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1 16:43:19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法律;预防功能;自然灾害;执法

人们通常从结果状态上理解法律的功能,事后的制裁和百姓的守法成为法律的常态表现。其实,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主要方式,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起到了全方位的调控作用,在国家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法律的身影。无论是在立法、执法的过程,还是司法、守法的方面,法律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正常的状态是法律的预防、制裁等功能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立法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执法是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事项,这是法律秩序的常规形态;司法是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得不到实施而产生纠纷时,对纠纷所作的处理和制裁;而守法则是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承认,并融化于人们的行为中。当人们忽视法律预防功能或仅仅把法律看成事后制裁时,法律的功能结构就会残缺不全。

法律不仅意味着秩序,还有预防功能,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灾害是人们对无准备的事件所引起的破坏性后果。在中国的汉字中,“灾”的原初含义是家中着火。火无情,但人有智。人类社会创建法律也可以用来解决“家中着火”等类似的灾害事件。例如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把着火的原因分析清楚,找出方法解决源头的问题。于是,国家法律规定煤气阻燃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必须进入家庭,法律就这样成为家庭财产和人类生命的保护器。

如果我们对未来的事件有认识或防范意识,灾难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人们也会有理性、有秩序、有效率地面对灾难,使灾难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小。

面对灾害,法律的预防功能作用在于让人们知道如何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不至于在紧急事件面前惊惶失措,因慌乱而不理性,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灾难。当然,我们不能说法律能使人们完全有理性,或者法律可以管理一切事情,它的功能还在于将突发性事件按照事先预定的步骤来处理,避免临阵磨枪。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范围内,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就很有可能把灾难的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法律可以让人们从容地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和灾难。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法律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功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灾害没有发生前,根据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事前的分析和判断,争取把灾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预警机制的启动对整个事态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在安徽发生手口足疫情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把病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把灾害减少到最小的范围。第二阶段,当灾难不可避免地发生后,法律的作用在于如何防止事态扩大,并进行灾后的重建。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到3个小时,国家指挥中心成立,温家宝总理以最快的速度赶往四川,使整个突发性事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治理。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该法有四重目的:第一,预防和减少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第二,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第三,规范突发性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一、用立法应对灾害

法律的预防功能实际上就是对未来的风险和危机进行管理,要实现这个功能,必须要有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危机的相应准备。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国在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方面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2007年5月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信息,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国家已经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待的还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但我们面对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如果制定法律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那么法律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无法走向实际的生活;法律就只是事后效应,只能是惩治的工具。在此,不妨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例加以分析。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2)

减灾即是减轻灾害损失和不利影响。综合减灾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减灾贯穿于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全过程;二是减灾包括各灾种的减灾;三是减灾有实体机构实行综合统一的组织管理,有完善、畅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和灾情评估及辅助决策系统。减灾立法就是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这一综合灾害管理系统固定化、制度化,赋予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减灾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的基本法律,也无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单灾种减灾法律法规,为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因其内容和实施上的不足和矛盾,并不能满足综合减灾有效的制度需求,达不到综合减灾的目的。

早在198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主任的田纪云同志指出,一定要走依法救灾的道路。1998 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下称《减灾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减灾工作的主要措施”、重要行动之一。为此,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明确其作为我国减灾法制建设和减灾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的战略地位,是新世纪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对实现依法减灾,最大可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减灾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减灾工作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我国的综合性减灾的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灾害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都有法律依据,切实维护灾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 减灾立法与减灾体制改革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现行减灾体制革新和完善的关键。我国现行减灾体制远不能满足当前减灾形势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减灾管理工作零乱,不具备系统性,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局面,政出多门,令不一致,不利于统一指挥和协调,综合减灾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不能实现减灾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灾害损失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减灾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决策系统、物资装备、工作方式等落后于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减灾投入与产出不相对应,达不到预期的减灾效果。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减灾工作,就是要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减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和不可动摇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树立减灾工作一盘棋的观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国家主管部门、人民群众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减灾的原则;确立预防为主,防、抗、救、治相结合的战略方针;建立中央与地方、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整合全社会的减灾资源,发挥其整体功效;建立健全各级减灾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减灾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减灾工作的各种制度,建立科学的减灾决策系统,配置优良的物资装备,使减灾工作规范有序。

三 减灾立法与减灾系统工程建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减灾系统工程的着眼点。灾害管理主要包括灾害的预防、预警、抗灾、救灾、恢复重建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灾害管理是防灾减灾的最主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或避免灾害的发生,一旦灾害发生,及时采取相应行动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灾民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加强减灾工作,提高灾害管理水平,就必须着眼于创制《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通过立法,把减灾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对策措施等以国家基本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以期提高我国的综合减灾能力。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须明确:一是建立中国的防灾抗灾救灾体系,设立一个综合减灾机构全面部署和领导减灾规划和灾害的预防、救助及灾后的重建工作。二是建立跨部门的减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宏观决策机构与救灾部门间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送与交换。三是建立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级固定的救灾储备金体系,管好用好减灾经费;加强灾害保险,利用经济杠杆间接减灾。四是加强减灾工程管理,提高减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是强化灾害的宏观管理,完善灾害立法,推进减灾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四 减灾立法与减灾宣传教育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减灾意识和技能的有效途径。加强减灾的宣传与教育作为减灾系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综合减灾的应对措施之一。因此,减灾的宣传教育必须通过立法使之经常化,固定化和规范化。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法律规范必须强调:第一,减灾宣传教育是要强化公众对于减灾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应对灾害的措施。第二,减灾的宣传教育要传授灾害知识,使公众了解灾害的一般知识,如灾前征兆,灾害过程,灾害机理,灾害后果等。第三,减灾宣传教育要使公众意识到灾害在现代社会中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综合性、广泛性和严重性,提高公众积极参与减灾的意识。第四,减灾宣传教育要传授公众应对、处理灾害问题的实际技能,提高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五,各级党政机构要更加重视减灾工作,把减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特别是要预防各类重大恶性灾害事件的发生。第六,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减灾宣传方式要灵活,既要到达宣传的目的,又要导向正确,不引起混乱。

五 减灾立法与科学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科学减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保证。要想在灾害面前有所作为,就必须对灾害的分布状况、灾害的发生规律、灾害的成因和特征、灾害的危害后果、防御此类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危害后果的措施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走科学减灾的道路。

科学减灾,不但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研究,探索灾害的本质及演变规律、成灾后果,而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即防御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损失的方法措施。二者缺一不可。没有基础理论研究,科学减灾就没有思想基础,不能确立其体系结构;没有技术支持,科学减灾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目前,我国灾害的基础理论研究较强,应用技术研究相对较弱,不能满足科学减灾的要求。因此,借助于减灾基本法,要集中减灾科研力量,加强减灾应用科学研究,加速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使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科学减灾的根本途径。

