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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5 16:53:26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1)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2)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3)

一、我区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年,我们耀州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要求和审计实践,借鉴外地经验,制订了《耀县离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全县印发。试行办法从审计指导思想、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处理决定及审计纪律等八方面都做了比较详细、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与的中办、国办下发的《暂行规定》基本相符。《暂行规定》印发后,我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废止了原试行办法。根据新规定的要求,我们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贯彻意见,以县委、县政府两办名义转发,在全县贯彻执行,并印发了《耀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本人应提供个人经济责任书面材料的通知》和《耀县审计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通知》,进一步保证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开展。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在年月,县委、县政府批转了县纪委等五部门关于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我们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规划、指导全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局长担任。到年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耀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原耀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随即撤消。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审计工作经验。领导小组组长为时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副组长为时任县纪委主要领导,成员有监察局、审计局、组织部、人劳局、财政局的负责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年县上机构改革时,在八月成立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局,与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副科级建制,行政编制共名,设局长名,其职责、职能、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落实暂由区审计局承担。

二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审计局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格审计执法,团结奋战,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从年到年完成科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个,发现违规金额万元,其中:负主管责任万元,负直接责任万元,应纠正金额万元,其中:负主管责任万元,负直接责任万元,应交财政万元,已交财政万元。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经验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每年,区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后,我们就将离任审计项目列入全年审计计划,从年初开始,召开局务会、全体干部会重点安排审计工作。在具体审计实践中,统一安排,在审计中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好审计实施方案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计:一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是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三是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保值情况;五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六是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算和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情况;七是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八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九是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十是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从年以前的审计情况看,虚列财政支出,虚列财政收入,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截留基层单位经费,挤占挪用专款、专项资金,预算外收入未缴专户,白条入帐、白条抵库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帐,帐务设置不全面、核算不规范,财务内控制度不严密,会计、出纳一人兼等问题仍旧存在,有待于进一步纠正、规范。

严格审计规范,保证审计质量,防止审计风险,搞好审计评价。我们进行离任审计,在要求审计组审深、审透、审全的前提下,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报告要经过审委会进行集体复评,充分采纳正确意见,努力使审计结果,审计对象划分,审计评价,法律、法规引用趋于准确。

充分调动全局干部努力完成任务,区上机构改革后,下达我局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编制只有名,面对艰巨任务,我们打破组(室)界限,合理调配审计小组,任务落实到组到人,所以,审计人员在努力完成国家审计任务的同时,离任审计任务穿行,才使离任审计任务圆满完成。

二年以来,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各级党委正确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把审计监督,组织监督和纪检监督相结合,把对领导干部的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用客观数据和经济指标评价经济业绩和任期经济责任,增强了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初步形成了参考审计结果论政绩,依据政绩用干部的局面,减少和避免了用人失察失误等问题。同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些反映有似是而非问题的干部,被澄清是非,为组织部门对该同志的正确任用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是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了严格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面知人用人的明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使政绩突出的干部得到充分肯定,违反财经法纪的干部受到查处,从而促进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带头依法办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对领导干部无论是在任、离任和继任都产生了较大的警示和教育效果,增强了认真履行任期职责,规范任期行为的自觉性。

三是帮助一些单位、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内部管理。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的单位长期会计、出纳一人担任,缺乏相互牵制、制约机制;有的单位没有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薄,有的甚至连现金账、银行存款账都未建,记的是流水账,分不清收入、支出中现金多少,银行存款多少。审计后,审计人员根据发现的不同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帮助一些单位、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实践证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从中得到了一些体会和启示:一是紧紧依靠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二是健全制度,规范运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力保障;三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四是改进方法,提高质量,是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的重要途径;五是健全机构,充实审计力量,提高业务素质,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条件。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及思考。

、我区在年乡级财政体制发生转变,乡级金库撤销,各项提留统筹统统取消,两税收入直入区级金库,所以,乡(镇)长的离任审计应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经费收支方面倾斜。

、我们审计人员工作方式、方法基本停留在原有的工作水平上,就帐说帐查问题,忽视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任划分还不够准确,审计评价还不够全面、准确。

