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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4 15:49:22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1)

环保问题已经不单单是环境权益和民生问题,更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乃至战略问题。解决好环境问题,已是当务之急。发达国家一条成功的经验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政府怎么来治理环境,说到底是要靠法治,时代呼唤一部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法》。

从《环境保护法》二审稿的修改内容来看,这次修改稿与第一稿相比有进步,但仍存有不足。环境保护一定要强化力度和措施,要能管住、能治理、能罚到。整合现有的环境保护立法资源,将《环境保护法》上升为国家基本法,重点治污,强力治污是众望所归。

一、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确立

我国对于环境立法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立法缺陷,即我国的环境法缺乏法的确立高度,在我国的基本法中并未对环境法进行明确确认,同时未将其列入我国基本法律框架之中。第一,随着社会公益性环境诉讼的不断增多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发现与重视同样的显现出来,在如此强烈的大众环境保护热潮中,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势在必行(众多的环境相关单行法等均已制定),有了如此的立法基础与社会法治理念基础,将会对法律的适用与执行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二,我国的主要立法模式是为“基本法模式”,环境法的制定亦是如此,我国的此种立法模式应当借鉴国外的部分立法方式,明确相关立法的效力问题,以便认定法律效力的层级。此次环境法的修正案草案并未规定其与其他政策、法律和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出现冲突后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如何确立,答案是其要上升为基本法,其应交由全国人大讨论表决通过,如此,其法律地位将明确确立,在适用中将减少大大的效力层级问题。

二、完善环境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规范内容

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意图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活动、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且还包括适用范围过窄、缺少替代方案、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美国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且在美国的实践十分成功。应针对重要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便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环境权利和义务制度

建立健康优先保护制度,明确公民个人的良好环境权、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参与权、环境信息权和集体环境权。笔者建议将公众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环境权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环境权,从根本上纠正我国现行环境法重公民保护环境义务、轻规范政府环境责任、对政府监督不力、公众参与乏力、公益诉讼无门等缺陷,介意为其他单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规定公民水环境权、公民大气环境权。公众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是防治污染破坏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武器。同时,明确消费者的环境义务、经营者的环境义务、资源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环境义务

3、促进监督管理与财政拨款的协调

我国目前环境保护部门的人事调动以及财政给付,均有本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安排,这将会产生些许连锁相应。假设某地人民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单方面认为经济发展是高于一切的,那么这时就极有可能产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在此种问题面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出现的涉及环境保护问题将会畏首畏尾,因此任何行为都将会影响其人事与财政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垂直方式,在人事、财政等等方面均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进行直接的监督与管理,如此设置,将会大大提高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的公正性以及透明性,也将会大大提高执法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实现环境部门垂直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建立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与听证机制,从而加强公众对于环境保护实施过程的监督。信息公开应当通过网络、报纸、新闻以及其他各种媒体介质方式,将在本区域内容发生的与可能发生的与本区域群众相关的环境信息,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等;环境保护听证机制的建立,将会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将群众对于此事件的态度进行明晰,将大众的各种意见有效收集,也可以对于些许的发生产生些许阻碍效应。

4、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除了在刑法中专门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外,还应在修订后的环保法责任部分中强调政府责任和企业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其规定应有以下内容:首先,对于政府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生因工业问题或者其他人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时,切实追求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应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与否及完成的质量、生态安全、社会与环境和谐,纳入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内,不能只考量GDP增长情况;其次,应切实落实政府与排污单位责任,在对危害结果的处罚上不能手软,对于造成的损害,按损害后果进行罚款,对屡次造成环境问题的个人、单位、企业加重处罚;最后,明确企业的责任,如今我国的环境立法已经显得非常滞后,对于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过轻,处罚力度偏软,缺乏威严。纵观国外的相关立法,对处罚很少有上限规定,这样既可以增加其违法成本,又可以对企业产生心理威慑。

5、完善环境纠纷处理机制的多元化

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主要是靠行政调解和诉讼,然而这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现阶段不断涌现的环境纠纷的需求。一个环境立法成熟的国家不应该只有一种或两种的纠纷解决途径。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中的非诉讼具有社会交流、合作、自治等作用,所以应将非诉讼的解决模式作为重点发展的方向,其应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有效的途径和制度保障。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建立起来了,例如,在美国,除了诉讼方式以外,还可运用调解、仲裁、召集会议、分配、发现事实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环境纠纷。

近些年,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华北地区雾霾天气等状况频繁不断,生态资源也频遭破坏,环境保护法亟需修订,在立法中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社会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监督管理,让我们的家园回归到以前的蓝天白云。(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吕忠梅.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J].法商研究,2004,(6)。

[2]范海玉,梁静.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J].前沿,2012,(8)。

[3]谭翊飞,贺涛.求解环境[J].财经,2012,(21)。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2)

高中地理教学观念中环境问题的渗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相互关系。人文环境这个概念是新课改之后增加在地理教学里的新观点,在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学生可以理解到人文环境主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古代的水利工程是受到洪水的侵蚀,人类创造的人文环境,同时现代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都会有人文环境的变化与之相适应,人类的生活永远脱离不了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在这个自然环境里要想可持续生活繁衍下去,为子孙后代留下资源就只能和平共处,保护自然,维护自然的环境。二是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现代社会中的环境问题已经是十分严重的,在教学观念中逐渐渗透环境教育就是想让学生明白,我们现在生活的地球已经是千疮百孔,伤痕累累,未来环境会发展成怎样无法预料,但是人类可以尽自己的能力对现在眼前的环境进行治理和保护,让这个地球不再伤病交加,保持基本的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教学资料的渗透

在现代的高中地理的参考资料中除了原本的几套基础教材之外,还有一本新增的人文和环境保护,这本新增的教材就是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中教学资料的渗透。这本教材主要是讲解环境与人类的发展关系,现在社会中主要出现的环境问题,关于主要的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和处理方法,还有国际社会上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和文件性知识,最后还有环境污染对人类的警示作用以及人类对于自身发展的新见解。通过这本新增加的地理参考书,学生可以很清晰的了解现代社会中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对于自己所生活的环境有了清楚得看法,加深学生对自身处境的理解,同时可以利用相关的思维引导,让学生明白保护环境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的家园,针对参考书中提到的环境问题解决的途径可以力所能及的实践,增加环境保护的实践能力和人类的普遍实践能力。

