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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交易方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6 16:07:00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1)

3、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4、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2)

区别:

1、一般贸易是涉外贸易,要报关交关税和增值税。国内采购就是在国内厂商间的采购,是内贸。两者交易对象不同,所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操作方法也不同;

2、一般贸易,进口商品正常征税,成品可销往国内,亦可出口。国内采购相对与加贸业务说的,如果保税进口一部分料件。其余部分可以国内采购,但成品必须全部出口;

3、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3)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与广泛应用,计算机产业迅速发展,在国际贸易产业中开始出现信息产品贸易、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等模式的产业,将国际贸易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诞生,导致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彻底发生巨大改变,而作为后学末进的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向传统国际贸易法发出了挑战,在行业拓展规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剧烈冲击。因此,探究两者贸易运作模式,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具有合理、有效、科学的措施,对虚拟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加以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一、 传统国际贸易、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意义

(一)传统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及意义

传统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国际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很比较明确的说明,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传统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二)当前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分析

随着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贸易全球化为重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虚拟物品贸易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网络游戏等盈利模式存在,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按时间进行游戏收费的盈利模式逐渐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交易的盈利方式所取代,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特有的设计中,进行财物获取。从本质上突显出虚拟贸易的优势,通常来说,传统国际贸易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领域,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长为一个交易额超过百亿的巨大市场。依据专业数据显示的结构得出,虚拟网络贸易的崛起已经势不可挡,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是由传统国际贸易演变过来的,在交易模式上出现巨大的差别化,传统国际贸易是指营业地或者居所地分出在不同国家的人进行商品、技术或者服务之间的交易。

根据虚拟物品交易贸易的发展规律发现,其进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常规方式主要有三种: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其三种主要交易模式是根据不同地方的人、不同的国家对自身不同的虚拟物品需要进行的交易,B2B模式是指处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者商家之间,对虚拟物品进行一种国际贸易模式的交易,而B2C模式是指就网络游戏工作室或居住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商家与个人之间的虚拟贸易交易模式,至于C2C模式是指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个人与个人就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换模式。

二、 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一) 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属性挑战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以实物交换为主体,交换的大部分都是日常所需、触手可及的物品或商品,而虚拟物品贸易却与之不同,无论是在商品、技术或服务上与传统贸易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交换的物品一般都是由虚拟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进行产业与产业、产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交易,其所在的交易平台有很大的局限性,道具物品的真实性、可靠性低,无法使交易的双方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无法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信任,能见度低。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它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与法律确认的现有财产形态相比较,同样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同样存在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可见,法律应该对虚拟物品的贸易予以保护。但在现行立法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有效解决涉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权益纠纷方面显得越来越困难。因此,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立法很有必要。应该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的民事权利部分增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的民事权利类型,以满足网络游戏环境下的玩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应该直接将玩家与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法定化,排除网络运营商单方面制定规则的特权。当然在立法的同时应注意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的衔接。这正是虚拟网络国际贸易所存在的重大弊端,从本质上与传统国际贸易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从交易模式与交易便捷层次来说,其优势是传统国际贸易无法企及的,在国外法律上虚拟网络游戏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规定,然而在中国国内,立法上并无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明确性规定。然而在相关部门及部分学者的激烈探究中,部分人认为虚拟物品是一种物权,也有说是债权的代表,也有判断为是另一种知识产权,在国内司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将虚拟物品作为一种个人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属于何种维权法律内容,却无从定论。在国内,只认可国服游戏上虚拟物品的交易,而西方国家的游戏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在国内,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在立法中的界定很模糊,没有相对明确的保护条例,因此,界定虚拟物品进行贸易交易的性质、解决虚拟物品法律属性成为虚拟贸易发展最关键的课题之一。

(二) 虚拟物品在交易风险方面的挑战

在虚拟物品贸易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与风险。目前来看,网游玩家广泛运用的交易方式有线下交易、游戏中交易和第三方信用平台交易。简单介绍一下不同虚拟交易方式存在的风险。线下交易如果要突破针对熟人交易的范围局限性,就必须承担虚拟交易中最大的风险,不管是选择同一地区的当面交易,还是通过汇款进行异地交易,玩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对于游戏中交易,玩家出售虚拟物品选择的交易对象,一般只会是一些在该游戏中确立很高信誉的商人,虚拟物品交易是建立在对对方的信任度上,不仅在交易对象和数量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样,这种方式也有很大的风险性。

但是如果换一种途径,在游戏中直接设置交易NPC,通过完全的中介角色来帮助玩家完成交易,那么,这种方式无疑是最安全的。在这方面,网游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网游GB(Game-bay)就具备完全的优势,其研发的内嵌游戏交易NPC就是完全的中介角色。而就目前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来说,很多交易平台都在交易流程和信用机制方面进行改进,力图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相对来说,网游GB的交易流程虽然和其他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有些区别,但是功能性更强,更能保障玩家虚拟交易的安全性。

(三)虚拟物品交易在支付方式方面的挑战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4)

(一)传统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及意义

传统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国际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很比较明确的说明,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传统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二)当前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分析

随着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贸易全球化为重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虚拟物品贸易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网络游戏等盈利模式存在,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按时间进行游戏收费的盈利模式逐渐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交易的盈利方式所取代,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特有的设计中,进行财物获取。从本质上突显出虚拟贸易的优势,通常来说,传统国际贸易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领域,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己经成长为一个交易额超过百亿的巨大市场。依据专业数据显示的结构得出,虚拟网络贸易的崛起己经势不可挡,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是由传统国际贸易演变过来的,在交易模式上出现巨大的差别化,传统国际贸易是指营业地或者居所地分出在不同国家的人进行商品、技术或者服务之间的交易。

根据虚拟物品交易贸易的发展规律发现,其进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常规方式主要有三种: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其三种主要交易模式是根据不同地方的人、不同的国家对自身不同的虚拟物品需要进行的交易}B2B模式是指处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者商家之间,对虚拟物品进行一种国际贸易模式的交易,而B2C模式是指就网络游戏工作室或居住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商家与个人之间的虚拟贸易交易模式,至于C2C模式是指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个人与个人就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换模式。

