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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商业化大全11篇

时间:2023-10-22 10:28:04

非遗文化商业化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1)

1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品格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遗项目中属于比较特殊的类别,它的生产技艺是“活态”传承,而成果则是实物展示。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表现出了比较一致的作品质量和风格:

(1)从物质载体来看,重视选材。中国传统手工艺品的选材一般极为考究,多用金、银、玉石、象牙、犀牛角等珍贵材料,即便是木料、石材等传统材料,均会首要考虑珍贵品种、奇石等。选材的考究往往意味着对其传世的期许,表现了中国文化中对于“恒远”的追求。四川银花丝的选料为银,为突出其艺术效果,会采用“嵌宝”等表现手法,所选材料品质很高,器物造型高贵典雅,富丽堂皇。

(2)从表现手法来看,工艺细腻精致。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手法细腻多样,无论是王公贵族用品,抑或寻常百姓之物,其表现形式无一不趋向繁复、精致的极端审美趋势。中国在漫长的文明发展史中,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工匠在各自领域较为封闭的发展,经过各代的传承,追求极端的精细,将中国人“内敛”的品格特征借助于器物的精细,表达得淋漓尽致。四川银花丝技艺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平填”技术,仅“平填花丝”种类就可以分为光丝、麻花丝、滚筒丝、拱丝、水浪丝、桂花丝等十多个种类。银丝最细直径可以拉到人一根头发的一半。

(3)从创作内容来看,追求写实风格。手工艺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内容一般为生活中常见的物件,如动植物、瑞兽、祥云等,通过艺术化的加工,真实再现某一种场景、造型、姿态。对于这些内容细致入微的表达,表现出民族性格中“务实”的品格特征。四川银花丝的创作取材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多为具有实用价值的首饰、胭脂盒,具有装饰价值的各式摆件。器物造型灵动,但规整,表现手法重写实而非写意。

2 商业思维对非遗传承的影响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民族品格很好地展示了中国文化的审美品位,是传统文化的精粹,国家希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将其继承发展。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展示的生活方式毕竟失去了现实存在的基础,工业化的社会发展必然抢占手工业的生存空间,而手工业的发展形势也非民生发展的方向,因此,淡出社会主流视野也是必然。但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演示和还原其原生态的生存图景是对历史及人类文明的尊重,这样的传承是一种“活态”传承。

(1)利用非遗影响,获取高额经济利润,将获利作为首要衡量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如今的市场中是一块金字招牌,级别越高,经济价值相应越大。旅游市场,作为一个完全提供消费服务的行业,与非遗产品有着天然的近缘关系,将非遗项目开发为旅游商品,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表演性质的非遗项目,如昆曲,体现的是一种参与感受。工艺品性质的非遗项目,因其最终的展现形式是实物成果,易储存、可转移,所以更能实现经济效益。而非遗项目在市场化运作中,能否获利是资金介入的首要衡量标准。

(2)手工艺品较长的制作周期导致不能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在目前高端的商务、旅游市场有着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例如,银花丝,从发展历史来看,在物质条件丰裕的盛世,总是成为消费市场、收藏市场的宠儿,现在的时代条件更是如此。虽然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因其是纯手工制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这样不能迅速满足市场需求,造成了因稀缺而形成的市场供应不平衡及价格的高昂。这样的矛盾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未能实现生产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商业思维必然要求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获利后的市场回报资金并没有很好地进入传承机制之中。

3 策略分析

针对前述挑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1)寻求发展模式,保持独立品格。对于非遗的发展,在商业化的背景下,要完全放弃与商业市场的接轨,这是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而且与市场的结合能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也有利于非遗的传承。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商业思维的影响,非遗的传承会受到较多其他因素的干扰,如为了加快市场推出周期,改变原有的制作工艺;为了迎合大众市场品位,创作内容庸俗化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发展非遗项目,尤其是需要“帮传带”的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实现经济效益,更要保持其独立品格,摸索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模式。

四川银花丝在传承过程中得到了金银制品贸易公司的支持,目前的发展模式是四川银花丝的工艺美术大师与公司合作,成立独立的工作室,由工作室负责银花丝作品的设计和制作,而由公司负责材料的采买以及产品的市场推广。这样的发展模式突出和尊重了传承人的主体地位,设计和创作相对独立,而市场推广又由公司专业团队运作,取得较好效果。

(2)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实践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是关键,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发展中最重要的环节。因其需要对传承人的“帮传带”,使得传承人的培养又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培训。实践操作是培养的关键,而非遗项目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认可度的高低又是推动其传承的动力,只有通过行业的发展,不断地创新才能真正推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3)加强推广宣传,突出文化价值。四川银花丝及其“平填花丝”工艺是中国古老、精华、最具有特色而独树一帜的艺术,起源于汉代,成熟于唐,明清时期发展至鼎盛。这样的一门艺术形式,从公众的认可度来看,知名度却远远小于蜀锦、成都漆器。挖掘文化内涵,加强宣传推广的力度,为银花丝的发展打开局面。另一方面,在外销产品中,银花丝因为其独特的背景,在国际上有一定的认可度,这是宣传中不能忽视的角度。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银花丝所展示的民族的高超、华美的制作工艺应该走向世界舞台。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十二五”期间四川省文化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总体表现了浓厚的民间文化氛围,充分体现了中国西南地区民众乐观、悠闲的审美心态。虽然目前的传承环境充满商业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民族品格在传承中应该进一步的保护和发展,保持其独立的民族品格。同时,加强传承人才的培养,注重创新,使得古老的技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仍能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是一种容易随时代变迁而被湮没的文化记忆。非遗的无形性使得它的传播需要借助于物化的载体,即空间载体、物质载体、人员载体。寻求合适平台,激发大众参与,对非遗的传播十分重要。城市游憩商业区(RecreationalBusinessDistrict,缩写为RBD)是城市旅游的重要空间形态之一,在城市旅游和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今天,RBD面临着文化特色不突出,满足不了游憩者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困境。那么将非遗文化引入游憩商业区,实现二者的互动发展,就有可能促进文化与经济的双赢,保护与开发的共生。

民众既是非遗的创造者,又是非遗文化的传承者,所以在非遗的保护中应该居于主体地位。民众的文化自省、自觉并主动地参与到保护行动中,对于非遗保护效果影响极大。所以,在将非遗引入游憩商业区中,需要调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维护他们的利益,并激发游憩者和非遗传承人共同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推动RBD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

二、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由斯坦福大学的学者提出,该理论最初应用于公司治理。1984年Freeman给“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为人们广泛接受:“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在这个定义中Freeman强调企业与个体或群体间“影响”的双向性。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企业“股东至上”逻辑的反叛。

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利益相关者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旅游研究领域。

在本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游憩商业区活动发展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商业经营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包括游憩者。因而为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RBD更好的传播,需要照顾到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发挥他们的主体参与作用.

