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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借用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3 17:39:42

场地借用申请书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

(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

(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

(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

(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

(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2)

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印章为:

1、公章:即标明公司法定全称的印章,在本规定中指“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章。

2、专用章:即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办事处章、项目部章等。

3、人名章: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签署的岗位负责人人名章,如公司财务负责人章。

二、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协同管理部门为法务部。

三、 印章授权:

1、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的授权人为公司董事长。

2、公司其他印章的授权人为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及同意其转授权的受权人。

3、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下称“印章保管使用人”或“保管使用人”),由保管使用单位负责人推荐,公司董事长授权确定。

4、公司其他印章的保管使用人,由保管使用单位负责人推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受权人确定。

5、印章保管使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受权人(不含任何次受权人)确定。本款所述“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受权人”以下统称“有权批准人”。非公司董事长的“有权批准人”的批准权限,由公司董事长对其的授权权限决定。

6、每一枚印章在每一授权期限内只能有一个印章保管使用人。

四、 印章刻制:

1、因工作需要新置印章,以及一枚不够使用需增刻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启用)表》(详见附件1),经公司有权批准人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专人统一刻制。

2、印章因故遗失、因故损坏需更换的在办妥相应手续后,照上述流程申请重新刻制。

3、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违者必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 印章启用:

1、以下事项办理完毕后,印章方可启用:

1)  办妥《印章刻制申请(启用)表》

2)  办妥《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权书》(详见附件2)

3)  办妥《印章交接表》(详见附件5)

4)  公章及人名章公司须以文件形式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

2、印章制作完成后,印章管理员移交印章至印章保管使用人,交接时应现场填写《印章交接表》。如印章保管使用人无法本人现场交接的,代收人应持印章保管使用人委托书办理交接手续。

3、印章保管使用人更换时,应先撤销原《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权书》后重新办理授权及交接手续。

六、  印章保管使用:

1、印章保管使用人和批准用印人必须为不同的自然人,亦即有权批准用印人不得作为印章保管使用人。

2、印章由有权批准人批准的专人(即“印章保管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使用人对印章的使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保管使用人不得自行将印章转由他人代为保管;遇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为保管,应书面报告有权批准人经批准后方可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3、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应牢固加锁,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

4、在公司本部保管使用的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出印章保管使用人办公室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将印章携带出印章保管使用人办公室以外使用的,应由使用部门办理《印章借用登记表》(详见附件3),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携出印章保管使用人办公室使用。用印地点在本省以内地区的,须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携带印章到场签印;用印地点在本省以外地区的,须由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加封,交由经批准的借用人专人暂行保管使用。原则上,借用人启封印章及使用印章时需有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至少1人现场监印。监印人应在《印章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印章使用完毕,借用人应会同监印人对印章重新加封,交回印章保管使用人。借用人除按印章授权书规定的权限用印外,还须将用印的文字材料复印1份交回公司本部印章保管使用人审核存档。

在公司驻外机构保管使用的印章,原则上也不得携出驻外机构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须在驻外机构以外、驻地城市市区以内使用,要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携带印章到场签印;要携出印章到外地(驻外机构驻地城市市区以外)使用,除行政后勤类专用章由驻外机构负责人批准外,其他印章均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携带印章到场签印。若为非印章保管使用人外携印章使用,参照公司本部印章借用流程办理。

5、经批准的印章保管使用人因故离职或岗位调整不再保管使用印章,均应在离职前或岗位调整前向综合管理部办理印章更换保管使用人等相关手续。

6、印章保管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印章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相应《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使用和管理印章。对于超出使用权限的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人审批,对未经审批而使用印章,要追究当事人(包括保管使用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7、印章保管使用人应使用《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详见附件4)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在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在确认用印需求当事人完成了《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的逐项登记和所需的相关部门会签、相关领导审批,确认符合公司用印要求后方可用印。除留有存根的介绍信等类似材料外,其他用印均应进行登记。公司各部门需长期领用《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的,每个部门领取本数不得超过3本。印章保管人对于长期领用的《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应作编号后统一发放,用印申请部门不得擅自将《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拆分、复印使用。《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记录填满后,应及时交回印章保管人处存档,以领取新的《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