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一)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属性挑战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以实物交换为主体,交换的大部分都是口常所需、触手可及的物品或商品,而虚拟物品贸易却与之不同,无论是在商品、技术或服务上与传统贸易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交换的物品一般都是由虚拟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进行产业与产业、产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交易,其所在的交易平台有很大的局限性,道具物品的真实性、可靠性低,无法使交易的双方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无法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信任,能见度低。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它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与法律确认的现有财产形态相比较,同样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同样存在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可见,法律应该对虚拟物品的贸易予以保护。但在现行立法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有效解决涉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权益纠纷方面显得越来越困难。因此,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立法很有必要。应该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的民事权利部分增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的民事权利类型,以满足网络游戏环境下的玩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应该直接将玩家与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法定化,排除网络运营商单方面制定规则的特权。当然在立法的同时应注意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的衔接。这正是虚拟网络国际贸易所存在的重大弊端,从本质上与传统国际贸易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从交易模式与交易便捷层次来说,其优势是传统国际贸易无法企及的,在国外法律上虚拟网络游戏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规定,然而在中国国内,立法上并无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明确性规定。然而在相关部门及部分学者的激烈探究中,部分人认为虚拟物品是一种物权,也有说是债权的代表,也有判断为是另一种知识产权,在国内司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将虚拟物品作为一种个人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属于何种维权法律内容,却无从定论。在国内,只认可国服游戏上虚拟物品的交易,而西方国家的游戏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在国内,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在立法中的界定很模糊,没有相对明确的保护条例,因此,界定虚拟物品进行贸易交易的性质、解决虚拟物品法律属性成为虚拟贸易发展最关键的课题之一。

(二)虚拟物品在交易风险方面的挑战

在虚拟物品贸易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与风险。目前来看,网游玩家广泛运用的交易方式有线下交易、游戏中交易和第三方信用平台交易。简单介绍一下不同虚拟交易方式存在的风险。线下交易如果要突破针对熟人交易的范围局限性,就必须承担虚拟交易中最大的风险,不管是选择同一地区的当面交易,还是通过汇款进行异地交易,玩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对于游戏中交易,玩家出售虚拟物品选择的交易对象,一般只会是一些在该游戏中确立很高信誉的商人,虚拟物品交易是建立在对对方的信任度上,不仅在交易对象和数量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样,这种方式也有很大的风险性。

但是如果换一种途径,在游戏中直接设置交易NPC,通过完全的中介角色来帮助玩家完成交易,那么,这种方式无疑是最安全的。在这方面,网游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网游GB ( Game-bay就具备完全的优势,其研发的内嵌游戏交易NPC就是完全的中介角色。而就目前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来说,很多交易平台都在交易流程和信用机制方面进行改进,力图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相对来说,网游GB的交易流程虽然和其他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有些区别,但是功能性更强,更能保障玩家虚拟交易的安全性。

(三)虚拟物品交易在支付方式方面的挑战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5)

二、国际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则常常是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法律程序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修改等原因造成的,同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识不同,也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损失。国际贸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大额交易,交易企业投入巨大,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国际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开展交易对象资信调查以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等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众多,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还伴有无主体骗子,表面上难以识别。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一般开始隐藏得比较深,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且手法不断翻新、不断变化,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应严密防范和打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无论是买方或是卖方,作为想进入某国拓展市场的外国商家,对新的合作伙伴、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必须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方的营业资格、合法经营资质、信用等级等,如果进行大宗商品交易,还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对方的信誉状况和不良记录进行查询,以提前做好防范对策。另外由于受到世界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局势的影响,使涉及贸易的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风险,因此在开展国际贸易之前,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是保证在交易过程中不违反法律和政治的必备条件,同时还应当了解相关国家的关税、贸易壁垒的设置、汇率变动等信息,才能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掌握政策主动权。

(二)保管好国际贸易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文件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大宗货物的买卖,标的额巨大,因此必须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以防范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严密的磋商、斡旋,同时由于地域差异,许多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过程通过网络、传真等电子方式进行。合同磋商过程中双方表达过的意见、提供过的信息等,可以作为解释之后达成的合同条款的参考,甚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另外,当事人双方之间就特定交易标的生效的内容,并非仅限于双方共同签字的那份合同书上所载的内容,而是包括双方就同一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的总和。例如报价、形式发票等。对于一些复杂的交易,双方经常对某些条款反复以函电形式交换意见,如果这种意见交换过程最终就某项事项达成一致,则就形成了一个合同条款,该条款即使不被载于之后签订的合同书中,也是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因此,应当妥善保存双方往来函电,不管是信件、传真还是电子邮件,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除了保存往来函电外,还要保存发出文件的证据。更为有效的做法是,给每封发出函电都注明日期和事由,并在交往初期就要求对方在回复己方的函电时都注明其所针对的己方函电的日期和事由,这样只要己方出示收到的对方函电,就能证明自己发出过某件函电。

(三)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目前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与贸易术语有关的贸易管理与规则之一。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不同义务,现行有效的《2000年通则》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C、D、E、F四组,每个术语都代表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交货等方面不同的责任承担。从E组、F组、C组至D组,其总的趋势是卖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增加,而买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减少。我国外贸企业传统上习惯选择使用两个贸易术语,即FOB和CIF,这两个术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外贸企业的不二选择。但是,这两个术语在现代物流业较发达的背景下却并非最佳选择,有时甚至是不当选择,会引发风险。这是因为这两种术语都只适用于船运,而且只适用于非集装箱运输。现今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已经从最初的海洋运输发展到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各个方面。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合同、不同的运输方式以及自己在业务中扮演的角色,结合业务实际需要,选择有利于本方的贸易术语。

(四)选择正确的付款方式

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付款方式对于贸易双方存在不同的风险和在经营中的不同的资金负担。正确选择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付款方式有直接汇款、信用证、托收等,而与直接汇款配套使用的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工具。对于较为复杂的国际交易,通常会设置几个付款阶段,组合使用数种付款工具。然而实际合作中,我国外贸企业比较喜欢使用信用证,甚至达到无论必要、适当与否,都一律使用信用证的地步。因为多数企业深信信用证由于有银行信用介入,能较好地实现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但信用证比较适宜初次交易的企业之间。由于其操作比较复杂,费用较高,也容易出现争议及质量纠纷,并非完全保障,对于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交易较为频繁的商业伙伴之间,使用托收方式是相对更好的选择。