六 减灾立法与创新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为减灾从观念到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有利契机。减灾同样需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用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去思考减灾问题,发挥潜能和创造力去实践新思维和新方法。我国的减灾工作不能囿于既有的理论和制度,需要大胆的创新,并把此类创新用国家基本法加以规范和引导。第一,全面回顾我国减灾工作的历程,从理论的高度总结经验教训,检讨减灾理论的局限和制度漏洞,为下一阶段的减灾行动提供支持。第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繁荣减灾理论研究,用不断创新完善的理论指导减灾实践。第三,集中科研力量,对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减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重大灾害进行科研攻关,力求在减灾科技上有所突破。第四,以中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改革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在防灾、备灾、救灾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综合减灾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建立门类齐全、分工合理、管理有效的中国防灾减灾体系。第六,加强灾害管理人员、减灾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决策水平、指挥水平以及防灾救灾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3)

减灾即是减轻灾害损失和不利影响。综合减灾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减灾贯穿于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全过程;二是减灾包括各灾种的减灾;三是减灾有实体机构实行综合统一的组织管理,有完善、畅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和灾情评估及辅助决策系统。减灾立法就是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这一综合灾害管理系统固定化、制度化,赋予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减灾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的基本法律,也无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单灾种减灾法律法规,为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因其内容和实施上的不足和矛盾,并不能满足综合减灾有效的制度需求,达不到综合减灾的目的。

早在198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主任的田纪云同志指出,一定要走依法救灾的道路。1998 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下称《减灾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减灾工作的主要措施”、重要行动之一。为此,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明确其作为我国减灾法制建设和减灾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的战略地位,是新世纪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对实现依法减灾,最大可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减灾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减灾工作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我国的综合性减灾的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灾害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都有法律依据,切实维护灾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 减灾立法与减灾体制改革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现行减灾体制革新和完善的关键。我国现行减灾体制远不能满足当前减灾形势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减灾管理工作零乱,不具备系统性,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局面,政出多门,令不一致,不利于统一指挥和协调,综合减灾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不能实现减灾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灾害损失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减灾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决策系统、物资装备、工作方式等落后于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减灾投入与产出不相对应,达不到预期的减灾效果。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减灾工作,就是要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减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和不可动摇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树立减灾工作一盘棋的观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国家主管部门、人民群众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减灾的原则;确立预防为主,防、抗、救、治相结合的战略方针;建立中央与地方、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整合全社会的减灾资源,发挥其整体功效;建立健全各级减灾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减灾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减灾工作的各种制度,建立科学的减灾决策系统,配置优良的物资装备,使减灾工作规范有序。

三 减灾立法与减灾系统工程建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减灾系统工程的着眼点。灾害管理主要包括灾害的预防、预警、抗灾、救灾、恢复重建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灾害管理是防灾减灾的最主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或避免灾害的发生,一旦灾害发生,及时采取相应行动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灾民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加强减灾工作,提高灾害管理水平,就必须着眼于创制《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通过立法,把减灾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对策措施等以国家基本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以期提高我国的综合减灾能力。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须明确:一是建立中国的防灾抗灾救灾体系,设立一个综合减灾机构全面部署和领导减灾规划和灾害的预防、救助及灾后的重建工作。二是建立跨部门的减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宏观决策机构与救灾部门间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送与交换。三是建立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级固定的救灾储备金体系,管好用好减灾经费;加强灾害保险,利用经济杠杆间接减灾。四是加强减灾工程管理,提高减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是强化灾害的宏观管理,完善灾害立法,推进减灾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四 减灾立法与减灾宣传教育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减灾意识和技能的有效途径。加强减灾的宣传与教育作为减灾系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综合减灾的应对措施之一。因此,减灾的宣传教育必须通过立法使之经常化,固定化和规范化。转贴于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法律规范必须强调:第一,减灾宣传教育是要强化公众对于减灾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应对灾害的措施。第二,减灾的宣传教育要传授灾害知识,使公众了解灾害的一般知识,如灾前征兆,灾害过程,灾害机理,灾害后果等。第三,减灾宣传教育要使公众意识到灾害在现代社会中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综合性、广泛性和严重性,提高公众积极参与减灾的意识。第四,减灾宣传教育要传授公众应对、处理灾害问题的实际技能,提高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五,各级党政机构要更加重视减灾工作,把减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特别是要预防各类重大恶性灾害事件的发生。第六,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减灾宣传方式要灵活,既要到达宣传的目的,又要导向正确,不引起混乱。

五 减灾立法与科学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科学减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保证。要想在灾害面前有所作为,就必须对灾害的分布状况、灾害的发生规律、灾害的成因和特征、灾害的危害后果、防御此类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危害后果的措施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走科学减灾的道路。

科学减灾,不但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研究,探索灾害的本质及演变规律、成灾后果,而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即防御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损失的方法措施。二者缺一不可。没有基础理论研究,科学减灾就没有思想基础,不能确立其体系结构;没有技术支持,科学减灾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目前,我国灾害的基础理论研究较强,应用技术研究相对较弱,不能满足科学减灾的要求。因此,借助于减灾基本法,要集中减灾科研力量,加强减灾应用科学研究,加速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使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科学减灾的根本途径。

六 减灾立法与创新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为减灾从观念到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有利契机。减灾同样需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用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去思考减灾问题,发挥潜能和创造力去实践新思维和新方法。我国的减灾工作不能囿于既有的理论和制度,需要大胆的创新,并把此类创新用国家基本法加以规范和引导。第一,全面回顾我国减灾工作的历程,从理论的高度总结经验教训,检讨减灾理论的局限和制度漏洞,为下一阶段的减灾行动提供支持。第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繁荣减灾理论研究,用不断创新完善的理论指导减灾实践。第三,集中科研力量,对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减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重大灾害进行科研攻关,力求在减灾科技上有所突破。第四,以中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改革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在防灾、备灾、救灾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综合减灾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建立门类齐全、分工合理、管理有效的中国防灾减灾体系。第六,加强灾害管理人员、减灾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决策水平、指挥水平以及防灾救灾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

七 减灾立法与减灾全球化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4)

放宽地震预报权

5月12日,汶川发生地震当晚,国务院总理就赶到灾区。而在1966年3月9日,河北邢台地震后第二天,总理也到震区隆尧县慰问。

在两次视察邢台地震灾区现场期间,亲自制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对于地震立法的修改,很多地震专家最为关心的就是当年提出的这个地震工作方针。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陈一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的防震减灾法第三条也明确提出,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震不可预测论的影响,在我国的地震工作中,已经偏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是一个地震预报权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表示,从防震减灾法来看,目前的地震预报体制刚性太强,不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的科研力量。现在预报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但由于地震预报本身目前在科学上并没有过关,所以,过分刚性的地震预报制度反而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不切实际的期待。