三、实现路径

(一)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及对非遗的解说能力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就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在游憩商业区内的传承者,既包括国家认定的传承人,还包括RBD内专业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手工艺品体验馆的工艺师,非遗商品店的商户,非遗饮食的制作者等。文化自信是指我们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对自身文化发展的坚定信心。传承者只有对自己的文化具有强烈的认同感,才会更好的将他所传承的文化向大众进行传播。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传承者是否热爱自己所传承,传播的文化,以及是否具备将这种文化解读,传播,甚至营销给游憩商业区内的游憩者的能力,对于非遗的传播效果影响很大。

所以,应该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及对非遗的解说能力。其实,对于非遗文化产品开发的过程,就是提升传承者文化自信的过程。在传统生存环境中,许多非遗文化传承者无法靠非遗维持生存,非遗文化面临无人问津的局面,而通过对非遗文化产品的开发,非遗得到了市场认可和许多游憩者的喜欢与认同,传承者的文化自信也就得到了提升。所以,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就是要合理和深入开发非遗文化产品。

(二)深化游憩者的文化体验与文化自觉

游憩者既是非遗文化传播的接受者,同时也可能转化为非遗文化的传播者,甚至是传承者,他们是非遗保护的主体。对于外地旅游者而言,他们可能首先是非遗文化传播的受众,但通过参与非遗活动项目,可以增强他们对非遗文化的了解,认知,进而发展为主动进行传播,如果兴趣足够浓厚,也有可能成为非遗文化的传承者。对于本地游憩者而言,非遗文化的生存土壤本身就在他们中间,非遗与他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本地游憩者通过非遗游憩活动项目的参与,可以深化他们最自身文化的理解与认同,更有可能进行传播,传承非遗文化。

然而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游憩者是否会传播,传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憩者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非遗活动项目,他们获得的体验感受如何。如果感知深刻,感受美好,那么就极有可能推动其对非遗的传播,传承。如果体验肤浅,那么就不会增强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就目前游憩商业区内游憩者的活动而言,根据游憩者融入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他们的体验分为三种,也就是表层体验、中度体验和深度体验。表层体验主要存在于传统的观光中。游憩者往往是走马观花地观光,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没有真正近距离地参与到游憩项目去,也就难以获得独特而难忘的体验感受。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3)

为什么?陈麻花制作传统技艺先后被列为区级和重庆市级非遗项目,老板陈昌银更是公认的第四代传人,因此全国慕名而来的游客觉得它最“正宗”。据说,陈昌银的麻花生意每年利润上百万元。

事实上,国内几乎每一个旅游景点都有非遗元素的纪念品出售,甚至连路边摆摊的小贩都说卖的是非遗产品,自己是非遗传承人。在众多文化生意形态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是一块金字招牌,因为“遗产”二字彰显的是稀缺性。

什么是非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2006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各地争相申遗,掀起了一股“非遗热”。截至2016年9月,已经评定的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 372项,部级非遗传承人1 986人,省、市、县级非遗项目更是不计其数。

“非遗热”的背后,一方面是政府对文化遗产采取的抢救保护措施,以达到传承和发扬的目的。另一方面是民间试图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借助商业力量,对传统技艺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大风吹皱了一池春水,越来越多的非遗项目正在走出博物馆,借助生产和销售手段,从展览品变成消费品;越来越多的非遗传承人告别手工作坊的“自娱自乐”,朝着产业化、品牌化的模式过渡,想要把非遗做成一门大生意;各种以非遗为主题的博览会、表演、旅游体验、文创市集、手工艺场纷至沓来。据保守估计,非遗拉动的是一个千亿级市场。

那些在现代生活中濒临消失的传统,如今正以“非遗”之名,成为各路企业和资本眼中的金矿,并试图用商业手段进行一场救赎。

商业化这味药引

根据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结果来看,我国有近90万项非遗资源。但如此庞大、丰富的非遗资源,并非都具备商业开发价值。

马斌是湖南一家演艺公司的老板,经常策划、组织一些地方民俗类节目进行商业化演出。在一次考察中,马斌发现一种源于土家族祭祀仪式的舞蹈,是当地的非遗项目,于是便把会跳这种舞蹈的村民组织到城里参加商演。

跳到一半,观众大呼“难看”。尴尬的马斌付完演出费之后,连夜把村民送回老家,从此再也不提这个舞蹈。

曾经还有人想把非专业性的民间传说故事、谚语童谣包装成商业节目,引进到剧场。同样遭遇观众不买账。

马斌们的失败在于,这类用于祭祀和迎神赛会的民间舞蹈类非遗,如侗歌、苗舞等,历史上并无商业传统,又因社会发展失去了生存土壤。如果只是简单粗暴地将其从原生态的土壤环境中抽离,强行包装成商演项目,很难符合现代观赏要求。

不是所有非遗项目都适合商业化这味药引。相比之下,大量美术、手工艺、中医中药、戏剧、曲艺、音乐类的非遗项目更具优势。他们都是在千百年的生产、加工、销售、治疗、表演中,借助商业的力量才流传至今。

那么,具备商业价值的非遗项目有哪些特征?

首先,具备市场基础。比如,传统戏剧、评书、相声等,历史上本来就是通过商演的方式“走市场”的。在现代消费环境下,找到新的流量入口相对容易。

由白先勇操刀的青春版昆曲《牡丹亭》从2004年起,已经上演近300场,并且场场爆满。白先勇团队主要动了关键的两刀,颇符合现在流行的“颜值”经济倾向,一是用现代舞台技术呈现传统戏剧;二是用年轻演员去吸引年轻观众,坚持高校巡演,培养未来的观演群体。

其次,本身就是商品。比如大量通过传统手工艺生产的器具、食品和药品。这类项目则需要从原来“高冷”的定位、单一类别中跳出,向大众消费品方向转型。

作为部级非遗项目和中药传统生产工艺的代表,东阿阿胶的快消品策略以桃花姬阿胶糕最为典型。阿胶糕的定位本是滋补品,桃花姬则定位为女性白领的养颜零食。其体量与普通糖果一样大小,方便携带和食用,外包装带着浓郁的中国风,颜值颇佳。在营销方面,桃花姬在《甄执》《女医明妃传》等热播影视剧中以宫廷滋补美容佳品的形象“出镜”,成功俘获一干爱美女性。

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马应龙。当年互联网上流传着“马应龙痔疮膏对黑眼圈有疗效”的偏方。马应龙借势在自己“八宝古方”基础上,研发出眼部护理品牌“瞳话”,并且借网络恶搞风潮好好地刷了一把存在感,甚至一度成为年度营销案例被研究。

活化路径2.0

对于已经被论证了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非遗,如何在当下出一条市场接受度高的金光大道?

