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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的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6 16:00:38

法治教育的意义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1)

党的十以来,依法治国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题,首次专题讨论了这一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彰显了“法治”的重要性,突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与规划。

法律的遵守是一个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法律的遵守离不开法治观念地树立。而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治的看法和态度,其核心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是指人们对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环节反映(认知、情感、意志)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比较自觉的思想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

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必须要把法治观念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阶段,社会阅历尚浅,面对社会上的新鲜事物和各种诱惑时,极有可能存在立场不坚定、盲目随从等现象,甚者会做出触及法律红线的行为,将自己学到的知识用于从事犯罪行为。因此,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刻不容缓。加强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是一个长远的系统性工作,限于篇幅原因,我着重强调以下三点:

形成独立的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体系

法治观念本就是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仅包括法治观念教育,还包括道德品质教育。长期以来,法治观念教育的结构不完整,法治教育往往与道德教育作为同一部分,这影响到了其教育效果的连续性。道德与法律虽然都是行为规范,但二者仍有很大不同。

加强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必须将道德与法律进行剥离,使法治观念教育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建立有效的法治观念教育机制,使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真正发挥作用。积极帮助大学生深刻认识法律的地位、性质、作用,逐渐养成以法律为准绳、以规则为标尺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意识。最终实现培养大学生用法律思维思考,用法律解决纠纷,用法律维护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目标。

建立高素质的法治观念教育工作队伍

要加强高校学生的法治观念教育,首先要建立一支信念坚定、能力突出、素质优良,并对法律有深刻理解的教师队伍。在课堂上,通过授课,通过教师的言行,把法律的精神和价值传播给学生,培养学生的法感情、法意识;在课外,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解答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用法律的力量使学生树立起法律思维方式。

其次,所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法治观念。作为直接影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主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法治观念,并且能够在工作中坚持法治观念,严格遵守相关校园制度要求,积极接受监督和制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对广大学生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示范作用,其素质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具有极大影响。如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却不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则法治观念教育工作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甚至会导致相当恶劣的影响;而如果我们可以模范遵守、率先垂范,则会起到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与效果。作为一名高校教育工作者,我深知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也接受着广大学生的监督。因此,每一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在自己心中树立法治观念,充分发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

重视对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教育与培养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2)

我们认为,真正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学说视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在统一,这构成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注重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方法论意蕴的理论出发点。要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有一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就是我们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即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这个说法固然正确,但却未免简单化。因为它容易使人产生这样一个看法:似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学说涉及两个平行不一的领域,即作为客观现实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存在规律和作为人类主体认识和改造现实世界的思维规律。其实,这两者是一致和同一的。作为主观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辩证法的正确反映,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作为世界观的含义。而这一主观辩证法作为一种辩证思维的方法,在社会实践中被用以认识、规范和改造世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又具有了方法的意蕴。

据此,我们可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方法论意蕴作如下一个界定: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方法论意蕴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学说在正确揭示客观现实世界规律的基础上,又把这种认识作为主体的一种本文由收集整理思维工具,反过来规范和改造客观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过程。或者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方法论意蕴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观点和学说转化为人们认识问题、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思维方法的过程。

二、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转化为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方法论意蕴,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具体是通过如下三个途径体现出来的:

其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范畴所体现的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学说体系中,范畴是对客观现实世界的正确摹写和反映,但它一经形成便又转过来规范现实。而这个规范现实的过程也就是范畴转化为方法的过程。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范畴,如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曾论及的那样,作为一种方法,就是使当时许多的自然科学家从“原子非物质化”的迷误与困惑中解脱出来。因此,范畴的方法论智能是以范畴在本质上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的属性作为基础的。没有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正确摹写和反映,就没有范畴的方法论意蕴。这也算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要求。

其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命题所体现的方法。与范畴的方法论意蕴相同,所谓命题转化为方法,其真实的含义也是指反映现实和规范现实的相统一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命题,其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通常被称之为理论原则的命题,无疑都是对客观现实世界存在之规律的正确反映。只是基于这一正确反映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以此来规范客观现实世界,从而指导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这也就是理论转化为方法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者的命题转化为方法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值得特别加以研究,这就是,能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所有理论命题均能有效地转化为方法。显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直接涉及我们现在能否和怎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根本问题,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所体现的方法。根据列宁对《资本论》方法的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普遍一般方法还具体包括如下一些方法:一是个别和一般相结合的方法;二是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方法;三是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四是逻辑的和历史的相结合的方法。当然,这些方法就其实质而言都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具体展开和运用。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3)

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律师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是新的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司法部和省厅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律师协会开展了一系列思想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律师队伍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重大活动,律师队伍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当看到,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律师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不足;有些律师社会责任感不强,服务为民、诚信服务意识淡薄;有些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违法违纪的事时有发生;有些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律师的执业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建设“法治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律师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肩负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以及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广大律师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主动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解决律师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明确执业指导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等内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用正确的理念武装律师头脑,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目标要求:紧密联系律师队伍的思想和实际,激发广大律师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理念进一步树立,依法执业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业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联系实际,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

今年初,司法部对律师队伍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提出了要求,接着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出部署。这两项教育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我们要紧密结合律师队伍实际,科学安排、通盘考虑,有计划、按步骤地协调推进。

(一)科学安排、制定方案,搞好思想发动。各市(省直)律协、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开展这两项教育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市(省直)律协、各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融入到当地党委、政法委组织的活动中去,严格按照当地党委、政法委的要求开展活动;对于政治思想教育活动,要紧密结合当地律师执业实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穿其中,从而把两项教育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要精心制定教育方案,切实明确教育重点,细化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把思想教育贯穿活动的整个过程,以提高广大律师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投身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引导广大律师克服厌倦思想、开展教育与工作对立起来的思想,不联系自身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广大律师要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投身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培训、宣讲、讲座、研讨等各项学习活动,努力使自己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搞好学习培训,落实教育任务。

