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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市场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1-19 14:13:51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1)

除此之外,健力宝独特的企业背景,都乐和旭日升的突出个性,雀巢的文化内涵,光明与消费者的个人情感联系度,都乐和露露的档次感和物有所值感都对消费者有很强的冲击力。 在品牌价值外延上,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和雪碧在深度和广度上均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好感度,而杨协成和都乐这样的品牌虽然在认知度上远低于其他品牌,但在消费者心目中却有一定的美誉度,因此这两个品牌如果能够继续维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将会有相当的市场潜力。 通过重点比较在可乐、汽水、果汁、即饮茶和奶类饮料中的中国大陆品牌和台湾及国外品牌,可以发现国产品牌在品牌塑造中的优劣势。上面以图示的方式体现了各个品牌在品牌价值内涵和外延的具体表现。内圈是品牌在品牌价值内涵各个维度上的表现,内圈的面积越大表明品牌价值内涵实力越强,外层表明品牌在品牌价值外延上的表现,同样面积越大表明品牌价值外延实力越强。

总体来说,国外品牌和合资品牌在品牌价值上优于中国大陆的本土品牌,这与国外品牌较为超前的品牌意识和其在品牌形象塑造上的高投入直接相关。国外品牌在品牌价值内涵上表现得更为均衡。当品牌各个维度处于平衡状态并且相互支持的时候,品牌的优势便会得到强化。如果各个维度中任何一项偏弱,或者给出的是相互抵触的信息,必然导致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混乱,从而产生负面感受。 大部分国产品牌在人格特征上显得比较单薄,没有个性。独特的人格特征有助于品牌传播,更主要的是树立品牌的个性,缔造一种为消费者接受的心理定位。这种在心理定位上的共鸣会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并进而转化为现实中的口碑流传与推荐。如果一个品牌没有形成人格特征或人格特征不清晰,则会导致消费者对品牌形象与定位的混乱,并疏远这一品牌。一个没有人格特征的品牌就像一个没有人格特征的人一样,是容易被忽略的。 但国内品牌在个人联系度上则较国外品牌有一定长处。这些国产饮料品牌虽然在市场及社会的外在表现上没有国外品牌那么强势,但却给中国的消费者更多亲密的感觉。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这些国产品牌虽然不是什么领导品牌,却更像自己熟悉的好友,是生活中拥有美好回忆的、亲密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情感若能辅之以品牌价值的其他维度的良好表现,将会形成强大的影响力。综合来看,国产品牌在品牌价值内涵的各个维度上表现不够均衡,形象不够丰满。

为饮料消费者把脉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2)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料消费开始成为居民消费的一个热点。目前的饮料消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品种不断翻新,品牌不断涌现,饮料消费市场成为典型的买方市场,人们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大。

前一段时间,零点调查与分析公司进行了一次饮料消费调查。调查主要在北京、上海两大城市进行,两城市成功样本均为518个,共1036个。

碳酸饮料当家

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购买饮料时在类型选择方面存在着地区、性别、年龄上的差异。但相同的是,北京人和上海人均将碳酸类饮料作为饮料的首选,而且上海人对碳酸饮料的偏好表现得更加明显,比例比北京高出近10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分别为39.9和49。两地次选饮品均为矿泉水和纯净水;对于纯果汁饮料,北京人显然比上海人有更浓厚的兴趣,比例分别为5.5和1.7。

从性别角度看,喜欢碳酸饮料、奶类饮料以及茶饮料的女性比别性多,而喜欢矿泉水和纯净水的男性比女性多。从年龄上看,喜欢碳酸类饮料的人的比例随年龄的上升而下降,60岁以上的人对茶饮料的兴趣比其他年龄段的人多。

品牌认知度各异

第一类:碳酸饮料

在北京,可口可乐独领,高居综合提及率排名榜首,为85.9;雪碧位居第二,综合提及率为41.7;而芬达、健力宝、百事可乐、美年达的综合提及率分别为:19.8、15.6、13.5、12.0。

与北京人不同的是,上海人似乎并没有特别偏受哪一种饮料,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雪碧三分天下,共执牛耳,综合提及率分别为:71.4、64.3、55.6;另外,七喜、美年达、芬达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类:矿泉水、纯净水

在北京,乐百氏、娃哈哈位居前茅。综合提及率分别为:61.5、51.3;可赛牌也有一定的认知度;另外,崂山、九龙山、获特满、天赐庄、农夫山泉也为一部分北京人所了解。

大上海,农夫山泉、正广和、碧纯三分天下,综合提及率分别为:57.3、53.5、41.3;获特满有一定的知名度;娃哈哈、乐百氏、屈臣仅为一小部分人知晓。可以看出,北京和上海的矿泉水、纯净水市场几乎被完全不同的品牌所瓜分,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第三类:纯正果汁

在北京,汇源果汁的认知度排名第一,综合提及率为48.0,都乐居第二,为20.0,大湖、华旗、福运全、茹梦紧随其后,为:8、8、4、4。

在上海,都乐的认知度排名第一,综合提及率为62.5,大湖、三得利并列第二,为25,汇源为4。

第四类:果味饮料

在北京,统一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为5.9,其它品牌认知度比较分散。

在上海,佳得乐为第一,综合提及率为26.1,麒麟居第二,为17.4,统一居第三,为4.3。

看来,上海有自己的果味饮料品牌,北京在这方面较为欠缺。

第五类:茶饮料

在北京,统一、康师傅、旭日升、雪人冰茶排在前四位,综合提及率分别为:66.7、50.0、11.1和5.6。

在上海,排在前两名的是统一和康师傅,综合提及率分别为55和45。

第六类:奶类饮料

在北京,卡夫居榜首,综合提及率为30.8,谁能敌、帕玛拉特并列第二,均为3.8。

在上海,江明牌一枝独秀,综合提及率为81.8,可以看出,上海人更青睐本地产品。

与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市场相似,北京和上海奶类饮料的主导品牌也是大相径庭。

品牌美誉度

调查结果还显示,在品牌美誉度方面,可口可乐是近三分之一(32.6)北京人心目中的最好品牌,另外三分之一的人所认为的最好品牌比较分散。在上海人中,认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雪碧是最好品牌的人数比例最高,分别为20.4、19.4、14.5。调查显示:北京、上海消费者对品牌评价影响因素的排序一致。由高到低依次为:保质期、口味、营养成分、品牌、容量。