开发新的场景和用途,是很多非遗项目拓展市场的突破口。

海南椰雕是部级非遗项目,长期作为高档工艺品销售。由于缺乏创新,样式老旧,椰雕也面临着市场瓶颈。

椰雕非遗传承人吴名驹尝试把传统手工艺嫁接现代科技产品,设计出可以通过蓝牙、Wi-Fi连接移动设备的椰雕音箱。现在,吴名驹团队主打以椰雕为核心的创意商品生产,比如椰雕蜡烛、椰雕茶叶罐等,让原本只供欣赏的传统椰雕与现实生活产生了更多链接。

北京前门大街,是老字号的聚集地,内联升布鞋总店就位于其中。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是部级非遗项目,具有160年的历史。但在年轻消费者唱主角的今天,内联升却利用生产IP衍生品布鞋,实现了品牌向年轻化的过渡。

比如,内联升与迪士尼合作,取得其授权,推出了迪士尼公主和米奇系列时尚布鞋,打中了年轻女性和儿童的“萌点”。一直以来,内联升布鞋以成年男性消费者居多,拿到了迪士尼的IP授权后,“老门脸”秒变小萝莉。今年,内联升还与动画电影《大鱼海棠》合作,推出中国风浓郁的“大鱼海棠”主题布鞋,迅速成为网红,线上开售不到一天,就全部售罄。

不只是内联升,大量非遗老字号都面临着品牌老化的困境。因此,找到适合自己的姿势和方式,向年轻化、时尚化转型,才是这类非遗品牌正确的玩法。

“非遗+旅游”是另一条活化路径。相较带有生产属性的手工技艺项目,民间音乐、舞蹈、传说、民俗等一些非生产性项目想走向市场,需要与一定的场景相结合,而旅游显然是一个不错的场景。

近年来,在政府的主导下,打造了许多与旅游相结合的非遗小镇、非遗体验馆、非遗传习基地等,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很多项目并没有深度挖掘非遗特点,呈现形式雷同单一。这种“场景化”过于简单,自然留不住游客。

由张艺谋、王潮歌、樊跃等人打造的“印象系列”山水实景演出,就将非遗元素成功融入旅游场景,获得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以根据部级非遗项目刘三姐歌谣改编的《印象刘三姐》为例,十余年间常演不衰,观众超过1 200万人次,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究其原因,第一,《印象刘三姐》冲出了实体剧院模式,把漓江山水打造成实景舞台;第二,演出把刘三姐的经典山歌、壮族民间风俗、生产生活方式等非遗元素组合创新,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增强舞台效果,带给观众视听冲击;第三,聘请当地村民作演员,把他们的日常生活进行艺术加工后搬上舞台,保留了原生态。

之后,印象团队又把这套模式复制到《印象武隆》中,起用川江号子传承人,在山水间重现了川江号子这一部级非遗项目。

“印象系列”的成功,引爆了国内旅游演艺的热情。各地纷纷打开自己的非遗“宝库”进行挖掘,邀请名导和演艺公司,打造了一系列实景演出。在近年来“井喷”的旅游市场中,这些实景演出大多取得了不错的商业回报。

事实上,与物质和自然遗产相比,非遗的特点在于它是活态,只有通过不断的生产和展现,其文化基因才能被传承,才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产生商业价值。

非遗生意新维度

长期以来,分布在中国各地的手工艺非遗资源,大多数处于个体、零散、封闭的生产状态。加上很多手艺人经营渠道狭窄,导致产品销路不佳,规模化产出困难。对线上与线下、产出端与销售端、传统手艺与现代商业的整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6年1月,永新华韵文化产业集团旗下的非遗主题垂直电商平台“e飞蚁”上线,专门为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企业提供推广平台,主打电商+营销+线下园区模式,帮助他们对接市场,联合销售手工艺产品。

目前,“e飞蚁”已签约了300余名非遗传承人和上千名专业匠人。除了线上展示和主题宣传,“e飞蚁”还在线下布局了多个非遗文化产业园。园区分为一街(中国非遗大街)、两核(非遗博览馆、非遗大戏院)、三区(非遗博览区、非遗体验区、非遗创意区)的布局建设,具备交易、展演、体验、美食、传习等功能。

另一种整合者模式的代表是重庆百工传艺,其模式为手工品电商平台漫淘网+线下手艺工场+在线教育平台手艺网。这相当于搭建一个非遗文化和技能的知识平台,将非遗传承人、手工艺爱好者和手工产品进行了有效连接。

本身就拥有平台优势和整合能力的阿里巴巴也切入了非遗市场。

2016年“阿里年货节”期间,淘宝众筹联合故宫淘宝在线上发起“非遗众筹”。众筹产品全部由故宫淘宝提供设计方案,高密剪纸、朱仙镇木版年画、内联升老布鞋等非遗传承人进行手工制作。

Q版宫廷帝后像的木版年画、故宫气质的齐天大福剪纸、“探花”主题布鞋等萌版非遗作品上线后,很快就被抢购一空。数据显示,项目上线仅半天,高密剪纸众筹项目筹款超过13万元,项目达成率1 300%,很快满额停筹;山东花饽饽和朱仙镇木版年画众筹项目达成率也超过150%。

“让天下手艺人没有难做的生意”,这是非遗资源整合者企业一个共同的目标。但互联网只是为非遗产品提供了一个新的销售平台和玩法,能否在更高的层面打开新的维度,才是推动整个非遗产业发展的关键。

资本的风正在吹来。2016年6月30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宣布“文化四板―非遗专板”上线,打造非遗产业产股权交易专业市场和资源整合平台。按照计划,非遗专板将为非遗项目提供包装、宣传、商业模式梳理、国际销售渠道建设以及国际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4)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5)

1、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开始沉迷于网络。在整个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游戏、娱乐等相关信息,自制力较差的孩子们往往容易被这些游戏和娱乐所诱惑,甚至不能自拔。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所讲究的是静心修学,这跟浮躁的互联网时代恰恰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整体浮躁的社会风气是造成中国传统文化断层的重要原因所在。

2、这跟中国的教育体制也有着密切的关联。今天中国的语文教育,在很大程度已经抛弃了过去的传统文化,只是时不时地在课本中穿插一些唐诗宋词。就拿80后、90后来说,已经很少有几个人能够背诵出《论语》、《老子》等一类传统经典来,为了应付四六级英语考试,他们在大学时期的相当一部分时间耗在了背诵英语单词上。

3、从整个家庭教育的环境来看,各个家长都已经是跟风似的给孩子报各种班。在他们看来,别的孩子都在学舞台、学钢琴、补习英语、奥数等,可是我们家小孩没学,他们就会觉得自己的孩子落伍了,于是盲目跟风。在他们看来,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孩子们来说已经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学校里压根儿也不考。

4、西方以及日韩文化的大量入侵以及各种流行元素的迅速蔓延,这严重挤压了整个国内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情人节、圣诞节等西方节日似乎比传统的七夕、元旦更有味道,钢琴、吉他等西洋乐器亦比古筝、琵琶等民族乐器更为流行,长期如此,传统文化岂能不断层?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成互联网企业历史使命

过去,学习传统文化只能依托于线下的教学和书籍。但是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学习传统文化就能够借助各种互联网平台,而非仅仅只是局限于线下书本和教学。今天大部分用户的时间都放在了电脑上和手机上,那么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传承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就成为了互联网企业的历史使命,于是以百度为首的互联网巨头开始借助自身平台的力量助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就拿这次端午节来说,百度搜索首页的logo就换成了具有端午节色彩的新logo,通过借助有着“中国最年轻造龙师”之称的莲羊的手笔,将百度logo换成了极具端午色彩的龙舟。自古以来,龙舟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象征和代表,据说为了此次logo能够更形象地传递中国非遗文化,百度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精力,通过屈原故乡秭归文化旅游局找到秭归最古老的龙舟原型——秭归龙舟。事实上,这些年,百度一直在借助其平台的力量助力中国非遗文化的发展。