1、学习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学习内容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布置和省厅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进行安排。政治思想教育分为以下六个专题:

(1)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律师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

(2)宪法教育。教育律师树立宪法意识,以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真正做到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负责。

(3)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相适应的正确的服务观、执业观,发扬“诚实守信”的执业精神。

(4)服务为民教育。教育律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服务人民,为了人民,把服务为民切实落实到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5)纪律作风教育。教育律师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决不允许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决不允许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决不允许在执业活动中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形成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特征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律师文化,引导律师形成正确的执业理念和职业道德素质。版权所有

(6)廉政自律教育。教育律师廉洁自律,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成为廉政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树立廉洁办案的良好风气。

2、突出重点。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作为律师管理和律师执业的行动指南,有针对性地把提高思想觉悟和解决现实问题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政治观念、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思想、为民服务观念、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办案质量、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

3、搞好培训。根据省市律协培训分工负责制,省律协将举办2期律师事务所主任专题培训班。各市(省直)律协也要对所有律师进行一次专题轮训,组织律师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明确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各市(省直)律协要根据省厅的安排,认真组织律师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座和辅导,使广大律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理解得更深、把握得更准,划清与错误观点的界限,真正搞清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通过学习教育,强化律师的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服务方向,增强执业意识。

4、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一是开展有针对性、面对面的思想教育,贴近律师,抓住苗头,从解决现实问题入手,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综合运用省市律协(省直律协)、律师事务所各自特点和优势,把教育渗透到律师办案、党团活动、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中。要发挥刊物、网络等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对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鲜活经验要大力进行宣传。

四、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在“五个结合”上下功夫,见成效

1、把握好与律师依法执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依法执业规范化体系,进一步筑牢依法执业的思想根基,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根据律师行业特色和职业特点,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与全面实施以法治省战略、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律师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全面锻炼队伍;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服务为民的执业宗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努力把教育的成果转化为实现“十一五”目标、推进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精神力量,使律师在实践中净化心灵、升华认识。

2、把握好与律师队伍长效机制建设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律师队伍的奖惩机制,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示范作用,发挥先进典型的名牌效应,用政策措施褒扬和激励先进,推动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律师所、律师的查处措施和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发挥律师所、律师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律师的执业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遵规守法意识得到增强,依法执业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的指导,指导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强化多种形式的外部监督机制;健全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诚信体系建设,把诚信建设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诚信体系的作用,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水平,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3、把握好与建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机制的有机结合。把集中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不但要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而且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取得新成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作为执业律师培训、新律师岗位培训的内容,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制度化。

4、把握好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有机结合。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拓展律师执业空间。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是律师职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规范律师行为、增强律师职业信心、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营造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帮助律师协调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及工商、土管、财政等部门的关系,为律师办案提供便利条件。律师协会要强化服务意识,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律师,帮助律师排难解忧,解决实际问题。

5、把握好与党员律师教育的有机结合,发挥党员律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律师党建作为“龙头”,推动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教育工作的全局。要教育党员律师时刻不忘自己既是一名律师,更是一名党员。组织党员律师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坚决贯彻,切实维护,认真履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在律师行业中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思想教育活动的合力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市(省直)律协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本地区教育活动的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市律协会长要亲自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负起责任,广泛动员律师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各市(省直)律协的查摆剖析和整改措施于8月中旬书面报省律协党委。版权所有

2、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各级律协领导干部在抓好教育活动的同时,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带头学习讨论,带头清理思想,带头查摆问题,带头进行整改,为广大律师作出表率。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4)

如何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搞得更加深入、更加富有成效,通过调查,我们感到,在教育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坚持党组议教育、主官抓教育,加强对教育活动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从当前了解的情况看,各级党组和教育活动领导机构,要克服"队伍建设教育年年搞,每次都是老一套"的模糊认识,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基础工作和长期任务,常抓不懈。要注意从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出发,从干警队伍的现实思想问题着手,确定教育重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做到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问题突出就多下功夫解决哪些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尽管这些年队伍建设的教育没少搞,但在执法层面上,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是存在的,这都可能从深层次理念的角度找到原因。今年从高检院到省院都对教育要解决的问题作了明确要求,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坚定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对此,各级党组一把手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各级院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党组和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深入下去调研,集中下来议教,使教育内容更加符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要建立督查制度,加强督促指导,上级机关和业务科室,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教育的进展情况,加强具体指导,推动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是必须认真做好教育的各阶段的铺奠准备工作。以往,我们开展专项教育活动,各级院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做到思想情况摸不透不上马,动员工作没搞实不上马,骨干没经过培训不上马,授课内容没有针对性不上马,从而保证了教育的落实和效果。今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对往年的教育活动而言,在理论层次上更为高深,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更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能为了赶进度,抢时间而仓促上阵。要采取分段组织,分步实施的办法,一段一部署,一段一小结,一步一回顾,哪个环节不扎实,都要按要求进行补课。要针对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进行组织实施。比如,在理论学习阶段,既要抓全员的学习,又要抓理论骨干的培训工作。可采取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骨干的培训,使他们先人一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深刻内涵,掌握教育的方法,用他们的辐射作用,深化全员的理念学习。要有针对性采取分系统、分层次、分专题等方式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在讨论中,真正把"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根本的指导方针,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础。又如,在查摆整改阶段,要克服问题查烦了、查厌了的现象。两级院要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和上访问题中、从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要把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作为对照查摆问题的参照,开展案件评析活动,重点是从执法思想、执法理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查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思想觉悟,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增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