、审计任务重与审计人员少的矛盾突出。审计职能难以发挥,按照经济责任编制,除了局长,审计人员只有一名,一个正常的审计组都无法成立,根本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较重,到了县乡换届,离任干部较多,也很难集中,在短时间内要把任务完成不尽可能,所以,完成时间跨度较大,及时性根本做不到,也影响审计质量。

四、今后工作思路和建议

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了一些方法和路子,为今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但与各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要看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防止一种片面的认识,好像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挑干部毛病的,找干部问题的。其次,它又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审计,不仅可以发现和处理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各级干部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加强审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审计干部素质也是一个重要动力。

(二)规范运作,依法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治性和业务性很 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政治前途,必须严格执法,规范运作。

(三)明确任务,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一是全面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争一个任期普审一遍。

二是加强对区委、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力争一个任期普审一遍,对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实行年度定审或根据情况两至三年审计一次。

(四)建立健全制度,改进审计方法,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风险大,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运作,才能保证审计质量。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近年来,中央了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市、区也都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办法。作为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在贯彻执行中,我们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规范审计程序,严格依法审计。一是认真执行根据委托授权立项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商提出的年度委托审计计划或年度计划外需要增加的审计事项,报经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审计部门再统筹安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二是审计实施要规范运作,包括审计通知书、承诺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业务文书都要统一规范;三是按规定报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要依据审计组的报告写好审计结果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委托审计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不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二,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集中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工作效率,我们要在审计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完全一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是审计机关一家所能够实施和完成的,它涉及到很多部门,比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一些部门,所以它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同时,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而经济责任审计又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因此,工作中要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即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与任职期间审计相结合;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总之,要通过改进工作方法,合理调配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客观、谨慎。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是有限度的,不是万能的,它仅仅是对干部评价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最大的难点和关键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的质量关系到考察使用干部依据的准确性,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败。目前在审计评价标准尚未统一建立的情况下,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因此,我们要十分重视把好评价关。一是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二是对审计事项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和未经审计的事项不评价;三是要依据审计确认的数据尽量以写实的方式评价,没有审计证据的事项不评价;四是审计评价应区分前任与后任的责任。总之,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客观谨慎的原则,努力增强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五)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进行的,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才能取得成效,这也是我们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取得的基本经验。近年来,审计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成效,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今后要更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较大,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全体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以扩大工作影响,争取社会各方面的了解和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社会效果。

为了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我们建议上级审计机关在以下几方面给我们予以支持: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4)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122-03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将成为今后审计工作的主要方式,更多的企业和党政领导干部将全面接受考验。《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内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主要领导干部传达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精神,通过在单位内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借助任中审计,明确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以下将从几个方面阐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及目的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从理论上讲,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也是特指中国近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党政机关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活动。目前,中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2010年12月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维护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责任审计则由以审计财务转向以审机制与风险为主,由审结果转向审过程与动机为主,由评价财务指标转向评价财务指标与经济指标、绩效指标并重,由评价会计责任转向评价受托责任、社会责任和角色责任并重。通过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出现显示了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向我们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内德能勤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短期行为。

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达到查明个人经济责任的目的,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纪律观念,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效促进廉政建设。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核实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干部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经济业绩情况,一方面能为选拨、任用、奖惩干部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明确离任者的经济责任,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时间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5)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中组部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人事档案,可见,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我国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审计结果核心内容的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准确、客观公正,不仅关系到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审计风险,也直接关系到上级部门对该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及被审计人员的声誉,影响党对干部监督管理的成效。因此,着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质量,是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问题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审计监督形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而全面推行是自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之后,经过10余年的发展,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成绩,但目前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评价范围和标准不明确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方面法规建设落后于审计实践,现行法规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仅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标准均未作具体规定,缺乏一套统一的、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对实际工作进行规范,给审计评价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审计评价指标难以量化,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也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审计实践中,审计评价做法也存在差异,有的从总结被审计单位经营业绩角度进行正面评价,评价内容并无定式,容易造成与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责任进行了评价,未遵循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原则;有的评价没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撑,比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应是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的重点内容,但由于审计手段有限,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仅靠审计部门难以发现,加大了审计评价风险;有的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评价范围过窄,局限于对会计账面问题进行评价;由于缺乏标准,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不一致,对审计责任的认定也将存在偏差。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增加了审计风险,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能。

