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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大全11篇

时间:2024-02-28 14:43:18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1)

公众对高考制度的普遍关注给高考改革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当然,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制度设计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舆论压力,即需要得到外界公众的认可、获取自身的地位和声誉、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周雪光指出,任何组织都受制于外界环境的压力,包括组织所处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民众的观念等,在这种外界环境的压力下,组织要不断地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如果组织的行为违背了这种要求,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引起社会公愤,危害组织的发展。[1].

作为一个公共领域,教育也应该受到公众的关注;对于任何一项教育改革而言,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都是成功的必要条件。但民意给高考带来的压力则远远大于给其他机构或组织带来的压力。由于高考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流动的深远影响,高考改革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且牵扯到整个学校教育体系。对于地方政府和教育管理机构而言,教育领域成就的集中体现就是学生的学业成就。学生的成绩好、高考升学率高,就代表着这个地区的教育质量高;而如果学生的成绩不如其他地区、高考升学率较低,就代表着这个地区的教育质量差。所谓的“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只能屈从于学业成就的目标。这就强化了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考试第一、分数第一、严格的要求和大量的训练就是为了学生好”的观念,使他们有更充分的理由布置更多的家庭作业、开展更多的课外辅导,进一步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从而导致教育承受了更严重的污名。“中国教育面目可憎”、“中国教育积重难返”的说法层出不穷。

事实上,对于一项关乎每个人未来和前程的重要制度设计,高考应该得到民意的支持,应该接纳普通公众的建议以完善自己。这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也是必要的。托克维尔指出,民主原则就意味着人们当家作主,意味着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社会由人民自己管理,而且这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和福祉。“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2]在这种体制中,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甚至激情都能够对社会产生影响。在他看来,民主未必能够保护和促进所有人的利益,但却能够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大多数人的福利服务;民主决策往往会表现出效率低下、缺乏连贯性、耗时耗力等特征,但是它却能够使社会保持生机和活力,不断创造出繁荣昌盛的奇迹。此外,决策的民主化还有助于公民养成权利观念,而这也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不过,当前民意却似乎表现为一边倒地批判高考、指责高考制度的种种弊端,民意俨然已成为了反对现行高考制度的一股强大力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一段时期以来,批评高考制度、指责高考的弊端似乎已成为舆论主流,变成了一种流行话语,若是对高考不加批判,好像便显得没有改革精神。”[3]同时,高考制度公信力的缺失似乎也已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有报道称,当前公众对于高考加分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性质疑”,每每教育行政部门公示高考加分考生名单时,都紧绷着神经;事实证明,“家长们的这种习惯性质疑,一次次被事实验证并非杞人忧天。随便这么一关注,‘4名加分考生均为官员子女’的诡异之事便浮出了水面”[4].

二、认识民意:公众的担忧与期望

需要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大量批判高考制度的声音。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公众对现行高考制度的认可也是不争的事实。调查显示,77.5%的公众认为现行的高考制度“有缺陷,但仍然是目前最好的办法”;73.3%的公众认为现行高考制度大体上是公平的;79.2%的教师认为高考改革应该慎重。[5]这一调查结果同样反映了公众的普遍心声。

这是一种复杂而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公众对现行的高考制度表现出了强烈不满;另一方面,公众却又惧怕改革,对任何可能的高考改革均表现出了强烈的担忧,甚至宁可忍受当前高考制度所带来的诸多弊病。公众似乎变得蛮不讲理,他们过于强烈地对高考制度的公正性表示担忧,一味地要求实现公平的高考制度,拒斥任何可能不利于实现公平的改革,否定所有被认为可能使高考更为完善的制度改革。似乎在普通公众的心目中,只有标准化的考试成绩才是最为公正的,各类自主招生、素质考察等评价方式都是无法精确测量学业成绩的,所以这类评价方式的可信度是值得怀疑的。许多人认为,自主招生倘若仅在北大、清华等高校做出个别尝试尚可以接受,但如果推而广之,必然存在舞弊、暗箱操作等问题。因而,每每当我们的教育改革者想触动高考制度、推进更加多样化的评价方式时,就会遭到公众的抵触和习惯性质疑,即便这些评价方式可能更有利于选拔人才、更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在公众眼中,这种理性的、实现最大利益的诉求似乎必将侵害他们对考试制度公正性的诉求,因而是不可取的。

事实上,论文格式公众的这种态度所反映的正是他们对高考改革所怀的极高期望。研究发现,民意的形成是以议题为中心的,也就是说,不同的议题会吸引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同一议题会表现出不同的兴趣。[6]通常,社会公众在对自己不了解或不关心的问题上往往会沦为“沉默的大多数”,即不发表看法或随波逐流、无所定见,他们通常被称为“一般民众”;相对来说,只有对公共事务较为关心和注意的人以及某些议题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人才会极力呼吁某些主张或发表自己的看法,他们通常被称为“关注民众”.因而,现实中媒体的大量关注和报道以及一边倒式批判的呼声恰恰是公众关注高考、对高考所怀极高期望的反映。

关于应该如何应对民意,通常有两种极端态度。一种态度认为普通公众并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民意往往只是他们一时不满情绪的反映,或是新闻媒体哗众取宠炒作的产物。在这种观点看来,公众并非没有看到改革高考制度的迫切性,他们也并非没有看到统一标准化的试卷可能导致的诸多问题,但是当他们没有建立起足够信任感的时候,他们所能做的,只会是怀疑、批评、阻挠。一方面,多样化的评价方式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教育专家们的推崇,因为这类评价方式更能够衡量出一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够更好地考虑到一个人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但另一方面,我们却发现,公众有一股强烈的呼声要求全国施行统一的试题,要求全国统一划分分数线、统一录取,因为这种制度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随着高考改革的深入,随着高考制度变得越来越科学,公众的不满自然会被化解。另一种态度则极为强调民意的价值,认为对于任何一项制度设计而言,只有民主的方式才能够保证它的延续和发展。邓恩指出,民主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动员最大多数的人来捍卫政权,让人民来“保卫”他们所珍视的东西。“在面对深重的苦难时,他们首先需要它来凝聚公民的忠诚,并且需要用它来阐释出一个值得公民们为之力战至死的理由,而那种奋不顾身战斗的方式永远都无法指望由利己主义来提供。”[7]同样,对于高考这项制度设计而言,它的生命力取决于普通公众的支持和信赖。而当高考制度这项促进社会流动和分层的工具得不到普通公众的认可和理解时,它也必然将走向没落,进而引发更大的对教育体系的信任危机。因而,高考改革应该也必须建基于民意之上,获得民意的支持,民意应成为高考改革的重要参考因素。[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事实上,对于舆论一边倒地批判高考改革的现象,我们不应一味地指责公众,认为他们不通情理、眼光短浅,并对其表示漠视,因为面临着强大民意阻力的任何一项改革都将举步维艰;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完全以民意为依据作出决策,因为完全依赖民意的决策往往会导致“多数人暴政”的产生。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将有助于我们克服可能遇到的许多阻碍,并获得更强的前行的动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够解决一切问题,高考改革之路也并不会由此而变得畅通无阻。夏皮罗指出,民主的确是一种善,它对于维持人类社会的秩序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它既不是人类最高的善,也不是人类唯一的善,同时也无法支配我们从事的所有活动,生活中还需要存在更多的别的东西,而民主并不能带来这些其他的东西。[8]对于民意的价值和局限性,我们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三、尊重民意的高考改革

我们所倡导的是尊重民意的高考改革。尊重民意,首先意味着在态度上重视民意,即认识到民意的重要性,看到人心向背对于高考改革成败的影响;尊重民意,其次意味着在行动上认真对待民意,即妥善应对和处理民意的诉求。为了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了解民意,认识到民意形成的深刻社会根源,看到“信任危机”出现的内在原因。为此,我们需要建立起长效的教育舆情搜集与预警机制,真正地了解公众对于高考改革所持的态度。其次,需要提高公众对高考改革相关讯息的认知度,让他们真正享有知情权,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并在了解这些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断,而不是为他人所左右。此外,还要加大公众参与高考改革决策的力度,使政策能够反映公众的诉求。

1.建立长效的高考舆情搜集与预警机制。

为了避免被媒体的报道或其他表象所蒙蔽,了解真实的民意,必须建立长效的高考舆情搜集与分析预警机制,这也是当前我国高考研究领域较为欠缺的内容。

首先,长效的高考舆情搜集与分析预警机制的缺乏表现为高考舆情信息搜集缺乏长期性和连续性,即通常是在某一具体的时间点展开调查,调查结束也就意味着研究的完成,无法前后呼应,从历史演变的脉络中梳理出问题的内在理路。我们对公众态度的调查也应该是长期的而非一时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现问题。

其次,长效的高考舆情搜集与分析预警机制的缺乏表现在高考舆情信息搜集缺乏全面性,即仅针对某个具体的问题或议题展开调查,或者仅针对高考而开展调查,缺乏对教育领域的宏观把握,不能提供有关高考整体发展的讯息。必须看到,高考制度是我国整个教育体制的一部分,它是衔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不能就高考改革而论高考改革,忽视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公众对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看法直接影响着他们对高考改革的看法。

再次,由于以上高考舆情信息搜集全面性和连续性的缺乏,导致相关分析研究就事论事,只能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即时性的应对举措,这些举措往往治标而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判断是否开展并推进改革,“不仅需要知道教育改革是否已得到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赞同,而且需要知道坚决赞同者(反对者、中立者)与比较赞同者(反对者、中立者)是否已成为教育改革赞同者阵营中的主流,同时还需要知道赞同者们(反对者、中立者)究竟为什么赞同(反对、中立);除此之外,还得知道那些关键人群对教育改革究竟是什么样的态度”.[9]为了获取这些相关信息,就必须建立专业的分析与研究队伍,完善分析预警机制,对民意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分析,从而提前化解问题。

2.提高公众对高考改革相关讯息的认知度。

高考改革要想真正得到民意的支持,必须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即了解高考改革的相关讯息,包括其实施理念、实施过程和实施方式,以及改革的发展趋向。唐斯指出,在一个民主体制中,是否能够获取信息以及能够获得多少信息会影响到公众的参与程度,只有那些最为便捷地获取最大限度的信息的人才有能力参与民主活动。“实际上,所获免费信息在数量上及消化能力上的系统差异,可以强烈地影响一个民主制度中政治权力的分布。”[10]此外,也有研究发现,信息的获取对参与民主过程的程度有着重要影响: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信息,选民才能够据此做出自己的抉择。否则,他们的选择只能是盲目甚至错误的。[11].

