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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5 16:53:27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1)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4-0305-01

关于森林火灾产生的原因,广大科研人员和林业工作者多次探讨,主要将森林火灾归因于人类活动产生的人为火源、森林植被和火源的因素起主要作用以及气象因子、海拔高度,人们的防火意识等方面。分析了森林火灾原因。春季是我省森林防火的重要时期,由于气温升高、风力增大等自然方面的原因,春季一直是森林火灾的高发季节。找到森林火灾的源头,才能做到早认识、细预案、保安全。

一、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

1、森林可燃物及天气情况:森林中的枯立木、倒木、大枝、树根、腐殖质等燃烧缓慢可燃物较多。这些可燃物着火能长期保持热量,不宜扑灭,而且容易发生复燃火。我省位于最北方,春季降水少,大风多,空气干燥,植物含水率低、易燃烧,是森林火灾发生的主要季节。

2、火源: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火源可以分成自然火源和人为火源两大类。其中自然火源主要包括火山喷发、雷击以及植被和其他地表可燃物的自燃;由这类火源引起的火灾在所有的森林火灾中占据的比例较小。人为火源主要包括生产性火源,如烧灰积肥、烧荒等;和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等。研究表明,在我国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之中,人为因素所占比例高达97%以上。由此可见,人为火源是目前我国森林火灾的主要诱导因素。因此对于人为火源更应严查严防。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据统计我国发生的森林火灾中,有97%以上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果人们森林防火意识提高了,相当一部分灾害就可以避免。如何让百姓在脑海深处真正意识到火灾的危害,知道那些事会导致森林火灾以及遇到火灾该如何应对等等,这就是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的目标。宣传教育范围要扩大。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建立完善的群防群护体系,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森林防灭火宣传不仅要在林区搞,更需要在林区外的群众中宣传。林区人们在常年接受森林防灭火宣传和现实火灾的教训,森林防火观念已逐步得到加强,而林区外来人口的防火观念、经验则更显淡薄缺乏,这更是隐患之处。因此森防灭火宣传教育范围要扩大,不仅在林区,还要在农区,在乡镇、城市开展。要贯彻“政策主导,全民参与”的方针,让“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的建设

做好队伍体系的建设。一是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机械扑火队同群众扑火队想结合的森防队伍。要建立半专业机械扑火队,配备以风力灭火机具为主的灭火设备和交通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全天待命备战,紧要时期要在林区前沿备战,以便快速出击。同时还要有能力外出援助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机械扑火队伍,远离林区的管理区要建立群众扑火预备队,以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要建立军民联防机制,即可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又可及时协调妥善处置边境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同周边市县友邻单位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做到“无火共防,有灾共救”,互相支援,互利互助,实现双赢。

四、做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火警早发现、火患早排除、火情早处置、火灾早扑灭的前提,是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控制能力的基础。各农场森林资源多少、状况、分布等各有不同,因此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内容、规模也不尽相同,但是普遍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完善森防物资管理使用制度:建设的规模以拥有森林资源量确定,一般为30O-100O。储备的物资主要是森防装备、机具、通讯类和医疗、照明、灭火弹等物品。另外,林地资源多的单位要有大型灭火设备的储备,如铲车、挖掘机以及大型设备运输车辆的储备。这些大型设备,灭火效率高,重特大森林火灾使用效果好,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火灾需调用时,无条件出动,按工时工量付费。

2、加强防火隔离体系规划和建设。采用具有抗火、耐燃树种,按防火网络总体规划:营造密集且具有阻隔林火蔓延的生物防火林带是防火隔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这方面要加快规划、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另外要依托林区现有公路、林区道路,清除可燃物,扩展防火带宽度,起到工程阻隔带作用。在难种植生物防火带的地段可以开设防火线,构建完整的森林防火阻隔网络体系。要因地制宜,重在设防、整体配置,与林区建设同步发展的原则,由大网格到小网格,使防火隔离带密度达到15m/kO以上。

3、逐步建立完善火险预警系统,实现现代化自动化监测:安装自动化火情监控设备,有的t望塔的密度也不足以覆盖全区域,加之t望塔地处高山密林之中,交通不便利,塔上人员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稍有不慎,就常出现t望不到位,发现不及时等问题。地面护林人员所能巡视t望监测的面段则更有限。这些火灾常规监测手段已远不能满足现代森林防火监测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设现代化自动火情监控系统已是大势所趋。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2)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努力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努力防止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或境外威胁本区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扑救。

