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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市场行情大全11篇

时间:2023-10-26 09:53:20

劳务市场行情

劳务市场行情篇(1)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包括综合劳务市场、行业劳务市场、专项劳务市场和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务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在本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劳务市场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开办综合或专项劳务市场。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开办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开办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调剂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开办劳务市场。

第五条  开办综合、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务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有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六、有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劳务市场开办资格,方可开办。未取得开办资格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劳务市场开办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七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劳务市场的服务组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八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开展劳动就业指导和咨询;

三、组织需求劳动力或劳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同求职人员直接洽谈;

四、协助企业调剂劳动力余缺;

五、为在职职工合理流动提供服务;

六、组织劳务协作或地区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用工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八、介绍单位的临时性用工;

九、介绍家庭服务员、个体工商户帮工;

十、法律、法规、规章准许的其他劳务中介服务工作。

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具体业务范围,由市劳动局在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时核定。

第九条  用工单位在劳务市场招用人员, 必须持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招用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求职人员在劳务市场求职,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证明。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达成用工协议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在市劳动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各项劳动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在劳务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侵害用工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求职人员的职业选择权。

第十一条  进入劳务市场的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劳务市秩序,服从管理,不得利用劳务市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定期向市劳动局报送劳动力供求信息,为本市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各劳务市场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必要时,市劳动局可以对各劳务市场的劳动力资源进行调剂。

劳务市场的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和劳动力资源调剂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三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 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自发的劳务市场,由市、区、县劳动局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二、对未取得开办资格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停办或者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劳动法规、规章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由市劳动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单位的劳务市场开办资格。

四、对在劳务市场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扰乱劳务市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利用劳务市场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2 月1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全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劳务市场开办资格,方可开办。未取得开办资格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劳务市场开办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2、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取得开办资格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停办或者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市场行情篇(2)

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工作,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看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及文件资料,实地考察了劳务交易场所和施工现场,召开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三个专题座谈会,40多家企业参加了讨论。

天津市是典型的劳务输入地区。全市25万人的农民工,基本属外来队伍,成建制进入本市的企业122家,具备劳务资质,本地劳务企业190家,全市总计312家,占全市劳务总量的60%;

山东省既是劳务输出的大省,也是劳务输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东省劳务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农民工14.1万人,占建筑劳务人员总量的5.8%;在青岛市,已经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劳务分包企业379家,有90%的农民工已经被企业吸纳。

大连市属于劳务输入地区。全市有28万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农民工被总包企业直接雇用或通过“包工头”雇用;现有200家劳务分包企业。

一、调研地区基本情况

调研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劳务交易场所的工作,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天津市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工程分包行为,对外地进津企业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用工行为,查处无资质队伍私招乱雇和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等。同时,筹备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驻津建管处也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派遣中心,和区县劳务派遣中心,将全市建筑业使用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为其监督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现阶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拟2005年6月低正式运营。

青岛市有专门的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监管机构——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

大连市建委年内计划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个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大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进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受理劳务企业申办资质并进行初审,对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全市28万名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

(二)出台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简化劳务分包资质申办程序。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本市注册劳务分包企业已有379家,有90%的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签订率。青岛市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和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全市规范用工行为大检查,狠抓落实,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已达90%。

严格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工程。青岛市规定凡在青注册和施工的企业,必须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严厉打击“包工头”承揽工程,有力的杜绝了“包工头”非法承揽工程和“挂靠”现象。

制定劳务人工费指导价,定期公布,指导市场。青岛市积极维护劳务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参考,受到劳务企业的广泛欢迎。

主动向社会推荐劳务企业,帮助劳务企业创建品牌。青岛市,积极培育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壮大,筛选部分用工规范、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好、专业特色较强的劳务企业,通过宣传册等形式向全行业、全社会推介。创立“农民工夜校”,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教师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天津市实行联动措施,规范劳务市场。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算并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制定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企业可办理年度备案。

下发劳务资质审批权,推进建立劳务基地。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区、县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劳务企业。从2004年下半年发文至今,已建立劳务企业200多家。2005年计划在新增100家,再通过5年的发展,至2010年达到1000家,使大连建筑业从整体上达到结构和谐;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2005年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政府专项拨款2000万元,对本地区8万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计划建立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等劳务基地村镇,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一批模板作业村、抹灰作业镇、砌筑专业乡等。

(三)规范市场监管,狠抓劳务备案。

天津市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与地税局联合代缴税金和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等手段,使进津劳务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未备案和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的行为,不签订劳务合同、阴阳合同和不按期结算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行为。

青岛市建立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2005年7月起,青岛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闵路电视监控系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到现场,就可以及时监督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了解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情况。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发放宣传材料。青岛市印制了20万套《致广大来青务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册》,春节后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发放,3月份开始在已开工的施工现场发放,基本做到每位农民工人手一册。并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公布维权公开电话和有资质建筑劳务企业名单。来青岛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手册》可及时,合法就业。

天津和大连市也充分利用传媒途径,对来本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定期执法大检查。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几年,青岛市每年组织1-2次“两个规范”大检查,主要针对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两个规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做到“四个结合”:与市场信用考评结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与招标投标相结合、与各项先进评选相结合。

二、调研地区完善劳务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代缴税金和开具专用发票手段使进津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外地进津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2005年天津实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合同,对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管理,进津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简化劳务企业申办资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随来随办,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四)探索创建建筑劳务市场。天津、大连市探索创办建筑劳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和就业培训服务,对本地区零散用工及劳务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五)、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青岛市明确规定:凡10层(含)以上高层住宅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建筑的劳务分包,实行进场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投资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应采取多种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劳务企业的发展,如通过清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指导价、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简化资质审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创造有利于劳务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执法检查,对于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规范劳务用工行为,鼓励包工头建立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工程施工。

