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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大全11篇

时间:2024-03-30 09:36:39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1)

(一)增值税纳税人采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下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含税购进价格为234000元,取得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甲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货款和税款。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例2]承上例,若甲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含税购进价格为234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27184.47元,增值税6815.53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甲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货款和税款。

借:原材料 227184.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15.53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例3]承上例,若甲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含税购进价格为234000元,取得普通发票。甲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货款和税款。

借:原材料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例4]乙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含税购进价格为234000元,取得普通发票。乙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货款和税款。

借:原材料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例5]承上例,若乙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含税购进价格为234000元,取得普通发票。乙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货款和税款。

借:原材料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二)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6]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用1月份购买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下同),含税销售价格为351000元,开出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例7]承上例,若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含税销售价格为351000元,开出普通发票。收到转账支票一张。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例8]乙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含税销售价格为351000元,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40776.70元,增值税10223.30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0776.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23.30

[例9]承上例,若乙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含税销售价格为351000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到转账支票一张。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0776.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23.30

[例10]承上例,若乙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含税销售价格为351000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到转账支票一张。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0776.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23.30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一)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由于工资及制造费用等其他成本费用每种情况都一样。简便起见,不予考虑,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下同)运用例1和例6、例7的数据:

净利润=产品销售额-产品成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产品销售额-产品成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企业所得税税率)=[300000-200000-(51000-34000)×(7%+3%)1×(1-25%)=73725(元)

(二)一般纳税人从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运用例2和例6、例7的数据:

净利润=[300000-227184.47-(51000-6815.53)×(7%+3%)1×(1-25%)=51297.81(元)

(三)一般纳税人从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运用例3和例6、例7的数据:

净利润=[300000-234000-51000×(7%+3%)1×(1-25%)=45675(元)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2)

(一)“账外账”偷税的主要特点。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二是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三是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最常用的伎俩之一。四是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五是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账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二)“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手法。“账外账”偷税手法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一真一假法”,即“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另“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虚假反映,从表面上看,假账真做、天衣无缝,但原始凭证往往只有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据。二是“半真半假法”,两套账都是核算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真账中反映,不利的则在假账中反映,一般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三是“人机分算法”,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计算机账反映的是真实情况,有的企业人工账是真实账。四是“机内分流法”,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偷税目的,“账外账”偷税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账外账”偷税行为危害大。从税收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二、“账外账”偷税成因分析

(一)追逐高额非法利益是“账外账”偷税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而最简单方法就是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追逐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导致“账外账”偷逃税款现象屡见不鲜。

(二)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近几年稽查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及处罚率较低,案件处理的弹性大,无形中助长了“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发生。一是由于税务稽查选取稽查对象欠准确,检查面较小,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账面记录,难于发现深藏不露的“账外账”;二是由于“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销货不要******的营业收入不入账有关,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难度很大;三是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没有搜查权,对藏在暗处的“账外账”,一般要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协助,才能取得内账等违法证据,有限的执法手段阻碍了“账外账”的有效查处;四是不少政府部门(税务部门也不例外)都存在不愿行政复议、诉讼,担心行政复议更改原先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导致执法刚性不强;五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且工作量及风险较大,因此有些税务机关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避免涉税案件的移送,导致对不法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效应。由于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诱使纳税人抱着“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容易形成“账外账”偷税长期存在的局面。

(三)金融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记录难以跟踪监控,为设两套账和做假账偷逃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饮食娱乐业、批发、零售、中介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拉客户、争储蓄,对纳税人的多头开户、资金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巨额流通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普遍。同时,各种信用卡的出现,也为企业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方便。

(四)信息不对称给“账外账”偷税者有机可乘。随着纳税主体的多元化,其隐匿税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复杂。尽管我国的税务干部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征管力量不断加强,但税务机关搜集、掌握经济税源信息的能力仍然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形势,与纳税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不相适应。而受利益的驱使,纳税人绝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政府各部门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收入信息未实现联网共享,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纳税信息,导致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得不迁就纳税人,很大程度上依据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扭曲了的税源信息来核定。 三、“账外账”的治理对策

