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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3-09 17:14:09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1)

中图分类号:K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57-02

历史遗迹是历史文明的浓缩和载体,它见证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水准。辽宁的历史遗迹种类繁多,特点突出,几乎每个历史时期都有中华民族先人生息、繁衍的遗迹存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这些宝贵的历史遗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一、辽宁历史遗迹的现状

历史遗迹因其保留着特有的历史信息与痕迹,因其具有不可移动的文物属性,如今,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按照历史分期不同,辽宁的历史遗迹大体上可分为辽河文明历史遗迹、清文化历史遗迹、抗战文化历史遗迹等等,这些历史遗迹构成了辽宁特有的文化风格特点。

1.辽河文明遗址

由早期人类遗址构成的辽河文明即金牛山、牛河梁、查海、新乐等原始人类遗址,代表着中华民族文化的源头之一的辽河文明,已逐步成为辽宁文化的代名词。

新乐遗址是新石器时代古文化遗址。该遗址出土文物十分丰富,特别是其中一件貌似鹏鸟,称为太阳鸟,为古代先民的图腾,如今,金碧辉煌的太阳鸟雕塑,已成为沈阳市城市的象征。新乐遗址是我国辽河流域十分重要的史前考古文化遗存,是东北地区新石器时代极具代表性的文化类型。

位于辽宁省凌源市的牛河梁遗址,是中国、也是全世界的最早人类文化遗址之一。在遗址挖掘的过程中,牛河梁的祭坛、积石冢以及围墙和附属建筑,整齐完备、构思合理,这些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布局都具有现代建筑群的雏形,由此可见,牛河梁遗址在中国乃至世界文明中占有重要地位,尽管牛河梁遗址具有如此重要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但是尚未被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一“宝地”没有为辽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清文化遗址

在辽宁以沈阳故宫、昭陵、福陵、抚顺新宾的永陵为主线的“一宫三陵”遗址,它们是清文化遗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民族的记忆;它们是传承清文化的有机载体;它们是中国历史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补充。

沈阳故宫最开始叫盛京官厥,沈阳故宫不仅有古代宫殿的建筑群,还以有丰富的珍贵收藏而著称于海内外,它与北京故宫构成了中国仅存的两大完整的明清皇宫建筑群。①沈阳故宫从1961年成为首批部级重点保护单位,到2004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沈阳东陵又叫清福陵,始建于1629年,它是清命名的第一座皇陵,也是一处融满汉民族特色为一体的皇陵建筑群,1988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4年7月1日,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清昭陵又称北陵,是清皇太极孝端文皇后博乐济特氏的陵墓,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是清初“关外三陵”中规模最大的一座,1643年建成,它是古代建筑的精华。1927年,奉天省政府将其开辟为公园,故称北陵公园,如今,它已成为集清代皇家陵寝和现代园林合一的游览胜地,并成为沈阳的名胜古迹之一(《百度百科》)。

永陵是太清皇帝爱新觉罗氏族的祖陵,它具有我国古代建筑的优秀传统和满族艺术风格,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

为了适应创建文化大省的客观要求,辽宁从全省文化发展战略的总体出发,有选择、有计划地修复了一批重要的历史文化遗址,如:“一宫三陵”、沈阳无垢净光舍利塔、赫图那拉城等等,但这些还远远不够,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历史文化遗迹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甚至已经不复存在。

3.抗战文化遗址

辽宁的抗战文化与中国近代列强侵华有着密切的关系。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了东三省,日军侵占辽宁的过程中留下了很多遗址遗迹,它们是辽宁省抗战文化的载体,“北大营打响了抗战的第一枪”、关东军司令部、满铁的遗址遗迹、沈阳站、满铁附属地、平顶山大屠杀旧址,日本制造的第一个大型屠杀惨案、抚顺战犯管理所、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北陵电影院等等。这些抗战遗址简直就是抗战文化的雕塑版,它们向我们展现了中国人民特别是辽宁人民的14年抗战的艰辛过程,它们不但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在世界遗址中也有着重要的国际意义。

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77号,有一座陈旧的中国古典式建筑,于1954年建立,后更名为利群电影院分院。而让辽宁人民甚至全国人民记住它则是在1956年,这个地方曾是审判日本战犯的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特别军事法庭旧址,更像是一种文化的诠释,它是中国人第一次在自己的领土上,完全由中国人担任审判官,不受干扰地审判外来侵略者战犯,这是历史的奇迹,而由这种奇迹产生的历史遗迹,则给后人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它成为中国人民赢回尊严的见证地,它增加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因此,它的教育性、典型性对当今的时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抚顺战犯管理所,抚顺平顶山纪念馆这两处对比鲜明的历史遗址。一处是日本对辽宁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另一处就是抚顺战犯管理所,这个记载和见证了审判公正、效果最好,战犯认罪态度最感人、审判教育作用最大的遗址,展示了中国人民的宽厚胸怀,不计前嫌。

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暨日本侵华期间设立的“奉天俘虏收容所”,这是一个新的历史文化遗址开发,现已对外开放。沈阳二战盟军战俘集中营旧址是我国现存为数不多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历史遗迹,对于我国发展对外关系,建立和谐的世界新秩序,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此外,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辽宁,抗战历史遗迹破坏的比较厉害,如北大营已经被拆、满铁图书馆异地另建、盛京施医院拆除、奉天鸦片工厂也被拆除等等。因城市化进程、老城区改建、房地产开发等等原因,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历史遗迹正在一天天的濒临消亡。据《奉天通志》记载:到清朝末年,即20世纪初,仅沈阳城内及郊区就有寺庙塔等历史文化遗迹二百余处,而沈阳目前现存的才有几十处,可见这方面的工作是艰巨而复杂的。

二、辽宁历史遗迹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

辽宁的历史遗迹以多样性、文化内容丰富为特色,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保护意识的薄弱,很多历史文化遗迹正在逐步消失。因此,如何认识历史遗迹保护的重要性不仅是学术界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府部门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历史遗迹保护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出来。

历史遗迹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集中体现。只有保护好历史遗迹才能使辽宁省的历史文化能够传承、开发、利用;才能为辽宁省由历史文化大省向历史文化强省转变做好基础性工程。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日益明显,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增显。因此,要重视城市文化,又要留住城市记忆,逐渐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主题。城市要发展,但也要赋予它一种丰富的、文明的精神文化内涵,而这种内涵的定位又与历史遗迹的重要性密不可分。历史遗迹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遗迹的珍贵就是因为它的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这种独特的秉性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就像有人说过:“要保证生态,还是保证GDP,无论是政府,还是老百姓,都面临着矛盾。”这是一样的道理。既然有矛盾,就要解决矛盾,就不要在乎它是否彻底,而要注意它的同一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这才是关键所在。

三、保护历史遗迹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辽宁省历史文化、历史遗迹的重要作用。提高保护历史遗迹的全民认识是历史遗迹重要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体现,由于认识不足,一些人只把文化看作是经济的装饰,而没有看到现在文化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中去,甚至它会引领经济的发展,正是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发展文化的基础性工作被忽视,更是忽视了把历史文化遗迹作为文化产业来管理和经营;从而制约了一批历史文化遗址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制定历史遗迹保护措施、长期规划。开发和利用历史文化遗迹是一项文化建设中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件短时间可以完成的工作。因此必须进行长期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大多只重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文物、古迹的设施的投入周期长,回报慢。因此,一些历史文化遗迹的修复和重建工作往往提不到日程上来;一些很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因为资金不足而迟迟无法完工,因此,辽宁历史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在房地产开发和老区改造当中,要么就是拆掉老建筑给新开发线路让路,要么就是因老城区影响新项目开工,这些都是因为短期行为造成了老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之间矛盾的结果。

面对历史遗迹与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我们不能单纯的回避,要时刻关注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历史遗产的关系,警惕和避免因城市化进程而改造甚至改掉了文化。历史遗迹的保护和城市的发展不应该是矛盾的,他们应该是互相促进,和谐发展的统一体。因此,如果对省内的历史遗迹制定保护措施,长期规划就可以改善这种被动局面,使历史遗迹与新城区开发处在和谐之中。

第三,保护好历史遗迹这个问题应该提到各级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重经济,轻文化一直是政府部门的薄弱环节,各级领导应该向对待引进外资那样应该重视历史遗迹的开发和运用,保护历史遗迹能增加历史文化底蕴,历史遗迹是一张无声的名片,它可以吸引外资投资,对那些濒危的老建筑政府更要拨巨资进行维护和抢救。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2)

2.国内外相关研究及现状

(1)国外相关研究2011年8月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采纳了一份全新的决议《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主要以城市遗产景观为对象,探讨历史景观保护的手段和方法。例如西方一些国家对历史城区景观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归纳为两大类:一种以专家意见为指导思想,将符合形式美的景观分为色彩、质地、形体、线条四个元素评价。每个城镇历史景观都有各自的景观特质,但仍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评价:①对历史城镇的地理地貌和城镇关系综合研究。②分析该地区的建筑布局、形态特征以及文化氛围各因素之间的关系。③考虑该区域城镇景观的各种有形、无形因素,从主观感受者的角度来分析“遗产性”城区景观设计。(2)国内相关研究浙江大学的王紫雯教授针对传统城市景观特征的探析,将景观生态学理论和规划方法应用在特色景观中,根据人文、历史、环境、生态和美学多方面综合考评城市景观,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指向:①城市所处的地域空间和自然环境要素②整体城市的建筑形态、肌理、色彩以及空间布局的变化规律③老城区的情感因素、文化氛围和景观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呈现的共同视觉特征。

3.老城区遗迹景观设计原则

(1)真实性原则近年来,我国的老城区地段的改造更新建设,具有真实性的物质载体很少保存下来,在建设过程中,一味的追求“旧”和“仿古”来表现民俗。在老城区的遗迹景观保护建设研究中,应该确立一种对城市历史文化保存整体性的思路,从情感记忆的角度来保卫历史城区景观的真实性。(2)延续性原则老城区景观设计原则应从历史、空间、生活不同维度的延续性考虑,将原有城区记忆的城区景观风貌和特色长期延续下来,形成具有历史记忆的空间。保护原有城区的历史结构、空间肌理、生活风俗,强化城区遗迹景观识别性,从而使得场所空间得以延续。(3)保护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城区建设发展中,许多历史遗迹也面临着发展危机,寻找一种将保护与更新相结合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充分尊重原有的环境遗迹要素的同时,更新改善传统环境和现代生活设施、建筑环境,在恢复“旧”城区记忆的同时,产生“新”的城市记忆。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3)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整旧如故――对于残缺的文物、古迹进行修复时,应该遵循修“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保持修复部分与原来景观一致,不能损伤它的艺术性、历史性、科学性;尽可能地减少加固、维护。