劳务市场行情篇(3)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力中介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负责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价格、计划生育、财政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求职招聘

第五条 凡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凭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失业证,可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

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流动人员,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流动人员就业证明,可通过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求职、就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求职或直接向用人单位求职应聘的,应介绍本人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

劳动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求职,双方应签订合同书。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要招用流动人员从事本市调控的行业(工种)的,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岗位空缺情况,并按规定办理招、聘用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不得招用。

对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用人单位应当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中录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集市;

(三)公布招聘简章、启事;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方应签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劳动者失业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三)扣押求职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

(四)招聘未解除或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 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

(三)机构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证明和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

(四)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六)服务质量 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或以上单位申请的,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二)区属及其以下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三)县级市属及其以下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由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经批准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许可证)。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持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证照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中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求职者介绍职业;

(二)接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个人的委托介绍求职者;

(三)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

(四)提供职业培训信息,协助开展职业培训;

(五)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

(六)县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报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批准,可开展以下业务:

(一)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

(二)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三)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业务。

为境外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未达成用工协议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成功介绍费。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并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服务质量责任书。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经营,不得在本市内跨区域设点经营。

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中介服务许可证原件应在经营场所公开悬挂。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歇业、终止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超出经营范围;

(三)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

(五)以欺诈、诱惑或胁迫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

(七)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章 交流集市

第二十三条 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有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三)有交流集市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不少于五十个设点招聘的用人单位参加;

(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交流集市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县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交流集市组织方案;

(三)举办交流集市的时间、名称和负责人;

(四)用人单位确认进场设点的意向书;

(五)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招聘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交流集市的审批和管理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流集市主办单位应当与进场设点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调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劳动力供需预测工作,定期劳动力指导价格,公布本市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和调控的行业(工种)目录,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规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与招聘、中介服务、交流集市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检举、控告行为应予保密,并及时登记、调查、处理。

求职者、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在劳动力市场活动中发生争议,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裁决,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处罚;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招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上述处罚外,并对其法定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中介服务机构按每一从业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中介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而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开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九)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重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十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十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对举办者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市场行情篇(4)

一、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

据调查,xx市现有人口8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65.9万人,是全省名副其实的农业县级大市之一。其中,农村劳动力39.8万,占全市农村人口的59.5%。城镇劳动力9.8万人,占城区人口的47%。我市城乡劳动力需要就业或转移就业的存量4.4万人,这4.4万人当中大部分是农村劳动力,35岁以下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都外出打工,35岁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一部分靠进城当季节性临时工,一部分在家务农,真正可利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少。据初步调查,全市劳动力供给总量达5800多人,其中,新长劳动力4200多人,城镇20xx多人(含大、中专1000人,职校、高、初中1000人),农村20xx多人,复转军人200多人,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其他人员1600多人。据统计每年企业用工将在15000人以上。从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情况看,近年来为保障用工单位招聘和求职者充分就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期,开办多种形式的劳动力市场洽谈会,除中心市场常年开办外,每年春节后还组织外来劳动力专项洽谈会4-6次,开办企业用工大型洽谈会、失业职工再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农村劳动力专项劳务市场等劳动力市场90多次,市场成交近6000人。

从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情况看,“有岗无人,有人无岗”结构性失业问题较为突出。企业用工仍缺口较大,每年约1万人左右。目前,劳动力短缺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部分企业表现在设备闲置,大宗订单不敢接,给我市的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劳动力短缺主要集中在服装加工、水产加工、塑料加工、建筑业、机械制造的铸造工等行业。缺口较大的企业有晟鼎服饰、绮丽制衣、永丰塑料、鸿源台钳、汤姆水产、北海食品、东天革皮革等企业,用工缺口大约6000多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分布及管理情况

截止到8月底,有外来人员2.4万人,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范围的有1.96万人,主要集中服装及工艺品加工3185人、建筑装饰2692人、商品零售批发业20xx人、水产加工23500人、机械制造业2615人、石材加工1768人,其他行业6990人。

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凡是外来务工人员到市打工,必须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人员就业登记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市劳动力市场办理求职登记,劳动力市场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监督用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外来务工人员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放率达到100%,签订《劳动合同》率96.8%以上。同时,充分发挥镇街、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搞好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摸底,加强动态管理,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有关部门出台了xx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部门职责分工》、《xx市农民工工作要点》、《关于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筹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定期研究农民工工作,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

三、对口援助西部就业情况

20xx年,为响应省委省政府“西输东接”工程号召,援助省西部地区就业,满足市部分企业用工需求,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组织部分企业,在定陶和单县举办企业用工招聘会,全市8家企业参加招聘会,主要招聘机械制造、缝纫、水产养殖加工、服务员、建筑工人等,提供招聘岗位1500多个。两地共招聘工人554人。此次“西输东接”招聘工作,不论是参加企业、招聘岗位和人数,还是招聘成交人数,都较好地完成了省委、省政府和烟台市下达的任务,招聘后组织运输人数列烟台市各县市区第一位。

20xx年以来,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为做好嘉祥县的对口援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了劳动力输入方案。我局主要负责人在市五大班子领导带领下,赴嘉祥县进行了帮扶对接,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我市绮丽制衣公司、晟鼎服饰公司、东天革制品有限公司、忠耀机械公司、鸿源台钳公司、开发建设总公司等6家企业,提供用工岗位1380个,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达成了用工协议,并在嘉祥县设立了工作站。先后从嘉祥县收进农民工100多人。