2.经济责任界定难度大

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人”为直接对象的审计,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则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点和风险点。如领导人员任期内与非任期内责任界定也很困难,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的,前任的决策和经济活动对现任经济结果有很大影响,前任责任可能延续到现任,现任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任,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责任的归属问题就很难确定,认定领导人员任期内责任就可能简单化、片面化,必然影响审计评价的准确性。另外,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定也都是经济责任评价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建议

如前所述,审计评价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针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应紧紧围绕开展的经济审计事项,界定和确认被审计领导人员在经济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评价范围不应超越审计范围及审计职权,即对非审计事项不评价、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对非经济责任、非被审计人的责任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一般应包括:财务会计与业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执行财经法纪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重大经营决策评价、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与管理评价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等内容。而对于思想觉悟、政治素养、工作作风等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则不加以评价。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量化考核结果。为了统一评价尺度,防范审计风险,建立科学、一致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所有企业的财务状况都可以通过财务报表表示一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可以使用统一的语言将评价结果量化表示,便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任期的比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的随意性、模糊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考虑到审计评价体系的权威性和行业可比性,应由国家出台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进行明确规定,为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指标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在审计评价中对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方面内容,用量化指标来说明其经济运行情况;对单位发展策略、明显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等方面内容,应对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以审计证据为依据给予定性评价。

(2)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指标即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方面内容。非财务指标即反映单位基础管理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创新能力、发展能力等非财务方面的内容,这类指标可以反映企业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增长潜力。

考虑任期情况,强化任期内责任履行。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重任期内变化

企业经营状况好坏,与前期经济决策和经营活动密切相关,领导人员任期内改变情况更能体现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审计评价结果应反映两部分内容,任期间企业经营状况和任期内变化,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后者所占比重应与前者持平或大于前者,这样有利于淡化前后任责任影响,更能鼓励领导人员致力于改善任期内企业经营状况。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考虑任期长短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6)

从本质上讲,国家治理与经济责任审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治理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国家治理的性质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国家治理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积极的反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全方位的现代化。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他们在依法执政、促进科学发展、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反腐的“高压线”倒逼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的制度,促进中央与地方、中央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治理能力的提升。

自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问题难揭露、先离后审难监督、人少任务重等诸多问题。

目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或正式的实务操作文本。虽然中央和部分省市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台了一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或意见,如《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年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等,但大多侧重于宏观性的描述,很少有采用定量指标为审计人员提供统一规范的审计操作指引。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对于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什么、怎么审、评什么、怎么评”缺乏明确规定。加上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人”的审计,往往涉及政策执行、财务管理、经济决算、绩效考核、推动科学发展等诸多方面的把握,对审计人员来说“审什么、怎么审”是个挑战。就算审计发现了问题,审计人员也需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职业判断区分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但是以主观的思维要做出客观的评价谈何容易。无论是从定性方面还是从定责方面来讲,不同审计人员可能会做出相差甚远的审计评价,审计质量和审计公信力不免受到影响。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就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各地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情况来讲还是不够乐观。不少地方并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即使有的地方已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但级别也不高。如某县级审计局虽然也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但为股级事业单位,而审计人员所面临的大多为乡科级领导干部,在行政级别上让审计人员对部分问题的揭露未免有心无力。再者被审领导干部多数为提拔重用的人,是上级领导的“红人”,限于审计人财物归地方管理,审计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作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中央两办《规定》应该是先审后离,但现实并非如此。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成果利用在有的地方存在“两张皮”现象。干部调动晋升调整,人事变动在先,经济责任审计在后。很多领导干部已经交换到位,组织部门才下达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成了“马后炮”,作用很有限。就是退休退职人员,也大多退休离职在先,经济责任审计在后,很少是先审后离;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后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做出了处理处罚的决定,但在干部先离后审计的情况下接任领导往往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前任领导的审计,不愿接受对单位的处理处罚,造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关切,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党政一把手,也包括党政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不仅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然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基层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尤为突出。一方面,目前许多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大多“半路出家”,许多审计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审计培训,更不要说经济责任审计教育了。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要求知识的全面性,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人数往往与不断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相匹配。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换届年,往往一次委托就有十多二十个项目,且时间要求紧迫,审计人员可能被要求一两天就要拿出审计结果报告,即使是投入全局的力量都很难应对,更无需说仅经济责任审计科室的力量了;另一方面各地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有些地方不光要承担具体的审计业务,还要承担有些不该审计承担的事项,比如工程询价、招标评标、工程财务预算等,这样一来既当了“裁判员”又当了“运动员”。这样既不合规定又加重了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的负担。此外,有的地方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主业”之外可能还强加了许多“副业”,比如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任务,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有心无力。