购买场所的选择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3)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料消费开始成为居民消费的一个热点。目前的饮料消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品种不断翻新,品牌不断涌现,饮料消费市场成为典型的买方市场,人们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大。

前一段时间,零点调查与分析公司进行了一次饮料消费调查。调查主要在北京、上海两大城市进行,两城市成功样本均为518个,共1036个。

碳酸饮料当家

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购买饮料时在类型选择方面存在着地区、性别、年龄上的差异。但相同的是,北京人和上海人均将碳酸类饮料作为饮料的首选,而且上海人对碳酸饮料的偏好表现得更加明显,比例比北京高出近10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分别为39.9和49。两地次选饮品均为矿泉水和纯净水;对于纯果汁饮料,北京人显然比上海人有更浓厚的兴趣,比例分别为5.5和1.7。

从性别角度看,喜欢碳酸饮料、奶类饮料以及茶饮料的女性比别性多,而喜欢矿泉水和纯净水的男性比女性多。从年龄上看,喜欢碳酸类饮料的人的比例随年龄的上升而下降,60岁以上的人对茶饮料的兴趣比其他年龄段的人多。

品牌认知度各异

第一类:碳酸饮料

在北京,可口可乐独领风骚,高居综合提及率排名榜首,为85.9;雪碧位居第二,综合提及率为41.7;而芬达、健力宝、百事可乐、美年达的综合提及率分别为:19.8、15.6、13.5、12.0。

与北京人不同的是,上海人似乎并没有特别偏受哪一种饮料,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雪碧三分天下,共执牛耳,综合提及率分别为:71.4、64.3、55.6;另外,七喜、美年达、芬达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类:矿泉水、纯净水

在北京,乐百氏、娃哈哈位居前茅。综合提及率分别为:61.5、51.3;可赛牌也有一定的认知度;另外,崂山、九龙山、获特满、天赐庄、农夫山泉也为一部分北京人所了解。

大上海,农夫山泉、正广和、碧纯三分天下,综合提及率分别为:57.3、53.5、41.3;获特满有一定的知名度;娃哈哈、乐百氏、屈臣仅为一小部分人知晓。可以看出,北京和上海的矿泉水、纯净水市场几乎被完全不同的品牌所瓜分,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第三类:纯正果汁

在北京,汇源果汁的认知度排名第一,综合提及率为48.0,都乐居第二,为20.0,大湖、华旗、福运全、茹梦紧随其后,为:8、8、4、4。

在上海,都乐的认知度排名第一,综合提及率为62.5,大湖、三得利并列第二,为25,汇源为4。

第四类:果味饮料

在北京,统一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为5.9,其它品牌认知度比较分散。

在上海,佳得乐为第一,综合提及率为26.1,麒麟居第二,为17.4,统一居第三,为4.3。

看来,上海有自己的果味饮料品牌,北京在这方面较为欠缺。

第五类:茶饮料

在北京,统一、康师傅、旭日升、雪人冰茶排在前四位,综合提及率分别为:66.7、50.0、11.1和5.6。

在上海,排在前两名的是统一和康师傅,综合提及率分别为55和45。

第六类:奶类饮料

在北京,卡夫居榜首,综合提及率为30.8,谁能敌、帕玛拉特并列第二,均为3.8。

在上海,江明牌一枝独秀,综合提及率为81.8,可以看出,上海人更青睐本地产品。

与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市场相似,北京和上海奶类饮料的主导品牌也是大相径庭。

品牌美誉度

调查结果还显示,在品牌美誉度方面,可口可乐是近三分之一(32.6)北京人心目中的最好品牌,另外三分之一的人所认为的最好品牌比较分散。在上海人中,认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雪碧是最好品牌的人数比例最高,分别为20.4、19.4、14.5。调查显示:北京、上海消费者对品牌评价影响因素的排序一致。由高到低依次为:保质期、口味、营养成分、品牌、容量。

购买场所的选择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4)

数据:在受访者中,绝大多数的人喝过速溶咖啡,这个比例高达92.2%,过半数者(58.4%)喝过三合一袋装咖啡。16.8%的人喝过焙炒咖啡,29.4%的人喝过其他咖啡饮料。在问及被访者对于某一类咖啡的消费频率时,每天喝速溶咖啡的为6.0%,经常喝的为38.4%,在“偶尔喝”的咖啡种类中,三合一袋装和速溶的消费频率已很接近。而表示经常喝三合一的则只占13.1%。

分析:喝过速溶咖啡和三合一袋装咖啡的百分比最高,在“偶尔喝”的调查里这两者的百分比也是最高的,这说明速溶和三合一咖啡在初级消费者领域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

目前市场上的咖啡饮料尽管具有口味纯正、饮用方便等优点,但由于其价格相对较高,饮用时亦缺乏咖啡文化所体现出的高雅、温馨的情调,因此,绝大部分消费者只是偶尔喝一喝。

主要人群——中青年人

数据:各年龄段对咖啡的喜爱程度不同,其中表示非常喜欢咖啡的人群中41~50岁占了24.0%,20~30岁占了18.0%。

进一步调查表明,喝咖啡的男性比例要高于女性比例。在所有受访者中,喝咖啡的男性为55.1%,女性为44.9%。

分析:咖啡作为一种口味独特的饮品深受青年消费者的喜爱,中年人和青年人是咖啡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同时男性消费者的人数远远超出女性消费者,购买者中也以男性居多。其原因在于咖啡属烟糖类产品,更多为男性所关注。而且作为一种嗜好品,更易受到男性的青睐。

主要因素——味道诱人

数据:消费者在选购咖啡时哪些因素是他们所要考虑的呢?本次调查采用10分制让消费者对各种购买考虑因素打分,分数最高的代表其重要性越高。调查结果显示,味道以8.3分位居第一,其次是饮用方便性,为7.4分;保存期、品牌知名度等各项分值也较高。

