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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9 16:35:06

环境污染的问题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1)

大气污染投诉主要是火力发电厂、钢铁厂、石油化工厂、水泥厂等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废气等有害物质问题,以及生活炉灶、采暖锅炉耗用煤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问题。水污染投诉主要是工矿企业废水的不合理排放、城市地面的污染物随地表流入水体造成的污染问题。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主要是建筑施工的噪声问题,这与近年来市区房地产逐步升温密切相关。城市规划不周,新建工业区接近生活区,产生的工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以及娱乐业“三厅”噪声扰民问题也是噪声污染投诉的来源。固体废弃物污染投诉主要是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未妥善处理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化工生产及冶炼废渣等,以及由此延伸的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问题。辐射污染投诉主要是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建设问题和高压输电线与高压电缆、高压升压站与降压变电站的污染问题。

造成环境污染投诉不断、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排污单位不遵守环保法规,没有办理环保手续就开工生产;有的是工矿企业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污设备损坏无法使用;有的是规划布局不合理,工矿企业离居民区过近。环境执法能力不足,相关部门配合不力,环保宣传教育不够,群众对某些问题不了解等,也是造成环境污染投诉的重要原因。

二、解决环境污染投诉问题的对策

为了及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投诉数量,需要着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合理规划布局

明确住宅区、工业区、混合区等不同功能区的范围和布设要求,在规划住宅区和商业区时要充分考虑周边和区域内各种污染源对其生活功能的影响,并对周边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多方齐抓共管

联合规划、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等职能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管理手段,全方位地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长期坚持,持之以恒。

(三)完善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权限,完善各部门相互之间的执法协调和配合机制, 规范环境纠纷处理、事故处理程序、应急处置方案和人员管理体制,公开处理反馈承诺时限,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的教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维护环境执法部门公正、廉明、高效的形象。要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执法, 严于执法,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五)强化公众参与

在现阶段,群众的环保意识较强,具有一定的环境法制观念。环境管理部门要提供更多的公众参与机会, 在制订有关政策、进行城市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正确的应尽可能予以采纳。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2)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1-0022-02

1 引 言

环境污染已经危害到居民健康,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基层的环保工作者,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比较了解。在此对这些问题作一定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 目前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 垃圾污染

垃圾主要包括工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垃圾数量越来越多。我国传统的垃圾倾倒方式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大部分地区都未实现垃圾有效分类和回收,不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而且不利于资源有效回收利用。

2.2 大气污染

空气污染源主要有三:以煤炭、生物能、石油产品为主的能源消耗是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机动车尾气是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汽车排放的铅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

2.3 水质污染

缺水和水污染是我国环境的主要问题之一,水体有机污染严重。我国周边的水域污染与工业分布密切相关。在有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焦化等工业的地区,水域往往受到酚和氰化物的污染;有制药工业的地方,水中的COD量必高;砷、汞、铬、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一般来源于冶炼、电镀等工业。湖泊由于生活污水的排入,普遍有富营养化趋势。许多的饮用水源常常由于附近工业废水的排入而被污染,从而失去使用价值,导致水源缺乏。

2.4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目前已成为一种新的公害。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7年,我国多数噪声处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声影响范围广并呈扩大趋势,交通噪声对生活环境干扰最大,施工噪声扰民现象严重。

2.5 电磁污染

随着电视、电冰箱、电脑、手机的普及,由此产生的电磁辐射无处不在,过量的电磁辐射造成了电磁污染。电磁污染的主要区域有:①居室中电视机、音响等家电比较集中的地方;②电脑0.6~1.5m的距离内;③广播电视发射塔周围;④各种微波塔周围。

3 造成目前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

3.1 环境意识薄弱

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充分理解和认识。

3.2 能源利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如下:①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②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目前,我国煤炭入洗率为22%,发达国家一般多在60%~80%。动力煤洗选厂的洗选设备利用率仅为69%。③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3.3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4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变落后面貌,提高环境质量的首要措施。因此在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努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的规划建设中,应当将集中供热、燃气化、供排水系统、地面绿化、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2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加剧,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科技贡献率,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污染产生水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为此,对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而治理价值不大的企业,要予以关、停、并、转;对积压滞销、污染环境的产品实行限产和转产;对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大力加快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及产品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消减污染物排放,组织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质量。

4.3 更新观念确保正确决策

更新领导干部环保观念,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与整治的根本前提。领导干部应树立战略观念,切实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4.4 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从最大化地发挥整体功能出发,来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运用综合的对策、措施来整治、保护和塑造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保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顺利进行,需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建设总体规划。通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发展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建立污水处理厂,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水平。通过园林绿化、整治水系及旧城改造等途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5 结语

以上论述分析了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防治措施。但如果要加强两源污染控制,则必须建立起法律机制。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对于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以及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制定并完善我国面源污染控制的立法工作,将会在不久的将来被有关部门提上议事日程,也将会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面源污染控制立法的问题,并且参与其中,共同完善面源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建设。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3)

中图分类号:S8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03

1 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养殖业的发展,现已步入了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养殖的新阶段,然而很多养殖场还是选择将畜禽粪便排泄物等随意堆放在露天环境当中,带来土地污染、水质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

1.1 粪便污染

农村养殖业中,畜禽养殖占了很大比例,如猪牛羊鸡鸭等,这些畜禽会产生大量的粪便。而现代化养殖过程当中,畜禽养殖多为饲料喂养,这使得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这些粪便随意堆放在露天环境当中,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2 水质污染

一些露天堆放的粪便在雨季来临时会随雨水进入水系当中,尤其是一些养殖场故意将粪便堆放在河流附近,这样一来就容易污染到地表水和地下水。当这些污水排入河中后,会造成水质不断恶化。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而养殖场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出来的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直接污染到地下水的品质安全。水质污染会严重影响到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在一些污染情况严重的地区,已经严重威胁到集中饮用水源地的安全。

1.3 大气污染

在农村,很多养殖场距离居民区比较近,畜禽的排泄物和饲料清扫不及时经高温发酵就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如氨氮、硫化氢、甲烷等,危害居民身体健康。此外,在养殖场在经营过程也会产生一些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2 原因分析

