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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众心理坏处大全11篇

时间:2024-01-27 16:21:58

从众心理坏处

从众心理坏处篇(1)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破坏监管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其一,监管秩序是劳改机关、劳改机关的干警和劳改机关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间形成的惩罚与被惩罚、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活动状态。

    其二,监管秩序是在国家有关劳动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个劳动机关的纪律、制度等行为规则、规范的调节下形成的。监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监狱等的规章纪律,服从管理,履行改造义务的行为,其三,监管秩序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任何社会秩序的建立,都是为了实现一定自的,建立监管秩序的目的,就宏观而言,是为了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从其直接目的看,则是国家要利用这一秩序的建立,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本法所确立的刑罚的功能。

    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对劳改机关以至整体司法机制的危害,实质上是对全体社会的危害。但这里我们讲的对社会的危害,是指除此之外该种行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成员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一般群众的观念,总认为监狱是暴力强制机关,罪犯在其中应老老实实接受惩罚,实行改造,一且闻听狱中出现违法危害行为,则难免认为监管者无能,而当出现罪犯在狱中受到不法侵犯时,更易产生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误解。

    同时,由于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导致刑罚的惩罚性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则群众也易形成对犯罪追究判处了也无实际作用的认识,从而丧失对整个司法机关的信心。

    其次,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全感。罪犯以有罪之身,在暴力机关的严格控制下尚敢胡作非为,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其危害行为足以给广大群众造成普遍的心理威胁。因为,狱中尚敢如此,如放之社会,其猖狂将难以想象,这种现象将会造成群众安全感的失落。

    维护监管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优良的监管秩序,是劳改机关有效地行使对犯人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使犯人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保障,也是从整体上提高劳改机关对犯人改造质量的保障。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上述劳改机关,关押犯人有多有少,但无论单位规模的大小,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监管秩序。维护这种良好的秩序,一方面需要广大劳改干警严格执法,严格周密地做好管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利用刑罚来惩罚那些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犯罪活动。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观要件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时间,是指罪犯被劳改机关监管的期间。监管期间是法定期间,就是说,罪犯被监管的时间,必须有合法的根据。只有在被合法监管的时间内,被监管者才有可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如果劳改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收押的而予以收押,对应当释放的而不及时释放,这种错误羁押的时间,不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时间,换言之,在被违法羁押的时间内,被羁押者一般不构成妨害监管秩序罪。但这只限于被违法关押者实施个体性的妨害监管秩序行为,如拒绝劳动、不服管教、绝食等,因为行为人本系被错押,并无被强制劳动,被强制管教的义务,实施这些行为的自然不宜治罪。但如果被错押人实施教唆、领导、组织他人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则亦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论处。

    2、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地点,是指罪犯在劳改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所。这里讲的监控,是指监禁控制,即劳动机关对罪犯的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控制管理。通常情况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地点,限于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劳改机关。但犯人在下述几种特殊场所实施破坏监押管理活动的,也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1)外出劳动作业场所。一些劳改队经常有外出劳动任务,比如外出修路、工程建筑等,犯人外出劳动时,仍处于实质上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受到劳改机关的严格控制管理。在这些场所实施破坏监管改造行为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2)在监押移送途中。主要是劳改机关大规模地集体遣送一些犯人到特定的劳改场所,如将内地的劳改犯集体遣送到新疆、甘肃等地,在遣送途中,也存在监禁管理问题,也需要良好的监管秩序。被押解的犯人如果不服从管理,实施破坏活动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3)犯人在其他临时监管场所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如劳改机关组织犯人集体外出参观学习的场所等。

    罪犯在非监管的时间和场所实施危害行为,不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如个别犯人利用回家探亲、外出办事、监外就医等机会,实施危害行为,由于其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是在劳改机关的有效监控下,一般地讲构不成对监管秩序的损害,也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3、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使造成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人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破坏监管秩序罪成立。被监管人,在这里不仅指罪犯,也包括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如看守所中被依法关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破坏监管秩序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所谓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监管人员。被殴打、体罚者,则既可以是已决罪犯,也可以是未决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员等。

    4、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件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这是区分该罪主体和非该罪主体的基本标准。

    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巳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

    下列情况不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

    其一,因受行政处理而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在我国,被适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种:

从众心理坏处篇(2)

第一、开展此次专项斗争是顺应人民的意愿和呼声、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需要。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的发生,不仅给通信部门、乡(镇)办事处政府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关系到全市的通信畅通,关系到全市85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党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铲除这一“毒瘤”。因此,开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专项斗争,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和呼声,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完全能够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的角度,树立群众观念,增强群众意识、确保专项斗争收到实效。

第二、开展此次专项斗争是打造“平安*”的需要。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求知、求富、求乐,更求的是平安。今年是“平安*”建设的最后一年,到今年年底,全市90%的乡(镇)办事处、95%的社区(村屯)、95%的企事业单位要达到平安创建标准,全市呈现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投资环境优化、企业平安经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由于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我市的治安环境。因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打造“平安*”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斗争的重要性。

第三、开展此次专项斗争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一个地方的治安环境好,就是最有说服力的招商资源、最重要的投资环境和加快发展的重要竞争优势。而确保通信的安全和畅通,又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今年是我市的项目建设、民营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较为繁重的一年,为切实保证项目建设招得来、留得住,民营经济腾飞和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要站在全市发展的大局,共同参与到专项打击工作中来,上下齐动,横向互动,整体联动,打一场围歼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人民战争,坚决打下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尽快扭转目前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比较严重的状况,为全市的改革发展营造持续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不达目的决不休战。

二、强化措施,综合治理,迅速在全市掀起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高潮

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案件从发案到发现,都间隔很长时间,现场很难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给破案带来了困难。同时,通信设施遍布全市各个村屯,点多面广,仅凭派出所有限的警力,预防起来难度相当大,进而导致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的打防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局面。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打一场专项战役,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和强有力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遏制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的发生。因此,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开动脑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采取集中统一行动,以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为重点,强化专案攻坚,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少发案或不发案为目标,实现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不断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这次专项斗争总的要求是“五严并举,多管齐下,重拳出击”。

一要严打。在这次专项斗争中,打击一定要狠,一定要猛,一定要有声威,要注意将治安处理、劳教处理、犯罪处理集合起来,将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结合起来,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案件,要按破坏生产罪、破坏通信罪从重处理。公安机关要抽调精干警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下大气力,攻坚克难,通过现场勘查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技术分析,由案到人查找案件线索。要广泛走访群众和旧物收购点,刻画人形,及早发现可疑人员和案件线索。通过对区内的重点人口、暂寄住人口以及拥有作案工具的人员进行逐一排查,确定重点,强化攻坚,努力取得突破。

二要严防。被盗窃、破坏的通信设施都远离村屯,在田间地头,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客观条件。对此,要全力做好防范工作,案件预防工作由派出所牵头,通信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配合,采取有效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在人防方面,建立起以派出所指导,以乡、村、社三级巡逻队为主体的防控网络,达到平均每个自然屯每天至少有两名巡逻看护人员。人员问题,可以采取义务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各乡(镇)办事处要妥善解决巡逻队员的待遇问题,保证巡逻队能够坚持经常,发挥作用。通信部门要和公安机关一道,与技术开发部门合作,采取技术防范措施,通过声光报警,确定发案部位,及时出去抓获犯罪分子。从而形成专防与群防,内防与外防相结合的铜墙铁壁,使我们的防范形成阻拦一切违法犯罪的一道坚实屏障。

三要严管。严管就是要加强对旧物收购行业的管理。从以往的情况看,市内的旧物收购点是犯罪分子的主要销赃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旧物收购业主在利益的驱使下,置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于不顾,进行秘密收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加强对旧物收购部的监管,是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安机关要研究一整套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正规化,切实把旧物收购点管起来。要加强对业主的法制教育,引导业主守法经营。对于知法犯法,违法经营的,一定要从严处罚,并进行公开揭露,起到警示作用;对能够主动提供线索的,可以免于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奖励,以充分调动业主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积极性。

四要严控。要进一步加强对“两劳”回归人员、吸毒人员、违法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管控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落实包保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是严查。根据当前全市综合整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工作的总体形势,市里要成立督导工作组,对总体工作和个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调度。在督促检查中,注意发现问题,反馈督查情况,定期通报,好的表扬,差的批评,促其改进,决不能走过场。确保已确定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此次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这次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好人力物力,在组织上和行动上作好准备,保证这次行动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决不能使专项严打行动流于形式。

一要成立领导组织。为开展好此次专项斗争,市里专门成立了全市专项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关星同志和我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综合中队,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要把此次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部门和单位议事日程,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此项工作,抓好组织、人员和资金的落实,保证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

从众心理坏处篇(3)

县委:

大铁的运动,从元月30日开始到结束(3月15日),共经历了45天时间。通过这次运动贯彻了政策,发动了群众,纠正了五风,打击了敌人,纯洁了组织,提高了干部,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掀起了生产高潮。整个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当前和今后的任务就是,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巩固运动成果,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全部转移到生产上来,实现今年的农业丰收。现将整个运动的收获作如下总结:

(一)

工作队未进村前,中央的12条政策和省委的两条〈个〉补充规定在群众中作了一般的宣传,并在自留地、麻塘地、队和食堂的规模体制等方面作了一些兑现。通过宣传兑现,对群众有所鼓午〈舞〉,对生产也有推动。但这次大战五风的风声,对干部的震动很大。开初,由于他们对运动的意义目的认识不足,政策思想界限不清,普遍怕挨整,有些人不积极工作,不管生产,等待处理;有些人怨气一大堆,一年四季当“磨心”,三头受气想不通;有些人公开躺倒不干;有的为了不办食堂,专门创造单家独户的条件;有些问题严重的人,怕当“运动员”,总是设法压制群众,“工作队来后不准乱说。”在群众中由于干部不管,组织十分涣散,大干自由付业、自留地和投机生意。敌人则是兴风作浪,大肆造摇〈谣〉破坏。

据此,工作队进村后,采取“两头进攻”的办法,像那样开展了整风。一是深入群众,进一步贯彻政策,依靠好的党员,进行访贫问苦,扎根串连,组织以贫农下中农为核心的阶级队伍,放手发动群众,揭露问题,大战五风;二是从上而下地召开干部整风会议,学习中央和省委的指示,联系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首先说明这次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并实事求是地肯定大多数干部几年来的成绩。领导上主动挑担子,放手让基层干部提意见,出怨气,启发他们进行自我批评。然后对那些不能进行自我批评的干部,采取领导帮助和群众揭发的“两头挤”的办法进行教育。最后,从始至终,特别是在每次代表会上,都通过培养典型来帮助干部划清界限,放下包袱。从而提高干部觉悟,安定干部情绪,调动干部积极性。对有现行破坏的敌人,则给予坚决打击。

经过10多天的工作,什么问题都暴露出来了。重点是“共产风”和“共产风”所引起的浮夸风、命令风和贪污。这种“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和贪污,已经发展到极端严重的地步。

