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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8 16:36:48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1)

【关键词】

迪庆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防火对策

对文物古建筑的各项保护工作中,防火保护毋庸置疑是其重中之重的一环。2013年发生在达摩祖师洞和同乐傈僳族传统民居建筑群的火灾和2014年发生在独克宗古城的火灾,给我州文化遗产造成了许多的损失。为了汲取经验教训,现结合迪庆州实际,本人对迪庆古建筑文物的防火现状进行初步的思考和探索,以便对采取有效措施和积极防预方面提供参考。

一、迪庆文物古建筑的分布情况

迪庆藏区文物工作起步于1984年的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截止2013年5月,全州已有5个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古建筑有3个(即中心镇公堂、茨中教、寿国寺)。12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目前古建筑有8个(即归化寺、叶枝土司衙署、东竹林寺、飞来寺、奔子栏佛塔殿壁画、同乐傈僳族传统民居建筑群、迪庆州人民政府旧址、建塘阿布老屋)。20个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目前古建筑有9个(即雪达贡木林、扎塘活佛静室、巴卡活佛私邸、念阿帕达老宅、羊拉佛堂壁画、金龙街古建筑群、托洛底傈僳族民居建筑群、小维西教堂、拖顶大村傈僳族民居建筑群)。37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古建筑有6个(即上桥头红军桥、金江特区人民政府旧址、大坝心观音庙遗址、岩瓦牛氏老、高泉风雨、云登寺)。全州26个古建筑文物均为全木结构、土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它们零散地分布在各个县域内,有的在高山之巅,有的在丛林深处,有的是老百姓的私家住宅,有的则是信教群众朝拜的圣地,它们是迪庆各级文保单位中一颗颗璀璨的明珠。

二、迪庆古建筑文物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一)历史(客观)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1.木质结构,耐火等级较低迪庆州古建筑文物绝大多数以木材为主要材料(如中心镇公堂、寿国寺、同乐傈僳族传统民居建筑群等)。古建筑中的木材,经过多年的干燥,成了“全干材”,含水量很低,耐火等级低,具有良好的燃烧和传播火焰的条件。特别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由于质地疏松,在干燥的季节,遇到火星就会起火。古建筑起火后,犹如架满了干柴的炉膛,而屋顶覆盖严实紧密,屋顶内部的烟与热不易散发,温度快速积聚,迅速达到“轰燃”。古建筑的梁、柱、椽等构件,表面积大,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多,大多数通风条件比较好,更容易引起充分燃烧。2.平面布局,易成连片火灾由于历史原因,古建筑大多采用均衡对称的建筑布局方式,高低错落,疏密相间,庭院相连(如叶枝土司衙署、同乐傈僳族传统民居建筑群、金龙街古建筑群、托洛底傈僳族民居建筑群等),它们很少考虑建筑的防火问题以及建筑的垂直和水平防火分隔问题,一旦发生火灾,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扑救,极易造成火灾的连片。3.远离城镇,难以及时扑救迪庆古建筑文物分布比较广,且大多数建于远离城镇,环境幽静的高山深谷之中(如寿国寺、雪达贡木林等)。这些古建筑普遍缺乏自防自救能力,既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专职消防队员,也没有完备的消防设施设备。同时周围的道路大多狭窄,有的还设有台阶,消防车很难及时到达和通行。一旦发生火灾,火势极易蔓延,燃烧猛烈。

(二)人为(主观)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1.管理人员不固定全州的建筑文物点多面广,大多数位于县城以外较偏僻的地区,许多古建筑要么没人看护而直接断电、断水,要么只有一两个人轮流看护,而且多为附近村庄的老年人(如奔子栏佛塔殿壁画),要么由乡镇文化干事或村民小组组长负责看管(如叶枝土司衙署、飞来寺等),而这些人的更换也十分的频繁,很难做到尽职尽责。2.消防设施不健全消防设施不健全是全州各级古建筑文物点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了中心镇公堂、归化寺、东竹林寺和同乐傈僳族传统民居建筑群有相关的消防设施设备外,其余的21个各级文保单位基本没有消防设施设备,有的单位虽有极少数灭火器但已过期(如小维西天主教堂)或是已损坏(如寿国寺)。3.燃香点灯不规范迪庆州内的古建筑大多都是宗教活动场所,所以室内大多数都有明火,酥油灯的放置不规范,多数直接置于殿内木质的点香台上,无任何防火措施(如奔子栏佛塔殿壁画和扎塘活佛静室等)。4.用电接线不规范迪庆州内的大多数古建筑文物点都存在部分线路在外,而且在接线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有的使用医用胶布包裹电线,有的经书还按压着电线,线路开关随意乱设,存在殿内用电炉炼酥油等现象。属于私家住宅的古建筑文物点基本未穿防火阻燃管,部分电器设备安装使用不当,烟囱和火炉基本没有隔热处理。5.任意放置易燃物迪庆州内的古建筑文物点基本都是宗教活动场所和私家住宅,在这些点上,有的在殿外的转经道上放置有木板,且离主体建筑较近(如奔子栏佛塔殿画),有的在房屋中堂、天井部分放置有木质杂物,基本没有远离易燃物品的意识。(如同乐傈僳族传统民居建筑群的周围堆放有柴草,叶枝土司衙署衙署和扎塘活佛静室建筑内部堆放有废弃的木质杂物。)6.消防主体责任不明古建筑文物点的管理出现多部门多头管理,由于多头管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无法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而文物古建筑的使用部门也因此容易忽视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如中心镇公堂:宗教人士、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老年协会、中心镇公堂文管所等多部门的多头管理,致使对其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很难顺畅地进行。)7.消防意识待加强在历次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古建筑文物点使用者的消防安全意识都比较薄弱。发现谈到消防安全,建筑文物点的负责人或是使用者自然想到消防队,而且等待消防队来配备消防器材的依赖思想比较严重。谈到文物,无论是寺庙还是民宅,建筑文物点的负责人或是使用者就想到文物管理部门,而且等待着文物部门来出钱无偿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这种等、靠、要的思想是否能保全州内建筑文物点的消防安全?也值得我们深思。