四、影响劳动务输出地区与输入地区对接的因素

一是劳动者择业观念陈旧,有岗不上的“结构性”就业难问题依然存在。20xx年以来,在西部地区举办企业用工专项招聘洽谈会,将用工岗位直接送到西部地区农民家门口。招聘岗位3000多个,但招聘会市场成交率不高,最低只有几个人。成交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是当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不愿离土离家的传统思想,不愿外出创业。

二是岗位适应性差。大多数企业反映农村年轻劳动力、职校毕业生吃苦耐劳精神和敬业精神差。有尽管学历较高,但动手能力较差、体质差,不能胜任机械、服装行业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改善工作环境,减少随意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动强度现象。

五、加强劳动务输出地区与输入地区对接的建议

一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在促进东西就业交流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通过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了与周边地区的网络互连、信息共享,拓宽了市企业和劳动力的用工、就业区域,促进了劳动力资源充分就业。另一方面,要做好市场就业服务工作。劳动力市场要充分发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劳动合同签证等窗口的服务作用,积极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搞好信息搜集和就业组织指导,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期,开办多种形式的劳动力市场洽谈会,除中心市场常年开办外,每年春节后还要组织外来劳动力专项洽谈会、企业用工大型洽谈会、农村劳动力专项劳务市场等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有场有市,供求两旺”的大好局面。

劳务市场行情篇(5)

一、基本情况

(一)收集岗位,定期公布

加大与省州就业部门、对口帮扶城市和就业需求量大的东部沿海城市的定期联系,建立XX县外出就业务工信息台账,并实时更新,确保台账的准确性、时效性。利用XX县人民政府网等县内网络资源,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季度机制,及时向广大贫困劳动力公布各地区企业岗位信息,做好劳务输出信息服务,畅通劳务输出渠道。

(二)建立站点,定向输出

发挥XX劳务联络工作站的平台作用,搞好订单式劳务输出,引导我县劳动力有序、定向劳务输出。按照州就业局的统一安排,做好集中输送到XX务工工作,今年以来,我县劳务输出900余人,有组织化的劳务输出51人。

(三)立体服务,引导就业

坚持开放、合作思维,积极协调XX、昆山等省外企业和周边县市企业,举办东西部劳务协作春风行动大型专场招聘会1次,现场签约206人。参与组织“大篷车”下乡活动,免费为各类求职者发放就业用工信息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深入各乡镇集市、自然村进行“要打工、到XX”宣传,提供信息服务,努力营造浓厚的劳务输出氛围,转变全县广大求职者的就业观念,增强输出人员“走出去”的决心和信心。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工作机制有待完善。虽然我县与东部门地区劳务协作在工作层面进行了有效的信息互通,但在服务层面还不够深入,“市场调节、政府推动”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服务成效很不理想,导致供求不对称不匹配,“招工难”的情况尤为突出。

(二)工作基础有待夯实。一是工作协同性需要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宣传动员不够,主要缺乏典型案例辐射带动,培训政策的知晓率和吸引力较低。三是调查不够深入,劳动力培训意掌握不精准,培训服务不到位。

(三)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很难适应劳动力市场日益激烈的竟争。由于农村劳动力大多仅受到较低的教育,绝大部分在输出前未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所以,只能从事单纯的体力劳动,干一些粗活、累活,这与实现由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的要求很不适应,随着城市用人结构的变化,必将对我县劳务输出工作带来巨大冲击。

(四)对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帮扶少,民工务工不安心。由于农村青壮劳力的大量外出,使得农村暂时出现了不合理的人群结构,广大妇女、老人承担起了生产的重担。家乡的生产情况,社会治安,子女上学,尢其是农忙季节,都牵挂着外出人员的心,有的甚至不得不奔波于务工地与家乡之间,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影响了务工收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劳务协作。进一步强化乡镇职责,加快工作统筹落实,继续深化劳务协作,搭建和健全信息通畅、输出有序、保障得力的劳动力对接平台。进一步突出东部企业和贫困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引进XX企业到我县成立劳务输出服务公司,推进劳务协作关系由政府工作层面向市场层面延展,完善市场层面的信息互通机制,促进用工双方高效对接。

(二)加强指导工作,提升企业吸引力。在加强工作联络,深入调查了解,全面搞清楚东部重点行业、优势企业用工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我县劳动力的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规律,适当调高工资待遇,完善工资增长机制,改善劳动条件,推行人性化用工,主动回应农民工在发展空间、权益保障等多方面的合理诉求,积极提升招工的吸引力和自身竞争力。

劳务市场行情篇(6)

附:《区、县综合劳务市场情况月报表》(劳统定15表及附表)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一、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区、县综合劳务市场填写。

2.此表为月报表,由区、县综合劳务市场于次月5日前报市劳动局3.平衡关系:

劳统定15表:主栏:1=本年1月至当月累计数

2=3+4+5+6+7+8

宾栏:合计=招工+招生+临时工+个体

私营企业用工。

附表:

主栏:1=本年1月至当月累计数

2=3+4+5+6+7+8

宾栏:合计=工人流动+劳务输入+职工暂存档案

二、指标解释

(一)劳统定15表

1.城镇待业人员:指具有城镇户口,男16?60岁,女16?50岁的劳动力。

(1)本市: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领取了《求职证》的待业人员。

(2)外省市:指除北京以外的省市、县,具有城镇户口,持有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待业证明的待业人员。

2.农民:指本市郊区县及外省市组织进京的农村劳动力。

3.离退休人员:指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4.大中专学生:指大、中专学生假期勤工俭学。

5.招工:指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人员。

6.招生:指定向培训班校招收的人员。

7.临时工:指按照市政府1990年16号令《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规定的人员。

