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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6:09

法治与社会论文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1)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三、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结构

(一)保障司法诉讼的核心地位

司法诉讼由于其强制力保障性决定了其在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位,当纠纷主体的利益无法通过其他纠纷机制得到保护时,司法诉讼具有最终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诉讼制度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良好的指导作用,能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滥用和错误,为纠纷主体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合理运行。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将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行政性解纷机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为解纷机构,合法合理效率的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维护、环境的保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纷机制凭借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必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法律引导下的多元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聘请了解本地生活习惯,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关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有效发挥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的解纷功能,可以增加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机率,且能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纠纷主体的利益。

第二,发展非营利性纠纷解决组织,如行业协会能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和内部协调,更专业的化解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消费者的纠纷,产生很高的纠纷解决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纷组织能够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纷过程中不偏不倚,体现解纷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向纠纷主体提供法律对某个纠纷解决的规范和可能处理结果,促使纠纷主体在了解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决定,并且也不失为法治宣传的有效路径。

纠纷作为社会的常态,要求一国动用可用的所有资源去化解纠纷,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法治的进程将随着纠纷的不断化解得到完善,和谐的社会必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步伐,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法治,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范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2)

1.人文素养内涵及特点

人文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强调以人为主体,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利益的思想观念。素养即平日的修养,让知识进入人的认知本体,渗透到人的生活与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主张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是其鲜明标志,最大特点就是不可以量化。

2.人文素养的历史渊源

人文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原指人的各种传统属性。中国有文字记载以来,从未中断对人文素养的重视和培育。《论语》中:“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大学》中说“国不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强调“君子必慎其独也”,还有孟子说过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精神等等强调人文素养的格言警句一直流传至今。

近代,人文一词在西文中是Humanism,译作人文主义,欧洲文艺复兴时代人文学者,在超越和反对中世纪宗教传统的过程中,把希腊、罗马古典文化作为一种归依,来回皈世俗的人文传统。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由于历史原因,人们的人文素养处于受抑制的沉睡状态,而此时欧洲已经有了人文学科。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人们开始重视人文素养的培育,先后提出科学发展观等价值观取向,其核心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们在反思的同时充分认识到一味的发展而丢掉人文素养的培育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3.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的辩证关系

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二者即有区别又有联系。人文素养是人类关于人文领域(主要是精神生活领域)的基本知识。人文知识是外在的东西,可量化。而素养是内在的“能力”,是一种精神。有人文知识又有人文素养者可称之为“君子”,有人文知识而没有人文素养可能成为“小人”,有人文素养而没有人文知识的可能仅仅是个“好人”。人文知识又无人文素养的基本上就是“愚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培养更多的君子,抑制和改造更多的小人,合理使用更多的好人。因此,在培育人文素养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的辩证关系,将二者兼顾,才能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的关系

1.对法治社会及我国法治现状的基本认识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及亲疏关系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既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自十五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执法司法不文明、不公正、腐败问题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社会就不可能长久安定,小康社会,“两个百年”目标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难以实现。

2.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的相关性及其内在联系

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人文素养的培育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当今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多发,自私、贪婪、嫉妒、残暴等人性中的负面因素被超级放大,造成社会矛盾冲突频仍,突发事件、公共危机事件影响巨大。只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基本信仰共同行为时,社会才能良性运行,真正进入德治的和谐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实现。

三、抓好人文素养培育,重在实现“四个统一”

1.培育人文素养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将外在的学习与内在思想行动统一起来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人文素养的一个方面,但这种素养不是自然生成的,一定要大力宣传教育才能进入人的头脑中,进而变成人的行为方式。当今社会主要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由于利益冲突和公权力的滥用使人们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任,而去相信权力、关系、金钱,取而代之的是 “潜规则”。所以要扭转当今社会的不良风气,树立起法大于天的素养就是要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让法治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有机会参与法治实施和司法审判。

2.培育人文素养要与民族优秀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起来

一个民族的素养高低、好坏是以文化积淀为基础,“仁者爱人”,“君子与人为善”,“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不义而富且贵,与吾如浮云”,“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积善成名,积恶灭身”,“大丈夫”精神、还有仁、义、礼、智、信,孝,忠,我们应吸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实社会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服务。

当前和今后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强调以德治国。这个主流价值观念不树立起来,高尚的道德情操就不可能在人的心里扎根,人的思想观念就会处于漂浮可变的状态,只有加强教育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才能固定下来。宣传教育一定要说在嘴上,表现在行动上,用生动的典型和实际行动,感化人教育人。

3.培育人文素养要从小抓起与学校的素质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培育和提高人文素养,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教育,马斯洛在《人本哲学》一书中写到:“力量如果不与正直和善良的灵魂结合在一起,它可能只是邪恶的原则的化身”。好的人文素养一定要从娃娃抓起,从青少年抓起。幼少青年是学知识的年代,更是人文素养积累的年代,我们的父母、教师、学校、社会都要承担起责任,把素质教育真正重视起来,让我们的下一代不仅有知识,更有高水平的人文素养。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3)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走过十年历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二者追求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一致。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过尊重保障权利,禁止权力滥用,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规范体系,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法治 和谐 法律 法治精神 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 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 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 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的基本价值—程序、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平台上构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另一方面,虽然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全面持续的目标本质一致,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则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4)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走过十年历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具有天然的同质性,二者追求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一致。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过尊重保障权利,禁止权力滥用,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规范体系,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法治 和谐 法律 法治精神 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 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 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 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的基本价值—程序、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平台上构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另一方面,虽然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全面持续的目标本质一致,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则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5)

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综治维稳工作,化解涉法涉诉矛盾,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下功夫。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党委政府要正确估计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严打整治等专项斗争。黑社会组织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故意伤害、杀人、绑架等恶性暴力犯罪,盗窃、抢劫、诈骗等多发财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危害极大的贩卖犯罪等刑事犯罪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政法机关对此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在政法委的统一指挥下,全警投入,全力以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做到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快审快判,适时召开公捕公判大会,营造浓厚的严打氛围,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震慑严重犯罪,不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对那些在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中闻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要成立专案组,积极采说服家属、悬赏追逃、网上通缉、安排眼线、监听通讯、节日布控等多种方式加大追逃力度,迫使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不让套房逍遥法外,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人员以及亲属、朋友、邻里、同事、合伙人等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因家庭矛盾、相邻关系或者经济纠纷激化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依法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不捕不诉,努力修复关系,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切实做好综治维稳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综治维稳的基层基础建设,尽快建立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组全覆盖的综治维稳网络,配强配齐基层综治专干和维稳信息员,给予相应的待遇,保持队伍的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使之成为基层社会稳定的监控器、探测器、报警器和灭火器,及时发现不稳定的苗头,通过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萌芽状态、化解在首办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力化解涉法涉诉矛盾。针对新时期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司法新期待和新要求,政法机关首先要畅通渠道,采取改善接待条件、优化接待环境、配强接待力量、公布接访安排、公开处访程序等方式方便群众,群众可灵活采取来人、来信、来电、预约等多种方式,反映合理诉求。其次要明确处访职责。为增强接访处访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接访处访质量,及时化解矛盾,要建立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责任倒查制,一旦接访处访不力,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后果,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制定化解预案。政法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的主导作用,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对办案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要进行足够的估计,案前制定周密的化解预案,依法有序地化解矛盾。第四要提升办案质量。要从源头上根治涉法涉诉矛盾,就必须提升办案质量,确保文明规范廉洁执法。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

(五)、要真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俗话说饥饿起盗心,要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切实关爱经济困难、生活无着的老人、孩子、病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使之老有所养、少有所依、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要所居,过上衣食无忧的温饱生活,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公平分享和谐社会创建的成果,不致因生活所迫,遭社会遗弃,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成为不稳定因素。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采取结对帮扶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接受职业培训,尽快实现就业,早日自食其力,进行心理辅导,走出自卑阴影,消除自弃心理,通过真诚关怀,使之浪子回头,痛改前非,成为社会建设的有用之才。

