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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5 02:46:37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1)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2.072

近年来,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检委会工作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检委会议案议事的决策作用,创造性开展检委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着力强化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拓宽检委会业务决策指导途径,有力推动和促进了检委会工作的科学发展。通过述职评议活动的开展,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呈现四个提升,有力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实现了四个提升:一是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不断提升。通过目标量化考核和评议结果运用,改变委员“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状,促进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回归,干事创业、履职尽责成为主流。二是议案议事能力不断提升。开展述职评议为检委会委员提供一个交流工作和展示自我的平台,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推动检委会学习、调研等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委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三是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水平不断提升。述职评议推动了检委会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通过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辐射带动作用,延伸拓展了检委会业务决策指导途径,提升了业务指导效果。四是检委会决定的执行力不断提升。通过述职评议,由检委会委员对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和事项最终处理情况进行第二次反馈,并在评议中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的执行,切实维护了检委会的权威。

1 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的法律地位和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法律既来源于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制度的规定,又有其特殊性。总的来说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具有较高法律职务和检察官等级的人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因此,检察委员会委员是经权力机关任命的检察机关内部具有较高法律职务的人员。检察官等级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按照《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等级也高于检察员的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必须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因此,只有精通法律与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才能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业务、管理事项发挥着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检委会委员能否有效履行职权、发挥作用直接关系着检委会运行得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当前,有的委员忙于业务工作,没有及时更新补充知识储备,思维相对老旧,对于检察业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有的委员只顾埋头办案,议事议案准备不足,讨论时人云亦云,随声附和,没有见地和针对性;有的委员认为检委会主要是平衡责任,不是主职工作,缺乏主体意识和角色意识,对于议事议案兴趣不大、热情不高。面对现状,县院党组经过多次调研,创新推出述职评议制度,定期组织检委会委员向院检委会述职,并进行评议,便于检察长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工作措施,强化检委会的决策指导作用。

2 推行履职评议制度,推进检委会履职科学化

一是明确述职评议内容。探索并推行检察委员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是检验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重要途径。制度设计不仅要突出对委员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的评议,更要突出检委会的业务导向作用,对于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适应的延伸拓展,以此衡量工作,推动业务发展。述职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检委会委员参加集体学习和年度理论研讨文章完成情况;带头办案和指导其他检察人员开展业务工作情况;参加议事议案的准备工作和对于重大检察决策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的情况;参加规范司法行为和提升办案质量的情况以及个人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情况。同时根据每年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增补报告内容,如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2014年将参与新型检察院项目化建设作为重点,列入述职评议内容,确保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效性。

二是明确述职评议人员。由于检委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避免与其它年度述职工作重复撞车,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委员进行述职。经过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提议,检察长同意选取的方案。首次述职委员的人选条件是,由担任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委员述职,这样便于结合本业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汇报。2014年底,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安排了担任综合管理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公诉部和民行部主任检察官等的五位委员进行述职。参加评议人员主要为全体检委会委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院纪检组长和部分人民监督员参与测评,以扩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参与面。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2)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人大代表对于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几乎每个人都耳熟能详。同时因为我的工作关系也经常与人大代表有联系。陌生是因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如何真正履行好代表职责是个全新的课题。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__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其次积极向资深的代表学习,了解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认真准时参加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团、小组讨论会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一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体现。在三年的人代会中,我都能认真参加人代会,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和“两院”的工作报告,在选举中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在代表团和小组会议上,积极参与审议,并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具体的审议意见。由于工作关系,我更关注“两院”的工作,因此在审议期间,我结合自身工作对两院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绝不仅仅体现在每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因此我也非常重视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只要工作时间许可,我都能积极参加。当选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参加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政府工作兼顾各个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参加__市人民检察院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等提出了意见。参加了__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座谈会,并在会上做了“关注新__人,促进三次跨越”的发言。会前视察检查高桐公路、滨海大道和江南物流圆区的建设等,认真听取相关部门介绍,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提出建议打下基础。在参加各项人大代表活动中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听取报告认真,审议讨论结合实际,会议表决严肃。