每逢节日之际,百度搜索都会更换具有中国特色的logo。此前百度在重要节日之时,就曾把搜索logo换成了具备传统文化特色logo,比如中秋节的嫦娥奔月、七夕节的鹊桥相会、春节的《大闹天宫》人物形象等。此外,在2013年,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还牵头成立了“中国民营产业商会”并担任会长,并一直在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方面,百度通过将中国最年强的造龙师与传统的龙舟文化结合在一起,将百度logo换成了极具特色的龙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使得中国的传统文化散发出了全新的光彩。同时古老的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呈现出来,又是另一番景象。甚至让我们在看到百度龙舟logo的时候,不免想起当年屈原的故乡湖北秭归。

另一方面,目前百度搜索拥有超过6亿的网民用户,这对于非遗文化的传播范围来说,也是极其广泛的,也让更多的用户了解了非遗文化。而百度每天拥有超过50亿次以上的搜索需求,对于非遗文化的传播更是具备了持续不断的推广。

由此看来,在百度的带领下,中国的非遗文化正在通过互联网的力量逐渐渗透到每一个网民的内心深处。而从百度频频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动作来说,百度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也较为深刻、独到。尽管对于百度等互联网平台来说,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他们的历史使命与责任,但是在百度等巨头的推动下,整个国内的互联网+传统文化产业实际上也正在成为一个新的大风口。

互联网+传统非遗文化正在多个领域爆发新机遇

目前,传统非遗文化还没有完全走向市场,整个领域实际上还具有非常大的市场机会,并且在多个垂直细分领域都还存在创业者的新机会。

一、非遗O2O电商领域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线上线下结合的O2O电商模式还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目前在国内,已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商平台在开始运作了。此前百度糯米已经通过其平台推出了非遗有价产品的专题活动,而在去年,国内唯一官方授权的非遗类电商平台e飞蚁也正式上线。

从非遗传承人和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类O2O平台通过借助互联网的渠道优势为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企业构建全方位的线上推广,他们只需要通过付出自己的手艺劳动,就能够借助线上平台获取一定的收益,同时也能够借助线上平台弘扬自己的手艺文化。

从电商平台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真正从事这来产品的电商并不多,电商平台很容易能够建立自己的独特差异化优势,并能在天猫、京东称霸下的中国电商市场格局杀出了一条阳光大道来。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随着人文层次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尤其是艺术爱好者喜欢收藏一些具备传统文化价值的产品。但是很多消费者却苦于很难通过线下渠道找到非遗大师们的作品,互联网平台打破了这种信息障碍。

当然,O2O电商平台需要打破的是一个信任问题,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他们很难辨别非遗产品的真假,这就需要电商平台具备足够的权威来确保非遗商品的真实性。

二、非遗旅游领域

目前整个国内的旅游市场,人文景观旅游正在不断受欢迎,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加。但是如何将这类旅游景点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这还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比如目前百度地图已经开启了非遗城市、非遗博物馆等标注,同时还增加了非遗礼品的索引,能够让消费者通过百度地图找到附近的非遗文化产品。

互联网创业者搭建平台可以通过与非遗文化当地人进行合作,把整个非遗传承人所在的地区建成一个集合餐饮、娱乐为一体化的文化旅游度假地,然后在这个旅游地点,当地人也可以把自己的非遗类艺术品进行出售,形成一个线上线下结合的非遗旅游度假消费中心。

从旅游的角度来,这是一种特色的差异化旅游。非遗文化的旅游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一个是它的审美价值,很多工艺品、表演艺术以及民族服饰,都是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一个是它的历史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历史悠久,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是以前时代流传下来的历史财富;还有一个则是它的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鲜活的文化,具有原生态的文化基因。

不过目前国内很多非遗文化旅游却被滥用了,大量民间传统文化器物和艺术品没有对其进行精心设计而被随意地改成旅游商品,这严重扭曲了该艺术品的本意。与此同时,许多表演艺术不是真正的传承人在表演,甚至有的表演还加了某些不健康的内容,从而丧失了祖先传续的原始韵味和文化底蕴,变成了平淡的商业表演。如何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来纠正这个被盲目开发的旅游市场,能够让非遗文化旅游释放更大的市场价值。

三、非遗电影产业

其实,对于非遗电影来说,这既是一个巨大的产业,同时也是对于传统非遗文化的一个极好传播,通过电影,能够借助影像记录文化风俗、记录更为丰富的信息。

目前,在国内的电影市场,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都已经涌入到了电影行业。从电影的制作、发行、电影票销售一直到电影衍生品,巨头们都在开始一步一步渗透和布局。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如何将电影与非遗文化相结合起来,这里面必然会产生新的市场机会。

四、非遗线下活动

通过借助线上平台作为导流,可以举办各种线下的非遗展览,比如美食节、服装节、非遗产品展览等。对于平台来说,在为非遗继承人和非遗企业提供线下展示的同时,平台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同时还可以收取前来参观用户的门票。

对于用户来说,他们通过参加这种线下非遗活动,能够更深入了解到中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能够通过线下活动认识有着共同兴趣爱好的朋友,非遗文化社交甚至也可以由此开启。

同时对非遗文化的继承人和企业来说,通过这种线下活动也能够更好地推广和宣传自己的非遗文化作品,让更多的用户了解自己的非遗文化。

五、非遗线上知识平台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6)

1、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开始沉迷于网络。在整个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游戏、娱乐等相关信息,自制力较差的孩子们往往容易被这些游戏和娱乐所诱惑,甚至不能自拔。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所讲究的是静心修学,这跟浮躁的互联网时代恰恰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整体浮躁的社会风气是造成中国传统文化断层的重要原因所在。

2、这跟中国的教育体制也有着密切的关联。今天中国的语文教育,在很大程度已经抛弃了过去的传统文化,只是时不时地在课本中穿插一些唐诗宋词。就拿80后、90后来说,已经很少有几个人能够背诵出《论语》、《老子》等一类传统经典来,为了应付四六级英语考试,他们在大学时期的相当一部分时间耗在了背诵英语单词上。

3、从整个家庭教育的环境来看,各个家长都已经是跟风似的给孩子报各种班。在他们看来,别的孩子都在学舞台、学钢琴、补习英语、奥数等,可是我们家小孩没学,他们就会觉得自己的孩子落伍了,于是盲目跟风。在他们看来,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孩子们来说已经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学校里压根儿也不考。

4、西方以及日韩文化的大量入侵以及各种流行元素的迅速蔓延,这严重挤压了整个国内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情人节、圣诞节等西方节日似乎比传统的七夕、元旦更有味道,钢琴、吉他等西洋乐器亦比古筝、琵琶等民族乐器更为流行,长期如此,传统文化岂能不断层?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成互联网企业历史使命