分析:消费者对于咖啡的味道是极为重视的,毕竟咖啡是一种饮品,好味道的咖啡才会广受欢迎。同时作为一种饮品,饮用的方便性与否对消费者来说也是购买时考虑的一大要素,咖啡的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可以多考虑如何不断改进其味道和如何使咖啡更便于携带,使消费者在饮用时更方便。

主要信息——电视广告

数据:在众多获得咖啡信息的渠道中,电视广告以86.4%的比例成为消费者获取咖啡信息的首要渠道。另外,以促销活动、广播、杂志、报纸等一系列的传播渠道也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来源。

进一步调查消费者想通过哪些渠道获取咖啡的信息,发现有37.3%的人想通过传媒报道来获取信息,免费试用、传媒广告、朋友推荐等几项也占有较高的比例。

分析:电视是众多媒体中传播覆盖率最广的一种,电视广告属于立体广告,而广播、杂志、报纸等一些媒体则属于平面广告,两者相比较,后者不如前者生动、形象,不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这也是为何消费者普遍认为电视广告是获取咖啡信息的主要渠道的重要原因。

促销活动是许多商家都喜欢用的一种宣传方式,也成了消费者了解咖啡信息的一个渠道。从数据来看,免费品尝或者适用这一类的直接获取信息的方式还是很受咖啡消费者欢迎的。

结论及建议

速溶是目前咖啡的主流,口味是咖啡的关键 目前咖啡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为速溶咖啡和三合一咖啡,它们以方便、经济等一系列的优点成为新兴阶层的主要选择。对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口味是选择咖啡的主要依据,在此方面速溶明显优于三合一。值得注意的是,三合一咖啡的主流消费者不是咖啡的稳定消费群体,他们的消费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应该兼顾速溶咖啡和三合一咖啡的两大市场。

广告起着影响消费的重要作用 广告对于消费者选择咖啡品牌有很大的影响力,而调查结果显示,咖啡的价格、原料产地、工艺技术并不为大多数消费者看重。消费者一方面认为咖啡的口味是极为重要的,另一方面却并不理解决定咖啡口味的因素有哪些。这种认识欠缺对于厂家而言是一种市场机会,在广告策略中既有渲染情调的内容,也有宣传产地、工艺等决定咖啡口味的内容。建议两种内容应在不同主题的广告中出现,但共同点是强调品牌,以形成广告优势。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5)

为了深入了解本市居民家庭在酒类市场及餐饮类市场的消费情况,特进行此次调查。调查由本市某大学承担,调查时间是20**年7月至8月,调查方式为问卷式访问调查,本次调查选取的样本总数是2000户。各项调查工作结束后,该大学将调查内容予以总结,其调查报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专门调查部分

(一)酒类产品的消费情况

1、白酒比红酒消费量大。分析其原因,一是白酒除了顾客自己消费以外,用于送礼的较多,而红酒主要用于自己消费;二是商家做广告也多数是白酒广告,红酒的广告很少。这直接导致白酒的市场大于红酒的市场。

2、白酒消费多元化。

(2)购买因素比较鲜明,调查资料显示,消费者关注的因素依次为价格、品牌、质量、包装、广告、酒精度,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生产厂商的合理定价是十分重要的,创名牌、求质量、巧包装、做好广告也很重要。

(3)顾客忠诚度调查表明,经常换品牌的消费者占样本总数的32.95%,偶尔换的占43.75%,对新品牌的酒持喜欢态度的占样本总数的32.39%,持无所谓态度的占52.27%,明确表示不喜欢的占3.4%。可以看出,一旦某个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是很难改变的,因此,厂商应在树立企业形象、争创名牌上狠下功夫,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4)动因分析。主要在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其次是广告宣传,然后是亲友介绍,最后才是营业员推荐。不难发现,怎样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对于企业来说是关键,怎样做好广告宣传,消费者的口碑如何建立,将直接影响酒类市场的规模。而对于商家来说,营业员的素质也应重视,因为其对酒类产品的销售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

(二)饮食类产品的消费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一些饮食消费场所和消费者比较喜欢的饮食进行,调查表明,消费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消费者认为最好的酒店不是最佳选择,而最常去的酒店往往又不是最好的酒店,消费者最常去的酒店大部分是中档的,这与本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是相适应的,现将几个主要酒店比较如下:

2、消费者大多选择在自己工作或住所的周围,有一定的区域性。虽然在酒店的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机性,但也并非绝对如此,例如,长城酒楼、淮扬酒楼,也有一定的远距离消费者惠顾。

3、消费者追求时尚消费,如对手抓龙虾、糖醋排骨、糖醋里脊、宫爆鸡丁的消费比较多,特别是手抓龙虾,在调查样本总数中约占26.14%,以绝对优势占领餐饮类市场。

4、近年来,海鲜与火锅成为市民饮食市场的两个亮点,市场潜力很大,目前的消费量也很大。调查显示,表示喜欢海鲜的占样本总数的60.8%,喜欢火锅的约占 51.14%,在对季节的调查中,喜欢在夏季吃火锅的约有81.83%,在冬天的约为36.93%,火锅不但在冬季有很大的市场,在夏季也有较大的市场潜力。目前,本市的火锅店和海鲜馆遍布街头,形成居民消费的一大景观和特色。

三、结论

1、本市的居民消费水平还不算太高,属于中等消费水平,平均收入在1000元左右,相当一部分居民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6)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1-52 -02

2012年,娃哈哈推出娃哈哈格瓦斯,为配合产品推向市场,娃哈哈展现了大手笔广告宣传的一贯作风,打开电视,随处可见风情万种、金发碧眼的俄罗斯美女手握娃哈哈格瓦斯走来,2013 年更是借助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进行强势推广。该产品采取的大流通、大广告的 “快营销”模式,使格瓦斯在短期迅速提高了知名度,产品的销售市场前景似乎拥有无限可能,但市场并没有像其当年推出的营养快线一样火爆起来。本文即以W市场为例研究格瓦斯的市场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原因和解决方案。

一、市场营销相关理论概述

市场营销策略是企业以顾客需要为出发点,有计划地组织各项经营活动,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按照营销组合理论,市场营销策略主要包括4P’S即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

