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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0 05:49:25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1)

对各责任单位在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根本上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以严肃的组织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确保各类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效能监察对象

区、区、区、区、高区、县、工业园区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三)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思想认识是否提高、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任务是否落实、整改成效是否突出。

(五)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纠正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各项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长效机制到位。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桂香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学智,市规划局局长田子超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规划局副局长汪晓、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朱莉萍。

五、监督检查

(一)年6月-2012年6月期间,市效能监察组对我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对市领导批示、有关部门转交、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问题,效能监察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管理、查处等工作,每季度末将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行为中履行职责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以及《市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季度报表》报市效能监察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各责任单位要于年6月25日前集中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及《市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自查表》报市效能监察组。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政〔〕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政〔〕53号)之规定,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任务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涉及违政纪的,依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对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2)

一是紧抓代表培训工作。一方面,抓好集中培训。4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县人大代表,以宪法和代表法、组织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计划预算的审查、代表职责以及如何当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等基本业务为主要内容,采用集体授课辅讲方式进行了集中培训;同时,各乡镇人大结合自身实际,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培训。6月下旬举行的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把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集中学习培训列为一项重要议程,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史颖锋、市人大法制委主任王晓立分别进行了《怎样当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专题辅讲。还集体学习了《监督法》、《阳城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阳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及《阳城县乡镇人大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等。10月至11月份,县人大常委会又分别组织省市和部分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集中学习贯彻了党的*精神;同时,还要求乡镇人大组织本乡镇人大代表集中学习贯彻了党的*精神。在人大系统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宣传落实*精神的热潮。另一方面,抓好阵地建设。在继续巩固代表活动阵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组学习等活动。要求代表深入选区、深入群众,宣讲*精神,收到良好效果。再一方面,提供精神食粮。为代表订阅了《人民代表报》、《中国人大》、《山西人大》、《晋城人大》等报刊,从不同渠道提高代表素质。

二是加强代表联系工作。介于换届选举后代表工作的实际需要,首先健全和完善了相关制度。拟定了《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代表小组划分的意见》。及时出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乡镇人大工作安排》,完善了多年坚持的“双联”制度,加强常委会同代表、代表同选民的沟通和联系。还督促各乡镇制定《乡镇人大主席联系代表制度》;其次坚持进行情况通报。编印了人大常委会《会刊》和《人大工作通讯》,为代表知情知政搞好服务。

三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一是积极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项活动,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二是分批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议。通过代表列席发言,反映基层真实情况;三是组织各级代表参加相关行风评议活动。有效开展监督,替群众说话,为百姓办事;四是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据统计,县人大常委会今年先后组织县人大代表参加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列席常委会议66人165人次。

四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在办理今年人代会的代表议案、建议过程中,一是建立了重点建议督办制度。注重从提高办理质量入手,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需要县政府办理的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重点建议》;二是完善了分工督办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督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制度》,要求政府将承办单位报送到人大,人大根据工作性质落实到工委和分管主任头上,对口督办;三是加大了检查督促力度。在平时按分工经常性对口督促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随时掌握办理情况。年中又专门与县政府共同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9月份举行的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在实地视察了解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和重点意见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县政府在议案办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坚持了办理答复“三签字”。即承办单位的答复件有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有企业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名,有代表本人的签名,加强了承办单位与代表的沟通。确保代表议案、建议落到实处。

4、监督指导乡镇,促进基层人大工作取得新发展。今年,新一届乡镇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奋发向上,锐意进取,各项工作都开创了新局面。一是监督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乡镇人大工作监督指导的办法(试行)》,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如,町店镇人大对副乡镇长及“七所八站”开展的工作评议,驾岭乡人大组织乡政府班子成员集体向代表述职,凤城镇、润城镇、东城办、次营镇、河北镇人大等组织代表视察乡镇重点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了代表建言献策的作用,调动了代表模范带头的积极性。前段,县人大常委会还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了验收评比。二是注重同乡镇人大的联系。继续坚持了《乡镇人大主席联席会议制度》,10月底在东城办召开了第6次乡镇人大主席联席会议,总结推广了东城办人大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的工作经验。

此外,常委会还在元月份对2006年度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完成情况进行了监督考核,对去年的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在4月份对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监督。全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1件380余人次,办理上级转来的案4件。县人大常委会荣获省人民代表报宣传工作特等奖,全市人大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

第二,扎实地抓好了干部队伍建设,为文明和谐平安创建工作提供了动力。

创建文明和谐平安机关,要靠强有力的干部队伍;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需要精而实的干部队伍;改善县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细且优的干部队伍。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紧抓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创建文明和谐平安机关,为全县文明和谐平安创建工作做贡献。一是坚持集体学习强素质。在坚持“每周一法”学习制度的基础上,还根据工作需要和县委要求深入开展学习活动。在元月份集体学习了《监督法》;4—6月份,开展了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4—至5月份,结合换届选举工作的需要集体学习了《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10—12月份,按照县委要求集中学习贯彻了党的*精神。二是经常深入基层搞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工作要点要求积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了解民情民意,形成调研报告。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在分管工作中,更是认真负责主动工作,带领所分管室委深入基层搞调查,形成了多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三是进行严格管理抓作风。按照《阳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手则》的要求,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着力加强学习型、效能型、创新型、和谐型人大机关建设,促进整体工作上新台阶。同时,紧抓人大机关楼的节假日安全工作,牵头做好了综合值班制度,保证了整个机关的安全。