(四)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区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本区区域内发生和周边区、县发生威胁本区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

1.组成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林业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公室、区林业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农牧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卫生药监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区旅游局、区水利局、区民宗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电信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职责

(1)负责对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统一指挥、协调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和镇(街)半专业扑火队参与森林防火、扑火救灾行动;

(4)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区武警部队、区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公安消防大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

(6)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7)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的需要,组织区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森林火灾案件,追究失职、渎职责任人。

区政府办:负责召集森林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有关材料和文件。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区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建一支20人以上的森防应急队伍,强化管理和扑火能力培训,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

区公安分局: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调派公安民警、公安消防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公安消防大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及时组织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扑火队伍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受灾干部群众、扑火负伤或者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农牧局:强化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教育引导全区农村群众农业安全生产用火,增强防火意识。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设施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区交通局: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并及时调配车辆运输扑火物资和扑火队员等。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应急所需电力、燃料的供应及相关物资的调拨工作。

区卫生药监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救护,做好灾后紧急药品支援和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一支20人以上的应急队伍,强化教育、管理和扑火能力培训,做好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矿山等企业在用火方面防范措施。

区民宗局:负责督促寺庙做好寺庙周边的森林防火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做好电视台森林防火宣传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及时报道有关森林防火动态。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旅游景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志,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检查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区司法局: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在区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并保证防火指挥车辆、防火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维护好火灾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区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的通信保障工作。

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负责对森林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被毀的林木赔偿工作。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为“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区林业局。“区森防办”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和调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区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镇(街)和重点林区单位制订、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与气象部门联系,掌握全区森林火险信息,与电视合及时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全区森林防火队伍;

5.负责本区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宣传教育;

6.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收集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7.组织开展本区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

8.负责本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9.负责本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区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临时成立区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前指”)。“区前指”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导组。

主要职责是: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落实“区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处置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指示;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工作。

1.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火场通信联系、火场监测,负责相关单位间的协调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药品支援、医疗救护及灾后防疫等工作。

4.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森林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适时火情信息,组织好新闻宣传。

5.技术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配合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进行火灾损失评估,并做好处置评价。

6.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森林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前指”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森林火灾预防

全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区森防办”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在森林防火期内,依据有关工作程序通过市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起到宣传和加强防范作用。同时,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高低和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三)预警级别与

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监测情况,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蓝色预警信号。

2.预警

“区森防办”根据气象部门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结合本区气象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易燃程度和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提出预警级别,经“区指挥部”批准后通过区电视台向社会。其中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持续7天以上的,除在市电视台外,应报请区人民政府及时森林防火令。

(四)预警响应

森林火险预警警报以后,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在做好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1.黄色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按照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安排进行,坚持全天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各镇(街)组织护林员、巡查队员上岗到位,加强对重点森林火险区的巡查巡护,制止违规违章用火现象;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接到扑火命令后,迅速出发。

2.橙色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橙色森林火险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值班室和主要人员;各镇(街)护林员、巡查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在林内或林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区;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在镇(街)待命或训练。接到扑火命令后,扑火物资和扑火设备立即装入运输车辆,扑火队伍和车辆在15分钟内集结出发。

3.红色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红色森林火险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值班室和同级森林防火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区指挥部”组织检查组到高森林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各镇(街)护林员、巡查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在进入林区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林内或林缘严格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做好一切扑火准备,运输车辆处于优良状态,扑火物资和扑火设备装入运输车辆内,接到扑火命令后,在5至10分钟内集结出发。

四、森林火灾报告程序

(一)凡发生森林火灾,各镇(街)必须向“区森防办”报告,坚持接警必报、及时报告原则;应在最短时间内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势发展状况、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随时向“区森防办”报告。

(二)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区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

1.森林过火面积3公顷以上,或森林公园等高森林重点火险区、生态公益林区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预警信号为红色天气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3.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区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发生在区、县交界,向区级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区外大面积火场距本区边界1公里以内并对本区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2.过火林地面积超过100公顷或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或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火灾。

4.己烧入或严重威胁居民区和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己通过公安、消防、政府部门信息系统渠道上报或己经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预案的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况下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IV级);三级响应(III级);二级响应(Ⅱ级)和一级响应(Ⅰ级)。

1.四级响应(Ⅳ级)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镇(街)根据本镇(街)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直接组织实施。