莫纪宏指出,对于民间人士提出的预报意见,一般政府部门不采取相应措施,由社会公众自行选择防范措施。

中国地震局研究员汪成民也表示,修法,最重要的就是放宽预报权。

加强国际救援的法律准备

对于我国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国家减灾专家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英提出了4条建议,首先要做的是,国家抗震救灾机构的常设化。第二,要加快编制巨灾应急预案,制定专门的地震巨灾专项预案。第三,要考虑国家层面上的援助,并在相应的法律上做出明确的安排。第四,加强地震预报,特别是要加强大地震的预报。

陈建英表示,现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已经在中国地震局设立国务院抗震救灾办公室,但不是常设机构。但实际情况是,需要成为一个常设的机构,以便在地震灾害发生的时候迅速将平时状态转化成紧急状态。“应该在地震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巨灾预案。”陈建英补充说。

此外,陈建英还提出要考虑国家层面的援助,并在相应的法律上做出明确的安排。“要一路开绿灯,使这些外国的救援力量能够迅速的投入救援之中。但这些做法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

据了解,早在2004年,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高建国就和中国国际救援队前领队徐德诗联合提出过加强接受国际援助的立法建议。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条例适应规范这项工作。

紧急状态立法不可缺位

对于紧急状态立法和防震减灾法的修改,曾经参与这两个法立法起草的莫纪宏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在更高层面上推进紧急状态法的出台,进一步制定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建立和完善我国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应急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一般危机管理法和紧急状态法两个立法领域。

莫纪宏指出,一般危机管理法应当以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日常应急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为主,尤其是应当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结合各种单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应对各种灾害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据他介绍,紧急状态法主要是基于宪法所确立的紧急法治原则,对在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享有的紧急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根据人权保障的原则,妥善处理在紧急状态时期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在南方雪灾和四川大地震之后制定一部独立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制度的重要任务。

同时,对于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莫纪宏认为,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相互之间不太衔接,中央和地方预警机制启动程序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予以明确。

莫纪宏表示,此次汶川地震应急主要是依靠人民的力量进行的,但是现在的防震减灾法对人民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不够,特别是军队指挥人员在地震应急中的指挥权规定不够。“对于重灾区的地方政权机构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法律上的临时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或机构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莫纪宏说。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SARS得到有效遏制之时,国务院办公厅便受命考评我国目前的危机应急制度,随后紧急状态法被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中,但是至今没有出台。

整合资源,制定综合减灾法

“国家更应抓住时机,反思和建立对所有灾难有普遍意义的综合减灾法。”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金磊表示,四川地震再一次考验了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考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整性。

金磊指出,综合减灾法是一个国家减灾基本法的概念。无论是日本还是美国,减灾基本法是减灾领域第一层次的大法,它不仅仅对于规范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防灾行为有效,更从一定意义上限定了该国可能的灾害性质及频发状态,唤醒公众防灾救灾意识。从建立防灾减灾法律体系上看,即使所有单一灾种的部门全部完成,也不能替代国家防灾减灾基本法的作用。

金磊建议,鉴于我国在综合减灾管理和法律建设方面的不足,应及早开展综合减灾立法研究并制定出国家的综合减灾法。

目前,我国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有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这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法。虽然它们在减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每次灾害形成的时候,必有次生灾害发生,如地震可能引发火灾、水灾和瘟疫;火灾可能引发房屋倒塌、管道爆裂、交通堵塞等。针对这种情况,急需一部综合减灾法来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

金磊表示,我国是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频发的国家,开展综合减灾立法研究并制定综合减灾法,在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前提下建立灾害救援体系,实施有效的综合减灾管理模式已十分必要。适宜的立法程序是先出台重大灾害救援应急条例,待成熟后再上升为救灾法。

“应特别提及的是,综合减灾法不是紧急状态法,它主要用来解决紧急状态法中提及的灾害事件。”金磊说。

聚焦防震减灾法修改

本次地震也加快了防震减灾法修改的进程。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研究员告诉记者,防震减灾法已经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阅,目前正在中国地震局审定过程中。

孙研究员向记者介绍说,本次修订的集中点之一是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单位由原来的国务院下属的中国地震局、建设部、民政部等4个部门并列的部门,改成了由中国地震局牵头,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突出中国地震局的牵头作用。孙表示,4部门并列实际上削弱了主管单位的概念,这次修改有望得以改善。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将把“群测群防”放进去。

“关于大家关心的地震预报,修订中的防震减灾法也考虑进去了,但目前还在讨论之中。而预警比预报更紧迫一些。这在概念上有些分歧。”孙说。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5)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无时无地不在发生,“5.12”的强烈地震让我们更进一步认识了自然灾害。地震作为一种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消极的或破坏性的,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它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因此,为了防震减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完善防震减灾立法以更好地预防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是我们经历这次汶川地震后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防震减灾法现状

在我国1997年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通过总结防震减灾工作和现行防震减灾法实施经验、特别是及时总结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成功经验,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防震减灾法作了全面修订。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本次修改使得这样一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更具科学性、完整性。但由于我国长期缺乏综合性的灾害对策立法,该法在立法思路,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的措施选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内容上的不完整性就凸显出来,再加上其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因此就无法真正达到灾害对策的系统化,从而也就无法实现其综合性与计划性防灾的目的。

二、我国防震减灾法的完善

(一)防震减灾的立法应重视环境保护。从立法思路来看,我国防震减灾法一直以预防和减轻灾害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为目的,然而对于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一直未予重视,对于灾害发生后可能诱发的生态破坏事故、污染事故都未能从预防和治理角度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以该法第21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一笔带过。由此可见,我国防震减灾立法一直以来未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予以重视。除此之外,地震后还会引起水体污染,及民用及军用核设施、核原料库、放射性废物库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库(场)引起的核污染和固体废弃无污染等,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重大次生环境危险。因此,我们应该扩展当前的立法思路,通过法律明确具体规定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预防、应对次生环境危险的相关内容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环境利用和规划的问题,从而弥补之前的立法空白和取代原来的原则性规定,比如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以及诸如化工厂、矿山等特殊主体在预防和应对环境危险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只有对地震灾害预防机制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予以重视才能最终有效地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损害。

(二)地震灾害预防应重视环境保护

1、长效预防机制的建立。针对我国现行防震减灾法对于地震灾害预防中缺乏对环境保护予以重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地震灾害预防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来建立长效预防机制从而真正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害最终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我们认为,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环境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等除了应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外,为了达到长效预防,必须一方面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工程建设与自然的适应性,避免诱发重大地质灾害。因为许多大型工程建筑,必然改变原有自然界的状态,所以进行大型工程建设时,应当注意与自然条件和谐并且应贯穿于发展规划、具体的工程实施等各环节;另一方面通过对建设工程在紧急事故中可能引起的次生环境危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该项工程可能引起的次生环境灾害的预测科学决策并制定相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最终从源头杜绝次生灾害的发生。因此,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应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2、明确防震减灾各相关主体责任。地震灾害预防中的环境保护内容除了确立长效预防机制外,我们还应该在防震减灾法中对于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特殊主体(比如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才能在灾害发生后更有效地防灾减灾。