市场推广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将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传递给目标消费者,激发和强化其购买动机,并促使这种购买动机转化为实际购买行为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二、娃哈哈格瓦斯W市场营销现状及问题分析

为掌握格瓦斯在W市场的营销现状及问题,笔者在二手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基础上,采取市场调研技术,在W市实地发放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20份,剔除答题不完整、无效问卷,有效分析样本300份,有效率85.71%。通过问卷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发现娃哈哈格瓦斯在W市场的营销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产品方面

1.产品消费人群少

表1 消费者对娃哈哈格瓦斯的消费情况

76.67%的受访者从未喝过格瓦斯类饮料,只有3.33%的受访者表示经常喝格瓦斯。这启示我们,“格瓦斯”类饮料在国内市场上的消费人群很少,需要培育格瓦斯消费市场,培养更多的消费人群。

2.口味接受度偏低

表2 消费者饮料吸引因素状况

在调查中发现,吸引受访者购买饮料的各种因素中,饮料的口味是最具吸引力的因素,有64%的受访者选择饮料的口味作为购买的主要因素。而在对品尝过格瓦斯的71份受访者进行进一步分析时,得出27.94%的人群不喜欢娃哈哈格瓦斯的口味,46.18%的人群对娃哈哈格瓦斯的口味没有感觉,仅有25.88%的调查人群喜欢娃哈哈格瓦斯的口味。可以看出,娃哈哈格瓦斯的口味认可度偏低。究其原因,娃哈哈格瓦斯在原料加工、生产工艺上和众多饮料有所不同,是一款采用前苏联高加索地区长寿村特有的乳酸菌群,麦芽汁发酵饮品,口味独特,虽宣称含有丰富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还原糖、有机酸等营养成分,但在国内饮料市场,消费者对其口味的接受度尚需一定的努力。

(二)价格方面

根据调查分析,在告知目前娃哈哈格瓦斯在芜湖市面上的价格为3元一瓶的信息下,80%的调查人群认为此价格比较适宜,10%的人群认为娃哈哈格瓦斯的价格比较贵。只有2%的人群分别认为价格非常贵和很便宜。可以看出,格瓦斯在价格制定方面问题不是很大。

(三)分销方面

根据调查结果,64%的受访者主要在便利店购买饮料,30%的受访者主要在大型超市购买饮料。

根据调查显示,格瓦斯在实体终端店(主要含零售店)的铺货低,经常见到格瓦斯产品的人群只有10%。,超过80%的消费者在终端店能够见到娃哈哈格瓦斯的机会并不多,可见娃哈哈格瓦斯的终端铺货率很低。

(四)促销方面

在饮料吸引因素中,67.33%的受访者获取所选购饮料信息的途径是广告宣传,其次是偶然发现占33%和商场推广28%,亲友推荐18.67%。根据调查分析,虽然娃哈哈格瓦斯饮料的广告投放很多,但宣传不到位导致47%的受访者并未听说过娃哈哈格瓦斯饮料,而在35岁以上的人群中98.2%的人不知道格瓦斯饮料,说明娃哈哈格瓦斯市场知名度较低,如何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知名度,是格瓦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娃哈哈格瓦斯W市场营销对策研究

基于W地区目标顾客特色,采用集中化市场营销,把娃哈哈格瓦斯的目标市场定为追求时尚新事物、有个性、注重健康品质生活的年轻人,主要为18~30岁的学生和青年上班族。

根据调查分析,娃哈哈格瓦斯在价格制定方面问题不是很大,在产品、分销、促销方面存在若干问题,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谈下笔者的建议。

(一)积极引导消费者口味

通过合适的广告宣传,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强人们对娃哈哈格瓦斯的了解与推广,对顾客的口味进行积极引导,让顾客感觉到虽然娃哈哈格瓦斯的口味有点怪,但是喝娃哈哈格瓦斯却是一种时尚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普遍存在一种从众心理,一旦更多的消费者接受甚至喜欢娃哈哈格瓦斯的口味,那么娃哈哈格瓦斯的口味势必也会是一种大众口味。培育格瓦斯消费市场。

(二)提高终端铺货率

鉴于大部分受访者主要在便利店和大型超市购买饮料,因此,我们认为娃哈哈格瓦斯终端铺货方面应该把小型便利店和大型超市放在主要位置。以芜湖市为例在娃哈哈公司和当地经销商建立合作的基础之上,以娃哈哈公司为主导,经销商辅助公司做市场,建立公司业务团队,把芜湖市划分若干定格,每一个业务员负责一个定格。每一个定格划分六条路线,每个业务员每天拜访一个定格,进行无遗漏拜访,并对每一个业务员制定销量计划以及相对应的奖惩计划,销量和工资挂钩,提高业代的积极性,让每一个业务员都战斗在第一线,不断开发空白店,提高终端占有率,进而提高整个饮料市场的市场占有率。

(三)加强促销力度

根据调查可知,娃哈哈需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强人们对格瓦斯的了解与推广,提高产品知名度,培育格瓦斯消费市场。首先,格瓦斯的广告策略一直是全国性的战略性形式,通过在W市地区一些有影响力的电视、网络、广播媒体投入广告,并充分利用网站传播、新闻会、户外广告、报刊、报纸、短信群发、宣传彩页、微信、微博等其他媒体形式,更快更好地传播产品。其次,利用公共关系,通过在高校、社区、广场赞助一系列活动,提高娃哈哈格瓦斯在市场上的曝光率,进而提高市场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丰富促销活动形式,充分利用免费品尝、开盖有奖、现场抽奖、礼品赠送等销售促进,吸引并刺激消费者尝试购买,逐渐培养出更多的消费者,扩大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殷宏健.中国饮料市场现状及应对措施[J].江苏商论,2013,(08):7-9.

[2]张倩.娃哈哈格瓦斯路在何方[J].商业时代,2013,(06):17-18.