三、预防古建筑文物火灾的对策

尽管迪庆州内的古建筑文物存在有消防安全隐患。但古建筑火灾安全不是以扑灭火灾为唯一目标,而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古建筑、减少文物损失为首要目的。因此,必须从火灾防治的各个关键环节入手,有针对性地制定消防安全对策,从管理体制和消防技术层面上探索解决的方法,才能降低古建筑文物点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一)从管理体制层面讲1.提高认识,建章立制建议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举办一至两期文物古建筑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班,特别是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预防火灾的方法、发现火情的处理及灭火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从而提高对做好古建筑文物消防工作的认识,增强预防火灾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同时,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2.建立组织,明确责任《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建议尽可能地建立专职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灭火能力。同时组织临近单位、村民和各基层组织层层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实行联防协作,群防群治。建议政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消防责任人,同时古建筑文物管理单位对内逐级建立火灾安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确定防火负责人与专职防火人员,落实责任。3.联合检查,排查整治文物、消防、宗教、旅游、规化等职能、管理部门应联合起来,紧盯工作重点,消除工作盲区,大力开展古建筑文物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古建筑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材等可燃物,严禁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切实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当场整改、逐步整改、限期整改的办法。古建筑文物管理单位内部也要不定期地开展自检排查行动,防火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力争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4.落实经费,完善设备迪庆的古建筑文物点除了极少数配备有消防设施设备外,其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没有配备消防专项资金,在建筑文物点的保护及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州、县政府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同级财政配备一定资金,完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5.加大宣传,增强意识建筑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单靠文物部门或单靠消防部门都是难以确保安全的,建议各级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专栏等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单位工作人员、村民、僧尼、游客等进行消防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消防意识,从而群策群力,众志成城,形成无坚不摧的防火墙。

(二)从消防技术层面讲1.火灾风险评估古建筑火灾安全的第一个步骤是调查、评估其火灾危险性。这包括识别火灾隐患,火灾发生危害以及疏散出路被堵塞所造成的有害后果等因素。通过现场调查古建筑的建筑结构、可燃物的分布、人员结构与数目、文物的价值与分布,起火可能性、消防设施的类型与分布、消防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危险等级分析方法,分析古建筑内不同区域的危险度等级并给予标识,对危险较大区域进行重点防护。2.严防电气隐患电气设备的不规范安装使用存在有较大的火灾安全隐患。建议古建筑物群内的电线穿管敷设。有关照明设施应远离可燃、易燃物质。凡用电照明的,严禁使用日光灯、水银灯照明,且应在室外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电断。严禁私拉乱接。加强电气工程安装、施工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安装工程结束后,须经供电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3.使用阻燃材料在进行建筑文物保护的维修、维护时,建议适当使用阻燃材料。在木材的表面涂刷或喷涂防火涂料(材料的使用应符合文物保护材料要求并通过报批),形成一层保护性的阻火膜,降低木材表面的燃烧性能,阻滞火灾的迅速蔓延。有些木柱、楼板、楼梯等构件在尊重民族风俗、不损害建筑整体风格的基础上,可置相应的防火保护层,提高耐火等级。4.演练应急预案建议进一步完善消防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各专业队伍展联合演练,提高协同配合及应急处置能力。5.及时拨报火警及时发现火灾是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前提。古建筑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重点部位、用火区域、人员集中地方等实施夜间巡查,以便及时发现火情、拨报火警,而从减少损失。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2)

封开县自然环境和地理环境特殊――扼两广之咽喉,是岭南古代南北水路交通的要冲和枢纽地带,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从秦代开始,中原人民陆续南迁,对岭南的早期开发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封开古建筑具有自身独特的风格,既融汇了多元的文化因素,又受到封开的自然、经济、人文等诸方面的条件制约。具体表现为,既保留古制,又融汇中西;既讲究“风水”,又有地域共性。封开的古建筑,大体上归属于西江流域和广府子体系,其建筑技术具有我国古代建筑的基本特征。

本文侧重对封开境内现存古建筑的类型和主要特点作些探讨,并重点介绍几处有代表性的现存古建筑。

一、古建筑的类型

封开县现存古建筑的类型有古城墙、古街道、寺观庙宇、宗祠、牌坊、民居、茶亭、古桥、家塾书室、炮楼、古塔、古村落、古墓葬等十多大类。

全县现有明代砖城两座,古街道两条,历史风貌较好的古村落13个,古建筑3000多处(栋),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重要古建筑300多处。其中,宗祠97间,庙宇22处,古桥5处,古井5处,茶亭5处,炮楼2处,古墓葬22处,古塔1处。其余均为民居建筑。

全县出土的两汉时期陶屋模型多样,这反映出封开古建筑在两汉时期趋于成熟。可见封开古建筑的起源以干栏式(高脚屋)建筑为特色。近年来在杏花的古遗址已发现有六朝时期的瓦当。到唐宋见大梁宫、大造宫、泰新桥而知其成熟。到明清则继续发展,表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如平凤镇的盘王庙、景福宫,南丰侯村乡贤牌坊、莲塘庙、酒井桥等建筑为其代表。近代又有中西结合的平凤石氏大屋、杏花伍氏家宅及南丰镇骑楼商业街等等。这些古建筑以其轻巧玲珑的造型,博取古今中外之长,灵活多变的风格,精美、古朴的装饰而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封开现存古建筑很多都被本地人有意识地保留下来,形成一座座建筑群或古村落,这是对封开历史文脉的保留,给我们留下了十分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和丰富的文物资源。

二、封开县现存古建筑的主要特点

1:古建筑的类型丰富,种类齐全。从它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其类型的丰富,可以从这一侧面印证,古代的封开是沟通岭南岭北的中转站和岭南文化发祥地之一。

2:古建筑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礼制制度,在各建筑组群之中,以中轴线贯穿,左右对称,前低后高,长幼有序,主要建筑位于中轴线上。

3:古建筑中保留了许多我国古代建筑的早期营造手法和特征。例如在明清时期已较少使用的柱顶大斗,在各大宗祠中还大量使用。其材料挑选和形制规格随金柱的不同而变化,梁柱构件和营造手法,都非常明显地继承、保留了唐宋时期中原地区的建筑风格和结构特征,因而是十分珍贵的古建筑标本。

4:古建筑十分讲究风水。由于北回归线在县境横穿,气候湿热,人易得病。古人相信“气运谶图”之说。大凡兴工动土,必须察看地理形势,审辩基地是否“得水藏风”,然后选择一个环境优美,形胜俱佳,所谓“阴阳之交”、藏风聚气“的宜土进行营造活动。诚然,风水堪舆之学也有其适应自然环境的一面,与古人的思想观念、审美意识也有很大的关系。

