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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19 16:47:23

中央银行学论文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1)

20世纪70年代以后,理论界开始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CBI,central bankindependence)与通货膨胀现象联系起来,并进行系统论证,当时,在分析经济生活中的通胀现象时,人们发现:虽然各国中央银行都把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或目标之一,但在现实中货币政策总是经常发生偏离稳定物价目标的现象,对于这种偏差,人们普遍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较高国家的通胀水平要比中央银行直接受政府控制的国家低一些,其理论依据是大部分人认为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可以防止财政赤字货币化,同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作为解决通货膨胀偏差问题的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本文提出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关系的讨论以及寻求相应的对策。

问题分析及研究

理论分析

政治性经济周期理论。政治性经济周期理论说明了必须保证央行的独立性:经济的运行往往围绕大选波动,大选之前,政府为了维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往往扩大总需求,从而导致通货膨胀。于是在大选之后,政府会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用以抑制通货膨胀。

中央银行保持独立的必要性。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即它会受制于政府的影响,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领导者,需要注意国家各个方面的问题,关注的侧重点也应根据情况调整,在这诸多方面和稳定物价发生冲突时,政府往往会以牺牲物价为代价,如果中央银行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行事,一是会造成货币超发;二是降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

数学模型分析

本文结合货币数量论方程P=MV/Y和国民收入恒等式Y=C+I+G+NX,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我们对相关变量取对数,可得到以下价格水平的变量影响式:

Pt=-115A3-464.39GINIt+34.90InINVt+(32.46GINIt-1.69InTNVt)×CBIt+0.77Pt-1,-0.78Pt-2(1)

式中P榧鄹袼平,CBI为中央银行独立性,GINI是基尼系数,c为消费,INV为固定资产投资,EXM为外汇占款,随机误差项u表示其他政策性因素等,t表示期数,olkit。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以及各项数据的可获得性,因此本文数据选自1984-2007年。通过实证检验并且对不相关变量进行取舍,得到下式:

Pt=P(pt-1,……,Pt-k,CBIt,GINIt,InCt,InINVt,InEXMt,u)(2)

这里将我国1984年至2007年的GINI和lnINV的数值代入(2)中CBIt前面的系数项,可得以下数据:

从表1可以看出始终存在CBI+的系数小于零。得到结论――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呈负相关的关系。分析上面的结果,进行回归,在给定显著水平为5的情况下,查F分部,T分部临界值表得:

F0.05(3.19)=3.13

显然F检验和T检验都是符合要求的。

因此得到结论,通货膨胀与中央银行独立性之间存在着一种负相关关系,当一国央行的独立性有所提高,通货膨胀率也会有所下降。

实证研究

中国CBI指数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如图1。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CBI的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此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对于在长期中实现物价稳定的目标,是非常必要的。由CBI的取值分布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的中央银行法定独立性仍然有待增强。

对策及建议

鉴于独立的中央银行能较好地抑制通胀的分析,我国要防止通货膨胀,可以采取逐步提高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方法来帮助达到目的。近期内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提高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840;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3)-0049-07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安全和储户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过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在银行发生经营风险或者遭遇危机时为存款人提供补偿。它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尽管国内有些学者,如项卫星和李宏谨、陆春红和贤、高建华等,认为中国目前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不宜过早推行之,但大多数学者还是表示了对其出台的理论支持(刘士余和李培育;华如兴和施平;谢平等;何光辉和杨咸月;钱小安;张伟;苏宁;王自力)。颜海波㈨还分析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相应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倡导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曾表示:银行改革在“倒逼”存款保险制度的提速,中央银行不堪重负也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诱因。最近,人民银行已经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和论证工作。

随之而来的是,学术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讨论。华如兴和施平、王贞琼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提出了相似的设想:最初存款保险机构应由中央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局并附属于中央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业务受中央银行监管,但是必须具备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待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刘士余和李培育倾向于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该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归集、管理、营运存款保险基金;履行对投保机构退出市场的清算职能并及时向存款人进行赔付;在银行业面临严重的系统问题时,依法向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进行特别融资。王自力指出,良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设置原则,并不排斥在存款保险制度初创时期,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制度设计、拟订存保法规,以及按照确立的法规创建存保体系并进行早期运作,目的之一是要通过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差别费率、风险监测和退市处置等有效手段,强迫存款人慎重选择银行,经营者谨慎经营,换句话说,即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强化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作者认为,只有正确地认识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LLR)的关系,才能对其组织形式做出合理的选择。但从很多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和LLR各自的运行机理已经有大量研究,但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刘丽巍和李华、姜占英和刘浏曾尝试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和彼此的关系。颜海波指出,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讲,银行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LLR是第二道防线,而存款保险制度是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划清中央银行LLR与存款保险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必须承认的是,我们对不同银行管制职能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理解还是很初步的(Kahn和Santos)。国外学者Repul-lo曾借鉴Dewatripont和Tirole的一个不完全契约框架,探讨了LLR职能的最优配置。在他的模型中,银行因受到流动性冲击而需要LLR的贷款,LLR将被赋予监管权利以获取有关该银行财务状况的信息。Kahn和Santos对Repullo的模型加以改进,发现单一的监管者会导致银行监管不足和银行信贷资产的次优配置。他们分别在完全信息条件和在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考察了解决过度宽容问题的替代机构。还特别指出,监管者们有一定的激励拒绝共享所收集到的信息,某些监管者发现收集某些特定的信息相对容易,这一结果意味着在配置银行管制职能时,考虑信息优势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则在RepulloTM、Kahn和SantosTM模型(简称RKS)的基础上,以微观经济视角研究了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LLR的关系。

文章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回顾了近年来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以及存款保险和中央银行LLR之间关系的讨论。第二部分,作者基于RKS模型,对二者最优关系给予了经济学理论上的解析。第三部分,总结基本结论并根据模型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模型可能加以改进的地方。

二、模型

(一)基本假设

LLR几乎从来都是中央银行的职能(Kahn和Santos),我们在此沿袭了这个假定。从大多数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存款保险机构都不具有监管职能(王贞琼)。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是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其成员单位的监管权利应慎重考虑。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出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方面职能划分不清可能会产生监管重复,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也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由于政出多门,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考虑将银行监管职能统一于银监会(颜海波)。在这里,不妨假定存款保险机构和人民银行可与银监会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银监会,实现他们对银行的监管。另外,我们还假定中央银行具有破产处置的职能。根据Dewatripont和Tirole的解释,本模型把银监会的监管视为外生。

我们把时间分成三个时期,并忽略时间的折旧。因为银行本身没有资本金。在t=0时,银行以活期存款的形式筹集资金,总额标准化为1,并全部投保。这些存款的1-X部分被投资到在t=2时产生随机收益R的非流动性资产(贷款),剩余的x部分则被投资到流动性资产,其市场利率标准化为0,并且E(R)>1。在t=1时,若清算银行非流动性资产的话,收益仅为L∈(0,1)。

银行在t=1时,可能遭遇到存款者流动性要求的冲击,用v∈[0,1]表示,且可被证实。如果v≤x,

则流动性资产被用于支付给存款者;如果v>x,则银行的非流动性资产被清算,除非可以获得中央银行v-x的贷款。中央银行一旦贷款,作为LLR,可以在t=1时,额外观测到有关R的信息,但不可证实,用信号u∈[0,1]表示,即

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来讲,只有当其对LLR保险时,才能获得有关魂的信息当某家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是否提供最后贷款,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对最后贷款提供保险,取决于他们各自的目标函数。假设银行的破产成本为c,破产时,中央银行的操作成本为β、存款保险机构的操作成本为yc,考虑到负外部性,β+y<1。我们用图1来概括整个事件过程。

(二)信息完全情况下的最优策略

作为我们分析问题的一个基准(enchmark),首先来考察在完全信息情况下,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最优策略。这实际上是一个静态贝叶斯博弈过程。我们可以用图2来刻画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面对流动性冲击时,各自的收益(单元格上方是中央银行的收益,下方是存款保险机构的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对LLR提供保险的话,中央银行在决策时必须要考虑到存款保险机构的收益,否则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中央银行LLR不予理睬,当流动性冲击较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对中央银行LLR提供保险。

这个结论可以指导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是以显性保险取代隐性保险的过程,在传统的“大而不倒”的观念下以及老百姓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中,中央银行LLR的执行力度在国家隐性担保的环境下是比较宽松的。根据我们得到的结论,一旦这种隐性担保被存款保险机构的显性担保所替代,中央银行在发挥LLR职能时会逐渐严格起来。只要我国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金融系统运行稳定,宏观经济形势良好,没有出现比较大的流动性冲击,根据我们的模型,存款保险机构不应承担对LLR保险的责任,即存款保险机构应保持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旦在过渡期间,发生比较大的银行危机,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对中央银行的LLR提供保险,“附属”于中央银行。我们经常听说的“保持存款保险机构对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真髓,应在此

三、基本结论和建议

随着银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已势在必行。围绕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组织形式设计问题的争论,作者借助RKS模型的不完全契约方法,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LLR的关系。这与传统的定性讨论、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分析手段相比,存在相当程度上的不同。

中央银行的多目标性往往使其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着稳定货币的职责,必须持续、适度地控制货币发行的规模和速度,维持货币在固定汇率下的可兑换性或者在浮动汇率下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的LLR职能,又使其在恐慌来临时,往往会被迫I临时性地放松或废除对货币发行的管制,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增加货币的发行。这样,在中央银行稳定的货币增长政策和应急性的LLR政策方面往往存在矛盾。作者据此提出一个判别存款保险机构是否独立于中央银行的标准,即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对LLR提供保险。根据本文构造的模型,我们有以下基本结论: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对LLR保险,即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时,容易表现得过度严格;因而当银行系统中流动性冲击不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独立于中央银行,当流动性冲击较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附属于中央银行。对此,我们给出的经济学解释是:当预期问题银行成功的概率比较高时,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过程中,面对较小的流动性冲击,损失有限,因而存款保险机构应独立于中央银行,在较大的流动性冲击面前,存款保险机构应附属于中央银行,既使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时严格起来,又支持其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3)