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情况是,公众的态度往往容易受到舆论的煽动和诱导。尤其是作为一个公共话题,当高考改革这一议题被讨论时,常常会出现谩骂、指责的态度,人们会在不经深入推敲的情况下达成共识,持异议者则很容易招来批判。“个人是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12]于是,一些媒体便为了迎合公众的需求而炒作,把高考改革的负面问题放大化,点燃公众不满的情绪,进而赢得读者的追捧。我们经常会发现,不少人对高考持强烈的批判态度,但对具体的招考方式、招考内容却知之甚少,很多时候是在凭自己的臆想来揣测和推断,倘若了解了更多的相关信息,他们的态度便有可能发生些许变化。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对舆论加以引导,由专家和政府出面澄清事实,使人们更多一分理性的思考而非感性的抱怨,更为全面地看到高考改革的利弊而非就个别问题大加炒作。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2)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1) ,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司法人员拜金主义思想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危害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国民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因此,可以概括地说,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是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

中国这次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发展的 .这样的一条发展轨迹表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有个逐渐的发展过程:它发端于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并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为核心,逐渐推进为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而这一过程的形成,与中国的有关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是有密切关系的。

在中国,民事审判的开始源于当事人的,法院受理之后,案件进入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的主要内容为:由法院向被告送达状副本、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查阅案卷和收集有关证据,决定是否增加当事人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开庭审理阶段,主要由法官主持调查和主持辩论,在此基础上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总之,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居主导地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比较小。在传统上,中国不认为自己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同时,也不承认自己的民事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但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表明,中国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属于职权主义(2)。此外,还由于中国法官的非专职化及部分法官素质的低下,从而导致了民事审判效率不高,诉讼期限较长。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是很多的情况下,矛盾还不是很突出。而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新型案件的出现,民事审判制度和法官的素质不适应民事审判发展的要求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就提出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希望通过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发挥当事人的作用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而制度的相互联系性,意味着仅仅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或是解决了原有的问题,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就对司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从而之后又有了民事审判的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及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

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情况上看,其起源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所以,首先要求进行司法改革的是承担较多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真正探索和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也是他们,此后,各地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各地的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和交流。1996年7月和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全国各地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了有关司法改革的文件。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文件有: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这就是: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人民法院所确定的改革目标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改革的核心是在人民法院的人事制度上和审判制度上,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最为核心的内容。

(二) 中国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限于人事制度与民事审判制度)

1、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1) 改革法官来源渠道:从高素质的人才中选任法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法院被看成仅仅是国家的工具,而没有被认识到是一个定纷止争的机构,是一个保证国家所确定的社会行为规则(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没有认识到法官不仅仅要有良好的品德、勤勉的工作作风,而且还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因此。在法官的选任方面,中国传统上较注重法官的品德和工作作风,而忽视了其应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社会经验,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的法官在法院里为数不少。至1994年5月,“就全国而言,没有达到法律大专程度的法官大约有近一半”。(3)至1997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占百分之五点六,研究生仅占百分之零点二五。(4) 在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前,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得也十分的不严格。(5)在实践中,“”结束以来,人民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内部人员选任法官的办法:书记员干到一定年限,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干了一定年限,晋升为审判员。(6)而法院人员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从复转军人中招收,这一方式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被广泛地采用,现在仍是法院招收人员的一条重要渠道,尤其在各地的基层法院;二是接收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这一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起被采用,近几年成为法院接收法院人员的一个最主要的渠道,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的法院;三是直接向社会招收,这一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被采用过,现在已经用得比较少了。 针对这样的一种状态,如何确定法官的资格和如何选任法官,一直是这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7) 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中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看着是对法官任职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果。该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为了从高素质的人才中选任法官,1998年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还曾向全国公开招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报考的条件是,具有一级律师资格和高等院校法学教授职称者。但从实际操作的结果看效果并不理想,表现为具备上述报考条件者几乎无人报考,导致1998年该举措没有取得实际的效果。总的来说,在对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方面,虽然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对选任法官有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在这方面进展还比较缓慢,不过,从发展趋势上看,这方面的改革将会继续下去。关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予以讨论。

(2)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提高法官的素质

如前所述,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官的素质在整体上不高,因此,如何针对现状提高现任法官的素质,也是此次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主要是强调了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并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将一些年轻的、具有大学学历并在法院工作过5年以上的法院干部委托有关的高等院校以培养研究生的方式代为培养,这些法院干部经代培后回法院工作,这项措施实施至20世纪90年代末停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共同举办高级法官培训班,对一些具有较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高级法官(中级法院庭长以上的法官)进行培训,培训期为一年;三是成立了法官培训中心(90年代末改为国家法官学院),对各地法院的部分法官(这些法官一般为当地法院的业务骨干)进行短期的培训(培训期从两个月到6个月不等)。上述这些措施的采取,使经过培训的法官的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法律的理论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提高法官素质的效果。

为了继续坚持对法官的培训工作,《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前,分别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轮训一遍。2001年后,法官每3年必须在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集中时间脱产培训;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脱产培训,学习专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技能。

(3) 强化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

社会生活中的法官与常人有着相同的生活需求,但司法公正则要求法官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其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8)司法廉洁对法官也提出了样的要求。

在中国,由于相关制度(如户籍管理制度、国家干部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法官任职一般多在自己出生地或自己长期生活过的地区,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情况更是如此。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人情关系就很有可能影响法官司法的公正性,“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就可能发生,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廉洁,滋生司法腐败。在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法院采取了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法官交流,就是不同的法院之间的法官在一定年限内相互的交换,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法官轮岗,则是在同一法院里,不同业务庭的法官岗位相互交换,而对法院的领导干部而言,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这就是,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定期轮换。对法院的院长,还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

2、审判制度上的改革

(1)审理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减少庭前准备阶段法官的调查程序,实行“一步到庭制”。

中国传统的做法是,法官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案件审理之前,法官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的有关意见,即在开庭之前,法官已对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形成了成型的意见,从而使得开庭流于形式,也就是所谓的“先定后审”。而“一步到庭”则要求“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这项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减轻法官庭前调查的负担,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以体现民事审判改革要实现“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倡导法官地位中立”这一主流意识。

(2)庭审制度的改革:改传统的“纠问式”为“对抗制”

中国的传统做法是,在开庭时,由法官主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提出庭前所确定好的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由当事人予以回答,调查什么问题,就什么问题进行辨论,都由法官来确定,当事人居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对抗制”的适用,则要求法官居于较为超脱的中立地位,案件争议的问题、当事人的主张及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均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并相互进行辩论,法院原则上根据当事人的辩论结果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这项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使法院的法官在形象及实质上更居于中立的地位,并充分调动当事人的能动性,赋予当事人积极有效的诉讼手段,为其运用该手段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充足的时间,以实现程序公正。该“对抗制”的实施,使得中国传统的、流于形式的庭审方式得以较彻底的改变,在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构筑了一道令人耳目一新的风景线。

(3) 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实现“主审法官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中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中设立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该制度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前者是法院独立审判,后者为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意味着不仅仅是法院之外的国家机构、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审判,即使是在法院内部,任何机构和人员也不得干涉法官独立审判。而法院独立审判,只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而在法院内部,承办案件的法官则受到相当的约束。具体表现为,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此种“看病的不开方,不看病的给处方”的断案方式,在前些年已受到有的学者的强烈批评 .(9) 在这次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措施,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主审法官负责,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该项措施的出台,目的在于体现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加强主审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整体的提高。

在实现“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基础上,近两年又提出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依《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8条的规定,该制度的推出,是为了“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该规定还明确指出,“2000年底前,对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条件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审查、考核、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10) 这些规定的确定,显然是为了加强合议庭的力量和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平,而“随着合议庭职责的逐渐强化,院领导和庭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做法要逐步的弱化。“(11)

(4) 体现司法公正,逐步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

在传统上,中国司法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司法工作也实行所谓的“一条龙”服务,表现为,立案机构与案件的审理机构不分、案件的审判机构与监督审判的机构不分、案件的审判机构与法院判决的执行机构不分,也就是实行所谓的立审合一、审执合一、审监合一,这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违司法的公正性。在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提出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目的就在于要改变传统的做法,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立案机构、审判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专门负责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以保证法院司法的公正、高效和规范。

三、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的几点看法

(一)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 改革观念的滞后

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比较模糊的,对司法的价值和司法的特征缺少正确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强调司法的政治化,忽视司法的中立性;强调司法的大众化,忽视司法的专业性;强调司法的目的性,忽视司法的程序性。此外,还由于中国长期的实行计划经济,司法(包括司法组织和司法行为)行政化的倾向在人们观念中也是根深蒂固的。

在各种社会制度的变革中,条文化的规章制度的变革相对于人们思想观念的变革要容易得多。此次中国所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也反映了这一点。正如前文所述,中国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是源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感性认识,换句话说,是司法实践部门在工作中切身感到现行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要求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轨迹也说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对中国此次司法改革缺少理性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司法实践,由于人们(包括司法人员)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起进行司法改革的意识,执行有关的司法改革的制度也就不坚决、不彻底,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进展比较缓慢的一个重要的一个原因。

2、 改革步骤缺少统一的全盘计划

从近几年中国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情况看,中国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这实在是中国进行司法改革存在的一个大问题。纵观世界各国进行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许多国家都为进行司法改革而设立负责司法改革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12)而中国却没有。我并不认为外国有的,中国就应当有,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逐步建立有利于现代化、民主化的司法体制,就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总体反思,实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要完成这样的一项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性的机构来负责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是很难的。设立专门性机构为司法改革服务,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正是因为中国没有设立这样的一个机构,对中国应如何进行司法改革也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安排,在司法制度改革实践中,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自为战,各搞各的改革,相互之间应如何协调,则不得而知;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各个阶段应当变革和落实哪些制度,由于没有个统一的全盘规划,社会和司法人员也往往不甚明了,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司法改革的连续性差以及随意性强的现象,而使得司法改革处于一种茫然无序的状态,影响了司法改革的效果。

3、 改革与严肃执法的关系

司法制度改革与严肃执法的关系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改革应当是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变革,而不仅仅是对原有的制度的落实,对原有的司法制度的落实,只是严肃执法,而非司法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司法制度改革要依法进行,即改革要以法律作为根据,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不可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现在在司法制度改革实践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我们有时将落实已有的司法制度当成是在搞司法改革,比如,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这本来是在落实原有的司法制度,但在实践中却被视为司法制度改革了。落实已有的法律制度不应当认为是在进行改革,否则,就降低了改革的目标要求。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未严格依法进行,比如,以搞试点的形式来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尝试。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搞试点”,这在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中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全国许多地方法院在自己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总结中都将此点作为经验之谈,如广东、上海、海南、辽宁的大连市(13) 等。所谓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搞试点”,就是由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省辖市的中级法院制定一些改革的方案,或者由有关的法院确定一些改革的方案,选择一个或者若干个法院按这些方案进行审判,经历一定时期之后,如果觉得这些方案在实践中可行,就在全省或全市的各个法院推行,反之则不予推行。“搞试点”的作法,其结果是,在“搞试点”期间,试点法院与非试点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两者所依据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是有所不同的,由此就有可能导致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其在试点法院和在非试点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不同的。这样的做法,显然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比如,有的法院改革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自行采取没有法律根据的措施,景汉朝先生所说有的法院在法庭上设立“审判监督庭”来监督法院的庭审(14),就属于这样的一种情况。 这样的做法同样不能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1、 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

