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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3 14:49:55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1)

2.索赔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①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等。索赔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于诉讼时效。那么,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间是否是一种约定的时效呢?本文认为,索赔期间在性质上并非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具有履行周期长、容易受各种内外因素影响的特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发、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发生变化,索赔即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平衡双方风险分担程度的一项基本机制。然而,在每一个事件发生后,并非一定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由此,承包人的补救请求权也并非必然得到支持。由于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未对索赔事件的具体类型作详尽规定,所以我们可以考察其参考的蓝本《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以《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为例,可以发现其有关索赔事件对是否会导致竣工时间延长或增加费用通常具有不确定性。比如,第1.9款、2.1款以但书规定了索赔成立的例外;第4.7款规定承包人有作出合理努力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进行核实的义务,因此,工程师应当审查放线错误能否被合理发现,如果承包人应当合理发现该错误,则承包人不能索赔;第4.12款是关于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第4.24款是关于化石,第13.7款规定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第17.4款规定业主的风险,19.4款规定不可抗力的影响。上述各款所规定的事件影响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第7.4款、第9.2款涉及可归责于工程师或业主的对试验的变更或延误,其未一定会导致费用的增加,第10.3款也是如此;第8.9款规定工程师暂时停工的后果,同时该款又明确规定,为弥补承包人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人未能按照第8.8款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承包人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同时,就第7.4款、8.4款、8.9款、9.2款、10.3款、16.1款所涉及的工期索赔来看,由于事件不一定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其对竣工时间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可见,上述各款所涉及的索赔也具有不确定性,承包人就索赔事件并不一定享有对业主的债权。第二,由于事件的发生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在发生诸如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事件后,发包人并不一定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也就对该事件是否构成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影响程度如何无法进行准确判断,所以及时告知索赔事件也是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发包人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也有利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人就索赔事件的通知也是一种合同义务。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16.1款主要规定工程师或业主拖延付款时承包人暂停或放慢工作的权利。但在暂停或放慢工作期间,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对人员和设备进行合理安排,避免损失扩大。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人停工或放慢工作期间的现场安排有知情权,因此,承包人如果认为因业主的延期付款使自己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应尽通知义务。在澳大利亚JenningsConstruction诉Birt(1986)案中,合同规定,在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不迟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利。法院认定,本款的含义是使业主能够调查有关索赔事件并考虑有关情况。法院判决,索赔通知义务是承包人应遵守的一项严格义务,因此索赔不能成立。①而诉讼时效所要求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是一种权利,而非履行义务。第三,由于因索赔事件引起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不确定,原有合同关系并未发生新的变化。因此,索赔期间的限制旨在维持原有事实状态,这与诉讼时效的维护新事实状态、限定原有事实状态之权利的功能不合。第四,从法律效果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关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诉讼时效经过引起抗辩权的发生(也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债务并未消灭,而是变为自然债务。而索赔期间经过则往往直接导致权利的消灭。可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期间既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属于第三类期间。索赔期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处理方法的事件,如明确约定了具体调整方法的发包人变更,不宜认定为索赔事件。即使在发包人发出变更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应仍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拥有索赔的权利,该索赔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第14.8款规定了因业主延期付款承包人享有的收取延误期融资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类似于我国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条款,承包人对该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通知。

二、FIDIC合同文件中索赔期间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

在JCT80合同中未明示规定延迟递交的索赔通知将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ICE合同第5版和1987年FIDIC合同第4版中,均规定即使承包人未能遵守索赔程序,仍有权索赔额外付款。①但在《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索赔期间内的索赔通知构成当事人索赔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索赔期间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有利于工程师及时了解索赔事件的性质,对竣工时间、工程价款以及承包人费用和利润的影响,以最快速度掌握有关原始资料,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的事实情况,以便在此基础上按照第3.5款的规定,尽力协调业主和承包人就索赔事项达成一致,并在无法达成一致时,能够公平地作出决定。(2)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与索赔事件有关的现场和原始记录灭失,从而增加工程师对承包人索赔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的难度,以有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3)有利于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合同权利,从而尽快推进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以便及时、完全实现合同目的。但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项目管理机制与国际工程存在差异,《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索赔期间的规定在我国的适用性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移植存在一定障碍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处处体现出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工程师作为合同管理人,既是业主的人,又是决定人,在平衡业主和承包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相对应的监理人的权限则要小得多,以监理人为中心的合同管理还缺乏与其相适应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监理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也难以适应这一管理模式。而在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监理人往往仅起着“二传手”的作用。实践中,监理人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成为了发包人的“代言人”。在这种背景下,对承包人索赔期间的限制有可能会导致对承包人的不公平。

2.配套规定不完善在《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对应于第20.1款规定了许多具体的索赔条款,主要包括:(1)因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当行为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1.9款、第2.1款、第4.7款、第7.4款、第9.2款、第10.2款、第10.3款、第16.1款等;(2)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4.12款和第4.24款;(3)因遵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及单价调整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7.4款、第8.9款、第13.7款等;(4)因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导致承包人延误或损失引发索赔的条款,包括第17.4款和第19.4款;(5)其他原因引发索赔的条款,如第8.4款。上述规定对受索赔期间限制的索赔情形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而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未对适用索赔期间的索赔事件进行详细规定,在实践中易产生争议,也不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索赔事件进行合理界定,不应当把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能导致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法律事实均认定为索赔事件,建议仅将那些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处理方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尚不确定的事件认定为索赔事件。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2)

关键词:工程;合同管理;索赔研究

Key words: engineering;contract management;claim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3-0098-01

1我国工程施工索赔的现状

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关键又是索赔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的淡薄,使中国工程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工程索赔。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给中国工程界带来了强烈的冲击波,而冲击的核心内容是出现的索赔,索赔概念自此开始进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政府、企业及研究机构对索赔有了一定的关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外资项目和世界银行等贷款项目的建设,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发展以及经济建设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也逐渐被国内的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承包商)所认识和重视。但总体而言,工程索赔及其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环节,承发包双方对索赔的认识都不够全面、正确。对索赔的方法、程序及计算等,也不够科学、规范。施工合同管理、企业内部管理与索赔工作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在不同地区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能索赔、不让索赔等现象,概括起来,我国工程企业对索赔管理的认识及其现状可以描述如下:①索赔意识薄弱,对索赔及索赔管理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②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③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企业在针对具体工程索赔时,不知如何进行和运作,存在不会索赔现象。④索赔专门人才缺乏。⑤索赔管理的理论研究还不能满足工程实践的需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国际业务的开拓和收益的获取。也使我们和国外的承包商打交道时,事事处于被动局面。