三是要把整风精神贯穿教育的全过程。贯彻整风精神,在解决检察机关倾向性问题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大张旗鼓地进行正面教育,组织广大干警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树立和培养现代法治理念。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理论骨干、专家学者,结合本地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实际,编写教育提纲,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特征和基本内容。要廓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对于盲目崇尚西方法治理念,不加批判地引进西方法律观念的倾向要旗帜鲜明地批驳、纠正,消除理念上的认识误区,从而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教育的原则性和战斗性。在这次教育活动中,要实事求是地摆问题,析原因,坚持边教育边整改,克服过去教育中的"讲归讲"、"做归做"的两层皮现象。对一些存在的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人和事,该检讨的检讨,该处分的要处分,而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见诸行动。四是要在注重抓好结合上下功夫。用教育促进工作,用工作检验教育效果,这是教育活动必须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当前,在教育活动中,仍然存在着把教育与各项检察工作相对立的误区,有时以工作忙、案件多为由,而降低教育标准,挤占教育时间,使教育停留在轰轰烈烈走过场的层面上。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工作理念就决定有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行为。法治理念教育同执法工作是紧密结合,是指导和加强改进执法活动的思想武器。为此,在教育活动中,要按照高检院领导提出的"三个着眼于"的要求,即"着眼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思考,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地位;着眼于解决监督不到位,执法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不高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扎实做好社会稳定、打黑除恶、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同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同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相结合,同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相结合,通过这种结合,实现执法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总体目标,达到教育与工作实现"双赢"的效果。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5)

按照省院《实施方案》的要求,教育活动从4月底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至5月中旬。

第二、学习培训阶段:5月中旬至6月底.

第三、对照检查阶段:7月初至9月中旬。

第四、认真整改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中旬。

第五、考核验收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

通过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达到的具体目标是: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坚持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政工部门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院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活动的开展。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动员部署,制定方案。5月下旬,分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院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将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省政法委和省院的要求与部署上来。确保人人受教育,达到教育活动的目的和要求。

3、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分院确定建三江院、齐齐哈尔院为垦区教育活动示范院,示范院要加强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根据实际,制定周密的方案,做到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同落实省院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示范院的引导带动作用。

4、强化培训,典型引路。6月份,垦区检察机关要采取集中学与个人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形式学习领导讲话和两本书,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请专家辅导报告等形式,开展好专题研讨活动。下半年,分院将举办各院分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办公室人员及骨干培训班,使广大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有更深的理解、更准的把握。分院还将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严格公正执法、模范遵守检察职业道德、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和弘扬垦区检察机关先进人物乔宏辰、邵志伟、李玉亮、贾树生、倪正喜的事迹等内容,原创:组成垦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宣讲团,在分院和培训班上宣讲。

5、抓好学习教育,强化理论武装。各院要认真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采取集中学与个人学相结合,学业务和学理论相结合的学习形式,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重点学习领导批示、领导讲话,以及中央政法委编写印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高检院即将编辑印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汇编资料》等文献,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6、在动员部署、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对照检查和认真整改阶段的工作。各院要面向社会,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阶段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从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开展案件评析活动,重点是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思想觉悟,解决实际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梳理归类,从思想深处分析原因认真清理整改。要把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做为重点,建立建全规章制度和比较完善的执法规范体系,以整改的成果体现教育活动的成效。

7、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院要按照省院下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分院将对各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省院将教育活动纳入年终目标管理一并考核。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开展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和教育活动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分院将不定期的编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简报》,各院要及时上报教育活动情况。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6)

2019年考研成绩公布后,教育部随即引发通知分别就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培养管理工作提出更严格的规范性要求。通知在培养管理部分特别指出:“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导师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也说明导师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需要学院、学校及各方面都合作加强导师在临床医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临床医学研究生直接面对临床工作,在面对复杂的医患关系、社会舆论时,更加需要导师发挥领路人的作用,稳定学生的思想,指导学生前进的方向。

一、加强导师在临床医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的意义简析

1.符合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

1953年,当时的国家高等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采取了苏联的“导师制”,明确规定了“研究生的业务指导主要由导师负责”,但并未涉及思想政治方面的指导。

1987年8月,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研究生的导师不仅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也要关心研究生政治思想上的健康成长。”这是第一次将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学习相提并论,即导师既是研究生的业务指导者,同时也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参与者。

2000年4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导师对研究生治学与为人处世上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开展高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力量”,“研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進一步确立了研究生导师在高校学生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0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更是明确提出了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地位。“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美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尽心给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2018年2月,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明确了七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其中第一条就是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另外还包括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等六个方面。这是国家首次出台针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从简单的导师负责制,到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再到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也说明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日益加强,制度也日趋完善。

2.符合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导师的需求

(1)由于研究生教育本身就比较注重个性化发展,“重师门、轻班级”的特点一直存在。尤其临床医学研究生要兼顾科研和临床工作,大部分时间都在临床上班或在实验室做科研。大多数同学都表示与同门、同科室的同学关系好过同班同学,甚至好过宿舍舍友。临床医学研究生还需要经常参加导师组织的组会,科室的集中学习、交班等活动,与导师见面的时间和机会大大超过辅导员。因此,临床医学研究生无法集中管理的特点让辅导员较难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态。因为与导师交流更多,学生也更渴望导师的指导,所以不仅仅在于学业方面,在情感上学生也会希望导师给予更多的关心与关爱。

(2)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心理问题隐藏更深。不少人可能会认为医学生对心理问题都有所了解,加上在医院的大环境下对心理问题的排解能力应该也会更好。但是实际上,医学生在临床和科研压力的重负下反而更易发生心理问题,并且更难发现。医学生的时间被临床工作和科研任务填满,面对困难得不到较好的沟通交流进行排解。由于对疾病更加了解,清楚疾病会带来的影响与后果,医学生面对自身的疾病困扰时,反而更容易引起焦虑心情,对工作学习造成影响,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导师更需要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及时发现学生异常并及时沟通。