过去,学习传统文化只能依托于线下的教学和书籍。但是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学习传统文化就能够借助各种互联网平台,而非仅仅只是局限于线下书本和教学。今天大部分用户的时间都放在了电脑上和手机上,那么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传承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就成为了互联网企业的历史使命,于是以百度为首的互联网巨头开始借助自身平台的力量助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就拿这次端午节来说,百度搜索首页的logo就换成了具有端午节色彩的新logo,通过借助有着“中国最年轻造龙师”之称的莲羊的手笔,将百度logo换成了极具端午色彩的龙舟。自古以来,龙舟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象征和代表,据说为了此次logo能够更形象地传递中国非遗文化,百度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精力,通过屈原故乡秭归文化旅游局找到秭归最古老的龙舟原型——秭归龙舟。事实上,这些年,百度一直在借助其平台的力量助力中国非遗文化的发展。

每逢节日之际,百度搜索都会更换具有中国特色的logo。此前百度在重要节日之时,就曾把搜索logo换成了具备传统文化特色logo,比如中秋节的嫦娥奔月、七夕节的鹊桥相会、春节的《大闹天宫》人物形象等。此外,在2013年,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还牵头成立了“中国民营产业商会”并担任会长,并一直在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方面,百度通过将中国最年强的造龙师与传统的龙舟文化结合在一起,将百度logo换成了极具特色的龙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使得中国的传统文化散发出了全新的光彩。同时古老的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呈现出来,又是另一番景象。甚至让我们在看到百度龙舟logo的时候,不免想起当年屈原的故乡湖北秭归。

另一方面,目前百度搜索拥有超过6亿的网民用户,这对于非遗文化的传播范围来说,也是极其广泛的,也让更多的用户了解了非遗文化。而百度每天拥有超过50亿次以上的搜索需求,对于非遗文化的传播更是具备了持续不断的推广。

由此看来,在百度的带领下,中国的非遗文化正在通过互联网的力量逐渐渗透到每一个网民的内心深处。而从百度频频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动作来说,百度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也较为深刻、独到。尽管对于百度等互联网平台来说,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他们的历史使命与责任,但是在百度等巨头的推动下,整个国内的互联网+传统文化产业实际上也正在成为一个新的大风口。

互联网+传统非遗文化正在多个领域爆发新机遇

目前,传统非遗文化还没有完全走向市场,整个领域实际上还具有非常大的市场机会,并且在多个垂直细分领域都还存在创业者的新机会。

一、非遗O2O电商领域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线上线下结合的O2O电商模式还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目前在国内,已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商平台在开始运作了。此前百度糯米已经通过其平台推出了非遗有价产品的专题活动,而在去年,国内唯一官方授权的非遗类电商平台e飞蚁也正式上线。

从非遗传承人和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类O2O平台通过借助互联网的渠道优势为非遗传承人和非遗企业构建全方位的线上推广,他们只需要通过付出自己的手艺劳动,就能够借助线上平台获取一定的收益,同时也能够借助线上平台弘扬自己的手艺文化。

从电商平台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真正从事这来产品的电商并不多,电商平台很容易能够建立自己的独特差异化优势,并能在天猫、京东称霸下的中国电商市场格局杀出了一条阳光大道来。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随着人文层次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尤其是艺术爱好者喜欢收藏一些具备传统文化价值的产品。但是很多消费者却苦于很难通过线下渠道找到非遗大师们的作品,互联网平台打破了这种信息障碍。

当然,O2O电商平台需要打破的是一个信任问题,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他们很难辨别非遗产品的真假,这就需要电商平台具备足够的权威来确保非遗商品的真实性。

二、非遗旅游领域

目前整个国内的旅游市场,人文景观旅游正在不断受欢迎,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加。但是如何将这类旅游景点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这还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比如目前百度地图已经开启了非遗城市、非遗博物馆等标注,同时还增加了非遗礼品的索引,能够让消费者通过百度地图找到附近的非遗文化产品。

互联网创业者搭建平台可以通过与非遗文化当地人进行合作,把整个非遗传承人所在的地区建成一个集合餐饮、娱乐为一体化的文化旅游度假地,然后在这个旅游地点,当地人也可以把自己的非遗类艺术品进行出售,形成一个线上线下结合的非遗旅游度假消费中心。

从旅游的角度来,这是一种特色的差异化旅游。非遗文化的旅游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一个是它的审美价值,很多工艺品、表演艺术以及民族服饰,都是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一个是它的历史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历史悠久,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是以前时代流传下来的历史财富;还有一个则是它的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鲜活的文化,具有原生态的文化基因。

不过目前国内很多非遗文化旅游却被滥用了,大量民间传统文化器物和艺术品没有对其进行精心设计而被随意地改成旅游商品,这严重扭曲了该艺术品的本意。与此同时,许多表演艺术不是真正的传承人在表演,甚至有的表演还加了某些不健康的内容,从而丧失了祖先传续的原始韵味和文化底蕴,变成了平淡的商业表演。如何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来纠正这个被盲目开发的旅游市场,能够让非遗文化旅游释放更大的市场价值。

三、非遗电影产业

其实,对于非遗电影来说,这既是一个巨大的产业,同时也是对于传统非遗文化的一个极好传播,通过电影,能够借助影像记录文化风俗、记录更为丰富的信息。

目前,在国内的电影市场,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都已经涌入到了电影行业。从电影的制作、发行、电影票销售一直到电影衍生品,巨头们都在开始一步一步渗透和布局。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如何将电影与非遗文化相结合起来,这里面必然会产生新的市场机会。

四、非遗线下活动

通过借助线上平台作为导流,可以举办各种线下的非遗展览,比如美食节、服装节、非遗产品展览等。对于平台来说,在为非遗继承人和非遗企业提供线下展示的同时,平台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同时还可以收取前来参观用户的门票。

对于用户来说,他们通过参加这种线下非遗活动,能够更深入了解到中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能够通过线下活动认识有着共同兴趣爱好的朋友,非遗文化社交甚至也可以由此开启。

同时对非遗文化的继承人和企业来说,通过这种线下活动也能够更好地推广和宣传自己的非遗文化作品,让更多的用户了解自己的非遗文化。

五、非遗线上知识平台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7)

20世纪60年代,英国伯明翰大学当代文化研究中心成立,宣告文化研究这门学科诞生。由伯明翰学派的霍加特与威廉斯发起的当代文化研究,破解传统的精英主义的高雅文化,使文化的概念扩大为意义的生产和再生产,指涉人类的全部日常生活。20世纪80年代,文化研究繁荣一时,至今方兴未艾。它关注的不仅是文化的内在价值,更关注文化的外在的关系,将历史上被主流文化忽略的文化形式纳入中心视野。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对现代性文化进行了反思,从乔治・西美尔、马克斯・韦伯、齐格蒙・鲍曼、安东尼・吉登斯到劳伦斯・哈里森和塞缪尔・享廷顿,纷纷肯定了文化的重要作用,并对现代性进行了声讨或重建的工作。西美尔和韦伯,把文化视为历史运动推动力所在;哈里森和享廷顿更提出了文化决定发展的论断。当代社会学界首屈一指的人物吉登斯则在鲍曼对现代性尖锐批判的基础上,试图重新诠释,并为现代性的困顿指明了出路,把希望寄托在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上面,他认为文化是由一个民族、一个群体的价值观组成,文化价值观本身的多元性,使全球化不可能变成西方文化的弱肉强食。在探究当代文化含义时,托尼・本内特著作《文化:一门改革家的科学》还强调了文化与政府政策制定的密切关系。