纵观地震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的有关防灾减灾法律,我们认为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值得借鉴,该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在于它明确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的防灾责任,它在规定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指定公共机关以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在防灾中的职责的同时,并将灾害对策区分为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及灾害复原几个阶段,并明确前述机关在各阶段的责任。他不仅明确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还将每一位公民都纳入到了防灾减灾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来,这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重要内容,我国防震减灾法应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具体化、法律化,改变已往建立“现场指挥部”等指挥方式,从而避免出现准备不足、长官意志决定一切、不能顾全大局等弊端,这些需要通过加强立法来予以规范和完善。比如,对于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可明确规定其具有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对灾情进行估计,判断和调查义务,掌握灾情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做好水体和空气等污染物的监测以及危险品污染物的防护等职责。同时,还应规定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除了应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外,对各特殊主体,比如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也应予以重视,这与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将每一位社会成员都纳入权利义务体系的做法同样重要。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特殊主体对于危险品和危险设施本身就应具有高于一般主体的注意义务,他们不仅应在工程建设时作地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应在建成后负有制定遭遇紧急事故(如地震等)的预防和应对措施的义务,在灾害发生后应对其所辖的危险物品和危险设施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应排除环境影响,掌握灾情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尽快使受损的设施得到恢复,以防止污染的产生和扩大。尽力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防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次生环境污染危害。

(三)地震灾害救助过程应注意环境保护。针对我国现行的防震减灾法仅对震后的救灾措施做了原则性规定,而未对诸如如何进行灾后卫生防疫等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我们应该从融雪剂的经验教训中得到解决地震灾后因卫生防疫而大量喷洒消毒剂所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答案。

我国2008年雪灾中大量使用的是以“氯盐”为主要成分的无机融雪剂,以氯化钠为主,它价格便宜,使用方便,但对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的腐蚀作用很严重。高浓度的盐还可能增加水的酸性,产生类似酸雨的破坏影响。同样,震灾区中使用的消毒剂根据2008年5月16日卫生部颁发的《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杀虫剂敌敌畏位居榜首,直到5月25日,国家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才联合紧急通知四川灾区,禁止使用敌敌畏,以及国家命令禁止的666农药进行杀虫,防止对环境和水源进行污染。不论是敌敌畏还是666都是人类健康和环境破坏的大敌,在大量使用后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如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由此可见,无论是融雪剂还是消毒剂都恰好体现了我国由于缺乏事前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导致灾害救助过程中具体措施选择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我们应该以史为鉴,把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的选择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将其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从而更好地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无论是地震灾害的预防机制和地震灾害带来的次生环境危险还是地震灾害发生后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特殊主体(比如拥有危险物品的化工厂、矿山、核工厂等)的权利义务、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的措施选择以及本文未论述的灾后重建问题,都说明了我们在防灾抗灾减灾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这也正是现行《防震减灾法》亟待完善的部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长期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我们不断完善《防震减灾法》的同时,也要做好《防震减灾法》与相关环境立法的分工协作关系,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地震灾害所可能引发的次生环境危险的规定,形成与《防震减灾法》调整范畴和功能的互补,最终实现自然灾害防御、应对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滕五晓.《日本灾害对策体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姚国章.《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解析》,电子政务,2007年7期.

[3]冀萌新.《各国灾害管理立法概况》,中国民政,2001年第1期.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6)

中国气候系统和生态环境脆弱,气候灾害种类繁多,且多发、并发,是世界上受气候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总数的70%。每年受台风、暴雨、冰雹、寒潮、大风、暴风雪、沙尘暴、雷雨、浓雾、干旱、洪涝、高温等气象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病虫害等气象次生和衍生灾害影响的人口达4亿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2000多亿元,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10]而气候灾害可占到气象灾害(包括气候和天气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一80%。[11]气候灾害的时空性中国地域广阔,地质条件多样,气候系统复杂。由于各地环境条件不同,气候系统脆弱性不一,气候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形式和强度各不相同。气候灾害呈现时空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各种气候灾害出现的频率随季节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变化。中国暴雨洪涝灾害多发生在江淮以南以及华南沿海地区,其中江南北部至长江中下游出现最多。中国干旱的分布有明显的地域性,严重的干旱区主要分布在黄淮地区,浙、赣南部与两广北部地区,黄土高原地区和滇中地区。台风在中国5-12月均有登陆,但多集中在7、8、9三个月,且以东南沿海地区的广东、福建、浙江沿海最为严重,江苏、广西沿海次之。冰冻灾害主要影响中国云、贵、川地区,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和广西也有出现。冰冻灾害主要出现在严冬和初春季节。中国冰雹分布的特征是:山区多于平原、内陆多于沿海、中纬度多于高低纬度。[12]

中国防治气候灾害的政策与法律

(一)现状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自然灾害的防治,把防灾减灾作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保障。中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修订后2005年7月15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4月1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工影响天气条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等30多部防灾减灾或与防灾减灾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实现防灾减灾工作的法制化。此外,中国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2007年8月5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11月26日)、《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0年03月08日)等一些防灾减灾的国家规划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1.气候灾害防治法律的缺乏目前中国的灾害防治立法还停留在主要针对地震、洪旱、泥石流、沙尘暴等常规的自然灾害实施“一灾一法”的阶段。缺乏综合性的灾害防治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突发事件包括了自然灾害,但是它主要是应对突发性特征事件的法律,突发性只是自然灾害一个方面的特点,无法反映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各个方面的特性和规律性,因而一部突发事件应对法不能承载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性法律应有的统帅功能。而且现行的“一灾一法”也缺乏专门应对气候灾害的单行法律,与气候灾害防治相关的《气象防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立法层次上过低,规范效力有限。虽然包括气候灾害在内的气象灾害不能完全防止,但是在法规名称上使用“防御”而非“防治”,也凸显其立法的保守性。防御侧重于灾害的预防阶段,不能概括规范在灾害管理、救助、恢复等阶段的特殊要求。《气象防御条例》在预防性规范的内容上也没有体现气候灾害与气候变化的内在关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灾害频发的新情况无法做出有效的因应。

2.缺乏有效的地方行动由于“环境的自然区域本性体现在人文上就是环境的地方性,即环境最终是地方或‘本土’的环境,”[13]而且我国气候灾害发生的局地性和区域性,各地方是不同类型气候灾害的直接受害者,地方政府处在气候灾害发生的最前沿,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救助、重建等具体行动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操作和落实,因而气候灾害的防治客观上应着眼于灾害发生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的行动。当前,中国地方性防灾减灾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国家立法,很多地方缺乏地方性的实施条例和办法,已有的地方性立法也是对国家相应立法的简单重复,没能体现出地方灾害应对的特点和实际。对一些新型的地方性气候灾害缺乏有效的规范,更缺乏系统的能力建设和长远的规划安排,气候灾害发生后,各地大都只能被动因应。