2我国工程施工索赔问题的提出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3)

(一)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是职业索赔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当前,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的广告充斥市场,尤其是关系到广大民众身心健康的食品问题很多。近几年来,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滥用食品添加剂,用有毒的化工原料加工处理食品,过期食品屡屡在超市出现等现象,不断刺激着大众的消费神经,威胁着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安全。社会需要更多、更有效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饮食安全。职业索赔这种行为在实施人获得高额收益的同时。客观上也起到了监督食品安全的作用。

(二)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是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观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在各种消费投诉中,食品安全投诉排在首位,占投诉量的四成。同时,各种职业打假、职业索赔等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的维权活动不断涌现。这些职业索赔人本身也是普通消费者,他们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时,不是默默忍受。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和这些侵权行为作斗争。

(三)消费者自我维权的门槛高,造就了职业索赔这一行当。由于维权需要实施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对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还要有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无法具备上述条件。因此职业索赔人应运而生。有的职业索赔人毫不忌讳地表示,他以索赔为生,目的就是赚钱,同时也促进了消费市场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落实。

(四)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催生了职业索赔人。《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正是“十倍赔偿”背后的利益诱惑,使得职业索赔人趋之若鹜,他们故意买假以索取十倍的赔偿。

二、对职业索赔现象的认识和理解

(一)职业索赔人对提高产品质量有正面的促进作用。职业索赔人的目标,是寻找产品质量上的缺陷和问题,并以此来索赔。职业索赔人行为的结果,让商家更加重视自己销售产品的质量,努力避免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二)职业索赔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值得深思。职业索赔人的“办案”过程大致是这样的:逛超市一记下问题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问题等一写下当天的工作日志或写成投诉文书一直接向超市或者工商部门索赔。这个过程完全符合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索赔程序,并没有触犯任何法规。只是当这种程序日复一日地反复在同一个消费者身上完成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武汉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认为,“目前职业索赔人的存在,已证明了他们利用新法赚钱的念头。法律保护的是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购买问题食品者,显然已不是消费者。像当年王海知假买假一样,职业索赔人的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持”。

在部分人观念中,习惯于先追问心理动机,而不顾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乎规则。因此,职业索赔才被认为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法律在适用和判断上,不是从“购买”这一根本性的行为上去确定是否属于消费行为,而是从目的、动机上去判断,那么“消费”这个概念将会含混。之所以一些人会这么认为,是将法律和道德混杂在了一起。在一个文明法治社会,应该弘扬正确的道德、行为和观念,同时倡导遵守规则、依法行事。职业索赔者即是如此,其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则,不应该因此就阻止其索赔行为。

(三)对于《食品安全法》中索赔前提构成的理解。食品安全法对“退一赔十”的规定,是生产或销售者“明知或故意而违之”。对此。是否应该首先判断商家是否为“明知”或“故意”销售问题食品呢?如前面所说,如果说职业索赔者存在道德上的风险,那么卖假者(包括出售过期等非根本性质量问题的行为),无论什么原因,在法律上都是违约甚至是犯法的。鉴此,不管商家是否为“明知”或“故意”销售,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只是相应承担多少的问题。

三、工商部门对于职业索赔现象应采取的态度和做法

(一)对待这一现象应该予以更多的肯定和包容,善待这一群体。有些管理干部认为,职业索赔人是以此牟利,动机不纯,给工商工作增添了麻烦,对他们很反感和排斥,这样做是不对的。对待他们多一些包容和理解,有利于让公民参与维权和监督。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仅仅依靠工商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来规范和制约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职业打假、索赔行为(只要遵守法律法规),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方式来看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同时,职业打假、索赔的影响,可以像一面镜子对工商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起到借鉴作用,看看工作在哪些方面做得还不到位,哪些地方还有缺陷。

(二)加强合作和引导,发挥职业索赔人的积极作用,为我们加强食品监管、执法办案提供线索,开阔思路。职业索赔人一般都拥有比较专业的知识,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后,能够很快发现食品销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工商部门善加利用,那就相当于增加了“千里眼和顺风耳”,可以帮助工商部门高效地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也可以节约执法办案的成本,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增强监管力度。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4)

工程索赔概念传入我国几十年间,发展一直很缓慢,面临着“先天不足”和“生长期营养不良”的现状。本文介绍了工程索赔的含义,索赔前提以及当前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以及进行工程索赔的对策。

【关键词】

索赔;合同;项目资料;法规

一、什么是索赔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这要求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实际合同实施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

以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为例,就有有以下10种情形: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2)工程设计变更。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7)工期延长或延误。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

二、索赔的对策

目前施工单位的索赔观念急需走出误区: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和不会索赔,与之同样存在的是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缺乏工程索赔中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性的健全的工程索赔法规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应用索赔专业理论知识,认真研究思考、完善建筑市场,开拓工程索赔业务。并提出以下索赔问题解决的思路:

(一)工程索赔法规急需完善

现行索赔的法规往往是现实工程建设所难以达到的,难以适应现今施工方和建设方的关系变化了。其中索赔的主要依据:①合同;②工程项目资料;③法规。目前,随着改革的深入需要面临一些深层次问题去解决,更紧迫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现实情况来完善健全工程索赔法规,以法规范索赔主体行为、规范、索赔范围、内容、程序、步骤、原则、索赔证据以及调解仲裁诉讼。完善健全工程索赔法规,对健全市场机制完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突出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

工程索赔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工程技术、质量工期造价和施工管理经验、法律知识、索赔文件编制等为一体。因此,加强索赔管理、完善健全工程索赔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是十分必要的。调解工作人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不但要懂得法律而且还应精通工程技术和施工管理等,才能胜任解调使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提高索赔工作水平,企业需提高索赔人才的培养

1.要设立高素质的索赔班子,索赔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经验、法律、文件编制、谈判技巧等为一体,并且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因此,要加强索赔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索赔班子是十分必要的。②制定系统的索赔制度、从资料、范围、内容、程序、遵循的原则以及所需索赔资料、数据、档案均应科学化、规范化,确保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时性以及可靠性。

(四)及时发现索赔机会及时制定索赔策略

施工单位除了充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施工技术设备优势、挖掘潜力、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和采用低价投标法而获得利润之外,还应通过现场考察,对合同条件和图纸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寻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索赔机会,充分利用索赔手段而获得额外利润的策略,施工中变被动为主动。

