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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大全11篇

时间:2023-12-23 09:25:45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1)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处理。”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50000

贷:股本30000

资本公积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50000

资本公积10000

贷:股本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0

贷:无形资产0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0

资本公积30000

贷:股本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笔者认为,有关的会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应该修改为“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原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等于或大于发行给投资方股票面值时)或者以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无形资产在投资方无账面价值或者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小于该批股票面值时)作为入账价值。”

Ⅱ。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方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这些规定中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应该将“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原先的有关会计制度不管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都要求将它们的损益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支出”,就显得有些牵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就好比是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出租业务,将其作为企业的其他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应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偶然性的、非营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现行《制度》和《准则》要求将其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就比原来的规定合适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如果编制成如下的会计分录又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外收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的名称尚可探讨)会计科目解决以上问题。

为此,《制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无形资产处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买价和1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甲公司还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10000元。甲公司现以46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公司,支付了注册登记费27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6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6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3000

银行存款27000

④借:无形资产处置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话,那么会计分录就变成: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

贷:无形资产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42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42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1000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2)

Ⅰ。关于“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制度》和《准则》都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拥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收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处理。”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50000

贷:股本   30000

资本公积 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 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50000

资本公积 10000

贷:股本  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0

贷:无形资产  0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0

资本公积 30000

贷:股本  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笔者认为,有关的会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应该修改为“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原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等于或大于发行给投资方股票面值时)或者以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无形资产在投资方无账面价值或者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小于该批股票面值时)作为入账价值。”

Ⅱ。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方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这些规定中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应该将“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原先的有关会计制度不管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都要求将它们的损益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支出”,就显得有些牵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就好比是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出租业务,将其作为企业的其他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应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偶然性的、非营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现行《制度》和《准则》要求将其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就比原来的规定合适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如果编制成如下的会计分录又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外收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 “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的名称尚可探讨)会计科目解决以上问题。

为此,《制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无形资产处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买价和1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甲公司还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10000元。甲公司现以46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公司,支付了注册登记费27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  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 46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3000

银行存款  27000

④借:无形资产处置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话,那么会计分录就变成: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  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  42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 42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  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1000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3)

Ⅰ。关于“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制度》和《准则》都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效益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拥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收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这里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资方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而且账面价值正好或者大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从投资方来看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交易,而从接受投资方来看完全可以理解为企业是按照股票面值或者溢价发行股票。例如:A公司以账面价值为50000元的某项无形资产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首次发行的普通股3000股(每股面值10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起见,这里假定A公司是以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50000

贷:股本   30000

资本公积 20000

第二,投资方也已经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了记录,但是账面价值小于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再按《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就等于允许我国的企业可以折价发行股票,这与其他有关的法规相违背。仍以上例为例(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普通股6000 股,其他条件不变)。

A公司投出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B公司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就只能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50000

资本公积 10000

贷:股本  60000

其会计核算的结果就变成以50000元的价格折价发行了60000元面值的股票。

第三,投资方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将投出的无形资产在自己的账面上进行记录,这种情况在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如果仍要执行《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企业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了。还以上例为例,只是假定A公司并未在有关账户中反映过该项无形资产。

A公司在投出无形资产时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必须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编制的会计分录将会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0

贷:无形资产

B公司在接受该项无形资产时也只能按照投资方账面价值的“0”来编制会计分录了:

借:无形资产  0

资本公积 30000

贷:股本  30000

这样一来,A公司不能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投出去的无形资产就被“蒸发”掉了;而B公司明明已经发行了一定量的股票给投资方,但是也不能反映通过筹资所“获得”的资产,那就相当于折价到将这批股票白白地送给投资方了。

笔者认为,有关的会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应该修改为“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原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等于或大于发行给投资方股票面值时)或者以发行给投资方的股票面值(无形资产在投资方无账面价值或者无形资产原账面价值小于该批股票面值时)作为入账价值。”

Ⅱ。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其方式有两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这里提到的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如何进行“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的“指南”解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制度》在解释有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时规定为,“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一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这些规定中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应该将“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原先的有关会计制度不管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都要求将它们的损益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支出”,就显得有些牵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就好比是企业的一项临时性出租业务,将其作为企业的其他类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就应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偶然性的、非营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现行《制度》和《准则》要求将其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就比原来的规定合适多了。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的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如果编制成如下的会计分录又违反了现行的有关规定,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借: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营业外收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 “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的名称尚可探讨)会计科目解决以上问题。