8、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公文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规定需留存红头文件、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印章保管使用人应在盖章后留存一份原件,并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综合管理部立卷归档。

印章保管使用人应在红头文件盖章后留存一份纸质原件并扫描存档。

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申请用印部门经办人应在盖章时填写《 XX(公司/部门)合同用印登记表》(详见附件7),同时提交一份完整的合同原件至印章保管使用人处存档。印章保管使用人应对合同原件进行扫描,并在纸质合同保存期满后进行销毁。

所有合同类文件必须盖骑缝章,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完整的合同原件进行更改。

9、未经有权批准人批准,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凭证上盖章,严禁在未完整履行用印手续的任何文件材料上盖章,严禁给外单位盖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对空白纸张盖章的,使用部门必须将使用后的材料复印一份交印章保管使用人审核存档;未使用的盖章空白纸张由领用人、印章保管使用人及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一起当面销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无误后上述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存档。申请使用人对盖章的空白纸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10、印章保管使用人因请假、出差等特殊原因需人保管使用印章的,须事先书面报告,并获得有权批准人批准;人在期间须依照规定用印,否则,一切法律责任自负;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交印章保管使用人审查,同时人还应在用印登记簿上对在期间的用印记录签字。

11、印章保管使用人应严格按本规定及《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权书》的规定用印;跨部门的材料、或按规定需相关部门会签的材料,应会签后方可用印;有权批准人对部门或岗位有单独授权的,按授权权限批准用印。

12、印章保管使用人应严格按本规定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应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告印章管理部门,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对印章保管使用人进行处理。同时,印章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遗失手续,印章保管使用人和所属部门应全力配合,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承担。

13、任何情况下,印章保管使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有伪造印章、涂改、遮盖印章部分内容使用印章等行为,违者将受到公司的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4、每年年终印章保管使用人负责将相关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送档案室扫描并存档。

15、每年3月1日前印章保管使用人应将上一年度的印章使用情况报告印章管理部门。

七、 印章停用与缴销:

公司决定停止使用的印章以及各部门因故停止使用的印章均由相关部门填写《印章缴交申请表》(详见附件8)。暂停使用的印章由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永久停用的印章和因故损坏的印章均由综合管理部书面申请,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印章保管人一起现场监督销毁,并现场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详见附件6)。

八、 未尽事宜由综合管理部会同法务部在实施过程中提出补充意见。

九、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5起生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存在任何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印章刻制申请(启用)表

附件2: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权书

附件3:印章借用登记表

附件4: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

附件5:印章交接表

附件6:印章销毁登记表     

附件7:XX(公司/部门)合同用印登记表

附件8:印章缴交申请表

附件1

印章刻制申请(启用)表

编  号:FM-ZGXZ-YZ-KZQY        

印章名称

申请部门(业务经营单位)

经办人

申请类型

新  刻(   ) 重  启(   )

补  发(   ) 延  期(   )

联系方式

印章规格

形 状

 

 

申请事由

 

 

 

 

 

 

 

 

申请日期:

附:章模

 

 

 

 

                                  

 

启用日期:               预计使用截止时间:          

申请部门(业务经营单位)意见

综合管理部

意见

法务部

意见

有权批准人

意见

注:1. 本申请表须附印章使用授权书,原件存档于档案室。

2.印章补发,申请事由栏填写原印章规格、形状、使用状况及毁损或遗失事实经过。

附件2

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权书

编 号:FM-ZGXZ-YZ-SQ       

兹授权     在授权期限内依据授权权限在授权事项范围内管理、使用“(印章名)”印章。

授权权限:仅限于在授权事项范围内签盖相关文件等使用行为,且必须经有权审批的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受权人方可签盖。

授权事项:1、

2、

3、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受权人应严格按本授权书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之规定执行,在授权权限、事项范围内使用本印章,对本印章的签盖等使用行为负责。受权人不得转授权。同时受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本印章责任。