3.谨慎重建:经过岁月的洗礼和战争的摧毁,很多十分重要的历史古迹遭受损毁。但由于它们在当地具有重要的特征性、象征性,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必要重建。但是,重建的过程中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以免让文物古迹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既劳民伤财,又破坏文物古迹。其实,有时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4.在开掘文物古迹时,要量力而行,适度开发,不能过于盲目。如果将文物古迹挖掘后,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将会给文物古迹造成不可逆转、不可弥补的损失。

5.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过度地对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杀鸡取卵、得不偿失的行为。

6.保护历史环境:文物古迹与其周边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不能脱离周边的环境而孤立存在。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意义很重要,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山河、植被及其他环境特征都要保护。

三、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硕果累累

经过3年文物普查,全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65519处,位居全国前列。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登封天地之中建筑群等先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0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409处。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科研单位收藏文物170多万件。全省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座(洛阳、开封、安阳、商丘、南阳、郑州浚县、濮阳),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9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47座。中国古都,有4个在河南(洛阳、开封、安阳、郑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古都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全省列入“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达到39项,居全国第一。洛阳、郑州被列为《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六片(洛阳、西安、荆州、成都、曲阜、郑州)四线(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一圈(环国境线)”及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新格局重点,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三线涉及我省19处大遗址被确定为重点保护的项目。汉魏洛阳故城、内黄三杨庄遗址、宝丰清凉寺汝官窑遗址等保护展示工程扎实开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效果显著

2004年起,启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建立了厅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家委员会,组建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立名录体系和工作机制。经过2008年至2010年的全省普查,共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80万条,其中有较高价值的项目22万余个。河南现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73项,以及保护单位95个、代表性传承人8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2个,全省民办博物馆达38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传承基地25个、展示馆(传习所)68个、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个、研究基地22个。

五、文化旅游开发进展迅速

全省已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达到200多处,在全省70多个国家5A级、4A级景区中,文物景区占半数以上,成为河南旅游业的重要支撑。依托传统文化资源的嵩山禅宗音乐大典、大宋东京梦华等实景演出成为代表性的文化产业旅游项目。河南省文物交流中心春秋两季“河南・郑州全国文物艺术品展销会”自2000年开始举办,目前已发展成为全国文物交流交易平台,年成交额达2000万元,在促进交流的同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活跃成分。

六、保护文化遗产的重大意义

1.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2.科学研究--科学价值;3.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及可持续发展。

我们首先从历史研究着眼,来看待文化价值。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人类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建筑、艺术品等都蕴含着妙不可言、深邃的科学道理。研究人类发展历史,借古明今,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对凝聚了几千年优秀历史文化的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4)

Abstract:The Guangdong Shunde many local history constructions have some cultural relic value, because the present relevant law deficiently is clear about, in detail, effective showing to it, so that creates this area in the protection,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use non-rests on.Profits from the Hong Kong and Taiwan area the procedure, proposed “the cushion stage” conception.

Key words:Shunde ancient ancestral temple;Folk historical construction;Cultural relics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Cushion stage”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69(4)

许多民间历史建筑具有某种文物价值,但现行有关保护法律对其缺乏明确、详细、有效的法规条款指导。广东顺德市发挥自身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靠民间群众组织团体,推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规,让境内众多民间古祠堂历史建筑得到合理的传承与发展(图1),值得赞许。

在我国其他许多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资金不足、技术缺乏可能是最突出的问题,然而对当今的顺德—— 一个珠三角的发达县市来说,这种情况并不突出。问题是现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层次多样、概念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挫伤了社会组织与个人保护历史建筑遗存的积极性。可有论者不承认这样的现状[1],致使民间大量的祠堂、庙宇、民居、古桥、古村等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有一个法定的名份而平安生存。它们虽然不是“文物”,却是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条条血缘织成的人文纽带,世世代代将百姓大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非文物的历史遗物饱经历代沧桑磨难得以存留至今,虽然或残或损,却仍具有难能可贵的文物价值,是老百姓心中最珍贵的“紫禁城”。可现在的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时时刻刻都在挤兑它们的存在空间,毁灭它们的生命价值。

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我们能否寻找到更合适的办法,有效地保护它们吗?

1 顺德乡村古祠堂的现状

广东顺德乡村有若干座古老祠堂,很有价值。经实地勘察发现,乐从、伦教、杏坛、均安、北滘等多个村镇,古祠堂、古庙宇、古石桥、古民居、旧街巷、水乡河涌等等历史建筑和名胜景观众多,岭南特色鲜明,惹人喜爱(图2)。但它们残破不堪,令人堪忧。村民们一方面出于对岭南历史文化遗产的爱护,希望把残旧的老祠堂修缮一下,便于开展祭祖、休闲、娱乐、议事、集会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希望自己姓氏的祠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以满足光宗耀祖的情感。对此,我们有责任尊重群众的思想感情,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然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类乡村建筑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保护和技术规定。如果不属于挂牌文物,则很容易被“开发”掉或被随意拆改而面目全非。其实村民们并不满足祠堂仅仅作为一个普通建筑物,他们最关注的是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希望能为古祠堂争取点资深“名份”而合法保存下去。顺德经济突飞猛进,老百姓口袋里不差钱。他们的修缮行为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原有建筑不会被随意地强行拆掉。

岭南地区早有“顺德祠堂南海庙”的美誉。据了解,顺德现存的旧祠堂660多处①,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足40处。民间对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满意。一方面,即便是这不足40处的祠堂都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真正由政府资助修缮并监管的也不足10处,还有30处得不到修缮。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祠堂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更难以受到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残损状况极其严重。即使尚有一些古祠堂,村民们自主筹资维修,但因传统工匠断代,不知如何按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修缮,虽然焕然一新,却失去了历史的信息和记忆的文脉。更为令人担忧者,一些地方从事新农村建设,古祠堂随时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图3)。

目前所暴露的问题是,百姓虽自行筹资修缮古祠堂,但现有的文物法规,对非文物的历史建筑缺乏相应的细则与技术指引,且文保单位工作人员对此也不负责,使得一切处于无序的状态。

2 法规概念理解狭窄 文物古迹覆盖不全

2.1 对现有法规概念不应选择性地理解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有一部专业性技术文件,即《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准则》)。它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于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举行的中国ICOMOS大会上获得通过。《准则》所定义的文物古迹类型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2]。

参照上述表述,我们对现存于顺德区乡间大量的古祠堂作宽泛的界定,发现它们都具有明确的生存地点、相对准确的历史年代,记录了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反映了科学、艺术、生产、生活的状态与成果。因此,它们都一定程度地够得上文物古迹的资格,符合文物的形态。

2.2 从文物认定程序看现有法规的狭隘性

《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在这六个步骤中,前三步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资格的认定步骤,后三步为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由文物普查到核定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一系列的工作过程和时间,包括实地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信息搜集、归纳考证、价值分析评估、个体价值意义比较、同类型个体中甄选、论证、初步拟定及资料报审、专家核定、政府公示与最终公布等等。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认定,仍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日试行)执行。然而这些工作很难落实到众多古祠堂身上(图4),显然有失公平。

2.3 从历史建筑的现状看现有法规的短视性

在文物保护以及建筑学领域中,应重视历史建筑的概念。历史建筑一般都具有文化价值、研究价值。已核定并公布的建筑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均首先属于历史建筑,源于其突出的价值意义和独特性,进而被核定为文物,而其他众多历史建筑,则只能依旧为历史建筑。实际中往往是选定文物数量少,不予保护的历史建筑数量多。(图5)

现阶段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采取完整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保护更多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古村落、历史城镇和历史名城。短视,会造成民族的遗恨。现存于顺德区的数百座古老祠堂,由于未核定和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只能以历史建筑称之。有些不是文物而胜于文物的建筑处于两可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不损失。这不能不说是法规的空白,这种空白会造成执法的无奈。

3 港台地区的相关法规

国际上及港台地区历史建筑保护法则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立法,能做到尽量多的保护好历史(文物)建筑。

1.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发表《威尼斯》(又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 》)对“历史文物建筑”的定义就很宽泛,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有文化意义的一般历史遗迹。

2.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中,将“古物”与“古迹”分为了两个概念。“古物”②(antiquity) 指:(a)古代遗物;(b)1800年前人为建立、辟设或建造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等的遗迹或遗存,而不论是否已于1799年后予以修改、增补或修复;“古迹”③(monument) 指:宣布为古迹、历史建筑物、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对于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古物和古迹,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还增加了两个新的概念,即“假定古物”、“暂定古迹”。“假定古物”③(supposed antiquity): 指可合理假定为古物或内有古物的物体或地点。“暂定古迹”④(proposed monument)指根据第2A条宣布为暂定古迹、暂定历史建筑物,或暂定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3. 台湾《古迹保护条例》对古迹做出的定义有利于保存各种建筑物体,共达十数项之多⑤。

“古物”(antiquity)、“古迹”(monument)类似于我们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假定古物”(supposed antiquity)、“暂定古迹”(proposed monument):类似我国待保护鉴定的历史建筑。它们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官方成分,即必须获得专业认定和官方宣布。在此之前,泛指现实中大量的历史建筑,须增加待定甄别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成分与拆毁缓冲阶段,以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失之不再。

对于增加缓冲阶段法律保护下的假定和暂定身份,最关键的在于借助于法律法规。对于等待认定和宣布为古物、古迹的古代遗留物,首先实施有效保护,待核查与鉴定后,再做出相应的是与否的认定与宣布。相比于我们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的就是这一重要的缓冲阶段,以及缓冲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至使对于我们身边大量的历史建筑,判定其保留或者拆除时,政府和民众时常陷于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据此,回归到顺德民间旧祠堂,倘若我们有了这个缓冲阶段以及相应的政策,一方面迅速开展文物认定研究,一方面,对于年久失修,濒临塌陷的古老建筑,可以先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实施必要的抢修加固或修缮,以专业的技术和手段,加以必要的庇护,这对积极妥善地保护好传统文化遗产,则具有重要意义和决定性作用。