为此,《制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无形资产处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例如甲公司4年前支付550000元的买价和1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的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甲公司还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10000元。甲公司现以46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公司,支付了注册登记费27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  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 46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3000

银行存款

27000

④借:无形资产处置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0000

如果上例中甲公司是以4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话,那么会计分录就变成:

①借:无形资产处置  39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

②借:银行存款

420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 420000

③借:无形资产处置

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1000

银行存款

27000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4)

自2012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单位开始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笔者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自学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感觉受益匪浅。通过学习,笔者对基层医疗单位无形资产的核算有了新的认识。在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对基层医疗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

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应用软件必须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且单独计价者,方可归类为无形资产。如,乡镇卫生院拥有的B超机及其B超机里的软件。单位购置时,B超机与其B超机的软件一并购置,软件不能单独存在,所以,B超机及其B超机里的软件一并列作固定资产,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而乡镇卫生院财务部门的会计软件,独立存在,则应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无形资产核算涉及的账户

(一)“无形资产”账户

1.用途: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及其管理活动而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独计价入账的应用软件及土地使用权等。

2.性质:属于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增加的无形资产成本,具体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按照确定的成本,贷方登记减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入账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4.明细账户: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固定基金”账户

1.用途: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

2.性质:“固定基金”账户属于净资产类账户。

3.结构:贷方登记增加数额,借方登记减少数额,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无形资产资金占用金额;固定基金账户(无形资产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无形资产资金占用金额。

4.明细账户:按资产占用情况,设置“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一级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支出”账户

1.用途: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等日常发生且需要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的各项间接支出。

2.性质:属于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无法直接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或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水、电、供暖、人员工资等待摊支出,在发生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贷方登记期末,将本账户余额按照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按照计算的分摊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分摊的待摊支出余额。本账户年末应无余额。

4.明细账户:“待摊支出”账户按照待摊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核算

(一)购入无形资产的核算

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无形资产时,应在增加固定基金的同时,增加无形资产。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采取双轨制核算模式,要求进行提供会计资料的同时一并提供财务资料,作出增加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和财政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例1】×日,某乡镇卫生院用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款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入会计软件一套,价款20 000元,交付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 000

贷: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 20 000

同时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实际工作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购置无形资产的,在作出增加无形资产和固定基金的同时,作出付款的会计处理。

【例2】×日,某乡镇卫生院用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款购入软件一套,连同软件培训费用等价款共计35 000元,交付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5 000

贷: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 35 000

同时

借:待摊支出 35 000

贷:银行存款 35 000

月末,分配待摊支出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35 000

贷:待摊支出 35 000

(二)关于无形资产摊销问题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对无形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或所有人受益比例定期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活动。无形资产摊销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减少当期利润,但对单位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没有影响。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固定资产的折旧,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对一项资产在其受益期限内进行摊销。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形资产因为在受益期结束后一般无价值,所以按照全额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摊提完毕,无形资产无残值(如软件使用权等);而固定资产一般有处置价值,所以折旧的时候会留个尾巴,即残值。

2.无形资产从入账当月起摊销,处置当月不用摊销;而固定资产购置当月不提折旧,处置当月要提折旧。

上述无形资产摊销与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别,对于企业或三级以上的医院都是一样的。但是,对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却是不同的。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对所属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全面反映其账面余额。

(三)处置无形资产的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置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核销无形资产,二是转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的无形资产。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核销的无形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直接冲销“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账户即可。

【例3】×日,某乡镇卫生院所用会计软件一套,因会计制度改革和软件公司注销不能继续使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其价值3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 30 000

贷:固定资产 30 000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转让的无形资产。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让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金额,增加银行存款,并按照实际交纳或应交未交的相关税费,增加应交税费,按照收到的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增加“应缴款项”、“其他收入”账户金额;同时,按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增加“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

【例4】×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某乡镇卫生院转让其土地使用权一项,账面价值300 000元,收款400 000元,应缴营业税20 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 400元,教育费附件800元。转让价款及应缴税费均已支票结算。会计处理如下:

(1)注销无形资产:

借: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 30 000

贷:固定资产 30 000

(2)收款: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应缴款项――应缴营业税 20 000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 400

――应缴教育费附加 800

其他收入 378 600

(3)上交税费:

借:应缴款项――应缴营业税 20 000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 400

――应缴教育费附加 800

贷:银行存款 21 40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医院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2.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5)

一、关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过去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而发生的费用(例如: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能资本化,研发过程中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企业自行研发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基本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只有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才按照实际购入成本入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追逐短期利益,就可能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会计核算方法就可能束缚企业的创新能力。

但是,新准则中允许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具体规定为: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进“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如符合下述条件:(1)完成该无形资产具有技术可行性;(2)企业有使用或出售意图;(3)有未来经济利益;(4)有足够的技术资源支持完成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等条件的;(5)相关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应该予以资本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进“管理费用“科目)。新准则还要求,企业须披露当期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并说明其中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新的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定义上,强化资产负债表观理念,适度淡化损溢表观的理念,对资产、负债相关科目,更坚持真实性原则,新准则中无形资产价值确认的核算方法,对于研发支出较大的行业,如IT行业、医药行业、精密仪器行业等,这项变化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若没有无形资产的相应摊销,在2007年1月1日使用新准则之后,当年的研发支出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本化,当年年度的净利润必将大幅提升,后续年度的影响才可能渐次降低,直至基本消除。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原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的摊销方法是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这对高科技企业是欠妥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根据相关新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加速摊销。新准则增加了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强制平均摊销,而是在持有期间的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的减值准备,据悉强生控股、G沪大众等公司的出租车牌照,便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两家公司相关资产的年度摊销将分别减少1100万元、2300万元,由此看来,新准则的实行对于无形资产占资产份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

另外,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后的无形资产,是按原始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在剩余年限内摊销其剩余价值,在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都未作明确规定。本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与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类似(在下面举例中一并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关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也就是说,所有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均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但实际工作中,专门服务于生产装置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和相关固定资产一起构成了该装置的固定费用,其与企业的管理费用无直接联系,并且往往价值较大。将该部分无形资产的摊销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既无法准确反映该装置所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也不能合理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费用水平,不利于同类企业间相关指标的横向对比。因此,本人认为,对于与某生产装置相关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摊销,应在“制造费用”科目中核算,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三、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新旧《制度》和《准则》规定的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执行,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

1.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

2.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3.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 “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在核算“出售无形资产”会计业务时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科目如“无形资产处置”或“无形资产清理”类似的会计科目。

例如:红星公司3年前支付750000元的买价和30000元的相关费用购入一项专利技术,该项专利技术法定使用年限还剩10年,红星公司为此专利权计提过减值准备30000元,后来红星公司以680000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大宇公司,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2000元,营业税率5%,甲公司应该根据该项业务发生时间分别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年摊销额780000÷13=60000元

(1)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无形资产处置57000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00贷:无形资产600000(2)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680000贷:无形资产处置680000(3)缴纳相关税费借:无形资产处置56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4000银行存款22000(4)确认转让收益借:无形资产处置54000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54000如果上例中红星公司只能以5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大宇公司的话,仍旧发生22000元相关费用,那就将会产生出售净损失,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无形资产处置57000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00贷:无形资产600000

(2)取得转让收入借:银行存款550000贷:无形资产处置550000(3)缴纳相关税费借:无形资产处置495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7500银行存款22000(4)确认转让损失借: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69500贷:无形资产处置69500

四、关于无形资产计价方法适应税法的几点建议

对于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现行《企业会计淮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10%)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校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50%。这项扣除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永久性差异的四种类型中的第四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相符。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类似“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方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扣减及扣减多少。

如果改变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将不能扣减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这样就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口径一致,减少繁琐的纳税调整。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购进有形资产即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再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决策,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1.18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2.15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6)

引言

界定无形资产之前,首先要对无形资产有一定的认识,明确无形资产所包括的内容和各种不同的形式,是企业在界定无形资产之前必须要做的工作,各个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种类不同,样式也不同,所以需要企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几种观点

1、无实体观念

有关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人们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界定的时候由于在法律层面上不够全面和真实,总体上倾向于对无形资产进行“无实体”概念认定为多数,这种对无形资产认识的方法从宏观层面上显得范围很大,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上略显不足,不能够成为实际会计核算的标准之一,只能够被用在进行学术讨论和研究方面。