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模式分为三类:相当独立性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和无独立性中央银行。前两种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而第三种则没有代表性,只存在少数几个国家,如意大利。因此,本文只分析中央银行的前两种独立型模式,进而对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概况

西方学者Eijffinger(1997)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包括中央银行首脑任命、货币政策独立执行等诸方面,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分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1.人事的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

相当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各项工作只对国会负责,在其人事安排上政府不能干涉,较典型的为德国的德意志银行。而在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模式下,央行的人事安排,尤其是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往往受制于中央政府,较典型的为中国人民银行。

2.组织结构的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

首先,从央行的隶属关系上分析,相当独立性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而直属于国会,各项工作只对国会负责。而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虽然一般情况下与财政部为平行关系,但两者均属于中央政府。

其次,从央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上来分析,相当独立性中央银行同财政部相互独立,原因在于中央银行具有创造货币的特殊功能。而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模式下的国家的政策都希望中央银行能帮财政部融资,以弥补政府的开支。

再者,从央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上分析,相当独立性中央银行多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行,避免行政区划的干预,美国就将全国分成12个储备区来进行,德国亦如此。而在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模式下,央行的分支机构多按行政区域划分,受地方政府制约。

3.货币政策制定的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

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上,相当独立性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期有自主决策作用的机构,其成员多为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还有货币理论专家与有关学者,可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及其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合理化。而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制定的最终决定权往往在中央政府的手中。

二、“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影响

相当独立性中央银行受政府制约较少,政策制定较独立;而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受政府制约较多,其政策往往掺杂着政治利益。基于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模式对一国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以下我们从三方面分析其影响:

1.对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则通货膨胀率越低,独立性越小则通货膨胀率越高。因此,为稳定物价,央行货币政策运营的独立性十分重要。

2.对财政赤字的影响

这一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高额财政赤字主要是因为他们都依靠中央银行为财政融资,最终给通货膨胀增加了新压力。所以,减少财政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成为减轻通货膨胀压力的重要手段。

3.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一旦宏观经济未达到既定目标,央行总是无一例外地进行货币政策操作,这时它的独立性如果过小则会影响货币政策执行,大大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

三、我国中央银行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

现阶段我国的中央银行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独立性的模式。纵观银行发展新趋向,中国人民银行从“相对独立”走向“相当独立”也是大势所趋。

具体来说,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政府对其拥有质询权

虽然有学者反对这种建议,认为这样会使中央银行处于“无控制状态”。这种担心是没有道理和没有必要的,中央银行对全国人大负责,尽管某些人大代表并不懂经济,但中央政府可以对其行使质询权,并提交全国人大决议。

2.提高中央银行的政治独立性,把货币政策委员会建成实质性的货币政策决策机构,而不仅仅是咨询议事机构

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其独立性和职能的履行受到国务院的制约。在实践中,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构成为清一色的政府官员,要想改变这种弊病,我们必须在相关法律中对其职责、组成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做以明确规定,借以排除政府干预,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稳健和权威,确保货币币值的稳定。

3.中央银行行长由国家主席提名若干候选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

人事上的独立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重要内容,我国现阶段央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职权的行使,使其在“潜规则”下不得不受制于政府首脑。

此外,还要赋予中央银行经济上的独立性,使其不受政府财政制约;立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政府机构的关系;加强我国相关银行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制,将中央银行的行为纳入法制化。

参考文献:

[1]陈洋林,王涛,. 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比较与借鉴[J]. 北方经济,2007,(13).陈洋林,王涛.

[2]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比较与借鉴[J]. 北方经济,2007,(13).

[3]文慧.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4)

从中央银行的演变过程看,早期的中央银行主要是作为政府(国家)银行而存在的,如1668年的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稍后建立的中央银行则更多地是为了发挥发行银行的职能,如1816年拿破仑战争结束时创立的奥地利国家银行,是为了恢复国家货币价值而建立的,以后德国、瑞士和意大利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出于统一货币发行的需要。英国经济学家查尔斯·古德哈特(charles gooelhart )指出:“1900年以前,有关中央银行的作用的经济分析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当集中发行钞票和进行国家黄金储备,而如果集中,中央银行又如何控制这个问题”。〔3〕可见,早期的中央银行并没有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

然而,中央银行一旦拥有国家银行和发行银行的职能,它们在银行系统内的中央地位,它们作为政府银行的“政治”权力,它们对国家大部分的铸币储备控制,以及最重要的是它们通过商业汇票的贴现而提供额外现金、货币的能力,使它们变成了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不仅持有它们自己的一大部分(现金)储备,以同中央银行取得平衡,而且在困难时刻还要依赖中央银行提供流动资金。古德哈特指出:“在19世纪初创立的中央银行的多数例子中,它们作为银行的银行作用的全部结果在初创时还只能模糊地察觉到,这些职能是从该系统内部各种关系中自然地发展起来的。”〔4〕我们知道, 英格兰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还是白芝浩1873年在《伦巴特大街》里首次揭示的。

那么,银行的银行职能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古德哈特指出:“在历史的经济过程中,这种地位的建立是为了承担起责任使中央银行去发挥它自由决定金融管理的特定艺术,普遍地对银行系统的健全予以全面的支持和负责。”而“这种管理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个是同经济中货币总状况有关的宏观功能与职责;另一个是同银行系统(个别)成员的健全与福利有关的微观功能”。〔5〕后来, 前一种宏观职能我们将它称为货币政策,后一种微观职责则称为金融监管(或银行监管)。中央银行的演进表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职能逐步得以加强,以致到纸币本位制确立以后,银行的银行职能的两个方面: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若将中央银行的职能界定为发行银行、国家银行、银行的银行,即使不能说其是错误的,但其至少也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只有当中央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职能以后,它才成为一家真正的中央银行。众所周知,早期中央银行有不少原来是商业银行,即使当它承担了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如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它也依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例如,在英国,《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将银行分为两个部:一是发行部,负责货币发行;二是银行部,从事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后来,出现了承担银行的银行职能的需要。显然,这种职能和它们同时具有的商业银行身份存在利益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是根本性的和难以调和的,结果是,中央银行只能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它们变成了纯粹的中央银行。限制或“剥夺”中央银行私人股东的权利甚至将商业银行收归国有也出于同样的原因。例如,《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当然,先前的股东得到了补偿),同时,该法授权英格兰银行管理商业银行。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 英格兰银行有建议权、要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命令权。〔6〕

早期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同时具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英格兰银行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直到1997年5月以前, 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一直在强化之中,《1979年银行法》、《1987年银行法》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授予英格兰银行更多的监管权力。根据1985年政府的《银行监督》白皮书,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由财政大臣和英格兰银行总裁共同组成的银行监督委员会以协助银行(该行设有银行监督处)完成监督职责,〔7〕毫无疑问,金融监管是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能。 其他如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葡萄牙、爱尔兰、希腊等国也有类似情况。如1975年,对葡萄牙信贷机构的监管权也由财政部转至中央银行。1982年,希腊的金融监管权由通货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而修改后的《新西兰储蓄银行法》扩大了中央银行的监督权。〔8 〕但是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一直没有同时兼有上述两种职能。如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瑞典等,究其原因,除德国中央银行一向独立性较强(二战时除外),因而没有取得金融监督权力外(这一点下面会加以讨论),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大多从属于财政部,财政部将其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金融监管就由下属别的部门负责了。当然,仅有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美国的情况比较复杂,美国联储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美国还有一大堆政府监管机构,它们之间的职责在法律上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是相当不清楚的。如果严格归类,应当说是没有监管权力的。

古德哈特指出:“在各国,中央银行都在支持其商业银行方面发挥某些作用,因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提供最后贷款者的援助;但是,中央银行同为此目的而专门成立的各种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如何分担保险、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各国却不尽相同,无论是比较狭义的银行系统而言,还是就比较广义的金融体系而言”。〔9〕当然, 这种不同本身不一定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各种结构变化表面上破除了银行系统与其他金融中介之间的障碍,因此,以中央银行为一方,同以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为另一方的职责分工问题,就成了主题”。〔10〕金融创新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中央银行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

概括起来,支持者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职能,金融监管职能是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必要措施。因此必须由中央银行统一行使。如在澳大利亚,虽然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责任与其货币调控职能可能出现冲突,但“坎贝尔委员会”和“马丁小组”一致认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最有效地将这两项职责协调起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不仅应继续保留其金融监管职能,而且应通过立法扩大其监督权。〔11〕

第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独立的中央银行是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而分类设立只负责监管而无其他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只能造成监管的松驰,并造成极为不利的结果。美国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就持这种观点:“根据美国的经验,最不利的选择是让一个除监督某一类机构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职能的机构来搞银行监督。美国的储蓄和信贷行业曾是这种情况……实际情况是,这种监督当局实际上被他们的监督对象控制着。……这个

行业的很大一部分已破产。……大多数估计,今后几年用于挽救存户的支出,大约要在2500亿美元以上。这就是监督不严格的教训”。〔12〕沃尔克先生的观点还可以找到实证分析的印证。英国学者古德哈特和斯哥梅克1993年对24国全国性的104家破产银行进行了调查, 评价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应该联合还是分离,其中一个结论是:与实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分离体制的国家相比,联合体制国家的破产数较少。〔13〕不过这本身并不能说明问题,正如作者在随后指出的那样:“银行破产数少的体制并不一定在福利上是有效的”。〔14〕支持者的其他理由还有诸如中央银行拥有实施金融监管所必需的信息和充足的资源等。〔15〕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和前述的第一点理由相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虽然相互联系,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并且这两种职能是会存在冲突的,因此应加以分离,不宜由中央银行同时兼有。例如,瑞士一个负责修改银行法的专家小组,就反对把金融监管职能由联邦银行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其理由是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进行银行监管和实施货币与外汇政策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不同职能必须由法律界限清楚的不同机构来履行,虽然这种区别不应妨碍它们之间的协调。〔16〕