3.教学方法的渗透

现代的高中地理教学都是采用多媒体的教学方式,一方面可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另一方面针对主要的问题可以有多方面的答案。在高中地理的教学方法中环境教育的渗透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一,环境问题的现状展示。可以利用多媒体的教学方式将污染环境与破坏环境展现在学生的眼前,利用图片和影视等直观印象让学生看到环境问题的现状,激起学生保护环境的热情和积极性,在自己的亲身实践中就要做到保护环境。

二、高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的影响

丰富了高中地理的应用领域。高中地理在新的课程改革之后,关于环境问题的增加是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部分。环境问题关注人类的社会现实环境,同时对现代的环境变化和气候变化有深刻独到的见解,将环境教育的理念渗透在高中地理教学的理念之中,不仅是增加环境保护的宣传,而是在高中地理的学习中,学生可以将先进的环境理念应用于实践,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保护环境,将环境问题的危害逐渐降低,同时起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最重要的是环境教育对于学生对于各们各科之间的触类旁通是有很大的帮助的,环境教育是一个渗透式的学习模式,而学生对于环境问题的理解,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都会帮助学生在保护环境上有很大的突破,拓宽了环境教育的学习方式环境教育的目标是增加人们对于人类和环境相互依赖关系的知识,同时给予每个人保护和改善环境所需要的知识、价值观、态度和技能,在整个社会中创造出新的有利于环境的行为规范。关于环境教育的学习方式有很多种,高中地理教学的这一种教学方式拓宽了环境教育的学习方式。高中地理的学习方式对于环境教育学习方式的拓宽主要可以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将环境教育内容渗透到各们学科之中,透过各门学科课程化整为零地实施环境教育,这种课程模式便于将环境领域的各方面内容分门别类,使学习者在各学科的学习中获得相应的知识、技能和情感,针对一个环境问题可以调动各门各科之间的融会贯通,相互理解。二是高中地理教学中的人文环境教育让学生更能设身处地地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明白作为一个地球人应该担负起的保护地球的重任,这个方面主要是对学生心理和观念的改变与影响。三是对于一个问题可以做多方面的探讨与考虑,主要是多方面全方位的思考。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3)

关键词: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903

盛世环保,教育为先。随着我国环境形势的日趋严峻,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不断加强,高职院校将承担为环境保护事业输送更多合格的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重任。而掌握必备的环境保护法知识,是作为一名合格环境保护专业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均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但由于课程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也不尽科学,还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1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

1.1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设置及学生需求现状

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我国第一所环境保护专业学校――长沙环境保护学校成立,成为培养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摇篮。此后,随着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教育事业的日益重视,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中开设环境保护类专业的院校不断增多,开设的环境保护类专业也不断完善。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主要有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业分析与检验、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监测与治理、环境工程技术、城市水净化、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环境信息技术、城市水净化、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等。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目前需求去向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可能涉及到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等等的监督管理,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生态保护、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环境污水事故等。二是进入环境与资源方面的监测站,如环境保护监测站,水资源监测站等,涉及的工作包括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环境各要素(空气、水、声音)进行监测,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等。三是进入环保公司,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等工作。四是进入生产型企业从事环保专干工作。环保专干作为企业领导与企业环境保护的沟通桥梁,负有向企业干部职工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向领导提出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的职责。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类专业人才的需求必将持续增长。

1.2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需求现状

从上述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人才就业及市场需求现状来看,不管是进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还是进入作为环境保护法守法者的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是以后工作中必须具备的。并且他们所需要掌握的环境法律知识应当是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从事基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者,需要掌握在以下工作中所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环境检查执法、环境现场询问、证据收集、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环境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司法移送,此外,还有环境案件办理、环境信息公开的办理等。

从事环保专干或在环保公司从事环境监测、环评影响评价等技术性工作者,虽然和从事基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者需掌握的环境法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但是仍然需要具备基本的环境法律素养。如从事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运营等工作,应当掌握从事这些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环保专干而言,则必须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环境标准等,及时发现企业在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隐患,并向企业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调查处理等。对于环保监管部门执法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或者违法之处,提出答辩,或者建议企业领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所需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执法及行政处罚、环境监察、环境标准,及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环境犯罪等方面。

第二,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层次为理解、掌握和运用,尤其是能够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而不需要对环境法学理论进行深入探讨研究。由于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大多在基层环保一线工作,因此需要他们综合运用所学环保法律知识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企业排污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受污染公众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环境行政违法立案调查和处罚,他们需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环境法律知识。如环境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环境民事赔偿的原则、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环境民事诉讼程序,环境民事诉讼举证,环境现场调查程序,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环境行政处罚举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

第三,高职环境保护类专业学生所需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极为具体和细微。如环境现场执法检查中,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要求,对询问笔录制作的要求等。而在排污申报登记中,需要掌握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写。

2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课程设置中基本都有环境保护法这门课程。但在教学内容设置及教学方法方面不能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环境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滞后于环境保护实践

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方面,大部分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课程内容结构仍然停留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内,主要介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环境目标责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而对于一些单行法已确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则未纳入教学内容。如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总量控制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从而确立了区域限批复制度。该决定还规定,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而确立了生态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应当纳入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中。

2.2环境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

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中主要讲述概念、内涵、形成的过程、意义、作用、内容,而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如何运用,以及运用中常会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并未涉及,尤其缺乏实例。例如在讲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时,内容主要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排污申报的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责任。然而仅仅讲授这些内容对于学生而言还是较为较抽象和乏味,其原因是对于贯穿于排污申报登记中的一个知识点,即有关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填写,恰恰被遗忘了,而正是这个知识点,能够使得学生对排污申报登记具象化,有关申报登记对象、内容、审核、核定,乃至违反排污申报制度,都可以籍此向学生生动的说明。

2.3环境保护法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较为粗略

以环境行政责任这一知识点为例,主要内容为环境行政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形式,行政处罚概念、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涉嫌违法者答辩、作出决定和执行。但对于立案应当遵守的原则、时限,调查取证应当遵守的规定,并未涉及。而掌握这些知识和能力,是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中经常会要运用的。