2.三级响应(III级)启动条件:四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事发地镇(街)请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镇(街)、区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区政府划定的高森林火险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在高森林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镇(街)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二级响应(Ⅱ级)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12小时火势仍未控制的;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向区级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区外大面积火场距本区边界1公里以内并对本区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一级响应(Ⅰ级)启动条件:火场持续48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距加油站、供气、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生产企业或仓库不足700米的;己烧入或严重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应急预案的实施

1.四级响应(Ⅳ级)的实施。镇(街)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迅速组织本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在火场设立镇(街)森林扑火前线指挥部,镇(街)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向“区指挥部”领导和区政府报告情况。

2.三级响应(III级)的实施。“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一副总指挥(区林业局局长)带领区林业局有关科室人员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设立“区前指”,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区前指”及时制订具体扑火作战方案,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将扑火进展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

3.二级响应(II级)的实施。“区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由“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组成的“区前指”,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区前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赶赴火场做好相关工作;“区森防办”主任在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4.一级响应(I级)的实施。“区指挥部”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由“区指挥部”组成的“区前指”,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区前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赶赴火场做好相关工作;“区指挥部”一副总指挥在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三)扑火物资供应

按照“区前指”的命令:第一期由事发地镇(街)负责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基础物资的供应;第二期由“区指挥部”协调调运全区森林扑火物资;第三期由“区指挥部”请求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援森林扑火物资。

(四)扑火力量组成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镇(街)组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群众,在交通条件方便的火场商请区消防大队出动消防水车作为第一梯队;驻区武警部队、区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城管应急分队、林业应急分队、公安应急分队作为第二梯队;必要时,请求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作为第三梯队。

2.跨镇(街)增援机动扑火力量的组成。当扑火需要时,“区指挥部”可调动邻近镇、街(必要时全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救。原则上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镇(街)调动各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区前指”的建议及火场态势批准后实施;驻区武警部队、县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的调动,由“区指挥部”商请驻区武警部队、区武装部,说明灾情发生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

(五)扑火指挥

1.扑火队伍纪律。接到扑火命令的各扑火队应立即出发,到达火场后与“区前指”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完成扑火任务后,各队必须清点队员人数和扑火机具等向“区前指”报告。经“区前指”同意后方可撤离火场。

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区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森林消防队、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区前指”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区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武警部队和武装部独立指挥原则:根据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武警部队和武装部可分别单独设立指挥部,在“区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分别负责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六)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对死难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七)应急通信

“区指挥部”设立通信网络,由区电信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八)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镇(街)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区行政区域时,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区人民政府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九)案件查处

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在区公安分局和林业局的领导下,及时组织力量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查处,事发地镇(街)、村委会要密切配合,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十)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森防办”会同区政府信息中心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镇(街)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区前指”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六、善后工作

(一)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区林业局及时组织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并于火灾扑灭后3天内书面报区人民政府。

(二)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区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灾区政府应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安置场所和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四)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五)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的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七、综合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区、镇(街)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GPS卫星定位系统、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二)后备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在各村委中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指挥部”根据本区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万元的储备库,储备足够数量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四)经费保障

“区指挥部”根据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需要,提出需由区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各级预案响应所需财政经费,按《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五)技术保障

“区森防办”要密切同气象部门联系,必要时,请气象部门到火灾现场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林火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区森防办”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3)

本方案适用于镇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镇政府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方案,本方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火灾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方案启动条件

当镇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时,由镇政府负责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上报火情并立即启动本方案,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

四、机构设置

镇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副总指挥:

调度员:

成员:

本方案启动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扑火现场设立基指,按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相关保障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在命令各成员单位加大扑救力量的同时,直接督察各成员单位实施扑救和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自接到扑火命令时,立即组织扑火人员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统一行动,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五、森林火灾预防

镇森林防火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开展经常性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六、火险预测预报、林火监测

依据气象部门天气预报信息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火险通报,镇森林防火办公室依据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按照《省森林火险依据信号分级标准及方案》每天定时通过通讯工具、火险预警旗和防火宣传车火险信息。

七、信息报告

接到火灾报告,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准情况后,立即向市森防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接续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八、扑火指挥

出现森林火灾时,镇森林防火办公室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考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响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九、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奸灭站。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方案,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公共设施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村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十、扑火安全