[3]文剑.功能饮料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J].品牌营销,2012,(06):21-23.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7)

前言:饮料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食品,不仅能为人们补充水分,而且还有补充营养的作用,有的甚至还有食疗的作用,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有很长的发展史,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饮料都具有一定的滋味和口感,而且十分强调色、香、味,它们或者保持天然原料的色、香、味,或者经过加工调配加以改善,以满足人们各方面的需求。其种类繁多,风味各异,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必须的饮品[1]。

一、高校饮料市场消费状况调查目的

饮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已经是不可缺少的消费品,但是现在饮料种类层出不穷,大学生对饮料种类的选择也让人难以预测。通过本次调研,对各饮料市场状况作出整体分析评价,对西安高校大学生的消费倾向及消费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对西安高校饮料市场消费状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和认识,为相关饮料行业和西安高校饮料市场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二、高校饮料市场消费状况调查内容

1.被调查者对饮料品牌及类型的喜好情况。

2.被调查者在饮料功能方面的偏好。

3.被调查者购买饮料地点的分布情况。

4.影响消费者消费不同品牌及类型饮料的主要因素。

三、高校饮料市场消费状况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涉及西安各大高校,由于时间限制,主要地点是西安工程大学及西安科技大学,调查对象主要为在校学生。主要通过发放问卷和网上交流。在西安市高等学校发放问卷300份,得到有效问卷290份,男性占64.9%,女性占35.1%。

四、高校饮料市场消费状况调查方法及抽样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随机抽样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外校,我们主要以问卷调查和网络调查为主,对其学校的在校大学生随机抽取进行调查。在本校的调查中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兼有少量访谈,我们主要选择了一些人流量比较多的场所,如学生上课教室、活动广场、食堂。为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合理性及样本的精确程度,同时考虑到时间、人力、物力及消费能力等因素,调查的时候采取重点调查的方法。

五、高校饮料市场消费状况调查结果分析

(一)消费者对饮料品牌及类型的喜好分析

近年来我国饮料行业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软饮料主要有碳酸饮料、乳品饮料 、果汁饮料、茶饮料和功能饮料等类型[2]。饮料品牌形式多样,饮料类型层出不穷,饮料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对消费者的饮料品牌及类型的喜好程度进行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次调查中,我们择了八种知名品牌和七种类型的饮料共进行调查。饮料品牌包括娃哈哈、康师傅、统一、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露露、汇源、农夫山泉等八种国内外知名品牌,饮料类型为瓶装水饮料、果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碳酸饮料、蔬菜果汁饮料和含乳饮料七种类型。

(1)消费者通常的饮料购买品牌

图1 消费者购买不同品牌饮料的比例

(2)消费者通常喝的饮料类型

图2 消费者通常喝的饮料类型

(3)购买地点

图3 消费者饮料购买地点所占比例

从图表及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在购买品牌上,59%大学生青睐可口可乐,47%大学生喜欢购买康师傅,有42%通常购买百事,这几个品牌成为大学生最喜欢的品牌。在饮料类型上,70%大学生通常喝瓶装水,其中69%大学生通常喝碳酸饮料,以及57%通常喝果汁。可以分析,目前高校大学生对饮料的消费,仍主要集中在瓶装水、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三大类型,碳酸饮料市场和果汁饮料市场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在未来的几年内很有可能超过瓶装水。在购买场所上,商场超市是消费者购买饮料最多的地方,而餐馆和娱乐场所以及便利小店也占有相当的份额,可见,商场超市是大学生购买饮料的主要消费场所。综上所述,大学生在购买饮料时,会集中的选择瓶装水、碳酸饮料以及果汁,对此高校饮料相关市场可大量进购这三种饮料,在此基础上,尽量迎合大学生们所喜欢的购买品牌,饮料类型及饮料品牌的相融合会给高校消费市场带来更大的利润。

(二)对碳酸饮料消费倾向的分析

在本次调查中,有69%的消费者选择“自己通常喝的饮料是碳酸饮料”,人数仅次于“瓶装水”。而在所有年龄段的被调查者中,有40%的人每天喝3杯以上的碳酸饮料[3]。由此可见,碳酸饮料市场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深受大学生喜爱,在未来的几年内很有可能超过瓶装水。根据蔡佩珊的研究指出,青少年最喜欢买的就是加糖饮料,过度引用的结果可能导致肥胖和蛀牙,而造成身体危害,甚至发育不良[4]。同时,在被调查者中,有73.3%的消费者认为饮用碳酸饮料是有害于身体的,但他们在购买时还继续会因口味而选择自己喜欢的碳酸饮料而忽略健康因素。可见,碳酸饮料在日常生活中还是非常受消费者喜爱的,饮料的口味对消费者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在此大学应该认识到过度饮用碳酸饮料对身体带来危害的严重性后果,从而尽量避免饮用碳酸饮料。

(三)对果汁饮料的消费倾向的分析

果汁饮料迎合了消费者营养健康的消费理念。调查中有58.5%的消费者表示有喝果汁饮料的习惯。果汁饮料已经成为现今的消费时尚,其凭借富含维生素,口味良好,食用方便,迅速占领饮料市场。调查中显示,有34.2%的消费者很少饮用果汁饮料,而有32%的消费者的饮用量都是 3-4 瓶/周,并且在经常选购果汁饮料的消费者中,有近64%的人选购果汁饮料,是因为其丰富的维生素含量。可见,人们对果汁饮料的消费最主要的还是注重其营养。当今,人们对饮料的需求,已经不单单是满足其解渴功能了。

结语: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在校大学生对饮料的消费状况,瓶装水、碳酸饮料及果汁饮料在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也逐渐增强,人们更希望能购买到既具有口感又有营养的多功能型饮料。若想更好的扩大高校饮料的市场,需在保证其口感、价格之外,又能具有良好的营养价值。以上的分析结果让大学生明确了解了自身对饮料的消费状况,也对相关的饮料行业和高校饮料市场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杨学梅.国内外饮料发展现状及趋势[J].科技信息,2009.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8)

(一)检验指挥机关,各行动组、有关人员对《市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的掌握、熟练程度。

(二)检验和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快速反应机制、统一指挥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救治机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及时发现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演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处置方案、《市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市政府有关应急演练工作安排。

三、演练要求

(一)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各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到位;

(二)信息收集、通报、报告等应有记录;