三、立足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作为一名称职、合格的代表,首先要在本职工作中能积极发挥职责,真正以人民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一名检察官,本职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因此我在工作中将法律监督和人大代表监督职责有机结合,创新工作,真正饯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理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在__市检察系统率先提出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制度”,从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批准逮捕,对符合不捕条件的,大胆作出不捕决定,使外来人员真正享受刑事司法的“同城待遇”。使批捕权在“公正”和“高效”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广泛好评,也真正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促进社会和谐。20__年以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协同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和信息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和听取刑拘入所人员意见制度等多项办案机制,同时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拓展了法律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我认为这些工作的开展既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也体现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实施监督的职责。

四、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工作水平

作为检察官既是法律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要积极接受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20__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了我院20__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情况。作为侦查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对20__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积极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针对审议意见指出的不足之处逐项、逐条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在日常工作中,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个案,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相关调查活动,并及时向人大法工委汇报办理情况。通过人大的专门监督和个案监督,不断深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五、不足之处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把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关系确定为领导关系,有别于其他政法部门,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也是从建国以来检察体制几经变化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中作出的正确选择。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是检察机关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组织保证。但是。因为目前这种领导体制尚不健全,使得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制度不够规范,法律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上级检察院难以对下级检察院实行有效的领导。如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示,有时得不到切实执行,甚至出现检令不畅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管理缺乏保障,管人与管事相脱节,弱化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制约了检察监督的力度。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

一、完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产生程序

目前,对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的是地方党委与上级检察院“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虽为“双重”管理之一方,但实际上难以有效地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检察官法规定。对于人大选举产生的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检察长人选。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这些制度安排,对于保证各级检察长的法律素养,落实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进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长产生的这一宪法和法律程序,是由检察机关承担的维护法制统一的职责和任务决定的,与其他政法机关“一把手”的产生程序是不同的。但这一不同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法律上也未落实到位。目前上级检察院在检察长产生程序中的作用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与其领导机关的地位不符,与宪法关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规定不一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了保障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具备较高素质,将检察长产生的党内程序与宪法规定的程序一致起来。并使这一程序在法律上得到具体体现。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特点,应当在坚持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完善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产生程序,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领导和管理职能。具体改革设想是,赋予上级检察院对任用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职务的提名权。在党内,建议规定,检察长人选由上一级检察院党组行使提名权,但须征得同级党委同意:副检察长人选,上一级检察院党组和同级党委均可提名,一方提名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同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的任免,由本院检察长提出,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领导制度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实行业务领导,是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核心内容。由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不顺等原因,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某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因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的不。该抗诉的不抗诉,或者消极履行对外地司法机关的协助、配合义务,违背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对这些情况。上级检察机关有责任予以纠正。但实中,在一些地方曾经发生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的指令拒不执行,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现象。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保障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检察一体。上级检察官向下级检察官下达命令是基本的领导方式。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4)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5)

*年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年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6)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7)

2003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储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矗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孝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斜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8)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受检察长和检委会委托并对其负责,专门从事检委会工作的检委委员,已成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检察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有利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规范性,提高议事水平。专职委员制度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一、完善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机制

1.选任条件

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源自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2006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2名左右,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二)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三)身体健康。”

由此可见,现行文件要求选任专职委员要同时具备:①良好的政治素质;②娴熟的业务素质;③严格的任职履历;④健康的身体素质。实践中许多地方将退居二线的院领导改任为专职委员,或将专职委员作为提拔干部的一个位置,实际上是将专职委员作为一种“政治待遇”。

设专职委员的目的在于突出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其业务素质应当高于一般检委委员,法律水平至少在本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突出的是检察业务经验而非领导职务履历。而《暂行规定》要求的选任条件,更多的是强调担任检委委员或正(副)检察长的职务履历,有违设置专职委员的初衷。建议将专职委员选任的职务履历标准修改为工作经历标准:“担任检察员,在业务部门工作满五年或者检察工作满八年,被评为省级以上各类业务专家、人才或者在省级以上业务评比中获奖的,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2.选任方式

对于专职委员的选任方式,《通知》和《决定》都没有涉及,只在《暂行规定》第四条原则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批”。选任方式不够明确,各地做法不尽相同,直接影响到专职委员选任的权威性。

为了落实专职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细化专职委员的选任方式。建议引进竞争机制,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公开组织考试考核,择优拟定人选报同级党委审批后,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考试要重点突出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运用,根据不同级别检委会的特点,选任基层检察院和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考试应侧重考察理解能力,如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等,而选任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考试应侧重考察创新能力,如制订检察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二、加强专职委员管理机制