气候变化背景下加强气候灾害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气候灾害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结合起来

气候灾害的频发与气候变化有着内在的关联,气候灾害防治立法需要把对气候灾害的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结合起来。一方面,把防治气候灾害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制定气候灾害防治的政策规划和开展法律行动时,将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因素考虑进去,跳出为防治而防治的槽臼;另一方面,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防治气候灾害的战略行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主动性。应对气候变化主要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减缓气候变化与气候灾害防治的结合是切实开展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与气候灾害防治的结合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气候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提高抵御气候灾害风险的能力以及降低气候灾害向次生、衍生灾害转化的几率;增进对气候灾害风险的认识,提高防治气候灾害、适应气候变化的意识;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提高气候灾害防治的能力建设,加强对气候灾害防治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气候灾害风险管理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开发并共享气候和灾害风险管理的信息、技术、实践和经验教训;将减轻气候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一体化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加大对减轻气候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一体化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完善气候灾害防治法律规范体系

气候变化背景下,新型灾害、复合型灾害、次生和衍生灾害频繁发生,针对常规自然灾害制定单行法的“一灾一法”现状已无法有效应对。亟需制定综合性的防灾减灾法或自然灾害防治法加以统帅,然后再对还没有制定单行法的气候灾害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根据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灾害的特点,从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风险管理、救济救助、恢复重建、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并在防灾减灾的各个环节提出与应对气候变化一体化的要求。考虑到气候灾害的时空性特点,特别需要加强地方性气候灾害防治立法,一方面对上位法的具体实施制定细则和办法,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地根据地方的气候条件和易发生的气候灾害类型开展制度创新。

(三)加强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的行动

1.制定气候灾害防治地方性预案根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制订、修订地方性气候灾害防治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各单位进行各种灾害情景的演练。

2.制定地方性气候灾害防治规划,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的规划不应是国家专项规划的简单重复,而应充分考虑地方的生态及气候资源条件,以及可能的灾害形态进行针对性地规划,并注意与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有效对接,优化整合各类防灾减灾资源,提高应对气候灾害的效率。此外,将气候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并在土地利用、资源管理、能源供应、城乡建设等具体规划中体现防治气候灾害的要求。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的实施以控制不适当的人类活动而引起气候变化,通过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避免和减少气候灾害。

3.完善地方气候灾害防治管理体制,确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5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该条例确立的气象灾害管理体制是由气象部门主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气候灾害的发生往往出现多种灾害复合、次生和衍生灾害并发、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防灾减灾的难度大,由气象部门主管的体制层次级别太低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需要确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气候灾害防治管理体制。在各级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任主任的防灾减灾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综合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防灾减灾工作。根据灾害发生及影响的气候区域性特征,形成同一气候区域多个地方政府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协调建立防灾减灾的区域气候监测预警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联动等措施。

4.强制执行防灾减灾措施和工程设施开展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时应当考虑到气候灾害的影响,强制执行防灾减灾措施和工程设施。对已有的基础设施则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测,改进和提高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建设标准,从而提升其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实施气候脆弱区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沿海地区、水资源和农业以及易于受到沙漠化、旱灾和洪水影响的地区的保护和恢复,提高气候适应性。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加大防洪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大力推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海岸带和沿海地区的保护管理。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7)

应对次生、衍生灾害亟须建立综合性减灾法

记者:对于地震等类似大规模灾害,我国现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金磊:目前我国防治灾害方面的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等。这是人大针对个案而制定的法律,虽然它在减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减灾立法虽开始步入法律轨道,但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颇大,如缺乏国家减灾的根本大法;现行的单灾种法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多数覆盖面单一,而且没有综合减灾思路,面对未来灾害的多元化及开放性,如城市恐怖活动、城市交通瘫痪、城市大面积停电停水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它们暂时还无法满足政府的救灾管理需求。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在建立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前提下,建立灾害救援综合体系、实施有效的综合减灾管理模式已十分必要。重大救灾是一种全景式立体化的活动,需整合社会各部门资源,这就需要以更高法律位阶的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及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能“号令诸侯”的高级法。

记者:什么是综合减灾管理模式?

金磊:要解释这种模式,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综合灾害或者说混合型灾害。

自然变异和人为作用是现代及未来灾害的两大根源,从而分别形成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或混合型灾害。现在的灾害更多是混合型灾害。

综观人类近年来遭受的每次灾害,都有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比如,这次四川大地震引发了山体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房屋倒塌、管道爆裂、交通堵塞等次生灾害。此外,灾区还面临着传染病、火灾等衍生灾害。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亟须有一部综合减灾法来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

记者:目前我国在综合减灾立法上的现状如何?

金磊:2003年“非典”得到有效遏制之时,国务院办公厅便受命考评我国目前的危机应急制度。随后将《紧急状态法》的编研提到议事日程。目前《紧急状态法》已列入国务院2004年立法项目。

事实上,“非典”的爆发并不是编研该法唯一的原因。当世界上局部战争的阴影不断出现和反恐成为各国政府不能不面对的安全危机之时,越早出台该法,就越有利于政府处理紧急状态下的国家事务,及时有效的防灾减灾。

政府可设立专门部委来防灾减灾

记者:在您的构想中,《综合减灾法》应该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金磊:“综合减灾法”是一个国家减灾的基本法律,其旨在为保护国土及国民的生命、人身、财产免遭事故、灾害的破坏,在安全减灾方面要做到:防灾责任的明确化、综合性防灾行政的推进、规划性防灾行政的建立、形成巨灾的财政援助保障体系等。

以自然灾害多发的日本为例,其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减灾基本法,是减灾领域基本大法,于1961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迄今已经修改23次。现成为有包括防灾相关组织、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措施、灾害紧急事态、综合事项等10章117条法律条款的较为完整有效的防灾减灾国家大法。

记者:除立法外,对于综合减灾,我国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建立、完善?