2、具体列举观念

对于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其实是一种比较抽象的工作,近年来企业界对于无形资产的讨论,列举出了很多具体的名称,比如企业文化、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特许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等具体名称,其实这种方法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固然便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在经济中运行过程中对各种不同资产的认识以及界定方式快速转变,新型的资产出现速度逐渐加快,这种对无形资产以具体名称进行界定的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毛病。

3、机构观点

IASC在1998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如下定义:“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用于出租、或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而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却将无形资产这样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对于切实存在的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而对于实际工作中企业核算的方式和方法,不同企业依据其不同的企业结构和资产价值呈现方式,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核算方法。

企业可以通过针对企业内部会计部门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资产的认知和界定,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及时进行辨认,争取从法律层面给与确认并记录在案,这样在企业内部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才能够有针对性,不至于将企业无形资产漏算。

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

(一)企业对无形资产确认方式以及范围无法控制

企业有很多无形资产,除去能够用资金和数额进行评估的价值之外,其余的全部几乎都可以算作无形资产。企业有自己的企业组织和结构、核心竞争力、独树一帜的企业文化、高效率的运转团队以及企业固有的商标、品牌、渠道等等方面,这些方面随着企业在市场中的成长,是时刻在变化的,是不能够用具体不变的资金数值来进行衡量的。

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部门没有标准对其进行核算,并且如果依据国际或者国内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进行比照核算,仍然还有很多方面脱离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会计部门不能够对其进行定义和确认,所以目前我国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真实存在的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无法确认,对各种无形资产所涉及的范围也无法控制,因为在某些层面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成长,对于某些在前期确定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更改以适应新的市场局势,所以如果要对企业无形资产做到准确把握,在目前市场和法律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很难。

(二)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被真实评估

我国企业在自主研发方面进步速度不快,研发成果的出现往往不被重视,在很多方面都赶不上国际企业的研发速度和力度。相应地,在我国,企业会计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界定和核算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企业。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这样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仅仅包括从满足资本化时一直到其产生预定用途之后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度”,这种定义同样是将无形资产强硬地进行数值化、资本化,缺乏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这样的评估方法所导致的问题很快出现,比如在无形资产被研发出来之后,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和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其本身对市场的影响等价值方面却被忽略了,对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的实用价值和潜在价值评估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研发热情和力度,这种形式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已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速度,导致我国企业内部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无法被正确、全面地认识,更不能够被真实评估,严重影响企业自身发展。

(三)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后续增减值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控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取决于企业领导者对市场和企业自身的观察力度,法律对无形资产的规定在一定层面上只是一次大概的反映,而具体到企业实务中去,企业内部所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只有企业领导者最清楚,如何对企业目前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认识和评估,这本身就是一项难题,而当企业快速发展,本有的无形资产如何变化,变化之后应该如何进行合理评估又是一项难题。

现在在企业中的年终评估,就是对一年中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进行改变确认的一项工作,然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剧,对企业内部无形资产变化的认识程度不够,这种评估工作大部分已经流为形式,而这种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往往是企业内部逐渐腐化和危机产生的根源。

三、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扩展无形资产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传统方式往往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多数要以发生交易活动产生资金变动的事项为依据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但是这样就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非交易形式的资产无法确认,比如体现在外部,企业积累起来的具有强力竞争力的品牌、长久客户、渠道、信誉等。体现在企业内部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人才集群、管理方法、企业文化以及各种体制、机制和管理系统等等。

对表内无形资产的范围要进行适当扩大,同时还要对非交易形式的无形资产,企业可以通过表外方式进行评估,或者后续报告的方式交与会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这样尽可能地涵盖企业的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能够被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来。

(二)设置灵活的资产研发评估机制和资金控制方式

对于企业内部自主研发的各种无形资产,会计部门可以设置对研发成本进行统一计算、评估的研发评估机制,对研发所涉及的资金进行合理管控,当研发成果出来之后,会计部门可以将其规划入合理的无形资产,而资金投入进去之后研发失败的,需要将研发费用进行合理摊销,确立一种合理的资金摊销控制方式,对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在其发生作用之后进行后期影响评估,这样就能够对企业自主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真实价值有一个很好的界定和确认了。