2.4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知识的传授、课堂教学,缺乏全面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仍然是教师讲,甚至是照本宣科,学生听,课堂中的理论讲授是教学的重点和中心;学生的角色是听讲者和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难以较好地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虽然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是案例过于理论化,所包含的知识点较为简单,与环境保护实践相差甚远。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案例来源渠道少,案例过时;环境保护法教师极少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环境执法实践,对具体环境保护管理及执法细节不清楚,教学主要依赖教材,而目前所使用的教材大多是在参考本科院校环境法学教材基础上形成的,内容不适应高职教育的特点。

3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3.1改革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内容

一是应打破学科体系的界限,按照技术应用能力、职业素质培养为主线和“实际、实用、实践、实效”的原则设置课程和精选内容。即按照环境保护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构建面向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一个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职业,原因是它具有特殊的工作过程,即在工作的方式、内容、方法、组织等方面有其独到之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内容应当以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从企业创建、试生产、正式投产每个环节都需要环境保护监管,其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评文件报批、环评批复、试生产、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收费、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等,这一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处罚等。

二是环境保护法课程内容应当更为细化,深入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守法的具体环节。如要增加污登记申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可以通过某个具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来介绍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要重点介绍环境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的工作中如何运用,尤其是环境污染物排标准中排放标准等级与环境质量标准的关系。在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候,应当增加介绍关于企业在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编写过程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特别是哪些环评报告文件的编写过程是必须做公众参与的,环评审批阶段环评审批机关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如履行受理公示、你做出环评批复决定前公示、作出环评批复后公告,此外,环评批复部门与发改、水土保持、建设部门、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在环评审批中的关系,环评资质的有关规定等也是环评制度中必须掌握的内容。

在环境法律责任部分,对如何结合环保工作实际运用理论知识要加强,特别是要重点掌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具体程序事项,如立案阶段不能超过时限要求,调查阶段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询问笔录的制作,样品采集的原则,现场监察报告的编写,处罚法律依据适用,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等。此外,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生态红线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处罚措施,这些都应当作为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

三是应当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适应目前高职院校环境保护类专业环境保护课程所使用的教材。高职教育应当面向学生、面向职业能力培养。不能让学生去适应教师和教材,而应让教师和教材去适应学生。这些教材应当与本科教材有所不同,具有高职教育理念和特色,尤其是应当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

3.2改革和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方法

改革和完善高职院校环境法课程教学方法,应当做好如下几点:

一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会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要在教学活动中废除灌输式,实行启发式教学。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就必须彻底改革过去教师包办代替和“讲三练二考一”的教学模式,代之以“讲一练二考三”。在教学过程中,要千方百计地培养学生善于提问,善于质疑,敢于发表与众不同的见解。

二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案例的来源应当尽量来自环境保护实际工作,并且不断更新,与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尽量同步。环境保护案例的设置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的改革而同步进行。目前,环境保护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问题是:案例大多局限于书本的主要知识点,因而不能反映环保工作执法、守法的细节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这个知识点,案例主要是关于企业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但对于环评报告文件的编写过程的公众参与,环评审批阶段环评审批机关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如履行受理公示、你做出环评批复决定前公示、作出环评批复后公告等,则涉及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方法,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诊所式教学法,都应当适应教学内容的变革。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的变革,首先应当是课程内容的完善,能够适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同步,其次才是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提高。如果只追求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不顾教学内容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脱节的现状,则是舍本逐木,不利于高职院校环境保护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邹昌明.充分发挥环保专干桥梁作用开创企业环保工作新局面[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2,(3):130-131.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4)

1.1农村百姓环保意识淡薄

现如今,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关键原因在于农村百姓文化水平十分有限,对于环境保护内容十分淡薄,绝大部分农村百姓并不了解环保知识,更缺少环保意识,甚至对于环保这个词非常的陌生。错误的认为环保与个人无关,环保是城市问题、是工业生产问题,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1.2过量使用化肥、农药

由于当前农村农民缺少化肥施肥技术,所以在化肥的用量上很难把握得当,化肥的使用率很低,大量使用化肥,导致大量的化肥并没有被吸收,而是残留在环境中,这是导致水体富养化的直接原因。同时,由于肥料没有被合理使用,氮、钾、磷使用的比例不正确,磷肥和钾肥用量不足,氮肥超量,直接造成土壤有机物质含量降低,由于土壤肥力不足,因此出现了板结现象,农村土地严重恶化。国家已经严令禁止使用高毒农药,但是仍然在农村随处可见高毒有机磷、有机氯的使用,此类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使得农副产品受到污染,并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严重的威胁。

1.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经调查显示在农村只有部分养殖户,将排泄物用作沼气制作,而大部分养殖户并没有对动物粪便做出合理处理,通常只有少部分用作农家肥,大部分随意排放,造成养殖场内外弥漫着恶臭味。在夏天,随着温度升高,这些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会发霉发酵,散发出难闻的气味,直接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近年来,国家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如改造旧式公厕、整治排污沟渠,在农村一些脏乱差的环境死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将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停留在表面上,建设面子工程。另外,农村环保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乡镇缺少环保职能部门,缺少专职人员,环保部门的检测设备不够完备,无法发挥出其自身的检测作用。以上多种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2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

2.1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应从小抓起,教育部门应督促中小学校教师加强对学生环保教育,通过各种教学方式丰富学生的环保知识,使学生的环保意识得到提升,并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同时加强对广大农村百姓环保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村百姓的环保意识,才能有效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农村环保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贴标语、出板报、媒体宣传等途径,宣传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深农村百姓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农村百姓的环保意识,加强宣传农业环保和生态农业使用技术,使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此外,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还要对地方干部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改变干部们过于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农村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提升,才能将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落实,进而促进农村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2依靠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环保秩序

以前,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有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更倾向于环境污染防治方面,随着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特别是“按日计罚”“、查封暂扣”等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将使环境破坏者受到一定的震慑,遏制其对环境破坏的行为。在我国新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针对破坏农村环境行为执法,要将执法权力集中起来,由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统一的惩罚,有效开展农村环保执法工作。另外,做好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建立农村环境监督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定期监测农村环境,掌握当前农村环境的变化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将农村环境污染降低,还百姓一片清新的环境。

