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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大全11篇

时间:2024-04-03 15:40:34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1)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房屋建筑住宅有关防火层数的确定是建筑分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配置标准与否的重要根据。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房屋建筑住宅相关规范,对于建筑住宅层数的折算以及顶部跃层计算的规定依然未能达成一致,结果造成房屋建筑住宅消防灭火设施配置以及分类临界层消防定性含有多种不同观点及不确定因素,这无疑增加了消防给水设计的难度系数。所以,有关单位、部门应深入分析各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住宅层数折算以及顶部跃层计算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房屋建筑住宅临界层消防给水设计的详细措施,从而提供房屋建筑住宅消防给水设计一定的根据。

一、折算住宅建筑中间层层数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条文解释对住宅建筑层数作出了规定,且要求较为明确。若住宅建筑有一层或一层以上的层高大于3米,我们应根据其实际高度之和对这些层进行除以3的层数折算,若所得余数小于1.5米,多出部分将不必计入层数当中;若余数不小1.5米时,则多出部分按照1层进行计算。同时相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住宅建筑中层大于3米的楼层,我们可以按照《住宅建筑规范》来确定防火层数。此外,规范中还提到,若住宅建筑或设有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国有1层或1层以上的层数大于3米,我们也应根据其实际高度之和对这些层进行除以3的层数折算,在余数低于1.5时,多出部分将不必计入层数当中;若余数不小1.5米时,则多出部分按照1层进行计算。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住宅建筑规范》和有关规定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现行的高层住宅建筑规范早于《住宅建筑规范》,所以并没有对高层住宅建筑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日后的工作中却明确规定了,高层住宅建筑按照《住宅建筑规范》换算层数。住宅建筑等有关规定虽然在住宅层数折算方面的规定方式有所差异,然而就其原则来看,却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对于临界层消防定性以及相关灭火设施并没有影响。

二、折算住宅建筑底层层数

针对房屋建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度大于室外设计地面高度1.5米的建筑底层,其设置高度按照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存室进行折算,这与我国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层数计算方式为: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度大于室外设计地面高度1.5米的建筑底层,其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存室,以及住宅屋顶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以不计入住宅层数之内。下面我们将对两个临界层例子进行分析:

1.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且地面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住宅的自然层数为9层,临界层层数为8越9层。根据有关规定,此住宅防火层层数为7层,可不用设置消防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概予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底层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建筑自然层数为11层,临界层数为10越11层。根据相关规定,此住宅的防火层层数为9层。

关于高层住宅建筑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层数的要求。我们上面分析的第二种情况,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底层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建筑自然层数为11层,临界层层数我们分析为10越11层,根据规定此住宅的防火层层数为11层。

此外,《建筑住宅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层数的具体要求,然而其《指南》中却提出了类似的不计住宅建筑层数的3种情况,首先是当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大于1.5米的情况;其次是住宅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藏室等;第三是住宅建筑屋顶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出屋面楼梯间等等。

三、折算住宅建筑顶部跃层的层数

针对折算住宅建筑顶部跃层的层数,目前有关规定在此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跃层层数的计算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住宅建筑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当计入层数之中,在分析、研究《住宅建筑规范》管理协商组,关于计算层数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发现,两者标准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当住宅建筑顶部有2层一套跃层时,其跃层部分将不计入实际层数之中。若顶部高于2层一套跃层时,其层数则应计入住宅建筑层数的总层数当中。然而,在《住宅建筑规范》、《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没有关于以上内容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对顶部跃层的扣减规定进行认可。其中,《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规范》中的有关材料明确指出,对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问题,自身并没有关于“跃层”的概念,如果遇到有复式的楼层,“高规”则认为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成层数计算。此外,由于各类规范对于顶部跃层扣减的具体要求、规定不尽相同,结果导致住宅建筑在分类过程中临界层的确定相对复杂,这也因此严重影响了消防设施的配置以及临界层的定性等相关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逐渐得到提高。因此对于房屋建筑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住宅的防火安全性问题。住宅建筑防火层数的确定,是做好建筑防火工作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程宏伟,刘德明.住宅建筑防火层数确定的若干问题[J].福建建筑,2010,(12):6-8.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2)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城镇人口比例越来越大,城镇人口数量越来越多,为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建设了大批的高层住宅。但是高层住宅的发展在提高居民安居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防安全问题。

1我国近年来高层住宅火灾情况

在我国火灾统计中,住宅火灾占火灾总数的很大一部分,表1为我国2011年—2014年居住建筑火灾起数在全部火灾中的占比情况[1-4]。住宅火灾中,高层住宅火灾更容易导致火势蔓延和人员伤亡,高层住宅本身火灾荷载大、内部竖井多、高空风速大,如果消防设计和消防设备管理有缺陷,容易滋生助长火灾,高层住宅居住人员多而复杂、火灾时疏散逃生和外部救援都更加困难,发生火灾后往往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表2为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部分高层住宅火灾情况[3,4]。由表2可见,我国高层住宅火灾形势严峻,解决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问题,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尤为重要。本文将就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进行分析,并就高层住宅的火灾防范提几点建议。

2高层住宅火灾的特点

根据表2列举的我国近年来部分高层住宅火灾的情况,可以分析高层住宅火灾具有以下特点。

2.1高层住宅火灾荷载更大,引发火灾的因素更多

按照现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高层住宅必须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墙、梁、柱等主体结构应为不燃烧体[5]。但住户室内却有各种固体、液体及气体等易燃可燃物质及大量的用电设备。如有木质地板、塑料吊顶、纸质墙裙;有可燃的隔断、家具、窗帘、装饰布和被褥衣物等;有的家庭存有酒精或高度白酒;高层住宅内还纵横排列着煤气、天然气管线,有的住户甚至将液化石油气瓶也放进家中。随着电器技术的发展,居民家中的家用电器的数量越来越多,大功率电器也更多,导致电器本身火灾隐患增加,引发电气线路和电缆火灾隐患也增加。

2.2高层住宅竖井多,风速大,火势蔓延更快

高层住宅一般体量更大,疏散通道更多,导致竖向连通空间更多,如高层住宅内的通风井、管道井、电缆井、电梯井、楼梯间等一些垂直方向的竖井,火灾时如果各种竖井的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没有关闭或关闭不严,会导致烟火在建筑各层和竖井内的相互蔓延,烟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建筑[6]。如2015年7月11日湖北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高层住宅火灾中,火势在电缆井和楼层间快速蔓延,电缆燃烧的毒气进入疏散通道,导致人员伤亡。同时,随着高层住宅高度的增加,其受到的风力影响也将增加。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处的风速为5m/s,在30m高处的风速为8.7m/s,在60m高处的风速为12.3m/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15m/s[7]。由于高层住宅上部的风速增大,导致火势的发展蔓延加快,控火灭火的难度加大,往往造成更大的损失。