(3)部分导师对于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认识偏差,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导师认为自己只负责研究生的学业培养,思想政治教育是辅导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的事情;有的导师认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要,他已经是成年人,做什么不做什么都是自己的选择,不应该管也不需要管;也有的导师认为研究生的思想品格已经定型,管了也没有用。因此导师需要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识,明确自身职责。

(4)临床医学专业的导师相比其他专业的导师,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他们的双重工作角色。他们不仅仅是学院的教师,更重要的身份是医院里救死扶伤的临床医生。他们的本职工作是救死扶伤,因此在教书育人方面就多少会有所欠缺,教育理念与方法得不到及时的学习和改进,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理念不足。而且临床工作繁忙,精力不够,容易疏忽学生的思想状况异常,发现了也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导师和辅导员都需要花费更多精力了解临床医学研究生。(5)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学习动机和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动机不相符。“导师爱项目,不爱学生;学生爱前程,不爱科研”,这句话基本就是研究生和导师之间动机矛盾的生动描述。研究生读研的目的大部分都是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或者为了继续深造,很少是真心因为对科研感兴趣而选择读研。而临床医学的研究生的就业方向大部分都是成为临床医生,所以他们除了完成毕业要求的科研任务外,更感兴趣的都是临床技能的锻炼。但是导师因为自己的科研任务、晋升要求,必然更重视学生的科研成果,重视学生是否可以完成自己的课题。双方动机的明显不符很容易引发师生矛盾,对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心理都可能产生影响。这可能是导师在培养研究生时最需要加强注意与思考的问题之一。

(6)培养单位对督促导师参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制度还不健全,缺少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培养单位在导师遴选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中,普遍缺少对思想政治教育能力的考察,缺少有效的导师评价激励制度,以及应有的导师培训,特别是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培训和指导。辅导员和其他教学管理人员与导师之间缺少协作管理机制,辅导员和导师之间缺少沟通交流,不能有效合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加强导师在临床医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的方法探索

1、重视导师队伍建设

明确研究生导师职责,可制定研究生导师工作手册,规范导师职责和行为准则。导师工作手册在规定导师科研、培养工作的同时,还应强调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的职责。并且将导师工作手册与导师考核标准相结合,严格按照工作手册中明确的职责对导师进行考核以及评优评先。同时在遴选新增导师的评审中也加入导师的思想品德考核,对于临床医生应纳入医德醫风考核结果。

健全导师培训机制,定期举行新增导师现任导师培训与座谈会等活动。新增导师在参与招生资格审核前应进行全面的研究生教育培训,了解研究生导师职责,清楚临床医学研究生的不同培养类型所需完成的培养过程,并了解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基本的应对方法,帮助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对现任导师定期开展培训和座谈会,帮助其不断提高培养学生的能力,并通过导师之间的交流、导师与辅导员和教学管理部门的交流,了解导师和学生存在的问题,加强合作以更加有效地服务学生和老师。

2、完善导师评价激励体系

《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不仅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还指出要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要完善评价考核机制、明确表彰奖励机制、落实督导检查机制。学院应每年对现任导师增加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中除了学术成果外加入思想政治教育能力考察,将学术道德、医德医风、治学态度等相关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纳入学生、教师对导师的评价,尤其通过学生的角度来评判导师是否做到对学生的指导与关心。针对临床医学研究生导师的特点,还应该将医德医风加入考核标准。导师对学生有相当大一部分言传身教的作用,尤其是在临床工作中。因此对工作中有严重违背医德医风的导师应考虑暂停其招生资格。

增加导师评优评先活动,在评价指标中加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以此作为“风向标”,提高导师对思政教育工作的重视。并加大对优秀导师的宣传,请优秀导师开展讲座,以发挥其带头作用,带动其他导师提高自身培养学生的能力。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7)

一、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体现

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就是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能够被教育者开发利用的、有利于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各种要素的总和。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其不断具有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塑造人的道德观念和改造人的思想品质的作用,这些与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者说, 法律、法规等本身也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本文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是指在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法治体系中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各种要素总和。

法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显体现。

宪法体现。作为根本法, 宪法对社会主义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46 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些规定,虽未直接针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担负着培育合格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历史使命, 因此,宪法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根本法依据和资源。

基本法体现。作为教育法体系中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学校德育立法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依据和资源。《教育法》第3 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6 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与宪法抽象的规定相比,《教育法》明确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成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其他相关的教育法都从某一领域进行了相应规定。

法规、规章体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法律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支撑和维护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如《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的实施,各种纪律条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办法,以及规范和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净化社会德育环境如游戏厅、娱乐场所、网吧等场所的管理办法等一大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法规、规章得以颁布和执行,表明着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功能研究

(1)提供资源支持,构建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法律通过强力形成一定的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准则,为统治提供有效的道义诠释,将统治者的政治理念与价值诉求转化为民众普遍认同的社会信仰,对政治、社会参与主体进行思想与政治文化心理的认同影响和政治整合,使之形成内化性服从,从而保持与国家统治的一致性,在此过程中,法律成为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成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法律不仅贯穿着共产主义运动在现阶段的实践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在有关条文中具体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确立了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也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一起形成软硬结合的完整体系,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2)发挥互补作用,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

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来启发人们采取正确行为的自觉性,而法律则着重于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的行为。但在引导人的行为和维护社会发展上,两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彼此支持。思想政治教育比较强调“觉悟”的作用,是一种以“号召”为其主要特征的影响过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号召型"教育只对较先进的层次起作用,而对缺乏道德自觉和追求的人就很难起作用。法律则不同,它不仅能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惩罚那些具有道德恶行的人,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还可通过授予荣誉称号、表彰、晋级等法律手段,鼓励人们的道德追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把我们倡导的思想道德原则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