2.3依靠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环保能力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同时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也需要依靠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保障,由此可见,农村经济与农村环境是相辅相成的。农村切记不可一味的追求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农村环境保护,要找到两者间的契合点,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首先,加强对人员培训,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必须建立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对这些基层环保专职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强领导干部对农村环境的重视程度。其次,政府部门要增加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力度,在年度预算中重视起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建设农村环保监测和科研机构。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要加大税收和罚款,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环境保护的资金,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充足,并得到专款专用。

2.4依靠科技,推广环保技术

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科学技术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农村环境的现状和规律,只有依靠科学技术才能制定出有效的环境治理措施。农村环境问题要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就要充分的发挥出科学技术的作用,首先,建设农村问题科研机构和生态专家队伍,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其次,针对农村土壤盐碱化、水土流失等问题,加大农村环境的研究力度,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筛选评价农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在保证科学技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农村和城市有所不同,城市中可以使用大型污染治理设备,但是农村不可以,只可以使用小而精的环境治理设施,同时要求操作性强、成本小,做好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最后,成熟的农业技术要在农村积极的推广,使农村百姓能够合理的使用化肥,避免滥用化肥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引导农民如何正确使用化学肥料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大力推广和宣传污染处理技术,充分体现出科学技术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增强农民对废物资源再利用的能力。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5)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06.099

环境教育就是通过教育的方式普及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以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教育使更多的人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们了解破坏自然环境对人类自身的危害。二是通过环境教育培养出更多专业人才,为治理环境污染、整顿环境提供服务。在高中地理教育中涵盖着许多环境内容,通过在地理教育中渗透环境教育可以更好地将环境保护的观念传递下去。

一、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育中的渗透方法

(一)教学理念的渗透

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育理念中的渗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类活动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新课程标准改革之后,地理教学中新增加了人文环境这节内容,在这部分内容中学生可以了解到人文环境和大自然的关系。人文环境的发展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在古代人们收到洪水的威胁后创造了水利工程。同样,现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会有相应的活动与之相适应,如人受到沙尘暴的侵袭后意识到了植树造林的重要性,人类的活动永远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同样人的活动会反影响到大自然。人类要想在大自然中永久地生存下去就要和大自然和平相处,要去适应大自然,努力保护大自然,不能企图去改造大自然,否则会受到大自然惩罚。二是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当今社会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土地沙漠化、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水资源污染等,在地理教学中逐渐渗透环境教育,就是让人们明白人类活动对大自然造成的破坏有多严重,这些破坏最终会反作用于人类自身,通过渗透环境教育让人们逐步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二)教学资料的渗透

新课改以后,在原来的高中地理的教科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人文和环境保护这册教科书,这本教科书就是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教学资料渗透。这本教科书主要是向学生指出现代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与人类活动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措施,还有国家以及国际上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最后环境污染给人来带来的警示以及人类的发展方向。通过以教科书的形式进行环境教育的渗透,可以使学生明白我们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有多么严峻,深刻反省人类的所作所为,让学生更加明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来自己,引导学生按照教科书中所提供的方法去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的渗透

高中地理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每一种教学方法中都可以向学生渗透环境保护。例如,可以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方法将现环境污染的场面直接明了的展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明白了人类的哪些行为做成了环境的破坏,使学生清晰地看到环境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威胁,也可以更加清楚地知道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激起学生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自发地投身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利用野外观察法,带领学生通过亲身经历,到野外观察那些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状,滥排污水、向河水中倾倒垃圾、冒着黑烟的烟囱等,通过这些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学生才能在地理课堂上真正地接受环境教育,从而改变学生的意识和行为,将环境教育的渗透落到实处。

二、高中物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的影响

高中地理的教学内容可以在环境教育的渗透过程中得到丰富。新课改以后,高中物理教学的内容新增加了环境问题这一重要内容,环境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地理教学中新增的内容对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途径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将环境教育的内容渗透到高中地理中不仅可以起到宣传保护环境的作用,学生还能通过地理的学习将保护环境的方法付诸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环境教育本身就是高中地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通过高中地理教育渗透环境教育是新课程标准的最新要求。环境教育的目标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向人们传授保护环境所需的技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环境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去实现,而利用高中地理教学渗透拓宽了环境教育的传授途径。学生利用高中地理的学习方式可以将环境教育的的学习途径从三个方面增加。一是通过将环境教育的内容分割成许多小部分,然后将这些小部分进行归纳分类,根据各部分特点将其融入不同的学科之中,使学生在学习各科时对环境教育的内容都能得到相应的知识点,同时对于一个环境问题可以调用各个学科的内容进行解决。二是通过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可以让学生更加清楚地了解环境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让学生清醒的意识到保护环境的意义和紧迫性,舍主要是对学生环保意识的培养。三是培养学生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在环境教育过程中可以让学生成系统地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总结和分类,根据它们的特点,对其中重要的难解决的问题进行着重研究。环境的内容是高中地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中教学中逐渐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教育学生保护环境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同时环境污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从各个方面也逐渐渗透出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课程中的渗透是全方位地渗透,包括高中地理课堂教学理念的改变,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高中的学生在地理学习之中渗透环境教育对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解决的地理能源、重要施工项目、可持续发展项目等方面的问题时都有深远的影响,这很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治理工作的展开。

参考文献:

[1]李青.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渗透[D].辽宁师范大学,2008.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6)

[中图分类号] X50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252-10引言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7)

1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就没有管理机制进行约束,环境保护没有落到实处,由于在农村中环境管理机制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对环境进行一定的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保证经济的发展。

2环境保护意识不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的建设呈现出上升趋势,政府和广大群众只是注重农村城镇化的建设,并没有注重环境的保护,没有对广大群众进行一定的宣传教育,要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不仅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村城镇化的建设,而且还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农业经营方式中,主要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对环境的破坏有着一定的影响,不仅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且还会使得经济效益下降,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广大群众只是一味的片面的追求经济上的利益,进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问题。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生产方式较为落后,资源利用率较低,就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环境保护的解决措施