四、结语

企业无形资产的界定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作,只有在前期就具备对无形资产的正确认识,通过对企业自身进行客观的总结,明确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种类和范围,才能够在后期对无形资产的变化过程中对其准确把握,这对会计核算工作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方荣义:无形资产定义和特征探讨.h1:葛家澍、余绪缨教授从教五十周年论文集一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杜,1995,13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7)

一、我国无形资产在会计中存在的不足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等无形资产占有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显著增强,据有关方面统计,当前,在经济发达国家中,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已高达80%。世界第一品牌可口可乐的无形资产价值已至68915亿美元,世界许多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都与其拥有的占绝对优势的无形资产密切相关。这表明,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远远超过有形资产,理应成为会计核算、监督的重心。但传统会计模式与工业经济时代的特点相适应,只注重有形资产的核算,而忽视了对无形资产进一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从而导致其提供信息的质量大打折扣。具体表现:

1.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狭窄。根据2001年的会计准则,我国纳入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无形资产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商誉也只承认产权变动的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核算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内,而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里,无形资产的核算项目已达29项。由此不难看出,企业账面上的无形资产并不是企业全部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未能得到全面体现。这种对无形资产熟视无睹的会计确认模式有悖于知识经济的要求,甚至导致会计对企业价值及竞争能力反映的严重失实。

2.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不够全面。对于许多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这些资产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但由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因此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并且不应在以后期间确认为资产。从制度条款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资本化所持有的谨慎态度。然而在信息经济时代,衡量人群和国家贫富的标准将由传统的有形资产逐步过渡到以科技为中心的无形资产上。如果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行业价值将被大大低估,而传统的社会财富评价指标将误导信息使用者,导致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决策,同时也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

3.无形资产的计量不合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计量的对象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如绿色产品标志,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新无形资产的出现,使会计计量对象进一步扩展,同时冲击了传统会计的计量基础。会计计量重心从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从财务资源转向知识资源,无形资产计量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决定性作用。传统的计量手段无法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因而在计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变化。

4.无形资产披露的不足。在现行会计报表中无形资产的披露存在以下几个缺陷:(1)披露信息不充分。未披露全部无形资产,并且明确披露的有所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并非全部价值。(2)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列示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项目之后披露,而且很多对报表信息使用者有重要作用的信息因考虑谨慎性原则没有披露。报表使用者基于这些不充分信息做出的决策,可能偏离实际情况。(3)导致国有无形资产易于流失。如前所述,有很多无形资产没有在企业账上得到反映,反映在账上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也仅仅是摊余的历史成本。这使得企业在进行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制改造及合资经营时容易忽略某些无形资产或者难以取得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导致无形资产流失。

二、对现行会计相应改进的建议

会计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知识经济日新月异,会计也应做出适时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扩大无形资产要素范围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无形资产要素应主要包括:(1)市场资产:指一个企业通过其所拥有的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而可能获得的潜在的利益总和,是知识资本的第一要素,包括:与客户的关系,如销售网、分销渠道、长期客户;品牌的信誉,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济性合同等。(2)知识产权资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和科学实验等创新过程中,所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和技术诀窍,而形成的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3)组织管理资产:指企业管理层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如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要素。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的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企业资产的核心和主要收益来源。

2.将研究开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在研究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开发费用如果能符合一些特定条件,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否则作为当期费用。开发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1)有目的地从事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它。(2)具有技术可行性及商业可行性。(3)产品或工序可以清楚地确定,费用可以单独认定并可靠计量。(4)经合理预期的该项目未来所带来的收入必须超过所有递延开发费,加上进一步开发费用和有关的产品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和。(5)有足够的资源,或者合理地预期能够得到这种资源来完成此项目。3.无形资产计量的关键问题是计量基础的选择。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其计量应以产出价值为基础产出价值观——现值计量基础,是以时间价值的现值作为计量基础。据此,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如果无形资产有确定的产出交换价格,并在特定未来期限可以按此价格收到,那么可视为应收账款。如果未来交换价格不确定,则可用现时的产出交换价格来代替。按照知识经济的定义,除反映知识资本的生产外,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分配使用方面的经济信息,以投入价值为基础反映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如有些无形资产尽管具有明确的投入价值,但由于经营过程中的维护和发展,其所代表的未来能够创造的经济利益远远大于当初投入价值。又如有些无形资产可以确指,其未来所创造的经济利益也可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但未必有实际的投入价值。投入价值侧重于资产过去的投入,相反产出价值更注重资产的未来产出。一个企业对一项资产产出价值的关注旨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未来效用期内产出最大化。