5:古建筑的山墙边的装饰,通常是黑色为底的水草、草龙图纹,俗称为“扫乌烟,画草尾”。因为黑色在五行中代表水,谓玄武居北方。屋脊装饰夔纹,俗称博古,应该是从商周的夔龙纹抽象变化过来的,也是五行之中南方尚水的内涵,并赋予深远的文化渊源。镬耳山墙,又称鳌耳屋,也是这里常用的脊饰,同样可以视为一种亲水特性。

6:古建筑群或古村落大都处在一个比较好的自然环境中,如杨池村背靠青山,面对从工挖掘的环村河及池塘,整个村落处于一种山环水抱的状态,这反映出先民在建村时十分注重选址规模,营造出人与自然,建筑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哲学思想高度浓缩和具体体现,很值得后人借鉴。

7:古建筑也有中西文化交汇的物证。它很早就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将其吸收,融汇运用到各类建筑之中,形成独特的建筑风格。如建于清末民初的杏花伍氏家宅,其正脊上的西洋建筑模型图案;又如平风石氏家宅,其内部很多运用一定跨度的砖拱结构代替传统的木作梁架,不但在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上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而且在建筑外观上模仿巴洛克式建筑风格,很具艺术价值。

8:古街道建筑根植于本土的地方特性,商业街道两旁的建筑,普遍采用骑楼式建筑,因为这种干栏式建筑适用于遮阳、避雨,方便山区城镇商业活动和集市贸易。这种下空廊支柱,上为起居室的房屋模式,可以视为干栏式建筑的一种衍续模式。

9:民居建筑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简单的平面作矩形的悬山顶房,四壁砌墙,不用梁架,无窗户或仅在山墙开数个透气小窗(俗称猫儿窗),用屋顶开天窗采光,这是数量较多的一种。二是“三间两廊式”合院建筑,其中又可分为几个类型。最基本的为一列三间悬山顶房屋,中有门廊和小天井,墙体有坭砖、坭砖外包青砖和青砖三种。到清代,封开地区大量出现风火墙装饰的合院宅第和以纵横三条轴线“三进三横式”的大型住宅(俗称九座屋)。又有从“九座屋”演变出“十二座”(如杏花伍氏大屋)。建筑材料的木料多用杉木。上述两种民居建筑,很少采用梁架结构而全部用墙顶承杉檩条。使用梁架的祠堂、庙宇等较高级的建筑物,其梁架多用高级硬木。

三、封开现存的几座典型古建筑概况

1.大梁宫

大梁宫位于河儿口镇扶学村。据其碑记载,始建于唐太宗年间,历代均有重修。

大梁宫为砖木结构,单檐布瓦歇山顶,屋檐升起,面宽进深各5间,通面阔15.48米,通进深14.80米。梁架为台梁式,心间檐柱顶部为一组三升斗拱出承桃檐,做法古朴。屋顶坡度平缓,前墙置素朴直棂窗,其用唐营造尺(1尺=31.50厘米)设计的。此外,立面屋顶收山较大,前后撩檐枋水平距离为14.47米,举高与比为1:42。平面柱网用加柱造,心间面宽的尺度达6.97米。其成为岭南地区的殿堂、厅堂古建筑之冠!这充分反映出大梁宫古建筑的高超技术,为研究岭南古建筑提供了难得的实物标本。现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莲塘庙

莲庙位于南丰镇莲塘村,现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该庙宇之清代重修,砖木结构,硬山顶并马鞍式风火山墙,南向。原主体建筑分前中后三座,占地面积为1344平方米。

现后座之楼下,称为“造杰学堂”,宽10.8米,进深9.6米;后座为“介福妆楼”,称莲花花主娘娘的深宫绣阁,设有“花主”神位。

每年正月初十为“花主”诞期,届时,两广三县的边民在之里举办各类民间庆祝活动,主要有舞狮、舞龙、山歌对唱、抢炮和农作物优良种子交换等。

3.乡贤祠牌坊

乡贤祠牌坊位于南丰镇侯村内,乡贤祠牌坊即为该村侯氏祠堂的外门楼,清初,为纪念乡贤侯应遴而兴建。

该牌坊为八柱三门三楼,木石结构。柱为方形花岗岩石,各柱出斗拱五翘,斗饰为莲瓣状,撑挑着檐檩。楼层为布歇山顶,绿琉璃剪边,鸱尾吻。柱枋间做如意斗拱,为七跳重翘,斗拱间有狮子、鲤鱼、花卉等油彩木雕装饰。正中内外四柱脚各镶嵌一块水波形大理石抱鼓。正门左右两柱对联为“鸢喜天飞,杨翊清芬荣绰楔;鱼欣渊跃,昭彰雅化耀灵祠”。背面为“乡非阿好覃恩赐;贤有真修也泽垂”。横批分别为“鸢飞鱼跃”、“光前裕后”。牌坊左右围墙下部还各嵌四幅质动物、花卉等浮雕。

4.李氏宗祠

李氏宗祠位于南丰镇大岗村。为三进四合院布局,正门上悬“李氏大宗祠”木刻横匾。前殿左右置耳房,中座天井两边有廊道。梁架结构为五架梁。前中后三座为硬山配镬耳封火山寺。檐板饰花草虫鸟、人物故事,木刻工艺精湛,是封开宗祠建筑中保存得较为完好的宗祠之一。

四、对古建筑的保护建议

封开县各地均发现了大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它们进行有效的保护,是我辈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封开县正处在高速度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快速推进城乡建设,对我们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既是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此时期,我们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封开县的具体情况,建议保护措施如下:

1.地方政府首先要带头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真正把文物保护放到重要地位,建议政府出资一部分,就是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使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用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护;民间筹集一部分,用于具有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文物点的修缮、保护;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一部分,用于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保护的文物点,并对这些文物点的保护经费来源向社会公开,对企业、团体和个人的义捐树碑立传,扩大社会影响力,激励更多的人和团体加入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2.政府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研究合理的补助办法,并明确产权和职责,使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私有的个人、集体,放下包袱,把所有权属于个人和集体的文物单位,保护好、管理好,使我们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能继续保留和传承下去。

3.要深化文物保护工作的内涵,科学合理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我们要深化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在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同时,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地通过旅游开发来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完成部分文物点的维修和重建。但是,要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绝对不能因为过度开发而破坏了文物本体。