超出上述范围外使用本印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权人自行负责,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授权书授权期限届满,若未另行办理授权手续,则受权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印章归还印章管理部门。

本印章印模如下:

照片 受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受权人、综合管理部各存一份)

附件3

印章借用登记表

 编 号:FM-ZGXZ-YZ-JY       

印 章 名 称

(章模)

借  用  人

借用日期

借用部门(业务经营单位)

拟归还日期

使用范围

借用部门负责人                 

受权保管使用人

有权批准人

用印材料备份:

 

 

 

 

 

 

 

 

 

 

监印人                               监印日期

附件4

印章使用登记簿

编号:FM-ZGXZ-YZ-DJ         

用印

日期

用印单位

/部门

材料名称及内容摘要

份数

使用印

章名称

经办人

会签

批准

备注

法务部

财务部

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

有权批准人

附件5

印 章 交 接 表

编 号:FM-ZGXZ-YZ-JJ       

印章名称

移交人

(章模)

移交日期

移交地点

移交部门负责人

移交原因

1、    刻制启用 ;

2、    重新启用;

3、    更换保管使用人;

4、    其他:             。

接收人

接收日期

接收部门负责人

备  注

附件6

印章销毁登记表

                   编号:FM-ZGXZ-YZ-XH        

印章名称

规    格

形    状

原申请启用部门

启用日期

申请销毁部门

申请销毁部门负责人

 

销毁事由

 

 

章 模

 

法务部意见

有权批准人意见

销毁人

销毁日期

监销人

注: 本表原件存档于档案室。

附件7

              (公司/部门)合同用印登记表

编  号:FM-ZGXZ-YZ-HTTJ     

序号

盖章日期

合同性质

合 同 号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对 方 公 司 全 称

合 同 金 额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备 注

附件8

印章缴交申请表

编 号:FM-ZGXZ-YZ-JIAO   

印章名称

申请部门(业务经营单位)

(章模)

经办人

申请日期

缴交原因

1、    到期缴回 ;

2、    暂停使用;

3、    永久停用;

4、    其他:             。

部门负责人意见

有权批准人意见

印章交接

移交人

移交日期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3)

一、请购制度

1、各教研组(室)和其它部门,需购大宗设备,应列入年度(学期)计划范围内,在开学第一周由各组室或其它部门提出申购,并说明购置原因,由教导处、总务处会同商讨,经校长批准后编造学期计划购置科目内,待购办时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先后采购。

2、凡临时性申请购置设备和教学用品以及其他一般商品时,必需按照业务需要和资金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酌情采购。

(1)各教研组申请购置一般教学用品,由总务处会同教研组审理决定;

(2)各教研组申请购置设备,需在一周前填写申购单,经教导处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审批意见,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3)请购办公用品由财产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和历年使用记录,填写申购单,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4)以上1—3内容采购,一律由外勤人员统一办理,或指定人员代购均需由总务主管批准,未办妥申请审批手续或私自采购者一律不予报销。

3、一般图书请购,由分管教导主任会同图书资料室根据核定经费,按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一般照4:1比例审批,交图书管理员负责采购。

4、要发扬勤俭办学的作风,在申购设备物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物资提倡因陋就简,自制教具,减轻购量压力。

二、验收报销制度

1、凡购置的教学设备仪器,教学用品以及其它设备和其他办公维修物品,外勤购回时逐笔送交财产管理员进行核对验收。

2、办理验收核对时,凭发票内容,核对型号、编号、质量和数量是否逐项符合,如型号、编号不符,质量欠佳,数量不足,均需立即由经办人员办理退换或补足数量的要求。

3、办理验收核对时,以上逐项符合发票所开内容由财产保管员签发验收三联单,一联连同发票主管人员,至出纳处办理转帐或现金结算,一联留存借以登记帐册,一联连同物品交申购部门,同时记入部门财产帐。