(五)做好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1.比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采取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合同中,进口方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出口方则有权利拒绝接受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信用证。进口方经常会在信用证条款中加入一些合同中并未规定的单据和条件,这些新增部分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合理,因此,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仔细比对,发现不一致或者增加的条款而又无法在自己可控范围内予以满足时,一定要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

2.及时检验和发出通知。

货物的检验程序和标准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条款,当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作时,应当准确约定,有时,进口方仅仅抽取一些样品进行检验,如果样品合格,卖方将会开始安排托运,事实上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果只检验其中的部分样品,且在收到货物后才发现未检验的货物存在缺陷,那么进口方又如何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权利呢?因此进口方接到货物后,一定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检验,如无规定则要尽快检验,发现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要马上通知出口方。如果未能及时检验或通知,则可能丧失提出货物不符并赔偿的权利。

3.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进口生产线需要安装、调试、验收,过程比较长,还涉及到双方配合,出现问题后责任常常难以界定,例如配套设施的质量问题、实验室检测水平问题、工人技术水平问题等。并且双方由于语言沟通障碍和文化隔阂,还会由于一些很小的分歧导致矛盾扩大,由于一方或双方处理不够理性导致关系的破裂。因此应该对安装过程加倍重视,在安装过程中,每一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成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第三方代表见证整个安装过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六)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机构

争议解决方式属于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法院诉讼和仲裁两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仲裁较诉讼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对交易各方也更公平,因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较为理想的手段,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首先是时间成本,法院诉讼尤其是涉外诉讼,公证、送达等程序要求很严,又是多级审理,因此所用时间一般会比仲裁长。其次从裁决质量来看,由于仲裁裁决实体上基本不受监督,仲裁员也不受组织监督,因此仲裁裁决质量从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并不比法院判决高,有时甚至更低。再次是费用角度,一般情况下法院的诉讼费比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要低很多。最后从执行角度而言,一国法院判决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家得到执行,但仲裁裁决却可以。因此针对我国外贸企业遇到的纠纷来说,如果对方在我国有资产,而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无资产,则建议选择诉讼,除此之外,一般选择仲裁。如果选择法院诉讼,合同中一般不必事先选定特定法院管辖,基本上是在纠纷发生后由原告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具体法院。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必须在合同中预先选择。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6)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5(C)-0189-01

2010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总体环境逐渐变好,通过多方努力,我国2010年进出口贸易较2009年都有恢复性增长态势。

一、对外贸易总额大幅上升

2010年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2972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4.7%。其中,货物出口15779亿美元,增长31.3%;货物进口13948亿美元,增长38.7%。进出口差额(出口减进口)1831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26亿美元。[1]

2010年我国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中国政府及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千方百计稳定外需。同时,着力扩大国内需求,鼓励增加进口。随着经济逐步回稳,稳外需、扩进口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进出口大幅下滑的态势得到扭转。

二、贸易地理结构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

2010年对主要国家和地区货物进出口额及其增长速度

单位:亿美元

由图可以看出,尽管欧盟、美国、日本仍然为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但是与此同时我国与东盟、印度等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往来越发密切,对新兴经济体进出口的比重提高。这说明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贸易多元化战略落实较好,对新兴经济体出口的比重提高,对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依赖程度正在下降。[2]

三、贸易商品结构

2010年,世界经济逐渐复苏,投资与消费有所回暖。与此同时,国内需求的持续增长推动大宗商品进口呈现量价齐升的走势。在出口的主要商品中,除了煤的出口量有所下降外,其余产品均呈现上升态势,尤其钢材等资源型产品以及机电产品增长幅度大。谷物、大豆、煤等大宗产品不仅数量增加,金额也有所增加,这些都是因为市场价格增长引起的。对于出口,机电产品出口保持稳定,大宗商品进口价格全面上扬。2010年,机电产品出口9334.3亿美元,增长30.9%;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924.1亿美元,增长30.7%。[3]

四、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各种交易的具体做法。

由图,一般贸易占比过半,民营企业表现优于整体。长期以来,我国出台鼓励措施,努力增加一般贸易的比重,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一般贸易具有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特点。近年来,一般贸易出口逐步成为我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和协作的重要平台。一般贸易出口的比重保持稳定并略有上升,有利于我国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

五、2011年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前景

通过分析2010年对外贸易情况,我们看到,2010年对外贸易较2009年对外贸易出现较大幅度回升,但世界经济复苏进程依然曲折,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首先,世界经济有望继续复苏,但复苏基础尚不稳固。当前,世界经济缓慢复苏的态势更加明显,但还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一是失业劳动力和闲置资本重新跨部门配置需要较长时间,必然制约消费和投资需求。二是全球债务风险加大。部分国家债务危机还在发展。三是国际金融危机后遗症日趋明显。其次,国际市场需求回暖,但动力不足、保护主义加剧。在融资条件改善、投资和消费回升刺激下,今年来国际贸易迅速恢复。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复苏存在着不确定性,在失业率居高不下、居民收入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消费和投资需求出现全面持续大幅回升的动力不足。一些国家和地区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形势更加严峻。第三,扩大内需可以带动进口,但增加进口仍面临许多制约。2011年,中国将继续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努力保持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较快增长。但是,在流动性严重过剩、通胀预期上升的带动下,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继续呈上行态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进口。

总体上看,2011年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环境继续改善,但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要继续落实好稳外需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保持出口回升态势,努力实现外贸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作者简介:张妍(1989― ),籍贯陕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08级本科生,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王婷(1990― ),籍贯山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08级本科生,专业:金融学。

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7)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6-019

跨境电子商务时代,全球市场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解释中国跨境电商为什么走在世界前列?理论界最近一两年一直在跨境电商的问题上寻找突破点,这些变化和中国跨境电商走在前面,对国际贸易理论创新意味着什么?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e国际贸易的趋势意味着政府监管方式发生什么变化?笔者提出了“普惠贸易”的概念。下文将分四个方面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对全球市场的影响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全球市场来讲发生了什么变化?互联网时代,整个商业或者市场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或者说剧烈振动。由于互联网这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影响如同发生了一场地震。生态环境急剧发生变化,生态发生变化之后可能就会有一些物种被自然所淘汰,有些物种需要改进。这个过程当中生态环境的变化会产生新的物种,这些新的物种就是现在大家讨论的新的商业模式,或者是新的业态。这个业态实际上类似于生物世界生态世界当中的物种,只不过是商业物种。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的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是一个第三方市场,实际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新物种、新商业形态,这个商业形态实际上存在于市场当中,在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也就是我们讲的所谓生态的变化。生态的变化带动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创业模式的创新意味着未来市场规则的重塑,意味着规则的变化。把精力放在互联网所带来的市场的模式创新和未来市场规则变化这方面的研究上,是我们的基本逻辑。