1、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2、一定要建立避火安全区,不打火头,开好防火隔离带,防止“火灾危险三角”对自己的危害,必须时时刻刻在扑火行动的第一位。(火灾危险三角:高温、浓烟、疲劳)。

3、看守火场过程中,看守人员要注意灾后浓烟的熏灼和烧毁树木的倒塌,要撤离到安全地带看守。

十一、火案查处

火灾扑救结束后,将案件移交市森林公安大队,由森林公安大队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二、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十三、后期处置

1、火灾评估

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火场照片、测量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2、善后处置

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村妥善处置灾民安置和灾后复建工作。

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十四、保障措施

1、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扑火成员单位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2、后备力量保障

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加强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障有足够的扑火梯队。本着就近调动、快速出击、重兵扑救的原则组织扑火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镇森林防火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在重点火险区附近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工具。

4、食物饮水保障

在发生火灾时,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对火灾现场扑火人员饮水、食物的统一配送,组织各成员单位人员对火灾现场各中队运送食物和饮水。

5、交通运输保障

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好运输车辆,发生火灾时,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车辆运送扑火人员、食物供给、扑火工具、扑火实施、扑救火灾过程中的伤员。

6、医疗救护保障

发生火灾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到达现场紧急待命,现场受伤人员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整运输车辆运送至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十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将适时奖励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严肃追究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因出现严重失误、失职行为而造成较大损失及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

十六、扑火力量的设置

镇林业工作站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4)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l.5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国务院后,国家林业局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经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函告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国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国家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国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国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国家林业局通过森林防火网站向全国;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国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监测

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出现重大火情时,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家林业局。

3.5.2出现特别重大火情时,国家林业局应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国务院可根据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请示,授权国家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国家林业局另行请示国务院。

4.1.2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国家林业局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l.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省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8.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4.9火案查处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

4.10.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国家林业局根据飞机拍摄的火场照片和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林业局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负责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国家林业局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超级秘书网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平安径山”、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立足于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方针,坚持科学防火方向,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品质生活。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和“建得起、养得住、用的上”的原则,实现“人员、责任、任务、报酬、装备”五到位要求,在全镇有森林分布的12个行政村中建立不少于350人的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形成专群结合、区镇二级指挥、区镇村三级联动的森林火灾扑救机制,全面提升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确保森林生态安全。

三、主要建设内容

(一)队伍组建

1、组建对象:全镇有森林分布的村和以森林为依托的风景旅游点。

2、队伍建制:以镇为单位、按森林资源面积组建森林消防中队;以村为单位组建扑火小队。森林消防队伍的具体建设工作由镇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实施。

3、人员数量: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配置20人;各村按照森林资源面积和森林防火任务轻重配置队员数量,具体为:2万亩以上不少于40人;1万亩以上不少于人30人;0.5万亩以上不少于20人,其余不少于10人。每支队伍配置队长、副队长各1人。指定集结地点,便于统一指挥。

4、基本条件:组成人员在镇机关干部、村干部、民兵应急分队、村民或者村办企业工作的男性人员中选定,使队伍进企业、进村、进机关。选拔组建队员以便于迅速集结为原则,倡导兼职,个人配有移动通讯、交通工具。选任条件是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熟悉当地山林地形、林情和社情,事业心、责任心较强。

(二)明确职责

镇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受本镇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与调度,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按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命令参加全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支援扑救。村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受本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与调度,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按镇森林消防指挥部命令参加全镇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支援扑救具体职责为:

1、做好森林消防的学习、培训与演练活动,掌握森林防火、火灾扑救知识和扑火设备使用、安全自救技术;

2、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接处警、值班考勤、火情报告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3、严格执行镇森林消防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努力完成本辖区内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4、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巡查检查等工作,有效制止野外违规用火等违法行为,提高火灾预防能力。

(三)队伍装备

1、消防车辆:森林消防队伍的运兵车辆按方便、就近的原则,指定应急交通工具,具体由组建单位落实;

2、扑火设备:森林消防队伍按30人建制配备可正常使用的风力灭火机不少于4组(12台)、水枪不少于5支、灭火弹不少于10箱,防火服每人不少于一套(含头盔)、照明工具、铁锹、砍刀各一件、油桶3只、电喇叭、毛巾、饮用水、急救药品等若干,以此类推。