农村养殖业规模化养殖起步比较晚,很多是在散户饲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得农村养殖业的基础并不牢固,如缺乏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落后等。为了用水及排污方便,很多农村养殖场将地址选在溪流河沟附近,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溪流河沟排入较大流域当中。究其原因,农村基础设施发展与农村养殖业的发展不配套,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养殖业的发展进度,缺乏相关部门的引导和监管,使得粪便综合利用率低且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规范;农村养殖业从业者的文化知识水平较低,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并未将养殖业的发展与生态利益联系到一起,人为阻碍了农村养殖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3 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农村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水质污染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要高度重视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这一问题,找准源头,切实将农村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纳入环境管理工作中来,建立长效机制,优化农村生活环境。

3.1 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发展农村养殖业必须遵循科学的生态发展规划,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整套的工作机制,确保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整改。在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紧密贴合农村的环境建设规划,科学划定宜养区、禁养区、限养区等,科学指导养殖业合理规划布局。在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的同时,大力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建设,将养殖业纳入到生态农业发展体系中来,实现禽畜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和环境治理双重目标。

3.2 强化宣传引导,增强群众环保意识

要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让农民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逐步引导农民改变传统养殖习惯,建立起科学、健康、文明的养殖方式。同时大力加强环境教育,开展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让农民认识到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必然联系,进而将自身利益与生态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

3.3 加大惩治力度,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协同作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进执法合力,坚持“执法从严,处罚从重”的原则,严查严管,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责成不达标的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4)

1目前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农村面源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我省农村环境存在的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生活垃圾呈现膨胀趋势

当前,我省农村有5300万常住人口,约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6%。农村生活污水较为分散,多数农村没有做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而目前全省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能力约为800万吨/天,主要用于收集处理省辖市和县城人口集中区的生活污水。经粗略估算,目前我省农村还有约600--800万吨/天的生活污水未经收集有效处理,直接通过渗漏、入河和环境损益等形式进入生态环境之中。二是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发挥作用。河南省2011~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数据显示,抽查的2011年已完工的248套污水处理系统中,103套闲置、139套不能正常运行,能正常运行的只有6套。正常运行率不足3%。三是生活垃圾清运率低。按我省垃圾处理设计标准(人均垃圾产生量0.8―1.5公斤/天)测算,我省目前还有约6万吨/天生活垃圾堆积在农村。长此以往,农村道路两旁、自然低洼地成了天然垃圾箱,对农村居民地下水的饮用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2农药化肥过量使用日趋严重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1/10,小麦总产占全国的1/4,商品粮供应居全国首位。同时,我省也是用肥大省,年需化肥实施用量1600万吨左右。2013年全省化肥折纯用量696.4万吨,居全国第1位。自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以来,化肥总用量增加34.4%,包括配方肥在内的复混肥料用量增加99.7%。在河南省肥料协会2014年年会上,河南省土肥站通报了2014年河南省肥料质量春秋两季的抽检结果:春季共抽检肥料产品41个,总合格率为75.6%;秋季共抽检肥料产品75个,总合格率为84%。

1.3养殖业污染日益突出

目前河南已成为全国肉牛业生产第一大省。2012年河南生猪饲养量达9930.2万头,居全国第二位。河南存栏肉禽超过8亿只,肉鸡规模化程度达97%。畜产品生产带来养殖业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我省每年的畜禽粪便产生量为1.70亿吨,尿液排放量为1.02亿吨,是工业和生活污水量的4%;COD排放量106.99万吨、氨氮排放量10.48万吨,分别是工业、生活排放量的1.5倍和1.2倍。目前,河南禽畜粪便利用率为82%左右,污水利用率不足45%。绝大部分养殖场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污染水体,导致河南养殖废水污染问题突出。

2加强农村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根据《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根据河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的特点制定《河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法规层面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生产污染的防治: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可降解地膜。二是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制止违规排放;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在乡镇企业中引进循环经济理念,推行清洁生产。三是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开展村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加快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科技研究,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技术的开发;逐步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2.2出台配套政策,做好因势利导

一是以宏观政策为指导,明确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方向和目标。河南省可制定《河南省土壤防治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河南省土地的使用,治理制定详细的计划。可以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产业结构实际要求,建立各具特色的持续平衡的农业生态体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兼顾的前提下,探索最少投入、最大产出的各种构成模式(如生态农业、立体农业、有机农业等),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以经济政策为手段,引导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①建议开征农业资源环境税。②建议加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③建议设立农村环境治理基金,专门用于解决乡镇、乡村环境治理。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5)

[中图分类号] X8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230-1

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工农业的生产和建设也迅速地发展,但在与此同时我过环境污染事故也频繁发生,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发的阶段。怎样能够积极有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而环境监测部门在其中的位置是首当其冲的,它是应急监测的关键步骤。本文分析了近些年来我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应对的应急检测措施,系统的整理出一些环境检测问题以及参考相关文献做出了针对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问题的一些改进和提高措施。

1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与一些国外的发达国家还存在一些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国家的重视。国家环境保护局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措施,全国各大省市也积极响应建立环境监测站,纷纷展开监测技术研发工作,相关重要的单位都配备齐全的环境监测设施设备仪表,仪器等,在一些污染事故中已经起到了一些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环境监测发展时间短,经验有限,科学技术匮乏,在实际工作中仍是存在一些问题[1]。

(1)对污染事故没有危机意识,主观认识不强

一些领导决策者存在着这样一种目光短浅的观点,总是觉得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较小,特别是针对他们所在的地区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他们对于环境监测都是属于完成形式上的任务,敷衍了事,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和惰性。

(2)缺少实际操作培训和实战演练

有很大一些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和专业的培训,对于出现一些应急监测都显得没有头绪。而且基本上他们都是没有经历过实战演练,应对紧急情况容易不知所措,手忙脚乱。

(3)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相对落后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监测设施和技术相比,我们的设施和技术相对落后,造成一些监测结果数据等不准或有偏差。

(4)各部门协调不够好

环境监测站相对来说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各个级别监测站和部门相互不隶属,因此在监测技术沟通交流比较少,使得技术和资源得不到有效共享和提升。

2提高环境监测能力的对策

(1)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该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中应建立有环境监测的整个流程包括: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涉及全方位的问题。在环保局制定这个规范的期间,应当广泛征集各个环境监测工作者及专家的建议和意见,这样技术规范才既有科学性又有实际性。