注释:

① 引自凌涛编著的《顺德祠堂文化初探》。

②③④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第2条。

参考文献: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5)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b)-0214-01

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促使全民法制观念、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对于调动全民参与打击文物犯罪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兴起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旅游业的发展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已越来越明显,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双赢,已成文物保护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保留文物遗迹直观真实。

旅游资源中的项目是色精彩纷呈、美轮美奂,吸引着广大旅游爱好者的眼球,而大量文物遗迹遗物也是旅游者关注的重要资源。他们喜欢探寻名胜古迹,喜欢追求新意,从而达到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愉悦身心。现在的国家和人们对文化层次的要求很高,也希望对自己赖以生存的民族和历史有着更多的认识,也更希望能有直接的体验,去感悟和触摸深厚渊博的文化积淀,追寻历史的脚步,而作为现实中文物遗迹则能给人以直观形象、有趣生动的感受。一些文物古迹,能使人们品味无穷,同时也愉悦心情,陶冶情操,让人充满着活力,而那些人类遗产中的精美之作,也需要人去慢慢地体会和诠释,也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对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此这些古迹的探寻也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都知道,中华民族的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的内涵和本质特征,也引起了我们对历史文化这个重要元素的思考,保留真实面貌,让文物遗迹展现在众人眼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东方特色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与中华文化体系的神秘感、博大精深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保护文物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事业、传播中华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文化古迹奇观举不胜举。淮安作为江苏省一个二级市,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有着一代伟人的故居、纪念馆、童年读书处,还保存着明祖陵、吴承恩故居、韩侯祠等文物遗迹。古城墙、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文物,都成为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些文物所体现的丰富文化积淀,也擦亮我们的眼睛,让我们充分地利用文物的优势,打造属于我们的产品,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推动着地方旅游业的发展。

2 借助文物古迹资源,推动旅游事业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是旅游资源中一个重要的宣传因素,只有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现在的旅游景点场所为了吸引游客,首先从文物的保护和宣传方面入手,让文物古迹尽可能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比如一些文物被破坏,失去了原有的形态,势必会影响着旅游景区的客源,简单一点说,就是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的吸引力,制约经济发展。为了使文物古迹能长久玩好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要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首先发展旅游,必须要解决资金问题,文物保护经费不足,势必会让文物古迹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和利用吗,势必阻碍着旅游景点的声誉度。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可谓杯水车薪,因此很多文物都没有来得及保护就遭到破坏。文物古迹的开发给景区旅游业带来了可观的收益,那么完全可以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的保护,这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提高人们文物保护的意识,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文物保护。比如通过对文物古迹的宣传,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避免文物古迹人为的毁坏,让人们在参观和了解中从而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同时也受到了教育,提升自身的历史文化素质。让保护文物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一种自觉的行动。

3 实现文物遗迹保护和旅游发展的相互统一

任何一个文物遗迹都要严密地保护,合理地利用,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因为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在合理地利用中要保护文物的完好,为旅游服务,促进景点的收益和经济发展,在遇到一些文物遗迹保护过程产生的新问题时,要积极保护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让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相互统一。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提高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思想觉悟,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增强政府调控和监管能力,让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交流,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三是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标牌、宣传标识,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严肃抵制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四是要树立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胜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胜迹要常常或定期查看,从旅游区的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局部,专用于区内的文物尽力照顾办公等。

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二者关系实现相互统一,还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达成思想的共识,再加上相关部门还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文物必然会再现璀璨,旅游事业也定会走向辉煌。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 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2011(S1).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6)

Abstract:A characteristic system of historic preservation is built gradually in the last 100 years’ development in USA.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evolvement and the system of historic preservation in USA and makes a comparison with British,France and Japan.The experience in USA could surely be a good reference for our preservation work in China.

Key words:historicpreservation;USA;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TU-8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8-51(8)

美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从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至今也不过五百年左右的时间。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与地方政府拥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个人对私有物产拥有高度自,因此美国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发展轨迹及形成的保护体系具有鲜明的个性。

1美国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历史文化保护运动在19世纪初出现萌芽,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起相对完整的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保护运动参与的主体、保护理念和保护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总的来看,美国的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五个阶段。

1.1萌芽阶段(20世纪以前)

美国早期的保护活动几乎都是由私人发起或资助,保护多缘于爱国主义的情结,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与国家重要的历史人物或事件有着密切关联的标志性建筑,通常的保护方法是将这些建筑用作博物馆或相似的用途,代表性的事件包括费城独立厅(Independence Hall)(图1)、纽约纽伯夫的乔治・华盛顿司令部、弗农山(Mount Vernon)华盛顿故居等的保护。这一时期政府对保护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大众对保护的兴趣也不大。联邦政府直到19世纪末期才开始参与保护活动, 1872年建立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1889年拨付第一笔历史文化保护资金2000美元用于亚利桑那州 “大房子”遗址(Casa Grande)保护[1]。

1.2初期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1920年代末)

1906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法《古物保护法》(the Antiquities Act),该法规定,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盗用、挖掘、破坏或销毁政府拥有或掌管的任何历史或史前的遗址、古迹或古物。但该法主要是针对政府拥有或掌控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也仅局限于遗址、个体建构筑物和物件。因此,尽管这一时期政府开始关注保护,但政府和民间的保护行动还是各行其是。

1.3保护运动活跃阶段(1930年至1960年代初)

1930年代开始,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进入活跃期。保护动机从单纯的历史意义和爱国主义情怀扩展到对遗产美学和文化意义的关注,保护对象也从个体建筑扩展到建筑及其所依存的历史环境或地区。各级政府开始参与保护,相关的法律开始逐步建立,民间保护组织迅速发展。

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是在1931年,查尔斯顿市建立起美国第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老的历史文化保护区(Old and Historic District)(图2、3)。之后保护区做法开始在其他一些城市陆续推行。1933年联邦政府开始实施全国范围的历史建筑调查工作。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古迹保护法》(the Historic Sites -Act),明确 “保护对国家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古迹、建筑和构件是一项国策”。依照该法,列入国家重大历史文化意义资源名录的遗产已不必局限于政府所有的财产。比较有影响的民间保护组织如建筑历史学家社团、美国州与地方历史协会和历史文化保护国家信托组织等,都是在这一时期相继建立。受联邦政府和民间保护力量的推动,州和地方政府开始全面参与保护活动,专门负责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地方政府机构开始陆续设立。

1.4法制建设活跃阶段(1960年代至1980年代初)

1966年《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the 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进入了一个新纪元。该法建立起了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体系。该法明确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和目的,建立起了历史文化场所(historic places)国家登录制度、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制度。之后,与之相关联和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对历史文化保护进程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包括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1976年的《税制改革法》(the Tax Reform Act)①,1976年的《历史建筑修缮标准和修缮导引》(Rehabilitation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Historic Buildings),1977年的《国家邻里政策法》(the National Neighborhood Policy Act),1978年的《税收法》(the Revenue Act),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法》(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等。由于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属于私有财产②,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规范各项保护活动的同时,建立起了私有文化遗产的保护激励机制,从而奠定了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基础。如《税收法》提出了修缮历史建筑可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③,通过税法改革将政府和私人的保护努力联系了起来。 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法》对这项政策惠及的范围和奖励的额度又作了进一步扩展④。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遗产保护的其他激励办法,开发权转让(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 TDR)⑤的做法就是产生于这一时期。

这些保护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的保护热情,1970年代至1980年代初,美国历史保护运动达到了高潮。以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场所为例,1968年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场所共有1 204件,至1985年,数据达到37 000件左右。1976年至1989年,大约有21 000个修缮项目实施,吸引私人投资达140亿美元[2]。

1.5保护政策调整和完善阶段(1980年代以后)

联邦政府在1980年代中期开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相关激励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州和地方政府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尝试通过地方税制的改革来激发业主的保护热情,包括所得税减免,财产税冻结、减免和扣除,历史建筑类博物馆免除销售税,非盈利性保护团体免除财产税等奖励政策。有些地方政府还推行了低息贷款和周转贷款等计划来促进对历史建筑的修缮。遗产保护的内容进一步拓展,1980年代国家文化遗产地区开始列邦政府的保护计划。历史文化保护也开始得到社会较广泛的认同,延续城市特色、振兴历史街区、发展旅游业被许多城市确定为核心发展策略。地方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速度开始加快,许多地方开始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教育得到快速发展。

2美国历史文化保护的体系构架

2.1联邦层面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1.1联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包括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National Register of Historic Places)、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National Historic Landmarks)、国家公园系统(National Park System)和国家遗产区(National Heritage Areas)。

(1)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

历史文化场所国家登录制度由1966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创立。国家登录的历史文化场所(historic places)包括在美国历史、建筑、考古、工程技术和文化方面有重大意义的地区(Districts)、遗迹(Sites)、建筑物(Buildings)、构筑物(Structures)和物件(Objects)⑥等。有资格入选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场所首先必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联;

与重要人物的生活有关联;

能体现一个时期、一种类型或一种建造方法的独特个性,或大师代表作,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个体普通但群体特点鲜明的作品;

承载着或可能会承载历史上或史前的重要信息。

此外,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场所还必须具有较高的 “完整性”,对历史文化场所完整性的评估通常包括七个方面,即位置(Location)、设计(Design)、环境(Setting)、材料(Material)、工艺(Workmanship)、感受(Feeling)和关联性(Association)。历史文化场所必须在几个方面表现突出才可能入选国家名录。截至2008年9月登录在册的国家历史文化场所已超过八万处。

(2)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

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是依据1935年颁布的《古迹保护法》,由内政部于1960年开始设立了一个保护分类,并在1966年被写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

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是指具有重大价值的国家历史文化场所,其与国家登录的一般历史文化场所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认定的标准更高,更强调遗产的国家意义、国家关联性和高度的完整性。入选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的遗产会同时收录进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名录中。通常,美国世界文化遗产提名从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名录中选取。美国目前被认定的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接近二千五百处。

