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7 21:40:56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1)

今天,教育部召开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结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分析新形势、明确新任务,全面部署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教育规划纲要也强调“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我们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刚才,3个省市和3个高校的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听了之后很受启发。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30万人,比2009年增加20万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推动下,有关部门、各地和各高校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实现了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基本稳定和就业人数的持续增长。大家一致认为,今年工作呈现出4个特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地狠抓落实,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总书记和总理多次强调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张德江副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调研,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中央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各地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民心工程”,广开门路,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教育系统早谋划、早部署,全力以赴推动工作落实。教育部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2010年工作重点。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了16个涉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勇挑重担,扎实工作,共举办各类招聘活动1.4万多场,提供岗位信息450多万条,帮助70%以上的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了就业去向。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确保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三)毕业生入伍预征和自主创业两项重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教育系统与兵役系统密切配合,通过建立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开展预征工作宣传周等活动,引导近16万名高校毕业生报名预征,其中本科以上毕业生占48.24%,与2009年相比,在数量、在学历层次上都有大幅提高。在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方面,各地各高校举办创业活动2万余场,参加学生超过300万人次;设立创业基金16亿元;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面积达330多万平方米。据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大学生自主创业人数达10.9万人,比往年有大幅度增长。

(四)鼓励大学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和制度机制更为完善。教育部与中央多部门联合开展实施了“岗位拓展计划”、“创业引领计划”等项目。今年为农村定向免费培养医生项目招生5000名,“特岗教师”招募6万多名。同时基层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在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社区就业、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方面也出台了多项新的措施。全国已有15个省份出台了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热情进一步高涨,到二线、三线城市就业的比例明显提高,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的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46.4%。

同志们,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积极作为,狠抓落实的结果;是教育部门和高校改革创新、真抓实干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教育部,向辛勤奋斗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力以赴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在宏观就业形势方面,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6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近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1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力争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确保就业人数继续增加,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就业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进展,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这里,我重点强调6项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我们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将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输送到现代化建设的岗位上去,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第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千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直接体现了“教育是国计,也是民生”这一重要思想。我们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带着满腔热情,千方百计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尽最大努力帮助毕业生充分就业。第三,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是提高质量,而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学生的就业状况反映社会对人才的评价和需求,也体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拓宽渠道、完善制度,大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一是继续深入实施“特岗教师”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到村任职”、“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切实落实服务期满有序流动的各项政策,为基层就业毕业生提供持续服务和支持。二是要开辟到基层就业新渠道。中央有关部门即将启动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组织涉农专业毕业生积极投身农技一线。同时,各地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巩固、扩展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努力开辟毕业生到社区、乡镇卫生院、幼儿园等基层单位就业新渠道。三是要着力做好首届1万余名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免费师范生是总理亲自倡导和推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9月10日,温总理在河北与免费师范生座谈时明确指出:“要切实保证2007级师范生的就业。”10月份,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共同召开了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统筹下,优先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确保他们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继续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参加代表团活动时,强调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刘延东国务委员、徐才厚副主席多次指示要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把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事情做得更好。明年的预征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军地配合,认真组织“预征工作周”活动,加大政策和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预征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年是大规模招收入伍毕业生退役的第一年,要积极协助做好入伍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工作,做好考学升学、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三)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实现新突破。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是进一步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新的优惠政策,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把好事办好,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二是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整合资源,完善课程教材体系,举办创业活动,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三是加强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建设。继续会同科技部建设“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推动建设“全国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各地各高校也要有效利用当地资源环境,创建一批大学生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四是加强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即将开通,要依托网络平台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创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成功创业人士,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指导服务,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力争自主创业和参与创业的人数进一步增长。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明年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大学生创业经验交流会,评选、表彰创业先进典型。请各地各高校进一步总结经验,做好工作。

(四)全面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教育部决定在2011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活动。一是开展优质的就业信息服务。逐步推广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探索网络远程面试、手机信息报、网上办理就业手续等新服务形式,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持续不断地组织各类招聘活动,力争招聘会场次及岗位信息数有明显增长。二是提供高水平的职业咨询和指导。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指导,帮助毕业生合理规划职业发展和就业。三是高度重视就业困难群体和薄弱地区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体系,实行一对一服务,建立困难生信息数据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尽快实现就业。重视做好女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要加强跨省协调和地区交流,开展对口帮扶,着力做好民族地区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2)

一、第一期学生潘学吟的毕业证书

(一)潘学吟毕业证书概况。潘学吟(1895―1930),1895年出生在新丰县沙田镇羊石上湾。1924年5月,考入黄埔军校,是黄埔军校第一期学生(注:黄埔军校第一期从1924年5月5日至1924年11月30日),当时“实际毕业生为645人”(黎显衡等:《黄埔军校》,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998年8月版),毕业后留校在政治部任职。1925年入中央宣传讲习班及党务训练班学习。第一次东征随军从事党务工作,后留任潮安党部筹备处主任。1925年秋任黄埔军校第三期入伍生队第六队队长、入伍生第三团中校团附。1926年参加北伐,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第十师第二预备团第一营营长,第十四师政治部主任。1928年,被选送日本东京士官学校学习。1929年1月,潘学吟回到上海,参加中国改组同志会活动(以下简称“改组派”)。“改组派”在1928年11月成立,总部设在上海,领袖是,核心人物为派系的陈公博、顾孟余等人。“改组派”的政治主张是改组,标榜恢复“一大”、“二大”的改组精神,奉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现“一大”通过的最低限度纲领。“改组派”的主要活动是反对集团的统治,联合各派军阀进行军事倒蒋活动。“改组派”的一系列活动给以很大威胁,他秘令特工秘密搜查、跟踪同志会的有关人士。1930年3月17日,派“蓝衣社”将潘学吟暗杀在上海法租界。

潘学吟的毕业证书长约42厘米、宽约40厘米,蓝框黄底,正上方有孙中山的头像和“青天白日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蓝框四角各有一字,即校训“亲爱精诚”,黄底隐约用篆书写有孙中山的名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毕业证书的字体是楷书繁体字,内容竖写右起,具体内容如下:“中国陆军军官学校毕业证书,兹有本校第一期步兵科学生潘学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特给证书”,“总理孙文、校长蒋中正、党代表廖仲恺”的签名和印章。他们3位的签名按一个“品”字形来排列,即:孙中山在最上方,和廖仲恺并列在孙中山的下方。毕业时间“中华民国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校印)”,证书的左侧有半骑缝存根文及学校的印“埔字第玖拾伍号”。

(二)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证书的特点:1.存世数量少。黄埔军校第一期的毕业人数为645人,但是现存的毕业证书只有7张,其中3张毕业证书在中国大陆,分别是:贾伯涛、潘学吟、蔡升熙,另外4张在中国台湾,分别是:王锡钧、伍诚仁、俞济时、容有略。2.惟一一期同时有创校3位最高领导人签名。黄埔军校创校时有3位最高领导人:总理孙中山、党代表廖仲恺、校长。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去世,所以从第二期开始就没有孙中山签名,只有廖仲恺和的并列签名。1925年8月20日党代表廖仲恺被暗杀,接任党代表,从第三期开始就没廖仲恺的签名,只有和的并列签名。所以只有第一期毕业证书才同时有3位最高领导人签名。3.第一期毕业证书的珍贵之处,有孙中山的名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认为这名言出自孙中山先生1925年的遗嘱,其实这句话是“孙中山1923年11月为《周刊》出版的题词”(张磊:《孙中山词典》,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版),并不是出自1925年孙中山的遗嘱。

二、第十一期学生曾会奇的毕业证书

黄埔军校第十一期约有1273名学生(不含转学同学)(湖南省档案馆校编:《黄埔军校同学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7月版)。曾会奇(1915―)湖南益阳人,1934年9月入读南京中央军校,是黄埔军校第十一期学生。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国民军第六十二军一五七师炮兵营排、连、营长。1945年10月随军到台湾高雄接受日军投降,任第六十二军高雄接受处军械股中校股长。1947年随军到华北天津一带驻防,任第九十四军第四十三师副团长、师参谋主任等。1949年1月任第九十四军军部副参谋长。同年率部放下武器,接受人民改编,后入华北训练第三师受训,同年夏天任人民江南地下第四十一师参谋长,参加湖南和平起义。建国后,入湖南军政大学学习,任区队长。1951年,任中南军区司令部军事研究员。1955年转业,任广东省参事室参事,民革广东省委会组织处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广东省政协第二至四届委员,第五、六届常委,民革中央团结委员会及民革广东省委会顾问,广东黄埔同学会副会长等,1994年离休(正厅级)。著有《赴台湾解除日军武装片断》、《回忆在南京中央军校学习生活片段》等。

曾会奇的毕业证书长约28厘米、宽约27.5厘米,蓝框白底,正上方有孙中山的头像和“青天白日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蓝框四角各有党徽。毕业证书的字体是楷书繁体字,书写的方式是竖写右起。具体内容如下:“毕业证书,兹有中央陆军军官学校第十一期炮兵科学生曾会奇年二三岁湖南省益阳县人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特给此证”。证书印刷有军校领导层的名字,分别是:“训练总监唐生智(红方印),校长蒋中正(红方印),校务委员:蒋中正、汪兆铭、吴敬恒、戴传贤(戴季陶)、冯玉祥、阎锡山、何应钦、唐生智、程潜、李宗仁、白崇禧、刘湘、龙云、余汉谋、张治中、陈诚,教育长陈继承”。证书的最后一行是毕业时间“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校训练总监红方印)”,“炮字第肆号(半骑缝存根文)”。在证书蓝框的左下角有曾会奇的1寸黑白照,并盖有学校的骑缝钢印。

(二)黄埔军校第十一期毕业证书的特点。1.骑缝钢印:在曾会奇的1寸黑白照片上盖有骑缝钢印。钢印中有学校的名字“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和校训“亲爱精诚”。民国时期印章的主流是红色的方印,而这里却出现钢印,显得十分特别。2.唐生智排名第一:一般而言,学校的毕业证书校长排名第一,但是,这张毕业证书却是训练总监唐生智排名第一,以校长的身份排第二。训练总监名义上“掌管全国军队教育”,实际上却是不掌握兵权的虚名(杨天石等:《战略与历次战役》,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唐生智的名字排在的前面,“位高”却又“权轻”,的谋略之深可见一斑。