4、教学部门申购仪器和教学设备办理验收核对时应请申购使用部门会同财产保管员一起办理验收。

5、购入贵重仪器及贵重物品时,除有财产保管员按规定手续进行验收外,并请总务主管复验,对剧毒药品验收储藏妥善后,也请总务主管进行复验,以示郑重。

6、财会部门根据申请批准单,发票和验收单三者齐全相符,同意办理结算,如果不符合申批内容和数量以及白发票均不能办理结算手续。

三、物品借用制度

1、校与校之间临时教学和工作需要,想要借用仪器、教具以及原材料等,必须经总务主管同意,分管校长批准,由借人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借条,详细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以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方算手续齐全,借出单位凭此借条作为借物凭证到期退还。

2、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本单位职工因临时需要,向本校借用黄鱼车、泥木工工具、炊具、餐具等需经总务主管批准,并立借据,详细填明借物名称数量以及回还日期。

3、校与校之间或本单位职工借用耐久物品等,必须保证完整无损,如有损坏或遗失,则负责修复或赔偿。

4、仪器物资或固定资产各使用管理部门不得任意出借。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4)

1、各教研组(室)和其它部门,需购大宗设备,应列入年度(学期)计划范围内,在开学第一周由各组室或其它部门提出申购,并说明购置原因,由教导处、总务处会同商讨,经校长批准后编造学期计划购置科目内,待购办时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先后采购。

2、凡临时性申请购置设备和教学用品以及其他一般商品时,必需按照业务需要和资金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酌情采购。

(1)各教研组申请购置一般教学用品,由总务处会同教研组审理决定;

(2)各教研组申请购置设备,需在一周前填写申购单,经教导处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审批意见,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3)请购办公用品由财产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和历年使用记录,填写申购单,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4)以上1—3内容采购,一律由外勤人员统一办理,或指定人员代购均需由总务主管批准,未办妥申请审批手续或私自采购者一律不予报销。

3、一般图书请购,由分管教导主任会同图书资料室根据核定经费,按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一般照4:1比例审批,交图书管理员负责采购。

4、要发扬勤俭办学的作风,在申购设备物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物资提倡因陋就简,自制教具,减轻购量压力。

二、验收报销制度

1、凡购置的教学设备仪器,教学用品以及其它设备和其他办公维修物品,外勤购回时逐笔送交财产管理员进行核对验收。

2、办理验收核对时,凭发票内容,核对型号、编号、质量和数量是否逐项符合,如型号、编号不符,质量欠佳,数量不足,均需立即由经办人员办理退换或补足数量的要求。

3、办理验收核对时,以上逐项符合发票所开内容由财产保管员签发验收三联单,一联连同发票主管人员,至出纳处办理转帐或现金结算,一联留存借以登记帐册,一联连同物品交申购部门,同时记入部门财产帐。

4、教学部门申购仪器和教学设备办理验收核对时应请申购使用部门会同财产保管员一起办理验收。

5、购入贵重仪器及贵重物品时,除有财产保管员按规定手续进行验收外,并请总务主管复验,对剧毒药品验收储藏妥善后,也请总务主管进行复验,以示郑重。

6、财会部门根据申请批准单,发票和验收单三者齐全相符,同意办理结算,如果不符合申批内容和数量以及白发票均不能办理结算手续。

三、物品借用制度

1、校与校之间临时教学和工作需要,想要借用仪器、教具以及原材料等,必须经总务主管同意,分管校长批准,由借人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借条,详细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以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方算手续齐全,借出单位凭此借条作为借物凭证到期退还。

2、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本单位职工因临时需要,向本校借用黄鱼车、泥木工工具、炊具、餐具等需经总务主管批准,并立借据,详细填明借物名称数量以及回还日期。

3、校与校之间或本单位职工借用耐久物品等,必须保证完整无损,如有损坏或遗失,则负责修复或赔偿。

4、仪器物资或固定资产各使用管理部门不得任意出借。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5)

1.个人借款人范围:

(1)本市城登记失业人员;

(2)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职(技)校毕业生;