目前,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机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作为检委会改革的一项新措施,专职委员的管理应不同于一般检委委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上提一级管理。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受双重领导,即同级党政的组织人事领导与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检察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由同级纪委派驻、监察科科长由同级监察行政部门派驻,这是同级党政对检察机关加强组织人事领导的体现。有鉴于此,根据检察一体化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应逐步由上级检察机关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范围里考核推荐,并且向上级检察机关述职报告,真正体现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

2.实行任期制度。为防止检委会专职委员可能出现的“终身制”,其任职期限要与检察长任期一致,五年任期届满须重新考察任命。但专职委员服务的对象是检委会,而不是检察长,因此,对于检察长届中调整的,除非特殊情况,专职委员并不必然随之调整,确保相对稳定。

3.建立考核机制。对专职委员的履职考核,可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定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专职委员,应当及时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改变个别专职委员怠于履职的现象,从而扭转“集体意见集体不负责”的不良局面。

三、新形势下探索专职委员的运行机制

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专职委员运行机制的规定较为欠缺。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七项职责:“(一)党组或者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二)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三)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五)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六)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七)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专职委员履职没有作特别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十八条只规定检委委员对议题发表意见的一般顺序:检委会专职委员、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条,仅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相应准备哪些材料作出详细规定。

但是仅有上述规定是不够的,专职委员履职程序的特殊性应该体现在检委会运行的全过程。

1.会前的审查审核程序。当前,相当部分检察机关把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定格在检委会研究案件的会前案件审查工作上,导致专职委员忙于审查案件,难于开展案件外的检委会应研究的其他诸多重大检察业务事项,而且容易产生负作用,专职委员实际成为第二承办人,案件承办人难免产生依赖心理。由于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明确由专职委员直接分管,因此对拟提交检委会研究的议题,专职委员应当牵头召集检委会办事机构和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分析该议案的争议焦点、事实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难点等,拿出务实的法律意见。建议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程序作出规定:“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检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议题范围的,经专职委员审核报检察长同意,不予受理;议题内容简单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专职委员审核报检察长直接决定”。既要强化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职能,突出专职委员业务把关的目的,也要有效地为专职委员减负,使其能在其他业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2.会中的研究决策程序。《工作规则》规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讨论时,可以利用先发言的优势阐述对议案的初审意见,避免检委委员在讨论案件时抓不住重点、焦点,过于关注细枝末节而做无谓的争论,影响议事质量和效率。但在决议表决时,专职委员的表决权与一般检委委员一样,体现不出其专职的特质。对应专职委员上提一级的管理机制,建议规定专职委员对检委会议事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如检委会组成人员、发言顺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提醒检察长,检察长不同意纠正意见的,可直接报告上级检察机关,有效发挥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工作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3.会后的督办反馈程序。检委会的后续工作包括对所研究决定案件或事项的执行、复议、督办等。对此,《工作规则》就“决定的执行和督办”作出专章的程序规定,突出责任主体是承办部门和下级检察机关,并由检委会办事机构负了解情况及督办之责,但对专职委员在会后的工作程序只字未提。因此,要对会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①决定的执行。检委会办事机构根据检委会的研究决定,起草会议纪要,经专职委员审核后,报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签发执行。②决定的不能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检委会决定的,承办部门应立即向专职委员书面报告,由专职委员向检察长请示是否暂缓执行或者先行处置。③决定的异议。承办部门对检委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将复议申请报告提交专职委员,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专职委员向检察长请示是否准予以复议。④决定的督办。专职委员应跟踪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办;对擅自改变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决定的,由专职委员报请检察长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改革,只要不断实践探索,保证检察委员会在专职委员制度体系上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就一定能丰富专职委员的内涵,建立系统完善的科学制度,推进检察改革的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作者单位:1.泉州市人民检察院;2.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9)

那些法定职责外的“额外”事务

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越雷池一步,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精髓。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不得组织司法机关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这是中央早就提出的要求。不过,很多地方的政府、政法委、综治办甚至妇联等部门习惯性地给司法机关布置额外任务,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活动中,经常有法院、检察院被安排经济创收指标、任务指标,被组织担当下乡工作队成员、招商引资成员、综合治理单位成员等,法官、检察官不得不在司法职责范围之外承担这些与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和“额外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就曾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对于这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法院、检察院大多是选择默默承受,甚至积极安排、参与。