第三,认真地落实了县委交办的工作任务,为阳城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努力。

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县委的指示,积极完成了县委交办的工作任务。一是机关做好了包村帮扶工作。派驻下乡工作队,积极帮助白桑乡涝泉村完成了填沟造地、修路栽树等工程;还根据县委要求,为贯彻落实*精神,从20*年12月28日至20*年元月下旬,先后派驻近30余名机关党员干部,分三组分别深入白桑乡淇讷村、吕河村、通义村,扎实开展“做宣传、搞调研、办实事、送温暖、受教育”活动。为1492户村民每户送春联2幅、*报告单行本一册,准备送出近万元的物资,去慰问特困户。二是班子领导都完成了分包重点工程建设及联系乡镇任务。此外,还参加了“百日大调研”活动,根据要求撰写了高质量有价值的调查报告,等等。

第四,严格地执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树立人大机关良好形象提供了坚强保证。

常委会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要求人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时时事事做到“五带头,三坚持”。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3)

全面检查评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查找和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优化职能配置,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检查评估对象与内容

检查评估的对象为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三定”规定有关环境与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及住房保障职责和责任情况,查找并研究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及职能配置盲区。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等多部门负责事项职责分工的情况,是否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

(三)开展环境与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专项治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四)在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和处置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事件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五)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方法步骤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4)

【正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带领有关副秘书长和专委会负责人,分别于2019年12月中旬和2020年4月下旬赴西宁市大通县人大常委会及朔北乡、桥头镇人大,城东区乐家湾镇人大、东关街道人大工委,湟中县人大常委会及多巴镇、拦隆口镇人大,通过实地察看、现场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就西宁市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西宁市各级党委、人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担当作为,人大工作和建设创新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打造了工作样板,有效发挥了辐射带动作用。

(一)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一是将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西宁市各级党委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将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谋划、部署和推进,经常性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困难问题,支持人大依法履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狠抓制度保障和班子建设。西宁市委深入研究人大工作,及时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青发〔2015〕14号文件的意见,从代表工作、自身建设、换届选举、依法履职等6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要求。各县区党委及时跟进,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出台具体意见。各级党委注重选优配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班子,强化人大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为人大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狠抓人大职能作用发挥。各级党委支持同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督促人大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支持人大强化监督刚性和实效,关注代表重点建议办理,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二)各级人大履职创新成效进一步显现。一是立法质效有了新提升。西宁市人大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紧密结合市情特点、特征和特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等条例,法治建设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文明水平不断提升。创新工作方式,将养犬管理立法与监督联动开展,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成果,立法科学性得以加强。大通县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配合开展法规专项清理,修订了环境保护条例,开展了林业管理、旅店业管理等方面立法调研,以科学立法促进幸福大通建设。二是监督效果有了新加强。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反馈市政府;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及时启动修法程序,探索形成了闭环式监督工作模式;探索进行联组审议,及时作出决议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各区县注重改进工作方式,着力推动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如大通县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和表决,城东区、湟中县着力抓好专题询问问后督办改进,推动解决了相关问题。三是重大事项决定有了新进步。西宁市积极贯彻市委决策部署,依法行使决定权,作出决定13 项。大通县健全了县乡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坚持抓大事、议大事,依法作出决议决定32项,为全县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城东区作出决议决定29项,推动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四是代表工作有了新面貌。西宁市各级人大制定代表培训规划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履职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加强两室一平台建设,打造活动阵地,促进人大规范化建设。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活动,收集代表建议意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办理。开展重点建议督办,组织开展“回头看”,有的区县将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市县代表建议办成率达到70%左右。注重制度建设,如大通县建立了代表考评机制和代表履职档案,健全了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湟中县实施代表回访选民制度,密切了与选民的沟通联系;城东区创新代表激励机制,调动了人大代表干事创业、争先创优、认真履职的积极性。

(三)各级人大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一是政治上坚定,注重思想建设。西宁市各级人大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以思想政治建设引领推进人大工作和建设。自觉主动接受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安排,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保持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确保人大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行动上自觉,强化组织建设。西宁市各级人大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市本级设置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10个,区县设置6至7个,全市50个建制乡镇均配备了专职人大主席和专兼职工作人员,15个乡镇设立了人大办公室,大通县桥头镇等4个乡镇人大还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为做好人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乡镇人大建设年活动推动下,积极探索街道、社区人大制度建设,短短半年内实现突破性进展,全市25个街道均设置了人大工作委员会,全部配备了兼职工作人员,补齐了基层人大工作短板,创造了全新工作模式。三是措施上有力,推进制度建设。西宁市人大坚持将提能增效和制度建设一体部署、一体推动、一体落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出台加强党建工作贯彻意见;围绕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立法质效,制定评估办法;聚焦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出台加强改进监督工作实施意见和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办法;围绕加强代表工作,健全换届选举和代表履职考评、建议办理、述职评议等规定。城东区人大制定了专题询问、人才专家库建设与运行管理等规定;大通县人大建立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和票决、常委会领导分工联系乡镇人大工作等制度;湟中县人大出台代表履职考评、意见建议考评等办法。各乡镇人大“三项职责”“十项制度”均已出台上墙,保证了相关工作的依法有序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履行职责方面,立法体制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立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还不够充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到位,立法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闭环监督模式还需不断完善,监督工作“后半篇”文章还需推动做好,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还不够充分,程序性决议决定多,实质性决议决定少;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代表工作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待进一步密切,服务保障代表履职工作还需加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亟待提升,部分基层代表文化程度不高,学习能力不强,执行代表职务的本领不强、办法不多,培训力度仍需加大;人大代表中熟悉财政、经济、法律的人员占比较少,整体知识结构、能力素质与履职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代表调查研究不够,所提意见建议和审议发言质量还不够高。人大建设方面,各区县人大专委会主任均由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只设机构,未增编制,未配人员,专委会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专委会和工作委员会设置不够科学,名称交叉重复,职责不够明晰,分工不够顺畅,难以发挥工作合力;各区县人大核定公务员编制只有十多名,但是大多被离岗待退人员挤占,且呈逐年递增趋势,编制总体紧缺;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偏紧,工作力量薄弱,各工委大多为“一委一人”,没有配备工作人员,常委会工作基本由办公室承担,办公室未核定副主任职数,面对繁重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显得力不从心;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专业人员、固定场所,信息化平台建设迟缓。