8.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劳务市场招用的工人。

附表:

1.城镇新集体:指劳动服务公司、联社及单位第三产业等集体单位。

2.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合作企业。

3.乡镇企业:指农村乡、镇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村办企业)。

4.民办单位:指自愿组织、自己管理、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5.工人流动:指通过劳务市场介绍,正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人员。

6.劳务输入: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通过劳务市场介绍输入到其它单位从事临时性劳务。

7.职工暂存档案:指职工调动中一时找不到单位,或用工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由综合劳务市场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1〕78号)规定暂时保存职工档案。

单位委托:指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委托劳务市场暂时代为保管职工档案。

个人委托:指职工个人(只限于固定工)按规定委托劳务市场暂时代为保管职工个人档案。

附表(1)

区县综合劳务市场情况月报表

(社会劳动力)

制表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91)京统制字19号

执行期限:1992年

表 号:劳统定15表

填报单位: 199年 月 单 位:人

------------------------------------------

|当|合| 交 流 成 功 人 数

|年| |----------------------------

|累| |城镇待业人员 | 农 民 |离 退休|大中专|

|计|计|-------|-------| | |备 注

| | |本 市|外省市|本 市|外省市|人 员|学 生|

|-|-|---|---|---|---|---|---|----

|1|2| 3 | 4 | 5 | 6 | 7 | 8 |

---------|-|-|---|---|---|---|---|---|

招 工 | | | | | | | | |

---------|-|-|---|---|---|---|---|---|

招 生 | | | | | | | | |

---------|-|-|---|---|---|---|---|---|

临 时 工 | | | | | | | | |

---------|-|-|---|---|---|---|---|---|

个体、私营企业用工|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区县综合劳务市场情况月报表

(在职工人)

制表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91)京统制字19号

执行期限:1992年

表 号:劳统定15表附表

填报单位: 199年 月 单 位:人次

--------------------------------------------------

|当|合| 交 流 成  功 人 数

|年| |-------------------------------------

|累| |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制单位 |外商投资| | |

|计|计| |-----------| |乡镇企业|民办单位| 备 注

| | |制单位 |区县局所属|城镇新集体|企 业| | |

|-|-|----|-----|-----|----|----|----|-----

|1|2| 3 | 4 | 5 | 6 | 7 | 8 |

--------|-|-|----|-----|-----|----|----|----|

工人流动 | | | | | | | | |

--------|-|-|----|-----|-----|----|----|----|

劳务输入 | | | | | | | | |

--------|-|-|----|-----|-----|----|----|----|

职工暂|单位委托| | | | | | | | |

|----|-|-|----|-----|-----|----|----|----|

存档案|个人委托|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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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1.接待各类用工单位当年累计数 个。

劳务市场行情篇(7)

二、灌南县劳务输出工作的特点

2003年,该县农民人均劳务收入1503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3%,劳务收入在农民增收中的贡献额越来越大。该县始终把加快劳务输出摆上农村工作的突出位置,2003年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劳务输出总量不断增加。县乡村各级对劳务输出工作高度重视,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2003年,该县输出劳动力16.32万人,较去年净增3.99万人,增长33.2%,劳务经济在农民收入中比重由2002年的36.3%增加到50.3%。

(二)劳务输出层次不断提高。县农办、劳保局等单位狠抓农村劳动力致富技能培训工作,加强组织协调。2003年,该县由去年培训农村劳动力2万人增加到劳务技能培训3.8万人,培训后就业率达90%。根据市场需求,该县大力开展订单培训,注重挖掘地方特色,打造劳务输出的行业品牌,在建筑、电动缝纫、家政、羊毛衫针织等行业上已经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劳务品牌,涌现了一批劳务输出特色乡镇和特色村。

(三)南北协作不断加快。充分利用南北挂钩的有利条件,主动加强与苏南挂钩市太仓市的联系和沟通,定期交流情况,在太仓市等劳务输出集中地区派出专人成立劳务输出办事处,专门联系协调劳务输出工作。不断加强与省市扶贫工作队及后方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去年该县在苏南地区劳务输出达4.88万人,占该县劳务输出总量的40%。2003年与省委工作队和太仓市密切合作,两次组织太仓市多家企业和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来该县举行集中招工现场会,现场招聘该县农村劳动力800余人,南北劳务合作取得了很好效果。

(四)劳务输出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份额不断加大。2003年该县劳务收入8.35亿元,农民人均劳务收入1502元,占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3%,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

三、灌南县劳务输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该县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存在劳务输出规模还不大,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空间还未充分利用等许多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比例较低。该县2002年有组织劳务输出2万人左右,2003年有组织劳务输出虽然有较快的增长,但有组织劳务输出仍然只有3.5万人,占该县劳务输出总量的22.5%。该县劳务输出仍然处于以自发性输出为主的阶段,自发输出往往带来输出成本高、稳定性差、劳动待遇等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等问题。

(二)劳动力综合素质比较低。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择业观念、技能素质诸多方面不能适应现代用工企业的需求,供需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据统计,该县劳动力中目前劳动技能较差、没有取得劳动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无技能级别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84.7%。农村劳动力既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二三产业就业,又加剧了低层次产业领域就业的过度竞争。

(三)劳务输出程度还不高。该县现有农村劳动力30万人,可供输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达20万人以上。目前该县还有6万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有待输出。在已输出人员中,季节性劳务输出占30%左右,因此,该县农村还有10万左右劳动力有待稳定输出,劳务输出的发展空间还比较大。

