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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4-21 02:40:37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1)

一、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

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拥有特别杰出才能的专业人士,如在科学、艺术、商业、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特别杰出人才;(2)杰出的教授和科研人员;(3)跨国公司的业务经理和行政主管。

该类移民每年的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四和第五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职业移民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移民。

01、拥有特别杰出才能的专业人士

所谓“特别杰出才能”系指申请人在科学、艺术、商业教育或体育等领域,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并在其所属领域里属于占少数顶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里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

“特别杰出才能”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中的三项,并提供证明:(1)荣获重要国际大奖;(2)获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参加协会的会员;(3)大众媒体如专业性刊物、国际性、学术杂志,以及电台和电视等对此人的工作或成就的报道;(4)参与对同行业其他人员的成就的评审工作;(5)在科学、学术、艺术、运动或商业等领域里拥有重要贡献;(6)在专业刊物或其他媒体上发表学术性文章;(7)在艺术博览会、展览会上展出过自己的作品;(8)在某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担任过领导职务;(9)与同行业其他人员相比,拥有较高的工资待遇;(10)在表演艺术中获得商业性的成功,并反映在票房记录、录音带、录像带或镭射唱片的销量上。若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出类似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所具备的才能。

02、杰出教授和科研人员

该类人员在移民申请方面的要求,主要侧重于“学术领域”的杰出表现。该类人员申请移民需要有美国雇主提供工作机会。为了证明该人员在学术领域的杰出表现以及提出移民申请的理由,作为美国雇主需向移民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确系国际承认的“杰出人员”,具体材料可从下列六项证明中任选两项: A、因杰出成就而获重要奖项;B、系某学术性协会的会员;C、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 D、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参与评审同行业其他人的工作;E、在学术领域所作的科研贡献证明; F、出版学术著作或在国际性专业刊物上的证明。

(2)申请人至少有3年的教学或科研经历,由前雇主出具证明,须说明受益人所负责的主要工作。

(3)申请人已获得美国大学或科研机构提供的终身教学或科研的职位,这种职位不是临时性的,并为此提供证明。由该大学或科研机构出具证明,证明该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学术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03、跨国公司业务经理和行政主管

该类人士的移民申请,也需要由美国雇主提供工作,不同的是,该美国雇主应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资企业或关系企业。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时,必须说明此人将在美国担任业务经理或行政主管的工作,并须明确描述此人所担负的职责。跨国公司不仅指从事生产和贸易性的企业,也包括服务性的企业,他们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应有明确的业务活动,而不仅仅是一个点或办事处。

移民局在考查申请该类移民的人员,有一套衡量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业务经理的职责是:(1)管理这个企业,或者是企业内部的某个部门;(2)监督和控制其他管理,主持整个企业或某个部门的基本动作;(3)对部属拥有任免权和其他的人事行动,如晋升或授权;(4)对自己所主管的日常业务运作有决定权。

行政主管的职责是:(1)主持这个企业或某个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2)制定企业或某个主要部门运作的政策和目标;(3)对主持的工作拥有广泛的决定权;(4)该企业较高级主管、董事会对其工作只做一般性的监督或指标。

雇主在向移民局递交业务经理或行政主管的移民申请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受益人至少有1年时间是在公司企业担任主管或经理职务;(2)向受益人提供工作的美国雇主,是此人在其他国家工作时的相同雇主,是属分公司、合资企业及关系企业;(3)该美国雇主经营业务至少已满1年。

二、第二类职业移民

由以下两部分人组成:(1)拥有硕士或更高学位的专业人员:该类移民的每年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一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移民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之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申请人在取得劳工卡后,最好能由美方雇主作为移民的申请人,以特殊人才的名义提出申请。(2)具有特殊才能人员:所谓“特殊才能”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里拥有优秀才能的人士,其专业水平远远超过这些领域里普通的水平。申请移民时,移民局要求提供下列各项材料中至少3项:A、某大专院校发给此人的学位证、毕业证;B、由现在或过去的雇主证明此人在申请的专业中至少有10年的全职工作经验;C、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证书;D、证明因特殊才能而拥有的高薪金;E、为某专业协会成员的证明;F、在专业领域拥有重要贡献,得到同行、政府、专业组织的承认。

三、第三类职业移民

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1)受过两年以上训练或拥有两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工人;(2)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3)非技术工人。

该类移民的每年的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一和第二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移民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

按照移民法的要求,申请该类移民的人士,都必须附有劳工部签发的劳工卡,或是符合劳工部A类目录中规定职业项目,或符合劳工部“劳工市场住处指导计划”中列举的短缺职业。若是申请劳工部A类目录上的项目或证明该人士的专业确系劳工市场信息指导计划中列出的短缺职业,须在申请书上附上一份劳工部ETA750表(即劳工证申请表)。

如作为技术工人申请移民,其美国雇主必须出具证明,证实该人士曾受过两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拥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在证明书上注明训练人员或雇主的姓名、职务和地址等。

如作为专业人员申请移民,必须附上该人士具有学士学位的证明,须是大学或学院的官方纪录,上面应有分发学位的日期和专业,并出具该人士是某行业的会员证明。

如作为非技术工人申请移民,申请时, 须附有证据说明此人符合劳工证上关于教育、训练和经验的要求,还须说明此人是具有非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非技术工作的合格人选。

无论是作为技术人员还是非技术人员,在申请移民时,美国该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机会必须是永久性的,而不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而且在美国无法找到此类人员。

四、第四类职业移民

该类职业移民也称为特殊人士移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1)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宗教人员;(2)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的雇员;(3)部分在美受法院保护在外国青少年。