三、改进的思路和建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在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西宁市各级人大应准确把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和重要举措,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优势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将人大工作和建设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同时研究、远近结合、整体推进,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人大担当,在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中展现人大作为。

(一)坚持不懈,进一步提升人大履职成效。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以理论清醒保证政治坚定,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扎实推进“乡镇人大建设年”活动提质增效、巩固深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全力补齐短板,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激发工作活力动力,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人大建设取得新进步新成效。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始终坚定制度自信,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营造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以2020年“制度执行年”为抓手,进一步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等制度,优化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研究探索自主性决定事项和干部任后监督机制,巩固监督工作成果,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制度执行,加强跟踪督办,形成闭环式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后半篇”文章,推动人大工作和建设提高完善、创新发展。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自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方式缴交。

第十一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

(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前,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由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代行职责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代行职责期满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其继续代行职责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业销售(预售)许可前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由买受人交纳;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

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业交付前,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当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负责管理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专业单位接管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相关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其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付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用房资料及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二)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七)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一)同意接受委托的声明;

(二)制定并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管理规约;

(三)居(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业主发现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管理职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业主委员有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

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允许业主旁听,并将审议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工作。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继续由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与其进行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向为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或者转移给他人。因全部委托或者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八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倡采用公开招投标。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听取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根据物业建设条件、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的,可以另行收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

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后,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者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债权债务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接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在接到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生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一条 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九)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高空抛物;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十一)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

(十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影响他人;

(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对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予以指导。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车库、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停车费、停车服务费,按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服务费,停车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停车服务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五十六条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其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满后,保修期内报告的维修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完成维修。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存在于其专有空间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积极配合维修、改造。

第六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保修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期起始日之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接管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六十三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应当按照小区总体规划面积,首期一次性提供足额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随开发进度,分期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第六十四条 在住宅区房屋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同时办理登记。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抵押。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按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经营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业主(包括已售出公有住房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应当由业主续筹。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处置后,应当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警示、惩戒: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四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不履行交接义务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的,给予警告;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存在于业主专有空间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的,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处理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七十七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原则(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6)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三个月以来个人履职尽责、党风廉政情况向各位作一个专题述职,请大家批评指正。

主要工作

我是20xx年2月担任乡人大主席的。三个月来,在区人大的指导下,在乡党委的领导下,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抓好乡人大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乡第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区人大交办的工作任务。现将三个月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挤时间学习理论,确保在政治、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持每天阅览党报党刊,研读十七大报告和有关重要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令畅通。三是积极参加创先争优主题活动,积极兑现承诺。四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增长阅历和才干。五是加强党性锻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中认真贯彻乡党委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加强主席团成员之间的协调,支持主席团成员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二、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

(一)人大工作。三个月来,我和人大主席团一班人坚持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抓住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群治关心的热点问题,履行监督职能。

1、依法按规召开好人代会。做到会前准备充分,会议程序规范、会后落实到位。2月24日顺利召开了乡人大五届六次会议。

2、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以法律为准绳,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督促减轻农民负担和粮种补贴的落实到位;督促政府抓好农村动物卫生保健及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督促政府完善教学基础设施,改善教学条件;组织乡人大代表监督乡、村两级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3、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切实抓好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使代表通过对《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自身的职权义务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乡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牢固树立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崇高意识。

(二)民政工作。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全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25户, 161人,月发保障金17831元;农村低保对象764户, 930人,月发保障金51618 元;提高五保供养水平,乡内现有集中供养点2处,五保户208人,其中集中供养27人,分散供养181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日趋完善1---3月全乡已救助36人次,发放大病救助款 63200 元。

(三)计生工作。进一步加强计生工作领导,落实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经常性工作制度,落实“一票否决”制;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动态掌握外出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去向,积极联系现居地政府,做好委托管理和双向服务工作,杜绝管理漏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生育对象,及时调查取证,发现一例,征收一例,并尽快足额征收到位。1—3月征收社会抚养费113100元,享受独生子女费补助192人,计生奖励扶助对象197人。

(四)国土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把土地复垦关,确保全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地籍管理,抓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力度,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7)

武威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情况 甘肃省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成联合调研组,围绕全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文化市场管理现状、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情况、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现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公共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情况、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等,深入县区、乡镇、村社,先后察看了县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17个,乡镇综合文化站6个,农家书屋、社区文化活动室12个,文化广场和生态文化园4个,召开座谈会5场,听取了县政府和市文化局的汇报,与县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市、县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文化界人士共150多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广泛征求了发展全市公共文化事业的意见和建议。Www.133229.COM(杨 琦)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项目现场,实地察看了供水扩建工程、六岔路口改造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污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规划情况。就城市建设下一步工作,调研组提出以下意见,做好城市规划设计,科学规划每个板块的功能布局;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搞重复性建设;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强化城市管理,不断改善市民居住和出行环境,打造文明、和谐、亲民的城市管理方式,切实提升城市品味。(高 健)