(三)相关调查及技术鉴定应制备相应文书;

(四)符合《市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四、演练流程

(一)演练时间:2013年4月上旬

(二)事件设定(Ⅳ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市人民医院报告,早8:40有35名就诊患者(均为市某企业工人)出现头晕、乏力、胸闷、气短、心悸、恶心、呕吐和口唇、皮肤青紫色等症状,医护人员采取了对症治疗措施积极救治。经询问病史诊断,医院初步认为患者出现以上症状符合亚硝酸盐中毒症状,怀疑为患者早餐进食加工不当的食品所致。

(三)应急启动:

9:00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报告,电话接收人员将报告情况予以记录,立即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局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以上情况。局主要领导认为该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措施。要求办公室通知局领导班子成员立即到局长办公室集合召开紧急会议。

9:10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达局会议室,局主要领导通报情况,各成员简要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启动《市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随后全体应急小组人员到达会议室,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局领导简要介绍情况后,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构成,设立以下工作小组,立即开展工作。

负责及时收集相关情况,与卫生部门专家协作,分析事故原因,为指挥部做好食品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总指挥命令:

1、及时与市卫生局勾通,并将以上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汇报。

2、一组立即赴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及参加现场救治的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听取分管院长及主治大夫介绍救治经过,并安抚患者家属。

3、二组立即赴企业(重点为食堂)进行调查,撰写现场检查笔录、采集剩余饭菜、呕吐及排泄物等物证并进行快检,如有需要,可将采集到的样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室检验。

(四)现场调查:通过现场调查记录,10:00,一组向指挥部报告调查结果,该企业食堂为100名企业职工提供了当日早餐,有馒头、小米粥及3种菜品(分别为茶叶蛋、猪肉炝芹菜、尖椒炒肥肠),饮用水为白开水,所有患者均食用过馒头、小米粥、茶叶蛋、尖椒炒肥肠,未出现症状的职工未食用尖椒炒肥肠;目前院方已进行了对症治疗,治疗效果良好,患者状况稳定,无危急病号。

二组向指挥部报告调查结果,该企业食堂早餐所用食品原料,除肥肠由西关农贸市场一家刚开业的熟食加工店购入,其余均从市某大型超市购入,有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记录及登记。

10:20分,陪同市政府食安办、卫生局有关领导看望患者。一是院方介绍患者救治情况:经过积极治疗,现病人病情稳定,经12小时观察后决定是否可以出院。二是领导进病房看望病人。

11:00,回到总指挥部现场点评,下达处理意见。从调查结果来看,本次事故是由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了亚硝酸盐超标的肉制品所致,可联合工商部门对该熟食店进一步进行检查、抽检,并依据送检结果,依法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11:30分,演练结束。

五、演练地点及现场布置

1、确定市某一企业食堂:现场由企业分管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厨师长等现场陪同调查。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9)

本方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环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二、工作原则

(一)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积极处置,措施果断。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立即进行处置,并根据事件等级及时向市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依靠科学,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的教育培训,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

三、分级和管辖

(一)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分级标准,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家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及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的接待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管辖

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主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分局负责管辖。

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区局负责做好前期控制和处置配合工作。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分别由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响应和管辖。市局和区局配合做好前期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通报、事件的重要信息的审核;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应急处置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二)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

1、组织协调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牵头,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初步调查结论;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涉及学校食堂的要及时联系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工作;汇总信息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抽调专家进行情况分析,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2、技术指导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参与制定、修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调查处置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牵头负责,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对相关单位、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的定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有关情况,为事件处置提供车辆等后勤保障和政策法规支持。

五、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服务环节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按照应急方案的程序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各工作组接到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经核实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按照程序通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对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6小时内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事件涉及人数30-99人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2小时内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事件涉及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1小时内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1小时内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

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

(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六、应急处置程序

(一)应急响应。在接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接报人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由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二)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启动应急方案指令后,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组织协调组:组建技术指导组,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提出落实意见,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的情况。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检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其他小组开展工作。

调查处置组:接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中毒患者进行救治。

2、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物中毒现场环境、设备、工具、餐饮具、可疑食品原料、剩余饭菜、从业人员及厨师的手等进行采样检验;

(4)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并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3、对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

(1)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设备、工具、食物及其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搜集食物中毒证据。

(2)调查食谱,筛查可疑中毒食品。制作可疑食物加工的工艺流程图,分析造成食物中毒的污染点及原因。

(3)如发生事故的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调查供餐范围,立即追踪其他供餐范围内有无病人。

(4)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包括对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加工人员、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人员的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

(5)食品原料的来源和质量卫生状况。

(6)可疑中毒食品的配方、制作工艺,包括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

(7)食品加工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加工条件、加工流程、洗刷消毒、食品分装及储存条件、温度及时间、剩余饭菜的保存和处理、是否留样等。

(8)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健康培训情况及个人卫生习惯。

4、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事件的结论性意见,对发生事故单位作出进一步处理。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后勤保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通报稿件应经局领导、区政府批准。

(三)响应结束。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处置工作终结。组织协调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对在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未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实施约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要求和事故管辖分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总结报告。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领导小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八、其他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10)

公司预定推出的保健饮品X是一种富含维生素C和牛磺酸及多种维生素的苹果香型保健饮料,具有滋养强身、消除疲劳的功效,其味酸甜圆润,冰冻后更加爽口。X原产于日本,在日本市场的消费者认同度很高,其销售约占日本滋补饮料市场的20%,算得上举足轻重的热销产品。公司向日本企业引进技术并合作生产,首期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经过半年投资与试产,顺利生产出第一批成品。可以说,A公司引入和推广的X饮品,至少在产品特色、技术支持、保健功效、市场需求、营销渠道五大方面均具备了显著的优势,尤其是目前中国市场上尚无能与之匹敌的其他同类产品或企业,千载难逢的市场机遇加上强有力的资金支撑,没有人会对其良好的推广前景产生怀疑。 市场推广方案