宗教人士的移民申请,其基本条件是:该人士在申请前两年内一直是某宗教教派的成员,而且该教派在美国必须有一个真正的非营利的宗教组织。该人士移民美国的目的只是为了履行该宗教教派的神职,或是应美方组织的要求,在该组织内或其有关的非营利机构内为宗教事业从事专职工作。

关于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的雇员,凡为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工作3年以上的职员,均可申请移民美国。而且每年这类人士中最初的500个移民申请可获签证,不受香港地区移民配额的限制,其家属也可一同移民美国。这些家属包括:受益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亲生父母、配偶的亲生父母、兄弟姐妹(未婚)。这项对美国驻香港使馆雇员的特殊政策,限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在美受法院保护的外国青少年,主要针对那些在美国际机构工作的雇员的子女,只要他们年龄在5-21岁之间时,曾在美国生活了7年以上,他们在25岁之前,均可提出移民申请。

步骤篇

一、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

作为第一优先职业类第一小类的具备特别能力者和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类免。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即需雇主确认该项雇用。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支持其申请职业移民的雇主可以是已经雇其工作的雇主,也可以是其他雇主。

二、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的完整名称是“外国人工作证明”,(Alien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是劳工部给移民局的一种证明,证实如果该申请人在美国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因此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

劳工证又分为临时劳工证和永久性劳工证。一般所说劳工证是指永久性劳工证。其他和劳工证相似的有“健康机构证明”和“劳工情况申请表”,这几种均是雇主向劳工部的申请或报告。

永久性劳工证。通称劳工证,是雇主打算支持其雇员申请职业移民而事先向劳工部提出的一种申请。

临时劳工证。是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2B非移民签证的临时性技术或非技术工人时,按规定须事先向劳工部申请的临时劳工证。这种临时劳工证的申请只同非移民签证有关,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健康机构证明。又通称“劳工缺乏证明”,仅仅指健康机构,如医院、诊所等,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A注册护士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必须首先向劳工部申报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

劳工情况申请表。是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B专业人员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向劳工部申请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三、正式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如果劳工证获得批准,雇主则可向移民局提出职业移民的申请。移民局批准与否是最终决定,比劳工证的获准更重要,但从实践上看,劳工证的获准可能超过移民局的批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移民局对已获劳工部批准的申请案都予以批准。

如果申请人属于职业移民类别中免除劳工证申请,或者是劳工部规定的劳工证豁免职业,雇主即无须申请劳工证,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申请应直接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当申请寄出后,如果被受理,雇主会收到连同收据的受理通知。

四、境外申请签证或境内调整身份

当雇主的职业移民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申请签证或申请调整身份,但无论是申请职业移民签证,还是申请调整身份,申请人都须核实自己所属类别的配额有无名额,如果尚无名额,则需等到有名额时方可申请签证或调整身份,不过职业移民的大多数类别一般都有现成名额,或者截期不用等候很久。

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是职业移民的最后一步,即把职业移民从申请变为现实的一步,如果说劳工证和雇主的陈情申请,重点是审核工作提供及雇主和申请人的资格,那最后一个程序即是对申请人的资格及背景的确认,如果一切符合要求,移民签证或移民身份即会获得批准。

文件篇

一、申请表格

(1)I-140表,即“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表”;(2)ETA-750表,即“外国人工作证明申请表”(如果属于劳工部划分的A类职业中的申请人需填写此表),也就是说,只有职业移民类别中的第一优先职业类(优先工作人员)无须向移民局填报此表,其余均需填报此表。(3)申请费。

二、普通类别的证明材料

普通类别指需要首先申请劳工证的所有类别。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获得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向移民局申请时,需要提交该表(即劳工证)的正本;学历证明,必须提交在劳工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证明,这些材料包括毕业证书,成绩单、学位证书等,如果申请人在美国以外所受的教育,则最好能够提交经过文凭评估的证明;工作经历证明,雇主应提交在劳工证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或经验证明,这些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原雇主的信函或经公证的证明、或提交其原有的工资税单或同事工友等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本人或其他人出具的、证明申请入具有某种必需的专业知识或技术的叙述性证明。

申请人获得雇用的证明。证明包括雇用合同,其中应阐明申请人的工作职务、职责、报酬等。如果雇用已经发生,则应提交个人工资税单等。但第一优先职业类中的第一小类及第二优先类别中“国家利益豁免”类可免除事先获雇用的要求。

雇主支付薪资能力的证明。不少被移民局拒绝的申请,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提出申请的雇主公司太小,被认为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规定的薪资,为证明支付薪资能力,雇主需提交最近两年的公司税单,包括利润、工资税等等,还有资产平衡表、损益表、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证明等,以说明雇主的财务状况。如果是新公司,则不必要求两年的税单。没有税单的公益性公司则需提交年度报表,当然,证明付资能力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公司越小,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多;公司越大,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少;如果是国际著名的大公司(如迪斯尼乐园、环球影片公司),则根本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三、特殊类别的证明材料

特殊类别指免除劳工证申请的类别, 包括移民局规定的豁免和劳工部规定的豁免。特殊类别除上述有关材料须全部提交外,还应按其具体的不同类别提交如下有关材料:

01、具有特别能力者:(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或者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成就者)证明,这种杰出成就的主要证明是其所获之国际性大奖。如果未获得过国际公认的奖励,则应具备以下所列之至少三个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1)由于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3)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谋体所记载或报导;(4)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评判员或评委委员;(5)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6)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7)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8)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9)身处高薪阶层(年薪至少10万美元);(10)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入。