白银市白银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汇报,对今后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出了要求:做好反渎职侵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把反渎职侵权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相结合;建立预防和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机制;加大重点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张治卫 朱守祯)

瓜州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报 甘肃省瓜州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审计局负责人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2010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会议在充分肯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求县政府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的监督,从源头上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要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消除屡查屡犯的现象;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审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万占春)

甘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甘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情况的报告。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县人民政府的报告中所反映和发现的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经常性和广泛性不够、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难度大、计生经费缺少保障、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服务设备简陋等一些不足和问题,常委会提出,要强化宣传教育,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加大财政投入,建好计生队伍,把创“国优”列在2012年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等审议意见。(张月玲 刘永平)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工作职能和特点,健全完善代表工作机构,制订代表工作计划,丰富代表活动,为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对全市185名基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安排意见,每次常委会安排3~5名代表列席,力争使全部基层代表在任期内都能够列席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安排两期代表集中学习培训班,重点对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代表如何履职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学习培训,安排部分代表参加常委会举办的宪法、可再生能源法、文物保护法等专题辅导讲座,并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人大研究》《人民之声报》等报刊273份,切实提高市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从工作调查、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督办代表建议等方面做好计划安排,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用代表活动促进代表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的逐步提高。(贾万丽 郭建虎)

庄浪县召开全县乡镇人大工作会议 甘肃省庄浪县召开全县乡镇人大工作会议,各乡镇人大主席及人大专干共计6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各乡镇人大总结和交流了2011年工作情况和2012年工作打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岩柏以《依法履行人大主席职责,认真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为题,就怎样做好乡镇人大各项工作,进行了讲解和辅导。(王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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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倪家营乡“代表http://履职活动资料袋”为人大代表履职添活力 甘肃省临泽县倪家营乡人大为45位县、乡人大代表定制了装有代表法、选举法、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代表履职承诺卡、代表目标管理责任书、代表履职档案为内容的“代表履职活动资料袋”。“资料袋”既方便了代表学习,又使代表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一目了然。(杨 杰 马文真)

文县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各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甘肃省文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文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办法》《文县人大常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暂行办法》《文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文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办法》《文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等26项工作制度。(蒋维进)

康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宣传工作座谈会 甘肃省康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宣传工作座谈会,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和通讯员共40多人参加了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杜登芳,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蒙艳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云青出席座谈会。座谈会传达了陇南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宣读了县人大宣传新闻稿件奖励意见和康县2012年度人大宣传月工作实施方案,通报了2012年康县人大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进一步做好康县2012年人大新闻宣传工作进行了交流。(马步虎)

酒泉市肃州区人大常委会“三联五到位”力促“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好局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三联五到位”措施,推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顺利开展。一是常委会领导联村谋发展。根据区委统一部署,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在每人联系2户困难户、1户特殊户的同时,重点联系一个行政村,帮助理清发展思路,制订发展计划,争取项目资金,促进劳务输转,推动重点工作,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联系村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推动联系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二是机关干部联户助脱贫。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每个科级干部联系一户困难户和一户特殊户;每个一般干部联系1户困难户,根据不同农户的情况围绕产业发展选项目、学技能、推科技,真心实意帮助困难群众尽快脱贫致富。三是人大代表联选民听民声。区、乡人大代表每人联系一户选民,在帮助选民发家致富的同时,了解选民的呼声和意愿,为在人代会期间提出意见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议题奠定基础。为推动“三联”任务的完成,行动开展中要做到“五个到位”:帮联人员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计划到位;帮扶措施到位;督查指导到位。(李 伟 王建军)

崇信县人大常委会督查“双联”活动开展情况 甘肃省崇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督查组,先后深入锦屏、柏树、黄花3个乡镇,现场检查了牛、果、菜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和旱作农业技术推广、整村推进连片扶贫开发等工作,进村入户向当地干部群众了解“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情况,听取群众对“双联”行动的意见和建议。督查组要求,要正确把握“双联”行动的六大任务,促进“双联”工作健康开展。在帮扶对象的选定上,防止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在联系帮扶工作中,要有明确的年度帮扶目标,正确处理联村与联户、当前与长远、内因与外因、促进发展与落实六项任务、正常的项目实施与整合社会资源、建强村级班子与部门帮扶、农民得实惠与干部受教育等关系,提高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李永强)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发挥自身优势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针对村民普遍欠缺法律知识、运用政策和法律发展生产生活的能力较弱,出门打工因法律意识和知识贫乏经常遇到告状无门,告状无据,有理吃亏的现象,法制委、法工委利用自身专长,编印党和国家有关三农政策和通俗法律读物向农民发放并解释宣传,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王锡明)

灵台县人大常委会在联系贫困村举办果园管理培训班 甘肃省灵台县人大常委会为了解决联系村群众春季果园管理的技术难题,邀请县果业局技术人员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联系点朝那镇什字村举办了一期春季果园管理知识培训班,该村村社干部和果树种植户共10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上县果业局技术人员结合该村果产业发展实际,对当前果产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客观透彻的分析,重点对肥水耦合技术推广应用、土壤管理和行间套种、病虫害防治、整形修剪等果园春管技术要点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向果农印发了果园管理技术资料。(王 旭)