公司首先选择了保健意识成熟、消费能力较强的广州市场作为首批投放地,并两次派人南下广州、深圳进行市场调研,先后在两地随机问卷调查了2000名消费者,其中1200人参加了试饮活动。结果显示:85%的消费者喜欢X饮料的口感,60%的人感觉饮品对消除疲劳确有效果,55%认为7.5元的定价可以接受。在此基础上,公司组织人员经过近两个月的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了第一阶段(约一年)的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产品定位:维生素类功能型保健饮品(口服液)

产品包装:100ML棕色玻璃单瓶装(每瓶可服用1-2日)

营销卖点:滋养强壮,消除疲劳

目标市场:白领阶层(企事业中、高层管理者),运动爱好者

定价方案:价5元/瓶,建议零售价7.5元/瓶

投放区域:广州市

分销策略:以超市为首选销售渠道,而后向酒楼、娱乐场所、运动会所延伸铺货

切入方式:新产品会

广告方案:产品上市后一周内逐次启动,半年内总预算250万元。

(1) 电视广告:由日方免费提供,在广州有线电视台以两部30秒电视广告带交叉连续播出两个月。播出时间选择在晚上8-9时黄金档期。

30秒电视广告带之一:吉祥物卡通广告,突出宣传都市工作节奏快,生活竞争压力大,饮用X能消除疲劳,滋养强身。

30秒电视广告带之二:白领卡通形象广告,忙于工作直至满天星光才回家,由于过度疲劳跌到,补充一瓶X后,重新有力地站起,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

广告主题词:累了就喝X

(2) 广播广告:在广州音乐电台二套节目《马路福星》中逢整点播放,同时配以与电视广告相同的背景音乐带。

(3) 流动广告:穿过广州闹市区的3路、6路公共汽车车体广告

促销方案:

(1) 新产品会:

特邀广州知名大中型超市经理及特约经销商、相关部门、广州主要媒体参加并作重点报道。

(2) 产品义卖活动:

与广州市委合作,在各大商场门口进行希望工程义卖捐献活动,为期10天,同时做试饮促销。

营销管理:由20名营销能手组成X产品广州经营部,执行企划方案,协助经销商工作并负责市场指导。 问题出在哪

整体上而言,这份推广方案虽不是无懈可击,也应该说是比较可行且有明确的市场针对性,整个方案的制定遵循了先调查、后定位、再策划的正确营销思路。A公司对待营销推广的态度是谨慎的:市场调查可谓认真慎重;广州是我国白领阶层相对集中,消费意识超前的城市之一,产品导入区域的选点也不错;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比较清晰,整体而言,白领阶层的购买能力较强、保健意识浓厚;广告主题和产品卖点的诉求比较一致;促销资金投入也比较充裕。似乎没有理由去怀疑,X饮品打开市场之门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之事。

然而,笔者在认真阅读了朋友传来的相关材料,并委托广州同行对当地同类产品的消费环境、需求心理、购买习惯再次进行调研,同时对这一企划案的出笼过程、方案的内在结构进行了详细分析后,吃惊地发现,这一貌似合理可行的市场开发策划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充满误区与问题的“陷阱”,潜藏着导致失败的危机,其执行很可能难以取得理想的推广效果。我们不妨从几个方面来剖析一下这个“完美”方案的“致命伤”:

问题之一:市场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如何?

1.调查对象有多少白领阶层?

公司先后对广州进行问卷调查和试饮反应调查,应该说调查方法比较规范,样本量也足够大,但问题是两次调查都是随机取样,而未控制被调查的消费者特征,那么所调查的对象中有多少是白领阶层人士或运动爱好者(即X产品定位的目标市场)?从调查汇总数据上看,显然受访的人群中只有很少人是X饮品未来的目标消费者,那么,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整个企划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目标市场的消费状况如何?

即便对一部分受调查的白领阶层,目标市场的消费频率有多高?每周或每天饮用多少瓶?在企业预定的每瓶7.5元的价格下,目标市场的消费量和消费频率又是多少?令人遗憾的是A公司所做的调查中几乎没有涉及。虽然调查显示有55%的消费者认为可以接受,但关键的问题是能“接受”多少次?这些预测市场规模和制定营销方案的关键因素在两次调查中恰恰被忽略了,以此制定的营销方案难免缺乏说服力。

3.调查问卷的设计失误

再回头看看调查问卷的内容,如问卷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你喜欢酸甜口味的饮料吗?”、“你喜欢X饮品的口感吗?”,设计者显然将消费心理与购买行为混同了,前者只是一种没有条件限制的偏好,后者却是消费者实实在在的选择。“喜欢”并不等于购买,“可以接受”也不等于“习惯经常饮用”。策划者显然缺乏调查问卷的设计知识,这些调查问题不是故意诱导受访者就是评价标准模糊。此外,调查人员还向试饮一周的消费者了解“你感觉X饮品是否对消除疲劳有效?”,且不说试饮者的回答是否有给公司“留面子”的因素,这一问题本身就含有强烈的暗示效应,属于典型的技术错误。以此调查得到的数据来制定的营销方案,其效果恐怕难以乐观。

4.消费环境与时尚观念如何?

A公司调查中缺少的另一方面信息是,广州消费者究竟是如何看待保健饮料的?保健饮料的整体消费习惯如何?笔者在补充调查中发现,我国保健品市场经过十多年发展,城市消费者对滋补保健品的认知已相当理性和成熟,可选产品增多,滋补保健品的需求基本上呈“慢热”型,广告与促销影响力下降,已不可能出现类似八十年代初期那样“广告一响,黄金万两”的情况了。产品如何定位,如何更有效地使用促销资金,这是需要公司策划人认真考虑的。

问题之二:产品定位与形象

1.是高档滋补口服液还是保健型普通饮料?

保健品是一种典型的“内在性”产品,包装的心理效应在营销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X饮品的包装除标签改为中文外,基本沿用了日本引进的原型,产品包装的接受度如何?公司的前期调查根本没有考虑这些。时至今日,中国老百姓对口服滋补品已经相当熟悉,消费者心目中的滋补口服液与普通饮料的外观形态有显著的差别。笔者所做的补充调查中,大多数消费者都将5-10ML小型多瓶盒装视为滋补口服液的标准外观(如娃哈哈、太阳神口服液),而将50ML以上单瓶包装视为饮料或药品的典型特征(如各种品牌的果汁饮料、矿泉水)。就其产品定位而言,X饮品的外观显然很容易让人产生错误联想,这种酷似止咳糖浆的包装与口服液的形象吻合吗?如果定位于保健型饮料,又如何解释其接近口服液的价格?