0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须从事教学或研究至少3年并应提供原雇主的证明信函,如果是在美国大学担任教授,该学校须证明这一职位是终身职位或者终将成为终身职位。如果雇主是私立机构,则应证明该雇主曾取得过突出的研究成果并雇有另外3名以上的全职研究入员,除此以外,申请人还必须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两个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1)因为学术成就而获得奖励;(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学术成就方能参加之有关学术协会的成员;(3)其工作或成就被他人在专业出版物中予以专门记载或介绍;(4)作为行业评委的成员;(5)在科学或学术研究上取得过开创性成就;(6)其学术著作或登载其学术文章的专业学术期刊为全世界发行。

03、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以优先工作人员类别申请永久居留,无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其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提交的表格和其他证明材料应按照申请L-1签证时所提交的材料,以证明雇主的资格及申请人的资格。

04、理疗师:理疗师是劳工部划入豁免劳工证申请的类别,以理疗师申请职业移民,除了上述一、二项所列有关表格和材料外,还需提交州一级的专业执照证明或通过州一级执照考试的证明,如果既没有执照又未通过考试,则应提交州一级理疗师执照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

根据1996年移民改革法,从事健康护理工作的人,除了需要通过专业执照考试外,还须通过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的考试并有符合其工作要求的英语水平,健康护理人员(医生除外)主要包括:护士、理疗师、职业辅导治疗师、医疗技术人员、助理医师等。

05、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者:要证明申请人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者,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的三项并提交相关证明:(1)具有同其杰出能力有关领域之学术学位;(2)在该领域内从事全职研究工作10年以上;(3)具有该行业的专业执照;(4)属高薪阶层(年薪至少75000美元);(5)为有关专业协会成员;(6)在有关行业取得了公认的成就或贡献。

06、在艺术与科学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者:要证明中请人属于在艺术与科学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的人,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两项并提出相关证明:(1)获得过国际公认的奖励或奖品;(2)身为经过挑选方能参加之国际组织协会的成员;(3)其作品在专业出版物上被介绍;(4)作为或曾经作为国际性比赛或活动的评委成员;(5)在科学或学术上取得过开创性成就;(6)在国际性刊物上撰写过科学或学术的专业文章;(7)其作品在至少两个国家展出过。

07、宗教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员作为职业移民类别仅包括神职人员,如牧师、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传教士等,原属这一移民类别的宗教工作人员。宗教人员申请职业移民,除普通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其资格证明,这些证明主要包括:其从事该宗教职业的官方证明、执照或其他证明;其宗教领袖或总部所出具的证明信函,证明申请人从事该宗教职业的性质及工作时间。要符合这一类别,申请人从事其职业工作至少超过2年。

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对有些案例,移民局除了雇主所提交的材料外,往往还进行独立的调查。其目的主要在于确认雇主及申请人的资格及背景。其时间长短不等,但通常超过1年,有的甚至超过2年。如果申清被搁置很长时间没有音信,又属于可能调查的类别,则一般是正在调查之中。

申请篇

向美国使馆申请移民签证

职业技术移民签证申请获移民局批准后,而且所申请的类别的配额截期也已到,申请人如果在美国境外,则需向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2)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配偶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报、审批责任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审批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时限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对违反规定的条件、时限审批的工作人员由审批机关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表样)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3)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配偶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 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报、审批责任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审批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时限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对违反规定的条件、时限审批的工作人员由审批机关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表样)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4)

特此报告,望批准!

附1:xx年广州市冬季足球(成年组)竞赛规程

附2:广州市冬季足球(成年组)比赛报名表

附3:广州市冬季足球(成年组)比赛费用明细预算表

申 请 人: 企业文化建设小组

申请日期: 20xx年x月x日

费用申请报告模板二:校活动费用申请报告尊敬的校团委领导:

校团委素质拓展部成立三年来一直受到团委重视,为壮大队伍,吸收新生力量,我部于xx年10月16日在虎溪校区一食堂举行纳新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在此期间,所用各宣传材料、用具等清单以及费用如下(见表一)。此外,关于各项材料的整理归纳问题,办公室中心拟定了预算(见表二),便于材料的再次利用,节约活动费用。我部将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恳请公司领导考虑,下拨活动费用。我们将不辜负您的期望,齐心协力使校团委所致拓展部做出特色,做出水平。

专此报告,请批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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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申请报告模板三:乡镇办公费用申请报告XXX区社保局: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5)

一、抽查验收对象和时间

抽查验收的对象为近年来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创建的规范化达标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监狱、劳教系统创建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月下旬开始至月上旬(具体时间电话通知);将组织考核组分赴各地、各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各单位务于年月日前将本地区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名单连同申报报告一同上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二、抽查验收依据和程序

抽查验收标准主要依据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128号)、《关于印发司法所工作职责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司发〔〕252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司发〔〕198号)所确定的创建内容。

今年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考核评定工作,依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和各监所在对本地区、本单位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拟申报规范化司法所需填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2,一式三份);拟申报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需填报《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总结表》(附件4,一式三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考核得分情况(附件5,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一并向州(市、地)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二)州(市、地)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劳教局依据司发〔〕252号、〔〕198号文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按照“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严格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基本分为100分,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考核加分项目,分值为5分。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创建单位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呈报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分别申报。

(三)抽查验收采取审阅材料、结合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对申报材料中符合达标的司法所和人民调委会随机实地抽查验收,实地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全部申报创建数量的30%。为确保各地申报质量,省司法厅将根据抽查合格率确定该地区规范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数量。抽查验收达标的经研究审定后命名挂牌。

三、材料准备

各地、各单位对创建的规范化司法所和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准备考核资料,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情况。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单位除准备综合性总结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组织建设。省级或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司法所人员编制、机构成立等方面的批文。