(3)创业的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低保人员、城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特困职工、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等)。

2.企业借款人范围: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个人贷款申请人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创业,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注册地在本市;

2.申请人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违法行为;

4.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

5.居住地社区、街道在《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贷款意见;

6.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程序

(一)贷款额度

1.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5—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对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申请人在按时足额还贷后,经批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申办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先取得户口所辖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后,向所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营业执照》;④《税务登记证》;⑤经营场所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资料;⑥《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⑦《互保协议书》和担保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或《联保协议书》和担保人身份证或借款还款信用证明。

2.贷款担保。对申请贷款额度低于1万元(含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免除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的办法,直接办理创业贷款手续;对申请贷款额度高于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经办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手续后,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第三方担保(抵押)的对象主要有:(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二权一证”抵押担保,即: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证。

3.申报及调查核实。、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社区为单位逐级申报、调查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户口所辖派出所、家庭、互保人工作单位、联保人家庭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并深入经营地点调查。调查结果在所辖社区公示无意见后,签署《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报所在街道办或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申请贷款。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为单位,由各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按上属要求申报、调查审核,并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

4.评估发放。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收到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办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定期对材料进行复核和会审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经办银行推荐。经办银行应对申请贷款人所提供证件、资料再次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由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认定),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对符合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享受财政贴息。

(三)经办银行按季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结息,经办银行应在每季末前10个工作日计算出本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审核材料;市财政部门在接到经办银行的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划转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兑现给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

四、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必须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并建立逾期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二)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尚未归还贷款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止。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在追索期满后仍不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提出诉讼申请。

(三)对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经法律程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帐损失,由市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分担,其中:市财政部门分担90%,经办银行分担10%。对贷款不良率达到20%的,将暂停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待不良贷款处置结束后,酌情恢复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

(四)建立贷款逾期罚则:①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每月通过邮局寄送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在借款人所在社区公示栏等地通报逾期不还贷款情况。②建立创业贷款逾期公示制度。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在市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向全市金融机构公示,借款人将不再享有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③建立停止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通报制度。对贷款逾期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在内的一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评估会审机制。成立由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办银行分管领导组成的评估会审领导小组,下设由以上四家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班子。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运作情况,对各(区)申报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评估会审,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市劳动保障局为创业担保贷款运作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定期召集领导小组例会和评估会审会议,并实施考核奖励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审核、强化风险防范,严格管理担保基金,及时做好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资金的审核、划拨等;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经办银行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解决创业担保贷款运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顺利落实。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6)

现阶段,随着国家、各省“十二五”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我国环保产业将主要由环保装备制造业向环保综合服务业转型升级。在这一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此项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有何积极意义?申请认定的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认定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近日采访了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

制定本办法的初衷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意义?

去年,广东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方案精神,政府职能将进一步下放,诸如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等工作,将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这为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以及产业协会开展行业认定管理工作提供了契机。

另一方面,虽然国家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认证,但是这些认证涉及的内容广、难度大,能够获得认证的企业并不多。以广东省为例,目前拥有国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或乙级证书的企业共有70余家,而全省环保企业总数约2500家左右,具有资质的企业占总体的比例仅为2.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承接污染治理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证书,所以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往往就存在借用有资质企业证书申请工程甚至无证经营等行为,给市场管理带来极大隐患。

从我省环保企业长远发展角度来说,开展行业认证也是非常需要的。在国内,目前共有江苏等14个省份在国家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认定,由各省的环保产业协会牵头制定有关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颁发证书。这样一来,如果我省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资格的认定工作,省内大部分企业由于难以取得资格证书,在与其他省份环保企业的竞争中自然就少了筹码。

所以,开展这项行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将为中小型环保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便利。而更为重要的是,开展认定管理工作可以避免环保工程领域无证经营、借证经营等违规现象,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这种行业认定与国家认证有何区别?在我省取得的证书到其他省份能用吗?