4.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我们应抓住大力宣传文物普查成果的契机,重点宣传文物保护重要性,教育重点在青少年,使他们自觉形成“爱护文物,从小做起;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思想理念。同时,结合封开县的文物普查实际情况,加大普查成果展,编制出版普查成果的图书资料,使文物普查成果真正做到来之于民,还于民和惠于民。

5.我们要更新文物保护的一般概念,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是专业人员的工作。建议省成立民间文物保护志愿者总队,各市、县成立志愿者大队,把此次全省文物普查志愿者组织起来,制定相关的制度,统一服装、队徽和奖励办法等,充分发挥民间文物保护志愿者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工作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增魁.封开县文物志.封开县文物管理委员会,1995;

[2]陈泽泓.岭南建筑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3)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松潘地处川西北大草原和岷江源的交汇处,是溯岷江上从成都平原通往陕甘青的交通要道,松潘是“九寨―黄龙”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交通节点,是高海拔的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以来就是兵家必争的战略要地。据相关历史记载,早在古蜀国蚕丛氏时代, 松潘就是一定区域的中心,自明朝洪武年间筑城以来,松潘古城一直是依偎在“茶马古道”旁边的重要集散中心和贸易口岸,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经过历史的洗礼,很多标志性的历史性建筑已经荡然无存,但以古城道路、古城墙残迹以及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毛儿盖会议会址等在内的古城格局保存了下来,为古城增添了几分古朴典雅的氛围。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与城镇现代化建设二者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那么如何实现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和谐共存,就是现代文物保护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下面本文以松潘古城为例进行了探讨。

一、古城墙的保护与城镇化建设

位于松潘县城进安镇的松潘古城墙,地处岷江上游西岸河坝,是成都通往黄龙、九寨、松潘大草原的中继站,群山环抱,地势开阔。历经一千多年的历史沧桑,古城墙虽然已经古旧不堪,但是积淀了丰厚的建筑艺术气息,城门洞内底座海马浮雕栩栩如生,门洞上雕刻的仿四柱三楼牌楼、门楣、雀替以及鹤鹿同春的图案更是别具匠心,在我国的建筑艺术发展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外,古城墙作为古代的防御建筑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对于我们研究历史、了解历史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古城墙的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多年来,松潘县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在保护好古城墙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城镇化建设。比如,松潘县文化体育局积极筹措资金,并邀请有关专家对松潘古城墙进行实地勘测,详细的规划设计出古城墙的修缮方案,并先后数次对东门、北门城墙进行了重点保护、抢救和维修,恢复了东门和北门城楼,解决了城墙跨塌和城门洞严重渗水问题,并将维修情况上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从而为打造与黄龙、九寨齐名的亮点工程―大唐松州提供保证。尤其是在汶川地震之后,松潘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更是不断加大力度和投入,加强对古城墙的修缮以及防震性能的完善,还将这一重要工作纳入到现代城镇化建设当中去,实现了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和谐共存。

二、毛儿盖会议会址与城镇化建设

毛儿盖会议会址位于四川省松潘县西毛儿盖上八寨乡索花村,西北倚山,东南傍水。该建筑遗址始建于清康熙年间,1935 年6 月12 日, 中国工农红军一、四方面军在川西北高原胜利会师。1935年8月初,红军北上抗日途中,为粉碎的分裂活动,争取和团结红四方面军北上抗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继两河口会议、芦花会议之后,于8月6日在毛儿盖地区沙窝一幢藏族民居三楼召开会议,史称“沙窝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有、聂荣臻、、傅钟等重要历史人物,会议通过了《关于目前战略方针之补充决定》,明确指出开展右倾机会主义及斗争是目前的中心任务之一,并严厉批评了工作中的错误,做出了红军继续北上的重大决议,继承了“遵义会议”精神,为抗战指明了方向,为红军北上抗日及中国革命胜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长征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作为重要历史会议的召开地点,毛儿盖会议会址和沙窝会议会址成为了标志性的历史建筑,但是在“”期间遭到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于文物的保护,于是,这两项会议会址被列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12月沙窝会议会址并入毛儿盖会议会址,并于2006年5月26日被列为第六批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毛儿盖会议遗址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之一,也是研究中国革命史和长征史珍贵素材。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该遗址的保护,省文物局曾邀请文物保护修缮专家组来到松潘县上八寨乡和下八寨乡,对毛儿盖和沙窝会议会址修缮工程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并将实际情况进行上报,设计出了毛儿盖和沙窝会议会址的修缮工程的具体方案,对该文物进行修复,并适当开发旅游资源,适应现代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趋势。

三、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与城镇化建设

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历经三年时间,于1990年8月在松潘县川主寺镇元宝山建成,由邓小平同志题名,是四川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主要由纪念碑、陈列馆、大型群雕和浮雕等建筑组成,面积达200余亩,著名的黎明火种、三军铜像、英雄群雕、火炬碑文等无一不体现着宏伟的建筑艺术。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建成以后,国家各代重要领导人都先后亲临川主寺红军纪念碑碑园敬献了花篮,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具有历史性的文物的重视。

如今,碑园已成为九寨沟和黄龙寺旅游热线上的一个壮丽人文景观,并且是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城镇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碑园已经成为缅怀红军长征丰功伟绩,颂扬长征精神,进行爱国主义、优良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基地之一,其社会效益和历史价值不言而喻。

总之,对于松潘古城来说,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建设时可以和谐共存的。无论是历史悠久昂然屹立的古城墙,还是记录着红军抗战步伐的毛儿盖会议会址,或者是伫立在元宝山的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无一不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的象征,既蕴含了丰富了建筑艺术价值,同时也给现代城镇化建设赋予了崇高的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4)

古建筑修缮技术集大成者

孙统义,高级工程师,1945年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徐州地区民间走出的古建筑保护和修缮专家,也是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徐州古民居传统营造工艺”的传承人。他对中国建筑传统文化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特别热爱古建筑保护修缮事业,对我国传统文化和古建筑保护修缮工作勇于担当,他长期致力于徐州地方民居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主持完成了户部山余家大院、崔家上院以及邳州土山镇关帝庙等多项地方传统建筑的修缮工程。

孙统义善于钻研和勤于思考,凭借娴熟的技术,加上他为人谦虚谨慎,遇到疑难问题常常求教全国著名的古建筑专家、学者,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从而在古建筑保护技术方面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他在这一领域研究颇深,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文艺家学会授予“民间工艺美术家”称呼。