(五)规范施工记录资料的保管

要针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及其间发生的任何变化和更改及时完成签证手续。还要设专人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好,施工索赔有关的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标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有关工程的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材料进场交接验收记录及双方的来往信函等。一方而可以作为双方提出索赔的根据;另一方而也可以作为合同履约证明。

(六)把握索赔时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3个28天索赔时限要求,这是对提出索赔期限的严格规定。作为承包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得出索赔,这样也便于对方按约及时作出反应。根据当时的真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做到边施工、边签证、边索赔、边结标,避免以后的扯皮论争。

(七)随时进行索赔,聘请专业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索赔

工程索赔是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由既懂得工程建设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整个过程,要成功地进行工程索赔。除了企业自身注重内部的专业管理及专业人才培养之外,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也是取胜的关键。首先要改变过去缺乏索赔的意识观念;其次也要改变过去不善索赔、不敢索赔及不会索赔的状况,要利用工程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特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结束语

索赔是权利主张,不是无理的争利,而是正当的权益要求。实质上也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业主和承包商对相互之间的承担风险的再分配。工程施工索赔是施工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在正确实施。索赔可确保工程项目造价合理、高效优质完成,能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建筑行业改革深入发展良性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必然道路。

参考文献:

[1]姚东森.叙述建设工程的索赔及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09)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5)

随着城镇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市政基础设施的不断投入,市政施工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也日趋激烈,索赔费用是合理确定工程成本不可或缺的一项。因此不断加强和深化对索赔的认识,了解怎样做好索赔已变得尤为重要。索赔其实也就是市政工程合理化增加收益的合法途径之一。作为施工企业承包商一定要树立索赔的意识和完善的索赔制度,保证企业的合理诉求,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要把索赔情绪化的认为是额外的无理要求,不要有业主至上,索赔伤和气的错误想法。

一、只有提高对索赔认识与重视程度 ,市政施工承包企业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市政工程易受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外界不定性因素的影响,可能引起各种突发状况,给依法履行合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工程项目管理中经常出现索赔状况,二。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所谓的工程索赔,顾名思义,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显然,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规避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一种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地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 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对工程施工经济效益的影响和作用之大,要想创造更大利润,必须对索赔加以重视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对业主方的合理索赔也是增进双方对工程的细节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并因索赔而取得共识。

二、市政工程承包商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1.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

(1),施工承包方在施工活动中,已经出现并构成施工索赔条件的事件,施工单位按《国内范本》合同条件53条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2)施工承包方所报条件符合索赔条件;所报事实真实,资料齐全;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单位应保存当时的记录(包括照相和录像),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施工单位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文件。

(3)索赔费用在合同中未被包括(合同中明示或暗示包括在其他支付项目中的不予索赔)。

(4)劳动力窝工和机械设备闲置费用索赔的情况,应是施工单位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组织安排合理,待工人员、停滞设备确已进场,并在此期间无法另行安排。

2、市政工程索赔的程序

当在建的工程发生突发经济损失时且在满足索赔的基本成立条件时,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进行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三、加强索赔管理,注重索赔技巧,以索赔成功为目的

从工程投标开始,就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注重索赔技巧,从各方面因素为索赔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工程项目索赔是一门涉及面广,融技术、经济、法律、管理、财会、公共关系为一体的综合学科,因此说索赔具有技巧性。灵活运用索赔技巧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效果,需要做到;

(1)要有具备建设施工的法律意识,要掌握施工项目的所有法规, 要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队伍,实施研究正确的索赔战略并能把握机动灵活的技巧。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

(2)要善于利用各种突发因素,积极创造索赔条件。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选择合适的索赔时机,合理处理索赔业务,争取利益最大化。

(3)注意谈判技巧,采用刚柔相济的谈判方法,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更要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索赔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

(4)索赔成功的前提在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关键在于用心收集整理各项有力证据,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使之真正成为成功索赔的依据。同时要认真学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索赔必须取得监理的认可,索赔的成功与否,监理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与监理关系,防止矛盾的出现,避免将自己置于被动地位。

四、市政工程索赔的意义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6)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5-02

0 前言

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缺乏经验,索赔事件仍呈不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且索赔数额巨大。因此,对索赔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有助于承包商树立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做好索赔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

1 建筑企业施工索赔机会的分析和处理

1.1 索赔机会的分析

建筑企业施工承包实践表明,合同条款的分析与运用,工程进度分析和成本分析,是搞好索赔机会分析的重点所在。

(1)合同条款分析和运用。

项目合同是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无论承包商还是业主,都必须信守合同,平等诚实,按合同规定办事,否则,一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予以补偿。应用工程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则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合同条款,领会合同条款的实质精神,但应用合同条款索赔不是孤立的用单一条款,往往一项索赔事件发生时,会涉及几个合同条款,需要综合考虑予以应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一般都相当严谨和具有逻辑性,但不乏其灵活性,同一索赔事件,也有因引用合同条款不同而发生争执。因此,做好合同管理,熟悉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索赔工作人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2)工程进度分析。

在工程施工中,制订和执行工程进度计划是很重要和严格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客观情况,综合考虑承包商自身的组织管理,施工技术,人员及机具安排等,使计划切实可行,依据合同规定,合同双方均受到进度计划的约束,无论业主还是承包商,若工作偏离了进度计划,会给正常的工程进度计划执行造成干扰,使对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补偿。

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干扰,与实际进度总有差异,对承包商来说,一方面要积极地调整进度计划,另一方面分析和比较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之间的差异原因,是否存在着可据以索赔的工程变更、业主延误干扰等情况,以便及时抓住索赔机会,进行索赔。

适时进行索赔,要求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事件,按发生的时间次序与整个工程的进度安排,统筹考虑,以免拖延不决,如对每一个索赔事件的发现、申请、查证和协商解决等,花费或拖延很长时间,一旦拖至工程完工,索赔要求就会成为一纸空谈。

对于索赔机会的寻找和分析,应该从投标阶段开始,一直延续至工程施工全过程。

(3)工程成本分析。

工程成本差异分析是有效成本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成本差异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若是由非承包商的客观原因或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则可针对这种差异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若是由承包商自身施工管理或技术上的错误,或预算上有误,可通过合理的成本差异分析发现错误,并予以改正。承包商要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保持准确的工程成本记录与财务核算是其索赔的基础,可以统计分析出累计成本发生数,实际成本超预算等,以发现索赔机会,准确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以科学的财务数据为索赔提供有利的证据。

1.2 索赔的处理

(1)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或承包商意识到存在潜在索赔机会时,第一件事就是由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将有关索赔的情况及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标志着一项索赔事件的开始,也提醒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注意,正在发生导致额外费用或延长工期的情况,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以减少或尽量避免额外费用的发生或缩短延误的时间,对于承包商来说,及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也可对承包商自身起到保护作用。