“账外账”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账外账”行为的监管。

(一)加****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首先,加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是国家的真正主人”等方面的宣传,提倡纳税人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遵纪守法纳税人的社会地位。要形成依法纳税者受益,不依法纳税者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强化会计、税务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的正反面宣传,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源头上遏制“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构建协税护税信息化系统。首先,要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在金融账户和交易实名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纳税号码制度;其次,要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需凭全国统一纳税识别号码开立账户,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严防多头开户,控制现金交易,禁止账外交易;再次,各政府部门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机关团体等方面系统信息通过计算机联网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运用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便可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同时积极推广货币资金支付电子化,限制和减少大量的现金交易,税银电脑系统实现联网,加大对纳税人资金流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遏制“账外账”涉税违法活动。“账外账”是不法分子偷税的惯用伎俩,由于其牵涉面广、隐蔽性强,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交流和合作,采用科技手段,尽快建立信息通报系统,实行相关信息的共享,形成合力打击“账外账”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其次,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法罚则,进一步提高“账外账”偷税案件的查获率、查罚率及移送数量,对已查实企业有意利用现金交易、账外账偷税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对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偷税成本,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账外账”偷税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账就会受到社会谴责的局面。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3)

“账外账”是指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账册外另设一套账用于违法活动的行为,用于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

(一)“账外账”偷税的主要特点。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二是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三是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最常用的伎俩之一。四是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五是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账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二)“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手法。“账外账”偷税手法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一真一假法”,即“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另“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虚假反映,从表面上看,假账真做、天衣无缝,但原始凭证往往只有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据。二是“半真半假法”,两套账都是核算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真账中反映,不利的则在假账中反映,一般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三是“人机分算法”,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计算机账反映的是真实情况,有的企业人工账是真实账。四是“机内分流法”,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偷税目的,“账外账”偷税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账外账”偷税行为危害大。从税收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二、“账外账”偷税成因分析

(一)追逐高额非法利益是“账外账”偷税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而最简单方法就是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追逐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导致“账外账”偷逃税款现象屡见不鲜。

(二)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近几年稽查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及处罚率较低,案件处理的弹性大,无形中助长了“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发生。一是由于税务稽查选取稽查对象欠准确,检查面较小,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账面记录,难于发现深藏不露的“账外账”;二是由于“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销货不要开发票的营业收入不入账有关,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难度很大;三是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没有搜查权,对藏在暗处的“账外账”,一般要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协助,才能取得内账等违法证据,有限的执法手段阻碍了“账外账”的有效查处;四是不少政府部门(税务部门也不例外)都存在不愿行政复议、诉讼,担心行政复议更改原先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导致执法刚性不强;五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且工作量及风险较大,因此有些税务机关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避免涉税案件的移送,导致对不法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效应。由于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诱使纳税人抱着“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容易形成“账外账”偷税长期存在的局面。

(三)金融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记录难以跟踪监控,为设两套账和做假账偷逃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饮食娱乐业、批发、零售、中介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拉客户、争储蓄,对纳税人的多头开户、资金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巨额流通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普遍。同时,各种信用卡的出现,也为企业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方便。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4)

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让步的事项。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早日收回债权,减少损失;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务人,盘活资产,摆脱沉重的债务危机。

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企业有可能要进行纳税调整,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而税法对债务重组业务应纳税额和扣减税额的认定是按照《通知》的规定。特别在《通知》中,企业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但对于一些特殊重组,则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一、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调整

在《通知》中,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是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组行为。主要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修改债务条款三种情况。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1.会计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共10万件,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债权人(A公司):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1 170 000

借:应付账款――B公司 1 17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 370 000

债务人(B公司):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0 000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 370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 17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00 000

会计分析:债权人A公司确认20万元营业外支出(原债权账面价值137万元-接受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117万元);债务人确认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债务重组利得20万元+转让非现金资产净收益20万元)。

税法认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故而债权人产生的20万元营业外支出可从当期扣除,债务人确认的40万元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法确认和会计相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会计准则还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以及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年度终了,对企业拥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在债务重组行为中,债权人有可能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债务人对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存货)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由于减值准备会计和税法的认定不同,当债务重组双方计提减值准备时,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1)债权人(A公司)如果前期在重组前对该笔债权计提了1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照税法却不认定,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27万元(原账面价值137万元-坏账准备10万元),计税基础137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则在前期由于计提坏账准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 000

本期由于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核销债权时同时核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因此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为10万元(20万元-转销坏账准备10万元),会计上认定的税前可扣除10万元;而税法由于不认定前期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金额仍为20万元,本期通过重组核销债权债务,对前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抵扣,同时调整本年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2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000