一平二调的“共产风”,无所不刮。突出的是平调牛、马、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据统计,县以上国家机关,大战钢铁、大修公路、大干水利,在这里平调的劳力、物资、耕畜、农具、现金,共合177956元(退赔48639.79元,其中钢铁补助费38560元,公路补助费6800元,60年收购大豆、花生调整款和农具、农药械的调整款3279.79元)。公社平调管理区的有:马28匹,骡子17匹,耕牛38头,羊40只,马车一部,牛车66张,步犁两架,座坡、弯担4件,劳动力18884个,牛工1390个,土地60亩,共计合金额29144.47元(处理情况是:退回原物,骡子15匹,耕牛30头,马1匹,羊29只,马车一部,牛车3张,步犁3架,座坡、弯担4件,土地60亩,共合14212.18元。原物损失,用其他实物折抵的有马车2部,衣服65件,被子3床,其他桌椅板凳、建筑材料,以及农具、农药械等生产资料,共抵掉8199.3元。原物损失又无其他实物折抵,而用现金退赔的有6732.99元)。平调生产队的有砖瓦6719片,汽灯一盏,粮食75斤,伙食费12元,共计496.21元。因原物损失,已全部用现金赔还:平调社员的房屋9间,其中6间已毁坏,赔还现金600元,另外3间因无房主(死亡),现在电影队占用,尚未赔还;另外,又平调社员的活鸡3只,拆板壁两道,折合现金42.6元,已全部赔退。总计公社平调的共合金额30463.28元,已全部兑现。除此外,公社五大所平调的耕牛、木材、劳力、工资等合3499.76元,已全部赔退;学校平调的桌子、凳子、木板等物合135元,已全部清退。管理区平调生产队、社员的各类物资折价26475.21元,其中,用实物折抵兑现的有8394元,用现金赔退的559.94元。管理区与管理区之间互相平调的各类物资折合现金47002.1元,已兑现的有4997.21元。以上五个方面平调的共合金额285631.35元,兑现96688.98元,只退赔33.8%。主要是四大平调占的数量多,公社无法赔退,需要请示县上解决。生产队平调社员的部分,面广、复杂、量小,目前正在清退中。

这个“共产风”,不仅破坏了生产力和以管理区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而且还刮走了一切的管理制度。总之,刮到那里那里倒霉。全社60年的粮食产量比57年减产37%,耕畜死1576头,土地丢荒5662亩,干、瘦、肿病〔死〕亡300多人。现有劳、畜力、废〈财〉物等等〔损失〕,均是这一风所致。

“共产风”是产生五风的总根子,由于“共产风”严重,以致引起干部的浮夸、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贪污盗窃。

从公社党委起到各个部门,直到管理区干部,都不讲真实话,不论干什么工作,报个什么数字,总是以少报多,以坏报好。如中心商店,1960年的采购,实际只40多万元,报了100多万元。他们以此向地委报喜,说:“40天超额完成了全年采购计划,提前跨进了1961年。”腻脚小学的学生只有60多个,报了100多个,公安特派员冯发昌,在大白户工作期间,栽了一把飞松籽种,报全管理区实现“绿化”,面积是2000多亩。特别是在粮食产量上害人不浅。大铁管理区的果白冲生产队,只有粮食800多斤,党委书记侬凯先同志硬报30000多斤。腻脚管理区1959年春天,群众已经无粮下锅,党委付书记段文昌还说有粮80000多斤。公社党委向县委报的,1960年的全社粮食收获产量5007210斤,到年终决算分配收来只有3909396斤。尼〈腻〉革龙管理区原报1169560斤,最后核实只有629308斤,减少46.4%。大白户管理区的尖山生产队,原报折成主粮的红薯产量是56400斤,结果只有1755斤,减少96.8%。由于从上而下事事浮夸,全公社从58年以来,虽骗取过生产、采购等“光荣模范”的称号,而群众则把干部称之为“吹牛干部”。

干部可以随便违法乱纪,打人、骂人、搜家、罚款、扣饭、扣工分。突出的是打人,9个支书中有7个打人,8个治安主任打人的也有6个……除此外,最家常的而又给下面干部和社员压力最大的是动不动就是“不听党的话”、“对抵触”、“右倾”、“保守”等等大帽子,特别是老人家们最头疼,在生产上3年来不敢讲话。群众称他们为“红脚杆”、“闷估〈牯〉牛”、“新保长”、“小恶霸”、“大石板”。

几年来贪污浪费成风。全公社有贪污行为的干部有91人,占干部总数的18.2%。其中:贪污布票96尺,粮票801.2斤,粮食3915斤,现金7920.8元(在运动中已追了退出的赃物现金共3837.81元)……

除上述外,干部的特殊化风也最为普遍,他们劳动少,还要多吃多占。有部分人(特别是生产队长一级干部),从当干部的两三年以来,很少参加劳动,社员说:“懒队长,锅边转,不劳动,多干饭。”……

以上这些作风都是一种极坏的作风,腐蚀了广大干部,严重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和农业生产力,也破坏了的三级所有制。

(二)

对于敌我矛盾的问题,我们采取了坚决的态度,凡是属于混进来的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占居〈据〉领导权的单位,经过发动群众,教育干部,分清敌我,坚决给予斗争清洗。大铁管理区大铁第二生产队,时漏划了1户地主,这次经过斗争后,重新戴上了帽子(经济上没有进行清算)。在社会上有现行破坏的五类分子,发动群众进行了揭发斗争(计地主分子22人),情节十分恶劣的逮捕法办了2人。

这里着重报告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个公社由“五风”所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发展到极端严重的程度。“共产风”否定了三级所有制,刮走了一切管理制度,浮夸风造成大家不讲真话,命令风和特殊化风严重地腐蚀了干部,破坏了党群关系,瞎指挥风造成办事不从实际出发,破坏了生产。为了以群众运动的革命洪流来冲洗这些病毒,我们从始至终,都以中央的12条政策和省委的两条规定作为武器,放手地发动群众进行大战。

一、放手发动群众,把问题揭深揭透。这是贯彻政策,改进作风,纯洁组织的基础。只有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才能把全部问题揭透,才能深刻的吸取教训,教育提高干部,分清是非界限。开始,从上而下又从下而上的召开各种会议,反复贯彻政策。在政策为群众所掌握的基础上,依靠好党员,进行扎根串连,访贫问苦,组织以贫农下中农为核心的阶级队伍。在阶级队伍组织起来以后,面对干部进行揭发,让群众诉尽苦“出完气”(暂借用诉苦这个名词)。

二、让群众把话说完,气出尽以后,又返回来召开代表会、社员会。让犯有错误的干部,面向群众,检查错误,开展面对面的批评。进一步放手让群众出怨气,揭开盖子。群众乙〈意〉见很自然地集中到少数问题严重的干部身上。这些人虽然出身好,但历史上都有些小问题,当了干部以后,又不认真学习,改造自己,还干了不少坏事,浑身是错误,不让群众“诉苦”是不行的。当然事前要做好思想工作。

对错误严重的干部,开大会批判,对错误小的干部开小会批判。大小会结合,群众出了气,干部受到了教育。有些群众,过去同干部好似“冤家对头”,不相往来。现在当面出了气,干部又一个个蹲〈登〉门赔礼,气消了,冤纠〈解〉了,团结了。

经过面对面的批评、出气,根据县委的指示,又组织干部和社员一起谈感想,划界限,挖根源,找教训,回忆对比,具体讨论。旧社会是什么人打人?什么人夺人饭碗?现在整群众的又是什么人?过去什么人不劳而获,过剥削生活?现在贪污腐化、多吃多占的又是什么人?通过这些问题的讨论,又更进一步帮助干部认识了错误,提高了觉悟。

通过群众揭发批判以后,肯定部分人的觉悟是提高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思想上起了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有一肚子的怨气。有些人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就是“当干部犯错误”。他们认为,凡是当干部的人,迟早是要犯错误的。大铁管理区的团支书龙应清现在就预定:“去年处理岳汝章,今年处理李锦堂,明年肯定轮到我的头上了。”因此都不愿当干部,个别的还下了决心,“不仅自己一辈子不当干部,就是子孙万代也不让当干部。”针对这一情况,最后来了一个“回马枪”,一方面领导上主动给他们挑了一些担子,另一方面也让他们对领导上再出出气。这样一来。压在他们身上的担子轻了,思想问题也解决了。

三、在问题揭深揭透的基础上,紧接着划清界限,一一加以处理,彻底进行兑现。这是党的政策取信于民的问题。

首先必须〔有〕倾家荡产的决心,对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进行清算、赔退。全社清算结果,属县上国家机关在这里平调的共计是177956元,其中大战钢铁的142396元,大修水利的35560元。已赔退48639.79元,其中钢铁补助费38560元,公路补助费6800元,60年收购大豆调整价格补助费1820.11元,花生调价补助费425.68元,农具、农药调整价补助费1052元。公社、五大所、学校平调的,群众揭发出来的已全部赔退,同时基本上做到了倾家荡产。当前赔退及〈仍〉不够坚决彻底的是县以上国家机关和管理区、生产队,还需要继续清理赔退。

其次,关于干部处理:全公社原来的老干部共有498人,通过以后,因种种原因,共处理52人,占干部总数的10.44%。其中,清洗9人,占1.8%,落选27人,占5.42%,撤职4人,占0.8%,劳教3人,占0.6%,调整工作7人,占1.5%,开除2人,占0.4%。.

党员处理:全公社共有党员252人,其中,正式党员86人,预备党员166人。经过整风后处理9人,占党员总数的3.57%……

关于贪污和多吃多占的问题,凡是有贪污行为的人,经过揭发批判以后,绝大多数承认错误,追回赃款(一次退不清的,分期退)不给处分(已退回的赃款赃物合现金3837.81元)。少数贪污数〔大〕,[虽]情节十分恶劣者,则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多吃多占的人,一律向群众作检讨,东西没有吃完的,全部退出来,已吃完的,向群众作检讨以后,从此保证洗手不干就是。

(三)

在问题处理兑现基本结束的基础上,放手让群众发扬民主,从下而上的选举了干部。选举结束,公社共选出干部578人,其中,党员185人,团员67人。干部的来源,连选连任的323人,从积极分子中提拔起来的255人,过去处理错了,这次又的6人,从机关厂矿要回来的5人。〔都是〕历史清楚,工作积极,既有阶级斗争经验,也有管理群众生产生活的经验,群众喜爱的好干部。干部选举以后,紧接着建立了各种组织机构和订立各种制度。

作为遗留的问题来讲,主要是这样三个,一是干部的处理有尾巴,思想建设工作做的不够,特别是对五大所干部的思想工作做的不够。因此,整风后没有把所有干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个别的还要求回家生产,不干革命工作;二是组织建设还有尾巴,制度不够健全,公社管理委员会还没有进行选举,公社党员代表大会还未召开;三是一平二调的清理赔退不够彻底,特别是管理区,生产队更[为]不彻底。这几个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复查工作中,彻底加以解决。

(四)