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由于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改善,就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想有效的增长农村经济,就必须要重视环境问题,对环境的保护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首先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能够让广大群众明确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要具体明确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一定的明确,从而能够有效的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要想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要想做好环境保护问题,就必须要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只有有效提高环保法律意识,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由于农村城镇化的加快,提高广大群众环保法律意识不仅能够解决环境问题,而且还能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广大群众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从而让他们能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首先,要进行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其次,还要进行有效的监督,要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高环境保护的自觉性,进而改善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由于农村环境监管机制不健全,在环境监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对环境责任不明确,导致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环境治理问题不能有效开展,因此要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部门首先要明确环境监管部门的责任,并且还要将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落实,能够保证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能够有效的保证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得以落实,进而能够改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改进了农村环境的面貌,而且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提高广大群众的素质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要想有效的改善环境问题,就必须要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广大群众的素质。人与自然有着相互影响的作用,所以,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要保证人与自然保持平衡性,进而能够保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有效的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人口的素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广大群众环保意识,对广大群众普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引起广大群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能够使得广大群众自觉的保护环境,进而能够保证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进程,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我们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把可持续发展作为长期实施的重大战略,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政策,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加强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发展的瓶颈制约,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进步的同时,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迅速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一些地方水、空气、土壤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相当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扭转。而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往往难以治理,甚至不可逆转,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好生态环境这一关系全面发展的重大问题。

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突出矛盾的重要指导思想。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相当粗放,在环境方面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目前,流经城市的河段90%左右受到污染,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首位,近1/3的国土面临水土流失,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调整经济结构,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加强环境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人与自然保持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对生态环境的过分影响,必然导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紧张,带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退化,并引发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近年来,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污染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环境保护,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妥善化解环境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环境保护,是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保护全球环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解决好中国的环境和发展问题,既符合中国的自身利益,是13亿人民的福祉所在;也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贡献。我们将认真借鉴环境保护的国际经验,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状况,努力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已经成为国际环境合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我国环保事业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形势下,推进环保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做好新时期的环保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四个要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依靠人民群众加快发展环保事业,确保国家环境安全。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将环保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兼顾需要与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取得实效。四是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注重从体制上化解环境矛盾,注重运用市场机制治理污染,注重把环境保护纳入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注重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环境保护,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的方针,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环保工作。

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以科学发展推进环境保护。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环境保护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内外经验都表明,环保工作早起步,早主动。优良的环境正在成为新的竞争优势,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环境保护不仅对发达地区十分重要,对欠发达地区也不可或缺。无论是什么地区,保住绿水青山,就有了“金山银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要将环境容量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将环境准入作为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将环境管理作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中,要依法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工业污染转移,实现村容整洁。在科技发展中,要大力推动环境技术自主创新,积极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在区域布局中,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坚持生产、流通、消费、建设相结合,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经济社会体系。环境保护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通盘考虑,从各个环节加大工作力度。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广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节能降耗,防范和应对污染事故,构建低消耗、少污染的现代生产体系。要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流通方式,积极治理铁路、水运等运输污染,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储存安全,限制高污染产品贸易,完善资源再生回收利用,建立清洁、安全的现代物流体系。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绿色采购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推行垃圾分类和消费品回收,建立绿色、节约的消费体系。还要加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环境保护。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预防是前提,只有建立起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控体系,才能控制住环境恶化的趋势;治理是关键,只有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力度,才能逐步改善环境质量。预防为主,不欠新账,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积极探索重大决策环评方法,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综合治理,多还旧账,要采取工程、生态、技术等多种措施,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等国家环保重点工程,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任务落实到各个主要方面。包括:在重点行业发展中,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在重点区域治理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在重点城市管理中,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在重点企业经营中,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在重点项目建设中,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压力较大的时期,要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需要全面推进环保工作。“十一五”时期,要积极实施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国家环保工程等任务。同时要看到,我国环境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具有复合型、压缩型、结构型的特点,解决起来要有一个过程,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努力实现重点突破。当前,要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要把水、空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治理的重中之重。落实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任务,加快治理进度;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着力解决扰民严重的噪声、餐饮业污染问题,严格控制危害群众健康的颗粒物污染;严格执行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建设的规定,加快老电厂脱硫改造步伐。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坚持强化法治、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要加快环境立法步伐,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强化环境执法,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的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高危企业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司法手段,支持和加强环保工作。改革是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要推进体制创新,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要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各方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行动。

三、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宏伟事业

把祖国建设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好家园,是亿万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的目标是,到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时,全国基本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时,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实现这个目标,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力气,坚持不懈地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人民群众是环保事业的力量源泉。保护环境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环保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社区、每个单位都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力所能及的事做起,推广使用环保产品,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自觉培养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将保护环境的热情转化为保护环境的实际行动。广大环境工作者、宣传工作者、文艺工作者要积极行动起来,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加强环境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9)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

1.公共政策需要综合创新发展想要将环境保护倒逼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到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加强推进金融经济、财政税收和能源资源领域的改革,制定有效的促进环境保护建设的各领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与积极推行环境保护建设的政策有机结合,协调平衡好社会效益与自然生态效益,大力推进公共政策的综合创新,坚持市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建设的“双赢”。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的同时,要严格控制“政策打折”的现象出现,各地要切实转发和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环境保护政策,实现一体化政策的连续实施。

2.探索环境资源管理的改革思路目前,政府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环境保护建设问题是一个复杂问题,涉及管理、科技、金融等多个方面,更是一个国家公共服务问题、政治核心问题。我国传统的环境保护体制建设和发展管理始终遵循以地区为分割的方式,存在普遍的科学技术局限、政策体制局限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切实转变观念,综合考虑环境资源建设的统一性和联系性,坚持一体化建设和管理的观念,在遵循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保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完整,秉着公平、科学、高效的原则共同解决环境保护建设与管理问题,站在更高的角度重新规划建设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3.做好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与建设在环境保护建设发展布局方面,要始终遵循自然规律,积极开展生态功能区域的划分,根据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资源,以及环境承受能力的差异,以“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总体要求,对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进行确定,引导不同地区坚持特色的、科学合理的发展方向,形成合理的环境保护发展格局。在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方面,要加强对重工业、化工业布局的优化和调整,积极转变其已经落后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式。在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域下,要注重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政策,针对不同功能的主体区域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做到分清主次、侧重实施环境保护政策。