二、创造公正高效法治环境的路径

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在教育培训、阳关执法、内部制约、外部监督上下功夫,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一)、加强教育培训。要通过岗前集中培训、分期分批轮训、上级调学调训、晋职晋升培训、专题研讨培训、外出学习取经、疑案精解、技能竞赛、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结对帮扶、师徒传艺、学习日集中培训、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各种主题实践和专题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政法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广大政法干警和公安民警自觉做到“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四个在心中”(党在心中、祖国在心中、人民在心中、宪法法律在心中),普遍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自觉养成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操守,从而在办案中忠实履职、公正司法。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6)

当前,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价值积淀。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识,也是国家制度法制规范化的直接表达,是最能检验国家文明发展与社会风尚的标杆。在“善治”视野下探讨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理论发展的必要,也是回答现实问题的诉求。

一、“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的概念重构

法治如果缺乏一种文化价值体系的衬托,将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导致认同危机,难以内化到社会生活当中。法治文化中的“文化”多指一种观念,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以及相对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当前学界对“法治文化”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治体系的构成结构来界定

法治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其中既有表层的法律规范、制度,也有深层的法律心理、意识,即法治文化是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2、从法治彰显的价值来界定

法治文化是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原则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机构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方式。立法的人性化、司法的文明化、执法的程序化等,都是法治文化理论应当研究的问题。[1]

3、从社会形态属性来理解

法治文化应该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为导引,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自觉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2]

本文认为,法治文化是文化观基于“法治”所涵盖的制度、观念、行为而表现出的体现社会主体行为模式的一系列关系。法律的制度结构(法律制度、组织、设施)建构法治文化的基础要件,法律的观念结构(法律心理、意识、思想)体现法治文化的精神力量,法律的行为模式(立法、执法、司法)表征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善治”视野下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体现人类基本价值,为法治化道路的实施提供观念支撑,塑造法治新形象。

二、“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

无论是以“政府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还是以“社会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抑或是以“公共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都强调治理主体间要建立一种新颖关系,通过彼此的合作管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即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

1、凭借法治文化建设塑造法治形象,调适社会风俗

中国社会所固有的封建集权传统使得“人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治因素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公民意识以及法治文化的发展相当残缺。善治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文化的能动支撑,重塑法治新形象。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重视与社会风俗的融合,调适不合法治化要求的因素,为法治内化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增强法治公信力,树立执行有力的法治新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2、为法治现代化、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认同

实现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挑战众多,二者参与主体广泛,其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触及原有社会秩序。在法治化道路上,需要面对完善法律体系,培养法治思维,深化法治宣传等困难。因此,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在社会中确立一种价值认同,即法治现代化与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在社会中有一个长期的观念濡化过程,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增强法治社会的向心力与认同度。

3、标识社会文明程度,再建社会精神秩序

法治化程度是标识社会文明理性的关键要素,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具备高度发达的法治精神的国家。推进法治要有一个内在动力,即法治精神。现代法治文化对于塑造法治精神具有基础意义,一个全面、规范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必定会体现治理的基本诉求,也更能体现社会文明理性程度。法治文化的培育有助于克服法治化过程中的硬性约束,最大限度的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性”,带动社会文明发展。

三、“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作为实现“善治”的基础要件,必须要体现善治的基本诉求。丁宇认为“善治”的基本诉求主要包括:法治性、民主性、合作性等。[3]因此,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从这几点入手。

1、体现善治目标的法治性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用法律的观念结构支撑法治文化建设,用法律的制度结构保障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的行为模式推动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文化融入治理系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善治”。

2、彰显善治目标的民主性

法治社会必须体现公平正义与自由平等,积极带动社会多方主体参与法治,打造可信赖的法治文化,使多元主体能自觉遵守法治的要求,积极参与治理过程。法治文化也要充分体现治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社会范围内塑造一种回应型的法治文化,使民主理念与责任理念内化于法治文化当中。

3、反映善治目标的合作性

法治文化建设要多方参与,协商民主,要充分彰显公共利益,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要在治理过程中积极培育起高效规范,认同度高的法治文化,为实现“善治”目标提供信念支撑。

总之,法治是法治文化的逻辑起点,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内在需求。在“善治”视野下,我们不仅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吸收人类进步的文明成果,同时要不断克服法治进程中的种种障碍,消解困惑,在个体层面、社会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等方面,不遗余力地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注 释】

[1] 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理论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2]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2.2.

[3] 丁宇.论善治的基本诉求[J].江汉论坛,2009.10.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善治与幸福[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1.2.

[2] 蔡文成,赵洪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述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报,2015.3.

[3] 龚廷泰.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

[4] 梁莹,肖其明.论法治化的善治:渊源、内涵与过程[J].社会主义研究,2005.5.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7)

[作者简介]房咏梅(1970- ),女,山东汶上人,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吉林 通化 134002)周丹(1988- ),女,吉林通化人,江西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 南昌 330022)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56-02

“硬性灌输”指采用有形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把特定的内容传授给教育对象。主要包括理论教学、理论学习、理论培训、理论研讨等具体教育形式,其在高校中表现为各高校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传授的教学形式。“软性灌输”指采用无形的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没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把灌输的内容融入一定的载体之中,使受教育者在耳濡目染中接受教育。“软性灌输”贯彻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渗透原则、民主原则、层次原则、激励原则等重要原则,是上述诸原则综合运用的一种理论成果。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有利于解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落后而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问题,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为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服务的作用。

一、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有助于“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它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最直接的方式。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活动载体之一,能较好地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活化”,让人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只能在将受教育者个体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道德生活的直接经验与社会文化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智慧相结合的形式中才能取得,所以需要有一种媒介将两者联系起来,社会实践活动就是两者相结合的重要媒介。一方面,社会实践活动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得以生动、形象、具体地展现出来,使受教育者能够直接感知它,并将对教育内容的理性理解和感性认识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又在践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从而产生直接经验,能够更好地将教育内容内化,极大地感染人们,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因此,为了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我们提倡高校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相结合。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社会生产实践活动让受教育者知道了“硬性灌输”教育方法所传授的理论知识是怎样产生的,让受教育者在知其然的同时又知其所以然,使受教育者在头脑中形成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体系。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首先,高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生产活动,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其次,教育者要及时将受教育者在生产活动中获得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将这些经验与书本中相应的理论知识进行比较,让受教育者在比较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生产活动相结合,不仅是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区服务活动相结合。参加社区服务可以使大学生全面了解社会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高校应坚持理论学习,同时与各种社区服务活动相结合,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文化、教育”下基层、进社区活动,让学生到基层接受锻炼、增长才干、坚定信仰,让学生在服务群众中深入体会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社会服务活动相结合,作为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法之一,有利于受教育者亲自去领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真正实现主人翁应有的权利。同时,它也间接地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并改变原来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过于抽象的问题。

二、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

校园文化是校风、教风、学风最直接的反映,具有内在教育导向和潜移默化的功能,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最佳载体。因此,在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方面,我们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从而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物质文化载体相结合。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与校园物质文化载体相结合,是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载体相结合的具体措施之一,它可以潜移默化地使受教育者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校园建筑景观、校园绿化和美化、场馆布置、文体设施、教育教学设施等来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让受教育者随时随地接受现阶段国家正在提倡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高校还可以根据高校培养目标、办学历史和办学传统,对校园建筑、公共设施、主要道路、办公场所等进行全方位的设计,赋予物质环境以深厚的人文底蕴,充分发挥它们导向、凝聚、激励、协调等教育作用。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精神文化载体相结合。精神文化是校园文化的灵魂,它主要包括学校的教育理念、办学方针、治学态度、道德观、价值观、校风等。社会转型期,当代大学生往往处于反抗与屈从、自负与自卑、自信与气馁等困惑和矛盾之中。通过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校园精神文化载体相结合,可以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深入受教育者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让受教育者在学习和工作中接受系统的理论知识,并让所传授的理论知识更加细化地渗透到受教育者的头脑中。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校园精神文化载体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起到巨大的作用。