紧密结合,具体地贯彻了三包一奖、四固定的政策,较〔好地〕落实安排了群众生活,掀起了生产高潮。

全社的粮食包产,开始是有思想斗争的,不论干部和群众普遍存在着怕“政策变”和“宁愿包得愈低愈好”的思想,包不下去。针对这两种思想,采取了两个不同的解决办法,一是怕变的思想,我们明确地表示,一次包定全年不变;二是宁愿包低的思想。我们就用算国家、集体、个人需要账的办法进行解决。在解决思想的基础上,顺利地包了下去。包的结果全社总产6736000斤,其中,实际包产数是6200000斤,油水数是536000斤。

从众心理坏处篇(4)

1 树立“守规”意识

守规就是人们常说的守规矩。是指遵守人们行为的标准、尺度,要求人们行为上端正老实,符合标准或常理。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有自己立身做人的规矩。两千多年前孟子就说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名至理名言,揭示了人们守“规矩”,保气节的基本内容,因而能够千载流传,成为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立身做人的执着追求。就当前而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社区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都是我们立身做人的“规矩”。每个社区人员都能熟知并遵守这些规矩,社区的安全稳定就有保证。改革的大潮加速了我国的经济建设,促进了社会进步。但那些乘虚而入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文化也腐蚀着一些人的心灵。“规矩”意识淡化,法纪观念淡薄,明知法律不允许却偏有人触法,明知纪律有规定却总有人违纪。这些问题不但危及社区的安全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区经济建设与发展。笔者认为,应把知规、懂规、守规作为当前社区安全管理教育的重点,并紧密结合各行各业的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要科学安排时间,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社区安全管理有关法规制度,讲清“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的道理,讲清“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意义,使之弄清守规与立身做人的关系,明确守纪是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要强化服从观念。服从与守规是一致的,是增强纪律的必然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存在纪律,处处要求服从。诸如服从命令听指挥、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等。无论是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都要服从纪律的权威。当然,服从不是盲从。我们要求的服从是建立在启发自觉的基础上的服从。从整体上讲,就是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对于每个人来说,要自觉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自觉体谅国家困难,为国家分忧。要着眼长远,正确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把组织放在个人之上,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做到个人愿望服从组织需要、组织的决定和分配,接受组织的约束和监督。要自觉执行党纪条规、政令政纪,对党和国家各项改革的政策和举措,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自觉维护纪律权威,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2 弘扬“仁爱”品德

两千多年前,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就倡导人们要“仁”,主张“仁者爱人”。以墨子为代表人物的墨家伦理思想则主张“兼爱”。他说:“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吸收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一些进步思想,提倡人们要“博爱”。当前,弘扬“仁爱”品德,其用意要求人们要有爱心,真心地爱别人,真诚地对待社会、工作、亲朋。“只要人人都付出一点爱,世界将充满美好人间”。是否具有爱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基本标志。我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职守、立足岗位做贡献,敬老爱幼,孝敬父母,尊重妇女,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公共财物,就是对“仁爱”的深化和升华。强调“仁爱”,体现在干部群众关系中,就是要求各级干部应做到尊重群众的人格,尊重群众的正当权益,尊重群众的感情,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关心群众的成长进步,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不侵占群众切身利益,不打骂体罚群众。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暧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强调“仁爱”,要求群众做到:尊重干部的领导权利,不顶撞;尊重干部的人格,不辱、不谤、不贿赂;尊重干部的感情,不拍、不怨、不嘲讽;尊重自己的民主权利,不无中生有乱告状。只有坚持把“仁爱”渗透到社区管理教育中,使之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才能融洽干群关系,营造干群之间互敬互爱的良好氛围。强调“仁爱”,还不可忽视“人和”。诸葛亮向来重视“人和”,他认为“用兵之道,在于人和,人和则不劝而自战矣”。就是说,人心一致,相互理解,相处和谐,用不着动员部属就能够投入战斗。可见“人和”与“仁爱”是一致的,都是需要弘扬的。

3 提倡“慎独”精神

慎独,既是一种道德修养方法,又是一种道德境界。语出《礼记•中庸》:“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品行高尚的人在其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也总是非常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人前人后一个样”。人的一生中的时间,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与人共处时,二是独处时。一般来讲,与人共处时,检点言行,容易做到;而独处时,言行没人监督了,人性的弱点就比较容易暴露了。我们独处的时间比较多,独处时能否严于律己,是一个人修养、品质、能力的综合体现。可以说,做人,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慎独的功夫上。所以,历代圣贤都强调慎独,都注意在独处时修炼自己。不能慎独,往往在金钱、女色等外物诱惑时心旌摇动,毁了防线。有了慎独精神,在一人独处、无人监督的时候,既能严守纪律,又能严持操守,不做任何坏事。但是,现在仍有一些人存在“人不知”的侥幸心理,干坏事时认为“反正别人看不见”、“干一次就不干了”;有的人则认为“小事一桩、影响不大”,做人处事毫不检点,其结果会因小失大,咎由自取。这类问题的发生有深层次的原因,还有道德修养差,思想不成熟,自我管束能力弱。因此,社区应从增强自控能力入手,经常对所属人员灌输慎独精神,教育大家“人在外,规矩必须严守”,组织开展“小毛病不妨大局吗”、“干坏事真的无人知晓吗”等讨论。提倡慎独,重要的是要使用好自己的闲暇时间,慎应酬、慎嗜好、慎习惯,读好书、交好友、行好事,与高尚者为伍,做到一日三省吾身,不断提高精神境界;提倡慎独,最重要的是练好“不动心”的功夫,树立坚定信念,造就坚强意志,培养浩然正气。使之做到:单独行动和集体行动一个样,领导不在场和领导在场一个样,没有监督和有人监督一个样。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4 加强“忍让”修养

忍让是一种修养,是一种处世之道。它显示了一个人有高尚道德情操。要求人们豁达大度,胸怀宽广,能容得下人,能容得下事,能容得下不同意见,能忍耐暂时的困难、暂时的误解、暂时的责难和非议。古时有帮助刘邦打败项羽建立汉王朝的西汉大将韩信,年轻时有个“胯下之辱”的故事;有“小不忍则乱大谋”、“百忍成金”、“稳为重、和为贵、忍为上”之说。在红军长征路上,廖承志同志遭受王明路线的迫害,带着手铐继续长征,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雷锋同志也忍辱接受过指导员的不当批评。我们生活在一个集体中,同志之间也难免出现一些磕磕碰碰的小事,如有的伤了自己的面子,让自己下不了台;有的当众给自己难堪;有的对自己有成见等等,对此,我们应以自己宽宏大度促使别人反躬自省。如果“针尖对麦芒”,反而把事态扩大,甚至激化矛盾,无助于消除矛盾,解开疙瘩。现在有些社区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事故和严重违纪问题,不少则属于感情冲动、缺乏理智造成的,有的则属为“激情犯罪”。它不但使治安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甚至会危及他人或公物安全。我们有的同志,心胸狭窄,“小肚鸡肠”,常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斤斤计较,甚至恶言相加或大打出手,既影响相互之间的感情,也影响一些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用“大度能忍天下事,宰相肚里能撑船”这种传统美德教育干部和群众,多提倡讲忍让、讲谅解,自觉地化解思想“疙瘩”和矛盾,引导社区人员正确处理好干群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形成互敬互让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使大家能正确对待批评,友善对待他人,会大有益处。

5 倡导“谏诤”风尚

“谏诤”,意为直爽地说出别人的过错,劝人改正。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吸收了古人“谏人之过”、“三省吾身”的合理内容发展而来的。中国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故事。我们党和军队的领导人也是继承发扬这一传统美德的楷模。陈毅元帅在他的63岁生日述怀诗中写道:“难得是诤友,当面敢批评”。这里的“诤友”是讲人们在交往中如果发现了别人的缺点错误,不应该掩盖和隐瞒,而要直言不讳地指出来,给予善意的批评帮助。但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一些人,明明看到同志、朋友的缺点错误,却视而不见,见而不管,“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或怕“引火烧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直言不讳地指出,有时即使硬着头皮说上几句,也是不痛不痒。革命老人谢觉哉曾在写给子女的信中说:“你说我讲过'不怕得罪人',这句话如简单化起来,那就要坏事。人家不对,要和和气气和人家说而不是得罪他;人家始终不听,等待他,再和他说;说服他,也不是可以得罪他。只是人家要做坏事,那就要劝止他,不可附和他,要拒绝他,而不怕得罪他。”谢老的这番话很是发人深思。对于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我们就应该这样,进行具体的辩证的分析和处理。要纠正违法违纪的行为,光靠治安部门或单位领导是不够的,只有大家都担负起维护纪律和治安的责任,才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纠正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社区管理工作主要做人的工作,它要求人人严格要求,人人积极参与,人人都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人人都应纠正他人缺点错误。要学会“自讼”,就是“自己跟自己打官司”。象谢觉哉老人那样,敢于自己当原告,自己当被告,自己还当法官,严肃认真地检查自己有哪些不符合党纪条规、政纪政令的地方,并自觉改正。真正做到好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抓。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开展对社区建设负责、对单位集体荣誉负责、对个人成长进步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教育,提倡大家做诤友。形成好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抓的良好社区环境。真正做到以人为镜、以朋友为镜,相互砥砺,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梁海明主编.中华传世名著精华丛书[m].南宁:广西古籍出版社,1999.

从众心理坏处篇(5)

笔者对某监狱近两年来的罪犯违规违法案件随机抽样100件进行调查,当前破坏监管秩序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消极怠工,逃避劳动。这是破坏监管秩序最常见的形式,占43%。一是装病诈病,骗取病休;二是私下交易产品,损公利已;三是卖弄关系,怠工抗工;四是磨工拖时,敷衍了事;五是破坏工具,影响生产;六是自伤自残,公然抗改。其中罪犯自伤自残有9起,危害性也最大,是监狱防范的重点。这些罪犯在社会上游手好闲,贪图安逸的思想根深蒂固,入狱后对怠工违规不以为然,对干警批评教育漠然视之,加上一些干警在管理上时紧进松,顾虑重重,导致有的罪犯错误地认为“只要硬到底,干警就会让步,反正干部不准打犯人。”

2、打架斗殴,欺压他犯。这类违规几乎每月都发生,占28%,其中聚众滋事的5起,构成故意伤害罪的2起。这部分罪犯主观恶性深地域帮派思想严重,干警管理稍有放松,或是寻衅滋事与人打架,或是拉帮结伙欺压他犯。

3、顶撞民警,不服管教。两年来该监狱共发生顶撞民警事件14起,其中欧打民警事件3起。肇事罪犯认为:犯规不犯法,只要不把人打成轻伤以上,警察也拿我没办法。

4、其它违规行为。打牌赌博、偷窃、造谣惑众、损坏公私财物等占15%。

以上案件除两起两人因故意伤害罪被追加刑罚外,相当一部分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民警重视不够等主客观原因致使涉案的顽固犯没有受到更有效地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长了个别罪犯反改造的气焰。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特征及其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对破坏监管秩序罪作了规定,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监狱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犯本罪主观上要有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损坏。即使造成损坏,也只限于轻微伤的范围。如果致人轻、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

二是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行为。

三是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民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本罪。

