸尘器设计并研发新技术的品牌公司。戴森 AM10这款加湿器能够杀死99.9%的水中细菌,均匀喷射清洁,细腻的水雾循环室内空气,均匀湿润整个房间。

9.博瑞客 成立时间:1956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

推荐产品:博瑞客 E2441

博瑞客是来自瑞士的顶级空气处理设备品牌,专业从事空气处理,国际知名品牌。博瑞客 E2441这款产品,采用冷蒸发加湿技术,无雾无白粉体验健康加湿新理念,银离子杀菌。抑菌防止二次污染,有效持续释放银离子,让呼吸环境更加健康。

10.艾美特 成立时间:1973年

经营范围:电风扇、电暖器、换气扇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2)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理论标准:全面覆盖

“现代历史上,没有哪个税种比增值税在世界各国蔓延得更快”。从1948年法国引入增值税,仅用半个世纪的时间增值税就遍布世界近150个国家。如此快速的发展表明增值税存在其他税种不可比拟的优势。通常而言,任何税种发挥其理论上的优势总要满足一定条件。理论上,对于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涉及地域越完整,就越能保证增值税运行机制的职能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即所谓的“全链条、全覆盖”所具有的作用。

(一)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避免重复征税

如果增值税不是全面覆盖,在增值税链条断裂的地方可能产生重复征税。征收范围越小,重复征税现象越明显;增值税链条断裂越是靠近生产的前端环节,重复征税越显著,对市场行为的扭曲也就越严重。因为当企业使用非增值税应税产品作为中间投入时,就无法抵扣中间投入的已缴税款,这一部分税款将进入产品的成本,当企业出售产品而缴纳增值税时将产生重复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在于它扭曲了企业行为,违背了商品税不应因征税而改变纳税人行为的中性要求,也不利于专业分工。全面覆盖的增值税因其链条完整,表现出不对中间投入征税的特点,有效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二)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不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

非全面覆盖的增值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弊端的本质在于,只对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将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friedlaender(1967)从理论上分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相对价格的影响,其结论表明:营业税会改变产品相对价格,其实际税率要远大于法定税率;只有对所有环节、所有产品开征统一税率的增值税才不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才符合中性原则。所以,全面覆盖是增值税保持中性而不影响相对价格的必要条件。

(三)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不损害帕累托生产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相对价格的改变会影响资源配置从而损害经济效率。在西方经济理论和最优税制理论中,帕累托效率是衡量经济效率的重要标准,具体包括帕累托生产效率、帕累托交换效率以及帕累托生产与交换的效率。两位诺贝尔奖得主diamond和mirrlees以帕累托生产效率为标准证明了全面覆盖的增值税优于其他形式的销售税。diamond和mirrlees认为,要保证所有生产都是有效的(满足帕累托生产效率),就不应对企业间交易征税,也就是说不应对中间产品征税。因为,在企业没有经济利润的假设下,对中间产品征税一定会影响最终产品的价格,从而损害帕累托生产效率。不对中间产品征税的原则被称作商品税的“第一原则”,而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达到不对中间产品征税原则的要求。

二、eu和oecd国家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概况:对部分行业免税

任何税种的理想模式几乎都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因为税制的实际演变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增值税亦不例外。虽然增值税在理论上要求应覆盖所有商品和劳务,但实践中各国还是规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中,欧盟(eu)和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增值税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未来增值税制的建设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增值税免税的早期模板:eu第六号法令

eu1977年颁布的第六号法令是增值税实践中较好的样本。该法令原则上不鼓励增值税免税,对免税项目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将免税项目划分为公益活动和其他免税项目两个大类。其中,公益活动包括:医院及医疗护理;牙科服务;人类器官、血液和母乳;救护车服务;学院或大学教育;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私人教育;体育;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养老院;同保护青少年有关的服务;宗教;以政治、工会、宗教、爱国、哲学或以人性为目的的组织;文化服务;公共邮政服务(客运及电信服务除外);广播电视(商业行为除外);对会员提供的服务(要求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其他类免税项目主要为:金融交易;保险及再保险;楼房及其建筑物,首次购得除外;不动产的租赁(不包括:旅馆住宿、度假地、停车场、欧盟法律规定为不动产的设备和机器、保险箱的租用);土地;;邮票及类似印花。eu第六号法令自实施至今已经过多次修正,但其对免税项目的指导意见仍是各国制定免税条款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增值税免税的近期典范:oecd报告

oecd最新的2010年消费税报告总结了oecd国家的增值税免税现状。其分类方式与eu第六号法令略有不同,将免税项目分为标准免税和免税两个类别。其中标准免税包括:邮政服务;教育;非营利组织的非商业活动;体育;文化(广播和电视除外);保险和再保险;不动产的租赁;金融服务;;土地和建筑的出售和转让;某些募集基金的行为。标准类别之外的项目不同国家有所区别,例如:丹麦对客运、殡葬、部分艺术品以及旅游机构给予免税;意大利对出租汽车和殡葬免税;日本对社会福利服务、某些残疾人使用的器具、行政服务、安全服务等给予免税;瑞士对某些机构工作人员的派遣、某些二手货物、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版权实行免税。但总体而言,oecd成员国除标准之外的免税项目十分有限。