笔者认为,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除上述理由外,笔者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几乎已达成共识,事实上各国中央银行具有独立地位已是大势所趋。独立后的中央银行虽然也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可享有公权力,但因为其独立于政府的性质,如果兼有金融监督职能,意味着政府没有金融监管职能,而这是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接受的。从法律上界定,金融监管职能无异属于行政职能的范畴,因此只能划归政府行使。这也许是中央银行获得独立的代价吧。就象当年中央银行获得金融监管职能时,要丧失商业银行职能一样。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德国、美国等从一开始就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央银行,就缺乏法定的监管职能,而几乎所有后来和现在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都隶属于政府。换言之,中央银行只有在隶属于政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具有属于政府行政职能范畴的金融监管职能。英国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在英格兰银行获得货币政策决定权两周以后,财政大臣就宣布:英格兰银行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将转移到重组后的“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 今后英格兰银行的职责将集中在实施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环境的稳定方面。总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职能两者在法律上是不相容的,上述沃尔克先生的观点可能带有一个老中央银行家的职业偏见,但是笔者奇怪强烈支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陈晓博士怎么会对中央银行同时兼有金融监管职能持同样强烈的肯定意见呢?不错,中央银行实施监管比任何其他机构具有更多的信息资源优势,但这决不能成为中央银行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理由,如果以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去设计和衡量一种制度,那么,专制无疑是比民主更有效率的一种制度。

第二,正象古德哈特所指出的那样,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通常认为,货币政策仅通过银行体系发挥作用,事实上,中央银行即使具有金融监管职能,也只限于银行监管。但随着“全能化银行”的出现和扩展,中央银行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将金融监管职能涵盖整个金融体系,要么完全放弃金融监管职能,日益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决定了中央银行只能选择后者。我们可以从德国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国家的中央银行无一具有监管职能这一点找到例证。同样的例证是,最近宣布多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的英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制度已经打破,形成了全能银行制度,这两者不能说没有联系。

第三,纸币本位制的确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货币政府的作用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将本质上并不属于中央银行必要职能的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好地有效地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古德哈特说:“中央银行更具魅力的职能是指导实现货币政策的实施”。〔17〕总之,从本质上说,一家独立的,专责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才是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中央银行。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但并不是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可以截然分开的,恰恰相反,两者应当是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例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3 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运用本法律所赋予的货币方面的权力,以稳定货币为目的,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和提供给经济部门的信贷量,并且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虽然,德国联邦银行是没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但联邦银行仍参与了银行监督工作。《联邦银行法》要求联邦银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之间进行密切合作。该局不专门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而就近利用联邦银行对地区性业务的熟悉和专业知识。它们相互交换情报,这对于各自实现其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当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打算制定一般条例时,它必须与联邦银行达成一致,而在其他场合,联邦银行仅仅参与协商。联邦银行还通过州中央银行以信用机构必须提供的报告、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为基础实行连续的监督。联邦银行将这些材料和它的评论交给联邦银行业监督局,该局则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18〕

在美国,虽然对联储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对联储没有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能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尽管联储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授权,却并不表明联储不参与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相反,联储积极参与有关监管活动。〔19〕根据《联邦储备系统法》第4条规定, 允许联储实施“该法所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的必要的附带权力”。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和作为美国的财务机构是该法所规定的金融业务,这样,监督政府证券市场和指定参与该市场的主要证券商(primary dealer)便成了“必要的附带的权力”。进行这种监管的目的,是为联邦储备系统提供信心保证,保证政府证券交易由可靠的证券商进行,这些证券商能够谨慎地从事业务活动。当然,联储的这种监管是以证券商接受主要证券商(即政府证券商)这一法定地位为前提的。1982年,负责执行联储公开市场业务指令的纽约储备银行,设立了证券商监督处(dealer surveillance unit),更密切地监控主要证券商的业务活动和市场行为。同证监会相比,联储对政府证券市场与证券商并没有管理控制和执法的权力,但是,联储的确可以通过取消主要证券商的法定地位或报告制度等手段,确保证券商自愿遵守其要求。联储对非主要证券商没有这样的监督作用,但1984年,联储对于从事政府证券业务的非主要证券商,建立了一个自愿报告制度。1985年,联储了自愿性的资本适宜度指导准则,旨在为不属于证监会、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或联储监管的证券商提供一个指导。这个指导性准则试图通过附加性手段为未监管的证券商的客户提供保护。总之,联储虽然没有监管证券的法定职能,但却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参与了证券监管活动。证券监管尚且如此,可以想象,联储会更积极地介入与其关系更为密切的银行监管了。如审批许多银行的合并申请,并决定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活动的许可范围等,此外,还监督对禁止贷款歧视和不真实报表的法律实施。〔20〕

还应当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这里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狭义的金融监管,即审慎监管,又称预防性监管,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者等,对于存款保险,各国作法不一,但对于最后贷款者职能,各国无一例外地均由

中央银行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以下的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由于两个相关因素,中央银行有重返原先基本角色的倾向:(1 )监管功能从中央银行控制转向更为直接地服从于政府的独立机构,这是结构发展的结果。由于银行体系界定日益模糊,使中央银行更不容易规劝银行俱乐部成员在银行救援中合作,所以,中央银行更不易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组织合作,更需要转向政府的法规措施和终极金融支持;(2 )中央银行作为唯一可获得即刻的清偿来源的角色意味着,即使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正式分离,两个机构在实践中还得有更紧密的合作”。〔21〕

还是古人说得好,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关键在于顺应时代潮流。

二、货币政策规范的法律选择

货币政策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并且这种重要性正日益得到加强。然而,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法律的权威无所不在的法治社会,货币政策本身却依然很少或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控制,各国立法都没有货币政策法,只有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虽然是货币政策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货币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行为,对这样一种重要的行为,仅有对行为主体-中央银行的法律规范,而没有行为规则本身,从法律的角度看,自然是不尽理想的。当然,中央银行法中还规定了如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等内容,但对于货币当局如何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达到货币政策的目标这一最关键的问题,却均没有作出规定。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货币政策成了经济学家的专利,而法学家们很少涉及的原因。其结果就象本节标题一样,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实际上就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虽然还有大量的中央银行制定的法规,但那不是约束中央银行本身的行为的。

19世纪20年代英国的货币论战中,通货学派和银行学派虽然都赞成应该有一个中央银行,认为具备唯一发行权的中央银行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但这两个学派在调节纸币发行规则的需要上存在着分歧,通货学派坚决要求有一个受约束的权威机构,银行学派则坚决主张有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机构。〔22〕这两派的持续论战后来成为经济学中争论激烈的一个理论问题,即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也称货币规范理论。所谓货币政策规范,简言之,“就是货币当局在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23〕在西方,自50年代以来,主要存在着两种影响最大的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一是凯恩斯学派所主张的“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即银行学派所主张的不受约束的中央银行;二是货币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即通货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

这两种理论分别涉及复杂的经济学理论,笔者在这里不准备作详细阐述,只能作一简单的介绍。〔24〕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其内容是货币当局为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时,必须根据对当时的经济运行状况的观察和对未来经济运行走向的预期作出权衡取舍,以使货币供给量的增减和利率水平的升降与经济运行态势相适应。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就是给予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权。所谓按规则行事的货币当局以特定的任务,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以完成其任务。〔25〕从法律的角度看,是要求中央银行依法办理即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弗里德曼进一步指出了其具体内容:由立法机构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货币供给量稳定变动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这个规则(或是由货币当局自己实施,或是由立法机构指令贯彻),以使货币供给量逐季逐月甚至逐日地按照某一具体年率比例有比例增加。为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明确货币供给的定义。(2)说明什么是货币供给量的固定增加比率。实际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弗里德曼货币学派理论的主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货币学派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比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更为可行,但他们自己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并不是一种最优规范,而是一种在现在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条件下最为可行的次优规范。随着这种政策规范的采用和对货币制度认识的深化,效果更好的政策规范就能设计出来。为了使货币政策成为私有企业经济的一根支柱,而不是对私有经济基础的一种威胁,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是现时唯一可行的选择。〔26〕

周慕冰先生指出,相机抉择与按规则行事之间的争论,是两种货币政策规范理论的争论,更是两种经济哲学思想的争论。前者的经济哲学基础是:考虑到因难以预料的不确定性未来而引致的需求扰乱现象,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就会陷于周期性波动之中,从而与其理想运行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授予政府当局以广泛的权衡权力,进行相机干预,以使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接近它的理想运行。后者的哲学基础则是:考虑到不可捉摸的自然失业率现象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不应当用货币供给量的稳定增长来缩小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的差异,而政府的有限干预只能限定在保证货币供应量按固定规则稳定增长这一点上。

任何一种经济理论的目的都在于提出一种政策主张,而这种政策主张又往往会反映在立法上。19世纪30年代以前,通货学派占主导地位,如《1844年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信用限额。但是,自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危机直到70年代中期,主要是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占主导地位,而从70年代中期-通常以弗里德曼于1975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为标志-开始,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逐渐成为“国际时髦”,稳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政策主张逐渐被一些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当局所采纳,如美国、德国。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如英国。

但是,从立法上看,除了通货学派在《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里加进了信用限额(到30年代连这一点也不存在了)外,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的主张从来没有体现在立法上,70年代,中央银行采用货币学派的理论,主要是技术性的,即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控制的重要指标,并没有接受其固定规则。实际上,经济学家关心的主要也就是这一点。结果是,中央银行一直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也是由法律规定的。