四是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

五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头狱霸”的。例如适用破坏监管秩序罪打击犯罪比较典型的王斌案。王斌,200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到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王斌入狱期间,4次因生活琐事殴打其他犯人,顶撞、辱骂监狱民警,拒不接受改造,5次被关禁闭但仍不悔过。2004年5月豫北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立案侦查,王斌涉嫌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新乡市凤泉区检察院以此罪名对其提起公诉。6月30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王斌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听到判决结果时,王斌一反常态痛哭流涕,叫悔不迭。对于服刑人员,我们经常讲的是“以理服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方式并非路路畅通,此路不通的情况下,则可以让法说话,“以法服人”。本案说明当说服教育难以起作用,罪犯对抗改造,监狱并非无计可施。

三、当前对破坏监管秩序罪打击不力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监方略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强化,监狱打击狱内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有一些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因为“不想诉”“不能诉”“不会诉”“诉不了”而置身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刑罚,监管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究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诉讼意识有待于提高。有的民警习惯了传统的管理方法,奉行“三句好话抵不上一个棒棒”,虽然方式简单粗暴,但较之思想教育和立案侦察快捷、容易,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是部分民警迷恋传统管理方式的根本所在。另外,随着监狱行刑过程中法治与文明的不断演进,对监狱警察执法要求的逐步提高,有的民警由于把握不住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陷入了每当强调依法文明管理,就害怕违法而缩手缩脚,不敢对罪犯进行大胆管理;每当强调依法严格管理,就违法使用惩罚性权力,导致打骂和违法使用警戒具等现象增多的怪圈。极左极右,时紧时松几经反复之后,使民警无所适从,有的民警索性对个别反改造尖子避而远之,“无为而治”。

2、证据意识有待于加强。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刑法理论上近似于接续犯,强调行为的“情节严重”性,一般具有“多次”、“多人”、“多事”的特征,这增加了为案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释放或调动;有的犯罪物证、书证污损、遗失,如果相关民警平时不重视整理个案、固定证据,以上情形都可能导致立案时“物是人非”、甚至是“物非人非了,从而直接导致“退补”、“存疑不诉”、“诉讼不能”现象的发生。

3、现场意识有待于转变。现今监狱押犯的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如笔者所在单位涉黑、涉毒、涉恶、职务犯罪的在押人数逐年上升,所占押犯比例较八年前多了近一半。另一个趋势是罪犯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有了一定提高,可见未来狱内犯罪隐蔽化、长期化会更加突出,暴力化、智能化会更加明显,团伙犯罪、内外勾结犯罪将会不断增多,重大恶性案件发生的比率将会上升。就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而言,突发性、暴力性、组织性应该是今后的主要犯罪特征,犯罪分子将更加狡猾和凶残。实践中,我们更多的是注重了对“出头鸟”的打击和“四无事故”的防范上,对一些“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煽风点火,隔岸观斗”的犯罪分子鲜有办法。究其原因,根本上是偏重于犯罪结果地的防范,忽略了对犯罪策划地、犯罪行为地的监控。一句话,对犯罪现场缺乏全面监控,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缺乏全面研究。犯罪现场应该是包括“三大现场”在内的一切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和场所,这就要求民警不仅对重点人员工作期间的行为明了于心,对其它时间的活动也要洞悉在胸,记录在案。只有透过一个个彼此相关的现场行为,才能全面客观反映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的主观恶性,才能进一步完善证据,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打击犯罪奠定物质基础。

4、法律体系有待于完善。《刑法》第315条对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列举的四种情形之外,没有设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分析,四种情形以外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监狱与罪犯之间的这种强制与被强制的矛盾十分尖锐和复杂,极少数顽固犯无时无刻不在寻找破坏之机会,图谋新的破坏方法,他们自恃法无明文规定,公然打起了法律的球,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频繁违规,公开抗拒改造的现象。

四、对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进行打击的建议

如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在理

论界有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笔者从一名基层工作者的角度略列几点,以供参考:

1、进一步加强监狱民警的法制教育,提高诉讼意识,

使依法治监的理念深植人心。民警要扬弃旧的执法观念和手段,并重执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教育罪犯有理、有利、有节,打击罪犯合法、合理、合情。监狱可以将实践中的各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行为加以提炼总结,制定处置预案进行推广,提高民警对各类事件和各类罪犯的应变能力和处置水平,切实做到依法、依程序、有效管理教育罪犯,防止走两面个极端。

2、进一步加强监狱民警的证据意识和现场意识。监狱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面监控监狱各个部位,确保信息畅通,狱情清楚。对重点嫌疑对象和反改造尖子要加强日常考核,形成各种客观反映其改造表现的材料,对其中属于犯罪证据的可向狱侦科提供,专门备案,依法固定,妥善保管,为今后的打击处理做好基础性工作。

3、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为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建议有关部门通过立法程序将下列行为一并列入破坏监管秩序罪:

行为之一:破坏警戒设施。破坏警戒设施就是破坏了监狱的“物防”,构成对监管秩序的直接威胁。对于那些企图通过破坏警戒设施来达到搞乱监狱的罪犯,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处理。

从众心理坏处篇(6)

新闻传递的不仅仅是信息,更是一种文化,一种思维方式。目前,全球信息传播的主要信息流仍然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许多重大事件,包括那些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重大事件,其主要的“解释权”也都掌握在发达国家媒体手里。长期的信息传递失衡,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准确判断与把握,会扭曲人们衡量一些事情的尺度。在世界格局向多极化的演变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声音越来越强,信息传播领域的多极化同样是大势所趋。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提升运用话语权的能力至关重要。

在沟通信息、促进交流、增进了解、消除偏见等方面,媒体负有重大责任。媒体交流是公共外交的重要力量。不同国家媒体之间的交流沟通,有助于更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对方。近年来,中国与外国媒体人士的交流在不断加深扩大。交流中既有在采编、发行以及经营方式方面的切磋,更有思想的碰撞、观点的交锋。这不是用一方的观念去驳倒另一方,更不是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而是通过交流碰撞,加深相互了解,澄清事实,更好地把握不同观念产生的原因。

中国走向世界,需要客观友善、于我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国媒体承担着崇高的使命,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扩大交流合作,提高国际传播能力的机遇。

(钟声/《人民日报》)

党报更要做“思想纸”

在形势下,党报必须以创新的思维,奋力实现“不仅做‘新闻纸’,更要做‘思想纸’”的路径转型。

具有深厚传统的党报,如何实现传播观念的变革创新?笔者认为,党报在打造“思想纸”的实践中需要从三个方面寻求突破。

抓评论。评论是报纸的旗帜,因此要加强报纸的思想性就必须切实抓好评论,出思想、出观念、出见解。新的舆论格局要求党报必须更新传播理念,既要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又要会说话、说对话,易于让受众入心入脑。

抓深度报道。深度报道的深度从哪里来?怎样穿透表象呈现深度?一是深在胸有大局。二是深在独家视角。三是深在立体透视。

抓理论宣传创新。加强党报理论宣传创新势在必行。路径有二:在创新传播内容方面,一要直面热点难点;二要广邀权威人士撰稿,这样理论文章就有了权威性、指导性,党报理论宣传就会成为干部群众理论学习、理论研究的好帮手。在创新传播方式方面,要摒弃深奥拗口的文字表达方式,让文字活起来、理论浅下去,锁定受众的眼球。总之,只要勇于且善于创新,理论宣传一定能成为增强党报思想影响力的利器。

(范非/《中国新闻出版报》)

微博时代良心更需要吟唱

不知从何时起,微博上的“坏消息”开始搅得人们心神不宁。习惯于消费“坏消息”的同时,人们每每因之受伤。社会只有“坏消息”吗?当然不是。只是因为“坏消息”越来越多进入媒体传播平台时,“好消息”便陷入“沉默的螺旋”而沉没无闻。

传播学理论告诉我们,反制“沉默的螺旋”的办法,就是传播不同声音。去年全国30多家媒体共同寻找“平凡的良心”,报道的5.5万个感人故事,正是冲破“坏消息”封锁的一次成功尝试,是真实客观展现社会本来面目的一次重要新闻实践。

曾经,在多起恶性道德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充当了道德法庭的审判者。我们当然反对为审判而审判。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应该成为良心建构的起点,这种谴责才能成为社会的“正能量”,否则会成为一种负面情绪,影响我们的生活。

(岳中云/《京华时报》)

莫让舆论热点成为“断头新闻”

从众心理坏处篇(7)

可见社会是否稳定,关键在于人心。

如果说,在主流媒体和大中学校政治课、历史课堂上传播的是官方的声音,从对这些声音的反应,可看出各阶层、各界别的民心;那么,从街谈巷议中和网上传播的“自由谈”,则尤其可见民心所向。这就说到我要浅析的一种社会心理了。

民间的俯耳倾听,网上的目光所聚,凡是涉及党政官员在公私生活中的负面现象,不管是失职渎职、滥用公权、、贪污受贿、道德败坏,也不管是百分之百的真相,或者虚实参半,甚至有的是造谣中伤,但于听者,多半是持“宁可信其有,不愿信其无”的态度,在无法核实也无处追问的情况下,也多持“有罪推定”的Ô¬则。总之是听而即信,区别只在有人继续传播,有人听过便算了。

常识告诉我们,在人们接受的非正式信息中,免不了会有不实信息,即所谓传言甚或是谣言。往往由于正式信息的缺失(更不要说正式信息的虚假),于是“大道不通小道通”。古时就有“三人成虎”的典故,现代更有“苍蝇变大象”的童话。问题是,那么多的正面报道、典型宣传,怎么没能激起公众的强烈反响,口口相传;那么多的正面教育,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宣讲,怎么没能取得公众的回报认同,心心相印?而偏偏一有丑闻,立即信而不疑,继之家喻户晓,应了一句老话,叫“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刚结束时,就有这种情况。那时一片惊呼,说是“三信危机”,即信仰、信任、信念危机,一句话,就是对政府的号令、主张,不像“”前那么坚信不疑,一呼众诺了。而当时救之之道,还是既定之规,一是归咎于“、”败坏了党的声誉,要狠批并肃清其流毒;二是归咎于有人(别有用心的人、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境内外敌对势力¡¬¡¬)离间党群关系,散布不满情绪,鼓吹离心离德;三是承认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重弹要区别“本质与现象”,“主流与支流”和“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等老调,结果适得其反。某些固执己见,不肯作反思者,更进一步指责群众,却不敢正视自己早自“”以前至十年“”期间,¾¬历了从脱离群众到压制或利用群众(或利用一部分群众去压制另一部分群众,也叫作“挑动群众斗群众”),而竟堕落到与群众对立(不说“骑在群众头上”或“与群众为敌”吧)的历史和现实,不肯承认丧失公信力的责任在自身,一味埋怨群众不再同心同德,忘恩负义。一来二去,越是这样与群众对立,越是激起群众的逆反心理,有些本来持中间态度的群众也“偏激”起来。不但年轻人如此,中老年人亦然;不但知识分子如此,工农亦然,殊不知这是日积月累所致。只听颂声的耳朵,听不惯怨声,但终于是不爱听也得听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许多坏人坏事,种因于若干年前,并不都是当政者的施为造成的,但是因果相Ѭ,历史不容易割断,责任不容易撇清,何况群众习惯了的忆苦、诉苦方式,也属于传统的遗留呢?