(三)对部分行业免税的原因:公平、技术、成本

免税不是发生在最终销售环节,中间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在下一阶段销售时无法得到抵扣,因此,增值税免税可能引发重复征税。但各国政府还是为增值税设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原因主要有:(1)从公平角度出发,免征具有公益性质的部分行业的税收。例如教育、卫生等。(2)因存在一定技术障碍而对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由于尚无法准确计算金融、保险及等行业的增值情况,通常对这类行业给予免税。(3)为了降低征管和遵从成本,许多国家设定了增值税门槛,对门槛之下的小企业免征增值税。同样是出于管理的考虑,多数国家对部分不动产的租赁予以免税。

(四)发展趋势:征收范围越来越广,免税范围越来越窄

为了克服增值税免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如下趋势:征收范围在逐渐扩大,免税范围在逐渐缩小。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此同时,原有的免税行业根据新的情况被重新评估,因而不断从免税行业中剔除。例如,文化、邮政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在有些国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竞争性。在这样的情 况下,就需要重新评估对这些行业免税的合理性。欧盟在2010年已经开始了相关评估工作的筹划,国际经验表明,应谨慎选择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三、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概况:尚未覆盖服务业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销售或者进口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免税范围主要涉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从现行增值税制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制的主要问题是征收范围较窄,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服务业多数行业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他产业对服务业的需求,不利于服务业发展。所以,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业的战略目标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成为我国“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的原因

从动态过程看,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其他国家一样,都体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1979年下半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对机械行业的生产环节试行增值税;1981年试行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至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工具、日用机械及其零部件;1983年在全国范围试行《增值税暂行办法》,征收范围在已有基础上又增加了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1984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12种工业产品;后经数次调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1989年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至1994年,增征税的征收范围已包括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从静态的观点看,以2010年为基点,横向比较我国与eu、oecd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尚未覆盖服务业成为我国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了我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影响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因素很多,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更能反映客观规律的一般性影响因素,另一类是制约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因素。

影响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性因素主要包括:(1)经济发展水平。从增值税的发展过程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大。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通常仅覆盖生产环节的少数工业产品。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阶段,服务业通常尚未形成规模,此时对服务业征收简便易行的营业税较为适当。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加强,服务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提升,此时仍对服务业实行具有重复征税弊端的营业税则不合时宜,而将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成为适当选择。(2)税收征管水平。一般而言,征管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广。因为只有征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征收机关才有能力核实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才能对更多纳税人实施管理。在征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对更多纳税人实施管理,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集中于易于管理的工业产品的部分生产环节是较好的选择。但是,伴随税收电子化的发展,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得以大幅提高,此时应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延伸至服务业,以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3)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如果政府旨在以更低的成本筹集更多的收入,那么,对个别行业的特定环节征收税率较高的增值税可能更有利于实现这样的目标;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促进公平竞争,尽可能减少商品税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那么,增值税征收范围越大越有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较1994年都已有明显提高,保持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也得到广泛认同,似乎我国对服务业开征增值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为什么我国仍无法立刻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几点特殊性决定的:(1)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上占有重要地位。扩围改革要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而增值税已是我国一大税种,如果再同地方主体税种—_营业税合并,在不降低标准税率的前提下,合并后的增值税将成为税收中的航母。依靠一个税种取得一半以上的税收收入是现代税制中不可思议的现象,这样的税制结构不利于国家财政安全。(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归属关系不同。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营业税收入主要归地方所有,是地方主体税种。扩围改革以一个中央分享收入为主的增值税替代一个地方主体税种必将对地方财力产生冲击。以上两点已基本取得学界共识。但高培勇教授指出了与此相关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可能对1994年建立起来的分税制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是建立在营业税是地方税的基础之上,如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被取消了,分税制的根基也就不再存在了。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3)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理论标准:全面覆盖

“现代历史上,没有哪个税种比增值税在世界各国蔓延得更快”。从1948年法国引入增值税,仅用半个世纪的时间增值税就遍布世界近150个国家。如此快速的发展表明增值税存在其他税种不可比拟的优势。通常而言,任何税种发挥其理论上的优势总要满足一定条件。理论上,对于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涉及地域越完整,就越能保证增值税运行机制的职能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即所谓的“全链条、全覆盖”所具有的作用。

(一)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避免重复征税

如果增值税不是全面覆盖,在增值税链条断裂的地方可能产生重复征税。征收范围越小,重复征税现象越明显;增值税链条断裂越是靠近生产的前端环节,重复征税越显著,对市场行为的扭曲也就越严重。因为当企业使用非增值税应税产品作为中间投入时,就无法抵扣中间投入的已缴税款,这一部分税款将进入产品的成本,当企业出售产品而缴纳增值税时将产生重复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在于它扭曲了企业行为,违背了商品税不应因征税而改变纳税人行为的中性要求,也不利于专业分工。全面覆盖的增值税因其链条完整,表现出不对中间投入征税的特点,有效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二)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不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

非全面覆盖的增值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弊端的本质在于,只对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将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friedlaender(1967)从理论上分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相对价格的影响,其结论表明:营业税会改变产品相对价格,其实际税率要远大于法定税率;只有对所有环节、所有产品开征统一税率的增值税才不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才符合中性原则。所以,全面覆盖是增值税保持中性而不影响相对价格的必要条件。

(三)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不损害帕累托生产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相对价格的改变会影响资源配置从而损害经济效率。在西方经济理论和最优税制理论中,帕累托效率是衡量经济效率的重要标准,具体包括帕累托生产效率、帕累托交换效率以及帕累托生产与交换的效率。两位诺贝尔奖得主diamond和mirrlees以帕累托生产效率为标准证明了全面覆盖的增值税优于其他形式的销售税。diamond和mirrlees认为,要保证所有生产都是有效的(满足帕累托生产效率),就不应对企业间交易征税,也就是说不应对中间产品征税。因为,在企业没有经济利润的假设下,对中间产品征税一定会影响最终产品的价格,从而损害帕累托生产效率。不对中间产品征税的原则被称作商品税的“第一原则”,而增值税只有全面覆盖才能达到不对中间产品征税原则的要求。