(2)要加强建设环境监测能力

要引起各级政府对环境监测的重视,加大对环境监测能力的建设和投入;一定程度上降低环境能力建设的投资,国家要鼓励我国环境监测技术产业发展,给与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不要一味的依赖国外的监测仪器,提高我国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竞争力;加快建立起各地标准的环境监测站,各地区个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响应,使工作积极展开,为以后遇到的环境污染事故做好应急监测工作[2]。

(3)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

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能够提高环境监测站对各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晚上的环境监测系统能够合理安排群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利用,合理配置,及时正确处理环境监测问题,对污染事故提供及时可靠的科学依据。各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立设和当地环境的监测系统。

(4)培养高技术水平人才

我国环境监测研究成果总体质量偏低于国外先进水平,亟需大大改善。因此有必要重点培养一些高技术水平的人才,改善环境监测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的环境监测问题作出贡献。

(5)制定严格的监测工作工序

在应急监测的时候,要分工明确,事故发生时,先是有一分队到达现场,了解事故具体情况和事态发展趋势,并且积极控制事态恶化,并及时报告上级事故现场状况。第二分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协助疏散人员,警戒隔离等,并及时作出处理建议。第三分队主要负责对现场进行实地监测,采样化验,鉴定污染物,浓度,以及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减轻危害的技术措施;还要制定污染追踪监测,确定污染区,对污染区进行隔离,以及对人员进行撤离;上报结果,经批准后污染信息[3]。

(6)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反对监测部门人员的技术培训,不仅仅是对环境监测问题的极是培训,还需要培训其他相关的知识的了解,例如环境化学,物理,环境安全,危险品管理等。分析了解国内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多进行技术经验交流活动,以提高自身的素质。

3结语

我国近年来来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特别是今年青岛石油泄漏问题,这使得环保部门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舆论。因此,环境监测问题亟需改善,各个部门的应急监测系统需要提高监测能力。

参考文献

[1]赵起越,白俊松.国内外环境应急监测技术现状及发展 [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6,(03).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6)

我国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环境污染事故,并且媒体针对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后续处理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随着工业发展的加速进步,新型的环境污染事故也相伴而生,其中以石油泄漏引起的海域污染和核泄漏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为代表。这些新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例如:产生的损害无法准确计量,损害范围广且持续时间长,消除污染的财力和时间成本高,潜在危险的不确定性等。因为新型环境污染事故与生俱来的这些特征,导致这类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解决成为了一个难题。其中反映出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可知,我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可以说,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倾斜。并且这一原则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只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会有所不同。一般倾向于让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与环境引起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与环境污染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其中的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较大悬殊不无关系。

但是也有国家仍旧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对于受害人需要证明的事项进行合理调整,以平衡双方举证能力的天生差异。这方面的典型主要是美国。美国也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灵活的变通适用。“在解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方面,为了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美国法院较好的运用了‘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原则(The Doctrineof Res Lpsa Loquiter)。这条原则并没有免除受害者证明加害者有过失的责任,但是受害者只要证明以下两点就可以了:1、引起损害的媒介或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加害者的控制之下;2、加害者对其控制的媒介或工具若给予适当的注意,按照事物的常理,损害是不会发生的。”①这种原则中的第1点实质上就是在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是适格的被告。无疑,这与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无冲突。关键是第2点,正是这一点将“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开来,并使其回归到过错责任原则。这点看似完全合情合理,但在解决水污染的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很突出的问题。例如:D是一条流经C村庄的呈“Y”字形的河流,C的村民用D的水灌溉农田,A造纸厂和B化工厂是分别位于该河流上游的两端支流附近的企业。A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向D排放污水,B也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排放污水,且A和B排放的污水都不会单独对D造成污染,但是二者的污水在下游交汇时会合成一种有毒物质,导致C的农田里的农作物全部被毒死,颗粒无收。A和B确实尽到了“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原则所要求的适当的注意义务,但是最终还是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那么A和B是否应当承担对C的环境污染责任呢?如果是根据“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原则,则无法认定A和B构成侵权;但如果根据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完全可以认定A和B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这时,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显示出了其广泛的适用性。

二、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的问题

关于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问题,首先应当注重原告资格的限定,即可以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限定在与环境污染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范围内。这种限定与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不冲突。公益诉讼的目的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但是应当看到,纯粹为公益而启动耗时耗力的诉讼无疑对主体会造成一定的消极作用,在现在讲求公平与效率的社会,这种“慷慨”的原告可谓少之又少。同时,为了防止出现以公益诉讼为自己谋名利的社会病态现象,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可以说是必要的和必需的。

其次,应当注意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外公益诉讼的进展注重将更多类型案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不局限于传统的受案范围”②。当然,这种对环境案件的司法审查无疑可以从源头上防治此后发生相同的环境案件,也间接加强了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可以使其制定的环境规章规范化。虽然这种制度对我国来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能否在我国建立这种司法审查的监督制度一直是一个巨大的悬念。

三、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补充责任

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生产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负有监管职责。对于企业生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那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或者说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这种责任有些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尽安保义务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有监管职责。当该部门未履行该监管职责。同时该企业濒临破产,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得到救济呢?通常的做法是: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并且追究企业的行政或是刑事责任;对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则是给予其部门领导人行政纪律处分或是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律效果来看,这种处理方式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受害人会被定格在受害人的位置,其权益的保护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无实质意义。这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不相符的。

面对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相应的各个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未尽监管职责的补充责任,并将这种责任的承担纳入国家财政体系。这种责任实质上是将民事责任嵌入国家赔偿体系。当然,这种国家赔偿体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体系,即任何国家机关(除权力机关以外)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无论是作为或是不作为,只要是给公民(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就应当进行赔偿。在构建起这种国家赔偿体系后,实现行政主管部门未尽监管职责的补充责任则会成为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这种体系的构建仍是一个问号。