4.注重绿色发展的政绩考核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协调发展,必须不断完善以绿色发展为目标的管理体系,加强政策创新和经济发展转型。但是,在转变市场经济发展方式上,不能以降低市场经济增长速度为代价,而是要在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不断解决问题,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平稳地发展。要真正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要摆正经济效益与处理速度的关系,坚持长远发展的理念,处理好社会公众利益与财政税收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绿色发展政绩考核观念,摒弃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保护建设方式,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10)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然而,对于该“处理”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具有代表性且针锋相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直接涉及到环境民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法、有效和公正的处理,影响到对纠纷处理结果的认识及其执行,并将必然涉及到对相关立法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研究和澄清。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概览

(一)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及其评价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民环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现阶段,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由企业生产排污引起的厂群纠纷,也包括不断出现的光污染、热污染、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饭店油烟污染、交通运输工具尾气和噪声污染以及各类社会生活性污染等新型环境纠纷。当然,环境民事纠纷内容本身无需过多研究,值得关注的是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化解纠纷的能力。

在我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解决与污染者之间的环境民事纠纷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1. 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旦发生了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自行协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约定互相让步,签订协议,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用这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非常简便易行,而且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的安定,省钱又省时。

2. 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在我国早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解决纷争、增强人民团结的一种有效方法。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途径1.但是,由于调解的自愿性色彩较强,在当事人根本利益对抗而且实力不对等的环境纠纷中,往往很难达成最终一致的结论。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调解达成的结果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调解结论的实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3. 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解决。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涉及以下三种问题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解决。这三种问题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然而,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行政机关处理解决环境民事纠纷时需要遵循的完整缜密的处理程序,行政机关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也比较杂乱,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都处理同一案件和遇到棘手的环境纠纷时相互推诿的现象2.

4. 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之间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污染纠纷属于其它类型,但只要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达成协议之后,向我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由于环境纠纷具有公益性、科学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和金额估算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很多情况下,一个“非黑即白”的仲裁书不能全面考虑到纠纷涉及的利益,由仲裁机关解决不能算作一个适宜的选择。

5. 诉讼方式解决。诉讼解决指的是环境纠纷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方式使其争议得以解决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两种:以污染者为被告进行民事诉讼或者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最正式的途径。然而,考虑到环境民事纠纷当事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及诉讼费用高昂和诉讼程序繁杂迟延等问题,很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会望而却步。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评价

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密切相关。对于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侵权行为,我国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采取行政裁决的途径,且此类行政裁决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有关行政机关得主动进行处理3.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1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水污染防治法》(1996 年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 年修改) 等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也作出了与此类似的规定。1992 年1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 条第2 款的答复”中强调: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就赔偿纠纷所作的调解处理不服而向人民法院的,不应以环保部门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

然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和《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却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学者认为,后者将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范围缩小,处理的方式被强调为行政调解,从立法上回避了在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时调解不成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法4.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很多法律中找到渊源,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多为综合性、概述性,具有直接操作性的程序性法律规定较为罕见。而且,关于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使得行政处理机制的性质和特点更加不明确。另一方面,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弊病的根源。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

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具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目前,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专业性和技术性。按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人民政府下设的环境行政机关是对本行政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和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取证手段,依法享有现场检查、调查、采样监测、拍照录像、取证、污染防治设施监理、检查运行记录等行政权力,可以对环境侵权者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权力,并可以对正在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整改等。除了对当地环境状况、环境问题和企业排污状况最熟悉之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较为全面地掌握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不仅可以克服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缺陷,还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准确确认环境污染的事实和原因,确定责任,计算损害大小,并得到比审判更为合理的解决结果。

其二,社会利益的综合衡量。众所周知,对抗制的诉讼必然会产生一个是非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结论,而这一点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而言,恰恰是最招致批评的5.因为环境纠纷具备涉及面广、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责任认定时争议大、损失难以确定等特点,因而不适宜作出“winner-takes-all”或者“ win-or-lose”的司法判决6.这是因为,环境民事纠纷的一个特点就是所涉及的当事双方的利益可能都有其合理性,而唯独缺少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在解决纠纷双方争议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把社会利益考虑其中。

其三,经济效益。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等环境问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更容易进行而且可以大大节省经济成本。这要比当事人选择诉讼好得多。这一点不管对当事人还是对整个国家而言,成本的节约显而易见。

最后,选择上的优先性。从现代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法律传统上看,我国环境法属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有极其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自环境法制建设之始,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就一直是由一系列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政策和制度推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行政性的处罚条款比比皆是,而有关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实体以及程序性规定却是模糊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心理和“厌诉”的心理一样根深蒂固。在纠纷发生后,公民会首先想到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解决。只有在这种努力不产生效果时,公民才会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

与适应性比较,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并不突出,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 法律规定上的局限性。在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上,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不够充分、清晰。不同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比如:在管理渔业污染纠纷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就常常互相推诿7.另一方面,关于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管辖范围上,我国法律仅仅规定涉及到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时,当事人才可以选择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相当一部分环境民事纠纷仅仅是对当事人的生活居住环境或者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尚没有形成可见的损害,这时候当事人就不能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行政机关也往往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

其二,行政机关自身的局限性。在较不发达地区,污染企业往往同时是当地政府重点保护的经济支柱。环保部门在正常处理纠纷时,就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阻力和控制;而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地环保部门的主管机关,掌管其资金预算、人员编制和官员升迁等事项,因此,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企业家进入行政的状况很常见,这意味着行政人员与企业有更多的牵连,更清楚企业的困难,对企业可能存有内心的偏袒。此外,由于行政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容易换任,所以对于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尤其是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容易久拖不决。

其三,对法治不利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理纠纷可能形成各种不一致的结果,虽然我国没有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但是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大致相同的社会期待,使纠纷的处理结果成为一个可期待的目标,这对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破坏力。

三、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思路

由于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剧增,但是不成比例的是,我国法院的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这种比例的严重失调直接导致了法院积案如山。解决积案问题只有两条途径,一是扩大法院规模,二是促使案件分流到法院之外解决。出于维护法院权威、保证法官素质、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考虑,多数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并不采用第一条途径8.分担法院压力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因势就利,获得了蓬勃发展9.