三、从两张毕业证书分析黄埔军校的变化

(一)校名发生的变化。黄埔军校从建校开始至今曾经五改校名。1924年,黄埔军校最早的名字是“陆军军官学校”(注:黄埔军校的毕业证书和同学录则写完整的校名“中国陆军军官学校”)。1926年3月,黄埔军校和全国其他军校合并,改名为“中央军事政治学校”,这是黄埔军校第一次改校名。1928年3月,随着北伐的胜利,黄埔军校北迁到南京,南京本校命名为“中央陆军军官学校”,这是黄埔军校第二次改校名。1928年5月,黄埔本校改名为“国民革命军军官学校”(注:1928年至1930年期间,南京本校、黄埔本校两校并存,为了加以区别,将南京本校称为第一总队,黄埔本校称为第二总队)这是第三次改校名。1929年9月,黄埔本校改名为“国民革命军黄埔军官学校”,这是第四次改校名。1946年1月,把校名改为最早的校名“陆军军官学校”,这是第五次改名。这5个校名中“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大约使用了18年,是大陆时期使用最长的校名。

(二)黄埔军校领导人的变化。从毕业证书的签名可以看到黄埔军校第一期有3位最高领人:校总理孙中山,中国党代表廖仲恺,校长。孙中山以党总理的身份兼任黄埔军校校总理,是黄埔军校的最高决策人,但是孙中山身系国家重任,从1924年创办到1925年逝世只视察过黄埔军校5次,无暇具体管理黄埔军校的事务。党代表廖仲恺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广东革命政府的财政部长,党内地位、年龄、声望比高,但廖仲恺作为孙中山的得力助手,工作重心放在广州,很少到黄埔军校办公。3位最高领导人中,孙中山和廖仲恺是“兼职”领导人,只有是“全职”校长。他“有权统辖全校人员,总理全校一切事宜职责”(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编:《黄埔军校史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2月版)。虽然,在党内的地位比不上孙中山和廖仲恺,实际上却是黄埔军校的最高领导人。

第十一期时黄埔军校的领导层发生很大的变化,曾会奇的毕业证书一共有19位领导的名字。随着第一期3位最高领导人其中两位的去世和时局的变化,黄埔军校从1928年12月南京本校第七期开始设立校务委员会。第十一期时军校的领导层有:训练总监1人、校长1人、校务委员16人、教育长1人,合计19人。

校务委员会的成立体现对黄埔军校的全面控制,我们看一下第七期到十一期的校务委员的名单:

从以上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惟一不变的就是。其他校务委员在每一期的人数和排名都有变化。这表明,孙中山和廖仲恺去世后已经完全掌控黄埔军校。他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个人意志决定谁来担任委员和排名的前后。

(三)学制的变化。学制的主要变化是苏式教育改为德式教育。1924年黄埔军校创办初期是模仿苏联红军模式训练学生。“1926年中山舰事件后,开始联系德国军事专家来华推行德式典范”。1927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全面失败后,苏联军事顾问离开了黄埔军校。1928年到1934年是政府和德国初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各军事机关聘用了大批德国军事顾问,并以先进的军事技术和方法训练军队,以德国的新型武器装备各部队”([美]柯伟林著,陈谦平等译:《德国与中华民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逐步把黄埔军校改为德式教育。从1930年第八期开始,黄埔军校有德国军事顾问,总顾问巴德、步兵顾问布鲁贺欣、炮兵顾问胡诺斯坦、战车顾问皮尔纳、骑兵顾问诺尔泰、通信顾问爱迪基和问哈拜兹。一直到第十期有名可考的黄埔军校德国军事顾问一共有12位。德国顾问引进了现代西方的军事思想、理论和训练,让黄埔学生第一次接触到西方现代军事科学。黄埔学生大多怀有从军报国的愿望,他们认真学习,很快就建立起新的军事理念和思维;到抗战全面爆发前,德国装备部队有:教导总队、第八十七师、八十八师、三十六师等。这些部队在抗战时为中华民族立下赫赫的战功。1938年,德国作为日本的盟友宣布将全部军事顾问撤离中国。

除了德国的军事教育,以黄埔学生为骨干的特务系统“复兴社”也是深受德国的影响。

(四)党代表制度的废除。党代表的全称是中国党代表,是黄埔军校借鉴苏联红军经验而设立,直接参与和领导军校。党代表负责“监察校内行政,指导党务之进行,并主持政治训练事宜”(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编:《黄埔军校史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2月版)。黄埔军校发出的一切重要命令和文件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孙中山亲自签署,直接生效;一是校长和党代表同时并列签署,而且是缺一不可,否则无效。所以,党代表的权力非常大,与校长相互平行、相互制约。第一任党代表是廖仲恺,他为黄埔军校劳心劳力,被同学们称为“军校慈母”,可惜在1925年被暗杀。廖仲恺去世后接任黄埔军校第二任党代表(时黄埔军校第三期),当时地位显赫,是以广东国民政府主席的身份兼任党代表,不负责实际工作。中山舰事件(时黄埔军校第四期)后离开广州,黄埔军校从此没有党代表。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3)

第三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实际本领,掌握基本理论,充实专业知识,增强党性素养,提高实际能力"的培训质量要求。

第四条学校授教育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贯彻执行"社会效益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牢固树立教育质量是党校函授教育生命的观点,以教学为中心,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严格把好招生关、教材关、教学关和考核关,不断完善党校函授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五条统一班次、学制、专业和课程设置。开设党员干部大专班、党员干部本科班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本科班学制二年半,其余班次学制为三年。党员干部大专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干部本科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贸易经济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经济管理专业、科学社会主义专业、政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

中共中央党校开设的县、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函授班,为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学制二年半。

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实行党校学历制度。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它既有马列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性修养、领导素质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较高要求,同时在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方面也达到国民教育相应专业的水平。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是党校学历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共中央[1990]15号和[1995]11呈文件规定的精神,函授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开展党校函授教育评估。制订党校函授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指标体系,每隔一定时间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党校函授教育要纳入党校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党校校委要加强对党校函授教育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函授教育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党校函授教育由中央党校主办,中央党校设立函授学院(简称总院,下同),依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设立分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院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委党校设立函授学区。函授学区视办学需要,可在有条件的县(市)委党校设立函授辅导站。

第十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总院受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办学实体和领导机关。其所属分院、学区、辅导站分别受省、地(市)、县委党校领导;在函授教育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函授组织的领导。

第十一条总院对全院贯彻执行党校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规章制度以及班次、专业、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教务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部署、检查和监督。

分院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分院范围内各种班次的教学活动,保证总院制定的方针、计划、制度的全面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分院办学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所属学区、辅导站的办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学区和辅导站具体组织所属教学班的教学与管理,负责落实教学计划和各项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全院的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在办学中,实行统一学制、统一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和课程设置、统一学籍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颁发学历证书等。

第十三条按照"依托省(市)委党校办学,按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一个省只设一个分院,一个地区也只设一个学区,负责省和地区范围内党校函授教育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部队系统的党校函授教育由总政牵头,在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国防大学、各大军区设立分院,依托军事院校办学,并在各自的相应部门设立分院办事机构负责管理。部队各分院应遵照本条例和与之配套的系列制度实施教学和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办学规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教学处、教务处、教材编研室、电化教研室、教材处、行政处、财务处、办公室等职能处室,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20名。

分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3名。下设办公室、教学科、教务科、学籍科、教材科等,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万名以内的分院应配备10名,每增加学员20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

学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千名以内的学区应配备5名,每增加学员5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学区专职工作人员应明确分工。

第十六条设立视导机构。总院设视导委员会,按区域分片设联合视导组,分院设视导组,学区设视导员。

第十七条设立分院、学区、辅导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党校校委把函授教育当作全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定期讨论、解决函授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组织本校教学、教务、行政、后勤等部门积极支持党校函授办学的有关工作;

2、具有必要的师资力量,能独立讲授所设班次的绝大多数课程;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达到规定的要求;

4、有固定的教学场所、配套的电教设备、办公用房及通讯、交通设施;

5、财务相对独立。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单独建账,自主管理,函授经费能保证函授办学需要。

第十八条加强教学班的班、组建设。班组划分要适当,要便于教学和管理。建立班委会,推选班、组长,配备称职的班主任。

第三章招生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招生与总量控制。总院根据形势需要、干部需求和办学能力,统一制订和分配每年度的招生计划指标。分院必须根据总院分配的招生指标和确定的招生要求,做好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党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对象以党员干部为主。

第二十一条各个班次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班以大学本科毕业为起点,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党员干部本科以大学专科毕业为起点,党员干部大专班以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为起点。

第二十二条招生范围与权限与班次设置分工相一致,即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大专班由分院组织招生,可分别在有条件的学区和辅导站设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属地招生和按系统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和地市学区限于所属的行政区划内招生,不得跨越区域招生,铁道部分院限于铁路系统招生,部队各分院限于军内所属系统招生,分院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不得交叉招生。

第二十四条招生方法是"自愿报名,组织同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招生工作要与同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与干部培训规划相衔接。

严格掌握招生条件和履行招生手续,严格考生资格审查,由报名点初审、学区复审、分院终审,切实把好入学资格审查关。

招生考试由总院统一命题、制卷、分院负责组织评卷。

第二十五条录取新学员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分院根据总院批准的招生计划指标和录取方案录取新学员。

第四章教学

第二十六条党校函授教学要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自学为主的原则;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突出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教学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各班次的培养方案、教学总计划、学期教学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具体安排,均由总院统一制订;分院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学区、辅导站和教学班要确保教学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切实抓好自学。要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教育和自学指导,充分发挥学员自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加强学习辅导。综合运用函授,面授、电教和刊授等方式和手段,提高辅导质量。面授课时不能少于计划要求,要严格考勤,提高到课率。要普及电化教学,及时订购音像教材,认真组织播放,并利用电教录像、录音带,对缺课学员补课,提高电化教学效果。

第三十条要办好《学习时报·党校函授专刊》和《学园》,充分发挥报刊的指导作用。有条件的分院可从实际出发,紧密配合函授教学和管理,办出有特色的刊物。

第三十一条强化素质教育意识,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积极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学员将所学知识转达化为实际能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学员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引导和帮助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论文。要精心指导撰写,认真组织评阅和答辩。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4)