二、eu和oecd国家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概况:对部分行业免税

任何税种的理想模式几乎都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因为税制的实际演变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增值税亦不例外。虽然增值税在理论上要求应覆盖所有商品和劳务,但实践中各国还是规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中,欧盟(eu)和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增值税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未来增值税制的建设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增值税免税的早期模板:eu第六号法令

eu1977年颁布的第六号法令是增值税实践中较好的样本。该法令原则上不鼓励增值税免税,对免税项目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将免税项目划分为公益活动和其他免税项目两个大类。其中,公益活动包括:医院及医疗护理;牙科服务;人类器官、血液和母乳;救护车服务;学院或大学教育;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私人教育;体育;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养老院;同保护青少年有关的服务;宗教;以政治、工会、宗教、爱国、哲学或以人性为目的的组织;文化服务;公共邮政服务(客运及电信服务除外);广播电视(商业行为除外);对会员提供的服务(要求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其他类免税项目主要为:金融交易;保险及再保险;楼房及其建筑物,首次购得除外;不动产的租赁(不包括:旅馆住宿、度假地、停车场、欧盟法律规定为不动产的设备和机器、保险箱的租用);土地;;邮票及类似印花。eu第六号法令自实施至今已经过多次修正,但其对免税项目的指导意见仍是各国制定免税条款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增值税免税的近期典范:oecd报告

oecd最新的2010年消费税报告总结了oecd国家的增值税免税现状。其分类方式与eu第六号法令略有不同,将免税项目分为标准免税和免税两个类别。其中标准免税包括:邮政服务;教育;非营利组织的非商业活动;体育;文化(广播和电视除外);保险和再保险;不动产的租赁;金融服务;;土地和建筑的出售和转让;某些募集基金的行为。标准类别之外的项目不同国家有所区别,例如:丹麦对客运、殡葬、部分艺术品以及旅游机构给予免税;意大利对出租汽车和殡葬免税;日本对社会福利服务、某些残疾人使用的器具、行政服务、安全服务等给予免税;瑞士对某些机构工作人员的派遣、某些二手货物、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版权实行免税。但总体而言,oecd成员国除标准之外的免税项目十分有限。

(三)对部分行业免税的原因:公平、技术、成本

免税不是发生在最终销售环节,中间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在下一阶段销售时无法得到抵扣,因此,增值税免税可能引发重复征税。但各国政府还是为增值税设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原因主要有:(1)从公平角度出发,免征具有公益性质的部分行业的税收。例如教育、卫生等。(2)因存在一定技术障碍而对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由于尚无法准确计算金融、保险及等行业的增值情况,通常对这类行业给予免税。(3)为了降低征管和遵从成本,许多国家设定了增值税门槛,对门槛之下的小企业免征增值税。同样是出于管理的考虑,多数国家对部分不动产的租赁予以免税。

(四)发展趋势:征收范围越来越广,免税范围越来越窄

为了克服增值税免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如下趋势:征收范围在逐渐扩大,免税范围在逐渐缩小。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此同时,原有的免税行业根据新的情况被重新评估,因而不断从免税行业中剔除。例如,文化、邮政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在有些国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竞争性。在这样的情 况下,就需要重新评估对这些行业免税的合理性。欧盟在2010年已经开始了相关评估工作的筹划,国际经验表明,应谨慎选择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三、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概况:尚未覆盖服务业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销售或者进口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免税范围主要涉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从现行增值税制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制的主要问题是征收范围较窄,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服务业多数行业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他产业对服务业的需求,不利于服务业发展。所以,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业的战略目标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成为我国“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的原因

从动态过程看,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其他国家一样,都体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1979年下半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对机械行业的生产环节试行增值税;1981年试行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至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工具、日用机械及其零部件;1983年在全国范围试行《增值税暂行办法》,征收范围在已有基础上又增加了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1984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12种工业产品;后经数次调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1989年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至1994年,增征税的征收范围已包括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从静态的观点看,以2010年为基点,横向比较我国与eu、oecd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尚未覆盖服务业成为我国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了我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影响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因素很多,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更能反映客观规律的一般性影响因素,另一类是制约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因素。

影响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性因素主要包括:(1)经济发展水平。从增值税的发展过程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大。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通常仅覆盖生产环节的少数工业产品。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阶段,服务业通常尚未形成规模,此时对服务业征收简便易行的营业税较为适当。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加强,服务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提升,此时仍对服务业实行具有重复征税弊端的营业税则不合时宜,而将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成为适当选择。(2)税收征管水平。一般而言,征管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广。因为只有征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征收机关才有能力核实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才能对更多纳税人实施管理。在征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对更多纳税人实施管理,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集中于易于管理的工业产品的部分生产环节是较好的选择。但是,伴随税收电子化的发展,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得以大幅提高,此时应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延伸至服务业,以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3)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如果政府旨在以更低的成本筹集更多的收入,那么,对个别行业的特定环节征收税率较高的增值税可能更有利于实现这样的目标;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促进公平竞争,尽可能减少商品税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那么,增值税征收范围越大越有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较1994年都已有明显提高,保持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也得到广泛认同,似乎我国对服务业开征增值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为什么我国仍无法立刻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几点特殊性决定的:(1)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上占有重要地位。扩围改革要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而增值税已是我国一大税种,如果再同地方主体税种—_营业税合并,在不降低标准税率的前提下,合并后的增值税将成为税收中的航母。依靠一个税种取得一半以上的税收收入是现代税制中不可思议的现象,这样的税制结构不利于国家财政安全。(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归属关系不同。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营业税收入主要归地方所有,是地方主体税种。扩围改革以一个中央分享收入为主的增值税替代一个地方主体税种必将对地方财力产生冲击。以上两点已基本取得学界共识。但高培勇教授指出了与此相关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可能对1994年建立起来的分税制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是建立在营业税是地方税的基础之上,如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被取消了,分税制的根基也就不再存在了。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4)