3、装备存放:物资装备要有指定的仓库集中存放,保持整洁,并落实专人管理。

4、办公设备:队伍设立临时办事地点和集结地点,有值班或报警电话,并指定人员负责登记接出警记录和值班记录。

(四)调度指挥

1、森林消防队伍调度指挥应遵循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

2、当地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或防火办负责对森林消防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指挥、协调、调度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

(五)日常管理

1、镇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和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负责该森林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森林消防队伍与人员的管理档案,完善扑火预案,强化队伍管理;

3、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对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演练和扑火设备的检修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森林消防基本知识、灭火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火场扑救及自救等方面知识和实战演练。

镇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各村做好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扑火设备的维修工作。

四、经费保障

1、各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的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考核,对森林消防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镇、村应当落实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所需的经费,核定人员报酬,为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来源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装备购置按现有政策执行;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6)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园林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险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区可燃物状况,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公众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并用中英文标识。在高森林火险预警期,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放置在进出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公众及时识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省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在全省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状态。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依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

(二)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位,组织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橙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适时森林防火令,在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并组织基层护林员和了望台(哨)的了望员到岗,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对局部地方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较大范围蔓延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组织当地军民迅速投入扑救,尽快扑灭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并会同气象部门预测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所属各级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骨干扑火队伍应进入待命状态,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工作。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红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向社会。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三)省预警监测中心、各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远程视频林火监测站和各了望吧(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四)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五)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到位主持抓好火灾的防范扑救,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六)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第五条有关工作外,应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和高火险天气制度。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区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采取鸣锣告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九)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尤其是爆发性大面积蔓延的森林火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坐镇,组织力量,科学指挥,全力扑救,减少损失。

第七条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凡本省范围内需要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其余等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第八条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转换,应以天气发生有效降雨、高温旱情减低或发生爆发性森林火灾模式天气消除为条件。由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权限作出决定后,方能转换响应状态和解除防范。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换解除响应状态。设区市在决定转换或解除响应状态后,书面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备。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做出的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响应状态的规定,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落实本地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要求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切实按照危险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大和确保重点区域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本实施细则,辖区内的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部级森林公园,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按森林火灾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的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测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测报网络建设,努力推进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上新台阶。

第十一条驻南平和武警部队是我市扑救森林火灾和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有关规定,建立军警民共建扑救森林火灾机制,积极主动的商请部队协助配合实施火险预警响应规定,支援地方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7)

引言

森林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我国林业的根本,森林火灾的发生能够直接影响生态平衡,从而影响人类生产生活,对于经济建设和生命财产安全都有重大的威胁。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提高防火意识。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针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两大方面。必须加强对这两方面的分析研究,结合相关的方法策略,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的频率。

1 我国森林防火现状

在往年森林大火的防治工作方面,近年来未发生舆论影响大的不可控森林大火。这与多年来政府所做的积极方面的工作有极大的关系。目前,我国已通过颁布各项防火条例,将森林火灾的防治工作从预防到问责均形成一套上升至法律高度的有效的防火机制,但是由于时代的更进,我国防治森林火灾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政府的“黄金周”等拉大内需的政策,旅游业日益发达,故以旅游业为主要产业的风景区在拉动当地旅游业的同时也由于这些地区每日人流量大且游客密集,很容易成为森林火险高危地区另外我国各省份之间的交界处“三不管”地带的天然森林和人工林相对于张家界、九寨沟、西双版纳这样的部级重点旅游区来说并没有得到政府及群众的高度重视。所以,在这样的地区,可能由于宣传政策不到位,群众对于保护国家人民财产的思想政治觉悟不高,极容易引发小规模森林火险或人工森林火险。

2 存在的问题

处理难度大:《森林条例》对肇事者的处理标准过轻,对群众的震撼力不大,起不到较好教育作用;对故意纵火案的处理,无明文规定,不好定性,所以尽管由于故意纵火性质恶劣,但按损失却不能量刑,只好释放肇事者,无形中纵容了他们;小孩玩火引发山火,无处理依据;对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只能望而兴叹;依法管理,强制管理难,存在管不了的现象。

随着天保工程及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封山育林力度加大,新造林面积增多,使会理县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多,防火工作的面更宽、量更大,增加了防火工作防控的难度和引发火灾的隐患。

由于经费严重不足,使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无法开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且装备相当落后,仅有消防铲、斧、砍刀、树枝等简陋的工具,不具备扑灭大火的能力。由于林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简陋不完备,森林防火道路状况极差,扑火队伍不够、分布不合理;人均森林管护面积大,巡护周期长,部分地带森林火情难以及时发现和报告。因此,给林区森林防火长期处于严峻态势。