比如,2013年11月,“项城法院院长赵振勇深入市法院招商引资项目工地进行调研指导”的新闻在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的官方网站与微博同时。文中介绍,这个由河南省项城市(县级市)法院招商引资而来的“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项目位于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占地约130亩,总投资3亿元,将是项城市目前规模最大的中小企业集中入驻标准化厂区,也是项城2013年“双十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而在项城市《2013年职能部门监测数据季度统计表》中的数据显示,项城市法院招商早已被纳入考评,并被布置了3000万元的招商任务。

据法院官网报道,“针对未迁移的坟头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在一周内必须协商好,完成迁移;针对个别村民影响施工的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派出所共同研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不听劝阻,与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打击。”可见法院院长的参与,可以对项目的实施提供直接有力的保证。不仅如此,项城法院下设的莲花法庭,还是以当地企业莲花味精命名。相比之下,项城检察院的招商引资颇有成效,在《2013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中,项城检察院在市直单位里位列前五。事实上,不只是项城,不能参与招商引资的规定在黑龙江、河南、甘肃、贵州、安徽、宁夏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及自治区的不少县城也没有严格执行,甚至招商成果还被作为自我宣传的业绩挂到了法院的官网上。

司法机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一度被认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除了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或作秀的活动外,在扶贫帮贫、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计划生育宣传、环境的绿化美化等方面也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不过,在另一面,案件呈现普遍递增的情况下,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必然分散司法机关的人力和其他资源,影响司法效率,司法人员也难以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难以实现在司法办案中的超然,如果突破了公正的底线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或减损。也正是因此,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各地贯彻落实的意见均明确,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不得随意抽调法院、检察院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要求,进一步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以此来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现实中,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而要求司法人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并不会因为《规定》的出台而消失。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法院、检察院挺起腰杆,敢于拒绝那些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安排。

2016年8月,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根据新闻报道,江苏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要求102家单位上街协助交警执勤,负责市区内人流量较大的102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任务从2016年9月1日持续到2017年底。在公示的职责分工中,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赫然在列,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让人想不到的是,徐州市检察院对外消息表示,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腾讯新闻客户端以《检察官上街执勤?徐州检察院勇敢地拒绝了这个笑话》为题组织投票,有86075人表示支持徐州检察院的决定,仅有9670人投票表示反对,支持率达90%。徐州市检察院明确表明态度,也获得了徐州市委的理解和支持,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不再安排检察干警上街协助执勤。有评论说,在许多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拆迁、招商等匪夷所思的工作时,徐州检察院的拒绝显得难能可贵。不过,对于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扶贫下乡等非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有权拒绝是一回事,地方党委、政府能不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能不能落实中央的要求,往往也决定了司法机关拒绝的底气。

那些“干扰、干预与过问”

有评论说,在路口协助维持秩序,查处少数闯红灯的车辆或乱穿马路的行人,虽然能够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对社会进步也有益,但让检察官、法官承担这些任务会占据大量精力,难以专注于办案,更为关键的是这样的做法常常模糊权力的界限,让一些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无限延伸,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当前司法权的依法行使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的干扰、干预与过问,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法官、检察官办案;或者变相给予利益,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或者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有法律赋予的职权范畴,排除法外干扰、法外操控和安排,才能有法律内职权的独立行使。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评论说,无论学界还是公众,甚至司法系统,对此似乎并没有过高的期待,普遍认为防止干预的前提是司法体制乃至公共治理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在涉及征地拆迁、群体性社会问题等的案件中,地方司法机关和办案法官限于能力也往往愿意接受领导干部的干预。而在“因私”预的案件中,很容易陷入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交换规则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往往不太愿意受到干预,但受制于各种因素,又不得不屈法顺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台而就此刹住,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有问题能不能查处,都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制度就可能成为“稻草人”。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是制度实施。