事实上,要让中央银行按规则行事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恰恰相反,“许多中央银行家都倾向于将其任务视为一种艺术,在施行中依靠聪明人的直觉胜过于依靠精确的分析”。〔27〕经常引为例证的一句话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杰出的中央银行家蒙塔古·诺曼在被问及他作出一项决定的理由时回答道:“主席先生,什么是理由?我没有理由,我只有直觉”。〔28〕更糟糕的是中央银行的行动不仅缺乏明确依据,而且对其行动的目标、效果也是模糊不清和难以评判的。美国参议员威廉·普罗克斯迈尔对联储前主席威廉·麦克切斯克·马丁的评论,就很好地说明了评价货币政策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我十分敬佩你的能力。我认为你是一位杰出的和有才华的人。每个人都会同意这一点。但事实上,当你以高深莫测的专门术语显示或论述你的才华时,就好比要把牛奶蛋糕往墙上挂一样。坦率地说,马丁先生,没有特定的目标、标准和指南,国会就不可能对你实施任何监督。 我想你是明白这一点的”〔29〕。可是这位参议员还不明白的一点是,即使有特定的目标, 要监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依然是不可能的。例如,美国1979年开始采用货币供应量指标,1982年国会试图控制它(根据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应该是遵循固定规则的)。结果,每次联储向国会报告时它总是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以符合国会规定的指标。国会的规则对中

央银行毫无作用。货币政策虽然是一种职能和权力,但更多地表现为技术和专业知识,许多中央银行甚至有一套自己的专门语言(如著名的fed语言), 这些模棱两可的语言就象相士伸出的三个手指,让人难以捉摸。货币政策运作的不透明性,往往成为人们责难的口实。总是声称缺乏制约的权力是社会罪恶的根源的那些政治家们,尽管他们自己恨不得也有这样的权力,对中央银行的这种几乎没有什么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大都持强烈的反对态度,这也是许多政治家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原因。但因为人们宁愿相信中央银行也不愿相信他们-他们的守法记录更糟糕,反对中央银行有自主决定货币政策的地位(即独立性)往往不会成功,就进而反对中央银行有自由决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即自由裁量权),不过同样也没有取得成功。例如,1973年美国国会议员曾提出一个固定利率的法案,试图限制联储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因遭到联储的强烈反对而搁浅。〔30〕

既然中央银行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加以限制,那么只能从组织法的角度确保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致被滥用。综观各国中央银行法,均采用更为注重内部权力制衡的理事会制(许多国家的委员会制后改为理事会),中国似乎是例外,但亦规定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决策。此外,尽管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即存款准备金、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本身难以确立固定规则,但还是作了一些限制,尤其是对公开市场业务,到70年代中期以后,它事实上成为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它无疑进一步扩大了中央银行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各国中央银行法都从决策主体的角度加以控制,在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设立公开市场委员会(foml),专责制定公开市场业务的决策,并指定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负责执行。由于公开市场委员会实际上是制定政策的中心,因此对这个机构的规范在美国也成了一个争论问题。一些参议员甚至提讼,声称不应允许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表决,因为他们不是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的。〔31〕

金融创新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货币主义学派的货币供应量指标,前提条件是要确定货币定义,但金融创新使货币定义的确定变得越来越困难,货币供应量也变得更加难以捉摸,从20世纪80年代的早期到中期,尽管货币总量继续迅速增长,实质性的通货紧缩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种情况是货币主义学派的理论所无法解释的。还有一个问题是,金融创新使本币和外币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易,因此,着眼于本国货币供应量控制的方法在技术上也存在问题。结果是,既然我们没有能力事先确定货币的特定标准和决定正确的货币政策,那么,就只能让中央银行去“相机行事”了。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我们最终可能要加强酌情决定的货币政策(discretionary monetary policy)。也许是时候了。

从本质上说,货币政策规范选择争论的法律焦点在于,在急剧发展和不断创新的新时代,我们应当怎样来塑造符合时代特征的法律。伯克利学派的法律变革理论已经揭示〔32〕属于“人治”范畴的压制型法,是在资源贫乏的情况下屈从于长官意志的,其放纵裁量的属性不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属于“法治”范围的自治型法,虽然为权力确立了公正和合理的程序,但却过多的消耗了社会的资源,理想的法律类型应该是两者有机结合的“回应型”法。这正是法律变革的方向。也许,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提供了进行法律创新的实验标本,这也应当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三、结语:创新中的中央银行法

尽管由于历史和传统不同,各国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但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影响使各国中央银行法的差异缩小了,出现趋同化的倾向。在本文中阐述的争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争论暂时可以结束了。笔者在这里所表述的与其说是我的观点,倒不如说是揭示了变化的实质和发展的趋势。基本的结论是,承担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央银行应当是独立的;独立后的中央银行不应当再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能,但两者仍应保持紧密联系并相互协调;货币政策的特点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只能授予中央银行决定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确保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致滥用。

收稿日期:199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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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篇(5)

自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瑞典银行建立至今,中央银行体制己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从最初的承办商业银行业务到现在的单独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可以说一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央银行寻求独立性的历史。本文首先较为全面地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质是相对独立性;其次比较分析了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不同模式;然后对中央银行的发展趋势作了一个阐明,央行独立性程度的选择应该符合一国国情,相对独立与适度合作相协调。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借鉴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及实质

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现有文献更多的是从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的。但是,在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仅仅立足于同政府的关系来分析其独立性显然是不够的。现就从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三方面较为全面地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进行具体阐述。

1.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受制于很多因素,其中政府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一般地,所谓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和它在制定与执行货币职能过程中受政府干预的程度。[1]。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管理当局,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只能是相对独立。央行与政府在经济与政治上紧密联系且两者在经济发展目标上具有耦合性,因此央行政策目标不能背离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央行,必须与政府密切配合,并受其监督和指导,而不是凌驾于政府之上或者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自行其事[2]。

2.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

面对一个不断变化国内金融市场,中央银行能否保持独立性呢?央行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尽管很少有学者提及,但是其重要性不容忽视。该独立性是指央行的货币政策不能盲目跟随国内金融市场的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于羊群效应等问题,金融市场常常表现出非理。央行要做到对金融市场的独立很不容易,因为对央行行长们的评价,大多来自国内金融市场。如果央行政策不符合国内金融市场的期望,央行行长就会受到压力。相反,如果央行一味追求得到国内金融市场的好评,市场要求会升级,金融风险也随之升级[3]。国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中央银行独立性具有挑战性,会产生不利影响。

3.中央银行相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

如果把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和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视为对内独立性的话,那么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必然涉及中央银行对外的独立性问题。所谓对外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不受外部冲击的干扰,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4]。要追求货币政策的对外独立性必然放弃另外一些目标,而且在货币替代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无法维持货币政策的绝对独立性,所以在金融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中央银行要想保持完全的对外独立性是不现实的。

在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中央银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影响,如政府干预、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国外货币性扰动以及国际金融动荡等等。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削弱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超出了中央银行自身的能力范围,甚至也非一国政府的力量所能及。因此,中央银行要保持完全的独立性是不可能的[5]。综合以上论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就是相对独立性。独立和不独立只是程度的不同,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二、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模式比较

由于经济制度、金融体制、历史发展过程存在差异,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央行的框架和具体的运作机制各有不同,形成了几种模式,它们在独立性上各有特点,独立性大小不尽相同。简单地从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中央银行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

德国,美国等最为典型,这样的国家为数不是很多,而且一般是联邦制国家。其主要特点是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运行在较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6]。

2.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平行,分别对政府负责

从中国目前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作为一国政府首脑一般不可能过细地过问中央银行的日常工作,故中央银行具有较大自;第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一样,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利;第三,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总理的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独立性[7]。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又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这决定了它“独立而又不独立”的状态。

3.中央银行在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但实际独立性较大

以日本银行、英格兰银行等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国家较多。如日本银行直属大藏省,大藏省派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日本货币政策最高决策机构,但政府代表无表决权。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对银行的活动最后负责,财政部长听取国会的质问,财政部有权向银行命令,事实上财政部从来未使用过这项权力。这一模式的中央银行名义上独立性较弱,但在实际上拥有较大的决策与管理权和独立性[7]。

4.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独立性较小

意大利、韩国的中央银行就是这种模式的,这类中央银行的特点是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不论是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中,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其职责时,都比较多地服从政府或财政部的指令,其独立性相对较弱。

通过上述模式比较,可以看出不同模式的中央银行执行职能的范围、权限与受政府的约束程度是不同的。若将这些国家总体经济状况与中央银行独立性结合起来分析,则会发现:央行独立性的强弱与通货膨胀率高低密切相关;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和劳动就业的发展之间不存在相关性[8]。

三、中央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

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避免出现政治性经济波动、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稳定经济和金融、适应中央银行特殊地位与业务的需要[2]。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趋势,这种趋势必然对中央银行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那么,中央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呢?是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甚至争取局对独立还是从独立走向合作呢?