各级党校在干部培训任务之外办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发展到今天,分为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两部分。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委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其文凭却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按党校系统内部的话说,“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党校皆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其办学质量却鱼龙混杂,参差不齐。虽经中共中央三令五申整饬校纪校规,但降低入学门槛、放松教学和考核标准仍广泛存在,教学双方对“宽进宽出”心照不宣。由于特殊的制度安排,党校学历教育很容易染上监管不严、自律不力的弊病,一旦与社会办学的巨大商业利益冲动相结合,也很容易滋生腐败。

海南党校“文凭案”即是这种扭曲制度环境下的恶例。

扩招运动

叶斌于1998年8月至2003年12月调任海南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并主持工作。2003年12月年满60岁后,转任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2004年4月叶被“”,6月被批捕。

检方指控,原海南省委党校副教育长、成人教育部负责人方少云先后向叶斌行贿14次,共计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行贿目的,则被书归结为“为加深与叶斌的私人感情,在政治上、经济上捞取好处,使叶支持其工作并解决其妻子的工作、待遇问题”。

而行贿者方少云及其主管的成人教育部,正是海南省委党校大规模违规办学的主要参与者。

据《财经》了解,海南省委党校的各类学历班,分专科、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三个层次。成人教育部成立前,整个党校的学历教育业务,都归口在函授部和社会办学部之下。函授部“历史悠久”,专司与中央党校合作办学,有权发放大专、本科文凭;社会办学部则建于1993年,主要负责与东北财经大学、天津大学、南京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合作开办研究生班。

无论是函授部还是社会办学部,其开办各种学历班都有海南省委的批准文件,其招生、办学、考核以最后的文凭发放,都有一定规范。但在叶斌主政党校后,除了与中央党校合办的函授部之外,以成人教育部为首的几乎所有办学部门都违规开展了“扩军运动”――

首先是擅自扩大招生规模。1999年起,社会办学部与复旦大学合作举办研究生班。依照海南省委批复的《关于与复旦大学联合举办研究生班的请示》,该班每年招生人数限定为40人。但实际上,至2004年6月,该研究生班共有三届毕业生,总计800余人,年均招生200余人。

2003年开班的成人教育部更是招生大户。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该部共有三届毕业生总计6000人,其中大专生300人,本科生5700人。

“光一个成人教育部,三届就招了五六千名本科生,这恐怕要比很多地方的本科院校招生都要多。”海南省委党校一位教师愤怒地说。

其次是降低招生门槛。党校招生本已无需跨过全国统一高考门槛。但按相关要求,省级党校的所有学历班学员本应进行“逐次教育”,即本科班学员必须具备大专学历,研究生班学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但事实上,根据有关记录,2003年5月举行答辩的成人教育部第一届法律本科班海口部的62名学生中,仅有28人的入学学历是大专,另有31人是中专生,3人是高中生。另据海南省委党校原副校长朱修松反映,本科班学员中甚至还有初中没有毕业的,也拿到了毕业文凭。

即便是这些根本不够入学资格的学员,很多人还不愿学完全部课程――他们选择的是“插班”,有人甚至在第三、第四学期后才“报名入学”。

“叶斌案”的主要举报人、原海南省委党校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刘新宜教授告诉《财经》,一些学历班在开班后不断招收“插班生”,无需补课,也无需考试,只要把开班以来的学费补齐了就行。而曾经给本科学历班学生上过课的校教务处处长薛梅艳也表示,在一些教学点,插班生的人数甚至超过了一半。

再次是放松教学标准。海南省委党校老校长李克告诉《财经》,海南省委党校在职职工约为250人,其中教师约70多人,而正高职称者不足10人。

在师资力量远远跟不上“扩军需求”的情况下,放松教学质量已经成了海南省委党校的必然选择。

原海南省委党校教务处处长王淑珍告诉《财经》, 海南党校所办研究生班多数属于联合办学,按规定须请联合办学方的教师授课。但由于学员越招越多,联合办学方的教师明显不够,就开始就近在海南本省的大学请老师,甚至用党校自己的教师。

文凭批发

海南省委党校1998年以来大规模违规扩招的背后,隐藏的是巨额经济收益。

据《财经》了解,该校成人教育部的本科生每年学费为2200元-2400元不等,本科学制为两年半,人均应交学费约6000元。按本科招生5700人计,学费收入高达3420万元。

相比学校本身,违规办学者才是最大的收益者。有知情人透露,从2000年到2002年,成人教育部只陆续向学校交过200多万元。而在此期间,成人教育部招了4000多名学员,利润超过了1500万元。“上交学校一笔钱之后,剩下的就是方少云和各个班主任的。”

刘新宜告诉《财经》,方少云与各班主任一般是将学费收入“四六分成”――方少云得六,班主任得四。若以此推算,则方可净赚1000万元左右,每个班主任也可赚20万元到60万元不等。

这一说法得到了事实的旁证。2004年2月,海南省纪检部门对方少云实行“”时,光从他家中就抄出了370多万元的现金和存折。

成人教育部之外,开办研究生班的社会办学部等部门也获利丰厚。该部研究生班学制两年半,每名学员的学费约为2万元。研究生班招生三届,总计800余名学员,学费总额近1700万元。

知情人透露,学校和社会办学部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利润上缴协议,交多交少都由叶斌和社会办学部的负责人商量着办。

利益当头,叶斌等人甚至不经省委批准,私自开班。2001年,海南省委党校战略发展研究所与中山大学合办的研究生班,这个班就是叶斌个人批准的。

2002年,在当时海南省委主要负责人直接干预下,这个班停止招生,只招了一届学员,共计110人。而其学费收支更是一笔“黑账”,从未向党校上交过一分钱。

为经济利益而驱动的大规模办学运动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放松教学及考核标准,批发文凭。一位党校老师说,学员的平均到课率很低,常常不到40%。而在考试中公开作弊更成了正常现象。

2002年8月,社会办学部首届研究生即将毕业时,“文凭注水”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叶斌甚至在学员毕业证的校长印章上动起了手脚:由于新任海南省委党校校长、时任海南省委书记的白克明不同意海南省委党校研究生班使用其印章,叶斌竟在这批研究生的毕业证上盖上了前任校长王广宪的印章,而王本人已于当年5月离任。

需方市场

据《财经》了解,大举开展社会办学者绝非海南党校一家,虽无违法乱纪之实,但其介入国民教育本身,多年来亦为教育界人士所质疑。

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党校学历教育始终不被国民教育系统所接纳,党校毕业生的文凭却因系统内承认,成为“内部粮票”。即便如此,就读党校者依然趋之若鹜,党校文凭仍有庞大的需方市场。这种情况在海南省尤为突出。

一位长期从事党校教育工作的教师解释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由于各级党政系统在对后备干部的提拔任用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海南相当多数干部的文化基础薄弱,年龄也已偏大,无力通过正规的国民教育获得相应的文凭。

据《财经》了解,即便在叶斌案发并被“”之后的2004年4月,海南省委还下发了《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学历教育工作规定》,不但再次肯定了党校举办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是中共海南省委党校的“基本任务之一”,还专门强调:“(学员)由中共海南省委党校授予相应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另据了解,在海南省内,仅海南省邮政局对党校学历不予承认,他们的依据是国家邮政局颁发的《邮政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到:“参加党校系列在职学历教育的对象……须通过国家统一的英语考试和学科综合考试后,获得学位后,其学历才能得到承认。”海南邮政局据此认为,海南省委党校的毕业生从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因此对其学历不予承认。

但海南邮政局仅是个例。“海南大多数部门是不敢不承认党校学历的。即使像邮政这样直系管理的部门,也须拿出国家部委的文件才敢抵制。”上述知情人说。

据悉,叶斌事发后,“海南党校案”惊动中央高层,海南省委也迅速组成专案组进驻调查。但时至今日,仅叶斌一人受审,众多参与办班者并未受到追究。而对海南党校历年来所发“注水文凭”之善后,有关部门更是迟迟未能作出处理,涉嫌滥发文凭的党校各类学历班亦照常开课。

两种价值

正是由于长期被排除在国民教育体系之外,党校学历从来缺乏明确的效力。

一位在中央党校任教多年的教师对记者介绍:“一些省的党委组织部门对地方党校管理较严,党校办学就较为规范,且党校文凭也只具备‘内部效力’。而一些省管理不严,则党校办学则有扩大招生、滥发文凭的现象,且往往以省委名义下发文件,要求省内其他部门对党校文凭予以承认。”

党校教育的性质长期模糊不清、自成体系,也在客观上助长了各地党校为经济利益驱动而大举违规办学的现象。但据《财经》了解,作为全国党校系统的最高负责人,中央对党校办学一直持旗帜鲜明的立场:一方面要求各级党校严格办学,一方面又要求教育部门给予党校文凭以平等待遇。

11月中旬,中央党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财经》介绍说,中央乃至各省党校开展学历教育,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即已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

这位人士说,中央的决定出台后,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的国家教委的承认。“但后来就开始不承认了。”

可资参照的是,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对此,教育部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韩民向《财经》解释说,教育体系必须有统一的价值认定系统,以确保每一个学生只有付出相应的努力,才能获得相应的价值。目前,教育部系统的学校是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拥有一定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经过统一考试后,才能颁发相应的学历。而党校却没有经过教育部的认定,是另外一套体系。这套体系的质量标准,包括师资水平、教学质量及考核标准自行设立,无从统一评估,其所颁发的学历自然也就不能被教育部门所承认。

针对长期以来关于党校文凭效力的“拉锯战”,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的核心,是确认党校教育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教育须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把握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进一步搞好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并经过由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党校学历,其“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10号”文件堪称中央迄今关于党校教育问题最权威的文件,但即便如此,“教育部门和党校还在闹矛盾,应该说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解决。”中共中央党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财经》说。

他透露说,“叶斌案”案发后,中央党校已派出多个调查组赴各省党校调查,“我们最近准备根据对各地党校调研的情况给中央写一份报告。”“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报告,促使中央通过一个决定,来彻底规范党校的学历教育问题。”

中央党校一位资深教授对《财经》表示,“党校首先要为党的教育服务,但同时它也是一个学校。党校的师资力量其实很强,现有的专业教学水平完全可以与普通高校媲美,大家都是中国的教育资源,为什么不能充分利用呢,为什么要垄断本身就稀缺的教育资源呢?”