2015年11月5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五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其中一起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通报称,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另一位干预司法案件被通报的是云南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通报称,2010年,时任昭通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五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还有三起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位于五起典型案例之首。通报称,2015年6月,陈海鸥违反规定,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也因过问案件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通报称,2015年5月,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案向所在单位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通报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2015年9月2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一则动态信息,通报婺城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徐乘胜干预插手司法案件。这份通报迅速引起了各界关注,因为一周前,通报里所指的这位领导干部曾经找到某家媒体,刊发了《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的新闻,并被多家网站转载。网络上有很多网友指责法官,声援当事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通报完全颠覆前情,事件在网络上和微信朋友圈中又一次发酵。原来,徐乘胜是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丈夫,该案在一审庭审期间,徐乘胜多次找承办法官胡胜克说情,并威胁咒骂。二审后徐乘胜又找到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语言威胁。下班后,徐乘胜仍缠着不放,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胡胜克不堪其言语谩骂、威胁家人的刺激,将徐乘胜抱摔在地。其实,这个事件严格来说并非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但给防止司法干预的规范开了个头。有意思的是,金华中院的这份通报又因为“乌龙”而删帖,“乌龙”的原因被金华中院解释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发外网”。不过,这个解释似乎也没有几个人相信,或者如有评论所说的,与其说是澄清,不如说是叫屈。当然,按照程序金华中院职权内应当是逐级报告,而非自行通报。这也说明,要做好制度的落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走样变形”的考核考评与追责

权力、领导对司法的干扰、干预,往往无迹可循、不留把柄、存不住证据,司法人员的拒绝与记录是否会被有能力打招呼的力量后续打击报复?所以,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要能免于这些恐惧,这恐惧来自权力、领导对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力,当然也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职业尊严的维护。当然,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处分、降职、撤职,而且《规定》列举的法定事由也很完备;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执行层面还有很多未被发现的制度后门难以完全排除。要打开法官、检察官的心结,做到敢于记录、敢于拒绝,说着简单,其实并不容易。

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出了错案要问责,可是在案卷中可以追溯到的是各类司法文书上的署名者,而以往决定这些案件结果、走向的,却又经常不是文书层面的责任人。司法机关内外的领导干预、过问,甚至以地方发展、领导重视为名绑架司法的权力冲动,审委会、检委会不需要最终负责的各类讨论、决策,都是比具体的办案人更有能量影响案件。权责的不匹配,使得问责失焦。

如河南刑事法官王桂荣因在刑事诉讼中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终以罪被判刑。在该案中,合议庭的意见几经更改,由无罪到有罪、徒刑三年,再到有罪、徒刑十年,前后结论差别巨大,这里审委会意见和市中院的书面答复毋庸置疑对错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作用。如果能够真正让审理者决定,该案在第一次审理中就会依据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判决无罪,也就不会发生被错判的后果了。

除了执法办案中的追责,还有一种是停职、免职叫“不配合”。

比如,在一些介入家人亲朋的拆迁,完成诸如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指标、任务,“不配合就停职”几乎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法官、检察官也未能避免这种“待遇”。

无法保障的人身

近些年来,妨碍、报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既侵害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近年来,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法官自身权益也屡遭侵害,这不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一类是法官在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此类案例不仅比较多,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第二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这类案件不管是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还是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

对于法院而言,妨害、报复事件多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司法人员在办理送达、查封、扣押、实施强制执行时,时常发生侮辱、谩骂、殴打、围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破坏执法装备的事件。如2015年11月10日,刘某在得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河西区广东路一店面后,伙同纪某及赵某、苑某到达现场阻碍执法。其间,刘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纪某不听劝阻,执行法警毛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纪某将毛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弄伤,致使毛某右侧膝、腰挫伤、右侧口角黏膜挫伤,刘某右肱骨大结节不全骨折,冈上肌腱损伤、滑膜炎、三角肌下滑囊炎(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刘某、纪某等人带回法院,并将刘某、纪某司法拘留。2016年9月7日,河西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刘某、纪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该案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颁布后天津审理的首例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案件。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1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该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根本性等特点,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按照宪法规定,我国构建了相关法律体系对人大监督权进行保障,人大对法院、检察院“两院”的监督成为我国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报告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十报告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定为国家监督体制机制的主要部分,为我国人大履行监督职权、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在新时期我国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的政治法律依据

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具有相应的政治与法律层面的制度依据。

从政治层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拥有对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等职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工作,可以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全国人大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现行《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人代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制约。《人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此外,《地方人大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职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更为广泛的监督权,夯实了人大对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

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的基本制度框架

除了拥有立法权之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具体包括法律监督、执法检查监督等,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对其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对相关机关工作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特定问题可以组织调查,依法任命或罢免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是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制度。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可以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法律作出解释,全国人大法律解释的位阶高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大还定期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其所提出的合理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负责任地听取和执行。

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对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很显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受理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督。

除了上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制度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法院、检察院必须负责任地予以答复。同时,人大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开展调查。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有较为健全完善的法律、组织机构与人员方面的保障,还制定了特定的运作模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是集体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职权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和意见,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才能转化为议案、决议和决定。所以,和我国现行体制下设计的其他监督一样,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具有明确的监督内容与方式。