那种听说干好事不信,干坏事就相信的社会心理是怎样形成的,难道还不清楚吗?上述不信任的社会心理的形成,已不止三年五载,这是长期“欠账”的结果。这里还不是说什么具体的欠债,而是指诚信的丧失。其一,某些人过去善作夸大的甚至虚假的自我宣传,一切全好,百分之百,从无错失,对未来则作空头许诺,也是一切全好,百分之百。然而事实打碎空言,导致逆反心理,百分之百的肯定,物极必反,变成百分之百的怀疑乃至否定了。其二,某些人过去掩盖真相,把真相斥为谣言,但事实是顽强的,只手难掩天下耳目,难掩历史和现实的真相。人们几¾¬反复以后,难免习惯于反其道而处之,纵令遇到真正的谣言,也便信以为事实了。

举例言之,1976年“四五”清明,天安门广场上的群众自发集聚悼念,同时以诗词影射抨击½¬青、,因高层领导听汇报后认定是针对他的,遂大举采取行动。嗣后从首都到各地,针对群众传³¬天安门诗词,并有一些关于高层领导核心中涉及½¬青和批邓等的传说,又自上而下开展了一个“查谣”的战役,实行瓜蔓³¬式的追究,人人过关,人人自危。然而几个月后,、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逮捕了以½¬青为首的“”,事实证明,当时所查的“谣言”,尽管细节不尽准确,却都不无根据,其来有自。

这都是几代人走过来的历史。“”后的三中全会上,重提“实事求是”的口号(当然不止是提口号,而且辅之以冤假错案等实际行动),受到公众的欢Ó¬。人们深知,“实事求是”的“实事”,指的就是“事实”,有了事实,有了真相,才有人们所追求的“是”;离开事实,离开真相,就没有人们要求的“是”,人们更不会点头称“是”。这样的心态是理性的。

尚未依法享有公民应享的充分知情权的人们,他们对资讯不足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在资讯不足的情况下,他们听取非正式的信息,并作出自己带有某种主观色彩的判断,是正常的。他们对某些缺乏诚信的人,对某些缺乏公信力的公众人物或机构、单位的言行,持保留的态度,存疑的态度,甚至作某种臆测、猜度和分析,也属于凡有思维能力的人皆可能有之的常情。这与理性的心态并无矛盾,而正是一种要求“拿出事实来”的理性,什么屏蔽遮掩,在公众的这种理性前,都是欲盖弥彰。

用简单的办法,是不能改变人们¾¬由多年实践特别是饱¾¬忧患换来的教训(所谓反面¾¬验)的。如果不是靠自身的改革和完善,而是责备群众,用围追堵截的方式施压,那结果只会造成反弹。“强扭的瓜儿不甜”,怎么能想要人爱你人家就爱,想要人信你人家就信你呢?要改变一种社会心理所需的时间,不会少于这种社会心理形成的时间。更不是想改变就能改变的,关键在于事实真相和实际行动。

从众心理坏处篇(8)

今天,县政府决定召开城区乱挖山体破坏植被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旨在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夯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措施,确保人大议案办理落到实处,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城区建设环境明显得到改善。刚才,县林业、国土、城建、水保等部门作了发言,县委 书记、县人大 主任、县政协 主席作了 重要指示,请同志们一并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区乱挖山体破坏植被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区是我县重要的经济社会区域,做好城区建设中乱挖山体破坏植被专项整治工作,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城市建设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休戚相关,城区环境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治理城区环境,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放松城区环境保护工作,一旦造成重大的环境破坏事件,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放任乱挖山体、破坏生态植被和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行为继续发展,必将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对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就得不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得不到维护和发展。为此,各有关部门和乾佑镇、下梁镇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扎实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2、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商洛生态经济强县的主要内容。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我县城乡乱占滥建、乱开山体、破坏生态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城乡生态环境建设,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了规范城区管理,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商洛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城乡开展乱占滥建、乱开山体、破坏生态植被集中整治活动,加强山体管理,运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决扼制乱占滥建、乱开山体、破坏生态等现象,确保柞水县的整体生态建设,为实现商洛生态经济强县提供保障。

3、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我县建设和谐人居环境和生态园林式山城的有效途径。我县城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森林覆盖率高,工业污染相对较少,天蓝地绿、山青水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旅游产业作为三大产业之一来优先培育发,并把城区作为园林式旅游山城来定位建设。为此,保护好城区植被及整体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需要。各部门、各有关乡镇要树立保护周边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周边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营造周边环境就是创造生产力的观念,从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切实开展好本次整治活动。

4、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城区建设秩序和化解建设矛盾的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城区建设步伐的加快,规划建房因四邻协议、采光等原因引起的矛盾纠纷问题日显突出。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保一方稳定,主要领导把因城区建房引起的上访问题亲自拿在手上,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房户参加的协调会、听证会,解决建房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借此次整治活动的东风,进一步强化干部的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政策意识,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切实把城区建设管理的工作职责、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规范城区建设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努力把城区乱挖山体破坏植被专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近年来,我县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特别是城区建设工 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悉心监督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省市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但客观的讲,我县城区综合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植被破坏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治理工作依然十分艰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问题,从不利的方面来说:一是近年来乱占滥建、乱挖山体案件不断发生,突出案件刹而不止;二是整治措施存在一定问题,案件处理上存在“以罚代批”现象,违背立法精神,援引法律条款不够准确和全面,主要表现在处罚结论上只罚款不拆除、不并处恢复原状,执行没有到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当老好人”、“不愿得罪人”和“敷衍应付”等错误思想,监管不严,执法不力。因此,在城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势在必行,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检法机关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把“严”字贯穿工作始终,把治理任务落到实处,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一批违法人员,达到震慑违法犯罪、教育干部群众、维护县城安全、创建园林式山城的目的,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联合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城区建设秩序,保护城区生态环境,努力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1、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这次整治活动,主要任务是对城区乱挖山体、毁坏设施、破坏生态植被等问题进行整顿治理。重点要在“查”和“处”上下功夫,紧紧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违法行为开展整治活动:一是在县城周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乱占滥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乱挖山体、破坏植被、毁坏防洪设施的违法行为;二是不按程序办事、违法行政和违规审批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三是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监督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2、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在整治活动中,各相关部门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各负其责,又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一是由县林业部门负责,县城建、国土、水保、环保等部门配合对城区破坏生态植被、占用林地案件的进行清理整顿;二是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县城建、环保等部门配合对城区乱占滥建、乱开山体进行清理整顿;三是由县水保部门负责,县国土、城建等部门配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土石料、建筑垃圾倾倒入河中或其它未经批准的地方的,要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要组织强行清除,并处罚款;四是由县公安机关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出现的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和事,立案严处,并公开曝光;五是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于违法违纪进行修建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政干部,通过一定程序,依照党内纪律和干部管理条例,该查办的立即查办,该免职的坚决免职,坚决拆除一批房屋、罢免一些领导、处罚一批干部、恢复一片绿地、教育一片群众,达到遏制全县特别是城区乱开挖、乱建设的整治目标,为我县建设商洛经济生态强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3、规范程序,依法整治。本次专项整治调查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贯彻此类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国、省、市、县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来执行,运用这些法规要做到条文得当,依据充分,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行政诉讼法》的检验。立案调查是做好本次整治工作的保证,相关部门在调查处理工作中要做到立案准确,办案认真,程序合法,处理有序,宽严适度,区别对待。凡是以前年度发生的案件,虽然已做了处理、但执行未到位的,必须以原处理决定限期执行到位,在规定期限没有执行到位,一律按现行法规和政策进行查处。凡是对本年度以前违法违规而没有进行处理的,纳入本次范围予以处理。凡是20__年1月1日之后违反的、已处理并执行到位的,对其中重大案件要在原处理的基础上重新复查处理。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城区乱挖山体破坏植被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单位和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挂帅,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业务干部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人员、经费、责任三落实,上下协调,分工负责,为专项整治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2、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本次整治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案件的,相关部门要成立专案组,排除一切阻力,集中力量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限期结案,并在广播电视上予以暴光。一是抓好重点案件的办理工作。县城建、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各自确定10个以上的重点案件,进行重点查办,以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各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认真履职,不怕得罪人,不办人情案,一定要做到铁人铁面办铁案,如果哪个案子出了错误,要追究办案工作人员以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二是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工作。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工作,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及责任人的执法责任,加大对行政不做为的处理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县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并将处理决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并认真抓好落实反馈工作。对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案卷,相关部门要立即制发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对不属本次审查范围的案件,相关部门要督促落实到位。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纠正完善,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制发处罚决定。

从众心理坏处篇(9)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本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从刑法分则分类来说,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归类于侵犯财产罪;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则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的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数是出于报复心理。而本案中张某是出于耍威风、逞能而并非出于报复目的。故本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本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主观上必须具有聚众的故意。并且“聚众”与“扰乱社会秩序”是有机关联的,要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看行为人是否既符合“聚众”的要求,又符合“扰乱社会秩序”的要求,两者都具备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否则构成其他犯罪。这是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本质区别。本案中李某只是途经收费站,凑前看热闹时临时起意,为耍威风、逞能砸坏了收费站的财物,属纯个人行为,并无“聚众”的犯罪故意。

第三,李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虽然把寻衅滋事罪归类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之中,它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行为人的动机区分。寻衅滋事罪中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一般没有具体明确的起因,或临时起意找茬挑起事端,或无缘无故不分青红皂白随意打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本案李某途经赤岗收费站遂在人群中看热闹,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砸坏收费站玻璃、开水瓶、灭火器等财物,致使收费站不能正常营业。即使有原因也是由不确定的细小琐事所引发,行为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般是“事出有因”,并基于相互之间的矛盾怨恨或利益冲突,有些即使表面上看似临时起意,但深究下去必有感情纠葛或矛盾报复的实质因素。可见,前罪打人或损坏财物更多是出于滋事,后罪打人或损坏财物则完全是某种利益的冲突所引起。

其次,从侵犯的对象范围加以区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或者“任意”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备要件。而“随意”或“任意”即“一时兴起”、“临时起意”,侵犯的对象通常具有不特定性。行为人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对谁看不顺眼就打谁。行为人主要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霸气,体现了其藐视社会法纪公德和满足精神刺激的心态,被侵犯的对象可以置换或随意增减,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侵犯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范围及目标比较明确,事由也是特定的,不会出现无因由的对象置换情况。

从众心理坏处篇(10)

一、《无敌破坏王》综述

《无敌破坏王》讲述的是影片围绕街机游戏《快手阿修》中的大块头反派“无敌破坏王”拉尔夫展开,30年来身高2.7米、体重291公斤的他不仅一次次被人类操作的英雄快手阿修击败,而且从未获得过玩家哪怕一丝好感。厌倦了这一切的拉尔夫决定洗心革面,憧憬着自己也做一回惩恶扬善的英雄。