“教育部门完全可以对党校的办学资格作出认定,如果觉得办研究生、本科的水平不够,我们也可以办大专或中专。但无论如何,我们要求一个正式的办学资格。”他说。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5)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那么,当前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组织完成的。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检察官法》中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不包括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由于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干警占有一定比例,对检察官学历结构以及取得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还将会涉及。

二、青海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检察干警当前的学历状况

(一)青海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青海省三级检察机关共有60个检察院。其中:1个省级院;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院、1个地级市院、1个地级分院;41个县(区)院,2个县级市院,8个县级派出院。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检察院下达给青海省的检察专项编制共****名。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10%后,现有编制****名。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实有人员****人。

(二)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见下表(截至2001年年底):

1、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15%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1.58%

大专(法律专科)

***(***)

42.65%

专业证书

***

7.71%

高中、中专以下

***

27.9%

总计

****

100%

(表一)

2、青海省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1.81%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33.74%

大专(法律专科)

**(**)

36.14%

专业证书

*

0.60%

高中、中专以下

**

27.71%

总计

***

100%

(表二)

3、八个州、市、分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4.95%

大专(法律专科)

***(***)

43.03%

专业证书

**

6.87%

高中、中专以下

***

25.15%

总计

***

100%

(表三)

4、四十三个县级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9.04%

大专(法律专科)

***(***)

42.10%

专业证书

***

9.14%

高中、中专以下

***

29.72%

总计

****

100%

(表四)

5、八个派出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4%

大专(法律专科)

**

58%

专业证书

*

7%

高中、中专以下

**

21%

总计

***

100%

(表五)

对以上统计表中一些情况的说明:

第一,统计表中所列数字,是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它包括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但两者要求不同:《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达到大学本科学历;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8条,法警只需达到高中学历,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只需达到大专学历即可。

第二,专业证书,是指1993年最高检察院和国家教委联合发文针对当时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学历较低而开展的一种培训,历时2年,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专业证书,在检察系统内部视为相当于大专学历。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这种专业证书形式的文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检察官法》的要求。

第三,关于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另一种是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的基础上,又通过“专升本”,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科文凭。据了解,西部地区检察干警中持有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有不少干警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统计表中并未将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单独计算,但根据我们前面所述,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因此,统计表中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数字高于实际的学历结构数字。

(三)对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的分析

1、青海检察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根据(表一),青海检察干警中本科学历及研究生学历两项合计为21.73%,由于统计是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合计在一起,如前所述,这两个系列的学历要求有所不同,因此,青海检察官实际上的学历应低于21.73%。与此同时,在全国检察官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接近30%。[3]两者相比,青海检察官队伍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比例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2、在青海三级检察院中,检察干警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结构呈阶梯状排列

即:省院为35.55%,州、市、分院为24.95%;县级院为19.04%;派出院为14%。这一情况与全国情况基本相符,反过来也说明需要提高学历的检察官主要是在基层院。

3、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及格率低于全国水平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报名135人,过分数线者2人,及格率为1.48%;青海全省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1840人,过分数线者22人,及格率为1.19%;而全国31万考生中有2.4万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应试总人数的7%。[4]

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中不存在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情况

青海检察干警中有一部分是持有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的文凭,其中一些还是领导干部。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所有持党校文凭的检察人员都已进入了检察官系列。今后面临的只是检察官的晋级问题,无须再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说,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问题被绕了过去。

5、青海为多民族地区,绝大多数检察院在5年之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青海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若干国定贫困县,属于《检察官法》中“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上述民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及县级市院、民族自治县院、国定贫困县院,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5]这样算下来,除了青海省院、6个民族自治州院、西宁市院、西宁市所辖区院、海东地区分院、以及海东地区所辖的县院(不含民族自治县和国定贫困县)外,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都属于可以放宽的情况。

三、青海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言

200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现任检察官中不具有修改后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且不属于学历放宽地区的,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分两种:从2002年1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算起,凡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40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加续本学历教育;41周岁以上人员,参加续职资格培训。

目前,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通知正在积极组织培训。我们在这次调研中,与部分检察机关的干警进行了座谈,听取和了解到一些问题。

(一)目前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检察机关缺少教育经费,实施培训困难较大

青海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低,许多检察机关办案经费都不足,更难以支付检察官的培训费用。例如,省院举办的续职培训班,4个月的培训时间,每人只收取200多元的培训费(包含住宿),连支付课时费都不足。但又不能多收,否则基层院的检察官支付不起。形成一方面被培训者无钱支付培训费,另一方面培训者无钱实施培训的恶性循环。

2、工学矛盾突出

参加培训的检察官在各级检察机关大多都是骨干力量,在脱产培训期间,正在办理的案件只能放下。一些检察官说,既要实现培训任务,又要完成办案任务,两者无法兼顾。

3、培训课程内容陈旧,许多检察官不感兴趣

如前所述,许多检察官在单位都是骨干,虽然学历达不到《检察官法》的要求,但并不表明他们对所学课程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他们每日都在操作的法律。但是现在培训安排的课程都是高等院校本科阶段的课程,对这些已掌握课程基本理论的检察官来说,实在是缺乏新意。

4、一些检察机关在实施“专升本”过程中,把握方向存在问题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基层院提出在3年之内使40岁以下的检察官全部完成“专升本”的目标。我们询问准备采取何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时,答复是:继续通过中央党校的学习获得本科文凭。我们认为,这一途径欠妥,理由已如前所述。

5、检察机关在进人上,依然要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制约

以上所说的都是针对已经在检察机关工作但尚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的检察官的培训,那么很明显,如果检察机关再进新人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生或干部。否则,又要重蹈边工作边学习的覆辙,使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受到损失。但是,和我们座谈的基层院检察长都认为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因为检察机关在人事和财政上都要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造成一方面符合《检察官法》条件的新人进不来,另一方面不符合条件的人却又被塞进来的状况。

(二)对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言

1、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保证教育经费

检察官的续职培训,是一件千秋大业,各级检察机关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保证学习经费。“可以按照个人和单位合理分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学费问题。高检院要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教育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基层检察官的学历学习。”[6]

2、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计划,解决工学矛盾突出问题

由于续职培训的人员多、时间长,各级检察机关在组织安排培训时,一定要有计划、分层次、突出重点。对培训人员的文化结构、年龄层次、拟任职务进行排队,首先应当选择拟连任检察长、或拟提名下届检察长人选,或拟升任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委员、或拟晋升检察员的人员。

3、在培训课程的内容上,应当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

授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备课,虽然课程是固定的,但内容一定要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在授课时,要分清对象,因材施教,按需施教;教学方法上要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使学员学有所获。

4、在“专升本”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正规高等院校学历学习

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已经明确规定,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这是我们坚持续本学历的根本方向。实践早已证明,任何找捷径、图省事的方法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5、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把“进人”关,杜绝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既要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和依靠地方财政,又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确实有一些难度。一些基层院的检察长也提出了一些好的解决办法,如:以没有编制或者上级院不同意为理由,杜绝了一些试图将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塞入检察机关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建议增设基层院进人,应经过省级院政治部批准的程序。

结论: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距《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距离,对现有检察官的培训也存在一些困难,但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关位于多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这类地区实施《检察官法》的期限放宽到2006年年底。我们相信,在5年的时间内,青海的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通过努力,一定能够接近实现《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中央党校学历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中国新闻网,2002年3月8日。

[2] “司法统考报名受阻党校文凭未被认可,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报名行政案”,《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9日。

[3]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4] “240分:首次司法考试分数线划定”,检察日报,2002年5月27日。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贫困地区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法发)20022号文。

[6]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The Distance Between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Qinghai Procurators And Law of the Procurators

Yang Xinjing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6)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那么,当前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组织完成的。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检察官法》中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不包括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由于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干警占有一定比例,对检察官学历结构以及取得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还将会涉及。

二、青海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检察干警当前的学历状况

(一)青海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青海省三级检察机关共有60个检察院。其中:1个省级院;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院、1个地级市院、1个地级分院;41个县(区)院,2个县级市院,8个县级派出院。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检察院下达给青海省的检察专项编制共****名。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10%后,现有编制****名。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实有人员****人。

(二)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见下表(截至2001年年底):

1、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15%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1.58%

大专(法律专科)

***(***)

42.65%

专业证书

***

7.71%

高中、中专以下

***

27.9%

总计

****

100%

(表一)

2、青海省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1.81%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33.74%

大专(法律专科)

**(**)

36.14%

专业证书

*

0.60%

高中、中专以下

**

27.71%

总计

***

100%

(表二)

3、八个州、市、分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4.95%

大专(法律专科)

***(***)

43.03%

专业证书

**

6.87%

高中、中专以下

***

25.15%

总计

***

100%

(表三)

4、四十三个县级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9.04%

大专(法律专科)

***(***)

42.10%

专业证书

***

9.14%

高中、中专以下

***

29.72%

总计

****

100%

(表四)

5、八个派出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4%

大专(法律专科)

**

58%

专业证书

*

7%

高中、中专以下

**

21%

总计

***

100%

(表五)

对以上统计表中一些情况的说明:

第一,统计表中所列数字,是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它包括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但两者要求不同:《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达到大学本科学历;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8条,法警只需达到高中学历,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只需达到大专学历即可。

第二,专业证书,是指1993年最高检察院和国家教委联合发文针对当时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学历较低而开展的一种培训,历时2年,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专业证书,在检察系统内部视为相当于大专学历。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这种专业证书形式的文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检察官法》的要求。

第三,关于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另一种是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的基础上,又通过“专升本”,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科文凭。据了解,西部地区检察干警中持有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有不少干警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统计表中并未将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单独计算,但根据我们前面所述,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因此,统计表中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数字高于实际的学历结构数字。

(三)对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的分析

1、青海检察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根据(表一),青海检察干警中本科学历及研究生学历两项合计为21.73%,由于统计是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合计在一起,如前所述,这两个系列的学历要求有所不同,因此,青海检察官实际上的学历应低于21.73%。与此同时,在全国检察官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接近30%。[3]两者相比,青海检察官队伍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比例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2、在青海三级检察院中,检察干警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结构呈阶梯状排列

即:省院为35.55%,州、市、分院为24.95%;县级院为19.04%;派出院为14%。这一情况与全国情况基本相符,反过来也说明需要提高学历的检察官主要是在基层院。

3、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及格率低于全国水平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报名135人,过分数线者2人,及格率为1.48%;青海全省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1840人,过分数线者22人,及格率为1.19%;而全国31万考生中有2.4万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应试总人数的7%。[4]