多年来,孙统义以文物法为指南倾心于徐州及周边一带地区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工作,在本地域古建筑保护行业中取得了普遍好评和认可。北京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所长、《古建园林建筑》杂志主编马炳坚先生称赞孙统义“是一位实践经验丰富、身怀绝技的工匠出身的技术专家”。(引自《户部山民居》第1页)

积极参与古建筑修缮保护活动

孙统义热爱古建筑,积极投身古建筑保护工作。他总是满怀热情的参与徐州市建设、文化等部门组织的徐州村镇建设和古建筑保护普查、调研等工作。与一般的参与者不同,孙统义学识丰富,见解独特,是古建筑保护方面的行家里手,因此参与程度比一般人更深,往往会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因为表现突出,他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江苏省、徐州市有关部门的表扬。

几十年来,为了搞好古建筑保护,孙统义创办和组织了一支古建筑施工队伍,集研究、设计、修缮于一体,形成了一支技术全面、作风严谨、认真负责、忠于原物、精工细作,充分尊重地方文化,坚持保留地方特色,完成多项符合文物法要求和质量上乘的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其中,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就是这个团队正能量的代表作,为行业内树立了榜样。

徐州具有独特的户部山古民居群,其中包括翰林崔焘故居。崔家世代书香,主人崔焘是清道光年间的翰林,曾被钦点为庶吉士。现存的崔焘故居依山而筑,根据院落地势高低分为上院和下院,建筑精美,艺术价值颇高。这座建筑群经历400多年、20余代人的经营,已经成为徐州历史上规模较大的一处清明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户部山古建筑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这一重要传统建筑,对促进徐州地区乃至全国历史文化研究工作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修缮和保护,是摆在世人面前的难题。

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由徐州市园林设计院、徐州正源古建园林研究所设计,承担施工的是徐州清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这一切工作都是在孙统义的带领下开展的。他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曲阜宣言》的原则要求,遵循古建筑修缮“不改变原状”的最基本原则,按照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深入调研、多方求证、科学施工,细心操作,攻克了一个个技术上的难关,铸就了精品工程。

孙统义在工程期间深入现场,一丝不苟地安排任务。他在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中将科学研究贯彻于工程全过程,做到前期勘察测绘工作到位,实施过程中还不忘将相关资料收集齐全,为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建立一份完整的科学记录档案,以备日后利用。

如今,徐州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已然成为古建筑修缮行业的标杆工程和学习榜样。修缮完成后的故居上院,不仅质量上乘,而且极为难得地保留了浓厚的徐州地方特色。人们称赞不已。

然而孙统义并没有满足,他还将自己在施工过程中辛辛苦苦收集来的相关资料整理后编印成书――《徐州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报告》,全面总结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的全过程,内容丰富详实,图文并茂,真实可信。他尊重科学,用自己一贯的认真态度将古建筑传统营造工艺与历史文化凝结成一部详实的资料文献,为以后的古建筑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很好的启迪。徐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宗明先生对此书评价颇高,古建筑泰斗罗哲文先生曾三次为该书写词题名。

孙统义负责和承担过的大型古建筑保护工程还有很多,每一次的修复成果都在本地区古建筑保护领域引起不小的轰动,引发学界热议。同样,他高超的技术和认真的做事态度为他在业界赢得了很高的评价。

古建筑保护事业的关注者和呵护者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5)

二十多年前,文物保护法不是现行的保护法,安徽省也没制定《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那时候遍地都是老房子,不能要求当时老百姓都有保护意识。很多当地老百姓连温饱都没办法解决,有人愿意出大价钱买他们手里的房子,当然会卖。

对于记者提出的“有一种声音说‘成龙宁捐国外也不捐国内’,这反衬了国内文物保护的尴尬”这一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不能否认,现在确实存在文物被破坏的现象,这个不光是中国的问题,世界范围都有,比如阿富汗巴米扬大佛被炸掉了,意大利古城墙倒塌。这种情况不是文物部门不保护的问题。说“成龙捐给国外扇了国内人的耳光”,这是愤青的看法,没必要对成龙的行为口诛笔伐。

成龙欲捐徽派古建筑引发了高度关注,根据报道黄山方面则愿出场地让古建回家。安徽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处长张宏明表示,“如果这些古建筑是文物,按照现行法规是不允许流出国门的”。至于这些古建筑最后归于何处,目前也无准确的消息。

消息链接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6)

中国四大古城分别为云南丽江古城、安徽歙县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和四川阆中古城,同时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古镇或遗址。四大古城和这些古镇、遗址都是中国千年文化的传承。在现代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古城以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特有的建筑风貌和人文风情,成为了热门的旅游地。然而,众多的游客,各种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现代消防的一大难题。通过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以及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对消防安全的忽视,建议出台专门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实现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着力研究的内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众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问题

古城内因旅游业的兴起,大多数家庭院落被改造成宾馆、餐馆,但与其配套的消防设施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造,部分室内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网,导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够、水压不足。城市建设中也未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问题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装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就无法有效保护木质建筑;部分城市对市政消防设施不能及时维护,设施蚀锈、损坏等现象严重,造成消防设施无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级和耐火性能问题

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随着历史的推移木质材料陈旧风干,有些腐蚀、腐烂。根据科学统计现代建筑的火灾荷载是20kg/m2,而木质建筑的火灾荷载是500kg/m2以上。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此类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加之古建筑群体是相连建造,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

(三)监管主体和责任单位(人)自身管理问题

对于古城镇管理单位普遍存在责权不明确的问题,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经营商家、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景点的管理主体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单位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监、街道办事处、城管等诸多部门在参与管理,这就造成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找不到具体负责的单位主体,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使消防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灾自防自救能力问题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着经济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地消防机构加大了社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但没有做到入脑、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仍很淡薄,严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识和火灾预防与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条件和疏散能力问题

古城内因历史原因,街道普遍过长,而进入居民的巷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稍大型的消防装备无法携带进入,大大降低灭火效率,同时,也为疏散居民和物资带来极大的困难;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为依靠旅游资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区内私搭乱建房屋,开设饭店、商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给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

(六)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问题

古城镇建筑面积相对较宽广,城市街道狭窄,数量多,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商业经营较多,小商品相对存放量大,发生火灾后,城市供电断电,造成大面积停电,没有独立的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造成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疏散困难,容易造成火势蔓延,群死群伤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扩建(修复)工程项目与国家技术规范冲突的问题