(3)国家公园系统

国家公园系统是指由联邦政府所有的,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包含自然奇观地、著名历史文化地区或场所、各类室外休闲活动地等在内的各个单位的统称。1872年,格兰特总统签署《奉献法案》(the Act of Dedication),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后来陆续有一些自然遗产地、战场和遗址等被认定并保护下来。目前国家公园系统包含392处“公园”,其中有自然景观地、遗迹、战场、湖滨、河流和有纪念意义的历史建筑等等。国家“公园”的规模差异很大,从几十平方米到数百万公顷不等。

(4)国家遗产区

国家遗产区具体是指受地理环境和人类活动影响而形成的独特景观地区。在该类地区内自然的、历史的、文化的和休闲娱乐资源组合在一起,通过留存的物质要素和居民的传统习惯向人们传递着与国家历史文化有关的重要信息。因而申请认定的地区必须是仍有居民居住的区域,人们在这个地域可以领略到当地的文化传承。国家遗产区项目从1984年开始实施,遗产区由国会认定。

在遗产区的保护过程中,公园管理局只负责提供技术、规划和有限的经济援助,具体保护实施的决策权掌握在当地居民和组织手中。

美国的第一个国家遗产区――伊利诺伊和密西根渠国家遗产廊道(the Illinois & Michigan Canal National Heritage Corridor)建立于1984年。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认定的国家遗产区有49个(图4),类型包括工业小镇、城市社区、农业地区、战场、河渠走廊等。

2.1.2联邦层面的主要保护机构

(1)国家公园管理局(National Park Service)

国家公园管理局是联邦政府负责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的主要机构,隶属美国内政部,除管理390个国家公园外,还负责历史文化场所国家登录的组织和管理,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联邦历史文化保护基金及补助金的管理等工作。

(2)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the Advisory Council on Historic Preservation)

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是依照1966年《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成立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也是联邦政府唯一的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务的咨询研究机构。它的主要职能包括向总统和国会提供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对有关遗产保护的管理和立法提出改进意见;对影响遗产保护的开发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当政府的行为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时,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调;促进联邦政府部门制订计划和政策,推进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的实现;宣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3)国家历史文化保护信托组织(National Trust for Historic Preservation)

国家信托组织是美国目前唯一全国性的致力于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民间非盈利组织,其主要工作包括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帮助,帮助地方发展历史文化地区的旅游业,资助遗产教育、社区振兴、地方保护组织发展等。如今,该组织在全国已经有250 000名会员和7个区域办公室,为全国50个州的一千多个地区组织进行过合作。

(4)美国建筑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

建筑师协会也是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组织,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州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在建筑师协会内设有历史文化资源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识别、研究国内和国际建筑遗产保护,对职业历史建筑师进行培训等。

2.2州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

2.2.1州历史文化遗产登录

除国家登录的历史文化场所之外,美国大部分州建立了州历史文化资源登录制度。多数州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分类参照《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有关历史文化场所的五大分类,但具体各州在分类、认定标准方面又有差别。多数州已经建立起了登录历史文化遗存的地理信息系统,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很方便对本州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查询。

有些州还设立了历史文化资源登录之外的其他保护类型。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州一级的遗存保护类型就包括州历史文化资源登录(California Register of Historical Resources )、州历史文化标志地(California Historical Landmarks)和州历史文化景点(California Points of Historical Interests)。截至2008年1月,加州列入国家名录历史文化遗产2 380处,州历史文化资源名录遗产25 000多处,州历史文化标志地1 044处,历史文化景点851处。

2.2.2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1)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State Historic Preservation Officer,SHPO)

在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中, SHPO既有联邦政府官员的职能,负责联邦保护项目在州层面的实施,还承担州政府官员职能,组织和管理州政府推行的保护计划和行动,此外还要协助地方(如郡、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开展。1980年以后,依照联邦法律要求,每个州都设立了SHPO, SHPO由各州委任,定期向内政部报告联邦保护计划在各州的执行情况。

(2)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全国性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Historic Preservation Officers,NCSHPO)

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全国性会议(NCSHPO)是由各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组成的专业协会,创立于1969年。NCSHPO为各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提供了联系和沟通的平台,各州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互通信息,就当前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挑战及解决对策进行交流。通常NCSHPO主席由国家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成员承担,与会者还包括一些其他保护组织和联邦政府机构的成员,这种组织方式加强了州与联邦政府的沟通。

(3)州历史文化保护评审委员会

很多州设立有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提名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向州保护官员提出提名建议。有些州(如密歇根州)的历史文化保护评审委员会还对地方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纠纷或争议有最终裁量权。

2.3地方层面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

2.3.1地方的历史文化遗存登录

地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登记是国家和州历史文化资源登录的基础。目前大多数城市已经对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作过调查和登记,建立资源库,并对有突出价值的遗产进行分级认定,但在具体的认定标准、程序上却各具特色。以毗邻的圣・莫妮卡市和洛杉矶市为例:

圣・莫妮卡市按照遗产的价值和特点,将遗产分为有价值的构筑物(Structures of Merit)、标志地(Landmark)和历史文化保护区(Historic District)三类,其中标志地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个体遗产,保护要求最为严格;有价值的构筑物是指价值一般的个体遗产,保护要求是在业主计划拆除前必须提请评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个体遗产积聚,且具有独特个性的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确立必须经由社区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经城市议会批准。

洛杉矶市设立了历史文化纪念地(Historic-Cultural Monuments)和历史文化保护叠合区(Historic Preservation Overlay Zones)认定制度。历史文化纪念地是指有突出价值的个体遗产。历史文化保护叠合区是指在历史、文化或建筑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地区。其中历史文化叠合区概念的提出源自实际的规划管理操作,即在对该类地区实施规划管理时,要将区划(Zoning)规定与对地区保护的新要求叠加。

2.3.2地方历史文化保护机构和组织

(1)地方历史文化保护办公室(或地方历史文化保护委员会)

《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确立了地方政府认定(Certified Local Government)制度,即经联邦认定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向联邦机构推荐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并对联邦拨付各州的保护基金拥有优先获取权,该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地方保护活动的开展。地方政府请求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设立专门管理地方历史文化保护事务的专门机构。目前,很多城市设立了历史文化保护委员会,不同城市保护委员会的职权差别较大,其主要任务包括调查、整理、登记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提供历史文化保护信息咨询,参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向州或联邦推荐历史文化遗产等等。

(2)地方的民间保护组织

美国民间的保护组织在地方的历史文化保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保护组织可以分为三类,即保护联盟、历史保护社团和社区组织。其中,保护联盟主要是以资金帮助和提供义务咨询服务的方式来支持保护活动;历史保护社团通常通过周转基金的方式租赁或购买濒危的文化遗产,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寻求建筑新的用途;社区组织是地方最基层的保护组织,其尤在历史文化地区的保护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社区组织的工作是制定保护区保护条例并监督保护条例执行。有些社区组织还按照不同的专业领域细分为不同的委员会,各司其职监督和执行保护区保护工作[3]。

2.4各级政府在保护体系中的角色

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历史文化保护活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比较而言,联邦政府主要是建构保护活动的上层建筑,保证各州在保护方法上的一致性。联邦政府除对联邦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和管理外,对私人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经济激励政策(如保护资金援助、联邦税减免等),鼓励地方政府和业主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给予恰当的保护。

在美国各州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且州的立法对地方具有权威性,州通过立法影响地方的保护行为,同时也授权地方政府制定适宜的保护政策。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加州颁布的环境质量影响法(the 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要求开发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质量影响(包含对历史文化资源影响)评估,并对评估报告有严格审查程序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财税法(the California Mills Act)授权地方政府与历史建筑业主签约,对其维护和修缮历史建造的行动给予财产税减免的奖励等等。另外,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SHPO)还对州内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实施调查,执行联邦政府推行的保护计划(如保护基金发放),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

最直接和有成效的保护活动实际是在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最初的调查、认定工作起始于地方,历史文化保护法令、条例和措施的具体实施在地方,对历史建、构筑物改变的审查、批准和否决权在地方,业主直接接触的官员也是地方官员。只有在地方层面,政府的保护努力和民间的保护行动才有效结合,推动保护行动的实施。

3美国与英、法、日本等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比较

美国同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对单一历史建筑物“博物馆式”的保存,到对更广泛的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遗产的保护关注,再到对居民生活着的历史性场所――历史街区、自然遗产地等的保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不断扩展,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财政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同这三个国家相比,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如下特点:

(1)保护运动起步晚,发展快

法国早在1830年国家即设立了历史文化总监一职,对历史文物进行监督和管理。1840年法国公布首批567栋保护建筑。1887年法国颁布第一部保护法――《历史建筑保护法》,明确了文物建筑保护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并创立了一个包括建筑师在内的历史建筑管理机构。1913年出台的新《历史古迹法》已经基本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要点。英国早在1877年就成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首部《古迹保护法》,1900年颁布的第二部《古迹保护法》,已将保护对象从古遗址、古建筑扩大到宅邸、农舍、桥梁等有历史意义的普通建筑。日本在1897年颁布《古社寺保存法》,遗产保护已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19年又颁布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保护古迹名胜和天然纪念物,进一步拓展保护内容。美国直到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古迹保护法》才明确对国家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古迹、建筑和构件的保护是一项国策。

尽管美国的保护运动起步晚,但发展较快,几乎与这几个国家在同一时期(1960年代至1980年代)出现了遗产保护的高潮,各种保护法律相继出台,保护方法逐渐成熟,保护制度趋于完善。法国在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马尔罗法》,1983年通过的《地方分权法》设立新的遗产保护概念――“风景、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区” (ZPPAUP),进一步完善了遗产保护体系。英国1953年颁布《历史建筑及古迹法》,成立历史建筑委员会管理资金补助,1962年颁布《地方政府(历史建筑)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提供资金或贷款保护当地的历史建筑。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确立保护“历史保护区”,1974年颁布《城乡文明法》,明确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和景观的保护,1980年颁布《国家遗产法》,设立“国家遗产纪念物基金”。日本在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貌。1975年修订《文化财保存法》,增加了保护“文化景观”和“传统建筑群”的内容。1996年又修订《文物保护法》,增加了“登录建筑”的制度。美国在1966年出台的《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建立起了国家遗产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在之后的二十余年的时间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财税、环境保护与评估、历史建筑修缮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建立起了较完善的遗产保护运行机制。