(二)队伍建设。司法所长副科职级待遇的批文、任职文件;司法所工作人员名册;政治及业务培训记录,学习笔记。

(三)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工作。本辖区调委会组织建设资料、调解员培训记录、纠纷排查登记表、调解纠纷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

2.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摸排统计表、名册。社区矫正对象衔接档案。

3.安置帮教工作。本辖区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建设资料;刑释解教人员档案;帮教刑释解教人员记录;“三无”人员安置情况记录等。

4.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服务所的,需提供法律服务所设立批文;法律服务业务开展资料(如法律顾问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情况证明等。

5.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文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年度计划;普法讲课稿;普法讲课签到记录;培训工作资料(如普法考试卷);推广工作典型材料等。

6.依法治理工作。本地区年度依法治理计划;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材料等。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情况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资料;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激化工作机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有关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台帐等。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资料。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稳定等的其他工作有关资料。

(四)制度建设。政治理论学习记录;党组织活动记录;司法所各项制度文本等。

(五)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产权证书;反映所容所貌、制度上墙、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照片资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文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材料还需提供:

1、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员名册(含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

2、人民调委会办公场所、调解室、办公设备照片。

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工作流程。

4、近年来矛盾排查统计台账。

5、人民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的相关依据。

6、人民调委会规范化调解文书(1份)。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6)

期:___________

xx年司法局两纲工作半年总结

一、法律援助中心

紧贴民心,用心服务,严格落实法治惠民责任今年半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妇女、儿童来电、来访咨询共计52人次,受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3件(民事案件3件),涉及妇女代书20件,受援人数总数为78人次。

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xx月xx日市司法局在市第三小学开展了“送法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进行了“宪法宣讲”,全校师生受教育人次达700余人次。

三、维护妇女儿童维权

案例秦某某xx年xx月xx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某公司口头承诺建立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至秦某某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年限。xx年xx月xx日合同期满,公司没有告知秦某某合同期满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口头承诺将继续聘用秦某,让秦某安心工作。由于冬季来临公司其他工种人员陆续都回家,但是秦某xx月xx日后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材料会计及磅员工作,和平时一样在公司出库员处收集单据,将单据带回家中做账。直到xx年xx月xx日某公司才通知秦某某移交工作,在移交工作时公司承诺将全额发放秦某某xx月的工资。到xx年春节前公司只给次某某发放了790元的工资,为此,秦某某到公司多次讨要自己的工钱,双方多次协商某公司都拒绝补发拖欠的2710元劳动报酬。公司负责人甚至扬言:“随便你告到哪里,我的工钱已经支付了,我们不欠你的工钱。”之后xx年xx月开始秦某某多次到劳动部门、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工钱,都因证据不足无果。

xx年xx月秦某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想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听取了秦某某对案情的详细介绍后,了解到秦某某现年50岁,夫妻双双两年前下岗,家中有79岁的老父亲因风湿瘫痪在家,长期吃药,家中不能离人,还有一个女儿在大学读书,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同时,秦某某还提交了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经审核秦某某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当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秦某某法律援助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秦某某提供民事。

律师接到指派后,与受援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认真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1份;2、出货单1份,单据上只有秦某某自己的签字,没有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盖章。3、移交工作的清单便签1份,便签上没有公司鲜章。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律师先后多次向受援人详细了解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方式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受援人提供了xx年xx月xx日与公司负责人就发矿量数的短信记录。了解到某公司只有受援人一人专职从事过磅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没有节假日之分,只要有矿出厂就必须到场随时过磅。受援人在担任过磅员工作的同时还要利用休息时间担任材料会计工作。

了解情况后律师给受援人提出了申请仲裁请求的的方案,由于公司出尔反尔的行为,秦某某不愿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希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律师告诉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费5250元(3500﹢1700元)。(依据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和受援人达成共识后于xx年xx月向市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的不足工资271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共计52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xx年的应由被告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费10514.09元。

xx年xx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秦某某诉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在此期间,律师先后两次到劳动仲裁委与仲裁员对案件中受援人秦某某xx月是否继续在岗的情况进行沟通。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xx]3xx号)》14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案件受理期间劳动仲裁向某公司送达的应诉文书,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xx年xx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秦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秦某某和律师到庭,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出庭参与仲裁。庭审中律师阐明请求事项理由及法律依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除第3条请求有关社会保险缴纳方面诉求,不属仲裁受理范围外,未予以采纳,其他请求全部采纳。xx年xx月xx日马劳人仲字[12]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试用于终局拆裁决案件),认定:1、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不足工资2710元。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5250元。xx年xx月xx日因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委终局判决,秦某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xx年xx月受援人拿到了2710元不足工资和5250元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本案涉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符合经济补偿范围。

此案是一件典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公司以受援人不能提供当事人在岗信息和证据材料,强制克扣劳动者报酬,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放经济补偿的案例。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7)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 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8)

中图分类号:D 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251-02

一、案情要旨

员工李某在A公司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因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被调整至生产岗位。李某认为,A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所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申请A公司赔偿因其岗位调整而减少的工资,并附加赔偿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