(2)债务人(B公司)如果前期对已有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每件计提0.5元,共计提5万元(0.5×10万件)。由于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75万元(原账面价值8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而税法不确认存货跌价准备,计税基础仍为80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则在前期由于计提跌价准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25%)1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 500

本期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转出存货时应核销已经计提的跌价准备,因此确认应纳税额为45万元(债务重组利得20万元+转让非现金资产净收益20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按照税法要求不予确认前期的跌价准备,本期应纳税额仍为40万元,本期通过重组核销债权债务,对前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抵扣,同时调整本年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12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二)债权转为股权

按《通知》规定,重组过程的所得税除满足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外,均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认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例2: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做债转股,公允价值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债权人(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 00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70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 370 000

债务人(B公司):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 370 000

贷:实收资本 1 0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70 000

会计分析:债权人确认营业外支出37万元,债务人确认营业外收入37万元。

税法认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因此债权人税前可抵扣37万元,债务人确认应纳税额37万元。税法和会计无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债权人A公司对该笔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则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另一方面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修改债务条款

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3: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修改债务条款,双方协议以107万元现金归还。债务重组协议又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一年内,如扭亏为盈,应向债权人支付10 万元款项。

债权人(A公司):

借:库存现金 1 07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利得 300 000

贷:应收账款 1 370 000

债务人(B公司):

借:应付账款 1 370 000

贷:库存现金 1 07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00 000

会计分析:债权人(A公司)按照会计准则,不确认或有应收,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债务人(B公司),若或有应付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则确认预计负债1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20万元(原债务137万元-偿还107万元-预计负债10万元)。

税法认定:因为税法上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预计负债。债权人,税前扣除金额为30万元。会计与税法的确认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在税法中不认定,对债务人的应纳税额仍为30万元,该项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 0,账面价值为 10 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元×25%)2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 000

二、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的纳税调整

特殊重组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主要是为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对债务重组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其优惠性主要体现在过高比例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纳税以及债权转股权可以暂时免税。

(一)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分期纳税

税收优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主要由债务人享受,债权人一般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不涉及特殊税务处理方式。这种税务处理方式适用于债权转股权以外的债务重组方式。

例4: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共10万件,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

对债务人而言,产生债务重组利得37万元,若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为60万元,则债务重组产生的应纳税额所得占全年应纳税额的61.67%(37万元÷60万元),在同时满足其他5个条件时,则按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为7.4万元(37万元÷5),其余的29.6万元平均纳入剩余的4个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因此,在债务重组行为中,按会计准则债务人当年确认应纳税额为37万元,而税法确认的当年应纳税所得为7.4万元,会计准则和税法认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一方面确认递延所得税,另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29.6万元×25%)74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4 000

(二)债权、债务人债转股暂时免税

税收优惠:债务重组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增加注册资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5:承例1,B公司在筹建时欠A公司货款13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双方协商做债转股,公允价值100万元,在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时:

1.债权人:会计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万元,确认损益(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7万元;而税法仍按原账面价值137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损益,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137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一方面确认递延所得税,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7万元×25%)9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92 500

2.债务人:会计上实收资本账面价值100万元,确认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7万元;而税法仍按原账面价值137万元确认实收资本,不确认损益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一方面确认递延所得税,一方面调整所得税费用。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5)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1)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在试点范围内,如果要从销售额中扣除非试点纳税人支付款项的,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减。因此,销售额中减少的应交增值税部分,应直接记录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中。(2)小规模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在试点期间,小规模的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的过程中,也可以按照规定将支付给其他的非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的价款进行扣除,从销售额中扣取费用后减少的增值税,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将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的金额或者产生的增值税差额等,借记到“主营业务成本”下,贷记写为“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3)小规模纳税人期末一次性进账的会计处理:对于期末实施一次性账务处理的相关企业,在期末,将应交的增值税额度,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应科目。

二、其他特殊事项会计处理的变化

1.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企业由于税改转换而导致税负增加,并且有资格进行扶持资金申请,在期末实施会计处理时就可以进行相应扶持资金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的相关证明和凭据,申请的扶持资金,可以将资金按照应收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等到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再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数目借记到“银行存款”,贷记到“其他应收款”。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在试点期间一些地区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避免一些税额的重复,需要在“应交税费”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用来将规定中不能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的款项纳入核算统计范围内,这些都要求在试点当月的月初进行。在月初,企业要将未实施扣抵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在“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科目中,贷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下。扣除税额待后期可以抵扣时,再按照可以抵扣的额度,借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在“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下。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6)