(2)民间力量在遗产保护中发挥着突出作用

民间力量在这几个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都表现活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与英、法、日本等国政府主导、民间参与、自上而下为主的保护运动发展轨迹不同,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特点,民间组织始终处在保护运动的前沿,引领保护运动的发展方向。在美国,对很多重要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由民间组织发起和引导的,联邦和地方一些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基本是在民间社团组织的推动下出台的。由于实行听证制度,在现实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社区民众和一些民间组织对保护活动的进程往往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方面,美国民间资金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在英国,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政府每年拨付的保护资金数额巨大。法国对于被保护的建筑和区域,政府也都给予建筑维修补贴,只是针对不同权属、不同保护等级和类型的保护对象,政府承担的维修费用比例及各级政府分担的维修费用有差异。即使对于所有权属于私人业主的古建筑,国家也要承担15%―50%的修缮费用 [4]。日本的保护资金也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补助金、贷款和公共事业费为主,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捐助。各级政府依据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及实际需要划拨保护资金,如对传统建筑物群的保护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补助费,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80%和20%的补助费,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筹措保护资金[5]。而在美国,政府的保护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且主要用于政府拥有的遗产保护当中。对于大部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通过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减免、物业税减免等)、经济优惠措施和财政投入带动社会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保护当中,并且收效明显。此外美国慈善事业发达,个人和企业捐助也成为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

(3)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遗产保护体系

因国情不同,各国的保护体系都有各自的特点。英国保护立法体系的核心是国家立法,地方政府主要是执行、解释国家立法,并通过制定地方的法规性文件进行有限的补充,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含了古迹、登录建筑、历史保护区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的保护内容。法国立法体系则采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立法主要是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和保护资金等原则性内容,地方立法侧重于制定更为详尽的保护细则。法国现行遗产保护体系内容包括历史建筑、景观地、保护区、“建筑、城市、风景遗产保护区”、历史艺术城市及特色小城镇等,其中的景观地⑦、“建筑、城市、风景遗产保护区”、历史艺术城市及特色小城镇等保护内容具有自己的特色。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也采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立法主要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部级的重要遗产的保护,而更广大地区的遗产的保护则要依靠地方立法确立[6]。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和传统建筑物群、文化遗产保存技术、埋藏文化遗产等,其将无形的文化遗产、民俗遗产、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纳入保护体系当中。其中的纪念物也不仅包含了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遗产如贝冢、古墓、遗址、老宅、庭院、桥梁等古迹,还包括了具有较高艺术或观赏价值的峡谷、海滨、山脉等名胜,以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包含生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地)、植物(及其原生地)、地质矿物及特异自然现象发生地等自然遗产[7]。

美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联邦立法、州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联邦层面的立法主要是保护联邦政府拥有的和国家登录的文化遗产,并确立联邦与州和地方政府在保护方面的合作关系。州和地方登录的更大量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依赖地方立法,各个州可以按照自己的习惯和地方特色制定地方的保护法规。针对私人拥有的文化遗产占绝大多数的特点,联邦和地方的立法都强化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激励机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方面,联邦政府结合美国特点制定了具有特色的国家公园系统和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区保护计划,强化了对自然遗产的保护,其中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区保护计划在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上都对传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行了扩展。州和地方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分类和认定标准上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可以结合遗产的特点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保护政策。

4结语

经过近百年的演化,美国逐渐建立并形成了与自身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机制。遗产保护内涵不断延展,保护的主体从最初的民间和私人为主,后到政府关注,到如今已经建立起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和私人共同参与并紧密联结的保护体制。在这个体制下,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扮演者不同的角色,州和地方在保护策略制定和保护机制建立方面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且地域差异较大,在快速城市化的今天,出现历史文化资源快速流失、保护资金短缺等问题。美国灵活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和政策激励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注 释

①1976年《税制改革法》废除了对拆除老建筑的经济激励措施,同时推出了历史建筑基本修缮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②根据1994年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历史保护国家信托的统计资料,1994年国家登录历史场所共62058处,其中私人所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占71%,联邦所有占6%,州所有占5%,地方政府所有占18%。

③1978年《税收法》提出了联邦修缮投资税减免(Rehabilitation Investment Tax Credit)政策,规定修缮商业和有经济收益的历史建筑,开发商可以获得在其应缴的所得税中免除额度为10%修缮费用的税收优惠奖励。

④1982年《经济复苏税法》规定对商业和有收益的历史性建筑进行修缮,所得税可减免修缮花费的25%,有40年或30年以上历史的建筑可以分别减免修缮花费的20%和15%。

⑤开发权转让(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是指在区划要求可以进行更高密度开发的街区,被认定为历史财产的业主可以将其土地潜在的开发权出售给其它基地的业主,即开发权被其他基地的业主购买,并在该基地上使用。通过开发权的转让,历史财产的业主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TDR于1965年在纽约最早得到应用,后来被其他很多城市效仿。

⑥建筑物是指主要为人类活动创造的各种形式的遮蔽场所,如住宅、仓库、教堂、旅馆或类似的建造物;构筑物是指有别于建筑物,为提供遮蔽场所以外目的而创造的具有功能性的建造物,如桥梁、水渠、水坝、栅栏、高速公路、灯塔、地窖、隧道、风车等;物件主要是指艺术性的,尺度较小,易于建造的构造物,如界标、喷泉、雕塑、纪念碑等;遗迹是指重大事件的发生地,史前或历史上人类居住地或活动地,或具有历史、文化或考古价值的建筑或构筑物,如战场、村落遗址、早期人类居住地等;地区是指由规划或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历史和美学关联性且意义重大的集中连片的遗迹群、建筑群、构筑物群、物件群或是他们的组合。

⑦景观地指具有“艺术的、历史的、景观的”价值或是“留下传说的、留下人类杰出痕迹的”景观,主要包括自然景观地和遗产地。

参考文献:

[1]TYLER N.Historic Preservation: An Introduction to Its History,Principles, and Practice [M].New York: W.W.Norton & Company, 2000:33-58.

[2]MORRIS M. Innovative Tools for Historic Preservation [R].Chicago: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1992:3-9.

[3]FRANK K,PETERSEN P.Historic Preservation in the USA [M].New York:Springer,2002:77-79.

[4]赵琳.法国古建筑保护概论[J].古建园林技术,2002(1):38.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7)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地段;保护

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中,很多历史遗迹都已经销声匿迹,这对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具有极其珍贵文化价值的珍宝,不仅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古老文化的精华,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在文化以及智慧方面的骄傲。历史遗迹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是屹立几千年的精神力量,是繁荣强盛的历史见证,民族崛起的精神支柱,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因此,历史文化保护是社会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也是使命。

1城市历史地段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市建设的脚步更是加快。近几十年来,我国的城市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很多历史遗迹已经变成了灯红酒绿的街市。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处在一个成长的黄金阶段,城市以空前的速度发生着变化,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是忽略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导致如今能够完整保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屈指可数,所以增强对于城市建设中历史地段的保护意识,增强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措施,是迫在眉睫的事。直到近些年来,历史地段的保护才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政府与人民的共同努力,很多历史文化遗迹像一个被遗弃的了婴孩从新有回到母亲身边,开始表现出了生命的活力并且散发出浓厚的文化气息。

2加强城市历史地段保护的必要性

2.1提高经济效应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力度,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极其重视。历史地段是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文化的积淀,是一个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地段有利于提升人们对于古老文化的审美能力,提高我国的历史文化在国际的影响力,提升当地的知名度,从而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并且带动当地的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效应。

2.2增强环境效应

如今随着城市的建设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人们不注重保护环境给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保护历史地段,同时也能为周边的环境起到保护作用,同时历史地段那种淳朴、自然、舒适的感觉能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思想,对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意义,从而增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建立人类生存的美好家园。

2.3增加社会效益

历史地段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是历史社会发展的见证,是古老文化的象征——这就是历史文化的社会价值。保护历史地段,有利于维持当地的生命力,也符合地方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能增加当地的文化气氛及当地的历史文化自豪感,是人们精神上宝贵财富。同时历史地段为人们传递了我国从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再到如今的信息时代的所有信息,历史地段就像广袤的中华大地上闪闪发光的珍珠,仿佛在为不断发展中的社会时时刻刻提醒着他们的根源,时时刻刻在为中华民族增加着一种国富民强的信心。历史文化遗迹不仅能增加民族自豪感以及自信心,同时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为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团结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3加强城市建设历史地段保护措施

3.1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地段与城市发展全面结合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对城市的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增强历史文化保护理念,使得历史地段在城市的过程中能够完整保留下来。首先,为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使用环保材料以及倡导低碳理念,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发展需求,又能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次,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对于历史地段加强保护措施,对已经发生破坏的历史地段及时修补,保持原滋原味历史地段风格。

3.2完善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法律体系是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基础,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将发展的核心放在经济建设方面,对于及时地段缺乏保护意识,同时相关的法律也不够健全,使得很多历史遗迹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销声匿迹。法律是保护历史地段的有力武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仅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还要因地制宜,对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历史地段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来治理,并且根据实际概况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同时在保护历史地段的过程中要加强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合作力度,灵活的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历史地段的完整。

3.3保护性开发,建设性发展

历史地段的保护并不是意味着停止城市建设的步伐,并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包袱,而是一种和谐发展、合理规划、让历史文化与城市发展齐肩并行的一种可持续发展手段,是既要发展城市建设又要发挥历史文化价值的科学发展策略。历史地段凝聚着浓厚的风土人情,散发着历史文化的气息,一方面可以继续使其发挥着原始的传播历史文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应该针对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博物馆,或者在对历史文化地段保护的同时,发挥其传播文化的价值,在当地发展旅游业,将历史文化遗产变成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国之珍宝,从而不仅使得历史地段的保护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4结束语