(2)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一般都会对承包商的索赔提出一些质疑,要求承包商作出解释或出具有力的证明材料,因此,承包商在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之前,必须尽力准备好与索赔有关的一切详细资料,以便在索赔报告中使用,或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要求时出示,上述资料的提交在有关规定中均有要求,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内容不同,索赔时应准备的证据资料也是多种多样,复杂万变的,但从多年的索赔实践来看,承包商应该准备的索赔帐单和证据资料主要如下: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图纸技术规定等;来往信件及业主变更通知单,指示指令文件等;各种会议记录;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候报告;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记录及凭证等;市场行情资料;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政策文件等。

(3)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书面报告。索赔报告的水平和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大型工程的重大索赔报告,承包商都是非常慎重,认真而全面地论证和阐述,充分提供证据资料,以尽力争取索赔成功。

从论证索赔权方面看,承包商的索赔人员应对整个施工合同文件较熟悉且能运用自如,这包括合同的各个条款,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范围,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合同变更,会议纪要和来往信件等,应该在索赔报告中正确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作为自己提出索赔要求的合同依据,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了解该事件索赔的理论依据,或者引用类似情况的索赔成功的案例,以作旁证。

在实际工程中,当施工企业的利益蒙受损失时,经常以口头或简单的联系报告要求业主给以损失补偿,缺乏证据资料收集,缺乏合同条款支撑,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处于被动,甚至不堪一击,达不到挽回损失的目的。

2 建筑企业施工成功索赔的要素分析

2.1 工程索赔成功的关键

(1)建好工程项目,这是索赔成功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甚至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提出了改进建议并为业主和工程师采纳,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甚至是难以实现的索赔要求,或者索赔程度上的某些疏忽,都可能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和谅解,使索赔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2)做好合同管理。这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它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在索赔管理方面,应作好以下的工作:①通晓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理解合同条款,不失去任何应有的索赔机会;②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的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作超过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③在编写索赔报告文件和进行索赔谈判时,会运用合同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释和认证自己的索赔数,并能正确计算出应得的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④做好成本管理。主要包括定期的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成本超过原因,如果发现哪一项直接费的支出超过计划成本,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是属于计划外的成本支出时,应提出索赔补偿;⑤善于进行索赔谈判,施工索赔人员的谈判能力对索赔的成败影响很大,谈判者必须熟悉合同,懂工程技术,并有利用合同知识来论证自己索赔要求的能力。

2.2 索赔作用的误区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无标底招标的日趋成熟和推广,承包商不得不按“低门槛”进入的原则,降低竞标标价,以使其具有竞争力,同时也抱着“低进高出”的想法以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手段获得利益,在一定角度上讲,这种思想违背了索赔的本义。如这种想法成立的话,无标底招标中的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就只能停留于形式上,而不能从根本上达到通过招标节约投资的目的,干脆还不如以市场平均价中标为原则更为合理和切合实际。承包商为达到“低进高出”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了诚实信用、友好作用的态度,想尽办法钻合同空子,寻找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在合作上不是以积极的态度和手段促进工程进展,不利于各方的合作,甚至把业主或监理方的一些无关痛痒的失误和过失提高了一定高度,以期达到索赔目标。

2.3 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作为承包商一定要加强风险管理和索赔管理,在风险管理中除了要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风险管理外,一定要加强法律风险的管理,这就要求承包单位既要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又要树立合同意识。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从而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积极地进行索赔管理,从而有效地转移风险,通过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业主也一定要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依合同办事,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完善合同管理的建议

合同方面的因素是引起索赔产生的主要因素,这就要求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和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

第一,在投标过程中要仔细地研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对投标的单价做认真的分析,采取正确的投标策略。投标报价要尽量贴近实际,减少报价的风险。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款是FIDIC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下设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红皮书”)的简称。FIDIC合同条件具有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特点,它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国际工程惯例。它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条件。使用内容详尽的标准合同条件,可以平衡分配合同各方之间的风险和责任,降低投标者的投标风险和难度、并可能导致比较低的标价。

第三,注意合同的措辞,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完整,即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具体,合同条文之间有矛盾,对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表达不清楚等引起的索赔争端已是屡见不鲜。

第四,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培养一批精通合同业务的管理人才,这批人才应该熟悉《合同法》等与索赔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又熟悉现场施工,懂得概预算管理,是真正的复合型人才。他们要善于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要善于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这些问题,使企业的索赔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承担起熟练运用索赔手段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

参考文献

[1]潘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肖效君.索赔理赔一百例[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8.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7)

1.索赔的含意

工程施工索赔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

2.施工索赔在我国现状

2.1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人对索赔概念认识不够,认为发生索赔,就必受法律的惩罚。其实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

2.2索赔专门人才缺乏

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索赔管理又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索赔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参与索赔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条例,又要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能全面掌握施工的各个环节,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公共关系等在内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索赔有理有据。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素质不高,懂经济管理的人才甚缺。

2.3索赔经验贫乏

索赔管理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解决了不少的事件。但其经验还处于探索期间。

2.4“人情纽结”较严重

在我国建筑市场领域里,承包商和业主、监理单位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人情纽结”。承包商为了避免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对业主拖欠工程款、各种指令都照单全收,很少拿起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5索赔意识薄弱,对索赔管理的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

索赔是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免受意外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当事人保护自己避免损失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及其相关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索赔发生率很低。

3.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

3.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现代工程规模大、投资额大、技术性强、工期长,项目的差异性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问题都做出合理的预见,而且业主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问题会导致合同的变更,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引起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3.2工程项目环境的多变性

项目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3建设主体的多元性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业主、总包商、监理工程师、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的发生。

3.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4.索赔的分类

4.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就是要求顺延施工工期,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4.2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3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分为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等。

4.4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引起的索赔。

4.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分为单项索赔和一揽子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 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8)

Abstract: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environmen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entering a virtuous circle of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pace, must be able to find the opportunities of the ubiquitous, use all kinds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strategies, from sources,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create lucrative contract environment, serious research contract, and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execution, prediction of the contract risks, objective analysis in the contract or implied claim obviously based and basis, capture claim opportunity, to search for the regularity of the claim, through the enhance market consciousness, legal consciousness, contract consciousness, management consciousness and the economic benefit consciousnes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or) must also learn to scientific claims.