4.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披露。(1)凡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都应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全面反映。对符合会计准则确认范围的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确认与计量,在财务报表正文中披露。对不符合准则确认范围的,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可以试着改变一下顺序,以不同类型资产的不同价值取向排序,即按资产内含价值的高低排列。对于内含价值高的包括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不仅要优先报告,而且内容要尽可能详细。(3)对于人力资源的突出问题,可参考阎达五先生提出的“三维会计”新思维,其报表体系是:三维财务状务平衡表、行为增值表、资产增值表、权益变动表,以及有关的附表。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任何一项制度的都应与它所的时期所属的环境相匹配,而我国加入WTO,国外的会计行业将对我国产生进一步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对会计行业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以尽快与国际接轨,以促进我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对此2001年1月《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在一定程度上适应我国目前的需要,规范了无形资产的核算。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准则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项目的重要性。它促进了科学技术在企业中的运用,整体上增强了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正如前所说,制度与它所属的经济环境要相一致。反过来,我国的经济环境也会影响无形资产准则的实施。所以,除加强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也应得到明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要求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注册会计师应本着公正严明的原则来审计企业的无形资产账户的正确性等等。做到了经济环境的治理,无形资产准则的实施就有了环境的保障。这样它对会计行业乃至企业的发展都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占耕.无形资产管理[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8)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企业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目前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

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9)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08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13- 02

1 无形资产核算的内容

1.1 基本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按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商誉等。

1.2 拓展概念

在信息时代,知识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他生产要素都必须靠知识来更新,生产方式由集中化、大型化转变为分散化和类型化,投资方向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其标志就是高速、互动、知识共享的网络化。

2 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近。据此,一般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信息时代,这些无形资产应予确认,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要求,像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决策的需要。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是会计计量和报告的前提,就某一会计事项的确认而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定义、可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无形资产的确认首先要从无形资产的定义入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的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的特点之一是没有实物形态,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或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它没有实物形态,但却有价值,或者能使企业具有获得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特点之二是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其预期的获利能力不能准确地加以确定。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不能代表其经济价值。无形资产特点之三是它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只有花费支出取得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无形资产的确认是指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加以记录并将其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企业能够控制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这虽是企业一般资产所具有的特征,但对于无形资产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则说明企业控制了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定了协议,使得企业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企业自行研制的专利技术通过申请依法取得后在一定期限内便拥有了该专利的法定所有权。又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约,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拥有的商标权。由于合约的签订,使商标使用权受让方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效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要确定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在实施这种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比如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的硬件设备、相关的原材料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应关注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或产品市场,是否存在相关的新技术以及新产品的冲击。总之,在实施判断时,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影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企业自创的商誉在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只有外购的商誉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才能予以确认,即只有一个企业并购另一个企业时,才能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3 无形资产计量范围的扩展

在无形资产概念拓展的同时,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也随之扩大。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但一般只有7~8项,而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却有近30项,在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多项,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也只有十几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不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之狭窄。

在信息时代,企业依靠知识资本的营运与管理实现目标利润。知识资本可分为以下4类: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品牌、服务品牌、长期客户、业务伙伴、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精神产品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等;人力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员工教育状况、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相关知识等;组织管理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哲学与管理方法、网络工程系统、融资关系等。企业之间竞争主要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十分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

4 无形资产的核算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4.1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能在较长时间里给企业带来效益。但无形资产通常也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应当自取得无形资产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4.2 无形资产的转让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二是转让其使用权。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仅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但无权转让。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不能注销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4.3 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他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5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策略

5.1 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与发掘

由于缺少知识和经验,我国不少企业在无形资产保护方面蒙受巨大损失。如为过期专利支付高额使用费、出口产品侵犯专利权而遭受索赔、出口专利技术在国外被假冒、合资合作过程中名牌商品被低估和侵害等。对于开发风险大、时效性又强的无形资产,企业可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所提供的无形资产资源直接购入,赢得企业发展的时间;对于有些独具特色的无形资产,则可采用合作入股、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结合等多种灵活方式进行,使无形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到低投入、高速度、高回报。学会借助无形资产开拓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5.2 提高无形资产管理水平