“账外账”是指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账册外另设一套账用于违法活动的行为,用于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

(一)“账外账”偷税的主要特点。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二是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三是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最常用的伎俩之一。四是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五是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账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二)“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手法。“账外账”偷税手法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一真一假法”,即“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另“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虚假反映,从表面上看,假账真做、天衣无缝,但原始凭证往往只有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据。二是“半真半假法”,两套账都是核算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真账中反映,不利的则在假账中反映,一般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三是“人机分算法”,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计算机账反映的是真实情况,有的企业人工账是真实账。四是“机内分流法”,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偷税目的,“账外账”偷税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账外账”偷税行为危害大。从税收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二、“账外账”偷税成因分析

(一)追逐高额非法利益是“账外账”偷税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而最简单方法就是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追逐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导致“账外账”偷逃税款现象屡见不鲜。

(二)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近几年稽查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及处罚率较低,案件处理的弹性大,无形中助长了“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发生。一是由于税务稽查选取稽查对象欠准确,检查面较小,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账面记录,难于发现深藏不露的“账外账”;二是由于“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销货不要开发

票的营业收入不入账有关,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难度很大;三是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没有搜查权,对藏在暗处的“账外账”,一般要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协助,才能取得内账等违法证据,有限的执法手段阻碍了“账外账”的有效查处;四是不少政府部门(税务部门也不例外)都存在不愿行政复议、诉讼,担心行政复议更改原先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导致执法刚性不强;五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且工作量及风险较大,因此有些税务机关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避免涉税案件的移送,导致对不法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效应。由于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诱使纳税人抱着“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容易形成“账外账”偷税长期存在的局面。

(三)金融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记录难以跟踪监控,为设两套账和做假账偷逃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饮食娱乐业、批发、零售、中介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拉客户、争储蓄,对纳税人的多头开户、资金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巨额流通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普遍。同时,各种信用卡的出现,也为企业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方便。

(四)信息不对称给“账外账”偷税者有机可乘。随着纳税主体的多元化,其隐匿税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复杂。尽管我国的税务干部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征管力量不断加强,但税务机关搜集、掌握经济税源信息的能力仍然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形势,与纳税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不相适应。而受利益的驱使,纳税人绝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政府各部门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收入信息未实现联网共享,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纳税信息,导致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得不迁就纳税人,很大程度上依据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扭曲了的税源信息来核定。三、“账外账”的治理对策

“账外账”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账外账”行为的监管。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首先,加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是国家的真正主人”等方面的宣传,提倡纳税人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遵纪守法纳税人的社会地位。要形成依法纳税者受益,不依法纳税者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强化会计、税务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的正反面宣传,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源头上遏制“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构建协税护税信息化系统。首先,要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在金融账户和交易实名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纳税号码制度;其次,要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需凭全国统一纳税识别号码开立账户,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严防多头开户,控制现金交易,禁止账外交易;再次,各政府部门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机关团体等方面系统信息通过计算机联网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运用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便可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同时积极推广货币资金支付电子化,限制和减少大量的现金交易,税银电脑系统实现联网,加大对纳税人资金流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遏制“账外账”涉税违法活动。“账外账”是不法分子偷税的惯用伎俩,由于其牵涉面广、隐蔽性强,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交流和合作,采用科技手段,尽快建立信息通报系统,实行相关信息的共享,形成合力打击“账外账”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其次,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法罚则,进一步提高“账外账”偷税案件的查获率、查罚率及移送数量,对已查实企业有意利用现金交易、账外账偷税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对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偷税成本,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账外账”偷税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账就会受到社会谴责的局面。

(四)防范和打击并重,加强日常税务管理。一要完善、健全建账建制工作。在日

常税收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财务制度比较混乱,这些企业的财会人员业务水平都比较差,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和监督,促进和规范企业建账建制工作。二要加强对企业发票监控管理。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出现利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接受虚开代开发票来实现企业账外销售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三要加强纳税评估力度。调查掌握本地区不同产业、行业税收负担状况,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早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异常现象,让纳税评估真正成为预防税收犯罪的“前哨”。四要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切实加大对税收法制知识、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营造热爱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把检查人员培养成熟悉行业运作的“行家里手”。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7)

“账外账”是指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账册外另设一套账用于违法活动的行为,用于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