历史文化遗迹作为我国历史中摧残的明珠,为我国的历史文化传播,历史价值传承,民族自豪以及民族团结方面做出了不朽的功绩。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意义非常之大,它不仅可以使得我国的古老文化源源不断的传播,并且散发着浓厚的生命气息以及表现着古人高深的智慧,同时历史文化遗迹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可以提升我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地位中的影响力,并且还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瑛.城市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的产权体系构建与保护更新研究[D].南京大学,2012.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8)

关键词:文物保护重要意义发展旅游保护文物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二、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伊通作为吉林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满族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是满族发祥地之一,在这个人口不到50万,幅员仅2300多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至今仍然保存着辽金遗址、清代柳条边、御围场、古驿道、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满族文物,境内有省、市、县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成为东北亚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三、文物古迹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四、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认识,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9)

旅顺的城市历史文化精神充满了悲情与悲壮。当代旅顺的城市文化精神体现出宽厚包容,高贵典雅,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旅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是大连城市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图腾一样铭刻在旅顺的城市建筑上。通过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有利于发掘整合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宏扬城市文化精神,增强城市的凝聚力与国际影响力。

1.2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创建历史文化名城,一方面,可以保护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因为历史街区、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它们具有多重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战争遗迹,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战争遗迹、文化遗产、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同时旅游业的拓展可以给城市带来信息、资金等联动经济效益,吸引外资到地方投资设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连带经济效益,还表现为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功能。

1.3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具有寓教于乐的功能,可以对旅游者、居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普及推广历史文化知识,此外也为考察历史城市及建筑提供了宝贵的原始素材。名城荣誉会激发各利益主体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更多的历史价值地区和文物得到保护,珍贵遗产、遗迹会得以保留,历史文脉会得以延续。

1.4促进经济转型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打破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促进机制,实现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实现由开发利用资源型经济向开放服务型经济转型,促进旅顺口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区域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战争遗迹,顺势而为,可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以遗产观光、历史科考、海滨休闲度假、娱乐休闲为主题,加快全区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以旅游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大发展。

1.5获得生态效益

经由开发高端低碳的文化休闲产业,不但可以增加当地居民的财富收入,还能够促使资源合理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增进节能减排,改善区域生产环境及人居环境,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并带来丰厚的生态效益,居民可以从优美的生态环境中永久受益。

2基础条件分析

2.1旅顺是近代中国乃至世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

旅顺口曾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军事要地;也曾是近代中国重大历史事件乃至世界重大事件的发生地,比如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她因拥有众多珍贵的文物遗迹、战争遗迹而享有盛名。

2.2具有保留完好的历史街区

从1880年开始,清朝政府在这里扎营盘、筑炮台、修船坞、建军港、设立水师兵营[3],使之成为亚洲著名的军港而驰名海内外。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旅顺口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践踏和蹂躏,沙皇俄国曾统治旅顺口7年余,日俄战争结束后,旅顺口又被日本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在反侵略、反压迫、反殖民统治的斗争中,留有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3多元文化的交流地

自古以来,旅顺口就是我国关内与关外文化互动的枢纽地。由于旅顺的地理位置,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有同山东通商联姻的传统,特别是在元明两朝,旅顺地区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归属于山东登州府管辖,由于这种历史渊源关系,致使旅顺成为了关内和关外文化交流的枢纽地,留有大量的珍贵遗迹、遗址及遗产。近百年来,旅顺成为中西文化交融场所。日本、俄罗斯和朝韩等国的舶来文化与本土独特的山海人文风韵在这里交融生长,积累了丰富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旅顺口区的文化影响力直达日韩俄等东北亚各国乃至欧洲各国[4]。久远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人文古迹赋予了旅顺口“露天博物馆”称号;近代历经洋务运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重大事件,既是朝韩民族的爱国义士安重根壮烈就义之所,又是二战中国战场的终结之地,堪称“半部中国近代史”。

3城市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3.1重视城市更新,忽视文化传承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基础设施改善和良好生活环境的诉求也进一步提高,老城区正在经历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高潮[5]。很多人认为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等形象破旧,没有价值;也有人认为它是落后的标志,已经过时,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生产需要。正如阮仪三[6]所说,“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没有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当做发展的障碍物一除为快”。

3.2重视经济价值,缺乏全面的考量

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遗址往往占据城市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地产开发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因此,很多人觊觎这些地区,而且认为这些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等不合今用,它的存在是浪费用地。也有人认为它阻碍发展,碍手碍脚,不利于成片整区开发。总而言之,历史文化街区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还具有历史文化科考价值,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历史,表征着她曾经的身世,是文化的积淀。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彰显城市自身特色的一张名片。

3.3旅顺殖民地色彩浓厚,国耻不宜宣传张扬

旅顺口区众多遗迹为殖民统治者所留下,很多人认为不宜作为遗迹、遗产加以保护,更不能对其进行宣传,理应清除殖民地色彩,拆毁古建筑。其实,这些主张是不负责任的,更是不可取的。保留战争遗迹、殖民遗产,可以见证旅顺口曾经经历的沧桑,也可以教育后人,促进世界和平。

4现实困境

4.1产权制度缺乏,不能统一管理

建国以来,旅顺口作为我国主要的军事基地之一,既有重要的军事设施,同时也是边防军队驻地,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为军队所有。此外,还因为历史遗留等原因,很多近代战争遗址及遗迹的归属问题、管理问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责任主体。尽管以太阳沟为主体的老城区内很多近代遗迹在军队管辖范围中而没有被破坏,然而,由于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所属关系多元、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有的产权关系甚至缺失,导致很多街道与房屋年久失修,其他利益主体因为街区和遗址古迹的产权不明,以及其多头管理等因素,不愿意参与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保护资金严重匮乏,区域众多珍贵遗产得不到修缮保护,历史建筑陈旧,安全隐患严重;传统风貌和非物质文化正在消失;其价值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吸引保护与开发资金,这对于旅顺口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意义非凡。

4.2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争

随着旅顺口区被确定为大连市主城区,旅顺口区常驻人口达30万[7]。自2009年,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后,旅顺口区又于2011年被全域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城市核心区建设步伐加快,实施了行政区搬迁,建成旅顺大学园区,完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这为旅顺口区未来加速城市化进程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也为旅顺口区率先实行全域城市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旅顺口区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到2015年末旅顺城市化水平达到90%,到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95%。但另一方面,旅顺口区土地资源等要素十分有限,因此,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这对于缓解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4.3“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

旅顺口区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保护意识,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超前的和系统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以至于“建设性破坏”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部门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拆旧迎新,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被破坏,珍贵遗产被野蛮拆迁,使得旅顺口区一些地方的珍贵遗产及其环境遭到毁坏。因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并加快落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珍贵遗产迫在眉睫。

5制约机制分析

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是否得到保护性开发,或者被破坏拆除,受到街区客观条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利益博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受到短期、局部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不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粗暴方式—拆旧迎新,造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的毁灭性破坏。相反,如果受到长期、全局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得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保护性开发,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得以传承,其价值将会在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逐步释放(如图1所示)。在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保护意识是根本,开发与保护的资金是关键,相关制度及政策是核心,它们将决定博弈的结果。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1客观条件制约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时代背景、历史基础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或条件的制约,比如:①城区人口密度过大;②多数古老房屋危险残破,或经过多次翻建失去原貌;③投机的房地产开发;④无序的交通;⑤大部分平房区生活质量很差,水、火隐患不能排除;⑥许多历史街区已经插入不少艺术质量低下的非传统风貌的永久或半永久建筑,传统风貌残缺不全。

5.2相关利益主体参与

①开发经营者,只有在靠近有历史基础的地方,开发经营才有最高的回报率;②城市领导者,在人们最容易见到的地方,才最能表现其政绩,才能得到赞誉;③一些鳖脚规划师、建筑师,要么不懂,要么迎合,从大拆大迁中得到好处;④部分居民,原来无力通过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可能从拆迁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被强迫命令者除外)。

5.3规划与管理失误

将历史城区和现代城市两种不同的城市功能强行叠加在同一空间。历史城区保护所要求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现代城市所需要的是交通便利和工作高效。两种互为矛盾的城市功能被人为地置于激化的焦点之上,造成相互排斥、互相掣肘。

6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对策

6.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旅顺口区大多数历史遗存因部队管理而被保存下来,但也由于部队的管理不善使一些有价值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拆毁。由于90%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物仍属军队管理,地方政府难于作为。旅顺不单是中国军方和地方政府的,也是中国的和世界的。建议成立高级别的权威性的军地联动常设机构直接负责保护和管理,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协调军队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有效管理。应成立由总参谋部和旅顺口区政府组成的高级别的旅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明确责任主体,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确保旅顺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6.2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机构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投资商或企业来参股,共同组成投资开发公司,以公司为主体[8],实现在旅顺国家历史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

6.3积极保护历史街区,保证保护工作有效得力

6.3.1保存是保护的基础

“控制”应当是第一阶段的目标。目前的任务是,划定明确的保护区范围,控制拆除,防止人为破坏。

6.3.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参与

上一阶段的控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使得保护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得不到很大改善,为了减少恶化需要投入更多的维护费用,这也是代价之一。作为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得到社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居民参与其中显得尤为重要。

6.3.3历史街区风貌全景归复

第三阶段,通过整治、更新原物保护历史建筑,完整保护街区肌理,梳理轮廓,全面复归历史文化街区固有的尺度、格调、风貌[9]。

6.4举办旅顺历史文化名城论坛活动

加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借势”与“造势”活动,通过有影响力的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吸引国内外公众的参与和注意,并通过新闻媒体渠道,形成新闻热点,不仅可以形成短期的冲击力,而且有助于塑造旅顺口区长期的良好社会形象。

6.5社区主体,全民参与

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社区为主体,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培训教育,将“沟通关联”和“培育情感”作为公民的应尽职责,积极倡导社区居民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的理念。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10)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3)06-0058-06

英格兰人对其文物古迹的探索可以追溯至都铎王朝时期(The Tudor dynasty);并由此激发了知识群体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与责任感。154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六世的宫廷史官、文物收藏家利兰(John Leland)写道:“珍藏一定数量的优秀历史文物就是为了让世界知道英格兰有如此鲜明的高雅与美德。”①然而,自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的文化遗迹与历史建筑屡遭损坏,故曾使其社会文化及生态环境面临着威胁。这一时期的英国民众尤其是知识群体,积极推动了对文化遗产及环境的保护。英国环境史学者克拉普(B. W. Clapp)在其《英国环境史》一书中指出:“英国公民社会不仅推动了全国范围的历史文物保护运动,特别是在完善英国文物遗产保护的发展规划方面尤为突出。”②那么,英国公民社会又是如何保护其历史文化遗产呢?