设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系统的管理,具体负责企业无形资产的登记、注册、保管和使用,引进他人专利、专有技术的审查和检索,分析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的各种优势,主动开展各种业务,将现有无形资产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项工作,使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功能得以有效开发与应用。

随着信息时代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一体化步伐日渐加快,中国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这种特殊资源,积极探索无形资产的管理、核算问题。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10)

一、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一)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

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

1. 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可见,新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说明新准则总体上在各项规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会计学界对无形资产领域研究的局限性的制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

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使得大量实际存在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外,使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二)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

三、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由于新准则尚存在如上缺陷,笔者认为,应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体系进行完善。

(一)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

在对国内外无形资产文献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过于狭窄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显然与目前的知识经济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应包括:

1.市场资产。体现市场竞争力的资产,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顾客、长期客户、业务伙伴、长期信誉、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营陛合同,以及近两年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诸如环境标志(或称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标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等的认证标志使用权。

2.知识产权资产。体现智力劳动的资产,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配方、专有技术等。

3.企业结构资产。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包括体现企业内在发展的资产,如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工作系统——网址、注册的域名等。

当然,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无形资产是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其范围也应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化。

(二)表外确认与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员工技能、企业文化、顾客及供应商的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并不能完全货币化,试图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显然十分不现实至少在目前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还不行。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准确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因此,应该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评估和补充报告。

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与摊销方法,是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地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使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既与国际准则接轨又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篇(11)

二、外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比较

外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会计核算是相似的。新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在付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资产的成本;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各年财务费用。这样处理,客观反映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没有高估资产价值,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与自行研究开发取得无形资产的比较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购入工程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不应计入工程成本,应作为进项税额单独列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个成熟和有竞争力的企业,每年都应在研究开发上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通过研究和开发活动取得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保持和取得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从理论上讲,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研究与开发的费用以及成功以后依法申请专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当前国际上争论焦点是研究与开发费用是否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我国新会计准则考虑到研究阶段计划性和探索性的特点,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该阶段支出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有针对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技术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因此在该阶段首先确定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再调整。开发费用资本化,而不是采用旧会计准则中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热情,体现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这也加大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难度。而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的费用化相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而言则体现了针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的稳健性。企业为核算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而设置的“研发支出”科目类似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四、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一是折旧和摊销的对象。会计准则规定对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提折旧。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存在价值的摊销问题,而使用寿命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能进行摊销的,应进行减值测试。二是使用寿命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有形损耗决定固定资产的最长使用年限,即物质使用年限;无形损耗决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即经济使用年限,它通常短于物质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往往采用预计经济使用年限,而无形资产代表的未来经济利益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其使用寿命要作出合理稳健的估计。在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不存在有形损耗的,更多考虑合同或法律期限和无形损耗的影响。三是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实务上一般通过固定资产在报废清理时预计残值收入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来确定。而对没有实物形态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者可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且该活跃市场在无形资产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才对无形资产残值加以预计。四是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和摊销方法。企业在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时,对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对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五是折旧和摊销金额的列支去向。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一般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而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中。现行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六是折旧和摊销过程中涉及的会计估计。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的复核采取了类似固定资产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还应当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减值的比较

一是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其在后续计量中不再进行摊销,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和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及时确认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这些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另外,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也应进行减值测试。二是资产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当企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加合理的确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三是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流动资产、债权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价值回升时,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不同,国际惯例对价值恢复,减值准备转回不设限,当然这是在活跃的市场下,公允价值能够随时取得的前提下。从道理来说,长期资产形成减值需要较长的时间,减值的反向转回很难在短期内出现。就无形资产而言,由于没有实物承担者,减值是否恢复更是很难判断。不允许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堵住了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准备”调节各期利润的漏洞,虽然可能弱化合理性,但对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有利,也一定程度上显得更稳健,避免资产价值高估和费用低估。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上的一些异同。它们的很多会计核算包括科目的设置类似,但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和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会计核算更稳健和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