当前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得到逐步加强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因为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特性,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制约,否则必定导致权力的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法官、检察官并不会天然地对腐败具有免疫力;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进一步促进法院、检察院执法规范化的现实需要,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益;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对现有司法监督体制机制的缺陷进行弥补的现实需要,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克服当前我国法院、检察院缺乏内外监督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大高度重视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切实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健全和完善监督工作,监督并支持最高院、最高检的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逐步加强对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促进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监督,促进法院检察院工作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有利于司法机关队伍建设的强化、司法行为的规范与司法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新进展,人大的监督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监督逐步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的同时,注重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的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下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使我国近些年来法律的修改更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门听取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在认真听取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同时开展执法检查,使两者产生互补作用,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其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专门听取法院、检察院落实的情况报告,并切实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法院、检察院进行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①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和修改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坚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问题,既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在上述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实际上已广泛进行执法检查与监督,在认真总结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强制法》并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实际上是将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地方同级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定期听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还通过直接提出议案的方式,加强了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同时,各级地方人大还不定期开展法院执行工作、民事审判工作、刑事审判工作、申诉再审工作、行政审判、立案工作的专项检查,不定期听取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审查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人大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法院、检察院负责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达到了良好的司法监督效果。

当前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全面总结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对人大司法监督原则、监督主体、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总体来看,近些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督的效能,主要体现在:第一,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较为专业,从而导致人大对司法监督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给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产生了极大制约作用,严重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效能。比如,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门听取工作报告,是人大司法监督的重要路径,有利于人大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然而,在目前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门工作的汇报中,主要是听取司法机关的介绍,司法机关提供给人大的报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并且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其自身的需要提供信息,人大自身也缺乏必要的信息获取渠道,人大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可能较为笼统化与表面化,难以真正深入了解司法工作,严重影响监督的实效;第二,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缺乏有力的监督。一切司法活动最后均须由法官、检察官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实际上也必须落实到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中。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还未制度化、常态化,虽然人大对法官、检察官拥有任免权,但是由于人大代表对法官、检察官并不熟悉,对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所以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度的功效无从发挥;第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询问等监督方式被闲置。质询、询问、罢免、撤职和特定问题的调查等,是人大履行对法院、检察院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这些监督方式具有较强的“刚性”,一旦这些监督方式得到良好的运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功用就能够得到较好地发挥,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监督制度缺乏必要的前置监督环节,导致人大监督中信息来源受限,在实践中较少启动上述各种监督制度。

加强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对策建议。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商丘中院原院长郑全成应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宁夏高院原副院长应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新疆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尼加提·卡德尔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等。司法腐败案件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损伤,每一起司法腐败案件的背后均隐藏司法不公行为,极大地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必须对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进行综合应用,切实开展监督工作的创新,增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息获取渠道,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从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监督方式有机地衔接起来,从而实现监督的常态化、制度化和民主化,提升监督的效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加强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对策建议为:第一,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建立专门的联络工作机构,定期对法院、检察院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了解,法院、检察院要经常性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动态信息,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第二,围绕热点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定期听取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于相关专项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要求法院、检察院提前做好调查研究,组织人员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比如,专门听取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汇报,可以及时发现法院行政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切实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司法机关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全局,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必须突出重点,围绕中心和大局,从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有利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深入实际地开展好执法检查活动,确保执法检查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第四,健全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全面掌握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素质、道德品质等履职必须的基本素质。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正常的法官、检察官任免之外,还可以适时介入对法官的晋职考核、特定事件调查等。

(作者为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塔里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TDSKSS1309)

【注释】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篇(11)

【正文】

关于对部分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调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及《关于对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规定,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长英带队,监察和司法委牵头,部分常委委员、民侨外事委、教科文卫委组成的评议调查二组深入检察院对朱斌、朱莹、王兰辉、肖娜妮4名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开展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是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履职评议的第二年,履职评查组坚持公平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了前期调查和案件评查。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李其报、陈长英、李垂利出席动员会,李其报主任亲自主持会议,检察长吴春生表态发言态度诚恳,评议对象准备充分,他们认真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发言材料真实,事迹感人,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二是调查走访深入。我组7名成员,分成案件评查监督组和履职调查组,先后与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骨干、部分干警进行个别谈话共20多人次;专题发函分别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了评议对象遵纪守法、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廉洁执法办案等情况,经调查核实,2018年来4位被评议对象均没有被举报、投诉、信访的情况,没有发现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三是案件评查公正。检察院党组及案管部门对评议对象近两年来所办案件进行整体评查,出具了评查意见;聘请岳阳市检察院案管办主任毛恒峰及干警钟源、王琴对评议调查组随机抽取40件案件进行了具体评查评价,评查过程认真仔细、评价客观公正,最高分99.5分,最低分99.2分。