2.产品的特色诉求是什么?

营销传播的核心,是在产品相关要素的支持下,塑造产品独特的形象和卖点,建立产品与市场同类竞争品牌的差异,而X滋补饮品策划的卖点—滋养强壮、消除疲劳,可以说是所有口服液的基本功能,无法构成与其它保健饮料的显著差异。其广告的主题诉求也与过去畅销一时的太阳神、沈阳飞龙、振华101等品牌雷同,犯了营销活动的大忌。此外,消费者能否理解维生素与“消除疲劳”之间的关联性呢?

问题之三:广告运作

1.广告投放滞后,促销“火力”分散

新产品广告投放的重点,首先是力争在产品上市之前,即在目标消费群中建立一定的知名度和理解度,营造一种市场“饥饿感”,使产品在上市后能得到消费者与中间商认同,迅速提升其购买率。而上述策划案中,广告的重点投放期被安排在产品导入市场之后,这样广告的预期效应会大大降低,尤其是保健类产品,在没有广告支撑的情况下上市,难免“门前冷落鞍马稀”,试想,哪一个消费者会贸然去购买从未听说过的补品?分销商的工作难度也会相应增大。

另一方面,当地的媒体费用高昂,公司将250万元的促销费用分别投入电视、广播、车体、现场促销、公关宣传等多种媒体,能坚持多久?促销力量的分散必然导致促销效率的低下。

2.广告形象的认知差异

策划方案中对电视广告内容的选择同样未经过周密的分析,公司只是简单地使用了由日方提供的广告脚本,两则广告均采用卡通动画的形式,广告主角也是较为夸张的卡通形象。而中、日两国的文化尤其是消费文化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日本,卡通形象颇受成人消费者喜爱,老少咸宜;而中国老百姓就不同了,卡通动画往往被看成儿童的游戏,多数成人消费者对卡通形象的认知是活泼、夸张、虚拟、妄想,这与我国消费者对保健品功能稳定安全、作用可靠的要求恰恰构成强烈的反差。一成不变地套用,消费者尤其是追求稳健的白领阶层能接受吗?

3.媒体的选择适当吗?

策划方案中的另一问题是对广告媒体的选择,笔者认为,营销传播要达到最高效率,广告媒体选择应以目标市场收视率最大为基本原则,而不是简单地选择传播面(发行量)最大的媒体,无效传播同样是对营销资源的浪费。既然产品以中、高收入的白领阶层为市场,那么就要考虑《马路福星》的听众是谁?电视广告选择的频道、栏目和时间有多少白领阶层观看?根据笔者的补充调查,广播的听众大多是司机、学生及部分老年人;而晚上8-9时大部分白领人士仍在忙于工作,实际上很少接触这类电视节目和广告。

问题之四:渠道与促销抉择

1.分销渠道的选择正确吗?

按公司制定的计划,广东省糖酒公司与广州市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将成为X饮品的特约经销商,前者与广州市各大百货商厦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后者拥有数十家超市连锁店,同时兼营批发业务,公司首选大中型超市作为X饮品的主销渠道。笔者从补充调查了解到,消费者购买这类产品,通常选择可信度和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医药商店、百货商场或专卖店,而在超市购买的产品基本以日用生活杂品和快速消费品为主。这套分销计划显然存在失误。

2.分销渠道的管理与服务如何完成?

对于滋补口服液这类“内在性”产品而言,消费者很难直观地获取产品的技术信息,销售人员的现场推介无疑是最重要的,然而仅凭A公司驻穗经营部的十余名营销人员根本不能做到处处兼顾。此外,如何确保两家经销商之间不产生渠道冲突和价格恶性竞争?经销商与X饮品经营部的职能如何协调配合?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营销计划中却没有详细的说明。

3.公关活动的时机选择适当吗?

饮料市场调查报告篇(11)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

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

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2.经营者集中定义

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直接定义,而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

2.1经营者合并;

2.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2.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述“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一)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二)虽未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但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一名及以上董事会成员和核心管理人员的任命、财务预算、经营销售、价格制定、重大投资或其他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等。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称的经营者集中”。

3.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

《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承担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工作;《反垄断法》施行之后,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执法部门,反垄断局具体承办这项工作[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成立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笔者的理解,该等“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关系,其职能将由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来共同承担。

4.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4.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4.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定义及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作出具体规定。

应注意的是,即使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局也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商务部目前已公布了《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5.经营者集中申报主体

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经营者合并方式的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全部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申报。

6.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

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具体内容及细节应参照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6.1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委托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6.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6.3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如集中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集中策划报告以及交易后前景发展预测报告等。

6.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5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7.经营者集中豁免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7.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7.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8.经营者集中审查时限

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8.1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

初步审查阶段从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开始启动,30天届满前,反垄断局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8.2为期90天的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还可延长60天。

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反垄断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反垄断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9.经营者集中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垄断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9.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9.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9.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9.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9.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9.6反垄断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0.经营者集中审查方式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局调查涉嫌经营者集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0.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10.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10.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10.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10.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在实践中,反垄断局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措施的工作方式实施调查。以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经营者集中案为例,反垄断局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11.竞争问题评估

以下援引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经营者集中案中反垄断局的评估结论,从中可以分析反垄断局对于竞争问题进行评估及决定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思路:

a)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c)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2.反垄断审查的中止及恢复

《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13.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可能有两类审查结果:一是禁止;二是不予禁止,具体包括无条件批准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针对具体案件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不同,商务部可以附加三类限制性条件:一是结构性救济,即强制交易方对其部分资产进行剥离;二是行为性救济,即禁止并购企业从事某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滥用行为;三是混合型救济(前两种条件的结合),不仅强迫合并企业进行剥离,还要求对其并购后行为施加限制。

14.审查结果公告

根据反垄断法的要求,审查决定的方式有两种:对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商务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其他决定,则只通知申报方。

15.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