四、是否建立环境污染方面的强制责任保险

如果确定了企业要承担环境污染责任,那么该责任的最终实现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如果企业(例如核电站)早已预见到环境污染的存在和这种污染的潜伏期,而在潜伏期将至前有抽逃资金、无偿转让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卖出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购进财产等行为。笔者认为此时应该赋予受害人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增加企业的责任财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但是,如果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主张权利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企业面临破产,受害人的权益又成为了空白。鉴于企业生产排污对环境危害的广泛性,尤其是类似于核电站这种高度危险的生产企业可能产生的核泄漏、核爆炸等潜在巨大危险,并且其造成的损害的不可估量性,建立环境污染方面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至少先建立起核污染方面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尤为必要。这种强制责任保险类似于执业责任保险。目前,我国核污染方面的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雇员的。例如,雇主责任险,是针对核设备运作对雇员造成伤害而设立的险种。我国还没有以不特定的第三人(非雇员)因为核设备运作产生的核辐射而受到伤害作为保险事故的责任保险。而且正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我国的确还缺少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注释: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7)

一、乡镇企业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状况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预报统计,2003年乡镇企业将实现增加值36600亿元,其中工业增加值25960亿元,营业收入146000亿元,出货值13870亿元,实现利润8550亿元,上交税金2700亿元,支付劳动者报酬9000亿元,从业人员年末数达13500万人。目前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出口创汇的近五分之二、工业增长值的近二分之一、农村社会增加值的三分之二、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农村就业岗位的四分之一强都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已经发展为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之一。

然而,在乡镇工业产值高速增长、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乡镇工业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我国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防止污染,不仅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外在压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内在目标。乡镇企业防污治污刻不容缓。

1.对自然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

由于对环境保护及农业生态科学知识的缺乏,有些乡镇企业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整个社会及环境的利益,不经环保部门的审批,乱占耕地,随意开发,破坏生态环境。

(1)水污染。一些乡镇企业废水的擅自排放,造成水污染情况严重,从而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江苏某镇,由于水污染造成5个行政村、15个村民小组水稻受灾面积达到1500余亩,主要表现为水稻苗无分蘖,无次生根、呈葱管状。

(2)噪声污染。噪声污染主要是由乡镇企业中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及生产企业引起的,目前好多地方的噪音都超过了55标准分贝,有相当一部分乡镇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

(3)大气污染。

2.影响人体健康

乡镇企业往往从近期经济效益考虑问题,那些因污染和治理困难大而被城市淘汰的产品在乡镇却得到了发展。因企业本身没有防护处理设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除污染周围环境外,还造成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升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据对乡镇企业中环境污染严重并明显损害人群健康的电镀、印染、水泥、土法炼硫、炼焦、油毡、土法炼汞、炼锌、炼砷、炼铅等行业的调研,我国部分乡镇企业是在严重的浪费资源、明显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调查表明,被电镀厂污染的居民区,15天急性病发病率为10.9%,而对照区只有3.8%。

二、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来自社区的非正式监管乏力客观上助长了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

社区作为非正规的环境监管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受到社区公众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价值规范、环境保护参与成本等诸多变量的限制。

公众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与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在我国乡镇企业处于教育程度最低的农村社区,农民不论在文化层次还是经济水平上都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受知识水平的限制,对环境问题的了解程度和污染潜在危害的认知往往是很模糊的;另一方面,家庭的成员很可能就是制造污染的乡镇企业的员工,由此也会导致农民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妥协和默许。

2.乡镇企业自身的缺陷

不合理的乡镇企业布局。乡镇工业布局分散,“乡乡办厂,村村冒烟”是人们对乡镇企业分散的最一般描述,这使得污染源过于分散,导致了污染扩散的广泛性,增大了污染的治理面。分散于乡村的小企业受经济实力所限,多分布于小河、小溪、小湖或水塘旁边,取水、排水往往为同一水源,形成污染循环。污染源的过于分散,还会影响到生态环境投资效益,增加了控制污染的难度。

三、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1.更新概念,提高认识

企业是社会经济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仅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大系统的运行,而且对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亦有重要意义,良好的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前提,企业的发展则应为进一步保护、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应使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注意保护自然,既要发展经济,也要保护环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走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

(1)对污染源实施严格治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关闭了一批“十五小”企业注,要加强对“十五小”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有效遏制“十五小”企业的死灰复燃。

(2)加强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乡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乡镇一级政府的机构应有相应的环保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同时还要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强化监督。对乡镇企业执行“积极引导,支持发展,治理整顿,控制污染”的方针。

(3)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的过程。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手续。

参考文献:

[1]张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J].环境保护,2002(12):34~35

[2]黄新欣: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J].福建环境,2002(6):38~39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8)

一、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也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领域指标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二、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来源以及产生原因分析

环境污染在我国国内到处可以看到,无数的江河水资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坏、沙漠化,空气质量差,气候恶劣。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故笔者对这些纷繁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归类,总结出以下两个主要的方面:

1、国内经济主体保护环境意识淡薄。

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在进行交易,通过多次的交易,逐渐形成了多个市场的均衡价格。经济学证明,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无法与理论保持一致,任何经济主体的个体行为,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为例,他们要生产产品,就必然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虽然这些有害物的产生的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国内经济主体由于他们单纯追求个体企业账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淡漠,而随意排放这些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2、发达国家的部分产业输出,转嫁本国环境危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公害与污染、转嫁本国的环境危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投资进行转移;二是通过垃圾废物的出口。

(1)、由FDI引发的环境污染。

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费而无法立足,往往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导致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从而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我国在引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很严重的环境污染负效果,除了发达国家和国外企业的原因之外,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而导致的。一方面,我国的外资政策显得过度优惠。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往往忽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但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执法不严,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

(2)、用做原材料的进口废物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几年历史,进口废物数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对于增加再生资源供给、缓解原材料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废钢铁协会统计,我国近些年废钢铁进口量每年都维持在1000万吨左右,2004年我国钢产量达到2.7亿吨以上,全年共消耗废钢4707万吨,其中进口废钢铁1023万吨,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20%。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进口废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还会不断提高。目前我国进口废物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非常突出,非法进口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危险废弃物通过夹带或走私等途径进入到国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 协调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对策

1、完善产权制度

单个经济企业的外部性与产权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因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首先应该是政府对产权制度的改进。在今天我们讨论克服破坏环境和耗竭资源的问题时,首先也应该依赖于对产权制度的改进。我国产权制度还很不成熟,所以还有通过改进产权制度解决环境问题的大量空间。通过改进产权制度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其实质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将公共物品“改变为”私人物品。实际上,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重要区别,即可否排他地占有或消费,可以转换为是否可以单个地向消费者收费。