文化研究的盛行和成果表明了人类对文化价值的肯定认知,也推动着各国政府和各种国际组织重视并参与文化的发展,关心和保护民族及地区文化的特异性,倡导文化多样性。如同物种多样性构成了生态平衡一般,文化生态平衡亦以文化多样性维系的。通过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犀利批判,人们已经认识到文化多样性被现代蚀的危机。循伯明翰学派开拓的当代文化研究之路,关注大众和传统,反对文化殖民的呼声日渐高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在此背景下隆重拉开帷幕,其实质即是保存和发展多样性的人类文化,维系文化生态平衡。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从模糊归类到划分出物质与非物质两大类文化遗产,更加符合文化多样性的构建需求。上世纪末,世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认为是每个国家对世界和时代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对抗全球化引起的文化生态失衡的必然措施。

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明确化及其应受保护的重要意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之前,伴随80年代兴起的文化研究热潮,率先在民族民间文艺保护领域做出了受到中外赞誉的努力:1979年,被誉为文化长城的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纂工作启动,现已进入尾声。

近十年来,中国政府、社会团体全面推进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包括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国务院颁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成立专门机构、形成申遗认证体系、实施保护工程、组织学术论坛、引导研究热点、公布了第一批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举办保护成果展、确立文化遗产日、开通相关部级门户网站、文化部主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晚会、世界级遗产代表作古琴、昆曲进入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当代进入高潮;但现状仍不容乐观,表现在:

全球化的“文化推土机”进程加快,文化生态环境改变不可避免,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资源流失状况严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消亡。

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专业保护和研究人才短缺、保护经费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机制尚需健全。

此外,关于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也凸显出来。现代化历程中,生态环境因开发带来的巨大破坏,也为维系文化生态平衡能否走商业开发一途敲响了警钟。事实上,利用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的确潜伏着较大的风险。追求效益会受需求引导加入许多原本不属于这一文化范畴的因素, 从而导致文化变异。刘志群批评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热已成为传统民间艺术的第一杀手。目前比较流行的不是尊重和恪守民族文化传统及其心理与思维特点,而是以政治宣传服务的目的和现代审美的观念来改造当地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使其精致化,了民族民间艺术在表象掩盖下的深层的所指,甚至把汉民族和外来的东西,拿来杂揉到当地民族的艺术中,往往出现了非驴非马的怪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也称“开发一个毁一个。”

那么,放弃开发就能保证原生态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在文化多样性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中,该放弃追求现代化生活、安贫乐道么?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变异特性,在“意识”层面最易发生变化,而行为或会滞后。更普遍的是,当一项民俗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开发后,会逐渐脱离“生活”常态,走入“表演”的取向从而影响其行为。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活的文化。康保成认为:“绝对的原汁原味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我们现在看到的昆曲,早已不是明代的昆曲。”索文清根据藏纸等遗产项目进行商业开发后焕发新生的例子推论:“保护和抢救传统文化遗产不能只靠国家拨款来支撑,走商业开发与遗产保护相结合的道路,不失为一条可取的途径。”因此,文化的多样性和商业开发,不是无法统一的矛盾。生态环境中消亡了的物种不可再造,而文化遗产不同于物种,它是人类创造物质与精神财富的过程呈现,不少内容可以在开发中再造或者再现,这就决定了文化生态平衡意义下的开发本身与保护有一致性。而且,开发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个人幸福的追求,不再将他们隔离在主流文化生活之外。完全抛开商业开发的做法,即为“死保”。

按照王文章归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防伪、应变、贴近民间”的原则,政府与企业努力做到保护与开发的统一,在文化价值观构建方面进行导向,坚信人类的创造力对维系文化生态平衡的促进作用,树立可持续开发意识,商业开发必能进一步开创文化的多样性局面。正如弗里德曼坚信自由经济制度释放人的创造力一样,商业开发亦将促进人类文化的创新。

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认识到哪些遗产项目具备开发价值,可在开发中得到保护,并形成未来新遗产。因此,当前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是:依据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在普查的基础上掌握遗产状况,甄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成分级目录体系;采用多种手段抢救濒危遗产;解决保护和开发之间的矛盾。

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附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和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的分类体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基本明确。此范畴内的遗产并非都具备开发价值或适合现在开发,其中,符合现代人审美的表演性项目、工艺品的商业开发价值较高;民俗满足人们跨文化旅游心理需求,是典型的旅游开发资源。

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商业开发的基本方法包括:

1.政府重视对文化消费和文化产业经营商的引导。在后现代社会环境中,消费已经反仆为主,成为市场经济的灵魂。因此,前一种作法在于通过大众传媒和消费模式塑造,引导民众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主动消费;后者在于鼓励投资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争取资金。具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和消费的各类广告、举办公益性讲座、政府专家及经营商携手打造文化专项产品策划、以现代传媒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和消费价值、各类具备开发价值的遗产项目走入校园乃至进入教学体系、把传统小生产者的模式转变为现代经营模式,争取更多民众理解并参与消费。

2.充分发挥博物馆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式开发的载体作用。生态博物馆将自然和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动态地保存,尽量在文化的原生地传承。如1996 年贵州六枝特区梭戛乡建立我国首个苗族文化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旅游的推广,将使普通游客开始关心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之外的群体,关注他们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以及他们世代相传的特殊文化。传统博物馆应扩大收藏和保护的范围, 将焦点以平等的态度投向以往被忽略的民族民间文化群体和资源。充分利用文献和田野材料,利用现代电子数码科技, 尽可能客观地录制和保存21世纪初的遗产状况,同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演变的过程。如普查采录资料可由博物馆保存、展示。鼓励一部分开发价值较小的遗产持有者,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保存技艺,传授技艺,使之成为博物馆艺术,也具有传播和传承的功能。博物馆首要立场是力求原貌呈现, 同时不放弃自身的诠释功能,从文化角度提高旅游吸引力,使博物馆成为旅游开发的中心区域之一。

3.利用仿古庙街、民俗风情村、岁时节庆等进行再现式商业开发。此类开发应慎重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表现形式和服务人员,避免伪、劣、次,允许甚至鼓励改革和创新,吸引人们主动了解并从消费渠道来传承相关遗产。

4.创立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演出品牌。如“印象:刘三姐”、“云南印象”、“金沙”等。

5.建立一支懂文化、善经营的专业开发人才队伍;健全民间工艺大师传人培养的激励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开发与文化生态平衡的问题,可开发资源流失或匮乏问题。

参考文献:

[1]陆杨:文化研究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3]刘志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急迫性和艰巨性及其对策思考[J].省略/zt2006/zzycjs/gd/t20060220_94099.htm[OL],2006~2~20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8)

“非遗热”背后的三大隐忧

一些官员将非遗当作名利场?