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中不存在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情况

青海检察干警中有一部分是持有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的文凭,其中一些还是领导干部。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所有持党校文凭的检察人员都已进入了检察官系列。今后面临的只是检察官的晋级问题,无须再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说,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问题被绕了过去。

5、青海为多民族地区,绝大多数检察院在5年之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青海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若干国定贫困县,属于《检察官法》中“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上述民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及县级市院、民族自治县院、国定贫困县院,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5]这样算下来,除了青海省院、6个民族自治州院、西宁市院、西宁市所辖区院、海东地区分院、以及海东地区所辖的县院(不含民族自治县和国定贫困县)外,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都属于可以放宽的情况。

三、青海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言

200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现任检察官中不具有修改后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且不属于学历放宽地区的,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分两种:从2002年1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算起,凡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40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加续本学历教育;41周岁以上人员,参加续职资格培训。

目前,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通知正在积极组织培训。我们在这次调研中,与部分检察机关的干警进行了座谈,听取和了解到一些问题。

(一)目前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检察机关缺少教育经费,实施培训困难较大

青海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低,许多检察机关办案经费都不足,更难以支付检察官的培训费用。例如,省院举办的续职培训班,4个月的培训时间,每人只收取200多元的培训费(包含住宿),连支付课时费都不足。但又不能多收,否则基层院的检察官支付不起。形成一方面被培训者无钱支付培训费,另一方面培训者无钱实施培训的恶性循环。

2、工学矛盾突出

参加培训的检察官在各级检察机关大多都是骨干力量,在脱产培训期间,正在办理的案件只能放下。一些检察官说,既要实现培训任务,又要完成办案任务,两者无法兼顾。

3、培训课程内容陈旧,许多检察官不感兴趣

如前所述,许多检察官在单位都是骨干,虽然学历达不到《检察官法》的要求,但并不表明他们对所学课程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他们每日都在操作的法律。但是现在培训安排的课程都是高等院校本科阶段的课程,对这些已掌握课程基本理论的检察官来说,实在是缺乏新意。

4、一些检察机关在实施“专升本”过程中,把握方向存在问题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基层院提出在3年之内使40岁以下的检察官全部完成“专升本”的目标。我们询问准备采取何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时,答复是:继续通过中央党校的学习获得本科文凭。我们认为,这一途径欠妥,理由已如前所述。

5、检察机关在进人上,依然要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制约

以上所说的都是针对已经在检察机关工作但尚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的检察官的培训,那么很明显,如果检察机关再进新人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生或干部。否则,又要重蹈边工作边学习的覆辙,使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受到损失。但是,和我们座谈的基层院检察长都认为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因为检察机关在人事和财政上都要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造成一方面符合《检察官法》条件的新人进不来,另一方面不符合条件的人却又被塞进来的状况。

(二)对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言

1、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保证教育经费

检察官的续职培训,是一件千秋大业,各级检察机关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保证学习经费。“可以按照个人和单位合理分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学费问题。高检院要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教育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基层检察官的学历学习。”[6]

2、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计划,解决工学矛盾突出问题

由于续职培训的人员多、时间长,各级检察机关在组织安排培训时,一定要有计划、分层次、突出重点。对培训人员的文化结构、年龄层次、拟任职务进行排队,首先应当选择拟连任检察长、或拟提名下届检察长人选,或拟升任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委员、或拟晋升检察员的人员。

3、在培训课程的内容上,应当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

授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备课,虽然课程是固定的,但内容一定要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在授课时,要分清对象,因材施教,按需施教;教学方法上要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使学员学有所获。

4、在“专升本”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正规高等院校学历学习

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已经明确规定,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这是我们坚持续本学历的根本方向。实践早已证明,任何找捷径、图省事的方法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5、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把“进人”关,杜绝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既要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和依靠地方财政,又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确实有一些难度。一些基层院的检察长也提出了一些好的解决办法,如:以没有编制或者上级院不同意为理由,杜绝了一些试图将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塞入检察机关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建议增设基层院进人,应经过省级院政治部批准的程序。

结论: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距《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距离,对现有检察官的培训也存在一些困难,但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关位于多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这类地区实施《检察官法》的期限放宽到2006年年底。我们相信,在5年的时间内,青海的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通过努力,一定能够接近实现《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中央党校学历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中国新闻网,2002年3月8日。

[2] “司法统考报名受阻党校文凭未被认可,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报名行政案”,《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9日。

[3]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4] “240分:首次司法考试分数线划定”,检察日报,2002年5月27日。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贫困地区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法发)20022号文。

[6]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The Distance Between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Qinghai Procurators And Law of the Procurators

Yang Xinjing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7)

*交通大学多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学生党建工作,以学生党建引领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使学生党建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下发后,学校领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总书记“在工作思想上要创新,在工作方式上要创新,在自身建设上要创新”的要求,从服务于党的执政基础的建设的高度考虑,高度重视未就业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将其视为学校就业工作的延伸,党团组织建设的新领域,纳入学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局,统筹考虑。

近两年来,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和宽松的就业政策,使高校部分毕业生可以有更加长远的打算和更审慎的就业规划而不急于落实就业单位。20*年3月份,国家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共同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意见,其户口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牵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交通大学每年约有5%的毕业生因为申请出国等待签证、备考研究生复习考试或者等待更理想的就业机会而没有急于马上落实就业单位,他们的生活、学习和思想状况牵挂着学校各级领导的心,针对这一群体,校学生工作党委提出“全覆盖、无盲点”的党团建工作要求,学校就业中心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提出“政治学习制度化,管理工作规范化,就业工作网络化”的运行机制,积极的推动全校未就业学生党团建设工作的开展。自20*年9月,学校就业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在户口保留学校两年的未就业毕业生中建立了党支部和团总支,负责未就业毕业生党建、团建工作。

学校以未就业学生的党建为阵地,以党支部为抓手,未就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长抓不懈。未就业毕业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分别由学校就业中心的教师担任。他们针对未就业学生的思想状况,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武装未就业学生的头脑,不断加强党团员的凝聚力。根据未就业毕业生“居住地分散,流动性较大”等特点,成立了以毕业年份为单位团支部和党小组组织机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制度,按时缴纳党团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闭幕后,党支部、团总支以E-mail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要求党(团)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并在约定时间内召开了网上组织生活,畅谈学习心得和体会。有些学生结合自己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要文件的感受和收获,还向党支部、团总支提交了思想汇报。最近,党支部对4名两年未就业的预备党员进行了考察,认为他们虽然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但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和标准,因而给这4名预备党员按时转正。

在加强未就业毕业生思想教育的同时,党支部、团总支开展人性化管理。负责未就业学生工作的张建军老师说:“未就业学生虽然离开了母校,但要使他们仍然感觉到母校永远关心他们的成长,永远是他们的坚强后盾。”未就业毕业生大多数目前还不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为此,党支部、团总支及时与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联系,推出了“未就业毕业生综合保险”,为每一位申请自愿参加保险的未就业毕业生办理了有关保险手续,以解决学生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去年秋季,校管理学院工业外贸专业毕业生史贤,与学校签订户籍、档案保留两年的协议书后,准备复习报考研究生。今年3月她突然发病,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当学校得知后,立即发动全校师生捐款6000余元,并派人前往医院看望,鼓励她战胜病魔。

党支部、团总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尽快落实理想的工作单位。学校按申请出国、复习考研、求职择业等不同意向进行了分类指导;利用学校就业网、电子邮件等渠道及时就业信息,并通过电话交流等方式向每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个案咨询。据悉,截至去年底,20*届135名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已达90%以上。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8)

在最具传奇色彩的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学员中,有三句顺口溜概括了“黄埔三杰”各自的特色,叫做:“蒋先云的笔,贺衷寒的嘴,陈赓的腿。”

蒋先云的笔

“黄埔三杰”之首蒋先云,1902年生于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村,在衡阳读书,1921年10月经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湖南三师创立了“心社”,参加了安源路矿大罢工,担任过工人俱乐部党支部书记、水口山矿党团书记、黄埔军校特支书记和湖北省总工会工人纠察总队队长。

蒋先云于1924年报名黄埔军校,入学考试与毕业考试均名列第一,他潜心攻读古今兵法,“兵学、战术两科,冠于全校”;校长“爱之如手足”,党代表廖仲恺赞其为“军校中最可造就的人才”,政治部主任称其为“军校中的高才生”。

蒋先云毕业后留校任政治部秘书。1925年2月,在领导下,青年军人成立联合组织,号召会员们实行“救国救民救自己”,发出“团结即是力量、联合即是幸福”的呼声,高喊“打倒封建军阀,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顿时,广州地区的两党革命军人与青年都纷纷参加,会员发展到两千余人。原定称“青年军人代表会”后改名为“中国青年军人联合会”,随即召开代表大会,选出了领导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公推蒋先云为常务委员(主席),人贺衷寒为秘书。出版了会刊《中国军人》和《青年军人》,都由蒋先云担任编辑和主要撰稿人。由于蒋先云擅长写文章,贺衷寒擅长演说,就有了“蒋先云的笔,贺衷寒的嘴”的美誉。

这个由两党成员组成的“中国青年军人联合会”,曾为军校开创和两次东征发挥了积极作用。

1925年他们参加东征讨伐陈炯明,平定地方军阀叛乱,8月蒋先云任国民革命军第一军第三师第七团党代表,不久率部参加第二次东征。1926年3月中山舰事件后,蒋先云退出及第一军。

在黄埔“执笔从戎”时,蒋先云得到乡亲、同学、战友和官兵们的赞佩。黄埔一期同学回忆说:“蒋先云是我的良师益友,他斗争坚决,作战勇敢,头脑敏捷,堪为青年军人的模范。” 郭沫若追述在北伐军总司令部的岁月,也自认“蒋先云比我强”。当年是中共中央和共产国际的重要成员,与蒋先云有很深的友谊。他熟知“与中共的联系,往往都是经由他办理的”,又说,“他那时曾多次奔走南昌与武汉之间,企图挽救双方的破裂”,“成为国共两党之间,一道直接协商的桥梁”。对他也极力称赞,说“蒋先云是个将才”。将军张发奎也赞其“此种健儿,天下能有几人”,《汉口民国日报》评论“蒋先云是一位冲锋陷阵,百战百胜的将军”,总之,蒋先云的才华,可称黄埔学员第一人。