1.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随着国家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除了国内许多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中央银行独立性外,国际金融环境同样制约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发挥,为了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仍迫切需要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只有高度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更好的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更好的避开政府的不合理介入,进而从源头上减轻通货膨胀对经济的压力[5]。

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独立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越快,程度越深,就越需要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成熟将使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更加健康而难以侵蚀[9]。

2.从独立走向合作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独立的央行,即使公认独立性强的美、德央行仍然要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处于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之下。能否有效地维护货币稳定关键问题不在于央行是否独立于政府,而在于央行和政府之间能否达成协调配合[10]。相对于中央银行要达到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言,央行的独立性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并不需要一位地追求中央银行的强独立性,只需要在相对独立的框架内增强自主性。

中央银行要维持货币的稳定,必须加强与有关各方的协调与合作,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有效的国际货币合作尤为重要。从宏观经济稳定的角度来看,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其它政策工具的协调与配合,也是实现宏观经济内外均衡的需要。可见,从独立走向合作,是中央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4]。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并不矛盾,中央银行不可能处于政治和经济的真空中,完全脱离政府和国内、国际金融市场,达到绝对独立,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而央行的相对独立性,就是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上的独立。各国应该结合本国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把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与适度合作统一起来,而不能顾此失彼,这样才能更好面对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挑战。

四、对我国中央银行的借鉴意义

中央银行独立性在中国的存在具有必要性,由于在实际的机构设置和对金融技术的垄断力方面占有优势位置,我国央行事实上的独立性水平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低。对于央行独立性选择的问题,我们同样应抱有这样一个态度: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出发,搜集有关中央银行制度选择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信息,这才是判断中国到底应不应该有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基础,进而应该是有怎样的具体的独立模式。在避免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出现严重冲突的问题上,关键的不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是保证政府同中央银行的沟通了解,适时有效合作,从而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效果,降低政策抵消成本。解决央行决策的随意性和波动性比简单强调央行的独立性更有意义[11]。

总的来说,我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建设,一定要把握独立性的尺度,而不是越独立越好。需要从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出发,协调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与一定的合作,努力达到人民银行与政府、金融市场间的平衡,从而使人民银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五、结语及展望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可得出如下认识:不管哪个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质是相对独立性,试图追求中央银行的绝对独立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任何一国央行独立性的选择都须符合本国国情,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做到协调合作。但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仍需要在许多方面开展进一步的研究讨论,如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发展、指标体系、具体案例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建设探讨等,都是值得经济学家进一步努力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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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篇(6)

忠诚于中央银行事业

诚者,成也。欲成就事业,必须拿出诚心。“品格德行,立身所贵”。个人的成就,靠上级封不出来,靠权力压不出来,靠自己吹不出来,只有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央行事业,才能用实实在在的“作为”实现“有为”。

对于央行干部而言,我们要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己任,在大局下定位、在大局下行动,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

要慎欲、慎微,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高尚的人格和淡泊的心境,只有这样,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才能在履行金融调控、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三大职能的行动中,经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忠诚于中央银行的事业。

遵纪守法,

尽职于中央银行事业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可以预见,未来中央银行面临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的变化会逐步提速,对整个金融生态和金融管理将带来新的挑战。

良好的工作作风既是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央行的需要,更是实践“领导就是服务”、“干部就是干事”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多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手册》,倡导“三铁”精神和“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开展文明单位、“创先争优”、“巾帼建功”、“创争”活动等,逐步积累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业文化。央行人要秉承其间的文化精髓,牢固树立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主人翁意识,始终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作风上过硬,自觉维护所在单位的团结;讲同舟之情,千斤重担大家挑,不争功诿过,以干部职工、社会公众、金融机构、上级和地方党政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实效的重要标准,树立良好的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内部监督形象。

学习创新,

奉献于中央银行事业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7)

关键词 中央银行 文化建设 模式

一、文化的功能

文化对个体、群体和社会等不同层面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就个体而言,文化具有塑造个人人格,实现社会化的功能;就群体而言,文化起着目标、规范、意见和行为整合的作用;就整个社会而言,文化具有社会整合和社会导向的作用。

二、我国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现状

(一)思想不到位,缺乏动力。在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领导和干部职工没有真正理解行业文化的内涵和作用,片面地把中央银行文化理解为只是搞文艺、体育活动、“职工之家”建设等等。这反映出对中央银行文化认识的偏差,直接导致文化建设的无目的性,中央银行文化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应该体现中央银行的基本信念、价值观、道德规范以及相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种背离文化建设目的的文化建设必然是短命的。

(二)领导不到位,缺乏号召力。当前,人民银行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决策者还没有明确提出做为中央银行员工所应有的价值观标准,表现在制度文化的建设上明显滞后,业务方面内控制度不够严密科学,人事薪酬方面的制度僵化呆板,特别是人事薪酬制度还带有明显的论资排辈的烙印。职务晋升有年限限制,工资分配工龄成为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而岗位差别、贡献度本应成为决定因素的因素,却成为忽略因素。这些文化建设的关键性问题的解决只有依靠决策者的强力推动。

(三)工作不到位,缺乏影响力。表现在:1.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不明确;2.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目标不明确;3.内容上的简单化;4.文化建设的措施不得力。因此,职工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未调动起来,也就难以产生影响,产生应有的效应。

(四)眼光不到位,缺乏高瞻远瞩和统揽全局的意识。中央银行文化建设是一项统揽全局的系统性工作,由于各个地区的中央银行文化建设只是局限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上所处层次的不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立足点也有很大的差别;同时,由于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及加入WOT的过渡日期临近,金融宏观调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将会日益显现,这对中央银行充分履行职责增加了难度,各地区没有从战略的高度考虑中央银行文化建设如何才能适应今后形势发展对中央银行的要求。

三、我国中央银行文化模式创建的途径

(一)在组织模式上,我国的中央银行文化建设应该是一种从上到下的制度要求,而不能是从下到上的层层推动。中央银行文化建设其目的是辅助于管理的需要,从总行到各分支机构虽然地域上存在差别,但其所履行的职责一致,所以中央银行总行要制订出符合中央银行文化建设需要的规划,要求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文化建设要求,整体推进。这种文化建设模式既有利于上下一致,也有利于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早日生效,起到文化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在制度模式上,我国中央银行文化建设在制度上应该选择比较有效的适合时代要求的建设模式。中央银行文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建设也需要全方位的进行,而要想真正在各分支行有效的开展,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制订出一整套系统的建设要求和考核办法,同时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建设的不同特点,在制度制订上要既保证文化建设活动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也要结合时代特色制订出中央银行员工喜欢接受、愿意接受的制度,使文化建设真正成为中央银行员工的自觉行动,发挥文化建设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在推广模式上,要选择员工喜闻乐见的建设模式。因此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要忌空洞的说教和僵化的形式,要从多个方面,采取多种形式,用丰富的活动结合建设的要义吸引员工参加,鼓励员工参加,使员工乐于参加,积极参加,寓建设于活动之中,通过活动使中央银行的文化信念在员工心中生根开花。

(四)在创新模式上,中央银行文化应该具有时刻保持前瞻性和科学性的意识。中央银行的文化建设要从创新上下功夫,既要树立起“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全球经济观念,也要树立起“立足现实、把握明天”的长远眼光,认真分析复杂的全球经济局势,积极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把握方向。同时要把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创新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和规章制度,使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完善。

(五)在推动模式上,要把领导参与作为中央银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银行文化是一种管理的辅助工具,领导要在推动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其导向和价值取向的示范作用,也要利用中央银行文化来影响员工,发挥文化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央银行构建高效率金融市场与金融调控体系.中国经济网.2005.8.

[2]秦伟.创新思路构建和谐基层中央银行文化.金融时报.2006.3.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9―0023―05

一、问题的提出

Keystone英文的原意是拱形建筑物中央的锲石,由于它使拱的各个部分连在一起,在建筑物中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所以被称为关键的石头。其引意就是关键和要旨。在生物学领域,Keyston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生态学概念,其意为关键物种,最早由美国华盛顿大学的Paine教授在1962年提出。在生态系统中,一些物种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被称为Key.stone(关键物种)。Keystone并不直接为生态群落的所有生物提供食物,也不是群落的主宰者。但是,它是这个生态群落的关键环节,它的存在关系到整个群落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生机。例如,在海洋生态中,珊瑚种群存在的地方会有大量的海洋生物。从水生植物到水生动物,小到珊瑚、鱼和虾蟹,大到海中大型的鲨鱼都会围绕着这片水域生活。珊瑚种群的存在,维系着这片生态系统的食物链,使生态系统涌现出勃勃生机。而一旦珊瑚种群被巨大的冲击破坏,整个群落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导致这个群落生态系统的毁灭。珊瑚就是这个生态系统的Keystone。

笔者在研究金融生态系统中发现也存在着类似生态系统中Keystone一样的物种――中央银行。它虽然对金融生态系统中的物种没有直接的控制能力,但它能够很好的维系金融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对金融生态系统的存在和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为金融生态系统中大部分生物群落提供食物――货币,同时对维护整个金融生态系统中资金链的正常运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它遭到破坏,整个金融生态链就有可能崩溃。针对这一有趣的发现,本文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中央银行是不是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一个Key-stone?为论证这一命题,笔者从Keystone与金融生态系统相关研究文献入手,重点从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发挥怎样的作用展开了探讨。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一)Keystone的特征及识别依据

在生态系统中,一些珍稀、体型较大的特有物种虽然并不直接为生态群落的所有生物提供食物,也不是群落的主宰者,但它们却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些物种的消失或削弱可能要使整个生态系统发生根本的变化,这些物种被称为Keystone(关键物种)。它们通常具有下列特征:第一,有关关键物种的一个小的变化导致群落或生态系统过程有大的变化(San―ford,1999);第二,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比例远大于其结构比例(Heywood,1995)。根据关键物种的定义及其在生态系统功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关键物种很自然地被认为具有更重要的保护意义。然而,如何识别一个物种是否是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呢?到目前为止,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识别关键物种。当前判断一个物种是否是关键物种最有效的办法是:根据对关键物种的解释,关键物种的丢失将导致生态系统功能的重大改变。这也意味着鉴别一个物种是否是关键物种,最可靠的方法是进行一些去除实验,即把假想的关键物种从系统中去除,然后系统观测和监测系统内物种组合对去除的反应。目前在这一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识别依据:一是它对群落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很大(例如:较高的总体重要性);二是这些影响对相关物种丰富度的作用极大(例如:较高的群落重要性;Power et a1.,1996);三是它提供了其它物种做不到的独一无二的功能(Kotlier,2000),那么我们称这种物种为关键种物。