二、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基本评价

4名员额检察官总体上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强,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注重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办案能力强;爱岗敬业,忠诚履职,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矩,执法公正廉洁;没有对个人问题的群众举报事项。从动员会机关干警民主测评情况看,4名员额检察官最高分99.14,最低分98.61,都非常优秀。从调研座谈情况看,认为被评议的4名同志都是本单位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比较高的员额检察官,能做到依法履职、客观公正。从案件评查情况看,案件办理程序较规范,实体处理准确、恰当,文书制作大部分质量较高,所查阅案卷基本合格。

(一)检察官朱斌

朱斌,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一级员额检察官,现任第三部员额检察官。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伏枥老骥,斗志自奋不减。该同志一直奋斗在一线,年轻时尽职尽责,年近退休斗志不减,努力站好最后一班岗,在老同志中树立了榜样。二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担任预防科长期间,连续5年工作获岳阳考评第一。在监所科工作期间,不因案情简单而办案方法简单,刑罚执行违法违规提纠率和纠解率均达到100%。监所管理精细规范,看守所近几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三是从严律己,执法贯持秉公。该同志顾大局,政治站位高。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该同志守正清,不办人情案。工作上能坚守底线,生活中廉洁自律。

不足之处:知识老化,部分建议函发出后没有后续监督。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加强学习,要以学习迎得知识更新,以知识更新助推业务水准提升。

(二)检察官朱莹。

朱莹,女,198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8月进入检察院工作,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2017年、2018年被临湘市政府嘉奖,2020年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记三等功。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政治素质高。能服从院党组的集体领导,大局意识强。重大、复杂案件交给她二话不说,工作 任务压头时毫无怨言。曾经有机会调入上级其他部门,但院领导找她谈心后,她放弃机会,留下来安心工作。二是业务能力强。入额三年来,办理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大类案件159件,其中雷某某等31人公益诉讼案件和吴某某非法拘禁案件,成为优秀案件,受到《检察日报》、央视等媒体的推介,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色的办案能力,使她赢得了“全科医生”的美誉。三是廉洁自律好。她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勤奋学习新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被院领导评价为全院综合素质第一高。

不足之处:存在调取书证程序不规范,无法院签章的现象。

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检察专业素养,百尺杆头,更进一步,取得更大的工作业绩。

(三)检察官王兰辉

王兰辉,女,中共党员,2012年7月参加工作,三级员额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学习精神强。能利用碎片时间加强法律业务及政策理论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二是业务能力精。她始终坚持“秉公执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员额三年来共办案300余件,办案数量一直处于科室前列,是名副其实的办案能手。她办理“扫黑除恶”案件4件32人,其中办理的桃林喻某某等十一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影响巨大。三是道德品行好。能自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官职业准则的要求,坚守底线思维,抵御各类诱惑,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不足之处: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严谨,相关案卷材料未装入内卷,文书引用不齐全的现象。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更加大胆细致工作。

(四)检察官肖娜妮。

肖娜妮,女, 2013年参加工作,2018年10月入员额,三级员额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要工作成绩:1、业务精良,成绩突出。她是全省公诉辩论赛十佳辩手之一。今年被省检察院选拔代表湖南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2018年获得市政府嘉奖,被岳阳市检察院记三等功。2、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入员额以来,共办理各种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160余件,没有出现一起错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办理了王玉林、刘涛三等19人黑社会性质案,梅焱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童超等4人恶势力团伙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恶案件。其中王玉林、刘涛三等19人黑社会性质案系全国扫黑办督办案件。3、遵章守纪,勤政廉洁。她坚持政治学习,锤炼了忠诚为民的政治品格。坚持严格执法,把法律精神与客观事实完美结合,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不足之处:存在未检案件封存不当,法律文书屏蔽不规范的现象。

建议:在今后工作中注重案件质量管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联系。

三、对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