北伐时,“亲临南昌前线督战,但遇到孙传芳的一队人马突然包围了国民革命军战地指挥部,陷入重围而危于旦夕。只因侍从秘书蒋先云从容应敌,情急智生,首先自己孤军拒敌。然后指示警卫团掩护总司令安全脱险”,他在这次“救蒋”战斗中,树立功勋,英名远扬。

1927年5月,武汉国民政府决定继续北伐,蒋先云被任命为国民革命军第十一军二十六师七十七团团长兼党代表,率部北上河南,5月28日在攻克临颍城的战斗中英勇牺牲,年仅二十五岁。

贺衷寒的嘴

贺衷寒1900年生于湖南岳阳鹿角镇牛皋村。1916年考入武昌湖南旅鄂中学读书,毕业后在武昌一家通讯社当见习记者。1919年时被选为武昌学生代表,1920年成为中国最早的共青团员。适逢苏联召开东方民族会议,贺被选为东方劳工代表参加。1921年春赴上海学习俄文,9月赴莫斯科。其间,性格刚烈的贺衷寒对中国代表团长强烈不满,由此脱离共产党。1922年回国,在武昌创办“人民通讯社”,因揭露旧社会黑暗,抨击军阀横行,提倡民主,主张革命,因此被查封。继往长沙创办“平民通讯社”,同时,兼任宏图中学教员。

1924年5月考入黄埔军校第一期,11月毕业后任广州分校政治部上尉秘书。

1925年1月12月贺衷寒与缪斌等在广州成立“孙文主义学会”,贺衷寒任会长。当时他任军校入伍生总队政治部主任。1926年被派往苏联陆军伏龙芝军事学院学习。一年来的亲身考察,所见苏联的悲惨场面,贺衷寒深信:中国革命不应采用苏俄模式。此后又派他赴日本学习考察。1928年回国,任杭州军事训练班学生总队队长,10月调南京市党部工作。

在黄埔毕业生中,贺衷寒以伶牙俐齿、能言善辩而著称一时。

抗日战争时期,贺衷寒先后出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一厅厅长、政治部秘书长,战后膺选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7年任社会部政务次长,1949年引退,贺衷寒亦随之辞职。贺衷寒与的关系不仅是师生,亦为爱将,长期在军中政治部门活动,并非技术官僚。贺衷寒大量时间投入了解中国社会,思索挖掘社会病根的工作。贺衷寒随集团败退台湾后,出版了《中国的病根》一书,试图为危亡的蒋氏政权开出药方。

1950年,贺衷寒出任台湾“交通部长”,他的才干再次得到展现,任内卓有成效的努力,为台湾交通的发展和日后经济起飞打下基础。1971年,贺辞去“国策顾问”以外一切职务,闭门修身养性。1972年5月,忧郁中的贺衷寒因骨癌病逝,最后一句话是:“我已七十二岁了,不算短命吧?!”

陈赓的腿

陈赓原名陈庶康,1903年2月27日生于湖南湘乡市龙洞乡泉湖村。1916年入湘军当兵。1921年脱离湘军,在长沙的铁路局当办事员,参加爱国运动,得到共产党人何叔衡、郭亮等的帮助,192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4年5月考入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后留校任连长、副队长,参加了平定商团和讨伐陈炯明的东征等战斗。1925年10月,国民革命军第二次东征时,在华阳附近战斗失利,叛军追杀过来。到前线督战的心慌腿软,怕被叛军俘虏,拔枪企图自杀。陈赓不顾个人安危,连背带拖,把救了出来。由此,“蒋先云的笔,贺衷寒的嘴,灵不过陈赓的腿”传为战事佳话。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9)

2011年1月15日,省委党校召开全省党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从2011年起停止函授招生,实现函授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函授教育下一步主要工作任务就是,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维护党校形象和办学声誉,把在校学员顺利送出校门。为党校函授教育划上圆满句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党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我们统一思想,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3月11日召开各县(市)、区党校常务副校长、函授科长参加的全市党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党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徐州函授教育工作实际,部署2011年工作任务,并提出严格要求。

2.对县(市)、区(学区)辅导站进行督导检查。为了全面深入贯彻省市函授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函授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根据省函院的工作要点和分院工作计划,我们从4月8日到5月17日,对全市党校函授教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按照县(市)、区辅导站的教学计划,深入班级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座谈会。并听取各县(市)党校负责人对省、市函授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3.召开直属学区班主任座谈会。3月26日,直属学区召开班主任座谈会,就如何抓好班级管理、学员管理,提高到课率、抓好考风考纪等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会上,各班班主任对搞好班级管理,提高学员到课率,抓好考风考纪提出很好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印发了《学员管理规定》发给每个学员。

4.为保持良好的考风考纪,为规范考务管理。6月底,召开分管函授工作副校长和函授科长参加的全市党校函授督导工作暨考务管理工作会议,会上,总结通报了4到5月在县(市)区督导检查情况和贯彻落实全省党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对参会人员就考务管理相关规定、考务工作规程、各项制度进行一次系统培训。重新修改、印发了考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对09年考务工作和考风考纪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通过大量工作和艰苦努力,教学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节,考风考纪有了明显好转。

二、全年完成任务情况

1.全年共组织各类大小考试12次(期末考试7次,期末补考5次),特别是函授教育收尾阶段的考试,严格按照总院和分院的规程和要求,精心组织安排,严格考风考纪,较好地完成了考试任务。

2.函授各班次共开设88门课程(其中研究生11门),安排任课老师面授和辅导共2156课时(其中研究生376课时)。接收并组织收看中央党校远程教学11门课程,93场次(337课时)(其中研究生6门,58场次,232课时)。组织教师出卷57套,制作和印制试卷3030份。组织安排阅卷7次,3106份。组织安排06下大专、07上大专、08上、下专转本7个班次毕业作业660人;组织07上、07下省本和07级中函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答辩725人,全年上报优秀毕业论文3篇(下半年还未进入审批阶段)。发放教材45个班次,共29265册(上半年15955册,下半年13310册)。举行直属2006级大专、06级中函、省函本科班的毕业典礼,全市送走毕业学员1321人;

3.全年(分上半年、下半年)集中办理全分院在校生登记注册5643人,办理退学、复学、补课128人次。分期分批办理大专、本科13个班次1332人的各项毕业手续。

4.党校函授2011年停止招生,为满足部分党校函授大专毕业生上本科的愿望,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向省函院争取,招收08级上专转本插班生172人,为学校拓展创收资金近50万元。

5.在函授停止招生,工作重心转移的情况下,全年完成函授办学创收资金1886043.75元(以财务处到帐资金为准,不含报名费和补考费收入)。

一年来,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函院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学习干部教育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处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影响函授处全体人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团结上进的良好风气,为完成全市转型期的函授教育工作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工作上力求严谨细致,作为处室负责人,作风关系到整个处室的工作质量。因此,对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总是亲自动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出现任何失误和差错,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影响了周围的同志,逐步树立勤奋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了搞好函授教学管理工作,完成全年函授办学创收任务,我和全处人员放弃了大部分的假日休息时间,坚持跟班教学,跟班管理。外出招生,联合办班,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党校函授停止招生的情况下。保证了函授办学创收任务的超额完成。

三、2012年工作打算

1.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关于函授教育收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从严办学,注重质量”的办学方针,为圆满完成函授收尾工作继续努力。

2.除继续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联合办学外,继续拓展与高校联合办学空间。

主要措施如下:

1.加大广告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文件交换站和散分招生宣传信息等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2.采取走出去的方法。利用在籍或往届党校学员以及其他的一些社会关系到县(市)、区机关、学校、社区联系,现场招生。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10)

叶挺,原名叶为询,字希夷。1896年生于广东归善(今惠州市惠阳区)。1924年经王若飞、王一飞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留学苏联回国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参谋处处长、独立团团长。北伐战争中,率部屡建奇功,被誉为“北伐名将”。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二十五师副师长、第十一军二十四师师长兼武汉卫戍司令,指挥所部平定了夏斗寅叛乱。大革命失败后,参与领导了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后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抗战爆发后,出任新四军军长,领导创建了华中抗日根据地。1941年在皖南事变中被军扣押。1946年3月获释,并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4月8日,在由重庆飞往延安途中,因飞机失事在山西兴县黑茶山遇难。1989年被中央军委确定为33位军事家之一。

卢德铭,又名卢继雄,字邦鼎,号又新。1905年生于四川宜宾县狮子湾(今属自贡)。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二期毕业。曾任黄埔军校政治部组织科科员,叶挺独立团第二营四连连长。在攻打武昌时,因作战勇敢,指挥有方,被提升为第一营营长。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二十五师七十三团参谋长,武汉国民政府警卫团团长。1927年9月率部参加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并任起义部队总指挥。起义受挫后,在文家市前委会议上,坚决支持向湘赣边界山区进军的主张,对于会议统一思想,起了重要作用。9月25日在江西萍乡县芦溪掩护部队撤退时,中弹牺牲。

刘光烈,又名刘佩隆。1901年生于湖北黄陂。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二期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第二营五连连长,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大队大队长,国民政府兵站总监部第七分站站长。1927年相继参加了南昌起义、黄麻起义,任黄冈县农民自卫军参谋,工农革命军鄂东军副总指挥。12月5日在黄安(今红安)突围战斗中牺牲。

符节,原名符戴徐,字宝初。1899年生于广东文昌 (今属海南)。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三期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运输队队长、特别大队第三队队长。在攻打武昌时身负重伤。1927年参加了南昌起义和广州起义。后任琼崖工农红军政治部主任、中共琼崖特委委员,参与领导琼崖红军游击战。1928年5月在反击军“围剿”的战斗中不幸被捕。7月4日在澄迈县金江镇被杀害。

吴光浩,原名吴光,化名陈新。1906年生,湖北黄陂人。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三期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连长。八七会议后,相继组织领导了鄂南起义、黄麻起义,任麻城县农民自卫军大队长,工农革命军鄂东军副总指挥兼第二路军司令,在木兰山一带开展游击战。后任工农革命军第七军军长,红十一军军长兼第三十一师师长,开创了以柴山保为中心的鄂豫边革命根据地。1929年5月初,奉命到商南开展工作,途经罗田县滕家堡时,遭敌袭击牺牲。