(一)“账外账”偷税的主要特点。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二是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三是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最常用的伎俩之一。四是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五是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账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二)“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手法。“账外账”偷税手法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一真一假法”,即“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另“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虚假反映,从表面上看,假账真做、天衣无缝,但原始凭证往往只有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据。二是“半真半假法”,两套账都是核算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真账中反映,不利的则在假账中反映,一般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三是“人机分算法”,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计算机账反映的是真实情况,有的企业人工账是真实账。四是“机内分流法”,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偷税目的,“账外账”偷税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账外账”偷税行为危害大。从税收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二、“账外账”偷税成因分析

(一)追逐高额非法利益是“账外账”偷税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而最简单方法就是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追逐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导致“账外账”偷逃税款现象屡见不鲜。

(二)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近几年稽查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及处罚率较低,案件处理的弹性大,无形中助长了“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发生。一是由于税务稽查选取稽查对象欠准确,检查面较小,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账面记录,难于发现深藏不露的“账外账”;二是由于“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销货不要开发票的营业收入不入账有关,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难度很大;三是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没有搜查权,对藏在暗处的“账外账”,一般要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协助,才能取得内账等违法证据,有限的执法手段阻碍了“账外账”的有效查处;四是不少政府部门(税务部门也不例外)都存在不愿行政复议、诉讼,担心行政复议更改原先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导致执法刚性不强;五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且工作量及风险较大,因此有些税务机关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避免涉税案件的移送,导致对不法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效应。由于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诱使纳税人抱着“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容易形成“账外账”偷税长期存在的局面。

(三)金融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记录难以跟踪监控,为设两套账和做假账偷逃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饮食娱乐业、批发、零售、中介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拉客户、争储蓄,对纳税人的多头开户、资金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巨额流通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普遍。同时,各种信用卡的出现,也为企业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方便。

(四)信息不对称给“账外账”偷税者有机可乘。随着纳税主体的多元化,其隐匿税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复杂。尽管我国的税务干部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征管力量不断加强,但税务机关搜集、掌握经济税源信息的能力仍然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形势,与纳税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不相适应。而受利益的驱使,纳税人绝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政府各部门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收入信息未实现联网共享,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纳税信息,导致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得不迁就纳税人,很大程度上依据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扭曲了的税源信息来核定。三、“账外账”的治理对策

“账外账”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账外账”行为的监管。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首先,加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是国家的真正主人”等方面的宣传,提倡纳税人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遵纪守法纳税人的社会地位。要形成依法纳税者受益,不依法纳税者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强化会计、税务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的正反面宣传,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源头上遏制“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构建协税护税信息化系统。首先,要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在金融账户和交易实名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纳税号码制度;其次,要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需凭全国统一纳税识别号码开立账户,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严防多头开户,控制现金交易,禁止账外交易;再次,各政府部门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机关团体等方面系统信息通过计算机联网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运用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便可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同时积极推广货币资金支付电子化,限制和减少大量的现金交易,税银电脑系统实现联网,加大对纳税人资金流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遏制“账外账”涉税违法活动。“账外账”是不法分子偷税的惯用伎俩,由于其牵涉面广、隐蔽性强,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交流和合作,采用科技手段,尽快建立信息通报系统,实行相关信息的共享,形成合力打击“账外账”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其次,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法罚则,进一步提高“账外账”偷税案件的查获率、查罚率及移送数量,对已查实企业有意利用现金交易、账外账偷税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对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偷税成本,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账外账”偷税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账就会受到社会谴责的局面。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8)

二、事业单位购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事业单位购人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购人的非自用材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按不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购进的材料,很难划分清楚是自用的还是非自用的;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与《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容易产生误解。笔者建议,既然事业单位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购买材料的入账价值就只能是包括增值税的含税价格。事业单位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样不需要划分购进的材料是自用的,还是非自用的,从而可以简化核算工作。同时,借鉴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这样,既可以避免误解,又能够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以及应交增值税的实际情况。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上述核算方法存在以下问题:(1)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没有核算缴纳增值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以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容易引起误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设置“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的目的是为了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与“对外投资”科目的金额不相等,虚减了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上占用的基金。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作如下处理:

(1)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也应核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也不例外,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补充。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9)