(四)境外劳务输出数量比较少。2003年境外劳务输出600人,和东海等县相比,境外劳务输出数量差距较大。

(五)劳务输出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该县的一些部门和乡镇对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思路还比较模糊,办法也不够多,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该县劳务输出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灌南县劳务输出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宣传发动,提高各级领导重视程度。该县始终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作为促进农村劳务输出的重要前提。加大农村宣传教育力度,破除农民固守土地、小富即安的狭隘思想和陈旧观念,为加快农村劳务输出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等文件,并召开了一系列的重要会议,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事关该县农村改革发展大局来抓,要求各乡镇书记、乡镇长真正把劳务输出当作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摆上重要位置,明确一名领导专抓劳务输出,村支部书记及其村干部用绝大部分精力抓劳务输出,成为劳务输出信息员、指挥员。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精干力量,加强对各乡镇劳务输出情况的督查,定期公布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推动劳务输出工作的有序快速开展。

(二)强化劳动力致富技能培训,提高劳务输出层次和水平。针对该县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的现实状况,该县始终把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抢占劳动力市场的突破口来抓,在该县形成了以培训促进输出、以输出带动培训的良好局面。一是加大劳动力致富技能培训的投入。积极争取省市财政专项培训资金、省扶贫办、省市扶贫工作队等单位培训资金的投入,县乡财政拿出一定的劳动技能培训资金,对培训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贫困户、特困户参加县集中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用。培训资金使用实行“谁培训、谁转移、就奖励谁”的办法,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积极鼓励引导现有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办学档次,形成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多方投入的多元化培训投入机制。二是开展多元化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作用,形成多元化培训的格局。依托该县教育中心成立的灌南县富民劳务技能培训基地、县劳动局培训中心等劳动力培训机构和宏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劳务中介机构多渠道进行农村劳动力致富技能培训。积极调整农村教育方向,在搞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该县农村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增设专业技能培训,确保不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该部接受一次技能培训。三是开展订单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联合办学,培训机构和输入单位联合办学,实行技能培训和介绍就业相结合,提高培训人员的就业率。通过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县内培训与县外培训相结合,加大对境外劳务输出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劳务,拓展国外劳务市场,迅速扩大境外劳务输出规模。2003年,该县境外劳务人员有由2002年的200人提高到600人。全力打造电动缝纫、羊毛衫针织、保安、电焊等该县劳务输出的行业品牌。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技能培训的行业项目,不断拓展新的领域,对劳动力进行劳动纪律、吃苦耐劳、文明行为等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了该县劳动力的综合竞争力,树立了灌南劳务输出的良好形象和县域品牌。

(三)强化劳动力南北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该县充分利用南北挂钩合作的良好机遇和有利条件,主动出击,加强联系,不断扩大该县劳动力在苏南有组织成建制输出的规模。一是积极加强南北挂钩的协调配合。县农办、劳动局、总工会、妇联、团县委等县直单位和各乡镇纷纷主动与太仓市等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搜集劳动力供需信息,邀请苏南发达地区的劳动部门、企业和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多次来该县举行用工招聘会,认真听取他们对该县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该县劳动力要素与苏南技术资本要素的有效配置。二是组织一批乡村干部主动到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带领劳务输出。专门选派一批乡村干部带领农村劳动力到苏南等地区外出劳务,享受干部离岗创业待遇,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逐年实行轮岗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提拔重用。通过学习借鉴李集乡和兴村临时党支部在杭州发展劳务输出的做法,各乡村干部积极组织引导和带领劳动力输出,迅速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三是在苏南等劳务输出集中地区增设劳务输出办事处。在苏南等劳务输出集中地区建立长期办事处,充分发挥劳务输出办事处的作用,及时掌握劳务输出情况,协调外出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关系,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主动为外出务工者提供各种服务。

(四)强化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务输出市场化运作水平。一是大力发展劳务中介机构。整合劳务输出资源,充分发挥该县富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加快劳务输出的市场化运作步伐。支持鼓励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服务组织和能人大户领办创办劳务中介机构,促进国有、民办等多种所有制职介机构的成长发育和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劳务中介机构在提供务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机制活、网络广、竞争力强的作用培育了一批劳务输出市场主体。二是大力发展劳务输出经纪人队伍。支持鼓励该县长期在外地的建筑工头、营销大户、种养大户牵头带领农村劳动力外出劳务,逐步发展成为劳务输出经纪人,利用其长期在外门路广、关系多的优势,组织和介绍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赚钱。鼓励劳务输出经纪人通过有效服务获得合理报酬,实现外出劳务者和中介者的“双赢”。三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县农办、劳保局等单位坚持一手抓劳动力市场建设,一手抓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劳务市场行为,整顿劳务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市场运行,坚决杜绝少数劳务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外出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五)强化劳动力就地转移,提高劳动力多渠道输出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拓展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一是通过招商引资兴办工业吸纳一批。该县充分利用农副产品资源、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优势和临海的区位优势,主动接受苏南、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吸引企业家和各种投资主体来该县投资建设木材、棉花、蔬菜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投资化工产业,通过该县工业的大发展,带动该县农民的大转移。二是通过城镇建设带动转移一批。该县利用县城新老城区和中心镇建设,完善城镇吸引投资和扩大消费的功能,提高集聚要素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定居就业。三是通过全民创业消化转移一批。在该县开展“离岗建业、在岗兼业、全民创业”活动。鼓励支持更多的党员干部带头创办实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广大群众自主创业。该县积极鼓励发动已积累了一定资金,掌握了先进技术,市场意识显著增强的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带资金、技术和新的理念回乡创业。