2.3高层住宅火灾发现晚,报警难,人员伤亡更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初起阶段能探测报告火灾信息。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在居民建筑中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我国由于经济条件和技术管理水平的制约,直到2014年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才要求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规范的滞后性导致我国各地许多高层住宅建筑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探测报警。在夜间睡眠状态下,大脑的神经抑制中枢释放出一些被称为睡眠因子的物质,降低大脑皮层的兴奋性,使人的感觉更加迟钝,尤其是在深睡阶段,血压下降,脉搏减慢,视觉、味觉、听觉、触觉、嗅觉这五大感觉近乎关闭,没有强烈刺激,很难醒来[7]。再加上夜间住宅中的人员多,易发生疏散拥堵,容易发展成有大量人员死伤的恶性事件。

2.4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高,防火宣传难度更大

由于国民消防安全教育的缺失和消防科普宣传的普及程度不广泛,城镇居民对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或没有机会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在疏散通道堆放大量杂物,不会按要求使用防火门阻隔烟火、不会操作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不知道在火灾环境下如何利用疏散设施逃生自救等。同时,居民住宅楼内的人员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结构。导致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培训、消防演练更加困难。居民提升消防安全素质更加艰难,统计数据显示,火灾中大部分的人员伤亡是由于吸入火灾烟气中毒后失去行为能力导致的。其实,只要用每个家庭都具备的湿毛巾捂住口鼻就能逃出火场,但很多人因为缺乏基本逃生常识而错失生存的机会。

2.5高层住宅设计存在的问题,后期整改难度更大

在2014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我国高层住宅执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由于规范对建筑内消防安全布局、建筑外消防安全环境、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相对较低,同时,许多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未引起设计单位的重视,设计人员有时违反规范只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来设计图纸,导致一些高层住宅存在着消防设计先天性缺陷,如建筑内不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建筑外不按要求规划消防扑救面,减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等。由于高层住宅建好销售给住户后只有物业公司对建筑进行使用维护,但先天的消防安全问题却很难整改[7]。

2.6高层住宅消防设施配置多,维护管理难度更大

由于我国公安消防部队配置的登高消防车的工作高度的限制和大部分高层居民住宅灭火救援场地的限制,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像单、多层建筑一样依靠外部灭火救援力量难以达到效果。必须更多地依赖自身配置的固定消防设施。为更好的发现、控制、扑救高层住宅火灾,建筑内配置有各种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这些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有些高层住宅的消防管理没有引起重视,维护管理技术能力不够,无法有效的发挥住宅内消防设施的作用[6]。

3高层住宅的火灾预防措施

高层住宅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难度大,容易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高层住宅的火灾预防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3.1消防安全设计符合规范的规定

为减少火灾隐患,提高建筑自防自救水平,有效降低火灾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设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在总平面布局中应保证的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面等设计,建筑物本身的耐火等级要求和各种构件的耐火性能要求,建筑平面设计中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和各种竖向井道应满足要求,安全疏散设计中的走道和楼梯间的宽度、数量、距离、通风排烟、事故照明疏散指示等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探测、报警和联动控制的要求,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灭火器配置等都应符合规范的规定[5,7]。

3.2提高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

高层住宅内大量的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难度,如对灭火系统中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屋顶消火栓的检查,对自动灭火系统中报警阀组和末端试水装置的检查,对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电源和其他设备的检查,对机械防排烟系统送排风机、送排风口、防火阀等的检查,对安全疏散系统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查等,对防火分区中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的检查等[7],都需要消防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而事实上,在不发生火灾时,人们往往忽略消防设施的管理,当火灾发生的危急时刻,有的消防设施却不能发挥作用,形同虚设。

3.3提高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火灾统计资料显示,引发居民住宅火灾的原因主要是居民生活中用火用电用气的不科学的行为,为了预防居民家庭火灾,社区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教育培训居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减少、杜绝火灾危险行为。如居民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选择购买质量合格的家用电器并确保正确安装和使用家用电器;使用合格的电线电缆并确保不随意私自拉接电线;尽量错开使用大功率电器以防线路超负荷;不要在家中存放酒精等易燃危险液体;当使用燃气灶具烹饪食品时人不要离开;不要把点燃的蚊香贴靠床沿、窗帘;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和电器产品;不要在建筑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尤其要教育居民,严禁在住宅楼内的走道、楼梯间前室、休息平台以及底层、顶层的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以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9]。

3.4提高居民的灭火疏散能力

建筑火灾的发生有一个从初起小火到发展蔓延成大火的发展过程,火灾在初起阶段,火势小、火场面积不大、火灾温度不高,对建筑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威胁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规定,公民应承担扑救火灾的义务,因此,社区和物业公司应教育培训居民正确使用建筑内消防设施,在发现初起阶段火灾的时候,能利用灭火器、消火栓快速高效的控制、扑灭火灾[10]。当无法控制、扑灭火灾,火势变大时,应组织居民快速有序的疏散逃生,疏散时可用家中的毛巾浸湿后捂住口鼻快速小跑,当走道上部有烟气时,要弯着腰弓着背避开烟气层,当进入楼梯间后要关好防火门以防火灾烟气进入疏散通道。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3)

关键词:防火规范居住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楼梯间防烟前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行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明确的,分类是根据住宅的层数来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然而各类规范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术语如: 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条文说明3中还出现了“点式住宅”的术语,前三种形式在规范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防火规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确,“点式住宅”虽出现不多,但在日常设计中却常提到。规范在它们自身定义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这应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然而随着设计工作的日趋深入,设计人员对这些术语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较大差异。比如一些设计人员认为,单元式住宅就是一梯两户,否则就是塔式,这种说法显然不够正确。还有就是认为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则为单元式,这也不尽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点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对于设计者来说这些似乎应该是在学校学习时就应该知道的,但现在要准确地给出定义还真是没有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规范中有关术语的定义:

遍查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有三处定义与此相关:

1、住宅单元

《住建规》的定义: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单元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3、塔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高规》关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规定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来说要复杂一些,但要点都是一样的,在设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入口数量的确定