二、案情介绍

李某于1999年进入A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治安、保卫、消防等工作。2011年3月至5月期间,上级管理部门连续三次对保卫值班岗位夜间工作状态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保卫值班人员李某在夜间保卫值班过程中存在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故意篡改值班记录、公开在岗位上睡觉等违纪现象,上级管理部门随将情况通报至A公司领导。由于A公司属于危险性极高的流程性材料生产企业,保卫值班人员肩负着保卫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发生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企业安全利益。发生第一次违纪事件后,A公司对李某进行批评警告,希望其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发生第二次违纪事件后,A公司对李某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其重视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不能再发生违纪事件;发生第三次违纪事件后,A公司认为对李某进行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后,保卫值班混乱的工作状态仍然没有改变,致使违纪问题重复发生。鉴于李某所负责的工作连续出现违纪现象,已经不能够胜任治安保卫管理岗位的工作要求。A公司于2011年6月将李某调离治安保卫管理岗位,安排至生产车间从事简单的辅助维修工作。李某接受了A公司的岗位调整安排,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到生产岗位上班。2012年8月,李某在该生产岗位上工作14个月后主动申请提出辞职,A公司为其办理了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2012年9月,李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诉求为A公司擅自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报酬属违法行为,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诉讼过程

1.李某称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经验丰富,表现出色,不存在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事实,完全是A公司捏造事实,强行调整其工作岗位,强迫其在岗位变更通知书上签字认可。李某认为A公司擅自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报酬的行为违法,称自己不能忍受A公司的违法行为而被迫提出辞职申请。李某请求市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其因岗位调整造成的工资减少部分9 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 000元,合计54 000元。

2.A公司针对李某的仲裁请求提出两点答辩意见。第一点意见,确认企业擅自变更岗位并降低工资违法没有事实依据。李某与A公司199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治安保卫管理岗位。2011年3月至5月期间,因李某管理不到位,致使其主管的保卫值班岗位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纪事件,造成保卫值班岗位形同虚设、工作涣散、管理缺失。A公司出示了五份举证材料:一是劳动合同书和岗位说明书,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力义务和李某的工作职责;二是对3次违纪事件处罚意见的书面材料,材料上均有李某本人的签字,证明李某清楚知道自己在保卫值班岗位的3次违纪、管理缺失的事实;三是A公司的《绩效管理规程》,证明李某管理缺失的行为完全符合A公司《绩效管理规程》中的调岗规定;四是李某办理岗位变更的各类签字手续,证明李某接受并同意到生产岗位工作;五是李某在生产岗位工作的考勤签到表、绩效评价材料和每月的工资发放表及签收资料,充分证明李某在该生产岗位已连续正常工作满14个月。

第二点意见,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个人申请、主动提出,A公司完全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当庭出示了李某亲笔书写的辞职申请书和离开公司所办理的各种签字手续,举证材料充分证明李某是由于个人原因自愿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并不是A公司强迫所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A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审判依据与结果。市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市仲裁委指出,李某认为A公司在2011年6月调整其岗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在一年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而本案中李某直至2012年9月才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其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因此,对李某要求确认A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报酬属于违法,补发其调岗后减少工资8 000元的主张,市仲裁委依法不予支持。因2012年8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系李某主动提出,并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是A公司违约所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 000元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市仲裁委依法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一)本案核心和焦点问题

本案虽然是以仲裁时效过期而获得胜诉,但如果抛开仲裁时效,案情的核心就变成劳动合同中变更的合法性问题,焦点是在职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企业能否变更、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怎样履行变更手续合法有效。

(二)本案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的应用与解读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A公司举证的三组证据,证明李某在受到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后,仍然没有严格履行岗位管理的职责,造成违纪现象不断延续,已经不能胜任治安保卫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A公司出示与李某办理岗位调整过程中的各类手续资料,均经过李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手续资料有效证明双方经过协商并且以书面形式对岗位变更进行了确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3.《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出示李某撰写的个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材料和办理离开公司的各类手续资料,充分证明系李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并无违约责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本案例对我们日常工作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9)

出口退税的原意是国家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达到扩大出品创汇的目的。其主要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而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更多一些,尤其是一些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一般都从境外母公司直接购入原材料,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以免除进口关税。

一、现状

外资企业对出口退税来说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因为外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贸易加工型企业,产品加工完成后仍然要出口到母公司或母公司原来固有的国外客户公司去,因此出口比率相对较高。

自国家大力推行招商引资后,一些国外实力集团企业就奔着出口退税、所得税减免等大幅度优惠政策以及相对比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进入国内市场。而近几年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增加、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的结束使得出口退税政策成为外资企业节约成本、增加竞争力的主要法码。而另一方面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大力支持下,一些外资企业的产品即使不直接出口也可以通过走保税区等其他方法可以实现出口退税。同时,出口退税期限也从原来的6个月内退税到帐到目前的申报次月到帐等一系列政策改进,使得企业在资金流动方面也助益良多。因此,绝大部分外资企业都是尽可能利用出口退税这一政策,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企业利润,可以说出口退税政策在外资企业中利用率相当普及。

二、常见问题点

(一)可退税额不足

所谓出口退税其实是对已纳税款的退还,而且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而一些进料加工企业大部分原材料是通过手册免税进口,只有少量消耗品及费用等发生时才会产生可用于退税的进项税额。因此虽然出口额很大,应退税额很高,但实际能给予退税的税款很少,甚至一些企业有于退税率没达到17%而产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即使应退税额再高实际给予退税的税额却为零。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体现不了出口退税的优势,无法给企业带来优惠。

(二)报关单退单不及时

应退税额的计算不是以当月出口额计算,而是以拿到海关退回报关单、出口操作手续完全结束后的出口额为基数进行核算。那么就会产生一些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企业在不能及时拿到报关单回单的情况下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文《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也就是说企业对于当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年3月31日前必须收齐,否则这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度就全部予以作废。2014年4月和2015年4月就在相当多的一些企业是这个环节上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三)商品编码选择不当,造成退税损失