Keywords: research contract management; Prediction of the contract risks; Looking for the regularity of the claim; Scientific claims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面对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环境以及其中的种种规范现象施工企业若求得生存乃至发展,必须掌握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工程索赔就是施工企业保护自己、规避风险的一项重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一些施工企业和业内人士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经营策略。自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以来,经过各方面大量、不懈甚至艰难的努力,工程索赔已经逐步地为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所接受,认识到健康的工程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的经常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之一,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能索赔、不让索赔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索赔涉及到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还不能说承发包双方都已经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索赔管理机制。因此,若健康地开展工程索赔,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工程造价管理和合同履约管理都将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从两个案例看研究合同的必要性

工程索赔是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施工索赔和施工合同两者有着直接联系,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就是针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行为。是否应该索赔,最终以合同条款作为判定的标准。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方法。因而,人们也将工程索赔称之为合同索赔。要获得索赔成功,必须研究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问题。

案例一 ××建筑公司与××酒店签定了内装修分包合同,承包商经过仔细研究原一期合同,发现了索赔机会,制定了低报价高索赔的投标方案。酒店内装修合同中,砌墙包括砖墙、插筋、凸缘、构造柱、过梁。合同中未含植筋项目。原一期合同中规定:凡有后砌砖墙部位应预留插筋。部分管道竖井回填楼板预留插筋被机电分包方割断,以方便其安装。业主对现场情况了解不够详细,忽视了植筋项目,草率的认为该项目数量不多,双方很快确定了该项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注为暂估数量。在后来的施工中,出现了大量的植筋施工,业主叫苦不迭,但只能按合同执行。

案例二 ××工程公司以低价承揽了某大型重点工程的约6000吨钢结构吊装任务。业主为国外公司,合同甲方为国内大型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签订前,对××工程公司按ISO9000标准进行了第二方审核。在安装了约3000t钢结构时,因现场的配合条件不能满足进度要求,使用了较多大型吊装机械等原因,××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已经意识到这项工程肯定是要亏损的。在研究对策时,发现工程合同中有“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的条款,但对××工程公司应该完成多少实物量,却没有规定。据此,××工程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因已安装的工作量完全是按合同履行,也没有违约嫌疑。甲方经研究,未同意终止合同,但提高了安装单价,并另外给予部分质量工期奖。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论是事先研究合同,还是在履行中研究合同,都可以为工程索赔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签好合同是索赔成功的前提

索赔工作是伴随着工程开始而开始。因此,在签订合同是就要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创造索赔机会。合同的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工程的经济效益,一些有经济头脑的企业家都认为宁可不签合同,也不签一个不利于自己一方的合同。但是,目前施工企业在合同洽谈、签订过程中经常处于极其不利、无可奈何的地位。一是施工企业因生存压力所束缚,还不能与建设单位站在同等的地位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在僧多粥少、“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境况下,承揽到工程任务,对于施工企业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因之,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一些苛刻条件和要求(许多建设单位或业主是这样作的),施工企业不敢据理力争,害怕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反感而不能中标。许多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招标时会选择几个施工单位为预中标单位,如果不接受建设单位的苛刻条件和要求,随时都可能丧失竞标的资格。二是目前管辖建筑市场的许多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的思维,国家投资的角度考虑问题,对于已经是投资多元化的现实承发包关系,其调整力度显得弱化。另外,有人形容的施工企业头上悬挂着“三把刀”——盲目压价,垫资带资,拖欠工程款——的状况尚无明显好转。也有人统计,在被拖欠的工程款中,约有15%左右可能形成坏帐,这也是在洽谈合同时应考虑的因素。好在有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尽管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却有相关政府部门在大力推行。许多较大的工程项目基本上都已经使用这个文本,使施工企业有可能签订一个对己较为有利的合同。施工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力主采用《示范文本》。

所谓有利合同,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有利索赔。索赔涉及的内容,有很多需要在合同内找到依据,或是在合同条款中明文约定。《示范文本》内就有多处可以索赔的约定。使用《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就为索赔成功提供了有利条件。签订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任意修改,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尽量为自己一方埋伏下索赔机会;二是尽量使对方忽略履行合同时可能产生的错误。

研究合同是寻找索赔机会的方法

研究合同是对施工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分析。通过研究确实了解合同约定的自己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进行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仅在投标阶段要认真研究将组成合同文件的招标文件,以便使投标具有合理性和竞争性,并为以后的合同履行奠定良好基础;而且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同时不漏掉自己一方应得的任何利益,及时合理地提出索赔要求。合同既是法律约束,又是保证自己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对索赔来说,研究合同就是在合同条款中找出明显或隐含的索赔基础和依据。《示范文本》中除了明显的可以索赔条款外,还有不少隐含的可以索赔因素(见下表),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

《示范文本》内提供的索赔机会

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中也有类似的内容。此外,对于所谓“开发性工程”,或者合同中涉及新的生产工艺、尤其是尚不成熟的生产工艺,可能有较多的索赔机会。例如,某大型电炉工程,对外商合同工厂,设备、技术为国内第一次引进,但在外商方面,其技术尚不成熟,他们也在指导我们的施工中摸索经验有试验性质。仅其中液压控制系统的管线部分,就拆、装3次之多,施工方因此提出了人工(按合同约定,但大已高于国内)接个、材料等方面的索赔要求,均得到了较满意的解决。

在研究合同的同时,应该注意研究索赔的规律性。有资料显示,索赔的几率与金额与工程规模、投标报价的高低、设计单位的水平、工程项目所有制的性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并显示出规律性:①工程的规模越大、工期越长、结构越复杂时,由于不可预见因素、设计变更以及图纸差错也会增加,索赔量就大;②中标的标价低于次低标报价的幅度越大,索赔率越高;③与私有项目相比,公有项目索赔率较高。施工企业应该通过索赔工作的实践,不断总结,探索并掌握其规律性。

当然,研究合同时也要注意发现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反索赔的可能性,作到心中有数,提前考虑预案。这也是工程索赔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了解工程实际,捕捉索赔机会

建设工程施工,从合同正式签订到终止,其履行期较长。在整个合同履行期内,可能影响承包人的利益而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也很复杂,主要有:

⑴建设工程的特点是体积庞大、结构复杂、资金占用多、技术质量要求高、施工周期长,工程本身及其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变化较多,诸如:地质条件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生产要素市场的价格变化、自然条件变化。这些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有着很大干扰,从而影响合同工期和价格。

⑵对各种条件较复杂,特别是大型的建设工程,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作出准确预见,尽管合同条款比较多,但条款缺欠和漏洞在所难免;再如合同文字不严密,表达不清楚,有二义性等,都会导致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争议,而这些都与工期、合同价格有紧密的联系。