2、 政府的税收

建立健全环境税征收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发达国家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环境税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3、 调整产业结构。

应对我国现有产业结构进行必要的产业指导,限制严重污染项目,对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干预。我国目前还是农业大国,绝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是农民,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仅仅发展第二产业是完全不够的,第二产业的过渡发展使得一些城市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而与此相比,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却特别不足,我们需要做的必须是加大力度发展第三产业,均衡各个产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能够和谐发展。这么做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节制我国目前第二产业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和第三产业一些行业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4、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进口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规划,逐步完善进口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疏堵结合,避免社会争端激化。在加强进口废物管理时,应注意使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谨慎使用“一刀切”,以“堵”为主的管理模式。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而言,“堵”是一个短期行为,而“疏”才是管理的侧重点,在加强环境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寻求解决思路,建设加工园区,实施圈区管理,在提高环境“门槛”的同时要给与企业发展的空间,使“堵”与“疏”充分结合,才能引导进口废物加工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避免因管理不适引发的社会争端。开展征收进口废物环境治理费的研究和论证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外商直接投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弥补了经济发展的所需要资金和技术缺口,目前我国己经成为了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新乡地区同样也有不少外商直接投资。2013年外商直接投资7.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4%,2014年外商投资8.1亿美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0%,2015年外商投资9.1亿美元,比上年同比增长5%。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的增长,新乡地区的环境质量也在下降,以常见的雾霸天气为例,2013年平均天数占到了全年天数的近十二分之一,严重危害了人民健康。

虽然外商直接投资给新乡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动力,但也随之带来的污染问题也使新乡地区的生态环境不堪重负,而第二产业又包含了大量的的污染密集型产业,更是加重了环境的负担。外资如何影响新乡地区的环境以及如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移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

FDI和新乡地区的环境问题是否有直接的关系,一个地区FDI的引入是否会导致环境恶化。一般认为一个地区FDI从正面和负面两个方向影响环境。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使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对于能源需求也在急剧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另外还由于"污染避难所"效应,东道国的环境规制较弱,民众的环境意识淡薄,环境成本比较低,相比较而言具有成本优势,因而大量的外资涌入到了污染密集型产业,加重了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国民收入和政府收入增加,民众会更加的关注环境问题,购买环保产品,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技术,政府在收入增加后也会加强对环保的投资为度,这又会改善环境;外资进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给东道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环保的管理理念,和本土企业的合作中,他们会对下游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标准倒逼下游企业进行清洁环保技术的研发,为了保证自己产品的质量也会对上游企业进行技术援助,送也会减轻或改善环境问题。因此研究新乡地区FDI对环境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乡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FDI在带来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新乡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尤其在新乡协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外资进入规模会进一步扩大。FDI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通过经济规模、市场结构和技术影响到环境;第二产业比重扩大会加重环境污染,而技术外溢和技术进步则会抑制环境污染,经济规模在不同阶段的环境效应不同。研究新乡地区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对于环境有影响以及不同区域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新乡地区把握经济和外资政策、合理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流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即EKC曲线是GrossmanandKrueger在研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的影响时发现的,人均国民收入与环境质量呈"倒U"型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规模扩大和消耗的资源增加加剧了环境的污染,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业得到升级和优化,生产技术得到革新,绿色环保技术得到普及,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大量国内外学者受EKC模型影响,运用各种方法对模型进行验证。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多符合EKC模型。经济增长和环境不只是“倒U”型关系,还可能有其他形状,如“N型”和“倒U+U”型等,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环保力度、城市化水平、环境投资和产业结构都可能会改变EKC曲线的形状。

“污染避难所”论或者说“污染避难所”效应是指由于母国通常具有严苛的环境政策,企业的环境成本很高,因此外商直接投资会流向那些环境规制比较宽松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加剧了东道国的环境污染。由于母国通常有拥有比东道国更先进的技术和和环保管理体系,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在给东道国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环保的生产技术,有利于东道国实现清洁绿色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减轻或者改善环境污染,使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就是FDI环境效应的"污染光环论"。

FDI的环境效应是复杂多维的,FDI的环境效应不是简单的非正即负。根据一国经济发展阶段、跨国公司清洁技术的转让程度、居民收入水平、环境政策等情况,从辨证、动态的角度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延续了国际上通常采取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短期内FDI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加重了环境污染的程度,牺牲环境换取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在长期,FDI给中国带来了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减轻了环境污染,FDI与环境污染呈现出“倒U型”关系。而且通过国内学者的研巧可以发现FDI对于环境的影响还受到区域的影响。对于中西部地区,FDI却减轻了环境污染。陈建国、迟诚和杨博琼发现在东部和中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呈现"倒U型"关系,满足"污染光环"的基本特征,与东中部地区不同的是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了趋势,满足“污染避难所”的基本特征,这与外商投资进入西部地区较晚和国家目前大为开发西部地区有一定关系。

本文首先对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关系进行了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检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会对环境污染带来影响,进一步,对通过因果关系检验的变量建立VAR模型,并在此基础之上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研巧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具体影响。具体流程是:首先,对外商直接投资变量、环境污染变量和控制变量人均GDP进行单位根检验,如若不平稳则进一步对同阶单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只有变量平稳或者存在协整关系才能做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其次,对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的变量建立VAR模型,判断其稳定性之后,进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进而了解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动态影响。为了全面了解新乡区域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本文分别从区域整体层面和H个子地区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既能了解总体状况,又能了解地区间影响差异。就进一步发挥外商直接投资对新乡地区的环境影响的积极作用而言,本文从下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从整体层面来看,新乡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减轻了环境污染,表明在整体层面上该区域引资结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向差异较大,从而对不同地区环境污染影响的差异较大。因此,合理引导外资的流向对新乡整体来说都至关重要。新乡区域第一产业整体利用FDI不足,特别是作为农业大省,第一产业引进外资比例仅在1%左右,应鼓励外商进入绿色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的技术含量。FDI流向第二产业的比例分别在5%和8%以上,对该地区环境污染带来较大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应该多引导外商向第三产业倾斜,从而优化引资结构。