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在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中也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制度是有相当的区别的,这在司法是否独立于行政这一点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司法机关要独立于行政机关,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制度都与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15)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其产生是源于地方的经济利益,但其得以真正的实现,则是依靠地方行政的力量。地方行政之所以足以干涉、甚至左右司法,从体制上讲,主要就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制度受制于地方行政。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已有清醒的认识,(16) 因此,要保证司法独立,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制度进行变革,使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能独立于地方行政。这样的一种变革,是大势所趋,代表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2、 法官独立与审判委员会

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述,中国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而非法官的审判独立,其中一个很能说明这一解释的司法现象是,法官在对重大、疑难的案件作出裁判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原则上应当服从。

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及其所发挥的作用的批评意见,学术界在此次司法改革之前就有不少人提出,(17)在对此次司法制度改革的讨论中,又有不少学者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意见,多数的学者认为应当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审判委员会不得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部分学者还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持反对意见,反对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干涉了法官独立审判,有违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二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在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18) 也有个别学者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持部分肯定的态度,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在基层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是有必要的,主要的理由也有两点,一是可以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为在中国基层法院年纪轻、经验少的法官占有相当的数量,这些法官办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来把关是有必要的;二是基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由审判委员会这个集体来对案件作出处理,对于防止个别法官徇私枉法、任意专断也是有利的。(19)总的来讲,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目前,司法实践部门没有在这方面作出改革的举动,在我看来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改变,二是目前相当部分法官的素质还不能令司法制度的决策者对所有法官的审判案件的水平放心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司法独立观念的进一步的加强,以及法官素质的整体性的提高,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必然也是司法改革的趋势所在。

3、 法官的选任与法官资格考试

所谓司法制度改革,说到根本上,最主要的还是关于人的制度的改革,因为保障相关制度得以执行的人的制度得不到有力的充实的话,其他的制度就不可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机能,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健全一套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的同时,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这次司法改革过程中,对司法组织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如前文所述,是相当有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今的中国司法组织和人事制度没有必要进行改革,也不意味着中国不想对现今的司法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进行改革,而是表明基于在现行有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对这方面制度的变革的进展比较缓慢。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今后应当如何选任法官已有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说明得十分的具体,这就是:从律师和高层次的人才中选任法官;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五年之后从下级法院和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建立书记员单独系列(这意味着传统的从书记员中直接选任法官的制度将被废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预示着中国今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发展的基本趋势。

与法官选任制度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资格考试制度。中国现行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考试制度,它只针对已经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进行,而非面对社会(最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招考审判员的考试是例外,但这种办法并未形成制度;法院面对社会进行的招干考试,不属于法官资格考试)。这样的一种考试制度,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取得法官资格,从而也就影响了法官的整体素质。较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20) 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也是落后的,这是不正常的现象。从上述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上看,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自当发生相应的变化:由面对法院内部逐步转向面对全社会进行。这也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必然要求。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3)

1.仔细研读考试说明。考试说明是高考命题的依据,也是同学们备考的依据。对考试说明的研读要突出两方面:一是明确知识范围,特别要注意每年微调的部分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常常是高考考查的重点。二是明确能力要求,提高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论证和探讨问题、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

2.深入把握命题趋势。《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虽为选修课,但它实际已经成为各省市的必考内容。同学们在平时的复习中要多做真题,研究命题思路,把握命题趋势。近年来相关命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切口小,挖掘深。高考命题的切入点细小而零散,如江苏省2013年高考历史试题涉及的考点有“商鞅变法的有利条件”、“孝文帝‘迁都’对改革的作用”等;江苏省2011年高考历史试题考查了日本明治维新中的“殖产兴业政策”;江苏省2009年高考历史试题涉及“王安石兴学校、变科举的主要目的”,知识点虽然细小,但对学生的能力要求较高。第二,考试内容涉及两个改革,对学生的比较、归纳、概括能力要求较高。如2013年高考江苏历史卷中对“商鞅变法与孝文帝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的比较;2013年高考新课标全国文综卷I中对“与清末新政两次改革的结果、原因”的比较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中既要抓住共性的东西,又要参透每一改革的特性,深挖原因,以不变应万变。第三,命题与现实联系密切,具有时代感,体现了历史学科的教育与借鉴功能。如江苏省2012年高考历史卷考查了“梭伦的哪些观念对后世民主政治产生了积极影响”;江苏省2011年高考历史试题“日本大地震引发福岛核泄露事故以后,政府对东京电力公司实施了监管。据此并综合上述材料,请就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谈谈你的认识”。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时应坚持基础性、时代性,关注与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联系密切的内容,并适当进行延伸。

二、学习与应试策略

1.常规学习的四段论,即背景(为什么改)、内容(怎样改)、影响(改的结果如何)、评价(对改革或改革者的评判)。在学习过程中如能秉承“利益分析法”,就能将一些问题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学习效果会更好。利益分析法,就是从利益关系入手,追溯各个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最有可能采取的行动,从而推导出基本符合实际发展趋势的结论。将其用到《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中,即分析社会存在什么弊端(社会危机、内因或外因、主因或次因等);针对弊端应采取什么措施(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关系、教育、思想文化、社会风俗变革等方面);这一措施有何效果(成功或失败,或解决前一问题的同时又带来新的问题等);改革中各个利益主体有何行动(反对者与支持者、受益者与受害者等)。

2.应试策略。首先,把握相关理论。如改革就是对旧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作局部或根本性的调整变动;改革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涉及最高领导者的强势主导、新经济因素的成长、民心向背、改革策略、用人问题、文化传统、外部条件等;至于改革的启示,结合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即可归纳出来;对改革(或改革者)的评价,要注重两个标准,即价值标准(生产力发展、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和道德标准(关注民生、统筹各方利益、改革者品质等)。其次,清楚试题的构成。一道试题通常由三部分组成:立意(考核的目的)、情境(试题的材料)、设问(试题的呈现)。再次,明确答题路径,搞清设问“依据材料回答”与“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的不同。最后,在此基础上看分答题,注意书写工整、条理清晰、史论结合,争取获取高分。

三、经典试题分析

例1.(2013年高考新课标全国文综卷I第45题)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光绪帝名义在西安变法诏谕:“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至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机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政之本源也。”“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耶?”“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有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以奕痢⒗詈枵隆⑷俾坏热宋督办政务大臣,以刘坤一、张之洞为参预政务大臣,共同负责主持新政工作。在随后五年左右的时间中,改革逐步推行,史称“清末新政”。

――据《清德宗实录》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新政与的共同之处。(6分)

(2)与清末新政两次改革的结果差异很大,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并指出清末新政的实质。(9分)

参考答案:(1)向西方学习;自上而下的改革;侧重制度改革。

(2)原因:改革主导者不同;地方实力派对改革的认识与支持程度不同;推行过程不同;面临的国内外情势不同。实质:维持专制统治,抵制革命。

【分析】本题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的两次改革为切入点,考查其异同之处,主要考查学生阅读分析材料、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力要求相对较高。特别是材料中“清末新政”的提法乍一看会让人感到手足无措。因此,这提醒我们在平时的复习中,应多读一些材料,以备考试之需。第(1)题,可从两次改革的对象、性质、内容等角度入手回答,如据所学知识可知,两者均向西方学习、均为自上而下的改革;据材料中的关键词“国势”、“人才”、“武备”及百日维新的内容可知,两者均侧重于制度改革。第(2)题,第一小问可从主导者、进程、国内外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二小问应结合时代背景回答。

本题给我们的启示是:一道题可能涉及多个改革事件,即改革史的比较问题。2013年高考江苏历史卷第24题将“孝文帝改革”与“商鞅变法”相比较,取得了较佳的命题效果。此外,二者的习俗变革也有比较的价值。复习中应重视对古今中外各种改革异同点的归纳,如对梭伦改革与商鞅变法的比较、对明治维新与俄国农奴制改革的比较、对明治维新与的比较等。在比较点的选取上可以关注改革的背景、目的、措施、结果、原因、性质、意义、国情、人文习俗等,既可以是“长时段”的比较,也可以是“短时段”的聚焦。

例2.(2011年高考江苏卷历史卷第24题)19世纪中后期,日本政府大力推行殖产兴业政策,迅速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兴办生产事业亦属急务,但人民还没有这种志愿,所以暂时创办官立事业,示以实例,以诱导人民。

――守屋典郎《日本经济史》

材料二 自明治初年,渐行所谓奖励工业。……(工部省)开拓矿山、制造机械和造船……不计利息,不计减损……产品不能销售之物,则自行标价,尽藏库中……故而穷于支付工资与购入材料,只能以补贴营业金的名义从大藏省申报领取。即或是矿山、造船等需用几十万元的官营事业也都是如此弊病。

――高桥龟吉《日本近代经济形成史》

材料三 经济学者田口卯吉……(1880年)发表评论说:“政府之制造,已确实妨碍民间同种产业之兴起,……应该中止劝奖保护之政策,使政府的事务限定在适当的领域之内……日本人民业已足以同外国人竞争,业已能够经营制造商业,何须政府自身为之?”

――米庆余《明治维新――日本资本主义的起步与形成》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概括明治维新之初政府殖产兴业的方式及原因。(3分)

(2)19世纪80年代,日本殖产兴业的方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依据材料二、三,概括这种变化的原因。(5分)

(3)日本大地震引发福岛核泄露事故以后,政府对东京电力公司实施了监管。据此并综合上述材料,请就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谈谈你的认识。(2分)

参考答案:(1)方式:官营。原因:民间缺乏创办企业的意愿;发挥官营企业的示范效应。

(2)变化:由官营转变为政府扶植和保护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原因:官营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官营企业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妨碍;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竞争力增强;经济学界对政府官营政策的不满。

(3)认识:政府有必要对经济实行干预;政府干预的方式要因势而变。

【分析】这是一道经典的改革史试题,切入点是明治维新中“日本政府大力推行殖产兴业政策”,涉及的考点有殖产兴业的方式、原因、变化、启示等。本题的亮点是紧扣当年的热点“日本大地震引发福岛核泄露事故”设题,凸显历史的借鉴功能与现代气息。由此题可以看出细化考点、夯实基础的重要性。此外,对于日本的“明治维新”,可将其与中国的“”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

例3.(原创)对失败的原因,后人一直存有争议。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之总原因,盖出于光绪帝之怯懦,无权无勇,积威所施,不克自拔,慈禧以玩偶视之,一有异动,则随其喜怒而置焉……帝后两党政权之争,由来已久,戊戌维新,特西后有意纵容之,以作废立之口实耳。

――萧一山《清代通史》

材料二 这个运动主要的是代表了当时从地主官僚转化过来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倾向,所以只能是一种软弱的改良主义的运动。领导这个运动的人,看不见农民革命的力量,他们所企图的都是用改良主义的办法,来抵制农民的革命。他们和当权的封建势力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只是要求封建统治势力让出一点位置来给新起的资产阶级。这样脱离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软弱的改良主义运动,注定了只能得到悲惨的失败。