现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设计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古建筑往往相连建造,街道和间距相对狭小,与现代建筑设计规范有着很多矛盾冲突,古城镇在新改扩建或修复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设仿古格局,这就与现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国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很多古城专门制定了保护条例,如:山西的平遥、大同、晋阳、云南的丽江都制定了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的阆中也制定有古城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以第18号公告颁布了《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7年11月,阆中市又出台《<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对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结合实务工作详细分析后,发现这些条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古城保护范围的责任单位概括而笼统,看似有责任单位,但是又未明确具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条例中往往只是简单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门,至于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的事务则没有明确,甚至执法主体都存在混淆。部分保护条例中明确在保护范围设置独立的执法单位,行使执法机构权利,但未明确怎样依法行使,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情况出现。

二是保护条例变成商业管理规范。条例重点内容显示的是对建设和经营的统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设、应该采用哪种建筑风格、只能采用哪些颜色等等。如,《<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共五章36条,它重点是再次明确了古城保护范围,并对古城保护区分成了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对古城内建筑的建设、修缮、审批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古城内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机动车辆等也作了详细规定,把在古城内15种禁止行为作了详细的界定,对古城保护、资源开发、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坏古城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等。保护条例应该主要是保护而不是修建,这是所有条例规范内容上出现的严重偏离。

三是消防管理内容普遍含糊其辞,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检查的主体。从保护条例目的本身来看,应该规定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将消防管理工作渗透到每个居民院落和商家,应该如何坚决预防和及时处置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才能达到保护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对此条例没有涉及。以《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两条:第7条:“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第12条:“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护范围的消防整体规划规定。消防安全是一个整体安全,对古城消防尤为明显。首先,由于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由于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重,所以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其次,古城建设较早、电线线路往往设置不合理,负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设施设备、网管建设等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多商家营运和防火灭火的需要。可见,古城消防整体规划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该在保护条例中予以明确。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体项目都未涉及。在条例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建设消防站(点)、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通讯保障设施和消防经费等实质性问题全部未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制定的古城保护条例内容大多是指导性规范,偏离保护实质,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实质和可操作性规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适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为解决古城保护问题,各地人大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例。从上文总结可以看出,这些条例虽冠以“保护”一词,但更多的是商业规范,离消防安全保护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导、建议为主,缺乏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别于现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国更应针对古城出台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应当要求当地政府明确居民院落、经营商户、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职责和落实具体的管理部门,便于各地消防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镇规划中应制作消防专项规划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镇规划中尚未对消防进行专项规划,往往只在整体规划中城市给水项目中简单概述一下消防给水,这就造成城市建设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执行依据和具体参数,导致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体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将先进的管理经验注入到古城镇消防安全管理中

从2009年伊始全国陆续开展了防火墙工程,提出政府四项制度、消防监督队伍四个、农村四个基础和企事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提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这些先进管理经验得到了全国范围的广泛认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效,但是城市的发展和古建筑体间的时代矛盾导致这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未能有效注入。

(四)对古城镇的商家住户进行户籍化管理建档造册

古城镇幅员面积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内容几近相同,对营业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专门的消防档案时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户籍化档案的建立和登记,我们可以掌握整个古城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训和宣传教育,更好地宣贯消防法律法规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明确建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针对距离公安消防对教员、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求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这极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护的发展,应当明确古城镇建立专门的义务消防组织或者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消防职责范围,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开展灭火演练和实施灭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当地消防机构指导业务工作或者归属当地消防机构管理,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7)

襄阳位于湖北省的西北部、汉水中游,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被称为“中国三国文化之乡”。襄阳古城始筑于公元前201年,到现在已经有2200多年的历史。古城北部的汉江从城墙下奔腾而过,城的东西南三面均为人工开凿的护城河,被称为“华夏第一护城河”。襄阳城城墙坚固、墙高池深,易守难攻,素有“铁打的襄阳”之美称。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与居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存在着十分严重的矛盾,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古城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的同时满足当地居民的现代化生活需求尚且存在较多的难题。关于文化遗产旅游管理的研究,我国出现了两个派别,一派认为可采用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另一派则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该分离,王兴斌提出了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他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等都应该分离且制衡。

1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以及古城整体空间环境[ ]。以此为据简述襄阳古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文物古迹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的文物古迹保护状况总体来说良好。古城内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装饰小品、名树古木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了及时的保护,且政府已经对襄阳古城实施了古城墙环境整治、道路改造、会馆维修等项目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当地居民保护态度消极;2、文物古迹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3、文物古迹受到的自然侵蚀;4、文物古迹利用不合理。

1.2 历史地段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内历史地段以襄阳北街为代表,虽是一条仿古街道,但其整体风貌与周围环境相符,在建筑风格、比例、色彩、功能利用等方面较为合理。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也为旅游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同时因为过度的商业化掩埋了其中的生活性与世俗性的文化氛围。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历史街区内保护环境恶劣;2、为保护景观使得居民生活不便。

1.3 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现状

整体空间环境反应的是一个地方的整体风貌与特色,是一个城市与其他城市的关键性差异。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在于它需要着眼于全城,笔者分为古城布局、古城格局、城市环境三个内容来论述。

1.3.1城布局的保护。襄阳古城四面环水,1997年以来,襄阳市为再现“华夏第一城池”的风采,依照“截污、疏浚、护岸、置景”的原则治理护城河。但古城周边环境却在恶化,山脉淡化、护城河周围出现影响其连通性的盈利性建筑与设施,古城周边不断出现的新建筑不仅与原有的建筑风格不符,与自然环境也缺少协调感。

1.3.2古城格局的保护。古城格局是古城物质空间构成的宏观体现。襄阳古城平面略呈方形,古城内街道呈棋盘式,东街、西街、南街、北街是古城内街道的骨架,其他街道与之平行或垂直分布,古城内的民居、小院、衙门等随之呈矩形排列。现在古城内道路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但东、西大街拓宽道路,路边的古树被大量砍伐,护城河两岸原本规划的绿化地带被其他建筑占用。

1.3.3古城环境的保护。近代以来,西式建筑进入襄阳古城,许多中式商铺的门面变成了西式。到了现代,保存下来的古建筑屈指可数,古城的特色逐渐淡化。且因为高大新建筑的出现,原本古城内宏伟壮丽的古城标志变得渺小,严重破坏了古城原本的和谐、古朴的视觉感。