金塔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帮助联系户开展春耕生产 甘肃省金塔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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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联系户家中,开展以“帮助生产解民忧、全心全意帮民富”为主题的同吃同住同劳动活动。机关干部首先来到联系户的承包地里,有的帮助搞制种的群众开沟、起垄,有的和联系群众一起覆膜播种……大家一边帮助联系群众干农活,一边和联系户交流着各自的情况。劳动结束时,每位机关干部都为联系户留下了印有本人姓名、工作单位和电话的“民情连心卡”。(王志会)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8)

高度关注农村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人大代表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精神实质,把代表和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农民职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纳入了监督议题。认真开展了对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专题视察,提出了要围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科技种田水平和劳动致富能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项目区后期管理机制,发挥好项目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等意见建议。常委会始终保持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重点督办了代表们提出的诸如:关于我区应高度关注农村教育问题、应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产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大力抓好旱作农业项目试点等建议意见,努力推进我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依法治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开展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教育法等三部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视察,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实行了涉法涉诉案件定期反馈和督查制度,并结合相关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切实推进法律法规的有力实施,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检查了“五五”普法决议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组针对我区普法工作情况,提出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力度,抓好对青少年学生等特定对象的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法制教育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等意见建议。

进一步深化干部监督工作。常委会依法履行对拟任人选的审查、任免程序,切实加强任前监督。对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坚持提前印发给组成人员充分酝酿,努力把群众的满意度、公认度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标准,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常委会采取听工作汇报、组织检查调查、开展代表评议,年终报告履职情况等多种措施,切实强化了对依法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一年来,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4人次,接受7名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二、增强代表工作活力,主动完善服务,发挥代表职能作用取得新突破

强化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代表建议意见办成率、代表满意率来衡量代表工作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m监督权落到实处。按照《××市××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对年初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42件建议意见,经过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召开了专题交办会,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明确了承办单位的承办责任和常委会内设机构的督办责任。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和常委会有针对性的督办落实下,代表建议意见都得到了较好落实,常委会会议还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邀请了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增强办理结果透明度,代表们对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确保了代表建议意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常委会8月份开展集中联系代表工作中征集到的51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过两次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在向“一府两院”转交《关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联系代表情况的报告》基础上,决定对常委会认为目前应重点考虑并予以解决的5件代表建议意见、今后应引起职能部门高度关注的9件代表建议意见进行重点督办,目前已经召开了专题交办会,正式交承办部门限期办理。常委会将持续关注代表建议意见落实情况,切实加大督办力度,确保落实。

全力组织好代表视察工作。2009年常委会共组织了4次代表视察,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农业发展、社区建设和政府十件惠民实事落实情况等四个方面。组织视察时,扩大了代表参与面,重视发挥各个界别代表的作用,重点吸收基层代表、熟悉相关工作的代表参加视察,并认真征集、转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了办理结果。按照常委会“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监督重点”的总体要求,常委会组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察,在肯定工作的同时,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消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经营者自律守法意识;加强基层维权网络建设,使消费维权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加强对食品、农资及日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维权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维权工作态势等意见建议转交区人民政府办理,推动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积极开展代表专题调研活动。为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参政、督政作用,常委会确立了2个调研课题,先后组织15名相关界别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开展了代表专题调研活动,并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为区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一是开展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代表们认为,我区城乡规划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针对制约我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些问题,代表们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争取市政府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给予××区一定的参与城市规划的职能;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合理规划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区域,统筹生产区、商业区、生活区、城市绿地等空间布局,建设一批彰显××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的特色街区和标志性建筑,打造我区的精品工程和城市品牌等方面的建议意见。二是开展了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针对我区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办学保障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正确把握职业教育方向,推进职业教育深入发展等建议意见。

注重提高代表素质。常委会把提高代表素质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在经常性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和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基础上,还注重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人大工作能力。一是坚持代表学习经常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代表小组、建立代表小组学习、活动制度,借助村“两委”换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契机,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理论以及人大业务知识。常委会通过联系走访代表等活动,及时通报全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保障代表更广泛的知情权。二是邀请市人大领导结合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就人大代表如何履职、如何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了2期代表集中培训。特别是近期即将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我们将对所有人大代表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这对于我区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开展全区人大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三、密切联系与沟通,依法指导基层工作,整体推动全区人大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动配合上级人大开展工作。常委会进一步密切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工作。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先后来我区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内容涉及我区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科普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情况,社区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以及走访联系代表、慰问贫困群众等多个方面,常委会都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常委会还认真组织有关组成人员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专题业务培训和考察,推动上级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常委会自身工作水平也得到不断提升。

加强与先进地区人大的工作交流。出席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全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接待了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巴林右旗人大常委会对我区新城区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学习考察。认真组织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活动,汲取外地人大做好预算审查监督、代表建议办理以及新农村建设、第三产业发展等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推进了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依法指导基层人大工作。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改进与乡镇人大的联系方式,进一步增强与乡镇人大的密切联系,加强区乡联动开展工作。一是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指导意见,为乡镇人大开展好工作指出工作努力方向,并就指导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了督查调研工作。二是在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相互配合进行。三是开展乡镇之间的横向交流,组织了人大主席经验交流会和业务培训班。四是坚持邀请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力求扩大参与面,进一步深化了对乡镇人大主席的业务培训。常委会结合代表建议意见,目前正在研究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全区人大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人大工作协调发展。