二、中国跨境电商位于世界前列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的跨境电商走在世界前列?如何来解释这个问题?首先,中国跨境电商是否走在世界前列?目前数据表明,传统贸易总体增长的速度非常缓慢,甚至于个别月份已经出现负增长。但是,就笔者一直负责国家商务部跨境电商的报告,一直密切注意这个行业的发展的相关数据表明,跨境电商的年增长率基本上保持在30%左右。当然,对于“跨境电商”这个概念,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理解为跨境的网络零售。在跨境电商年30%的增长率中,跨境网络零售增长至少应该是30%,B2B这部分,实际上仍然是传统贸易占主导。而互联网或者是电子商务对传统贸易的影响,实际上也在逐渐使得传统B2B贸易发生变化。前文提到的“新业态”或者“新平台”出现了,比如,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收汇、结汇、退税甚至提供金融服务等,这些综合业态已经不是传统的外贸公司,业态已经在新技术和网络作用下产生新的运作模式,新的机制已经形成了,变成了商业上的一种新物种。在前几年中央国务院文件当中已经提出来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

不管是在B2B还是B2C,实际上大家都关注互联网电子商务或者跨境电子商务到底给国际贸易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跨境电商实际上是指由于互联网技术,由于这些跨境电商的平台给整个国际贸易带来实质性变化的那一部分,既反映在B2C也反映在B2B,B2C这一端,在以前国际贸易当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比如说很多小企业,甚至于个人,把“碎片化”的货物,或者有时候定义为“个人物品”卖到全世界,这在以前的国际贸易当中是不存在的。通过快递和邮政进入国际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一种纯粹的创新。前文提到跨境电商对国际贸易综合服务的挑战,实际上,跨境电商对传统贸易的监管也提出挑战。在全球范围内,中国这些新业态已经走在前面了。笔者在参加的很多国际会议上,各国主管国家电商与国际贸易的政府官员,对于笔者介绍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都希望借鉴中国发展的经验。甚至于很多国家提出来,要想办法参加到跨境电子商务的未来趋势中去。中国跨境电商的平台的确受到全世界的瞩目。中国是一个消费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制造大国。英国很多学校都在研究,中国是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将小商品卖到全世界的?研究表明,更多的是通过跨境电商的渠道。小批量、多频次的这种贸易形态已经非常普遍。中国作为这样一个消费大国和生产大国,理所当然可以产生比较重要的带有世界性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20世纪90年代,笔者在研究期货市场、期货贸易、期货交易,观察商业模式、贸易形态的创新的过程中发现,商业模式实际上从100多年前就在创新。期货市场是一个集中化的交易市场,已经带有金融性质,期货市场就是出现在整个产品交易和流通的集散地。中国新型、小批量、低质货物的交易看起来很难在传统贸易中突破,但是传统贸易也在往这个方向突破。这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如果出现所谓跨境电商平台,那其他国家,比如蒙古、越南等,自然而然就会上中国的平台。因为这些国家经济体量不足以支撑一个大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发展,对中国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遇。某种程度上说,其他国家也希望中国能够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毕竟跨境电商的发展不仅仅对中国来说很重要,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消费者来讲,也很重要。而这样的平台,只有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环境下才能够支撑,才能够真正建立起一个世界的、普惠贸易的、新的规则体系。

三、全球普惠贸易时代:跨境电商引领e国际贸易

我们把跨境电商引领e国际贸易,理论上总结为:全球普惠贸易时代到来。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或者说,由于这种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来不太容易能够参与国际贸易的弱小主体,如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自然人都能够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而以往的国际贸易都是由跨国公司主导。因为贸易的流程非常复杂,只有大公司才有能力做到合规。中国大型的贸易公司在利润高的时候,可以养报关员、报检员、跟单员等,这些人员做的大部分工作是类似于政府要做的合规工作,怎样满足海关、商检、外汇,甚至于其他的银行各个所谓的国际贸易规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的平台把整个贸易流程变得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这些平台帮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进行通关,进行政府合规的流程。从这方面说,中国走在世界前列。中国贸易监管相对来讲比较复杂,当然也催生了包括外贸综合服务在内的很多外贸跨境电商平台。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中国大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中国,而很可能正在发生的是全世界中小企业也期望未来能够在中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上从事国际贸易。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中国当然有很大的意义,同时对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意义很大。从国际社会看,如联合国、亚洲开发银行各种会议上,大家在讨论现在的国际组织时,都不再提跨国公司了,而在关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整个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而大的跨国公司都在拆分,都在变小。由于技术创新太快,企业因太大而很难调头。全球贸易正在朝普惠贸易的趋势发展,要研究如何建立新的贸易体系,让更多中小企业甚至于个人参与进来。中国外贸法在修订的时候最早提出来,外贸的主体里应该包括自然人。目前,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在监管过程中提出,个人物品才能作为个人、自然人,才能报关和通关。如果买的东西介于个人物品和货物之间,尺度则不好把握。如笔者的朋友买了一个德国的放大机,海关认为这不是个人物品,需要找一家公司制作外贸合同,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个人成为报关主体,个人参与国际贸易,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普惠贸易使中小企业,甚至于个人能够参与国际贸易,应该不难实现。因为有平台,而且这些平台还可以逐渐积累,让企业积累信用。如外贸综合服务公司提供外贸的融资,这种融资实际上是解决了很多银行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如何监督中小企业的信用,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通过平台逐渐积累的数据就可以看到这些中小企业的信用度。信用度好的中小企业,同样可以获得贷款和帮助。这样就解决了全世界很多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使他们能够参与到“买全球”和“卖全球”的活动当中。普惠贸易因为有了平台和平台所建立的信用的生态系统,使得它能够在全球很容易实现。当然,我们更期待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去实现这样一个由技术和跨境电商所带来的国际贸易新趋势,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整个监管当中如何适应这样的趋势。