(一)从世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看,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大小与一国的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等有密切联系

从目前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不外乎有三种类型:大范围的增值税、中范围的增值税以及小范围的增值税,前者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以及劳务等国民经济诸领域;中者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流通领域;后者以非洲国家为代表,征收范围仅局限于制造业。形成这种分布决不是一种偶然巧合,也不是政府的一种主观决断,而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水平所决定的。具体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越活跃,税收管理水平越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越广(如欧洲国家),否则,就越窄(如非洲国家)。究其原因,可以从增值税的目的及其征管条件要求两方面来分析。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通中的增值流转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作为多环节全额征收的周转税的对立面出现的,目的在于解决后者对商品或劳务的重复课税,以保障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增值税所采取以发票为基础的、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制的征收制度,使得增值税较之周转税对征管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条件较薄弱时,增值税是很难扩大面积推广的。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确定实际上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商品流通与劳务服务领域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流转税制的要求,二是增值税的征管条件。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时,其专业化程度就越高,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就越密切,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矛盾就越突出,推行使“商品和劳务自由流动不受阻碍的流通税法规”,即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越有必要;而且,经济越发达,实行增值税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税收管理条件也就越具备。反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欠发达时,其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产品生产的联系相对较小,在商品和流通领域实行全值流转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就显得不那么迫切;况且,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税收征管条件较为薄弱,增值税也是很难大面积推行的。

(二)从增值税发展历史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增值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最早进行增值税实践的是法国,丹麦位置其后。由于没有前人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两个国家在其国内推行增值税时,均持谨慎态度。1954年,作为国内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法国对价值增加部分征收了流转税,即增值税。但是,这个增值税最初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因为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因而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生产部门和分配部门。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直至1968年,增值税才逐步扩大到商业零售、各种服务业、农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其间已经历了14年的时间。再看丹麦: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在批发环节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起,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而这时,距增值税开始实行也有了11年的时间了。事实上,当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这种谨慎的态度。在1967年4月11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的第一号指令”中,它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营业税的第六号指令,也才一改一号指令中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的增值税。在指令的第二章第二条中规定:“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1.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2.商品进口”。因此,无论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或丹麦,还是欧共体,其对增值税的推广都是持谨慎的态度,从局部范围开始,然后才逐步扩大到全范围。

(三)从增值税现状考察,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的,但是,由于某些行业、货物和劳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他们的征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上的。著名的增值税专家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一书中把他们归纳为8种“难以征收的货物和劳务”,他们是:建筑业、租赁和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和抽彩、赛马等。事实上,从目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看,既使是在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均实施了免税。由此看来,既使是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制度下,仍需对部分行业或商品免税。

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反观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由于有限全面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和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基本上形成一种分步调整的共识,即,目前应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逐步扩大到广告、租赁、仓储、等行业,最终取消营业税,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应该说,这种意见代表了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的一种趋势。但是,鉴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际实践经验,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审慎进行:首先,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看,暂不宜实行全面型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暂不宜把增值税扩大到整个劳务领域;其次,必须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激进的改革方式;最后,即使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也应适当保留增值税的免税区域,如对金融业,可采取免税或征收金融活动营业税的方式来实现对金融业的流转税征收。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扩大,最迫切的,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财政分配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是建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上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共同构建了这一体制的三大基石。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三大基石中,地方税这一基石是较为脆弱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重重,遗产赠予税、财产赠予税等多种税的改革远未到位,地方税仅靠营业税起单脚支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收范围和税基的缩小,从而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这就会给本不完善和稳定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地方税体系会因此失去支撑,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除非同时进行分税制的改革,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的收入范围和收入比例,否则,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是难以进行的。从客观上看,也可能是无法进行的,它会因为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受地方政府的抵制。

二是增值税的类型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税款的范围仅限于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动产上,而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大多数劳务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增值税的转型而冒然扩大征收范围,对一些行业来说,可能会引起税负的急剧增加;而对另一些行业来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我们以目前转型呼声最高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为例进行分析。先看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之一,在其总支出中,资本性支出所占比重较高,而非资本性支出比重较低。在现行增值税没有转型的情况下,若改征增值税,因可做进项抵扣的数额较小,其税负必将大大提高。据浙江省对131户交通运输企业的调查,1996年,其不含税营业收入为31.49亿元,而其外购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及加工修理修配费的金额只有9.96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31.6%。加改征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税,那么其应纳税额为3.66亿元,税收负担率高达11.6%,即使按13%的税率征收,税收负担率也将达到8.9%。因此,在当前交通运输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宜对其改征生产型增值税,否则,这么高的税收负担将使企业难以承受。再看建筑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行业,其产品既可作为生产资料,又可用作消费资料。当它作为消费资料时,由于其处于产品流通交换环节的终端,不实行增值税也不会对增值税的链条机制构成破坏;而当它作为生产资料时,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其所含的税款在购买方照样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并不大。倒是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实行营业税更有利于税款的征收。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5)