(3)优化整合环境,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一些认识不深入的人甚至从市场经济中找到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的根基,有些甚至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如此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和说服力量和效果都比较单薄,只有依靠法制的力量,再辅之以思想的上教育,才能抵御和澄清这些混乱认识和思想,形成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德育。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化使大德育观念日益为广大群众所重视,这种大德育包括学校德育、家庭德育、社区德育和社会系统德育。我国现在国民整体德育素质参差不齐,社会对人的政治思想和品德行为的影响增大。因此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整合优化大德育环境,使之形成合力,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经之路。

三、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理论探析

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也具有工具性和目的性。法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资源,有必要从法理上厘清法律成为思想政治教资源的路径,进而为法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发挥奠定良好基础。

(1)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

法的阶级性指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首先,在阶级统治中,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将统治阶级利益宣称为全社会共同利益,从而减少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阻力,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利益。法律中维护统治利益的意识形态导向,使得法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显现,即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共生。其次,作为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利益,是统治阶级中的共同利益,而非其个别成员的特殊利益或局部利益。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其成员利益的特殊性、局部性,使得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此时思想政治教育便起到了调和内部矛盾的和缓冲作用,它在思想上对统治阶级的成员进行教育和安抚,以确保统治阶级内耗的减少和整体利益的安全。此时,法为统治阶级利益划分界限,思想政治教育为统治阶级利益提供引导,二者共同构成统治内部稳定的保障,即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共荣。再次,统治阶级要维护自身统治和利益,对阶级内部和不同阶级的利益矛盾进行安抚,法律等暴力手段固然必不可少,思想教育也是其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与暴力手段相比,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软权力”,具有投入小收益大的特点,其不仅可以促进公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实现社会的思想统一,也对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发展提供了思想与精神引导,即法的阶级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共存。

(2)法的社会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某些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普遍性和相似性。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法必然要为被统治阶级保留必要的生存发展空间,从而实现社会和个人的不断发展,这是由法的客观规律、特殊性、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而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性是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自身,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理解生活、理解人生,从而提升人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特性。思想政治教育由人的发展的需要出发,满足人的政治化需要,实现对人的精神引导,思想政治教育总是“直接地或间接地,明显地或隐晦地” 塑造着准备参加社会生活的人们。马克思主义指出,人类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自身的发展,法律和思想政治教育也不例外。法的社会性中追求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要求,必然要求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甚至每一个人的权益予以关注,赋予其平等,自由的权利;法的公共管理职能给了人们通过实践不断达到自身提高的机会,为个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最终促进人得全面发展,不断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法的社会性属性使得法本身就具有思想教育功能,国家在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实践的同时,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性实现的过程。

(3)阿尔都塞对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的研究启示

阿尔都塞认为,国家权力的实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两种国家机器中进行,一种是强制性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另一种则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法律的运做一方面是实现“强制性国家机器”的功能,即法律依靠强制和暴力来保障和维护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又在实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即法律的教化性“在更多的时候,更深的层次上应归功于意识形态的征服功能”,这样,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存在的法律同样在于对维护国家权力维护,其起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阿尔都塞的以上观点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资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在自然法学家眼中,法律或看作是善、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在分析法学眼中,法律又被简单看作“者的命令”,仅仅是暴力统治的一种工具,而在阿尔都塞将法律看作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以上两种对法律本质的不同认识只不过是反映了法律在维护国家权力统治过程中的两种方式而已,即作为“者命令”的法,主要发挥“强制性国家机器”的功能,而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则主要发挥法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由此可以看出,法是思想政治教育重要资源,其无论在其制定、实施过程中,都实现了国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授权,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华洲.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吕明.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阿尔都塞和福柯揭露法律统治思想比较[J].金陵法律评论.2009春季卷.

〔3〕刘柱海.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功能与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整合[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11月,第21卷第4期.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8)

    合法性(legitimacy)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都能够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2]在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中,对于“合法性”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如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没有一种统治“仅仅以价值合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3]。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如哈贝马斯曾经指出,“合法性”即“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人认可的价值”[4]。应当指出的是,经过长期发展,现在的合法性指的基本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而普遍意义上指的是政治有效统治的必要基础和存在依据,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一种需要性、自愿认同、服从和拥护。

    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的合法性是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活动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础。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评价标准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律。在当代中国,占主导和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当今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灵魂和核心地位,决定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决不仅仅是告诉大学生马克思主义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什么,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什么等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论证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引导和帮助大学生确立起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理解和认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和认同,不断强化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也特别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既说明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教育越来越具有迫切性、重要性,也说明了确立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合法性标准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高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评价标准确立的合法性依据是:能够全面评价和考查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以后,高职学生对于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可、支持、拥护和接受与否。

    二、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确立的针对性

    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要具有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和效用方面的评价。具体地说,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是按照社会发展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依据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过程所处的客观条件和具有的主观条件,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进行价值判断的实践活动。[5]从这种意义上讲,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确立的针对性,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要求,从高职院校主观和客观条件出发,采取科学的方法和评价体系,对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进行的价值判断,其实质就是评价标准要符合高职院校办学实际,符合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

    首先,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要符合高职院校办学的实际。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存在着很大差异。普通高等教育培养的学术型、研究型、学科型、管理型的高级人才,而高职教育培养的是一般操作型、应用型、服务型的普通工人,充其量是“兵头将尾”式的人才。高职院校的本身办学特色决定了其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应该满足于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的目的。这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是吻合的。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因此,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即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教育目标如此,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中理应体现出这一基本要求。