2.楼梯间形式的确定

3.是否设消防电梯

4.防火门和前室问题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四、遗留问题

以上论述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各类住宅防火设计的要点,应该说规范在楼梯间的设置上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较宽,其理由应是建筑各单元可以通过屋顶联通,在紧急情况下多了一处逃生的通道。但是规范并没有对相邻的住宅单元的层数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邻的住宅单元层数差大于两层时,较高单元的顶层无法借用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逃生,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套用有关塔式住宅的规定,或者通过设置室外爬梯、消防软梯等方法来确保这一逃生渠道。总之,防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需要广大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和完善防火设计理论。

参考文献: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4)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所谓小高层住宅这里指总高十一二层的住宅,此类住宅往往采用一梯四户的模式,一层架空用于绿化、管道转换或设零星的商业网点。档次稍低的,也有架空用做车库,绝大多数则另设地下车库。当前的建筑规划趋向于更具人性化的空间布局和设计中是否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对于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是本论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1 小高层住宅群的设计特点

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套用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往往按如下设计方式:一、消火栓系统单独设置,设临时加压泵房,每个消防栓箱启动泵按钮信号均要接至消火栓泵房,由着火信号自动启动消火栓泵。二、必须设不小于6m3(有的地方消防部门要求为12m3)的消防水箱。当建筑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低于0.07Mpa时,要设消火栓稳压泵。三、为保证消防水不被动用,单独设消防水池或采用液位限制。

按上述设计,消火栓与生活给水系统各自独立,室外管位紧张,设计困难;另外投资大,影响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利润;屋顶设消防水箱,尤其不设稳压泵房的消防水箱间,严重影响建筑立面。更主要的是,最终使用效果适得其反,有必要认真分析。

2 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生活给水系统宜合并

小高层住宅群一般为普通住宅,小于等于50m,室内消防栓用水量应为10l/s。如果首层有商业网点按二类商住楼考虑则应为20l/s,若有汽车库按I、II类停车库考虑亦采用20 l/s。即使按20 l/s,生活用水量按350L/(人·d)计算,对于8万m2左右的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供水量与生活水供水量基本持平,面积再大则生活供水量大于消防用水。显然,生活水与消防水共用管,对于面积越大的小高层住宅群,就水量而言只会更有利于消防。

生活给水供水水压与消火栓供水水压差,经计算为0.12—0.18Mpa左右,完全可以共用设备。如采用变频供水,生活供水减频,消防恢复原频,可克服生活供水采用消火栓水压耗能略高的毛病。

对于小高层住宅群而言,室外给水工程量比较可观,生活给水与消火栓给水系统分开的结果导致室外管道工程量几乎增加一倍;对于有地下小汽车库,总图紧张的小区,有时竟很难找到管道位置。更应引起有注意的是,某些地方消防检查统计表明,单独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竟有1/3不合格,“消防突击检查时运行合格率较低”的原因,恰恰是由于生活给水与消防给水分开的缘故。生活给水系统的增加投入可可以增加售房卖点或住户对物业管理的满意程度,因此生活给水问题普遍受到重视,生活给水泵因常开,开发商甚至愿意选购进口不锈钢泵,物业管理也有完善、规范化的制度。消火栓给水系统则不然,很多只是应付例行公事的消防检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最终单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反倒不安全。

现行消防规范还规定,消防水不能动用。消火栓系统死水一潭,还不允许少量动用,比如绿化灌溉用水。保证半个月或一个月,消防系统换水一次,以防止消防水质的恶化,但最根本的措施还在于消火栓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

3 变频或气压给水系统应视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可不设屋顶水箱

何为常高压给水系统,《高规》尚无明确定义。本人个人理解,对于水消防系统而言,无论是准工作状态或消防时,都能保证消防水量与消防水压的要求,即可认为是常高压给水系统。

担心变频或气压给水不能保持常高压的原因,无非是担心电源切换时间以及设备机械故障。实际上生活、消防合用的变频或气压给水系统,为了加强其消防功能,在供电电源设计上下足了功夫,为保证生活给水功能,提高楼宇的档次,开发商也愿意花大价钱购置高级发电机。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92)6.1.5.1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当正常供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在15s内能投入正常带负荷运行。

对于小高层建筑群而言,即使15s的消火栓供水量,也就是300L,保守点按30s,即稳压罐水容积到600L,也足以保证消火栓系统的安全。

至于设备故障,生活给水泵及消火栓给水泵互相备用,大大增加了设备的安全性。何况山上的水池及管道输送也不是绝对没有故障的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设备的可靠性还会进一步提高。

设屋顶消防水箱对于大型高层建筑问题不大,但对于小高层住宅群则有异议。如果一次着火区设一个显然做不到万无一失。《高规》未有着火次数的规定,《建规》则规定≤2.5万人为1次, ≤5万人为2次。按如今一般人均面积,2.5万人反推算,住宅面积至少也在50万m2以上;按较高的容积率,住宅占地面积也要28万m2,其半径在200 m以上。即使屋顶消防水箱在中心位置,管道阻力也相当可观。若每一座小高层都加消防水箱,这种方式即过于原始,造价也高。相反,可靠的生活、消火栓给水合并变频给水系统,则无此弊病。

房地产行业进入市场机制以来,对房屋美观、实用提出更高的要求,出现许多新型建筑,对传统消防方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制定适宜的消防规范举足轻重,能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更节省的方案,期望有关消防设计规范不断完善。

4 现阶段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要点

在针对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新规范未产生以前,为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更为可靠,现阶段可采用部分变通做法。设计要点如下:

A 单体小高层建筑内消火栓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分开,生活给水进户总管上设电磁阀,有火警信号时电磁阀关闭,防止着火时水源被生活给水系统占用。共用水池储量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总和,变频给水装置的水量为两者之和。

B 小高层住宅群室外生活给水与消火栓给水合流,以合用最大水量,最高水压选变频给水泵。变频水泵压力为可调,分别设生活给水压力及消火栓给水压力两档,消火栓给水压力与消火栓连锁,着火时火灾信号自动改变变频给水压力设置。

C 小高层单位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室外给水干管之间,设两路进水管,每条进水管除了加闸阀外,加止回阀或管道倒流防止器,止回阀接近室内端接消防水泵接合器,避免给水系统被污染。

5 结论

A 消防有关规范对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研究针对性的规定。

B 消防规范对水消防常高压系统的定义应根据科技的发展及工程实践允许采用现代科学措施保持给水常高压的方式。

C 小高层住宅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应有新突破。

参考文献: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5)

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快速、持续发展,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价值越来越高,高层住宅小区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中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为高层建筑。本文中小高层住宅指十二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消火栓给水系统也只是涉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根据《高规》7.3.5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所以在设计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时,为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应合用一套消火栓给水系统。1. 小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设施包括城市自来水、消防水池、水塔、高位消防水箱、气压消防给水设备和消防给水泵等。