3.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制度文化载体相结合。在高校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校园文化制度载体相结合,可以防止“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再次落入思想政治教育重制度轻育人的误区。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可以使校园制度更加合理化、人性化,使校园制度发挥其本来应该具有的育人功能,这也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发挥育人作用奠定了基础。在高校应充分利用师生道德行为规范、校园管理制度、勤工俭学制度、奖惩制度和社团活动制度等校园制度文化载体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知识潜移默化地传授给学生,促进学生养成文明举止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使“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中长期存在。

三、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学生社区载体相结合

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与学生社区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社区载体对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积极作用,让学生在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团的各种活动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的结合。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学生公寓。首先,在学生公寓内设置党团的工作点,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发挥党团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在各公寓中建立学生自我管理组织,使其成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载体;再次,通过创建文明宿舍、宿舍文化建设竞赛、公寓板报、宣传橱窗,开展遵守公寓规定、诚实守信等活动,让大学生时刻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时刻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个人素质。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也是对学生思想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场所,把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推进学生公寓,更有利于促进“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并达到最佳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学生社团。丰富的社团活动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它不仅可以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还可以反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极佳渠道。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学生社团建设,不断强化学生社团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任指导教师对社团进行分类指导,注重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对高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四、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媒体载体相结合

在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上,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媒体载体相结合,正是充分利用了媒体时效性强的特点。

1.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电波媒体。电波媒体作为媒体的一种,其在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采用广播电视这样形象化的手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僵化、时效性不强、内容传送滞后等方面的不足,为广大的学生更快捷、有效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因此,高校应积极地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电波媒体,使“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高校中得以实施。

2.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平面媒体。平面媒体主要是指报纸、杂志等媒介。充分发挥平面媒体的作用,使“硬性灌输”所传授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软性灌输”教育方法的帮助下,让受教育者更好地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使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得到传播和弘扬。因此,我们提倡在高校中要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平面媒体,做到从无形中推动“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

3.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网络媒体。提倡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媒体相结合的过程中,不能缺少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媒体相结合这个重要的措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进入网络领域,实质上就是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助推器,为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网络媒体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实现“硬性灌输”与“软性灌输”相结合的速度。另一方面,在网络领域中,高校通过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得到拓展,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引导大学生的行为活动。

[参考文献]

[1]郑润权,陈杨.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9).

[2]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法治与社会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C9137;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114-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福利体系建构研究”(15ASH008)

〔作者简介〕刘继同,北京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授, 北京100191。

一、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福利时代与社会立法议题

2010年是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元年,标志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时代来临,说明中国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建设成时代主题。〔1〕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立法框架成为国家立法议程优先领域与立法重点,战略地位显著。〔2〕顾名思义,社会政策是现代国家与社会有关回应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英国、德国人民对现代文明与人类社会的历史贡献之一,成为世界各国社会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3〕综观世界各国现代社会制度安排,现代社会政策框架的永恒主题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这意味着社会福利价值观、理论、方针、原则、政策、服务项目和体系是社会政策的主体部分。换言之,社会政策实质就是国家有关社会福利制度政策,“社会政策”等同于“社会福利”。〔4〕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福利是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核心概念,在西方国家存在广泛共识。〔5〕由于独特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阶段,1949年尤其是1986年以来,中国社会逐渐形成“社会保障”是个大概念,“社会福利”是个小概念的理论、政策和制度模式,实际上反映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水平和战略重点处于“以社会保障体系为主”的发展阶段,即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为主的发展阶段。令人欣喜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福利制度由边缘议题转变为核心议题,社会福利制度战略重点随之由“以社会保障体系为主”,战略升级为“以社会服务体系为主”。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框架建设成为国家社会发展战略。〔6〕这意味着小康社会就是中国特色福利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建立健全中国社会福利制度。不言而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背景下,如何由以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为主政策主导模式,战略升级为以社会立法和社会福利立法为主法律主导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理论、政策和法律意义,是观察、监测和评估法治国家建设的最佳视角。长期以来,中国政治生活盛行重政策、轻法律,重规划、轻实施,重决策、轻执行的习惯,如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妥善合理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强化社会立法是时代赋予的使命。

二、现代社会立法的基本涵义、范围内容与功能作用

社会法是现代德国对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独特贡献,是现代法律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德国特色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世界各国均有借鉴意义。德国既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政策、社会团结理论的发源地,又是社会法理论的发源地。按照德国社会法权威察赫的说法,社会法概念分为实用主义、社会政策、实证主义和深化的四个层次。实用主义社会法是指社会法典中所包括的法律,也就是说社会法典等于社会法。德国社会法典规定教育促进、劳动促进、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家庭津贴、住房津贴、青少年福利和社会救助都属于社会法范围内容。社会政策的社会法概念试图将实用主义社会法概念中的理性因素分离出来,因此社会政策意义的社会法主要是指受社会政策任务决定的法律。这里的“社会政策”概念可以理解为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福利社会国家的政策。”实证主义社会法目的主要是展现法律发展的实际状况,因此德国实证主义社会法概念是一种假说:社会法是对社会中经济与服务的保障,是通过集体满足个人生理和经济生存的尽可能平等发展的期望,以及实现这些期望的整体性规定。深化的社会法概念是个论辩性概念,是对法律所遇到的新要求的假说性或切实性回应,并阐述了法律用以应对挑战的原则与实质领域。〔7〕德国社会法来源于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法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法律规范。

综观世界各国,现代社会法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多种多样,最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类幸福美好生活和健康福祉水平。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立法是以社会公平与社会安全为目的的法律,其作用是通过社会给付体系建立与运行,以消除现代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所产生的各种不公平现象,保障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条件,创造实现个人自由发展的均等机会,保护和促进家庭,促进个人就业自由以实现生活保障,降低或均衡特别生活负担。〔8〕社会法目标和任务,尤其是社会立法基本原则,如实现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落实社会国原则,注重社会平等原则,保障经济安全原则,注重社会足够性原则,均服务于社会立法目标。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立法活动和社会法体系目标决定社会立法、社会法范围内容与战略重点。社会政策实质是国家与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方针政策,关键是社会政策与现代福利制度建设。按照英国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体系框架范围内容,现代社会政策框架主要是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遗属津贴和家庭津贴组成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和弱势群体为主的福利服务政策,教育政策,住房政策,以及医疗卫生政策,共计五大范围领域组成。〔9〕与此相应,社会政策框架对应的是社会服务体系,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服务体系范围内容决定社会法范围内容。社会法范围内容既源于社会政策目标,又反映社会政策框架范围内容。

现代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法的目标决定现代社会立法,主体是社会福利立法活动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处的战略地位、发挥作用与扮演角色,是现代社会与法治社会主题。世界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历史经验证明:政治文明程度越高,社会政策与社会法地位越高。在社会福利制度日趋成熟稳定背景下,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扮演主导角色,发挥决定性作用。总体来说,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追求社会公正与社会公平,增进人类和国民健康福祉的目标,决定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多种重要和积极性作用,反映现代国家结构职能角色地位变化。一是最低层次的贫困救助,旨在解决贫困人群和家庭的基本生存问题,是最早产生的福利政策。二是预防、防范、抵御和化解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险功能,主要功能是经济保障性社会补偿。三是社会投资、社会发展与社会促进功能的社会服务,如教育服务、住房、医疗卫生服务等。四是社会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功能的福利服务,例如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福利服务等。五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均衡协调一致功能的社会政策,如就业援助和教育服务等。〔10〕简言之,最好的社会政策与社会法是最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一致化。

三、中国立法战略重点与社会立法战略性优先地位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国家战略意义,标志中国特色现代法律制度框架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崭新历史时代,标志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元年,拉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序幕。〔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清晰描绘中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方向,明确表达中共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治决心与政治意愿。指明加强法律实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等五项战略举措。实质是开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尤其是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法律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时代,标志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尤其是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现代化发展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约而同”聚焦和迫切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立法框架顶层设计,战略规划中国特色社会立法框架与优先次序,描绘中国特色社会立法框架建设“时间表”与“路线图”,指明中国法律制度框架建设方向。简言之,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与政治现代化核心议题。这意味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方向清晰,目标明确,政治文明建设进入新时期。