3 森林防火工作应对措施

3.1 有关火源管理方面有效措施

为保证计划烧除的安全实施,提出以下原则,即,三级风以上不烧;未通知毗邻单位的不烧;未经县级森林防火部门批准的不烧;没有领导在场负责的不烧;没有组织好扑火队的不烧;没有打好防火隔离带的不烧。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以上原则还需要以人为本适时变通,如当个人野外活动或家族祭祀时,领导不可能在场,所以,还要靠个人思想觉悟的提高。

3.2 有关扑救工作方面有效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时,如自然环境较为干燥,火势很容易随着风向进行蔓延,加上人们缺乏火灾扑救常识,使得扑救工作开展难度大,并且人身生命安全缺乏保障,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对火灾扑救知识的理解和学习,大力宣传火灾防范意识,强化人民群众对于森林的责任意识,加强人民群众对于森林火灾扑救知识的学习,并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3.3 有关火灾问责方面有效措施

森林火灾问责工作的开展首先应调查清楚火灾事故原因,坚持事故处理公平、公开、公正,坚持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原则,坚持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原则,坚持不吸取教训不放过原则,对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的地区领导,追究相应的责任。若查明纵火嫌疑犯,从重处罚。发生火灾后当地领导和政府必须深刻反省,若有政府人员渎职行为,将严重处罚并通过刊登报纸、电视新闻等途径公之于众。

3.4 有关群众宣传教育方面有效措施

加大《森林防火条例》宣传力度,将我国对于森林防火的法律条例在中小学课堂上加以强调,森林防火知识从娃娃抓起。在社区、乡镇等组织森林防火方面的科教普及活动,通过组织文艺汇演等活动,寓教于乐,对成年的人民群众及当地儿童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在城市和交通便利地区充分利用了广播、标语、宣传车、宣传栏等方式,积极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规、制度和安全扑救知识等。在经济较为困难的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山区,组织宣传车走村进山,尤其是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认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电视网络媒体的覆盖,使得人民群众都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通过媒体的真实性报道,能够提高群众对森林防火的安全意识,让群众切身的感受到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对于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同时,将恶意纵火人员及其惩处方式公布于众,让群众了解到对于恶意损坏国有资源的不法分子,国家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并对一些不法分子起到积极的法律震慑作用。

3.5 积极探索创新,建立长效机制

3.5.1 突出重点整治。深入分析近些年的重要森林火灾事故,仔细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根据当地的森林及附近村镇特点,建立科学、系统的火灾防范机制,建立火灾档案,对火灾重点发生地区火灾隐患及时排查,并重点预防。制定详细、科学的火灾防治和扑救方案,对于安全隐患地区必须进行长效的整治,使被动的防火扑救转变为主动的排查,以此降低我国森林火灾发生的几率,降低国家及人民的经济财产损失。

3.5.2 坚持疏堵结合。特别是对湖美、梅山等山脚及田边开荒烧杂,重点治理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有计划地进行控制烧除,做到疏堵结合。

3.5.3 完善基础设施。每年有计划地修筑防火道路,对新造林小班应配套的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特别是做好山脚田边林缘生物防火林带和防火阻隔带建设,建立并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闭合圈,促进森林防火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8)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我市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行动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森林火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二、事故分级

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和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军事目标、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部级森林公园;或位于市交界地区的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5.汤浦水库林区及会稽山旅游度假区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三)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连续燃烧超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部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市级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军分区参谋长、武警*市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军分区、武警*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2.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拟订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4)及时掌握全市森林火灾火情,组织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防火扑火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协调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火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安排;检查、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

(3)市委宣传部:协调落实新闻单位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4)市公安局: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指挥事发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森林火灾火场沿线的道路交通管制;指导、协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权划分原则,负责安排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

(6)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学生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的组织实施;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8)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负责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工作。

(9)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景点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游客等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导游及游客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10)市交通局:负责救灾时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赴现场抢救伤员、转运伤员。当事发地县(市、区)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2)*军分区:指挥、督促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消防培训及火灾扑救工作。

(13)武警*市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二)日常办事机构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

(5)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市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前线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1.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部分专家组成员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导组成。

2.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综合调度。统一调度各类扑救力量,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协调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宣传报道。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要求,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做好信息统一工作,及时消除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4)现场指导。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四)专家组