刘治志,又名刘智志、刘之志、刘之至。1901年生于湖北黄梅。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三期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第一营三连排长、连长。独立团改编后,任汉川县公安局局长,国民革命军第四军军官教导团三营营长。大革命失败后,参加了南昌起义、湘南起义。后任工农革命军第七师参谋长,红四军第十二师三十四团团长、师参谋长及第十师三十团团长、第二十九团参谋长,红五军参谋长,参加了巩固发展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和反“围剿”作战。1929年7月中旬,在率部攻打安福县城的寅波桥战斗中牺牲。

贺声洋,原名贺家振,又名贺沉洋,字靖亚。1905年生于湖南临澧县官渡桥(今属石门)。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曾任黄埔军校第四期入伍生部第一团连长,叶挺独立团第二营营长兼中共第二营党小组组长,国民革命军左翼指挥部宣传队副队长。1927年参加了南昌起义,任起义军第二十军参谋长。南下作战失败后,被党组织派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9年回国后,先在上海中共中央军事部工作,后任中央革命根据地红军军事政治学校第一分校学生总队总队长,闽西新编红十二军军长,参加了第一次反“围剿”作战。1931年春,被以“阶级异己分子”嫌疑。随后在“肃反”扩大化中被错杀。新中国成立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黄刚,1905年生于江西瑞昌。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四期毕业后,随叶挺独立团参加了北伐。大革命失败后,组织领导了瑞昌农民起义,任赣西北红军游击队队长,红八军第五纵队司令员兼行动委员会委员,参与创建了赣西北游击根据地和蕲(春)黄(梅)广(济)革命根据地。1930年后,任红十五军第三团团长,红四军第十师二十九团政委、第十一师三十二团团长,参加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两次反“围剿”作战。1931年10月因“肃反”扩大化,在河南光山县白雀园(今属新县)被错杀。1945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许继慎,原名许绍周,字谨生。1901年生于安徽六安。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曾任黄埔军校教导一团连党代表、连长,叶挺独立团第二营营长。在攻打贺胜桥时,身负重伤。独立团改编后,相继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二十五师七十三团参谋长、第十一军二十四师七十二团团长,参与平定夏斗寅叛乱的战斗。大革命失败后,到上海从事统战工作。1930年被中共中央派往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任红一军军长兼前敌委员会委员,红四军第十一师、十二师师长,鄂豫皖革命军事委员会皖西分会主席,率部粉碎了军的两次“围剿”,扩大了根据地。1931年10月在“肃反”扩大化中被错杀于河南光山县白雀园。1945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1989年被中央军委确定为33位军事家之一。

孙一中,原名孙以,又名孙德清。1900年生于安徽寿县。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曾任黄埔军校教导一团连长,叶挺独立团第一营营长。在攻打武昌时,带领全营官兵奋勇作战,身负重伤。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二十五师七十五团一营营长。1927年参加了南昌起义,任起义军第十一军二十五师七十五团团长。部队南下作战时再次身负重伤。伤愈后,任寿县学兵团团长、中共特别支部书记,积极开展兵运工作。1929年后,被中共中央派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相继任红六军军长兼前敌委员会委员,红二军团参谋长兼工农红军军官学校第二分校校长,红二军军长,红三军(红二军团改编)参谋长兼第七师师长,湘鄂西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创建、巩固根据地的斗争。1932年5月在“肃反”扩大化中被错杀于湖北监利县瞿家湾(今属洪湖)。1945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陆更夫,原名陆承楠,化名张清泉。1906年生于四川叙永。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四期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连政治指导员,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政治部宣传科科长,国民革命军第四军军官教导团第一营二连连长。1927年参加了广州起义。随后率余部撤至花县,任工农革命军第四师政治部主任兼第十二团党代表。不久赴苏联留学。1930年回国后,任中共中央军委巡视员,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又称两广省委书记)。1933年5月在上海杨树浦被捕。7月15日于广州英勇就义。

张应南,1900年生,湖北沔阳县汊河寨(今属洪湖)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叶挺独立团排长、连长等职。大革命失败后,被党组织派到新堤保卫团任参谋长,积极开展兵运工作。1930年率部起义。先后任湘鄂西红六军独立团团长,红二军参谋处长,红三军第八师、第九师参谋长,参加了巩固发展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斗争。1932年10月在“肃反”扩大化中被错杀于湖北监利县瞿家湾。新中国成立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董朗,原名董嘉智,又名董仲明。1894年生,四川简阳董家河村(今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曾任黄埔军校教导团排长,叶挺独立团参谋兼中共党支部组织干事。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一军二十四师七十团一营营长、团长。1927年参加了南昌起义。南下广东后,任东江地区工农革命军第二师四团团长、师长,中共东江特委军委委员,推动了海陆丰地区革命斗争的发展。1929年转入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湘鄂西前敌委员会委员,红四军参谋长,江左军总指挥,教导一师参谋长,红三军独立团参谋长。参加了根据地历次反“围剿”作战。1932年11月,在“肃反”扩大化中被错杀于湖北江陵。1954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许卓,原名许崇乾。1905年生于广州。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排长,参加北伐。广州起义时任工人赤卫队队长,后任南宁教导总队政治教官。参加了百色起义,任红七军政治部主任、前委书记,并参加了右江革命根据地创建和湘赣革命根据地的反“围剿”作战。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后,任红五军团第十五军参谋长,红军总司令部参谋处处长、作战局局长,参加了第四、第五次反“围剿”作战。1934年3月13日,在福建武平县帽村区检查工作时,与敌遭遇,不幸牺牲。

胡筠,女,原名胡昀,字敛容,化名李芙蓉。1898年生于湖南平江。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叶挺独立团政治处宣传员。北伐军占领武汉后,入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学习。大革命失败后,先后任中共平江县委书记,平江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工农革命军总指挥,红五军第一纵队党代表,中共赣北特委副书记兼赣北红军独立团团长,中共湘鄂赣省委常委兼妇女部部长,红八师师长等职。参加了平江起义和创建湘鄂赣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后任湘鄂赣省互济会副主任兼湘赣红军学校第四分校女生团政委。1933年10月,在“肃反”扩大化中被停职审查。1934年4月,在随中共湘鄂赣省党政机关由江西万载县小源向平江转移途中被错杀。1950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彭干臣,又名彭耐寒,化名干成、黄春山、何樾等。1899年生于安徽英山(今属湖北)。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后,赴莫斯科东方大学军事班学习。北伐战争开始后,奉命回国参战,任叶挺独立团作战参谋。在攻打武昌时,组织“敢死队”攻城,身负重伤。独立团改编后,任武汉卫戍司令部参谋长、司令。1927年参加了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和南昌起义,并任南昌市公安局局长兼卫戍司令。后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满洲省委、顺直省委军委书记,积极从事党的军事工作。1932年被派到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先后任彭杨军事政治学校第五分校教育长、校长,闽浙赣军区新十军参谋长,参与指挥了反“围剿”作战。1933年因“肃反”扩大化被关押。1934年11月获释后,协助率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转战于浙皖赣边。1935年1月中旬,在江西上饶、德兴间怀玉山地区战斗中牺牲。

李天柱,字振湘,号挽天。1899年生于湖南耒阳。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四期毕业后,随叶挺独立团参加北伐,在汀泗桥战斗中身上六处负伤。北伐军占领武汉后,任武汉工人纠察队大队长,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连长,相继参加了南昌起义、湘南起义。进入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后,任红四军第十一师三十一团二营营长,参加了反击军“会剿”的战斗。后任红六军第二纵队第五支队支队长、纵队长,湘东南独立师(后改湘赣独立第一师)师长,红八军军长,湘赣军区副总指挥,为湘赣革命根据地和红军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1933年秋被调往中央革命根据地,任红七军团第十九师五十五团团长,参加了第五次反“围剿”作战。红军主力长征后,任红军独立第二十四师七十二团团长,粤赣边军政委员会委员,坚持赣南游击战。1935年6月在江西寻乌县突围战斗中牺牲。

杨林,原名金勋,化名杨州平、杨宁、毕士梯。1898年生于朝鲜平安北道。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云南陆军讲武堂毕业。曾任黄埔军校学生队第四队队长,叶挺独立团第三营营长,黄埔军校第五期中校技术主任教官。1927年到莫斯科步兵学校学习。1930年回国后,任中共东满特委军委书记、满洲省委军委书记,负责组建工农抗日武装,为后来南满抗日联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32年奉调到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任红一方面军补充师师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劳动与战争委员会参谋长,红二十三军军长,粤赣军区司令员,红一军团参谋长,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动员武装部参谋长。参加了第四、第五次反“围剿”作战。长征途中,任军委干部团参谋长,红军大学特科团参谋长。长征到达陕北后,任红十五军团七十五师参谋长。1936年2月23日率部东征时,在山西石楼县贺家凹抢渡黄河的战斗中牺牲。

毛挺芳,原名毛德生,又名毛定芳。1905年生于湖北襄阳。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三期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排长、特别大队第三队队长。大革命失败后,参加了南昌起义。后调到中央军委工作。1930年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后,任中央军委参谋局副官,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机要科科长,红军总司令部秘书长,参加了历次反“围剿”作战和长征。红一、四方面军会师后,任红军大学政治教员。1936年8月,在西康省炉霍县(今属四川)过草地时病逝。

叶辅平,又名叶全,叶挺胞弟。1902年生于广东归善。192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组建叶挺独立团并任军需主任。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一军二十四师军需处主任。1927年参加了南昌起义,任起义军第十一军军需处处长。后根据党的指示,到香港开展统战工作。抗日战争爆发后,任新四军军需处处长,积极组织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进行抗日募捐。1940年,在押送军用物资由越南返回皖南新四军军部时,在广西南宁八塘因车祸不幸遇难。

周子昆,原名周维宽,字仲和。1901年生于广西桂林。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叶挺独立团第二营四连排长、连长。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军官教导大队大队长、二十五师七十三团二营营长。大革命失败后,参加了南昌起义、湘南起义。后任工农革命军第一师营长,红四军第十师二十八团营长,参加了巩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1929年后,任红六军第一纵队第二支队支队长,红三军参谋长、军长,红五军团参谋长,江西军区参谋长,福建军区总指挥,独立第二十二师师长,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历次反“围剿”作战。长征途中,任红军大学上级指挥科科长,红军总司令部第一局局长。抗日战争爆发后,任新四军副参谋长兼教导总队总队长、中共中央军委新四军分会委员。1941年初皖南事变后,于3月13日被叛徒杀害。