企业在出口报关前必须先根据自己企业出口产品的性质、材料品质、用途等一系列指标在税则上找出适合该产品的商品编码,该编码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使用于该出口商品,而退税率就是根据商品编码进行核定的。增值税退税率从零到最高17%退划分为多种不同级别的退税率,报关人员需要根据自身企业生产产品的相关指标来确定商品编码,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因对自己企业生产产品不是非常了解,特别是外资企业一些高技术含量产品,市场上没有可比商品,再加上外文与中文之间对材料性质翻译的误差很容易选择错误。比如明明可以选择17%退税率商品因产品性质判断错误而选择了13%退税率的商品编码,从而对企业造成出口退税方面的损失。

(四)退税政策调整跟进不及时,利用率不足

出口退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更新与完善,作为企业也及时跟进并充分理解更新点,以更新后退税方法为依据为公司尽量多的争取退税额。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公司原因还是退税操作人员原因,总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例如:201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该文中明确规定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通过办理免税证明核定抵减额更改为以出口销售额按核定比例计算。也就是说当月国外进口原材料的多少与次月申报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脱离了关系,再加上2012年第24号文规定的报关单收齐不按月申报,而是统一按次年4月前收齐为准,那么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就是可以规避出口退税额额度浪费的问题。

三、改进对策

(一)推行“内置化”采购模式,解决可退税额不足问题

1.调整国内外采购比例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生根发展,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可以不断开拓国内市场。虽然一开始可能因为国内市场材料达不到企业生产精度要不得不从国外原有供应商处采购,但可以考虑先从一些技术含量低的辅助原材料开始慢慢发掘国内市场。这不但可以节约相当大的运输费,而且对采购原材料的销后服务也可以大幅更进。最主要是出口退税方面可以通过取得的进项税额申请退税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比如原来100%原材料进出口的企业把进口比例调整为80%国外进口、20%国内采购。那么按月销售额1000万原材料采购700万来计算,调整以后可用于退税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增加13.8万元。

2.向国内原材料供应不达标厂商派遣技术人员

企业可以在国内市场挑选与自己公司要求比较接近的供应厂家,然后通过向该供应单位派遣技术监督人员来解决原材料品质要求问题,或者通过签定保密合同等约束条件来进行技术指导,使其成为符合自己公司要求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进一步实施原材料采购从国外转入国内,获得的进项税额通过出口退税返还后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标。

3.吸收合并同类供应厂商,加以技术改造更新

对于一些高技术含量企业,国内供应商生产的产品精度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要求时,可以考虑吸收合并,然后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改造更新。例如一些生产高技术含量机电产品的外资公司,该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五金制品。而中国国内市场拥有大量中小型五金厂,但普遍都属于初中级加工程度,远远达不到高精度要求,而且五金制品也因客户要求差异相当大。如果派遣技术员的话,首先这些厂商的生产设备达不到要求,其次技术机密外泄机率非常大,另外操作员工的技术水平也达不到要求。但这类厂商的合并成本相对比较低,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合并使其成为专为自己公司提供原材料的下属子公司,即使进行设备更新投入也增加本公司资本投入,更没有技术外泄一说,从而达到材料内置于化目标。

(二)培养出口退税专业人员

一般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由财务会计人员兼任,但实际上出口退税工作涉及到贸易和财务税务二方面内容,无论是贸易人员兼任还是财务人员兼任都达不到全面掌握出口退税要求。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成立出口退税专业小组,组织培养相关专业工作人员。

(三)跟报关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报关单退单速度慢问题

一部分报关单退单慢的原因是由于报关公司业务量太大操作速度慢,或是由于报关公司人员疏忽怠慢使报关单退单不能以最快速度退回到企业。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更换报关公司或和报关公司签定约束条件等手段,迫使报关公司加紧催促海关退单和加快退单操作手续。最大程度改善由于退单慢而造成的退税损失。

四、结语

各个企业对出口退税的理解各不一样,而出口退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本文只是从经常发生的几个大点问题上对出口退税针对外资企业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不能覆盖全部问题点。言而总之,出口退税政策是根据国家和市场的要求在不断变化与更新的,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研究、不断跟进才能使出口退税政策针对自身企业特点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分析政策更新后的利弊点,以及对自身公司的影响点后修改企业税务推行着手点,利用政策优惠性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10)

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关键是要把握好两个重点环节:一方面是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承揽任务的质量和总量;另一方面就是采取标准化、集约化的管理措施,降低施工成本、提升管理效率、提高综合效益。

通过工程承揽、增大企业市场份额的环节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市场条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但企业抓内部管理,降低施工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则是建筑企业在现有条件下,通过自身的管理所能实现的。

1.精心组织抓部署

1.1抓管理,确定监察重点

从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确定效能监察的重点,把握影响工程项目效益的主要矛盾,是开展效能监察的前提。项目管理贯穿合同、施工、物资采购、劳务、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等各个环节,而各环节管理的到位与不到位,规范与不规范,又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业绩目标的实现。鉴于此,通过深入的调查分析,将项目合同管理和过程监控作为企业工程项目效能监察的重点。

1.2抓组织保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是使效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公司成立项目效能监察管理中心领导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均由公司领导担任;组建的项目效能监察管理中心为公司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由公司领导兼任部门经理,项目效能监察管理中心由四个小组组成,四个小组的工作范围按被监察单位划分责任区,同时公司纪委及职工代表4人参加。制定了监察的方法,从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要求以及检查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安排,使效能监察工作在组织上得到了有效保证。为了使效能监察工作不流于过程、不流于形式,有序的开展和运行,在部署效能监察工程时,按单位分解到4个组,并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明确监察的负责人和实施人,以及各自的工作职责。

2.明确项目效能监察职责、关系

2.1明确与分公司、项目部之间的关系

工程项目效能监察管理中心,是代表公司对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对分公司、项目部的经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具有奖、惩的权限。