本文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探究英国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立法管理过程。拟将以工业革命对英国社会、尤其是对环境的影响为背景,论述在拯救濒危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公民社会作出的巨大努力远比单纯使用经济手段有效得多。为此,文章首先对公民社会的含义进行理论梳理,继而讨论了它在保护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起的作用。毫无疑问,英国的经验与教训不只属其独有,它是整个国际社会在致力改善全球文化生态环境和保护人类历史遗产探索中的有益镜鉴。本着这一宗旨,文章在结语中归纳出,英国的经验与治理能否被称为英国模式并非重要,关键是,作为工业革命先行者英国所进行的探索,对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带来何种启迪。

学术界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产生与作用一直存有不同的解释。究其理念根源,当然可追述至希腊、罗马时期的古典思想家的论述。但就其理论体系而言,只有在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下,“特别是在法律与社会制度上保障了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和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够促进公民社会的实质性发展”。③近代英国不仅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同时也较早地提出了公民社会的思想学说。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的“契约”论,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之一。虽然洛克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但他关于“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公民权利(rights of citizen)的学说则是后来公民社会的核心理念。①此外,有中国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是因为“英国文艺复兴的突出特征,在于人文主义观念最早落实到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而社会整合在法律制度建设和宗教改革的双重作用下自然而渐进地走向深入,由此奠定了法治社会的基础”。②当时英国的社会等级依然森严,知识群体与市民之间常有摩擦、甚至冲突;但是,他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参与,以及他们与王室和议会的关系逐渐]变为后来公民社会的特征:即服务于社会、自由平等的理念以及公正和法治精神。③结果是英国国家权力在法治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起来,并经常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与改良。近代英国社会改良主义坚持对现实社会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从而促进了英国民族精神的重塑和公民理性的建设。最终为英国公民社会的形成起到了建设性作用。④无疑,近代公民社会为日后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体制支撑。

严格地讲,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体系则是由20世纪30年代的意大利学者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与后来的德国学者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为代表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他们在强调意识形态与文化领域重要性的同时,倾向于公民社会为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即由追求自由与理性的各社会阶层渴望参与公共领域的管理,并以谋求公众利益为基点。⑤

具体地讲,首先,公民社会能够提供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述与合法的维护权利的渠道。通过参加立法或行政决策听证会、向决策当局提供较为可靠的咨询信息等,以推动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合法性。其次,公民社会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以及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中,促使政府尽可能公开政务信息以提高政治的透明度。再则,公民社会为了促进善治的目的,其核心理念要求政府与社会合作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简言之,公民社会的宗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投身公益事业,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依靠道义力量来整合社会资源,从而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改善公民与政府间的关系。⑥有鉴于此,近代英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是容许或鼓励其民众对时政的批判以及对社会弊端的改革诉求。

18—19世纪之际,英国率先在世界上开展工业革命。之后纵观其百余年的工业化历程,英伦三岛不仅实现了雄踞世界霸主地位的强国之梦,同时亦深陷“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两难抉择。在工业化进行的初中期,工业发展严重地威胁着英国的生态环境、并对其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面对这一威胁,英国民众主动而缓进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环境的保护。他们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或者说“社会意识”尤为值得当今人们探究。⑦显然,历史责任感并不是激励英国人保护历史文物与文化遗产的唯一原因,同样也是出于对自然环境的关注以及对其弥足珍贵的人文历史的认同及归属感。1862年,英国工艺美术家莫利斯(William Morris)写道:“那些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成为铸造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⑧当时推动历史文物保护的人士中还包括学者及社会活动家,如狄更斯、麦考莱、贝克特(Edmund Beckett)等。显然,英国民众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养成了一种社会意识,即人类不仅被赋予对大自然的使用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自然环境与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⑨实际上,人类生存的真正意义最终还得体现在其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追求之上。

诚然,与其他欧陆国家如古典文明发源地希腊、罗马相比,直至15世纪,英格兰编年史的成就依然乏善可陈。在此之前,英格兰尚未确立对文物古迹的系统研究、甚至没有做过规范的整理工作。①虽然有过一些早期历史爱好者或文物收藏家的文物整理,不过,在那些留传下来的研究成果中或是支离片碎;或是充满着荒谬之说。只是到了16世纪,英格兰历史学家及其史学编撰才进入一个初具规范的发展时期。②追求客观的史学编纂,并非推动英格兰史学发展的唯一动力。154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的宫廷史官和文物收藏家利兰开始了其英格兰与威尔士之游;他计划要为国王收藏征集到更多、更广的图书资料,并记录了旅途中的所见所闻的人文资源。③到了1525年,历史文物(ancient monuments)这一概念才出现,虽然当时所指的范围并不明确。但正是这些构成了一个民族文明的历史传承与内涵。

与历经宗教改革、政治纷争与经济动荡的欧洲大陆相比,中世纪近代之交的英国也绝非文雅之地。其民众拆除教堂之风一度盛行,并造成全国许多珍贵的建筑群的损失。当这些破坏行为还没有被制止时,狂热的新教徒又继续破坏其他古老宗教文物。例如,廷腾修道院(Tintern Abbey)、格拉斯顿伯瑞修道院(Glastonbury Abbey)和方腾(Fountains Abbey)等地的遗迹都让人联想到那些被毁坏教堂的昔日辉煌。④不可否认的是,伊丽莎白女王(1533—1603年)和她的国务大臣塞西尔(William Cecil)意欲阻止进一步的浩劫。但是由于他们的铁腕治理不久随其相继去世而告终结,因而他们的成就并不显赫。⑤直至18世纪末,英国仍在发生这类对宗教及历史文物损坏的事件。最早发起社会民间组织来推动英国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代表人物是上文提及的莫利斯,此时他已成为一名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激进的改革者。在文物古迹保护问题上,他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环境保护主义分子。1877年,他写信给“艺术之家”(The Athenaeum)抗议修缮文物古迹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并倡议成立一个民间性质的文物保护机构。他写道:

我希望的就是建立一个民间文物保护组织去关注那些历史文化遗产,反对任何形式的人为“修复”,因为“修复”不仅是修补其风化和腐蚀,而是竭尽全力去唤醒一种激情,那就是我们的古老建筑不能落俗于教会摆弄的东西,更应该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⑥

恰在同年(1877年),当温布尔敦广场附近的建于恺撒时期的罗马军营遗址遭到破坏时,文物古迹爱好者和周围的民众表现出强烈的愤怒。不久前,他们曾抵制了当地政府计划在16世纪英格兰内战的战场——纳斯比战役(Naseby)遗址旁修建一条公路。此外,当时的植物学家柯瑞克衫科(William Cruickshank)只身保护伦敦郊外的一片森林以及当地的稀有野生植被。这些行动反映出英国知识群体带有的历史责任感以及科学工作者的职业精神。他们呼吁保护的那些历史遗留的人文与自然资源的确具有普世价值。

莫利斯等人的执著最终催生了第一个英国古建筑保护学会的出现,俗称“反对毁坏古建筑组织”(anti-scrape)。这是一个早期的英国民间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原貌。为此,他们主张在修复中注意做到“修旧如旧”,即保护故有建筑的“原创性和悲壮的感染力”两种古典风范与特质。何谓建筑的“原创性和悲壮的感染力”的古典风范与特质?其一,盖因建筑本身反映着某种文化的传承和风格;其二,虽然某些建筑遭受了破坏,但仍然表现出一种悲壮的感染力。莫利斯反对任何把修复工作看做是为了清洁或者表面装饰为目的。他认为这种修复工作实际上是虚假的,因为它用现代的手法扭曲了古典艺术的神韵。由此,他担心由于现代建筑工人对中世纪工匠的技艺与理念缺乏把握,他们的修复工作往往是呆板的模式化。实际上,艺术需要真实,但不应该夹杂人为的修复与变动。值得庆幸的是,维多利亚时期(1837—1901年)的英国不仅拥有强盛的国力,而且具备修复古建筑所需要的技术与财力。特别是对广大民众而言,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已被视为英国公民的社会责任。⑦这正是本文意在强调我们当代人应该汲取的价值。

由此可见,公民大众对历史文物古迹的关心促进了整个社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古建筑保护学会成立的第一年(1877年),只注册了40余座受到破坏的古建筑;但50年后,在英国登记的濒危建筑增加至10倍。这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是多数的建筑处于濒危,而更反映的是英国社会对历史文物古迹的关心与保护意识。诸如此类的现象也可见于此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组织的兴起。1894年建立了全国信托组织、1937年成立了保护乔治时期建筑组织、1957年成立的民用信托和转年组建的保护维多利亚时期的建筑学会。这些民间团体与学术组织的成立,推动了英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包括把传统的风力和水磨机械列入保护项目。二战后的英国民间组织进一步兴起。它们与其他古建筑保护协会和全国性文物古迹保护组织一起,在保护古建筑文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1947年开始,由于政府的直接支持和社会上的积极参与,古建筑保护学会等社会民间机构拥有了更具体的职权。其中包括可能会被损害的历史文物、古建筑的“道路拓展规划”,并制定了具体保护自然资源等措施。这说明在拯救濒危的英国历史文物古迹的活动中,具有公民意识与职业精神的本国知识群体实际上是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中坚力量。①

不言而喻,只有当社会对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关注形成一定的规模时才能]变成必要的政治议题。英国也不例外。英国的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志愿者协会做了很多事情,但是他们意识到最有效的工作还是去游说议会立法,并通过立法来保护那些受到侵蚀或是受“发展至上”理念所威胁的历史文物,特别是无人居住的非宗教建筑和教堂遗址。公民社会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1876年,鲁勃克(John Lubbock)起草了第一个古代历史文物法案(Ancient Monuments Bill);但是直到1882年,才正式出现了历史文物保护法令(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根据这一法令,英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国家资产服务管理局被赋予古建筑或历史文物的法人资格,并可使用国家资金修缮受损的文物。这一法令同时包括鉴定、收购历史文物的有关规定。最初,拥有历史文物的私人没有义务将其财产必须转卖给国家或同意由国家监护,而他们自己也没有责任一定要保管好这些古建筑与历史文化遗产。然而,1900年城镇地方政府被授予了相关的职权,其中包括规定由政府监管的历史文物古迹随时对社会公众开放。仅两年的时间,就有30多处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古迹、其中包括著名的伦敦塔与爱丁堡城堡开始向社会开放。②