一般情况下,由城市自来水向消防水池补水,消防给水泵从消防水池里抽水,供给室内消火栓系统。高位消防水箱储存火灾初期10分钟消防水量。

2.小高层住宅小区的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分类

2.1 高压给水系统

此类系统中,水压和水量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灭火时所需要的压力和流量,而对于小高层住宅而言,很难满足此条件。

2.2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措施》)中定义:此类系统中,水压和流量平时不完全满足灭火时的需要,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高层建筑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水量和水压要求。对于小高层住宅,此类系统是最常用的消火栓给水系统。

2.3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0Mpa(从地面算起)。消防时可以由消防车或由消防水泵提升压力,或作为消防水池的水源水,由消防水泵提升压力。在实际工程中,此类系统也是很少采用。

3.上海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方式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由于上海地区的市政给水管网条件较好,城市环状供水,消防水源丰富有保证。针对本地区的特点,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消防水源是最合理的。而其他地区的消防部门则是要求室外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笔者参与设计了不少上海的住宅小区设计,以下结合所做项目浅谈一下上海地区的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

3.1 项目1

3.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浦东新区,由4幢11层小高层住宅、4幢18层高层住宅和1个地下汽车库组成。

3.1.2 室内消火栓系统

经与建设单位、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沟通,确定了生活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给水系统。在此仅对消火栓给水系统进行阐述。

由于18层高层住宅各自拥有地下自行车库,所以在自行车库内各设水泵房,设置消防给水泵供各自使用。

由于11层住宅没有地下自行车库而且离地下汽车库距离较近,所以在地下汽车库内设水泵房,设置一套消火栓给水系统,供4幢11层住宅和地下汽车库使用。《规程》6.5.3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当采用小区集中给水泵房的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所以在与建设单位及建筑专业协商讨论后,决定采用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系统,不设高位水箱,并同时满足《规程》6.5.3的规定。其中消防泵的流量由只满足消火栓的流量10L/s增大为满足生活和消防同时供水的流量25L/s。

消防给水泵出水管和生活给水泵出水管合并后接入11层单体内再分成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生活管道上设置Y型过滤器和紧急关闭阀,当水压大于0.45Mpa时自动关闭;消防管道上设置防污隔断阀。

3.2 项目2

3.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杨浦区,由3幢11层小高层住宅、5幢18层高层住宅和1个地下汽车库组成。

3.2.2 室内消火栓系统

经与建设单位、市北自来水公司沟通,确定了生活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给水系统。在此仅对消火栓给水系统进行阐述。

18层住宅情况同项目1。

11层住宅也是由邻近的地下车库的水泵房内的消防给水泵供水,在其中一幢住宅屋顶设置成品不锈钢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水量(3幢11层住宅高度一样)。由于《规程》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只要能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所以此11层住宅消防给水系统不用再设局部稳压设施。

4.上海以外地区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方式

上海以外地区的小高层住宅消防设计一般是遵循《高规》来进行设计,而且市政给水管网也和上海有着差距,所以在系统的选择上和上海地区有不少的不同之处。以下笔者就所做的项目简要阐述一下上海以外地区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方式。

4.1 项目1

4.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河北饶阳市,由8幢12层住宅、一些多层住宅1个半地下汽车库组成。

4.1.2 室内消火栓系统

由于高层住宅没有地下自行车库,经与建设单位沟通后,确定在半地下汽车库内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设立2台消火栓给水泵,供12层住宅和半地下汽车库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储存2小时消火栓用水量和1小时喷淋用水量。在高度最高的住宅屋顶设置6 m3的高位消防水箱。由于12层住宅属于二类居住建筑,高度低于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10分钟水量为6 m 3。

根据《高规》7.4.7.2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不高于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措施。

经与建筑专业协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建筑造型,不可能把水箱抬高到满足最高层消火栓静水压力大于0.07 Mpa。所以在屋面上设消火栓增压设施:增压水泵的出水量为5L/s,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积为300L。

5.结论

根据上海地区和其他的地区的项目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消防水源的不同之外,屋顶增压设施的要求也有差异。另外,只有上海地区才有集中给水泵房的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系统。我们在工程设计中应注意到地区差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消火栓给水系统,进行合理的设计。

参考文献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6)

1 前言

近几年来,小高层住宅群设计风靡全国,顺德地区也渐渐出现了例如信合花苑、雍景豪苑、嘉信城市花园等热销的小高层住宅楼。最初小高层住宅群只是几万m2­­,现在十几、几十万m2­­­­小高层建筑群也是司空见惯。所谓小高层住宅这里指总高十一二层的住宅,此类住宅往往采用一梯四户的模式,一层架空用于绿化、管道转换或设零星的商业网点。档次稍低的,也有架空用做车库,绝大多数则另设地下车库。

2 小高层住宅群的设计特点

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套用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往往按如下设计方式:一、消火栓系统单独设置,设临时加压泵房,每个消防栓箱启动泵按钮信号均要接至消火栓泵房,由着火信号自动启动消火栓泵。二、必须设不小于6m3­­­­(有的地方消防部门要求为12m3­­­­)的消防水箱。当建筑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低于0.07Mpa时,要设消火栓稳压泵。三、为保证消防水不被动用,单独设消防水池或采用液位限制。

按上述设计,消火栓与生活给水系统各自独立,室外管位紧张,设计困难;另外投资大,影响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利润;屋顶设消防水箱,尤其不设稳压泵房的消防水箱间,严重影响建筑立面。更主要的是,最终使用效果适得其反,有必要认真分析。

3 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生活给水系统宜合并

小高层住宅群一般为普通住宅,小于等于50m,室内消防栓用水量应为10l/s。如果首层有商业网点按二类商住楼考虑则应为20l/s,若有汽车库按I、II类停车库考虑亦采用20 l/s。即使按20 l/s,生活用水量按350L/(人·d)计算,对于8万m2­左右的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供水量与生活水供水量基本持平,面积再大则生活供水量大于消防用水。显然,生活水与消防水共用管,对于面积越大的小高层住宅群,就水量而言只会更有利于消防。

生活给水供水水压与消火栓供水水压差,经计算为0.12—0.18Mpa左右,完全可以共用设备。如采用变频供水,生活供水减频,消防恢复原频,可克服生活供水采用消火栓水压耗能略高的毛病。