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相关制度保障体制的完善10.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为实现环境民事纠纷的迅速与公正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另一方面,以谈判为运作基础也使其适用淡化并模糊了环境民事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查明,导致不少民事纠纷的解决成了妥协的产物。因此,从切实维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倡导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用,从而达到明确责任解决纠纷的目标。

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政处理能否以及应否作为环境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前置程序。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调解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该程序是必经程序,也没有确认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效力,使得环保部门对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缺乏热情和责任心,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中的作用。考虑到应该把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赋予纠纷双方当事人,因此,不应当规定行政处理程序为必经程序。但是,一旦纠纷双方选择了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解决纠纷,就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这样可以省却受害者不断收集证据的困难,又可以为法院处理纠纷打下基础,弥补法官对环保技术知识的欠缺。

其二,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问题。对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现行的环保立法只概括规定了通过有关人民政府的协商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协调解决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解决程序。而且,法律对于这类纠纷没有诉讼救济的规定,不少跨行政区的受害人都在损害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法院虽然判原告胜诉,但判决结果很难执行11.因此,应当对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规定更具体的救济程序。

其三,各种环境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程序、效力;纠纷处理机关的取证规则、停止污染侵害的措施、赔偿损失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等等问题,都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应该明确的问题。关于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各自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应该主要针对“赔偿金额的纠纷”,对“赔偿责任”的认定不能适用调解,这是由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决定的。环境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必须以污染或者破坏行为的发生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为基础,否则,所谓的纠纷解决只能是和稀泥,双方当事人很难切实履行协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不能在纠纷解决和处理的过程中达到加强环境管理、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更是害莫大焉。只有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分清纠纷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才能达成使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调解协议,从而有利于调解协议或者裁决决定的自觉履行。

其四,环境的处理。环境直接影响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案源,在整个机制中应该受到重视。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各都道府县要设置公害投诉相谈员,其任务是接待居民的公害投诉,调查公害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帮助、斡旋、指导12.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也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应设置专职人员,处理公害陈情,对公害陈情作调查,直到陈情人申请调处或裁决13.1997年,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了《环境办法》,其中第12条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专门的环境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工作。”笔者认为,这一点能否得到落实对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而言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虽然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已经成为一种合理的趋势和势不可挡的潮流,但正如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样,行政处理机制也不会适合于所有的环境民事纠纷。这一点,正是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立足点。

(二)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建议

鉴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对解决环境民事争议的适应性,建议在我国建立隶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处理机构,分为国家,省,地市三级,各自在本辖区有管辖权。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有相当丰富环境纠纷解决经验的行政人员、专家、环保社团的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为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比如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实际不属于环境诉讼的类型,法院按照一般的行政诉讼受理。

如何在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是纠纷处理机制的研究者们必须不断反思的问题。如何保证“从对抗走向对话,从抗争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决斗走向争取双赢”?14这是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者们更应该深思的问题。法学理论的选择将会对制度的构建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在中国,理论的薄弱却不可避免的波及立法。虽然近20 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很快,且已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15.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仅仅有环境行政管理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中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亦不断的凸显,对该理论的研究还应进一步加强16.

参考文献:

1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 页。

2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3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4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5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6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7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8 赵明:《美国ADR 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的启示》,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9 [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裁判外纷争处理法》,有斐阁1998年1月出版,第9页。

10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346页。

11 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10月。

12 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13 吴嘉生:《环保纠纷解决之研究》,台湾中兴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篇(11)

摘要:基于分析在高中地理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首先分析出通过地理教师挖掘环保因素,渗透环保知识;组织课外活动,强化环保意识;抓住教育时机,合理设置问题三种教学策略,来实现环境保护教育的渗透。最后分析出高中地理教学中的环境保护教育,能够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地理教学;环境保护教育;环保意识

根据素质教育和实施和课改的要求,在高中地理教学中,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相关的环境知识,还需要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地理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让学生认识到人类生活与大自然的紧密联系,以及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同时,地理教师需要为学生渗透环保和节约资源方面的知识,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肩负起保护环境的重担,自觉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和习惯,塑造学生高尚的情操和道德品质。从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培养出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一、挖掘环保因素,渗透环保知识

对于高中的地理教材,其环境保护资料都是隐性存在其中。因此,需要地理教师全面了解每一部分的教学内容,为学生充分的挖掘环保因素,并结合实际教学的内容,为学生渗透环境保护教育[1]。同时,教师要不断创新教学的手段和形式,以学生的兴趣点入手,根据学生的环保意识和学习情况,拟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围绕环境保护为目标,为学生创造出良好的保护环境的氛围,让学生能够产生浓厚的兴趣去深入的学习,从而不断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确保学生在地理课堂学习效果的提升。

例如在湘教版《海洋与人类》教学中。地理教师要让学生认识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掌握人类现阶段对海洋空间的利用,了解人类活动对海洋的影响,协调好人类社会与海洋发展的关系。因此,地理教师就可以借助多媒体的教学设备,为学生呈现出相关的视频和图片,比如:8万吨塑料垃圾,在美国加利福利尼亚和夏威夷之间的太平洋水域堆积,形成大太平洋垃圾带,数以万计的塑料微粒,被浮游生物摄入,通过大鱼吃小鱼的食物链传到,最终在导致很多海洋动物的死亡,在其肚里发现大量的垃圾,甚至一些进入到人类的身体里。从而,让学生直观的看到垃圾的危害,以及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方式,导致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着威胁,促使学生自觉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

二、组织课外活动,强化环保意识

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环境保护教育,就让学生关注环境的问题,能够参与到解决之中,树立社会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因此,地理教师可以将相关的教育,转化为实际行动,组织课外活动,来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首先,地理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参加一些有意义的环境保护活动,开展环境的保护宣传,让环境保护进入到每一个家庭之中,鼓舞全社会的人共同保护环境[2]。其次,地理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去展开环境保护行动,比如学生可以捡垃圾,并将垃圾正确分类;或者检查学校内所有水龙头是否关闭;以及到超市进行宣传,尽量不使用塑料袋等等。