四、发展方向

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个人物品”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四八”新政在跨境电商企业中引起很大反响。政府和企业都在反思,新形势下,外贸监管是否能够走出一条新的突破口,新的道路。比如说,以前的外贸监管要不就认定为“个人物品”,要么就认定为“一般贸易”。财政部税收的调整,则归成“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显然走了一个很复杂的贸易监管流程,所碰到的可能并不一定是税本身的问题,而是流程过于复杂的问题。通过对企业、各个机构进行研究和调查之后,希望能够在“四八”新政颁布后的一年中,当中让跨境电子商务探索出一条新道路。目前大家都在纠结的跨境电子商务的新政所带来的影响,原来保税的备货模式,实际上是针对市场当中老百姓关注的进口产品(这部分进口产品范围也不是太大)。主流进口产品不外乎食品、化妆品、母婴产品和保健品。这些产品统一称为“个人物品”。除此之外,大量进货集装箱则称为“一般贸易”,“一般贸易”要经历复杂的流程。“个人物品”相当于原来的跨境电子商务走了便捷、简化和保税流程,来满足国内真实的需要。作为“个人物品”来讲,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要回到过去的说法,强调个人的行邮,是直邮。这意味着把所有保税仓库都建到国外,所有交易流到国外,然后寄到国内。这相对于我国“消费回流,把保税建在中国境内,让更多的交易能够在中国发生”的政策导向来说,无疑是走了回头路。这次“四八”新政可能给我们企业和政府提供一个反思的机会。

(二)欧美国家对低值货物的免税政策及启示

中国的跨境电商为什么能够发展?在欧盟国家,150欧元以下货物过境,一律是免增值税,或者是免全部的税。美国800美元以下免一切税。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推行低值货物免税的政策。在进出口方面,为什么推出这种政策?一是,碎片化的货物当然是个人消费的产品,实际上海关的监管越来越难,财政部、海关要征所有货物的税,成本非常大。监管也十分困难。即便管了,用行邮的方式照样进来,这是全球的趋势。二是,这是全球消费者的需要。对这些物品设置复杂的业务流程,实际上等于给消费者增加很多额外交易成本和负担。普惠对中小企业、甚至对消费者来说,意义更为重大。对于跨境电商交易的货物,如果采取保税进口,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这一点,发达国家已经走在前列,让低值的货物通过。这实际上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带来很多机遇,我国很多小商品,甚至于手机、平板、电脑,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卖到欧洲、美国,以及更多的国家,实际上都是因为发达国家这样的政策与监管方式。目前,我国海关监管中,是否有必要再区分个人物品和货物?“个人物品”和“货物”,或者是B2B、B2C,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个人物品和企业交易都碎片化之后已经无法区分。严格地讲,彻底的改革就是不区分“个人物品”和“一般贸易货物”,设置统一税,对低值货物进行免税。这既满足了消费的需要,也解决了海关要征所有的税而带来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在进口方面把很多跨境电商归结为“一般贸易”,很可能造成其他国家也依法仿效。如俄罗斯、巴西或者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将跨境电商归结为“一般贸易”,这意味着我们向对方出口的时候也会困难。俄罗斯需要中国大量家庭用品和小商品,如果归结为“一般贸易”,也会使得我国产品在对方市场受阻。从全球发展趋势,特别是普惠贸易发展趋势来看,未来跟不同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应该站在这个角度去考虑,既考虑进口也考虑出口。怎么样能够为跨境电商建立一个创新的监管模式?有些企业、学者们提出,跨境电商既不属于“一般贸易”,也不属于“个人物品”,应该走中间“第三条道路”。当然,笔者更希望能够真正探索出这样一条新的监管道路。能够建立一些可以和其他国家一起推动的新的基于普惠贸易的一些规则体系。普惠贸易使这些商品在全球流动。小单化、多频次,确实也会给海关的监管、商检带来一些问题,也会涉及一些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肯定能找到解决方案。而实际上,现在的跨境电子商务在过去一两年进行实验的时候,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应该好好总结。

(三)建议

最后提出一些建议:一是税制与国际接轨。设定免税额度,推单一税制,税制简化透明,符合跨境电商的特征。二是监管的问题。现在很多监管问题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监管方面要统一,避免多部门不协调的情况。三是吸收跨境电商一些试点城市的经验和数据,建立跨境电商围绕普惠贸易这样的发展趋势来创建新的贸易监管的方式。在这些问题当中,笔者认为可能花更多力气的是部门协调问题,甚至于跨境电商的平台还要跟政府合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这样才能获得大数据,才会有数据交换,做好更多监管,未来的监管思路和以往一般贸易的监管思路都不一样。或许这也是为以后一般贸易的监管提供新的发展方向,可以将所有的监管都并轨。但至少目前来说,在现有贸易监管体系下,对于“个人物品”和“一般贸易”,要探索创造一条新的思路。

注释:

①跨境电商新政又被业内人士简称为“四八新政”,主要指在2016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以及在之后公布的两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税收新政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正面清单”则规定了可以进口的品类要求,以及最为引发争议的一点,两批正面清单都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

参考文献:

[1]王健-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J]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9(1)-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8)

关键词:外贸日语函电;写作策略;文化背景;国际化原则

Key words: Japanese for foreign correspondence;writing strategies;cultural background;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H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235-02

1外贸日语函电及的内涵

外贸日语函电(ビジネスレタ`),就是有着与日本国际贸易关系活动中的双方由于彼此的业务往来,使用专业的外贸用语,与外商进行商务沟通和业务磋商的信的信件。

传统意义的函电信和电报的总称,随着通信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外贸函电的内容大大突破,除书信(手纸)以外,电报(电报)、电传(テレックス)已很少使用,而使用最多的是传真(ファックス)和电子邮件(イメ`ル),而这些都属于国际贸易函电(国HQ易の通信文)或商业文书(ビジネス文)的范畴。

外贸函电的作用,一是索取信息或传递信息,二是处理商务交流中有关事宜,三是联络与沟通感情,因此,具有准确性、可靠性、易保存证据、成本低等特点,要注意检查5W4H,即谁、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价格、数量、运输方式、包装等。这些是缺一不可的,否则就会引起纠纷。

2外贸日语函电基本要求

2.1 一般外贸日语函电一般都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①前置部分:发信编号、发信日期、收信人名、发信人名;②开头语:敬启者、敬复者、前略、急启、省冠等;③前文问候语:一般由时令问候、感谢、道歉等构成;④正文:告知对方的内容;⑤结尾语:结尾时的问候;⑥结束语:敬上、草草、以上等;⑦附件:再启、又及等。