从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现状来,如何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进行高位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而达到国家治理的目的,我认为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经济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特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由于缺乏正式、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在涉及主观判断的工作中,不同的审计人员在不同的专业背景下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审计结论,难以充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从而蕴藏着较高的审计风险。因此,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尽快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准则体系,以此来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保障审计质量,以切实控制审计风险。一方面国家应从全局着眼尽快制定适用于全社会、分类型、分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引,从总体上和具体审计类型上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再根据准则和实务操作指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操作性强、适合本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操作手册,以便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在统一规范准则和实务指南下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提升审计质量。此外还应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和公示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面对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势在必行,这也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级别和编制情况等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在一些地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都没有设立,更不要说是高配。试想一个股级事业单位,如何去监督一个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地方这样的审计困境不在少数。只有不断加强对各地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改革,探索对地方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从外至内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敢审”、“审不动”、“处不来”的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审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功效。

(三)切实改变“先离后审”的局面

尽管两办暂行规定和相应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先审后离”原则,实际操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有其特殊规律,审计机关的力量又有限,造成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后审、先升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有的情况甚至是上午组织人事部门下的委托书,下午就得拿出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可想而知。这不仅使离任审计的目的和有效性难以充分体现和发挥,而且很容易使干部职工认为离任审计工作只不过是程序上的需要,是在“走过场”,不能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配合离任审计工作而是敬而远之,甚至有意回避,这样一来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审计风险。再加上原来的干部已经离任,新接手的领导为上任领导所犯的错“买单”显得不合时宜。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得到落实,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果,造成“审与不审一个样”的思维错觉,不得不让人警醒。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先离后审”的这种格局,让犯错者知痛楚,品恶果。用审计的红线,圈住权力的边界,进而推动领导干部将眼光聚焦到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能力上来。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8日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流程和内容,为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对下属单位企业领导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更为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指导意见。同时,《规定》的出台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笔者进行了认真思考,并结合内部审计实践工作进行浅析。

内部审计必须本着对企业负责、对领导人员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领导人经营业务和经济责任。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专项审计为辅助的审计思路,在保证较高审计质量的基础上,改变一般常规性评价的做法,以合法性、合规性入手揭露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责任问题,关注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困难,通过审计发现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帮助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正确界定审计评价的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标是要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它有别于财务收支审计、会计报表审计,应把审计的重点和着眼点放在核实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重大管理决策情况、项目投资、资金筹措和资产设备购置出售等重要经济活动上。《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不能等同于财务收支或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按照上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可确定为:责任指标是否全面完成;财务状况是否真实良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重大决策是否合规科学;财经法纪是否严格执行;个人行为是否廉洁自律。

经济责任审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坚持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就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审计什么反映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反映到什么程度;重要性原则就是要“抓大放小”,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注意审计的职权和审计的范围,审计只对与经济责任相关的事项进行评价,非经济事项和没有纳入审计范围的事项一律不评价。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重要的不属于经济责任范畴的问题,可以以专题报告形式反映给上级有关部门。谨慎性原则就是要保持稳健、谨慎态度,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评价,责任不清的不评价。