四、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水平,常委会履职能力得到新提高

坚持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党组领导保障和机关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区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坚持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委报告人大工作开展情况,主动争取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及对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认真贯彻区委的工作部署,在全区经济工作、社会事业、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区委部署的重点项目专项推进、乡镇联系点、贫困村包扶点工作任务。

着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化,以学习促进思想解放、素质提高,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议政督政水平。在常委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察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前,组织相关专家讲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工作针对性,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能。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9)

全力组织好代表视察工作。2009年常委会共组织了4次代表视察,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农业发展、社区建设和政府十件惠民实事落实情况等四个方面。组织视察时,扩大了代表参与面,重视发挥各个界别代表的作用,重点吸收基层代表、熟悉相关工作的代表参加视察,并认真征集、转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了办理结果。按照常委会“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监督重点”的总体要求,常委会组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察,在肯定工作的同时,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消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经营者自律守法意识;加强基层维权网络建设,使消费维权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加强对食品、农资及日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维权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维权工作态势等意见建议转交区人民政府办理,推动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积极开展代表专题调研活动。为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参政、督政作用,常委会确立了2个调研课题,先后组织15名相关界别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开展了代表专题调研活动,并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为区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一是开展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代表们认为,我区城乡规划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针对制约我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些问题,代表们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争取市政府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给予*区一定的参与城市规划的职能;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合理规划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区域,统筹生产区、商业区、生活区、城市绿地等空间布局,建设一批彰显*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的特色街区和标志性建筑,打造我区的精品工程和城市品牌等方面的建议意见。二是开展了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针对我区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办学保障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正确把握职业教育方向,推进职业教育深入发展等建议意见。

注重提高代表素质。常委会把提高代表素质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在经常性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和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基础上,还注重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人大工作能力。一是坚持代表学习经常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代表小组、建立代表小组学习、活动制度,借助村“两委”换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契机,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理论以及人大业务知识。常委会通过联系走访代表等活动,及时通报全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保障代表更广泛的知情权。二是邀请市人大领导结合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就人大代表如何履职、如何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了2期代表集中培训。特别是近期即将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我们将对所有人大代表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这对于我区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开展全区人大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扎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和谐发展氛围,支持促进发展显现新成效

积极促进经济健康运行。按照区委提出的坚持率先发展、更好发展、更快发展的目标,常委会就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积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全区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中心,专题审议了关于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高度关注重点工业项目进展,为推进“工业立区、项目兴区、和谐稳区、富民强区”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关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强化了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加大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跟踪监督,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了预决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预算执行审计等有关经济发展方面的专题报告,对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做出了相应决定。

高度关注农村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人大代表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精神实质,把代表和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农民职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纳入了监督议题。认真开展了对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专题视察,提出了要围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科技种田水平和劳动致富能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项目区后期管理机制,发挥好项目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等意见建议。常委会始终保持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重点督办了代表们提出的诸如:关于我区应高度关注农村教育问题、应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产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大力抓好旱作农业项目试点等建议意见,努力推进我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依法治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开展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教育法等三部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视察,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实行了涉法涉诉案件定期反馈和督查制度,并结合相关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切实推进法律法规的有力实施,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检查了“五五”普法决议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组针对我区普法工作情况,提出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力度,抓好对青少年学生等特定对象的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法制教育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等意见建议。

进一步深化干部监督工作。常委会依法履行对拟任人选的审查、任免程序,切实加强任前监督。对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坚持提前印发给组成人员充分酝酿,努力把群众的满意度、公认度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标准,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常委会采取听工作汇报、组织检查调查、开展代表评议,年终报告履职情况等多种措施,切实强化了对依法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一年来,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4人次,接受7名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三、密切联系与沟通,依法指导基层工作,整体推动全区人大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动配合上级人大开展工作。常委会进一步密切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工作。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先后来我区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内容涉及我区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科普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情况,社区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以及走访联系代表、慰问贫困群众等多个方面,常委会都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常委会还认真组织有关组成人员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专题业务培训和考察,推动上级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常委会自身工作水平也得到不断提升。

加强与先进地区人大的工作交流。出席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全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接待了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巴林右旗人大常委会对我区新城区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学习考察。认真组织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活动,汲取外地人大做好预算审查监督、代表建议办理以及新农村建设、第三产业发展等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推进了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依法指导基层人大工作。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改进与乡镇人大的联系方式,进一步增强与乡镇人大的密切联系,加强区乡联动开展工作。一是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指导意见,为乡镇人大开展好工作指出工作努力方向,并就指导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了督查调研工作。二是在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相互配合进行。三是开展乡镇之间的横向交流,组织了人大主席经验交流会和业务培训班。四是坚持邀请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力求扩大参与面,进一步深化了对乡镇人大主席的业务培训。常委会结合代表建议意见,目前正在研究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全区人大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人大工作协调发展。

四、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水平,常委会履职能力得到新提高

坚持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党组领导保障和机关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区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坚持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委报告人大工作开展情况,主动争取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及对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认真贯彻区委的工作部署,在全区经济工作、社会事业、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区委部署的重点项目专项推进、乡镇联系点、贫困村包扶点工作任务。

着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化,以学习促进思想解放、素质提高,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议政督政水平。在常委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察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前,组织相关专家讲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工作针对性,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能。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10)