――《》(中国史学会主编)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分析失败的原因。

(2)依据材料二,分析失败的原因,并指出论者采用了哪种历史观。

(3)依据上述两则材料,任选一种观点,利用所学知识论证其合理性。

(4)综合上述材料,分析影响改革效果的基本因素。

参考答案:(1)原因:光绪帝软弱无权;帝后党争。

(2)原因:坚持改良主义,不赞成革命;脱离广大人民群众;和封建势力划不清界限等。史观:革命史观(或阶级斗争史观)。

(3)选择材料一观点:慈禧逼迫光绪帝免去翁同一切职务;重抓朝廷用人大权;甲午战争中帝后的和战之争到变法前夕的维新与守旧之争;光绪帝被囚禁,慈禧太后重新训政。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4)

“难产”的改革方案

2012年12月30日,在舆论的注视下、在民众的期盼中,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异地高考改革方案,在距离教育部要求的最后时限只差一天的当口,“压哨”出台。

透过这一年的“时间表”,人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异地高考”在这个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形势下,经历了怎样的演进过程,各方作了怎样的博弈与努力。

“异地高考”由来已久,它关注的是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高中后教育升学考试的问题。随着近几年城镇化进程加快,这一群体规模急剧扩大,逐渐转变为一个大的社会问题。民众呼声从民间而起,2009年后经过舆论逐步放大,最终在2012年“两会”前夕达到一个高潮,并成为当年“两会”的教育热点。

去年“两会”,面对舆论呼声,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教育部正在努力推进,处于最后冲刺阶段了,“用不了10个月就会出台相关政策”。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异地高考”问题给出明确的时间表。

接下来是等待,是期盼。尤其是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和家长,期盼能够搭上改革政策的“顺风车”。这期间,媒体舆论关于“异地高考”的争论愈演愈烈,北京、上海等地还引发了当地家长与外地家长网上辩论,站在各自的立场,双方互不相让。

2012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

该意见的出台,确定了各省“异地高考”改革方案的时间表,而在一些学者看来,文件的下发,意味着“异地高考”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角色”悄然发生了转变,主导权由中央转移到了地方。这样的转变立刻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推向了舆论的中心。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则承担起了调控者的角色。这种“调控”主要体现在对“异地高考”门槛标准的设置上,而这正是改革方案制定的核心与关键所在。同时,教育部有关领导强调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

2012年9月6日,袁贵仁在国新办会上透露,“异地高考”需要在家长、学生和所在城市三方面符合基本条件:家长在流入地要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交了各种保险,尽管不是户籍人口,但是常住人口;学生本人在流入地就读的时限不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什么样的学生跟本地生享受相同的升学考试政策;还要看这个城市发展需不需要这个行业,需不需要这个群体。

“三个基本条件”一经,便引起了很大争议。但教育部也进一步明确了各省政策出台的自,也为门槛设置提供了指导性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省也加快了方案制订的步伐。不久,人们就等到了第一份正式方案出台。

2012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率先公布了方案,成为第一个明确“异地高考”具体门槛的省份。根据方案,具有黑龙江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黑龙江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黑龙江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外省籍随迁子女,可在当地报名就地参加高考。其中,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房屋。随后,安徽省也出台了方案,且唯一要求是有“高中阶段完整学籍”,这一门槛比黑龙江还要低。

然而,在距离截止日期1个月的时候,除了山东、黑龙江和安徽3个人口输出大省出台了具体的方案,人们并没有看到方案密集出台的情景。

此时,教育部适时出手。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方案制订进展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省(区、市)开展专项督查,还分赴京、沪、粤等地督促指导落实方案。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表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是教育公平的标志性事件,现在离年底只有一个多月时间,“要集中力量,打好这一硬仗”。

实际上,没有出台方案的省份情况并不一样,像江苏省虽然没有出台具体方案,但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已承诺在2013年执行异地高考,且在年底前出台具体方案,政策出台后,将为“异地高考”学生补报名。

毋庸讳言,其他地方省份所引起的关注,都无法与北京、上海、广州相比,各方的眼睛也始终紧紧盯着北上广将出台怎样的改革方案,因为这三个大城市才是“异地高考”改革关键所在。早在去年“两会”时,杜玉波就坦言:异地高考问题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其他省的问题都不是很大。而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作为人口流入较大的地区,如果北上广的异地高考问题不解决,基本上等于我国整体的异地高考问题没解决。”

此时的北京、上海、广东三个人口输入较多的地区,基本处于“静音”状态,只是回应: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会在年底前出台。

进入12月,各地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陆续开始,但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有关规定中,均未涉及“异地高考”的相关内容。这意味着三地“异地高考”学生今年还得踏上回老家高考的漫漫路途。

就在人们质疑三地方案能否按期出台的时候,在距离2013年只剩下一天的时刻,三地方案不约而同地在同一天摆在了公众面前,不出许多人预料,方案一经出台,随即引发一片质疑之声。

“门槛”,高低几何?

袁贵仁表示,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上的态度是“积极解决”“符合条件”和“因地制宜”。从“异地高考”改革方案出台过程中,人们看到了相关各方的积极态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

矛盾的焦点聚集在“门槛”的设置上,无论是“符合条件”还是“因地制宜”,说到底都是门槛问题。

多高的“门槛”才合适?这取决于各地的实际,却也让各地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正如杜玉波所言,解决“异地高考”,难就难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

在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中,各地一般依照教育部“三个条件”,对家长、孩子、城市需求等条件有所限制,但各地由于现实情况不同,具体限制条件相差也比较大。而这种差异,也标注了“异地高考”门槛的上线与下线。

最早出台方案的黑龙江省规定,异地考生只需满足本省学籍、高中连读3年、有稳定住所3个条件就可报考。而山东、安徽只设置了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要求。要求3年完整学籍,也是当下高考“分省招考”所必须的。而门槛低也在于这些省份是人口输出大省,“异地高考”压力较小。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和平表示:目前在安徽省的外省籍高中学生约2000人,其中预计有几百人在安徽参加高考。“这对于安徽的几十万考生而言,影响不大。”

门槛最高的无疑是“压哨”出台方案的北京、上海和广东,尤其是北京和上海。北京方案只是给出了中职、高职考试的规划,却对“异地高考”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没有计划“放开”;上海将“异地高考”政策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挂钩,持有上海居住证A证,即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来沪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可在当地报考;广东方案主打“积分入户”。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广东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可在广东报名参加高考。其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从2014年开始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院,2016年可以报名参加高考。

对于三地方案,舆论褒贬不一,但普遍认为门槛过高。长期关注“异地高考”问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还给北京、上海方案打了分:上海方案不及格,北京方案零分。对此,张千帆作出解释,“四部委布置的‘作业’是异地高考,上海的突破尽管和预想一样小,但至少有一个方案,而北京仅上交了一张‘异地高职’的答卷,再无其他,这简直不可思议。”

对于上海的“积分制”方案,在熊丙奇看来,这在某种程度上算不上是“异地高考”改革,而只是人才流动制度和人事制度上的改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对广东方案“刚刚及格”的评价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广东也存在困难,但有了一个解决问题步骤,门槛相对也低一点。异地高考涉及各方面的问题,一下子难以解决。

对此,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外来务工人员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理所当然应该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参加考试的权利,但是操作起来确实问题比较复杂,尤其是北京、上海和广东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省份和城市。

对于北上广方案,钟秉林认为,无论是站在常住人口角度,还是外来务工人员角度,方案不能令人满意。但“往前走出一步总比原地踏步强,教育部应该督促各省市尽快落实‘异地高考’的举措、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看哪些办法能够进行调整,哪些办法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

从目前情况看,学生条件――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已成必备限制条件。对此,主张放开“异地高考”的专家学者以及家长也没有多少异议。但“如果在父母工作年限、居住地、缴纳社保等方面的要求提得过多的话,就会演变成新一轮的‘拼爹’。受教育权利不应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在制定门槛时,应只针对学生本身才是合理的”。熊丙奇表示。

由此,限定条件如何设置也成了“异地高考“改革最难把握的度。条件设置过高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公平,条件太低则意味着京、沪等大城市的住房和教育等资源会随着外来人员的涌入面临巨大考验。

实际上,北京、上海等地门槛适当高一点,许多民众是理解和接受的。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实现。尤其是京、沪等地长期享受教育特权,一下全部放开肯定会出现城市“消化不良”等大量问题。开始的相对高门槛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以后再逐步降低。

当“异地高考”改革面临较大阻力时,袁贵仁表示,“教育部不会出台异地高考统一方案”。在他看来,流入地有大城市、有中等城市,各地差别很大。态度要积极,办法要从实际出发。“为什么要因地制宜呢?因为各地对利弊都是要权衡的。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承受能力,以及人力资源需求,权衡后来解决。”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袁贵仁透露:今年部分省市已确定将重新出台新的“异地高考”方案,“北京今年还会出台一个新办法”。而上海市也将完善“异地高考”改革方案列为今年要办的“实事”。

“门槛”高低争论背后,掩藏着的是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正如钟秉林所言:利益诉求都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考虑的不一样,外来务工人员考虑孩子平等接受教育、参加高考的权利;常住人口考虑的是不要影响到自己的孩子上学――其实不是上学的机会,是上好大学的机会。而政府除了考虑促进教育公平,还要考虑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不同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制定一个大家都满意的方案就非常难了。”

一堵难以推倒的“墙”

“异地高考”作为近两年教育公平领域的首要关注点,从表面上是一个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的问题、教育问题,但实际上,其背后凝结着复杂的社会因素。

2012年10月18日,一则“京籍家长与非京籍家长在市教委办发生争吵”的视频出现在网上。这是支持与反对“异地高考”的双方首次正面冲突。与此同时,上海一外地女孩就“异地高考”约辩沪籍人士也引起了轩然大波。

双方争辩的显然不是“在哪里考试”这般简单,而是对于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博弈和争夺。正如有学者所言:从表象上看,“异地高考”是随迁子女在读书、高考上遇到了问题,但本质上,它是3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因为既定的制度设计,人们的社会经济角色和公民权利、国民福利被剥离的后遗症。

这种“后遗症”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教育领域最突出的就是高考招生录取上巨大的地区差异。据有关调查,北京考生考上北大的几率是广东的37.5倍,是安徽的41倍。以2009年复旦大学招生为例,上海考生进复旦的机会是全国平均的53倍,山东考生的150倍,河南考生的274倍,内蒙古考生的288倍。显然,这样的差距超出了许多人的心理承受限度。

今年“两会”上,河南大学党委书记关爱和就为本省考生高考不公平“痛心疾首”。据他介绍:2012年,全国在校本专科学生有2391.3万人,而河南只有150多万人,仅占全国的6.5%;全国一类重点学科287个,河南仅1个。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家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30%,而河南省毛入学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好几个百分点。虽然数字上看只是几个百分点的差距,细化到河南考生却不是小数。而作为拥有80万考生的河南省而言,目前无一所“985”高校,只有一所“211”大学。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异地高考”问题从根上说,是高等教育资源长期不平衡、日积月累的结果。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顾明远所言:我国高等院校的地理分布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些省市高等院校高度集中,另一些则极度缺乏高等教育资源。由于中央政府高等教育经费的短缺,高等院校或者下放给地方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建,这就使得大学不得不在所在地不成比例地扩大招生,从而造成了地区间高等教育机会差距的扩大。