改革开放之初,所有产业发展都需要大量资金,在该背景下新乡地区也积极引进外资。近年来,由于中国低廉的环境和资源成本,外资更大程度低进入,并纷纷选择新乡地区制药、水泥、造纸等污染密集型行业,低质量的引资给新乡地区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不符合目前新乡地区产业进行优化升级的策略。因此,当前新乡地区的引进外资的目的要转向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上来,在引资过程中注意鉴别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严格控制外资进入两高企业,促进新乡地区产业升级。另外欧美国家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环保的管理体系,而新乡地区从欧美地区吸引的外资的数量明显较低,加强对欧美外资的吸引并引进优质外资,有助于新乡地区学习更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管理理念。

根据新乡区域吸引外资状况可知,各地区吸引外资的产业结构和本身的产业结构类似。由于一个地区拥有越完整的产业链条,越有利于获得产业链上下游的支持,引资结构就越完善,从而越能吸引外资进入。因此,在新乡地区进行功能疏散和产业对接时,应该关停和重组一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低附加值的企业,产业在进行对接时要注意各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较合理的对接。

地方政府为了业绩以环境为代价吸引外资的方式屡见不鲜,新乡须加强环境监管强度,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低质外资企业的流入。另外,一些外企在国外严格的环境管制下采用了清洁环保的生产技术,但是引进新乡地区后也会由于环境管制力度不强而导致其实行两套标准的恶习。提高新乡的环境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可以让外资提高自觉性,带来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的管理理念,同时带动国内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目前要确保《新乡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方案》的实施,将全部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积极推动新乡地区的健康合理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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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问题篇(10)