    其次,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要符合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塑造人、发展人、完善人的社会性教育活动,是以“人”作为其出发点与落脚点,它不仅承担着引导人们进行价值追问与价值决断的责任,还帮助人们解读人生的终极意义,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并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的。在现实世界中个体有许多需要,它与社会需要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不统一甚至是对立的一面。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和引导人的工作,其目的和功能本身就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要尊重人,要端正对人的态度,要研究和解决人们的需要,使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统一起来,它的任务实质是解决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矛盾。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谈到:“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的头脑,甚至吃喝也要由于通过头脑感觉到饥渴引起的……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可见,只有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来满足个体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诉求,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真正证明其自身对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价值和效用,进而在学生中间产生吸引力、感染力。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在理解马克思主义与它所继承的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关系时,往往把它从西方人文主义传统中割裂出来,并使之与这一传统对立起来。诚然,马克思对西方人文主义传统,尤其是近代以来的、以奢谈“抽象人”和崇拜“抽象人性”为特征的人文主义思潮做过深刻的批判,但马克思的目的并不是要否定乃至抛弃西方人文主义的传统,而是要使它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注重人的个体价值的实现,充分发挥德育的人文关怀价值,才能实现人的精神素质和心灵境界的提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学校德育的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6]当前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即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需要出发,通过教育和引导学生,使学生的个人的需要与社会需要有机统一起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如此,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理应对此有所回应。

    三、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确立的有效性

    有效性是人类对各种社会实践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人类认识、评估、修正和指引自身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尺度。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正是人们对于有益、有利、有用等有效性的追求,人类才从各类实践活动中获得了实际需要的满足,才形成了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价值判断,并成为维系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的有效性,是指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正向结果与预设目标的契合度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作用发挥程度的评价判断,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对教育客体发生作用、产生影响的价值评价判断,也是真实反应思想政治教育及效果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培养目标的评价判断,而不是任何吹毛求疵,经不起社会历史考验的空洞的“条条”。一般说来,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标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9)

中图分类号: G4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1)01-0088-03

党的十七大指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意义,其对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具有重大作用,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无疑也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青年阶段是培养青年群体政治观的最佳时期,也是青年群体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激发期。因而,公民意识教育对于青年群体政治观养成具有重要作用。

一、公民意识教育在青年政治观教育中的地位

公民意识教育是形成科学政治观的理想途径。公民意识教育是国家对各种政治主体的公民意识或各种政治主体自己对自己的公民意识进行有目的的、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的行为和过程。[1]从这个概念的含义中可以看出公民意识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重要性。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当然这种基础性作用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基础上的。虽然民主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之本,但是这个本离不开公民文化的互动,更离不开公民意识教育的作为。只有社会中的公民具有成熟的公民意识并了解政治规则,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也才能变成人民自觉的政治理念,进而形成科学的政治观。

青年政治观教育是青年科学政治观形成的不二法宝。政治观是人们对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是世界观在政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2]国家政治活动的主体是该国的公民。在我国,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这个定义本身不仅是个法律身份,更是一个政治身份,是一个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载体。身为公民的青年,作为一个国家的希望、未来建设的中坚力量,国家对其政治观的教育是国家政治功能中重要的环节。政治观教育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活动,把国家和社会所要求和倡导的主导政治观转化为受教育者的个体的政治品德。政治观的养成是离不开这种教育的。也只有通过青年政治观的教育,才有可能达成青年群体对社会及其政治的信任及认同,科学的政治观才能形成。

公民意识教育也正起到了青年政治观养成的重要作用。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同。这种认同构成了政治观养成的重要基础。对青年群体公民意识的教育也正是其政治观养成和教育的重要维度和契机。李慎之教授认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3]青年一代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方面事业的生力军,他们政治观的养成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重视青年群体的公民意识教育也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二、青年政治观养成中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要素建构

政治观养成是外在教育和内在认同的统一。公民意识教育也是如此,在知、情、意、行上来增强青年群体的公民意识,来进一步形成符合党和国家社会倡导的政治观。当然,政治观养成的体系和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全相同,政治观养成主要从政治认同、政治情感、政治行为等层面来展开,而公民意识教育则主要围绕公民的权利、义务、责任、伦理等方面来进行。在此本文仅来探讨青年政治观养成中公民意识教育的切入点。

1.国家观教育

国家观念、国家意识是现代公民政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的首要内容。在现代社会,公民身份是同国家紧密相连的。国家观念的认同和成熟对于当代青年群体尤为重要。对青年群体进行国家观教育就是要培育其政治心理,产生对国家及其政治统治和社会制度的认同和信仰,同时对于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和要求的义务能转化为合格公民和优秀公民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权威、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国家安全等。这种对青年群体进行国家观教育,也是青年个体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政治社会化是阶级社会统治者维持和巩固其统治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个体通过学习和接受政治知识、情感、信念、能力的过程”,[4]因而国家观的教育对于青年个体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部分青年政治意识淡薄、政治能力缺乏,这种教育尤为重要。当前一定要加强对青年群体的国家观教育,特别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并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2.主体观教育

在现代国家中,公民毫无疑问是国家民主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主体。作为个体公民首先就要有对自身主体意识的确认。所谓主体意识,是指作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的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认识,即人对自我作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能力和价值、权利和义务、使命和责任、自由和尊严等方面的自觉和感知、体验和认识。[5]这种主体意识的获得正是公民教育和政治观教育的首要内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当代青年的广泛参与积极贡献,青年公民群体既是民主政治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更是民主政治文明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因而,培育和强化青年公民的主体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必须改变当前部分青年主体意识缺乏,参与政治生活较弱、热情较低的现状,在公民教育和政治观的教育中,大力培育主体精神,并在此层面上去更好地提高青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法律意识等各个方面的公民素养。

3.权利义务观教育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既是权利承载者,又是义务承担者。可以说,权利义务观念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也是公民主体性的本质体现。国家和社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公民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成熟和自觉。权利是一种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的必当得到的利益,因而也就是应该受到社会管理者依靠权力加以保护的利益、索取或要求,说到底,也就是应该受到政治和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义务概念不过是颠倒过来的权利概念,义务是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当付出的利益,是一种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而也就是应该受到权力、法律和政府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是不服从便会受到权力和法律惩罚的必须且应该服从的服务、贡献或付出。[6]青年公民群体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具备良好的权利义务观念也是成才的必备素质之一。无论在公民教育、政治教育还是法制教育中,权利义务观念的教育都是重中之重。在这种意识观念的教育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最基本的。在当前的青年权利义务观教育中,出现了权利出位、越位,而义务则缺位、少位。这种不良倾向必将导致自利膨胀、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缺乏热情,不利于民主社会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而,在注重权利意识教育的同时,务必强化义务意识的教育。