金磊:我认为,政府除了亟须建立一部“综合减灾法”以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还须设立一个实体型专门部委从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建设,它可以称之为“国家安全防灾部”或“国家安全防灾应急部”。

2003年“非典”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面对公共危机事件,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统筹社会、财物、救援等各方面力量,立即将危机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具备部门整合、结构严密、层次分明、职能独具、科学调度等职能的管理综合体。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8)

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突发自然灾害的影响给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严峻的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自然灾害风险,政府加强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势在必行。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时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和发展,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除了应急主体单一 ,机构设置不合理;应急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之外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

(一)应急管理预警监测机制尚需完善

首先,预警监测机制不健全。在危机爆发后的处理过程中,政府往往“临阵磨枪”,仓促上阵,形成“消防队员”式的被动反应模式。其次,风险指标评估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备,国家减灾委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先期级别反应是二级,级别不够到位,当天夜里又改为一级;地震级别一开始是7.6级,后又改为7.8级,最后确定是8.0级,所以自然灾害的相应级别标准还需完善。

(二)灾害应急信息系统匮乏

信息的匮乏是指当前国家缺乏应急救灾信息系统。从信息分析理论来讲,在应急管理中应坚持信息优先的原则,救灾工作开展是否顺利有效,关键看救灾信息是否准确及时,信息缺乏会造成无法决策,信息错误导致决策失误,信息中断,对于灾情的评估、救灾安排、资源调配、政策调整等都有严重的影响。汶川地震,由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造成信息中断,汶川、映秀、北川等多个重灾区,失去联系,无法施救。同时,在救灾前几天,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成立专门针对灾害应急的信息系统,造成政府对震中地区信息缺乏,不得不临时收集材料进行决策部署,严重影响了救灾的效率和进程。

(三)应急救灾的物资储备善后恢复措施还需加强

当前,政府在应急储备上不科学,主要表现为储备不足,储备不全、储备分布不科学。储备不足表现当地在物资储备上,包括食品、药品、帐篷等必须物品,国家没有专门的地方储备;储备不全主要是指,没有相应的救灾通讯设备,没有专门的救灾专家队伍、医疗保障队伍等,使应急救灾工作趋于被动。最后,储备资源管理不科学,在08年南方暴风雪期间,某省舍近求远地调集大量麻袋,孰不曾想到,备灾仓库中就有麻袋,只不过属于国家储备,彼此间储备信息上部门之间缺少相互协调配合。应急储备工作关系到整个救灾的全局,一定要引起救灾各部门的重视。

在善后恢复重建方面我国政府一直表现突出,每次灾害过后,政府总是千方百计帮助灾区恢复基础设施的建设,然而我们还应该在社会保障、保险方面发挥更突出的作用,因为没有相应的善后评估机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很难估量的,对受灾群体的补偿无法达到尽善尽美,社会保障的补偿面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往往会造成因灾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在善后处理中,只突出经济上的补偿还不够,不能忽视对遇难者家属以及部分承担着应急救灾责任的基层干部的心理干预。灾害发生的当时由于关注人数多,关注面积大,受害者家属的心理失衡感较弱,灾后也要有长期的心理干预措施,要为这部分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尽量弥合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创伤,防止过激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

二、政府完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对策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的完善对策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建立规范化应急管理体系

法律和制度保障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无规矩不成方圆”,组织机构、法律规章是应急救灾的前提条件。在规范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为更快更有效的处理突发灾害的事件,我国应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常设的针对自然灾害的的应急管理机构,能够对地震、洪涝、暴风雨雪、等各类自然灾害做出迅速反映、协调运作的部门。

在健全法律法规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备是应急救灾工作顺利展开的保障,对于经常发生的、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指导救灾和个人的防灾自救,法律应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不足,不断总结完善。从整个应急体系来看,要建立驾驭整个救灾系统的法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灾害管理基本法》,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很多细节上需要完善,在救灾过程和方法上还需细化,特别是预警及应急分级的标准还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要正确判定突发事件的大小和影响程度,明确救灾措施。

(二)做好防灾知识的学习与信息舆论引导

提高公众对灾害的认识,增强防灾、减灾、自救意识,是有效减轻灾害的重要举措。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及时公开的救灾信息的传播,正确的舆论引导,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实践证明,具有防灾减灾自救意识的公民,面对灾害更能采取科学理智的处置方法,能保护自己,也能救助他人,因此,加强公民危机意识的培养,应当引起各级救灾部门的高度注视。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灾害应急管理的过程分类包括:预测、处置、恢复,从运行机构的预警机制 建设来分包括:灾前的监测预警机制、灾中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后的快速反应机制。只有保证三个阶段机制的建立健全,才能使整个运行机制较顺利运转。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这就为灾害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9)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053-02

一、绪论

城市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集聚的中心,一旦城市发生灾害,如果防灾系统难以达到要求,将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伴随着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发生,城市安全性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也凸显了我国防灾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应急系统的缓慢,人民防灾意识的薄弱,预报机制的落后,对城市灾害还缺乏深入系统研究,防灾技术单一,缺乏综合性。

据统计,在我国,目前地震烈度大于等于七的城市约占总城市的45%,而《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全国70%{1}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和75%以上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和地展灾害都十分严峻的沿海及东部平原丘陵地区。”

由此看来,各大城市均在不同程度上面临各种自然灾害的挑战,建立有效而长远稳定的防灾系统,对于维护城市安定、人民安全至关重要。切实提高城市的防灾水平,从技术、体制、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城市防灾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城市防灾工作陆续开始进行,但过去的防灾、减灾多采取“运动”形式,科学性严重不足,同时,防灾思想出现偏差,使中国城市防灾出现了诸多弊病。针对上述工作,可以总结出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城市防灾立法滞后。防灾立法是在国外已经相当普遍,发展成为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日本就曾颁布诸如《灾害救助法》之类的相关法律30多部,同时,政府每年将其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城市防灾系统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本国防灾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然而,在我国对城市防灾的立法相对滞后,立法活动虽已开始,但是立法活动却覆盖面单一、狭窄、不成熟,同时,至今尚未形成国家防灾的统一大法。这样就给城市防灾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家的防灾资金难以得到重点使用。立法活动的缺失,使得相关防灾工作组织处于无保障地位,为今后防灾体制的改革带来不利。

2.城市防灾工作缺乏协调性。在没有统一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我国防灾工作基本上是分部门管理的模式进行的。这样部门之间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不知究竟该以哪个部门的意见为主。由于没有统一的定论,常常会引起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甚至在问题出现时,各方推卸责任。而且,面对突发性灾难时,由于信息交流不及时,不能掌握准确情况,往往导致应对灾害措施不力,难以应对。

2008年大雪灾就暴露出我国在应急防灾方面的落后,政府几乎各个部门都有应急预案,然而,灾害来临时,却反映出预案的可操作性差。并且各地区、各部门预案之间统一协调能力也不尽如人意。有专家曾经指出:这一问题值得公安部、交通部反思,应该考虑如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服务,减少堵车现象的发生。所以应急灾害时,部门协调显得格外重要。

3.城市防灾科学技术总水平较为落后。防灾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防灾科技水平的提高,良好的科技水平是健全防灾体系的有力基础。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防灾技术较为单、片面,并且因为缺乏对灾害的深度分析与研究,防灾技术往往较为粗浅,深度不够。而防灾技术的落后其根源在于对于科研经费的投入过少,缺乏足够的经费,导致技术水平跟不上,影响到防灾体系改进。同时教育的落后也是其根源之一,高校人才缺乏实际动手能力,无法推动技术的革新,创新性不够,矛盾突出。