国家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认证等,属于行政审批。而我们此次开展的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属于一种行业内部的能力认可,通俗的讲就是鉴定你是否具备了承接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加上国家的认证内容比较广泛,与环保行业的实际情况有些不相符,所以管理办法可以说还是对国家认证管理的一种补充。

事实上,在其他已经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证的省份中,许多地区已经开始实行资格的互认。产业协会下一步也打算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省市环保产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并加快建立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格互认机制。现在的市场都是开放的,只有实行资格互认才能真正实现互惠互利,促进良性竞争,由此可见,资格互认机制的建立将是顺理成章的事。

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是否有哪些条件限制?

原则上,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不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具备承担与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另外,资格证书又分为甲级、乙级与临时证书三种,级别不同,申请条件也就有所区别。例如: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注册资本金要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申请乙级证书的,注册资本金要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临时证书的,则只需要注册资金达到100万以上就可以了。当然,除了注册资金以外,在技术人员的数量、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投资额等方面,不同证书要求诸企业具备的条件自然也不同。

证书级别越高,可以承担的工程项目也就越大:持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持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300万元及以下);持临时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

正式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则为一年。

资质证书该如何申请?

首先,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产业协会。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随后,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另外,此次管理办法认定的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怎样规范持证企业对资格证书的使用?

为了有效监督管理有资质企业的运营,管理办法设置了许多的监督管理条例。例如:获得资格证书单位必须与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7)

案例2:董某经营着一家造纸企业。2010年6月,因业务需要,董某以现有房屋和设备作抵押,向投资公司申请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按季结息。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协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申请办理了借款协议公证。合同到期后,投资公司多次上门催款未果。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立即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对借款方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向投资公司全部偿还了借款本息。

案例3: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所在镇中学的综合教学楼工程。工程按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于建设方尚欠承建方25万元工程款,承建方以此为由拒绝交付使用。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建设方6个月内分期还清工程款的还款协议。为解除后顾之忧,双方均同意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所签协议合法有效,遂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赋予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今年2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偿还工程款。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依法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查封。慑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债务人自觉还清了全部债务。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样不仅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还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债权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债权的捷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8)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难以找到反担保人、申请不到小额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选定信用社区的初步标准,为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

二、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申请贷款人提供申请、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担保中心和小额贷款承办银行进行复查和审核合格后,由担保中心承诺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小额贷款扶持项目属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贷能力。

三、创建信用社区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今年5月在全市东湖、西湖二个区,各选二个街道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完善创建信用社区的办法后,以便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四、试点社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为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经营场地必须在该社区内,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就业组织手续。

五、在试点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申请人家庭财产(不动产)在10万元以上,且无债务;

3、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经营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

4、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完全还贷能力。

六、在试点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试点社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劳动匆;业组织证书、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以及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经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报市(区)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3、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领取贷款,并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七、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管理职责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

1、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贵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旺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报市(区)担保中心。

2、详细了解在试点信用社区内经营的贷款户个人家庭状况、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其经营状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

3、在申请人小额贷款申请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二)担保中心

1、核定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

2、会同合作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归还。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审核。

4、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帐损失进行审核核定。

(三)、承办银行

1、按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会同担保中心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按季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中请。

4、对出现的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工商、税务部门

1、加强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贷款户应专门登记,在贷款归还前,小额贷款户不得迁出信用社区经营,如确需迁出的,需提供担保中心意见,同时贷款户应重新办理反担保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好免费登记、工商税收优惠等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为推动信用社区和社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和深入开展,市区两级劳动保障平台管理机i:勾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和宣传表彰活动,开展信用社臣:等级评定工作,组织评选先进信用社区和创业典型。有关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宣传工作,对在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典型和按期还贷人员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八、小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要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担保叫小心与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人员建立小额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尚不归还贷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提出诉讼申请。

2、在对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确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征询担保中心意见,了解其是否已按期归还贷款。

3、小额贷款不良记录(合作银行与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双重记录。劳动保障部门可在失业证和优惠证上记录,并在有关个人基本情况表中自动生成,建立查询系统),也可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它劳动保障服务的依据,工商、税务部门也可作为提供有关服务的依据。