韦一平,原名韦家惠,又名韦瑞珍。壮族。1906年生于广西天河县(今并入罗城县)。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叶挺独立团连长。大革命失败后,先后参加了广州起义、海陆丰起义、百色起义。1931年进入湘赣革命根据地,任红七军团军团长,湘赣省红军学校教导员,湘赣省军区动员部部长等职。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任中共萍(乡)安(福)宜(春)中心县委书记兼游击队政委,在武功山区坚持游击战。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中共吉安中心县委宣传部部长,新四军驻吉安办事处主任,中共苏北特委书记、苏北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泰兴中心县委书记,中共苏中第三地委书记兼军分区政委,教导一旅政委,苏浙军区第四纵队政委兼中共浙西地委书记、军分区政委,为苏北、浙西抗日根据地的创建、巩固作出了重要贡献。1945年10月15日,北渡长江时,因渡船沉没,在江苏泰兴县天星桥不幸遇难。1954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原名林育蓉。1907年生于湖北黄冈。1925年经恽代英、萧楚女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四期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排长。大革命失败后,参加了南昌起义和湘南起义。历任红四军第十师二十八团一营营长、团长,参加了巩固发展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1929年后,任红四军第一纵队司令员,红四军军长,红一军团军团长,陕甘支队副司令员兼第一纵队司令员,率部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历次反“围剿”作战和长征。到达陕北后,任抗日军政大学校长兼政委。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八路军第一一五师师长,中央党校副校长,指挥了平型关战役。抗战胜利后,任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委,东北野战军司令员,第四野战军司令员,指挥了辽沈、平津、衡宝、广东战役。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等职。1955年被授予元帅军衔。1989被中央军委确定为33位军事家之一。“”中妄图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阴谋败露后,于1971年9月13日乘飞机外逃,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温都尔汗地区机毁身亡。

周士第,曾用名周士悌、周力行、周平。1900年生于广东乐会(今海南琼海)新昌。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曾任建国陆海军大元帅府铁甲车队队长,叶挺独立团第一营营长、团参谋长。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二十五师七十三团团长。1927年参加了南昌起义,任起义军第十一军二十五师师长。南下作战失利后,与党组织失去联系。1933年“福建事变”爆发,代表福建人民政府与红军谈判。随后,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任红军大学军事教员,参加了第五次反“围剿”作战。长征时,任军委干部团上级干部队指挥科科长。到达陕北后,经罗贵波介绍,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红十五军团参谋长,红二方面军参谋长。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八路军一二师参谋长,晋绥军区参谋长、副司令员,参与创建和巩固晋西北、冀中、晋绥等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任晋北野战军司令员兼政委,华北野战军第一兵团副司令员兼副政委,第十八兵团司令员兼政委,太原前线总指挥部副司令员等职,参与指挥了晋中、太原、扶眉、进军西南等战役。新中国成立后,任川西军区司令员兼成都市市长,西南军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防空部队司令员,训练总监部副部长兼外军训练部部长。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1979年6月30日在北京病逝。

聂鹤亭,1905年生于安徽阜阳聂老村彭庄(今属阜南)。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叶挺独立团第二营六连排长。1927年先后参加了南昌起义和广州起义。后任中共东江特委教导营营长,红四军第十一师三十三团团长、师参谋长,红一军团第一师参谋长,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历次反“围剿”作战。长征到达陕北后,任甘肃野战军参谋长。抗日战争时期,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四大队大队长,军委总参谋部第一局局长、军委参谋部部长,晋察冀军区第四军分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军区参谋长,参与组织晋察冀边区反“扫荡”斗争。解放战争时期,任松江军区司令员,东北民主联军参谋长兼哈尔滨卫戍司令员、中共哈尔滨市委书记,辽北军区司令员,第四野战军副参谋长,参加了辽沈、平津、渡江等战役。新中国成立后,任装甲兵副司令员、工程兵副司令员。1956年被授予中将军衔。1971年3月13日在北京逝世。

韩伟,原名韩勋琴。1906年生于湖北黄陂。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叶挺独立团当战士,后转入武汉国民政府警卫团。1927年参加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后任工农革命军第一师一团二连副连长,红四军第三纵队教导大队中队长,红二十一军第二纵队五支队支队长,福建军区独立第八师师长、军区参谋长,红十九军第五十七师师长,红十二军三十四师第一团团长。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五次反“围剿”作战和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晋察冀军区军政干部学校军事教育主任,第二军分区四团团长,第六军分区副司令员兼警备旅副旅长,第九军分区司令员,雁北支队司令员,参加了巩固冀中和平北抗日根据地的斗争。解放战争时期,任热河军区司令员,晋察冀军区第二纵队副司令员兼参谋长,第二十兵团六十七军军长,参加了解放华北的多次战役。新中国成立后,任军事师范学校校长,华北军区副参谋长,副司令员兼参谋长。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1992年4月8日在北京逝世。

彭明治,原名彭课农,又名彭明径。1905年生于湖南常宁。1924年入黄埔军校军士教导队学习。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叶挺独立团第一营四连排长。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四军二十五师七十三团一营二连连长;参加了南昌起义。在随战途中与部队失去联系。1930年参加红军,并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红三军第七师教导队队长、第十九团及第二十团副团长,第九师二十六团团长,红一军团一师三团参谋长、师参谋长。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历次反“围剿”作战和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三四三旅六八五团参谋长、团长,苏鲁豫支队司令员,教导一旅旅长,八路军第五纵队第一支队司令员,领导开辟了苏鲁边抗日根据地。后任新四军第三师七旅旅长,为巩固发展华中抗日根据地作出了重要贡献。解放战争时期,任东北民主联军第二纵队副司令员,东北野战军第二兵团副司令员,北平警备副司令员,第四野战军第十三兵团副司令员兼参谋长,参加了四保临江、平津、衡宝、广西等战役。新中国成立后,任广西军区副司令员,中国驻波兰大使,河北省军区司令员,武装力量监察部副部长。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1993年5月10日在北京病逝。

王云霖,1910年生于湖南衡阳。192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在叶挺独立团任医务上士,参加了北伐和南昌起义、湘南起义。后任红四军后方医院外科主任、院长,第三后方医院第三所所长、院长,第三野战预备医院院长,红一方面军第二兵站医院院长,参加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和中央革命根据地历次反“围剿”斗争。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医院院长及卫校大队长,第一兵站医院院长,八路军野战医院院长,晋冀鲁豫边区总卫生部部长,模范医院院长,陕甘宁晋绥联防军教导一旅卫生部部长,教导旅医院院长,纵队卫生部政委。解放战争时期,任石家庄市卫生局局长,华北补训兵团卫生部部长。新中国成立后,任华北军区空军后勤部副部长兼卫生部部长。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93年1月16日在保定逝世。

袁也烈,原名袁炎烈,字树成,化名袁振武、王国栋。1899年生于湖南武冈县袁家垅(今属洞口县)。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桂军军官学校毕业。曾任叶挺独立团第二营六连连长、副营长。在北伐战争中,身先士卒,屡立战功。独立团改编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一军二十四师七十二团三营营长、团参谋长。1927年参加了南昌起义。后任中共武冈特委兵运委员,红八军第一纵队参谋长兼第一营营长,红七军第二十师五十九团团长,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总部武装部部长。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山东纵队军政干部学校副校长,抗大一分校训练部部长,清河军区参谋长,渤海军区参谋长、副司令员,参加了沂蒙山区反“铁壁合围”等战役。解放战争时期,任山东第七师师长,渤海纵队司令员,山东军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参加了济南、淮海等战役。新中国成立后,任华东军区海军副司令员兼参谋长、司令员兼政委,海军副参谋长兼国务院水产部副部长。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76年8月8日在北京病逝。

中央党校毕业总结篇(11)

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第十七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当前高校的重要任务。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精神上来,统一到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高校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上来,统一到新形势下高校党建工作的新任务上来,及时组织传达贯彻第十七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党员和本校师生员工学习讨论。

一、我国当前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

1.党支部工作定位不准。没有把“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作为开展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没有牢固树立起“政治工作也是生产力”的工作理念,对新形势下加强政治工作的位置摆不正、理不清。

2.党支部工作创新不够。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创新不够,就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特别是有些党支部对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的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党建工作的要求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在工作上的要求不严,压力不大,动力不足。

3.党支部班子合力不强。没有把党支部工作当成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而是当成了“附属工作”,这样党支部书记在开展工作时,既要帮助行政领导干工作,还要自己抓党支部工作,时间有限,精力不够。

4.党员作用发挥不实。党组织的主体是党员,党员作用发挥不实,直接影响了党组织作用发挥,导致了“上热下冷”的现象发生。找到问题的结症和根源,怎样破解难题,引领党支部工作破冰前行、发挥更大活力。

二、党支部工作创新应对措施

1不断提高高校科学发展的水平。按照中央和市委的部署,各高校已经全面启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高校要把这次活动作为总结过去、规划未来、实现新发展的有利契机,认真作好思想、组织和工作准备;要准确把握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主要原则,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活动主题,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学习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和总体安排,注重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坚持正面教育,通过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真正达到高校广大党员干部受教育、学校科学发展上水平、师生员工得实惠的总体要求;要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增强科技创新和服务贡献能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内部管理,不断开创学校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2.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高校党建工作。首先,要切实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牢牢掌握党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要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不断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党组织学习等制度,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门指导协调、党政部门和院系各负其责、学校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其次,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启动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加大校级领导职位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干部职位说明书制度;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选派校级干部及后备干部到区县、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交流任职;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高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再者,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各高校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宣传和教育,确保教育系统政令畅通;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探索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综合考评办法,完善各项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加大查办案件和直查力度,积极探索科学办案机制。

3.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首先,挖掘就业资源,拓宽就业门路。继续开展从应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官”,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扩大从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中小学教师的规模,招聘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研究工作,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进一步拓宽应届毕业生继续深造的渠道和规模。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其次,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优先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给予求职经济补助;对于“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采取重点推荐和指令性安置等措施,确保其尽快就业;要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再次,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优化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有针对性地加强专业教学和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推进高职院校学生双证书和订单式培养,促进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相结合;不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就业指导,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说服引导他们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到西部基层就业;广泛宣传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引导毕业生主动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寻求就业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袁毅,“党员三带头”创新争优上水平,钢铁文化,2012.12

[2]倪俊杰,开拓创新-强力推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