企业名称:广州三翔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108000050651

法定代表人:翁健苗

住所:广州保税区东江二街8号(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内)

注册资本(万元):120.0000

经营范围: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企业名称:云浮市新振华石材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5302000004588

法定代表人:易旭振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牧羊工业区

注册资本(万元):63.0000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花岗岩、大理石板材及工艺制品、骨灰盒。

企业名称: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682000059641

法定代表人:梁泽棉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工业园

注册资本(万元):3000.0000

经营范围:消防和安全产品、设备的制造、销售及维修;电池封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

企业名称:广州市绿韵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104000092449

法定代表人:王文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花果山

注册资本(万元):300.0000

经营范围:绿化工程;绿化抢险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室内外绿化养护;苗木种植;花卉种植;销售:苗木、花卉。

企业名称:普宁市流沙六斗埔天成家具厂

企业注册号:445281600062658

法定代表人:佘炎成

住所:流沙六斗埔村

注册资本(元):50000.0000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床垫,皮沙发。

企业名称:广东法勃尔服饰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0002093123

法定代表人:温龙清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兴隆北路11号

注册资本(万元):501.0000

经营范围:销售:服装、鞋、领带,皮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

企业名称:佛山市禅城区雄风印刷厂

企业注册号:4406042100913

法定代表人:许方德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路199号之三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经营方式:加工、制造。

企业名称:广州康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105000069427

法定代表人:梁伟雄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9号208、209房

注册资本(万元):120.0000

经营范围:医疗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批发:三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二类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有效期至2010年5月9日),化妆品,文具,百货,汽车(乘用车及旧机动车除外)。

企业名称:广州市番禺华隆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126000094920

法定代表人:邱青

住所:番禺区市桥光明南路208号

注册资本(万元):120.0000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批发、零售:五金件、电工器材、建筑材料、钢材、百货、粮油副食、饲料、房地产经纪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企业名称:佛山市京桂拍卖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6001001487

法定代表人:李彬雄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经华大厦25字楼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

经营范围:经销:拍卖物品(除国家禁止和特批的物品)。

企业名称:广东海兴拍卖行

企业注册号:440682000018668

法定代表人:江嘉斌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四路富泽楼二楼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

经营范围:拍卖物品和无形资产 (除国家禁止和特批的物品)(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企业名称:广东宝丰拍卖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600000007779

法定代表人:卢冠辉

住所:佛山市华远东路金桥大厦八楼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

经营范围:拍卖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除国家特别规定以外的物品),拍卖咨询服务。

企业名称:广州同道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106000078756

法定代表人:黄小娟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2号1403房

注册资本(万元):602.0000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视讯产品、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除外)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维护;打印复印;喷绘晒图;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

企业名称:广州金蝶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0103000058384

法定代表人:唐荣革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6)

1.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规定许可制度。所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那么,哪些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呢?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这就给工商执法人员在履行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带来了困难。一些地方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注释》将“食用农产品”界定为“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并把米、面、食用油、酱腌菜、茶叶等产品都列入了食用农产品范围。笔者认为:《注释》中对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主要是从税收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的角度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的因素。《注释》将米、面、食用油等食品列为食用农产品。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不能用《注释》中的标准界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用农产品。理由如下: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来界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划分。这就要求我们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其他产品质量法规来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一是参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将产品的概念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换个角度讲就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但仅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应视为“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二是参照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许可的规定。原《食品卫生法》是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卫生质量的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许可制度是从原《食品卫生法》中的卫生许可证制度演变过来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们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充分考虑原《食品卫生法》及配套法规中关于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范围,这样才能体现《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立法精神。卫生部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供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参考用)》(附件2)中将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范围定为23种,并将油脂、酱腌菜、米面杂粮及其制品、预制肉制品、预制水产品等食品纳入卫生许可范围。三是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将28类食品列入名单,其中有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挂面、大米;谷物加工品,如高梁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等)、茶叶(毛茶除外)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包括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蛋制品(包括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等)、豆制品(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等产品。也就是说上述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列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既然列为工业产品。显然就不属于农产品。

综上所述,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界限,重点看三个条件:一是是否经过农业生产环节和收获环节以外的加工;二是是否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三是是否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食品就不是食用农产品。

2.前店后厂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餐饮店外卖自己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一般来讲,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门槛比流通许可要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比流通环节要严。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就采取了对自己加工制作产品许可优先归并的原则。即有生产、销售的,生产许可优先,且仅办理生产许可;有餐饮服务、销售的,服务优先,且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以前店后厂的形式销售自己加工的食品虽属销售行为,但这一行为被生产加工这一主要环节所涵盖,应由质监部门统一监管;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者外卖自己加工的食品被餐饮加工这一主要环节所涵盖,应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统一监管。这样既避免了职能交叉,又强化了监管。

3.保健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按照职责分工,保健品归食药部门监管。在保健品监管法规出台之前,出于对保健品经营者纳税需要及发票需要。保健品经营者提出流通许可申请的,可按预包装食品核准经营范围,但不可直接核准“保健品”的经营范围,待保健品监管法规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取得流通许可的情形。

二、流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需进一步明晰

1.凭工商机关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又增加食品经营范围的,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变更的,许可证的名称也应随之变更。