二、建立起科学、完备的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体系

由于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发展阶段、业务性质、资产量大小、领导人员任期长短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评价的标准、衡量的尺度也应有所差异。《规定》第六章审计结果与评价运用建立了经济责任定性和定量的责任评价标准体系,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减少了审计评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规定》明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另外,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定量责任指标进行分析,如一系列财务指标和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经济发展计划、上级下达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行业颁布的经济业务标准、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经济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前任离任时实现的经济水平、单位本身历史上的最高经济水平等。从财务指标角度来说,主要包括:现存资产经营状况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等。这些指标的建立,要考虑被审计单位不同发展历史阶段的特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考虑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8)

2010年10月,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党中央、国务院新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这对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在第四章审计实施中对审计程序包括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及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处理与处罚、审计复查与复核等都作了规范,为审计人员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操作指南。但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还未出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问题审计人员还难以把握。当前的突出问题是对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未进行规范,目前只要有举报,审计就要受理,眉毛胡子一把抓,常常会造成审计疲于应付,既会增加审计成本,又会降低工作效率,同时还会影响到一些优秀干部的选拔任用。为此,笔者就如何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谈谈自己的看法,旨在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公示。有了公示,就可能出现举报,有了举报,就要面对举报问题的受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和常规审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均不一样,审计对象的任职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如县委书记、县长的审计要涉及十几个部门和单位。审计任务通常又是批量下达,而审计一般长则十来天,短则两三天内就要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相对不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现象,大部分情况下连正常的审计程序都很难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理一些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无关的举报事项,会使我们的审计工作偏离方向。如宁都县在对某乡党委书记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接到一村民的举报,反映某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接到举报后,该县审计局在审计力量十分不足的情况下,又重新抽调人员充实到一线。通过明查暗访、走村串户,忙乎了半天,结果查出了一村干部以白条收取建房户费用3万余元不入账的问题。就常规审计而言,该举报受理的审计成果无疑是显著的,但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该举报受理既增加了审计成本,又影响了工作进度。因为该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而言,除监管不力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外,其他没有多大关联。尽管审计查实该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没有直接关系,但由于受理举报事项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说明并另附核查材料,客观上还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刻不容缓,应在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将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予以规范,对于各类举报,规定哪些该受理,哪些不该受理。原则上凡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个人的经济问题和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其他问题,且有确凿证据的举报,规定审计机关一定要受理;凡没有确凿证据、捕风捉影的举报,以及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个人无关联的其他举报,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有选择的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既明确了审计人员责任,有利于规避审计风险,又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同时还能消除那些别有用心的举报对优秀干部选拔任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引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发展!

(作者单位:宁都县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9)

一、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过实践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日臻完善,审计方法逐步改进,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但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亟待我们加以研究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缺乏科学性。审计部门每年接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多,而且任务过于集中,随意性大;项目计划中离任审计多,任中审计所占比例小,达不到规定的比例要求;审计计划安排时间比较迟,一般都在正常项目安排好之后,审计部门比较被动。尤其是对离任审计项目的安排,先离后审,有的离任半年或1年以后才安排审计,使审计变成了形式。

(二)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进行的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惯性思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把握不到位,仍然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

(三)审计成果运用体现不充分。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虽重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安排,但对审计成果的运用体现不充分,很难用在干部的任免和管理监督上;而且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运用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积极性。

(四)审计评价过于宽泛。目前,在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经济责任的主体界定不准、界定不清或界定模糊,影响到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如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除规定的直接责任外,只要是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定性为主管责任,过于模糊,造成主管责任等同于没有责任。有的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有的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评价很难,难在审计不作出评价不行,因为领导干部关注这样一个评价结果。如果要审计部门作出评价,因目前审计手段有限,领导干部廉政情况仅靠审计部门难以发现,加大了审计评价风险。

(五)审计责任难以界定。2010年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将领导干部责任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复杂性,没有统一模式,界定三个责任往往是统而概之,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同步审计,有关市县长书记经济责任中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具体怎么界定及如何取证难度大。

(六)审计方法还有待改进。长期以来,经济责任审计采用的技术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层面。特别是大多数审计人员往往还是习惯于审查财务账册、凭证,不善于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不善于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不善于运用抽样审计的方法,以提高审计效率。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运用还不够广泛。