比如,地理教师为学生布置实践作业,让学生在小区中发放环境保护的宣传材料,呼吁更多的人保护环境。同时,当学生看到有人随手乱扔垃圾,可以给予其一个环节保护的宣传单,让人们意识自身的不良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另外,地理教师可以为学生布置一个变废为宝的作业,让学生将身边的一些废纸、废纸盒等材料,制作成一个实用的物品。从而,通过学生身心力行的活动,能够进一步发扬环境的保护美德。

三、抓住教育时机,合理设置问题

由于高中阶段的学生,已经具备良好的认知能力和生活经验。所以,地理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要寻找适当的时机,结合具体的地理知识,为学生设置合理的问题,并鼓励学生尝试解决,逐渐加强学生对环境的情感,让学生产生强烈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动机,能够从自身做起,不断改正以往不良的行为和习惯,逐渐成正确的环保观念[3]。从而,学生开始以身作则,实施光盘行动;在超市中不购买塑料袋;对日常垃圾合理分类,将可回收垃圾进行收回再利用,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能完成对环境的保护任务。

例如在湘教版《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教学中。地理教师要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类型,能够分析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并对自己身边的环境提出解决措施,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公民意识。因此,地理教师就可以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去收集危害环境的现象、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等,比如:环境污染包括几种形式?环境问题主要包括那三个大问题等等,同时,鼓励学生尝试列出一些解决方法和措施。从而,通过学生对问题的探讨和解答,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结束语:综上所述,高中地理教学中的环境保护教育,能够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环保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通过地理教师精心设计的教学方案,将教学内容与环境保护充分的融合,让学生在掌握具体的地理知识同时,受到环境保护的思想教育,有助于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保护环境习惯,从而肩负起保护环境的重任,投身到环境污染防治之中,在日常生活中完成对环境的保护任务,让未来的世界更加干净美好。

环境保护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及防治对策论文

摘要: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较多城市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忽略了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生态失衡问题日益严峻,这种问题的长期存在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此,必须重视大气环境保护。本文在全面了解大气污染危害的前提下,主要分析了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并对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防治措施进行了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保护;防治对策

1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是常见的一种环境污染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呈现出足够的浓度,待达到一定时间后,危害人体健康,或产生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当大气被污染后,因污染物质来源、性质、浓度等存有差别,或污染地区所处地理环境等不同,均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甚至引发支气管疾病等。

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于工农业而言,大气污染危害严重,甚至会影响经济发展,甚至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损失。于工业危害来讲,大气污染物中的大气酸性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或腐蚀工业材料、设备等。

3)对大气和气候的影响。大气污染为产生大量颗粒物,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减少太阳光到达地面的辐射量。

2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城市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大气污染最为严峻,甚至已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直接影响,并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威胁。所以,必须重视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找出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1)大气污染监管不足。大气污染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加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数量少等因素,导致现实环境监管中,极易产生监管漏洞,以至于无法满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此外,由于监管不足,导致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仍很严重。

2)废气排放量大。现阶段我国经济还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各种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生产废气,其排放量约占整个大气污染總量的五分之一左右,是最严重的污染源头。针对工矿区而言其排放点相对比较集中,有害气体成分浓度较高,是环境工程大气治理的重点。此外,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私家车、货运车等各种大中小型车辆穿梭在城市中,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使人们的物质水平得到了提升,但车辆排出的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却少有人关注,现在人们在出行时很少会选择步行,目前每年出现的雾霾天气很大原因都是由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造成的。

3)研究资金投入不够。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高投入、见效慢的项目,若研究资金不到位,很难达到精准治污的目标。目前,总体来讲,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支出规模小、预算执行进度慢、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若不及时处理,必将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后期各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3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及防治对策

1)提高监测与控制大气污染力度。对于环境工程中的大气污染而言,开展的治理工作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所以在实际治理过程中我国环保单位应肩负好自身职责,应进一步提高对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认知,更新传统治理理念,在思想层面上重视环保工作。就现存的大气污染问题,我国有关部分应积极采取有关措施处理与治理,严格分析大气污染具体情况与有关数据,加强和其他单位之间的联合协作,提高治理举措的综合性。在开展工作时应严格控制与监测大气环境质量,及时排查其中的超标污染物,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污染治理方案。

2)合理规划城市工业,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对于主要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产业,优化其生产方式、控制气体排放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各城区都需要加强工业管理,因地制宜的开展合理有效措施,找出污染源、制定解决污染方案,控制好污染物的持续排放,并引进先进科技设备,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做到循环再利用,节约了资源,也消减了对大气的污染程度。相关部门还要及时派出人员对各个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和检验,合理规划城市工业,做好大气数据的汇整工作,实施科学布局,对大气污染做好预防,制定好及时的解决措施,积极发挥相关部门功效。

除了合理规划城市工业,还需要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将工业运转中的不合理之处及时做到调整并取缔,将消耗大、污染严重的生产环节做到有效控制和管制,或是换取生产方式,将环保放到首位,增加环保力度,增强设备支出。当下,工业产业需要紧跟时展需求,调整发展路线,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将产业结构做到从低度化向高度化转变,促工业生产与大气环境保护方针的融合。此外,还需要加强工业企业间的宣传工作,将保护大气环境作为发展方向,提升相关企业领导的意识高度。

3)增加设备更新资金投入。在环境工程中要想更好地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一方面相关人员应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对治理大气污染计划与方案加以完善,以此加大投入大气污染工作治理力度,并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减少工业生产与企业中,因为设备落伍而引发的大气污染问题,从技术方面提高大气环境保护能力。我国有关部门与单位应该将环境保护政策严格落实,针对违反该方面条例的单位与行为需要予以应有的惩罚,防止加剧污染环境程度。不仅大气污染会限制地区经济发展,更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若大气环境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治理,则会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由此可见,提高治理意识并加大资金投入,在提高环境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控制污染源,推广清洁能源。想要控制大气污染排放,做好大气污染工作,就需要从污染源头抓起,减少和杜绝污染源头继续向空中排放污染物,这是解决大气污染必须做到的工作。污染源头类型多样,可能是灰尘,也可能是汽车尾气,还可能是家庭油烟,还有不可忽略的工业气体,相关部门要抓好各行各业的发展细节,充分发挥职能,管理好各种气体的排放,切实加强市区、城区、农村的污染源管控,积极排查不达标的企业、产业,查封或处罚不按照相关规定办事的企业单位,从源头上杜绝污染物的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