4.民主法制观教育

民主法制是社会政治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的特征和内容。理所当然也就构成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教育中也正好契合了政治观的核心教育内容,即对民主政治的体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进程,必须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尤其是青年公民群体。民主法治意识简单讲就是要确立民主政治、民利和法律制度的观念,要有平等意识、主人意识、参与意识、法律至上意识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发展,青年公民群体的民主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进步:能够积极“参政”、敢于提建议揭问题、主动用法律去寻公道等,但还存在着对民主法治错误的认识的和理解。如,不能正确理解民主的本质和过程导致政治热情低,过于强调宽松和自由导致泛民主化言行,权利崇拜过度导致义务漠视和规则藐视等。因而,必须大力加强民主法治意识教育,积极探索民主法治教育正规化、系统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从而确实提高青年公民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品格,以及科学理性的政治行为能力。

三、青年政治观养成中公民意识教育的路径

公民意识教育已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也逐渐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与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同,它已融于培养人的现代化综合素质和能力中。当然,在培养“现代化”的人中,政治角色的“人”也已包含在内。因而,在实践中,探索在青年政治观养成中公民意识教育的方式路径是非常有必要的。

1.要进一步探索教育机制

政治观养成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都先要确立科学的教育机制。公民意识教育与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是有区别的。因而要针对其异同,要充分探索二者相结合的机制和相关制度。既要尊重实现青年公民群体的主体地位,重视他们的个性、人格尊严和个体价值,实行主体性教育。同时也要把意识形态构建纳入教育中去,在公民意识教育中来实现政治观教育。从而强化青年公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合理化、合法性的内化和认同,并确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政治信仰,在根本上促进青年群体的公民意识和政治养成。

2.要进一步拓展教育渠道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公民教育和政治观教育都要丰富和扩展既有的教育渠道,从而为提高其教育的实效性建立良性的基础。我们以前比较重视学校、政党、工作单位和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而其他渠道的教育功能则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如父母对孩子公民意识及政治观的影响,政府形象的教育作用、社会第三部门的教育桥梁,同辈人的交往影响等等。特别是网络强大的教育功能,网络中的生态是社会生态的一种既有积极面也有消极面的反映。针对网络中的信息化、民主化和青年网民占有绝对数量的特点,我们应当重视网络在青年公民教育和政治观教育的作用,让网络成为培育良好公民意识和科学政治观的有力武器。

3.要进一步丰富教育手段

要确实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就要必须在教育手段上积极研究大胆创新。既要有相关理论的灌输和直接教育,也要有日常生活中的点滴暗示和间接教育。既要有社会相关机构的外在教化,也要有明确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既要有权利义务民主法治等相关理论教育,也要有积极的公民实践教育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让每一位青年公民正确熟悉和理解公民和政治的理论,同时在实践中能够充分体现出成熟的公民人格和政治行为能力。

最后,要进一步净化教育环境。任何教育都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想在公民教育中实现和推进政治观教育更是如此。必须要加强社会生活环境的治理和优化。从宏观上来讲,要政府加强各方面制度建设,要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的进程,要大力发展宣传文化教育事业,要确实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在微观上来看,每一个教育单元内部以及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要有包容的态度、理性的表达、自觉的诉求,从而达到教育的最高境界。

参考文献

[1]李荣娟,施雪华.公民意识教育正当其时[N].中国教育报,2008-3-11(04).

[2]王玄武,郑永廷.政治观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3-5.

[3]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6-7.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10)

一、依法治国战略下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的思想觉悟伴随着社会政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人们的各种需要和利益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思想政治教育开始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健全法治社会来共同参与法治教育活动就变得愈发重要。

(一)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法治理念不求甚解

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国家、政府和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和针对性。因此,普及依法治国的理念,对于人们思想的统一、信心的坚定,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途径。这些举措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也为新时期党的思想政治教育适应环境变化并不断转型、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法治意识的相对缺失

思想政治教育一直就是我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但也曾经受过践踏,并且使当时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陷入了一片乌烟瘴气。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是如何将它们内化到人们的生活中去,如何潜移默化地发挥熏陶作用,同时又不让受教育者产生抵触心理,使他们融入一个法治世界中,让法律无时无刻地产生影响,这仍是我们需要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二、依法治国战略对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依法战略的推进也为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一定的成效开辟了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仅需要思想政治教育,更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因此,依法治国战略是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坚强后盾。

(一)落实依法治国,开展法律教育,确保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法律是人类对于自由、秩序等价值追求的结果;教育是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推敲于人,为其引导自我意识的行为。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政治文化、公民文化、道德文化的重要传承方式,而且更是人生存、发展和思想品德自主构建的主体活动方式”。

(二)落实依法治国,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思想政治教育与依法治国是相互作用、相互融合和相互促进的两个部分。在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而法治理念的内化,又会反过来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进一步传播和发展。

(三)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改革开放30多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复杂和深刻的变化,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与社会阶层的不断变化,导致思想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度使思想政治教育被忽略与淡化。面对这种情况,打破旧有模式,坚持与时俱进就显得尤为重要。思想政治教育它不是强制性的,不是为了限制和反对人性和自由,相反,它是希望人性和自由在思想意识中得以理解和尊重。

三、依法治国战略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措施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更是国家不断建设和努力的目标。从我国当前的环境来看,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普及将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使命。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灌输依法治国的理念,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日常中遵纪守法,变得愈发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把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统一起来,这也是依法治国最终实现的根本途径。