过去那些跟不上现代文明步伐的文化一概被认为“落伍、腐朽、没落”,但当“非遗”成为公共运动和政绩名片后,被清除、遗忘的公众文化则获得新生。一些地方官员热衷于申报非遗,将本地有多少部级、省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视为中心任务,希望上级部门资金扶持,提高本地的“知名度”,带动旅游业发展。更有甚者,有些官员和企业家登堂入室成为非遗传承人,据说是因为掌握了公权力和资本更有利于保护传承。

各地政府非遗申报热情高,保护意识强,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是如果一味追求“重结果、重形式、重经济、轻保护、轻管理”,盲目性、功利性、凑热闹占据主导,真心落到保护传承上的实效自然有限。

变异的市场化?

非遗一旦不加区分地进入文化市场,迎合、贴合消费者的要求,作坊变成生产线,产品化、工业化只能传承手艺、技巧这个“形式”,而深刻的文化精髓却常常遭到遗弃,例如我们可以很轻易地买到四大名砚,但其背后的历史渊源、传奇故事又有几人知晓?那么,非遗市场化仅仅是生产了很多旅游商品而已,满足的是消费者的好奇心理,而不是唤起文化自觉。

非遗对应着当时的年代、人事,沧海桑田,物是人非之后,更多应是人类共同的“文化族谱”。抛开其时间性、空间性,企图从市场中分一杯羹,能和今天的消费者匹配么?例如,用一个故事、一首山歌去打造一个产业或者园区,多难以作为。

市场化能够促进非遗得到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资金,是让包括政府、传承人、企业在内的利益各方更有内生动力的长效手段,也是考验非遗生命力的重要标尺,但过度开发利用也只能带来“一次性消费”,偏离了正确轨道。

精华、糟粕都是非遗?

非遗保护传承和政绩、商业利益结合在一起,必然过热。那么,一些地方只要是有点历史的,只要是民间的,都积极去申报非遗。例如有关县市纷纷举起“西门庆故里”招牌,将西门庆作为非遗传承开发,西门庆也被一改在传统文学名著中“大淫贼、大恶霸、大奸商”的艺术形象,华丽转身成为当地政府追捧的文化产业英雄。我国第三批部级非遗申报的数量为3000多项,最后只有191项获批,绝大多数项目并没有得到国家层面的民族文化价值和典范意义认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文化遗产、一项自然遗产或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际准则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值得保护,那些没有审美价值、历史文化价值、与主流价值观不符,甚至低级庸俗的遗存,属于自然淘汰之列,也是社会和公众自愿选择的结果。文化理所当然有精华和糟粕之分,也不能草率地否定或肯定,很多项目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判定标准,例如将风水拒于非遗之外就值得商榷。

非遗保护传承两个抓手:政府责任和产业开发

经过普查,全国非遗资源总量已达87万项,保护传承的任务相当繁重艰巨,所谓非遗大热也不过是将各方的视野聚焦过来。面对生存压力,年轻人对非遗传承已渐无老人们那种毫无理由的热情和喜爱,断代明显。非遗第一保护人应是政府,但是政府替代不了传承。非遗市场化能够用收益倒逼传承,更突出传承的价值,但是商品化就要服从市场规律,而不是文化规律,更不能实现充分保护。

措施一:优先政府责任

非遗保护传承首先是政府责任,是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只有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之后,再去有所区别地市场化,才是真正的保护之路。

一是将政府职责上升到法律责任。例如,《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由省法制办,涉及到“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利用与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区”、“保障措施”等非遗保护的方方面面,明确了非遗保护中政府应尽的职责,不仅非遗传承人将得到政府各种支持,就是学习非遗技艺的徒弟也将得到助学、奖学或者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有选择地申报非遗,避免盲目性。例如,长治市潞安大鼓、民间社火、上党梆子、上党八音会等14个项目先后入选部级非遗名录,长治县、黎城县、长子县南漳镇、襄垣县王桥镇还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同时,长治市通过举行非遗保护成果展、规划建设文化产业园区等一系列措施,使布艺黎侯虎、上党堆锦、潞州刺绣等一批文化产品赢得了市场。

三是设立区域引导型专项资金。例如,深圳市每年有200多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保护无法市场化的民俗、传说、歌曲等非遗,对可以产生市场价值的非遗扶持其开发性保护。

四是扶持非遗市场化。很多传承人是民间艺人,没有能力承担非遗产品的商业化运作,政府部门应成为非遗企业的智囊、顾问,为他们策划、宣传、推销产品提供帮助,例如山西各级政府部门推出了广灵剪纸、澄泥砚、双合成等多个非遗品牌,如今都在市场站稳了脚跟。政府部门可以将非遗产品作为对外交流的文化礼品,例如北京市旅游委连续十年开展了“北京礼物”评选,纳入了京绣、渔阳三烧等一大批非遗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还可以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例如将非遗纳入文化产业扶持,引导银行优先给“非遗”项目提供贷款,向非遗企业减免税收,提供人才培训、对外宣传、国际交流、产品评估咨询等公共服务。

措施二:适度产业开发

一是打造非遗产业链。政府部门、非遗传承人、企业、金融资本要抱团形成合力,将非遗创意化、商品化、产业化,打造以非遗为核心要素的工艺品、旅游、培训、文博等多业态产业链。特别是将多种非遗项目向园区集聚,搭建产销平台,业已证明了较高成长性。例如,成都天府锦绣文化创意产业园以蜀绣、蜀锦年画、羌绣、漆器、竹编等非遗项目为基础,结合书法、绘画、川剧、文学、古董等艺术创意,形成设计、制作、展示、交易、收藏、推广和培训为一体的文化产业链。

二是搭建市场平台。通过培育非遗博览会、展销会、展馆、展区等市场平台,以企业、品牌的形象而非老艺人的个体形象,融入现代商业社会,走入寻常百姓家。例如,北京、深圳的文博会设立了“非遗”馆,全国各地有特点和亮点的非遗项目和产品纷纷在文博会上亮相,深受市场喜爱。

三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既要保留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以高新技术创新非遗的魅力,不断扩展其文化市场。例如,影视、动漫、游戏、软件都是非遗价值的延伸。通过开展大范围、高层次、多频率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拓展国际市场,成为海外的中华文化符号。

第四批申报部级非遗将迎来国考,显然非遗热在争议中将只增不减,而非遗不能单单归于公益性保护或者商业化开发。各地应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审慎开发”的原则,实现主动保护与合理开发。

(本文系“文化部公共文化司2013-2014年度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课题和2013山西经济社会发重大研究课题成果”)

作者介绍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9)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10)

在“文化遗产热”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动机是文化遗产,尤其是“世界遗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关心申遗,并不完全是为了保护,而是因为它能带来利益。现实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屡屡被过度商业化改造就是明证。“原生态”被一些地方滥用,为了迎合游客,一些所谓的“原生态”表演把歌舞的方式和内容全部改变了,甚至加入不健康内容。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文化遗产决不能过度商业包装,因为不同的文化形态有不同的生存、生长环境。如果原生态被硬生生地“圈养”在狭小的舞台里,仅供人们消遣娱乐,那么它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原生态性。这不是保护民间艺术,而是割断血脉。对此,政府和民众要以法律、教育的方式维护文化遗产的尊严与永久性价值,根除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文化保护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