为人诟病的“高考移民”,其实也是教育资源不平衡、长期不公平而导致的“非常”之举。说到底,就是为了逃避当地激烈的高考竞争,争取更大机会上一所好的大学。

还有就是当下的高考招生制度将考试与户籍捆绑在一起。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众多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扎根安家,与当地人一样工作、缴税、履行义务。本来是否能够取得当地户籍不是什么大事,但没有当地户籍就制约其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尤其是严重制约了子女获得当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权利,这就成了大事。

对此,钟秉林认为:“很多教育改革看起来是教育内部的事情,实际上它往往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因为教育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所以一些教育改革必须有配套的改革。”这一点在“异地高考”改革和“户籍”改革关系上可见一斑。户籍制度改革属于社会管理改革的内容,如果户籍制度改革得以有效推进,那么“异地高考”问题就变得简单了。

“但问题是在我们国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在内一些社会管理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要率先迈出一步,承担了很多不光是教育内部的、也包括教育外部的压力,这让问题变得非常难。我想这也是现在许多人对改革方案不满意的一个原因。”钟秉林坦言。

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省市,改革方案之所以“难产”,其背后是优质教育资源的地区博弈,是现有户籍制度支撑下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格局的羁绊。这恰恰是“异地高考”难以破题的症结所在。

对于北京家长反对放开“异地高考”的做法,一位在京外来务工人员坦言:“北京的教育资源丰富、教学质量高,我当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北京参加高考,但是我也理解一些京籍考生和家长的想法,毕竟这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

针对北京等地一些家长反对放开“异地高考”的做法,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院院长贺铿直言:破除分省市的录取计划,实行统一分数线录取,谁也没有理由去反对。

张千帆则指出:“分省指标这个体制存在好几十年,各地家长也就习以为常,把这当做自己的一种权利。”显然,从考虑子女前途、保护自身既得利益的角度看,要实现这样的利益让渡,无论从观念还是现实,难度都是极大的。

对于“异地高考”,许多人担心放开后“高考移民”会激增,城市人口会“崩溃”,城市资源会吃紧。张千帆表示:“事实上,这个群体的人数即便在京沪也十分有限。以北京为例,即便允许全部在京就读高三的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考,2013年在京参加高考的预计人数仍将低于2012年在京参加高考的人数。因此,马上吸纳就读高三的随迁子女在就读地高考并不会对当地考生产生严重影响。”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研究所副所长王寿斌则认为,异地高考政策“复杂”的根子并不单纯在于“涉及的人多”,也不在于北京、上海比别的地方有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而在于京沪考生长期比其他省市考生拥有更加优越的高考特权,凭着“本地人”的身份,他们能够以相对低得多的分数拿到名牌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在王寿斌看来,现行的按省(市、区)区域分配名额、制定政策的不公平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才是催生“高考移民”的首要因素。这个“惯例”一天不改,就一直会有人想钻政策的空子,通过“移民”京沪广获取教育利好。区域利益不能割舍,“异地高考”政策将永远没有两全之策和根治之举。

“坚冰”如何化解?

尽管面临困局,但放开“异地高考”占据了舆论主流,推进教育公平是党和国家既定教育发展方针,不会因为一时一地的困难而停滞。正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裁俞敏洪所言:“北上广目前推出的异地高考政策,本身就带有歧视性”“中国社会发展到现今,任何不把全体公民当做统一整体的政策都是不可延续的,并且一定会带来后遗症、遇到障碍。”

“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既要解决随迁子女的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有学者认为,既得利益无法让渡,几乎将“异地高考”改革推向了停滞的境地。甚至有人悲观地认为,“10到20年能解决都是乐观的估计。”

面对“异地高考”的困局,一些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在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一场“博弈”,在既有方案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应该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方案。对此,钟秉林并不赞同。他认为,教育部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改革的原则,以及政策制定后的监管。此外就是方案实施过程中,根据各地情况进行招生名额的配置。制订具体的方案还应该由各省市来做,方案必须根据各省当地实际、资源配置情况以及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来确定具体的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除了教育部统一制订方案,在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要解决“异地高考”,需重新回归全国统考,根据考生分数和生源所在地按比例分配高等教育资源。钟秉林认为这个方案没有抓住改革的本质。

钟秉林强调:“异地高考”改革只是高考招生改革当中的一部分。任何教育改革不能背离它的目标,高考改革目的是为了什么?它首先一个功能还是筛选人才。“全国统考一张卷,大学的招生自何在?所以不能往回退。即便全国一张卷也未必公平,一张考卷各省也不可比。”“还得抓住改革的本质,实现它的基本目标,基本目标就是更科学选拔人才,另外推动学校自主办学,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学校自己特色,这是最根本任务。”

“30年改革经验说明,今天的教育成就得益于改革开放,解决问题需要继续改革,今天我们一个建议,如果被采纳,可能是一批孩子受益,也可能是一批孩子受损失,哪一个孩子都伤不起,所以政策的制订、执行不能靠个人感情,不能靠拍脑瓜决策,不能打无准备之仗。”袁贵仁感慨地说。

据了解,目前26个省放开了中考、9个省放开了高考,今年高考报名有3000多人,最少的省份有100多人,最多的有1000多人。当得知放开“异地高考”的消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感慨地说,有“回家的感觉”,孩子再也不用为了参加高考千里奔波。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认为: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不仅是让随迁子女和本地学生同样接受教育的单一权利,最终是教育能不能给予公平机会,同时也为整个社会奠定公平基础。

袁贵仁认为,“初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义务教育的问题用10年,我们解决中考、高考问题才半年时间,要完全解决,人人满意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这个进度是好的。”他表示:教育部作为职能部门,认为各地做了很大的努力,教育部尊重各省(市、区)政府的实施办法。

有学者认为,在既有教育资源条件下,“异地高考”问题的解决,需要京沪等地做适当的利益让渡,互不相让的结果就是谁也无法“过河”。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异地高考”情况,在招生名额分配上予以必要的考虑。“两会”上,袁贵仁也表示:“异地高考”不会对本地教育资源产生影响,教育部会积极地服务各地,统筹协调,解决本地和外来考生的考试权益问题。

熊丙奇主张,在现有高考招生制度框架不改变的情况下,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仍需国家主导。如果仅把制订方案的权限交给地方,很有可能导致具体方案落实难。在现有制度框架无法突破的情况下,可从国家层面出台一个基本的门槛标准来确定资格。而如果在现有的高校自主招生方案的基础上推动高考制度改革,加大高校和考生的自主选择权,则会为彻底解决“异地高考”探索一条新路。

但对于北上广这些“异地高考”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熊丙奇认为还需要国家有更多的支持性政策,“在施行异地高考后,外地考生人数增加,对当地考生录取机会带来影响,而这些不可能靠调剂弥补。”

“异地高考”是现有高考招生制度矛盾的集中体现,要化解这样的矛盾,除了出台类似“异地高考”改革方案这样的治标之法,根本上还依赖于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整体改革。这在《教育规划纲要》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向。

“我们对双方的诉求都要理解。目前来看,北京要平衡异地高考和‘高考移民’的矛盾,不适合简单采取放开报考条件的方式,因为报考条件上放开一个小口子,只能解决小部分的需求。我认为可以将高考改革和推进“异地高考”结合起来,打破按计划录取集中录取制度。”熊丙奇认为。

对此,钟秉林指出,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内容设计十分复杂,不同利益群体诉求的多样化和高考招生制度功能的扩大化,使得目前改革进程与社会期望仍有差距,改革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钟秉林强调: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涉及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创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相关技术的应用,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必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从更深层次上看,“异地高考”问题显然不是一个单纯的教育问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林方略指出:教育公平程度也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没有教育落后的发达地区,也没有教育发达的落后地区。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的各种不公平现象从表面上看源于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但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公平、权利和资源分配的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越到权力层级低的地区,越是贫困、边远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能够集中和调配的资源就越少,教育投入能力也就越弱。

因此在他看来,单纯从教育领域推动既难以真正实现教育公平,更难以承担通过促进教育公平来实现社会公平的重任。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教育发展不公平、不均衡的现状,必须着力于减少经济、权力、区位等外部社会因素对教育公平的制约,构建起促进教育公平的制度基石。

显然,这需要依赖我国社会改革的整体推进,尤其是与“异地高考”甚至高考招生制度密切相关的户籍等相关制度改革。

“户籍问题是国家社会管理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不解决,异地高考仅仅是权宜之计。这要顶层设计、综合考虑才能根本解决。社会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实际问题实际处理。”沈健强调。

对于人们担心的“高考移民”现象,熊丙奇坦言,实施“异地高考”确实会放宽这个门槛。怎样避免开放“异地高考”带来高考移民问题,也是检验该方案能否成功推进的一个重要因素。他认为:一方面,要通过彻底高考改革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推进“异地高考”最关键之处,在于界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这个概念。这就需要完善的配套实施措施,最大限度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实际上,为了保证“异地高考”政策不被“高考移民”钻了空子,在国务院出台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出台办法,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5)

赛先生关注的主要是制度实施的效率性和科学性

科学管理关注的主要是制度实施的效率性和科学性,即制度实施成本的高低以及制度实施达成目的情况如何,当然还有制度实施技术手段的科学性等内容。所以赛先生认为,与传统干部选拔制度相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实施成本是相当高的,无论是财政成本还是时间成本甚至领导干部精力耗费都是如此,选十几个干部有的地方耗费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是常有的事儿,耗时太长,花费几个月的时间也不稀罕,把大家搞得精疲力尽,甚至觉得没有意思。所以从科学管理视角考察这项制度改革,有人认为费时费力费钱不值得,甚至觉得这是劳民伤财,还是传统方式简单的好。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基本上与赛先生站在了一个立场上。

另外,赛先生还认为,考试的内容与岗位所要求的能力二者之间应该具有直接联系,于是他对现实中的做法是否实现这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提出质疑,也就是说考高分的人是否就具备这个岗位所要求的能力,是否就能胜任这份工作和这个职务。鉴于这10多年有的地方通过公开选拔或者竞争上岗方式选上来的领导干部,有些人觉得这样选上来的干部并不十分理想,甚至还不如传统方式选上来的干部能干,有些通过公开选拔或者竞争上岗被选上来的干部也觉得这些考试的内容虽然可能增加了自己的一些知识但对工作无太大益处,因此大家就对这项制度的改革选拔人才之目的产生了很大的疑问,直至质疑这项制度改革的科学性。这些疑问都与赛先生的看法基本上保持一致。

上述这些问题,从科学管理的角度看都具有合理性,都是对现实存在的真实反映,也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就会“高举”赛先生(科学管理)这面旗帜批评甚至否定这项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成果。但不管怎样,赛先生认为,改改革者和大众都应该面对这些问题,并努力在这些方面有所完善,这些问题都属于科学领域的问题,虽不能彻底杜绝但都可以从科学的角度部分加以解决或者部分加以改进。