一、试点的背景

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置账簿、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1997年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我市个体建账工作曾一度展开,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工作难见成效,最终不了了之。2002年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个体建账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为避免重蹈覆辙,祁门县国税局积极谋划,认真落实,对个体建账工作的难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一是税收政策欠公平,建真实账难。当前,商业领域经过充分竞争后,平均利润率(近似于增值率)一再降低,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大大高于本地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率,税负不公平的矛盾已十分尖锐。个体建账户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商业经营户,在“双定”征收方式下,核定销售额一般不足实际销售额1/3,税负不公的矛盾尚能得以掩盖。一旦如实查账征收,建账户的税负会猛增,在竞争中将难以生存,因而抵触情绪很大。

二是经营管理层次低,建规范账难。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现金交易多,经营方式灵活,且缺少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参与经营者又以家庭成员为主,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加上个体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大多不会记账,即使聘请他人代账,多花钱不算,代账者也是接多少单据记多少账,会计信息真实程度很低。

三是征收管理手段少,遏制假账难。正因为个体经营信息难以监控,税务机关一直未能找到有效的控管手段。实行查账征收后,假账一度盛行,税务机关面对申报税款“滑坡”而束手无策,又不得不走“双定”征收的回头路。

在省局个体税收管理的16字原则,即“管理户籍、盯住大户、电脑定税、申报纳税”的指导下,该局认识到,推行个体建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引导和帮助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应以积极的态度、求真的勇气和创新的思维努力攻克这个难关。为此,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了《祁门县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建账实施办法(试行)》,从2003年5月1日起,再次启动个体建账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统一建账标准,明确建账要求。规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或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或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或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所有药品经营户均应按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简易会计核算。考虑到个体经营者建账的实际困难,为方便业户建账,推行初期所有建账业户暂时只建立营业收入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并编制库存商品盘点表。

(二)把握政策精髓,创新工作思路。根据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该局根据此项规定,考虑到目前个体税户利润率低、征收率较高的现状,对如实建账户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核定税款,采取查账与核定相结合的办法。即:以账面上反映的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货物购进原价后的差额,乘以适用税率核定税款;应税劳务直接以销售收入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再乘以适用税率核定税款。纳税户实际申报时,以上述核定税款按适用征收率倒推销售收入额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申报征收。毛利率的核定和调整由该局按年组织调查测定。

(三)依托信息技术,合理设置流程。该局经过几个月试行后,发现核定的过程较繁琐且缺乏监控。在市局信息中心的支持下,开发应用了“个体税源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对原始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复审几个环节,测算出应纳税款,打印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同时将建账户“电脑定税”的税额录入“个体税源管理系统”,以“电脑定税”的税额作为最低控制标准,纳税户每月通过“个体税源管理系统”申报测定的税额如低于“电脑定税”的税额,系统自动按照电脑定税额核定应纳税款,并进入纳税评估环节。信息技术手段为查账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

(四)完善后续管理,提高建账质量。该局对使用收款机的超市、药店和建材商店,要求统一使用收款机专用发票,规定每天结束营业时必须从收款机内打印出销货清单,作为收入记账的原始凭证;每月申报销售收入都要与开具发票金额比对,开票金额超过申报收入一定比例的,列入超预警值范围进行纳税评估;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的纳税户,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并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纳税人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一经查实,除对其实际经营额按照适用征收率进行查补外,并按照偷税处理。

三、工作绩效的评估

(一)建账工作力度较大。从2003年5月1日以来,该局通过宣传发动,学习辅导等方式,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将所有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经营者都纳入了建账管理。建账户数从开始时的16户发展到目前的77户,所有建账户均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和库存商品盘点表,是我市个体建账工作推行力度最大的县局。

(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2004年个体固定业户实现税款104.45万元,其中建账户实现税款50.8万元,占个体税款总量的48.6%。从第一批建账的16户统计数据看,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1012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20104.83元,增长了98.67%(详见附表);从原实行“双定”征收的33户纳税情况看,2004年全年入库税款36.6万元,按原定额计算应纳税款为22.34万元,增长了63.8%;从分行业看,五户超市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560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10030.93元,增长了79.1%,5户加工修理户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204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4302.14元,增长了111%;3户五金建材户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120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2921.24元,增长了143.49%。