⑶工程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大量的工程变更,如建筑功能、形式、装饰、质量标准等,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存在的各种问题,都会导致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合同工期和价格。

⑷工程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在合同履行管理上产生诸多失误,如指令错误、合同规定的资料提供不及时、供料不及时、拖欠工程款等,都会为承包人提供索赔机会。

⑸建设工程复杂,除总包单位外,还有很多分包单位;同时涉及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部门、构配件供应部门,各方面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责任难以明确分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互相干扰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会发生发包人的失误或者是第三方的影响,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工期和价格。

这些情况在任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可能发生,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工程承包人为了取得经济效益,就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形形的实际情况,捕捉一切索赔的机会,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和要求。

五、科学的索赔方法,是索赔成功的条件

要使工程索赔获得成功,除了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和经济效益意识外,施工企业(承包人)还应该学会和运用科学的索赔方法,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相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的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般应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⑴保证索赔事件的真实。这是整个索赔的基本要求。这关系到承包人信誉和索赔的成败,不可含糊。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索赔事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性。这些证据必须附于索赔报告之后。对索赔事件必须叙述清楚,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这会使索赔要求无力。

⑵责任必须分析清楚、准确。索赔报告中所针对的索赔事件都是由对方责任引起的,应将责任明确地向对方说清楚,否则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⑶强调索赔事件的突发性。要在索赔报告内,强调索赔事件的突发性,强调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者也难于预见,还要强调在事件发生后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最有力措施,这可为索赔成功打下坚实基础。

⑷文字简洁,用词婉转,计算精确。索赔报告通常要文字简洁,条理清楚,各种结论、定义准确,逻辑性强。尽量避免报告中用词不当,特别容易伤害对方感情的语言。但是一定要注意索赔事件的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一定要精确,详细说明索赔事件与索赔值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9)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索赔的概念以及索赔作用

要加强索赔管理,首先应明确索赔的含义。一般对索赔的理解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或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要求的权利。一般对损失要求赔偿时以侵权为前提,但在合同之债中是以违约行为为条件的,违反合同行为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后果,本质上也是侵权行为,知识它具有特定的形式,是通过违反合同约定而间接侵权的后果。

索赔与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存在。它的主要作用有:

1.保证合同的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虚设,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似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所以索赔有助于工程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2.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关系。有权利,有利益,同时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3.维护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在现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使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要倒闭。

4.促使工程造价更合理。施工索赔的正常开展,把原来打人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合理。

工程索赔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合同管理和索赔越来越受到我国工程界的重视,正在逐步推广开来。但是,目前在我国,索赔意识薄弱、索赔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企业的普遍现象:

1.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过于向买方倾斜,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承包商面临十分不利的合同签订和实施环境。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恶化着工程承包市场环境。

2.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有法不依现象十分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问题。关于索赔问题,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很显著,水平也很难提高。

3.从建筑企业内部讲,在合同管理和索赔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都成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有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机构不完备,人员素质低。合同管理混乱,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为日后索赔埋下了隐患.

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以上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是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施工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习惯于接受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不习惯竞争,缺乏市场意识。承包商未就已存在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缺乏强烈的合同意识,不懂得合同管理与索赔的重要性,往往从一开始就为以后的工程顺利履行设置了障碍。同时,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也分不清依法赔偿和依法惩罚的界线,很难有利地利用科学的合同管理,进行工程索赔。2.是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联系不紧密,经营者和职工的晋级、加薪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企业盈利与否或盈利多寡不被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所重视。索赔管理被忽视,索赔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也就不难理解了。3.是索赔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未被国内一些企业所重视。首先是企业忽视收集索赔证据和准备索赔证明文件,使施工索赔没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是承包商不敢索赔。由于竞标夺标不易,为了保持和业主的良好关系,因此,即使遇到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外开支,亦不敢提出索赔。第三是不会索赔。由于缺乏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承包商不懂索赔理论、程序、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即使有索赔事件也无力去索赔,更谈不上索赔技巧。

基于以上原因,近年来,国内施工企业前期是不想索赔,后期是不敢索赔,从而导致我国索赔管理工作迟迟不能正常开展。这对培育和形成规范统一的基建市场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对与国际接轨也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建筑行业索赔对策分析

1.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从企业法人代表、业务部门到全体员工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意识。事实证明,企业个别成员在合同管理和索赔上的失误会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只有提高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增强责任心,才能保证经济合同全过程的顺利实施。同时,只有保证树立正确的施工索赔意识,认识到索赔和反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体现,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主动了解索赔的特点,迅速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提高施工索赔水平。

2.全面学习、研究国际上先进的索赔方法、措施、手段和经验。目前,国际通用建筑承包合同FIDIC条款下的合同管理实行的是静态投标,动态的合同管理,即施工企业的投标是按照标书规定的地质条件、汇率、法律及业主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招标,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评标后,承包商如遇变化,合同中规定了对各种变化的处理方式和原则,这就是调价、变更、索赔的程序。承包商依靠调价、变更和索赔来实现投标条件变化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补偿。而我国现行合同管理方式是静态报价加政策调价。这种方式存在滞后效应,不利于承包商索赔。因此,我国建筑企业应该多学习、研究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的理论及相关案例,总结经验,进而与本企业项目有机地联系,从而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做好准备。

3.实践中的索赔关键———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要特别、及时地保全证据,才可以在索赔时出示真实、全面的的证据。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建筑企业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四、工程索赔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对索赔的概念,产生索赔的原因和索赔分类几个问题的分析和说明,可以看出施工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有重要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是执行合同的过程,所以常称施工索赔为合同索赔。承包商从工程投标之日开始就要对合同进行分析。项目开工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将每日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旦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合同实施受到干扰,承包商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赔。日常的单项索赔的处理可由合同管理人员来完成。对于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要依靠合同管理人员从日常积累的工程文件中提供证据,供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分析。因此,要想索赔必须加强合同管理。2.索赔是计划管理的动力:计划管理一般是指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施工顺序、劳动力及机械设备材料的使用与安排。而索赔必须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实施的计划与原计划的偏高程度。