2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2.1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内容的建议

2.1.1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襄阳古城文化遗产已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数量众多、内容充足,但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可行性,多是介绍古城历史价值、基本状况,具体的规划方向少有提及。笔者建议,法律法规应明确指出如何保护、如何改造、如何利用,使其具有落实基础;另一方面,应将向群众宣传古城保护及其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工作。

2.1.2为古城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古城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我国名城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分配还是运做都十分薄弱,襄阳市从工商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古城保护,此外还向国家申报部分经费。但这些资金是远远不足的,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可以要求古建筑、古民居的使用者自行负责修缮自己使用的建筑;(2)从旅游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3)以政府的名义,本着“投资者受益”的原则从民间筹资,文化遗产旅游化所得收益再回馈给投资者,鼓励社会民众投资。

2.1.3落实行政管理制度责任制

行政管理体制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三大基本内容之一。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做到如下工作:(1)定时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业人员进行普查,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者进行活态的保护;(2)根据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制定保护规划,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某个部门甚至是个人;(3)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制定严厉的奖惩措施;(4)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会,讨论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时更新保护内容;(5)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项经费,保障文化z产保护所需要的稳定且长期的资金来源;(6)调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众参与基础,鼓励更多群众加入文化遗产保护;(7)依托当地高校培养古城保护专项人才。

3 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

合理开发利用古城资源,赋予其新的功能与活力,使古城具有真正的生存能力和使用价值,是延续古城生命的有效手段。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依然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城整体及历史文化内涵四个层次展开。

3.1 文化古迹的保护

根据古城内建筑的现实情况,应遵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对症下药:如昭明台和米公祠现作为博物馆来使用充分发挥其文化功能、夫人城上的韩夫人塑像作为旅游景点来宣传其历史文化,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利用方式、古城的六座城门保留了较多的历史信息,应全力保留、护城河应保留沿河景观,最大程度地恢复护城河原有风貌。

3.2 历史地段的保护

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以传统格局和风貌完整为主。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首先当地居民要继续居住,应维持其使用功能;第二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不能一味仿古造假。以此原则为基础,襄阳古城内的街区可以做以下努力:1、对于古民居、古建筑,要进行结构保存和局部保存;2、襄阳古城内的街道基本保持原来的格局,应极力保留;3、根据历史街区内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L格控制其周围建筑,使新建建筑不破坏原本的街区景观。4、基础设施供水、供电、排水等应保证居民的现代化生活所需;5、通过提供新市区的住房,适当减少住户,减少古城人口压力。

3.3 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

古城的布局调整,古城周围的山水景观对古城的布局有着莫大的影响。可做如下努力:1、减轻古城人口压力、经济压力,可以把工业、过剩人口、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转移到古城外,古城以居住、旅游服务、文化功能为主;2、街道可增加古座椅、古灯饰和绿化带等;3、注重襄阳古城的山水天然屏障。护城河、汉江应该引导疏浚,清理河道保护水体。真武山、凤凰山、岘山应注重保护植被、明确划定保护区域;4、古城内部人文景观,应注重古建筑、古街道、古格局的保护,避免过度商业化,还原古城内的生活性和世俗性。

3.4 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

古城传统文化是古城的灵魂,襄阳古城有着2800年的历史,留下了很多文化瑰宝。襄阳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淳朴的民风民俗、古老的建筑形式、独特的音乐与舞蹈表演、历史典故等。文化内涵上的继承与发扬是保持古城生命力与活力的重要一环,做好这一环,才能让襄阳拥有永久的灵魂,走向更广阔的的舞台。

4 总结

襄阳古城的保护现状总体良好,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当地居民消极的保护意识、保护环境非常恶劣、文物古迹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整个古城空间环境有所退化等方面,这些令人惋惜的情况已不可挽回,能做的就是在现有遗存的基础上政府加强引导、管理与宣传,从法律法规、资金保障、行政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立体保护襄阳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襄阳古城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要遵循其根源文化的发展脉络,无论是文物古迹、历史地段、整体空间环境还是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都需要在其考察历史、文化梳理、保护为先的基础上进行。

参考文献

[1]脉络相承 共生发展――对于古城绍兴历史街区环境保护的思考[J]. 沈康敏,胡兴华. 建筑设计管理. 2005(03)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发展研究[D]. 倪明.苏州科技学院 2008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8)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宪章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宪章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9)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10)

作为我国古典园林艺术的成果结晶,江南园林本身拥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虽然这种历史大大提高了江南园林的历史底蕴,但园林建筑本身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重视,为了能够较好的防止江南园林古建筑的老化与破损程度的加深,正是文章就江南园林古建筑鉴定与维修加固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1 江南园林古建筑损坏现象与原因

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实际走访调查,笔者发现木桩腐朽、局部地基下沉或开裂、整体地基变动、墙体出现裂缝与倾斜、檩拔榫、梁柱弯曲劈裂或底部折断、木构件倾斜变形等都属于较为常见的江南园林古建筑损坏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类古建筑损坏现象,主要是受人为、自然、架构等三方面影响所致。具体来说,人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战争破坏、建设性破坏、旅游开发破坏等几个方面;而自然破坏则主要包括雨雪破坏、虫蚁破坏、地震水灾破坏;而结构破坏则主要受荷载等作用影响,这些都会对江南园林古建筑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坏,相关保护单位必须对这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2 江南园林古建筑鉴定方法

2.1 传统经验法

对于传统经验法这一古建筑鉴定方法来说,其主要通过目测调查、结构验算以及经验评价完成具体的古建筑鉴定,其本身在我国有着较为长远的应用历史。对于传统经验法来说,其本身具备着鉴定快捷、方便简单、较为经济等一系列优点,但其本身对于鉴定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传统经验法本身缺乏现代技术的支持,@就使得采用这一方法完成的古建筑鉴定很容易出现结论因人而异的问题。

2.2 实用鉴定法

有别于传统经验法,实用鉴定法这一古建筑鉴定方法本身需要得到现代化检测技术等手段的支持,一般来说实用鉴定法会通过对古建筑概况调查、古建筑地基情况调查、计算分析古建筑结构等三个部分完成对古建筑的鉴定。具体来说,在对古建筑概况调查这一部分的工作中,相关鉴定人员需要结合传统经验对相关古建筑的规模、所处环境、构造形式等产生较为直观的认识;而在古建筑地基情况调查这一部分的工作中,鉴定人员需要对古建筑的地基基础、地基变形、地下水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而在计算分析古建筑结构这一部分的工作中,相关鉴定人员需要结合前两部分收集的资料,在实验室进行古建筑相关构建实验与模拟实验,以此完成对古建筑的鉴定。