2.经营场所要填写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址。不能填写为办公场所或企业住所。

3.许可范围应具体。建议在经营项目上加注具体食品类别。由于《办法》中规定的经营项目只有“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对经营者所经营食品的具体类别没有注明。导致基层工商部门不能对食品经营进行行业分类,给发证后的查询、统计分析和日常监管造成了困难。鉴于此,本

人认为应将经营品种相对单一的食品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具体类别以加注括号的形式予以注明。如:预包装食品(豆腐等);散装食品(卤肉等)。已在食品经营户中推行电子台帐并能共享台帐信息的地方则没有必要按上述方式注明。

4.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5.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办理流通许可证需现场核查的情形

《办法》第16条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杏,鉴于尚未出隹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本人认为下列情形需现场核查:(1)食品批发商;(2)大中型商场(超市);(3)散装食品经营者;(4)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者;(5)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6)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7)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8)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需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

1.现场核查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远离工业污染源。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7)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突出重点、打治结合、协同作战、务求实效的原则,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和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整顿和规范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开展讲诚信、守公德活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不断增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质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照生产经营现象得到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严厉查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营造诚信、公平、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三、责任分工

1、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树立“以诚为本、以信立业”经营理念,确保产品质量,诚实交纳税收,及时归还债务,信守合同承诺,保障职工权益。二是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重点工业产品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客观规范宣传和标称产品特性。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排查力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各企业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四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集中整治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五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引导企业家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真正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责任部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县文明办

2、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排查“四黑四害”线索,以破大案、打团伙、追在逃犯罪嫌疑人、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为目标,集中侦破一批“四黑四害”案件、清剿一批犯罪窝点,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挖出非法经营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斩断利益链条,打击“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同时,进一步提升基础管理水平,强化基础源头管理和基础安全防范,提高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预防和打击能力。建立健全防范遏制“四黑四害”问题的长效机制,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食安办、农办(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

3、开展生产加工环节综合整治。一是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审查企业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情况和环评情况,消除监督管理盲区。监督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加强企业原料及产品购入售出情况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加工点,对整改不到位或顶风而上的,电力部门要对其停电、断电,强制其停止生产。二是开展酒类小作坊取缔工作。由公安部门立案,相关部门和所在镇(办事处)配合,坚决取缔以酒精充当食用白酒的粉渣酒加工点。三是加强农村小作坊整治。加强对小油坊、馒头坊、蛋糕坊、面粉加工点、豆制品加工点、糕点加工点等六大类小作坊的管理,按照职能范围,对脏、乱、差、加工条件恶劣的小作坊依法取缔。四是加强对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加工点的管理。对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加工点、小作坊依法予以取缔。五是加强桶装饮用水企业专项整治。对未取得纯净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用水生产单位,责令停止生产,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现场制售且产品在本店销售的“前店后坊(厂)”式饮用水加工点,依法进行处理。六是加强诚信计量,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加强对蔬菜市场、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械的监管,将民用四表列入县工程质量验收范围,确保“四表”检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七是要求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分局,配合部门: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环保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工商局分局、镇(办事处)

4、开展流通环节综合整治。一是开展“两节”市场专项检查。针对重点商品和重点区域,开展全县“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市场供应检查,以及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二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销售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经营记录制度,严格质量监管与抽样检验。四是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暂未申领证照的无照经营业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供电、供水、通信服务等行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断电、断水、断网等措施,不得提供供电、供水和网络接入服务。五是开展打击流通领域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傍名牌,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标签不全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商品;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以“家电下乡”、“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等名义向农村倾销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分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农办(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信息中心、市质监局分局、镇(办事处)、

5、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安全综合整治。一是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餐饮服务许可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等食品安全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二是开展药品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开展文明诚信药房(店)、餐饮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行药店信用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涉药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诚信经营和文明服务意识。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食安办、公安局、卫生局、市工商局分局

6、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一是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及证号行为,查处标签制作、标注内容不规范行为,查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销售散装种子等违法行为;清缴甲胺磷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打击生产经营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假劣农药行为,查处无证、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及标签严重违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农药的地下“黑窝点”,查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的行为,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查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各种水溶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标识混乱行为,查处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行为,查处“以肥充药”(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行为。二是强化水产品、肉制品安全监管。加大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搞好渔业用药检查,查处违禁渔药行为;对进驻定点屠宰场的畜禽,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杜绝病死畜禽进入市场。三是强化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加强农业认证“三品”的市场检查,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业“三品”认证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严厉查处扩大品种使用范围的行为;查处玫瑰干花蕾烘制过程中部分加工业户(企业)非法使用硫磺进行熏制的行为。

责任部门:农办(农业局),配合单位:公安局、畜牧局、林业局、市质监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上旬)。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县里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科学展开、有序推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

2、集中检查阶段(年9月中旬——年12月中旬)。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集中力量,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生产经营底数,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3、总结巩固阶段(年12月下旬)。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县“讲诚信、守公德、打四黑、除四害、规范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予以通报。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措施,建立规范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同时,各级各监管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将总结材料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8)