《无敌破坏王》11月6日在中国上映后,不出意料也得到一边倒的好评。在国内最大的影迷社交网站,本片取得了9.0的高分,更有超过92%的观众送出4星和5星的满分;在另一个大型影迷网站,本片同样录得9.0分,被评为“很完美,绝对不容错过”。在知名影评网站烂番茄上,影评人好评率85%,影迷好评率93%;而在全球最大的电影社区IMDb,影片更是获得了观众8.3的高分,名列今年影片前茅;著名媒体《亚利桑那共和报》、《纽约时报》、《时代周刊》、《综艺》等更纷纷给出满分。而在全民参与积极互动的微博,只要用“无敌破坏王”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一条条刚看完影片的观众反应新鲜出炉,绝大部分也都是盛赞不已。

二、《无敌破坏王》成功的原因

《无敌破坏王》在上映一周就成为票房冠军,受到观众的青睐,得到良好的口碑,主要有以下原因。

1、新颖的主题,推陈出新的动画元素

《无敌破坏王》的故事主题围绕“天生坏蛋并不意味就无可取之处”展开,将八、九十年代的热门电玩《快手阿修》、《英雄使命》、《甜蜜冲刺》、《超级马里奥》、《刺猬索尼克》中的人物进行大杂烩,展示游戏人物的生活世界,用独特的视角赋予游戏人物一个更为真实更为合理的环境,可谓大创意。动画利用80后90后喜爱的电玩游戏作为故事元素,一方面,有众多游戏玩家作为受众基础,勾起广大80、90后观众的美好记忆,另一方面众多游戏人物一起卖萌的形象也吸引了儿童的眼球。本片把破坏成功地从贬义词变成了褒义词,它把破坏的意义成功地从十恶不赦的捣鬼变成了不破不立的创造,重新定义一个我们早已熟知的概念,破坏它然后重构它,融入给予世人启示的普适价值观。影片就是在告诉我们,在惯常的思维框框下,隐藏着我们所看不到的东西,比如人的身份、人身上的闪光点。只有破坏了那些蒙住人眼的框框和掩盖人们心智的框框,一些崭新的价值才会显现。

2、动画人物鲜活

一部成功的动画电影中,角色是非常重要的,观众爱电影,很大程度上是爱人物。《无敌破坏王》的人物设定,遵循了一般动画作品的人物设定模式。

主角破坏王的“蠢”和“笨”,给观众带来无尽的笑料,同时又惹人同情,待到故事高潮时的升华和进步,恰好让观众同步感到激动。主角破坏王想当好人的欲望动力充足,而且十分简单――当好人,只要获得一个金牌就可以。这种具象化的欲望,让观众好理解,也让角色的行为十分明确充分。简单、明确,这是动画的必备要素,谁都愿意看动画片的时候,让大脑轻松。

配角快手阿修、星战妹子、云尼德普的角色设定比较中规中矩。值得一提的是,在一部动画中,成功的利用不同游戏的概念,让角色在外形和性格上都做到了差异化。例如阿修和星战妹子的恋爱小插曲,单从角色上就让人忍俊不禁。

反派的设定比较优秀,很难得,《无敌破坏王》没有延续游戏中的人物身份,而让阿修成为坏人,让故事进入到一个俗套里。真正的反派糖果国王(也就是涡轮),其戏份虽不多,却坏的透彻,有诡计,有独白,有特点,不单薄的是其双重身份的悬念,在电影的最后一刻揭示,造成了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惊喜。

至于其他动画角色,主要是向游戏致敬,虽然一闪而过,却也平添了许多趣味。

3、技法娴熟,娱乐与情感并重

本片画面精致细腻,3D效果美到无法挑剔。在桥段上,整个电影也比较出彩,巧妙的把游戏的特性,动画的表演性,以及剧情的叙事需要相结合。例如英雄使命的桥段里,既交代了飞蛾的概念,为后面危机埋设伏笔,但是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好笑的场面。这种在一个单位时间内,完成搞笑,叙事,结构衔接三个方面平衡的表现手法,足见创作者的水准和精细。

另外,笑点安排的非常紧密,90分钟的正片里,基本上精彩的重场达到了十个(视听精彩,同时情节有推进),而细节和小的信息点,基本上一分钟一个。这样的节奏,即使是一般真人喜剧电影也是不多见的。更重要的是,出彩的笑点基本上都是由人物的性格或者独特的概念设定引出的,而非任何形式的恶搞,这一点在喜剧中也运用得比较巧妙。

更为重要的是,本片的情感牌打得十分巧妙。一方面,是片中故事情节所表达的情感,主角拉尔夫一心想成为英雄的情感,众多游戏人物之间的友情,拉夫尔与云妮的微妙感情等等,都戳中了观众的内心,让观众一会儿哈哈大笑,一会心酸想哭,一会又感动想落泪;另一方面,《无敌破坏王》与游戏有关,在片头片尾以及中间对游戏致敬也是十分突出的,比如那个魂斗罗的秘籍,让玩过红白机的观众感同身受,十分能引起观众的情感共鸣。

三、我国动画创意的现状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植,加之国内创作人员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产动画继上世纪90年代的沉寂之后又有了新的活力,但目前,相比较于进口动画电影,国产动画电影虽然在产量和票房上实现逐年增长,但总体市场表现仍不敌进口动画电影,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动画制作技术限制,另一方面国内动画电影的受众定位目前还集中在较为低龄的儿童或少儿年观众,对年龄稍大的主力电影观众在内容、创意方面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产动画电影的票房增长。

2011年国内共上映动画电影25部,总票房168,529万元,平均每部影片票房6746万元,其中国产动画电影14部,占上映影片数量的66.7%,总票房产出32561万元,仅占动画电影全年总票房的19.3%,国产动画电影平均票房2214万元/部,其中包含4部合拍片,涉及合作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德国以及中国香港。此外,动画电影票房收入集中度较高,票房前5位的动画电影票房收入合计为13.5亿元,占16.8亿元总票房的77.3%,其中国产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兔年顶呱呱》票房1.48亿元,排名第三,占13.5亿元的10.9%,排名靠后的10部动画电影的平均票房仅为3300万元,比动画电影平均票房低了近3500万。国产动画票房占比在产量增加的情况下连续3年下降。

中国有着5亿规模的动漫消费人群,因此中国绝不缺乏动画市场。而且,我国以26万分钟的年产量,成为当今世界第一动画产量大国,由此可见,我国动画的资金投入也不少,更有政府对发展动漫创意产业的政策支持。但是,中国的市场仍然给很多进口动画做了票房贡献,究其原因,还是我国缺乏富有大创意的动画。

首先,动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仅仅被视为艺术而不是产业,而“动画就是给小孩子看的”的思维定势主宰了大部分创作、播出、出版单位甚至一些成年人,其作为内容产品的教育和娱乐功能被放大,其潜在和显在的社会服务功能被忽视。这些陈旧观念、思维定势让动画创作一定程度上定位不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动漫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动漫产值的提升和价值的挖掘。而《无敌破坏王》就把受众群层面定位在成人及儿童。

其次,虽然国产动画在资金上的投入越来越大,投入越多,就越让人迫不及待想依靠增加产量来增加产值,而不思考怎样立足现代,在丰富的民族历史文化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却把大多增加的资金投入都投到了动画制作量上,在技术上、创意人才和高技术设备上的投入并无明显增多。于是,造成了我国动画产量大增,中国的动画行业始终处在整体上“低质高量”的虚假繁荣。《无敌破坏王》就是大打怀旧牌,利用游戏人物作为素材,利用高科技术,做出了画面精美的动画。

再次,许多国产动画形象僵硬,剧情呆板幼稚,说教意味明显,娱乐性、思想性和艺术性均不强,难以引得观众的青睐。《无敌破坏王》向观众展示的是游戏人物的内心,真实、可爱,通过轻松的剧情和搞笑的形式寓教于乐,赚到的除了高票房外,还有好口碑。

四、我国动画的创意策略

既然,中国不缺乏动画市场,不缺乏资金投入,不缺乏技术,那么,振兴中国动画的出路必然在创意上。以《无敌破坏王》为例子,中国动画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打破儿童动画创作观念,拓宽受众群体层面

儿童化的创作观念让动画人在创作动画剧本时过多地考虑了儿童戏,而忽略了成人大众的认知力范畴,制约了受众的群体层面拓展,限制了制作类型,没能创作出符合不同审美类型和心理特点的动画作品,导致剧本模式过于简单,故事情节呆板无悬念,充斥着明显的说教意味,令人反感。在欧美和日本,动画不是单纯的娱乐和低幼说教的定位,动画可以作为一种严肃的表达方式来反映社会问题和重大历史事件,甚至比单纯的纪录片更具有表现性和自由度,动画纪录片已经被广大受众接受。《无敌破坏王》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它既是一部给80、90后电玩玩家怀旧之作,又是一部通过精美画面,可爱的人物,严谨幽默叙事风格来取悦儿童的佳作。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动画创意最好的借鉴。

2、注重前期的市场调研与策划

动画制作过程中,前期的调研与策划必不可少。首先,要进行市场预测,比如预测该片的剧本故事可能占据的市场份额,根据近期热点,挖掘潜在受众的内心喜好和行为特征。通过市场预测,可以获得明确的市场定位。根据对受众喜好的了解和内心需要对该动画作品的创作类型风格,制作类型风格角色设计风格,场景动作等进行定位。《无敌破坏王》抓住了80、90后的电玩玩家这一市场,利用他们曾经玩过的游戏来增加该片与受众的亲切感,同时,在人物设置上也投儿童之喜好,无论什么角色,集体卖萌,立意深刻,寓教于乐,又使其赢得了儿童的喜爱。

3、贴近生活,贴近大众

中国经历了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正因为如此,不仅我过早期大量动画产品都取材于传统民族文化,现在很多创作人创作动画前首先想到的就是历史或者民族文化题材。但是我国目前在挖掘传统文化资源时容易被内容所束缚,力求还原历史形象真猫,使我们塑造的作品形象陈旧、无创意,如此一来,中华民族文化资源不仅没有在动画中得到充分有效地运用,反而使得整个动画创意呆板,单一,没有娱乐性,缺乏看点。就题材来看,《无敌破坏王》将大众喜欢的游戏人物作为主角,创作了一个游戏人物反派逆袭的故事,透过游戏世界向受众展示了一个真实社会,传达正确的世界观,贴近生活,贴近受众,在情感上引起了受众的共鸣,所以,中国电影不单单要充分利用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更要立足现实,立足生活,贴近受众,大胆借鉴世界优秀文化元素,将其变成中国自己的创意。

4、走“内容为王”的道路

一部动画作品的成功,其内容是王道,因此中国要坚持不懈地走“内容为王”的道路。而内容,主要指动画形象、动画故事、叙事方法以及动画声画效果。《无敌破坏王》的成功,首先在于其卡通形象,是众多受众喜爱的游戏中的人物。动画的核心价值在于形象和故事,因此动画创作设计必须精心地选择题材,注重剧本的故事性。《无敌破坏王》故事情节饱满,而且故事编排风趣幽默,情节轻松,贴近了当代青少年生活,宣扬了“真、善、美”的正确价值观。观众跟随破坏王的脚步,一边身临其境的体验冒险,一边感受游戏世代的变迁,同时感受到“英雄不问出处”的真谛。另外,观众评论《无敌破坏王》尽管是动画片,但绝对老少咸宜。看这部电影,一会儿哈哈大笑,一会心酸想哭,一会又感动想落泪。剧本、画面、3D特效、翻译、配音全都完美到无法言语。情节上励志而又温情,画面精致细腻到无可挑剔。因此,我国动画也应在动画形象、动画故事、叙事风格上大做文章。另外,借助3D等高科技术,创作出精致的动画声画效果。内容为王是动画创意不变的出路。

五、结语

动画创作是动画创意产业的基础,而《无敌破坏王》的成功之处在于题材新颖、推陈出新,人物性格鲜活,技法娴熟、娱乐和情感性并重。而我国动画要想取得成功,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做好市场调研,在创作上必须贴近生活、贴近大众,走内容为王的道路,创作观众喜欢的卡通形象,不但要注重剧本的故事性,还要注重用创新的方法来说故事,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另外,借助先进技术,创造震撼的视听效果。

参考文献

[1]彭玲.创意产业研究系列――动画创意产业[M].东方出版中心,2009.