当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渗透一些商业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其实,商业行为也是一柄“双刃剑”,它有时也可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例如少林寺周围建立了很多武术学校,其中大多数是商业行为。但是,这种商业行为对于少林武术的宣传的确发挥了作用。

如果说防止过度“商业化”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一面的话,那么另一面就是切实加强文化生态环境保护,使文化遗产得以活态传承。注重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是为文化遗产提供一个鲜活的立体空间,包括生存环境、生活方式、风土人情等。因为一些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与它们的日常社会习俗、生活群体紧密相关,脱离了相关的社会人文条件就难以存活。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需要的是活态传承,以及使它能够活态传承下去的自我生存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体的、群体性的、能够自然传承的文化遗产保护更重要。唯有如此,旅游文化大院等文化景观才不会因为无人居住而失去大院的本真状态,进而成为“活景”而非“死景”。

在文化生态环境保护上,还有一点需要强调:我们既要重申报又要重管理,既要重开发又要重保护。当下,一些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少数地区超负荷利用,甚至借创新之名随意篡改、破坏文化遗产,从而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活态性、生态化一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不是无土栽培,而是生态化的保护。

概言之,只有解决好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才能保护好文化遗产,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生活。

“保护人”与“被保护人”二元格局有待调整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呈现方式和传承手段的多样、复杂、动态而面临更多的问题和困难。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蕴含着民族精神家园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或正在从现代人的生活中消失。虽然我国已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保护人”和“被保护人”二元格局。“保护人”包括政府、专家、文化学者等;“被保护人”包括承载、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群体。在多数情况下,“保护人”处于话语的霸权地位,“被保护人”处于弱势地位。什么该保护、什么不该保护、怎么去保护,基本上都由“保护人”说了算。这样一来,难免出现“保护人”决策不科学、不周全、不及时的情况,从而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鉴于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在尊重“保护人”的同时,也充分发挥“被保护人”的作用,因为“被保护人”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切身的感受,对其理解与体会也非外人所能及。

由这个问题延展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要解决后继无人、濒临失传的问题。坦率地说,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其中有很多原因,比如生活方式、娱乐方式的变化导致一些民间工艺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一些地方剧种不再受到欢迎,因为人们更愿意选择看电视。目前,剪纸、皮影等文化遗产正面临危机。

不过,这并不是要求人们回到过去,远离现代生活而离群索居,而是希望在现代化浪潮中保持文化遗产的原有价值。于此,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科学规划。只要不利于文化遗产的长远保护,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设计,即使经济效益再好我们也要“驻足不前”。最实际的例子是,如果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需要暂时谢绝参观,我们能否坚决抵制“黄金周”、新农村建设的诱惑?答案显而易见,科学保护高于一切。

文化遗产保护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非遗文化商业化篇(11)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中,人类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而且凝聚了民族精神、传承了民族文化,在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人类文明之路继续前行的源泉和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很多随时代迁徙而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现代文明的发达离不开这些历史遗产的沉淀积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世界日趋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在享用其现代成果同时,也逐渐发现自身历史、文化、地域环境相关的艺术、知识,甚至是日常传统生活形态都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肆意开发、利用各种文化传统之余,却忽视了对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使其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维护全球文化多样性,世界各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方面已达成共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本文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出发,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讨论如何高效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沿革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地为快速发展经济,大量文化古迹遭到空前的破坏。为了保护濒危的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11月,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启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我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解释和分类。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内容广阔、种类繁多,本文的观点是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尽管各种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的特征上可能会有所侧重:1.无形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蕴含在具体事物之中的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诉求、和文化心理结构;2.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价值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传达给大众的,是通过相互间的互动、彼此的交流而延续的;3.唯一性,是一定时代、环境的产物,代表着当时当地独有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展示着一段时期、一个民族的生活风貌、情趣和艺术创造力;4.传承性,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们依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等传承活动在群体内部的成员间传播和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延续。

三、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争论

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科学和商业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更加巨大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长的重要性,以及不断消失的文化及生物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中,他们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了现代技术或产品,一边强调现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边形成了对市场的垄断攫取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群体或团体则不但得不到任何回报,反而受到该知识产权的约束。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一项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涉及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期限等方面。有文章指出,发源地如何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争论焦点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定义是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1.客体的部分不相容,按照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技、传统识别性标志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传统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等适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不恰当的;2.主体的不相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主体的确定是获得保护的前提;3.保护期的不相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多代人的创造,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无法获得确定的完成日期,难以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4.法律性质的不相容,采用行政措施等公权保护方式会有保护不力的弊端,而采用知识产权制度等私权保护方式又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流传。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存在根本冲突,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规则上的巨大差异。

四、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

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共享性,即同一条信息可以被不同时间的人反复使用,而不会有任何损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在于精神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现代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民事行为主体对于其所享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的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质上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本质为信息,具有知识产权客体应有的共享性。

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个人化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由一个民族或社区世代相传、共同完成的,对于能够直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或保存者时,则该创造者或保存者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对于无法认定的,群体和集体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早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政府间委员会”,重要工作内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特殊部分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各国国际专门立法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之间具有契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具有兼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内容与知识产权内容具有重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主体与知识产权主体之间具有一致性,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况:

1. 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已基本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均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是发源地、民族的整体财富,因此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作者是发源地的所有人民,《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规定,在一切向公众传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需以适当方式注明一切来源明确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出处,即指出所使用的有关表达所出自的居民团体或地理位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散存于偏僻地域,因此通过记录、整理将其固定下来形成较完整版本的过程是长久、艰苦的,并且具有相当的成本,尤其对那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记录人、整理人的发掘工作是重要的,整理、记录人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其应该享有注明改编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邻接权制度则可以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

2. 商标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或服务,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保护的方式。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发源地、土著社区特殊符号和标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人在商标权遭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而延长,从而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性,而且权利主体可以注册集体商标,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相一致。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社区特殊符号和标记。本土及土著社区的工匠、商贩,或代表他们或他们所属的团体所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因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同而被区别开来。

3.专利权保护模式:借助优越的科学技术研发能力,一些发达国家不断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转化为自己的专利,所以在发源地地区,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作品的形式或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的形式出现时,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得到保护,从而扭转劣势。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科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科技主要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专利权保护具有更高的独创性和技术性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开发和利用的成本较高,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通过给予投资、开发者开发成果相应的专利权可以增加研究者、开发者参与创新、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还可以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延续。

五、结语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内容丰富、形态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年文明的积淀、智慧的结晶,包含着丰富的可利用信息,凝聚着各民族、地域的生命力,蕴涵着人类无限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作为一个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没有国际规则和成熟实践可以借鉴的崭新的课题,还是一个处在起步阶段的重大复杂的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我国任重道远,许多问题亚待研究和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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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峥.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观察与思考,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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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小侠.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间接保护.黑河学刊,2010,2

[7]李宗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知识产权,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