摘 要 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 而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边缘学科,可见其意义重大。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关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尽管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势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各国签订的各个公约、条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国际环境污染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进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在下面的章节中,将进一步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论文关键词:国际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发达国家 一、国际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 1、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在发展中遇到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国际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由于人类的毁林开垦、围湖造田、乱挖滥采、超载放牧与捕捞、不合理的灌溉等行为,引起了土地的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植被的破坏、淡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以及一些病虫害的流行等。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如下特点:范围不断扩大、时间延续长久、问题发生频繁,一些问题已超出自然界的自净与自救的极限,引起一系列生态危机。二是环境污染,18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从纺织工业开始,以建立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而告完成。煤的大规模应用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质,而冶炼业生产排放的有害物质更对各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是生产中分离出的氯化氢、硫化氢等排入大气,亦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污染大气,侵蚀衣物,损毁建筑物,使树木枯黄、庄稼受害、河鱼中毒等等。此外,水泥工业的粉尘,造纸工业的废液,及染料、炸药、石油、酸碱精致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流失等,也给环境带来污染。20世纪20年代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急剧增长,石油在燃料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石油污染日趋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局部地区的问题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问题;暂时性的问题演变成长远的问题;潜在性的问题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公开性的问题。 可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 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各国国内尚且如此,国际环境的污染问题就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2、严峻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① 由联合国列出的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包括:(一)全球气候变暖;(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三)生物多样性减少;(四)酸雨蔓延;(五)森林锐减;(六)土地荒漠化;(七)大气污染;(八)水污染;(九)海洋污染;(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从这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污染”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 而目前,就我国的环境污染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我国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 ② 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问题。 由此可以想象,国际环境的污染已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景也是不容乐观的。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③ 3、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二十世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和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 二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 1954年《国际防止还上油污公约》是最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为和平地利用核能,防止核能利用给人类带 来危险,国际社会 通过许多关于防止放射性和核污染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主要有1936年8月通过的《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7月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6年《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等。 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文件。这些宣言和公约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在于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强调发展对于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使得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在关于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中,一些基本原则已为各国所公认。包 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等。下面将就其中涉及到跨国界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有关原则进行讨论。 1、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国际环境法所追求的国际环境秩序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而国际环境责任是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必要前提,是国际环境法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④而在跨国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活动中,实际主体多为跨国公司或私人经营者。这些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么是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法人,要么是自然人。因此,在归责问题上,现在各国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即“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损害责任属于船舶所有人。又如,欧洲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将损害责任归属于制造者。 “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或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在解决环境损害责任负担方面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⑤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或“污染者负担原则”。由于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害,达到公平负担;因此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极大的合理性。 首先,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利于促进环境开发利用者重视环境保护,积极预防和治理污染。环境的开发利用者,污染或者破坏的是全社会的环境,一般对其本身的利益无多大影响,如果没有制约或激励机制,就很难使其自觉地去保护环境。因此,要想使其重视环境保护,就必须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与其经济利益的得失联系起来。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就是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途径之一。它既可以起到对重视环境保护者的激励作用,又可以起到对危害环境者的制约作用,使得环境的开发利用者不得不尽量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利于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事业,而且投入的资金在短期内一般难以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回报,甚至有时对投资者根本不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果不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谁也不会主动地去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由对环境造成危害者承担环境损害费用,就可以筹集到大笔环境保护资金,使环境保护的费用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来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国政府的财政负担。 2、国家环境主权与环境责任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的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这也正是国际环境法作为一门边缘学科的特殊性。由于空气、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以及人类生存 环境所具有的唯一性,注定了那种绝对的独立的国家主权必将阻碍整个国际环境保护工程。因此在面对国际环境关系时,各国对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力,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而各国在处理国内环境事务时,也必须是以可持续性发展为前提而进行的。 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即“国家环境主权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这一原则也已成为当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在第2 项原则中提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同时,在第18项和第19项原则中也提到“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和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可见,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时时都存在的。在环境问题面前,国家环境主权的行使应当与其它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相一致,尤其在与上面提到的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结合时,国家环境主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应该服从它。 在跨国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活动中,实际主体多为跨国公司或私人经营者,因此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中,国家还有为个人行为承担赔偿的责任。 国家之所以对个人行为承担环境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对私人行为所从事的某些活动,尤其是一些具有高度危险性并可能造成灾害性后果的活动具有控制权。而且个人的财力往往无法承受跨界的环境损害,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也只有国家才能保证受害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国家环境主权的行使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利,但呼吸着用样的空气,汲取着同源头的河水,任何国家都有义务以各国利益来服从人类的共同利益。 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应受到关注和保护!这是一个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 三、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及执行监督 1、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的有关问题研究 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各国日益认识到运用法律调整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活动中产生的国际关系的重要性,为此,各国召开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的、全球性的国际会议,制定了众多的条约,其中包括很多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公约和协定。但就算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一领域仍然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当跨界环境污染行为产生时,通常行为实施国要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污染损害、排除污染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在实践当中,国际环境领域民事责任最经常最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国际环境损 害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指恢复原状即负担恢复环境损害发生之前存在的环境状态所需要的一切费用。”⑥但在具体适用时,完全恢复原状往往做不到,实际做法只能是按照实际损害给予赔账款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我们知道,自然环境中的大气、水等资源有其不可再生性,或者很难再生。因此,通常情况下要在污染行为后恢复原状基本 上是没有可能的。就目前各种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条约来看,“赔偿费用”似乎成了通行的做法并得到认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法律保护是有违我们的初衷的,因为损害行为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产生,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我们已经很难让遭到损害的环境再恢复之前的面貌。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损害-赔偿-再损害-再赔偿。好像只要用钱就能赎回因环境破坏而犯下的罪过。如果金钱能够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那倒是再简单不过的了。 而这个问题在某些发达国家的行为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后文将着重论述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个人认为,在一国实施了损害环境的行为之后,赔偿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需要该国以实际有效的行动来重建环境。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第一:加重对损害行为的惩罚力度,而不仅仅是按照实际损害来给予赔偿;第二:由该国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尽管已无法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但于该地区总算是一种最大限度的弥补。通过长期的环境治理工作,时间已经证明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行不通的,甚至是有害无益的。 因此,尽管面对着这许多保护环境的公约、条约,我们仍然毫不乐观。毕竟,这样的法律还无法很好的起到保护作用。赔偿只是补偿,如何建立起一种真正能够对环境进行可持续性发展、规划及利用的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2、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监督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如果国家不履行甚至违反其依国际环境法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就得为之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国际环境法如得不到实时,各国没有切实履行其环境义务,各国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不能实现,那么,国际环境法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同时,国际环境纠纷问题通常需要迅速的解决,纠纷的持续往往会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环境纠纷本身常常包含不确定的科学和社会经济因素,他们不仅涉及到国家的主权权利,而且经常涉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特殊属性的体现。 由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很多是通过框架公约加上实施公约的议定书而形成的。在这些制度中,有效力的规范常常会随着对环境现象的科学认识以及各国间合作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缔约国在发展这些规范是一般会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以便公正的平衡缔约国间的不同利益。通常,缔约国定期举行会议,各国有义务报告本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相互进行审查。在这方面,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虽然不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但其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1989年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七届成员国大会关于提高非洲象的保护等级的一场争论就是非政府组织影响环境条约实施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途径中有一种情况涉及到了比较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即当国际不当行为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谁有权利或资格以全人类的名义对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致害方提出权利要求的问题。 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从1986年起禁止商业性捕鲸行为,但日本以科学研究为由来掩盖其商业企图,从1987年以来一直捕杀小须鲸,去年(2000年)7月份更宣布计划增加捕杀行动。对此,国际社会的一直表示强烈的抗议,国际捕鲸委员会、各环保组织虽然曾力图阻止日本的捕鲸作业,无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收效甚微。日本之所以多年来一直肆无忌弹,正是因为目前国际上尚没有对这种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损害的权利要求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数环境条约只是一般地要求按条约的条款解决争端,更有环境条约明文规定不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 国内环境法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国际环境法则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权威或国际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目前, 国际环境法尚未承认一国享有代表国际社会对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国家提起类似于国内法中的集体诉讼的权利。”⑦这就使得像日本这样的一些为了本国利益而不顾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家得以逍遥地进行的破坏行为。无法定则无拘束,无法定则无保护。我们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在这方面完善立法,因为从保护全球环境的角度看,这项权利最终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其前提是,它必须是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根据的平等的权利,而不是一项可以被少数国家用来限制别国的发展和为本国谋取私利的手段。 人类正处于历史的抉择关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秘书长在《21世纪议程》的序言中指出,“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持续发展。”我们已经欣慰的看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条约被签署,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但这些公约、条约在实施和监督执行时却仍在遭遇许多挫折。毫无疑问,当一桩桩污染环境的“罪行”发生时,每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应当享有制止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得到承认并被广泛的行使,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国与国之间相互监督执行的机制,才有可能阻止某些国家冒天下之大不韪对环境进行破坏,也才有可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 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1、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负有主要责任 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是各国的共同任务,但发达国家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从历史上看,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由于无视对环境的影响,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得益于某种潜在的补贴,而由于发达国家的污染行为,发展中国家现在已不能选择成本较低但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发展模式,即发展中国家不能够再以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作为发展道路,发展中国家目前寻求发展的道路必将是更加艰难和高昂的。 今天,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从人均水平来讲,发达国家的消耗资源和排放污染物仍然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当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并以优惠条件转让对环境无害的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自身环境和参与保护全球环境。而这些并不是基于他们的慷慨或恩惠,而是代表了发达国家对人类环境早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应该付出的成本。 发达国家的这一义务,得到了大量国际文件和国际条约的确认,并也为发达国家所承认。正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公约》中第7项原则所提到的一样,“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 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2、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发达国家应承担义务的问题讨论 尽管发达国家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仍有一些发达国家背弃各种国际公约、条约,为了本国利益而公然违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些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不满和严厉指责。 美国总统布什日前明确表示美国将不会执行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这一表态立即引起国际舆论哗然。各国对美国破坏国际社会 重大环保努力的举动表示强烈不满,对美国新政府在一些重要外交领域推行不顾全球利益的单边主义的倾向深表担扰。 为落实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已召开过多次国际会议,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个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都试图减少自己为减排温室气体在经济上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又尽力推卸责任,试图让发展中国家也承诺具体的减排指标。 布什政府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根本上还是从美国的经济利益考虑。布什在为其决定辩护时毫不隐晦地称,美国目前需要解决自己的能源危机和经济增长放慢问题,过多的保护环境的规定可能抑制经济增长,因而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对此,欧盟、日本等各有关方面反应非常强烈,认为美国将自己的经济利益凌驾于全球环保事业之上未免太霸道和自私自利。 专家指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日俱增,主要是近百年来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结果。发达国家目前仍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京都议定书》以限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些人所共知的事实。美国作为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理应带头承担应有的责任。 美国不顾国际谴责,出尔反尔的违反国际法规定,可能会使国际社会多年来为控制气候变暖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使《京都议定书》成为一纸空文。 这就是一个超级大国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防止国际环境污染的今天,所做出的“贡献”。 因此,如何在此类问题发生时,给违反公约的国家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发达国家以应有的惩罚,同样是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面临的重要挑战。 由于发达国家强大的国力,使得他们在某些问题上有恃无恐。对此,发展中国家应积极行动起来、联合起来,各国际组织也应尽快制定相应措施来制止这种情况的再度发生。不可否认,由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真正达到完全的平等是需要很长时间的。但也正是这种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使得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大致来说,发达国家在对环境污染防治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发达国家应在经济和技术上支援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他们在选择有利于全球环境的发展模式中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向发达国家要求补偿。 前面已经提到,发达国家之所以在今天有着雄厚的国力和经济实力,是因为他们在工业化工程中,在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时,以对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而有了一场飞跃。所以,当发展中国家今天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时,有权利从发达国家那里得到援助和支持,发达国家应当从全人类的发展角度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和技术上的帮助。 第二,发达国家在以后的发展中,也应重视起有害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目前,单美国每年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就占全世界排放量的4/1,面对如此大的比例,如果美国还顽固坚持“减排百分之零”的论调,不得不使我们对国际环境的明天忧心忡忡。我认为,当今世界主题已趋于和平,如果发达国家只一味考虑本国利益,担心在承担对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时,影响其在经济竞争中的实力,非但不降低损害,反而因担心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而变本加厉的对环境进行污染,那么各国通过无数努力而签订的各种公约、条约将毫无意义。 这两项义务基本上已在国际社会中达成共识,并且在很多公约和条约中都制定了相关的条款。但为何还会频频发生诸如美国政府拒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情况?追根到底还是由国际环境法的性质所导致。 有约束力的国际环境法规则,主要渊源在与国际条约,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的特殊需要,国际环境法在制定和实施方面有某些显著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软法”现象。“‘软法’是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现象,它是指 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⑧ 由于近二十年来制定的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中,通常只用笼统和含糊的语言对缔约国规定在某一领域里实行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一般义务,而并不规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取的具体的管制措施和时间期限,使得这些公约在执行时遇到很大困难,尤其是在面对“财大气粗”的发达国家是显得“力不从心”。 一方面,环境危机往往具有紧迫性,在环境破坏的事实被披露之后,公众舆论的压力常常会迫使国际社会迅速采取措施,以消除和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经常带有不确定性,对某一特定环境现象的科学认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常常是不全面、不准确和不清楚的,使得各国不愿意采取代价昂贵的环境保护措施。 今天看来,仅仅制定一些“软法”来反映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所普遍持有的政治和道德态度是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在制定有关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公约时,也应有更多更具体的条款对各国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我个人认为,国际环境法应与国内环境法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国内环境法无论在归责问题或保证实施上大多都有明确规定,不可否认国际环境法在这些问题上不可能同解决国内法一样,它面临更大的困难,但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是刻不容缓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70年代以后,有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迁往控制不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导致世界上最严重的环境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这与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低下,民众的环境意识低下和管理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谴责发达国家这种举动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只有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使全世界都积极参与到拯救环境的队伍中来。 这里涉及到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的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是人类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性会议,这次会议的非正式报告鲜明地阐述了只有一个地球的思想。报告指出:“我们已进入了人类进化的全球性阶段,每个人显然有两个国家,一个是自己的祖国,另一个是地球这颗行星”⑨该报告认为,世界的相互依存空前加强,环境的统一性日趋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学习并确立一些新的知识,即“关于分享主权经济和主权政治的伙伴关系的新意识;关于必须超出狭隘地忠顺于部族和国家的老传统,而忠于更广大的 全人类。”无疑,在环境问题上,全球主义体现的比较充分,这个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世界局势逐渐向多极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通过建立全球性伙伴关系,迎接环境与发展的挑战,是唯一可行的道路。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人类主宰地球的历史就是一部环境保护史。无论是几千年以前中西方的自然哲学思想,还是当代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于全部历史发展的主旋律就是人类应当与大自然保持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发展的关系。 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是国际各国共同关心的焦点。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国家范围内的任务,不论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深受其害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问题,还是近年来提上国际议事日程的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和生物物种多样性消失等问题,都以跨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发展卓有成效的合作。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此过程中,人类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遭受过无数的挫折和失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与自然才能和谐。只有全世界共同努力,国际环境污染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我们也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注释: ①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 ②参见周珂《环境法》第15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③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 ④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⑤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⑥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2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⑦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3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⑧参见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第456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⑨参见(美)芭芭拉·沃特、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前言”第17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参考文献: 周珂 .《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王灿发 .《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 《联合国人类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11)