2.2 外贸日语函电类别外贸日语函电种类别主要包括建交函、询盘函、报盘函、还盘函、通知函、订单函、确认函、催促函、抱怨索赔函等。基本要求是主题明确,内容简洁,语言精炼,表述完整。

2.3 外贸日语函电各类语气外贸日语函电的使用贯穿对外贸易交往的各个环节,其是互通商业信息、联系商业事务及促进贸易关系的重要桥梁。因此各类函电的语气要求有所不同:

①开发信、询盘回复一般要客气,表达感谢;②交易磋商时,语气要准确、肯定。买卖双方通过外贸函电明确描述报盘和回盘,进行相互协商,完成交易。除特殊情况外(诸如用户在您提出报盘后实质性地更改产品描述等),均不得撤回报盘和该承诺。③平常业务联系要细心、信任;催促付款要紧急而不失礼貌;④客户索赔要理解、给予足够的解释和说明。

3重视日本文化背景

在跨文化的实际商务活动中,由于日本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传统习俗的不同,人们的商业价值观、消费心理、经营习惯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外贸日语函电与普通日语相比,交际中的礼貌原则集中体现在了郑重表达的特性上,通常根据谈话双方的年龄大小、级别的高低、关系的亲疏,日语的敬语表达方式可分为三种,即尊敬语、自谦语和郑重语。

3.1 尊敬语尊敬语是对对方或者话题中出现的人物表示敬意的一种表达方式。

面对客户、供应商等外人,则使用敬语的意识会相应地增强。正确称呼对方公司或者团体等的名称,是一种表示敬意的办法。最好是使用其全称,即使不得不用其简称来称呼对方时,也必须毕恭毕敬,一般都会使用「F社这样的称呼,才能反映出自己所要表达的那种“敬语的心意”。也可以在公司等名称后加上“さん”来称呼。

3.2 自谦语自谦语是一种以自谦的态度叙述自己或自己一方人行为的方式来间接地向对方表示敬意的表达方式。

3.3 郑重语郑重语也叫礼貌语,是通过对话题中的事物内容和语句的尾部进行郑重的表述来表示说话人郑重其事的谈话,并直接表示对听话人的敬意。使用郑重语可以保持相互敬重的主客距离,因此它可以使语言表述更委婉。

4国际化原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外贸日语函电作为一门特殊用途日语,在词汇和用语的使用方面,更加注重国际化的要求。在外贸函电上不断引进外来语,函电外来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 贸易条件对做贸易的人来说,最不可缺少的知识应该是关于贸易条件的知识。贸易条件一词意味着买卖当事人之间费用承担的范围和货物风险承担的范围。国际商会(国H商I会h所ICC)规定的贸易条件统一解释如下。国际商会关于进出口贸易所规定的固定的交易条件,即国际贸易术语(インコタ`ムズ)尤其是规定的当事人之间费用承担的界限和风险承担的界限是国际通商条件。其目的是防止由于各国进出口当事人的商业习惯的不同而引发的交易条件的误解、纷争、诉讼等。

13个国际贸易术语日语和汉语分别表达如下:EXW(出荷工龆嗓诽跫,工厂交货),FCA(\送人渡し条件,货交承运人),FAS(船榷嗓诽跫,船边交货),FOB(本船甲板渡し条件,装运港船上交货),CFR(\Uzみ条件,成本加运费),CIF(\U,保料zみ条件,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CPT(送Mzみ条件,运费付至),CIP(送Mzみ条件,运费保险费付至),DAF(国境持ちzみ渡し条件,边境交货),DES(仕向港着船渡し条件,目的地船上交货条件),DEQ(仕向港埠^渡し条件,目的港码头交货),DDU(仕向け地持ちzみ渡しv税iき,未完税交货),DDP(仕向地持ちzみ渡し・v税zみ条件,税后交货)。

4.2 外贸略语面对开信用证、装运、保险、检验、付款和索赔等各项业务,为了顺利达到预期的商务目标,必须具备相关领域专业词汇的表达和理解能力。层出不穷的外来语和数量庞大的缩略语,都需要认真加以把握。

部分外贸略语日语和汉语分别表达如下:B/E(樘媸中,汇票),B/L(船荷^券,提单),C/I(嗽^明,检验证书),C/R(物受取^,货物承运收据),L/G(信用保^状,保函),L/C(信用状,信用证),T/R(入担保荷物保管^,信托收据),T/T(信送金,电汇)。

4.3 国际贸易单证国际贸易单证是各国际贸易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国际贸易业务的中枢环节,外贸函电的核心文件.由于单证制作质量高可以加快收汇,节约费用;反之,轻则增加费用,重则货款收不回,给企业的外贸业务带来严重的风险和损失,因而各国采用国际化统一格式。其中包括销售合同(悠跫s),原产地证明书(原b地^明,发货通知书(配送アドバイス),商业发票(商I送り状),装箱单(パッキングリスト),提单(船荷^券),信用证(信用状), SGS商品检验报告(商品衰欹荸`ト)等等。

5结语

外贸日语函电是用商业语言进行相互沟通的一种交流形式,是从商人员之间进行业务磋商的书面表达,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是外贸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对涉外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来说,掌握书写外贸日语函电的原则和磋商各环节的写作要点,将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以促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9)

一、贸易方式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

㈠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是“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㈡来料加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的是免税政策,即免征加工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且对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办理退税,应当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

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的海关监管制度

㈠来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是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所以整个的加工过程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督并报送有关资料。对于结余材料的处理方式基本为三种:第一种是办理材料退关手续;第二种是办理余料结转手续;第三种是办理补交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做进口材料处理。

㈡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交纳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这种方法其实是一种一般贸易方式,如果这些材料在进口环节需要交纳关税的,则企业一般都不会选择,因为已经交纳的关税,海关一般是不予办理退税的。所以对于企业的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一般也采用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其操作规程与上述来料加工业务基本相同。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实行的是不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报关的手续是基本相同的。我们就从这两种主要贸易方式的各种不同的退税率的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和测算来选择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从事国际贸易。

在具体展开前,我们先把本文中所论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几种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作个框定,并将几个计算时所必须的参数作出假定,同时也对报关的选择及贸易方式作出设定。