二、 对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认真思考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层次和水平。

(一)增强审计计划科学性。做好计划工作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需要审计,而审计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应该审计的领导干部都审计了。在当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制定计划,如何做到审计突出重点,加大任中审计的比例,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很好的考虑和研究解决的问题。《审计法》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组织部委托进行。因此,针对目前计划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底,审 计部门要在充分做好调查的基础上,提前走访组织部、纪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为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做好基础工作。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使审计计划安排能考虑到审计部门力量和审计情况,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审计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坚持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把组织部委托的项目与本部门

的项目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

(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扩大和深化审计内容是提高面效的关健。开展审计,要在深化内容上下功夫。一般审计多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关注单位财政经费使用中有没有问题。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是单纯地审计财政财务收支上的问题,作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它所关注的问题更广泛、更深刻。依据新《规定)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审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来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为此,为了更加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要实现由真实合规性审计向 效益审计转变,努力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路子。把绩效审计作为深化和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注意防范审计风险,一方面,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内容查深查透,不留死角,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对审计内容不能什么都管,否则超出审计法所规定的职责范围,会带来审计机关无法承担的审计风险。

(三)促进审计成果运用。充分运用审计成果,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2010年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为此,审计部门要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成果有说服力,与党委政府、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相符。党委、政府可以通过参阅审计结果尤其是任中审计结果报告,能够及时掌握家底和整个经济工作的真实和运行情况,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发现和查处有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案情以及潜在严重的经济问题,能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案情侦破线索。在查办案件中,还可以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直接运用审计结果查处。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加强监督的参考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审计结果要进行全面分析,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认真从管理、机制、体制和制度等方面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公开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把审计结果送给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应该向社会公开。通过各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使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到充分体现。

(四)把握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关系到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关注的主要有: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被审计部门和责任人、社会公众。为此,要提高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新《规定》强调审计评价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为了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按照中办国办新《规定》,坚持三个原则,即:依法依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与审 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二是建立统一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合作,构建科学的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体系,确保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三是形成一整体操作性强、科学客观的评价方法。既有利于形成口径一致、可比的审计结果,又有利于具体审计实践的灵活掌握和运用。审计评价准确与

否,还要能经得起历史的验证,能得到群众的认可。

(五)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界定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就审计事项决定被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及其性质。新《规定》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责任界定。为此,对经济责任界定,必须做到五个注重:一是注重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相符的原则。对书记和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同步审计,这是新规定的要求,审计中要更加关注书记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从而科学划分双方责任。比如:对经过党委会讨论的事情,归为书记的责任;对经过政府常务会讨论的事情归为省长、市长的责任,根据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与实际的责任是否相对应,客观地界定党政领导的责任。二是注重调查分析,根据相关责任人的参与情况和所起的作用,分委政府、政府与部门、集体与个人的责任。三是注重责任取证,准确界定责任。不能仅从会计报表、账册和凭证中取证,还要探索从谈话记录、多方查询、查阅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获取证据,确保责任证据真实、充分。四是注重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在审计的全过程都要保持与被审计单位各层次人员的沟通交流,发现问题要及时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为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责任界定打好基础。五是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是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人员要站到一定的高度才能作出正确的评价,这对审计干部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审计干部不仅要精通审计业务知识,而且要增强综合分析能力。审计机关要重视加强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作为审计工作重中之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将提高工作效率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而要提高工作效率,关键就是要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必须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和特点,综合运用内控测评、审计调查、 统计抽样、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座谈访谈等方法,还要积极推进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转变工作思路,更新审计理念,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职能,促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年颁布实施

2、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2010年12月14日审计署网站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10)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规定》使得审计对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更加科学、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但是在当前的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对象更加复杂,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还不到位,现行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加之审计方法还不够规范,审计力量明显不足,审计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局限性,审计工作手段和条件又有较大限制,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影响和作用在不断扩大,党委政府、有关组织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及结果运用更加关注,种种因素大大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此外,有些地方还片面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和作用,也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要真正降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对“经济责任”的内涵及特征加以界定,其次要对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则加以考量,最后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采取的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涵及特征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涵