1成效与问题

l.l监管成果2002年我市共立案查处兽药案件47起(其中有涉及配合饲料和预混料中不规范添加兽药的饲料案件8起),在查处的纯兽药案件中,取缔无证经营、无证生产兽药的22起(其中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5起,无证生产销售兽药案2起),占案件总数的56.41%;违法经营违禁药品案6起(违禁的药品有呋喃唑酮、丙酸睾酮、己烯雌酚、氯霉素、土霉素残渣等),占案件总数的l5.38%;违法经营未标注主要成份兽药案l6起,占案件总数的41.0%;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人药转兽用药的ii起,占总数的28.21%;违法经营含量不足兽药案l起,占总数的2.56%;饲料加工点违法直接向饲料中添加兽药的1起,占总数的2.56%。

l.2存在问题我市兽药市场违法经营状况呈现七多三少一低的特征。七多为:一是饲料经营点无证偷卖兽药的多;二是养殖大户利用规模优势带卖兽药的多;三是在职乡兽医,尤其是村畜技员无证经营兽药的多;四是持证经营人员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多;五是合法经营者经营未标注主要成分等标签不合格兽药的多;六是人药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兽药销售的多;七是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的多。

三少为:严把进货验收销售质量关的少;建立完整兽药进、销、存台帐的少;经营的场所、仓库符合兽药经营陈列与储存要求的少。一低是:合法经营者整体专业水平低。实际从事购销活动的直接经营人员一半以上不具有专业资格或未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兽医、兽药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

2措施与对策

2003年兽药管理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力量,完善兽药审核,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力度,提高产品合格率;大力开展养殖业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认真清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继续推行安全使用各项制度,协助相关单位指导养殖场所科学合理用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一切行为。

2.1积极宣传,为规范兽药市场营造良好氛围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宣传回执制度。将兽药管理、禁用药清单、两院关于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印制成宣传资料,一边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成广泛宣传,同时将宣传资料直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当事人签字,将回执存档待查。这样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并广泛参与,提高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把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2加强培训,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每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兽药知识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授兽药、兽医法律法规以及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推广绿色兽药和饲料。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职业道德观,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

2.3全程监管,依法整治,不留死角,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法律法规,重点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加大监管力度。(1)取缔无证经营者,即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者。(2)取缔四无产品,即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说明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饲料产品;(3)没收违禁药物,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4)按照减少执法成本的要求,对抽检的兽药产品先行初检,初检有问题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3意见和建议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9)

l.l监管成果2002年我市共立案查处兽药案件47起(其中有涉及配合饲料和预混料中不规范添加兽药的饲料案件8起),在查处的纯兽药案件中,取缔无证经营、无证生产兽药的22起(其中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5起,无证生产销售兽药案2起),占案件总数的56.41%;违法经营违禁药品案6起(违禁的药品有呋喃唑酮、丙酸睾酮、己烯雌酚、氯霉素、土霉素残渣等),占案件总数的l5.38%;违法经营未标注主要成份兽药案l6起,占案件总数的41.0%;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人药转兽用药的II起,占总数的28.21%;违法经营含量不足兽药案l起,占总数的2.56%;饲料加工点违法直接向饲料中添加兽药的1起,占总数的2.56%。

l.2存在问题我市兽药市场违法经营状况呈现七多三少一低的特征。七多为:一是饲料经营点无证偷卖兽药的多;二是养殖大户利用规模优势带卖兽药的多;三是在职乡兽医,尤其是村畜技员无证经营兽药的多;四是持证经营人员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多;五是合法经营者经营未标注主要成分等标签不合格兽药的多;六是人药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兽药销售的多;七是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的多。

三少为:严把进货验收销售质量关的少;建立完整兽药进、销、存台帐的少;经营的场所、仓库符合兽药经营陈列与储存要求的少。一低是:合法经营者整体专业水平低。实际从事购销活动的直接经营人员一半以上不具有专业资格或未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兽医、兽药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

2措施与对策

2003年兽药管理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力量,完善兽药审核,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力度,提高产品合格率;大力开展养殖业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认真清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继续推行安全使用各项制度,协助相关单位指导养殖场所科学合理用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一切行为。

2.1积极宣传,为规范兽药市场营造良好氛围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宣传回执制度。将兽药管理、禁用药清单、两院关于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印制成宣传资料,一边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成广泛宣传,同时将宣传资料直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当事人签字,将回执存档待查。这样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并广泛参与,提高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把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2加强培训,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每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兽药知识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授兽药、兽医法律法规以及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推广绿色兽药和饲料。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职业道德观,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

2.3全程监管,依法整治,不留死角,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法律法规,重点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加大监管力度。(1)取缔无证经营者,即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者。(2)取缔四无产品,即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说明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饲料产品;(3)没收违禁药物,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4)按照减少执法成本的要求,对抽检的兽药产品先行初检,初检有问题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3意见和建议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10)

l.l监管成果2002年我市共立案查处兽药案件47起(其中有涉及配合饲料和预混料中不规范添加兽药的饲料案件8起),在查处的纯兽药案件中,取缔无证经营、无证生产兽药的22起(其中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5起,无证生产销售兽药案2起),占案件总数的5641%;违法经营违禁药品案6起(违禁的药品有呋喃唑酮、丙酸睾酮、己烯雌酚、氯霉素、土霉素残渣等),占案件总数的l538%;违法经营未标注主要成份兽药案l6起,占案件总数的410%;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人药转兽用药的II起,占总数的2821%;违法经营含量不足兽药案l起,占总数的256%;饲料加工点违法直接向饲料中添加兽药的1起,占总数的256%。

l.2存在问题我市兽药市场违法经营状况呈现七多三少一低的特征。七多为:一是饲料经营点无证偷卖兽药的多;二是养殖大户利用规模优势带卖兽药的多;三是在职乡兽医,尤其是村畜技员无证经营兽药的多;四是持证经营人员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多;五是合法经营者经营未标注主要成分等标签不合格兽药的多;六是人药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兽药销售的多;七是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的多。