从众心理坏处篇(11)

关于聚众的研究是由露??本、谢盖雷、塔尔德等开始的。这些人都是生活在十九世纪的后牛期。达时,大众对社会、经济上权利的不平等感到不满和大众希望获得超越形式民主主义的实质民主主义的强烈要求结合在一起,便引起了工人运动和政治运动。在法国有一八四八年的二月革命和一八七一年的巴黎公社。着眼于这样一些聚众的行动,他们就开始了关于聚众问题的研究。在研究中,他们所持的共同观点是把合理的个人和不合理的聚众彻底地对立起来。单独的个人为理性所支配;有可能获得人间的睿智、创见的希望在于单独的个人。聚众为盲目的感情和热情所支配,缺乏冷静的理性。从聚众行动所予想得到的只能是破坏性的活动。共所以达样考虑的根据,显然只是为对聚众的恐惧、对聚众的危机意识所决定、要考虑到在当时那种气氛的支配下,对聚众的力量的暴发不成到恐怖,几乎是不可能的。

聚众就是在一定场合聚集起来的人群。这一人群的成员是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而且他们的关心目标集中于一个对象上;他们不是乌合之众。聚众的共同关心程度的高低决定聚众心理密度的强弱。共同关心程度一增强,所有的聚众成员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同一的对象上。

以此对象为中心结成心理上一致的共同体。心理上的一致成起着支配作用。达种的一致感一起作用,个人的自我意识就逐渐消失了,也就是说把自我意识逐渐溶解在结成一体的人群的自我之中。亦即把露??本等所强调的失去独立性的单独个人理解为聚众的自我中的一个单元、一个无姓名的人。心理上的无姓名起支配作用。作为人群中的一个单元的、一个无姓名的意识,归根结底就是由有姓名的人匿名成为无姓名的人。有姓名的人,彼此间就会有社会关系上的远近亲疏之分;如果是无姓名的个人的场合,首先就排除了社会关系上的远近亲疏,从而也就排除了心理上的远近亲疏关系。共同关心愈增强,人群中间相互的亲近感就愈高涨。由于有共同关心目标,产生了共同命运的一体成。无姓名的人群的成员结为集团,对该集团的实行行为要成员共同负全体责任。要共同负责的意识,就是想通过分散责任以图减轻责任;也就是把责任分给站在平等立场的一些无姓名的人,以期减轻每个具体人负担责任的分量。通过分散责任以减轻责任的意识,无异于企图回避责任。如果聚众的人数越多,个人分担责任的分量就会越小的话,那么不是会产生超过减轻责任的范围以至成为回避责任的程度吗?要看到,聚众虽有程度上的不同,但总是为心理上的一体成、心理上的无姓名以及心理上的亲近感所支配;为分散责任以图减轻责任、回避责任意识所支配;因此,在无姓名的一些人,在会减轻责任的名义下,就采取了行动。无姓名和无责任相结合,会导致理性思考的低落,感情和激动情绪的高涨。聚众会丧失自制心,会放望和感情,以至采取不合理的行动,把平静的状态置于不堪设想的地步。在这样的场面,聚众的人群在受当场整个气氛的暗示影响下,理性逐渐低落,不合理的范围逐渐扩大起来。

聚众的发生,不限于危机、异常状态。在正常的状态下,同样可以发生。前面所说的聚众是一种正常状态下的。在危机和异常状态下发生的聚众,采取不合理行动的机运愈来愈成熟,在异常紧张气氛笼照下,对共同攻击的目标抱有憎恨的一群人,一旦发生破坏行动,其暴力威胁可能扩大到顶点。一考虑到达种性质的聚众时,无怪,暴??本等对聚众力量的集结感到恐怖。那么,应不应该像暴??本那样,大凡聚众一发生,就一定把达一群人看做很危险,看做一个可恐怖的对象呢? 如上述那样的心理上的一体感、心理上的无姓名以及心理上的亲近成有个幅度问题;从而无责任性也会有个幅度问题,丧失自制力的程度、欲求以及感情的放纵程度也将会有个幅度问题。在任何的一种聚众行为也不一定都采取破坏性的不合理行动。如果把这样的聚众行为做适当的引导,无责任感的支配作用将会逐步降低。像在极端绝望的危机意识支配下的露??本等的时代一样,把所有的聚众行为都看作是危险之本,罪恶之沅是不妥当的。对聚众这样的问题,曾经采取过什么样的对策呢? 而且,达一对策和所称的集团犯概念的关系又是何等不能不加以考虑的问题呢?

二、共同正犯和集团犯

在日本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是否作集团犯的一个环节确定下来的呢?另外,是否应把共同正犯作为集团犯的一个特殊领域呢?

共同正犯也是以聚众的形式所实行的犯罪,可以认为它是集团犯。在实现同一个犯罪的共同关心目标下,就能体现出一种共同意思。在达一共同意思的基础上的实行行为,是共同行为。实行这样的共同行为,通常是在直接接触的状态下进行的。因此可以说这是通过聚众的形式所实行的犯罪。只要成为聚众,不拘大小,总会产生一种聚众意识。之所以有主张把共同正犯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定,是因为在聚众意识支配下发生不合理的破坏行动是可以予料的。达一主张恐怕是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成立的。把集团的暴行和威胁加以考虑就清楚了。对伪造货币罪的共同正犯,应怎样看呢?对此,就不能说:因为是在聚众意识支配下,采取了不合理的破坏行动,而按-共同正犯加以处理的。那是根据以下的法理决定的,就是说只要在实现共同犯罪的意思下,分担实行行为,就要负共同正犯的责任。这就是分担全体责任的法理,扩大实行行为的法理。只要分担了实行行为的一部,就要负担全体责任。就是单独犯,在不能被认为是独立的实行行为的场合,也要按在全体责任名义下的实行行为追求责任。这样的法理就带来了共同正犯规定的成果。以伪造货币罪为例就可以理解到,所有的犯罪的共同正犯都会是按予定的聚众意识实行不合理的破坏行动的推测大概是不妥当的。当然,由于多数的共同正犯,大量伪造货币,可能引起伪币泛滥,紊乱经济秩序的后果,但是,这并不能说是集结力量威胁和平的问题。危害公共和平秩序的犯罪是具有各式各样的形式和各式各样的性质。刑法中,其所以对集团犯加以特别考虑的,正是因为它是用集结力量的形式,使人感到威胁。人们痛感这种集结力量的爆发之可怕。因此,才开始了关于聚众问题的研究,把聚众犯罪和集团犯罪的研究,提到了日程。达样,如果把集团犯同它对公共和平的威胁以至危险紧密地联系起来加以规定的话,那么把共同正犯的规定看作是集团犯的一个环节,是不妥当的。至于说共同正犯一般都是集团犯的定义也同样是不妥当的。关于伪造货币罪,即或能说它是分担实行行为的,但也不能说它是通过聚众的形式来集结力量。集团犯中的共同正犯,从成立集团的本身就不能不体现出它这种犯罪的意义。就是说,集团的成立已具有足以影响实现犯罪状态的力量时,才考虑到成立集团的威胁。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共同正犯同集团犯的特殊领域保持关联。

能同集团犯保持关联的共同正犯,直接提到的就是集团暴行。集团实行殴打、脚踢等暴行时,聚众意识逐渐高涨,加上,在这种气氛的暗示影响下,丧失了理性的控制,导致日常欲望不满足的情绪的爆发,是常见的事。暴行力量的发挥,对扩大聚众意识的高涨起鼓动作用。也可以说形成聚众的本身就具有对暴行力量的发挥起促进作用。聚众意识愈高涨,实行暴行的程度就愈强烈。发生不合理的破坏活动是可以予想的。这样就会给公共和平带来威胁。暴行中的共同正犯不能不说在公共和平与紧张关系方面同集团犯概念保持关联。因此,暴力行为处罚法,一条一项、二条一项,特别对集团暴行加重处罚。不仅从保护个人法益出发而且是从保护社会安宁的社会法益出发,加重处罚的规定不是没有理由的。不仅限于暴行的共同正犯,凡是妄想发挥直接力量的犯罪,就可依据它同集团犯的性

质有关联的根据,加重处罚。正因为如此,在暴力行为处罚法中同样有关于威胁罪和器物毁弃罪的规定。

三、骚扰罪的实行行为和暴力行为

暴力行为处罚法对暴行的共同正犯加重处罚。加重处罚的根据在于达一暴行不仅侵害个人的法益而且也侵害社会安宁的社会法益。它同骚扰罪还存在什么本质的区别吗?骚扰罪也是按由集团暴行所造成后果追究罪责的。达正因为它是侵害社会安宁的社会法益同时也是侵害个人法益的一种罪行。尽管同样是由集团实行的暴行,同样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但是,骚扰罪的侵害社会法益远远超过暴力行为处罚法中关于侵害社会法益的程度。归根结底,暴力行为处罚法是以保护个人的法益为主,保护社会的法益仅居于附加的地位。从对暴行的行为者“加重”处罚这一规定来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暴行罪着眼于维持主体性。暴行的实行行为也是以一个暴行罪为中心。就是说,必须分担实行行为。这同骚扰罪具有着显然的不同。骚扰罪,最要紧的是以保护社会法益为中心。当然,集团暴行的骚扰罪,也必然要有暴行的实行行为者,但是,即或是没有暴行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构成骚扰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必要像暴力行为处罚法那样考虑分担实行行为的问题。既是作为聚众的一员,参加了聚众行为,就可以认定骚扰罪的实行行为。这同暴力行为处罚法的构成存在着根本区别。