我们再来看看德先生的观点。德先生的关注点不同于赛先生的关注点,他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制度改革的公开性和平等性方面而非效率性和科学性方面。德先生认为,在民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向人们宣示了公职属于全体人民,不属于个别人,也不属于特定阶层或者特定团体中的那些人,公职是向全体国民开放的,任何符合公职资格要求的人都有权参加公职的竞争。而传统的干部选拔方式基本是“黑箱操作”,未能给多数人提供平等竞争公职的机会,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和观点背道而驰,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性要求。

基于此,德先生认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制度改革给符合资格要求的公民提供了平等竞争公职的机会,这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具有极大的政治合理性和政治合法性。当然,德先生同时也认为,这项制度改革在贯彻公开性和平等性方面并不彻底,有些环节甚至直接就回归到传统干部选拔的做法上去了,所以就有了人员“内定”、“走过场”、“关系”等等质疑性的说法,这也是改革的不彻底性带来的一种必然结果,再加之“拉票”、“贿选”、“找门子”等违规现象的多发,使得这项改革的可信度大大降低,结果如同科学管理视角一样使得人们对这项改革的质疑或者抨击之声不绝于耳。但德先生认为,同样道理,问题所在的这些方面是可以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加以改进或完善的。

如何在两种价值诉求之间谋求均衡

赛先生和德先生的看法显示出科学管理和民主政治具有不同的价值诉求,并且这两种价值诉求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在改革中表现出对一种价值诉求的偏向或偏好,就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损伤或损害另一种价值诉求,即照顾了效率性和科学性可能损害公开性和平等性,反之亦然。人们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干部制度改革提出的一些质疑或批评,大体上都是未能全面地体现这两种价值之结果。我们需要在两种价值诉求之间谋求均衡,这考验着政治改革家们的智慧、理性和艺术。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制度改革只是在我国政治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既定框架内展开,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这种既定框架,改革效果也会受到这种既定框架的影响。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6)

过去,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学校教育应该是全面发展的教育、和谐发展的教育,但是由于评价体系、内容与方式方法没有实质性的改革,造成“素质教育喊得轰轰烈烈,应试教育抓得扎扎实实”。现在,教育部决心改变这种情况,这是一件大好事。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7)

一、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现状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提出了“探索提供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实际上蕴含了考试社会化和多次考试的建议,需要在今后的课程改革中逐渐推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提出“探索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国务院(国发〔2014〕35号)在“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中提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国家题库和外语能力测评体系建设。在“改革考试科目设置”中提出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从以上关于高考综合改革的国家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有关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的方向:考试社会化、国家题库和外语能力测评体系建设、外语一年多考或两考。2014年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出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其中关于高考外语考试改革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外语考试一年举行两次,试图最大程度地降低传统高考“一考定终生”的风险,减缓考生对考试的焦虑,分担单次高考的压力,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但在新高考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走班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师资水平、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局限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从学校的具体教学和学生的表现看,高考的压力的确是被分担了,但是学生的负担却反而加重了。

二、语言测试社会性研究理论框架

半个世纪以来,语言测试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研究重点从提高测试的信度,改进测试效度,到关注测试的反拨效应。杨惠中(2007)指出一项好的考试还应当对教学有好的反拨作用,对社会有好的影响。近年来语言测试界开始转向语言测试的社会应用,即研究语言测试的社会性(或称为“社会维度”)。从考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决定考试社会权重的因素常常超出语言测试工作者的控制范围,尤其是当考试成为一种体现政策的工具的时候,此时改进考试后效需要更高层次的决策,包括考试各相关方的正确对待。巴克曼(Bachman)提出了一系列语言测试理论框架,如语言能力模型(Bachman,1990)、语言使用框架(BachmanPalmer,1996)、测试有用性框架(BachmanPalmer,1996)、测试使用论证框架(Bachman,2003,2005)。巴克曼将测试有用性模型发展为检验测评结果解释和测评使用合理性的理论测试使用论证框架(AssessmentUseArgument,AUA),该框架成为指导语言测试开发与使用的重要依据。AUA有两个主要用途:指导测试开发和指导测试使用。AUA框架涵盖了测试有用性模型的主要内容,测试有用性的六个要素(信度、构念效度、真实性、互动性、影响和可行性)构成测评使用论证各种主张(测试表现、测试分数、解释、决策、效果)所依赖的理据,各构成要素以支持各种主张的理据关联成有机整体。AUA框架认为,对一个已有的考试体系来说,一般采用自下而上的顺序来进行测试有用性论证,也就是从考生的测评表现到考试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的顺序来论证其有用性。而对于开发一个新的考试体系或改革一个新的考试体系,应该采用自上而下的顺序,也就是首先要论证考试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对现有的高考进行综合改革,特别是对实行一年多考或两考的外语高考改革来说,首先就要论证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如对教学的反拨作用以及对社会、学校和家长所带来的影响。杨惠中(2015)从系统论的角度指出,测试、教学和测试结果的使用构成一个系统,要发挥系统的作用,三者必须协调。实际上三者是不同的过程,虽然密切相关,但毕竟不是同一回事,应当区分开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只有各方正确处理好各自的关系,做到有效测试、有效教学、有效使用,才有可能找到正确的解决之道,取得整个系统的最佳效果。辜向东等(2015)通过对访谈录的解析《语言评测季刊》(LanguageAssessmentQuarterly,LAQ)十年(2004—2013)名家访谈录,认为可以从三个维度阐释了语言测试的社会属性:1.语言测试标准的社会性;2.语言测试研发的社会性;3.语言测试使用及其影响的社会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测试的社会性问题对我国语言测试研究与实践的启示。这三个维度包括了考试的每一个流程:制定语言测试标准、研发语言测试和语言测试的使用及其影响,在每一个流程中都要研究其社会性。本文主要依据以上社会性研究理论框架,从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的社会属性的三个维度来探讨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的社会属性:高考外语考试使用及其影响的社会性;高考外语考试研发的社会性;高考外语考试标准的社会性。

三、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的社会性

高考外语考试是一个大规模的、高风险的语言测试,测试成绩往往影响考生的未来,具有极强的社会性。以一年两考为主要特点的高考外语考试改革必然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的,都要加以透彻的研究,才能减少改革必然会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

(一)高考外语考试使用及其影响的社会性

1.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的公平性高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高风险考试,2017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共940万人左右,背后牵涉到近千万的家庭。考试成绩甚至会改变考生命运,特别是对于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的考生。因此,高考外语改革的公平性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的语言测试界,关于测试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探索很少,而相关的实证研究也主要是围绕考题对于不同考生群体的差异效应,即DIF(DifferentialItemFunctioning,试题差异作用)研究展开(范劲松,2014)。李清华(2016)认为基于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考试的公平性分为“测量公平性”和“社会公平性”。前者是效度的一部分,其检验属于开发者的效度验证;后者是社会问题,其检验应由测试使用者负责。因此关于高考外语考试公平性验证框架应该包括考试的开发者和使用者。从测量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在试题设计上,题目或题型不能有利于部分地区或民族的考生,两次考试的题型保持一致,难度要尽量保持相同;在考试施测时,考场环境不会影响考生的作答、听力播放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在分数评定时,评分员的评分要保持内部和外部的一致性;分数解释时,要对两次考试分数进行等值处理;这样才能为高校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做出正确的决策,取得预期的后效。但从社会公平性的角度来看,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的预期社会效果和实际社会效果并不一定一致,需要加以深入研究,找出原因。2.高考外语考试改革对教学的反拨效应一项大规模、高风险的考试改革除了首要关注考试的公平性外,还要关注考试对教学的影响,也就是高考外语考试改革要对高中外语教学产生积极的、正面的反拨效应。否则就会对学校的外语教学的开展、教师的外语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外语学习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改革就难以取得想要的目的和效果。这次高考外语考试改革的初衷就是通过“一年两考”改变传统上“一考定终身”的现状,缓解学生的考试压力;通过改革高考外语考试的题型促进高中外语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变。而在把浙江和上海的考试改革推广到全国前,要对高考外语考试对高中外语教学的反拨效应进行深入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应包括:(1)“一年两考”对北京高中外语教学的反拨效应有什么特征?(2)“一年两考”政策是否减轻了考生的负担?(3)什么外语测试题型更能促进积极的反拨效应,并适用于“一年两考”的外语考试?根据高考外语考试改革对教学的反拨效应的形成过程模型,高考外语考试改革通过影响教师、学生和家长、学校和管理部门的教学信念、规范信念、控制信念,从而改变教师的教学态度,产生社会压力、影响管理部门的实施能力,最终影响教学决策和教学行为。

(二)高考外语考试研发的社会性

高考外语考试这样的大规模、高风险考试往往实行全国或各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方式,然而由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较大,考生的性别、专业、经历、文化及民族背景等差异可能对测试的公平性形成挑战(辜向东,2015)。除了在技术层面要通过多层面Rasch模型、结构方程建模等方法对考试进行偏差检验,对高考外语“一年两考”的分数等值处理,从而保证考试的公平性;还要制定我国的语言测试道德准则及行为准则以规范和指导测试工作者的职责和行为,避免试题本身对于不同社会群体的考生在考试材料选择和题项设置方面有“偏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提出“探索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高考外语实行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就是对改革的响应。因此,需要在时机成熟时推动语言测试社会化,使其适应社会发展及人才选拔的需求,将考试的社会价值最大化。

(三)高考外语考试标准的社会性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8)

一、对现行高考的看法

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已30多年,30多年来,高考扛起了为国家选拔人才的重任,虽然社会上对现行高考的非议比较多,但是,从整个发展历程来看,高考起到了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作用,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渐走向成熟。在高考招生中通过不断自我革新,在招生机制和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上,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在制度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打破了社会上人为的等级划分,为每一个考生都提供了展示自我学识水平的平台。由此看来,关键不是对现行体制的改革,而是自我完善,在现有基础上,使之更加透明,让更多的考生、家长及全社会更好地、更全面地了解高考招生过程,消除他们内心深处对招生的误解。

二、为什么要对高考进行改革

1.高考作为选拔性考试,直接和招生相结合。这样高考和招生就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一对矛盾,二者紧密结合,“一荣俱荣,一损俱损”。2.在选拔过程中高考额外肩负起了一个不属于自己的使命,对求学路上的学子做“终结性”评价。真所谓“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为自己招来不少非议声。3.和基础教育有机结合。作为基础教育的终结者,必然会成为基础教育的指挥棒,在此过程中肩负了另一个使命“塔台”的作用,指引基础教育向前发展。基础教育的发展必须以“塔台”的指令为主,否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基础教育放弃了自己的使命,自己的发展方向,而紧紧盯着“塔台”,时刻关注“塔台”随时发出的指令,担心因错过“塔台”指令而误入“歧途”或“落后”于同行。4.作为广大学子一心向往的“象牙塔”,招揽“人才”过程就像工厂的流水线一样,也失去了自我,唯成绩是从,尤其是稍有名气的高校,每年高考招生结束后,以招收了多少名状元为荣,而不考虑在这个熔炉中能否历练出宝剑,考生更加不顾自身因素和环境因素,对名校“趋之若鹜”。5.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考核紧盯高考升学率,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紧盯中、高考升学率和每学期的期终统考成绩。在这种情况下,校长给一线老师施压。不管是职称晋升还是外出培训,学生的成绩成了唯一指标,必然导致一线教师紧盯考试,因为学生的成绩决定老师的“命运”。然而,所有一切带来的不利因素最后都指向了高考,高考成了替罪羊。