笔者认为,要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经济责任”,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即《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包含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三个方面的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并列的经济活动,把财政财务收支责任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是正确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关经济活动”不限于“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有关经济活动”,例如,经济合同、经营目标、重大决策等进行审计,正如《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的,在审计主要内容的同时,应当关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二是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三是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是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五是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等。

其次,被审计人“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以往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和作用,事实上,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在其他方面发挥职能和作用。例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提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这些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经济权力。如果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这些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审计内容就不能仅仅限于被审计人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而必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全部经济责任。为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经济工作,提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必须全面审计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特征是由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决定的。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个人职责而不是法人职责。因为被审计人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的是他们所在的单位,所以因行使职权导致的责任首先由他们所属的单位来承担,即单位责任或法人责任;单位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追究被审计人的个人职责。个人职责,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个人职责不同于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包括个人职务责任和个人非职务责任。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人因行使经济职权而应承担的个人职责。而不包括被审计人的其他个人职责。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特指个人经济职责。

第三,财政财务收支责任是最基本的个人经济职责。无论是党的机关还是国家机关,要履行执政职能和国家职能,都必然消耗一定的财政资源。财政权力或财产所有权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拥有的最基本的经济权力。

第四,个人经济职责的多样性。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的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和其他经济职责。在这里,其他经济职责是被审计人对行使其他经济职权实现应有职能或业绩所承担的职责。这种职位的多样性,决定了被审计人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多样性,即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多样性。

第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个人经济职责是一种领导职责。领导职责是对领导活动承担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领导者除了对自身职务行为的直接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外,还应对被领导者职务行为的结果担负一定的间接责任,即领导或主管责任。

二、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坚持的原则

中央两办《规定》的出台,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要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真正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大效用,要坚持“五项原则”:

(一)审计方式上坚持任中审计为主的原则。《规定》第五条明确: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这意味着经济责任审计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以任中审计为主,就是把干部监督做在平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把所有应审计的干部都纳入监督视野,按照重点单位必审,一般单位轮审、经济活动少的单位抽审的思路,有序地对所有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情况,发现和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地缓解每逢干部换届,过度集中的离任审计所造成的审计力量不足、为完成审计任务而“偷工减料”,缩短审计时间,减少审计内容,精减审计程序,或者对应进行延伸审计的单位不延伸,对重大事项不查深查透,造成审计质量不高,审计风险大的状况。同时,有效地防止原任领导干部已经离职,有的异地为官升迁,责任难以追究;新任领导“新官不理旧账”,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

(二)审计内容上突出以“三权”为重点的原则。《规定》界定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这种责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组织责任,也有经济监督职责,有领导责任,也有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所有行为做全面的审查和定量、定性分析,无论是就审计的职责、审计的手段,还是当前审计人员的素质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部门、资金、项目、指标很多,如果事无巨细,审计目标难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要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审计职责结合起来,对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三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做到有的放矢。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同时,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三)实施中坚持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从根本上说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有效性,是对人的行为的绩效审计。审计中,一是紧紧围绕着领导干部各种经济行为的行政效果,以相关数据、经济指标和客观事实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能局限于财务收支情况。二是在审计评价上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一个单位部门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来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同时也可以一个单位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来对所在单位资金效益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三是在审计评价指标上,经济责任审计与所在单位、部门的绩效审计指标可以借鉴或通用。如项目决策绩效评价指标、专项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指标、部门预算执行绩效的评价指标等。

(四)审计评价上坚持客观谨慎原则。经济责任的范围是宽泛的,但审计的职责的有限的,审计评价必须立足于审计职责范围、审计实施的范围,不能对一些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性指标、审计部门不了解的经济性指标、甚至非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即“在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必须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切不能脱离审计内容、脱离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做出不恰当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风险,提交的审计报告才能真正有参谋价值。