市林业局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四、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市及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火灾隐患消除

市及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依法加强对相关单位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三)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气象部门在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四)林火监测

市指挥部应积极组织实施林火微波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及时、准确掌握热点林火变化情况,为扑救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信息报告

1.一般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指挥部:

(1)发生在市际交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县(市、区)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2.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市指挥部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至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传达市领导的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二)预案启动

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启动本预案,请求启动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启动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三)火灾扑救

1.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扑救行动,并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扑火指挥

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到位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驻绍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原则上成建制使用,部队指挥员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扑救行动。

3.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隔阻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灾发生地的责任制。

4.扑火安全

前线指挥部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安全防护

前线指挥部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7.扑火力量

本着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联动的原则,分三个梯队进行扑火。

第一梯队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市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公安民警。由市指挥部在辖区内商请武警部队、公安机关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为部队。根据扑火实际需要,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就近调动驻军支援。

8.火案查处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当地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9.信息

(1)森林火灾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指挥部负责。

(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信息。

(四)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根据规定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火灾评估

市指挥部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及其他损失情况。

(六)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七)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市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网络。

(二)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市及各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各类扑火力量平时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和培训;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物资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县(市、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四)培训演练

1.市及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同时,对林区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指挥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内容进行培训和演练。

七、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市政府《*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林业局定期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林业局备案。

(三)解释部门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9)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理重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县政府在处理重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防火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3基本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

1.3.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确保快速反应的原则。

1.3.3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1.3.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工作原则。

1.4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请求救助或县政府提出要求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我县设立三级森林防火组织,分别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在县林业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及各村(社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村(社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的直接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职责。对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

2.1.1“前指”总指挥:由副县长徐凤贵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

2.1.2“前指”副总指挥:由县林业局局长孙继祥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其他任务。

2.1.3总调度长:由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2.1.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2.1.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公路运输车辆等事宜。

2.1.6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及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的充分落实。

2.1.7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2.1.8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文秘工作。

2.1.9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灾查处及“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2.1.10宣传报导组: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2.1.11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2.1.12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2.2职责任务。

2.2.1县人武部:在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有关部门请求,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

2.2.2县法院、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3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2.2.4县财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要在资金上予以保障。

2.2.5县公安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县消防部门参与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干警协助做好火灾区域内治安管理、指导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2.2.6县民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2.2.7县交通局:负责运送扑火队伍和扑火器材、物资的运输工作。

2.2.8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2.9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生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2.2.10县广播电视站:负责火灾现场的正面报导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2.2.11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工作。

2.2.12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2.13县移动通信公司:负责火灾现场应急通讯网络畅通,提供各种特殊通讯服务。

2.2.14县农电局: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切断电源,火灾扑灭后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预防、预报和报告

3.1预防。

全县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力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并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预报。

根据县气象部门对气候的中长期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重点地区高火险警报预报;县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3报告。

县、乡、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县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向“前指”总指挥及县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县防火办值班电话:12119。

4.火灾判断

全县森林防火重点划分以下6个区域:

1号区域包括:*镇、孟家、十间房、东大岭;

2号区域包括:登仕堡、丁家房、五龙山;

3号区域包括:包家屯、卧牛石、叶茂台;

4号区域包括:南、北八虎山;

5号区域包括:大孤家子、冯贝堡、三面船、依牛堡;

6号区域包括:柏家沟、和平。

5.火灾扑救

5.1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的,要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项工作分指挥部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指挥工作。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2扑火原则。

5.2.1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

5.2.2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2.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2.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2.5实行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3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6.后期处置

6.1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6.2火场验收。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要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县“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的标准,确保不会复燃后,才能下令撤离火场。

6.3火灾评估。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2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和市防火办。

6.4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6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7.综合保障

7.1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障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时所需的资金。

7.3技术保障。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10)

(二)处置森林火灾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乡及各村制定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专业扑火队和群众相结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4、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一)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承担本乡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乡森林防火值班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联系电话:),负责电话值班、森林火情监测、森林灾火扑救协调等工作,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单位在接到任务后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二)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职责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组织扑火力量,保证通讯畅通,做好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负责协调扑火队伍调动,确保扑火器具、装备及物资快速运输,协助提供后勤保障。

3、指挥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解决在扑火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王玉任组长,分管副乡长马敏、林业站站长冯正斌为副组长,各村(社区)、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