(一)依法治国战略下,要坚持把法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继承,也是对其的进一步演进和发展。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全体公民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在社会生活中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发挥法治意识对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

(二)依法治国战略下,要扩大法治教育的渗透性和覆盖面

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公民进行“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教育,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引导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观指导自己的行为,把法律内化为自己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内心予以权威的认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任何法律都应该被遵守,任何法律都应该被规范,如果法律不被普遍所接受和尊重,那么它就变得毫无意义。

(三)依法治国战略下,要注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进关系

法治教育的意义篇(11)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存在的问题剖析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以来,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存在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十分关注,有学者将其症结大致归结为六点:“一是教育内容有点动荡化;二是工作内容失之泛化;三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手段有些僵化;四是思想工作管理出现简单化趋势;五是有些人和地方弱化思想工作的阶级性,以纯学科建设来冲击本学科建设;六是思想政治工作有些市场化倾向。”有学者认为,这一学科建设中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存在着“杂、散、疑、平、虚等问题一。

应该说,立足于宏观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进行整体性研究,学界所列举的上述问题已经触及到了这一学科的某些症结,但当我们对这一学科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时,又会发现这些观点尚缺乏实质性的解释,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深化。鉴于此,本着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一学科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学科定位与归属认识混乱。过去在学科编排中,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归属于政治学一级学科中的二级学科,但在现实中,却未取得一致认识,较难操作。有人认为它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应该归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也有人认为它的重心在思想政治教育,应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甚至可归为教育学一级学科。归属上的混乱导致了人们关于学科名称的争论。主张以马克思主义为研究重心的人认为,此学科应改名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而主张以思想政治教育为研究重点的人主张改名为思想教育学或思想政治教育学,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本质上是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政治学学科和教育学学科交叉性的学科。应当正名为‘思想政治教育学’,至于划归哪一个门类,是法学还是教育学,可以讨论。将之划归教育学门类,它可以是一个一级学科,也可以是一个二级学科。”

第二,专业方向缺乏明确性、稳定性。与其它学科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方向相当繁杂,可谓“杂而泛”,既有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世界政治、思想政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科技进步与现代文明、舆论与宣传等研究方向。也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实践、宪法与宪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等研究方向。由于研究方向包罗万象,特色因此而消失,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把既非马克思主义又非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硬挂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名义之下;二是研究方向虽与马克思主义或思想政治教育有关联,但到底研究什么,单从专业方向名称上不能判断;三是内容不实,研究范围之大不着边际;四是同一个人的两个研究方向差异较大,大到人类社会发展,小到具体个案研究;五是有的研究方向直接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这与专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科社研究划分不明显。

第三,学科课程设置混乱。在部分院校中,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课程集中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相关内容,而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却只字未提,该学科已演化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单一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运史、文化史、革命史、党史等专业与学科。有的学校考虑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开设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学方法论、思想政治教育史等课程,却只讲西方资本主义的内容,对于马克思主义只字不提,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有的学校课程设置既有马克思主义的内容,也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表面看起来设置合理,但仔细深究,则空而不实。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定位

现今,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需要,国家设立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并将原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进行分离,分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两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这一学科不但区别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也区别于原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其实质就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与灌输。它注重的是如何让群众、学生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属于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应用学科。这既需突出政治性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也要考虑如何让群众接受的问题。也就是说要突出它的教育功能,教育的始终都要以马克思主义为立足点,关注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等问题。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教育实践活动,普遍存在于阶级社会的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发展阶段。不论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称谓如何不同,它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教育是途径,是手段,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从教育的规律;其二,思想政治教育不但要以教育为手段,更要以思想教育为渠道,把人的思想作为教育的对象,从转变人的思想着手开展工作;其三,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中,必须把受政治限定的阶级思想,即一定阶级主要的意识形态灌输给社会成员,以期改变人们的思想,维护或实现阶级的统治。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是阶级社会实施意识形态影响的重要手段。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与政治优势,这一优良传统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每一个历史时期都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着时代精神,不断向前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虽然由来已久,但这一概念是由中国共产党人率先明确提出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立也是在马克思主义建立之后,因为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为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也就是说,虽然历史上的各个阶级有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观点,却不存在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不同.学科本身具有科学性,而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就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科学。早在1987年5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综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科学,必须有专职人员作为骨干,并且要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政治教育的专家、教授和理论家。”‘关于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培养人们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科。”

再次,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特定的研究对象内涵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的内容指向性。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基本理论基础、充分体现党性和政治性的学科。它虽然在专业知识构成上借鉴了多学科的知识,哲学、政治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美学等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知识都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中有所体现和渗透,但其研究对象与主旨相当明确,这一学科主要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教育培养人的规律问题。它一方面要从受教育对象的思想实际出发,遵从教育规律,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坚定方向,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去教育人、培养人。

第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既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又具有政治性、意识形态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本质表现,也是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之处。任何一个阶级都注重意识形态教育,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把意识形态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根本内容。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进行意识形态教育自然是以马克思主义教育人民群众。具体到学科建设,就是要建立一个专门从事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的学科体系,那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这一学科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并存,而在实践中,为强调意识形态性而无视科学理论性、学术规律性的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马克思主义非意识形态化”的呼声渐高,这都是极端错误的做法。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并存的特点,是对这一学科功能、作用,甚至归属的界定和说明,科学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而意识形态性则是目的和保证。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更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属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性特点,使思想政治教育学成为一门治党治国的学问,政治性明显,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学原理的研究,它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与接受问题的研究。

三、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工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应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

第一,把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视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是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的必然要求,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党的理论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作用重大,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所取得的成果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传播给人民大众,另一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本身就是这一工程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为这一工程建设提供了经验总结与人才支持。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要着眼世界变化,立足新的实践,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的编译和研究.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要建设具有时代特征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编写充分反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在此基础上运用最新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成果教育党员群众,巩固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