2012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建设进入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是如何协调不同部门法间不均衡的关系,如何平衡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之间关系,如何优化立法议程,提高立法质量和塑造法律权威,如何在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换言之,如何在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立法框架建设是立法的重中之中。〔12〕因为社会立法都是与百姓身份权利、日常生活、切身利益和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社会议题,立法理念关键,基础理论要求高,立法难度大,情理法与伦理道德高度交织,社会争论多,公民参与度高。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是基础与核心,不同公民群体权利与义务间难以平衡,以及传统文化和态度观念影响深远等社会立法独有特点,决定社会立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在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尤其是提高立法质量,树立法律权威地位和最能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领域就是社会立法,因其主要解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社会法与社会立法是未来30-35年间全国人大立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点和优先领域,战略地位重要。总体来说,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社会法与社会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体系与结构问题格外突出,整体上呈现“十重十轻”现象,典型反映立法工作和法治国家建设面临诸多问题与严峻挑战。一是重个别、零碎和容易的立法,轻基本性、系统、规划、体系性和总体框架性的社会立法。例如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人权益保障法》,但是却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匮乏上位法和基本法的现实状况影响社会立法质量。二是重部门、系统、行政主导、地方为主的社会立法,轻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主导的社会立法。长期以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中国立法工作基本上均是采取“部门立法模式”,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主持的立法微乎其微,国家利益、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差距较大。三是立法理念上重传统和行政管理考虑、视角,轻现代、不同群体和百姓需要考虑、视角。如目前正在立法起草阶段的基本医疗卫生法,最基础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卫生与健康。〔13〕四是重立法技术要求低和立法难度较小的立法,轻立法技术要求高和立法难度较大的立法。五是重描述性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关系说明的立法,轻需要深厚法理基础和理论阐述的立法。如公民权利与义务理论基础和法理基础是公民权利理论,是福利国家和人类需要理论等。〔14〕六是重宏观性、原则性、原理性和不易操作的立法,轻简单易行、可操作与可以实施的立法。长期以来,法律实施难、执行难和过分原则化,导致法律不易操作实施和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七是重国家法、行政管理类、经济类和刑事立法,轻社会、公民权利和与百姓生活密切的立法。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是法工委中最后建立的室,反映社会法后来居上的状况。八是重西方文化和现念模仿、移植、嫁接立法,轻立足中国社会紧迫现实与需要立法。长期以来,如何将西方先进立法理念与中国社会现实状况有机结合起来,始终是个重大问题。九是重行政管理者、官员和决策者主导的立法,轻专家学者、公民参与和协调民主式立法。长期以来,由于部门立法和行政立法传统模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亟待完善。十是重法律通过和颁布环节的立法工作,轻法律实施、解决问题和发挥法律的制度建设作用。这种状况导致法律形式化与条文化,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和改善公民生活质量的目的。简言之,目前中国的社会立法现状不容乐观,社会立法现存诸多结构性与体系性基础问题,尤其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边缘地位亟待改变,以适应四个全面战略、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部署,意义重大。

如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立法框架的顶层设计?如何确立国家十三五和未来立法议程的战略重点?如何尽快确立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在国家立法议程中的基础性与战略性优先地位?这是时代赋予政治家、立法者和社会政策专家学者的光荣使命,理论、政策和法律意义深远。中国正处于史无前例的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之中,社会结构转型实质是社会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实质是政治现代化、经济现代化、社会现代化、文化现代化和社会整体现代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尤其是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建设与政治现代化建设的主体部分。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时代主题是:如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立法顶层设计?根据中国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建设现状,我们认为应通过如下途径加强中国社会立法研究:一是增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经费与人员编制,确保重大研究议题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通过委托研究、课题招标、专题研讨、国际交流、法律翻译等途径,加大社会立法研究力度。二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战略规划研究,尤其是2020-2051年的中长期研究。三是在全国著名综合性大学中开设社会政策、社会福利与社会法一类学科专业、课程和院系。四是利用、依托大学,加强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体系与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五是缩短现行法律的修改周期,加快已有法律结构调整,使其更好发挥应有的制度建设作用。六是在国家新立法任务繁重和数量压力的背景下,最佳办法和最低立法成本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修改、合并、重组、调整和司法解释等机会,最大化实现法律的完善,提高法律质量。七是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大学和专门性政法大学的专业学科优势,建立全国人大冠名、授权或资助、支持的专门性研究基地,构建全国性、部级、专业化和权威性研究网络与信息体系。八是优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员构成状况,增加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方向专业人员。由于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的原因,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是西方国家中非常成熟的专业学科,但是中国接受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专业训练的人员屈指可数,而且通常位于立法与决策之外。九是在现有的立法执法检查、督导机制之外,增加法律实施效果的第三方和专业化评估研究,将立法者、决策者、行政管理者、专家学者、社会服务组织管理者和社会服务对象整合在一起,可以就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儿童、残疾人和老人福利服务等领域,开展专题性评估研究,及时发现现存问题,优化法律法规结构,最大化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十是充分借鉴、吸收人类政治文明尤其是社会政策、社会法体系建设优秀成果和历史经验,探寻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体系建设的普遍规律,发现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体系建设成功经验,通过国际交流合作、比较社会政策与社会法研究、德国和英美社会政策与社会法典翻译介绍,立足中国社会文化传统与现实的社会需要,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法体系框架。简言之,中国特色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法体系框架建设的时机已成熟,主客观条件已具备。中国特色社会政策与社会法体系框架是中国人民对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贡献和中国智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法体系框架不仅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和光荣职责,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觉的最典型反映。

在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改革政策要实的宏观制度背景下,为实施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目标,中国特色社会立法框架及其优先领域有五。首先,加强加快中国特色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框架顶层设计研究,描绘社会政策与社会法框架范围内容、优先领域,规划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时间表、路线图”,指明未来发展方向。其次,当务之急是明确界定与规划中国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基础与主体部分,确定社会立法的优先领域。规划社会公共福利财政、医疗卫生、基础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慈善公益服务,共计11个领域,尤其是加强公共福利财政、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立法规划,争取尽快出台这些领域“基本法”,填补社会立法空白点。第三,在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优先领域之中,应以专业性较强的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福利服务为战略重点,以便为儿童、残疾人、老人福利服务,尤其是全民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法律法治基础,以适应专业化服务的社会需要,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专业化与服务化。换言之,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法为介入点和基本途径,完善医疗卫生法体系。第四,针对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状况,医疗卫生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服务最优先。比较而言,在国务院部委和社会事业中,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立法相对完善,目前最为缺乏、最为紧迫和最为需要的是医疗卫生领域和社会福利、社会服务领域的立法。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健康与福利领域主要属于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民政部职能范围。令人欣慰的是,基本医疗卫生法已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是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家庭福利法、儿童福利法、社会服务组织法、社会工作者法等社会亟需的法律尚未纳入规划。换言之,现代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主题、主体”是运用现代社会福利制度解决社会问题。〔15〕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尤其是社会立法优先领域是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体系。第五,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尤其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改变传统立法模式。从社会立法角度看,目前中国社会立法现状与存在的关键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相关联的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建设重个人、家庭的责任及义务,轻国家、政府的责任、义务,权利与义务失衡。二是重光荣使命、制度框架与服务体系建设,轻国家财政资金保障和相关的物质基础条件。长期以来,这种立法模式导致国民对个人应承担、履行责任与义务不足,法律权威性和依从性较低,因为现代法制建设经验证明,只有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均衡,法律才会有权威。简言之,无论是立法理念、立法规划、立法模式、立法角度、立法重点、立法的法理基础,还是立法领域、立法文化、立法形式、立法质量,社会立法均亟需转型升级,置于优先领域。这意味中国立法议程战略转型的方向明确,社会福利立法应成为国家立法议程的战略重点。

四、现代社会立法的系统性特征与结构性成因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政策框架、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立法体系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清晰反映中国社会发展、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制度和构建和谐社会“不约而同”聚焦社会法。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彭真同志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198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名称改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没有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法工委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研究室、民法室、国家法室、刑法室、行政法室。2010年9月,为着力加强和推动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社会法室”,目的是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16〕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社会法立法工作。社会领域立法关系民生,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和权利。社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它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困难群体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1990年代初,全国人大就相继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红十字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国家又相继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社会福利性质法律。中国特色现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奠定法制基础。最为重要的是,多次强调指出,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待就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17〕,“不约而同”聚焦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社会政策与社会法的主体和主题是社会福利立法。