(四)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制定和完善本村(社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扑火准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和上报信息。

(一)森林火灾预防

1、乡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要做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着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扑火安全常识、扑火科学知识;要公布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要在全乡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各村(社区)护林员要坚持巡山护林制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口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春耕生产季节烧灰积肥、清明节、冬至、春节前后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严加制止,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

3、在重点林区有计划地开设巡护道路和防火隔离带,加强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森林火情后,管辖单位要立即向乡防火办上报火情动态及组织扑救,乡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向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2、出现重要火情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在发现火情半小时内派人到

达火灾发生地,并组织人员扑,现场指挥救火,控制火情,并根据灾情的严重性酌情上报。3、当发生乡外火烧入或乡内火烧出的情况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一)火灾扑救分工

火灾扑救分前线指挥组、扑救组、后勤保障组、医疗组及保卫组,其具体分工如下:

1、领导小组:

组长:王 玉

副组长:马 敏、冯正斌

成员:全体乡干部,村(社区)干部、各站所人员。

指挥现场扑救工作,合理安排扑火力量与重心、收集防火情况及灾情数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情。发生山林火灾时,由马敏同志协调发动乡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参加扑救,应急队员在副组长带领下,携带好救火物资,迅速赶赴火警地点,发挥扑救作用。做好车辆调度工作,发生重大火灾或火势猛烈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的扑火工作。保障扑救人员的各项后勤服务,做好送水、送食品及增补扑火设备支援到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在明火扑灭后,看护火灾现场,清理迹地,并坚持留守观察2小时以上,防止暗火萌发,火星复燃。火灾扑救结束后,要迅速进行情况调查,查明起火原因,对起火肇事者做好调查笔录,并进行必要的教育,损失严重的要进行依法惩戒。

(二)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其它经常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三)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四)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村(居)委会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居民安全撤离。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篇(11)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首次修订。新《预案》将处置对象由过去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拓展为“森林火灾”;首次对森林火灾预警响应进行了专门表述;将国家层面的分级响应由原来的3级变为4级,并大幅细化了具体措施;同时,在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全面调整,精简了正文的篇幅,使结构更加合理,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

1 应急处置为主,适当前后延伸

据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三处处长吕红频介绍,在《预案》修订过程中,如何定位应急预案存在不同的观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应急预案的定位为:立足现有资源的应对方案,以事发后的处置为主,适当向前、向后延伸;确定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定位为: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强调其政策性和指导性。

鉴于上述情况,作为国家25个专项预案之一,修订后的《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定位于:立足现有应急资源,以应急处置为主,适当向前、向后延伸,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指导各地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删除了原《预案》中“火案查处”、“灾后重建”和“培训演练”等内容;增加了“预警和信息报告”一章和“预警分级”、“预警”、“预警响应”3个小节,为各地针对不同的火险等级状况科学采取应对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南。

2 突出以人为本,责任更加明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提出了6项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继续坚持这些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规范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作用、责任与相互关系。

修订后的新《预案》着重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将安全放在各项扑救工作的首位。在“扑救火灾”部分,明确要求“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同时,新增了“转移安置人员”、“救治伤员”和“善后处置”3节,对于在火灾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安置群众基本生活、实施医疗救治和抚恤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在预案执行主体上,原《预案》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修订后的新《预案》则进一步明确了森林火灾应对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在组织指挥体系上,原《预案》规定:“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修订后的新《预案》调整为: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武警森林指挥部副司令员魏凤桐曾多次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对应急预案在协调组织指挥上的重要性感受尤为深刻。他举了两个例子:1987年“5·6”大火,5处火场投入军民5.8万余人,连续扑救28天,火灾给林区造成巨大损失。究其原因,火场组织指挥运行不畅、打乱仗是主要问题之一。时隔23年后,2010年大兴安岭“6·26”大火,24处火场投入2.6万余人,仅用了7天就全线扑灭。科学合理的指挥机构编成和顺畅的指挥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新《预案》为今后科学防火、灭火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他说。

3 规范预警响应,常态与非常态结合

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外扑火救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预案》的修订充分考虑到未来发生超大范围森林火灾的风险,将国家层面的分级响应由原来的3级变为4级,同时对每一级响应措施进行细化,大大提升了预案的可操作性。

“实用是应急预案的生命,”吕红频说,“要让不懂森林防火的人拿到预案后也知道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