骚扰罪的实行行为,其暴行、威胁等并不由全体成员分担。骚扰罪的实行行为对扰乱公共和平与安宁的抽象危险起决定性的作用。所称扰乱社会和平与安宁的抽象危险,要在“集团本身具有暴行威胁”时;要在“集众结团实行骚扰”时;要在“以联合力量实行暴行威胁”时,才能认定。大多数是要经过以下的发展过程。聚众一形成,心理上的一体成,心理上的无姓名以及心理上的亲近感起着支配作用。这还不能说具有破坏实力的行动。在这时,开始有鼓动聚众意识的演说,有阴谋煽动者的出现,更进一步起煽动聚众意识的作用。理性逐渐麻痹起来,无姓名、无责任意识的支配作用增强了;有的在感情、激动情绪冲击下,从人群中跳了出来采取行动。这时,聚众的情感也逐渐增高,聚众的成员就采取了暴行、胁迫的实力行动。人群中已产生的心理上的亲近感特别增强起来,对共同的目标抱有共同的憎恨,切身感到成员的暴行、胁迫的必要性,奋起的程度越来越强烈起来。周围容易受暗示影响的人自动出来加入实力行动。悲壮感、崇拜英雄的意识支配了聚众中的全体成员。人群的兴奋程度达到白热化,在已集结的实力的基础上,闹出什么事来,实难予料。聚众的人数越多,武装力量越强,对公共和平就越会导致极危险的状态。聚众的力量,在没有特定的对象的情况下,爆发起来,就会毅然决然冲进不可收拾的悲惨局面。经过这样的过程,就形成了现实可能的抽象危险状态。在集团支配下采取实力行动的异常气氛中,个人的暴行、胁迫,超出个人的范围,成为集团全体的暴行、胁迫力量。换句话说,个人的暴行、胁迫,溶解在集团全体的暴行、胁迫之中,而成为骚扰行为。诚然,骚扰行为是一整个的实行行为,个人的暴行、胁迫并不能构成骚扰罪的实行行为。亦即集团本身的暴行、胁迫才是实行行为。所称实行行为,应在形成扰乱公共和平,公共安宁的抽象危险中承担任务。

这样,实行行为,就不能不以对集团本身的暴行、胁迫分担了什么任务为中心加以考虑。这种实行行为任务的分担,大有轻重之别。但很清楚,只要是对骚扰行为分担了任务,就必然是对全体负责。关于达一点同共同正犯的全体责任法理是一样的。因为,聚众是在心理上的一体感、心理上的亲近感支配下,在愿共命运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从这一点来考虑,对全体负责,就不能有什么异议。因此,只要是分担了骚扰罪的实行行为,就必须负骚扰罪的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负责任是多种多样的。仅依共同正犯的法理来解决是不够的。关于共同正犯的场合,只限于,分担实行行为的一部者,应负作为实行行为者的责任亦即全体责任的规定。关于分担实行行为者的刑罚问题,刑法中没有任何规定。关于骚扰罪共分三个组,分别处罚。第一组是主谋者;第二组是指挥者以及带头助势者;第三组是随行附和者。刑罚轻重,是由于违法、责任的程度有轻重之别。尽管是同样分担骚扰的实行行为,但违法、责任的程度却有不同,究竟应做何理解呢?

四、全体责任和个别责任

关于共同正犯的全体责任的法理,对个别责任是否全盘否定呢?具有共同实行一个犯罪的共同意思,分担一部实行行为者,必须在此实行行为的范围内同等负责。尽管是实行行为“一部”的分担者,要有限度地负作为“全体”的实行行为的责任。但是,把实行行为扩大的话,简直等于要负全体责任的构局。就是“正犯”也没有要平等负责的规定。即或是有对作为全体的实行行为要平等负责的话,也不等于有不拘每个人的分担程度如何,刑罚一律平等的规定。因此,无妨按实行行为的分担程度,分别处罚。达样就意味着,负担作为全体实行行为的责任,必须针对分担实行行为的程度亦即要针对违法、责任的程度,加以区别。不能说由于有全体责任的法理,就否定了个别责任。

从以上的全体责任同个别责任的关系来考虑,骚扰罪的规定同共同正犯的规定一点矛盾也没有。骚扰罪的实行行为,就是集团本身的暴行,胁迫行为;是一种结合力量的暴行、胁迫行为。达一实行行为一部的分担者,必须负作为全体的骚扰罪的实行行为的责任。这就是作为骚扰罪的实行行为者的正犯。在此意义的范围内,什么主谋者、指挥者、带头助势者以及随行附和者等之间,不存在什么差别,他们都是正犯。个人的暴行、胁迫行为的机运一成熟,聚众意识就高涨起来,即集团本身的暴行、胁迫程度已达到足以侵害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状态。对产生这一状态出一分“力”者,都一律成为实行行为的“分担”者。因此才有负集团形成责任和负集团责任的说法。就是说,如果集团本身的暴行、胁迫,是实行行为,显然,作为集体的一个成员,成为这一实行行为的“力量”,就要“分担”作为全体的实行行为。

如果没有集团本身的存在,也就不会有集团本身的暴行、胁迫的存在。只要有聚众和聚众意识的高涨起来的事实,就会产生有关和平、安宁的抽象危险。从骚扰罪的实行行为来考虑,能成为产生聚众意识的,必然是聚众中的成员。尽管这样,这种实行行为的分担,乃是一种极为奇特的分担,不是一般的分担方法。仅是共同正犯里的分担,就不能以这样的分担形式作为实行行为的分担。把强盗的放风行为看做是实行行为的一部,但它对实现强盗罪不能说不起显然的、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集团的一个成员,参加了集团,他们明显的、积极的作用是不容易看出的。他们的作用,只限于作为产生聚众意识的一个母体的一员,不在乎,在聚众中有否显然的积极活动。只要在产生聚众意识方面起了作用,就可以认为是分担了实行行为的一部。只要存在于聚众之中,就成为实行行为的一翼。就是采取这种形式来分担实行行为,也有针对分担程度,来明确责任的必要。骚扰罪的规定,分成三个组来明确刑罚程度,这是理所当然的。分担实行行为的一部,就成为骚扰罪的正犯,但分担的任务是有所不同的。在正犯当中,也要考虑责任程度的个别化,正是这个道理。就像骚扰罪那样的共同正犯,如可能予先根据分担责任的程度规定刑罚,在法理上也不是说不通的;仅仅是因为在实际问题上,予先规定一个例型,一般说这一予定是有困难的。

五、未必的共同意思

集团犯中,只要是集团的一个成员,就要负责。负集团责任或集团形成责任。这可以说是超出了共同正犯中的扩大实行行为限度的一种扩大。共同正犯的实行行为的扩大法理,可以说是全体责任法理的延长。到目前为止,集团暴行按共同正犯的规定来处理的理由是说由于实行行为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程度就可以作为共同正犯来处理。这样就不能不把法理来个突然的、奇怪的变更。因此,既要具有分担一部实行行为的事实的同时,还必须有共同实行行为的意墨。这个共同意思,只要具有未必的共同意思就够了。“作为构成骚扰罪的必要的要件的共同意思,是指由于集结多数人群的结果,会导致以众多的联合力量实行暴行胁迫的事态,对此虽有予见,但仍敢加入达一骚扰行为,具有这样的共同意思就够了”。

所称未必的共同意思,应做何理解呢?把骚扰罪的实行行为,作不一定都要共同参加实行的推想的意思。就是说,对集团本身的暴行、胁迫等行为不一定都要分担的意思。像大家所强调那样,不是想把未必的暴行、未必的胁迫都认为要共同来实行的意思。如果只限于把个人的暴行和胁迫看做是共同意思的话,那不过是暴力处罚中的共同意思。如果像暴力处罚法所确认的集团暴行、集团胁迫,在未必的共同意思里会发生疑问的。只要有想分担共同实行的暴行、胁迫的事实,就要考虑到关于实行暴行、胁迫的意思相互间要有明确的联络。还要考虑到在分担暴行、胁迫

行为的过程中,不能不认为相互间,会有适当补充、适当利用意思的交流。可是,骚扰罪的实行行为,不是暴力行为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实行行为。个人的暴行的行为者、胁迫行为者之间,不须具有共同意思。只要在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上,具有共同意思就够了。能被认为是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乃是属于被个人的暴行、胁迫触发起来的聚众的问题。因此,骚扰罪的共同意思也不是关于个人的动向乃是关于聚众动向的一种透视。一开始就对事情的性质具有明确的认识,可以说是有困难的。但是关于聚众意识和聚众之间的关系方面的认识,还是可以作到的。具有由于聚众意识的高涨,会产生聚众的不合理的破坏行动的予期,就成构骚扰罪。从骚扰罪的本质构成上说,未必的共同意思是不能否定的。

集团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但是,集团中不能认为有未必的意思。从而否定了骚扰罪的成立。达样的理论能站得住脚吗?在达个理论中,潜在着尽可能地使骚扰罪的构成的幅度缩小的考虑。当然,骚扰罪构成幅度扩大,无疑,会成为不当镇压的工具。根据这个意义,关于是否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程度的判断,就要特别慎重了。一方面认为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程度,但另方面能在缩小骚扰罪构成的意图下说未必的共同意思不存在吗?共同意思是关于透视聚众的动向的。一方面要判断这个动向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程度。另方面,关于同一的聚众的动向,又下关于对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程度,没有认识,即或是未必的认识的判断。这两个判断是否存在着矛盾呢?能作为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程度的根据的只能是聚众意识的高涨。聚众意识的高涨,“确认”聚众的全体,将要采取不合理的破坏行动的弥漫气氛的产生,亦即只要是给人以集团要全体一致采取暴行、胁迫行动的威觉,就可以做出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程度的判断。即或是发生了个人性质的暴行、胁迫,但只要是这种暴行、胁迫,没有触发煽动性的事实,聚众中充满着要继续保持平稳的集团行动,尤其是没有出现聚众意识逐渐高涨的情况,就不存在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根据。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认定,必须在同聚众的动向、聚众意识有关联的问题上着眼。产生聚众意识的,就是聚众中的成员。一边已判定聚众已达到扰乱公共和平的抽象危险的同时,又主张不存在未必的共同意思的理论,是对骚扰罪构成本质的否定理论。

六、对集团犯的处罚规定

为了明确集团犯的特殊领域,首先要考虑到共同正犯和聚众的关系问题,接着,再把暴力行为处罚法同扰罪的关系问题,加以考虑。通过达一研究过程,就可以明确地看出,从对聚众的不合理的破坏行动的威胁这一点出发来考虑,就可以认定骚扰罪是属于集团犯的固有领域。但是,骚扰罪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可以说是正统对策的一个流派。

从广义上说,共同正犯的实行行为的扩大,不能不认为是全体责任指向聚众犯罪的予先布局。关于共谋的共同正犯也是这个道理。但还不能认为这是作为对聚众的不合理行动的直接对策来规定的。在暴力行为处罚中,规定对聚众的实力行为加重处罚。也可以认为这是针对集团犯的一种对策。这是从聚众意识和聚众的实力行为相结合,会造成社会上的不安的情况来考虑的。正如上述,这仍然是一种以个人法益为中心的规定。

从固有意义上,作为集体犯对策的需要,第一要考虑的,是为了镇压工人运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禁止结社的法律。起初,露??本等对聚众的力量之所以感到威胁,正为他们对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社会运动感到恐惧,感到头痛。无怪乎,作为对集团犯的对策,首先着手禁止结社的立法,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在一八一 年法国刑法中,有禁止结社的立法;英、美、法诸国的共谋罪法理都是对聚众力量,显然心怀恐惧。要防止聚众的不合理破坏行动,首先应该防止结社行为的本身。因此在共谋阶段即已成为处罚的对象。在日本的现行法律中,不存在有关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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