现代社会立法活动具有若干明显不同于其他领域立法的系统性特征,典型反映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法的深层次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阶段的处境。总体来说,现代社会立法和社会法的体系性特征有14个。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立法与社会法的这些特征都是相对而言的,并非是绝对性特征和标准,凸显现代社会政策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凸显社会立法与社会法体系的战略地位和核心角色。

首先,现代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社会法的首要特征是价值理念化,价值观、价值目标和价值基础,尤其是立法理念和立法活动背后隐藏的政治哲学和福利哲学发挥决定性作用。现代价值观起源于法国大革命,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是第一波现代性价值观,核心是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社会契约,在民,社会平等,利他博爱等为现代福利制度奠定基础。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成为最重要、最核心和最具现代性的价值观。〔18〕综观中外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社会政策的价值取向、社会立法的价值理念极为多样,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立法者追求的价值理念、价值目标、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差距明显,凸显执政者和立法者的价值观念,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在现代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立法活动中,现代政治哲学和价值观集中体现为社会福利哲学。现代社会福利哲学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蒂特马斯,他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哲学的奠基人。〔19〕

其次,现代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与社会立法活动是广义、典型和基本的政治行为,社会政策、社会立法,尤其是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与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关系密切,相互影响。从政治学角度看,社会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主体和主题,是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的社会表达。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政治化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社会政策议题和立法议题的政治决定性,将哪些议题纳入政策和立法议程,实际体现国家执政理念、政治意愿、政治承诺和政治智慧。二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是国家政治意愿和权力结构的社会延伸和社会转换,实质是政治延续。三是表面上看,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最高目标是社会目的,实质上是服务国家政治目标。四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与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承诺、权力结构、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能、角色定位高度相互交织,福利政治学色彩浓厚,是现代国家和政治文明的最高层次。〔20〕

第三,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过程充满理论、政策争论议题,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议题本身容易引起社会争议和社会辩论,这是现代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最显著的体系特征之一。争论议题(issues)是现代社会的历史产物,是不同利益群体对某个现象或政策问题的不同看法。争论议题不同于社会问题,争论议题本身无对错或正确错误之分,关键是看你站在谁的立场,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价值目标,当时所处的社会身份与地位角色是什么,社会角度至关重要。在西方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建设过程中,形成若干著名的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争论议题,如普惠性与选择性、剩余性与制度性、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西方模式与东亚福利模式等。〔21〕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政策理论政策争论并非坏事,而是现代健康、成熟政治生活的典型体现。理论政策争论议题的最大积极性社会功能是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为集体行动奠定社会基础。

第四,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以社会福利理论为基础和核心是社会立法的重要特征。社会政策基本涵义是指国家与社会旨在回应社会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方针,社会立法基本涵义是指国家与社会旨在回应社会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法律。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制度安排是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理论是基础。这意味着社会福利理论、价值观是福利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福利基本涵义是幸福美好生活。〔22〕这意味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理论基础和理论核心是社会福利理论,社会福利理论是衡量标准。社会福利理论分为广义、中观和微观三类,广义社会福利理论泛指一切利他和帮助的理论,中观社会福利理论主要是指现代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中间道路、女性主义、绿色主义,共计六种社会福利理论,基本上是对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制度的福利理论解释。〔23〕狭义社会福利理论是指有关福利制度和问题的某个单独理论,如人类需要和社会问题理论。简言之,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是以现代社会福利价值观、社会福利理论体系为基础的。

第五,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重要特征是福利财政化,是国家福利责任承担的典型表现,最能反映国家福利责任承担的意愿、能力和质量,最能反映福利政治学和政治文明程度。众所周知,现代财政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政治意愿的表达,是国家责任承担的反映。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主要涉及国家与社会回应、解决社会问题的意愿,社会福利财政体制和财政预算资金是观察、衡量、评估国家责任承担状况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最佳指标体系。综观西方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发展历程,可以清晰看到现代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和优先领域的变迁规律,首先是社会救助费用最多,其次是军事费用开支最大,第三是教育费用开支成支出重点,第四阶段是医疗卫生和福利服务成财政支出重点,反映人类需要结构变迁方向。〔24〕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公共财政支出重点的独特之处是多个财政支出重点同时并存,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等多个任务并存,财政保障压力大。这实际上对社会再分配,尤其是财政治理和财政预算、财税体制改革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

第六,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应对、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方式是妥善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厘定国家、市场与社会责任划分的边界,规范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核心是经济利益调整,关键是统筹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的关系,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综观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发展经验,社会福利制度通常由最低层次和维生的社会救助开始,通过中观层次和面向所有普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家庭津贴,最后进入最高层次的社会服务。与此同时,由经济保障与物质福利开始,通过专业化社会服务,最后实现精神和灵性关怀。换言之,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主要功能将由物质福利与经济利益调整为主,战略升级为以全面性的社会再分配(既有物质福利,又有社会服务,还有环境、机会、信息和能力建设等)为主,社会结构与社会功能、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社会需要与社会期盼等关系日趋重要。〔25〕需要指出的是,福利财政化与经济利益化是现代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特征的一体两面,福利财政化主要是对国家责任而言的,经济利益化主要是对普通公民而言的,两者角度不同。

第七,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性和世俗化,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目标主体和客体均是普通公民,社会性实质是“去政治化”和“去司法化”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社会性是现代社会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社会现代化的社会结果,因为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并无现代社会可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机械团结,而非有机团结。综观西方国家发展历程,社会性经济基础是工业化大生产,社会基础是社会流动与社会分层,文化基础是现代、开放、民主、自由、平等价值观念,反映社会现代化程度和社会结构质量。一般来说,社会性的来源和基础是社会化,而非单位化、部门化、地区化和特定群体化等。换言之,社会性在中国具有十分重要和独特的意义,因为中国社会社会化程度亟待提高。〔26〕

第八,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基本目标是及时回应社会问题,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需要,增进全民的健康福祉,改善全民的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和质量。西方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的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目标始终聚焦于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根据西方学者的理论研究和中国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现代公民的基本需要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自主,二是健康,三是衣食住行用等基本生活需要,这是生活化福利理论的现实基础。〔27〕有鉴于此,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目标都是社会目标,社会目标的实质就是谋求社会福利。世界各国历史经验证明:凡是走上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道路的国家,一定会走向福利国家,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是社会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是现代社会最佳制度安排。〔28〕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盛行一种敌视、丑化、贬低、恐惧、排斥社会福利的思潮,导致民生福利和“去商品化”社会服务严重短缺,国民获得感较低,社会服务事业欠账较多。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真实性社会政策问题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框架?实际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中国特色福利社会,就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均衡社会。〔29〕世界历史发展经验证明,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就像市场经济机制一样,是种中性的制度化工具,社会福利制度本身并无优劣好坏之分,关键是如何科学设计、构建、使用和监管福利制度。

第九,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通常涉及特定社会文化、伦理道德议题,立法伦理道德目标、原则和范围内容,尤其是不同群体、不同价值观和不同阶级立场的差异,常使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充满伦理道德争论和两难选择的伦理道德困境,凸显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伦理道德性。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社会政策议程,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之中,最具争议的莫过于国家和政府使用权力对具有伦理道德争议领域强制实施某些行为标准,政治、行政与伦理道德交织在一起。简言之,社会立法的伦理道德争论是理论、政策争论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伦理道德色彩浓厚。

第十,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不是在社会真空中存在的,恰恰相反,通常是在特定社会文化环境、特定社会时空处境下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社会文化相对性,民族性文化色彩浓厚。综观世界各国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无不具有鲜明的国家性、民族性和社会文化的相对性。这种文化相对性的通俗说法就是中国特色、美国特色、英国特色等,反映本国、本民族文化。在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领域,民族化与文化化通常是以特定国家的社会福利文化形态出现,目前,西方福利文化分为自由主义文化,主要是安格鲁-撒克逊模式;社会保险与社会共责福利文化,主要是欧洲大陆模式;社会民主福利文化,主要是北欧模式,福利文化多样。〔30〕简言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目标迫切呼唤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福利文化模式建构。