2.对畜牧养殖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够随着畜牧业结构的改革调整,畜牧养殖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化的推进,畜牧业的发展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畜牧养殖环境的保护也成了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部分。但是,很多人对畜牧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的认识不够,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认为畜牧所造成的污染危害不是很大,是可以被大自然净化的,因此不够关注对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监控和管理。

二、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法律监控管理国家根据畜牧养殖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畜牧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畜牧养殖垃圾污染的处理,严格按照化肥、农药使用的技术规章,尽量减少养殖环境的污染破坏。加大畜牧养殖环境的安全监控力度,加大对畜牧养殖环境净化基础设备的投入,改善畜牧养殖场周围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2.提高环保思想认识,加强组织管理坚持科学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路线。各级领导要树立正确的环保思想,更新观念,从农村的长远角度出发,大力宣传环保思想,领导组织环保工作,减少畜牧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既要实现经济发展,又要注重环境保护。

3.依靠科技的力量改善畜牧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改善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不仅要求思想上有正确认识,同时也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生物手段净化畜粪类及其产生的污水。利用先进的科技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从而减少环境的污染。加大对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落实到全国各个地区。利用先进科技净化环境,减低生态环境的破坏。

4.对畜牧场废弃物的再利用将猪粪回收经过一定的处理后再用来喂牛、喂鱼、喂养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发酵将畜禽粪便处理成有机肥,这既可以增加肥源,节约资源,也可以起到废弃物资源化的效果和目的。洗刷畜禽舍的污水可以通过生物净化后再循环利用,避免浪费。

5.根据养殖规模,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畜牧养殖场,按照养殖场的实际规模,建设符合实际需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备,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建设粪便堆积发酵场等保证污染物的优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