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框定如下:

参数假定如下:

报关及贸易方式的选择作出设定如下:

以下业务所涉及的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材料报关进口时,我们设定均采用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因为在这种方式下,相关的手续以及费用基本相同。这样还可以在下面的计算中将加工费和进口材料成本分别作为计算的基数,方便结论的得出,不必要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繁琐的计算方式。

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我们设定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为可以做来料加工的业务,在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前提下,将来料加工业务直接转变成“对口进料”加工业务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对口进料”付汇和收汇的核销,可以办理相抵手续,也就是可以按差额结算并核销,这里的差额其实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加工费。同样退税部门也将“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按差额结算并核销的业务,视作付汇和收汇均已核销,并按自营出口业务中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办理出口退税。这样既没有增加办理海关手续等的费用,也没有增加相互的收付汇的相关费用,更没有因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而增加资金成本,而且还可以获得退税。

三、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的情况

通过前面的出口退税政策、贸易方式及税种等的表述,我们就能得出,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除了需要交纳加工费的0.12%其他附加外,还必须将为加工该产品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不但只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其他附加,并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

下面我们就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来指导企业管理者如何对一笔业务的贸易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以获得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而带来的收益。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额 =b * X * 17%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X * 0.12%

3、税金负担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b * X * 17% + 0.12% * X

=(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零。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而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 (X + Y) * 0.12% - b * X * 17%

= (1 + 1/a)X * 0.12% - b * X * 17%

=[0.12%(1 + 1/a)- 17%b] * X

3、税金负担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0.12%(1 + 1/a)- 17%b] * X

㈢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 17%b + 0.12% )* X =[0.12%(1 + 1/a)- 17%b] * X

通过简化后得出:

b = 0.12%/(2*17%a) ≈ 0.353%/a

㈣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等于0.353%除以加工费占该笔业务需要的进口材料成本的比例(a)的商数时,也就是b = 0.353%/a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现金流入。

3、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四、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与前述相同。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除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的其他附加外,还需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扣除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面我们也同样先通过计算,然后根据得出的结论,来决定选择何种贸易方式。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由于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跟该业务中所加工产品相对应的征税率及退税率均无关,所以税金负担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即为:

税金负担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b * X * 17% + 0.12% * X

=(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

进项税额转出额 = X * (17% - c)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由于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则应交的税费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附加,因为前面已经按加工费计算了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可以获得退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X+Y)*0.12%+[X*(17%-c)-b*X*17%]*(7% +5%)-b*X*17%

这里我们要注意,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大于b * X * 17%时,我们就直接可以做出选择,放弃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只有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才是对企业有利的。

所以,只有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小于b * X * 17%时,我们才有必要通过计算来做出选择何种贸易方式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则应交的税费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计算公式仍为:

应交税费 = (X + Y) * 0.12% - b * X * 17%

= (1 + 1/a)X * 0.12% - b * X * 17%

3、税金负担 =进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

= X * (17% - c)+(1 + 1/a)X * 0.12% - b * X * 17%

= [(17% - c)+0.12%(1 + 1/a)-17%b] * X

㈢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17%b+0.12%)*X= [(17%-c)+0.12%(1+1/a)-17%b]*X

通过简化后得出:

b = [(17% - c)+ 0.12%/a] / (2*17%)

㈣同样,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现金流入。

3、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五、举例验证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分析结果

1、假设有以下已知条件的一笔业务:国外客商提供的加工报价为10万美元,而他们提供的被加工材料的报关进口金额为50万美元。并假设在可预见的一定时间内的汇率维持在1美圆比6元人民币。

2、当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 10/50 = 20%

可以计算得出:

b = 0.353%/20% = 1.765%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765% =1.059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1.412 * 17% = 0.1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0.18 = 0.2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0.18 = 0.252万元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根据分析计算得出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 1.765%时,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从数字分析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要完成360万元人民币的产值,有进项税的成本只有1.059万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当增值税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我们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是最佳的选择。

3、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我们假设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我们利用上述的计算方式及假定资料,同样也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 10/50 = 20%

c= 13%

可以计算得出:

b = [(17% - 13%)+ 0.12%/20%] / (2*17%) = 13.53%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3.53 % =8.118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8.118*17% = 1.3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1.38 = 1.4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10 * 6 *(17% -13%)- 1.38= 1.452万元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10)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 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 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内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篇(11)

传统的贸易融资产品主要包括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进口代付、国际保理、福费廷以及各类保函等。近些年来,为满足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通过控制货物流、订单流、投保中信保、结合国内票据等创新型产品层出不穷,例如物流融资、订单融资、信保融资、进出口一票通、应收账款池等。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与规避汇率风险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组合及理财产品成为贸易融资的增值服务,受到进出口企业的青睐。对于银行来讲,贸易融资作为与贸易紧密结合的一种融资类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贷款的特殊性。

有助于银行控制风险。由于贸易项下融资时,企业有着清晰的贸易背景,利用贸易本身的现金流偿还银行融资,银行贷出的资金并不进入企业的生产过程,因此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还款来源确定的特点,贷后管理相对简单,即使客户无力履约赎单或还款,银行在掌握货权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处理货物来归还贷款或减少损失。

有助于减少风险资本占用,提高经济资本回报率。巴塞尔协议将“有货物自行清偿的跟单信用证”的风险系数确定为一般信贷业务的0.2;中国银监会规定,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的风险资本占用为20%,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风险资本为零。据信息咨询机构LTPTrade分析,贸易融资收入波动性小,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较高,其夏普比高达3.1%,是具有较高股东价值潜力的银行业务。也就是说,考虑到融资过程中可能附加的银行信用、保险信用等因素,部分贸易融资产品的银行风险资产权重普遍低于一般贷款,占用银行风险资产少,属于风险节约型产品。

有助于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长期以来流动资金贷款不流动,用途难跟踪,存在突出的风险隐患。而贸易融资期限通常比较短,资金周转快,流动性强,风险相对可控。特别是在融资规模受到约束的情况下,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通过发展贸易融资,逐步替代、压缩流动资金贷款,可使信贷结构更为合理,降低总体风险。

有助于提高银行收益。贸易融资建立在国际结算的基础上,是国际结算业务的延伸,可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交易链各环节提供配套融资服务,丰富信贷产品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该业务在前期属于中间业务,银行从中获得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在后期属于资产业务,银行从中获得利差收入。因此,该业务可有效带动国际结算、衍生产品、理财等业务发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综合回报。在相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下,多重收益提高了银行的盈利水平。