第十一,一般来说,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过程相对时间较长,主因是社会政策议题和社会立法议题通常存在争议,涉及社会利益与权力结构调整,不易形成社会共识和集体行动。总体来说,影响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过程的因素多种多样,政治、意识形态、国家政治体制、权力结构、政府职能定位、法律传统、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理论视角、社会思潮、福利思想、经济利益、社会阶层与利益集团、社会政策模式、社会参与、文化传统和现代政治文化等。〔31〕中国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过程曲折漫长的特征在医疗卫生和民政福利领域立法中表现得最典型。例如中国学者和卫生部门1980年代就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经过无数次研讨与争论,前后十易其稿,最后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凸显社会立法过程艰难困苦和形成社会共识的不易。〔32〕

第十二,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范围内容和主要领域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现代社会政策框架范围内容决定社会服务体系范围内容。社会服务体系主要是由福利服务、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组成的社会保障服务,住房和家庭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及医疗卫生服务五部分组成。这意味着社会服务主体是社会工作者、教师、心理学家、律师和医护人员,他们是专业人员。〔33〕这些专业人员通常扮演专业人角色,为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劣势群体和普通公民服务。由于社会服务对象都是活生生的人,因此社会服务需要专业化和个性化社会服务知识和方法,而且这些社会服务目标不是简单和低层次的物质给予,而是心理支持、社会支持,这需要从事社会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专业价值观、雄厚专业知识和高超助人技巧。

第十三,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过程之中,长期性和稳定性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法治国家程度较低、社会结构转型社会与社会现代化早期社会更是如此,动态性、发展性、变动性既反映社会发展状况,又反映法治化建设层次水平。一般来说,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稳定性和高质量来源于决策者、立法者和社会精英群体对社会问题本质属性的认识,来源于科学严谨的基础理论研究、理性和求真的社会科学研究、应用对策性的社会政策研究与实践研究,更来源于决策者、立法者和政治家的哲学思考。〔34〕换言之,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哲学思辨、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和实践研究越深,尤其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认识、理解、把握越好,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稳定性越高,质量越高。

第十四,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的社会影响广泛、多样、长期、深远,出现“意想不到”社会后果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和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国家、地区。综观现代国家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历史,经常可看到某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和自我实现预言。自我实现预言和意想不到后果理论是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社会政策大师莫顿的伟大创造。〔35〕一般来说,自我实现预言和意想不到后果通常都是未曾预料到、负面的、消极和不好的后果。世界各国社会发展历史经验证明,社会现代化程度越高,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社会影响越大,因为社会问题越错综复杂,社会风险越高,公众对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质量的要求越高。与此同时,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活动带来的“自我实现预言和意想不到后果”的可能性越大。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影响是长期、深远的,有些问题需要几十年后才能察觉,因此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质量,关键是如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就显得尤为紧迫和格外重要。

五、简要讨论与基本结论

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历史时代,这个时代的历史主题是社会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核心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政策是社会福利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立法是社会政策目标的法律体现。社会立法实质是社会福利立法,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成为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两个最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且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与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作用越大,地位越高,社会影响越广,与公民日常生活关系愈加紧密。公民参与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愿望、动机越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的互动关系越强。这种适宜的宏观社会环境与紧迫的社会现实需要是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和社会立法的时代特征。社会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有关回应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主体和主题是现代性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立法是国家与社会有关回应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主体和主题是现代性社会福利立法。社会立法是社会政策的最高法治化表现形式,实质是现代社会福利立法活动最高形态和层次,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最佳途径,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和现代法制建设的最高水平。社会政策框架的范围内容决定社会立法体系框架的范围内容,反映政府职能定位的结构分化。一般来说,社会政策框架与社会立法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与服务(主体是社会救助服务与社会保险服务)、福利服务政策与服务、住房和家庭政策与服务、基础教育政策与服务、医疗卫生政策与服务,合计五大领域,基本覆盖现代公民基本生活领域和社会服务体系范围。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建设历史经验证明:现代政治文明、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治理的核心部分是社会政策、社会立法和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实质和关键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社会政策、社会立法、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发挥社会基础性作用。社会福利概念的基本涵义就是幸福美好生活。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就是国家发展方向。令人欣慰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政治文明、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治理水平发生质的飞跃和战略转型,社会政策、社会服务、社会立法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成为国家社会政策议程战略重点与优先领域,社会立法成为国家立法的战略重点,社会立法战略性优先地位清晰。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总体性基本特征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和战略地位重要。难度大体现在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议题确立难、清晰难、界定难、立法难、执行难和评估难。质量要求高体现在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涉及社会利益关系和权力结构,社会影响深远广泛。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质量取决于政治哲学、福利哲学价值观质量,取决于法治国家建设质量。战略地位重要体现在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是一体两面,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是社会治理核心。最重要的是,本文首次总结概括现代社会政策,尤其是社会立法14个结构性与体系性特征:价值观化、政治化、理论政策争议性、社会福利理论为基础、福利财政化、经济利益化、社会性、福利性与生活福利化、伦理道德化、文化性、立法过程曲折漫长、专业性、发展变化性、立法社会影响广泛深远等,为中国特色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与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奠定社会、文化与法律基础,实质上描绘中国社会立法框架设计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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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篇(9)

卢梭(法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最早明确地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究。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关于“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我们应当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和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某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程序;而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法律能不能为人们所认可接受,并加以执行。”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政治合法性:卢梭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答这个问题。”向人们展示了人类生存的状况,凸显了卢梭对由人类纷繁的个体行为所组成的人类社会秩序的思考。在卢梭看来,每一个体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但是既往的社会秩序已经遭到破坏,卢梭认为,人们应该致力于“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卢梭主张要达到人们平等、自由生活的社会秩序,就必须以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由此可见,人民的公意是共同体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唯有人民才能决定由谁来统治他们,至此,卢梭从理论上明确提出合法性论述,为现代研究政治合法性奠定了最早的理论基础。

二、社会契约论:政治合法性的依据

十七、十八世纪,随着世俗文明从潜流于宗教文明主流之下到破土而出,不断壮大,西方的社会生活和智力生活进入了巨大的转折时期。这一时期兴起的政治思想掀起了作为政治革命先导的思想革命,对革命阶级进行了启蒙。

马克斯・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因此,为了论证既有的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启蒙时代政治哲学的通用逻辑是将既有的文明社会和政治国家还原到前文明的“自然状态”,把自然状态的人设定为彼此脱离了任何联系的孤立的个人,按理性自律的“自然法”规导自己的行为,并根据自然法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一)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按照西方古典传统,一种资格是否正当,是根据“自然法”来判定的。中世纪的欧洲“神学本体论”占据主要地位,上帝被推上至高无上的位置,统治的合法性内核建立在了教徒对上帝的绝对信仰上。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自然法学说重新被拾起。成为了资产阶级摧毁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论的重要武器。

卢梭也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他描绘的是一副纯朴清新的景象。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卢梭用自然法的理论,指出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样状态下的人不仅有自我保存的要求,而且同情、关怀同类,具有一种自然美德,完全不会出现奴役、统治、压迫的现象。因此,卢梭所谓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友好的状态。卢梭反对霍布斯人性恶的观点,他反驳道:“野蛮人之所以不是恶的,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

(二)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的理性延伸

卢梭相信,人与人之间本来是平等的,只有文明社会打破了大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等。卢梭层层分析了产生不平等的根源后,指出既然过去的人类社会必然产生不平等,那只有通过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卢梭认为,这一切只有通过主观服从的社会契约才能实现。

三、政治合法性的现代阐释

自卢梭提出共同体对公民统治的权威性源于“公意”的主张始,有关统治者的政治统治的权威性及公民对统治者政治统治的自愿接受性问题,即政治合法性成为了学者们讨论的焦点,就政治合法性,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异的理论主张。