(三)纳税人反映普遍较好。由于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经营者一律采用了查账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普遍采用了“电脑定税”,既较好地抓住了大户,又适时地规范了中小户,因此该局个体税收管理已逐步走上公平、公正、合理的轨道,纳税人反映普遍良好。我们走访了部分建账的纳税人,都认为这种征收方式是实事求是的,对按实际申报核定能够承受的纳税额,感到公平合理。经营医药的王志华说,现在市场竞争激烈,生意越来越难做,药品进价高了,而售价反而低了,建账后税负比以前重了,但通过建账,自己对经营状况始终心里有底,对规范管理有好处。同时,他们也担心万一改变了这种征收方式,而销售收入的情况又让税务机关掌握,心中总有一种不安。

四、完善和推广试点的思路

推行个体建账工作是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更是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但是,这项工作推行困难,矛盾众多,突出地表现为:征收率较高与经营毛利率较低的承受能力的矛盾;商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与个体户税负较高的公平竞争的矛盾;免税者众与纳税者寡的心态不平的矛盾;个体经营者素质较低与建账要求较高反差大的矛盾。在这样一个矛盾交织的形势下推行个体建账,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步推进。祁门局在推进个体建账工作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成功经验,值得全市其他地区借鉴,应认真总结,加以完善,全市推广。总体思路为:

(一)突出建账重点。重点是盯住个体大户,坚持个体大户建账要求不放松。当前建账的重点应为个体商业超市,汽车维修,文具,摩托车销售等使用收款机或发票使用大户。可适当提高复式账或简易账的标准,初期以建简易账为主,账簿中又以收入账为主,条件成熟时逐步向复式账过渡。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10)

abstract: everybody to the increment duty attention concentrates, in smuggles, deceives in the tax, but not the standard financial operation causes the increment duty to service improper processing wrong to give actually pays attention few, this article stands in enterprise's standpoint, the antipode easy to make a mistake the service and the accounting practice carry on the analysis, and summarizes a set of increment duty tax cut principle, comes to reduce the increment duty tax burden reasonably legitimately. the increment duty tax cut principle joint management concurrently camp must divide up money,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can enjoy; the barter trade writes the receipt, regards according to writes a check with the sale; receives money by stages many tickets, the discount sells a ticket; the advance money transport expense only put on somebody's account, pack the deposit to put on somebody's account in addition; the small scale opens the tax receipt, the income exits sees the tax receipt; the ordinary tax receipt does not leave out, the small knack is really effective.

   key word: increment duty; daily tax payment;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 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5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3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35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17%=51万元

方法2: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50万元,贷:库存商品 250万元;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通过对税法的理解可以知道,进项税额转出是有条件的:1、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如果没有抵扣,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被盗。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所以在确定进项税额转出时,一定要查看以前购入的货物是否有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单据,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就不用进项转出。

(五)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现举例说明: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17×17%-30×7%=172.259万元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17×17%=103.453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万元(103.453-102)。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六)普通税票不漏掉,小小诀窍真见效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许多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

财税[2002]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国税函[2005]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抵扣。”

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将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给漏掉,尤其是没有抵扣联的普通发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税税负,除了从战略上进行筹划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认真按照增值税减税法则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篇(11)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适用固定资产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本要件,则计算出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基本账务处理为:

结转固定资产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取得清理收入(货币、非货币性资产及减少债务),记录销项税额。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类账户

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清理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借方余额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贷方余额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例] 2010年2月10日,B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A公司,同时收到A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 000元,年利率7%,期限六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B公司同意A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为95 000元(含税)。假设设备购置的时间为2009年以后。

A公司的税收和会计处理如下:

(1)税收处理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以评估价95 000元转化不含税价格确认为销项税额的税基。

销项税额=95 000÷(1+17%)×17%=81 196×17%=13 804(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一,以设备公允价值(不含税)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量当期资产转让

损益。设备转让损益=81 196—90 000=—8 804(元)

其二,以设备公允价值(含税)减去账面应付款计量债务重组的损益。

当期债务重组所得=103 500—95 000=8 500(元)

(2)会计处理

计算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付票据账面价值 103 500

其中:面值 100 000

应计利息 (100 000×7%×0.5)3 500

减:所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 95 000

差额 8 500

差额8 500元作为债务重组收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90 000元(120 000—30 000)与其评估价81 196元(不含税)的差额8 804元,为固定资产转让损失。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120 000

借:应付票据 103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1 1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80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 5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8 8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 804

(3)业所得税和会计在资产转让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的确认和计量上一致。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转型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转型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按照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使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基本要件,则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因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企业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确定应纳税额,计入表中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然后汇总到24行“实际应纳税额”不需与当期进项税额相抵,所以,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同时基本账务处理为:

结转固定资产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