2.2明确工程项目效能监察的职责

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工作中,根据企业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促进管理、增加效益”的工作方针,围绕公司“选拔经理、合理界定、承包抵押、有责有权、专款专用、跟踪监控、确保上交、盈亏自负”的三十二字经营方针,对分公司、工业单位及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

2.2.1对选拔的项目经理进行审核,建立项目经理业绩档案。

2.2.2审核分公司和项目部测算确定的工程项目上交系数。

2.2.3审核备案项目承包合同,必要时实施公证,管理项目抵押金,审核项目兑现。

3.项目效能监察工作运行

3.1项目经理选拔

工程施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除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全面的施工技术知识、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而且还必须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因此项目经理的选拔是顺利实现项目经营管理目标的关键所在。在选拔项目经理时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由分公司推荐并报项目承包申报表,由项目效能监察管理中心组织公司企管、人事、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共同评议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新开工程项目部全部进行评审,评审时由项目经理陈述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目标及措施,经营管理的办法及成本目标实现的措施,对不符合承包条件的项目经理要求分公司换人并重新申报。

3.2项目风险抵押金交纳

按照公司《内部承包考核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工程项目部在确定上交和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要交纳承包风险抵押金,交纳金额按工程合同造价总额划分标准,交纳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项目经理按风险抵押金总额的40%交纳,其余由项目部管理人员交纳,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里,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不亏并经内部审计后方可退还。

3.2.1工程项目中标后,组织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召开成本测算工作会,确定人员及分工。

3.2.2收集并熟悉被测算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预算等资料,按工程施工图预算数量结合现行市场因素并参照同类工程项目经验数据进行利润测算。

3.3“三集中”集约管理举措的落实

3.3.1资金计划审批

工程施工是一种生产活动过程,同时也是经济活动过程,资金管理是经济活动过程的关键部分。根据公司的整体部署及经营方针,为了更好的落实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理有序的使用,制定了资金使用申报制度。根据测算,在资金审批时要求项目部一定要考虑年底外用工返乡时的资金压力,统筹考虑资金使用;劳务款付款比例要与收款比例基本同比例支付。对价格未经审批,没有合同的款项坚决不予批准付款,为全公司有序执行经营方针、减小年底外用工返乡的资金压力做好基础工作。

3.3.2劳务价格审批

项目部执行劳务价格审批制度。规定工程使用的各工种在进驻工地之前,项目部必须依公司制度把劳务价格审批表报送审批。首先,通过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公司劳务站审核劳务队伍准入的资格和单价,项目效能监察中心根据收集的工程劳务单价资料,结合各工程进行横向对比、审查后再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最后分公司根据审批价格与劳务队伍签订用工合同。通过对劳务价格的审批,从内部规范劳务用工程序,保证全公司同类工程同工种劳务单价基本一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哄抬价格,恶意涨价的歪风,降低了人工费支出。

3.3.3材料采购单价审批

材料管理是通过对材料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回收等管理过程,适时适地、按质按量供应材料,减少损耗,降低成本,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材料费占工程成本的比例最大,材料采购既是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效能监察的重点领域。为了规范材料采购程序,降低工程成本,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公司成立了材料采购中心(对大宗材料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并规定实行材料采购单价申报制度。由项目部填材料采购价格申报表经所在分公司审批后报公司效能监察管理中心,效能中心通过平时采集的各种材料的价格资料并与其他工程采购的同类材料进行对比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批准。

3.3.4工程项目效能监察报告的形成与呈报

各小组每周不定期到所分管区域的项目部或分公司轮流调研监察,了解项目部劳务价格和材料价格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合同执行情况,材料验收,供应厂商和供应材料类别、数量、价格情况;劳务用工及付款情况,资金回收和使用;工程施工方案和措施在施工中的实施等对效益的影响。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11)

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8月,郭学宏上访10余次;直到2012年8月9日,他接到了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软环境”案件

导致郭学宏等人被撤职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这是一件情节简单的案件。

2007年10月26日,马东昌(发包方)与邱冬华(承包方)签订了采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东昌将其伊通县景台镇财源采石场承包给邱冬华,承包期两年,每年承包费220万元。由于双方因承包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09年1月6日,马东昌将邱冬华诉至伊通县法院。此案由马安法庭庭长张志信负责审理,分管该案副院长是郭学宏。

伊通县法院当日立案并对被告邱东华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1月12日查封了邱冬华的财源采石场的生产车辆和设备、成品石料。

采石场被查封后,邱东华申诉,认为伊通县法院超标查封。邱东华认为,被查封的生产车辆和设备价值为180余万元,石料价值为161万余元,总价值为341万余元,超出诉求标的额211万余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申诉无果后,邱冬华于2009年2月20日至3月16日,多次向伊通县法院提出信誉担保,要求财产解封,担保申请被伊通县法院鉴定为无效担保。2009年3月17日,邱冬华的人张洪鹏向伊通县法院提供了吉林联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60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均为复印件)实物再担保,要求对被封物解封。这一担保申请仍被伊通县法院鉴定为无效担保。

同年4月27日,原告再次具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3万元,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伊通县法院原裁定查封被告的相关财产继续查封。两次诉讼标的额合计为249万元。

关于被查封物的资产评估,郭学宏对记者讲述了另一个版本:“伊通县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评估,查封的石料价值仅为25.9万元,加上查封的设备价值172万元,查封物总价值为197.9万元,这与原告二次诉讼的标的额249万元相比,并没有达到原告诉请标的额,根本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