哈贝马斯(Habermas,Jurgm)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中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政治合法性是以政治秩序被民众认可为基础,只有当民众自愿服从某一政治统治,该政权才能稳固。李普塞特则指出,“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民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从政治制度能否对公民产生作用的角度,回答了政治合法性为何的问题。亨廷顿(Huntington,Samuel P)在探讨政治合法性内涵时,强调“合法性是政治分析家门尽量避免使用的不易把握的概念。然而,它对于理解威权政权在二十世纪后期所面临的问题却必不可少”,“对统治者而言,合法性意味着统治的权利,对被统治者来说则表现为服从的义务”,

诸多学者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诠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合法性主要指公众对统治者政治统治的理解、服从与支持,公众从心理上认同统治秩序。这样一来,一方面对统治者来说,可以使现存的政治制度得以有效推行,拥有稳固的政治统治。另一方面,对民众而言,能够实现以让渡权利为条件来订立社会契约时要达到的获得平等、自由的目的。

四、现代所面临的政治合法性困境

在西方政治哲学的诸多研究领域中,最核心的是对国家政治合法性探讨。对国家政治合法性进行证明的理论众说纷纭,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是从自然法导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本文在前面简要介绍了三个较为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他们的思想对现代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经由前文的论述可知,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系统有序、稳固运行的前提条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政治合法性正日益受到人们不同程度的质疑,政治合法性所面临的问题逐渐进入研究视野,因此,我们首先应端正对待政治合法性危机的态度,政治合法性危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它可以在一切较早的文明,甚至在古代文明中也可以寻到踪迹,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存在政治合法性危机,只不过危机的形式、内容与程度不一样,从而在性质上也不一样。既然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存在政治合法性问题,那么就有必要探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所面临的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可能原因。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尽管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社会总体上进入小康水平,但区域性经济差异、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存在,这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日益剧烈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能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使政治合法性面临困境。

(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知,公众将自身的权利全部让渡给共同体,这一举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从共同体那得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保障。卢梭指出,政府作为契约的产物,作为人民权力的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所受托的权力,必须维护个人得以安全地享受他所有的一切”。而在现代社会,保障公众利益的共同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用以维护公民利益,继而能得到公众的支持与维护,从而拥有稳定的政治统治秩序。

(三)民众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民主制度的不完备

对政治合法性形成挑战,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阶级冲突是各种合法性解体现象的基础”。转型期的社会,经济体制处于急遽变革的过程中,其经济结构的分化不置可否,新的阶层和利益团体随之产生。这样一来,出现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广泛的政治参与的要求不可避免。其中,在经济增长中被忽视的底层和“弱势群体”,将遭受不平等的分配和相对较少的就业机会,从而产生希望得到更多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表达渠道部顺畅,使得转型期社会的政治合法性经受严峻考验。

(四)错误、歪曲的思想文化渗透,弱化主导意识形态正统地位

对政治合法性构成剧烈的冲击。正如所指出的,“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因此,主导意识形态在民众思想认同上是否占正统地位,对维护政治统治合法性至关重要。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不同领域的交流进一步加深,为国与国之间的思想碰撞与交锋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一些西方敌对势力的腐朽思想,利用改革开放的时机,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实施思想文化的渗透,一些歪曲事实的说教阻碍了民众正常的价值判断.大肆传播与马克思主义相悖的价值观,试图瓦解民族的凝聚力,企图挑起政治离心情绪和排斥感,从而达到冲击社会政治合法性的目的。

五、维护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与对策

(一)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克服

对于任何一个政治社会而言,避免政治体系出现陷入合法性危机的状况是相当重要的。为了有效地避免合法性危机,就必须认识到政治系统不同层次中合法性基础的不同侧重点。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其一,实现良好的政绩。它包括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众生活水平、国家及对外关系能各方面的实际业绩。对于任何一个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而言,政绩的意义不容忽视。其二,建立合理的制度。在民众普遍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公平、正义与合理的制度和法律,从而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其三,形成科学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包括民众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信仰等方面的内涵。意识形态上的认同感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二)坚持在民

按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尽管民众转让了自己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平等与自由。但是,一个为人们所认可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成立,都是经由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在人们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的。因此,洛克与卢梭的“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为社会、国家赖以存在、富有生机的前提,每一个个人把自己天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政治共同体,构成了政府或者说国家具有性质的重要过程。

(三)维护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对策

1.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稳固政治合法性的经济基础。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政权的有效性程度主要是通过经济发展体现出来的。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2. 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不断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在和平年代,政党执政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法理认同,按照西方一些政治学者的说法就是法理型执政最能获得社会大众认同(即卢梭社会契约论里所倡导的“公意”),必须稳步扎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扩大和提高群众有序参与范围和力度。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不断完善民主建设,满足人民合法的利益诉求。逐步探索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现代民主政治要求的民主模式。

3.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凝聚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让社会成员逐步明确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以及党的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诠释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一真理性论断,“进一步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来统一思想、增加认同,鼓舞人心、凝聚力量”,阻止一切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腐朽思想,树立民众正确的价值判断,铸造维护政治合法性有力的思想支撑

六、结语

卢梭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在政治哲学史上最早明确地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究。本文首先对“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从不同学者的角度进行探究。阐释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合法性是:人民的公意是共同体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唯有人民才能决定由谁来统治他们,至此,卢梭从理论上明确提出合法性论述,为现代研究政治合法性奠定了最早的理论基础。文章给出了维护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与对策:第一,政治合法性的客服;第二,坚持在民;第三,维护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对策。其中,首先,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次,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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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055-02

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改造社会的活动中所获得的政治成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这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化认识,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深刻体现。

一、政治文明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所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他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3]25

1.党的领导处于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核心位置,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用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的理论思想武装的政党。我们党在政治、组织、思想上领导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体制不断完善,政府严格按着法律秉公执法、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构,要求党和政府要不断地提升工作能力,以此来加快真正的人民民主国家建设的步伐,使人民当家做主产生实效。

2.人民当家做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它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不断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人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满足;才能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复兴和到2020年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就会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我国顺利地开展进行。

3.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策略,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关键是把执政为民与民主法治相结合,依照宪法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国家执法工作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对待违法者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真正做到权力属于人民。

在世界多极化的格局下,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为此,要在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把握好社会主义的大方向不动摇。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的政治文明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政治文明在本质上的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扩展运用。

二、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辩证统一

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括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5]面对新时期的政治文明建设工程,同志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从制度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6]。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真正的民主。要把民主政治建设好,就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是辩证统一的。

根据我国民主政治的实际情况,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十报告中对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体制改革做出了七个方面具体阐述:(1)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2)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3)完善基层民主制度;(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深化行政体制改革;(6)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7)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主是最有效的防止出现、极端个人主义、权力过于集中等消极现象的方法,是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最便捷的方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政治文明必将走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产生深远且广泛的影响,这就足以证明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是辩证统一的。

1.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价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论断,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机制范畴精准的科学的概括,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文明的论述和邓小平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思想;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本主义精神。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科学的论断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提出来,这是一次重要的理论高度的提升。

2.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价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党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民主化、法制化,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保障;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得以充分实现;制度创新的加强是增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

四、“四个文明”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报告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把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而提出来的。同志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3]39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在“四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处于基础的位置。“四个文明”的建设归根到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现实生产力。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还会受到物质文明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的制约。如果离开了物质文明空谈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那么就会有失去基础理论的危险。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仅是物质极大提高的同时人们对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提升的现实需求。在推进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是关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与稳定、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支柱,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政治、生态能否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3.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包含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等内容。政治文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的制约,但同时政治文明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政治文明既促进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又决定了先进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向,为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提供了制度支持。

4.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幸福、关乎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发展、物质生活富裕和国家政治环境稳定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或缺的保证。发展是硬道理,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使人类持续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我们所需要的物质产品,同时也要增强自然界本身的再生产能力,极大地满足人们随物质增长所需的精神索取,也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局势。

由此,只有“四个文明”协调发展,才能够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构与“四个文明”的发展,在本质上、价值取向和归宿上是根本一致的,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在已经成为“四个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世界政治与经济文化互相交融,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理想社会,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四个文明”共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都能够在良好的政治文明环境中达到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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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 DF0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9)04-0068-07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加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学界的认识各有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有以下5种:一是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把法治文化界定为历史文化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二是以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观为基础,把法治文化界定为法的现象中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三是从认识论角度解读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实证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用于沟通法社会学与比较法学研究的桥梁。四是借助文化人类学中关于“文化”的基本认知,将法治文化界定为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五是从系统论角度认识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界定为由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观念三个因素组成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机制。