一、坚持科学发展,依法履职行权

常委会始终把促进科学发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本职、围绕中心、依法行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事关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问题,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一年来,共召开主任会议11次、例会8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情况和法律贯彻情况报告29项,作出决议、决定14项,组织执法检查、视察16次,开展专题调研21次,撰写调研报告19篇,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100余条,有力保障了宪法和法律在我区的正确贯彻实施,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行使决定权讲求实效,服务工作大局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先后审查和批准了区政府关于《金马河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年财政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关于《使用储备土地融资启动拆院并院项目》、关于《调整*年区级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12项并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为我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三个集中”,实施“三区两带”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行使监督权突出重点,促进协调发展

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以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工作监督扎实推进。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年上半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及审计情况等报告,对*年区级财政决算进行审查,保障了人代会决议的执行与落实;加强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各项重点工作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推进情况的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情况、发展现代服务业、招商选资、知识产权工作等专项报告,依法作出相应审议意见;对我区重大项目建设、旅游产业开发、水利建设管理、税务工作等情况开展视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按照“兴三优二、一三互动”的产业发展思路,围绕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服务管理,加快配套政策落实和重点产业化项目建设,提出可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促进了“三新突破年”各项工作。加强对社会和文化事业建设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区政府关于文明*建设情况的报告,对城市建设管理、农村基层卫生院、社区及基层文化场所建设、教育工作情况开展视察,要求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投入,扩大社会公共服务,更加注重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让全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区检察院关于公诉工作的报告,促进司法机关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坚持把执法检查作为重要手段,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常委会在加强法律学习,深刻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按照“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检查措施,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法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审议意见,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改进措施;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了宪法和法律在我区的正确贯彻实施。

(三)行使任免权程序规范,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人事任免工作经验,制定了《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有效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修订和完善了《人事任免细则》,进一步规范任免程序,保证人事任免权的正确行使,努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一年来,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3职,促进了我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基础工作

常委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加强代表、和镇街人大工作,努力为代表、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

(一)夯实基础,努力发挥代表作用

认真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坚持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积极探索创新代表组织形式,深入开展丰富多样的代表活动,努力拓宽代表工作渠道,使代表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抓好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结合换届后新代表较多的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分组学习等方式,通过印发各类培训资料、专家辅导、优秀人大代表介绍履职经验,扎实开展代表培训和教育,丰富了代表的人大工作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了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强化代表职责意识,加强履职监督;坚持开展争创“先进代表小组”和评选优秀议案、建议活动,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工作联系,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制度,使代表与常委会的联系更加密切;定期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情况,通过*人大网将代表活动、代表工作以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信息对外公布,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人民权力报》等报刊,使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更加畅通。

创新代表组织形式,积极开展代表活动。按照“条块结合、专业对口、便于活动”的原则,组建了法制、经济、农业农村等六个专业代表小组,有效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优势,使之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及时建立并依托16个区人大代表小组,组织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鼓励和支持代表小组自主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参与常委会重要会议、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开展“代表评政务”活动,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参与我区软环境测评,组织区人大代表和驻温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围绕“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和“推进城镇化进程”开展专题调研。一年来,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400余人次,指导代表小组自主开展学习、调研和视察145次,联系选民1700余人次,形成调研报告18篇,提出建议、批评、意见227条;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为民办实事活动,全区代表联系帮扶贫困户175户,为民办实事189件。充分发挥了代表关注民生、为民代言、维护民权,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

加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区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确立议案2件,会议和闭会期间收到代表建议120件,内容涉及“三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热点问题。常委会认真交办,加强经常性跟踪督办,把工作重心放在议案、建议的办理效果上,促成实际问题的解决,让代表满意。截止目前,"加快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大力促进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的议案办理进展顺利,“区公安分局''''''''110''''''''指挥服务大楼建设”的议案正在积极办理之中;代表反映较多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民营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受到重视,部分急待解决和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得到了较好办理,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98%以上。

(二)加强指导,推动基层人大工作

坚持并完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片联系镇街人大工作制度,密切与基层人大的工作联系;常委会领导带头深入基层为镇人大代表授课,指导各镇人大健全工作制度、开好人代会和补选镇人大代表,促进基层政权建设;组织镇街人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法》和人大知识的学习,分批安排镇街人大工作者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讲座、培训,考察学习先进地区人大工作经验,提高基层人大工作水平;继续坚持镇街人大工作联席会制度,先后指导召开联席会4次,加强镇街人大之间的工作交流,有效推动基层人大工作。

(三)重视,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把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全国、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条例》修改和完善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暂行规定》,规范了办理工作流程,明确了工作要求;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每季度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列为监督议题,适时开展视察和调研,督促解决群众的正当合理诉求。一年来,共接待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90件900余人次,办结回复率达100%,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坚持依法治区,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常委会始终把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实现依法治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通过召开学习会、举行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深入学习《监督法》,增强法律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依照《监督法》的规定,为实现依法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机结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使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组织全体区人大代表对13个职能部门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进行评议,就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依法行政。

四、坚持执政为民,强化自身建设

以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工作实效为目标,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努力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团结和谐、充满活力的国家机关。

加强理论学习,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掌握人大工作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决议、决定的科学性;完善工作制度,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对《常委会工作规则》、《人事任免细则》等有关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监督条管部门单位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保障常委会各项工作的依法开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机关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严格机关管理,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办好*人大网、《常委会公报》、《*人大》、《人大信息》,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增进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扩大对外交往,先后2次派员参加全国二十一县(市)区人大工作研讨会,接待12个县(市)区人大200余人次来访,促进了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交流;认真做好市人代会*代表团的服务工作,为市人大代表履职行权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参加区上重大活动,招商引资1.4亿元,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先后获得四川省“人大宣传工作特等奖”、“工作先进集体”等省市级奖励9项。