邱冬华不服,将此事反映到吉林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软环境办公室”是纪委下属部门)据《吉林日报》2004年12月报道,该部门办公地点设在吉林省纪委、省监察厅,分设六个工作组。其中司法环境组设在省委政法委,负责对政法涉案部门不正之风进行纠治和涉软案件查处。

纪委调查

从2009年6月6日开始,软环境办公室就此事进行调查。

经过一年的调查,2010年6月3日,四平市纪委召开涉软案件新闻会,了《姜守臣、郭学宏、张志信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材料中说:“伊通县法院在审理马东昌与邱冬华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查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伊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至今仍未解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今年6月1日,四平市纪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这起严重‘涉软’事件进行严肃处理:建议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伊通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给予主管院长郭学宏撤职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给予办案庭长张志信撤职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马安法庭庭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这份材料中的两个处罚依据,郭学宏认为“很冤枉”。

在被查封物的资产评估上,伊通县法院所采信的数据是由吉林省地矿测绘院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鉴定结论—— 11567.7立方米,为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所作鉴定。而由四平中院所邀请的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勘查报告为24777.20立方米,被伊通县法院“非法定鉴定部门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由未被采信。

关于“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据郭学宏称,在伊通县法院要求对被告所提供的担保物及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核实时,遭到被告及第三人张洪鹏的拒绝,导致无法对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核实,且从其担保书看仍为信誉担保,伊通县法院解封被查封的财产,“后来经伊通县法院了解,被告所提供的吉林碳化物有限公司的财产于2008年6月已经被其它法院查封,并无担保资格。”

郭学宏的不满并非仅限于此。“就算真的是伊通县法院错误办案,也应当经过司法程序处理,而不是纪委直接干预,这严重违背了司法程序,是利用纪检权干预司法权的行为。”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4条、《民诉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办案违法只能由上级法院依司法监督程序做出认定,其它机关均无此司法权。

从申诉到上访

被免职后,郭学宏等人认为吉林省软环境办副主任李明国为帮助被告逃债,要求“上级领导组成法律专家组核查此案,澄清我院是正确履行职责,撤销对法院三位领导的错误处理决定。”

2010年6月6日郭学宏开始申诉。

起初他去找四平市纪委、吉林省纪委、局,“他们一看是纪委的决定,都说不管这事”,无果后他决定进京。

郭学宏把申诉材料提交到了全国人大部门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却一直未得到答复。

“我正式上访是从2011年10月开始,去过国家局,也跟别人到过中南海,后来中南海就不让去了。”

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8月,郭学宏共上访10余次,一共被遣送回伊通县3次。

最后一次“上访”发生在2012年8月1日。

“本来我是在两个姐姐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天坛医院看病,不是去上访的”,郭学宏对《新商务周刊》记者说,去北京的那天是7月25日。

8月1日下午3时左右,“我们打车去旅店,路过一个地方看到许多人,我问司机这是什么地方,司机说这是美国大使馆,很多人在这上访,然后我就问他这管事吗?司机说管事。”郭学宏称他随身带着上访的材料,这么一来就寻思打听一下,于是让司机把车停在了路边,和他的姐姐下了车。

“刚下车,就过来两个警察,问我们干吗,我说没干吗,就是路过。然后他们问我是不是上访,我说我不上访。”

随后他们在郭学宏身上搜到了上访材料,“就对我说,跟我走吧。我说跟你走?不去。然后他们就说,你不是想解决问题吗?想解决问题就跟我走吧”,郭学宏告诉《新商务周刊》记者,随后他们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据郭学宏回忆,接着他们被带到了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并在那里住了一宿。“第二天一早,就过来一群不明身份的穿着黑衣服的人,就把我和两个姐姐强行拉到车上,然后送到家。还没等我反应过来,他们就把我的两个姐姐拉到了那辆载我们回来的车上”,郭学宏急了,问她们要被送到哪去,“他们没有做声”。

第二天他接到了姐姐的电话,才得知她们在拘留所,随后她们被伊通公安拘留了10天。

未被执行的劳教

“可能是因为身体缘故吧,他们没有拘留我,那几天在家里就等着两个姐姐被放出来”,当时他并没有想到自己会如何被处置。

郭学宏还没等姐姐回家,8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下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

而8月1日的那次“非正常上访”,正是郭学宏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直接原因。

该劳教决定书称,2012年8月1日,郭学宏进京到美国使馆门前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予以训诫。四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郭学宏进京到非访区非正常上访,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决定对其予以劳动教养一年。但鉴于郭学宏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决定所外执行。

8月28日,郭学宏向吉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我在申请里说了三点:一是我没有去美国大使馆上访,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其次,该劳动教养决定法律依据错误;第三,是在没有前置的两次行政处罚,并且在没有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对自己劳动教养,属于程序违法”,郭学宏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劳教决定。

11月6日,吉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裁定,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郭学宏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尽管劳教已被撤销,但是在郭学宏看来“事情仍然没有解决”。“我已经请了一个律师,准备继续申诉,直到事情全部解决。”郭学宏说。

“一元劳教案”

2009年6月29日,到北京上访的常州市民朱玉妹、吴产娣、陆菊华、孙洪康等人在陶然亭桥北登上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司机崔林发现她们为上访人员,随即报警并停车。

蹊跷的是一年后,2010年7月,常州警方暨“劳教委”决定对吴产娣、朱玉妹、陆菊华实施劳教,理由是“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问题,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

任建宇被劳教案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逮捕了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并随后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两年”。

2011年4月至8月,任建宇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但公开的信息显示,任建宇发的所谓“攻击”政府的100多条信息,主要都是转发一些国内知名学者的。

今年10月1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建宇被劳教申诉案。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唐慧被劳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