(二)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现状

频频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揭示出了各国金融交易主体与其生存的内外环境之间存在严重不协调问题,引发了人们开始从仿生学角度思考金融系统与环境系统如何协调发展的问题。周小川(2005)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引入到金融领域,并提出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概念,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风险的成因问题,他分析了法律环境对金融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对金融生态系统进行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分析。李扬(2005)指出,“金融生态系统”这个概念在国外是没有的,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涉及到的问题也主要是中国特有的。在李扬主持完成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一书中把金融生态系统解说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构成,两者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徐诺金(2005)将金融生态系统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苏宁(2005)则指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除此之外,叶德磊(2004)、皮天雷(2005)以及曾建中(2005)等也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生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些专家和学者见仁见智,大大推进了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应当说,上述对金融生态系统的诠释为人们客观认识和深入研究金融生态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两大缺陷:一是金融生态系统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它的提出必须有一系列的假设条件,而目前关于金融生态系统的解说都没有涉及到这一方面的研究。二是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目前运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考察金融发展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对金融生态系统概念的分析层面,还不能真正解释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变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更不能运用生态学的方法解决传统金融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演化路径

既然金融系统可以模拟成一个生态系统,那么,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物种,它是如何演化而来?笔者认为,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生态学原理,从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化着手进行探讨。

与自然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化同样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其最早起源于货币,在金融生态不发达的漫长年代,金融生态系统被等同为货币。因此,货币既是研究金融生态系统演化的起点,也是研究中央银行演化的起点。

众所周知,货币产生于数千年前,其起源于物物交换,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必然产物。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一种普通商品从最简单的形式演变成了纷繁复杂的货币形式。纵观人类历史,货币的演进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不兑现的信用货币等几个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一部分商人专门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同时货币保管及由交易引起的货币支付,至此,就产生了纸币和银行的萌芽――货币经营业,再逐步演进为办理存、放、汇兑的银行业。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在规模、种类、资本不断扩张的同时,竞争也日益激化,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客观上要求成立一家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为:一是统一货币发行的问题。随着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货币信用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金雄厚并且有权威的银行来发行一种可以在全国流通的货币。二是维持货币运转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其发展初期,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清算机构,银行间的票据结算往往是由各家银行单独分散进行的,随着银行数量日益增多,业务不断扩大,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票据清算机构来协调处理票据交换和债权债务关系。三是稳定货币循环的问题。随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不仅金额越来越大,银行往往采取降低支付准备金、扩大银行券的发行数量等手段,来应付借款人日益增长的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导致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后台,能够充当最后贷款人。因此,稳定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需要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是在金融生态系统的货币循环和信用流动演进过程中逐渐进化而来的,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货币演进路径可以归纳如下:货币――货币经营业――普通的私人银行――较重要的发行银行――唯一的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的演变。它的产生是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主体群落及其新陈代谢与物质交换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形成阶段(1656―1913)。中央银行的起源是金融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产物,它是为适应商品货币信用及商业银行体系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从最早的中央银行1656年成立的瑞典银行到1913年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大约经历了260年。在这一阶段,中央银行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具备了一些基本特征,但中央银行制度要素还不健全,中央银行的职能特点主要是:①经营存放款的普通银行;②逐渐集中货币发行;③对一般银行提供服务。其功能只包括政府融资功能、货币发行功能、金融服务功能(仅仅有集中准备金、贴现商业银行票据、转账结算)。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1914―1942)。自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创建以来,不少国家纷纷仿效当时已有的中央银行的经验和模式,通过立法由政府直接创建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致使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中央银行的职能特点是:①新设中央银行大多是人为创设型。②中央银行的重心在于稳定货币。③集中储备成为稳定金融的重要手段。④中央银行增加了金融监管职能。

第三阶段:成熟阶段(1943年―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这一时期中央银行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国有化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准则。二是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得以确定。三是中央银行成为国家干预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四是中央银行的国际金融合作不断加强。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其功能领域不断拓展,不仅包括政府融资、货币发行、金融服务、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等核心功能,而且近年又产生了反洗钱、征信管理等衍生功能。

三、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Keystone的定义及其识别依据可知:一个物种是否是关键物种主要取决于它在生态系统中功能的重要性。因此,要识别中央银行是否是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还必须弄清楚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笔者在梳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原理,从货币循环(流通)的视角对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当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流通的总闸门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它的主要作用之一是集中货币发行,为金融生态系统货币流通中的各类金融主体提供所需的食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控制了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循环的总阀门。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的货币流通中发挥总阀门的作用包含了两个层面含义:

第一层含义:中央银行通过发行货币,一方面满足金融生态系统中各金融主体新陈代谢的需要;另一方面筹集资金,满足中央银行履行各项功能的需要。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再贷款、购买证券、购买金银和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居民和非金融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或提取存款使得现金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流向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形成货币发行。反之,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或增加存款以及通过银行划账形式纳税,形成从商业银行业务库到中央银行发行库的货币回笼。如果纳税是直接将现金缴纳给税收机关,则直接进入中央银行的发行库。当然,现金在货币循环中所占的比重已经很小。图1只能代表货币循环中高度概括的最简单情形,中央银行通过这些渠道将货币投入流通,或反向组织货币回笼,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起到控制货币循环总阀门的作用。(见图1)

第二层含义: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与途径使金融机构群落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货币转移完成并维护货币循环的平稳运行,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中央银行是怎样参与货币支付清算,维护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正常运转呢?在金融生态系统中各种金融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都会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商品交易、劳务供应、金融活动以及消费行为等等,这些交易活动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要通过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来进行。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不在同一银行开设账户,所以转账结算需要通过银行间的账户设置和一定的结算方式实现经济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和资金划转。同时,银行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也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由此产生的大

量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清偿,这个清偿活动被称为“清算”。尽管清算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双边清算协议实现,但随着金融机构相互间关系的复杂化,依靠双边清算关系已经难以完成日益复杂的清算职能,出现了专门提供清算服务的组织和支付系统。支付清算系统顺利运转是商品交易、劳务供应、金融活动以及消费行为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这种支付清算服务是难以由单一私人机构承担的,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担当此任。这是因为,中央银行调控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总阀门,必然要与其它金融主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同时,一方面由于中央银行的非营利性质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中央银行不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存款货币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为各银行之间应收应付款项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资金划转提供了便利,使得同城、异地和跨国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可通过中央银行得以最终清偿。这样不仅实现了整个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正常运转,而且提高了中央银行掌握全社会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中央银行有效调控货币循环,最终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充当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流通的调控器

货币循环的调控器是指中央银行由于具有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利,它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来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对资金的分配来引导投资,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实现其调控器的目标。中央银行充当货币流通调控器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整个国家的金融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其调控的对象主要是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流通中的货币都来自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则成为基础货币。中央银行通过改变基础货币的供应量,起到收缩和扩张社会货币量作用,从货币流通方面保证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可以说,调节货币供应量是中央银行发挥调控器作用的核心。

一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与再贴现率。根据经济与金融情况,随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与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发挥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前者在控制信贷规模中具有乘数效应,后者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成本有重要影响。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与再贴现率,可以迅速起到调控之功效。

二是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根据货币调控目标的需求,通过买卖有价证券的方式,控制金融市场中资金的价格和总量,从而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央银行的调控过程可以分成如图2所示的四个阶段。

中央银行调控作用的强弱取决于中央银行所处的金融生态环境、所运用的调控工具以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等诸多因素。随着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其调控职能也日益上升到重要地位,成为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能。

(三)充当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流通的稳定器

随着金融生态系统由低级向高级的演化,其货币循环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金融生态比自然生态天生更具有脆弱性,当货币循环中的资金链和资金网越来越复杂时,很容易发生信用危机,致使货币循环中的资金链和资金网出现断裂,最终导致金融生态系统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出现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自上个世纪以来,各国金融生态系统频频爆发货币与信用危机,货币循环的稳定引起全球性的广泛关注,维护货币与信用的稳定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法定职责。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保障金融生态系统的总体稳定更是日益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9)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的是中央银行在决策、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过程中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也就是说,独立性体现的是中央银行和政府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关系。近年来,各国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关注越来越高,增强独立性成为中央银行改革的基本方向。这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有着直接影响,是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制度保障。作为货币政策的决策主体、货币政策传导中的源头机构,赋予中央银行较高的独立性,可以缩短货币政策的时滞,提高货币政策的效力,从而在有效性的两方面加以改进。而且,和复杂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间过程相比,对于独立性的规定具有“外部植入”色彩,作用的发挥具有“相对单向性”,独立性的提高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挥制度保障的作用。鉴于这些原因,本文在分析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上,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分析作为落脚点。

二、相关理论和实证支持

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在1977年首先提出了时间非一致性的概念,他们认为,由于理性预期的存在,相机抉择的政策制定者与公众的相互博弈使宏观经济政策存在时间非一致性,即当期最优的政策在未来将成为次优或者非最优。政策制定者只有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即让公众认为未来的政策和当期的政策一样都是最优的,那么这样的政策才是时间一致性的,是最优的,而政策的预期效果就会发挥出来。巴罗和戈登在此基础上将时间非一致性的概念引入货币政策的分析框架,通过模型分析得出结论: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具有潜在的通货膨胀倾向,只会导致更高的通货膨胀率,而在产出水平的目标上却无所收获。时间非一致性概念的提出使得货币政策规则论有了理论的逻辑,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规则胜于相机抉择――最优选择的非一致性》,因此获得了200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于是规则论对政策有效性的作用在货币政策领域再次获得了高度关注。规则论要求货币政策当局即中央银行始终维持稳定的货币政策,这在制度上就体现为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由于政府的目标是多重性的,只有在法律上赋予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和操作上的充分独立性,使其始终将币值稳定作为天职,货币政策意图完全体现自身在技术和信息优势基础上做出的专业判断,并及时得到落实,那么,这样的货币政策才能在执行效力和时滞缩短两方面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另外,在实证研究领域,大多数研究结论都表明,一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是负相关的。例如,美国学者通过对德国、瑞士、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17个国家1973~1988年中央银行独立性和宏观成就的研究表明,比起缺少独立性的中央银行,较独立的中央银行通常伴随着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劳恩甘伊和希特分析了1992~1997年东欧及前苏联的经济改革进程中通货膨胀对中央银行结构的影响,建立了12个经济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指标,结果也发现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当然,也有学者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表示质疑,影响通货膨胀率的因素也确实是诸多而且复杂的,但基于实证的检验,至少在客观上已经存在这样的事实,就是中央银行独立性较高的国家通货膨胀率较低,而中央银行独立性较低的国家则通常伴有比较高的通货膨胀率。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