回顾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但离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人大工作提出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围绕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不够深入,代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常委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程序,努力把各项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我区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之年。按照区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总的要求是:在中共*市*区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区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立足全局,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生态园林型现代化新区、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强化监督,扎实工作,奋力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围绕中心,行使决定权要有新进展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依法进行审议,确保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利于推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有利于促进重大决策的正确执行、重要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及重点项目的加快落实,有利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立足全局,监督工作要有新作为

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作大局,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手段,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城乡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等工作的监督,密切关注教育、卫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社区建设等热点问题,促进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安排财力,拓宽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发展、共繁荣。围绕生态园林型现代化新区建设,以荣获“国际花园城市”为契机,抓住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地资源利用管理等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视察,促进城市与产业、城市与乡村、城市与环境的良性互动,走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科学发展之路。围绕“兴三优二、一三互动”发展思路,以促进重大项目引进建设为重点,加强对发展现代服务业、新型工业、都市农业等重要工作的监督,深入推进“三区两带八组团”产业集中、积聚、集群发展,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执法为民”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公共安全、民族宗教、社会救助等工作的监督,扎实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建设;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全民的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三、开拓进取,发挥代表作用要有新成效

城乡建委主任履职报告篇(11)

(一)建立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镇活动,组织实施各项行动。由镇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陈照任组长,镇专职副书记王景堂,镇委委员、纪委书记戴荣,镇委委员涂江,镇政府副镇长陈国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李胤(党政办)、冼国福(社会事务办)、林建慧(计生办)、李海荣(村建办)、陈春(经济发展办)、王颖斌(农业办)、陈明仔(镇纪委)、陈柏荣(国土所)、冯竞雄(财政所)、谢炳强(工商所)、李均(公安分局)、陈光荣(黄略中队)、钟国祥(司法所)、陈乔(供电所)、陈小辉(交管站)、邓小江(公路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由陈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冼国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各项工作。

(二)城乡清洁工程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机制。各村委会全面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实施任务,要延伸到村组;机关单位及各挂点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落实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职责任务。各村委会、各主要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城乡清洁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见附件1),各村委会和机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三)镇设立专门宣传小组,设置专题专栏,大造舆论,大造声势,宣传监督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各村委会、各机关单位也要把精神文明教育活动与城乡清洁工程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长效机制

(一)大力整治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七乱”行为。各村委会、机关单位做出具体方案,组织对“七乱”行为进行整治。一是整治乱摆乱卖,取缔占道经营的市场、大排档和流动摊档;二是治理车辆乱停乱放乱洗,对机动车辆在禁停道路和禁停区停车、超范围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占用人行道停放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整治;三是治理垃圾乱丢乱扔,对公共场所的乱扔废物进行严厉处罚;四是治理广告乱贴乱写,加大对各类广告的审批管理,对各类广告及张贴物进行全面清理,从源头治理非法小广告;五是治理施工工地环境乱,对建筑工地保洁措施不到位、工地无围挡、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造成撒漏污染道路行为的施工单位给予严厉整治;六是治理杂物乱堆乱放,对城乡居民住宅门前、道路两旁乱堆乱放农具、柴草、废料、杂物等进行清理;七是治理建筑物乱搭乱建,对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断壁残垣进行整治。做到摊点入室,车辆入场,垃圾入桶,广告入栏,工地入围,杂物摆放有序,搭构建物依章。

(二)全面实行“门前三包”及“责任街”、“责任区”、“责任路段”制度。明确并公布“门前三包”及“责任街”、“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各村委会、机关单位实行“责任街”、“责任区”制度,确保辖区卫生整洁。国道、县道经过的村委会,道路两旁的环境卫生属本村“责任路段”,要高度重视,负起清洁责任。

三、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经常性保洁和针对性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机制

(一)开展经常性保洁整治行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范围包括县城、镇区、自然村及辖区内公路两旁卫生。镇区要抓好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的整治,积极清理卫生死角,大力开展除“四害”活动,抓好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建设;村委会要扎实落实市委、县委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六个一”要求,近期突出抓好规划、改水改厕、村道硬底化及公共村场建设,做到人畜分居,排污硬渠化,柴草农具集中有序堆放,垃圾集中及时处理。公路的卫生整治要突出做好路面的养护、保洁,清理公路两旁的违章建筑,抓好公路两旁的绿化、净化、亮化建设。

(二)组织全民集中清扫大行动。全镇性卫生清扫集中行动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会同各村委会组织,每年至少3次,分别在三个黄金周放假前和重大节庆活动前。此外,各村委会另行组织卫生清扫集中行动,至少每半年1次。发动各单位职工和社会群众、学校开展对城乡卫生死角和各单位办公场所、居住区环境卫生进行“大清理、大清扫、大整治”。

(三)公布卫生死角。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城乡环境卫生死角,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下达责任书。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下达责任书,各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卫生死角整治活动。

(五)加强检查考核。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经常组织人员明查暗访,现场拍照,并对各类有关举报、投诉、建议、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按《问责办法》发整改通知书,落实问责责任。定期每季度组织考核小组,对各村委会、机关单位的辖区及自然村整治情况进行进行考评,年终总评定级。每季度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并通过简报、公开栏进行公布。对环境卫生整治成绩突出的,按不同档次进行表彰;对年终评定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对相关人员落实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