191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新法令。它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制定相关的保护条令,以保护那些已受危害的历史文物古迹。为了有效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他们的确定与分类。因此,要求专业人员对古文物管理署的各类文物古迹进行整理并列入清单。1931年通过的修正案进一步要求任何被列入文物清单的业主,不得改动或拆除这些遗产,除非他们已经提前三个月就通知了政府相关部门。③除了立法外,20世纪初的英国还建立了一个常设的历史文物管理委员会,目的就是整理记录1700年之前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建筑物。随着这一时间期限被取消,历史文物的定义也变得宽松多了。但它们必须与当时的英国文化、文明以及人民的生活状况有联系或者能够说明其联系。即使没有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也有必要鉴定哪些文物最具保留价值,以区分他们为“特殊”还是“一般”的保存等级。1941年,面临战争的英国国家建筑注册署仍坚持如期开始编辑一部综合的古建筑图片总集,以防备它们可能被战火毁掉。这项浩繁但系统的计划就是把全国有价值的建筑都详细地记录下来。

二战后,英国在此基础上整合了1947年的城镇发展计划法案,它把主要建筑列入一级;其他的则被分为二级和三级。1950年,该委员会再度编辑了一部多达40卷的英国地方概览,其中调查了9个英格兰城镇,13个苏格兰城镇和8个威尔士城镇。虽然内容有些枯燥,但是记录较为准确翔实,整部书无异于是对当地建筑构造、城市布局的全面整理。不足之处则是论述呆板。例如,翻阅有关南白金汉郡的阿莫沙姆(Amersham)等68座建筑被记载入册,但却没人注明它是整个英格兰保护得最好和最吸引人的历史文化小镇之一。④幸运的是,不久一部更为人知的英格兰历史建筑概览问世,这就是历史学家佩夫斯纳(Nikolaus Pevsner)编纂的46卷《英格兰建筑史话》。自二战以来,他曾出版了多卷本并受大众读者所喜爱。虽然佩夫斯纳与上院文物委员会的工作风格和理念迥然不同,但他们却从不同的侧面证实了英国社会对历史建筑与文化遗产的关注。①

当然,英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也非一帆风顺。最初被列入分类保护只是以1840年为界,或更早的一些建筑。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业建筑以及能够反映当时建筑技术特色的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建造的著名建筑也被列入。目前已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著名建筑数量庞大,仅1990年就超过了40余万栋。显然,无论是哪里,仅凭几栋特别有价值的建筑是难以成气候的。它通常要求保护综合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元素,这包括布局简朴、整体性强或是浓厚的建筑风格。他们具备更强的吸引力以及保存价值。在英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巴斯古城。该城市区存在的乔治时期留下的历史文物。40年代中期,由于多年的大气污染和管理上的问题,其中一些建筑亟待修缮。令人愤慨的是在70年代,许多乔治时期的建筑因市政重建计划被列为拆除对象。几经周折,多数的历史建筑还是保留原貌。正因为保留了不少古代的建筑群能够让今天的巴斯仍不失为最具乔治时代建筑特点的城市——既有历史的辉煌也不乏现代之繁荣。②巴斯是一个保护历史文物成功的案例,因为在修复工作中实用与审美相得益彰。巴斯成功的案例让后来的其他历史城市纷纷仿效巴斯模式,其中尤以约克、彻克腾汉姆、斯坦福德为典型代表。截至1972年,共起草了31个保护历史名城的计划,而同年批准的修正案对上述修缮工作拨了专款。这些实例表明,在英国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一直有着公民社会的鼎力支持。③

1977年以来,英国文物管理工作继续向着系统化、正规化的目标迈进,而1982年成立了英国文化遗产机构(English Heritage)。这个从事文物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是一个官方批准、民众熟知的组织,其正式名称为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名胜古迹管理委员会(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它是把从前三个不同的工作——鉴定历史文化名胜古迹、预算具体项目的拨款、实施对历史文物的监督保护——集于一个更加商业文化运作的管理体系。在其运行的5年里,历史建筑学会共拨了400多项专款来修缮英国的著名建筑。在英国历史上,900万英镑的专款拨给教会修缮之事并不为奇,但它反映的并非完全是媒体披露的所谓“保守派的阴谋”,它实质是对英国教堂建筑修缮的一次大规模捐赠。上述例证说明,纵观英国文物保护的历史,公民社会与立法积极、有效地推动了英国民众强烈的归属感。④

今天,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反思过去。为此,它首先需要回答“发展是什么”和“发展到底是为什么”。整个社会应达成这样的共识,即经济发展不能以GDP为本;当然,发展也不是一味好大喜功,以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为归宿;更不能变为生态、摧残历史文物遗产的理由。为此,历史责任感不仅是积极保护历史文物的唯一动因。追求个人审美层面的心理诉求也是明显的动机,就像英国历史上民众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态度一样。在公民社会的语境下,那些试图保护历史文物乃至古建筑的人们一直努力并且通过融入美好的主流文化来推动公众事业。因此,公民社会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和维权意识,而且公民有组织化、团体化的表达利益势必对政府产生更大的责任感,令其做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应,从而减少了公民采取暴力等非制度化参与方式的可能性。追溯英国对历史文物保护的进程,不难发现其特有的“英国模式”,换言之,即构建公民社会的必要性。这一工作的基础则来自全体国民的素质教育和公益精神培育。文明的社会风气是由公众参与、公正法规造就的。公民社会理应树立一个长远的目标:即尊重历史与自然的。倘若我们具备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积极在全体民众中培育公民意识,曾毕生献身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梁思成与林徽因先生的北京故居也许会免于被毁坏的厄运。⑤

【作者简介】李冈原,女,1961年生,浙江杭州人,杭州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

王黎,男,1957年生,河北保定人,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世界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欧美近代史研究

保护历史遗迹的意义篇(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在保护历史遗迹和经济发展之间面临着两难选择。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任职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副校长江莉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和文化的变革,二是经济增长,这两者同等重要。“任何国家和城市都应当在文物的保护和城市的革新中找到自己的平衡点。但不能为了城市革新而革新,而不计其他后果。”

美国遗产战略国际公司总裁 Donovan Rypkema认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也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机制。他说:“新的发展趋势表明,保护历史文物本身并不只是目的,它也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

“历史和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性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历史和文化遗产也可以在这些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给它们的人民带来有根的感觉以及身份认同感。”江莉莉告诉本刊记者。

荷兰莱顿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专家何培生教授对江莉莉的说法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没有了历史和文化,你也就丧失了自己本民族的身份认同。

其他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是如何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的呢?

意大利:在文物保护方面有“三个保证”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它是古罗马帝国的中心,也是欧洲文艺复兴的故乡,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意大利目前有3200多座博物馆、10万座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收藏着510多万件文物和200多万件艺术品,其中有近40处古迹和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位于罗马古城的帝国元老院、凯旋门、记功柱、万神庙和大竞技场等历史古迹更是闻名世界。

对于意大利来说,要将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保护好,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意大利文化部长的艺术顾问丹尼尔认为,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来源于三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在意大利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的文物保护与其历史悠久密切相关,早在国家统一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不少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一是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三是专门人才的保证。已有60多年历史的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是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该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开设有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该中心本身就担负着一些重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这对于学生来讲既是理论课,又是实践课,通过动手可以理论联系实践。该中心还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

除此之外,充分发挥自身的文物优势,提高居民的文物素质也十分重要。意大利文化部每年都要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历史悠久的总统府、议会大厦也都定期向社会开放。各级学校还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

法国:最早制定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文化部遗产司官员戈万认为,要说法国在遗产保护政策上的特点,那就是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大革命促使遗产保护思想产生。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有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早提出了保护遗产的建议。他说,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着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他的忠告被接受了。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法令规定,不论哪一类艺术品,在法国的领土上必须受到保护。

共和法令使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遗产保护法诞生,这就是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13年法”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

1962年,法国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部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部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许多古老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对老城区的交通,必须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修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墨西哥:高效权威的文物管理体制

墨西哥是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印第安人创造了奥尔梅克文化、玛雅文化、阿兹特克文化。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墨西哥领土上到处是文物古迹。栩栩如生的巨型石雕人头像、宏伟壮观的金字塔、精美绝伦的太阳石……一件件堪称人类文明史上的璀璨瑰宝,向人们述说着墨西哥古老灿烂的文明史。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成立于1938年。根据墨西哥文物保护法规定,它有四大职能: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因此,除下属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它还直接管理全国172处已经开放的文物考古区、110家博物馆、1家出版社、2所文物保护专业学校。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墨西哥文物根据时代不同分为3类,一是古文物,即1521年西班牙殖民者征服墨西哥之前的文物;二是历史文物,即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到1899年文物;三是艺术文物,即1900年以后的文物。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一、二类文物(指古迹遗址)就有11万处之多,被联合教科文组织宣布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就有19处。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么多文物古迹,就形成了现在这种管理体制。它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比如,对一、二类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整修等,方案都得经该局审查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遗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三是国家为主与公众结合。搞好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土耳其:坚持可持续遗产保护政策

土耳其所在的小亚细亚半岛,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史,巴比伦、古埃及、赫梯、拜占庭、古希腊、基督教、东正教、阿拉伯、波斯、塞尔柱和奥斯曼等文明都在这片土地上留下深深的印迹,不同时期文明的古迹遍布土耳其。

土耳其城市规划和保护文化遗产专家通切尔说,土耳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当丰富,迄今登记注册的古迹有2425个,自然遗产269个,古城镇遗址146个,历史纪念地17个,另外还有44406个需要保护的文化景点。目前土耳其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有9项。所有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通过立法得到保护。

通切尔介绍,土耳其1973年和1983年出台了《文物法》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1983年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此前,尤其是沿海地区和旅游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遭破坏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近年来,通过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