(六)强化各种配套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服务质量。一是抓好信息服务。建立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农村劳动力可供资源和外地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库。县劳务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在用工较为集中的苏南、上海、浙江等地,广泛联系,主动搜集劳务用工信息,及时加工整理,通过县乡劳务信息供求网络和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向社会,为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劳务需求信息,引导农民有目的、有组织地外出务工,切实有效的减少劳务输出的盲目性。二是抓好政策服务。结合该县实际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农村小额贷款要优先用于农村劳务输出,切实解决外出务工者缺少前期费用的困难。新办劳务中介机构免除工商注册登记费以外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劳务需要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外出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降低收费标准,只收工本费。实行和完善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对已出台的奖励政策坚决兑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三是抓好输后服务。对外出劳务人员加强输后服务,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外出务工人员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流转,保护他们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收益。在农忙期间,各乡镇、村组织义务帮工队,帮助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在外输出的家庭及时搞好收种。县农办、劳保局、司法局等县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经常到劳务输出集中地区跟踪服务,切实维护劳务输出人员的工资待遇、职业病防护、安全保障等各种合法权益。

(六)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考核奖惩。该县将劳务输出工作作为“五个一”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列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了劳务输出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在该县形成了县乡村一体化、全方位多层次推进劳务输出的工作格局。在该县建立县乡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督查办、农工办等对劳务输出工作的目标进行督查考核,及时将督查考核情况按实绩排出名次通报该县。根据督查考核情况严格奖惩兑现,对该年劳务输出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劳务输出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对在劳务输出工作中工作不力、实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有效的推动了该县劳务输出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灌南县劳务输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一)劳务输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致富的主要渠道。一方面,外出务工为农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提高了生活质量。2003年,该县劳务收入在农民收入增长中的贡献额已超过50%。另一方面,外出务工使广大农民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积累了资金,许多外出务工者带资金、技术和项目回乡创业,为农民增收拓展了空间。

劳务市场行情篇(8)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认定的劳务基地。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劳务基地评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劳务基地的检查评定工作。

第五条 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及驻京劳务管理处应当协助北京市劳动局做好对所属劳务基地进行检查评定工作。

第六条 劳务基地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向北京市用人单位及个人输送劳动者;

2.凡联网单位可优先使用华北网上的各类用人信息;

3.可在北京市外来劳动力市场建立劳动力窗口。

(二)义务

1.必须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劳动局劳务基地管理规定;

2.必须通过北京市外来劳动力中介机构有组织的向北[!]京市用人单位及个人输送劳动者;

3.对输出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掌握相关的职业技能和有关法律、安全生产等知识;

4.定期对输出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输出人员情况,协助输出人员及用人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

5.负责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务基地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地建设情况

1.有合法业务资格(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认定证书);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人员职责;

2.工作程序公开;

3.有统计报表制度;

4.国家及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收费标准应公开、明确。

(三)开展服务工作情况

1.有适合北京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劳动力资源,且从劳务基地向北京市输送的务工人数占本地区在京务工总人数的80%以上;

2.能够积极参加北京市供求洽谈会;参会率达100%;

3.热情为北京市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提供服务,做到“文明服务、系统管理、跟踪服务、对口培训”,让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满意。

4.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从劳务基地有组织的集体进京务工人员的培训率达100%。

(四)信息工作情况

1.有信息工作制度;

2.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3.能够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力资源情况,与华北网联网的,及时向北京传递信息,上网率达到100%;没有联网的,按时报送信息报表。

第八条 劳务基地评估采取各劳务基地自查和北京市劳动局组织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相关区(县)劳动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估时间采取每二年开展一次。各劳务基地根据本办法及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并于当年的10月2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审核验收后,报北京市劳动局。

第十条 各劳务基地在自查结束后,北京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相关区(县)劳动局成立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份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北京市劳动局根据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劳务基地做出“优秀劳务基地”、“合格劳务基地”、“基本合格劳务基地”和“不合格劳务基地”的评定,并将评定情况进行通报。对基础建设较好、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备、服务手段先进和服务质量较高的“优秀劳务基地”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限期六个月整改。对不能在整改期限内达到“基本合格”标准的,将取消其劳务基地资格。

劳务市场行情篇(9)

本次检查范围为区建设局监管的所有在建工程。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

2、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报区建设局备案;

3、施工单位履行劳务合同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情况;

4、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资质承接业务、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要求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

6、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

7、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8、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情况;

9、劳务分包企业每月5日向区建设局报送《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表》、《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表》情况;

10、监理单位审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合同报备、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的30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9家,施工单位26家,监理单位17家,劳务单位19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24份。检查结果表明:5月1日开始实行的《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建〔〕26号)文件,虽然经我局于月28日下午召开的年第一季度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进行传达布置并反复强调,但大部分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仍未按通知要求做好劳务承包、劳务费转账、工资发放、每月报送报表等工作,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对劳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拖欠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仍须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施工企业未及时足额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存在该问题的有11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37%。

(二)劳务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该问题的有6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20%。

(三)劳务企业未委派项目劳资管理人员或劳务队长无带队资格证书,存在该问题的有9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30%。

(四)劳务企业未及时发放劳务人员6月份工资,存在该问题的有11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37%。

(五)劳务企业未在每月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存在该问题的有13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43%。

(六)监理单位应未核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是否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审查。存在该问题的有4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13%。