对于小高层住宅群而言,室外给水工程量比较可观,生活给水与消火栓给水系统分开的结果导致室外管道工程量几乎增加一倍;对于有地下小汽车库,总图紧张的小区,有时竟很难找到管道位置。更应引起有注意的是,某些地方消防检查统计表明,单独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竟有1/3不合格,“消防突击检查时运行合格率较低”的原因,恰恰是由于生活给水与消防给水分开的缘故。生活给水系统的增加投入可可以增加售房卖点或住户对物业管理的满意程度,因此生活给水问题普遍受到重视,生活给水泵因常开,开发商甚至愿意选购进口不锈钢泵,物业管理也有完善、规范化的制度。消火栓给水系统则不然,很多只是应付例行公事的消防检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最终单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反倒不安全。

现行消防规范还规定,消防水不能动用。消火栓系统死水一潭,还不允许少量动用,比如绿化灌溉用水。保证半个月或一个月,消防系统换水一次,以防止消防水质的恶化,但最根本的措施还在于消火栓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

4 变频或气压给水系统应视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可不设屋顶水箱

何为常高压给水系统,《高规》尚无明确定义。本人个人理解,对于水消防系统而言,无论是准工作状态或消防时,都能保证消防水量与消防水压的要求,即可认为是常高压给水系统。

担心变频或气压给水不能保持常高压的原因,无非是担心电源切换时间以及设备机械故障。实际上生活、消防合用的变频或气压给水系统,为了加强其消防功能,在供电电源设计上下足了功夫,为保证生活给水功能,提高楼宇的档次,开发商也愿意花大价钱购置高级发电机。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92)6.1.5.1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当正常供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在15s内能投入正常带负荷运行。

对于小高层建筑群而言,即使15s的消火栓供水量,也就是300L,保守点按30s,即稳压罐水容积到600L,也足以保证消火栓系统的安全。

至于设备故障,生活给水泵及消火栓给水泵互相备用,大大增加了设备的安全性。何况山上的水池及管道输送也不是绝对没有故障的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设备的可靠性还会进一步提高。

设屋顶消防水箱对于大型高层建筑问题不大,但对于小高层住宅群则有异议。如果一次着火区设一个显然做不到万无一失。《高规》未有着火次数的规定,《建规》则规定≤2.5万人为1次, ≤5万人为2次。按如今一般人均面积,2.5万人反推算,住宅面积至少也在50万m2以上;按较高的容积率,住宅占地面积也要28万m2,其半径在200 m以上。即使屋顶消防水箱在中心位置,管道阻力也相当可观。若每一座小高层都加消防水箱,这种方式即过于原始,造价也高。相反,可靠的生活、消火栓给水合并变频给水系统,则无此弊病。

房地产行业进入市场机制以来,对房屋美观、实用提出更高的要求,出现许多新型建筑,对传统消防方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制定适宜的消防规范举足轻重,能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更节省的方案,期望有关消防设计规范不断完善。

5 现阶段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要点

在针对小高层住宅群消火栓给水系统新规范未产生以前,为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更为可靠,现阶段可采用部分变通做法。设计要点如下:

A 单体小高层建筑内消火栓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分开,生活给水进户总管上设电磁阀,有火警信号时电磁阀关闭,防止着火时水源被生活给水系统占用。共用水池储量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总和,变频给水装置的水量为两者之和。

B 小高层住宅群室外生活给水与消火栓给水合流,以合用最大水量,最高水压选变频给水泵。变频水泵压力为可调,分别设生活给水压力及消火栓给水压力两档,消火栓给水压力与消火栓连锁,着火时火灾信号自动改变变频给水压力设置。

C 小高层单位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室外给水干管之间,设两路进水管,每条进水管除了加闸阀外,加止回阀或管道倒流防止器,止回阀接近室内端接消防水泵接合器,避免给水系统被污染。

6 结论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7)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residential fire protection design requirements in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building design for fire protec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s, safe evacuation from the fire district, and several aspects of fire safety faciliti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fire safety design, and to eliminatingrisks, to ensure building safety.

Keyword: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design specifications, fire partitions, fire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房地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大批的建设项目走入了市场。无论建设项目的运行方式还是建设内容与规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短短二十年,我国筑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形成。建设项目进入市场,意味着建筑具有了的商品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有在适应消费者需求的状态下才能得以实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温饱型”逐渐向“舒适型”、“享受型”转变。与此相适应,建筑市场中的建筑形式日渐多样化,各种建筑形式的品质也逐步提高。而且,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一大批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造工艺等被应用到实际工程建设项目上,在很大程度上为新的建筑形式的出现和建筑品质的提高提供了技术保障。

随着我国房地产的发展, 住宅的建设量进入高速发展时代,从低层到高层, 从板式到塔式, 从纯住宅到商住等, 形式多种多样,而防火问题就成了头等大事。住宅防火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为了确保着火后不至于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住宅设计时要进行区域划分,一个区域不能蔓延到其他区域, 住宅防火分区始终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住宅按层数的不同, 住宅可以分为: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低层住宅:指 1 层~ 3 层的住宅, 指一户独立式住宅, 或两户连立式住宅; 多层住宅: 指 4 层~ 6 层的住宅; 中高层: 指 7 层~ 9 层的住宅;高层住宅: 指总高 10 层以上的住宅。按组合方式的不同,住宅可以分为单元式住宅、 通廊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跃廊式住宅等。按平面结构的不同, 住宅可以分为两种,塔式住宅和板式住宅。住宅防火分区以单元分割为主,住宅单元与单元之间为防火墙。住宅防火分区基本按是否是单元式,塔式和层数来考虑。

塔式住宅和板式住宅的区别: 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 10 m 的住宅。在 高规 中也明确说明了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 以疏散楼梯为中心, 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其疏散路线较为简捷。经过改进后的塔式住宅和板式住宅已很难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别, 笔者认为有一种简单的划分原则: 塔式住宅的服务区设施如楼梯、电梯和管道井位于平面中间,而板式住宅的服务设施位于平面的一侧。

塔式单元式住宅和“塔+ 塔”的住宅形式:单元式住宅是最常用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这类住宅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 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每个楼梯可以安排 2户~ 4 户,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称为一个“居住单元”。板式设计的单元式住宅又称为“连续单元式住宅”。笔者认为: 1)一个单元独立建造的住宅,由于没有相邻单元, 不可能做到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所以应当按塔式住宅的设计要求执行。2)“塔+ 塔”( 即“手拉手”)的住宅组成形式不可视为连续单元式住宅。但是, 18层及 18 层以下,当每层不超过 8 户, 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 m2, 且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塔与塔之间通过屋顶连通, 这样组成的“塔+ 塔”( 即“手拉手”) 住宅形式, 可以按照连续单元式住宅的防火设计要求设计。塔式住宅多是一梯多户, 板式住宅多是一梯 2 户或 3 户。