角度不同,对独立性的分类也不同,本文采用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政治独立性的分类方法,剖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现状,并说明它对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一)目标独立性。目标独立性就是指中央银行是否将物价稳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货币政策一直以双重目标为主流。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将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制定为稳定货币、发展经济的显性双重目标。人民银行成为了政府政策意图的执行者,毫无目标独立性可言。实践证明,此时的货币政策在外延式的经济发展道路下往往变成放弃货币稳定以满足经济增长需要的单一目标,结果造成了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率和经济的大起大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提出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种目标的表述方式事实上是存在歧义的,或者说存在隐性的双重目标倾向。因为在短期内,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分别属于稳定性和刺激性的政策要求,两者是难以同时实现的。而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政治体制都处于转轨时期,所以政府的目标必然是多重甚至也是多变的,而且总体上倾向于增长。如果不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最终目标只能是币值稳定的单一目标,赋予其目标独立性,就难以消除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在目标上干预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

(二)经济独立性。按照对经济转轨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测度的标准,经济独立性包括:第一,中央银行是否控制着货币政策三大工具;第二,对中央银行向政府直接融资是否存在法律限制;第三,是否允许政府从中央银行接受任何形式的直接融资;第四,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执行中是否接受政府指令。从这四个指标来看,人民银行基本上能达到后三项。但就第一点来说,1998年以后,我国具备了货币政策调控的三大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中央银行隶属于国务院,“重大货币决策”都要经过国务院审批,这无疑削弱了中央银行对三大工具的控制权。关于这一点的表述,换种说法可能更易于理解。因为它实际上代表了中央银行对工具、变量操作上的独立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而至于对重要事项的界定,完全在国务院的控制之下,而且没有明确的说明。通过这样的扩展,就能明显看出人民银行不具备这方面的经济独立性。当然,考虑到人民银行在技术和信息两方面都具有优势,尤其是技术上的垄断性,国务院通常都批准人民银行的决定,但这已经增加了货币政策的外部时滞,人为地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三)政治独立性。转型国家中央银行政治独立性测度的一般标准体现为以下几条:若政策产生冲突,中央银行官员能否被行政机构或议会解职、中央银行官员的任期是否超过选举周期、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是否超过选举周期、中央银行官员是否由行政机构任命、行政机构能否任命中央银行董事会其他成员、在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中,由行政部门任命的人数是否超过其他部门任命的人数、中央银行董事会中是否有政府官员或代表、中央银行董事会中的政府官员或代表是否具有投票权和否决权。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除了能肯定人民银行主要官员由国务院任命以外,其他各项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在我国不存在这种情况。这一方面与我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特点有关系,另一方面至少说明我国人民银行政治独立性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人民银行法》中的如下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都使得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限和操作性空间受到限制。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政治上的不独立往往决定了目标和经济上的不独立,货币政策由于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有效性较差。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我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总体上还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这也是造成我国近年来货币政策不稳定的一个原因。亚洲金融风暴以后我国陷入了通货紧缩的困境,人民银行实行服务于政府的经济目标,推行积极的货币政策,致使2003年我国一走出通货紧缩就出现通货膨胀的倾向。人民银行屡次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效果也不甚明显,加息、升值依然不能改变市场强烈的升息、升值预期。货币对内对外币值都不稳定,在制度上与政府对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执行的干预和僵化关系密切。所以,加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并改善相关配套措施,对于实现稳定的货币政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增强人民银行独立性以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一)赋予人民银行明确的目标独立性。货币政策的目标只能是稳定币值,而不应使用“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样模糊的表达方式。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10)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但随着国家对中央银行影响和干预的加强,中央银行日益沦为“政府的工具”,以至于其固有的职能难以实现。因此,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因而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不受外界压力、干扰的影响的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利、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当然这种独立性是有限制的,一般是相对于政府的独立。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央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央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中央银行独立性主要包括制度独立、人事独立、财务独立和政策独立。

一、当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

基于“动态不一致理论”和“政治经济周期理论”从不同角度对通货膨胀偏差形成原因的解释,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主线形成。以后的研究均围绕此主线展开。有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三者间存在着相互作用[1]。中央银行独立性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收入不平等这些中间因素交互作用而产生的。同时还应考虑CBI适用性区间。另一种较普遍的观点为,我国CBI应着力解决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引发的通胀以及铸币税型通胀,但就目前形势来看,建立完全独立的央行在我国仍缺乏现实性。

部分经济学家对央行独立性持批判态度,Posen经过对各国数据分析发现,央行独立性较高的国家,治理通货膨胀的成本不降反增;Tabellini认为从长期来看,就业率维持在自然就业率水平,央行独立性可能带来更高的财政赤字、更高的实际利率和更低的储蓄率,从而对生产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前美联储主席Blinder认为,从现有数据来看,即使在短期,也看不出央行独立性对通货膨胀―就业率取舍的有利影响[2]。

二、央行独立性对若干经济指标的影响

关于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的因素,本文认为应考虑国内国外两方面条件。国内政治局势稳定性对中央银行独立性有较大影响。政治稳定时期中央银行独立性较高,政治局势动荡时期,政府产生通过发挥潜在权力来加强对局势的控制的倾向,因此加强对中央银行的干预,央行独立性随之降低。除国内因素以外,本国对国际资本的需求大小,全球制度网络同构化压力,IMF及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均会对一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产生较大影响[3]。

从我国中央银行发展过程来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银行系统为大一统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集所有业务于一身,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逐步提高,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标志着我国央行制度的初步确立;1986年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相关制度,1995年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央行的地位;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调理》,正式成立货币政策委员会;2003年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魏因一部完善我国央行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4]。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仍在进一步加强。而这一趋势将会对国民经济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为此,本文选取1994―2012年我国消费者价格指数、基尼系数、失业率及利率等各主要经济数据,对中央银行独立性增强对国民经济所致影响进行量化分析与研究。

本文利用Eviews8.0,采用最小二乘法(OLS)作为量化分析的主要方法,对各经济指标建立一元回归模型,对模型进行t检验和经济意义检验,并分析其存在的经济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CBI)与消费者价格指数(CPI)

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持续增长的货币供应量将会导致持久的通货膨胀,而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正导致货币供给不断增加,通货膨胀更加严重。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为消除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提供了可能性。

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零售价格指数(RPI)三者为衡量一国通货膨胀水平的主要指标[5]。本文选取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受中央银行独立性变化的影响程度。

建立以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标CBI为解释变量,以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为被解释变量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假设CPI=βCBI+U。

表2

注:在95%的置信度下,所得t统计量远大于t分布表中α=0.05时的t值,t检验通过。

将两变量数据带入方程可得CPI=-2.175411CBI+17.19836,说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与消费者价格指数呈反向变动的关系。随着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的提高,消费者价格指数将会下降,具体关系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增加2.175411个单位,消费者价格指数将会下降1个单位;即中央银行独立性增加1个单位,消费者价格指数将会下降0.596833个单位。方程估计结果表明,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可以有效降低物价水平上升速度,而CPI为衡量通货膨胀程度的三大指标之一,因此,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对抑制通货膨胀有积极作用。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CBI)与基尼系数(GINI)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科拉多?基尼根据劳伦兹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6]。是比例数值,取值在0和1之间。在民众收入中,1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所有收入都集中在一人手中,其他国民没有收入;0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绝对平等,但这两种情况只出现在理论上。

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警戒线。低于0.2:收入绝对平均;0.2~0.3:收入比较平均;0.3~0.4:收入相对合理;0.4~0.5: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收入差距悬殊。

建立以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标CBI为解释变量,以基尼系数GINI为被解释变量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假设GINI=

βCBI+U。

表3

注:在95%的置信度下,所得t统计量远大于t分布表中α=0.05时的t值,t检验通过。

将两变量数据带入方程可得GINI=0.030377CBI+0.237866,说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与基尼系数呈同方向变动的关系。随着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的提高,基尼系数将会上升,具体关系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增加0.030377个单位,基尼系数将会上升1%。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不断提高,政府对货币政策的干预程度逐年减少,央行依照对市场状况的判断制定政策的自主性不断扩大,受市场影响以及作用于市场的程度都有所增强;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经济趋势的不断增强,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个人财富不断积累,收入差距也因此呈现扩大趋势。我国近几年基尼系数略大于0.4,收入差距较大,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提高可能导致基尼系数的进一步上升,央行政策制定应兼顾市场变化和经济社会稳定,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与财政政策协同配合,既适应市场要求,又能有效改善贫富差距较大的现状。

(三)中央银行独立性(CBI)与失业率(Une)

建立以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标CBI为解释变量,以失业率水平Une为被解释变量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假设Une=βCBI+U。

表4

注:在95%的置信度下,所得t统计量远大于t分布表中α=0.05时的t值,t检验通过。

将两变量数据带入方程可得Une=0.226643CBI+2.350386,说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与失业率呈同方向变动的关系。随着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的提高,失业率水平将会上升,具体关系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增加0.226643个单位,失业率水平将会上升1%。通过上文对中央银行独立性与CPI关系的研究可知两者成反向变动的关系,而根据菲利普斯曲线,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负相关,因此央行独立性与失业率呈现同方向变动的关系,两者不得兼得,在提高央行独立性的同时应关注失业率的变化,注意二者的平衡。

但长期看来,失业率将最终回归到自然失业率水平,不会永远保持不均衡水平,而通货膨胀率一旦提高,将可能长期维持在高位,趋势很难扭转,这将给人民生活造成诸多负面影响。本文认为相对与失业率,更应该关注央行独立性对通货膨胀产生的影响。此外,对于一些国家每逢大选前通过对中央银行的干预压低通货膨胀率以降低失业率的做法也应有所辨识。