检查中还发现:个别项目施工单位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个别项目劳务企业的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个别项目劳务企业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按规定拨付劳务分包价款的施工单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人工资、按时上报报表的劳务单位: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惠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教园安置房-洪前社B组团B1~9#楼项目),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茂华建工有限公司(火炬()产业区后滨安置房(第三组团)A5#、A6#项目)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二)对未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的劳务企业:兴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教园安置房-洪前社C2组团项目、东方新城一期2#地块第二标段、菲特罗食品项目)、市陆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房?美地雅登A03-1地块Ⅰ标段项目)、市辉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房?美地雅登A03-1地块Ⅱ标段、Ⅲ标段项目)、市天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厝中心幼儿园项目)、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贸东X2004G01-3#项目)等5家劳务单位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施工单位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后滨安置房二期C13—C15#项目)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受处理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科。受表扬的企业要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未受处理的施工、劳务企业要抓紧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未整改未反馈的单位,我局将在下一季度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二)未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账户,通过劳务公司现场监管工资的施工企业,须在7月以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劳务款至劳务企业,由劳务企业直接支付工人工资。下季度检查发现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劳务款的施工企业,我局将对施工企业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劳务市场行情篇(10)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作为建安造价组成之一的人工费近十余年来一直维持上涨的势头,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作为发承包方计取人工费(以下简称计价人工费)的主要价格参考依据,其公布的造价信息建筑工程人工费2006年平均工日单价为41元,2013年7月份已达到95元/工日,翻了两番。

与此同时,建筑市场的劳务价格(简称市场人工费)也是一路狂飙,从2006年普通务工人员日工资50-60元,涨至现在的100-200,甚至更多。

计价人工费和市场人工费都在上涨,但一个现象出现了,作为建筑业夹心层的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其人工费严重亏损,人工费收入大幅度低于其对劳务企业的支出,从而也导致北京市场上几乎每个工程人工费结算都会有分歧产生,甚至发生纠纷进而诉诸法律。尽管造价主管部门也参考劳务市场行情逐月更新、公布工日信息单价,供发承包参考,然而建筑施工企业反映的人工费亏损的现象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人在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从事造价管理十余年,也深受这种现象困扰,同时这种现象也对建筑市场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经过对工程计价人工费及市场人工费调研对比发现二者之间在涵盖内容、计价方式等均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对数据进行表面对比。要想有效对比,必须要消除二者差异使之有效匹配。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及个人理解,就目前建筑市场人工费的现状、造成人工费差异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作简要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计价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间的差异及形成原因

1、涵盖内容不同

计价人工费:依据现行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描述,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由此可见计价依据中的人工费仅指一线施工工人的施工所得。

市场人工费:普遍认为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就承包某项工程确定的人工费,一般等于Σ(综合单价*工程量)。由于现在劳务单位都是企业化管理,必然要发生一定的管理费,还要按国家规定给企业职工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外还有劳务企业的利润和各级包工头的盈利,以上各项费用也相应含在了合同单价里,可见这个市场人工费既包括支付给一线施工工人的工资所得还包括付给劳务企业的管理费、规费及应得的利润,是劳务企业及一线工人的合计所得。而对于与计价人工费相对应的一线工人的工资所得,工程实践中往往只有劳务企业掌握,建筑施工企业不容易获得准确信息。

通过对比,发现二者之间涵盖内容的差异点在于劳务企业不直接制造产品而参与管理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劳务企业组织层的管理费用、规费费用,含在了市场人工费里。那计价定额里有没有考虑这笔费用呢? 让我们看下2012计价依据对有关费用的描述: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规费是指“1、社会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从字面理解,此三项中的两项均表明是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所得,至于是否包含劳务企业的相应费用并未明确说明。因此造成计价人工费与支出人工费在涵盖内容上无法有效匹配,更无从分析盈亏。

2、依据的作业模式及计量单位不同

计价依据人工费是由工日数量乘造价信息工日单价确定的。依据2012计价依据说明,工日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根据目前本市企业的装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测定的,8小时为1个工日单位,包含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为综合工日。工日单价仅区分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分别列项,每一个专业对应一个综合工日单价,未区分工种和技术等级。

而市场人工费的计量却存在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的计量,一般施工内容不同计量方式也不同,如主体结构劳务施工一般为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装饰一般既可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日单价也可采取工程量包干单价。第二层次为劳务企业与施工班组之间的单价计量方式,一般有日工资和工程量包干单价两种。

按日工资计量时,劳务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通常超过八小时,一般为10-12小时,该劳务人员的劳务所得=日工资单价*天数。壮工(技术水平低的工种,如搬运工、水泥工)多采用日工资计量。

工程量包干单价是指完成单位工程量的劳务单价,该项承包内容的人工费=工程量包干单价*工程量。包干工程量单价是指完成一个单位成品的人工费,这个成品可以是包含多个施工内容和工序的。如砌筑1立方米加气块墙劳务包干单价为340元/立方米,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为搬运、砌筑砌块、植筋、构造柱及圈过梁的钢筋、混凝土、模板施工等。这个单价不再考虑工作时间的长短,仅按达到规定质量的成品量计量,因此多干多得,一定程度上促使工效提高,即完成单位产品的工日消耗量会较计价定额低。而对应的收入却需要分别套用砌块子目、构造柱混凝土子目、模板支拆子目、钢筋制安子目计取人工费后汇总才和市场价砌筑人工费包含的内容一致。

可见计价定额分析的工日消耗量、参考的作业模式均跟工程实际不同。

二、使二者尽量匹配的措施

1、在现有计价模式下可采取的措施

市场化经济体制下,应以市场为导向,计价依据是服务于市场的工具,是规范和统一计价规则的依据,因此应该完善计价依据费用的设置使之尽量同市场计价口径匹配。

针对市场人工费包含劳务企业管理费、规费的情况,应该在2012计价依据中考虑此部分费用。此前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中,就考虑了单独劳务分包时的管理费分割,即按照人工费的26%计取。可是此费用的测算依据不足、费用组成明细不清晰、费用归属不明,仍然缺乏实际操作价值。