建规术语中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商业服务

网点的设计主要存在的问题: 1) 不能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将商业服务网点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2)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3)为了迎合业主需要, 将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设计在 4 m~ 5 m 以上,在竣工验收后增加夹层。4)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5)业主在销售过程中, 擅自改变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隔,将两套甚至几套合并起来, 或者改变为餐饮、 超市、 网吧等其他性质的营业用房。

住宅建筑地下、 半地下自行车库的防火要求: 自行车为可燃物品, 自行车库房应当作为可燃物品库房, 尤其那些分隔成小间出售的自行车库,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几乎都堆积着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品, 应当作为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看待。根据高规 7. 6. 4条, 9. 4. 2条和 9. 4. 3条,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有可

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房间等, 应设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此,是否可以认为高层住宅地下、 半地下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照 GB 50067 - 97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停车数超过 10 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 地下自行车库房的火灾危险性明显不超过 10 辆以下的地下汽车库,要求自行车库房设自动喷水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好像有些过高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对于高层住宅来说, 安全疏散是建筑设计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高层住宅中两部防火防烟楼梯间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 是否能合用,经消防队审查,全部以不能合用执行, 可以其中一部防烟楼梯间, 前室和消防电梯合用。高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 应当靠近设计疏散楼梯,使经常使用路线和火灾应急使用的路线有机结合起来;水平通道设计应采用无尽端房间的外廓式或内廓式走道,可以做足住

户的双向疏散要求; 垂直疏散的设计要求靠外墙设置防烟楼梯间,尽量利用阳台

成凹廓作为开敞前室形成防烟楼梯间, 利用自然风力将烟气迅速排走, 既节省

投资又达到保证安全疏散的效果,利用阳台、 凹廓、 室外楼梯,屋顶作为一种辅助的疏散设计供住户应急疏散。安全疏散宽度应严格按规范设计, 由于每单元住

户越来越多, 面积也越来越大,宽度应适当放大一些, 尤其是一部分内廊式商住楼。

消防电梯的设置在设计中常见的问题: 1) 消防电梯前室面积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为了减少住宅的公摊面积和保证住宅走道的自然通风采光,户门全部直接开向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以形成扩大前室 ; 3) 消防电梯的供电不能

满足二级负荷要求;4) 消防电梯轿厢内没有专用消防电话; 5) 商住楼或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消防电梯不能够到达商业部分各层, 或者不能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排烟和灭火两类。楼梯间的增压排烟设施,能在着火时排出青烟, 保障疏散时人们的生命安全。火灾中,烟气的危险大于火烧的直接危险, 所以排烟尤为重要, 灭火设施主要有消防栓、水带、消防应急灯、指示牌、小区内的环形消防通道、室外的消防池等,但住宅地下车库的防火设施应是重中之重,现在住宅小区设计中, 住户和地下停车位比率要求越来越高, 地下停车是住宅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地下车库里的设置和地面住宅的联系是地下车库设计的要点, 既满足消防规范, 又为住户使用方便快捷,这和整座楼的消防级别也有关。

参考文献: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8)

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高层建筑大量涌现,高层商住楼因具备商与住的特点,成为临街建筑的主要形式。由于目前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该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做出了规定,但对商住楼、综合楼及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重要概念界定不明确,导致部分工程设计人员没有领会《规范》实质,人为降低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标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2 与商住楼有关术语的定义解释

2.1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2 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3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由此可知,商住楼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防火要求如按综合楼来处理是偏严了,所以《高规》将该类形式的综合楼划分出来,作为商住楼按低于综合楼的公共建筑提出防火要求。

3 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3.1 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问题

商住楼住宅疏散楼梯在设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业营业厅屋顶作为上人平台,住宅部分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该平台,再通过平台两侧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另一种是住宅最底层做了一个室外通廊,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通廊,通过通廊设置的疏散楼梯通至地面。这两种疏散形式按照《高规》有关规定,往往不能满足要求。

3.2 商场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问题

通常情况下,有的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只有两三层,但该建筑属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或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按《高规》要求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3.3 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问题

《高规》对于商住楼中住宅的消防设计除第6.1.3A 条外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参照其他条款进行设计。在具体设计和施工中,如果将商住楼完全套用一般公共建筑的规定和要求,都将提高其设计标准,增加投资,不符合消防设计经济合理的要求。

4 高层商住楼建筑消防设计原则及有关对策

4.1 高层商住楼建筑类别确定

根据《高规》有关规定,高层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对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根据《高规》条文说明第1.0.4条第4款第4项“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而判定一幢建筑是多层还是高层建筑;是一类高层还是二类高层建筑;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消防设计,居住建筑是按住宅的类型、住宅层数来作为设计依据;而公共建筑是按照建筑高度、建筑分类来作为设计依据。

4.2 高层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

对于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可以看作是高层建筑的裙房,楼梯间可按照《高规》第6.2.2 条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对于超过24m的商业营业厅,其楼梯间应按照防烟楼梯间设置。因此,商住楼作为商业营业厅和住宅两部分构成的特殊综合楼,各自的人员疏散系统相对独立,在两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和加强人员疏散保护的条件下,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可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可按照将商业部分层数计算在内的纯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4.3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在设计中由首层通向二层的疏散楼梯应严禁使用旋转楼梯,在满足疏散距离的情况下应考虑在一层安全出口处设置通向二层的疏散楼梯,有条件的尽可能的利用室外疏散楼梯作为辅助楼梯。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给水设计,疏散距离不超过20m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于20m不超过30m,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服务网点内只需要满足两股水柱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不限制消火栓设置位置。

4.4 商业和住宅层数的换算

商业营业厅的层高通常大于住宅部分的层高,例如某高层商住楼,地上十层,地下一层,其中一至二层为商业用房,层高为4.2m;三至十层为住宅用房,层高为3.1m。按照建筑实际的层数对住宅部分进行设计,会使商住楼层数小于同等高度的住宅楼,与建筑高度、层数有关的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形式有可能降低标准。目前,有研究人员提出商住楼层数修正换算公式N= N 1+ N2(式中N 为住宅设计层数,N1 为住宅部分的层数,N2 为商业部分换算成住宅的层数,N2= H/ h的四舍五入值,H为商住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h为住宅部分的层高)较为合理,可以运用于商住楼、综合楼的建筑层数换算。

参考文献

[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2] 刘珠峰. 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7.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9)