(四)中央银行独立性(CBI)与利率(R)

建立以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标CBI为解释变量,以利率R为被解释变量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假设R=βCBI+U。

表5

注:在95%的置信度下,所得t统计量远大于t分布表中α=0.05时的t值,t检验通过。

将两变量数据带入方程可得R=-0.802882CBI+11.73131,说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与利率水平呈反向变动的关系。随着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的提高,利率水平将会下降,具体关系为:中央银行独立性水平增加0.237866个单位,利率水平上升1个单位。说明中央银行受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时期,政府倾向于对利率进行控制。本文选取的利率数据为我国1994―2012年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由计量结果可知,如果政府减少对央行的干预,货币政策完全由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形势制定,贷款利率会随之上升。而由此结果可以看出我国政府有意压低贷款利率,降低资金需求者的筹资成本,鼓励投资的政策倾向。

中央银行学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25日

一、中央银行财务监管理论分析

财务监管,作为财务监督与管理的统一体,是围绕财务而展开的监管、检查、控制、评价、考核、检查和纠错等相关活动的总称。中央银行财务监管是保证中央银行财务收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它是依靠既定的监管制度,通过实时的技术监控手段和方法,对基层银行财务资源的配置进行监督调控的管理活动。

(一)中央银行财务监管要素分析。从财务监管的实施活动来看,监管活动的实施主体包括监管者、被监管者和监管对象。监管者依据委托的制度契约,对被监管者的财务资源和财务行为进行监控,以此达到调控资金的目的。被监管者尽管缺乏对其他主体行为实施直接的干预,但是作为财务资源的直接支配者,其享有财务资源的最直接的支配权。从宏观层面来看,中央银行财务监管活动中,监管者为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对中央银行财务资源有监控权力的其他职能部门,如财政部驻各地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派出机构等;财务监管的对象就是中央银行所使用的财务资源和财务行为。这些监管者通过技术层面的手段与方法,通过制度构建,对被监管者财务资源配置和财务行为的最终后果进行监管。

(二)中央银行财务监管资源分析。资源即是能够带来最终经济效益的源泉。从经济效益这一方面出发,中央银行财务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各种财务监管活动,让财务资源配置和财务行为更经济。因此,一定程度上财务监管以及与其相关的可用的人、财、物都可以看作是经济效益的一种来源。为了对各种财务监管资源进行有效区分,本文将财务监管活动作为中央银行实现财务监管目的的资源。

1、内部资源。中央银行财务管理的内部资源,就是对其财务活动实施监管的一切资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级央行财务预算的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做出计划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它包括中央银行部门预算管理和其他的系统内财务预算管理活动。在财务预算管理活动中,单位根据其内在的财务状况,对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与控制,有效地组织与协调单位的资金运动,以此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基层中央银行通过年度内执行财务预算活动,动态性地调控单位的管理活动,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社会服务功能。

二是各级中央银行的内部监管。内部监管依附于内部的管理活动,其职能表现在防止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虚假财务信息、整治并规范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警示并化解内部财务行为的财务风险,杜绝出现基层中央银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是中央银行上、下级之间的财务沟通。表现为下级上报财务计划,上级审核并汇总全辖的财务数据。

财务监管的内部资源最接近于基层预算单位财务活动,是中央银行财务活动能否有效开展的内部因素。内部资源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央银行财务管理目标能否顺利完成。

2、外部资源。外部资源是相对于内部资源来讲的。外部资源是指中央银行以外的监管机构对中央银行财务活动所进行的、或可能进行的监管。外部资源主要是针对基层央行部门预算和特殊项目资金的审核与监控。具体表现为:

(1)财政监督。根据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中明确规定,财政各业务司(处)主要职责就是对其对口部门(单位)预算实施初步审查,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预算指标,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等。在部门预算监督体系中,财政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在部门预算各监督主体中,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机构,它兼有制定预算相关政策,提出编制年度预算指导思想和原则等职能。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财政对部门预算实施监督是《预算法》的授权,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和程序,它有权对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实施审查、稽核和检查活动。

(2)其他监督形式。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和社会舆论监督。在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中央及基层预算单位的监督是对财政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的有益补充,它在促进政府部门、预算单位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必不可少的经济监督形式;社会舆论监督是不可忽视的预算监督力量,是上述外部监督的重要补充。舆论监督是促进预算领域廉政建设和中央银行自我监督的必要形式,特别是各种新闻媒体的监督,其影响在部门预算监督体系中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中央银行的特殊地位和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社会舆论尚未完全参与中央银行的财务监管活动当中,使其在中央银行财务监管活动中表现为弱有效性。

二、当前中央银行财务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中央银行财务监管现状――资源整合及效果评价。财务监管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中央银行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实际的财务监管过程中,财务信息需同时满足预算单位内部与外部的信息使用者。作为财务信息的提供者,财务人员与单位监管人员由于受同一组织结构的约束,内部监管人员的独立性易受到外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质疑。而外部财务监督,在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下,单纯的依靠制度约束对中央银行的财务结果进行监察并以此提出结论是不可行的。为有效发挥财务监管作用,中央银行财务监管应对内、外部财务监管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

1、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预算管理活动本身的有效整合。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活动全程主要体现在事前的预算编制,事中的预算执行和事后的预算监督上面。以往的预算管理活动,基层中央银行普遍存在“注重预算编制,轻预算监督”的问题。这种背景下,极易造成预算资金使用的“失衡现象”。经过近几年对预算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编制经验的积累,目前各级行普遍将监管活动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了“预算编制突出科学,预算执行突出实效,预算监督突出力度”的局面,确保了所在年度预算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2)内部监管人员的整合。内部监管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但是,监管部门人员由于日常工作中很少有机会亲自实践被监管对象工作,仅凭对最新规章制度的突击学习,以此开展检查工作是不现实的。当前,一些基层中央银行针对这种情况,采用了“借调基层业务岗位人员协助调查”的方法,使得借调人员与监管部门人员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业务互动。

2、外部资源的整合。针对外部资源“多监管主体”的特点,当前可以将外部监管主体进行有效的整合,使不同部门重复的监管项目得到很好的整合。如同内部监管人员的整合,外部监管部门也可以吸收借调其他外部监管人员、或有特殊知识技能的专家参与到监管活动中,提高监管活动的效率。

3、内部与外部资源的整合。由于基层中央银行与监管单位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以及二者隶属不同的中央部门,为了保持外部监管部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防止出现自我评价的现象,各预算单位尽可能回避内部与外部人员的交流,转而进行技术层面对内部与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主要表现在部门预算的编制以及基层中央银行特殊项目资金银行账户的审核方面。

(二)中央银行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多元化监管主体协调失灵的风险。监管主体多元化是中央银行监管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但若多元主体之间不能有效协调,就会演变成多头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二是可能会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同时,这些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极易引起监管权力的争夺和滥用,最终引发监管冲突。此外,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容易导致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出现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存在的现象。

2、外部监管机构对财务监管的范围有待扩展。为做好基层中央银行财务监督工作,财政监管机构和政府审计部门专门制订了提高财务监督机构在监管事务中参与度的相关规定文件,为部门预算监督明确了保障措施。但由于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性质,以及基层中央银行相关财务工作的非公开性,使得外部监管过多地针对预算单位编制的材料进行审核,没有全面、深入开展财务对基层中央银行预算执行的监控,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基层中央银行财务管理状况认识的偏颇,影响了部门预算监督检查工作效果。

三、完善中央银行财务监管思路与建议

(一)构建高效的中央银行财务监管总体思路。中央银行财务监督,就是以逐步完善内、外部监督工作,将基层预算单位财务预算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点专项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检查体系为目标,更好地为财政改革和管理等工作服务,积极推进财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创新,推动财政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中央银行财务监管体系的措施

1、监管主体的协调。适度的会计监管有利于其他监管主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对监管主体的协调,就是要明确内、外部不同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由于不同的财务预算管理其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是不一样的,因此各中央银行监管主体应该侧重于哪一方面的监管,尚没有统一的标准。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实施机制。由于中央银行财务监管涉及多方监管主体。但当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协调财务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监管资源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约束。

3、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预测体系。作为财务监管中的重要内容――预算管理,如何实时、有效地进行预算监管,决定了基层中央银行是否有效履行了社会责任。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预测时,首先要对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做一定的假设,然后根据基本的数据关系,预测最近一个年度的数据,这个数据直接作为编制本年度预算的相应预测,并且在以后年度中不断修订,通过经济预测来提高预算的准确性。鉴于此,财务监管目标下,也应该成立专门预测机构,通过较为充分和有效的预算数据,对监管对象的预算编制进行科学监督。

(三)我国基础中央银行财务监管工作具体建议

1、认真学习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中央、总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形势,切实更新、纠正不合规理念和习惯做法,全面梳理和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公务接待、会议等公务活动费用管理规定,严格预算支出标准和范围,严格费用报销环节的审核管理,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

2、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财务管理新形势和新问题的研判能力,增强部门管理的协同效应。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断巩固津补贴、小金库、公务用车、工程建设领域、论坛庆典等专项治理成效,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科学统筹规划财务支出进度,不断加强对基层人民银行预算执行的实时监控,加大费用执行的过程控制;严格参照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逐步扩大基层人民银行预算绩效评价范围。

3、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核算水平,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建筑物、车辆、电子设备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切实维护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完整,避免账外资产情况的发生。

4、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展。不断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度的学习,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力争实现建设项目高效、廉洁和优质。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审查工作,加大对投标申请人的考察,科学合理制定建设项目施工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重点控制目标;杜绝擅自变更、违规签证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问题的发生。

5、不断规范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要按照“合规、经济、实用”的原则制定购置计划,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避免重复、盲目和超标准购置。继续拓展集中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采购预算控制和招投标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促进“阳光采购”,切实有效防范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