3.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报价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计算工程成本的花费,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责任、合同所给定的条件以及当时项目的自然、经济环境作出成本估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为挽回这些实际工程成本的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佥的手段才能得到。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这就是要求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计算的依据。所以,要搞好索赔,承包商必须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索赔计算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索赔又能促进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4.索赔要求提高文档管理的水平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份,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由于建筑工程比较复杂,工期又长,工程文件资料多,如果文档管理混乱,许多资料得有到及时整理和保存,就会给索赔证据的获得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加强文档管理,为索赔提供及时、准确、有力的证据有重要意义。承包商应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资料和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料收集,并分门别类地进行归档整理,特别要学会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文档工作的管理水平,这对有效地进行索赔有很重要的意义。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五、我国工程索赔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1.建立争取的索赔观念。随着市场经济和设计的变化、施工生产的特定条件下,发包方和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风险是非常必要额。当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时,业主不要大惊小怪,应该将其视为履行施工合同的一次正常业务,而当业主提出索赔时,施工企业也应同样对待,实事求是,寻找证据,据理力争。

2.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工程索赔是一向注重一句的工作,若要在工程索赔中驱动成功,就必须懂得索赔的相关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只有管理体系明确,我们才能使索赔的工作计划,这样才能使十分复杂的工作变得井井有条,从而提高索赔的成功率。

六、结束语

索赔工作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只要我们有强烈的索赔意识,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的文件,对合同中索赔事项了解清楚,在索赔工作中做到有条理的分析,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及对外交流,借鉴国外工程索赔管理的成功经验,把我国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从而提高我过的工程管理水平并有效地应对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用大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10)

中图分类号: TV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株溪口水电站工程位于资水干流中游,是以发电为主兼有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水电工程。坝址地处湖南省安化县境内,上距县城约15.8km,下距株溪口约1.5km。株溪口水电站是资水流域规划确定的第八个梯级电站。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存在严重的溶槽、溶洞、断裂带发育,导致施工难度增大,施工成本大大增加、施工工期滞后。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局多年的施工经验,我部积极向业主谏言献策,力争在达到预期目标的同时,努力将工程造价降到最小。我们的这一做法赢得了业主单位的信任,同时,也为后续索赔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依据良好的信誉,我部终于打开了索赔的突破口,并且适时地、实事求是地向业主提出了多项索赔报告(在发现地质出现较大变化时,我部及时和业主、监理联系,要求对当天现场发生所有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索赔资料充分、真实、准确),后经过和业主、监理的不断讨论和协商,上报的索赔文件大部分都得到业主认可和补偿,为企业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株溪口水电站建设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的索赔工作,或成功或失败,从中吸取了一些教训,同时更多的是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方法。

要开展索赔,首先要明确我们要索赔什么?因此,就必须了解索赔的分类,依据分类划分索赔的边界条件。

一、索赔的分类

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索赔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通常有如下两种:

1、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干扰事件发生后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或推迟竣工日期的要求。承包商可以通过工期索赔避免因拖延工期而受到合同规定的处罚。

(2)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干扰事件发生后向业主提出补偿额外费用支出或赔偿损失,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2、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监理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1)增加(减少)工程量索赔;(2)地基变化索赔;(3)工期延长索赔;(4)加速施工索赔;(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8)工程延期索赔;(9)暂停施工索赔;(10)终止合同索赔;(11)设计合同索赔;(12)拖延付款索赔;(13)物价上涨索赔;(14)业主风险索赔;(15)特殊风险索赔;(16)不可抗力索赔;(17)业主违约索赔;(18)法令变更索赔。

二、索赔的基本程序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该按照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时间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对于干扰事件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可能主动提出赔偿,承包商只有积极把握索赔机会,才有可能获得合理的补偿。索赔程序往往按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 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2) 提交索赔报告。

(3)解决索赔。

三、索赔工作各个阶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工程施工前准备阶段

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及时、谨慎地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尽可能的考虑周详,措词严谨,权利和义务明确,做到平等、互利。合同价款最好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并明确追加调整合同价款及索赔的政策、依据和方法,为竣工结算时调整工程造价和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工程开工前应搜集有关资料。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仔细研究施工图纸,互相交流,找出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符合实际以及各方面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认真会审图纸,解决上述问题,明确施工做法,落实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档次要求。认真做好施工图会审纪要。施工图会审纪要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必须重视图纸会审。根据所掌握资料详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实际,考虑周到明确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操作做法。对涉及工程结算或索赔的施工做法更应制定详细。例如,该工程使用哪些大型机械;大型机械的型号或功率是多大;大型机械进出场几次;基础如何挖土方;土方是否外运;运距多少;是否回运土或购买土方;基坑如何支护;是否需要降水;基础如何处理;是否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否泵送;运距多少;石子粒径多大;塌落度是多少;是否全封闭施工;钢筋是否采用电渣压力焊等新工艺施工;冬雨季施工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等等。上述资料均有可能成为索赔的依据。

(2)索赔资料的收集、签证阶段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对停水、停电的时间,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情况等,都应有详细记录。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量增减变更等签证手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决定、口头交待、会议研究、交来信件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资料。必要时可对施工过程照相或摄像作为资料。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规定允许按实找差价的;或采用的新材料没有预算价,或改变材料的规格、质量档次导致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办理价格签证手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的,应收集有关施工数据,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经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认可,作为结算依据。也可与建设单位协商价格。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返工、停窝工、增加工程量等,应要求工期顺延,并提出索赔。因特殊情况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材料损耗增大,或工期延长,也应提出索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需要修改、补充、明确的内容也应及时签证。

(3)索赔的预防阶段,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要将预测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发包人,促使和协助发包人及时消除可以避免的索赔事件发生,这样不但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还能使双方建立相互信任与协作的工作关系。

(4)处理好与发包人代表的协调关系

抓好索赔工作的管理,还有一项软指标是不可忽视的,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处理好与发包人代表的协调关系,加强沟通,达成共识,赢得信任,使索赔在合理的前提下能得到认可。

(5)工程竣工结算时的资料整理阶段

工程竣工时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仔细研究资料,根据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将施工资料与招标文件;竣工结算与投标预算,分别对比分析。

(6)据理力争,依法索赔

做好索赔工作需具备三方面的知识。一是了解有关法律政策,如《建筑法》、《合同法》等。二是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预算定额》,了解定额的测算方法,熟悉定额的内容,具有丰富的预结算经验。清楚工程所在地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及文件。三是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知道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工艺、规范非常了解。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做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如果没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作依据,索赔理由就很难成立;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索赔就不能成功。索赔时,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心平气合地与发包人协商。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应及时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必要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掌握索赔的基本规律

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项目有:人、材、机、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润损失和工期。通过对合同条款及大量的施工索赔案例可总结出索赔的基本规律:①能够索赔工期时,一般可同时索赔成本;②在索赔原因和条件成立时,均可据其索赔成本;③能够索赔利润时,一定可以同时索赔成本;④在工期延长和利润补偿二者之间,只能得到一种;⑤利润补偿的机会较少,有相当多场合是可以索赔成本,但不能补偿利润;利润的补偿也不能单独进行。