(五)结果利用上坚持充分性原则。中央两办《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一是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政府领导、报送组织部门,纪检等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二是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纪检部门应依法介入,进行深入查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三是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三、防范经济责任风险的主要措施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综合考虑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产生的各方面因素,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有效地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要认真执行中央两办《规定》和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并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审计程序的质量控制。一是深入细致地搞好审计调查搞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前提。开展审计工作前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做了哪些工作,面临什么环境,取得了哪些成效,群众反映如何,账面反映如何,有哪些疑问,特别是要弄楚被审计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其职责有哪些等。就是要充分了解领导干部的职责任范围、履职情况、管理能力、群众举报线索等情况。对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性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核算和监管情况等,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为编制符合实际的审计方案提供依据。二是要选好审计人员。审计组要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前要进行专门的知识培训,要求对有关法规和背景知识学习,提高审计组的工作能力。三是要编制好审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审前调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将其列入审计重点内容,特别要根据审计资源和审计要求,考虑审计风险大小,对审计内容做出取舍,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四是审计实施阶段要围绕重点进行。中央两办《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也就是除常规财政、财务审计内容外,还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注意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二)把好审计评价关。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审计评价是审计质量高低的综合体现。当前我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同时,应当突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指出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突出其对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情况及监管情况、绩效情况的审计评价;还要结合实际情况,与过去、与同期同类单位业绩进行比较,以反映其所做的努力取得的效果;特别要注意,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结论,不能轻易写入审计报告,超越审计权限和审计范围的事项也不予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篇(11)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在明确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经济责任,《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经济责任指的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素。

(一)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侧重于领导干部本人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追究的责任包括领导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与以往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履职审计规定相比,这里强调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而以往则只对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进行追究。

(二)审计标准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从《暂行规定》里可看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而以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履职审计的审计标准只是合规性。

(三)评价目标是单一的唯一的经济责任

从经济责任审计定义和《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审计内容可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仅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对领导干部不涉及“经济责任”的政治、组织、行政等行为及因其行为产生的责任,如领导干部让下属论文,又如利用提拔干部机会受贿等,都不是经济责任审计所要评价的责任。而以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履职审计中,则要对领导干部所负有的全部责任都要进行评价。

三、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框架的设定

根据《暂行规定》及人民银行的自身特点,从审计范围、评价指标、审计方法等方面入手,构建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框架。

(一)审计标准的确定

《暂行规定》所述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人民银行具体情况和习惯,我们将人民银行经济责任审计标准为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绩效性。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也就是“对”与“不对”,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绩效性就是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二)审计范围和评价指标的确定

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人民银行为开展业务还伴随着财务收支的发生。因此与领导干部密切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其审计范围和评价指标应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纲,以各项经济活动为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规性指标。①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合规性指标。主要包括重大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合规性。②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合规性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实拨专项资金管理、工会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情况。③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合规性指标。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经理国库款项、发行基金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处置情况、存款准备金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合规性情况。④重要投资项目建设和集中采购情况合规性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情况。

2.绩效性指标。基层人民银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性评价绩效性指标主要设有以下表中几个。

基层人民银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绩效性指标表

(三)审计评价

1.对合规性评价。通过对文档资料的审核包括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阅、会计账簿的审阅、会计报表的审阅、其他书面的资料的审阅,对文档之间的核对包括证证、账证、账账、账表、表表和账实核对,对审计对象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或条例进行定性评价。

2.对绩效性评价。通过查阅资料、访谈、分析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定量与定性的评价,以确定审计对象的绩效水平。在评价过程中,各审计指标的权重确定是关键,由于人民银行不是盈利机构,带有鲜明的政策管理特色与内涵,对其开展绩效审计在指标、评价尺度的设计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难以在价值上加以描述,专家打分法则是对大量难以采用技术方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做出合理估算。

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需改进的方向

(一)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以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经济责任审计触及的都是敏感问题,由于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如被审计单位为了团体利益,审计对象为了个人前途的影响,审计主体为了工作的持续便利开展,未实行审计风险责任追究制,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因此,为了保证审计质量,人民银行应按审计署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实行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以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目前,人民银行会计、财务资料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信息失真的现象,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可信度不高,审计结论和评价的客观性也就会降低。因此,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才能有效保障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

[2]杨立杰司长于2013年3月21日在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固化转型成果 深化转型实践 推动央行内审工作实现新突破》.

[3]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