三少为:严把进货验收销售质量关的少;建立完整兽药进、销、存台帐的少;经营的场所、仓库符合兽药经营陈列与储存要求的少。一低是:合法经营者整体专业水平低。实际从事购销活动的直接经营人员一半以上不具有专业资格或未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兽医、兽药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

2措施与对策

2003年兽药管理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力量,完善兽药审核,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力度,提高产品合格率;大力开展养殖业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认真清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继续推行安全使用各项制度,协助相关单位指导养殖场所科学合理用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一切行为。

2.1积极宣传,为规范兽药市场营造良好氛围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宣传回执制度。将兽药管理、禁用药清单、两院关于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印制成宣传资料,一边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成广泛宣传,同时将宣传资料直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当事人签字,将回执存档待查。这样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并广泛参与,提高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把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2加强培训,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每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兽药知识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授兽药、兽医法律法规以及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推广绿色兽药和饲料。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职业道德观,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

2.3全程监管,依法整治,不留死角,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法律法规,重点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加大监管力度。(1)取缔无证经营者,即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者。(2)取缔四无产品,即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说明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饲料产品;(3)没收违禁药物,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4)按照减少执法成本的要求,对抽检的兽药产品先行初检,初检有问题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3意见和建议

水产品经营范围篇(11)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针,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治劣与扶优相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堵疏相济、注重实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农村延伸,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要求。以推行新型业态、集约经营、行业整合等为抓手,启动整治试点工作,推动“十小”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的转变,规范提升“十小”行业,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市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美容美发、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站、点、店、户。

重点区位: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积极创造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辖区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促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此项任务由经济发展事务所配合市质监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洁卫生;严格实行台帐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整治,争取将小商店逐步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并对有关的定点、专业供应(批发)商逐步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工商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逐步推广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严格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周边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争取在年底前将固定经营的小餐饮店(点),建立档案达到100%,并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将流动经营的小餐饮摊点基本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发放卫生许可证。要参照2005年*市政府颁发的《*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要求,落实环境治理措施,规范餐饮废弃油脂的收集,防止泔水油流入食品市场。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需执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治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账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此项任务由卫生监督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四)小药店(小诊所)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促使小药店(小诊所)的药品、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政治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锁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此项任务由文教卫体办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开展小诊所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促使小诊所做到:证照齐全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场所整洁卫生;属于强制检定的医疗器械必须100%检定;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此项任务由卫生监督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五)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帐制度;执业人员具备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农资使用指导能力。严厉打击无销售农药资质的销售点,查处超范围经营、农药化肥含量不足、故意“坑农”等行为,建立剧毒有害农药流通台帐制度,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治,争取将辖区内全部小农资店纳入监管范围;将辖区内的农资供应(批发)商100%纳入监管范围,并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农办配合市农业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六)小菜场整治。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严禁经销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以及证照不齐全单位生产的豆制品、米面制品等食品。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并已纳入乡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此项任务由工商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须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经济发展办配合市经贸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同时针对“小书店”(包括小网吧、小娱乐厅)结合整治。促使小音像店、小书店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小音像店、小书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小音像店、小书店有良好的经营秩序。通过整治,争取在年底将小音像店、小书店90%纳入监管范围。此项任务由广播电视站配合市文化广电新闻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九)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使用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制度。促使农村小客运业主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此项任务由交警中队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准入门槛,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液化气供应点的经营行为,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和气瓶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明码标价。争取年底将小液化气供应点90%以上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并对其上游的定点供应(批发)商100%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通过整治,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场所和瓶库附和相关规定要求;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建立定点充装供应合同,已充装气瓶上明显明晰表明充装单位,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帐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此项任务由城管服务站配合市政园林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职能站所全力配合。

四、实施步骤

开展“十小”行业整治试点工作,采取点面结合,条块结合的方式,从7月1日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一是建立机构。成立“十小”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整治组,明确职责,分头负责。二是制订方案。各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整治与规范工作试点方案。三是宣传发动。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如动员会、标语、宣传专栏、整治快报的传统宣传方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现代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普查。按照整治要求组织力量分头对辖区内“十小”行业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店)和小作坊等进行集中普查,摸清全面情况。二是建档归类。在普查的基础上,按规定要求,建立一企(店)一档,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企业(店)的数量、分布、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业质量状况、质量抽查情况、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建立完整的生产企业质量档案。三是巡查检查。在普查建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组织部门力量,开展检查巡查。各牵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配合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加强面上的现场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检查巡查时,要正确处理好堵与疏、打击与教育、行政执法与帮扶关系;要对辖区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小作坊等签订《质量承诺保证书》,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意识。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四是制订标准。各牵头部门结合整治实际,制定“十小”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组织“十小”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落实帮扶措施,积极出台政策和措施指导和帮助“十小”企业通过连锁、合作、区位集中、统一配送、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五是规范提升。按照目标要求和服务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寻找工作差距,督促和指导“十小”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完善提高。同时确定有较好基础的生产经营点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六是验收审查。由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0月底)。总结整治经验和做法,为面上全面推进提供示范。

五、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政府建立“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组、小食杂店和小菜场整治组、小餐饮店和小诊所整治组、小药店整治组、小农资整治组、小音像整治组、小美容美发整治组、小客运整治组、小液化气供应点整治组和新闻宣传组。各职能站所都要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将具体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位,还要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同时,要切实为“十小”整治提供经费、装备等保障,推动整治与规范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