4.城市防灾教育落后,缺乏防灾减灾意识。日本是在防灾教育方面做得非常突出的国家。2003年日本北海道爆发了大地震,而日本政府却没有因此蒙受太大的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日本对国民的防灾教育到位。日本的城市防灾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建立完善的城市防灾体系,健全完善城市防灾机构,大力开展防灾教育以提高公民防灾意识。日本将9月1日定为全国防灾日,8月3日所在的那一周为城市防灾周。另外开展了大量的志愿活动,给国民提供现场模拟的机会,对国民进行必要的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了国民的自救能力。

在我国,综观各城市,不论是政府还是学校都很少举办相关防灾教育活动。国民对城市灾难知识了解较少,在公共场合对突发灾难很少考虑结果,导致盲目逃生,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缺乏相关训练,当诸如火灾、台风到来时,人们往往手忙脚乱,缺乏足够自救的认识。

三、外国城市防灾做法借鉴

外国城市防灾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很多先进的管理思想,有助于推动我国城市防灾体系管理模式的进步,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日本城市防灾管理模式的借鉴。日本本土灾难频繁,城市灾难时有发生,所以一个强有力、运作顺畅的城市防灾管理体制对日本来说至关重要。在日本国内,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救灾的主要领导者和决策者,由首相担任主席,内阁各部门长官是其成员。通过制定和推进防灾计划,审核防灾重要问题,从而发挥其领导作用。日本将灾害分为一般灾害与非常灾害,针对不同的灾害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的方式。地方管理一般灾害,而国家管理非常灾害,同时鉴于日本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时常发生,因此又单独制定了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日本具有完整的防灾系统,以防灾中心为核心,设置顺应的行政系统,从首相府到村均依法设立中央防灾会议(部级)、都道府县防灾会议(省部级)、市町村防灾会议(基层)。各级防灾会议的职责、组成、性质按“大震法”来设置,灾害过后,各政府也会转化为本行政部门的灾害对策总部。

我们可以发现日本的防灾管理体系条理清晰,针对性强,将政府职能考虑进来。考虑到政府作为行政中心在地方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即使转化为灾害对策总部可以有效的调集资源,应对突发灾难,将政府职能的扩大化和优化。

2.美国城市防灾管理模式的借鉴。美国国土面积广阔,同时也是一个灾难频繁的国度,在其境内时常有地震、洪水、暴风、山林灾害等发生,政府极为关注防灾体系的建设。统一领导和分两个等级管理是美国防灾体系的两大特点,灾害发生所在州是美国灾害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美国政府由于法律的规定只能起到间接的援助作用。根据1974年灾害救助法和总统1214号行政令,部级直接执行灾害救助法行政管理的责任者是紧急事务管理局的长官,州级直接执行灾害救助法行政管理的责任者是州灾害局。联邦应急方案只有在巨大灾害到来时才实施,联邦政府提供给州及当地政府以人力、技术、设备和其他资源,并积极筹划管理整个应急过程。

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防灾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等级区分的基础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司其职,而联邦政府往往更多地停留在援助以及建议的基础上,这样虽然照顾了民主的氛围,但是却不利于全国统一力量有针对性地防灾,美国新奥尔良暴风灾害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这也是应该在我们国家中极力避免的现象。

四、关于我国城市防灾工作的改进意见

面对我国城市防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外先进做法,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改进,以切实提高我国城市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1.加大城市防灾立法工作。现阶段法律缺失给城市防灾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我们要加大对于专项灾害的立法。同时也应加强综合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扩大法规覆盖面积,在深度和广度上使法规与防灾体系有机结合。加强协调性法规的制定,使得相关部门可以在法律框架下活动,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不会再出现推卸责任,面对突发灾难无可奈何的局面了。制定的法律还要形成自己的体系结构,避免实际操作困难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

2.大力发展高科技减灾产业。加大科技投入是提高防灾水平的有效途径,可是究竟如何将科技用到防灾中去呢?不仅是在防灾技术上的突破,也要通过高科技发展减灾产业,相关的减灾产品一方面可以有效帮助群众进行防灾,同时也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带动经济发展。减灾产业的发展,使防灾救灾活动有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可以使防灾救灾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3.加快建设防灾减灾综合管理机构。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防灾救灾管理部门存在分工重复,工作冗余,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所以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日本和美国的做法,在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统一的防灾减灾指挥中心,作为领导中心,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可采取日本的做法,将政府部门与指挥中心进行合并,使之功能优化,同时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完善防灾救灾工作。该综合管理机构,应具有高度协调能力,同时形成科学决策,引导防灾救灾向着更加高效的方向发展。

4.对市民进行防灾减灾的相关教育。防灾意识落后是目前存在的潜在危险之一,在城市灾难到来时如何快速有效求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要吸取去日本的经验,定时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的志愿活动,以防灾救灾为主题,多进行相关的实战演练,以模拟现场的方式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送相关海报等向百姓宣传普及救灾知识,使群众在面临危险时不至于手忙脚乱,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束语

防灾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并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个安定和谐的城市发展条件显得至关重要,国家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均依赖于和谐安定的环境。目前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已经致力于城市防灾系统的研究,以更加成熟与全面的眼光去提高城市防灾水平。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城市防灾体系能够有长足的进步,可以以更加沉着冷静的姿态来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挑战。

注释:

{1}news.省略/o/2003-08-03/1023495121s.shtml

参考文献:

1.叶麟珀.城市防灾公园规划设计研究――以北京市防灾公园规划建设为例.硕士学位论文,2009(06)

2.李景奇,夏季.城市防灾公园规划研究.中国园林,2007(07)

3.吕元.城市防灾空间系统规划策略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04(11)

4.阮浩铭.城市防灾学建立的意义及其发展方向.湖南农机,2007(03)

5.王秋英.城市公园防灾机能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05(01)

6.郑曦,孙晓春.城市绿地防灾规划建设和管理探讨――基于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思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

7.金磊.对城市综合防灾的几点建议.北京规划建设,1998(05)

8.翟永梅,韩新,沈祖炎.国内外大城市防灾减灾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灾害学,2002(01)

9.张敏.国外城市防灾减灾及我们的思考.规划师,2000(02)

10.储传亨.论城市综合防灾.城市发展与研究,1996(03)

11.张建华,程秋萍.完善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开发,2004(11)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10)

“十一五”期间,我区坚持防震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防震减灾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和工作体系,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一是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我区防震减灾工作从无到有取得了明显进步,年成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全区《地震应急预案》,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增加了地震工作人员编制;2009年,制定下发了《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建立完善了防震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是监测预报水平进一步提高。狠抓“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地震宏观测报网、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络不断完善,观测员业务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全区已建成7处地震宏观异常观测点,地震监测、地震速报和前兆信息监测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完成了区地震监测台,并纳入国家地震观测台网。