在进行住宅楼架空层科学的防火措施提出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住宅区架空层火灾的特点。住宅楼架空层一般在首层和顶层两个地方。首层架空层火灾特点是:首先可燃物多、火灾蔓延速度快,其次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阻断人员求生道路,给人员疏散带来很大困难,易造人员伤亡。最后消防设备不齐全。顶层架空层火灾特点:首先易燃物较多,其次人员求生距离较长,不利于人员疏散。最后消防设备十分不完善,扑救工作难。在知道住宅架空层的火灾特点,我们就能采用有效而科学的防火措施。

1.住宅楼架空层建筑的防火设计住宅楼在建设之初就必须拥有严格的防火设计,它涉及:防火构造、总面积设计与平面设计、逃生通道与消防电梯设计、消防用水与消防设备、防火防烟分区等。而防火设计在国外分为两种:主动式防火设计与被动式防火设计。中国的防火设计也与国外有许多相似之处。建筑的总面积布局;建筑规模与方位、建筑密度的控制;建筑的耐火耐爆的等级的提升,控制建筑的燃烧性能;建筑空间防火防烟区合理构建,合理设置疏散与扑救的通道设施;便于逃生以及扑救的消防设施等。我国现在防火设计有一系列的规范体系:《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所有规范与防火设计的基础,也是国家颁布的较为完全、高技术、强政策性的规范。因此在进行住宅楼架空层防火设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进行。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有时候规范的合理、科学性受到很大挑战。因此,在进行防火设计时不仅要按照防火规范,还要因地制宜,根据住宅楼建设环境、资源等来进行防火设计,如在停车较困难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后期管理过程中的变化,也就是要有预见性地进行防火设计,不能将架空层视为安全区域,建筑的疏散楼梯的首层安全出口不能直接开设在首层架空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也应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将架空区与安全出口分隔开来,以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

2.防火教育在上文笔者就已经提到,现在很多居民将住宅楼的架空层当做自己的储物间,堆放各种物品。这使得架空层出现很多的易燃物。这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进行住宅居民的防火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在进行防火教育是要对居民这种不文明更是不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制止和教育,也要经常对小区居民经行火灾应急演习教育等。防火教育不仅仅是对住宅区居民的教育,同时也应该是对物业等小区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加大工作人员的防火意识,同时对工作人员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也应该经常进行演习。在居民与住宅区工作人员的共同强烈防火意识下,小区火灾发生率会有很大降低。

3.住宅楼架空层灭火设备的完善由于住宅楼架空层地点特殊、可燃物多,而住宅楼居民密集、用电设备多,这些就需要对架空层这些不易被人注意的火灾死角加大关注。在住宅楼的架空层一般很少有相应的灭火设备,这是值得注意的。在这一空白地段应该加入相应的灭火设备。在2013年我国就出现好几起住宅楼架空层着火事件:2013年1月26日在福州晋安区新店镇真珠谷小区居民楼架空层发生火灾;2013年11月11日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仕嘉园居民楼架空层发生火灾。架空层发生火灾事件频频出现,这就反映出我们对住宅楼架空层消防的欠缺。在我们的住宅楼内部会相应的安装火灾探测器和自动灭火器等,但是在架空层这一空白区却缺少相应的灭火设备。笔者认为应在架空层相应的增加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才能够第一时间探测到或进行有效地扑救。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10)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逐渐从多层住宅向高层住宅发展转变,高层住宅在现代城市住宅建筑中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大。再加上,由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用电器越来越多,使住宅电气设计由原来的纯照明向多功能的方向发展。因此,现代住宅楼建筑电气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其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居民电气供应的质量,且是保证居民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关键。本文结合近年来的一些工作实例对现代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主要内容、出现的一些问题及能源节约方面作一些探讨,报道如下。

1、现代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依据

根据GB50045-19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高规”)第3.0.1条规定,高层住宅楼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分为超高层住宅(100米以上或35层以上住宅),一类高层住宅(十九层及以上三十四层以下或50米以上100米以下商住楼);二类高层住宅(十至十八层为二类高层住宅)。

现代住宅建筑是有着住宅性质的高层建筑。在电气设计中首先应遵守国家的一系列规范(GB50045-2005《高层建筑防火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和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建筑物防雷规范》等)。此外,涉及到照明方面应遵守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涉及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遵守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2、现代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内容分析

2.1 负荷分类

高层住宅建筑中消防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消防控制室电源等消防负荷超高层或一类高层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为二级负荷,另外潜污泵、普通客梯、生活泵等重要负荷虽然不是消防负荷但也根据高层以住宅分类超高层或一类高层此类负荷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此类负荷为二级负荷,其余的住宅内普通照明、地下室一般照明(非应急和备用照明)住宅内家用电器等用电均为三级负荷。

2.2负荷的计算

电力负荷是供电设计的依据参数。计算准确与否,对合理选择设备及设备的安全可靠与经济运行均起决定性作用。现代住宅建筑由于层数较多,高度较高,因此在电力负荷计算方面对于整个建筑设备和配电方式的选择及后期使用的安全性都是非常重要的,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其中高层住宅地下室除考虑照明用电外另预留一定动力和插座用电,地下室负荷一般按单位面积法进行计算,住宅用电60平方以下(含60平方)每户考虑3KW,60平方至90平方(含90平方)每户考虑4KW,90平方至150平方每户考虑6KW,超过150平方的超出面积可按40W每平方至50W每平方计算。一栋高层住宅用电负荷按各类负荷考虑各自负荷性质的需要系数后求和,再考虑一定的同时系数后计算而得。

2.3供电电源

高层住宅的供电电源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进行合理设计和考虑。

为了保证供电可靠性,一类高层住宅的一类负荷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类负荷的供电系统,最好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路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在实际设计过程中我们经常无法从市电取得两路独立电源,就常常考虑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有柴油发电组及EPS电池等方式,我们较常采用的是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做为一、二类高层建筑一类级负荷的第二电源,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一类高层建筑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二类高层建筑及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2.4高层住宅配电方式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消防泵、喷洒泵、防排烟风机等负荷采用放射式配电,两路电源引至各消防设备末端进行切换;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末端配电箱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高层住宅住户用电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配电方式,各层电表箱树干式引自配电干线再放射式引至各住宅户内。

2.5高层住宅应急照明及供电要求

高层住宅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两种,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如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等处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如楼梯间、门厅等处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设置疏散照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低于30分钟,一般疏散区域的疏散照明照度不低于0.5LX,竖向疏散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照度不低于5LX;航空疏散场所,避难疏散区域的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60分钟,照明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配电房、水泵房等火灾时需继续坚持工作的场所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180分钟,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水平。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6 电缆选择与敷设。