在实用鉴定法的应用中,相关鉴定人员必须遵循我国1992年颁布的《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并结合这一规范将残损点作为分析与计算的依据,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实用鉴定法中需要进行的相关计算。对于实用鉴定法这一江南园林古建筑鉴定方法来说,这一鉴定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与时间,这就使得如果完全采用实用鉴定法完成江南园林古建筑鉴定,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所以笔者建议相关鉴定人员采用实用鉴定法与传统经验法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具体的江南园林古建筑鉴定,这样在适当时候采用实用鉴定法弥补传统经验法在江南园林古建筑鉴定中存在的不足,就能够较好提高这一鉴定的可靠性,并大大提高江南园林古建筑鉴定效率。

3 江南园林古建筑维修加固具体措施

3.1 斗拱维修

当江南园林古建筑斗拱出现损坏问题但可以通过维修解决时,我们需要选择妥当的维修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江南园林古建筑斗拱来说,其本身具备着构件小巧、复杂性较高等特点,这些特点就使得江南园林古建筑斗拱很容易出现扭曲变形、斗耳脱落、糟朽等损坏问题。当面对斗拱的劈裂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选择粘结法对其进行维修加固;而当斗拱出现斗耳脱落问题时,笔者建议对斗耳进行补配,这一补配本身需要保证补配的斗耳木料、颜色与原斗耳相同;而对于劈裂但没有断开的斗拱来说,笔者建议采用管灌缝隙处理的方式。总之对于江南园林古建筑斗拱的维修来说,相关维修人员需要结合斗拱出现的具体问题选择恰当的维修方法,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维修的较好展开。

3.2 墙体维修加固

对于江南园林古建筑来说,墙体出现裂缝与倾斜问题极为常见,而对于墙体的维修加固来说,相关维修人员同样需要选择恰当的维修加固方法。具体来说,当面对出现轻微残损的江南园林古建筑墙体时,我们就可以通过勾抹、打点、漫干活与漫水活的方式完成对其的维修加固;而对于裂缝与倾斜较为严重的墙体,笔者建议相关维修人员对墙体进行拆砌,这一对墙体进行的拆砌可以通过增加内外拉结的方式对墙体进行改造,但要注意对墙体外形造成的影响。

4 结语

我国当下江南地区很多园林古建筑存在着严重损坏问题,而为了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机构必须遵循古建筑“修旧如旧”的保护原则,这样才能够实现我国江南园林古建筑的长久保存。

参考文献

[1] 韩立波.苏州古典园林保护及发展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07(23): 347-348.

[2] 秦芳.探索中国古典园林保护新思路――借鉴英国历史园林保护的实践与经验[J].四川建筑,2006(02):4-6.

对古建筑保护的建议篇(11)

我是卓雅小学四(2)班的学生。我们经过学习,了解到的中国的文物古迹屡遭破坏,已经撑不腰了!作为华夏子孙,我们应该保护我们上下五千年历史留下来的宝贵文物。我倡议,我们应该做到六不:

1、不能够制造垃圾,乱扔垃圾。

2、不能在文物古迹周围建与古迹不协调的建筑物。

3、不要乱砍乱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

4、不要把文物古迹随便带走,影响景观。

5、不要在文物古迹上乱画乱写乱刻乱涂,破坏古迹。

6、不要把文物古迹当成许愿池,向里面投抛硬币。

三要:

1、让各地政府重视古迹保护,成立古迹保护法律。

2、通过广告宣传,让人们树立文物古迹保护意识。在学校开展教育学生保护古迹。

3、让学生来当文物古迹保护小义工,发现不好的行为立刻制止。

保护文物,大家行动起来!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保护文物古迹倡议书二:长城,以其巍巍雄姿、坚强体魄,象征着民族精神中伟大而坚强的凝聚力和世界人民对于和平的企盼。不到长城非好汉是对长城精神和长城文化最好的概括和浓缩。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室外文物,长城历史悠久、体量庞大、工程宏伟,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但现在的长城正面临着极为严重的破坏危机,目前,明代万里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部分不到30%,墙体和遗址总量不超过5000华里。

对长城的破坏有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两种。历经千百年风雨地震等的侵袭和破坏,年久失修的砖石砌筑城墙和敌楼等墙体建筑,普遍存在着内部结构改变,坍塌隐患很多。很多地方的长城墙体大多都有不同程度的坍塌、受损,这些破损的地方基本上都不能得到及时的修复,坍塌状态越来越严重。

人为破坏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取材性破坏。即单位或个人取长城砖、石、土等材料,作为其它建筑材料使用,对长城造成的破坏;二、建设性破坏。即在城市建设或其它工业、农业、交通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长城造成的破坏;三、旅游性破坏。即在旅游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对长城及其环境造成的破坏;四、修复性破坏。即在对长城进行维修和复建过程中,不遵照历史的真实,不遵循整旧如旧的原则,对长城造成的破坏。

长城的现状已经不允许我们将长城保护再拖下去了! 中国政府将下大力气促进我国文化遗产的整治和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从20xx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同时,长城保护不仅关系到长城建筑本身,而且关系到我国在文化方面的国际形象。

由于缺乏足够的长城保护经费,受损坏的长城难以得到及时维护,为此,20xx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长城保护工程十年规划保护长城公益行动,加大募集社会资金工作力度。 我们真切地希望,通过大家的支持和共同的努力,保护好我们的长城。我们期待着长城保护事业得到更多人士的关注,取得更大的胜利。

为此,我们倡议: 1、加大现在《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执法力度,制定一部长城保护的专项法规,把长城的开发和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2、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加强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能。 3、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保护长城区域生态环境。 4、建立健全长城保护基金管理机制,彻底解决长城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保护文物古迹倡议书三:各位保护文化古迹的工作者:

近年来,旅游成了人们一大爱好,有的喜欢登山,有的喜欢观景,还有的喜欢了解中国历史古迹,这显然是好事.可是有些人却不珍惜文化遗产,甚至破坏文化古迹;在古迹上乱写乱画,任意踩踏花草,垃圾乱扔等.总之, 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

为了让祖国悠久的历史传得更久远,为了让人们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