三、对教育部1+5方案的认识

“教育部将出台‘总体方案’和关于高考、外语一年多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违规处理等5个配套‘实施意见’。”1.外语一年多考,能否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考试结果分等级还是分数,在招生过程中占多大比重?如果考试结果是实际分数,就必然会出现一年组织多少次考试,学生就会参加多少次考试的情况,这样肯定会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如果分等次则情况会好很多,考试成绩在规定区间内等级是一样的,学生会结合平时的情况对考试成绩作比较,只要是正常发挥就不会再考试。只有极少数发挥欠佳的学生会参加下次考试,这样既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又考出了学生的真实水平。2.综合素质评价能否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高校招生过程中,是否和现在一样只看高考成绩?一线教师的评先、晋职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终考核只要和高考挂钩,就必然导致综合素质评价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素质评价成为表面文章,表里不符。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过程中能否起作用?在整个招生中占多大比重?这些将决定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3.考试招生违规处理,能否做到考试的绝对安全,能否保证招生过程的完全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对高考改革的看法及建议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9)

一、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实施背景和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采取统一考试、集中录取的选拔录取模式。社会比较认可这一模式,主要因为它在大规模高效选拔人才和保证录取过程公正性等方面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这种“大一统”的模式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突出表现在:统一考试在考试内容上使用一张卷子,使层次、类型各异的高校难以根据各自的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和市场需求选拔出适合培养的人才;学校招生工作在行政计划配置和政府统一管理的模式下,完全要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指令,法定的高校招生自主权无法得到落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被提上日程。在总结前两年江苏小范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2号)中提出在22所部属重点大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自此拉开了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序幕。

应当看到,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是我国高校人才选拔模式改革过程中的一次重要探索,迈出这一步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招生录取制度必将产生深远影响。经过10年来的实践检验,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总结其积极作用主要有:

第一,引领了社会人才观的转变。高校的人才选拔观直接影响到社会的人才评价观。自主招生改革突破过去以高考分数为唯一依据的选才观念和标准,强调对学生情感、个性等的全面考察,鼓励高校用开放、多元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了人才选拔方式的多样化。从这个意义上讲,自主招生更加符合社会多元化发展对人才的认识和选拔要求,是一场对传统社会人才观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变革。

第二,落实和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招生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7项办学自主权之一。长期以来,高校的招生标准和办法都由政府统一规定,考试命题和评卷都由政府统一组织,造成高校无法按照自身的培养目标和模式选拔学生,高校招生自主权事实上没有得到落实。开展自主招生改革,允许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设置招生条件、考试内容和形式以及录取方式,有利于进一步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提高自主办学、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促进了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当前对中小学阶段教育的最大诟病就是所谓应试教育,主要是教育教学完全围绕考试升学的需要来开展。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身心健康的发展。在基础教育阶段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关键是要对高校考试招生制度进行改革。不少高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自主选拔考试的内容都着眼于社会现实问题,注重考查学生观察事物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这对引导中小学教育转变观念、改进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四,探索了人才选拔和培养的新机制。作为统一招录模式的重要补充,自主招生既维护了现行制度的合理性。又较好弥补了“一考定终身”的缺憾,对形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体制意义重大。在评价方式上,试点高校进一步放宽了对高考成绩的要求,体现出综合评价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考试科目设置和内容上,更能体现高校的特色和需求,扩大了高校和考生的选择权;在选拔形式上,试点高校进行了中学校长推荐制、组织多校联考等多种尝试。通过改革,确实为高校选拔出了一批优异人才,改善了生源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有的高校还将自主选拔与人才培养相衔接,借机推动设立拔尖学生培养特区、通识教育、学分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这些都是具有全局性意义的有益探索。

同时,自主招生改革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受到了社会的不少质疑和指责,主要集中在:

第一,公平性存在缺陷。公平性问题来自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两方面。机会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试点高校的招生条件,无论是要求各种比赛获奖经历还是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特长,都明显有利于城市学生。重点高校的指定推荐中学多有利于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重点中学,将农村考生置于弱势地位,加剧了自主选拔的城乡不公。过程公平问题,主要是指在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各种腐败现象在相对“自主”的环境中找到了生存空间。特别是中学推荐、高校综合评价等自主性较大的环节容易受到金钱、权势等因素的侵扰。

第二,认识上存在偏差。自主招生的本意是通过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为高校选拔适合其培养的学生创造条件,为那些无法通过高考进入理想大学的“专才”、“偏才”、“怪才”创造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试点高校对自主招生的政策定位认识不清,对招生对象的要求缺乏明确界定,认为自主招生就是招“全优生”,采用的选拔标准和评价手段趋同,除个别高校在学科方面有特定要求外,大多未能体现高校的个性化要求和学科特点:自主测试的内容与高考内容也并无差异,使自主招生沦为“小高考”。同时,这样的招生定位导致许多试点高校在招生条件上设置了较高门槛。造成了一些“偏才”、“怪才”难以脱颖而出。这些做法严重偏离了自主招生“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初衷。

第三,异化为“抢生源之战”。从近年来试点高校实施情况来看,自主招生改革在实践中被严重异化。许多高校只是把争取自主招生试点资格作为提高学校声誉的一种手段,没有在设计实施特色性的选拔方案上下工夫。部分高校包括一些顶尖高校曲解政策,利用自主招生的政策优势“掐尖”抢生源,提前把一些高分学生揽入本校。这样的自主招生,完全背离了“自主”的本意,造成了自主招生资格高校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自主招生高校和非自主招生高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高校的社会公信力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受损。

第四,增加成本、加重负担。对高校来说,整个自主招生过程,从接受和审核大量申请材料,到赴各地考核面试,从命题、印制和保管试卷,到组织专家面试、阅卷等,无一不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政府对高校投入配套政策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较高的自主招生成本对高校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务负担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无形中降低了高校深化改革的积极性。对考生来说,自主招生虽然增加了选择机会,但无法从根本上缓解高考的竞争压力。相反,参加自主招生考试产生的报考费、往返食宿路费等还增加了考生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已开展10年,对其积极作用和存在问题的梳理总结,无论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层面,都不止于以上几个方面。但仅从上述不够全面的回顾已经可以看出: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自主招生改革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符合当前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趋势,坚持改革方向、扩大试点范围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和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需求提升,对现行自主招生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深化改革、探索符合人才选拔规律、适合中国国情的自主招生模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发展趋势

总结自主招生十年经验教训基础上出台的《指导意见》,让社会对自主招生的政策调整又产生了新的期待和预测。通过分析解读《指导意见》的一系列关键政策点,可以大致判断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自主招生改革的政策走向。

1.招考关系上,高考成绩仍是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

文件在提出“建立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这个总要求之前,明确要“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这说明,高考成绩作为录取基本依据的地位仍然未能动摇,现阶段的自主招生仍是统一高考前提下的自主招生。自主选拔依据的是高考成绩评价和高校自主评价的双重标准,并不是高校完全自主的选拔,而是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下有限自主的选拔。之所以要在高校自主选拔标准上体现这样的国家意志,主要是从当前国情和社会现实背景出发,考虑到还没有一种更加公正可信的评价依据可以完全取代高考,高考在维护教育公平、降低招生成本等方面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选拔对象上,重在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这样的人才选拔定位,对多年存在的自主招生定位模糊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回应。正如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自主招生工作会议上所说,“对于没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不足、仅是学业突出的学生,不再作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生源主体,这部分学生可以通过高考录取体系择优录取”。据此可以更加明晰地认识到,高校自主招生的主要功能,应当就是在统一招考模式之外为高校选拔体现个性化需求和符合学科特点的学生提供一个渠道。当然,这样的渠道是否有效,最终取决于高校能否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标准和选拔机制。

3.考核方式上,强调对面试等新型评价手段的应用

个性化的选拔目标必然要求采用多元、灵活的考核方式。受“分数主义”影响。目前多数高校自主考核的主要方式还是笔试,难以满足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选才需要。文件提出“试点高校考核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针对不同学科特长的学生采取相应的考核方法”,“注重以面试为主考察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同时,对考核科目也做出了限制,要求“笔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主要考察学科特长基础”。可见,探索完善面试考核方式将成为今后高校深化自主招生改革的一大课题。

4.操作要求上,加强程序公开,体现兼顾公平

文件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加强规范指导”,在选拔程序上对中学公开推荐办法、高校公示考生资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同时,还提出确定自主招生考核名单时,要“在保证选拔质量的基础上,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和中学,以及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这有利于降低自主招生对城乡间、区域间不同考生的差异性影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平人学机会。

三、深化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建议

《指导意见》针对自主招生改革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然而,高校要推动这些政策的实施普遍达到预期效果,真正选拔出大批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最紧迫也是最关键的,还是要进一步增强高校自主招生改革与整个教育体制改革甚至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适应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改革沿着正确方向不断深入。

1.建立科学有效的选拔评价机制

完善综合评价是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发展方向。而要使综合评价在运行过程中不偏离正确轨道,首先要有一套科学有效、易于操作的选拔机制和评价方法。尽管多年来各高校也陆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还没有哪一种自主评价模式获得官方的正式认可和社会的普遍认同,高校在这方面还有许多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做。比如,如何科学高效地评价考生资格、确定生源范围,如何合理设置笔试和面试的权重,如何在笔试中体现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要求、提高笔试题目设置的科学性,如何使面试更加规范、标准、科学,如何对学生入校后的发展进行跟踪评价等等,都需要精心设计、加大投入进行摸索。

2.建立政府宏观调控、统筹协调的管理机制体制

要使高校自主招生良性运行。关键是协调好政府和高校的权责关系。从长远来看。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参与实施逐步转变到以宏观规划、规则制定和监督协调为主,由“包办者”变为“监管者”。目前形势下,教育部门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推动改革试点政策覆盖到更多层次和类型的高校,推动自主招生比例进一步提高,推动高校更加灵活地决定对高考成绩和自主测试成绩的使用。可以在推进现有试验的基础上,在少数地区和高校进一步探索多种自主招生模式,在更深层面进行招考分离、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的尝试,将效果好的试点单位转为示范单位。

3.建立高校自律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10)

在中国,现有用于鉴定日语能力的考试主要有JLPT(日本语能力测试),J.TEST(实用日本语鉴定),BJT(商务日语能力考试),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等类型。其中,JLPT是由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及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于1984年建立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考试评价体系,并于同年开始在有关国家和地区实施。该考试的成绩通知书由国际交流基金会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下设考点发放给考生本人,成绩合格者还将同时得到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颁发的合格证书,并且合格证书长期有效。所以,大多数日本大学招收外国留学生时,要求留学生提交该考试的一级证书作为录取他们的语言水平依据(非强制性的,日本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日本方面对有关国际交流或某些劳务输入者要求提交日本语能力测试等级证书;中国国内大部分日资企业要求其日语相关工作的求职者提交日本语能力测试等级证书。基于以上因素,并且该考试在中国实施的历史较久,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直开展得如火如荼。