有助于依托交易链的延伸拓展客户群,开拓新的信贷市场。贸易融资不仅考察企业本身,还考察上下游交易对手,对交易链进行整体分析,可以发现更多业务机会,为具有稳定供销关系的客户群提供配套服务,形成链条式、网络式市场开发,具有市场营销的乘数扩大效应。通常来说,传统信贷业务高速增长中往往遭遇“天花板”效应,优质企业、优质项目资源有限,市场分割基本定型,面临信贷资金需要寻找出路问题。而贸易活动频繁发生,创造出源源不断的融资机会,且这一领域远未形成充分竞争,是发展信贷业务的新市场。

有助于帮助银行及时进入和退出业务。贸易融资与交易过程结合紧密,关注经营细节,对信息的掌握更全面和深入,能为银行直接或间接带来资讯信息,如本地或海外某市场情况,各种产品的行销行情,不同行业的经营趋势及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等。它对市场和风险更敏感,既有利于发现业务机会,也可在出现不利情况时及时退出。

贸易融资的上述特点不仅驱动银行从事贸易融资业务,而且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讲,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容易获得,特别是中小企业,因此企业也倾向于使用贸易融资产品。

国内银行贸易融资的现状

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初期,各家银行为打破业务分工而把国际结算业务作为主要争夺目标之一,却忽视了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近年来,国内各家银行在开展这一业务方面已积累了较多的经验。贸易融资业务市场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以后也把开展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作为主要业务之一,从而使这一业务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了在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各家中外资银行纷纷推出新的产品和营销模式。

产品方面。如今的进出口企业更加关注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能否便利其整个交易过程、扩大信息来源、减少相关风险,出口商希望更快地得到付款,进口商希望更好地管理存货。企业对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的要求已经从最初的交易支付和现金流量控制的需求,发展到对资金利用率及财务管理增值功能的需求。这种变化意味着对现金流、贸易流、物流、信息流的趋同管理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自己的新产品,有些新的贸易融资产品令人目不暇接。例如中国银行的进口汇利达、出口全益达;民生银行的应收账款池、物流融资、TSU、收付宝等。

营销模式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运作机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框架下形成的,因此在经营方面,无论是在内部机制还是业务做法上,尚无法完全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外部环境。贸易融资业务的规范化仍处于完善之中,创新能力仍有待提高,尤其是风险防范体系不够完善。而股份制银行由于体制灵活,在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建立较为科学的经营模式方面,较国有银行有明显的优势,在争揽贸易融资市场份额方面显得更加主动。典型的是民生银行,不仅成立贸易金融部,专门从事贸易融资业务,而且引入事业部制的运作模式,通过垂直管理建立灵活、快速的市场反应机制,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同时,也应看到,贸易融资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短期内难以逾越的障碍,例如:

对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有些银行仍然将主要精力停留在传统信贷业务上,导致贸易融资业务被边缘化。客户有资金需求时也习惯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对于贸易融资的功能和特点不了解,加大了银行营销贸易融资业务的难度。

缺乏专业化经营的重要保障。花旗、汇丰等国际领先银行均以事业部形式设立贸易融资部门,专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管理等工作。而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仍然把贸易融资业务定位在依附于公司业务的产品线条,营销、产品、风险审查、政策管理等分散在多个部门,业务主线不明确,职能边界不清晰,流程环节多,难以形成合力和整体竞争力,也不能满足贸易融资专业化服务和时效性要求。体制不顺成为制约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授信管理与贸易融资特点不吻合。传统授信方法以净资产和资产负债率为基础核定授信额度,而贸易型企业具有净资产少、负债率高、经营现金流量较大的特点,按现行办法无法测算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很小,不能满足融资需求。在业务准入上以信用等级为主要标准,对资信状况一般的客户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使大量净资产较少,但贸易关系可靠、物流和现金流稳定的客户被拒之门外。

产品创新难以跟上需求的步伐。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非单证化趋势显著,而国内银行的贸易融资大都集中于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对于汇款结算的配套融资风险难以把控,品种也相对较少,大量贸易融资需求未能满足。供应链融资也主要集中于单一环节,整合化服务方案的可操作性较差。贸易链中货物及资金流动数据实时传递和动态分析的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尚处于初级阶段,不能将信息流与物流、资金流充分匹配起来。

业务流程与贸易融资特点不匹配。目前,大多数银行都按照一般信贷业务流程处理贸易融资,每一笔业务都要从支行到分行逐级上报,每一层级又分别经不同部门的审批,环节多、链条长,不能适应贸易融资业务频率高、时效性强的特点。

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

在国际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贸易融资业务也获得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为了促进贸易融资业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贸易,为银行创造更高的收益,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对贸易融资的管理。

找准定位。各家银行对于自身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有明确、清晰的定位,如果立足于发展贸易融资,就应该将贸易融资提升至战略高度,将其作为提升银行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区分责权利,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倾斜,从体制上为业务发展提供原动力。

建立合适的专项授信评审体制。根据贸易融资产品的特性,改进评审观念,创新评审方法。对根据企业财务状况无法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贸易额较大而授信额度不足的,在确保交易债项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按照单笔业务风险值核定(调增)专项授信额度。调整贸易融资业务准入,强调交易条件(包括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合作关系和履约记录等),适当弱化企业资信要求。对能有效控制交易项下物权或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可不要求客户另行提供保证金或担保。

简化业务流程,获得规模效应。一是单证集中处理,组建全国或区域性单证中心,运用影像工作流等技术,将各分支机构的单证进行集中处理,实现标准化操作和专业化管理,提高审单质量和效率;二是强化内部运营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同时使得部门之间的沟通制度化,合作更加顺畅。

建立安全和快捷的电子交易技术平台。国际贸易和贸易融资领域一个令人关注的发展趋势是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现在,提供贸易融资和贸易结算服务的银行不但要有序开发、整合全方位的内部业务应用系统,而且必须能够接受、使用外部电子网络应用系统,并且能够很好地与有关各方合作。为供应商、贸易商、物流公司等供应链参与者搭建共享信息的安全技术平台,为单证无纸化传输及贸易信息传递提供便利,为客户提供网上贸易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