4、银行及时记录逾期不归还贷款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九、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附: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积极维护信用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则,做到诚实经营、信守合同、遵纪守法、并对按期归还银行小额贷款做出如下承诺: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保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财政贴息除外);

3、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1)自愿变卖现家庭财产,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2)自愿承担担保机构采用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9)

第二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贷款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

(二)控制风险。根据申请贷款企业经营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调控能力强、经营效益好、有还款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予以扶持;

(三)专项管理。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四)按期收回。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定期结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四)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农发行贷款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一)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二)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三)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四)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五)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审批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含80%)、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以上(含20%),或者政府为了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四)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参考借款人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向农发行的开户行(简称开户行,下同)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等。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其中,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不予办理展期的贷款,应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九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特别好的借款人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办理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仓储设施贷款,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期限、还款付息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申请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借款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三)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自有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开户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接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其次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对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贷款调查人对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可成立贷款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贷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条件是否具备;

(二)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诚信状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期至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是否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项目预期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如何;

(五)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六)借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来源情况,按期到位的可能性,借款申请人内部员工缴纳的上岗风险抵押金、外来投资等可视同自有资金,除此之外的负债资金不视为满足贷款条件中的自有资金要求;

(七)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八)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对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评估。凡申请农发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单一新建项目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应当首先由贷款审批行组织项目评估或委托下级行组织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性评估。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判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借款人资信评估。主要评价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的品行、学识、信誉和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地理位置、施工条件、交通运输、建筑材料、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论证分析;

(四)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准确性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五)财务及现金流量分析。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分析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清偿能力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六)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七)贷款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综合指标的测算、分析,合理、科学地评价和判断项目贷款风险程度;

(八)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名称、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表、附图、附件和封底组成。正文主要陈述项目背景、项目及项目业主概况、组织管理机构、投资计划、市场分析、效益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结论、建议等内容。特别要对项目实施与否、怎样实施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评估报告应简明扼要、有叙有议、全面翔实、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负责初审,报本行行长(经理)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向二级分行上报贷款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二级分行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级分行。贷款审查人应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初审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原则上集中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一般由行长(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审批行接到贷款审查意见后,应首先由信贷部门或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调查、评估和审查内容进行查验评估,并提交书面查验评估意见,报贷款审批人。贷款审批人收到查验评估认可意见后应在总行下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计划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对超出省级分行授权范围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总行审批。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批的贷款项目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仓储设施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准备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时,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竣工验收,贷款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发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借款人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支出凭证定期向开户行报账,开户行信贷部门在对其实际支出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借款人按核实的支出凭证记载的金额从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信贷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核实企业实际支出的资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规定的用途。对违规挤占挪用贷款的要按规定处以加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跟踪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和总结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贷款项目档案是在办理贷款业务和贷款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是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凭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资料、农发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科学、内容齐全、收集及时、保管完整、管理规范。按照一户一档、一项一卷和分级、分类、分区的原则进行管理存放,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贷款项目选择、评估、审查、决策和实施等各环节按规定进行,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油脂储存设施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10)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关于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场地借用申请书篇(11)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应向现工作单位或经商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党组织提出人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其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要热情接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入党申请,并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常督促他们的学习,了解和掌握他们在外出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进行帮助。当他们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外出务工经商所在地党组织要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也要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积极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2.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临时或短期(两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两年的,入党申请应向现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现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在被借调同志中发展党员时,借调单位党组织一定要主动征询其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3.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要求人党,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由于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一般归街道负责管理,所以,他们的人党申请应向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提出,并由街道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适时地吸收他们人党。

4.归侨、侨眷能否申请入党?

归侨、侨眷能够申请人党。党组织对待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按照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5.应当怎样对待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申请入党?

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拒绝他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而轻率地吸收其人党。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6.申请入党的人工作调动后,是否还要再写入党申请书?

申请入党的人工作调动后,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于新单位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其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入党的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主动向新调入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有关情况。如因某种原因,新调入单位党组织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向新单位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