根据日本国际交流基金2006年海外日语教育机关调查的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12月13日,在中国的日语学习者已经达到68,4366人次。庞大的日语学习群体使日本语能力测试的应试者人数也不断增加,一年一次的考试完全满足不了学习者的需求。面对良好的发展形势,日本语能力测试从2009年开始,每年将举办2次,分别在7月和1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上午进行。与此同时,为顺应社会对日语人才的能力要求,以及日语语言的自身发展,该考试从2010年起,将对考试相关项目进行较大的调整。面对日本语能力测试的改革,学习者需要尽快作出调整,以求在考试中充分体现自身的日语水平。因此,本文在分析试题改革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应对策略,希望能给日语学习者一定的参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改革后的日本语能力测试将有以下不同之处:①现有日本语能力测试分为四个级别,由难到易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改革后将分为五个级别,一级与目前一级难度基本相同甚至难度加大,二级基本保持不变,改革后的三级水平相当于原有二级到三级之间的水平,改革后的四级水平即是现在的三级。并且,级别的名称也将改为N1―N2―N3―N4―N5(N来源于日语的发音NIHONGO和NEW)。②在考试模块上将变成「よむ(看读测试)和「きく(听力测试)两大部分。「よむ相当于目前考试的文字・词汇与语法・阅读部分,「きく相当于目前考试的听解部分。暂时还未增加口语和作文部分的测试。③改革后日本语能力测试的参考信息内容将变为“如果达到该级别就能××”,而该信息的确定是通过统计以往相应级别合格者所能承担的工作内容来实现的。这就让日本语能力更加具体化,更有利于学习者根据现有日语水平,制定今后的学习计划和目标。④改革后的日本语能力考试的成绩将实施得分同等化,一方面避免了因不同时间的试题差别导致的分数差别的影响,另一方面进一步体现了国际标准化。⑤改革后的日本语能力测试的历年试题将不再对外公开。

对于日语学习者来说,最关心的无外乎试题的改革趋势。虽然现阶段还没有完整的改革后的样题公布,但是根据《日本能力改定 中告(2008年6月)》(日本语能力测试修改 中间报告)显示,今后的日本语能力测试的试题将以新的学术研究为基础,旨在实现以下的目标:①意在评定学习者课题实施能力和由此必需的沟通能力,重点在于测试日语学习者实际应用日语的能力。②认定标准将由一直以来的“习得汉字××个,词汇××个,学习时间达到××小时,初级语法/基本语法/较难语法/高难度语法”的表达方式转变为“如果达到该级别就能××”的信息传达。这样的表达能更加客观地反映出相应等级的合格者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能做什么事情,以及在进入学校或公司时能胜任什么样的工作。

针对上述种种改革,日语学习者又要如何及时有效地应对呢?笔者从自身的经验出发,就新形势下如何展开日本语能力测试的学习和复习谈谈看法,希望为日语学习者提供一定的借鉴。

笔者认为学习者需要先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意识到学习日语的根本目的在于运用,而不是应付考试,所以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就要善于积累和总结,始终保持对日语学习的浓厚兴趣。就日本语能力测试的相关学习而言,首先是「よむ(看读测试):目前一些关于日本语能力测试的应试技巧过于侧重寻找规律性和语法照搬性,致使很多考生虽然突击后也能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但真正实践时却发现学不能所用,无法胜任相关工作。而此次改革的目的就在于让学习者能够通过考试断定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这就必然要求学习者摆脱以往的应试心态,学习更加实用的日语知识。具体而言,文字・词汇的学习和记忆不能脱离例句,也不能够单纯只背诵中文的意思,要尽可能地熟悉其日文释义。这样的训练可以形成有效的日语思维,所有的词汇都变成了日语,让日语变成处理问题时思维的开始语言。语法的学习和记忆需要同时掌握语法的日语意思和中文意思,还有接续法,最好的方法也是通过例句来学习。至于阅读能力的提高则离不开坚持每天的阅读,但是要注意选择与生活紧密相连的原版日本报纸、杂志等。阅读可以采取精读和泛读相结合的方式。精读时句句搞明白,分析段落大意、中心思想,甚至背诵经典句段。泛读则挑自己感兴趣的文章,做到能快速理解作者想表达的观点。总之,在语言习得过程中,不论是文字、词汇还是语法都包含在阅读之中,平时大量的阅读就能促成语言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也有足够能力应对考试中的「よむ部分。

然后是「きく(听力测试)部分:改革后的日本语能力测试不再公布历年试题,这就导致总结历年听解真题规律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日语学习者在参考已总结出来的听解试题规律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日常的日语听力训练,逐步形成较强的日语语感。由于改革后的考试侧重于实际应用日语的能力,笔者认为坚持听日语新闻是较有效的方式。虽然这些新闻的正常语速比能力考试的听力语速要快,但是包含了大量的有效信息和新词汇,也是最地道的日语表达方式。为了培养语感和习惯日语的发音,需要坚持多听多记录,长此以往也能帮助找到日语的发音规律。时间允许的话还可以多看一些日本动画、日剧等,学习者在看的过程中,记下自己能听出的单词,查字典掌握没有学过的单词,长期坚持就能提高信息提取能力和理解能力,从而在听力考试中能够快速反应并作出准确判断。

以上是笔者在比较分析日本语能力测试改革前后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些学习建议。学习一门语言没有捷径,它的过程需要艰辛与努力,还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希望每个日语学习者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合适的复习方法,用积极的心态来迎接新的日本语能力测试。

参考文献:

关于高考改革的看法篇(11)

我国现行的应试型考试形式,偏重于知识的记忆,课程考试内容局限于教材、课堂笔记、老师划定的范围和指定的重点,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普遍不足。但考试又是课程学习评价的重要手段,在教学环节中不可或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考试在高等教育阶段同样有指挥棒的功能。学生和教师的许多行为,其实都是为了适应这一制度安排的要求,或者是通过与其博弈而张扬自己的独特个性和利益诉求。”[1]改革“异常人体结构与机能”教学中传统的考试模式,就是为了树立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现代考试理念,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把考试内容定位在对学生独立思考、自学能力的考查上,提高学生的学习和创新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作为教学质量鉴定的一种方法,应该是一种融拓宽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为一体的考试机制。”[2]为此,我们对本课程的考试方法作了如下探索性改革:

一、考试的组成部分

“异常人体结构与机能”课程考试由平时考试、实验考试、单元考试和期末考试四个部分组成。平时考试成绩占总分值的20%、实验考试成绩占总分值的20%、单元考试成绩占总分值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分值的40%。平时考试包括课堂提问、作业、读书报告、病例讨论等。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角度为出发点,我们对实验教学的考试分值所占比例定为20%,其中实验考试也包括平时实验完成情况。单元考试主要由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不定期测验构成,适当体现阶段性考试。

二、考试的方法

1.平时成绩考试的方法

我们利用部分学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师生互动教学。小组教学主要采用病例讨论、撰写论文的形式。为此,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安排了两次讨论课,由教师决定病例讨论题目,学生10人一组进行准备。讨论题主要包括了课程大纲的内容,也涉及部分相关的临床知识,要求学生们在课余时间自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在课堂讨论过程中,因为学生准备很充足,课堂气氛很活跃。除此之外,平时作业主要是以综述性质的论文形式布置给学生,作业在开课后第1周布置,并要求在学生在7~8周内完成,其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具备一定程度的自学能力。

2.实验考试的方法

实验考试以标本考试和平时每次完成实验报告的情况两部分组成。

(1)标本考试。主要以鉴别标本的方式进行考试,要求每个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标本的性质自行识别出病变标本,并注明病变和疾病名称,教师根据其实验结果予以评分。

(2)实验完成情况评分。带教老师根据多年批改实验报告的经验和学生课堂标本观察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学生每次实验完成情况客观地评出相应的分数,期末结束计算出平均分作为实验完成情况的分数。

3.单元考试的方法

单元考试分两个阶段进行:形态学和机能学。理论教学内容完成后,进行两次单元考试,要求学生注重平时考试。

4.期末考试的方法

仍然采用传统的笔试方法。试卷的题量较大,覆盖面广,以100分题量组成试题,最后再按实际所占比例折算分值。

三、考试改革的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任课教师对本课程考试方法改革投入了很多精力,更加注重过程性评价,注重课堂讨论、课后文献查阅等实践考察,侧重考察学生的实际能力。学生在新的考试评价模式下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体现。绝大多数的学生对新型的教学考试方法表示赞同,认为改革后的考试制度增强了自己学习的自信与主动学习的兴趣。从实施结果来看,本课程的考试改革是值得肯定的。

1.引导学生注重日常学习过程

在教学管理第一线的研究人员将高等学校考试的功能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①检测学生学习效果的功能;②评价功能;③引导功能[3]。经过改革,平时课堂表现、实验课表现等均纳入考试范围。新的考试形式要求学生全程参与到教师教学过程中,避免学生逃课现象,使学生更注重日常学习。

2.课堂到课率高,气氛活跃

自从课堂提问、病例讨论表现等纳入最终考试范围后,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表现更加关注,注重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极大提高了学生上课的出席率和听课效果。

3.提高了实验课教学质量

通过本课程考试方式改革,将实验完成情况和标本考试纳入考试范围,使学生对实验课的学习重视起来。从学生实验课课堂表现、观察标本、实验报告书写等方面看出实验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4.教师教学积极性明显增强

实行考试方法的改革,关键在教师。教师觉得改革并不仅仅只有学生受益,同时也促进了自身学习。改革能使教师不断了解学生所掌握的知识并及时发现问题,能设身处地站在学生的立场上考察或认识学生的所思、所言、所为,真正体现了“大爱育人”的教学方针。通过考试方法的改革,教师也能随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计划,促进教师不断学习,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四、考试改革的体会

随着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推出,高职院校课程考试模式也应强化知识的应用和创新能力的检测,顺应新形势下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的方向。高职护理专业教学改革应紧密结合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运用教学改革的机制和作用,带动和促进考试制度的改革[4]。我们对“异常人体结构与机能”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要通过强调过程考试,把期末的考试压力转化为平时的学习动力,引导学生注重平时的努力学习和积累,也相应降低了学生作弊动机,有利于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记忆和掌握,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通过实验考试,促进了学生实验课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在整个实验课学习过程中,也培养了学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态度[5]。

课程考试方式改革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考试,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和符合护理专业特点的考试体系。本课程考试模式的改革,适应了高职护理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体现了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以人为本、能力本位、教学做一体化的高职教育理念,完善了考试评价体系,同时也使得课堂教学变得生动起来,加快了教学改革的进程,提高了教学质量,真正使得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实用于实际护理工作,有利于全方位提高高职护理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素质。

参考文献:

[1]邵守先.大学考试改革的研究视角与方法[J].教育与现代化,2006,20(1):13—17.

[2]赵 丹,李新宇.国外高校考试制度的特点及启示[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7(1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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