本文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为目标,以法治文化研究为理论切入点,进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其有别于其他社会形态法治文化的特质。在我看来,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此概念可分析如下:第一,法治文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存在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存在于人们在相互交往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第二,法治文化的群体性、共识性特征来自于历史传统积淀。第三,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内在结构层次:一是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三是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具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等。这三个层次虽有表里之别,但相互开放,彼此影响。以此法治文化认知为基础,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界定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并由其决定的,经过5000年中华文明积淀而来的共识性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化、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

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首要特性应当是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共同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先进文化建设需要一个体现其前进方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社会主义性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整个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实践提供思想和理论指导。社会主义性还表现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人民当家做主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无产阶级的解放时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性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必须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制度层面,新中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揭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思想层面,20余年持续不断的全民普法教育和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层面,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公推直选、全国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不断扩大和群众评议执法活动的推广,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二是历史传承性。我国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文化的发展同样如此。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重要的子系统。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在其积累沉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国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风土习俗、宗教伦理等因素的影响,法治文化也因此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马克思、恩格斯把中国等东方国

家“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治文化,归结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就是说,法律及其他文化子系统都具有自主性,只有对特定法治文化赖以生存的的整个文化系统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解读特定的法治文化。随着法社会学在我国的兴起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总结和反思百年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尝试从人类学、文化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及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也逐渐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把法治文化视为受到历史形成的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已渐成共识。法治文化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空独立存在。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继承了中华法系的精华,又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具有历史传承性。

三是与时俱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形态,其形成和发展源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领域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与时俱进性,体现在其理念、制度和实践等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就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关键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引导正确执法,严格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表现在:在法治文化思想和法治文化理念方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诉求。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推进法律素质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和用法,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法治理念、法治理论创新,以及在推进法治文化的实践上,都表现出了鲜明的与时俱进性。

四是思想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文化体系,而是既积极借鉴中外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大胆吸收当代各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优秀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由当代文化特有的开放性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类文化和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看,系统的整体特性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特性。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也是由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决定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人员、技术、服务、货物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全球化使得不同法治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日益增多。每一种法治文化都在经历一个面对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正是这种交流、碰撞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发展。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国际元素也在增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开放性。

二、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在法治的推进中,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和公民法律素质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而法治文化员是不可或缺的软实力。法治文化的软实力以超越时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促进法治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教化调控的作用

一是传播法治知识、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认知能力。法律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调控对象,具有普适性特征,但其作为源远流长的专门知识体系,具有独特的语汇表述、程序设计、实践运作,表现出一种精英化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人们解读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领悟其中所包含的行为规范、制度安排提供了知识准备,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简略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直观地判断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二是促使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之治,规范自身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化作用,不仅体现在“教”的方面,即传播法治知识;更体现在“化”的方面,即促使人们遵教而为,规范自身行为。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调控,要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迫于强力的压迫――这是一种外在约束、硬约束;要么出于内心的认同和自觉遵从――这是一种内在约束、软约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具这两方面的功能。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表现出不可忽视的软约束,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了基调。法律知识传播中,公众对于法治的亲切感、认同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逐步提升,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这样人们就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接受法律,自觉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培育法治文化判断力,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价值、内在精神、基本理念,就可以为个体行为和社会生活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推进。

(二)社会整合的作用

一是形成社会共识性价值观。法治是衡平各方利益冲突的最佳手段,也是寻求价值共识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利益追求日益多样化、价值诉求日益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改革发展使得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必然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方式。因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观念整合作用,对于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组织结构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制度体系,更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

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普适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共识性的行为模式,规范公众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私权行为,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公权与私权间的关系,这就使与公权领域相对应的私权领域及两者间的交叉领域都得到应有的规范。三是制度整合。即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制度具有协调社会行为,调适交往关系,清除社会运行障碍,建立社会正常秩序,发挥凝聚社会的作用。这表现在:首先,它确定了社会基本框架,建构了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模式、行为规范和机构体系,为特定时空下社会交往提供了规则场景,使特定时空的人们能够在共同法律语境和制度体系下交往,减少了交往的障碍,密切了彼此关联度,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其次,它设定了交往模式,降低了交往成本。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确立了权利,规定了义务,为不特定个体间的社会交往行为预先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并通过明确违法责任,引导双方自觉依照法律制度规范约束自身交往行为,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交往秩序。同时,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也可大大增加交往行为的预见性,使人们能够对交往结果保持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就增强了交往信心,促进了合作,降低了交往成本,增进了社会交往。

(三)价值引导的作用

“人们在为法治理想奋斗的同时又总是不能充分实现这一理想”。以法、法治为原点的法治文化,不仅包含着对现实法治实践的肯定,也包含着人类有关法治的理想追求。价值引导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价值批判。批判,是发现实践中的不足,引导社会良性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文化的价值批判作用,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它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巧妙地作出了区分,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具体法治实践进行优劣辨析,为法治进步标明方向,提供动力。“理想之法总是一个高悬的应然法制状态,正如实在之法道出的乃是此种应然法制状态落实于生活之后实际长成的模样。正是这一永恒矛盾,迫使实在法将理想之法的理想含咏于内,将理想之法所描述的应然推陈于外,而推动所谓法制的进步,助益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现实人生的改善”。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剧烈变动,社会阶层迅速分化,人们的思想激烈变革。各种名目的思潮对人们的思想形成巨大冲击,这不仅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了法治文化的进程。在这种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态势下,只有法律才能成为人们达成共识的底线。正是由于法律的强制特点,使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实效性,也使它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体现了价值引导的作用。

(四)推动实践的作用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的内在精神要素,为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提供理性根据,并内化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法治实践中的措施、方法、现象、进展、成效,都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实践的作用表现在:一是为立法提供理性指导。当立法者撰写法律条文时,对其真正起到支配作用的是社会主流法治文化。是它在左右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使立法者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中,确认法律的应当保护对象、容忍对象、限制对象、禁止对象,也是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立法分析、评估、批判的评判标准,营造了一个能够评判法律善恶的相对统一的文化情境,推动了立法完善。二是成为规范执法、普遍守法的精神动力。普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蕴涵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归依,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促使主体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对法治实践的推动作用,为深化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主体。人民群众是否普遍树立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是否形成共识性的现代法治观念和基本法律素质,是否具有参与法治建设的愿望和基本能力,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育、滋养、熏陶,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树立其主体意识,共同参与法治建设。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

(一)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法治理念构成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精髓,它贯穿于整个法治实践的过程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关系,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丰富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不断赋予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成果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化、传播功能,以大量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治文化产品为载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中国在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首先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必须具备传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专业素质、组织能力素质外,法治文化素质成为越来越不可缺少的素质。领导干部只有具备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也才能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质。必须以培养其法治精神为重点,使领导干部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必须坚持学用结合,在法治建设实践中锻炼干部,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有效引导,鼓励领导干部加强法治文化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其学习法律法规和法理知识

的兴趣和爱好,促使领导干部主动学习,深入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必须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和法学院校等阵地和资源,有计划、有系统、有针对性、有深度地抓好领导干部法治专门培训,不断向各级领导干部灌输先进的法治思想,及时使其更新法律知识,掌握法治真谛。必须将领导干部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法治考核的档案,并作为其选拔、奖惩、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做好这项工作关键要在“深入”上下工夫,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让法治更加深入人心。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和首要任务,使宪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应当以制度建设为根本,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制度建设上,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功能去引领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在教育对象上。应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总结我国20多年来普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以阵地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有机融合,构建“法治、民本、廉政、阳光”的机关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文化环境。推进法治文化与城乡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群众思想文化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

(四)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国

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围,从国家机关角度来讲,就是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充分体现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权利得到了保障,损害得到了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到了矫正,法律的威信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能得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更要以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为重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机制,拓宽监督渠道。要重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执法者的行为,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和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弘扬法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