超高层住宅的,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一类高层住宅,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也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二类高层住宅,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超高层住宅及一类高层住宅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当采用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时,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采用穿导管保护,并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明敷时,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不穿金属导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2.6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高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高层住宅的火灾报警系统尚应根据火灾的扑救难度、火灾的危险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保护等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层数超35层的高层住宅的火灾报警系统应按特级保护对象考虑,一类高层住宅的火灾报警系统按一级保护对象考虑,二类高层住宅的火灾报警系统按二级保护对象考虑。

高层住宅级保护对象的火灾报警系统形式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级保护对象的火灾报警形式采用集中报警系统,二级保护对象的火灾报警形式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区域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的地下停车库选用感温探测器,商业、电梯前室等处选择感烟探测器,配电房、风机房等处选择感烟探测器,柴油机房采用烟温同感的探测器,电气竖井,电缆隧道等处选择线型定温探测器。

通过合理科学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可更早的发现火灾隐患,采取合理的处理和消防灭火措施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2.7防雷与接地设计

高层住宅应根据建筑物高度、体型及所处区域的雷爆情况综合计算年雷击次数,根据年雷击次数把高层住宅防雷等级分为二类防雷建筑物和三类防雷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0.25次/a的住宅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考虑,预计雷击次数0.25次/a≥N≥0.05次/a的住宅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考虑。

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20m×20m或 24m×16m的网格。

3、节能设计

现代高层住宅建筑的大发展也伴随着能源的浪费和消耗,所以高层住宅建筑的节能显得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能源供应,经济浪费和环境保护,对于高层住宅建筑的节能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采用能耗低的变压器、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

采用设备就地补偿与变配电所集中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以达到更低的无功功率损耗。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除电梯前室外的其它公共区域设置声光控制开关控制。

采用节能LED照明灯具及带节能型电子镇流设备荧光照明灯具等节能型灯具。

4、高层住宅电气设计中尚应注意的问题

4.1双电源末端切换应注意以下问题。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可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末端配电箱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4.2火灾报警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应注意以下问题

(1)横向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人同一根导管内;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3)火灾广播线路与火灾报警控制总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线槽或桥架内。

4.3树干式配电,在树干分支处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树干分支处(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应加设短路保护,当短路保护设备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5.结束语

由于现代住宅建筑的特殊性,使得其电气设计越加复杂,存在着一些争议及问题。然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合理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有利于保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因此,相关工作者应努力探索,积极创新,提高建筑电气设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高层住宅消防设计规范篇(11)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1.1居住建筑的概念

居住建筑在“高规”中的不同地方分别表述为居住建筑、住宅、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形式,不利于规范用词的统一,在理解上易产生偏差。

理解“高规”中居住建筑的不同表达方式,应仅单指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公寓等其它居住形式的居住建筑。

“高规”第3.0.1条中已取消了“高级住宅”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说法,而在“高规”第2.0.11条出现了“高级住宅”的术语,“高规”第7.2.2条出现了对“高级住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高规”第7.6.2条出现了对“普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根据“高规”第2.0.11条规定,“高级住宅”一词应解释为 “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居住建筑在装修过程中要求均较高,绝大部分都设有空调,是否都划归为高级住宅呢?若不存在“高级住宅”一说,则相对应不存在“普通住宅”的概念。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高规”中关于居住建筑的表达方式可统一用“居住建筑”这一名词,并增加关于“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公寓、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筑”的名词解释。若对除住宅外的其它居住建筑有防火设计要求,则可在各条款中单独列出。

1.2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

“高规”第1.0.3.1条关于“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说法与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相矛盾。商业服务网点应为设置于建筑底部(地上)的一至二层,若二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则一层也应为商业服务用房。因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已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进行了阐述,故“高规”第1.0.3.1条应取消“首层”二字。

1.3商业服务网点在高层民用建筑和一般民用建筑中设置要求

根据“建规”和“高规”的相关规定,商业服务网点设置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和一般民用建筑内的要求不同。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必须设置封闭楼梯间,且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若该商业服务网点设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内,除卫生间外,则还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大,这样在实际设计或使用过程中很难达到上述要求,特别是封闭楼梯间和两个安全出口的设置。

鉴于商业服务网点与周围已采用了相应耐火极限的围护结构进行了防火分隔,即使发生火灾,可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且设置于建筑的一至二层,对于火灾扑救也相对容易一些,笔者建议可对高层民用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同一般民用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同等对待,并在相关条款中予以说明。

2建筑结构

2.1高层居住建筑中单元式住宅防火墙的窗间墙距离要求

“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而“高规”第5.2.2条要求“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这两个距离要求就不尽相同,考虑火灾情况下火势通过窗户蔓延的可能性,笔者建议取消“高规”第6.1.1.2条 中关于“窗间墙的宽度大于1.2m”的规定。

2.2高层民用建筑中除住宅外的厨房设置

“建规”第7.2.3条第4款规定“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在集体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厂中,其厨房火灾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引起。“建规”要求将除住宅外的厨房用围护结构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开,对于阻止火势蔓延、预防和扑救火灾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高层民用建筑中集体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相对一般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更大,但无此项规定,笔者建议在修订中应在“高规”的相关内容中予以明确。

2.3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封堵的要求

“建规”第7.2.10条第1款规定“电缆井、管道井每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高规”第5.3.3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每隔2~3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这两条要求不一致。

考虑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都是烟气竖向蔓延的通道,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另从建筑实际建造情况看,每层分隔是切实可行的,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且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火灾危险性更大,故应对高层民用建筑也应统一要求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每层用相当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封堵。

3安全疏散

3.1未对高层民用建筑中疏散人数的计算予以说明

“高规”第6.1.9-6.1.12条明确规定了疏散门和疏散走道的宽度要求,“高规”第6.2.9条规定了疏散楼梯的总宽度要求,这些宽度的计算均与建筑内疏散人数有关,但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疏散人数计算无具体规定,造成在设计过程中无章可循。

“建规”第5.3.14-5.3.17条对商店、学校剧院等公共场所中疏散人数的计算均有明确规定,这样方便设计和审核人员依规行事。建议依照“建规”的相关内容在“高规”中予以明确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

3.2 对电梯前室是否能设置防火卷帘的要求不一致

“建规”第7.4.11条规定“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而“高规”第6.3.3.4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两者要求相冲突。

考虑设计要求疏散用门应能保持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畅通,不发生阻滞,且能防火防烟。疏散楼梯间、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均应采用平开门,笔者建议取消“高规”中关于“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可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的规定。

4 消防给水

4.1 双阀双口消火栓具体连接方式不明确

“高规”第7.4.2条规定“单元式、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但对双阀双口消火栓如何与消防竖管相连未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