三是抗震设防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全市率先实现重大工程地震安评全覆盖,“十一五”期间,我区共对9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进行了抗震设防,保证了重大建设项目的抗震安全。积极开展中小学校校舍安全排查,认真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王村镇苏李村新村被确定为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大街街道和平社区被评为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四是地震应急能力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各级各部门和人员集中场所均制定(修订)了地震应急预案。组建了200人的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成区人民广场和政务中心广场2处应急避难场所,遇灾可安置15万人。

五是防震减灾宣传进一步深化。以青少年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为基础,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不间断、多形式的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累计建成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2所,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5所,广大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不断增强。

二、我区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我区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震减灾意识不强。部分部门、单位和群众对地震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我区是平原地区,不会发生大地震,存在一定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民众防震减灾意识还较弱,缺乏自我防护与自救互救技能训练。二是防震减灾设施落后。地震监测、地震应急、通信、交通等方面设施相对落后,防震减灾经费投入相对较少,已建的应急避难场所缺乏必要的功能和物资储备。三是城区住房风险较高。国内外城市直下型地震经验表明,在地震中沿活断层一线的建筑物破坏最重,甚至许多抗震性能较好的建筑设施也未能幸免。我区城区很大部分民居建筑建设时间较早,房屋抗震设防标准低,有的房屋就建在断裂带两侧,一旦发生直下型破坏性地震,后果将不堪设想。四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不到位。农村房屋缺乏规范管理,绝大部分的建筑特别是偏僻农村的建筑未经正规设计与施工,没有考虑抗震设防问题,农村民居抗震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五是人才建设与防震减灾工作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区尚无防震减灾专业人才,严重制约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三、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群众参与,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总体目标是:全面提升我区防震减灾水平,全方位、多渠道的防震减灾宣传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年前,建成科学的地震宏观异常综合观测系统、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区地震信息节点,地震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小区划成果得到充分应用;地震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地震应急救援和救助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专群结合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完善;基本具备抵御和应对6级左右即略高于本区地震基本烈度类型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专防结合,地震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覆盖全区的宏观异常观测系统及信息,努力提高地震宏观观测水平,切实搞好区级信息节点建设,综合利用省市区地震台网监测数据,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水平。

2、搞好地震安全性评价,震害防御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按要求全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民居改造或新农村民居建设项目按规定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严禁在地震断裂带规划城市新区、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工程。

3、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提升。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组织系统;坚持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防震减灾责任单位协调配合;抓好地震应急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地震应急实战能力。

4、搞好物资储备,灾后恢复能力明显提高。加强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切实抓好日常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灾民在震后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救助,灾区社会秩序3日内基本恢复。

5、抓好普法教育,公众应对震害知识水平进一步增强。通过积极参加“法律五进”活动进行防震减灾教育,把中小学作为普法重点,力争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广泛开展覆盖社区、企业、乡村、机关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使全民熟练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震技能,科学应对地震谣传事件,灾害来临时能够做到自救互救。

四、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建立功能全面、反应灵敏的地震检测与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实现对地震监测数据的一体化汇集、显示、存储、管理、分析,并能通过视频实现与省、市地震部门同步进行震情会商,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报震害预测结果,提出决策建议。做好与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水务、人防等指挥技术系统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提供有利的技术保障。

(二)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等教育阵地、广泛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常识,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充分发挥我区省市两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逐步补充地震培训教育设备和教材,完善工作制度,以青少年为重点,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积极创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三)加大群测群防工作力度

制定全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实现群测群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努力搞好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建设。全区每个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地震宏观观测点或群测骨干点,尽快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体系。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和长效运行保障机制,使群测群防工作走向正规并健康发展。

(四)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

建立由公安、医疗、住建、交通运输、消防、供电、通讯、地震等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专业化培训、训练和演练,保证应急装备和必要的应急经费,建设统一指挥、专业性强、功能健全、反应灵敏的地震应急体系和救援队伍。做好紧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区发改、财政、民政、贸易、粮食等部门做好地震应急所需食品、生活用品、抢险物资储备工作,保证灾民三天以上所需食品和物资储备。制定相应储备方案、保障制度、震后物资调拨方案和分发办法,有关部门要对救灾粮食、食品和物资存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更换。

(五)抓好工程抗震设防

按照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审批,积极协调发改、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2015年前全区达到全面抗御6级地震或本地基本烈度的设防标准,新建工程100%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对重点项目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责成不具备抗御6级地震能力的建筑单位制定抗震加固计划。对水、电、煤气、热力、通讯、交通、医疗、粮食等生命线工程系统和次生灾害源生产、储存设施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震害预测,制定地震应急措施与抢险恢复方案、防范次生灾害源造成社会危害的有效措施和应急对策。科学合理利用城市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成果,建立综合抗震设防数据库,为城市规划建设和工业经济项目选址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依据。

(六)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各类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使其掌握农村民居建设基本抗震设防知识和技术。选取有条件的镇、村进行“农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并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和扶持农民建设地震安全农居。

(七)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

加大政府投入,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现状,集中整治校舍危房,使其尽快达到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中小学校舍,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中小学建设标准,确保校舍安全。建立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保障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经常性的工作通报联络机制。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中小学校、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以及应急保障措施。完善地震应急检查和培训制度,组织单位、行业、社区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以“三网一员”为基础,形成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灾情速报网络,建立畅通的灾情速报渠道,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做好地震应急疏散与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并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以居民社区为核心的灾害应急疏散与避难场所示范点,以点带面,力争“十二五”期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需要。狠抓城区、镇政府驻地、学校、医院、大型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积极创建全省乡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模式。

(九)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

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配备相关人员,确定相应职能,安排适当经费,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开展。区地震局按照上级要求增加编制,达到监测、防御、应急有专业科室或专人管理,专业人员构成50%以上,各镇、街道及部门有专人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在职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群测群防测报员的地震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防震减灾队伍素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震减灾体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形成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综合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防震减灾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震减灾需求。

加大对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稳定可靠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和预算体制,在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抗震设防和城区抗震设防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利用“法律五进”等形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科普活动,完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机制。利用广播、电视等阵地不断强化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努力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应急救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充分落实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篇(11)

按照上述思路,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草案共10章99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修订草案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二章)

二、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修订草案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等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并规定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是完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范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的统一。修订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条)

四是增加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和震后地震监测、余震判定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地震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并加强震后地震监测,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是规定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报工作以及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此,修订草案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二是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三是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第三十九条)

四是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地震应急救援

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分别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二是强化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三是明确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对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权限做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

四是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做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抢修毁损的基础设施,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救治。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五是规范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第五十八条)

五、关于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第六章)

六、关于震后恢复重建

地震发生后,快速、高效地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修订草案对震后恢复重建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在实施恢复重建中的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二是明确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修订草案规定,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第六十九条)

三是规范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修订草案规定,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第七十条)

四是规定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国家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第七十五条)

五是修订草案对恢复重建中的调查评估、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有关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心理援助和就业服务等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