个人认为可以经广泛而严密的费用测算工作,科学地编制出适合本地市场劳务企业的管理费、规费、利润费用明细和费率,并将其包含在计价依据相应的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中,同时明确劳务企业占的比例以便在投标测算及竣工结算时参考。

2、未来可以尝试并完善的措施

(1)增加多样化的人工计价模式

可以借鉴市场人工费中的工程量包干单价方式,在计价定额中增加相对应的人工清单单价,实行人工费用清单制,一个清单项可以根据施工组织情况包含一项或若干项施工内容,但只填列一个综合人工单价,不再是由工日数量*工日单价得出人工费。造价主管部门可以同口径在造价信息上公布相应的市场变化情况,以便过程中可以参考调价。

此方式最大的优势是在于其与市场人工费计价方式一致,具有普遍性,可以使上游(建筑企业与业主)、下游(建筑企业和劳务企业)劳务费结算支付成为同一口径;可以使各个不同工程在同样分项施工内容中使用同样的价格信息;可以使建筑企业在第一时间测算出预计收入并判断出风险,从而与建设方之间减少分歧;长远看更可以建立劳务价格数据库,并可以实现数据库及时更新和完善,从而促使劳务费用结算逐步透明化、及时化和可溯化,为劳务市场的健康运营奠定基础。

(2)搭建建设方、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间统一的人工费价格平台

通过对计价定额人工费及市场人工费形成的过程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确定的人工费是依据定额工日消耗量和信息价,而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的人工费是依据市场形成的价格。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三者之间并无统一的价格确认平台。

工程实践中常常发生总包企业认为劳务费市场价高于计价人工费要求建设单位调整,而建设单位却以调整市场价格无政策依据、市场价格的合理性难调研为由不予调整,仅同意政府主管部门有文件支持的按信息价进行调整。

尽管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务市场的价格变化,但由于建筑劳务是个复杂的商品,它随时间、地点、季节、供需关系、结构类型、难易程度的不同,价格也会有差异,因此造价信息每月公布的一个综合工日价格很难完全真实反映市场行情。因此要想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劳务费差异问题必须要搭建一个三方都认可的平台,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人工费价格,为三者找到一个契合点。

既然说建筑劳务是商品,虽然这个商品的价格组成、受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必然遵循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律,只有充分竞争才能得到反映市场价真实情况的价格。能达到充分竞争的有效方法就是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机制确定劳务价格,达到市场形成劳务价格的目的。即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的劳务工程必须在政府指定的招标机构处公开招标并公示,招标价格确定后由造价处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指定网站或者造价信息上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具体公布内容要包括劳务种类、承包方式、中标价格及对应的结构类型、施工内容、工日含量、质量等级、地点、工期、付款等信息。公布的工程劳务种类要尽可能齐全、完整、有延续性。

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为了保证能落实实施,必须要有政策的支持,造价主管部门可以发文强调“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可以参考劳务招标市场价公布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外,还应该发挥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的采集、整理、归纳和工作,为招标市场价的合理性提供支持。

结论:随着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工单价的上涨仍是必然趋势。为了规范管理,劳务分包模式也仍然会是政府倡导的主流做法,解决计价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之间的差异问题刻不容缓。政府在完善现有计价依据的同时,可通过加强造价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劳务价格查询系统,并使之指导劳务市场计价,达到计价人工费与市场人工费之间的基本匹配,使建筑市场计价更规范、公平及透明。

劳务市场行情篇(11)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为全市劳务信息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为本地区劳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劳务信息指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其主要内容有:

1.劳动力资源信息,包括劳动力的数量、性别、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技术结构及其分布,劳动力的求职意向。

2.劳动力需求信息,包括:用工单位的经济性质;用工形式;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条件及工种、岗位分布;用工单位可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3.与劳务市场有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

第五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建立劳务信息员队伍,逐步形成以市、区、县综合劳务市场为信息集散中心的劳务信息网络。

第六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设立1?2名专职劳务信息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劳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收集管理劳务信息;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库、用工信息库、安置去向库;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反馈劳务信息;开展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流工作。

第七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从街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干部、培训、教育部门的有关人员中聘请兼职劳务信息员。其主要任务是:向所在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提供本单位劳动力供求信息;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反馈用工信息;积极参加劳务市场信息网络的活动;承办所在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交办的其它有关信息工作。

第八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须制定劳务信息交流办法,建立劳务信息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度和奖励制度。

第九条 劳务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处理、、删除及反馈。

1.劳务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会议、文书、电讯、新闻广告、计算机网络传递、调查预测等形式。劳务信息的处理主要采取手工处理和计算机处理。兼职劳务信息员应采取以上形式将劳务信息及时报送专职劳务信息员,专职劳务信息员应将信息分类建档,并存入相应的信息库。

2.劳务信息的主要通过新闻广告、劳务市场信息栏、劳务信息报、计算机网络传递等。凡是用工单位面向社会在某一区、县用工信息,须经该地区综合劳务市场审核批准,在劳务市场信息栏或指定地点。审核的内容包括:用工计划;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用工人数和工种;各类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体条件的要求;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地点;报名地点和时间;其它有关事项。凡是用工单位面向社会通过新闻广告向全市用工信息的,必须经过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审核内容同上)。未经批准,严禁各用工单位私自用工信息广告。

3.劳务信息的删除及反馈;劳务市场服务组织要定期删除超过时效的劳务信息,对使用后的劳务信息经统计后转入相应的信息库,劳务信息员对信息的使用情况应跟踪服务,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第十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配备计算机及相应设备,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的硬件、软件、指标体系须执行市劳动局统一要求。

1.机型的选定:386及其以上档次的兼容机,并须配置高分辩率彩色显示器,及具有40兆以上的硬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