施工企业只有掌握了索赔的这些基本的规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科学合理的进行索赔。

五、结束语

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篇(11)

当前国内石油钻井施工行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目前国内一些钻井企业虽然已经非常重视自身风险管理,但在政治、经济、自然、社会等诸多风险中,法律风险常常被忽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种局面不改变一定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企业所有风险最终都会归结为最为严重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加强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才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笔者在此对石油钻井行业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认为当下企业面临着三大主要风险,即资金风险、HSE安全风险和索赔风险。下文拟分析如何防范和管理这三大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主要是指钻井施工企业因带资、垫资施工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国际经济形势不乐观、石油钻井投资风险大、油田投资减少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资金短缺,带资、垫资施工成了油田发包方选择施工企业的重要决定因素。钻井施工企业为争取签约承揽钻井工程合同,不得不垫付动辄百万千万计的资金,背上了沉重的财务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带资、垫资施工会给企业造成巨大而复杂的风险群,如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的风险、发包人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市场变化产业调整的风险、工程项目转让的风险、垫资过多无力后续施工的违约风险、垫资造成资金困难而采取违规行为的风险等等。

1.带资、垫资合同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石油钻井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类法律规定来确定有关条款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六条确定的垫资施工有效原则。就国际而言,带资、垫资施工是钻井施工行业的国际惯例,例如,国际上通行的“交钥匙工程”中承包商就得垫付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款项,而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对由承包商融资垫付工程款工程,在专门条款中设立了一条“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这样,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立法观念的改变,带资、垫资行为最终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2.防范与管理措施

既然带资、垫资施工,法律已经承认有效,钻井施工企业就应该做好相关防范和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到自身垫资能力、范围和垫资后收益问题;同时也应对发包方的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方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要周密考虑中标后业主能否在承包人履行垫资条款义务后,拨付后期资金,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深化中间结算,盯死钻井竣工决算,及时催讨垫付款,若业主不按约拨付或不能按约拨付,应当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3.法律手段的防范管理

如果最终钻井工程款没有及时给付,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承包人只有运用最为严厉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施工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该法定抵押权优先于先设定的意定抵押权,承包人得就所得合同价款优先受偿。但要注意,法定抵押权要自施工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并在诉讼中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二、HSE安全风险

基于石油钻井行业和钻井工程自身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环境的损失就会极为严重。通过识别其中的HSE安全管理风险,钻井施工企业的HSE安全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其一是自然因素,即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其二是人为因素,即钻井设计和自身施工问题。

从自然因素考虑,中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洪水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气象灾害不断,钻井施工项目本身面临着因突然特大自然灾害而前功尽弃,搁浅废弃的巨大风险。而一些突发事件如战争、暴乱、绑架等,在一些政治动荡的产油国会时有发生,这些也给走出国门的钻井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巨大风险。从人为因素考虑,石油钻井行业一直都是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行业,若因工程设计或自身施工中原因的发生工程事故,不但使钻井从业人员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井场内及邻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也难以保障。当HSE安全风险发生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维护权益,是石油钻井施工企业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

1.防范与管理措施

钻井施工企业虽然可以利用民事法律的免责条款来维护自身权利,但诉讼迟延和诉讼费用高昂有时是施工单位难以承受的,此时给相关人员、设备和钻井工程项目进行保险,就成为最佳的风险防范手段。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险种。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我国保险公司工程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国内进行石油钻井施工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内保险公司设置的工程保险险种有针对性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保险类型: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特种危险赔偿险、海洋石油开发险等。在海外从事石油钻井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外保险公司设置的一些工程保险项目,结合当地政治形势、风俗习惯有针对性的进行保险。

2.工程项目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2.1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对因战争等社会事件、错误设计、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欲挽回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双方承担的责任,同时加强签证管理、做实索赔工作。

2.2工程险的免赔额问题,损失资金如果在免赔额内,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则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项目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

3.法律手段的防范管理

对在钻井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等HSE安全事故,如果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方式解决,企业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查找有利于自身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石油钻井施工中,发生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施工企业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主张免责,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企业可以以自己已尽到法定警示义务,主观无过错主张免责。在主张免责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钻井施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搜集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工程索赔风险

当前国内外容易开采的石油资源越来越少,石油开采难度越来越大,开发成本也不断增大,而国内外石油钻井企业在钻井市场上竞争也是相当激烈,基本形成了“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一种普遍现象,根据国际工程索赔的普遍经验,索赔金额可占到合同总价的10%-15%左右,石油钻井工程是索赔多发区,这是由钻井地层特点、施工过程、钻井市场经营方式决定的,因此钻井工程索赔对钻井企业的盈利能力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索赔风险。企业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索赔有理有据

钻井施工企业为保障索赔成功,在跟业主进行索赔谈判时应该坚持有理、有利和有节的原则。钻井施工过程中可能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有: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合同内没有规定某件事项发生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或规定模糊不清,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使施工人员和设备无法进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或供应材料不合格,延误工期;指令钻井工程停钻、缓钻,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量,提高工程标准;基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而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等。

2.做好证据保全

钻井服务企业在对业主提出索赔的时候,必须做好平时的管理签证工作,才能避免在索赔中处于被动地位,增加成功索赔的机会。企业在平时施工过程中应该保管和搜集好以下资料: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各种变更、签证、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施工计划、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工作日志、备忘录,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遵循索赔程序

目前国内钻井施工企业使用的合同文本大都按照中石油的《钻井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此合同文本中索赔条款较为薄弱,有关索赔事件、索赔方法、索赔时限及程序的规定都不够明确,特别是索赔程序,没有专门的条款加以规定,只是在引起索赔的有关事项条款中,分别规定了索赔办法,由此造成索赔条款结构松散、头绪繁多、不便操作。如果承包商发现索赔或意识到存在索赔的机会后,必须快速反应,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业主。在实际发生索赔事件后,要向现场的一线管理人员或业主报告。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超过时限,现场管理人员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即使是合理的索赔要求,也是无效的。

四、结束语

本文浅要分析了当前石油钻井施工企业面临的三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管理措施。当前国内钻井施工企业在建立全面风险防控体系时,不能仅仅停留在项目管理层次上,还应该加强企业层面上的法律风险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该确立法律工作目标,建立专职法律工作机构,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章可循。只有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在竞争激烈的钻井市场中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参考书目:

[1]郭振华、熊华、苏燕编著:《工程项目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